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 [cf. No. 1579]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一(論本第一第二)   基撰  敬禮天人大覺尊  福德智慧皆圓滿  無上文義真妙法  正智受學賢聖僧  稽首無勝大慈氏  普為利益諸有情  廣採眾經真要義  略說五分瑜伽者  歸命法流妙定力  發起無著功德名  能於聖者無勝海  引出最極法甘露  頂禮能見智燈滅  重然法炬照群萌  等注無窮字花雨  榮潤牟尼如意樹  歸讚我本親教尊  不吝軀命求法者  餐受自滿昇知足  復遺饒益我等類  此論殊勝若蓮花  猶如寶藏如大海  具顯諸乘廣大義  善釋其文無有遺  於此瑜伽大義中  我今隨力釋少分  為令正法常無盡  利益安樂諸含識   此論。文義繁廣。不可解盡理源。其間難文義違宗緒。分段皆備解釋。餘皆略之。論初十七地。已前自有釋論一卷。故即略而不廣。妨難及不盡之處。今粗而敘出。   將解論文以六門料簡。一敘所為。二彰所因。三明宗緒。四顯藏攝。五解題目。六釋本文第一所為。釋有十解。略集施言法。情開空有。性通不信迷。略顯等三四二四境行果。餘如樞要。故略不述。   第二所因。釋論解雲。佛涅槃後魔事紛起者 即佛滅後。第一百年。因彼大天諍於五事。大天名高德大。果證年卑。王貴欽風。僧徒仰道。既而卓牢無侶。遂為時俗所嫉。謗之以造三逆。加之以增五事。大天頌言。餘所誘。無知猶豫。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真佛教 大天解言。諸阿羅漢。煩惱漏失二事俱無。為魔所誘。或以不淨塗污其衣。乍如漏失。諸師謗言。大天凡愚。境惑生染。夜生思想。不淨染衣。推道魔嬈。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諸見諦者。煩惱理疑。雖皆斷盡。疑杌為人。事疑猶在。諸師謗言。大天凡愚不解真教。說諸聖者尚有惑疑。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無知有二。謂染不染。諸阿羅漢。染者皆盡。不染猶在。諸師謗言。大天凡愚不解真教。說阿羅漢有不染無知。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舍利子等諸利根者。尚因善友令其入道。餘因令入其事不惑。諸師謗言。大天凡愚不解經教。雲舍利子等。諸利根者他令入道。尚不自知證阿羅漢。況汝等耶。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諸宿習者。修已多生。臨證果時。因佛言教說苦空等。聞便入道證獲聖果。故佛言下多現證果。亦有厭苦。自說厭聲。聖道便起。諸師謗言。大天造逆不斷善根。恐當墜墮。夜數稱苦。弟子謂其染疾。晨省問其安危。答曰無疾。他遂問言。何為稱苦。彼乃答言。昔時年少入道隨心。今年已邁道生難隨。若不說苦聲深厭。聖道無由得起。既生此謗。乖角紛紜。故言滅後魔事紛起。競名譽利今古所同。虛中搆架。是凡共有。說事涉疑跡。何得無此紛紜。故諸小乘因分別部。黃金數段。白疊片分。佛懸記之。從斯始矣 然論雖有此之本因。無其末因。自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者何也。地持但是菩薩一地。決定藏論是抉擇分初。自餘漢土皆未之有。大師以貞觀二十二年。於北闕弘法院。方始翻之 其雜糅釋文一卷。永徽元年。於大慈恩寺翻出。   第三宗緒。釋論下雲。又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之四分。皆為解釋十七地中諸要文義。故亦不離瑜伽師地。由是此論。用十七地以為宗要。宗是所主所尊所崇所重義故。   第四藏攝。釋下雲。雖復通明諸乘境等。然說論者。問答抉擇諸法性相。意為菩薩令於一切。皆得善巧。修成佛果。利益無盡。是故此論。屬菩薩藏阿毘達磨。欲令菩薩得勝智故。由是此論。雖明菩薩聲聞二藏。唯菩薩藏攝。雖亦具詮戒定慧等。然於三藏唯阿毘達磨藏攝。准此六藏說攝可知。   第五解題有二。一釋名。二問答。釋名者。釋論總出體雲。謂一切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 此中意說。三乘所有境行果法。並名瑜伽。其境與行果。其行與果法。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方便善巧之體。若依十度。以後得智而為自體。顯內顯外二善巧故。唯以別境慧為其體。今此善巧依釋下文。以作意慧二法為性。若於此作意。復於此證達。故境行果皆不相違。注心洞融並不乖故 然釋論中。境行果三各各別釋。境中有總有別。總中雲。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趣究竟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如次四境。與理教行果。相配不違。諸心所緣名之為境。諸智所證名之為理。理深境淺。心所取境。無顛倒性。即所執無。有為無為有。與智所證理不相違。其我法有。有無為無。境顛倒性。情解謂然。非實如是。不順正理故。境無顛倒性。與理相應。境不違教能隨順。行能趣究竟果。准亦可知。或四即是四重二諦。此四重二諦。此四境與理教行果。共相應故 別釋境中。五教六文。總說頌曰。抉擇分二種。梵問及楞伽。大義及廣義。五教成六境。此中初三。依他。所執。圓成實性。如次配之。此六境皆具無顛倒等四性。順四種法故。行瑜伽中亦有總別。總亦有四。如文可知 別有十七。初十三種三乘通行。後之四種唯大瑜伽。總說頌曰。辨月大海慧。顯聞修二處。德行戒大義。兩慧二餘處。果瑜伽中亦有總別。總文可知。別有六種。總說頌言。分別勝大義。辨說釋三乘。讚佛及集義。七教說為果。此說境行果名為瑜伽 前於初標說等字者。釋論復言。如是聖教亦名瑜伽。此文可解。理入境中故更不說。有義正取三乘觀行。說名瑜伽。如文自會。然觀上下。今古所解。合為四類。一唯取行。二取境行果。三三並取教。四此三。並如釋論中所說。前來傳解。一境。二理。三行。四果。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藥病相應。前後合有四種。師有二義。地有四義。謂境界。所依。所行所攝。其境及行各唯一解。依攝二種各有二解論有一義。唯為法住。俱捨為有教誡學徒。並易可知 師有瑜伽。即有財釋。瑜伽之師。依主釋也。瑜伽師之地。亦依主釋。瑜伽即地。二體無別。地是所詮。能詮即論。瑜伽師地之論。亦依主釋。合為瑜伽師地論有三釋。   問答中。釋有三解。初解者。初分名地。後四不名地。後二解者。五皆名地。以論存略。但說十七名地。後之四分非不名地。此第二解。第三解者。如文可知。若但言瑜伽地。不知是誰之地。故標師名。但言師地不言瑜伽。不知復是何師之地。由此總言瑜伽師地。但言瑜伽師不說地者。不欲唯明瑜伽。假師欲說彼師所依地法。令順修學。成彼師故。證彼地故。   第六釋文。初釋別題。後釋論文。釋別題者。然此論中總有五分。初五十卷名本地分。略廣分別三乘根本十七地義。次三十卷名攝抉擇分。略攝十七地中深隱要義。而抉擇之。次二卷名攝釋分。略攝解釋十七地中諸經儀則。次二卷名攝異門分。略攝十七地經中。諸法名義略攝釋之。後十六卷名攝事分。略攝十七地三藏中。眾要事義略攝釋之。此五分名如自解釋。初明三乘本境行果十七之義類。名本地分。此分之中有十七地。五識身相應居首故名第一。釋此別名至下當悉。   釋論文者。此論唯有正宗。無初後分。本地分中大文分二。初問答標列十七地名。後隨別釋十七地義。然以標列文少。寄五識地初明之。不以在此地標。便屬五識身地。初文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顯。五結。顯中有二。謂頌長行。若依釋論分為四文。初總問答。二更徵舉。三列名。四總結。問起三因。但答十七。釋第三徵。何等十七。及解頌文。釋十七地別名。皆如論釋。   嗢拖南者。此雲集施。拖南施也。嗢是集義。以少略言集合多法。施諸學者令易受持。故名集施。三摩地俱非者。釋雖解之。然猶未盡。意顯等引地等體通五蘊。單言三摩地不言俱者。唯一定數。不能顯得體通五蘊。故說俱言。顯與等引地寬狹同。故但以橫通五蘊體同。不以豎通三界義同。何故不言三摩呬多非。而言三摩地俱非。如下釋妨中解。彼所立者。所建立義。即所立成也。如是具者。釋有二義。一近指前行。謂由如是聞等地行故。得具三乘及二滅果。二遠總指。謂由如是上來所說境行諸地故。得成三乘及二滅果。故如是言通有無餘。然此總以四門分別。一名。二體。三境行果。瑜伽配十七地。四釋妨難。列名如論解名出體並如釋文。   釋解五識。從根立名。有三義。一不共。二親。三同時。對法唯識雲。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身有三義。形礙依身。依體聚義抉擇分言。五識所依有形礙故。由此名身。若爾眼等何不名身。獨身名身。前四依身。身為所依。故獨名身。若爾心亦依身而轉。何不名身。有色界中心依身轉。無色不爾。眼等必依身根方有。故可名身。又依體聚義故並名身。如六思身六識身等。前二不共。此乃通名。相應有三義。一依義。二時等。依等。處等。事等。三攝屬義。   意地三義。一六根中意。二六識中意。三第七意攝。如次配之。然六識亦得名身。此第二釋。猶如心受。唯名為意不與身名者。自體依聚識可名身。所依非色故名心受。初後二解。略故不說。身相應言。由此不說心識二地。   有尋等地有三義。有評家。第二師雲。中間靜慮尋已離欲者。如欲界入不淨觀。暫析伏貪非六行離。釋論稍難。至第四卷釋地名中。當廣顯之。第三師釋。初師所引文中。唯說上界三無心。不說下地無心悶眠者。略解粗相。義彰可知。彼卷未自解。五重無心中當具顯。   等引有三義。一等能引。二引於等。三等所引。若依正義。前二唯有心。後一通無心。等引非等引。總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所有功德。故頌言俱。俱言即顯相應義故。相應三義如前已說。地體亦有三義。有評家。有無心地有五義。有實義釋名如釋。如是即顯五識身地。隨其所應。有無漏位通。以有漏無漏五蘊為性。以俱有依通七八故。此論文略不取無為。望其五識。無攝屬故。勢疏遠故。意地通以一切有為無為諸法為體。第六意識能遍緣故。有尋等三地。皆唯以有為通有無漏。隨其上下三地。所有諸法為體論依上下地。出三地體。不說無為為三地故。或隨所應。彼地所證亦通無為。三摩呬多地。通以上二界地有心無心。有漏及無漏五蘊功德。以為體性。論雲三摩地俱。俱即相應攝屬之義。釋論又雲。如是二地。總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所有功德。非三摩呬多地。不唯在欲。亦通上二界。唯有漏有為五蘊為性。釋論雖言翻前易了。觀彼地本論文。有漏七作意。皆是此地。論雲。或不清淨故名不定地。唯得世間定。未永害隨眠諸心心所故。以上界及欲界。一切有漏法。以為自性。有心無心二地。論有五翻釋。就實義中。無心地唯無為無餘涅槃為體。有心地通以有為無為諸法為體。不說有餘涅槃。為無心地體故。此依二乘。若在佛位。其無心地。亦通二滅。亦通有為。菩提猶在。無有漏心名無心故。餘之四門准文釋義。   聞思二地。若說二乘。隨其所應。以有漏無漏五蘊為體。釋論解雲。如是三地。用三慧品心心所等。及所得果。以為自性。無為非是二乘二慧親所得果。故非地體。無漏由彼二慧熏種。故為地性。若依菩薩。二所成地亦通無為。十地經說。八地已上一切菩薩所聞諸法。能堪。能思。能持。天親解雲。此則三慧如次配之。既於無漏相續修慧。即成聞思。聞思此念內成無為故為地體。修慧理通。故不待說取所成果為地體故。泰師雲。八地已去。體唯取修慧。義說聞思。聞思唯有漏。又即修慧外聞名聞。內思名思。修證名修。與聞思相似借彼名故說為聞思。聞思唯有漏。景師雲。八地已上有有漏心。故成聞思。不爾雲何淨土聽法。不起無記不善二心。於曾得法不起加行。於未曾得。聞思為先亦有加行。無加行者。謂所曾得。靈雋師傳西方雲。合有兩解。一同前義。二同後義。今取八地已上。無漏相續。菩薩利根。一修慧中。能起三用。即名三慧。理亦無失。如下地中喜樂二受。雖各別體。初二禪中。即便同體。四地已前。真俗二智體雖各別。五地已後即許同體。故二乘等二慧別體。八地已上其體乃同。餘說聞思唯有漏者。據二乘說。聲聞獨覺菩薩三地。隨其所應。各取自種子現行。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隨順自乘善法為體。不定種姓。所修成法為後乘因。亦無過失。釋解聲聞名中。唯有自乘。無波羅蜜聲聞名。法華經中。以佛道聲。令一切聞。即為二矣。   有餘依地。二乘無學所有。有漏無漏諸法為性。無餘依地。二乘唯以真如為性。餘依無故。佛身有餘。前後兩解。無餘三解。今取正義。佛身有為功德。有餘依攝。無為功德。無餘依攝。如論具陳。此中所述十七地體。論及釋文有者。依論釋解之。文若不合。依理及唯識等文准取。亦無咎矣。   第三境行果。瑜伽配十七地。前九地是三乘境。次六地是三乘行。後二地是三乘果。觀境起行。方證果故。境九為四。初二地是境體。一切皆以識為體故。不離識起故。識最勝故。次三地是境相。下上粗細境相異故。次二地是用。定散二時作用別故。後二地是位。有心無心兩位別故。或九為三。前五如前。後之四地合名為用。作用位次二二別故。前體依相方始得起。位次別故。又即前體類別為二。易知難知為前後。粗細成三。三品為前後。定散為兩。勝劣為前後。有無心二。顯隱為前後。故總成境次第如是。行六地中。初三通行三乘。皆修三慧行故。初中後起以為前後。後三別行。機隨修法成自乘故。劣勝小大方便根本。以為前後。果二地中。若依二乘。因亡果喪。果立二門。以為前後。若至佛身。菩提涅槃分成兩異。以為前後。   第四釋妨難者。五識雲身相應。意識不說身相應。並不言心地識地。並如釋論出體中解。第一問。何故五合立地。與意離立。亦如釋解。然釋論雲。五識同無分別。意地翻此。豈第八識亦分別體。由此更為下翻釋第二問。何故但言有尋無尋地。不言有定無定地。而言三摩呬多及非耶。答三摩呬多此雲等引。體通有心無心。不須言有。其尋等唯是一不定心所。不通無心。彼以有言表通五蘊故。   釋論中。等持對等引為四句。為第三俱。言或等持俱。亦等引地。謂諸靜慮。及諸無色有心定位心心所等。除三摩地。三摩地體。唯一別境定數故也。但以尋伺推度不推度粗細位別。體非三學。無勝利益。故以有言顯其分位。定體是學。有勝利益。但言定非地。即顯差別。不須說有以同尋伺。心體亦無殊勝利益。非學法故。亦以有言辨其差別。說為有心及無心地。第三問。何故頌中不言三摩呬多非。而言三摩地俱非。有何意也。答意顯等持等引異故。但是等引皆通五蘊功德。恐謂等持亦通五蘊。故言三摩地俱。顯有俱言方通五蘊。等持唯是一定數。故與等引不同。故列其名頌。與長行別也。其理雖爾。設言等持俱。亦與等引長短不同。等引乃是上二界五蘊。等持俱言。體通三界諸五蘊故。由此但應如前義釋。第四問。何故心所乃有眾多。唯以尋伺及定有無。以明分位作用等別。不以慧非慧癡無癡等分位作用。辨差別耶。答理例應然。但以略標增勝位別故無說餘。謂有尋等上下地位粗細別故。等引非等引。上下定散界差別故。此二增強故略偏立。由斯釋論雲。此中存略且說十七。非依餘法不得立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為依緣故第五問。何故不言善心不善心地。但言有心無心耶。答總勝故。別劣故。第六問。三乘所行有亦福行。何故但說三慧為地。答以慧為首攝一切故。由此論名彼所成地。出世行中慧偏勝故。第七問。何故五乘不說人天。但說三乘。答說極勝乘。不說劣故。說有姓乘非無姓故。第八問。何故有四涅槃及與菩提。唯說二依。答通三乘故但說二滅。無住唯是大乘果故。自性本成故。又即攝盡故。但言二依不言二涅槃。即攝菩提總言二依。不說二滅即攝四盡。其自性清淨涅槃。本舊自有。非今始得。不說為果。釋初標文已。   其初五十卷。十地分中。第一卷初半。是五識身相應地。從第一卷半。第二三卷合二卷半是意地。次七卷是有尋伺等三地。次二卷半是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餘。是非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許。是有心無心二地。次第十三卷中。及第十四五合二卷半。是聞所成地。次四卷是思所成地。次一卷是修所成地從第二十一至第三十四半卷。合十三卷半。是聲聞地。次第三十四卷中後半卷。是獨覺地。從第三十五至第五十卷半。合十五卷半。是菩薩地。次第五十卷中二紙餘。是有餘依地。次後兩紙餘。是無餘依地。彼十七地分為十四段。合有尋等三地為一故。合有心無心二地為一故。抉擇分中初七卷合決五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卷決聞慧地。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修慧地從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及獨覺地名中。唯決聲聞地。不決獨覺地。從第七十二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卷半。決菩薩地。次第八十中後半卷。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故此十七地。分為十二段。合五識身意地為一。有尋等三地為一。聲聞獨覺地為一故。合有餘依無餘依地為一。故。由此本地抉擇相對應為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心無心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並聲聞獨覺地。及有無餘依地。三初後俱合。謂有尋等三地。四初後俱離。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諸論讀者應知。上下諸地捲數相對。披尋上下二文。影略說故。或前無後有。或前有後無。釋盡故無。或前標名後釋體。或前散釋後略標。不便故標。或前略隱後顯廣。或前顯廣後隱略。粗備釋故。依此三例以尋論文。又依五分。隨其所應釋之。名以觀其義解一切經。諸經不決。皆讀此論以解釋彼。無不通了。此論解釋一切五乘三藏義故。其此論文。或空列名。不知體性是何。或雖如名而釋。而不悟其相狀。或雖悟其相狀。而與上下相乖。或雖不相乖。而義意難得。如其次第。可知四理而讀彼文。無不洞矣。頌雲。如名起義解。以法屬名同。長披連廣句。隨應或離合。   五識地中。大文分二。初別出地體。後總釋法義。初文有二。初總問答地。次別顯。別顯中為二。初總顯五名。後別顯五識。餘五門義。依成唯識。以九門分別。第三能變頌文之中。無此不共所依所緣作業三種。今別顯眼識五門義即為五。自性即出體。依眼了別色者。成唯識雲。此中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非盡理也。此中意說。識相難了。舉所依因及所了果而顯自性。自性亦得是因果故。若依處門。識是果故。界門即因。雙對根境通因及果。   釋所依中分三。初略顯三所依。次攝之為二。後重出三體。唯識雲。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因緣依。彼以四緣名顯故。又雲俱有依。開導依。種子依。大勢同此。成唯識第四中。以親疏為次第。此中以顯隱為次第。前後不同也。彼俱有依合有四解。明五識依但有三解。彼第三師。同第二故。一五識無眼等依。唯以意識為依。眼謂種子。二五有二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三五有四依。以此為正。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此唯同境。略無餘依。六七八識稍疏遠故。略而不述。彼等無間依合有三解。一五識唯以第六為依。二五識用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依。第三五識各唯取自類識為依。以此為正。彼種子依。雖有二說。解前五識皆無異解。第七卷中解依止根本識中雲。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共即依現。親即依種。今此但說依八種子。或此但說依八現行。或復通取執受有三文。如唯識疏。此文三解。一雲。種子是所執。所執即所依。與現行為依故。不離第八識。故名異熟。又變異而熟亦名異熟。阿賴耶識所攝。第二解雲。由第八識得二種子名。一親因緣。即識中種。二增上緣。即持種識。依止根本能生之義亦名種子。彼論以二緣別故。說現行入俱有依中。此論以能生義故。說現行第八亦名種子。種子是所執。能依現行是能執所依故。亦不相違。第三解雲。阿賴耶識與雜染法為二緣。一為種子。二為所依。故今現種二法。皆為彼俱有依。二釋唯於重釋三依中。眼有五義。一所造。二所依。三淨色。四無見。五有對。各有別義。及有所簡。意謂眼識無間。過去識三釋。如前所引唯識之義。   種子識中。樂著戲論等者。一解雲。即言說及分別皆名戲論。以現行為因所生種子異熟識。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第二解雲。即所生現行異熟識名種子。依熏習因是種故第三解通取現種。   解所緣中分六。一出眼所緣體。二別列相。三解形顯表義。四釋除青黃赤白。外餘顯形表色。皆是根本四色之差別。依四本色。立餘差別。故皆是假立。五結三類雖殊。並眼等境界。六釋好惡顯別體中。色名雖標諸色之總稱。即是自處之別名。有對有三。此是障礙有對。解別相中。與餘論不同義。並如對法第一疏。並俱捨抄。   釋表色義中。生滅相續者。不同正量部。動及日出論者業。由變異者。即發業心。剎那滅故。果隨因變。不同正量等。先滅後生。故先生處不生。   或無間者。相續義。有間者。間斷也。近遠可知。或即此處變異生者。如禮佛等。不離處故。釋表業中。業用為依動轉差別者。業用者思業。以此為依。諸有形色動轉差別。說名表色。   釋三色中。是眼等所行者。所遊歷義。境界者。所矚取義。所緣者。帶行相所籌慮義。   釋好惡顯別中。唯言顯者。舉本實色。末假可知。   似色顯現者。此之三種依他之色。似所執實色。而顯現故。對法言似色了別。或眼意所取。似本識所變色。故言似色。   助伴文有三。一出體。二明所緣行相同異。三種子差別。五識與幾心所相應。此論下文。謂五十三。准成唯識。略有二說。一雲有三十。除二十三。謂別境五。善中輕安。煩惱中三。隨煩惱十二(小十及邪欲勝解)並不定二。二雲有三十六。除十七。謂煩惱三。隨惑十。不定四。故此說因位。無漏位與二十一俱。遍行別境。並善十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唯識又雲。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二文不同。如唯識疏第三卷解。具四義名相應。如抉擇五十五解。   各從自種生者。此據實心所。非彼假者。亦別種生。   作業有六。初四後二。初四中。一自他境因果位別故。二自共相。處自相故非餘二。三去來今。唯因非果。現在故。四間相續。有二說。一雲一切位定爾。一雲不據等流心。後二者。一隨他起。自力微故。二得異熟。牽果勢勝故。   隨他有三。一自不能起隨意轉。抉擇具釋。二自不善惡由意引。三自不能為轉。但能為隨轉發諸業。能得愛非愛果者。不同大眾等部。五唯無記故。   聲有四文。第三所緣有六。一出體。二差別。三明同異。四好惡異。五名異。六顯耳等境。俳戲叫者。散樂行主之叫聲也。因俱聲者。二具四大生一聲故。依之有名造故。香味觸分段如聲可知。別科可悉。   觸異名中。堅耎動煖。地水風火。如次配之。自餘一切總別義門。如對法第一卷疏。香味觸三列差別已。   言所嗅等者。合中得故。不同色聲。色聲無之。其五心如下第三。及唯識第四卷釋。並五心章。初說三心者。諸心生時多起三故。後二心不定。第三心後。方有染淨。染淨後有等流五識。等流五識不由自力生。由意引故生。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恆相續轉。意地第二。六七八識。同依意根。略去識身相應三語。故但言意。又實義門。雖有八識。然隨機門。但有六識。六七八識。同第六攝。就所依名故但言意。所依非色。或離於身。猶如心受故。不言身相應。准前故略不說。又六七八。雖皆有心意識義。心法意處。識蘊攝故。然意義等故但言意。皆是思量意根攝故。八心義強。六識義強。故不說名心地識地。身相應言。皆略不說。   地義如前。地文分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解釋。釋中復二。初以五門分別地體。後第三卷中。復以十門解釋地義。   第三卷之中。嗢拖南曰。自性及所依。所緣助伴業。由此五種門。諸心差別轉。後嗢拖南曰。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緣。善等差別門。巧便事為後。差別門有三。一三性別。二增處別。三釋處名別。故有十門。初文復二。初標列。後別釋。   所隨依止性。所隨所依附。依止性者。此中初句。顯第八現識。與有漏種。為所依止。故名所隨。