集量論略解 陳那菩薩  造 沙門法尊  譯編 卷一 現量品 卷二 自義比量品 卷三 他義比量品 卷四 觀喻似喻品 卷五 觀遣他品 卷六 觀反斷品   論前義、解論題、釋造者、譯時禮等,略而不說。論正義中,誓造此論。   敬禮定量欲利生 大師善逝救護者   為成量故從自論 集諸散說匯為一   為起敬重心故,由因果功德圓滿門中禮贊成為定量之如來世尊。因功德圓 滿者,謂發慈悲菩提心等意樂圓滿,與宣說正法等加行圓滿。果功德圓滿者, 謂自利功德圓滿與利他功德圓滿。自利德滿,即成就善逝。具三種義﹕一、極 善殊妙義,如士夫相貌端嚴;二、永不退轉義,如疾疫永除;三、無余圓滿義 ,如寶瓶充滿。此三如次勝出外道離欲,及有學無學新證自利功德。利他功德 圓滿者,即以度生義救護眾生,隨種種機,說法化導,令離生死,究竟涅 。 敬禮具足如是功德之佛世尊已,為欲成立諸正量故,陳那菩薩從自所著《理門 論》等諸部論中,集諸散說匯于一處,造此《集量論》。   次廣說論義分六品。   卷一現量品   先說現量品。其中先立自宗,次破異執。初又分二﹕先總說二量,次別說 現量。初又分二﹕(一)正說;(二)釋難。今(一)正說﹕   現與比是量 二相是所量   為顯自量具功德故,及為破他妄計量故。了解所量,依能量故。此中多諸 邪執,故當說量。量唯二種,謂現、比二量。聖教量與譬喻量等皆假名量,非 真實量。何故量唯二種耶?曰﹕由所量唯有二相,謂自相與共相。緣自相之有 境心即現量,現量以自相為所現境故。緣共相之有境心即比量,比量以共相為 所現境故。除自相共相外,更無余相為所量故。   (二)釋難﹕   于彼結合故 余量則非有 亦非數數知 無窮如念等   如緣色等謂是無常。或數數緣,此是何等?曰﹕雖有此執,仍是緣彼所量 ,故非余量。緣自相者即屬現量,以正理推知色無常者即屬比量。若由意識結 合、未得定解者即屬非量,俱非現、比。又數數了知亦非余量。雖于一義可數 了知,若皆是量,則成無窮。如無新知則不是量。如以後憶念貪欲、 恨等于 先所知義皆非是量。   二、別說現量,有三﹕(一)說真現量;(二)說似現量;(三)說量果 。初中有二﹕(1)說現量相;(2)說現量差別。今(1)說現量相﹕   現量離分別 名種等合者   此總說若識離諸分別,是為現量。現量雖皆是離分別,但有無分別心非現 量者,如由膜翳見二月之眼識,是無分別之似現量。所離分別為指何等?曰﹕ 謂離名種等結合之分別。如隨欲聲,安運名稱,如天授、祠授等,詮說于義。 諸種類聲,如說牛、羊等,詮說種類義。諸功德聲,如說青、白等,詮功德義 。諸作用聲,如說供施等,詮作用義。諸實物聲,如說有杖、有角等,詮有實 義。總之,緣此等聲所起之心皆屬分別,皆非現量。要離彼等分別,乃是現量 。此中並不說從何境生也。   (2)說現量差別,分二﹕甲、說根現量;乙、說余現量。今甲、說根現 量﹕   是不共因故 彼名由根說 由多義生故 自義總行境   多性之有法 非根所了解 自了非名顯 自體乃根境   或問﹕五識既從根、境二緣生,何故依根立名,名"眼識"等,而不依境立 名、曰"色識"等耶?曰﹕根是不共因故,彼識之名由根稱說。非隨色等境說, 以色等境,是與他身之識及意識所共因故。如一色境,他人眼識亦能見,自身 意識亦能緣故。世間亦見由不共因設立名言,如雲"鼓聲"、"麥芽"等。以是現 量是離分別。《對法》亦雲﹕"由成就眼識了知是青,非想是青。于義想是義 ,非于義想是法。"或問﹕若一向無分別,如何五識唯緣集聚?如何說雲﹕"是 緣處自相,各是自相有境。非緣物自相。"曰﹕彼識是由多物所生故(由多極 微合為所緣),然說是緣自處,總為行境。非于異法作不異解。如眼識是緣 色處為境,非緣一一極微為境。說此義曰﹕"多性之有法,非根所了解。自了 非名顯,自體乃根境。"即說多種極微體性之有法,或色、香、味、觸多塵之 法,非是根識所了解之境界。各根識所了解之境相,亦非名言所能顯示宣說。 根識之境,即諸處離言說分別之自相體性。余義如《釋量論》廣辨。   乙、說余現量   意亦義貪等 自證無分別 瑜伽師所教   無雜見唯義 分別亦自證 非于義別故   "意亦義",是說意識現量。謂第六意識,亦緣色等義境,以領受行相而轉 ,亦唯無分別,故是現量(陳那菩薩對意現量所說甚略。法稱論師說意現量, 唯是根識最後念、續起、緣色等境之一念意識,乃是現量。以後再續起,則不 能親緣色等,是有分別,便非現量。又亦不許﹕同緣一境作一行相之二心俱生 。故亦無有與五識同時俱轉之五俱意識。若緣異境,作異行相,則許容有二心 俱轉,不為過失。如《釋量論》廣辨)。"貪等,自證無分別"。是說自證現量 。謂貪 痴、苦樂等心,不得根故(非根現量),是自證現量。如是"瑜伽師所 教,無雜見唯義",是說瑜伽現量。謂諸修瑜伽者,不雜師長言教分別,見唯 義理,亦是現量。"分別亦自證,非于義、別故。"順釋疑難。或問﹕若貪等心 之自證分是現量者,則分別心亦應是現量?曰﹕實爾,分別心亦是自證現量。 然非于義是現量,以于義是分別故。對于義是分別,不妨對自體是自證現量。 自證現量亦不妨對境義是分別也。   (二)說似現量   迷亂世俗智 比與比所生 憶念及 求 似現有膜翳   此說七種似現量。前六種是有分別,第七種是無分別。迷亂心,如見陽焰 誤為水等之有分別迷亂心。世俗心,如見瓶、衣等物,認為有瓶、衣等實體之 心。瓶、衣等唯是由分別心所假立,是世間約定俗成之聲義、其實體自相並無 所謂瓶、衣等名。故此等心就世俗說,是不錯誤,是正確智。但約實體觀,則 屬虛妄,是分別心,是似現量。比量與比量後所起心,皆分別先所領受義,皆 屬分別。憶念緣過去事, 求想未來境,皆無實義,純屬分別,皆似現量。有 翳膜等所根識,見空華、毛輪、二月等,雖無分別,然非有體,故亦成似現量 。由根識不分別執著,故仍是無分別也。說此七種之理由,如《釋量論》廣辨 。"似現量"三字。通貫上下。   (三)說量果   有作用證故 即果能量度 亦設立為量   亦非無作用 又自證為果 由彼體義定   境相即此量 由彼能量度 曰﹕若時彼現相   所量量與果 能取能了故 彼三非各異   知境知彼別 故即覺二相 亦由後時念   成二相自證 不受無此故 若由余識受   無窮彼亦念 如是于余境 不轉見彼故   此中所說量果,非如外道所計,離能量外別有量果,是即能量心而為量果 。如以斧砍木,木斷為果。非離木外有別斷果。以識緣境,了境即果。解釋量 果共作三說。初說境為所量,能量度境之心為能量,心了證境之作用即為量果 。即量果之心,帶境相而生,具了證境之作用,即許為能量,亦非無作用。喻 如果隨因生,說持因形,如兒貌似父("亦非無作用"句,有本作"亦非無差別" 。則作能量與量果,亦非全無差別而解也。)第二說以自證為量果,心之相分 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境不離心,即由心自體決定境義。若時心具義境,爾時 隨順彼心之自證即能了知樂不樂義。若時唯以外義為所量,爾時現境相心即為 能量。爾時彼心雖是自證,然以此自體義之現相,說為能量(此說若以外境為 所量時,其能現境相之心,體雖是自證、量果,然約能量度,亦是能量)。" 由彼能量度"句,釋中作"由彼義量度"。此說由黑白等種種義相于心中現,即 帶境相量度境義。如是此現相,既可說是所量,亦可說是能量。其自證分從二 相生,謂自相與境相。境相為所量,自相為能量,自證為量果。第三說﹕以 行相為所量,能取相為能量,能了知為量果。此三一體,非有別異。約義不同 ,安立為三。或問﹕如何知識有二相?曰﹕由有了知境與了彼能知心。由此差 別知覺有二相。境謂色等及由何了彼之識,此即義相與自相。了知境者,即隨 順境相之識,是現義相。了知自識,即現自相。若不爾者(不許識自知,即不 許自證分),說即色等自知或成為自體者,則與知境全無差別。若謂由後時生 識知者,則過去久遠之境,應不現起,彼非境故。是故識有二相,理善成立。 又由後時能生憶念,亦即證成識有二相。如于曾受之境後時能憶,如是心亦後 時能憶,則知先亦曾受,若未曾受則不能憶。故亦證成識有二相。由後時生念 亦即證成心有自證。若無自證曾自領受,則必不生後時念故,如憶色等之念。 若謂如色等由他識領受,如是心識亦由余識領受者。曰﹕此不應理,若由余識 領受者,則成無窮。言無窮者,謂余識後應由余識領受,則成無窮(若由同時 余識或後時余識領受,皆成無窮。余識復應不緣余境。如《釋量論》廣說)。 "彼亦念"。謂若由余識領受彼識者,于彼亦須見後時憶念故(然不憶余識,故 知不然)。若彼復由余識領受則成無窮。如是若由余識領受,則彼余識應不轉 緣余境,以唯緣此前識故。是故決定應許有自證識。亦即成立安住果性。當知 現量是離分別。   次破異執。分五﹕一破《論軌》所說現量,二破正理派所說,三破勝論所 說,四破數論所說,五破觀行派所說。今初(細科從略)﹕   論軌非師造 意謂定無要 余應說有分   故我當觀察 此說從彼義 生識為現量   言彼義遍說 然彼非唯彼 若謂所緣者   而憶念等識 非觀待于他 又曰﹕如所現非有   故于勝義中 五緣集聚故 不作彼名言   是中間頌  由義相遠離 非所詮此境   以總相宜說 故不作名言   初頌說《論軌》非是世親論師所造。論師意謂彼論無決定心要義,故未辨 說。余者若有心要,則應分析辨說也("余應說有分"句,未見解釋。尚須研考 )。由于論師對彼舍置未辨,故我陳那對彼所說現量等義略為觀察也。"此說 從彼義,生識為現量"二句,牒彼論所說現量定義,謂從彼義所生之識即是現 量也。以下征破。若從彼義之語,在文法中是遍說詞(聲明中詞類之一種,表 普遍義)者,則任何識于任何境生者,即立彼名(即名現量),非唯從彼生, 即非唯從所緣緣生識,乃名現量也。以本宗說﹕諸心、心所從因生故(有本作 "從四生故",似說從四緣生)。"若謂所緣者"。謂"從彼義"是說識定從所緣義 生者。是亦不然。"而憶念等識,非觀等于他"。謂憶念、比量、 求等識生, 並不觀待有他所緣境。若定待所緣境乃生緣彼識者,則緣煙等應不生了知有火 之識也。若謂緣色等,說為義者。試問﹕識生,為如所現即如是緣而生耶?抑 雖現為余相而是如其所有因而生?彼有何過?曰﹕若如所現而生識者,如是彼 緣集聚故,五識應成世俗有。以唯緣彼集聚故(因五識只見集聚假相,不見彼 極微實體)。若謂現表等識,從彼義所生識是現量者。曰﹕若許彼等為集聚者 ,雖可實爾。然計得實有行相,由現實等行相,故亦當得實及數等(即實、德 、業等)。若謂彼識是如其所有因而生者,如是雖無現相應成實等之過,如是 則無彼等故(此亦不應理,識不現彼實物等相故)。如是則于彼等皆不得現量 之名言,以于彼等不能各各了知故。彼等各各雖是集聚之因,然不許集聚有實 體故。以是故說﹕"如所現非有,故于勝義中,五緣集聚故,不作彼名言。"( 其第三句,釋中譯為﹕"心所緣五種"。信慧譯此頌為﹕"若非從現相,五緣集 聚故。從何為勝義,彼不作名言。"總觀此頌義,是指《論軌》說從彼義生識 為現量。)試問﹕彼義,為說如心所現耶?為如其實體耶?若如所現者,所現 相非實有,是集聚相故。若指實體者,實體勝義,心不現彼相,不能說是彼現 量名言也。又所緣等應即所緣性,以勝義有故。若不爾者,則現非有之第二月 等,亦應成為現青等識之因。其由義相遠離者(即無義相者),亦非所詮,以 一切識若離義相,亦不能作名言也。故此境之名言,當以共相宣說。不能以自 相立名言,故五識境,即以彼共性相安立名言,名為色等。非以自性相安立名 言。故說五識境不能安立名言也。   二、破正理派所說現量   諸正理派者說﹕"根義和合所生識,非作名言,無為迷亂,耽著為體,是 為現量。"   此即敘計。謂正理派計現量有數種差別﹕一是根境和合所生識,二不能作 名言,三無迷亂,四耽著為體性。   彼亦不應理 從根所生覺 非有名言等   應不緣有間 識不得增上 根不離所依   非能緣于境 樂等非所量 或應有余根   若謂有意根 無遮故得者 余根聲無義   定義則無果 應說離識相 以余義為果   非差別異故 彼非有二者 非所別亦爾   不知等非遍 無返故非果   "彼亦不應理"。此即總非,以諸差別皆非理故。"從根所生覺,非有名言 等。"此下逐計而破。設立名言之境者是由比量心。其諸根覺絕無名言之境。 不須簡濫。由諸根覺不能作名言,故不應作彼簡別詞也。根覺亦無迷亂之差別 ,迷亂唯在意識,以彼是迷亂之有境故。耽著是決定,以于具足總等之香等, 都不分別,無所見,故亦非有(即根識無決定耽著)。若謂是說如實智之回轉 界限者,其簡別詞亦不應理。以不迷亂故,亦說明一切識唯取自境義故。彼所 說之分別,亦可各分別宣說。又所言"耽著為體性"。耽著是果,根識中非有。 如其義等了知之識,即親果故。若謂非作名言等言,是為顯彼識自體性故者。 曰﹕不然。是說現量之相故。彼由"根義和合"即成立故。若是為顯彼識自體性 故者,亦應宣說﹕非德 、實所造,非虛空等所知境性故,太為過失。"應不緣 有間,識不得增上。"此破根義和合生識為現量。若計根義一切相合生識為現 量者,如于山等境,應根境無間。然現見是有間而取。緣根增上,即緣超過根 量之境,亦不應理。若謂趣外境故,則為應理。根離所依,趣于外境,故緣有 間及增上境,亦皆理者。曰﹕彼亦非理。"根不離所依。"謂根即住于所依之境 ,故根能取有間之境義(眼不離身,能見遠山等)。假使根能趣外境,然亦" 非能緣于境"。若余者(若能緣境),則所依有障礙,亦應能取境也。是故眼 、耳二根,唯依內所依身住,非離身外,而取有間及增上之境也。"樂等非所 量"(原文"或非所量",因字所限,移于下句)。此說﹕若根義相合所生識, 乃是現量。能量之所取方是所量。是則取自身之樂等,等取苦、欲、 、勤勇 等之心,則非是量,由不等因等既非比量,又非根義和合所生,亦非現量。能 取之心既非是量,所取之樂等亦應非所量。成大過失。或字顯樂等既非現、比 二量之所量,或應有余量,亦成過失。"或應有余根"。此說取樂等之心,既非 根義合生,則所取樂等應非所量,或應有余根與境義合而生識取樂等,然此非 有。若為成立與余根和合所生識為現量故,"若謂有意根,無遮故得者"。說有 意根,以無所遮故,得有意根者。破曰﹕"余根聲無義"。若因為無所遮故,便 能成立有意根者,則說耳等余根之聲,應全無義,即由無遮而成立故。何須更 說余根也。"定義則無果,應說離識相,以余義為果。"此破現量以耽著為體。 前已說耽著是決定義,是量果。若現量本身即決定義,則無量果也。意謂若以 決定為性之識為能量,則無能量已生之後,了解增上義之量果也(量果所解較 能量更進一層。能量只是緣境,量果則于境決定。)若謂取能別總等之識是能 量,取所別之實等之識是量果者。破曰﹕"非差別,異故。"謂能量與量果,非 于差別境而分,以差別境各異故。于別境為能量,于別境為量果,不應道理。 如砍擔木樹,而拔羅沙樹斷。未見此事。若謂﹕由是所別識之因故,亦是彼境 者。此亦不然。太過失故。若如是者,一切作者應皆成一,以是所別智之因, 便成彼之作者故。是故若法于彼有業用,即說此法為彼果應量。"彼非有"謂于 彼中,非有增上了解之果,亦無緣能別之量。"二者"謂若計即能別之智,是能 量與所量二者。如自了知我時,既是所量亦是能取者。破曰﹕"非。所別亦爾 。"若如是者,則所別之智亦應成能量、所量之二也。若謂能知與所知雖是異 義,然能量與所量可是一體,如自了知我之智。曰﹕彼亦應成二者也。若謂能 別之智,與我相同者。非爾,二者皆應配合也。"不知等非遍,無返故非果。" 如是了解所知。若謂從不知、猶預、邪解中返,即是果者,亦不應理。非遍于 一切皆不知等,遍于一切決定起不知、猶預、邪解之境非有故。于一類事稍一 思惟,亦能生知故。假使有不知等,亦非返故為果。若說無不知等為返者,彼 非是有,則非是果。不觀察彼為所量故。如是且說正理派之現量,不應正理。   三、破勝論所說現量   諸勝論者說﹕"由我、根、意、義、和合所成,彼是余法。"此是敘計。勝 論派經說﹕"且唯由系屬所成,彼于實為現量。"又說﹕"由我、根、義和合所 成,彼是余法。"有者計離量義為他,是不共因故。計根義和合為量。有余者 說﹕以最勝故,我意和合為量。若如是者,與說﹕"由猶預與抉擇智所成者, 是現量與有因智。"則成相違。由四法和合所生之智,與由抉擇所生者不同。 以抉擇者是以觀察為先行故。現量者是唯見境故。言唯見境者,謂四法和合所 生。彼中何有觀察。說根義和合為量者,全無增上所說。即如說根義和合為能 量者。欲知此為何義時,應取一切義。以與一切體性相合故。其說我意相合者 ,于各異境,亦應于別境為量,于別境為果。無有此事,如前已說。復次﹕" 觀待總別,與觀待實、德、業,是為現量。不應如是說。"何以故?   有見境義故 不合諸差別 非一色等一   若見彼非根 余根無義故 異境亦能取   一切根應取 非實等若爾 無故非余境   若許境同者 非樂亦應成 不定說為余   非說皆所立 根雖無有異 覺異故亦異   余由何無異   以根義和合所生者,"有見境義故,不合諸差別。"以諸根覺,唯能取自義 故,與諸差別同時和合,不應道理。其謂此是此之總,與實等系屬。必先取二 義,乃如是觀察。彼復是念等故。此唯由意覺作是差別,方為應理。余則執香 甘美,亦應是現量。此亦非理。以能別與所別,是異根之境故(香是鼻根境, 甘是舌根境)。若謂﹕是一實法,多根所取者。破曰﹕"非一"。如是則非是一 。如色等,應成多法。何處見色等多根所取而是一性?若雖是多根所取而計為 不異者,破曰﹕"色等一"。色等,如實,亦應成一。"若見"。若外救曰﹕諸根 雖異,然唯見實境,唯由不異之識而見,如有性與德性。故色等不成一性與多 性。破曰﹕"彼非根"。若如是不異識而見者,然彼非由根。彼非由根門,能知 余根之境。何以故?曰﹕"余根無義故"。若計余根能取余根境者(如眼根能取 耳根境者),則于色等施設多根應成無義。若謂色等有異故,一根不能取者, 此亦非理。"異境亦能取,一切根應取。"謂自境雖異,根亦能取,對于自境, 青等各異,與數等各異,亦皆能取。汝自亦許根能取異境故。若謂﹕取數等各 異者,非取余根之境。余根之境,如異色之觸境,眼如何取?若眼取觸實者, 則余根之境亦是眼之自境。是汝所許故。雖是各異,猶如青等,眼亦應取觸等 故。異性是多根所取之原因,以是不取余根之境。若境不異,亦為多根取者, 則色等各別境,亦皆應為一切根所取,如彼實等。如是色等亦應非一根所取也 。若謂無彼等過,以彼色等各自差別決定。由無彼故,根覺于青等不錯亂。問 ﹕彼等之決定為何?若謂﹕何處無色性,彼便非眼之所取。如是觸等亦各自境 決定。若如是者,眼亦于所屬聚轉。"非實等"。謂許實與數等及諸業等,無有 色性及觸性故。故眼與觸,不取彼等。若謂﹕如是何處有色性,彼即是眼所取 。如是所觸等亦如是決定而有差別。如是無色等故,實等亦無決定。破曰﹕如 是則與經相違。經說﹕"由彼無故,不錯亂。"是說由其色等于聲等無,故不錯 亂。非說由色等有也。彼等與理亦不符。以余根于無等觀察取者而非所取。彼 所取空,如何而合色性等?(此段文,余本作"不取者以無故。余根不取者是 無所取。如何是由色等作。")此是釋"若爾,無故"文義。若謂﹕無因故不取 者,是故不應結合,色等自境決定也。("無故,非余境"句,似說實、德、業 等,無色性、觸性等故,非眼等余根之行境。注釋中不詳,待考。)外問﹕如 何見取實等不異耶?曰﹕"是余境"。(據此句看,頌中"非余境"似誤。)謂眼 離所觸外而緣異境。有與余同時行于總境執為不異之念智生,非取色等。無彼 覺故。(此文似是說﹕取實等為不異者,是同時所生之念智,亦即意識,非是 緣色等之根識,以根識是取各異境故。)如是無差別故,諸根皆各緣自境。其 遮余義,于境生不異之覺者,一切皆是意識。故于有性及德性所生識非是現量 。無表現故。起增上慢以為現量所取者,是惡分別所執耳。"若許境同者"。此 牒外救。謂能別、所別,同是根境。其不取者,以無彼覺故。破曰﹕若如是者 ,"非樂亦應成。"若二者同是根所取境者,則實、德、業等,是有實故,應如 有性,實亦應是具一切根(為一切根所取)。如是,由有一實故實非有性。然 由是一切根故、應成有性(此皆非勝論派所樂許者)。若謂入實之有說為有彼 一實者。破曰﹕不爾,無差異故。與有無異。于一切皆有,則實等非所遮。如 雲﹕"于業、德有故,有非業非德。"若謂入于實者,即實是一。若入余者,則 實非一。如是則實應成異。若時眼現量取謂不熟,爾時所觸亦應成眼之所取。 故不應說﹕如有性、德性、雖是異根所取性,而實不異也。若謂﹕如是由是異 根所取故,應是余性者。破曰﹕"不定。"一根所取,亦見實、德、業各異,及 青等各異。根雖無異,而取青等各異故。若無彼法,此法亦生,則彼法非此法 之因,故各異根,非余法因者。曰﹕"說為余"。言是異根所取故,說為多性, 則由是一根所取故,由何定為非一?非唯由是異根所取,說為多性。然非唯由 是多性故說為不定。此說﹕"根雖無有異,非說皆所立。"非由一切根異,說為 多性。是說彼根異,唯是多故。覺異亦是余因,無所遮故。"覺異故亦異,余 由何無異。"除根異,覺亦異,不能說余。根異覺異者,無時可說一性。說于 彼之德等生現量智,應知亦遣。彼等由與自所依系屬門,說四等和合。如是, 非由一切和合生識,如觀正理派時已說。故勝論派之現量難成立。(此段文, 信慧譯為﹕"此言根雖無有異,非說皆所立。非說一切多皆由根異。然是說若 根異彼即是多。覺異亦是多性之因。都無所遮。復次﹕根雖無有異,覺異故亦 異。余由何無異。若根雖無異,由覺各異,亦說為種種。則根異覺亦異者,更 無處可說為一也。由此當知亦遣于德等識,說為現量。以彼等亦是由與自所依 系屬門,說從四等和合而生。如說非從一切和合生識,如觀察正理派所說。如 是勝論派之現量,亦有過失。")   四、破數論所說現量   諸劫毗羅派,許耳等轉,是為現量此敘外計。數論派說﹕"耳、皮、眼、 舌、鼻等,由意加持,能于境轉,謂于現在之聲、觸、色、味、香等如次緣取 ,是為現量。"破曰﹕   無窮或一根 二取非三境 得一境無別   彼非取自性 不取義差別 若取則如意   亦應成分別 應成彼分位 非是薩 等   非是他性故 非他應非果 或若非他性   則應非所取 種種諸變異 其義應相間   取多故數論 有別派不許 一切各各性   別有最勝塵 由結合差別 表示果體性   三微塵自性 由何證一果 若異類和合   亦不許轉變 若不許二性 果唯得一性   于多義自性 根境有差別 故舍數論余   各各性為勝 于非一境轉 不說為能量   非念未受故 若謂二頓生 彼非量觀余   失壞或是念 增上說念故 遣余根無義   "無窮,或一根。"若如所說﹕諸根應無窮。謂彼等計,由非余根所取境性 ,故于自境轉,即許為根。唯由三德增減有異,許聲等成為異類。即一聲境, 亦由功德增減各異無窮盡故,應許有無量根緣取。或應成一根。若彼三德無有 差異,是一種類者,如是如取異聲,亦應取觸等,故應成一根。以一切中三德 無異故。非有離三德之聲類。若謂成為聲性者,彼即非觸等,若時由薩 等形 ,分位各異,如何無聲等各異?故有聲類不異相同之分位,異于觸等。于同類 所取境,耳根得轉。如是于觸等亦爾。故如何有所說過失?破曰﹕如是所觸亦 應成眼所同境。"二取,非三境"。以形是二根所取,如山等形是眼及所觸識所 見故。此即除遣說唯于自境轉。如計由形所作種類差別者,則耳等應不能取聲 等,以形非三根所行境故。由形非耳、鼻、舌諸根所取,則現見聲、香、味等 應皆非現量。"得一境,無別。"又應于一境,得多種形。以一根之境有差別者 ,彼之差別種類有眾多故,當見一境,有多種形。又由形狀相同無差別故,則 用金等所作諸勺、諸莊嚴具,應無差異。由形相同故,金、聲、實等亦皆應相 同。如是亦應不各于自境轉。又諸根轉,為唯取自種類?抑取樂等所差別之種 類耶?若唯取自種類者,破曰﹕"彼非取自性"。彼唯取形故,應不能決定聲等 之樂等自性。是唯取形故,"不取義差別"。應不能取義境之差別,以僅緣形之 少許現相,不緣義境之自體故。亦當不取聲等之差別也。如是亦應緣琵琶聲與 鼓聲等之差別,以彼無別形故。"若取,則如意,亦應成分別。"若雲取義者, 亦應如意,是有分別。若以自義有差別者,若取彼差別,則如意轉,于自境界 成有分別。若謂是取由樂等所差別之形者,破曰﹕"應成彼分位,非是薩 等。 "即使如是,亦如彼分位之意轉即是分別。試問﹕于樂等為各別取?抑總取耶 ?且非各別取。以取自境等之根轉,是于聲等所取,非于薩 等(三德自性) 。"非是他性故"。薩 等與聲等,非各別自性,故彼等非耳等轉之所取也。若 謂"非他",謂薩 等非離聲等而是他性,故彼亦是所取者。破曰﹕"應非果"。 若薩 等非離聲等是他性者,則不異身(即一身)之聲等應非是果,薩 等亦應 非聲等之因。其說薩 為聲自性之建立等,亦成相違。又薩 等互無差異,而與 聲等成一性者,是無異之自性。是則妨害計為因果。是"或"聲之義。復次," 若非他性,則應非所取。"又若樂等非離聲等是他性者,如是則不成為各別所 取。微塵亦應非是所取。五微量等亦爾。凡非余義之根境,彼一切皆應非根境 。其取為果性等者,皆應成為總有境故(以總為境也)。如是且不各別取。若 謂總取者,破曰﹕"種種諸變異,其義應相同。"如是則應一切根轉,以種種相 故。若于種種相之所取,取不異相者,不應道理。以由彼力決斷所取故。現見 于聲等取不異相。樂等境性亦應相同。諸根之境性亦應相同。諸根應不于自境 轉,以于余境有樂等種類別故(以于余境、樂等,種類異故)。如是亦應成為 一根也。若謂不爾,應說各取形狀、所作、差別者,彼說亦非理。以"取多故" 。即色一類由形異門亦能取多種,不見隨一形而取也。若由異形許為異類者, 則根應成無窮也。有數論別派不許此義。古劫毗羅派有說﹕觸等之三相,非不 異聲之三相,故樂等有異,而說諸根各取自境。各于自境轉之諸根,自境差別 ,種類不異,故諸根不成無窮。破曰﹕若由種類各異,樂等境根各具功能,勝 出古師者,吾當更有所說。"一切各各性,別有最勝塵。"若由樂、苦、痴、聲 、觸、所作等各異種類,應說﹕一切皆有各異最勝之微塵(即自性三德之異名 )。"由和合差別,表示果體性。"彼只是由于和合之差別,不超出自種類,成 立為果性,而為諸根之境也。"三微塵自性,由何證一果"。于聲謂是聲,彼離 樂等不異之覺,于眾多義謂是不異,不應正理。何以故?"若異類和合,亦不 許轉變。"由三和合而成一果,亦定非有。諸數論者,種類異故,有一聲說, 非有一事(非成一性)。若謂隨說三種自性之聲,及說樂等,其欲知自性,即 成根境者。破曰﹕"若不許二性,果唯得一性。"若謂耳聞聲等覺,不等樂等, 有別于余而于此轉者,則彼唯應成一自性。何以故?"于多義自性,根境有差 別。"謂于聲等義之多種自性中,覺于何自性轉,彼即根義。唯彼是根境。彼 復唯是一種。觸等亦相同。是故非理。"故舍數論宗,各各性為勝"(釋中作" 故于各各事,校數論為勝")。謂計唯從一種類差別之自性為囚,而生果,較 古數論見,實為殊勝。如是若說不生異類果,則為端嚴。非三自性唯從一生也 (似是說,非從三自性而生一果)。若計唯取現在聲而根轉,是為現量。如是 ,則境非一。"于非一境轉,不說為能量。"一切所量則非是境,故遣其能量( 應無緣一切境之能量)。非說彼轉為能量。于正領受根轉之意根,由無因等, 不說為能量,故成失壞。其正領受根轉者,不應攝入余量之中。若謂無彼過失 ,彼轉之領受是憶念,猶如欲等。如雲﹕念是現量轉之差別。是故根識是于外 義之現量。此與根轉是無間隔,故是憶念(此說領受根轉者是念)。破曰﹕" 非念,未受故。"無間隔之意,不應是能取根轉之念。以先未領受故(必先領 受而後方憶念)。"若謂二頓生"者,"彼非量"則將根識與領受彼之意,二俱遣 除。如是則境之因由,有境亦應有也(心境俱成所緣也)。爾時領受量根之意 ,未說為量。則爾時之轉者亦未說為量。故俱失壞。若許自證等則無過失。憶 念如盲人步行。若有彼者,乃說此念,是現量之差別。如是亦若取無間隔之根 境者,亦非是念,以意未領受故。以先未有意領受外境義。"觀余或失壞,或 是念。"(釋中作"念或壞,是念亦觀余。")唯領受根轉故,或未領受,或念 失壞。言或聲者,是觀察義。如何失壞?若計與于外義根轉同時生之意領受者 ,破曰﹕如雲由一境義,引生二根之功能,不能觀察。故當失壞。若謂無彼過 失,為顯念意常時取故,遮唯俱生者。于俱時成就,為于外義,根意同時取耶 ?攻擊其緣取之理。若謂同于一時生與根相應之意,前已說故。雖然如是," 增上說念故,遣。"若為增上說念故,而破于外義與意同時者,則如雲﹕"由根 取後,意乃能取,如是意取已,乃能如根了知。"如是等說,皆被遣除。故于 外義非有憶念。若謂意親于外義轉者,破曰﹕如是則"余根無義"。諸余根于外 義轉,則應無義。以士夫義意能辦故(意若能親取境,則諸根無用也)。如是 不能定取境之自性,故數論之所說,非是現量也。   五、破觀行派所說現量   諸觀行派說﹕"與有正結合所生士夫之根覺,是為現量。"此敘外計。次破 雲﹕   有所遣為無 言合了知彼 正和合顯示   決定有性者 若顯所對故 應說根差別   唯有非不知 復何所成立 若根于何事   許融會吉祥 融會余亦有 吉祥眼藥等   共稱如是計 根境無彼聲 若義遍合者   聲色有間隔 亦見取大者 能害無間隔   舍說覺因聚 何者為能量 量或即是義   何為添覺生 離義根意士 和合及作行   余說何者是 生現覺因聚 由牛等結合   量義為牛等 與義正系屬 根覺非有能   所了自無示 色義根行境 一切非義識   皆應住現覺 若許覺之生 說余義為果   非能得余義 現義覺是果 由無余果故   若覺生是余 從和合自因 從量和合生   若非余無義 由士夫變異 生覺應無常   若我不變者 彼不應為量   其中"有所遣為無,言合、了知彼。正和合顯示決定有性者。"若謂為遣除 無故而言有者,不應道理。以言和合,即顯示決定是有故。若言諸根和合,或 者疑問,由何和合而言正和合?答雲﹕和合所取,為顯彼義,故言有者。若如 是者,"若顯所對故,應說根差別。"是說根差別。為顯諸根差別故,理應各各 結合而說也(所對即根所對之境)。若謂此中亦說與意等結合,故以總聲說者 (總言與有合,不言各別根境結合)。此亦非理。"唯有,非不知,復何所成 立。"謂若僅與總有結合。唯總有結合,士夫等已成立,彼于無不轉,復何預 再成立。若謂陽焰等非有,是似現量,有者與彼亦相結合(為簡別彼,故言有 者)。其特殊環境及日光所炙,並大種差別,彼等是有。由彼與眼合,引生意 識,漸生亂識。故為遮彼而言有者,不應道理。"若根于何事,許融會吉祥。" (釋中作"有聲許最勝,是說根端嚴。"依殊勝與端嚴解釋。)此說諸根于何境 融會,說彼為有。或由何事使根吉祥,說彼為有。破曰﹕"融會余亦有,吉祥 眼藥等。"謂微塵等亦能與諸根融會。非唯義境與根融會。使眼吉祥,眼藥、 涂足等亦能使眼根吉祥明利。與彼等和合亦應成為現量也。若謂無有彼過,譬 如行生之聲,表示牛類。余類雖亦有行生作用,然不名行生(如漢語呼畜生) 。如是唯以義表示(殊勝)融會、(端嚴)吉祥。非以余表示也。破曰﹕"共 稱如是計,根境無此聲。"行生之聲唯表示牛者,是世問共稱故如是計(約定 俗成)。而以有聲表示融會與吉祥,則非世間共稱根境所有。故由有聲如是妄 計不應道理。"若義遍合者,聲色有間隔,亦見取大者,能害世間隔。"若計根 境一切遍合,根乃取境者。但見于聲、色二境,能取有間隔,及大于根量者。 若遍合者,則應不取彼二境,當如香等取無間隔者。然不見是事故能違害。" 舍說覺因聚,何者為能量。"有說量果為余義者。除覺生外不見有余量果,故 計從何生覺,彼即現量。如彼宗說,我等和合及有作行。舍彼等外無余覺因。 是則以何安立現量名言?若謂"量或即是義"。若說唯義是現量之因聚者。如是 ,"何為添覺生"。只說"與有正和合士夫諸根,是為現量"即足,何為更覺生? 前說"從何生覺、彼",亦是妄計。復次,"離義根意士,和合及作行,余說何 者是,生現覺因聚。"非由彼聚能生現量。(意似﹕非由彼總聚能生現量,或 彼聚是能生,非即現量也。)若計根義和合,彼亦非是。彼言現者,住于二故 。正和合亦非現量,此未各別成立故。若謂﹕由何決定此是牛、此是馬?彼即 現量者。彼亦非理。何以故?"由牛等結合,量義為牛等,與義正系屬,根覺 非有能。"唯觀牛性。即在汝宗,諸根覺中,僅依爾許,應無觀察功能(不能 判定是牛非牛)。若不結合,而能決定為牛等者,不應道理(要由結合牛等之 名義,方能決定是牛等。然根覺無此功能)。是故所別,能別,所詮、能詮等 ,一切分別,皆是意所施設,非是根覺。何以故?"所了自無示,色義根行境 。"此說根之境義雖有多事,然諸不共體性,是根顯現所得之境。以能生現自 相之識,各別了彼體性,如識自分。如是體性不能顯示所詮等,以所詮等是總 境故。若謂﹕總相亦是彼義(亦是現量之境),以是根境故,及是一切行相之 決定故。若如是者,"一切非義識,皆應住現覺。"非義識即無實境之識,亦皆 應成為現量也。現聲于三處轉,謂量、識、境。此復量是俱現(現量),余二 是假立。境是現所量故,假立名現。識由依根,與量相同故,亦假名現。若謂 緣色等總相之覺,不觀待根,不異觀察而轉,非依賴于根者。若一切種義之識 ,知色等功德性等義之識,亦能緣余識所行境者,則眾多根應成無義。如前已 說。故不共境之自體性,方是根之所行境。如是且說﹕從何生覺?彼即現量, 不應正理。"若許覺之生"。聞說覺之生起,于外義為現量。此迎外疑,而答曰 ﹕"說余義為果。非能得余義。"所以者何?"現義覺、是果,由無余果故。"增 上通達了解者是果。以量非離覺是他。故亦非離量,而有覺果也。"若覺生是 余,從和合自因,從量和合生。"謂勝論派說覺是從自因和合大有等所生之果 法。若計根覺是從和合生者,和合應成現覺。彼是常故,全不能生。故彼二說 皆非是量(覺生是現,與覺生是余之二說)。"若非余、無義"。若計覺與生非 余者(即計生覺是一者)。如是覺即是現,以是言生,則成無用。"由士夫變 異,生覺應無常。"若計為生覺故,士夫從前分位(前無覺位)為變異而轉趣 所量者。是則士夫應成無常,故得非所樂。"若我不變者,彼不應為量。"若計 士夫無轉變者,則此與非量分位,無差別故,則從彼所生覺,能為定量,不應 道理。如是他派所計現量,皆難成立。   現量品第一略解終   卷二 自義比量品   次解自義比量品。分二﹕一立自宗,二破異執。   初又分二﹕一、總說比量,二、別說自義比量。   今一、總說比量﹕   言"比量二"者,謂比量有自義比量與他義比量。下各別解釋,分為二品。   二、別說自義比量。有二﹕(一)說比量義,(二)辨比量支。今(一) 說比量義(細科從略)﹕   自義   三相因見義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顯 所取異是余 見等門顯示   非詮說自性 由名了知故 顯示余行相   是二種意識 亦見非總故 非爾表總故   以信語能立 亦障礙所余 若謂成不異   否異亦有故 信語不欺誑 同故即比量   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其定義,謂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 義。因三相如下文廣說。其量亦如前現量品所說。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種了解 而明量果。若爾二者,有何差別?曰﹕由"境及性不同。彼二。"現量之境,謂 自相;比量之境,謂共相。前品已說。現量之自性是無分別覺,比量之自性是 有分別覺。問﹕何故比量分二,非現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異故。現量之 境是自相,"自相非所顯"。故不可分為二也。若現量之境義,能施設名言,即 由彼聲,應成比量。故現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或曰﹕于現量之境義, 亦見有比量轉。如由色比所觸也。曰﹕雖有見此,然比量趣彼義,非如現量。 "是余"。是由先見為因,乃比度所觸。謂于彼色,舍離現量行相,由色之總比 度觸之總。其現觸之差別,非可顯示故。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若謂 ﹕如于見等,說名見等故。如何說現量境,不可顯示耶?曰﹕此不相違。"見 等門顯示,非詮說自性。"此僅由見,聞、覺、知等因由門,詮說彼義。非由 自性詮說。謂于眼識所見之義,次由意識了知為青,說此是青。(此段文,信 慧譯為他問﹕"唯于眼識所見之義,次由意識了知為青,說此是青。"即是比量 亦能緣自相境之意。次答文為﹕雖同緣一色,但眼識現量是緣其自相,意識比 量是由名了知,但緣共相,即余行相也。)此復"由名了知故,顯示余行相, 是二種意識。"(自了知即自義比量,宣說即他義比量。)謂先由眼識領受遮 非青義(遮其非青,返詮是青)。次由意識得知是青,立青名言。故說二種意 識。前雲﹕"自相非所顯",故所了解之體性即自相,是現量之境。其總相乃比 量之境,為言說所說。若謂﹕不應說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緣共相)。何 以故?"亦見非總故。"言非總者,謂所見風等自性,由觸等比度也。如雲﹕所 觸者,非所見之觸等。曰﹕"非爾,表總故。"非是比度彼風等。以是表示為觸 等功德之所依故。或非比度,風等自性差別,僅是于彼實之總,表示為觸等之 所依實故。若謂﹕由一切之後成。(按﹕本論中無此頌。)謂排除一切之後, 即成比度風等自性。如雲﹕所觸者,非所見之觸等。曰﹕不爾。彼有不成故。 遮返亦同故。若風等成已者,不返,亦有。(余本為﹕返則非有。意謂若成就 有,則應永無非有也。)舍棄由與功德差別系屬比度功德之總,而以功德之差 別比度實之差別。此是不能成立為有也。(觸是德句之差別,風是實句之差別 。以有觸而比度有風,是錯誤,不能成立。按比度有理,以狹證寬,不能以寬 證狹。以有別德可比有總德,以有德可比有實,以德依實故。然不能比某一別 實,除非是唯一所依之實。但觸屬多種實,不能比度定有風也。)遮返亦同故 者,謂若遮觸,非地等所有,則亦能遮非風所有。不見功德之差別。謂是風所 有,非地等所有也。若唯以不見,而遮見故,亦不應理。唯以可見有對有礙, 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無觸),不能成立必無所觸。要由可見比可見故,由 不可見比不可見故。其所觸者,唯是可見也。又彼功德屬多法故,此當屬誰, 成為疑因。故遮一切,比度有風,不應道理。復次,"以信語能立,亦障礙所 余。"謂比若比度實總已,舍棄比度于彼有。(以有觸德,比度有實已,不進 而比度有風。)而改以信解語量,遮于余實有,而成立于風有。若是風有,如 是亦定余有。是故說有風等,唯由教成立耳。"若謂成不異"者,謂若說﹕教與 比量等,成不異故,比量亦應緣自相境者。曰﹕"否。異亦有故。"有說﹕由是 世間所共許故,不應更說譬喻。是為聲教異于比度之差別。如是若由共許故不 應說譬喻者,如由煙比火,有義之比量,亦應成為聲量也。余有說﹕聲量是將 聲義計為不異,非直比度其義,是其差別(意為比量則比度實義也)。若爾, 聲計為不異,當說如何比度其義。若謂樹聲所詮義,即實聲已了之義,非是余 義。然由異門,了知從非實返。雖由樹聲,已能了知從非實返,然是由義了知 ,非由聲了知也。若爾,則除樹等詞外,余聲亦應說為量。以作用聲,亦能由 義,了知彼義也。(即不說彼名,以義了知彼義。如不說實名,以樹聲了知是 實。如是不說樹名,以楊柳等聲,亦能了知是樹也。)又有說﹕唯語是聲,唯 由彼聲自性,了達義故。是為聲量與比量之差異。此中意說﹕離聲之因, 是 為比量。聲量無有系屬,其不共境,當以二相比度觀察,謂可見義與不見義。 于可見義,謂顯示其名。于不見義,則唯是分別,非能了達義之差別(即說聲 量亦不能緣自相也)。若天趣等聲,不能詮唯義者(意謂說天趣等極不現見事 之言教、若不能詮說天趣等事)。如何成為比量耶?曰﹕"信語不欺誑,同故 ,即比量。"謂受持可信解之語言,亦不欺誑相同故,即說為比量。(對于超 越根境之極不現事,唯依可信解之聖言量,乃能了知。非是現、比二量之境故 。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無欺誑。故說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詮彼事自相也。)如說﹕諸名業之義,以現量為先故。此等亦當破 比度最勝等自性。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二)辨比量支。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初又有二﹕甲、 說三相正因,乙、說缺相似因。今甲﹕   所比同品有 于無性為無 此亦得能知   依能知時故   言"所比"者,謂由法別之有法。若以現量或以比量見彼之後,于彼同類, 亦以總相理,于一切品或于一分,成立為有。何以故?以說"唯同品有",用指 定故。而不應說﹕"同品唯有"故。次說"于無性為無"者,重為決定彼義。于無 性處唯為無性。非于所余,亦非于相違。(唯無所立名為異品。非說余法或相 違法名為異品。)言于所立同類有、及于無(異品)無性。此等是說,由三相 因了達有因也。若謂應說能知。曰﹕不須別說。何以故?曰﹕"此亦得能知。" 既未宣說,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時故。"此中說因,是依能知而說故。此復 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體,方是能知之因。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 作成故。(故說能知之因時,即亦義說能知之智也。)若三相成已,即說為正 因。   乙、說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義義知 聲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聞故 眼取故無常   其有一相者,謂若因于所比有(即宗法性),于同品無,于彼無(異品) 非無。如立聲常,所作性故。又于同品有,于所比無,于彼無非無。如立聲常 ,以有身故(有質礙故)。又于彼無為無,于所比無,于同品亦無。如立聲常 ,非所量故。有二相者,謂若因于所比有,于同品亦有,于彼無非無。如立聲 常,非有身故(無質礙故)。又于所比有,于彼無無,于同品非有。如立聲常 ,所聞性故。又于同品有,于彼無無,于所比亦無。如立聲無常,眼所取故。 當知此等以義了知非是因義,即成立為六種似因。   (乙)所比支。分二﹕甲、正說,乙,釋疑。今甲、正說﹕   有許因不亂 余法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許系所比 因于法已成 彼比何余法   如是何不許 有法即所比 系屬非有二   如是成六聲 不說義說故 非此因系屬   因無錯亂者 從法于余顯 彼成則了解   具彼之有法   有說﹕現見煙與火俱轉,非與有火之地方俱轉。故唯火是煙所比度。"法 有法成故,有許系所比。"有余者說﹕火與地方,皆是世間已極成性,故火與 地方皆非所比。唯彼系屬是煙所比。且答初說曰﹕"因于法已成,彼比何余法 。"若于火余法,有煙因可得者,則彼煙因復當比何法?若謂由火與煙系屬何 義,即憶念彼者。"如是何不許,有法即所比。"若由于火系屬之地方有煙可得 而比度者,何故不許彼火相應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處有火也。次答說 彼等系屬是所比者,曰﹕"系屬非有二"。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如是言說。 非說有火或煙之系屬等(非說于系屬有火及煙)。復次,"如是成六聲"。若以 系屬為所比者,則有系屬之火應說為此處有火之系屬。得第六轉聲。非說于此 處有火也。若說于此火系屬(或系屬于此火),是以初轉聲說。"不說"。謂不 說自法之系屬,故非如是比度也。若謂"義說故。"由說﹕于此火,其義已說系 屬者。曰﹕由前所說道理,即知彼非煙之所比故。"非此因系屬"。謂此因與無 則不生之系屬,非所顯示。于火則爾。若謂無過,如火,煙相應之地方與無則 不生之系屬,非所顯示。然彼是所比。如是于系屬亦應爾。曰﹕應舍彼建立。 何以故?曰﹕"因無錯亂者,從法、于余顯,彼成、則了解,具彼之有法。"謂 火與煙,無則不生之系屬,要先于余處顯示之後(先在余處見到火與煙無則不 生之關系),次于別處,雖唯見為煙,以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亦能顯示成 立有火。若不爾者,不能顯示各別余處,所立火與煙,無則不生也。(若先未 于余處成立其不錯亂之關系,則不能于此處見煙即知有火。)故是顯示共同所 依。以說﹕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故。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于余處顯 示極為應理。故唯法,非是所立。系屬亦非所立。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 簡別之有法(如成立"聲是無常"、"某處有火"。非但成立"無常"與"有火"也) 。   乙、釋疑。分二﹕子、釋能比、所比疑,丑、釋和合系屬疑。初又分二﹕ A、分釋,B、攝頌。今A、分釋﹕   于因隨顯法 余觀察亦轉 因于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決知所系屬 能得離余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余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雖眾多    余者是能得   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別耶?曰﹕不爾。彼因只能成立 其關系不錯亂者。故因于所立法,尚須觀察。以彼極成之有法,有多種法義。 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故曰﹕"于因隨顯法,余觀察亦轉。因 于多法義,非了達一切。"不了達何等?曰﹕如以煙比知有火時,不能比知火 之燃燒情況及熱度等諸差別義,于彼有錯亂故。若爾,能比知何義?曰﹕"決 知所系屬,能得離余法。"謂除所系屬者外,余則非火。其實性、德性等,此 等唯能得從非實等返。