隨成有漏等故。後句顯與無漏種子。為所依附所隨依止性。雖復依止義同。無漏不等。故名依附。又初句。顯有漏種子。隨逐本識。成有漏無記。用依體義。後句顯此種子。雖依本識生善染等功能仍異。非唯全一。故名依附。用各別義。又初句。謂種子。依於現行。名所隨依止性。種子性為能隨。依止現識故。後句顯此現行所隨依止識。附於前種子能依止性。更互相依。二俱名心。由種子具積集義故名心。現行是種子所集起故名心。   意謂恆行意及六識身無間滅依者。此中通明過去六識名意。非唯第七。一切皆有依止義故。據實此意唯取第七。如成唯識。攝大乘論。釋心意識三種別義。然薩婆多。以名義業世施設。釋此三異。與此不同。七八兩識。俱以十門。第六意識以九門釋。廣如唯識。   彼所依者。俱有。等無間依。謂意者。其俱有依。唯識第四。略有四說。一雲。七八無俱依。第六有此依。謂即末那。二雲六以七五。為俱有依。七以八為依。八無此依。三雲。六七如前第八以第七及五根為依。種子識。以第八及能熏為俱有依。四雲。第六意識。以七八為依。七八識更互為依。廣如彼說 此中言俱有依謂意者。前第一師解雲。此文唯說第六識俱依。七八無故。第二解雲。第六意識所依。七五。內意處中。俱意處故。七依第八。第八亦是意處攝故。故名為意。八無此依。第三解雲。六七同前。第八亦以第七為依。種子亦以能熏及第八為依。俱意處故。故名依意。此說三界俱決定依。五根不定。故略不說。第四解雲。第六意識所依七八。及七八更互相依。俱意處故。並名為意。由此論雲俱有依謂意。若不爾者。何簡別心意識三。有依無依。而今通言俱有依謂意。故第四說。最為中理。   等無間依唯識三說。一雲。第六識以前六識為依。七八唯以自類為依。二雲。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七以自類。第六為依。第八以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三雲。六七八識。各以自類。為開導依。最為中理。三釋雖別。並不違此文。   種子依如前說者。唯識第七雲。依止者。謂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故六依八。彼第四卷釋七依八有二說。一雲。唯依種子。二雲。亦依現行。此第八心既通種現。種現相依。更互無失。   彼所緣謂一切法如所應者。唯識第二說。第八識緣執受處。即諸種子。及有根身。器世間等。對法論說。緣五色根。四塵一分。除聲。抉擇五十五說。緣五色根。五外界一分。解深密經等。與唯識同。唯識解。緣處有三說。一雲。凡聖九地。通緣一切五塵。二雲。現居及當生者。變為此界。三雲。若於自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即自界自地自類變是。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塵。受用他故。唯緣有漏種。非無漏種。緣有根身。彼有二說。一雲。亦變他根。二唯變自根。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通若定若法威力。界地自他則不決定。不緣心等。皆如彼文。第七緣境。唯識第四有四說。一雲。緣第八識體。及相應法。二雲。但緣第八識見相二分。三雲。但緣第八現識及種。四雲。唯緣第八識見分。如彼疏釋緣見之義。第六識緣一切。其義可知。此中通言緣共境故。謂一切法。如前說異。復言如應不共境者。不共五識故。   彼助伴者。謂作意。乃至尋伺。文分為六。一列數。二明境行同異。三明時同體別。四各別種生。五相應。六有行相等。此說五十三諸心所法。對法說五十五。百法顯揚。說五十一。如對法第一疏會。並解諸門義。遍行五。如唯識第三及第五。別境五。如彼第五。善煩惱隨煩惱。如唯識第六。不定四。如唯識第七。廣引義門釋之。今此第八識。唯遍行五俱。第七識彼第四有五釋。一雲。唯九俱。謂遍行五。四煩惱。二雲。十五俱。謂前九。五隨煩惱。並別境慧。三雲。十九俱。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念定慧。及加惛沈。四雲。有二十四。俱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五雲。有十八俱。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此說因位。若無漏位。三皆得與二十一俱。如五識說。皆如彼釋。意識一切。如理易知。如是等輩俱有相應者。如成唯識第六卷說。慢見疑忿等九。除害。如是等法。所翻諸善。及抉擇中。引雜事說。研求大欲等諸隨煩惱皆助伴故更互相應者。非定互相應如其所應。故如對法疏第二卷釋。五十一心所頌雲。五法五俱起。九法必六俱。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俱生。智者應當學。廣如對法第二卷疏。若五十三心所。其數不定。思之可知。   有行相者。謂行解相狀。唯有為緣。非無為緣。無分別智。無相狀故。如識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質境。行解相故。二即見分。取親相分。行解相分。若取通義。行境體相。名為行相。通無為緣。理無妨矣。有為緣中。准前有二。並自證分等。各望所緣。思准應悉。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為所緣。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見分名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一。見分體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如唯識第二第三疏解。   作業中。文有二。初明對五識業。後明不共業。初文有七。一境分齊。二自共相。共相無體。唯假建立。如唯識第二疏釋。三世。四斷續。五為轉隨轉發業為因等起名轉。為剎那等起名隨轉。六招異熟。七引他自識。或能為率爾。引他尋求。或為染淨。引他等流。第六識通有此七義。七八識有五門。除發業招異熟。有餘五分。不共業中。初標列十五門。後別十四段釋。雜心六事不共。謂離欲。及退。斷善根。並續。受生。命終。大乘不唯十五。更有悔憂等。故論說等言應說頌曰。分別審所緣。醉狂夢覺悶。醒發業離欲。退斷續死生。由合死生。一段明之。故成十四。七分別義。如下第五。唯識第七。對法第二卷疏解。有相分別若依對法。攝三分別中。自性隨念二。以五識無自性。自性體尋故。七分別中。任運分別。即五識故。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說有相。謂於先所受義。唯攝隨念。故與彼論。寬狹不同。或此與對法。兩門俱同。先所受義。則攝自性。隨念分別。等流心位。有相分別。緣前率爾心位所受境故。不如前解。若攝自性。與任運何別。無相分別。由過現境。所引未來欲。得分別名。隨前引上二分別。對法唯依法。此中通說人。善名即解語言。不善名言返此。   威儀工巧處者。有三解。一雲。威儀。謂表色。路體則四塵。四塵是彼所依。故說威儀路。但言威儀。不言路者。非四塵故。二雲。威儀四塵為性。路即發彼心。與彼為依說心為路。工巧處亦爾。但是五塵四塵別故。三雲。威儀多於道路施設。工巧多於處所施設。故各別名。其實相似。七分別以尋伺。或五七八識為體。任運分別。是五七八識故。七唯有漏。有通無漏。唯識第七解。   如理所引謂不增益非真實有如四顛倒者。四倒是增益。體非真有。如理翻此。故言不如四倒是增。四倒之義。如下第八。   法住智者。薩婆多緣三界。體有漏達因果智。今是無漏後得智攝。達彼因中有果法功能住。或由彼因。果法得住。名法住智。此是如量智。下出世間智。是如理智。   審慮所緣。通有無漏。勝慧為性。或通四倒。邪見等為性 醉有四緣。性劣者。體虛羸。不習者。性不飲。餘二可解。多以惛沈掉舉放逸妄念散亂貪瞋等為體。或俱時心心所為性。有義通五識。意增故偏說。   狂有五緣。俱捨第十五。以妄念為體。彼論雲。依不平等大種故。心便失念。故以妄念為體。或俱時心心所為性。以狂對亂為四句。狂非亂。狂者不染心。亂非狂。不狂者染心。俱句。狂者染心。俱非句。不狂者不染心。此唯欲界。除北洲五趣皆有。北洲人無逼惱。諸天有故。小乘佛有。大乘不然。十地亦無。   末摩者。此名死穴。亦云死節。或雲有六十四處。或百二十處。外緣逼迫置死。發狂亦有困喪愁憂發狂。不離驚怖錯亂等故。略而不說。   夢有十緣。如由搖扇。如世戲樂。以扇搖之。即便睡夢。唯識第七有四說。一雲。癡為體。二雲。癡無癡為體。三雲。思想為體。四雲。別有體。或為七緣。第七緣中有四。如文可知。   覺有三緣。不勝疲極者。睡經多時。便置困頓。自然覺悟。名不勝疲睡極故。言有所作要期事者。將有所作。發願要期。求後覺故。總以心心所為性。   悶有四緣。通有心無心。有心位亦以心心所為性。由彼悶觸。引生心悶。   醒體亦然。   發業四緣。初三則三種思。謂審慮思。名發業智前行。決定思。名次欲生。動發勝思。名巧用起。若依小乘。前二通見修二斷煩惱第三唯修斷。今依大乘。發總報業。前二通見修。第三唯是見道煩惱。若發善總業。三思皆善。親引煩惱。亦不共無明等。見道所斷。由此經雲。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對法亦言。勝義愚。發福不動業。世俗愚。發非福業。皆見所斷。若發別報業。第三思。亦通修道煩惱。如唯識第八卷說 此第四因。隨順功用等者。剎那等起。發業風也。此風。隨順第三功用起思於業。俱時引發身語。故廣百論。破勝論雲。汝我一不動。何能發業。彼反難雲。汝心心所亦一。非動法。何能發業。聖天破雲。心雖不動一。由心尋伺。引起於風。風亦起業。正與此同。   離欲四緣。一凡聖根熟。二聞隨所應法。三離所應障。四起正思惟。方能離欲。體唯是慧。通有無漏。   離欲退。有五緣。一鈍根。二新學者。思欲境。即是因力境力。三受順退法。即逢五退具緣。四煩惱重五習惡友。   斷善根。文有二。初明緣多少。後依斷現種差別。或五緣。或六緣。一利根。二意樂惡。三逢惡友。四邪見重。五行惡無畏。六於眾生為慈悲。諸利根者。內自思搆。邪見猛利。不怖眾惡。不生慈愍。便斷善根此名因力而善根斷。則五緣斷。若更逢惡友。順惡意樂。而斷善根。此名緣力而善根斷。則六緣斷。要利根方斷。鈍根不能。廣惡意樂斷。狹意不能。要是欲界。非上二。三天下。非北洲。人非天。對法第一雲。唯欲界上上品邪見。能斷善根非餘故。唯苦集下邪見。非於滅道。或通四諦下邪見。通行相者非餘。要無慚愧。俱不怖惡。非餘二性。要不慈悲眾生。樂損害。非拔濟。依此因力。方斷善根故。緣力必由近惡友故。阿顛底迦畢竟之人。一闡底迦有種姓者。對法論說。二俱斷善根。根有二。一種子。二現行。唯斷現行非種子。折伏勢力令不起現行。名之為斷。非斷種子。唯斷生得。非加行善。加行善勝。前方便時。已不起故。唯斷欲界。亦兼三界。已斷樹根。莖等死故。令勢遠故。為九品斷。非一剎那。擬宜無間斷。非如道害。   續善根。有四緣。一性利根思惟能續。二見朋友修善。三聞正法。此之二緣。由見外緣。方能續善。若自思惟。若遇良緣。心創墮彼。名卒爾心。因生尋求心。猶豫惟搆。印可於彼。決定心生。是名第四緣。上來三心。俱是無記。引生第四染淨之心。是名續善。若自利根。率爾思惟。因生猶豫。證決定故。續善根者。名因力續。若雖利根。復逢善友。修諸福業。復聞正法。因生猶豫。證決定故。而續善根。名緣力續。薩婆多師。或疑心。或正見。續善根。此不同彼。疑即無記尋求心也。或復同彼。猶豫即疑。心證決定。即善根續。即是正見。俱捨第十七雲。於因果中。有時生疑。此或應有。或生正見。定有非無。續現行善。非種子。舊有故。現行善生。初即名續。通續生得。及方便善。若自思惟。見他修福。多續生得。引方便善生。若聞正法。先續方便勝善法生。引起生得。非聞正法時。無方便善。或生得善起令加行善種子亦能生現。名之為續。非時亦起。故斷之時。勝法先盡。所以正斷。生得生時。由內外緣。由此二善不定。由聞正法。殊勝外緣。引生善根。通方便故。或初續善。唯起生得。方便後起。以難生故。勝既先斷。所以後續。續欲界善。非上二故。頓續非漸漸起。餘品斷難盡故。九續頓生故。一斷處必能續。續處未必斷。俱捨第十七雲。於現身中能續善。不亦有能續。除造逆人。彼人定從地獄將沒。將沒時言。謂彼將死。或即於彼。將受生時。將受生時。謂中有位。見後果相。便續善根。以地獄所依。與善根相違。故在中有。見之可續。中有不與善根相違故。已受彼報。須待報終。方能續善。續善根已。即命終故。今者不然。在中有既得續善。其轉不轉。俱不遮故。設受彼果。而續善根。亦乖何理。豈無記果。違善根耶。善根設生。亦復不定。不從彼沒。彼又說言。緣力斷善根。地獄生時。續斷勢弱故。因力斷善根。地獄死時。續因力強故。又意樂壞。非加行壞。斷善根者。是人現世能續善根。若意樂壞。加行亦壞。斷善根者。要身壞後。方續善根。見壞或不壞。其義亦爾。雖無文說北洲六天。畜生餓鬼。亦續善不生。故既不定。故不說之。更應思勘。   明死生中。大文分二。初明內分死生。後明外器成壞。初中有二。初辨。後結。初中復二。初辨死生。後卷中雲。又諸有情。隨於如是有情類中。自體生時以下。說觀生死。次第漏盡。句義難悟。初文有二。初明死。後明生。死文又二。一標六死。二隨別釋。六死中。初三死。不明瞭識。離身正死。後三死。明瞭心識。未離身將死。時非時死釋。初三義更無別。死時者。道理義。或應可時分義。業命俱終。合道理死。正應時故。即壽盡死。非時翻此。則是福盡。及不避不平等死。枉橫死故。   別釋死中分二。初明時非時三死。後明三性心死。壽盡死。則業命終。福盡死。則衣食闕。不避不平等。則餘緣枉橫死。不平等者。不調順義。九因則九緣。義別稱二九。一食無度量。腹脹死。二食所不宜。毒害死。三不消復食。不轉死。四生而不吐。不消死。五熟而持之。不通死。六不近醫藥。橫病死。七不知於己若損若益。入水投火。他損墮坑。愚癡故死。八非時行非梵行。飢飽遠行。病時而犯故死。九非量行非梵行。染愛過度故死。對法說三死。一壽盡故死。如生此州。極壽百歲。業雖未盡。命盡故死。二福盡故死。耽定衣食闕。橫緣故死。三業盡故死。三時業盡故。此中初三。無業盡死。唯依現緣辨死。不依過去緣故。無業盡死。其外緣中。離己名福盡。合己名不平等。對法論中。通說過現緣。故有業盡。離己合己。二緣雖殊。外緣是同。合名福盡。彼釋依增上。但說耽定味。亦不相違。俱捨以福壽。相對為四句。准對法。以三相對。為四句死。此中三法相對。為四句死。皆如理思。   明三性心死中。大文分二。初別明三性心死。後又行善不善下。總料簡死。初文有二。初明善不善心死。後明無記心死。初中有二。初別明二性心死。後總明二性心死相差別。死有三位心。一正死。即末後剎那。唯識論說為第八識。對法論說死有末心。生有初剎那。中有初剎那。唯無記性。二次前潤生心。唯第六識。我愛相應。對法說為九種命終心。唯有覆無記。三次前明利心。即此三性。是粗想現行故。細想現行。無記心者。即我愛心。此說第六識。若兼第八。即末後心。故說不能憶善惡法。   總聊簡中。文分為八。一明三性何類先起。二明死因。三明善惡相。四明潤生相。五明解支節。六明根沒頓漸。七明死名差別。八上下捨相。初文中三緣先起。一先所造業強者先起。二業若平等。隨初時自憶者。則最先所作業。三縱強縱平等。臨時他教憶。隨何業起不起餘心。則以上三業。隨其所應。我愛之所潤。受當來果。離上三緣。起無記心。或復無心。以前最初作業。受當來果。論明善惡性心死。不說第三。論受當果即有緣 第二文中。二因力者。初是名言種子。唯無記。是第八識因緣。後是有支種子。通善不善。是第八識增上緣。謂由當來二因力故。現在命終。或由名言種子勢力盡故。現在不避不平等故死。或壽盡死。由有支種子勢力盡故。現在業盡故死。合由二因力故。福盡故死 第三文中。有二。初明善惡前相。後明差別。受儘先業所引果者。即業盡等。死時非不避不平等死。定亦有中有之相。如日後分者。日將沒時。或山山峰影者。下品惡業者當相。如峰影懸覆。中品如山遍覆。上品如日後分極覆。或下品。如日後分懸覆。中品如山遍覆。上品如峰影極覆。此是將命終時。由先惡業所見當果相。辨差別中。初善後惡。惡中上中二品。如文自釋。造下品不善業。多無惡相。故論不說 四明潤生相中。初明凡潤生。後明聖潤生。抉擇分說七種受生。凡夫以現種潤生由此我愛即是取支。潤前能引所引支。轉名有支。便能建立後果中有。及生支報。論說初二果我愛潤生不還無者。對法論說已離欲聖者。對治力強故。彼由隨眠力。令生相續。唯初二果。下界修道治道未滿。雖能折伏。不相續。不堅著。仍以現行潤。抉擇總言。見聖諦者。以隨眠潤。勝異生故。相對辨故。實通現行。其無想有情異生身。及不還者生自地。並凡聖相對。潤生勝劣。所有妨難。皆如樞要。決釋分。言一切煩惱皆潤生者。謂是取支。初起取支故。此是後取支。亦不相違。又彼說餘時一切位煩惱。此說臨命終。亦不相違 第五解支節中。除天那落迦者。化生頓死故。又天唯善業果。地獄恆解支節。更何須說 第六根沒頓漸者。具根缺根別故 第七死名別中。得聖名清淨解脫。得無漏。離障縛故。或唯阿羅漢。證寂圓故。菩薩亦然。餘翻此應知 第八上下捨相中。當知後識唯心處捨者。腹中初生不淨成心。故最後捨。卷末當知。   解生文中。大分為二。初別明生因生相。後第二卷中。重複聊簡。初文又二。初明生因。後死生同時下。明生相。生相即生支。故唯識雲。始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皆生支攝。生因即有支。有支有二。一識等五種。戲論因。是能為因緣。親生生支。二業支種子。即淨不淨因。為增上緣感生支起。潤生愛滅。起正死心。略而不說。此二因熟。中有果起。生相文有二。初明中有生方便。後又造惡業者謂屠羊等下。明當有生。根本生故。初是趣方便。後是趣體。   辨中有中。十四門 一生時節。前趣滅位。後趣即生。如生滅相稱兩頭等 二具根。化生故。下第二卷。於四生中。解化生。雲具足六處。或復不具。中有何須必具五根。答彼解無想天。及初生命終。名不具。隨順小乘。說六識身。無意根故。非餘化生有不具根。又劫初鬼畜。既亦化生。何必要具。劫初人畜。一切具根。以化生故。若說男女根。中有之中。容其無形。問既與當果相似。一業所招。如何必具根。答以化生故。與當生不同 三相狀。業識所引善惡異故 四極淨天眼境。即大菩薩。廣慧聲聞。廣修者。見極細故 五不同前將死位。起內我愛。唯起境界愛。緣當生境故 六同當生形。一業招故。如狗中有。雖待時等。轉受狐身。本將向狗生。形仍似狗 七如天眼見障外色。然得見無邊隨類業故 八身無礙往彼生處隨山河等。身皆度往。一無障礙。猶如通力。生處即礙 九不見異趣。見同類及身當生處。業勢異故。不同餘宗 十往生形儀。惡業眼視下淨者。生三惡趣。雖見生處。見其勝淨。所以欣生。若見穢相。不欣生故。俱捨雲天首上三橫地獄頭歸下。與此不同。或此說地獄。面視於下。非頭不向下。但與餘二趣。視下相似。故同說之 十一生時分限。七日一死壽勢頹故。極經七死。必得生處。業必熟故。如住壽極八萬四千。此亦如是。不可為難設劫滅時。輪王業熟。亦定七日。轉生他方。或業可轉。而未受果。設色界中有。亦唯七日。若得生處。日時不定。有說。欲界中有七日。色界不定。此義不然。無文說故 十二可轉。生處生時。二緣未合。謂父母等未和合。禽獸等非時。如狗生狐中等。時處未和合故。或如謗解脫生地獄等。皆可轉故 十三釋異名。有四。總有四有。謂生有。死有。本有。中有。生有。初剎那名生有。死未後剎那名死有。生後死前名本有。死後生前名中有。一名中有。前後二有中間故。中有非趣。本有雖中。不名中有。二名健達縛此名尋香行。尋當生處香。而行往故。或唯食香。香所資故。如作樂者名尋香故。此唯欲界名。非色界者。彼雖不尋香。尋香類故。亦名尋香。見生處起愛。不聞生處香自無鼻識。生處無香故。三名意行。身隨心往。速疾自在故。或名趣生。趣向生有故 十四三界有無。除無色界。以無形故。欲色二界中。亦非必定有。變人為虎。雀化為蛤等。無中有故。涅槃經言。或說欲色界有中有。或說欲色界無中有。皆不解我意故。若一切有者。何故說有不解我意。故許通無。容豫者有。速疾者無。陷身入地獄。此等皆無故。色界頓生。故中有形大如本有。欲界身中有。如生有之半。等形漸故。此准小乘。大無文故。無色界死。生下界時。隨前死處中有現前此。有一難言。如在欲界得色界定。業力猶微。成後報業。次得無色定。業勝為生報。生無色界。受生報已。生色界中。方受後報。爾時欲界二十劫空。乃於欲界前身死處。中有現前。向色界生。此亦難解。應言則於當生處現。理亦何失。雖有此解。理實不然。前死處現。其理為正。無色無處。即於入定死處受果故。從死處中有現前。若生處現。便大疏遠生處尚遙。誰復傳識。故前說是。抉擇分中五十四。問何因得知有中有耶。答從此沒已若無所依。諸心心所。無有道理轉至餘方故。設有難言。如聲發響。此滅彼生。何須中有。彼自釋言。不應如響。唯惑亂故。響非實有。意變似彼。聲外響生。心亂倒故。復有難言。應如於影質對影生。何須中有。彼自釋言。不應如影。彼不滅故。質在影起。不同死已後趣方生。故有中有。復有難言。如心緣境。心慮境生。何假中有。彼自釋言。亦不應說如取所緣。非行往故。心不往境。慮起境生。生死不然。須往生處。既假傳識。故須中有。   又造惡業者謂屠羊等下。生相中。第一明當有生。正趣體故。文復分二。初明中有向五趣生相。又由三處現前下。明胎生生相。復分二。初明向地獄生相。後顯餘四趣向生相。初復分四。初明趣向相。次明化生具根。遍受苦故。次明向彼心。後結成道理。初文有二。初明見地獄相。謂已舊同類。喜樂馳趣。生處境礙。則便續生。後明中有末心。見當地獄果。諸色紛亂相。如前將死見中有相。前滅後生等。如癭鬼者。有鬼大癭。不能自持。極受眾苦。同於地獄。故抉擇分。生鬼畜一分。恆受眾苦。同於地獄。何故此中唯說鬼趣。鬼趣重故。又略舉故。   胎生生相中。文分為三。一明三處現前。二明三種障礙。三若無如是三種過患下。結成入胎相。調適值時者。無病安容。有麻麥果者。有麻麥果。塞蔽產腹。如車螺形者。門寬大故。或有形曲。有穢有濁者。穴不順直。難安子故。其處穢惡。津液渾濁。不堪攬之成所依故。不作不增長感子之業者。作謂一子增長。謂多子等業。或感大宗葉等者。自有感大宗葉等。父母無之。或自無父母有之。結成入胎相中有九。一結成入胎。二於父母起顛倒。三薄福多福所見之相。四本藏依託。五依託相狀。六諸根依此次第當生。七諸根依處。亦次第生。名得圓滿。八識託。依執損益共同。九肉心。初生識最初託故。於末後識從心捨。   於父母起顛倒。文有六。一起趣向。二起顛倒。三於父母差別。四樂遠近不同。五隨意見一。六遂便受生 依託相狀中。謂此所出濃厚精血合成一段等者。謂父母精血。合成一段。中有末心。起愛煩惱名顛倒中有末身。名顛倒緣。即彼一段非情精血。與中有俱滅。即此同時。由種子力。有微細根及造根大種並與根。同是有情分。不淨精血。和合搏生前剎那時。即此精血。尚是非情。今此剎那。識既依託。名為結生。乃有情數。薩婆多師。以父母精血為緣。別有異熟等大種造色。於中死生 今此二說。一雲。造根微細大種新生。其類妙故。餘扶根塵大。及造色。用前非情精血。以為此體。不同於彼。二雲。同彼。非情並滅。依此為緣。新精血生。羯邏藍義。如後卷釋 諸根依此次第當生中。此羯邏藍中有諸根大種等者。初位之時。眼等四根。時猶未有。已有造彼能造四大。據其處所。此中有說。造身根大種外。別有造餘根四大。雖無所造色。大種已有。由此身根俱生大種力故。後餘根生。抉擇分說。能造所造。定不相離。名同處不相離者。說以後位。非初位等。獨有大種。據其處所。後根方生。其扶餘根四塵時。亦未有亦唯有大種。先據處所後根起時。造色方生。根依俱生。名得圓滿。或此意說。造身根四大。亦能造餘四根。扶身根四塵。能造四大。亦能造扶餘四根之塵。今說初有諸根大種。並有諸根扶根大種者。即說造身大種。及造扶身塵大種。為造餘四根大種等。非更別有。相依而有。是造義故。不爾豈復唯有大種。無所造耶。欲界一切四大種。不離色觸等。故此義難知。   論本第二   自下明生相中。第二段重複聊簡。文分為二。初廣總五趣生。後廣胎生。初文有十。一種子多少。二識與名色。漸增長相。三三熏習生果差別。四異熟受俱。五有受盡相。六三時報種子差別。七有染離染法界共同。八三性種子。得名有異。九種子眾名。十轉捨差別相。前生中雲。我愛無間已生故。戲論因熏習故。淨不淨業已成熟故。方得果生故。今廣種名色等增長。即前正生之體故。   此重廣種多少中。一切種子皆具足等者。如成唯識第二卷說。釋此論文。准彼三義。涅槃法者。法謂道理。有入涅槃之道理故。   一界之中成三界種者。攝在本識。性同無記。用歸體故。見相類別。界繫全殊。業果不同。報非報異。亦如唯識第二論疏。三熏習種生果別中。種子識自體。樂著戲論為勝因者。名言種子也 於生族姓等淨不淨業為勝因者。有支種子也 凡於自體計我慢等者。我執種子。即廣前三因於胎分中 有自性受不苦不樂等者。則阿賴耶識相應捨受。是異熟主。擔負餘受。名自性受。異熟生者。從真異熟所生。體非異熟。異熟之義。如唯識疏第二。   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等者。護月雲。種子本有。由新熏發方生。故名為新。此文為正。難陀雲。此說名言。本識親種。無始新熏。不能自得異熟果。要由淨不淨業新熏招集。方乃能生。故名為新。護法解雲。名言種子。法爾舊成。無有支熏。不能得果。新舊合用。其果方生。望業招集。與其新名。非名言種。無始時無。要熏方生。故名言種。無受盡相。複數逢緣。數生果故。有支種子。名有受盡相。有頹歇故。若果未生。名未受果。若果已生。名已受果。   又諸種子未與果者或順生或順後受等者。此說種子未生果者。或順生受。或順後受。雖經多劫。而未得果。種不滅沒。後還能生。隨遂自體。