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如是此亦于一切非火處不 見,于余則見也。"由德、香、妙香,彼差別、次第,遮其非實等,漸達青蓮 等。"其中由功德性,從非實返(即遮非實。余亦例知)。香性從非地實返, 妙香性從惡香總返,妙香之差別(殊特妙香),從非青蓮等返。一一通達也。 (此皆說明﹕比量等心,是遮余而緣境。)若非爾者,"若謂如現見,因由表 門轉,應一切不知,或應知一切。"若如于火見煙,後時亦如是轉者,則終不 能了達。如不見一切火,亦應不了達此火。(總之,以表相緣境,一緣則一切 緣,一不緣則一切不緣。都不簡別。)若如見而了達者,則于明了、猛利(熾 熱)等差別,亦應了達也。若遮其非火,以總相轉者,則表相門轉,亦應以彼 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若謂由總者,彼亦應成余,未見所依故,不見無 異一。"若謂離火,有余火性是為總者,彼且非有(離火無余火性)。假使是 有,亦無可見。以未見一切所依故(各別火),則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總 )必定非有。諸見總而取者與未取所依者,亦應相同也。(未取別法所依,則 必不取能依之總。)若謂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為﹕所一總依,即取 一切),彼如所依亦應成多。此復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達。"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彼法雖眾多,余者是能得。"(第二句按注釋義,應為"而了達有 因"。"不成于有因"。不好解。)謂煙唯少分,是從火不錯亂。煙性及灰色性( 即煙色)等,是能得彼火者。(即唯煙及煙的別法等,能證有火。)非實性等 ,有錯亂故。(實性等寬,不能為因,證明有火。)(狹因能成寬宗,寬因不 能成狹宗。犯不定過。)   B、攝頌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于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于彼了解者 了解錯亂故   (有因即宗,彼之系屬,即彼之總法,如實等,轉宗猶寬。如是有因,是 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別,如火之熱等,則非此因之所了解 。煙因于彼差別法,有錯亂故。第二頌義亦相同,有重復之過。信慧釋初頌說 ﹕有因之總,是因所了解;其差別,則非因之所解。次頌說﹕因所系屬義,即 因之總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如所作性之實等。其因之差別義,則是 能了解之正因。初頌說宗之總別。次頌說因之總別。似較正確。)   丑、釋和合系屬疑。分二﹕A、析疑,B,攝頌。今初﹕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住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于有因   雖遍非作者   若謂系屬,如和合性,俱與二者系屬故。有因之法,亦應為因, 因亦應 為有因法者。曰﹕非爾。系屬雖通二處,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是如能依、所 依,各別決定。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唯由系屬,非能成為所依、能依 法,或與能、所依法相共同處。如是亦不成為因與有因也。(要是能依、所依 之關系,方成為因與有因。余則全無成為因與有因之理也。)其和合性(外道 所計),如與一法相系,與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無差別。故彼和合性與此 系屬,並不相同。(系屬是﹕火無則煙不生,非煙無則火不生。再者,外道計 和合性,是離所和合法,別有實體。佛教所說之系屬,是依所系法爾不相離, 假說系屬,並無實體。)言"因唯有有因"者,謂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說因宗所 隨。無有無宗法之因也。其唯火所有之煙,亦能了解火之實等。其火之光明與 猛利等則非所了解。故"因唯有有因"。有因宗之外,則無彼因。無火則無煙, 故煙唯屬于火也。(頌說"余唯有因有","余"仍指因法。)又如煙性是能了因 ,其煙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其實性等,則非能了(寬故)。其外計之和合性 ,則違反因與有因之系屬決定,顛倒而住。若謂因亦可為有因,如所作性與無 常性者。日﹕"許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于牛"。雖亦有 唯由少分成為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為因之支分(不以此為因 之條件)。喻如有角雖遍于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何 以故?曰﹕"所破各無亂,是觀待系屬,故因于有因,雖遍非作者"。所作性雖 遍無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無常是無常,雖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 了解所作。由所作性遍無常義,則非有非所作位。故由無常于所作性,破非所 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B、攝頌   所作遍壞滅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義顯   非遍于非常 有角遍于牛 遮于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速遣牛義 是中間二頌 (此二頌信慧譯為﹕   作性遍壞滅 故非非所作 遍故所作義   未說非無常 有角遍于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義)   所作性因與無常宗,寬狹相等,亦能遮遣無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 義,非遍于非常。""非遍"二字似有誤。信慧譯為"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 。"由所作性遍于無常,亦不顯非無常。即說無常也。第二頌末句,兩譯都通 。由有角義寬,既不遮牛義,亦不能遣非牛義。更須研究。   二、破異執。分五﹕一破《論軌》所說。《論軌》中說﹕"見無則不生義 ,了知彼義,即是比量。"此敘異計義,下逐次破執﹕    若見無不生 許唯自行相 不說了知彼   若說于余者 為如何于何 若于所成義   何須無不生 見煙等火等 了何余所比   法義有眾多 了彼如何說   若謂見無則不生,許唯見無則不生者,則不應說了知彼。若謂此說了知彼 ,亦說于余者,則如何說,于何見,均未說明也。若謂于余處見無則不生義者 ,則當說見此。"若于所成義",若增說義字,由是所成立時,故見所成立何義 ,即許彼是比量者。如是則"何須無不生",謂前說無則不生,後亦有彼。前說 見無則不生義,後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謂前後不須都說也)。"見煙等火等, 了余何所比。"所比度性,除于火等見煙等譬喻外,復說余何所比義,由無則 不生,而了知彼耶?"法義有眾多,了彼如何說。"法之義既有眾多,何者是煙 所了分?煙亦由何分令其顯了?皆未宣說也。   二、破正理派執   諸正理派者說﹕"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種,謂具前者、具余者,見總者(亦 可譯為前者相應、余者相應、見總者)。"此敘外計。下逐次破﹕   系屬非根取 此說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錯亂故非具 具余亦或如 由余系不知   非由于具余 由余系不知 見總亦如是   不得其余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別亦不成   此中且說﹕現量前行,不應正理。何以故?曰﹕"系屬非根取"。謂因與有 因之系屬,非根識境。因與有因亦非現量。如何能說彼前行者,是為比量?言 "具前者",為由與前相應,言如前者,成為如聲?或謂此中由有前法,故說具 彼,而成具聲?彼有何過?曰﹕"皆有故非如"。謂如比量能緣系屬而領受,後 時之因亦能緣所比也。亦不應說﹕如彼一法前行。由余系屬,亦能緣謂此如前 者也。由彼未見故,未見之比量,不應說如聲。"錯亂故非具"。若謂能具者, 說前者于此有。謂果能具前因者,則知彼境之智,亦應成具前者。于因了知果 ,如是錯亂故,非是能量。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礙故,余因容末會故,亦不生 果。如是且說具前者不應道理。"具余亦或如",謂或如余。若如彼者,則與後 現量其境相同之識,亦應如余。彼亦錯亂故,非是能量。唯色相同,非決定有 味亦相同。如是言如余之如聲,亦不應說。"由余系不知,非由于具余。"若由 因具余果故為具余者,則彼之智亦應成具余。如是若未取果,則不能取無則不 生之系而比度其因者,然亦見彼。如是由所作等亦應不能比度無常等。如前所 說諸比量,應不能了達系屬,應說"由余系不知",以未見後者故。應以因等之 系屬,能比度果等行相之識生。以唯由系屬門,能生因與有因之智,及一切種 一切體性,皆是因果種。如是具前與具余者皆不應理。"見總亦如是。"此亦是 由因果之系屬,比度極不現境故。(此謂如具前、具余,皆有過失。見總之比 量亦如是有過。以是由因果系屬比度極不現境故.)若一切比量智是能量者, 則于所量,"不得其余果"。因無果是量,不應道理。以作者與所作業,是有果 故。"若因智是量"者,此意謂因智是能量,比智是量果。此亦非理。彼非由異 境。于余境為能量,于余境為量果,此事非有,如前已說。若因智是能量者, "差別亦不成"。前說﹕比量有具前者與具余者。此等有因之差別不得成立。以 因為境故。諸說﹕唯具前比量成為三種,緣三世境故。此決定詞(唯字)不應 道理。一切比量皆于三世境轉,以說﹕三世者故。言"如"者品,未說系屬,分 為三種不應道理,如是比量即亦破除。(正理派之三種比量,即以前因比後果 ,以後果比前因,以因果比不現事。若計比智為能量,則無量果。若計因智為 能量,則二智異境。皆成過失。)   三、破勝論派執諸勝論者說﹕"此是此之果,因、系屬,集于一義,及相 違者,彼等皆從因生。"此敘外計。下破﹕   于因果破無 相應知無成 具二故非異   火與煙相應 非由于少分 煙一切能了   火別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違亦有故   因余總非因 別亦非有因 如余則一切   成能了所了 是為攝頌   縱觀處與時 不能了知因 系屬無別故   余有故非二 相違則非因 無系非因覺   說從因生故 非說皆是因 成立有系念   果等經未表 最後非能顯 無義余亦成   初句"于因果破無",釋中為"從因果無成"。信慧譯為"因果已破故"。此是 說,如前破正理派具前、具余之比量時所說之理,亦破此中所說之因果比量也 。彼說﹕系屬有二,謂相應與和合。此復如火與煙,及牛與角也。此中且說﹕ 相應不成,"相應知無成"。即不知相應,唯由憶念無則不生之關系亦能見故。 (信慧譯為"非具,知成故",謂非相應,以不知相應亦能成知故)。于了知火 ,若不取系屬,顯示所量之因由,不應道理。唯由知因,能了知故。若謂相應 是比度之因者,則火亦應成煙智之因,"具二故"。以相應,俱與火、煙二者相 應故。二者俱應成為能顯。若謂﹕于熱鐵丸與紅火炭位,亦見有無煙之火。若 有一例外,即不成正因。以說猶預即非因。由此例外故,火非能比之因。故火 非必與煙相應,煙則必與火相應。彼亦非理。何以故?"非異"故。以彼相應非 有差異。如于一法,于第二法亦如是故。(相應既能以煙比火,則亦應以火比 煙。相應無異故。)若一非因(火不為因比煙),不應道理。若不取同時系屬 ,則由何觀察不正因之錯亂?若如無則不生之系屬者,則非二俱為因,唯一是 因,極應道理。又"火與煙相應,非由于少分,煙一切能了,火別成所了"。( 初句釋中為﹕"火相應之煙。")此說火與之系屬是相應者。即以煙比火,應非 由少分比度,應煙之一切分皆是能比度,乃至煙之實性等亦應是能了之因,以 無非相應故。又火之猛烈明顯等差別,亦應皆成所了之宗。一切本性皆是相應 故。如相應有過失,"合等亦如是"。謂計和合為系屬亦有過失。牛與有角,亦 非能比、所比。或黃牛等別相亦應是所比,有角之總等亦應是能比也。如是, 集于一義,亦不應理,如和合說。(如集于一體之頭足等,並非能比、所比也 。)"相違亦有故"。謂計相違比量,亦有彼過失。如何有耶?曰﹕即不現成之 四大種,亦應說因與有因(能比、所比)。如是已現成之別與總亦應說互為因 與有因,以彼等部分,未有不相違者故。又攝頌曰﹕"因余總非因,別亦非有 因。如余則一切,成能了所了"。此結上來所說義。謂因如煙,其余總,如計 煙之實性、德性等,非是能比之因。其所比宗之差別,如火之猛烈、熱等,非 是所比有因。若如余勝論所計,則一切因果等法,皆應成為能了之因與所了之 有因,無差別故。   又若相應是能比之因者,則應唯由相應便能了解所比。以余無了知因與有 因之功能故。于和合等亦應如是說。   若謂﹕此中非是以煙,唯成立火有,以彼已成故。應顯;凡有煙處,彼火 相應。若不爾者,言此中者則無義故。如是亦不應說﹕火亦比煙,或亦火之猛 烈等者。若如是者,應宗一分為因也。(按﹕《理門論》中,先外問雲﹕"如 以煙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雲何?"論主答曰﹕"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為 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若不爾者,依煙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觸有性,共知有故。")是故因與有因,決定非由相 應,唯由無則不生故。"縱觀處與時"。彼觀待處,亦唯是無則不生。謂先于地 方,見無火則煙不生故。觀待時亦爾,如鑽木位,若時無火,則爾時不生煙故 。是故以煙比火之因,相應非有。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非現見事故。縱 有系屬,亦"不能了知因"。未見系屬,不許為能顯。縱有和合,然了達者,是 唯由見無則不生故。故唯此是因。外計集于一義,亦有二種,謂果與余果,因 與余因。此亦喻如色與觸、手與足等,對此亦應如是說。縱有系屬,"不能了 知因"。集于一義者,任于何處都不現見也。縱有集于一義,然了達者是唯由 見無則不生故。此亦如以色比觸,觸亦應能顯色。"系屬無別故"。由集于一義 性,無有差別。如由一說其錯亂,則由系屬,亦應非因也。諸說集于一處唯有 二者,"余有故非二"。見因亦從因集于一義,果亦于果了知,如說未現(大種 )及從未現。故說集于一義唯有二種。說決定詞不應道理。外說﹕相違有四種 ,謂現見與不現見如是等。曰﹕此等一切"相違則非因"。如雲風和合與降雨相 違,此中降雨非因。然彼是無。不降雨與雲風和合,相違非有。如是余亦應說 。若謂因以了達為先故,未現前等之了達,,則說非因。曰﹕彼非是因,"無 系非因覺。"無系屬故非是因覺。以于因覺,全無有因系屬。太過失故。為系 屬義,經說﹕"此是此之因。"此唯說因,不應道理。何以故?以"說從因生故" 。所比之智亦應非果。(若從因生,亦是因者,則所比智應非是果。)唯從說 因之念,亦應能了解(憶念其因即應了解其宗)。是故觀待憶念之因智,是從 因生,非即是因。若謂由是因(能生因)故,說為因(能了因)者。謂于此因 之差別(是此宗法能生因之差別),作為因(能了因)名,故如是說者。曰﹕ 彼亦非理。何以故?此中"非說皆是因"(非說一切能生因皆是能了因)。此中 作者及一切能生,非皆是因(能了),以比量亦從彼言說生也。若不爾者,此 中亦應說我及和合等(以外計我等皆是能生因故)。因智非比量之親因,以有 念間隔故。以是親因非有。所言"因以了達為先故",此中"成立有系念",非成 立有系屬之了達。如說未成立即非因也。(外計﹕因以了達為先。其憶念系屬 在因智之後,故比量之親因是念,非因智,更非彼了達也。)若謂唯一系屬是 比量之因者,如是則唯是論中所說。"果等經未表"。(此說﹕若唯以系屬為比 量之因,則果等應非比量之因。經應未說果等。唯是論中所說也。)若諸論中 說雲﹕因性、果性、變易性故。如是說雲﹕于有非是因故。說為無常性與常性 之因(能了)。非經所表。則由彼等中,果等隨一皆非有也。若謂如何非有, 其所顯、能顯,即因果事者。曰﹕若許唯能顯為因者,則"最後非能顯"。因之 最後謂相應等,應非能顯,以異于因故。復次﹕"無義、余亦成"。以余系屬亦 能了解彼義故。則說﹕此是此之能顯。謂意識了達為彼比量之因,都無意義。 故勝論派之比量,且難以成立也。   四、破數論派所說   諸數論者說﹕"且從一系屬現量,增上成就者,是為比量。其系屬有七種 ,彼等隨一現量義增上義。非現量決定成就之因,是為比量。因智少有不定, 不如其義。為簡別故轉趣後者。從現量之總中,由顯其未決定之別義,而生起 差別了解。一切皆是比量。"此即外計。下逐漸破。若如是計,說"從一現量" ,不應道理。何以故?   唯觀自義故 未知達彼故 無別非住二   彼無因有因 不說別從異 隨行非他故   非他則非五 假使最勝分 亦非能生性   異亦非所生 從彼普得故 最勝等一等   諸異隨行等 由何而攝持 故此非能顯   如是財有財 亦皆非能顯 余系表彼故   正說為無系 唯財有財等 是取有因者   除系余亦知 應一切能取 能顯所顯事   是一則非七 非比許是念 指定則非理   復說頌曰﹕ 說七種系屬 唯二種比量   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攝 無果故非因   余系屬非應 當說有觀察 有亦有觀故   由余亦成立 達頂髻義一 異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義   謂現量"唯觀自義故"。以牛等之總別,俱無耳等轉故(現量唯緣自相)。 若言許者,亦非爾。一切耳等轉皆非現量。非如其義故。若謂此于現量之果, 說名現量。言"從一現量"者,此中是說,現量之果意之轉趣為現量。則彼之境 亦成現量。故無過失。曰﹕此亦非理。現量唯觀自義故。若現量俱以總別為境 者,則應說﹕緣彼境之意轉亦是現量。然于余境為量,于余境為果,無如是事 ,前已廣說。于余境界立現量名言,亦不應理。其言﹕"一有系屬現量",為由 何行相門而說?若謂由財等者,非爾。彼與有財相系屬故。財與財主有系屬故 。財等隨生之念則應無義。若由余行相者,未宣說也。若謂緣因相同者,非爾 。若以不緣有系故,要先取所比上所有之因煙等,後方念彼無火等則不生也。 如說﹕從財與有財等一系屬,增上成就,是為比量者,不應道理。何以故?曰 ﹕"不知,達彼故"。即不了知財與有財等,由了知無則不生即能了解決定彼宗 義故。若未緣系屬,則非比量之因。唯有前智,乃是彼能知之因故。若謂一切 決定觀待財有財者,非有此不錯亂,故當從系屬比度也。見系屬已,說是不錯 亂之比量,亦不應理。應唯彼即成能顯故。若系屬是比量之因者,應唯由彼相 ,便了知所比。若不爾者,因應無有能知之功能故。此中又應以火比煙,以系 屬"無別"故。(系屬于火于煙,都無差別,既能以煙比火,故亦應以火比煙也 。)無則不生,于火與煙等,則無彼系屬之過失。何以故?曰﹕彼"非住二"故 。唯煙是無火則不生,非火是無煙則不生。故無彼過。如是且說縱有彼等系屬 亦是因。能害所害之事,唯不系屬。何以故?曰﹕"彼無因有因"。其能害所害 ,如鼬與蛇。彼等非因與有因。即使蛇勝鼬敗,亦無相違。如是余亦應知。所 言﹕能比因之系屬,唯是彼等。作決定詞。試問﹕若時以隨行諸異,了解最勝 等有性等,爾時由何系屬而了解耶?若謂是因與有因者,此當觀察。為是能生 所生?抑是能顯所顯耶?若如初者,則隨行非有,以有因是異性(即三十三諦 ),因是最勝。"不說別從異"。(不說從異,別有隨行,為因也。)不應說離 異之外,別有隨行,為比知最勝等之因也。若謂無過,"隨行非他故"。隨行非 離異是他者。曰﹕"非他則非五"。若不說隨行,待異是他者,則不得成為相應 等五種系屬,以彼等無異故。"假使最勝分,亦非能生性,異亦非能生,從彼 普得故"。謂能生所生事之系屬,非由最勝等分。唯由有性等亦應能了達諸異 也。("從彼普得故"似說﹕從隨行為因,應普得能生所生也。)"最勝等一等 ,諸異隨行等,由何而攝持,故此非能顯。"(最勝等之一性等,是由諸異之 隨行等而攝持了知。故非以此能生所生之系屬而為顯了。)何以故?以由諸異 之隨行體量等,能了知最勝與士夫(神我)。由彼即成立頂髻者之十義。故彼 即能了達最勝有性等之因,非能生所生事也。如最勝有性等,與隨行等,隨順 成立。"如是財有財,亦皆非能顯。余系表彼故,正說為無系。"由余系屬一分 成為因與有因,非由財與有財等。以一切種應成為能取所取,故財等任由何分 ,皆不見為能顯。故由余系而說其義。復次,"唯財有財等,能取有因者,除 系余亦知,應一切能取。"若由財分能顯有財,了解有因者,則舍由系屬門緣 取,而由余因,非能詮說財義。否則極超出者,亦應由一切體性而能取有因也 。如是且說﹕最勝與隨行等,非是因與有因之能生所生事也。"能顯所顯事, 是一、則非七。"若是能顯所顯事者,則從財有財等異,不應分為七種。若唯 彼一種是能顯,則諸余者應皆非能顯。以與因有因異故。余系屬可得者應成此 之能顯。故余能比之因,皆無意義。如前已說。亦不說是因與有因之事。何以 故?唯能比之因是能顯,非是有因,以有因是所顯故。又謂;同行事之系屬, 謂最勝等與隨行等。"是一則非七。"亦以此答之。若唯彼一同行,是無則不生 者。則財與有財等,非同行故,應非比量也。若謂由同行事,有具余比量者, 不爾,彼如何了知諸超根義。是故如是系屬非比量之因。又說﹕比量有二種, 謂見別與見總。曰﹕其中"非比許是念",且不許見別者為比量。何以故?許彼 是念故。以舍憶先所領受之念,余識不謂此即是彼,故非比量。又謂﹕見總有 二種。此中隨一或二,"指定則非理"。為如何指定?若謂;唯見總有二種者, 則由因果等應無數數比度。若謂﹕見總唯有二種者,則財與有財同行,能害所 害等系屬,彼等初起應非比量。以彼等非因果初起,亦非取別故。復說頌曰﹕ "說七種系屬,唯二種比量。前行比量三,此等何所攝。"若謂財主是作者(因 ),財是所作(果),以是能取所取性故者,非爾。應無余系屬故。若許一切 皆是能知所知者,以皆是能饒益故,則不決定說雲﹕此等二種,以"無果故", 言"見總有二種",何是此語之果?若謂﹕于余亦有二種者,則應有多種也。又 說﹕具前比量是有錯亂者,亦不應理。以諸有系屬者無錯亂故。由于因容有障 礙等,亦可無果故,由錯亂故非是比量。若謂由是能比之因故,假說因為比量 者,亦不應理。何以故?若錯亂者"則非因"故。不能由彼比知彼義,則非彼義 之因,是生疑之因故。故于此中假說為比量亦不應理。若謂于因雖容生果智, 由了知因錯亂故(信慧譯為﹕由不知因錯亂故),說為錯亂者,彼亦非爾。以 爾時非彼之因故。若時于彼,生不如義之過失,爾時即非彼之比量。若雖不具 因與果智,要依賴不錯亂者,則"余系屬非應"。如是觀待不錯亂者,彼唯無則 不生。故彼是比量之因,非與果系屬。若謂;有觀慧者之唯具余,乃是比量, 余唯于因(能了)假說為比量者。如是則彼之一切比量,皆"應說有觀察"。若 謂現量,雖亦取總,然于義之差別不決定故。非唯具余者乃有觀察,"有亦有 觀故。"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觀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如江河充滿,是不 錯亂。雖有觀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無則不生故。若謂唯由此具余見總比 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應理。何以故?曰﹕"由余亦成立"。若時即由隨 行等,能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 (不應指定唯由具余見總比量也)。復次,"達頂髻義一。"由具余比量之支分 ,了達最勝一有性,亦應正理。以彼事,性即是因故。若謂由異了達彼義,不 應理者。曰﹕不爾,以從彼之隨行等相異性,即是果故。"異名言非有。"若謂 非離異法,別有隨行等,即由隨行等成立最勝一性等故,則具余之因,復何所 了解耶?如是則不應說相應有五種。頂髻者亦非有十義也。復次﹕"不知士夫 義"。士夫(神我)之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等,此一切種,比量皆不 能知,以士夫非因故。如是應知諸數論者之比量不應道理。(數論所說七種系 屬﹕一、財與有財事,如王與奴,如最勝與神我;二、自性與轉變事,如酪與 乳,如自性與大等;三、果與因事,如車與支,如薩 等轉變為聲等;四、因 相與有因相事,如陶師與瓶,如神我與最勝轉;五、支與有支事,如枝等與樹 ,如聲等與大種;六、俱行事,如鴛鴦,如薩 等;七、所害與能害事,如蛇 與鼬,如支與有支之薩 等。每條二喻,一是世間喻,二是論中喻。五種相應 ,未見明文,尚待研究。頂髻十義﹕一、有性,二、一性,三、有義性,四、 他義性,即為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離,九、多士夫 ,十、住﹕)(上文信慧譯為﹕若謂無因果智,是觀待錯亂不錯亂者。"不得 余系屬"。如是則若時唯待不錯亂,爾時則是說唯無則不生,是比量之因,非 因果之系屬也。于具余者,亦非于比量有觀察,乃于因也。若謂于因,假說比 量者,如是亦言由總,亦現量與決定。彼中是說一切比量皆有觀察,故非唯具 余者方有觀察也。"于有是此觀",于有因亦當觀為成不成。喻如江河是水充滿 ,然非無錯亂。若謂唯此具余見總比量,是了達超根事之因者,彼決定詞亦不 應理,"由余亦成一"。若時以隨行等,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 亦見了達故。故決定詞不應道理。復次,"彼能達散義"(頂髻義,此譯為散義 )。謂由具余比量,當能了達最勝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彼亦唯由差 別了達應理,非由彼之隨行等,唯諸差別是果故。"非說即差別"。若謂離于諸 差別隨行等及最勝,一性等非他者。若如是者,則具余之因當說何所了達?以 是不應說差別五共及零散十義也。復次,"都不達士夫"。士夫之有性、或多性 、或異、或不異,具余比量皆不了知。士夫非因故。)   五、破觀行派所說   諸觀行者說﹕"比量等以現量為前行故。與彼相同,故經未說。諸作釋者 隨順語者之意樂,廣為分別。"此敘外計。下逐次破﹕   現量前行故 比等經未說 則念欲及嗔   勤等應是量 釋者從余書 摘出集一處   宣說比量等 非現量前行 具境無根覺   于境彼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體   非是能了達 非余亦非現 于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義二種一定 比量余虛妄   黑者家中無 非表于外有 然由家聲義   了知此外有     其中言"現量前行故,比等經未說,則念、欲及嗔,勤等應是量。"若謂﹕ 由有現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語者未說比量等。若如是者,則憶念等亦應 成余量,以是有現量前行故。若是"釋者從余書,摘出集一處,宣說比量等, 非現量前行。"言有現量前行者,若于系屬或相應等,說為現量者,如有系屬 或二者,不應道理。"具境無根覺,于境彼非有"。諸根是緣不共境者如前已說 。系屬依于多法,如何成無分別根覺之境?有系屬者,亦要取系屬性,方為比 量等所需。現量則非如是。諸作釋者,多說差別比量,以說見總不見等故。其 中和合、集于一義、相違及彼相應等,皆非現量,以彼許有相應之有系屬者為 現量故。告如是許曰﹕"具非比量因"。具(相應)非火與煙等比量,是二者之 因無差別故。應了知一切,前已說訖。"有具由自體,非是能了達。"有具者由 自體于任何比量,都不能饒益。"非余亦非現。"如彼了達,不能饒益比量,如 是現量等亦爾,如前已說。此中不應宣說破除比量、隨教(聲量)、稱量(喻 量)等。何以故?曰﹕"于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此中未少成立自許比量等 ,以未顯示余系屬故。此中少有所說,皆是勝論所許。故如破彼,當知亦破此 。當說破除義解及無事解。且破義解﹕"義二種、一定,比量,余虛妄。"謂以 義了解有二種﹕一、一向決定,二、非一向決定。其一向決定者,即是比量。 一向決定了解者,如由煮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彼由煮熟之因,能了知故, 不異比量。"余虛妄"者,謂非一向決定之義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如 雲﹕勤勇所發故無常。若說﹕非勤勇所發故常者,即不決定。二破無事了解, 如有說雲﹕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是無事量。曰﹕"黑者家中無,不表于外 有,然由家聲義,了知此外有。"此言黑者家中無,由家聲之結合,以義了知 黑者在外,非是由無了知也。若家與外俱無者,應唯說無。故以義了知在外, 非余無事量。"能治品不成,說品為成就。"有說由破他品應許成立自品者,應 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已說自義比量。   集量論略解卷二終   卷三他義比量品   分二﹕一、正說,二、分別。今一、正說﹕   他義比量者 善顯自見義   如自由三相因,生有因智。如是為令他生有因智故,說三相因。是名他義 比量。是因立果名故。此中未說任何一相,亦是不完全說。   二、分別。分二﹕(一)辨所立,(二)辯能立。初又分二﹕(1)敘自 宗,(2)破異持。今(1)敘自宗﹕   其顯所比者 許為因義境 唯說自體性   自所樂不遣 現義及比量 信許于自依   或曰﹕顯所比者是為立宗。因明論中所立他義比量,其義雲何?曰﹕唯應 問彼。吾等說所比者,是許為因義之境。諸支分中,其說為所比,吾等不許為 能立。以彼生猶預故。然為因義,顯彼境故,彼亦定當成立。彼復唯說自體性 ,隨自所樂。言唯說自體性者,謂是所成立之體性(即尚未極成者),非成立 已極成之體性。如是亦離不極成因及相似喻。以不說彼等是所應成立之體性故 。言隨自所樂者,是顯觀待自論所許(即不顧他論。即自論中亦隨所樂而立, 非立一切也)。此復須不遣。謂于自所依有法,不為現量義、比量、信解、共 許所遣。隨所樂成立法所差別之有法,于彼上與所立法相違之現量、比量、自 教及共許等所不遣也。此顯所立無諸過失。若非如是,即是似宗。如說聲不可 聞,瓶是常等。如說正量不能成立所量義者,唯宗相違。又若于中由不共故, 無有比量,為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月,有故。此等唯說法自性遣門, 由此方隅,當知亦表法與有法差別自性遣。如有支非離支別有,以離低昂無別 稱故。支亦非離有支別有,應非現見故。實應非有,以功德之實應非實故。二 者之自性差別,如說一切語義皆虛妄。如是雖有言說,若言說與語性即虛妄者 ,則彼語性與虛妄性,二俱除遣,如是遣除二者自性。若謂不遣所說體性虛妄 者,如是則遣二者差別。(此段文尚須研究。)(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 。其說者之言若是妄,則直接否定其法與有法之自性。若謂說者之語不妄,余 一切言皆妄者,余一切言是有法之差別,彼言之妄性是法之差別。其說一切言 皆妄者,自語則妄,反顯余語非妄。故與二者之差別相違也。)   (2)破異執。分三﹕甲、破正理派,乙、破《論軌》,丙、重破正理派 。今甲、破正理派﹕   諸正理派說 謂顯示所立 義顯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應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則無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則因全無義   前定詞無義 後則非所樂   謂顯示所立,義顯不成者。由言所立,即顯非巳極成,安住非所立之差別 。破曰﹕若如是者,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成為所立也。如說﹕聲常,是所觸 故,如覺。如是如雲﹕是眼所取故,無常。此中亦說所立故,應成為宗。此復 應問﹕為說法是所立,抑有法是所立?為說二是所立耶?此有何過?若法是所 立,則無有同法。若唯無常法是所立者,則不能說所立法之同法,以無常性, 無同法喻故。有法是所立,則因全無義。若謂有法為所立者,聲極成故,不應 更舉成立所立之因也。若謂二者俱是所立者,則俱犯二過。此復為雲﹕唯顯所 立者為宗。將指定詞加于前耶?抑雲﹕顯于所立者唯宗。將指定詞加于後耶? 此有何過?曰﹕前定詞無義,後則非所樂。若謂唯顯所立,將指定詞加于前者 ,則顯能立已引出因等。其指定詞全無意義。若謂顯示所立唯為宗,將指定詞 加于後者,則為因、喻而說,亦應是宗。其宗義非理。   乙、例破《論軌》   對論軌者說 如是說所立 宗性故非有   觀察此所樂 唯返所不樂   對于說所立為宗者,如為正理派所說過失,《論軌》中亦爾,以所當立之 因及所說似喻亦應成宗也。彼若謂"宗性故非有"者。(釋中為﹕"增宗故非有" 。意謂非但言所立,其上增一宗字,則非有彼過。)《論軌》者說﹕非唯言所 立便成為宗,謂宗所立。宗字顯所樂觀義。由彼是宗,故無其唯所立,則不極 成之因等亦應成宗之過失也。如何無過?則此觀察所樂,唯返所不樂。以彼唯 返所不樂事,如何能了所立差別?所樂觀察者,如眼所取,亦能觀察此是因非 因故。亦應說彼為宗也。如是已說宗與似宗。   丙、重破正理派   對正理派說 由宗與因違 謂宗過非理   諸未善學者 說彼異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違相應   正理派者說﹕"若宗與因相違,名宗違過,是宗過失。如說聲常,一切皆 無常故。""由宗與因違,謂宗過非理。"此中言宗與因相違(及是宗過),俱 不應理。以是"諸未善學者,說彼異法喻。"諸說此因式為宗違者,不應道理。 此是以異法喻方便而說也。如是立量為妙,聲常,切皆是無常故。此義說﹕由 非一切,則無有故。如是以異法喻,顯無所立,則無因法。"此非以其因,量 度其所立。"言量度者,此中于聲言是一切,故非說非一切為因。以彼為因則 不極成。聲亦攝在一切中故。或是宗之一分故。若言一切皆無常中,其一切之 聲,亦說聲者。如是則聲亦攝在一切之中,故非一切性則非有。雲何非有?若 時此是一分,故非一切。若爾余亦是一分,亦是非一切。如是非一切應非所樂 也。若謂如是亦應成宗過,以無常性即遣常性故。非遣聲有性故,由說聲有, 故是異法喻量式。若謂離聲,余為一切,故聲非一切者。此亦是宗一分義故, 為因不成。如雲﹕無常,以無常故。如言聲是不成義。如是言一切非有故,因 亦爾。若謂﹕如雲諸積聚者必為他用,是積聚故;又如雲有為無常,是有為故 。現見彼等亦以宗一分義為因也。曰﹕彼非以一切積聚法及有為法為宗義,以 無喻故。然是以眼等及有為法一分為宗也。若謂聲亦應成為不共。曰﹕彼無成 為不共之功能。以宗義之法為不共者,所聞性是不共應理。以于聲上更無余聲 ,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喻亦有過。非是宗過。   《論軌》說此攝在相違似因中。然如是相,"非相違相應。"彼說二種相違 ﹕一宗義相違,二宗派相違。彼二俱非有此。當說彼二亦非相違。   (二)辨能立。分二﹕(1)明宗法,(2)正明因。初又分二﹕甲、正 明宗法,乙、釋伏難。 今﹕甲、正明宗法   所有因似因 多屬于宗法 故于因等義   先廣顯宗法 宗法于同品 謂有非有俱   于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總是所立故   法有法單獨 雖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說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隨一 相反或猶預 法成非所許   不許皆能破 若俱極成者 能破或能立   余者許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于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如是已說所立宗,今當說能立因。頌曰﹕"所有因、似因,多屬于宗法, 故于因等義,先廣顯宗法。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三,有、 非有及二。"此中宗法分為九種,故先當觀察。且此中雲何名為宗法?如何不 成?以有法已極成故,非所樂成立。曰﹕此無過失。"總是所立故,法有法單 獨,雖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說名所立。"總聚之義是所比量,如前已說 。彼正所立總聚之支分義,單獨之法及有法假說名宗,是彼之法故無有過失。 如說燒衣。"由彼俱成法,而得名言故。"由是立敵俱成之法,而立宗法之名言 故。"若俱或隨一,相反或猶預,法成非所許。"此中義說﹕若俱顛倒極成,即 不許為因(兩俱不成)。如雲﹕聲是無常,是眼所取故。若隨一顛倒成者(即 隨一不成),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故。若二俱或隨一猶豫者(即猶豫不成 ),如以懷疑煙處,成立有火。言法成者(信慧譯為所依不成),如雲﹕樂等 一切處有故,我周遍而有。此復于宗法中,"不許,皆能破"。(此句是結上文 兩俱不成等皆不許是宗法。對此一切皆是能破也。)其余"若俱極成者,能破 或能立。"謂若俱極成為非宗法者,如雲﹕眼所取性。此即能破。能立者,如 雲﹕由緣別而異故。問﹕其余非能立非能破者,由何了知耶?"余者許重成。" 若能成立為宗法者,彼是能立。若成立為非宗法者,即是能破。 (此段如《 理門論》雲﹕"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詞, 復待成故。")其宗法為能立者,"有法非能成,有法及于法,法亦非有法,法 成法、成故,有法亦如是。"且如有說﹕以煙立火,是以有法立余有法。彼說 非理。此中非是知火有性(人皆知有火故)。說于此也。若謂以煙所屬為所立 者,應成宗義一分為因。若于所比煙見有火者,亦不應理,應無所比量故。故 必應說于此,成立方處。彼即有法。此中非以德與有德之理,安立法與有法。 如是且說非以有法成立有法。次應說亦非以有法成立于法。如有說﹕以火立觸 。彼亦非理。如前說于此故。若謂此應道理,于一切煙,見有火故。方處雖是 所立,然以火之差別熱觸為所立故,則觀察方處無義。亦非以宗義一分為因。 以火之差別為所立故,以總為因故。言火之差別為所立者,應許方處所別之煙 (應是火字)為所立。此中何故嗔方處之差別而愛火之差別也。有說法不成立 法亦不成立有法。如說﹕最勝有一,現見別物有隨轉故(奘譯"有總類故")。 此中但立別物定有一因為宗。謂如塊段等定有一因為喻。故是立余法為宗也。 何以故?曰﹕"成故,有法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謂顯由余法差別之有法亦 是所立。是成立因法與所立法,無則不生也。   乙、釋伏難   由宗因之語 應成非所樂 當知是答彼   由彼門合故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 由合故知因 若說反破者   應成為無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別解因   應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門   當知說過破   為解釋他派立量疑難故,頌曰﹕"由宗、因之語,應成非所樂,當知是答 彼,由彼門合故。"如說﹕聲非常,業等應常故,常應可得故。(此是答破﹕ 由因、宗門,若有所立應成過故。以先立常,無形礙故。後但立宗斥彼因過。 )又彼宗法即是因性。"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依第五顯喻。"如說﹕聲是 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非有宗法性,而有喻相,"由合故知因" 。此中由合顯示宗法。如曰﹕聲是所作,非非所作。"若說反破者,應成為無 因,由二喻成故。"若說反破者,應成無因。彼非由破而生,因中若無,應成 異故。此中若以無為先別異可得者,則隨行應不可得。應成不樂邪增益故。由 現見一隨行為先,不見別異,故是有一為先也(有一總因為先)。若不許彼, 應無隨行(即無總類)。彼亦非有,即說隨行。"故非別解因"(按藏文意﹕是 非離相應外,另是余因。關于數論派之相應因與反破因,後有解釋)。言隨 行非有,應成異故,此有何差別?又于此中應說余過。謂最勝非有,受用者與 所受用,應成德與有德故。實應非有,諸德應成實,實應非實故。彼等如何成 為反破?此非反破。何以故?"應非宗法故,由先有所立,如是因宗門,當知 說過破。"此中成立最勝為有之因,為成立諸德隨行故,說一果為因。若許此 者,則所見歡喜等果,彼如功德隨行,應成受用者,故不決定。若不許者,非 所受用者非功德故,根本因不成也。(此文尚須研究)實謂由實性相應,其許 為無實諸德,亦應成實,以有相應故。是以相應破。以相應之和合一故,或遍 一切故。彼等亦應成實。應許實即相應,或相應亦即實。即非實法,如實亦應 有實。此是宗過。實即以非實破除故。若謂﹕諸德亦與實相應故,亦應成實, 故不決定者。然不能作是說,以未見實性相應之余實性故。故言即成彼性,理 應是宗。由實相應為因,其余德等亦應成過。且止應成。   (2)正明因。分二﹕甲、立自宗,  乙、破異執。   今甲、立自宗﹕   無異言即此 于別法宣說 言同品于品   不許此有異 彼余彼相違 于二種異品   無因及相違 唯由于簡別 唯同品非有   雖是同一相 多義轉應理 總隨轉非愚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 于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樂說唯一數   于相違疑故 如是疑及因 見決定為一   諸具二相者 許二二非一 眾多若不違   尤其于一轉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顛倒 異此無似因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 由違害于彼   此成相違因 共與差別法 及所立二種   初二是猶豫 余觀待分三 由隨行不行   返隨不成故 非于一隨行 及返應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無俱非 隨遮其所無   即成所成義 彼一余二轉 若如轉成者   由白色德依 應逆其次第 了知三二一   顯示一言故 反所立相違 若隨所轉者   于差別愚蒙   即由宗法成為因與似因。彼等差別,"謂有,非有、俱"等。此中成立有者 ,謂由所立法總,品類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彼所立法,"無 異言即此。于別法宣說"。即說同品有也。(如聲無常,瓶等亦無常,即聲無 常之同品。其所作性因,亦貫兩無常法上,由極相似無異,故言即此。即說瓶 上因法亦即聲上之因法也。)所謂無異也即此也,皆是極相似,非是一體。言 同品有,即無常之同類法上,定有所作性因也。(然不說遍有,因可狹于宗故 。)或問﹕"言同品于品",若言無異即此,為同品者,此亦應于同品有也?此 中未說差別?曰﹕雖有別異,如瓶等上所有無常,非是所立。然"不許此有異 。"故言同品有,極為應理。若爾,異品雲何?有說﹕余相屬于有法,如說非 福。有說﹕唯破有,即無,屬于非有。其中且說﹕"彼余彼相違,于二種異品 ,無因及相違,唯由于簡別。"若同品所余,是異品有者,則應無因。謂同品 所有之所作性等,除無常外,于余苦等亦有也。同品相違,雖是異品,應唯由 簡別,若無彼性,而了解所立。此如雲﹕此處有火暖,由有火暖,了知無冷觸 。