雖餘果生。要由自種者。如異熟體。雖待餘業現餘緣等。其果方生。要由自名言種。起親因緣故 又諸種子別於此身應受異熟緣差不受等者。此說現在順現受業中。報定時不定種子。緣差現在未得受果。雖於餘生方始受果。亦唯住在順現受位。不名順餘受種。即是順現報定時不定業。或是三時諸業種子。現身應熟。緣差不受。順不定受。故仍依舊位住。名三時不定業。是故一一身中。有三時業種。顯揚論說。業有三。謂順現受生受後受。或分為四。加不定受。或開為五。不定受中。離時及報定與不定。為二業故。此文不說順現受者。意說。多時不受果種。雖經多劫。而不腐敗。故不說現。又從初為名。亦有多時順現受種。雖不得果。亦不舊敗。唯別報故。三時通總。故不說現。順生受種。應次身受。而言經多劫雖未受果。不腐敗者。如順生受業。應受人中多生。始受一生。便造惡業。生惡趣中。人果未受。惡趣果盡。還受人果。即是順生業雖經多劫。而不腐敗也。餘準可知。   譬喻部師。立有八業。三時及不定。皆有定不定。謂順現受時定報不定。報定時不定為二。餘準可知。其第四業。不別依三時。但總分別。彼破薩婆多雲。若無間業。定順生受不可轉者。三界善業。非想最勝。亦應無越得聖道者。彼既可轉。此亦應然。今大乘中。業信同彼阿闍世王五逆之業。既懺悔已。絕不受果。則是生報可轉滅義。時報俱不定也。鴦掘摩羅。轉地獄業。於人中受。報定時不定。義亦同之。故抉擇雲。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非已解脫。解脫身中諸業。皆名不定業故。由此順現業。皆二業成。雖無正文。理必應爾。   一處有染即一切處有染等者。一界中有諸界種。繫染同故。離染翻此。   若煩惱品所攝種名粗重亦名隨眠者。粗重有三義。一惱害義。唯染污法。二無堪忍義。通無記法。三性有漏義。通有漏善。今說煩惱。名為粗重。具有三義。名隨眠者。俱捨釋雲。隨增眠義。是隨眠義。現貪等是。成唯識雲。隨遂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若望菩薩唯二障種。故無記等。不得此名。諸無記品。具二粗重。體無堪任。是有漏故。此說名粗重因。無初惱害。故餘處唯說染種名粗重。無記法非之善法唯一。謂有漏性。抉擇分說。有自性業粗重。對法亦名有漏粗重。由無初二義故。今論說信等法種。不名粗重。亦非隨眠。是故一切所依自體。即是異熟五蘊之身。煩惱逼惱。煩惱招感。煩惱依附。名粗重所隨。無記種起。名粗重所生。體是異熟。無記無覆。名粗重自性。   眾名有十一。界者。因義。持自體義。種姓者。類別義。自性者。體義。因者。建立果義。薩迦耶者。虛偽可破壞義。戲論者。分別義所分別故。阿賴耶者。所愛著義取者。所取義。苦者。逼迫義。薩迦耶見及我慢所依處者。我見我慢依生處。又般涅槃時已得轉依等者。此說入無餘位。染種所依。前已轉捨無。謂無間道。善無記種。轉令緣闕畢竟不生。果體既無。隨意入滅。名為轉得內緣自在。又善無記種。由煩惱種緣之成縛。得有餘涅槃時。轉捨一切染種所依。善無記種。既離緣縛。得生果自在。更無硬澀。各令緣闕。   第三段。廣胎生相中分八。一時節。二資稟。三分位。四變異。五男女相。六母苦逼。七出胎。八增長相。其八位中。五王經說。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酥。四七日如肉摶。乃至七七日位圓滿。今言八位。理應八七。始終三月。眾相宛然。次第配此。若已結凝箭內稀。名羯邏藍。羯邏藍者。此名雜穢。父母不淨和合名雜。染可厭污名穢。二不淨和名已結。內稀外稠名凝。此為最初。眾苦因起。損惱既廣。喻立箭名。遏部曇者。此翻為皰。猶如瘡皰。表埵p酪。未至肉位。如[荳-一+死]豆瘡。故名皰也。閉屍者。此名凝結。雖已成肉。仍柔軟故。西域呼熟血。亦名閉屍。彼相類也。鍵南者。此雲堅厚。可摩觸故。仍成肉摶。未有支相。至五七日。支相方現。故名缽羅賒佉。缽羅賒佉者。支分義。業風所吹。從內擊外。上有一支。以為頭相。次吹兩支。以為膊相。下吹兩支。為髀相故。此初相氣從內出。後死之時。氣不更入。餘位可知。八七日後。但漸增長。更無位別。乃至三十八箇七日方滿。以十乘七。總成二百六十六日。支分皆具。更經四日。方乃出生。轉趣下故。總經二百七十日。凡經九月。名極圓滿。初後月相兼。數成其十。實唯滿九。   變異中有二。初標四異。後隨別釋。一髮。二色。三皮。四支。一由業力。二母不避不平等力。因此二力生。隨順風為緣。令髮等損。生後漸次觸生分觸等者。下明增長。觀此文意。根位已後。未出生前。名六處支。出生已後。學言說前。名為觸支。耽家室後。方名受支。   又諸有情隨於如是等下。辨生死中第二大段。說觀生死次第。漏盡句義難悟。於中有三。初觀生死。展轉次第。次明觀此方得漏盡。後此教理其為難悟。初文有二。初標後釋。此復於餘。此復於餘者。謂祖父子孫。次第相與。為四緣故。由身資長。生死相續。未證菩提。未至佛位。展轉無盡。若聞正法。內自思惟。修證聖諦。方得漏盡。如是生死方斷輪迴。   謂我無有若分若誰若事等者。分謂類。誰謂體。事謂物。初明我所無此三。後明我體非此三。故我我所二俱無也。或分謂時分。三世時中。亦無我耶。誰則我體。事則我所。謂觀自身。三世時中無我。我無自體。亦無我所。故言謂我無有若分誰事。觀他身我時分。亦無我體。我所亦復都無。故言我亦都非若分若事若誰。或我無有等者。明無我所。我無瓔珞分。無童僕誰。無窟宅事。此說無我所。下破無我體。我謂自我。都非他我。若分瓔珞。若誰童僕。若事窟宅。故我體無。謂說生死相續之身。如是所說。無我我所。所有言教。皆為難遇。設雖得遇。悟解亦難。不聞此教生死恆沈。聞正思惟。方得漏盡。勸諸智者。應順修學。   上明內分生死。已下明外器成壞。文分為二。初略問答。若有能感壞業現前已下。別明成壞。別明成壞中。初壞後成。壞中有二。初總明三災壞。後雲何火災下。別明三災壞。初文有五。一由業能壞。二災壞分齊。三三災頂。四壞空住成。四劫時節。五初禪壽量。由業壞者。業即尋伺。諂誑等為火災業。通善不善二業所感喜。為水災業。樂及二息等。為風災業。欲界通為善不善感。上界唯善。唯識緣處既有三釋。釋此亦三。有作此難。外器界壞。既由業感。內身死滅。亦應業招。為釋彼言內外差別。故論說雲由彼外分皆悉散壞等。恐義難知。更為徵釋。釋有二義。一外色相續。頓滅實難。故壞由業。內身識託。識在壽存。業盡壽亡。任運易謝。故外由業壞。內身任運滅。第二又解。感外器業。多分決定。一劫時住。故壞由業。一切眾生。共業招故。時分皆同。內身不然。由種種業。壽命不定。各別業感。業盡壽亡。便任運死。故不待業。由此內身。剎那滅易。任運自滅。相續滅難。必由業盡。外器亦爾。剎那滅易。不待業招。頓滅誠難。故由業感如是道理。今古顯然。智者不思。於中疑起。今既通已。智者詳之。   災分齊中。欲界初禪。同有尋伺君臣諂誑。內火所逼。同火災。二禪及下。喜水動湧。故同水災。三禪已下。內有樂受。入出息風。所搖鼓故。同有風災。第四禪中。無別內災之所損惱。故無外災。宮宇隨身。有無義顯。不假緣壞。   災頂之中。初禪橫量大小。猶如欲界。既同一火。千個初禪方等於一二禪之量。二禪火災不及。故說二禪為火災頂。千個二禪方等於一三禪之量。二禪已下既同水災。水災不能壞第三禪。故說三禪為水災頂。千個三禪方等於一四禪之量。三禪已下同一風災。風既不壞四禪。故說四禪為風災頂。   劫時節中。唯二十住劫。有增有減。可說二十。成壞空三。既無增減。准住劫量。初禪壽量中。梵前益天者。即是第二梵輔天也。大梵王前作饒益故。   劫有九種。一日月歲數。法華論雲。晝夜月時年。以此為數。是法華經所說諸劫。菩薩地亦言。劫有二種。一是日月歲數。二是阿僧祇。二增減劫。即是飢病刀小三災劫。名為中劫。三二十劫為一劫。即梵眾天劫。四四十劫為一劫。即梵前益天劫。五六十劫為一劫。即大梵天劫。俱捨無此。唯雲大梵天壽一劫半。以四十劫為一劫故。六八十劫為一劫。即火災劫。七七火為一劫。即水災劫。八七水為一劫。即風災劫。九三大阿僧祇劫。依花嚴經第二十四卷阿僧祇品。有百二十數。第一百二十名阿僧祇。數水火風至不可數。名為無數。依舊攝論。說三十三阿僧祇劫。第二劫為小一劫。為二十一劫故。第三劫為中一劫。為九故。初劫為大一劫。為三故。雖有此文。不可憑據。不知積何以成無數。瓔珞經說。四十里城。滿置芥子。百年去一。去芥子盡。名為一劫有說八十里百里八百里為城。或說四十里八十里百里八百里石。淨居天以妙衣重三銖。三年一拂。芥盡石盡。名為一劫。隨機不同。未可和會。俱捨第十二。引解脫經。說六十數。唯有五十二。餘八忘失。以第五十二數名阿僧祇。仍以十積數。不同華嚴。從萬以上皆倍倍積謂萬萬名億等。至阿僧祇。其數極多。此大乘義故不可以俱捨為證。廣如別章。其大梵天。器世間初成即生。末後壞時方死。故壽命六十劫。不同餘宗。今設水風二劫。成壞時量促故。大梵壽量一劫時。定三天三品脩生不同。劫數故異。   雲何火災能壞世間下。壞中第二段。別明三災。初火。次水。後風。火中分二。初問。次答。答中有三。初明二十住劫。為壞之漸。次論雲。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等下。明二十壞劫。後如是世界皆悉燒已下。明空劫。初文復三。初總明住劫中一增一減。次又此中劫復有三種少災出現下。明減劫時。少災衰損而復漸增。後如是二十減二十增。結成住劫。   第二段中有二。初明三災衰損。後又能棄捨損減壽量下。明後漸增。初文復二。初明小三災。後明三衰損。俱捨說小三災。皆於十歲時起。仍別劫生。今者大乘。同於一劫。三十二十十歲之時。起儉病刀。如次不同。如俱捨說。儉有三事。一白骨。二運籌。三聚集。廣如彼說。儉災經七年七月七日七夜。病災經七月七日七夜。刀災經七日。由不善業下品慳貪故。招七年七月日夜長時飢儉。穀食方盡。方困死故。由不善業中品損害故。感病災七月日夜。逼惱身心。方致死故。由不善業上品殺害故。感刀災但經七日。毒心既猛。隨執草木皆成殺具。命易死盡不假多故。白日相見殺害易成。夜中闇黑殺害事小。略不說夜。有餘經言。由施眾僧一摶食故。不生飢饉劫中。由施眾僧一呵梨藥。不墮疾病劫中。由一日夜持不殺戒。不墮刀兵劫中。故今漸滅起三惡業甘蔗變味者。謂沙糖煎甘蔗作變。甘蔗味為故又能棄捨損減壽量惡不善法等者。此明減劫漸增。捨殺生等刀災等業故。壽等漸增。十歲之父。生十五歲子。如是展轉乃至八萬。不言四千。舉大數故。   如是二十減二十增合四十增減便出住劫者。結成住劫。對法論說。一中劫初唯減。一中劫後唯增者。住劫之初。始於八萬。漸減至十。復增至八萬。名一住劫。如是二十方住劫滿。第二十住劫。增至八萬。方立滿名。從此以後。命漸漸損。名為壞劫。其住劫中。初劫初半唯減。後劫後半唯增。故言一中劫初唯減。一中劫後唯增。即二十劫。皆有增減。不同小乘。後劫唯增無減。初劫唯減無增 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有情下。明二十壞劫。中分二。初明有情世間壞 唯言沒已生極光淨天者。且據極處。不障生餘下天等處 後當於此時五趣世間居住之處下。器世間壞。器世間壞中為三。一明本日所壞。二明新日所壞。三總結成。起世經雲。無天雨澤。所有草木一切乾枯。即有迦梨迦風。吹八萬四千海水。皆令四散。於下起第二日宮。置須彌半腹等。小乘因此。說六日輪。先在海下。壞時方出。今者大乘。無文定說。許亦不遮。理何必爾。壞業熟時。世界始壞。故日壞具。亦得業招。壞業未成。何須彼日。由此彼日壞劫新生。義稍通貫 六所燒事中。論數次第五。第五即妙高。第六是大地。合一處明略。無標第五名。其體已列 展轉熾盛極至梵世者。欲色界色。粗細類殊。不可下火。而焚上器。火熱相接。漸壞世間。故言展轉。實別火壞 總結成中。略為三事。一日草事。二日水事。三日堅事。二日合成八日者。其第六日。能為二損。一分損大海。一分損山地。半入損水。半入損堅。故數成八。合但七日。其空劫中。乃至餘影。亦不可得。此雖無文。亦同小乘 有空界色言無影者。以無質故。非無迥色。問此色何業招。亦他自地眾生業感。非成非壞。業所招故。自地眾生得天眼者。可見用故。或言無影。影即迥色。迥色亦無。不同彼宗無業招故。招無用故。   水災中。於第二靜慮有俱生水起者。非別起雲而雨於水。則彼先時。與身俱有水界。下增後俱沒故。或由業力。任運而起。名為俱生。風亦同此。火焰勢必上騰。所以災從下起。水風藉空飄注。由此災從上生 問由何七火方一水災。答第二禪中少光天。壽二劫。無量火天。四劫。極光淨天。八劫。若一火後即起水災。彼天如何時壽八劫。由此顯七水之後。復起七火。方一風災。總顯八七火。一七水方風災成。第三禪小淨天。壽十六劫。無量淨天。三十二劫。遍淨天。六十四劫。八七火。一七水。方一風。水火九七。成六十三。後一風災。成六十四。由是三災壞劫各別。菩薩見實三昧經雲。風災起時。眾生悉生第四禪等。第三禪中。起火風災。名僧伽多。先吹遍淨天宮。雨雨相拍。散壞都盡。次吹光音天已下宮殿。令相撐觸。皆無形相。次吹大小諸州須彌山等。三千剎土上下散滅。   世間成中有二。一總明業力故成。二別明世間成。別明世間成中有二。初明世界成。後如是安立世界成已五趣可得下。明其中可得諸法。初文復三。初色界成。次欲界成。後如是百俱胝四大洲下。結成三千大千一佛化境。初中又二。初器界成。後有情界成 問色界外器初成。化生不由物造。何因彼壞即假外緣。答化生無而頓有。成不假緣。宮殿既不隨身。壞時必由他物。又業增減化成位。不假他緣。壞事難為。必由傍物。又器業多令經劫。身滅其器猶存。若不假以傍緣。無由壞故壽盡故者。彼天分限命盡業盡故者。不滿天壽。業力盡故福盡故者。耽定味等。便捨命故。四禪三禪二禪如次。皆言漸下生者。三災頂故。二禪三禪。雖有初生。以無尋伺。更無希望。以無諂誑。亦無君臣。初定皆有。故有大梵。起希望念。上天業盡。應念下生。大梵不知。謂由己願。便執為子。子亦謂父。故名身異而想是一。   欲界成中。初四空天成。後自此已後有大風輪下。造餘天及餘處。餘處分二。初總明山地等成。後四大洲下。別明山地等成。初文分十。一造風輪。二造金輪。三造水輪。四造須彌山。五造七金山。六造四大洲等。七造非天宮。八造雪山無熱池。九造那落迦。十造鬼傍生。風輪仰布為。下傍布為。搏牆如持穀圌。廣量等三千界者。小乘無邊。厚十六億踰繕那。此風堅實假使大諾健那金剛杵擊。其杵有碎。金輪無損。俱捨水輪深十一億二萬踰繕那。後風起擊水。變成金。金厚三億二萬。餘八億成水。水金俱廣十二億三千四百五十踰繕那。俱捨頌雲。安立器世間。風輪最居下。其量廣無數。厚十六洛叉。次上水輪深十一億二萬。下八洛叉水。餘凝結成金。此水金輪。廣徑十二洛叉三千四百半。周圍此三倍。今者大乘。金輪在下。水輪在上。與彼相違。又深亦別。至第四卷地獄之中。更當廣顯。洛叉是億也。   七金山者。一踰健馱羅。此雲持雙。山頂有兩稜故。二毘那矺迦。此雲障礙。有神住中障善法故。當俱捨第六毘那怛迦。怛矺相似。呼聲別故。三頞濕縛羯拏。此雲馬耳。似馬耳故。當彼第五山。四蘇達梨捨那。蘇者善義。達梨捨那。見義。即善見山。見彼山形。善多生故。彼次第同。五朅達洛迦。此雲擔木。諸阿修羅。以此木擔須彌山。山有擔木。故以為名。當彼第三。六伊沙馱羅。此雲持軸。山峰似軸故。當彼第二。七尼民達羅。海中魚名。此無所翻。山峰似之。故以為稱。此與俱捨次第不同。然宗別名同。未勞和會。論雲各由形狀差別為名者。據多分也。其第二山。從神立名故。   八中洲者。東二州。一提河。二毘提河。南二州。一遮末羅。二筏羅遮末羅。西二州。一捨搋。二嗢呾羅漫呾哩拏。北二州。一矩拉婆。二橋拉婆。非天宮殿。有經雲。須彌山北海下。有四重大非天宮。小者隨處而住。如法華疏。   八大那落迦處諸大那落迦者。即八熱地獄。獨一者。即孤獨地獄。寒者。即八寒。近邊者。八熱門外四種園。第四卷中當釋。婆沙一百七十二釋。那落是造義。迦是惡義。造惡之者生彼處故。又落迦名可樂。捺是不義。不可樂處。又落迦名喜樂。捺是壞義。壞喜樂故。或落迦名歸趣。捺是無義。無歸趣故。或落迦名救濟。捺是無義。無救濟者故。或落迦名苦器。那落迦是惡者。惡者生彼苦處器故 鬼界。地下五百踰繕那。彼界縱廣亦爾。餘鬼支派。隨其所住。婆沙雲。此洲西南。有五百鬼城。半福德受果如天。端嚴殊勝。餘半飢餓醜陋形容。轉輪王使。唯至四洲。不至彼界。不與交通。福德者可得。傍生住處。本居大海。餘隨所住。   四大洲者下。別明山地等成分三。一雜成諸趣處。二如是器世間成已有諸有情下。善法漸沒。惡法漸生。三復次於世間四姓已下。明地獄生。今明世間成。而明有情者。總明成滿。不別明自體起。故前明生。別顯自體起今明成中。總明成滿。亦不相違。初文有八。一明四洲。二明眾水。三明神住。四明天居。五明雪山等。六明蘇迷盧。七重明贍部洲。八重顯九中洲。贍部從樹為名。毘提訶。此雲勝身。身貌勝故。瞿陀尼。此雲牛貨。貨用牛故。北俱盧。言畟方。如車者。如西域車。上寬下狹。同此州形南狹北廣。   踰繕那者。俱捨頌雲。極微微金水。兔羊牛隙塵。蟣虱麥指節。後後增七倍。二十四指肘。四肘為弓量。五百俱盧捨。此八踰繕那。計十六里也 此洲六千五百者。俱捨雲。三邊各二千。南邊有三半。有解雲。此據周圍。南面有五百。東洲量七千。彼雲。三邊如贍部。東邊三百半。有解雲。此處周圍。東面有一千。西洲六千五百。彼雲。徑二千五百。周圍此三倍。彼七千五百多此五百。北洲八千。彼雲面各二千等。彼此皆同。故知此據周圍之量。亦有解雲。此據徑量。大於彼說。由宗異故。   八德水者。一甘。二冷。三軟。四輕。五清淨。六不臭。七飲時不損喉。八飲已不傷腸。   神住中。別標四神。各住一級。四大王天。居持雙山。俱捨頌雲。堅手及持鬘。恆憍大王眾。如次居四級。亦住餘七山。彼無血手神。醉憍名亦別。宗乖憍則醉。名異體無違。次第又不同。亦不可和會。   非天脅者。其紅石崖。似阿修羅脅。故以為名。如王捨城廣博脅山。與此似相。   善住龍王。帝釋之所乘也。變現等事。廣說如經。   雪山側無熱池。涅槃雲。香山頂。此雲近雪山。樓炭起世經雲。皆雲雪北香南。此文為正。瑜伽涅槃各據一近處。亦不相違出四大河者。勘西域記。帝釋宮縱廣十千。俱捨雲。周圍一萬。此全大。彼或合縱廣量。亦同也。   四寶成山中。俱捨論說。西頗胝迦。北面金與此不同。宗異故。其輪王路。俱言繞此洲。王四天之相。餘處亦有。或往餘處。飛空而行故。唯此有洲其金路。此雖說金輪王。何廢餘王。有設拉末梨。似皂筴樹此所無也 卵生鳥。居東面。以羽激水。二百由旬。取卵生龍。胎生居南面。激四百由旬。取胎卵龍。濕生居西。激八百由旬。取三。除化生。化生居北。激一千六百由旬。取四生龍。隨應食之。廣如經說。何經勘。   善法漸沒惡法漸生。中有四。初總明有情化生。次明飲食漸生。次明惡內法生。後明惡外具生。感勝器業。唯初時生。餘時器不熟。此業亦不熟。劫初之人。從意化生。諸根無缺。光明端政。騰空而行。恆受喜樂。地味既出。甘美異常。時有食者。餘見隨學 其地味者。妙蘇陀味 地餅者。地中湧出餅 林條者。條相叢出。異常甘脆 無糠無□樀埤□□□遄慼慼熨r|薤□忌塊也。前為正。不種自生。香而且美。後慳貪起。蔽擁自身。米加糠□榖駏j□□秩□樂襮檢□玲□馻埤□□□□□□□□□□□   立司契者。司謂衙府。契謂要限。即官長也。   摩訶三末多。此雲大等意。大眾齊等。意樂共同。立以為尊。稟成司契。亦名差摩塞縛彌。此雲田主。諸剎帝利。稱此後也。即釋迦之高祖也。故剎帝利。名王族種。婆羅門。雲淨行種。稱梵王后。吠捨。雲坐收種。坐而收利。戎達羅。雲耕田種也。   惡外具生。中有二。初總。後別。別文有九。星宿亦同。以水頗胝所成也。故略不說 月行速者。謂南北路。速於日 不定者。繞山行遲於日。高下與持雙山等。繞山而行者。此據通天。下星等非別洲星。如北斗辰。一洲轉故。亦有表時善惡一方一國之所共睹。非於餘處。起世經雲。日宮有七重牆壁。乃至正方如宅。遙望似團。五風持行。一名持。乃至五名將行。乃至高十六由旬等。不同此說。勘彼文。   又此日輪近山為熱遠為冷者。照七金須彌。勢分近故熱。遠之故冷。又此月輪於上稍欹便見半月者。俱捨雲。近日自影覆故見月輪虧。今則不然。月自欹側餘面自映。故見其虧。非為日照。若日照者。空中應明。若自不障。漸漸見明。亦有天神菩薩並非天手障。以為日蝕。亦有一方一處變怪故 然魚鱉等影現月輪者。餘經說言。有贍部樹影。俱盧捨。即五百弓。一弓六尺。即三千尺。成五百步。於可聞大牛鳴之勢分也。   造地獄業。在成劫末。亦生地獄。即入住劫。地獄生中靜息王者。琰魔王也。此有二類。一大菩薩化作。二實有情。鬼趣所攝。由治罰鬼。兼地獄生。故生地獄。非地獄趣。如人治罰諸畜生等。有雲即彼趣餘宗說在下五百由旬鬼國之中。今言生地獄中。故知地獄趣。以法治罰。名法王故。觀此文意。生地獄後方生鬼畜理何不然。下自當釋。   結成三千大千世界一佛化境中雲。俱胝者。俱捨第十二。五十二數中。第八數。名俱胝。謂一十百千萬。洛叉。度洛叉。俱胝。以十相乘。洛叉當一億。度洛叉當十億。俱胝當百億然西方有四種億。一十萬為億。二百萬為億。三千萬為億。四萬萬為億。今瑜伽顯揚。數百萬為億。十億為俱胝。故言百俱胝。為一佛土。華嚴千萬為億。名為百萬億。智度論十萬為億。名百億。勘於華嚴二十五勝王菩薩品。如是安立。世界成已於中五趣可得。   別明世間成中。第二段明成已可得法。文分為二。初列二十四門。後隨別釋。釋十九門。不釋五門。一不解十時分。謂一時。二年。三月。四半月。五日。六夜。七剎那。八怛剎那。九臘縛。十目呼刺多。俱捨論雲。剎那百二十。為一怛剎那。六十怛剎那。為拉縛。三十拉縛。為一目呼刺多。三十目呼刺多。為一晝夜。三十晝夜為一月。十二月為一年。一年為三時。謂寒熱雨。各有四月。唯有八位。合此日夜為一。復無半月。今與彼別。時謂年外之劫。如前已說。半月即十五日。十五目呼刺多為夜。十五目呼刺多為晝。或時即彼時。   第二不解十受欲者。如經故。三不解八世法得者。得利故。不得者不得利故。不對面讚名譽。不對面罵名毀。面讚名稱。面罵名譏逼惱名苦。適悅名樂。四不解三品。五不解四威儀。易故。   五趣四生。成唯識說。皆以異熟為體。或並五蘊。唯異熟無記性趣言種果者。謂異熟果。及名言種。並彼業者。順趣故體非趣。若不爾者。相雜起故。廣如彼論。   化生中或具不具六處者。不具謂無想天。無有第六意處。及一切生有死有。或雲。劫初鬼畜。未必具根。而化生故。   建立依持。不說金輪略故。或即地故。   彼室宇等。或由造作。或不由造作者。謂帝釋等城。北俱盧洲諸室宇等。豬狗等室。皆不由作。任業起故(四食義如章引)。   七攝事中。第六福業及方便作業者。修福業時。前方便業。   十資身具中。第七香鬘塗末者。塗謂塗身。香末謂末香。以散身上。   第八什物之具者。除餘九外餘床機等。資身之具。什物者。具義。非是十數。   八數隨行中。第七第八。由第六起故言屬彼。   二十二種發憤者。發憤緣故 邪業方便者。邪身語業方便也。   共住弟子近住弟子者。近住依止也。   四種入胎中。輪王正知入。中有末心。不起貪愛。知將生故 不知住出。心迷倒故。不知在胎及出胎。此說金輪。非餘三種。或四皆爾。無文遮故 獨覺知入住。不起貪愛。知在胎中。心迷出故。此說將得獨覺之生。非於前位。   菩薩三時。皆正了知。十地皆爾 異生三位。皆不能知。   七苦不說第八苦者。成劫已有。非於住劫方新有故。   七慢。依五法起。謂上中下我及德生。如五蘊論及抉擇。皆通見修斷。   憍體即貪。醉逸為義。心多縱下。慢謂高舉。或陵於他。是二差別。如唯識第六說。   見聞覺知。如對法第一疏。及九十三說。見知現量。聞唯聖言量。覺是比量 所受所證所觸所得者。或以鼻舌身三。及五識俱意。並定心意。如次配之。此釋聞者屬耳及意。教唯意緣。故九十三說。聞是聖言量。亦不相違。或耳鼻身舌。如次配所受等四。其五俱時意。皆是知。總通此四。聞是聖言量。故耳在知中。   第十九門眾多言說句中有二。初總。後別。彼復雲何下別也。釋詞句者。如解釋論名等。戲論句者。如諷頌等。如初標門嗢拖南等。名釋義句。或戲論。是有為法句。無為無名故。或欹嗢等。亦是戲論句。以文攝義。名攝義句。   字母者。謂三十三字十四音。十四音者。謂[呵/衣]阿噫伊鄔烏仡侶紇閭呂盧醫愛污奧闇惡。不取後二。故成十四。迦佉等五。遮車等五。吒□]餺□□□槭餺□□□餺□□□茶姘□□□樨楏飀□□楏飣□□誇膳□飀□祉□□□□□□□膳□飯逆□□露□逆□□騃□露□祭禕埤□□稫觾□□□□埤□奐□□□□□省禜□□□觾囊埤□   別解中有十門。一人法所依。二得失隨生。三七聲異起。四三學建位。五世事差別。六飲食縱蕩。七純雜明闇。八眾事不同。九劣弱衰喪。十鬥諍斷滅句。   初門中有十八。地者。如所詮總。法顯能詮總。字以義為教依。或約初標總名。與後所釋為所依故名地。   第二門中有十九。聽制者。聽說戒也 堅妙智退者。若勤精進。妙智乃堅。放逸懈怠。妙智乃退 沈量助伴者。沈謂昏沈。量謂量度。即掉舉也 助伴者同時心所也 示現。教導讚勵慶慰四句。即舊所言。示教利喜。後自當釋。   第三門中。七例句者。即八轉聲。除第八呼。汎聲有三。一男。二女。三非男女。一一各有八。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依。八呼。今此即是。男聲中之一聲。詮目丈夫之七囀聲。如次配屬體業具等。如樞要說。第八汎聲醞補盧沙。更無別義。今但說七。   第四門依受戒法說。施設者。敷設座所。教敕者。語言訓示。標相者。結界。靜息者。打靜無言。表了者。和僧問事。軌則者。答所表事。安立者。置受戒人眼見不聞之所。積集者。大眾聚集。決定者。問遮難事。配屬者。表白問遮。論羯磨所行之事。驚駭者。問遮勸發上品心等。初中後句者。說三羯磨。族姓想者。此受戒人婆羅門等姓。立宗者。乞求為[敬/巾]。言說者。教化他人。成辦者。堅持戒故。乃至當得阿羅漢果。受用者。即受戒已。依僧受用財法二利。未得法應尋求已得應守護。自有過失。羞恥還淨。他有過憐愍諫舉。於勤苦事。皆能堪忍。於生過法。恆起怖畏。棄惡引善。名簡擇句。   第七門中。雜和糅者。雜本釋諸經論等。餘皆如名。起其義解。成可知矣。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一   時享保六(辛丑)十二月十六日一交加粗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七法□五十五)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論本第三第四第五)   基撰   意地之中。大文分二。上以五門。辨意地體。下以十門。釋意地義。文分為三。初牒前五門三處所攝。標起論端。次今當先說色聚諸法下。別釋十門。後總以頌結。   除假法者。無別種生。又無別體。故今除之。非意地下。此地中辨四相故。   言十門者。下頌雲。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緣。善等差別門。巧便事為後。其善等中有三門。一三性。二十二處增數。三釋十二處名義。色中有二。初標。後釋。釋分為七。初明大種五因造色。二明極微有無差別。三明大造二不相離。四明色聚諸事多少。五明諸色相續間斷。六明三類色聚差別。七明色聚依六處轉。   大種造色能為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因。四持因。五養因。如文配屬 依因中。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者。此說即質造同聚造。實造非假造。由諸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故。生無色界定道戒色。無四大故。勢依彼有。皆有依因 持因中。由隨大種等量不壞者。亦依同聚四所造義。擊質發聲大質故。或五境附質。皆等質量。疏遠已去。方大於質 養因中。對法第一說。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彼說一切大種。皆養造色義。今此論中。唯說長養。四大資四緣生。能養造色。然所造色。大種親養。大種要藉四緣資長。方養造色。今說外緣。大方能養。非外四緣。是此養因。相依而有。是造義故。生等五因。皆增上攝。或有五義。或不具五。非謂定具。如上可知。若依實義。親所造義。必同性造非異性。必同類造非異類。有漏無漏。必類同故。必同界造。非異界。定散必同。非異法造。若假說造。疏相依造。隨應無遮異熟長養等流三類。或各親造。或綺互造。理亦不遮。種種義門。如別章說。   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等者。此顯頓變。非漸積義。不同薩婆多聚中有極微。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者。極微無體。不同經部種成大義。合前一種。不同勝論粗細俱實。如唯識第一疏解。   極微亦有方分者。方謂諸方。分謂細分。雖有諸方。而無細分極微。乃是粗色所有。自更無他。唯識第一雲。極微無方分。方即是分。非諸方義。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二不相離中。文分為二。初略解二種。又此遍滿下。重解二種 同處不相離者。隨無根處。諸無根色。隨有根處。諸有根色。自類大造。皆同一處相涉入義。非是極微各別住義 和雜不相離者。謂自類大種。與餘類大種。更相涉入。俱一處義。故論下雲。前是共大種聚。後是不共大種聚。此解和雜中。亦云。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所造色處俱。故不同薩婆多極微各別。同聚體異。俱捨頌雲。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今者大乘。同異類。一切大造。無別極微。隨所有聚。皆相涉入。名不相離 又同處不相離者。隨有根無根。一切大極微中即有。隨應一切所造色極微。更相涉入。合成一物。無別極微二處而住 和雜不相離者。即此一大種極微。與餘一切大種所造極微。雖同一處。非成一體。性各別故。用各異故。知非一性。諸根於中遍受用故。不相礙故。知同一處。名同處不相離。性各別故。用各異故名雜。同一處故名和。處所無二。俱依一所。體仍各別。故名處俱。其不相雜義意可知 又此遍滿色聚下。因文便故。先解和雜不相離 又一切所造色下。方解同處不相離。胡麻等聚。體類別居。大造極微。不同於彼。但如諸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處所難分。其性各別。是和雜不相離義 又一切所造色下。乃至大種所據處所。其即質造 諸所造色還即據此。大種造色。同依一處。不同他宗。類各別住。是不相離義 上來所釋後之二文。順前解二處中後復次義。若依初復次義。同類異類大造相望。義准應悉。此義如抉擇五十四。六十五等。對法第五疏解。   色聚諸事多少中分二。初總明事多少。後又約相攝下。別顯攝義。事者體也。物也。總諸色聚。有十四物。除勝定之果。非定有故。此說實體。除一切假。   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者。五十四雲。如眼若據相攝唯一。謂眼清淨色若相離攝有七。謂眼身地色香味觸。若界攝有十。加水火風。耳鼻舌亦爾。若身根除眼等四。獨可得故。唯可有九。界者因義。順經部宗。色能持種說有。彼界。或彼聚中。可有能生彼色等用。增上緣中。立為界稱。或界者性也。即彼體事。如欲界有眼等四定有身根。有師於此起妄計雲。若得天眼。亦得彼地身根。不相離故。其義不然。雜心雲。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在有香地。若以在四根有十種故定有身者。有香地言如何通。俱捨亦通雲。欲微聚故。迦延亦言。頗有成就彼地眼。不成就彼地身根耶。曰有。謂身在欲界。起天眼通。故知彼說非理 相攝者。約體攝也。各自以體自攝故。如有色。自有故 界攝者。以體對用也。不相離攝者。體用不相離也。   諸色相續間斷中有六。一聲。二風。三明闇色。四大小無間生。五釋經。六顯有法界聲。界者造聲因四大也。恆行風者。持世界日輪等風。恆續闇色。謂世界中闇。不說空劫。故知彼無。或義不然。說為迥故。不與闇名。堅即彼界者。謂地界。堅攝。謂餘相。非執受種子者。謂無漏種子。雖依於識。識不緣故。名非執受。   色聚有三種流轉者。業果名異熟。現在四緣之所資長名長養。非前二種。但自類相生名等流。不同小乘別立剎那。大乘即是定長養攝。或是等流。有漏得引無漏法故。現行從彼種子生故。況初道色體是假邪 處寬遍者。謂體增寬。遍滿處所。相增盛者。處所仍舊相狀轉增 變異等流者。謂變舊相。如青變黃。清變濁等 自性等流者。謂住舊位。相續生滅 初異熟生。謂引業果。後異熟生。謂滿業果 諸法有二。一有為。二無為。無為無此三。無差別故。有為有之。有為為二。一有漏。二無漏。有漏具三。無漏唯二。無業果故。且無漏中。諸根唯一。無等流。內餘色有二。若執受。唯長養。非執受者通等流。外五塵色。亦通二種。上說有長養及等流者。各具二種。長養等流勝定果色。諸心心所有二。等流唯一。長養除處寬遍。此說法處諸假色法定果實色。或通處寬遍。上說無漏已。有漏蘊中。內五根。唯長養異熟。無等流。具二長養。無初異熟。內諸餘色。具有三種。若外諸色。唯除異熟。法處攝色。假唯一長養。除處寬遍。通二等流。諸心心所。一切皆具。唯無處寬遍一種長養。若於八識。法處五色。後應分別。恐繁且止 五十四中。總聚為文。若五根色。有長養異熟。無等流。非根諸色。具三種流。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第二長養所長養流法處攝色。無異熟生。餘如心心所。雖作此說。亦不相違。復有三界差別。長養有殊。問答分別。皆如五十四。若說異熟。初生剎那。及後相續。分之為二。說與前殊。後應思准。   六依處中。建立者。風金輪等。相依持法。覆藏者。屋宇等。   第二段明相應蘊中。文分為五。初標心及五十三心所法。次四一切。辨五位心所差別。合煩惱隨煩惱為一故。三辨由根境等諸識生。四又識能分別事之總相下。明心心所行相。五作意雲下。明遍行別境。二位心所。體業差別 一切處者。唯識第五解雲。謂三性處。   一切地者。有二義。一雲。有尋等三地。二雲。色四無色四。並欲界一。合為九地 一切時者。心生必有 一切耶者。隨其自位。起一必俱。遍行具四。別境非後二。善十一中。通一切地。非一切處者。唯善性故。非一切時者。非心生時即皆起故。非一切耶者。輕安不遍諸善心故。一切地者。有義通九地。以定加行亦名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有義不然。論說欲界由闕輕安。名不定地。通一切地者。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如唯識第六說。煩惱隨煩惱。合名染位。四種皆無。不定唯有一切性處。唯識第五雲。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如下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唯識第五六。對法第一等廣解。   辨由根境等諸識生中。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下。解識乃得生。   根二因不壞。一不滅壞故。非全無。二不羸劣故。非劣弱。五十四中。釋滅壞羸劣。及由四緣。諸根變異。翻彼即是此中二義。此說色根。其意根不壞者。彼說由四緣意根壞。翻彼即是彼意根第六。是不同五根。不說七八根不壞義。思準可知。   境界現前中有六故。謂所依處故等者。五十四雲。問如本地分說。六種所行性。此何差別也。即隨次第。釋此中六故。應尋彼文 所依處者。內身所依。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顯了不顯了者。彼雲。謂取實不實差別。謂各於自境中。取實有體者。顯了可知得。取不實者。名不顯了 全分及一分故者。彼雲。謂取一分事。及遍滿事。謂於一聚境中。總遍緣名全分。緣一分事名一分。   四種障中。覆弊障者。屋宇等 隱沒障者。謂神通藥草等。隱令不見 映奪障者。謂勝力映奪。即日光等。影眾星火光等 幻惑障者。謂由鬼魅等。及咒術等。諸幻惑障。   處所極遠者。謂諸方住處各遠故 損減極遠者。謂先成粗色。雖近現前。損減至細。名損減遠。即磨麥成麵等。五十四雲。非極細遠。名現前故。別說諸根境現前義。皆如彼說。   作意四力。初時三種。如其次第。緣未來過去現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緣三世 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作意一切時生者。若異前說。四力生作意者。應於一境。一作意恆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又非五識有二剎那下。明識乃得生中。文分為四。一明五識剎那。二明五心差別。三釋經一心言。四明五心緣境之世。五識剎那中。唯識第四有二說。一雲。五識唯一剎那。自類前後。定無二剎那。相隨而生。亦非五識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以此文為證。抉擇等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者。言總說六。意說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意識便通生故 二雲。此依未自在位。多分率爾心唯一剎那。非等流心。及自在位。廣引理教皆如彼說。彼開導依。第三正義。雖各自類。不說五識相續剎那。同前同後。皆不違理。然取後義。多順諸文。   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者。此說五識率爾心後。定有尋求。尋求之後。若時散亂。生即不定。若不散亂時。決定心生。染淨心生。由分別及先所引二因故。起分別者。曾未得境。今分別故 先所引者。前已得境諸悉故生。意由二因。五唯由一。此說五識等流。意等流亦爾。此中唯說尋求後不定。不說決定後。及染淨後不定。理皆通故。然今不說率爾後。生尋求不定。故知率爾後。定起尋求。抉擇亦言。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希望即是。尋求心故。餘義如五心章說。   一心剎那者。意說。於一境中專一性心。雖多念仍名一心。又以前後性類相似名一心。   又意識任運散亂緣不串習境下。明五心緣境之世。此有二說。一雲。意識非強分別。而任運生。不在定中。而散亂生。若緣不串習境。不與別境欲等俱生。爾時意識。創緣於境。名率爾墮心。無希望故。不名緣未來。雖緣現在。但是曾得境種類故。唯名緣過去境。此說獨生意識。初率爾心所起行相。緣於過去境種類故。名緣過去。若強分別。及在定心。緣串習境。與欲等俱。此意識率爾心。緣世不定。其五識率爾墮心無間。所生意識。謂尋求決定。唯應說緣現在境。剎那論之。實緣過去。依分位三世。及依親所緣相。唯應說緣現在 設有難雲。尋求決定。並緣前念五識境生。緣過去世。雲何今言緣現在 故論通言。若此即緣彼境生。謂若此二心。即緣彼前念五識所緣之境。應名緣過去。但以相似相續。在現在世。為此尋求決定二心之所緣。取應名緣現在。非於本質。不名緣過去。此意影顯五識率爾。唯緣現在。意識率爾之尋求決定。亦緣過去二解名率爾墮心已前。釋意識率爾墮心。前來未釋意識率爾故。若強分別。及定心。並串習境。有欲等生。爾時意識。不名率爾墮心。若任運等。乃至無慾等生。方名率爾故。前來未說意率爾心。故今說也。   唯緣過去境五識無間下。此釋五識後尋求決定。意識取前念五識本質境故。唯緣過去境。由此意識所緣前率爾境之影像。相似相續。在尋求決定二心上現故。唯應說緣現在境。即從本質。唯緣過去。若從影唯緣現在。其意識率爾心。緣現在境。其理何疑。總說緣過去。便招妨難。故應長讀。唯緣過去下文。攝屬尋求決定二心。其緣現在。亦屬二心。義道便遠。亦無妨難。若此緣現在境心。即緣彼過去境生。故通二世。本質影像。有差別故。染淨等流。必隨前轉。故知二心。亦緣現在。餘世五心。復亦不定。   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等者。成唯識雲。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摸填綵。心王不能取境別相。但取總境。心所非但取境總相。亦取境上隨應別相。故此說言即此所未了別等。唯識解雲。此言表心所。亦取境總相。此總境上。所未了別。境之別相。   所了境相其能了別者。說名作意。即顯作意取諸心所所取別相。皆如彼說。此中但說心起必俱故。唯說遍行心所行相。由此兼顯遍行別境。通三性心。行相增強。偏說體業。餘略不論。並如唯識。境之分齊。是言說因。想能取之。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增說。亦不相違。   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雲應非遍行。非為切理。   定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   觸業唯受想思為所依者。唯識解雲。思於行蘊為主勝故。實通為依。   世中有三。一道理三世。二唯識三世。三神通三世。如唯識第三卷疏。   謂諸種子不離法故如法建立者。隨順薩婆多言。種子不離心法。如心法建立三世。彼說種子體即心故。隨順經部言。種子不離色心等法。如色心法建立三世。彼說色心能持種故。今大乘釋。種子不離第八識法。如第八識法。建立三世。又種不離現行之外。條然有體。如現行法。依種子上建立三世。雲何建立。種子之上。當可生果名未來。能生種因名過去。種子自體名現在又現行諸法。多分間斷。種恆相續。種既不離現行諸法。條然有體。法既有三世。故今種子。如法建立三世之義。此為總標。建立三世。所依體依種子立。下別釋世義。恐有外難。種既恆有。應非世攝。故如於法。亦世所收。   又由與果未與果故者。此釋過未二世。依現在種子之上立義。現種子上已與果義。名過去。未與果義。名未來。二所依體。名現在。今唯依道理。以辨三世。今大乘中。能為因義。名為取果。唯現在世。故唯識雲。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方有因用。若果起時。因付於果。名為與果。現在種上。有於曾世付果之義。名過去。現未與果當來方付。名未來。現在正取名現在故。   若諸果法若已滅相下。釋依現行建立世義。   四相中分三。初辨所依。次辨相狀。後辨分位假立。大乘生滅。既即法辨。更無別體。小乘說有。百論難言。有滅。滅法令無入過去。滅法現在說名有。有生。生法令有入現在。生法未來應說無。此難四相體俱成有。   論雲。謂於一切處識相續中一切種子相續俱行建立者。總標四相依種子立。一切處者。三界九地。識相續者。謂第八識。一切種子相續者。種剎那滅。無間斷故。名為相續。俱行者。種與本識恆俱行故。建立者。依此九地與第八識。相續俱行。一切種子。建立四相。不依現行。由三義故。一種相續故。二諸法因故。三不離識故。若說種子。即說諸識 又解雲。於本識中。一切種子。相續俱行法上。建立四相。即是依一切有為法上。建立四相。一切有為有漏無漏。若起必與種俱行故。即是通說依現及種。說四相義。於生之後即說異有者。此有二義。一令生厭。欲顯生體自性變異不可愛樂。若即說住。便多生愛樂生住故。二欲顯諸相無別用時。即此生相。與前後別名異。既爾隨轉名住。後必不住名滅故。不同餘宗。二異性中。初是同類法前後異。後是異類法前後異。此唯說生。由有緣力故起。餘依此立。不待因成。故言約法分位別立。顯揚頌雲。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此如五十二。唯識第二等說。   四緣。文分三。一標名。二總出四緣體。三又由種子故下。別指於心以顯四緣。如唯識第七廣釋 因緣體者。彼雲。謂有為法親辨自果。一現行。二種子。今此唯言種者。彼會雲。有唯說種是因緣者。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等無間緣者。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等而開導。令彼定生。彼第四卷會此文雲。若此識無間彼識決定生者。言總意別。義不相違 所緣緣者。彼雲。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一疏。今此總說。亦不相違 增上緣者。彼雲。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彼自會雲。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義故。故今此雲。謂除種子餘所依及助伴。餘所依者。乃除等無間依故。不說境界顯然。亦知除所緣。故唯依心顯四緣。不說心所為等無間。   第六善等增數中唯立三善無勝義者。說有為故 福分善者。順生死善 解脫抉擇分善。如對法第十三。及抉擇釋 正勝善者。即四正勤。亦名正斷。勝諸惡故。勤體勝故。非邪勤故。名為正勝 無量善者。四無量也 有依善者。有所依求。求三有善 無依善者。無所依求。希涅槃善。又有物施名有依善。無物隨喜名無依善。或有相善名有依善。諸無相善名無依善。修慧之體名根本善 相應五蘊名為眷屬善。修慧品故。或根本方便二業道。名根本方便善。合二為一業道品故。唯說聞思非修慧者。隨其所應餘善根故。   八福生者。謂欲界粟散王為一。臣為二。加六欲天為八。不同古解。欲界除臣而取輪王。輪王為九。不動善為十。謂色無色善。及無漏善。   善了知事者。知因智也。   工巧中但為戲樂等者。餘處說此。實通三性。今但簡染。相難知故。謂為戲樂貪掉等生。不為活命習業簡擇故。此戲樂工巧染污。活命習業體實無記。簡擇是善。善心慧等簡擇生故。   言慧眼者。實非是色眼類同故。此中說之。非是五中之一。慧眼總攬五中慧法佛三。為今慧眼。慧為體故。因便故來 有瞚眼者。即瞬動眼。如人等眼 無瞚眼者。不瞬動眼。如蟭蟟等眼 依處眼者。即本肉眼。由此為依。起變化眼。名依處眼。或扶根塵眼之依處。世俗呼之為眼故。今亦假立名 審諦耳者。亦非是色。體即聞慧等。因說耳故。文便故來。欲顯眼耳俱有勝用故 高聽耳者。聞善法勝法有義法耳 非高聽耳者。聽惡法劣法無義法耳 身中釋一切遍諸根所隨逐者。明身根遍在四根中義。   墮施設意者。施設謂名言。緣在名言名墮施設。   十一種中內外者。自他身異故。   七識住者。俱捨第八雲。身異及想異。身異同一想。翻此身想一。並無色十三。故識住有七。餘非有損壞。一有色有情。身異想異。如人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初時。二身異想一。如梵眾天劫初時。三身一想異。如第二靜慮。厭根本喜入近分捨。厭近分捨入根本喜。四身一想一。如第三靜慮。初定由染想名想一。二定由二善想名想異。三定由異熟想名一。善喜動故。餘三即下三無色。餘處壞識。不說識住。   增語觸者。第六俱觸。能起語故。能緣語故。於聲法二處皆增。由觸增長名增語觸 有對觸者。五識相應觸。根有對故 依耽嗜者。謂欲界 出離者。色無色及無漏 有愛味。謂有漏 無愛味。謂無漏 世間。謂分別 出世間。謂無分別。   九有情居者。俱捨頌雲。應知兼有頂。及無想有情。是九有情居。餘非不樂住。前七識住。及第一有。並無相天。名九有情居。餘惡趣等非有情居。不樂住故。廣如彼說。   增色中。有依光明者。即質光明。無依光明者謂離質光明。或附質光明名有依。遠質光明名無依 正不正光明者。謂日月盈虧等光明 積集色者。謂諸形色 九種中不說內外。縱自他身是外處。定與根別說。其實相似聲唯二性。不善有覆者。由彼思發故得彼名。顯揚雲。表假通善惡。實體非也。前色界亦爾。   聲中。若犯若出者。犯己還淨也 聖言者。稱實名聖。聖者正故。   香中率堵魯迦香者。即舊雲。斗樓婆香。地持雲求求羅香。素泣繼羅者。如胡麻許大。赤色堪染。緋等。此土所無。極大香也。三辛香者。西域多以胡麻.蓽缽.於薑三事。和為丸食之。令人消食 一指香等者。形如指相故。   休愈味者。除止差病味。   五觸中。蚊虻為二故。六中俱生為第四。內身之中與身俱故。所治。即垢等。能治。即水等。   法界法義。如唯識等。   釋法界中三種。有色無色及有為無為者。有為有二。謂有色無色。並無為為三。或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即有為無為。   增四中。唯言假色不說實者。律不律儀等。諸宗通色。今說為假略不說實。   無色無為假非假所攝法者。依相說真如是實。餘皆是假。   善無記無為者。並依相說。真如等善。空等無記。   增十中。一作意。二受。三想。四思。五觸。六虛空。七擇滅。八非擇滅。九真如。十中有三句。初句是不動無為。下二句是想受滅無為。非受者是想故。此隨勝說。故無所餘。或第一即除受想思。餘心所法。逐心生故。第五即不相應。略不說色。或初即觸。隨心初生故。隨增勝說。   結雲內外六處諸法差別有六百六十者。此據十二處。各增至十。一一皆有五十五種。此成六百六十。所可應有增數之法。理實不然。五根增中。皆無增十。而有十一。已剩其五。意處至十二。而無增十。後剩十三。於此增數合剩十八。況復不計法界所攝八十七法等。由此應知。但據十二處。各增至十之總大數。   釋名中。眼者梵雲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義當故 耳者。梵雲戍(輸聿反)縷多。此雲能聞。如是我聞之聞也。言耳者體義當故 舌中能除飢渴。正是舌根。發言論者。舌之依處。世俗名舌。故以為名。   計為我所我及我所者。我所者。我外所有。我我者亦是我所。謂計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即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也。   有情等義。如攝異門分具釋。重嗢柁南者。上明眾義。皆是意地之差別義故重頌。出體顯義。是彼地體義故。   唯說六善巧者。辨中邊通說十善巧。抉擇下。說六七善巧。顯揚論中成善巧品。說諸善巧。皆為破執。故數不同。廣如於彼。   生起事謂緣起緣生者。對法雲。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差別事謂無量界者。即五無量。謂世界有情界法界所調伏界。調伏方便界。下自當釋。   後嗢柁南有十門。一色聚。二相應品。三世。四相。五緣。六三性。七十二處增數。八釋十二處名。九善巧。十者事八眾。隨增勝者說。   第四卷   九地境中。分之為四。上之二地明境體。此有尋有伺等三地。是境相。下上粗細異故。是謂來意。尋謂尋求。伺謂伺察。謂思及慧推粗名尋。察細名伺。一念不俱。粗細異故。今依彼法有無。此二建立三地。是謂釋名 出地體者。釋有三師。初說雲。此之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無心地。說初之二地名為心地。故知下地諸色等法。皆名無尋無伺地 第二師雲。此三就二離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離尋伺染。