然于無暖觸處,非定無非冷觸也(即無暖處,非定有冷。有中庸處為不定故 )。"唯同品非有,雖是同一相,多義轉應理。"謂若同品無即名異品。故言異 品唯無,即同品非無。是同品有。彼即正因。如所作性,是成無常之因,如是 亦是成無我等之因。謂于無我等非無,即于無我等有也。若謂﹕此是總,應成 猶豫。曰﹕所作性雖是總,然于無常及無我等,非如瓶等是猶豫因。"總隨 行非愚。"非一切總皆猶豫之因。如瓶是所作性,于非瓶上亦見彼性。然所作 性于無常等無處,則不可見。于一切處具因相故,是決定因。如是宗法三種差 別,謂同品有、非有、及有非有俱。又此一一各有三種。謂于一切同品有中, 于其異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俱。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種差別。 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雲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于彼不 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如是合成九種宗法,隨其次第略辨其相﹕   ┌┬┬┐   ︱異 同︱異 同︱異 同︱   ︱品 品︱品 品︱品 品︱上、下之中間為正因,   ︱俱 有︱無 有︱有 有︱   ├┼┼┤   ︱異 同︱異 同︱異 同︱   ︱品 品︱品 品︱品 品︱左、右之中間是相違   ︱俱 無︱無 無︱有 無︱   ├┼┼┤   ︱異 同︱異 同︱異 同︱   ︱品 品︱品 品︱品 品︱余五是不定因。   ︱俱 俱︱無 俱︱有 俱︱   └┴┴┘   如是九種依次畫為九格,上下豎寫同品三種,橫寫異品三種。由于四方, 當知其自性與結果。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無 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為常,所作性故。或立為常,所聞性故。或立為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常,勤勇無間所發 性故。或立為常,無觸對故。此攝頌雲﹕"所量、作、無常,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依常性等九。"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頌雲﹕" 于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此中唯有二種名(正)因,謂于同品一切遍有、 異品遍無,及于同品通有非有、異品遍無。于初、後三各取中一。"翻此名相 違。"復唯二種說名相違,能倒立故。謂于異品有、及二,于其同品一切遍無 。第二三中取初、後二。復有余相違因,謂能成立違害所立者,如說諸別異物 是積聚性,能為他用,積聚性故,必為他用。此因能成多義,故即二因中攝, 非出九種之外也。"所余皆不定"。所余五種因及相違,皆不決定,是疑因義。 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說所說一數同類。"樂說唯一數"。當知同一類故。言一 數者,此中如同品有等,樂說一數。"于相違疑故",謂于說二種相更互相違, 猶見一數。如于聲上由所作性與所聞性,疑聲是常或是無常。(奘師譯為"勿 說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猶為因等"。作為破一實數。藏文似是解不說二數 之理由。)"如是疑及因,見決定為一。"如聲由非眼所取及是現見事,決定非 實亦非是業。故樂說為一也。若謂由如是樂說為一,則不應成為猶豫與決定二 因耶?曰﹕無過。何以故?"諸具二相者,許二二非一。"此中具足猶豫與抉擇 彼二種相,非單一相。此中何為疑相?曰﹕相違決定。且于一事,從無疑相, 具足疑相,應道理故,是為一性。如是具足非眼所取與是現見事,如說之因相 ,非單獨相。若謂一一無違,為因相應理。此如說所作性故無常。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無常。由眾多因如何決定耶?曰﹕"眾多若不違,尤其于一轉。"此中雖 是多因,然同作一事,故言一性,全不相違。如眾多人欲說一義,言于此事吾 等一致 (此說多因可共成一宗。前說所作性能成無常與無我等,是一因可成 多宗)。若謂諸由二因,而作多事。如說﹕所作性故無常,苦故無我。此如相 違決定,應成疑因?曰﹕無有此失。彼一一因皆能作多事,如前于非一事轉, 極為應理(此說多因可成不相違多宗)。若謂由各異因成立多種所立者,如離 于支,無別有支。以是猶豫與抉擇故。曰﹕此是更互依待,俱相隨轉同是一因 ,或由合聚成就因相,俱是能立,故無過失。若謂理應四種為不定因,二俱有 故。所聞雲何?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 。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于彼俱不相違,是 疑因性。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余故。是名差別。若對許有聲性 是常,此應是因?若于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俱可 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豫因。又于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 攝上頌言﹕"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于彼,皆是疑因性。觀宗法 審察,若所樂違害,成躊躇顛倒,異此無似因。"問﹕違害所樂之相違因雲何 ?謂相反之因。何故不成不為他用?若謂由有為他用之因故,如是言所作性故 無常,則所作性應不能成立無常,以有能成常性之因所聞性故者。此是惡攻難 ,以彼執一與常性因俱行因故,應非能立。(此文尚須研究)若謂如是一因, 由所立差別應了達二義,如非眼所取性與是現見事。曰﹕如是與相違決定各異 ,此不見有疑,不應觀察。謂從差別為他所用,成立相返故,即相違因。如是 為積聚他用,此樂成立為非積聚他用者,是余積聚性之因。其非積聚性,都非 現、比之所成立,此之有性不極成故。此非疑因,是法差別相違因與相違決定 之差別。(此段文字是辨法差別相違因與相違決定因之區別。前雲﹕相違因是 成立相反義。他難﹕應與相違決定無異。解答曰﹕相違決定是執不同二因成立 二宗。其相違因是以一因成立相反二宗。又說﹕相違決定是疑因,不能成立任 何一宗。其相違因則能決定成立相反宗義。是其差別。)如是違害現見者,由 顛倒成立有法之自性差別,故說為相違。如說﹕勤勇無間所發性故非聲。又如 說非所聞性。俱是所立者,謂法所差別之有法,是所立宗故。其中隨一或是二 俱,若自性,若差別,顛倒成立故。是相違因。當說二俱相違之例。如說﹕一 切語言皆是虛妄,是能表故,如夢中能表。若有如是說者,其言說與所說體性 皆虛妄性,則謗總義。是彼自性相違。若彼說者自非虛妄,則是差別相違。頌 雲﹕"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由違害于彼,此成相違因。"(奘譯後二句為 "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信慧譯本亦同。此謂﹕由此因違害彼所樂宗,故 名相違因。)又論師引伏難曰﹕"非內積聚性,如是非他用。"謂積聚性是眼等 內性相應,列此為因。今破其因相。若如是者,二者之同品不成。成立相違品 為一切他所用。故仍攝入前相違中。復為顯揚彼義故,更由余門宣說﹕"共與 差別法,及所立二種。"謂所立法之能了,唯有三種﹕一共,二別,三諸二分 者。應知九種分別,亦是從彼三而分。"初二是猶豫",謂于一切法之各別自性 ,由共及別而一向生猶豫。如立聲常或無常,而雲﹕所量性故;或雲﹕所聞性 故。"余觀待分三"。觀待所立,俱二分者,可分三種,謂正因、邪因、疑因。 何故如此?初二種因一向疑者,謂由彼二,于一切品"由隨行不行,返隨不成 故。"于多品中,不能簡別一,亦不能成立一。以彼要由隨行與返還故。彼二 未離一分故。(共者未離異品有,不共者未離同品無。信慧譯為各缺一相,較 為易解。)或謂﹕若爾,"非于一隨行,及返、應成因?"謂俱二分者,非一定 隨轉。應隨行與返還,二俱成因?曰﹕若有,可爾,"成二者非有,有亦無俱 非。"以于一義,不容有亦常亦無常。如是凡所有義,亦必無有既非是常,亦 非無常。或問;如何二分,于相違多義轉,隨一切轉為能知因耶?曰﹕彼是由 遮門,非由表門,取其差別。"隨遮其所無,即成所成義。彼一余二轉。"謂二 分中,隨其所無即應遮除。即由此門,于所立類一切遍轉或一分轉,說為如實 了知之因。如雲﹕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及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如是由青 蓮花之妙香,能成立香性、德性、能依性、非德性等。以無香等則不見故(後 後寬于前前,若無後者必無前者,故由前者能成後者)。若非爾者,"若如轉 成者,由白色德依,應逆其次第,了知三二一。"說一言者,若不成一,則是 相違決定,應知即是疑因。如許常總者(即許聲性常者),于所聞性與所作性 之聲,為是常耶?抑無常耶?成為猶豫之因。若謂﹕"顯示一言故"。應了解為 一性者。曰﹕不爾。諸相違者不樂說為一故。其所作性與勤勇無間所發性,二 者是同一因。如由豎立行相與鳥 其上二事合一,即知是樹。"反所立相違"。 彼于二分應二相轉,由遮遣彼已,為所立義于余轉,故成其相反。如即由上諸 因,成立為常。此中亦由遮常門中,成其相反也。若說﹕此處有火故,而有冷 觸。此如何成相違?如何不違?唯遮冷觸,不成暖故。曰﹕縱不成暖,然能成 非冷觸。如是若時由火能成非暖觸之相違品,則說成暖觸。即此義成非冷觸故 ,說名相違。亦不相違。若謂所作性與勤勇所發及非所發俱不相異。從一切不 異俱無返故,其無常性隨轉智,應不待遮常也。曰﹕若何智于何轉,即彼隨轉 智之差別,由分析門能作用者,雖可如是。然"若隨所轉者,于差別愚蒙。"如 所作性,于勤勇所發與非所發俱隨轉故,二者于聲俱是猶豫因。以若立所作性 故,是勤勇無間所發。亦可立雲﹕所作性故,非勤勇無間所發。如是由勤勇無 間所發性,亦可立是德與非德也。若謂如是雲﹕所作性故無常、無我。亦應成 疑團。二俱有故。曰﹕若離無常,于無我上有所作性者,容有彼過。如是互返 是此差別(勤發與非勤發是互相排斥的,而無常與無我則非互排的,故不相同 )。是故聲上,其所作性于無常、無我等處則見,于彼無處則不見故,總是決 定因。若互相排斥,則是疑因。非離破常,別有無常。由返一切異品,即由此 門所立智轉,則為應理。然于此中非必一切同品皆有,亦不能緣一切皆有。以 諸正因,亦不能舍自所系屬,而于余處有因智生也。當知此中是依一事而說。 猶如語表之聲,由所作性,現見自等起智故,如身表業,了知是勤勇所發性。 如是初二,亦應是緣一作用者?不爾,彼要示余法乃生決定,非由自身能生決 定也。共與別法者,是無簡別因故,是待余法乃能決定之因。諸俱分者,簡別 余巳。若處有疑,則具余法能于彼處成決定因。如見豎立與鳥 上,乃知是垛 。非由一事能決定故。如對聲常論者,由自等起與所作性,證其勤勇所發。故 于此中當取為一也。然彼觀待所轉,能生猶豫。例如此聲,所作性故,為如瓶 等,是勤勇所發?抑如電等,非勤勇所發耶?非說如虛空等。以所作性,已簡 別虛空等常性。應于無常成猶豫因。諸已簡別余事之因,非由余事于彼成疑。 于諸非遮亦如是知。若謂此非是常,即說是無常。若不爾者,則應說瓶等自名 也。此中別于無遮之事,非說是遮常謂非是常。喻如聲常,非所觸故。如所說 非,是觀待猶豫而遮。前者是待相違而遮也。若時不許常住,爾時待他所計, 破永久住。謂此時雖有,然前後際不住,說是無常,無有過失。若謂﹕如雲無 質礙故為常。于一切種,觀待所立俱分,是第三種。此如何是簡別之因?曰﹕ 此觀待何處成為疑因,彼即簡別其余。于二品俱轉,亦是觀待虛空等,與業等 ,為猶豫因。非觀待微塵與瓶等。故是于此所立,簡別余法有質礙之因。謂聲 由無質礙故,為當言無作用?抑當言有作用耶?從常、無常都非遮返之因。此 觀待所立俱分,可說是正因、倒因、及猶豫因。已說因及似因。   乙、;破異執。分二﹕子、破所說因,丑、破所說似因。初又分四﹕A. 破《論軌》,B.破正理派,C.破勝論派,D.破數論派。今﹕A.破《論 軌》   對論軌者說 若顯異品無 便說為因者   若異品唯無 不共應成因 指定唯異無   唯等遍為因 非許唯同有 于一見多義   若示彼體者 述因則無能 如實義未說   由何相于何 如超越能知 不見義能立   眼所取等聲 應成無常因 若謂未說者   于何何未說 俱行于所立 非爾由二喻   即見無常等 豈許余所立   今當觀察他派所計。且如《論軌》中說﹕"若顯異品無,便說為因者。若 異品唯無,不共應成因。"若說異品唯無,作指定者,則雲﹕所聞性故常。此 應成正因。以于常性無之瓶等,不見彼故。"指定唯異無,唯等遍為因。"若謂 唯異品無者,則此中唯各有或是等遍者,方是因。此雖無所聞性應成因之過, 然指定唯異品無故,則唯有等遍者方得成因。則唯所作性,乃能了解無常。其 勤勇所發性應非是因。以彼與無常,非平等遍。以雖無彼,猶見無常故。"非 許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成為唯同品俱行者。此雖無有前二過失 ,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于一見多義"。然于一因,亦見眾 多無則不生。如一所作性,是無常、無我等無則不生也。故三種指定詞皆有過 失(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三句"唯"宇)。復當觀察許同品俱行之 因。為如其所顯而說其相?為如實義而有耶?彼有何過?曰﹕"若示彼體者, 述因則無能。"此言勤勇無間所發故,非能顯示所立無則不生也。若"如實義" 。若謂如所有實義而說其相者,如是亦"未說,由何相于何。"若由因自己顯示 者,則以何行相,如何顯示自體,都未見也。"如超越能知,不見義能立。"其 能知因未由自相攝持,則不能了知所知之義(頌文為﹕若超出能知,則非義之 能立,即不能立所知義也)。"眼所取等聲,應成無常因"。若謂由攝持彼體性 ,即能詮彼相者,則眼所取性 (言眼所取之聲,本身是無常),亦應成為無 常性俱行之因也。若謂所未顯示,則說彼非因者。"若謂未說者,于何何未說 。"由何、如何未說?于何事而不成因?都未說也。(前外人說﹕所未說者, 即不成因。今進問﹕言所未說,由何、如何未說?言不成因,為于何事不成因 ?均末說明也。)"俱行于所立"。若謂由同品無則不生門,未顯示所立者。曰 ﹕"非爾,由二喻"。謂由同品俱行性及同法或異法攝攬外事,以二種喻便能了 知。如說﹕能顯示決定關系是為譬喻。所言何法由何于所立未說者,今當觀察 。"即見無常等,豈許余所立"。若所作性因,能顯聲無常性,余有何不成,為 成彼故而說譬喻?非更欲說余所立宗。如是所言,所未說者,不應道理。   B、破正理派   諸正理派者說﹕"從同法說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   此敘外計。下逐計破雲﹕   若同法能立 非分非第五 謂語應簡別   于能立非理 俱應得他性 彼非同法因   非彼二過破 應時亦無他 各相違害故   假立亦非有 故第六于彼 差別亦無義   非許一切語 何許應簡別 無許為不許   超越主要聲 唯異門于總 非有其特殊   彼似空異法 相同應是因   "若同法能立,非分(非語分)。"謂若說同法即是能立所立之因者,則語 支分應非是因。各異轉故。若許由同時說故,雖是各異而不異轉,如軍旅等。 事實宗等非不異轉,非說義故。復次,"非第五"。此中不得第五(第五轉聲、 從聲)。若即同法之喻說成立所立者,亦非彼法從彼為因,亦未見能別所別等 ,各異說故。"謂語"。若作是思,與從同法說喻之語,由更互輾轉之門,是為 成立所立之因者。如是則"應簡別"。何以故?以同法喻說之語,與智、欲等, 皆從彼起故。應簡別說。若謂不須別說,"于能立非理"(釋中作"于能立非有" )。以說能立所立之語中不顯示智與欲等,故彼等非能立所立。復問﹕為許( 直接)親能立所立,抑許(間接)疏立耶?彼有何過?"俱應得他性"。若從親 者,則應唯聽者所屬之念為因。若從疏者,則聽聞同法之智亦應成因。若謂雖 更互輾轉能立所立,彼即是因。然聽聞之智不成因,"彼非同法因"。以彼從語 起,非從同法說喻故。"非、彼二過故。"從同法喻說中,亦有從親耶?抑從疏 耶?二種亦俱有過失。若計從親說者,則彼同法智應是因。以彼若親若疏皆能 立所立。若從疏者,即聞者之智等亦應成因時所說也。若謂﹕此應時故,不應 說特別所立者。何為彼時?"應時亦無他"。即應時宗,亦從同法顯說喻者,即 應成因。若謂容有其他,非從同法顯說喻者。曰﹕縱有其他,然觀待同法說喻 之諸後支分,亦應成因。若謂無此過,其說喻等(後支)不成為因,以說各相 ,相違害故。"各相違害故,假立亦非有。"諸所得者,如一有違害,分別所攝 亦應爾故,則應成猶豫(信慧譯為有分別所攝者,尚應研究)。"故第六"。謂 故應用第六轉聲(屬聲)。謂同法之喻說為因,應成第六轉。如說余是彼法之 相。如是雖能斷疑,然非無過。何以故?"于彼,差別亦無義。"縱作第六轉聲 ,其言能立所立,亦成增語。若謂﹕為簡別故說彼,非一切同法語皆是因者。 "非許一切語,何許應簡別。"若非一切同法語皆是因者,為即彼同法語非因耶 ?不以差別義而差別。若謂于聲差別非有故,為了達義而成差別。如宗與因成 相違故者。彼亦非理。何以故?"無所為不許,超越主要聲。"此說若無原因, 超出正常聲義,不應道理。故應簡別同法,非簡別聲義也。如是不作簡別,則 不能如實成立。故應簡別。若謂﹕言能立所立,彼即簡別者。曰﹕彼非簡別。 "唯異門"。以一切支分皆是能立所立,故應了解為所立之簡別。若謂違反成立 異法,如是即是成立所立。又不能立者,是諸似因,彼諸同法則非似因。即說 為正因者。曰﹕如是簡別亦不應理。"于總,非有其特殊。"凡諸錯亂之同法異 法,皆是似因。彼非能成為正因。以于特殊境,必無成總時故。非先列為特殊 ,後觀為總。或于特殊境,後列為總也。復次,"彼似空異法,相同應是因。" 若由似因所空(即非似因)之同法異法,皆是因者。則說聲常,所聞性故,如 聲性。彼量之喻及同法,諸似因中應皆非有。彼量式中瓶等異法,及成余法。 如是說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如電等異法亦爾。彼等同法異法,諸似因中 皆應非有也。余者有說﹕即能立所立,由前簡別。如說﹕從同法顯示喻說,彼 即成立所立之因。凡與所立同法等,彼即喻等。如彼所說,亦應為斷疑故說第 六轉聲,及似因所空,應成正因故。所說因相,不應道理。   C、破勝論派   諸勝論派說﹕"彼相應之法是因。"此敘外計。破雲﹕   總性應成法 法有法非宗 不共亦得成   宗相應之法 復次諸不定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應立    此所言彼聲顯然是與說所立相屬。即應是說唯所立與彼相應。此復為說總 聚?為說法?抑說有法?若說總聚者,"總性應成法"。此中如言聲是無常,其 總之無常法應說為因。以總之余法非有也。如言以有角故是馬。此中亦有角是 總之法,應成為因。若謂是法者,彼之所作性等非有(無常上更無所作性等) 。若謂是有法者,亦不應理,已極成故。若謂無常性是所立者,非爾。總義是 所立故。或言無常性之聲,或言聲無常性,或言聲無常。此等總義,皆是簡擇 之果故。故唯總義乃是所立。"法有法非宗"。彼等非是所立,有過失故。若謂 ﹕總亦非是,有前所說過失,故唯聲之功德乃屬所立。其中總或有法,無他相 應之法,故應許唯無常法乃是所立。其次乃說﹕唯聲與彼相應,彼聲之法乃是 因也。曰﹕彼之共不共因,皆應成所立相應之法。"不共亦得成,宗相應之法 。"若指定雲所立相應之唯法,都無所為,不疑成為有法故。彼應言﹕唯所立 相應之法,乃系屬故,應得為彼之法也。如是則雲﹕聲常,所聞性故,亦應成 因。若謂所立法亦相同者。曰;不同。為簡別彼故雲余二品轉,謂此非向余轉 故,非相同也。若唯無常是所立者,則除聲外,余法亦與彼相應,瓶等之法亦 應說為因故。眼所取性亦應說為因也。"復次諸不定"。言不定者,謂猶豫因。 諸錯亂因亦應成因。如說﹕是常,無質礙故。亦應了知與彼相應,以一切種無 系屬故。是故應說﹕與彼同法相應不錯亂也。如是與彼相應法同者是為同法, 則舍離余法及所聞性。言不錯亂與指定詞,則舍離錯亂法之語故。前者則有所 說過失。"成立有空等,量式不應立。"彼中非有極成宗相應法或所立相應法, 以有法不極成故。是故量式全無系屬,因定非理也。   D、破數論派   諸數論者說﹕"為他顯示由相應與反破差別,分二種比量。其中相應語之 事境有五種,由宗等別故。"此敘外計(較本論稍廣)。   不知量境故 所立法能立 是廣語未說   不具勝隨行 語亦度非理 與宗義相違   無諍故非有 異如樹皮等 隨行皆成者   有一類隨行 余亦唯一果 親因亦成彼   非外俱過故 雖許亦相違 亦應成不定   喻由缺所立 故彼亦非有 非成由差別   障礙因非二 二式亦非理 最後者相反   遣一彼非理 非如具有五 由破一一敵   許為後邊者 敵答無邊際 應皆成反破   是為中間頌   其相應比量與反破比量,皆當聯系所量而觀察之。非一切支皆是因支,以 攝入相應與反破中故。且如有說﹕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藏文為﹕有 隨行故)。若謂此中以最勝有性為所立者,非爾。"不知量境故",非共相境, 則無比量,前已說訖。"所立法能立。"所立之法即能立之種類,無別異故。若 不爾者,言是能燒故,亦應能成聲無常也。復次,"是廣語"。極廣之語,理非 能立之因。以能立因是略說故。此復"未說"。彼復未說略說是因,以說一切支 皆是能立。彼未說之差別,非所了知也。喻亦非理,若能顯示成立所立者(是 喻),彼亦非理。"不具勝隨行"。當知樹皮等非具有一總類之最勝也。縱然是 有,未顯示者無隨行故。是為似喻。如是全無能立之義。于所詮分,失壞語( 能詮)分,若謂所詮非有過失,能顯示彼即是喻者,彼亦不然。彼非唯所詮有 過。"語亦",語說譬喻亦有過失,語不能顯樹皮等上有彼最勝及隨行故。"度 非理"。量度語喻亦非正理。無有合一之量謂如其喻成立所立也。如是以最勝 有性為所立,支分之相于一切種無所聯系也。《理門論》說當有聯系,謂立別 物定有一因為宗。此中先說"與宗義相違"。