名無尋無伺地。故知隨應有彼染故。名初二地 第三師雲。此三俱就界地建立。此卷中說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徵破前師皆為非正。今釋彼文並如彼說。   就此地中。大文分三。初問。次略答。後雲何界施設建立下。別釋前標。於中即五 界施設中分三。初問。次答八門。後隨別釋。第一數建立中分二。初標墮界非墮界。後此中欲界下。別釋三地。墮者。在也。落也。落在界攝故 非墮攝界謂方便並薩迦耶滅及無戲論無漏界者。三乘通釋 方便。謂道諦。趣滅因故 薩迦耶滅者。謂虛偽身滅。即擇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真如。性離分別。無漏體故 唯大乘解。或方便者。一切化身。三輪方便利眾生故。薩迦耶滅者。謂法身。虛偽身滅顯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報身。無漏五蘊離分別故 若定者。在上下地得彼定 若生者。謂生彼地。無尋唯伺 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者。雖共初禪。同一地繫。無別品數。離於尋染要伏尋貪。方得彼定。如在欲界修不淨觀。雖未品數。折伏下染。要暫伏貪。方能入觀。此亦如是。故名別得為大梵。劫初之時。極光淨天先來有此中間。定業故得下生。初為大梵。非在二定生報下生 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等者。釋論第二師。引此為證。未離尋伺染。欲界初定諸法假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已離尋染。未離伺染。名無尋唯伺地。二定已上諸法假者。俱已離染。並名無尋無伺地。即顯欲界教導差別。若已離欲。亦名無尋無伺地等。不爾何故第三地中。唯離二染名第三地。不說有彼下二地染。名初二地。實義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謂欲界初定有漏無漏諸法聚中。尋俱可得。已離欲未離欲。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為證。不由有染名為彼地。若已離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雜亂。故此論雲。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伺地等。若就相應及三離欲。立三地別。此等諸文皆有過失。廣如釋論。此言尋伺由離欲故。名無尋無伺地者。然唯欲。彼二定已上。無尋無伺。一地有漏無漏。皆決定離尋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為彼地。無染便非。故唯說彼二定已上。由此不說下之二地。隨離彼染。即非彼地 教導作意者謂在欲界。住心無相。無尋伺故。出彼定者。身在欲界。已離初定欲。入無尋伺定。後出定時。還起尋伺。若生二定等。亦起下尋伺。故論說言。如出彼定。及生彼者 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者。即初靜慮根本智。此有二義。唯識第七。一說後得智在因位亦尋伺俱。若依此義。彼根本智依此尋伺。後得智處法。緣真如境起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根本智。與分別現行尋伺俱。名有尋有伺地。二雲。後得智亦非尋伺俱。此無漏有為定者。即是二智。依初定尋伺處法。緣真如覺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是二智與分別尋伺現行俱。名為彼地。   第二處所中。有三界別。即為三。欲界三十六處。謂八熱八寒那落迦。鬼處。非天處。四大州。八中州。六欲天。其魔宮即他化天。獨一近邊二那落迦。即八寒八熱。隨應所攝。人中一分亦爾。故不別立所。由此欲界文即分二。初明本三十六處。魔宮已下釋即彼攝。   從此下三萬二千踰繕那至等活等者。此文意說。地平之下。三萬二千踰繕那。方至等活。等活廣十千踰繕那。次下過四千踰繕那。方至黑繩。黑繩下二千至眾合。如是八那落迦。皆廣十千。下六地獄。相去皆二千。無間地獄底。去地平計一十二萬八千踰繕那。蘇迷盧山入水八萬。此乃過彼四萬八千。以此准知。八熱地獄。深於俱捨。彼說無間底去地平。四萬踰繕那。彼論頌雲。此下過二萬。無間深廣同俱捨。水輪雖深八億。依風輪上。金輪復厚三億二萬。在水輪上。故妙高山據彼金輪。今者大來。金在水下。次據金輪。水在金上。雖不言深數。無間之底。既計一千二萬八千。妙高入水。但言八萬。明知妙高不據金輪。半上半下水中浮住。贍部州地。在水之內。深妙高山義甚難悉。七金展轉倍小須彌。何為此州獨深諸類。由有地獄安布不同。惡業者多處所須廣。特深餘類此復何愆。俱捨雖不別陳。毘婆沙第一百七十二有三說。一雲無間底去此四萬。下二萬是無間。次上一萬九千。次第有餘七。此七一一。縱廣萬踰繕那。恐錯勘草本。次上五百白墡。五百是泥。二雲無間同前。次上三萬五千。安立餘七。餘七一一。縱廣五千。次千青土。次千黃土。次千赤土。次千白土。次五百白墡。次五百泥。三雲無間在中。餘七圍繞。此贍部州。猶如穀聚。上尖下闊。故得容受。由此經說。四大海水。漸入漸深。雖無評家。俱捨所取不知何者。且看文勢。第三為正。不相違故。餘義皆有自宗相違。今者大乘應理為善。八寒地獄。八熱相當大小量同。故不別說。鬼及非天。如前已說。不見近邊亦屬寒文。獨一可爾。   取緣豆子者。即摩訶沒特迦羅。宗輪所云採菽氏也。舊雲大目揵連。廣說此緣。如彌勒疏 燒然等三。少分多分全分別也 一聚者不見形容。但見一聚火相故。   色界十八處者。下三定各三。第四定八。無想天即廣果攝。故不別說。並大自在天故成十八。四禪各三天。但言熏修。故唯有漏熏。五淨居天。既言五品雜修故生。明通有漏無漏雜修之法。不異舊說業雖凡位而造。由今無漏。資有漏定。更助故業。令勝上生大自在住處。   由極熏修者。唯無漏修。諸有漏第六識已不現行故。即凡夫位所造。廣果天處業。將入第八地。生廣果天。無漏極熏。資彼先時後報之業。至第十地滿心。方生於彼。華嚴經雲。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廣如唯識第七卷疏。並十地論第十二卷。   修禪有三。唯有漏熏下四定。二唯無漏。八地以上變易生死。三有漏無漏。如前所說。五淨居業。變易生死。七地已前二乘。俱通有漏無漏。無明為緣故所起定唯無漏。八地已上唯無漏。不起無明故。   無色界有處所者。業果異故。即於入定死處而施設故 無處所者。謂無色身。或現定色故名有處所。無異熟身故名無處所。   第三有情量中。文分五。一人。二天。三地獄。四非天。五無色界。此州身量。壽長時大。壽短時小。大小雖殊。然隨自身三肘半量。故量不定。東州決定自身三肘半。西北二州亦隨自身三肘半量。然展轉大。俱捨第十一與此不同。彼雲。贍部州人量。三肘半四肘東西北州人倍倍增如次。彼說此州或三肘半四肘。東州八肘。西州十六肘。北州三十二肘。今說轉大不言倍增。以不定故。   三十三天增一足者。足謂分也。分一俱盧捨為四分。四分之中一分。復分為四分。增此一分故言一足。下言增一足者。其義亦然。顯知足天半俱盧捨餘一分。樂化天餘二分。他化天身餘三分 或有釋言一足者。即俱盧捨分為四分。一分之中復分為二。足此二中之一分。故言一足。即顯知足天身半俱盧捨餘半分。樂化天身一俱盧捨中三分。他化天身三分餘半減一俱盧捨也。俱捨不同。彼雲欲天俱盧捨四分一一增。乃至他化天一俱盧捨半。餘皆同此 問若依俱捨。梵王壽一切半。量一踰繕那半。大乘既以六十劫為一劫。何故梵王不說一踰繕那半為一耶。答劫是時名。隨法即施。踰繕那是份量。不可輒說。   無雲減三者。無量光天四踰繕那。極光淨天八。少淨十六。無量淨三十二。遍淨六十四。無雲一百二十五。以減三故。如是倍倍增。乃至色究竟天。身長萬六千踰繕那。業不同故。身量有殊。不可徵詰。不說無間身量。遍處故知小也。非天亦然。不同餘宗大地獄唯在此下。餘三有獨一及近邊。業勝故。說造惡業來入此地獄中。   第四壽建立中分三。初別明三界壽。二明有中夭。三明滓身。欲界分七。一人。二天。三大那落迦。四非天。五傍生鬼。六寒那落迦。七近邊獨一。由善惡業品類不同。壽量亦別。應細(此數易而不論)。   第五受用建立中分二。初標三門。後隨別釋。別釋之中。復分為四。一明受苦。二又於四種那落迦中無有樂受下。明受樂。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四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下。勸厭三界欣求無漏 受苦中復分為二。初明三界苦。後明無漏非苦。初中復二。初明欲界苦。後色無色界苦。欲界中分二。初略明五趣苦。後廣明五趣苦。廣即分五苦。地獄苦中。復分為四。一解大那落迦。二近邊。三寒。四孤獨 眾合有三。一兩頭頸。二銕槽壓。三上下山 號叫有三。謂燒熱極燒然等者。少分多分全分別故。下皆准知 燒熱有三。一銕熱薄二銕串貫。三銕棒打 極燒熱有三。一三支串貫。二銕鎖纏裹。三沸湯煎煮 無間有六。一四方火刺。二銕炭揃簸。三上下銕山。四銕釘釘舌。五銕丸燒口。六洋銅灌之 近邊四圍者。謂煻煨屍糞鋒刃烈河 鋒刃有三。一刀刃路。二玸葉林。三鐵刺林獄卒狗烏蠰炬吒蟲等。二十唯識。敘諸宗不同。薩婆多師經部大乘。說是非情。然少差別。上座部師說為情類。廣如彼破。   孃矩吒蟲身長一尺。身白頭黑。設拔末梨。狀如皂筴樹形多諸刺故。   寒中三種色為別者。苦具輕重如次不同。出聲有異。   地獄唯在此州下有。餘處皆無。極重惡生唯此州故。餘二州斷善作無間業。來此受苦。婆沙說三州皆有邊地獄及獨一地獄。有說言二州有此二地獄。非北州。淨樂處故。   鬼中口或如鐵或如炬不者。如鍼之小不受食故。吐火如炬。自燒然故。其頸多癭。不能自持。常挭塞故。其腹寬大。持不能勝。鎮曰飢虛。縱食難滿。故多受苦。   人苦有八。第四逼切追求攝受等。苦者打罵逼切未得。追求得已攝受守護等苦。   由有廣大福聚成熟及廣大五欲天子生時者。梵行大德天子生時。名大福聚天生。非梵行者。俱於五欲廣大受用。名廣大天。   斫截破壞者。此唯在彼地。若諸天餘皆通有。   四種蘇陀味者。謂青黃赤白四色妙味。彼文自釋。   又諸非天天趣攝者。諸教不同。如法花第一疏會釋。今依大乘。此文自會。唯是天趣。佛地論與此文同。   色無色界有煩惱障故等者。由有煩惱故於死不自在。尚有死由有障。即長壽天難故。於住正法不自在。   又於四種那落迦中下。明受樂分三。三界別故。初在此卷。後二在第五。欲界分三。地獄為一。鬼畜人為二。天為三 四種地獄者。謂八熱。八寒。近邊。獨一 三種餓鬼者。即前所說三種餓鬼。無樂受者。乃至等流樂亦皆無有。世親攝論說有等流樂者。唯識第五會雲。應知彼依隨轉理說。隨薩婆多等。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此說除地獄餘鬼畜生。亦有等流樂。無異熟樂名為純苦。故此文雲。大力鬼傍生人。有資具樂。此中無樂。唯言三鬼。抉擇即言一分傍生。亦名純苦者。傍生雖實爾。無別相可標。略而不說。   七寶中。五情。二非情。謂輪寶珠寶。此二天帝所有。下應輪王。像寶。即前非天脅中。善住龍王五百子之中一子。馬寶。亦是天帝龍馬。女臣兵三。亦皆天帝之臣妾也。後之五寶。下生閻浮。以應輪帝。輪帝化息還死歸天。餘二俱從天中應下。輪寶。即騰空摧敵。千輻金成。眾寶彫飾。像寶。七支櫡地。輪王乘之。騰空自在。馬寶。朱鬘髦尾。亦能騰空。王乘駿遠。珠寶能放光明。所求皆雨。女寶。柔軟無骨。端嚴美麗。不生子息。生知後宮。主藏臣寶。敦信無二。能知伏藏。主兵臣寶。經緯之才。止戈之用。動身奮怒。四兵雲集。所向無前。御□娭模□□□讀□□□□褓□□褸□□□□檟樼□驊□婐奈埤□槄□襯檢□   天趣之中分四。初總明諸天樂。二明非天樂。三明北州樂。與天相似故便說之。四明帝釋別受樂相。初文之中。復四。一外潔不臭。二內無腑藏。三臺觀莊嚴。四十種隨欲。   北州中竟無繫屬決定勝進者。由習無我故無繫屬。於衣食等不起我所。由此當來決定勝進。彼洲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前修十善業。故此言決定當得勝進。有處說彼有後報業定墮鬼中。未審誠說。   第四文中有十。天者四園。一繢車。綺飾車處。二粗澀。戰器戰場。三和雜。受欲樂處。四喜林。遊肆之處。其四勝地四園。各一或四色地。其善法堂。圓成樹喜林園等。所起因緣。如宗輪疏中敘帝釋之因起也 如意石者。稱可天心故也。   第五卷   上辨欲界樂。下辨色界 初靜慮受離生喜樂等者。顯揚第二雲。離者謂由修習。對治除斷所治障。所得轉依。即是隨修有無漏定。彼於欲界欲恚尋等。所得轉依無為名離生者。謂從此所生。謂從此轉依之所生也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謂得轉依已。依諸識轉所得。輕安所生喜受名喜。雖怡五根。亦名為喜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 受所攝。謂即輕安。及彼喜受。雖復不與第八識俱。然依第八能攝受。彼所依之身適悅名樂。即此喜樂。由離所生。名離生喜樂 第二靜慮受定生喜樂者。定謂已轉依者。心住一境。即前所得定。生者謂從定所生。喜樂如前。非如初定創初得離。故言定生。初定之先。未有定故。但言離生不言定生 第三靜慮受離喜妙樂者。謂或緣離第二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見第二靜慮喜相過失。而厭離之 妙樂者。謂已轉依者。離喜離勇安適受。受所攝。此中不言定生妙樂者。創離喜故名離喜。樂勝故名妙樂。非初因定而生樂故。雖第二定受。離尋伺之喜樂。喜樂二種。創因定生。從勝為名。亦無過失 其第四定受捨念清淨無動之樂者。離下三定粗染。不動法故。謂初定離憂。二定離尋伺苦。三定離喜。四定離樂及入出息故。名寂靜不動 捨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樂等。下三定中。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 念清淨者。謂超過彼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瞭性。此二最勝。所以偏說。無色界中空處。離色相。滅有對相。息種種相。識處離空相。緣空處無邊之識。無所有處。離識無邊相。推求識處上境界。無少所得。除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超無所有想。緣無所有處上境界。唯得無所有極細心心所。由此想故。名極寂靜。隨離下障。名解脫樂。對法亦言。寂靜異熱。由彼界中有滅定故。心行細故。無業色故。果長時故。名為寂靜解脫之樂。此及第四定受。彼身心安適名樂。體非樂受(廣如彼釋)。   第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中分三。初明六處殊勝。次明聖非聖財。後明受欲塵別苦。六處殊勝中。意顯地獄從上至下身量漸大。展轉柔軟。苦具漸多。時分漸長。轉無簡擇。不知己業。翻瞋獄卒展轉癡故名無簡擇。苦器漸增。苦轉殊勝 苦器者。謂由先造惡業多故。受苦彌廣。即以惡業。名所依器。或苦器者。即所依身。由上所說苦身增故。苦展轉多。樂翻苦中有簡擇者。能知先業。獲今善果。而更修善。樂果乃增。若言由我自然得樂。不由先業。善既漸微。樂便速滅。故非殊勝。   聖非聖財中分二。初明粗二體。後明細二別。   滋長具中無尋思等者。謂受數無有尋伺。無所學習。任運得之。但欲令身長養調適攝受名受故。   無尋伺輪石等者。皆是按摩調適之具。或以石等。從頭至足。次第輪之。令身調適。或復以輪。迴輪其身。以石搥等。打築其身。而取調適。此等體皆非尋伺故。名無尋伺。   清淨具中吉祥草者。婆羅門法。欲行等時。或目見人持。或有人遺道。吉祥草者。定是吉祥之相故 頻□果者。頻婆果也。此吉祥果螺貝者。吉祥貝。或貝即螺。或螺貝別 滿盆者盆盛滿物。吉祥相也。西方見此。或有人與桴為吉祥。鹹生喜樂。名清淨貝。   七聖財體。隨其所應。通有漏無漏。或聞多有漏。捨即慧施。或通捨數。此七勝故。偏立聖財。非聖多起。相違七故。下差別中。以三界樂及不繫樂。為聖財故。由此准知。諸善所感三界異熟。不順出世。名非聖財。順出世善。三界一切。及不繫法。皆名聖財。   聖非聖財。文分為三。初標問。後十一又字。辨十五種差別之相。初十各一。後一有五。初十差別者。一起善惡行。二生有無罪。罪謂當惡果。三遍不遍身。四時節長短。外緣謂資具。內緣謂聖道正法。五地寬狹。六引長短。七有無盡。八奪不奪。奪即五家侵損也。九持不持。十足不足。足謂三乘無學道滿。第十一有五。一有怖畏二有怨對。三有災橫。四有燒惱。五不能斷後世大苦。   有燒惱中。如疥癩病者。如患疥時得生樂。似樂實苦。妄生樂想。世樂亦然。癩為蟲鑽。妄生樂覺。富貴亦爾。   三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塵下。明受欲塵差別。復有十種。初一又字有五種別。後五又字各一種別。初五別者。一染不染。二畢竟不畢竟。三定不定。定謂常受。四共不共。五實不實。   第四雲餘慧命者。外道邪慧命也。此中諸受欲者。明受順三毒。釋前差別。非更別門。無簡擇捨者癡也。   後五又字復五別者。一得捨別。二喜憂別。三進退別。四真妄別。五制生別。後二相似合翻。一正法魔軍。謂煩惱等。魔事謂善不善業 又解受用欲差別中。初之五種。明聖慧命清淨自活解。遺教經雲。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也。   此中諸受欲者下。如其次第。諸處欲者。翻五清淨受欲差別。後二又字。合之為一。明所受欲皆非真實。不能制魔及諸魔事。是故總置一聖慧者受用正法不如是言。審披其文。亦應允矣。又釋後之十種淨穢活命。重解前十五聖非聖財。二種樂境差別之義。更非別門 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當雲何觀下。第四觀厭三界。欣求無漏。文分為三。初觀三苦。次又說有愛味喜等。釋所欣厭二受差別。後又薄伽梵下。明所欣樂 樂受壞苦故苦者。壞時生苦故 苦受苦苦故苦者。本性已苦。更逢緣苦苦中之苦故名苦苦。或逼迫苦之苦故名苦苦 不苦不樂受行苦故苦者。有漏遷流名行。性自不安名苦。廣百論敘自宗雲。福滅時生苦。福報即樂受滅也。外難雲。罪福既相違。應罪生時樂。答福滅時生樂。罪福相違故。即令罪生時樂。亦應福滅時生苦。福罪相違故。罪滅時生樂。福生時既樂故。罪起時生苦。以苦為難可齊俱樂。為徵不等。苦苦唯欲界。壞苦通欲色。行苦遍三界。   有愛味喜。有離愛味喜有勝離愛味喜。墮二界攝者。此有五解。一有愛味。欲界染喜。離愛味。欲界非染喜。勝離愛。色界喜。前二是欲界。後一色界。故墮二界 二多界中說三界。謂色界無色界斷界。欲色兩界。俱名色界。此中有愛味。是欲界喜。離愛味。是色界喜。此二合名三中色界。勝離愛味。是無漏斷界攝故。名墮二界 三有愛味。是欲界喜。離及勝離。是色界喜。有漏定有二。一味定。二淨定。淨定有四。一退分。二住分。三勝進分。四抉擇分。離愛味。是味定。及退分住分。離欲界染。與染污心。相入出故。勝離愛味。是勝進抉擇分合。是欲色二界所攝 四欲色無色。如次配三。初二是喜愛。後一適悅。而與喜名。如前樂義。此於多界三中。二界所攝。除斷界 五初是欲界在家者喜。次是色界喜。後是欲界出家者喜。故三俱是下二界攝。   想受滅樂此依住樂非受樂者。謂入滅定。六識雖滅。而有滅定住在身中。名為住樂。又由滅定住在身中。息諸勞慮粗重定障。故名住樂。又五樂中。此斷受樂。寂靜而住。故名住樂。非樂受數。   又離貪瞋癡名常樂者。此皆斷界。離三所得無為為性。非是斷三無漏受樂。體通伏斷 所得無為。   受用有三。上明苦樂受用。第二飲食受用。初總後別 將生有情者。謂中有 已生有情。謂五趣有。顯出三界不假四食。別中有二。謂界趣粗細。欲界有睡眠等。故假段食。上二界無。   又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間有微動風等者。諸大地獄。皆有此食。六十六說無粗食。今說細者。其粗物小地獄亦有。由諸段食於變壞時。方能起用。資諸根等。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非如小乘吞鐵丸時。暫除飢渴說之為食。不資長故。唯損壞故。四食之義。廣如抉擇及別章說。阿含經說八食。如法花疏。   第三婬欲受用中分三。一行事。第二攝事。第三生相。四種地獄皆無彼事。或有說言者八寒熱無。獨一等有。今釋同大。亦不相違。   四大天王各一主以得名。三十三天以何所而為名。妙高四面。各有八天。帝釋居中。故三十三臣主合目。夜摩天名時分。受樂有時分故。都史多天名知足。受樂知足故。餘二下自釋。   大力鬼等攝受妻妾者。有力攝受。無力鬼不能。   下四天攝受上二天無者。由獲勝果。不生守護。執為己物。又彼二天能化為男女。其行欲事。故無別攝受。如俱捨說。北俱盧州既無攝受。雲何知有父母等耶。由往彼樹將行事時。枝條垂覆乃為彼事。枝條不垂。知是父母俱愧而還。亦有難言。上之二天。既無攝受。雲何有彼不與取欲邪行業道耶。答於化無攝受業果者有之故。有二業道。或彼無此。亦復何爽。上三受用界中第五門訖。   生建立者。第六門中分三。初明三欲生。次明三樂生。後明立二所以 三欲生者。一現受欲塵生。二自變欲塵生。三他化欲塵生。欲謂貪慾。因妙境貪。今取所貪。故名欲塵。生謂眾生。愛慾塵眾生故。餘皆准知。惡趣境乖。故不建立三種樂生。如文自顯。   三求者。希求於欲生。希求於有果。梵行求梵名梵行求。梵謂涅槃也。   求無漏界者。真正梵行求。第四禪不動。及四無色邪梵行求。求生第四定已上。不執為涅槃者。少欲不說三求。略以五門分別。如別章說。對法第六等。與此不同。如別章說。   第七門中。遊戲忘念意相憤恚者。此即欲界四空居天。下之二天。俱句攝故。非天殺故。薩婆多宗二說。或四天王天攝。或三十三天攝。今則不然。   其第三句。謂即彼眾生處已生位等者。縱非處羯邏藍位。至已生位時。濕化生等。皆是此句。今順前文。且言彼生處已生位。此文狹故。非唯彼位。   如來使者者。如有女人先來懷孕。佛記是男。後未生位母便命終。外道譏訶佛記無驗。焚燒母日。佛令使者入火取兒。母雖喪亡。其兒不死。使者入火。抱兒將還。由佛力持。火不燒使。佛但記兒不記母故。   住最後身者。謂佛身及諸阿羅漢。住最後身。有化火燒身。任運自滅。非為二害故。迦留陀夷。他殺。致於馬糞。後作神通。方入寂滅。乃至廣說。中有亦然。蟲仙等類其事非一。   第八果因緣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此辨三法。一十因。二四緣。三五果。親因為先。次勝為立。疏力名和合 內分力有七德 無事業障者。多覺事業。名事業障。由多思覺。發諸事業。繞攘其心。癡修善品。名事業障。無此事障。名為無事業障 外分力有五德。施主資給方得修習。故說施主名外分力 住正法者。隨順為善友。不為善友。不為障難。   何法成中。所知勝解愛樂為先者。即因明雲。隨自樂為。此以自性差別。而為所立故。宗為建立。   成辨中。又愛為先由食住者。此意說言。由過去愛為先。現在身為建立等。假有情安住也作用中。自種子為先如此生為建立等者。顯揚十八雲。即彼前生為建立前生緣和合。意顯生性及與生緣。皆先業故名之為先。與此無違。   十因四緣五果等義。皆如下第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唯識第七八論及疏釋。   下既明因依處。及緣得果。即是自釋因緣依處 其五果體。我今當說。異熟果。以一切業所招無記五蘊為體。別報從總。總名異熟 等流果。以一切有為有漏無漏三性自類同品。劣法前聚。生後同品勝法後果為性。瑜伽唯識。皆又說言。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如由殺生得短命。此實增上。假名等流。短命同故 離繫果。以斷煩惱障。所得果所證擇滅真如為性。斷所知障。所得擇滅等。但是增上果。所斷障體非繫法故。六行所得亦增上攝。不斷種故 士用果。有二義。一雲五蘊假者作用所得四塵為性。三十八雲。占卜稼穡為自性故。二雲。通以一切有為無為為性。別別諸法名士夫故。此能招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四種果故 增上果。以一切有為無為性為性。寬通故。略出體已。餘如別章。   建立中有三。初因緣果依處立。次釋因緣果義。後有三復次。重顯建立因。初中即三。依處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皆持業釋。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說。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或有不然。如別章解。   體是依處。義稱為因。義依體立。故說十因依十五處 出體性者。初語依處。體唯是語。成唯識雲。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由隨見等。能說眾義。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有能詮用。體為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說因依語依處立。觀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語。自言說轉。理實不然。初語是依。後語是因。以語說於所見聞等。名為因故。因想起語。名依處故。欲顯依因。所望各別領受依處。此所觀待能所受為性。能受則受數。所受則一切法。受是遍行。能領納境分位差別。勝餘法故。故對所受獨立為性。有得能受而有所受。以能受為依處。有待所受而有能受。以所受為依處。有待能受而有能受。以所得為依處。有待所受而有所受。亦以所待為依處性。總以能待為因之果。即以此義釋今論文。以所觀待。而為因也。故唯識雲。謂所觀待能所受性。此中論雲。於彼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求得。等者遠離彼生緣。求得彼斷緣。論文但有染淨二因。略無無記 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內外所有實種假種未成熟位。而為自性。去果遠故。此文唯依雜染種說之。淨不淨業引內外果故。不依無記清淨因說。唯識寬通 有潤種依。體同習氣。但成熟位。與前不同。此亦唯說染。染中唯說業。不說名言種。乘前以說故。亦應如唯識攝受因中 無間滅境界依處。即是二緣。根則六根 依用依。謂作具作業。即除因緣所餘疏助。作具作用 士用依。以除因緣外親作現緣。作者作用。此五皆通有漏無漏。故唯識雲。具攝受六辨無漏法。此唯說有漏。辨有漏法故 真見依處。以無漏見為性。除引自種。於相應法能助。於後無漏能引。於無為能證。故疏緣攝受。皆除種子 隨順依處。以三性有為有漏無漏。若現若種。自界他界。同品勝品。有為無為。自性生。自乘相引能引為性。此中論雲。欲繫善法。能引無色界繫及不繫法者。此依波羅蜜多聲聞獨覺。諸大菩薩。超禪之位。得相引生。對法第五。顯揚十八。許相生故。下第十二。唯雲第三劫菩薩及如來能超一切地。據勝者說。亦不相違 又言無記法能引三性名隨順。依處者。謂諸種子。略有二性。攝用歸性。可言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唯識依後義。說此依處其性必同。今依初義。無記生三性。除斯以外現行諸法種望種。更無別性。成隨順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差別功能依。以一切有為。各於自果。有為能起。無為能證。而為自性。此等同性。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說不違餘文。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各自性故。談界即寬。引三界故。此差別依。論性即寬。招異熟故。談界即狹。唯各自界。各定別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此差別依。一切皆得和合依。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德依處為體。此說果寬通生和合。故唯識等。因果俱寬。彼說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種。一立。二辨。攝此成辨無此作因。住謂金輪依風輪等。此論所無。義各別故。所望別故。彼依作用。離體無故。所以不論。此無住者疏故不論。亦不相違也 障礙無障礙二果。皆通二。因寬遍順違有異。法體並同。因依於處。如論自陳。處體既然。因體可悉依種子緣依處施設因緣等者。唯識有兩說。一雲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六依處中。諸因緣種。並名種子緣依處。依之立因緣。除第三四。外餘四依處。所有現行多斷故不說。或亦名種。能辨果故無間滅者。諸依處中。第五無間滅。第十真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依處中。無間緣義。皆名無間滅依處。依之立等無間緣境界依處者。諸依處中。第六境界依處。第十真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依處中。境界緣義。並名境界依處。依之立所緣緣。此之二緣。非唯五六。餘依處中。有二緣故。除此餘處皆增上緣。二雲種子。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依之立因緣。親能生果顯故偏說。餘名等疏隱故。略而不論。無間唯第五境界。唯第六。如名自顯。餘依處中。雖有此二。隱故不說。此三已顯初之三緣故。餘十二處。皆增上攝。非唯增上依。   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者。唯識別配。此中論雲。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各別得果。有勝功能故離別說。非習氣處不得等流。唯識釋此得五果中有二說。一雲習氣處者。即顯第三第四十二十三十五。此五依處。得異熟果。隨順處者。即顯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十一十三十五。或並第八作用。如是或八或九。此諸依處得等流果。真見處者。即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或第八第九。如是或五或七。此諸依處。得離繫果 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說。若依初義。即顯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若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所餘處者。即顯第一第五第六十四。此四依全。餘十一中隨應少分。得增上果。得前四果之所餘故。不爾便應大寬大狹。二雲習氣唯第三得異熟果。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真見唯第十得離繫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餘十一得增上果。若隨義增。其名後顯。獨說得果。非餘不得。得果所由及諸義門。論及別章皆如彼說。   釋名中。體用不違。能資長彼。順益是因。為由興濟建立是緣。假因藉緣所成所辨。是為果義。   三復次解建立因中。初復次。依因於果有親疏義。次復次依因於果有染淨義。後復次依因於果有七相義 初復次中。能生因方便因攝十因盡。唯識二說。一雲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此六因中。若現若種。皆名能生。親辨果故。所餘四因。及六少分。皆方便因。疏助起故 二雲。唯生起因。名能生因。餘之九因。名方便因。生起去果親近偏說。非唯因緣。餘多疏助。故作偏說。然菩薩地說。牽引生起。此二種子。名能生因。餘方便攝。彼亦兩說。恐繁且止。故此二因攝法周備。後之三因。重顯此二。俱有一種。顯前方便。雖攝三緣。所緣增上二皆俱有。論據增上。且言如眼於眼識等。略不論餘。義顯方便攝三緣盡。其能生因。雖因緣性。隱而難故。開之為二。被潤已去種子得果。名無間因。俱時無間。非前後無間。或被潤已轉成有支等。望後生支。亦成無間滅。未潤已前名久遠。由隔潤位其果方生。能所引等。望果遠故。名久遠因緣。   第二復次中。流轉即生死因。此有可愛不可愛及增長。還滅謂出世。亦有可愛及增長。可愛不可愛是有支因。增長者名言因。由有支增長故。或先未有今有。名可愛不可愛。先有今逢潤。名增長因。   七相中。即是種子六義 一無常是因者。即剎那滅。有取與故。此辨因緣。故除無為 二他性為因者。即果俱有。同念生。與後念自性為因者。即恆隨轉。非此剎那生。此第二因攝六義中第二第三 三已生未滅方能為因者。顯與果俱。及恆隨轉二為因世。不同小宗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等。大乘取果與果。必同世故。不現在故 四然待餘緣者。即六義中第五待眾緣 五然變異者。顯前待緣而本性異方能生果。更無別義 六功能相應者。即六義中第四性決定 第七相稱相順者。即六義中第六引自果。如是總顯。此中第三第五。六義中無。餘五即彼六。如唯識第二。攝論第二等疏。樞要等會釋。   上來解此地中。初界門訖。第二釋相中。緣名身等為境者。唯識二說。一雲五有。今說意俱境。勝故非五識無。二雲唯意識俱。此文為證。但言緣名等義。不說緣色等故。   尋伺等起謂發語言者。但顯尋伺能發語言。非說語言必尋伺起。謂佛身中身語業等。不由尋伺。但思起。如說尋伺能起五識。非五識起必由尋伺。故唯識雲。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問尋伺引欲五有五非二引。尋伺引欲身語業。亦有欲業非二引。答此難不齊。欲身語必粗。起必由二引。欲五識通細。有起不由生。或齊無失。欲五由二生。有生不由引。欲業由二引。有起不由生。   尋伺差別中。唯識第七。有二師義。一依對法。一依此文。廣如彼說。   尋伺。抉擇中諸尋伺必是分別。唯識第七。亦有兩師。一雲分別唯有漏五法之中第三分別也。故尋伺體不通無漏也。二雲分別通無漏後得智。俱有分別故。即尋伺體亦通無漏。此分別言。非五法中之分別也。以狹問寬故。順前句答。亦廣如彼。   尋伺流轉中。那落迦尋伺。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唯識二說。一雲。五識有尋伺。意感受名憂。此言引發苦者。意俱尋伺。能引發苦。不說五識無尋伺俱。但言尋伺意識者。勝多相續故。與憂相應。不遮苦俱。亦無過失。二雲。五識無尋伺。此文為證。如文可知 不說捨者。一切心所定與俱故。意逼迫受。實是苦根。似憂名憂。或隨他宗意慼受名憂。不相違也 問喜樂寂動。及初定得俱生。憂苦動寂殊。地獄得俱起。答資色資心別適悅。不乖得俱起。迫重迫輕殊逼慼相乖各別轉 問二義常齊。俱生不等。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初靜慮地喜相應者。雖亦樂俱。而不離喜。總說喜名地。   第三大文如理作意中。文分二。初開八相。次別釋前事中難義。其六依處。五十五說。決定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起。作善業時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時有不放逸捨。攝眾生時有不害。唯識第六有兩說。一雲諸善不俱。以此為證。二雲諸善俱時。散位除輕安。抉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通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今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八種中第三修。四無量也。第六修除無量外餘一切修。此八事中初三。施戒修三福業事。外世俗修。次三三慧內勝義修。第七第八。智德恩德。二利圓滿故唯八事。   尋伺受用中。不染者。不生煩惱。不住者。不住守與。不耽者。不非分愛樂。不博者。不為繫縛捨諸善業。不悶者。不憂苦生。不著者。不貧憂生。亦不堅執。為勝妙等。有解此七唯意識俱。義別說七。或初五種。由意尋伺。引生五識。如其次第。於財不爾。後之兩種。意識相應。   第二釋難義中分三。一釋俗所學。施戒修三。教俗修習。二又受施下。釋內勝義。學三慧者應受彼施。教可應受。三復有六種攝益下。釋前七八智德恩德。   除匱乏者。施為除他資具闕乏。非為施彼隨他富饒 結橋樑者。出生死河因 不現行者。隱行持戒。不現其相 欲解淨者。意樂淨也 引攝淨者。起神通 勝解定淨者。修四無量等淨 智淨者。生淨智。   受施六種中。受學者。學三學時。應受施。活命者。時急濟命 棄捨者。諸欲受施辨捨樂。自已無物。應受他施。不然無得 羈遊者。若無居住。受濟所須 耽著者。慳貯戀受故受施。前五應受。後一不應。   八損惱等。由此損惱。難以獲安。應受他施。   有覆障者。雖有屋宇。眾事闕之。故生損惱。   六損惱中。俱生者。有身即染病 逼切者後苦纏身 時變異者。寒暑改節 流漏者。屋宇破壞 事休廢者。無業徑求。如斯損惱應受他施。   釋前七八智德恩德中分七。一任持者。與為依止。   勇健無損者。威勢引接 覆護者。藏其過失 二善惡支相中。引彼非愛者。愛彼怨家。遮彼所愛者。憎彼智友。引非所宜者。陷以非法 三引接中。引攝離喜樂者。得第四定等。及證無為 四隨轉供事。供事於彼。而隨彼轉。非知舊者。非與相知。亦非舊識。其隨轉者。非彼先時攝屬知舊供事隨轉 五由此供事。   依四處得五果。無攝受處。即非知舊者。先非攝受故 無侵惱處。即諸親友。廢供養處即所尊重 同分隨轉處。即福慧者。由具福慧。是眾多人。所共歸趣處。既歸趣已希學福慧。與彼分同名同分隨轉 得五果者。由於四處供事隨轉行施等故。總獲五果。非各別招。或第三四果由供事。第四具福慧者。同分隨轉之所獲得。餘如次配。其義可知 於善決定。信而無疑 於善堅固。勇而無退也。戒以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為三學體。各隨自乘。而無雜亂。依其位次。漸次而修。亦非亂錯。若依亂越。所修三學說即不定。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   時享保七年(壬寅)正月二十九日交合併加粗點畢   沙門高範(五十六夏胎生六十八歲)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第七第八)   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為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下。結成前破。答中為二。初列敘小乘外道強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分四。一總標。二徵起。三敘執。四應審問彼下。廣破之。   雨眾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眾。彼計諸法。略為三。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體。如金為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敘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敘執所由。次彼作意思下敘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為性尋思者。性多思慮 為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依。依內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法。在彼位故。   敘執有二。初敘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穀為禾因。非麥為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敘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雲。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雲。若求禾果。不唯求取穀因。爾者為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者為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徵。二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雲。汝之果體。應非決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喻 若有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生而說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如何說有。量雲。汝果於因中不應說有。未生相故。如兔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從因生不應理者。量雲。因中先有已生果法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之。緣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雲。汝之自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文易可知。   從緣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眾緣顯變為餘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緣顯如常分別。   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故先難雲。果先是有。復從緣生。不應正理。今從緣顯故兩眾別。此義不然。論雲。謂即因中有果者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者。生必滅故。如何說為能別不成。故知前後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從緣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徵他計雲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為顯果。復何緣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為成果者。豈不唯為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為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為有障。體生故為障。而果不顯為無障體。而為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雲。無體應不能為障。以無體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緣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緣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俱是有故。量雲。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故。如所障果。如水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因。闇亦能障。水盆俱有。闇障無差。因果不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準可知。設若救雲障緣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緣顯果。量雲。汝宗之因應從緣顯。障所障故。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緣顯。許有障故。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緣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所有即體名為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緣為果義作障緣。若有體是障緣。體性常有。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常有。何不為障。而獨果有能為障耶。量雲。汝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宗因體亦應為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果性是障緣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雲。汝宗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果體。一向顯故為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亦果。   本法與顯為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故。顯謂顯了。遇緣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雲。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因無因。無因量雲。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時。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雲。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雲。果法未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雲。有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礦中金。不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三雲。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真智他心智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故。   聲論者計。若內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一疏說。上來二計皆是增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敘宗。二徵詰。三敘執。四破之。敘執中。初敘外道。後敘小乘。外宗量雲。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內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二處實相是有。意緣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有。廣如俱捨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者。總結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真有。不安住自相。此法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即未來。量雲。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相。應不名過去。量雲。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真實。量雲。大乘現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真實。世所攝故。猶如去來。現在既不爾。去來雲何然。或有為自相實不成。無三世故。如兔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徵破。四釋彼經。五說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雲。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義。