若謂諸別物是一因者,則樹皮等諸 別異物,許多因故,應違其宗。若不許者,則喻非有。亦是過失。若謂以有為 先是其所立,非是一性。謂顯是此之故。"無諍故"。以無諍故,非立果有因( 非以果有因為所立宗)。如是無諍,不應道理。否則既非是一,"非有",亦非 唯有為所立也。非是樂等之種類及隨行,"異如樹皮等"。若謂彼之總類一因是 所立者,彼亦不然。以諸別物無一總類及隨行故。若謂"隨行皆成者",不爾。 無譬喻故。以無常性及果性等所隨行故。諸余相應不聯系故。其因亦有不成、 相違、不定等諸惡過失。且不成者,以無一類及隨行故。不爾。以諸別物同一 果故。亦見"有一類隨行,余亦唯一果。"即無(一類隨行)亦唯一果。若謂于 薩 等(三德)見由隨行(生一果)者,聲等不異諸果,世間亦有眼等之識等 ,故此無定(不定從一類隨行生也)。復次,"親因亦成彼"。由是親因之果, 理應以彼比知彼之種類,非是聲等境者。曰﹕縱非聲等,然于士夫(神我)亦 應比度三德,以諸識後,現見歡喜等果故。若謂應說是于聲等外境,現見歡喜 等果者,曰﹕"非外,俱過故。"歡喜等果,耳等轉時,隨執異或不異,俱有過 失。若執不異者,則違害各著自境。若執異者,則違害比度同一總類。彼非聲 等外境之果,以聲是由積聚假立故。如于行相等假立業等。又隨指定或不指定 ,俱不如是,俱有過故。若謂指定由彼比度唯一總類隨行者,則違害彼有種種 自性。若不指定者,則應無別反破。以俱不指定故。總別一一皆成反破。此等 且屬不成過失。"雖許亦相違"。縱許有諸別物與隨行同一總類,其因亦有相違 過失,以不見多前行者具足同一總類,其諸樹等無一成就,彼亦非樹皮等之前 行。以有樹等之親因故。又所許因不但有相違過,"亦應成不定"。縱許樹等為 樹皮等前行,其因亦是不定過。如是樹皮、瓦片、陶器、莊嚴具等皆應具足樂 等種類及多法前行也。如是且說因三種過。又由立別物先有一因為宗,故"喻 亦缺所立"。不應許一切皆以最勝為先。應說樹皮等以樹等為先。"故彼亦非有 "。彼喻亦非有,以樹皮等是別物中有故(非離別物另有樹皮等)。及成立彼 等所立有一因前行故。如是余支(合、結二支)之相應因當知亦非理。言一切 之後而反破者,謂各別破除他計之後,而受持自宗者,稱為反破(按藏文﹕應 名破返,或遣返,即遣他計後退成自宗之義)。彼謂各別破除之方便有二﹕謂 譬喻相違,及所許相違。其中唯破他宗,"非成"。非能成立自宗,不見唯破他 宗,便能成自宗。如說﹕非質礙故聲常。唯說其是不定。雖使他宗不成,然非 是成立自宗。唯此不能成立聲是無常,彼亦不定故。如某河漲滿,各各破除雪 山融化等原因,而了知是降雨原因者,非唯由破除,"由差別",是由自體差別 而知。此由各別破除雪融化等而以江河漲滿為差別;否則唯各別破除降雨等錯 誤,亦應成為霹靂等原因也。彼言﹕破除他宗之方便有二。此亦非理。"障礙 因非二"。其障礙(能破)之方便,非唯二種,由顯示支不完具之過,亦能障 礙。如是且說反破之相,不應道理。"二式亦非理"。其中且說隨行反破(即用 反破成立隨行)。如雲﹕若從無而生,無生處故應成別異。此是說諸以生處未 先行者,即應不異可得也。一類隨行不可得者,亦應增益為相反性。其中且如 生處先行而不異者,都非所許(應是無生處為先而各異者,都非所許)。諸生 處為先,唯由說一類隨行(應是唯由未說一類隨行),應成顛倒,亦不應理。 由未說異,亦非即應一類隨行。若謂無過,無生處故即說應一性。如其所說, 未說其理。以諸別物一類隨行非有,故所說難皆無所成。若謂是遮一向決定一 性者,不爾。彼亦未說,應得其返。生處未先行者,未見一性一向決定,故應 得成總別性因(共得不共因)。種種隨行與反破等亦應無別。其中非有一向決 定,故非應說異。故僅未說因非成相反。反其所立則為應理。謂諸不異法有一 為先,一向決定故。彼相反者則應成異。如是雲﹕"最後者相反"。如是比度諸 同類法有一為先,謂由最後以無為先等,即應成異。非由最後比度以一為先。 彼亦應成異。此說諸別物有一類隨行故(諸別物定有一總類)。此與相應因是 其別異(信慧譯為﹕非有差異)。量式應雲﹕若別性非從一生,無生處故應成 別異,義謂應無一類者。謂諸一類相屬者,現見以一為先,非以無為先,亦非 以自在等為先也。說由最後反破者,亦"遣一彼非理。"如是量式不應道理。破 從無生,最後謂從最勝生,亦非道理。復次,"非如具有五"。謂說反破亦有五 種,如是則與最後相無有聯系。謂破一切他宗最後一性說為反破。"由破一一 敵,許為後邊者,敵答無邊性,應皆成反破。是為中間頌。"故說量式相全無 系屬也。此等非僅說數論之因不應道理,亦說相應與反破不應理也。已說因相 ,當說似因。   丑、破所說似因。   分三﹕A、破《論軌》,B、破正理派,C、破勝論派。今A、破《論軌 》   《論軌》中說﹕"不成、不定、相違之義,名為似因。其中僅說不成等例 喻,未說其相。如雲﹕眼所取故無常,是不成因;無質礙故常,是不定因。勝 論派說﹕從根生故(信慧譯為﹕根所取故)無常。是一相違。數論派說﹕因中 有果,有乃生故。是第二相違。"此是敘計。下破執雲﹕   由于論軌中 未說不成別 亦未說錯亂   彼亦屬不共 亦相違決定 相違總同   一不成不共 未說相反由 及違害所樂   其中"未說不成別"者,謂隨一不成等,有多種差別,皆未宣說。"亦未說 錯亂",亦未說其差別(共不定等)。"彼亦有不共,亦相違決定。"當如吾等 所說(有六種不定)。"一相違總同"。勝論派說總同與從根生是常。于常、無 常俱可見故。此是不定,非相違因(總同即共不定)。"一不成不共"。謂第二 相違,是不成與不共因。何以故?謂先已生而更生者則非是有。此是成立一切 (果法)于先已生中有。非從先已生中生也。縱然許彼亦唯彼有(是不共因) ,此非相違,以不成立相反義故。"未說相反由,及違害所樂。"故是缺少。彼 等之中所不能攝,亦不能說非是似因。以是相反及能害之因故。   B、破正理派   諸正理者說﹕"有錯亂者,即是不定。非有差別。"說﹕"違宗所許是為相 違。余相違,非他。"說﹕"為抉擇應時義故,所列舉者,名時相同。此應成不 定。"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名同所立。此非不成。"說﹕"延時而說,名 過時者,此是不完全成立所立故。"正理派者說﹕"有錯亂、相違、與時相同、 所立相同、超過時等,是名似因。"此敘外計。   次破雲﹕   所謂有錯亂者,即是不定。如是非有差別。為從何不定?或簡別他,或應 時者,非有。如說聲之總別所有,是二者之德。若謂﹕此總非聲,是障一定故 。若彼應是所立種類,彼亦是障此一定也。曰﹕如是亦無差別。當知如是亦于 若無所立,若彼所余,若彼相違而轉。以義了知,非一切種皆是錯亂。如前已 說。若謂由違自宗所許名相違者,如勝論派說﹕無質礙故非是能造﹕如諸極微 。如是觀察違其所宗而說者,是能立之過失。"余相違"。謂亦獲余相違過,非 唯似因。此中雲﹕非質礙故。其不成義是因過失。雲﹕非是能造,亦是宗過, 違先許故。若謂﹕若彼俱犯不成與相違者,則與宗過相違。以量式中頓犯二過 相違。彼復誹謗余之作者。曰﹕雖然如是,若如作者量式,復以余法相違而顯 示者,彼亦應說即不成性。其宗過失亦"非他"。其中舍置自宗不成義,無余一 違宗過失可說也。說作者為他法自在,與他自在等。余者之量式無所相違,如 說射箭與此所射。此中數論者作如是說。最勝非因,非有思故。其中遣除,謂 非離最勝有他故,是為不共。即不定因。若謂說離別物是他者,可成相違。然 "非他",謂彼唯是能立之相違,以成立相反故。非是自宗相違。說為抉擇應時 義故而列之因,名時相同。如說我是常,不異身故(應是﹕異于身故。如信慧 本)。此中非由不異身故(異于身)觀察其我。"此應成不定"。何以故?謂常 如虛空等,或無常如瓶等,以于二者俱見不異身(異于身)故。為此是常,抑 是無常?而觀察之。故此非異不定也。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名同所立。如 說﹕聲常,非所觸故,如覺。此中聲上,非所觸因極成故,"此非不成"。此非 于彼為不成因。由何說與所立無差別而名同所立?然此中譬喻與所立相同。可 作余觀察,謂喻與所立無差別之因,名與所立無差別。作是觀察,是同所依事 多谷者,非一切皆能得也。縱是所許,因亦不成。此非與所立無差別之喻。然 是語總(此上數句,似有錯誤)。是故非唯不成,亦是似因(應是﹕非是不成 似因)。如何為不成?若法說為因,而于有法不成,或立敵隨一不成,或猶豫 不成。說延時而說名過時者,如說﹕聲是無常,如瓶。問曰﹕未說其因。乃說 ﹕所作性故。此是不完全說,或為決定而後時說,俱不說為似因。何以故?" 不完全,成立所立故。"且若是不完全說者,由缺少故是不完全(缺少因支) 。以非有故,非是似因。若為決定後時說者,如是因相應理,能成所立,非是 似因。如因處而有,彼非似因之相故,此非是似因也。   C、破勝論派   諸勝論派說﹕"似因有三種,謂不成、未顯示、懷疑非有之因。"此敘外計 。次破雲﹕   若如勝論者 無有或相違 相反說不全   所說不成,且非似因。謂或于喻無,或不極成義。言為因義故。其或字是 觀察之聲。如是則于喻已極成也。若謂是說所立不成者,如是則言為因義,應 成相違。言應顯示極成為先者,此中當說于系屬時,已善極成。非有者謂無, 則非疑惑。有角是已成故,既極成已于彼說喻。如雲﹕若是有角,則是馬或牛 也。若謂非有之因即是非有,二意之因即成疑者。曰﹕且非非有之因,唯非有 者,不能了知。如是唯非有,無能了知。然是"相反"。其中由于有角、非馬智 生,而非彼智。由成立相反故,是相違性。有疑惑之因,當說為疑。"說不全" ,如說是有角故,是牛。非唯彼等便是疑因。然是不共。如說﹕六句義是耳所 取性。彼于一切中無,于眾多境是猶豫因。若謂于二別法俱見故,彼即是總。 如豎立者。彼不應理,由無所反,彼如是現。由是有一實故雖無疑惑,然于地 等則是猶豫。從彼一切皆返,非有故。故不說余一切疑因皆是不共也(此等義 尚須研究)。如是當說眾多相違與不定因。如說﹕為由地等合集而造身?為由 各自種類?便成疑惑。以五因可得故,及破由異類造故。當說疑經"不全"也。 此復總由現見,由鄔波羅白色,定見德性、能依性、無德性等。非是疑惑。故 諸非決斷之因,不應說彼總,于現見中是猶豫因。彼唯缺少。若謂非有之因是 無,猶豫之因是疑者,何所立無及猶豫,皆未說故。如是是說少也。如有立聲 無常,未說是眼所取,當于境猶豫。如以煙等成立火等。如是勝論派之似因難 以成立。已說因及似因。   集量論略解卷三終   卷四﹕  觀喻似喻品   分二﹕一、敘自宗,二、破異執。初又分二﹕(一)說喻,(二)說似喻 。今(一)說喻﹕   所說三相因 善住于宗法 所稱余二相   以譬喻顯示 所立隨行因 所立無則無   同法及異法 當說為譬喻 以非遮而遮   如是無有相 由非作故常 由壞此果性   此說則不遍 非樂等合離 共不共相違   亦應成能立 一一俱未說 故說為二喻   如自所決定 欲生他決定 說宗法系屬   所立余應舍 非是離于因 別說于譬喻   為顯因義故 比度非無義 成因系屬故   說二譬喻者 喻應為別有 別則同世間   彼等說喻時 但說諸同法 舍能立所立   成單純比度 于彼異法中 為非遮比度   彼異法量式 異品同時說 若宣說返者   或立所立因 或是彼差別 同說應無窮   唯宗法是因 有誤亦應成 俱說不成者   九中俱亦有 已說譬喻   言"所說三相因,善住于宗法,所稱余二相,以譬喻顯示"者,謂諸因明論 中,僅說宗法性為因式。如說此所作故,了知聲是無常。所余二相因式中未說 ,為彼義故當說譬喻。"所立隨行因,所立無則無,同法及異法,當說為譬喻 。"言隨行者謂一切行。言同法者,且如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說諸勤勇 所發,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如是于異法亦說諸常住者,見非勤勇所發,猶如 虛空。當說此中亦是由能立門,成立所立。于同法中,決定當說諸勤勇所發, 見彼無常。則異法中亦決定當說,所立無處則無。即是顯所立無處,無彼因也 。"以非遮而遮,如是無有相。"如是說前者是非遮,後者是無遮(《理門論》 雲﹕"前是遮詮,後唯止濫")。如是則不許常法者(如經部師不許虛空有體) ,亦成異法喻也。後以何緣,第一說因宗所隨逐,第二說宗無因不有,不說因 無宗不有耶?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若謂﹕若如 瓶喻,如說因有宗必隨,如是亦應說宗有因必隨也。曰﹕不爾。不應說故。瓶 是為宗所隨之所作性,差別而說故。顯示語義,主要是顯示決定之義也(此數 句文尚應研究,與信慧譯本也大有出入)。復次,"由非作故常,由壞此果性 ,此說則不遍,非樂等合離。"(《理門論》頌為﹕"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 常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非樂等合離。")若依同法門(先因後宗) ,說諸非所作皆是常者,則應以非作,證其非所立之常。如是若依異法門(先 宗後因),說凡諸無常皆是所作者,則應以無常證所作性,亦非所立之宗。勤 勇所發性不等遍之因,應有過失。謂如電等,則應是常,及勤勇所發性,是其 過失。若謂縱有彼過,若了知所立之因,不顯示等遍者,離無常外容有他故, 則不應說所立無處因定非有。若唯依有事者,則瓶無常性亦應由勤勇所發,無 則不生。則不應說觀待外義而顯示。當說等遍之因成立所立。于此時中唯以義 說,所立無處因定非有。不說異法喻。若時俱說二喻,爾時顯示異品唯有(此 句似有誤)。等遍者顯示所立無處因定非有。則不應說能立所立之因顯有同法 。如是亦是障礙因隨成所立,非遮其義(此諸句尚須研究)。以說同品有及二 故。(此段文,信慧譯為﹕"若指定為﹕諸非勤勇所發則定是常,無常亦唯勤 勇所發,容成彼過。若時指定唯非勤勇所發是常,非說勤勇所發。爾時則無過 失。此即是說常住于勤勇所發中無。如是此中說無常從勤勇所發,以指定因故 ,則余非有。是由說者意樂所指定故,于勤勇所發性說常性非有也。曰﹕此是 異法。若非爾者,如于常中無勤勇所發故,比量無常性。如是勤勇所發,常性 非有故,比量非勤勇所發。故是成立非所立宗。故應顯示唯因于所立無處非有 也。若于此中顯示所立無處非有性者,則說無常性是勤勇所發,當有何過耶? 如說常性是所聞,于無常非有故,此不共因亦應成為常住之因也。若謂無過, 如說無常性是勤勇所發。此中勢得成立所立常住。如是說常性當是所聞,非能 于常住顯示為所聞性。若勢俱得二者,吾等亦許。或以勢力或以余事俱顯示故 。若是顯示因遍隨所立轉者,彼離無常更無余事,則不應說﹕所立無處因定非 有。若唯有者,則勤勇所發性若無,瓶之常性亦非有故。則不應說觀待外義, 此即是喻。當有過失?曰﹕周遍之因,當說隨所立轉,以于此位勢顯所立無處 ,因定非有故,不應說異法喻。若時俱說二喻,爾時是唯顯同品有。周遍者, 謂顯所立無處因定非有也。如是則不應說因隨所立轉也?此亦是為遮所立隨因 轉。然此遮無義,以說同品有二相故。)此中當說﹕因之余相,以宗法性,即 由因顯示故,義定應說唯同品有者。如是由言唯同品有,則于異品唯無同品, 應得遮義。彼無處無,是唯無處非有,非異品無我等。如是此中是唯所立無處 無,非于余處。若以異品能了所立者,則成相違不相違眾多因,謂正有之相違 ,及所說正因,由當說之同法喻應成不定。其非質礙性于常非有,亦應顯示是 由于有事,非謂由余及相違無事。由是言非勤勇所發者,以勤勇所發與無常性 相系屬故,由無無常則當顯示無因。異法喻者,謂于常非有,顯示因為無性, 非是顛倒。縱非說非所作故常,然此中以虛空等常為宗,即成立非所作也。如 是由俱說對治品相違與不定故,則不應說。(以上諸文似均屬反面義,尚須研 究。)非單說一一相應成過故(非只說同法或異法,俱犯過失)。如是則是說 世間量式,非是所立法如實之因相。應成不定故。為二種俱于喻語中說?為說 余一種耶?以是因故,二種俱說。若不爾者,"共不共相違,亦應成能立,一 一俱未說,故說為二喻。"(單說同法喻,有共不定。單說異法喻,有不共不 定。二俱未說,有相違過。故當俱說二喻。)若只說同法,則亦當通彼無處, 于共因生疑。若唯說異法,則于所立種類亦無,當成不共。若二俱不說者,則 于同品不轉,于異品轉故,當成相違。故定當說能對治品,俱治相違與不定過 。若對已少極成者,則隨說一相亦成能立。如聲了達二義故。隨以一相,能俱 顯二義故。是以義勢俱說二相。比知其義亦應觀此理。于所比事,定取此因已 ,次念余法彼同類有,無則非有,引生定解。是故雲﹕"如自所決定,欲生他 決定,說宗法系屬,所立余應合。"謂為顯示宗法性故說因言,為顯示彼所比 事及無則不生性故說喻言,為顯示所比事故說宗言。此外更非有余能比支。此 中遣除他宗所計樂知合、結等支。若如是者,喻言亦應非他,以為顯示因義故 。如不別說合支,此支亦不應說也?亦非如是。"非是離于因,別說于譬喻, 為顯因義故,比度非無義。"謂三相因中,已說所立性與因言,故為顯示因之 余相,故說喻言,亦有意義。若如是者,"成因系屬故,說二譬喻者,喻應為 別有。"若因言唯說宗法性,為成立因余相故,當別說喻支。亦非如是。"別則 同世間"。如是則如同世間(所計量式)之喻與因無系也。"彼等說喻時,但說 諸同法。"謂世間人說譬喻時,唯顯示同法,如雲所作性故。"舍能立所立"。 謂彼量式中,無有所說"能立所立之因"。"成單純比度"。以彼量式未說為因義 故(單純比度即與因無關系之喻。比度即喻之異名)。唯顯比度所立。如說﹕ 彼如瓶,所作性故無常。若謂由異法宣說能立所立者,彼亦不然。以彼異法亦 不能顯示能立所立之因。何以故?以彼亦"為非遮比度,彼異法量式,異品同 時說。"謂彼亦只說于常住見非所作。如世間人將非所作性與常住性,顯示同 時成立也。(意謂若說"所立無處因定非有",則顯因義。若僅說"常住見非所 作",只說明二事同時有,不能表示因義。第一句"為非遮比度",義尚不明, 尚須研究。)遮者,為遮常住與比度(此說﹕為遮常喻,與頌文相返)。如是 此中,若離因義別說喻者,當唯說喻,如世間說。若謂雖未說因,然由說喻亦 能攝持所立也。彼亦不然。彼中亦"若宣說返者,或立所立因,或是彼差別, 同說應無窮"。(信慧譯為﹕"俱因,唯所立,或彼差別喻,其喻應無窮,異品 當無返。")若如是比度者,如說﹕如瓶所作性故無常,如是聲亦爾。此則成 為說瓶是無常。亦不成顯示聲之決定。若謂﹕是說如瓶等無常,非如虛空常。 唯比度所立者。此則是顯從虛空等返之所作性。若謂﹕比度所立差別,無常如 瓶等者。如是則是說從衣等返之所作性.非與一切所立相應。亦與宗義不相系 屬。唯以無常為宗故。如是比度義皆不應理。(上說三種立喻皆不應理﹕一、 給有因之宗為喻,二、給唯所立宗為喻,三、給宗之差別為喻。如說瓶是所作 性故無常,則是立瓶為無常,應更舉喻。其喻之無常,復應更舉喻。所說相同 故便成無窮。此諸喻亦不能遣其異品有,故信慧譯文較善。)若謂因唯是宗法 性故,喻應離因別有也。若爾,亦"唯宗法是因,有誤亦應成。"則諸似因亦應 成因。"俱說不成者"。設作是思,若唯說同法喻,由彼容有錯誤之時機,以于 異品亦容有故。若唯說異法唯無,于彼當成不共因。若俱說二喻,則過非有也 。曰﹕彼亦有過。"九中俱亦有"。九種宗法中,初三及末三之第三因(即第三 句與第九句),雖皆說二喻、仍容有錯誤也。已釋譬喻。   (二)說似喻   無因所立二 異品未作無 隨行倒二種   無隨行亦似 無因等無喻 隨行顛倒等   未說系屬故 非有系比度 是中間頌   其似喻中言無因者,如雲﹕聲常,非所觸故,如極微塵。言無所立者,如 雲﹕如業。言無二者,如雲﹕如瓶。其于異品轉者,如說凡諸無常,彼非所觸 ,如現見業,如極微塵,如虛空等。此等諸同法喻,若與所立法相系屬者,當 各各說彼極成法。若對不許虛空等常法者,則有法不成,無二中攝。隨行顛倒 者,諸同法喻,如雲﹕諸無常者皆勤勇所發性,猶如瓶等(倒合)。諸異法喻 ,如雲﹕諸非勤勇所發性,見皆是常,猶如虛空(倒離)。若都不說隨行,唯 說因與所立義,及彼異法同時有,如雲﹕勤勇所發故無常,常故非勤勇所發, 如瓶與虛空(此是無合無離)。有說雙具合離者即是譬喻。其二隨行顛倒者亦 說為似喻。此復攝頌雲﹕"無因等無喻,隨行顛倒等,未說系屬故,非有系比 度。"(無喻應為非喻)   二、破異執。分三﹕(一)破《論軌》,(二)破正理派,(三)破勝論 派。今(一)破《論軌》時。《論軌》中說﹕"決定顯示彼等系屬者,是為譬 喻。如說瓶等。"從此敘計。下破雲﹕   不應說彼等 非互所立破 亦非唯同法   顯示其俱行 若義亦說余 不應說異品   若異品顯示 無不生系屬 不取所立者   則應全非有 由彼成余故 即由顯能立   應得非樂常 非唯一喻過 如前已宣說   何為不顯示系屬者?如雲﹕諸勤勇所發,彼即無常。如是言如瓶等,亦不 應理。以所顯示非譬喻故,唯以爾許,不能顯示無則不生故。復次,"不應說 彼等"。何以故?"非互所立故"。若二俱有無則不生之系屬者,如說勤勇所發 故無常。如是亦應說,無常故勤勇所發。是故應說,是顯示因系屬于宗。"亦 非唯同法,顯示其俱行。"唯依無常性,非能顯示因不錯亂。"若義亦說余"。 若謂說諸勤勇所發,彼即無常。義勢亦說于常非有者。如是則"不應說異品"。 若以義了知成立所立者,則說因與異品無則不生之系屬,復何所為?"若異品 顯示,無不生系屬,不取所立者,則應全非有。"若由表門顯示常住非勤勇所 發,即能成立勤勇所發是無常者,則不舍少許也。何以故?"以彼成余故"。若 非所立宗,由彼常住非勤勇所發性能成立故,則此勤勇所發成立無常,無少許 所作也。"即由顯能立,應得非樂常。"若常性與非勤勇所發,由表詮門能顯無 則不生者,彼則定應許為常住.非勤勇所發與常住,亦應互成無則不生也。如 說常故非勤勇所發,如是亦應說非勤勇所發故常。以顯示彼與異品互相系屬故 。如是亦非所樂,以彼與異品,無則不生之系屬非有。以于二者非有無則不生 之系屬,故不應說彼與異品之系屬也。如雲﹕"如覺性、瓶性,說為不極成性 之喻。"此中是唯說系屬之喻故,是為成立所定說義。故似喻性不應道理。彼 是說"請常住者彼非所觸。"此是似喻,以非能顯諸非所觸(與常住)無則不生 故。(如雲﹕"聲是常,非所觸故,如覺、如瓶。"其覺喻,所立法常性不極成 ,即前似喻中無所立者。瓶喻,所立法常與能立因非所觸,俱不極成,即似喻 中無二者。若不與宗因相違,則不能說明是否似喻。)"非唯一喻過,如前已 宣說。"非唯一不成義者是似喻過。如前已說。(倒合離等皆是喻過)   (二)破正理派   諸正理派者說﹕"由所立同法,通達彼法之喻,是為說喻。由彼相違,是 顛倒喻。"此敘計。   下破執﹕   能了不見彼 俱說應無義 異門余成故   不合所立法 觀待于說喻 言如是結合   于所立如是 結合不應理 總唯說為因   別依自隨行 非具對治品 別門亦應爾   此亦若離因義,喻別有者,則不應說喻定系屬于因義。如是言所作性故無 常,猶如虛空。亦應成喻。故所立之異法、同法,于有性及所聞性等亦皆容有 。復次,若喻由前簡別,則普取所立之同法與異法。"于了不見彼"。以不說外 義之喻,言了解所立法,應亦不能通達彼法也。若謂通達彼法,于因等後為簡 別者,如是亦"俱說應無義"。則言"通達彼法之喻",如是俱說應全無義。雲何 無義?以言通達彼法者,由成就同法,義得成就所立與彼相違法。除此無余通 達彼法。