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說言。三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應道理。量雲。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猶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過。或因雲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宗喻同前。   為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常相者。假說徵詰。非正彼宗。量雲。汝宗五蘊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為等 若無常相三世恆有。亦不應理。量雲。汝宗五蘊非於三世恆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兔角等 若言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雲。五蘊諸法非三世恆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敘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俱捨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法救說。世由類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說。世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說。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說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說言。此四說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何義為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為善說。依法作用未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徵者。難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本部計。破此四師如俱捨說。抉擇五十一。敘為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為緣生現者。法住未來為因緣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此但舉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說為善。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雲。未來應有方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虛空等。五十一雲。未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為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今生。量雲。未來世法應非有為。本不生故。如虛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為。本不生故。如兔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雲。未來諸法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虛空等。又未來法亦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一破應是常。量雲。住未來世為緣之法。應是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為等。二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說未來法流入現在。今現在法。未來緣生。未來先無。今方始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雲。是即本有其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緣生之中第二過失。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為量同前 二雲。業用與法有異相。難雲。此業用相。與其本法。二俱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雲。業用未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為因。體與業用。互相異故。宗喻同前 三雲。業與本法無異相。難雲。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者。不應正理。量雲。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雲。佛說諸行非常非恆。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雲。未來相應滿。有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為量同此。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是記已者。謂記別分別解釋深密之義。   如說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通三世。意識所緣法境。三世俱是。若去來無便違此教。   三重徵破中。彼宗緣無不生心。緣兔角等時。曾別見其兔。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緣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說無知無故。不爾唯應有知於有。下難緣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故。成密意說之為有說之為法。非顯無法如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說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緣彼行勝異相續為轉名習氣者。即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粗緣不緣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敘宗。二問意。三敘執。四徵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敘執中。初總敘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徵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覺為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為以覺為因下。思覺為先難。難前作意思量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為即於蘊施設有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為即見者等相下。於彼立為難 五為與染淨相應下。建立染淨難 六為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涅槃難 七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受解脫難 八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為唯於我說為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為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說難 十計我之見為善不善下。施設眾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字即分為四。初難雲。為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為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量。或即蘊計師雲。執有我見沈淪生死。言無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為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剎帝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雲。離蘊之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第二難雲。為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為於餘處。若於所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說即蘊計我。名為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為我。故非顛倒。量雲。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緣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形量覺。非唯緣色。亦應緣色得有我勝劣等覺。非唯緣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雲。汝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緣起者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為人。便於無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世間相違。略故不說。此意難雲。汝計緣色等得起受等覺。皆是真覺。非為倒覺。故於遠杌執為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四難雲。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我覺得生。量雲。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故。如石女兒。總立量雲。汝我俱非現比量境。無同喻故。如兔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為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為先難。有五又字。即為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顯揚論雲。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不說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二有所作。常有量雲。我應非常有。有所作故。如粗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常故。如虛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作。遍虛空故。遍出離繫。執我有動作。不遍空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恆動常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雲。汝動我未作先應作。恆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量雲。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動作故。如虛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無因作。我應恆作。我恆有故。不待因故。量雲。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恆應作。執我恆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敘四計。後別徵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雲。應後蘊畢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兔角 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以不生起法非法故。量雲。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脫。不造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說我得涅槃之時。離眾縛故。名為解脫。在生死中。便有縛縛。又於此滅壞 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剎那滅。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雲。汝我滅已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兔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為。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過。六十五雲。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緣。皆不應理。若當來無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為人天等。五趣流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無故。應是無為。若是無為。便無此相。量雲。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為故。猶如虛空。此言應是無為者。顯我應無變異相義。或此中意。難成虛空。汝我應是虛空無為。許異蘊故。如空無為。其真如等。非定異蘊。無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污者。六十五雲。若無有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脫。無有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雲。我應無染污任運解脫。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故。不為蘊故。如虛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仍言我有色等。故為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為二徵。後隨別釋徵。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復分為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說言。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疏。喻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為能燒者。火為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比量。思準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離見者等相。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燈乘等者。此意說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我。量雲。內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河等。   七作受解脫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無變異故。如虛空等。   十施設眾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為我邪。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說顛倒。二緣我慧彼說非倒。今雙問雲。初難善者問緣我慧。量雲。緣我之慧亦應顛倒。緣我慧故。如執我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不善者。不應說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緣起我覺。所執之我說非顛倒。唯識敘彼雲。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等。乃至廣說。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亦讚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縱彼師名一切智。讚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說為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說佛為一切智者。讚無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捨城。有高大山。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性堅實。故喻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並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敘執有二。初敘四十常見所因。後敘極微執常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眾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論。說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並本合有六十二見。隨機別說。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雲。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宿住隨念俱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為隱。有劫為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絕故。見粗非細遂執為常。天眼為先。方見生死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故。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俱憶言在彼諸天無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說依定得宿住念。憶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說初二不說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為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雲。不見我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為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俱非之中。有色等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為想。有樂等四合名為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俱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等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為先。至成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粗故。於壞劫時。粗聚眾色離散為先。有四大壞滅。還唯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未粗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空劫迥色諸微。遂執為常。此勝論師執細常粗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雲。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緣色之時。住昔曾起耳等識法。為滅為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雲。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俱為我所。由此二種擊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為能作。我為所作。如世財物擊作有情。有情或時。緣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無為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為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雲。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說。又執少色為我。想為我所。想與彼合名為少想。瑜伽故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為我。想為我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十七雲。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   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雲。有樂。在下三靜慮。