言譬喻者,亦是說具彼極成之法,謂于何義是與世間假立之覺不同( 信慧譯為﹕與世間覺相同。較妥)之喻。且說通達彼法(為喻),不應道理。 以"異門故"。以一切支皆是通達所立法之異門。故不能得彼也(信慧譯為非得 彼功能。意謂喻無能通達彼法)。 故應說一,謂由所立同法,或由異法,成 立彼故。除此無余能通達彼法者故。   又若謂﹕言由所立同法,通達彼法者,是所立有法之增語者。如是亦由二 者成為有法,非由說了達義也。若汝謂由成就所立與能立法是喻義者,則雖成 就二法,由語義結,亦不能通達所立之義,前已說訖。此中亦唯以能立而比度 ,則所立法亦應說無窮。說喻之果亦非為立已成之法。何以故?以"余成故"。 謂果由能顯因亦如是成故。否則此中由同法喻之所成辦,則非是果。余者有說 ﹕通達彼法,是喻之喻。彼亦"不合所立法"。 亦聲,謂所立同法,與異法亦 爾,"能了不見彼"故。問于何、由何、何者、何事不合所立法耶?謂于此所說 同法喻。由喻、所立之所作性等,不應合于同法。由瓶者,謂所立之所作性等 為同法,是由通達瓶之所立法、能作所作之關系,非由有余法而為所立同法也 。彼二句語亦由顯示義之喻故,失壞語支。故喻非理。"觀待于說喻,言如是 結合。于所立如是,結合不應理。"此中言如是者,隨總結合,或別結合。皆 不應理。一切之總,不能言如是故。若謂﹕且結合說,所作性如瓶;不結合說 ,如虛空等非所作性。曰﹕"總唯說為因"。總謂所作性故。唯如是說,言聲之 有系屬故。喻與所立非是一義,言如是成無常性,不與外義相結合。不爾,應 成無差別之總也。若謂﹕成立所作性,是與差別結合。謂此所作如瓶,非如衣 等。彼亦非理。何以故?"別依自隨行"。決定依自者,謂是差別,非如瓶等, 所作從非聲發故。如是亦無結合(意謂別則瓶之所作與聲之所作不同。瓶是從 泥團等生,聲是從顎齒等生,各依自轉。法喻不能結合也)。異法合者,如說 ﹕非如虛空非所作性。若謂二遮,是唯遮所作性者,則不成為彼因義。若謂不 遮所作性,是為遮與彼俱行之常者。亦非如是。何以故?"非具對治品"。未說 因性是說所作之總,由有所作法,則非有對治品之時機。若為遮彼結合異法, 為遮非所作俱行之常,亦未說結合。由是亦非具足對治品。由同法門亦無以所 作性通達無常性。其具有彼對治品常性,由何能遮?若謂常性不極成故,唯由 異法能遮常性者,如是則"別門亦應爾"。若不說同法,由差別門,亦應能遮彼 法對治品俱行。如說﹕是所聞故,聲是無常。瓶等無常,由與非所聞俱行,遮 無常故,應成非所樂之常性。由成立無常性相同故,此中亦應成常性,言勤勇 所發故,猶如電等。由于同法(似是異法),此中全不應理。何以故?由非如 虛空非所作性,故彼非常。非唯非所作,為常性因,以由無彼不成為常(此句 似有誤)。無常性因,非質礙等,由無彼故亦非能遮無常性。虛空觀待語義理 可結合。何以故?以非所作性以外之常,無有少許。猶如虛空。于無常性,亦 說如瓶,故是無常。如是結合亦不應理。(以上諸文是破合支)于結中不說重 述。彼非別支,不應宣說。(此文似有誤。信慧譯為"結由重言,非是余支, 故結非理。")原意似是說﹕結支是重述宗義,故非別支。)   (三)破勝論派   諸勝論者說﹕"二俱極成者為喻"。對彼亦雲﹕   說虛空喻式 或非語一分 不說隨行相   彼是喻影像 能立結合義 自續亦無義   言俱極成者,若謂宗因于虛空極成,以是彼德故。   則一切皆虛空成喻。若謂所立法于何成就,彼即喻者,則語支分不應道理 。"不說隨行相,彼是喻影像。"若不顯示因與所立之隨行,彼即似喻。二者之 喻如前配說。"能立結合義,自續亦無義。"若喻是自續(即自在義)者,則應 說非因義之一分也。由是則能立非有。亦非結合之義。如前已說。(本品釋文 過略,與信慧譯本出入亦多。須更研究。如得西藏大德的注釋,當詳加校訂。 )   集量論略解觀喻似喻品第四終   卷五 觀遣他品   前說量有二種。有許聲起亦是量者。(即所謂聲量。謂由發語聲為因,了 達其所說義。故名聲量。)   聲起非離比 而是其他量 由遣他門顯   自義如所作   聲于何境,由無則不生之系屬,即由此分。如所作性等,由遮余義而顯示 自義。故非異比量(說聲量亦是比量所攝)。有說﹕種類之聲,是從各自差別 而成。為于所說起決定故,是差別聲。答彼頌日﹕   諸異無類聲 無邊故亂故   聲謂能檢。且如有等種類聲,非是實等之能詮。以無邊故。言無邊者,謂 諸異法不能與聲系屬。無系屬之聲,詮義亦非理,僅能了知聲自體性(如聞異 方之言,僅聞其聲,不能了解其所詮義)。又錯亂故,如有聲,既于實轉,如 是亦于德等轉(實是有,德等亦是有。故有聲于實等皆轉)。有錯亂故,當成 疑惑.非是能詮。有作是思。唯種類聲,或唯具彼者,易系屬故,不錯亂故。 答日﹕彼等亦   種類或具聲 非別詮異義   如是言有實、有德、有業。其異義之實等聲,應不成為共同所依。然如是 見,若有或具彼,于實或德皆不能有。當說為實之有也。(意謂有等種類聲, 非即實、德等。應說為實、德等之有。用第六轉聲。)   又攝頌曰﹕   功德與有德 說別定異故 同所依之實   及聲皆極成 系屬由有系 法所引而說   如是由所作 說事非由余   系屬非決定能相系屬,容有余障礙故。要由有系法,方說為系屬故。非由 自法能說系屬聲。以此為例,。   由此種類聲 詮說不應理   有說﹕與諸異聲同所依故,易系屬故,不錯亂故,當說唯具種類。彼亦非 理。   無自在非具若如是者,則實自性,當由有聲差別而說為實,非直言實。由 彼不引瓶等異法故,則彼于諸異性非有共一同所依。無與非所作非有共同所依 。如白與聲。于說自德,由實差別而說故。由有,不于實引甘美等。   如是此中亦應成異。又日﹕   假設非有故   假設故者,謂聲語自體或種類。假立于彼轉及具有彼。若何于何所假立義 ,即說彼為非真實義。相曰亦非有故。言具彼者,為由功德相同,而智轉移, 此同非有。為由功德饒益相同,亦非有故。如何智轉移非有?以假立者,   如說民為王 覺相各異故   如雲彼人即我自己。于奴僕說自聲者,非于王與奴生相同之覺。于具彼假 立種類聲者,亦有﹕   次第而說者 如花螺等白   于何智相同者,現見次第而說。譬如說﹕君陀花。   俱穆陀花及螺貝之白色。其頓說者,如具彼種類之聲,非有智轉移之念。   于德所益事 無覺亦應轉   若如功德所益之玻璃,而具彼功德事者,則于實轉之覺,應不待于功德轉 之覺。如紅玻璃覺之事,不待所依。諸未熟悉之人,都無異覺故。又﹕   雜相于一切 皆應成倒智   一切聲智,由與義合雜,皆成錯亂,猶如玻璃,則一切知皆非如義。復次 ﹕   總等與多性 及諸頓緣者 饒益應相違   諸能緣眾多者,如白等功德。譬如說﹕瓶、地造、實、苦、甘、香等,爾 時功德饒益則應相違。爾時由功德相,不能與實成一。無差別故。于一境上亦 不能由功德相而領受也。若謂一次即能了達瓶等事者,破曰﹕   見瑪瑙眾色   若謂一切皆是瓶故,故能同于一時各各皆能饒益,于瓶等事無所取故。其 見瑪瑙一切雜色者,是頓得一切事也。   彼等諸異法 具彼過相同 類性或具性   由何不相合   對于異體,亦決定應說。謂說種類為異體,及于事類假立為異。如為具彼 所說過失,一切應說。以于所說種類,亦可增益聲自性說為實故。由是說具種 類及種類性等。此中亦當說如何有過﹕   說具彼為異 彼如前已遣   于種類聲,言已遣者,謂前說﹕諸異無類聲;及說。   于具種類亦應說。若謂種類者,唯由具種類而說,非由異法自性而說者。 若如是者,   唯具彼應觀 為系或是有   言"唯具彼"者,具被亦當成事緣或系屬功德。如說攝略、作用、益他等, 說為系屬。由他共稱,異事無亂,為系屬故。對彼亦如前已說﹕"種類或具聲 ,非別詮異義。"   瓶等具彼義 若衣等不轉 彼總義如何   總是于多法俱轉者。于具總之瓶等,豈有衣等轉耶?   彼等之總,為如何耶?若謂﹕說具總者,其增益為彼總之義復為何?若立 有聲,是詮總之言。其有等上無復有等故。不應說于彼轉。是故若決定許有總 義者,彼亦于義非有。故曰﹕   唯聲義相同   具彼之瓶等,是有聲所詮故。具彼與有相合者,前無少極成。   許彼無因緣   于諸異聲,不見不異之因緣。故彼亦不應說是總。   如是諸所別亦非有。若謂由有聲,于不異有功德之實轉者,如極青等,亦 許于瓶等轉,故成為能別與所別者。破曰﹕   若一如青等 非爾縱然許 類無類故非   應成為所系之功德。亦非如是。以青之聲,無極青等。由余具彼不應道理 。說青系屬,非是聲義。復次,縱然許彼總,由于種類更無種類,故亦非總。   縱許有總,然于青等,亦非有如青總所分三類之青等功德。諸許具彼瓶等 種類之差別故,則許于實轉之瓶等之差別。故此亦不應觀察。如是于聲,雖非 所詮,然由義引當許瓶等為其差別。則瓶等具彼之義,定無少許聯系。   義引不決定   言由義所引者,謂由義之勢決定生起。如雲﹕晝間不食,則決定夜中而食 。此中言有,不定為瓶等故,是猶豫因。非有義引。故雲﹕種類聲,是與異系 屬之總,具種類之能詮。不成任何解答也。   故聲亦遣他   故如前說,如所作性等,聲亦是由遣他門而顯自義。   又曰﹕   所詮雖眾多 聲非皆能了 與自隨系義   是遮遣之果 聲亦非能于 眾多法義轉   唯于所結合 非由聲德等 是諸攝頌   若唯遣他是聲義者,如青蓮等者,如何成為共同所依,及能別所別事耶? 雲何不成?如總導者,是諸差別聲之遣他故。非有彼過。   遣異義別故 了自義異愚 一無異果故   能別與所別   若依青蓮等聲,亦由遣他之別,而遣除自義之差別故。如豎立與鳥落等, 聚于一遣他自義,而成為共同所依。如是彼等各各,于各自之差別成猶豫因, 非由具余聲成能遣故。由有如是事故,亦成為能別所別。謂如一所依,彼既非 青,亦非是蓮。如何既是青,亦是蓮?茲當說﹕   彼非唯是青 亦非唯是蓮 聚是所詮故   由青與蓮聲,與彼一切結合,非單一種。若單一者﹕   如顏色無義(信慧本為"如字應無義")   如雖有尼聲與羅聲,然誦尼羅,都無有義。此亦如是。若謂;說顏色時, 其尼羅聲不生少分義解。為斷此攻難,曰﹕   顏色無少義 然由彼二語 能了彼所詮   彼亦了單義   如尼聲與羅聲,為尼羅聲所空。如是蓮與青聲,亦為,聚聲所空。如說﹕ 尼與羅聲,不生少分義解者。對一彼亦應說,種類青是尼聲之所檢。當了解單 獨義。   若具彼功德之所詮者,亦是具實之具。如顏色為義所空,如是聚義亦是彼 名言所了也。若是異聲宣說,由義之勢,即是宣說異義。是故遣他之聲義中, 共同所依及能別所別,亦皆應理。于余義中則聲義非理。何以故?以于彼中, 支與有支之義,與彼所依,為異、為不異耶?且非不異,   應互成一故 聚非有一性   若聚是一者,則蓮與青義應非異。以一義中非是他故。彼等亦應互成無異 。復次﹕   聚應成眾多   以聚者不異多法,故應成眾多。由此義故亦非是有;即許為有,其聚與青 蓮義亦非有共同所依。以于一事轉者,   聲非舍身義   若單獨義,是青與蓮聲之義者,則自與聚中,由何一能言彼等即此,而成 共同所依?若謂無彼過失,以總中攝別故。彼二別義同一體性者,是由總義。 為令了知具差別義故,故合說二者之事。如是二者即是共同所依,以具聚義故 。曰﹕此中且如青聲,詮無異義,非是種類。青聲之總若不詮實與種類,由何 觀察攝入差別與實、種類之中?若謂如青,其實亦為總所詮者(信慧本為﹕具 青之實亦為總之所詮)。若有彼差別者,則羅婆與鄔波羅等亦應為所攝也。然 如是非理。何以故?前已說故。謂前破具彼種類時雲﹕"無自在非具等"等,已 說不成。又說總中攝差別故,亦不應理。由何非理?   疑故非遣他   見由總聲,于差別聲,生猶豫故。由何生疑?則以彼柱說不應正理。若謂 雖如是,然由差別聲,義即了知總,無錯亂故。應作是說﹕于差別中亦攝其總 。   此亦非所詮。非遣他故。謂青聲,如鄔波羅等,則青等非遣他。故應說為 攝入其中。縱然許攝,亦是攝入所詮之中。若謂二者俱是差別義者,則成異門 之聲。現見﹕   一應成異門   異門之聲,謂對不了解者,及眾多義。為令了解前義故,更說余異門也。 若如是者,則成為異門聲之聲。諸異門聲謂仍詮前義,非頓時說。如是即由青 聲,了解蓮義。則亦非有能別所別。此上且說不異品之過失。   如對不異所說過失,于異品亦爾。謂計異者,離諸聚法,別有一聚性,為 彼聚性于諸聚法,抑諸聚法于彼聚性。若一切轉或一分轉,皆定非有。即許為 異﹕   異則亦非二   彼中亦非有共同所依,亦非有能別所別。彼為義成一?抑聲成一?若義成 一者,為德實成一?抑具彼成一?如是若聲成一者,為說德實成一?抑說具彼 成一?當如是觀察。其中﹕   義之實與德 若于一轉者 總別二非有   若青功德,與蓮之種類。于一實轉故,則共同所依與能別所別,皆成非有 。青德非具蓮之種類,蓮之種類亦非具青德。   具彼二亦無   若時青德與蓮種類具總法者,爾時則無共同所依。   于他轉之實中,能別所別事,或二者于一,亦非是有,以總別不相合故。 以上且說二者于義非有。如二者于義﹕   如是聲應是 唯說類與德   若聲唯詮說種類與功德者,極相異故彼亦非有。彼等之共同所依亦非有, 未說系屬故。彼聲亦非有能別性(似是"非有能別所別")。以上且說﹕唯詮種 類與功德,不應道理。   于說具彼中 應成同不同   若種類與功德之聲,詮一別實者,故彼所依應成相同。若詮異能別實者, 故應成不同。由其不決定故,無共同所依。若謂﹕   同故不樂說   若作是思﹕且受共同所依,是相同故,不樂詮說者,無系屬差別(雖有系 屬等差別,然不樂詮說,以且受共同所依相同故。信慧作﹕"不樂說不同")。 若于何處有同覺之因,即說彼為共同所依。其中雖有花未開放等諸余差別,非 所樂說也。此是無盡攻難。   俱遣二者而攝持等,乃至幾時有義,爾時于彼聲有作用,即應樂宣說彼也 。若有系屬者,非是所樂說之差別,則如何宣說有事耶?又曰﹕   牛馬等亦同   若牛馬等,亦由牛性有等系屬都無差別。于彼不樂說總,而說彼事。如蓮 與青等,牛馬亦應成為共同所依。若謂﹕   彼未差別者(信慧本為﹕"彼是行相別")   若作是念,牛與馬等有形相差別,各各遣除種類之因有別,如是各別宣說 ,如何不樂說?彼非如蓮與青,如是亦非應成為共同所依也。若如是者,   應成多聚集.又所許亦無   由于一事多總能顯故,應以多形成為聚集。然不見有是事。又言同者,謂 牛與馬等,未說所依同不同故。   牛性有等非是能顯。其中若說同者,應成共同所依。(信慧本為﹕"又, 同者,謂牛與馬等,應成所依同與不同。以非所詮故,及能顯有性等,並牛性 等故。其中亦若不樂說不同,應成共同所依。)言"所許亦無"者,謂許為有共 同所依者,說蓮與實等為有。彼亦應無得也。若謂總是能顯別故,牛與馬等無 共所依者,如是亦見蓮花之有及實等是能顯性。復次﹕   德實應非顯   功德與實,非是形故,則與彼系屬之總,應非能顯。   若謂﹕由功能差別,能顯自、共相故,故于實等異法,非有形狀差別。曰 ﹕不樂。于諸異事亦許功能差別故。如蓮花事。若謂說總是顯異之因故者,于 彼當說,何者是牛性與馬性等之差別。此中當說何者。且作為牛等能詮之聲。 彼等隨欲之聲,各各聲之所詮即彼差別。其中﹕   異由能詮異 聲自無差別如是總別唯聲異者。非彼自性。若謂無差別事, 由差別聲假立為異者。不應作是說。以諸差別,是能顯總之因故。牛等差別應 無故。若謂如歌羅等,由能詮異故者。曰﹕不爾,彼應思擇故。以于一法,亦 由多異門聲所詮說故。此中是說,如實聲自無差別。于聲中,如牛等雖亦自無 差別,然由總,則作為差別。于中即如是安立。若謂現事豈非牛聲等之差別耶 ?曰﹕現事中縱有差別,然彼非所詮,非與義俱見故。諸愚車等名言者,不能 說彼義故。故由于總,而于諸聲分其差別。   諸勝論者說﹕"諸總由自性,有諸差別,以依各自之總即是能顯。此如雲 ﹕頭、背、腹、手等,由此等差別。"如彼所計﹕   能顯所顯異 當得互相依   言"互相依"者,謂所說彼等當得也。何為實自性?   調能顯自總也。何為總自性?謂自實所顯也(如是相依而說,非能自顯其 體也)。復次﹕   自性多與一 互相顯應多   言顯多者,由是眾多之能顯,及由眾多所顯。以實是有等眾多總之能顯。 謂一總有多自性。又言地所造等多實,是有等之能顯,謂諸有,有多自性也。   此中于一切種,由功德系屬各異故,由功能各異故,由能檢各異故,雖是 一事,應許為眾多體性。   又曰﹕   由德能能詮 別故設為異 一多相系故   應成為眾多 是中間頌   以上且說﹕共同所依非有。   能別與所別 非自在前說   如說具彼中,能別所別非有。彼前已說訖。以是于遣他之聲義中,共同所 依與能別所依事,皆悉應理。   非于余相。   非他總與別 應說為異門   雖皆相同,然非他性之總與能別所別異門諸聲義,是遣他聲。何以故?無 相違故。且異門聲,非頓合故。雖同是遣他,而各舍自義,不應道理。又諸總 聲,于自諸差別,遣他義者,非不重執諸差別聲,是所求故。謂如樺樹,非拔 羅沙等,如是亦非瓶等。此等是解答,應舍余非總聲義難。如是總聲,安立自 所樂義境時,如何不待能別所別之聲?如是﹕   無違故積聚 亦能詮余義   聚總等聲義,仍是遺他,無不應理。如是總別諸聲,于自義總轉故,隨二 或多于彼所差別之余義亦能詮說,極為應理。如前已說。又曰﹕   許爾許故異 自總皆不舍 不取于一義   此等生疑同 雖眾多取總 由異不錯亂   能別與所別 彼等非相同 是諸攝頌   問﹕由何因緣,而能除遺余異聲義?   異與諸余異 相違故能遣   異義之聲,謂諸與自,為于總義得自在故,互相違逆,如諸王子。故由余 義則相忍耐。如說此是樺樹。   樺樹之聲,由與樹同時相,則遮擔木等樹,而安立為自境。如是于余亦爾 。如是且于異聲,舍置一實故,于余差別聲義,除遣非理。若如瓶等不相系屬 之余總異義,如何除遣耶?謂﹕   余總諸異義 自總等相違   謂由樹聲,于瓶等之為地所造得自在故,是其相違。   故于彼所斷事,如友之怨而生隨喜。義亦知彼已斷除彼。此等是說余總之 諸異,如功德等,及彼之差別色等,諸有系屬及非系屬。當知如友與友之怨是 能除遣,及能舍置。其中﹕   彼非彼親遣   如樺樹聲,非親能遣瓶等。何以故?   總非相同性   若是親能遣者,則與樹聲義應相同也。   如是與余別 彼非能除遣   如以樹聲,不除遣波羅沙(樹名)等。如是樺樹聲,亦應不能遣。彼相同 故。若謂無過,以能遣多少各異故者。如是不應道理。如樹與樺樹之聲,各別 詮說樹性與樺樹性之各別事故。語說極異義故。如是此中亦成不相雜義,言能 遣多少者,義亦應爾。   若謂能遣余差別義者,如何說此功德與余功德,共同所依。如說甜味中潤 性、清涼及重性耶?此不相違。何以故?   若是同所依 功德與余德 于一實轉故   所依不相違   于實有者,則于甜味,可設立潤性等功德。由于一義和合性故。無彼過失 。   不見故亦遣   又各異聲,于余異義由不見故,亦即能遣。何故不見?謂于事義,唯以我 慢執以為足,為破彼故。   在是﹕   總當遣自異   若由不見便能遣者,則言總聲,于各自諸異法亦皆不見,應成遣他。   余非理見故   言"見"者,謂由時等總聲而見別也。   如是現彼疑   若如是者,則彼總聲,于差別現,理應生疑。若謂﹕若干彼等見先所見, 且于豎立者,   若謂疑應理(信慧本為﹕"若謂疑非理"。)   作如是念,若由時等,及義勢同行可得者,如何生疑耶?   彼單獨決定   不應如是說。言于具彼等生疑者,謂于具義等決定事,後時由單獨而生疑 。   若異無單獨   若謂總聲,于諸差別,不見單獨。如說雲﹕種類之聲,非諸異法之能詮。 曰﹕   待聞者則見   謂諸聞者,遣他總已而求單獨。如問﹕此樹為從地大生,抑從五大生?曰 ﹕從地大生。如彼決定者,言于彼樹,說從地大生之聲。是從何生疑?言彼決 定,從此單獨生疑。由唯問說,從地大生。有單獨量式,故無過失。如義是遣 他。如是總亦爾(如此義遣余義,是為義總,如是此聲能遣余聲,即是聲總) 。   遮遣余聲已 由聲總能設   如由所作性,遮非所作,以總了知無常等。如是遮遣余聲,由聲總詮說。 非是于義。   于何義疑一 于多義亦疑   何處于何義等聲義,疑為車支等。即彼一聲,于多義亦生疑。如于拔瓦等 聲,亦疑為有性等,然由聞者于彼總聲,亦作別聲觀也。又如說聲遣除余義而 談自義,如何無有前說過失?曰﹕   不見余聲義 顯自義分故 聲系屬性易   錯亂亦非有   隨行與回返者,由聲詮義門,于彼等相同處則轉,于彼不同處則不轉。其 中于相同處,不說決定遍轉。   以于無邊義中容有一類未說故。于不同處,縱然是有,于無邊處非能遍轉 。不說者唯由不見故(不同者雖有無邊,然由不見故,能說不轉也)。故除與 自相系屬者,余不見故。遮彼之比量,即能詮自義也。。   若由隨行門,比度一事,如樹聲于樺樹等現相生疑。   如是從地大生,于非實等現相亦應生疑。若彼樹聲,于非地大生等不見故 ,由彼返性而能比度。又曰﹕   樹地生及實 有所量逆次 四三二一疑   余是決定因 是中間頌(見附表)   除有系屬外,余聲或因性,非能詮義,以于多義,不能一切皆詮說故。然 于自義亦非錯亂,以各異詮說故。如是且無前過。彼非有。雲何?      附﹕總別關系表            (總)所知、所量、有      ┌┬┐      ︱                    ︱     (別)實      德       業   ┌┬┐ ┌┬┐ ┌┬┐   ︱       ︱ ︱       ︱ ︱       ︱   地、水、火、風等  色、聲、香、觸等  取、舍、屈、伸、行   ├┐    ├┐   ︱    ︱    ︱    ︱   樹、瓶、衣等    青、黃等   ├┐   ︱    ︱   樺、榆、柳等   別望總決定,總望別不定。如樺樹必是樹,樹必屬地大,地必屬實攝,實 必是有。有法不定是實,如德、業等。實法不定是地,如水火等。地不定是樹 ,如瓶、衣等。樹亦不定是作樹,如榆、柳等。余亦類知。      破余周遍故 彼異義非異   由其總聲,遣除余義,而不引自之差別,故與異聲,屬同所依,可應道理 。故無與異義(差別義)聲異之過失。彼說同聲,與遣他義之義,二俱是聲之 所詮也。如是于自義不錯亂,以單獨者I,非于他轉故。   亦無後過失。如何?   親轉無異故   非取他義之聲,于各自諸異義轉。故無由他自在不引導法之過失。   其異無窮故   非能遍故,非是能詮,故亦無總過失。唯遣他義。   非各異故,非是實故亦爾。是故此中,不應尋求總具余差別。以是親障余 義故。如是由無前說過故,唯遣他義,許為聲義,最為端嚴。由何知然?   諸類法安住   言"諸類法"者,謂當觀為一性、常性,周遍一切別法為相。即安住此性, 以不異故,所依不斷故,了達一切義故。如是由無所說過故,有功德故,說諸 事之聲,遮遣余義,為差別性。若爾,   遣他由何定   若謂色之聲,遣除味等,未增說顯色故,雖已遣余法,然極相異彼如何遣 ?若許諸不異色者,則彼過非有。青等即色,味等非有故者,無彼過失。謂﹕   世許不應求   世尊亦說﹕于眾生名不應耽著,于世間名亦不應棄舍。是故吾等,于有因 緣者及普宣說者,是隨世間名言,不尋求真實義。當如世間了解。世間許色之 聲,于青等成就,非于味等。   如是色應同   又極異故,彼色性為何于青等轉,而非味等?若于味等不轉,亦應于黃等 不轉。若謂此中有因,眼所取性,與青等不異,于味等無,是由自性各異故者 。若爾者,   眼所取作用   由眼取為所取,名眼所取。如是則由作用因緣于青等說色聲,非由種類因 緣也。若眼所取性無異者,為何是色?若謂由與色性系屬因緣,說為眼所取者 。若爾,則眼所取性或作用和合,或顯現色性也。   眼所取總性亦由何決定?決定應依事自性。   實等亦應爾   實、數、量等,亦是眼所取故,則彼等亦應有色性。   復次﹕   非白等無別   眼所取性無差別故。應無青、黃、大青、極青等差別。是故即無眼所取, 世間共許于青、黃等異法,亦說色之聲,非于味等。由是遣他決定。若謂不待 遮他義,能詮聲義。若如是者,   應唯隨行成   若如能檢聲義者,則非許由隨行與逆返,以定取余差別及二俱說,皆有果 故。說于逆品能檢義,如說殊勝所作為業。若謂若唯遣他是聲義者,應唯逆返 是能詮者。日﹕若不許隨行者則應爾,然由事品,   非親許周遍   于諸事中或異或不異種類非有,如前已說。言未見余聲義,此時于無種類 ,由遣他義所差別義,聲隨行逆返,是無他義。有作是說﹕如說牛等所遺,由 一切無轉變,成一切體性故,應從無成為有體也。   此中   若有許一切 與無系屬者 由何說何法   有由多體性   若如是許者,謂一切皆與無系屬。彼中除有性所有余牛等無,增益為牛等 有,應許一切皆由隨行。不應答言﹕一切應無。又有說雲﹕于無與有,知不應 異,如知碗等皆屬泥性。亦見自性知轉變故。對彼曰﹕   若許由泥異 碗等異覺者 無離異非他   何為破異黨   如非離泥為他者,應成唯爾許覺。如何由表詮門許碗等黨異?如是于無有 覺異,如何不許由聲自性異之力耶?(由泥異句,信慧本為﹕"泥無別"。意謂 泥與碗等無別,由覺異故安立碗等為異。如是無與有無別,如何不許由覺異故 ,安立有法為異耶?)即于汝(數論)宗﹕   諸德勝自性 非屬所見道 凡屬可見道   皆如幻甚空 雖有互差異 然由見 等   彼覺喻相違 是依汝宗義(" 等"信慧本等皆作"胡等")   如從非牛返,彼牛之覺,是由見 等因緣而說牛與 等其聲各異,雖異除遣 ,然汝宗所許,雖然相違,猶決定說。   此無觀待知 唯自分別代 以非遣之聲   不詮任何性   于 、胡等無余具總體性,不觀待者則定非有,如前已說。自性非所詮故 ,不應由彼門而異。有說應無最初識。對彼曰﹕   無始故樂成   言最初識者,唯屬非有。以名言因果展轉相傳無始時故。若無最初識者, 不能遍具種類,亦不能從具種類返,或不返.非于一多轉。當有彼諸過失。有 說﹕識無真實轉。對彼曰﹕   由總門除遣   非有實物而能遣他,猶如種類。唯由總法于所遮境(說為能遣)。 此亦 唯顯于異類處不見,而為比度,前已說訖。汝宗亦犯此過。若于同類遍轉者, 于所遍非有邊際。是故如說;以有角故非馬。凡不見有角,即隨所遮而比度故 ,非各別遮黃馬等,及各別轉趣牛等。如汝計覺退返與隨轉,此中亦如是應理 也。   若許有余我 觀一性多性 彼于事非理   若我有實事者,觀待一性多性,皆不應理。若不許有余我者,   汝顯能亦爾   若無實事,彼觀察應理者,汝之顯與功能,亦應相同。若諸功能之顯與不 顯是一性者,則應無顯之分別。若是多性者,離諸功能非是他故,言最勝是一 ,則成相違。   觀聲所詮義 此非根行境 若此聲等轉   非各別諸根諸現量境無可顯示。如無顯示者,謂說無余我,即是余我。故 此非現量轉。此亦雲﹕   若言詞所說 假設為語義 詮別現語義   從彼初生起言詞所說已無實義。零散者無能故。如教所立,語亦如是安立 。如自性與緣。言教所立者,諸余教中,不應理故。此是安立余義。故受持詞 義之方便,是語義顯現初未串習之聲義系屬。語性與彼義,直接于聲義中無差 異故。後由緣聲義之增上慢,安立,如無鉤制故。若諸于各別所現義,謂余外 義,或彼所系,棄舍此已了達語義。若如彼說,亦唯是分別。   何以故?   如由串習語 無義亦生心 由自緣相屬   各了多種相   由觀待串習外義習氣之語,如能作義而生了解,如說常等,及彼無別,雖 無外義,由與自緣相屬,能生種種分別。如聞愛情詩詞,諸有貪者則起隨順貪 心﹕諸離欲者,則起隨順厭心。   彼由余語義 許為所遮義 知系屬語義   非異于比量   如實各別現,亦是異于他語,由了知系屬而生,故非異于比量 (即是比 量攝)。   若何從何生 種種分別識 彼亦是自證   非異于現量   分別是自證故,即是現量。不應分為余量。若問﹕諸有原因之聲,可由遣 除余義而詮聲義,諸隨欲聲又如何耶?曰﹕   隨欲由義別   隨欲聲中,如帝答塔果等聲,是淫說總。即由彼總之差別而說。若問;種 類與總聚諸聲,有何差別?   曰﹕無少差別。種類之聲,由共許力,有者于各別支分而假立,雲﹕不應 食聚落之豬(說豬肉為豬)。   有者親詮說 如有不觀待 數量形而轉   如水等諸滴 聚合而詮說 有者非唯于支分而轉   如由形顯分 差別而詮轉 聲于彼支分   不見能詮轉   形狀差別者,說輪、圓、長、方,非唯以支分而說,是拳、結、 、耳嚴 等亦爾。顯色差別者,如雜色、花墊等。有支之差別,如百、千、升、斗、月 、年、兩等。非于諸文分轉。聚集之聲,亦有于各別事,圓滿聲轉。如雲﹕去 來等。有者假立,如以身業,說為我業。有者不轉(不于支分轉)。 如雲﹕ 水、雲、林等。若問﹕有者不作系屬顯示聲義,如雲波那薩果(信慧作"此波 那薩"。應有"此"字)。   于彼如何比度耶?曰﹕彼非由波那薩果聲,乃知其義。何以故?   顯所達義故   是由言此之聲,與手指示或舊名稱相系屬,了解彼義。非由波那薩果聲, 了解彼義。謂于彼名所顯示之義,是名義與言此之聲共同所依。是二者所詮, 非是為彼而作名義。若爾,與波那薩果相系屬,應是聲之所量?曰﹕   非系假立故   系屬者,謂波那薩果之義與聲,由他量緣已,謂此即是此(此果即此名, 或此名即此果)。了知與波那薩果相系屬。以與所量相系屬故,而為比量。是 故聲量非是余量。余比喻量等雲何非他量?曰﹕   此方亦說余   且比喻量,如為了解黃牛與青牛相同故,或從他聞而解,即是聲量。或自 了解謂先以余量了解二聲義,次以意了解彼相同。故彼亦非是余量。如是思維 ,由是比知與彼相同,故應了知非余量。以非比量分別之外,故是遣他。   集量論略解卷五終   卷六 觀反斷品   若量唯二種,唯應說量,何故亦說似量缺減性等?曰﹕   話說似量者 顯非如理分 宗成就相同   故說缺減等   有諸唯善語言,于如說實成就宗之能立,欲說為似成就,謂是他性非彼能 立。為破成就宗故,說缺減等成就過失。(此說諸敵人,對于無過之能立量, 欲妄出缺減等過失,說宗不成也。對于無過之能立量,妄斷為有過,故名反斷 ,或反決。即似破名。)   為顯彼性故 及說彼似故 此答說應理   反斷是似答   (信慧譯為﹕ 故為顯示彼 言說應理答 言說彼相似 似答是反斷)   此說立者成就,此中應答無缺減等。為顯缺減等故所說應理。故反斷者是 有過答,以彼不能知立者之能立過失。彼無失故。彼中   會不會三時 說因非所樂 說會不會因   缺減因相同   如舉因之喻雲﹕"勤勇所發性故,聲是無常。"敵難雲﹕"若此因與所立會 合,能成立者,則與所立應無差別,如河水與海會合。非未成就。若與已成會 合者,所立已成,此是誰因?若不會者,由不會合,則與諸非因無差別故,亦 非能立。如是會與不會相同。于三時中亦說非樂。若于所立前,因能立者(因 在宗前),所立未成,此是誰因?若于後成者(因在宗後),未成就故,則非是因 。若謂同時是因者(因宗同時),如因已有則不須成,如牛左右二角。如是非因 相同。此等與缺減因相同(相似).何以故?以不具正理,一切有喻之因皆遣除 故。若于此中唯以不會合之同法,便說因相相同,豈應道理?   即使應理,亦說非是因。如是,若因先能立者,唯名不可得故,便說非能 立者亦爾。應成自害之過失,此中破亦相同故。(此三段文,信慧譯為﹕"若 由唯不會同法于具因相,而雲﹕當成非因。如是唯于所立前,而雲不可得故, 此有何理?破相同故,當成自害之過失。"意謂以會與不會,及三時之理,觀 察能破與所破。汝自宗亦同犯過也.)如是且說,覺為所立,其因具三相。言彼 缺減是相似過.(信慧譯為﹕"如是且說言說為因,覺是所立。三相之因,是似 缺減"當知所立有二﹕一、所生謂覺,即比量智;二、所知謂義,如無常性。 因亦有二﹕一、能詮語;二、義,所作性。此處且約所立覺與能立言。)   義因似不成   若時以義為因,爾時由于語言未破除故,說彼義不成,是相似性。以非理 破一切法之因故,如前.(此說以義為因。敵謂因不成者,此因乃宗法性。宗既 成就,其法即成。故言因不成者是相似性,即似能破。因非不成故.)如二種因 (言說及義),于所立義,彼非因果事故(非是能生所生,乃能知所知、能立 所立).彼等非理(彼等謂由不會故,及于所立前故,便非是因。皆不應理).以 理遣除為性,應即能破。(以上似說缺減進性之似破)   說常無常隨 彼非能無常 說宗過隨順   如說聲是無常,敵難雲﹕應與彼無常之常結合,以諸法所得自性永不舍故 。以是應成常性。彼是常相同之似破。此亦相似宗過。此中堅著無常性故,非 離無常,有余常轉。諸事從未起而起(所無而有),當說是無常。即彼分位,亦 以事緣(事緣是聲明中詞),當說是無常性。如說果性等.(此中意說,外人執無 常異于諸法,即于法上增益無常。實非離法別有無常。是說諸法從無而有,有 已還無,名為無常.即在現有之分位,亦是無常。言如果性者,謂諸法自體成 就,觀待前因之作用,而名為果,非離法體別有果性。如是說聲無常,亦非離 聲外,別有常恆不變之無常性也.)   先說由無因 應無有所立 未說同   喻說如前(如說﹕勤勇所發性故,聲是無常).敵難雲﹕若由此因,是無常 者,前未說彼因。由無因故,不能成立無常。是未說相同(未說相同,是敵人 所出過).對彼曰﹕   增益 說者語能立 似不成若于某義,說者先知自所比,引生定智。次欲 令他引發定解,故將彼義向他宣說。彼義若無,則犯不成。   他人由說者語,增益宣說,成立彼義。于未說前則無彼義,而掙彼義不成 ,故是不成相似之似破/此二段,似是說出立宗過性之似破*   似少 若說前能立若于言說之前,增上增益是能立故,是缺減因相似(似 缺因之似破).于成立時,若不說因,尚成缺因。此于未說之前,則更非能立也 。此中諍論無一切因義故,當知亦是喻缺減相似(似缺喻之似破).   說前非因故 不成相違語 未生同   (信慧譯作;生前非因故)   喻例如前。敵難雲﹕言說之前,聲應非勤勇無間所發性。非勤勇所發故, 亦應是常。如是所說,即不生相同(是敵所出過).如是亦有﹕   二種 許由二增益   其中由增益說前為能立故,是不成相似。諸已生聲,由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成立為滅性。彼于爾時亦是有性。諸非勤勇所發性者,以義增上,增益為常 性。   故是不定相似。(此說二種似破)   果由他性分 顯不成所立 彼果同   喻如說雲﹕聲是無常,以是果故,如瓶。敵難雲﹕若由余瓶之果性,所作 是無常者,何成此聲之無常?   是果相同(敵所出過人   如是 說者欲三種   若諍雲﹕若說者說瓶之果性,則于聲非有。爾時是不成相似。若諍雲﹕若 說聲之果性,則于瓶等之無常非有。是相違相似。若諍雲﹕彼(聲之果性)于 常性亦非有者,是不共故。是不定相似。又顯示同法故,亦是喻過相似。何以 故?是取總法比度,非取別法。以彼義各別決定比量應無故(若取別相則無正 因,故不能比度決定諸義也).   所說諸異品 同法喻成他 為同法相同   言成他者,謂成反義,為能作因。喻如說雲﹕聲是無常,勤勇所發性故, 異法喻如虛空。敵難雲﹕所說虛空,亦與無質礙等為同法故,能成立為常。如 是此等因中,以瓶為同法,與彼異品虛空亦說為同法。如是為同法相同(敵所 出過).   余異法   言由所說異品,成立余者,二喻如前。與瓶為異法喻。(如雲﹕聲是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瓶為同法喻。敵難雲﹕若由與所說瓶為同法故,由勤 勇無間所發性,聲是無常。由與瓶喻是異法,由無質礙性故,則應是常。如是 又如﹕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異法如虛空。敵難雲﹕由異品喻與瓶是 異法,無質礙故,則應是常。是約異法相同為難.)如是等之。   相同 顯余不成故 共似有二種   若謂此由與無質礙等同法界法相同故,對余諍論不成者雲﹕如吾等唯由同 法異法,不成。汝亦如是。   彼是共不定相似。然于前宗,如無質礙性,勤勇無間所發性則不定非有。 (意謂﹕如于後宗,無質礙性,于同法性及異法性,是不決定。而于前宗,勤 勇無間所發性,則非不定。故不相同。此是共不定相似。)   樂成相同故 如相違決定   若作是思,如汝唯由同法,而樂成者,吾亦如是。   故是相違決定(不定過)相似。(以上是似因過之似破)   此無隨行故 說是似喻過   二種俱是不定相似,以未顯示于有因處宗隨行故,及未顯示無所立處因不 有故。如後宗義,前宗亦爾。   喻相似之,亦配無隨行。   由隨行顛倒 喻所立合雜   多唯由惡分別,而相比喻。如雲﹕聲是如瓶,聲非虛空。彼中如是合雜, 雖是顛倒,然有隨行。如雲﹕諸無常者皆勤勇所發。及雲﹕諸非勤勇所發見彼 是常。如是作已,應結雲如是,及非如是。如後宗義,前宗亦如是。應相同故 。彼是相似亦應道理。唯顯譬喻,則前後二宗,隨行顛倒相同。如于瓶二法皆 應理,如是于虛空亦爾(二法,謂所立能立)。如是亦   由團體差別 似錯亂二種 因一向決定   前量式非有   如是吾等隨世間量式轉,顯示同法異法相同。勤勇無間所發性,許為一向 決定事因。說為似顛倒決定。   于前宗中,未有如吾等量式顯示一向決定。如是作同法相同,亦唯是他性 無系屬故。   說別于同法 分別同   喻如前。敵難雲﹕由瓶同法而說無常者,其中縱有同法,然由是所燒及眼 所取等差別,唯瓶是無常。   聲非如是(非所燒等),唯聲應常,以非所燒,及是所聞性等故。由違所立 而分別,故是分別相同。   或除譬喻,如余法雖亦是所作性,然有是所燒與非所燒等。如是亦分別說 是常、無常(聲常、瓶無常).故名分別相同。   此中 由錯亂差別 應常彼相似 由不共亦爾   此中由有錯亂及不共因,如是應常,或應能破。(此即是說﹕由非所燒性 等差別,或由所聞性等不共法,應是常故。彼是相似,似能破。)如自宗不成 ,顯示他不成故,應是能立。若是能破,則是共或不共不定之相似。若是能立 ,則是相違決定諍之相似。余相亦是不定相似(如外道計非實非業之聲,亦是 不定相似)。若說與所燒並存之勤勇無間所發性是無常之困者,則單獨現事與 非眼所取性,由實性等,成為不定。此並存決定之國,亦非如是。以單獨勤勇 無間所發性亦具因相,故是不定相似。(敵謂必須二法相合乃是因,單獨一法 則非因。如單以現事,或非報所取,則非是因。以實性等成不定過。   曰﹕非如是。以單獨勤勇所發性,亦是正因。故彼所說不定過,是似能破 。)   應成一無別   以是說同法時故,彼等應成一性(彼等指所立與同法喻)。敵對(非所立 法)非所聞故,如其無有,由何了解為所立(此句尚須研究)?言無別者,謂 應無差別。何法與何法無差別?由無差別故與一切無別。   喻如由顯示同法喻瓶故,與諸余法亦皆無別。故瓶上所有一切諸法,聲上 亦皆應得。由是一切諸法互為同法故,皆應成一性。此中亦應無差別故,如瓶 ,而顯聲差別性故。由分別相同,非有極大差別。故是不定相似。于前宗中, 非唯由同法說為無常,及非唯無差別而說無常。唯由不見無別,而能遮返,故 是不定相似。   宗因無別故 亦許似不成   為顯異于前說無別相同,故說亦字。其中除與分別相同無差別外,當說其 余無別相同。謂由宗因之義無差別故,喻例如前。敵難雲﹕由非畢竟生故,所 立與因之義非有差別。答彼曰﹕如是亦是不成相似,以于先無而生,增益為所 立性,遂說宗因無差別故。   成者,謂先有已滅,當成為無。復應說為無差別相同,謂勤勇無間所發性 既成立無常,復能成余法,是無差別。如是亦是妨害所立之能立,即相違相似 。   所燒性等是不定故,于一向決定,相違諍者,當說若見則非能害。又曰﹕   法能害所立 亦相同無別 因過似相違   非有過後宗   彼等謂同法相同等為後宗。若由後宗于一向決定,由同法等一向決定,應 成相違。若于前宗,由所說不定,彼由破門及立門,以相違及不定妨害所立而 相諍故,彼等是余能破。若見不能害,如有相違者,勤勇無間所發性,于無常 性是不錯亂。如是非所聞性亦爾。如是亦應說聲非所聞。如是此中現見能害所 聞性,而不見聲常性。由何能得無常性之比量能轉?由立宗過性,于前非所聞 性不成。于何若見一向決定則無違害?如說第二塵,必是一塵為先,是粗色故 ,猶如瓶等。如諸極微,亦能成立為粗色,以瓶等諸法必以粗塵為先故。于彼 當有何解答?   成害所立故 無害則相違   于所立者,此中于法或有法皆可。若于彼成害,彼即相違性。   宗由余因顯 是可緣相同   若所立宗,亦由余因顯示者,彼是可緣相同。喻例如前,成立無常。敵難 雲﹕此因于電等非有。此外由現量等亦成無常。若彼無而仍有,則彼非彼因。   除彼之外,以余比量,此非無常之因,無遍相故。   如由林樹夜眠,而成立有心也(敵所出過)。對此亦雲﹕   列眾多所立 因與彼隨順   若以余因成立為常,如是無常則成錯亂。故以余因成立,則非是因。彼于 無、無常不見。若能作因,成立余果,則不成為彼之因故,非能了因。故是不 定相似。   因雖不能遍 達所立事故 似不成住聲   非成立一切   諸說不遍,非能立者,彼于無常復無余因,于聲亦非無。假立為無故,是 似不成。唯于所立無故,是為能破。彼因于聲非無。于聲有故,亦非一切皆能 立所立。如以蛇等所有夜間睡眠,便以成立林中所住皆有心思。   由疑說義異 于因起疑諍   若由假立宗義,因錯亂故,說為猶豫。因義于常,亦猶豫相同,是為反斷 。喻例如前。敵難雲﹕勤勇無間所發性,現見有顯有生,故成猶豫。此為說所 顯,抑說所生耶?此不應理。若由彼因言無常者(為生無常者),   增宗似不定   若見此勤勇無間所發性,成立滅性,如是增益無常生起。彼不定故而起疑 惑。謂有由勤勇無間所顯,如草、水等。是似不定。以壞滅是所立故。諸所顯 者,亦有滅性。故是不定相似。   因則似不成當知說增益因。若增益因勤勇無間所發故,生而破除者,是不 成相似。以是見為勤勇無間所發,而說為因。非是勤勇無間所生故。   非義許異品 說成義解同   如雲﹕若勤勇所發是無常者,則以義說非勤勇所發之電等即應是常。如是 為義解相同(敵所出過)。   此由余錯亂 成所立彼似   本由勤勇所發性成立無常性。敵以非勤勇所發性增益常義。彼是增益不定 ,前已說。故是不定相似。   彼亦非成立常住之因,由何于所立當成不定。又由勤勇所發性故,成立為 無常性。敵諍雲﹕即無彼勤勇所發等,電等亦成立為無常故。彼亦是不定相似 。   彼于常住亦非有故。   許應成相同 二俱是因道   喻例如前成立時。敵難雲﹕且此中言唯瓶無常,此有何因?   彼猶如似喻   彼如現見瓶無常成立,猶相諍者,謂是無所立隨行之似喻故。即彼相似。 前于果相同中,已說無因隨行(喻過相似人 此等是﹕   諸反斷方隅   如彼諸反斷中,由缺減等相似性,非理而答。如是其余相同等(增相同、 減相同、響相同、非響相同、道理相同、對喻相同、分位相同),亦爾(亦皆 非理,皆是似破)。彼等唯由量式少許差別,便成無邊(非由義理差別)。其 中吾等說為缺減相似,不成相似等者,是于能詮立所詮名。否則應說為缺減諍 相似(似缺減諍)、不成諍相似(似不成諍)   等。如是其文太繁,謂有處以不解反斷而顯示者,是由彼與反斷相系屬故 。有處以不定相(中性)顯示者,是由與彼答相系屬故。言相同之聲,是一切 之結句,當知成反斷相同也。如是吾等且說諸反斷中缺減相似、不成相似等。   論軌說反斷 顛倒與虛妄 相違性三過   非表三各異   《論軌》中說﹕"有顛倒性、不真實性、及相違性答說過失。"其中"顛倒" 者,謂同法、異法、分別、無差別,會與不會等中,有因可得。果相同等,說 為猶豫。其中四種顛倒性者,謂于一向決定因所比而言不定者,謂由同法等說 相違性。一向決定者,如與不定成顛倒,亦是相違,是不共住故。如一向決定 量,雖是真實,而言不定,則是虛妄。然能說為分別相同。此不應理。無所燒 性等便不見無常,以扇風等無常性故。他是以非所燒性及非眼所取性等,說聲 為常。非以所燒性等,成立瓶無常性。對彼應作是說﹕非所燒等,非唯于常乃 見,然于無常亦見。此是說他宗不定過失。此于前者能遍,若不能遍即非是因 。他非于聲以勤勇所發性故比度為非所聞,而是以所聞性故,說聲應常。其答 非與前宗相屬。若謂﹕以同法宣說實爾,然以異法,是顯由無所立則定無因, 非說若無所立,便無非所燒性。曰﹕縱然如是,然由隨行與倒返,顯二種喻, 《論軌》中無。如說﹕無所聞性,無見常性,非所聞性亦不決定,故非是常( 此數句尚須研究)。諸以同法及異法,比度為常。彼于此中若異法有性為喻者 ,則見所聞性為無常性也(似應是﹕則見所聞性為常性也)。若如此作異法喻 量者,則雲﹕電是常,非勤勇所發性故。應無過失。非勤勇所發之虛空是常, 及勤勇所發性是無常。亦見一向決定。他說﹕第二無差別相同,是諍無因。彼 中無顛倒故,是說余過。   如是以會不會非因相同等,總遣一切因故。又此非以能生宗義門宣說因過 ,是以能了。以彼與會不會之過失相系,故非顛倒因。所緣相同,亦非顛倒因 。以他亦非作如是諍論。是說無常另有余因。然彼等是以不成所立故亦非是因 ,若法雖無(而彼能有),則此法非彼之因。如是當成此答,否則前宗當說余 事。第二、非能遍故,非顛倒因過。疑因相同,亦非顛倒因。謂是增益所立與 因義。若由立宗顛倒,而計為所說顛倒故,則一切因應皆成顛倒。   未說相同,亦非說為顛倒因。他非以能滅為因,是說于前已有說。亦非說 時,得聲無常,已滅壞故。   果相同亦非說顛倒因,是以總內所攝之差別說故。   是故彼諸反斷,未見為顛倒因。"非真實"者,謂應成相同與義解相同等。 其中且說應成相同,非是真實。以未見義因,而說所立故。此中亦能說為顛倒 與相違,以是未見言見之顛倒與相違故。如是義解相同亦爾。如未緣所立無, 而得緣無,即非真實。如是亦是顛倒與相違。"相違"者,謂未生相同與常相同 等。其中由無先生聲性,故成相違。   若言無亦無常,亦是相違。如是亦非真實。有是常故,無則常性,無故, 亦是顛倒故。常相同亦知其相違,亦能說是顛倒與虛妄,以無常與常相違故。   如是亦是顛倒與不真實,以說無常為常故。是故諸反斷中,顛倒、非真實 、及相違性,皆相合雜,故不能說無有過失。   反斷相難答 微理亦應知 理觀察亦爾   余反斷少分   微細道理,謂同法異法相違而住。由觀察彼反斷,亦當成眾多反斷。由彼 行相與會不會因,及異法相同等,皆非是有。于此喻中,無有同法異法相違而 住。   未說反斷等,如說是牛故。牛實不成而謂成等,一切皆應廣以理觀察而了 知。如是諸余反斷,此說彼等少分。謂諸余師若立若破若彼相似,僅略顯彼少 分過失。其各別廣破及各別廣破所量者,于觀察勝論派理及足目派理中應知。 了知一切外道之所量,唯是分別。彼所遍計諸事,非現量境故,如彼所計不堪 觀察。問﹕此由何義破其所量?曰﹕為顯此所量能量難以成立之外道宗無心要 故,及為遮止彼樂著故,而造此論。非唯由此能入如來聖教。以佛正法非分別 境故。若棄舍彼,聽聞大師法性,無大劬勞當能獲得。遠隔離故。又曰﹕   分別力外道 彼相未顯示 亦違自量式   非能成樂義   由分別道引法性  遠離失壞能仁教   如是如來諸法相  若趣余義當觀察   廣顯量蘊諸德失  此中所集諸福善   生生知滅無德宗  願給眾生真解脫   集量論略解卷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