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敘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若執我俱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為準此第三句。說第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色二俱是我。但見少故。名為有邊見。彼二無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翻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脫之我。遠離二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為先。死後皆生諸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異義。若無變異。雲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受二所變異。無想俱非故略不說。後二四句。與無想八及俱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前所說。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說。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兔角。定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說非空劫迥色。但有阿拏已上粗色。現量可得。非極微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許。虛搆成故。   第二難雲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雲。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色。彼計比粗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粗物是地水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雲。極微應非地水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故。如虛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為果。無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為因。無異相故。如因。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恆有故。如劫成時。非但成時為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又粗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粗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一切果。故說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雲何極微名質分粗形有分。成唯識雲。所生果色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為量如彼。顯揚第十四雲。若不過者。粗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彼說量德合故非粗似粗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粗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粗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雲。若過彼量者。過量之處。粗質礙物非極微成。應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所生粗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粗名極微。非難餘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為常。不應道理。許新生故。顯揚雲。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粗物是細極微性。而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解。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一難極微。二難粗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常。三能生粗色能生粗色有二難。一不越因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應道理。量雲。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種子者。於一切有為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本性 由他者。為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為常。彼前所計。既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說如經者。謂如經言。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作為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敘彼宗。今此論中合為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說後無漏 由業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雲。無慚外道離繫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繫縛。外形既爾。表內亦然 若用宿作為因者汝先所說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說。一切惡因皆是宿作。何故說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雲。現在惡因於此身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苦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為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業便熟名為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說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諂逗遂獲珍寶。二業俱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業。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敘宗中 士夫。即補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為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俱時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雲。如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俱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為因者。此因不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兔角等。故非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雲。若亦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徵。恐繁且止。   害為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殺生咒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咒應獨能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一人等者若殺生咒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雲何說彼能息除耶。佛法內咒。理能息內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咒若遍殺一切生處。行法為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天耶。若不遍者。咒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咒行殺。唯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咒殺生。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咒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知。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因故 譬喻故者。結前喻伏毒咒 不決定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為非法。菩薩若捨妻子。先曉喻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咒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為非法。或談一切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為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想。若依十方周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說與此不同。彼雲。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俱雙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舉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敘執。二指經。三結過。敘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敘四計。八十七雲。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為不死。天無亂故。今矯上應加不字雲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但雲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天名為不死。順天答問。名為無亂答。佛法中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亂 增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而生異答。   敘計有二。初略敘。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二慢所證。謂為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問。若說為有。或為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說有所證 第三雖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無因見中。文亦為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說。若念自我。計我先無後欻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粗色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為第一死後斷。餘六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常。明非斷滅。量雲。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先所說粗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說粗色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說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為一。欲人天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更應有多。粗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為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敘。四問內道計。五敘。六破 敘外執中有六。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真阿羅漢 施與愛養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粗心不見。便謂為無。後第八卷等。說中有為化生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說。無施等三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真阿羅漢。名壞實事。五十五。說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真阿羅漢。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敘。與彼不違。彼二相違。如對法疏釋。   第四問內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內道空見。總撥一切。故今總問。   敘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說法。即般若等密說空教。不能解故。將為顯了。撥一切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法。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破外道空見。後破內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空見者。前敘執有六。初三執合為一門破。後三各一破故 若俱有者汝先所說無有施無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為俱若不俱。若彼全撥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欲。三定以下。彼說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為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增上慢者。此意問言。為世間有真阿羅漢。而起增上慢。自謂阿羅漢。為有此為無耶。若有者。無真阿羅漢不成。若無真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真 破內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徵。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內道。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淨故 口腹所生者。稟教而生。親所生故。剎帝利是梵王膝生。吠捨等是足所生 以見世間真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內出家。真淨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真婆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計。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產生同。何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是此等者。前第一卷雲。一俱起愛染。二調適值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俱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值時 由此者。即健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類 第五增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增進滿足者。或為王。或為臣。若機辨捷速。若道位增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為王領錄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者汝論中說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為量等者。彼論中說。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多聞。取之為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敘有三。一五現法涅槃。二別敘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說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說邊見。合四十七。並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為本。見戒二取為助伴生。故對法雲。六十二見。於五見中。或二或一切持 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身為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脫者。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惡解脫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飲尿。行諸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為二故 執受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為事不成。若隨順彼精懃供養。眾事皆成 餉佉者。即前所說□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眾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為他說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敘。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緣縛。或等起。或間生。或俱起。名雜染。煩惱具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說不寂靜是諸煩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論釋雲。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舉.惛沈.放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粗重 瞋恚。即瞋品粗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粗重。餘如自名。各自品粗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合成七者。對法論說。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瞋恚 所隨增。依欲求門二增長故 未離有求者。有愛隨增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無明見疑隨增。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聖諦。計邪解脫。解脫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增。計邪解脫見取也。解脫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增長別別說。故與諸處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說。依九事生。廣說如彼。恚嫉慳三唯欲界繫。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對法雲。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說。嫉妒他榮不重正法。慳吝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不善。不行諸善。為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說者。有漏無漏果因別故 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欲界增上者。已有因義名為增上。即由已起修因所得。故名增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名為增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增上言貫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增上。名彼遍智。餘準可知 又有解雲。遍智即果道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雲。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行雲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或身邊見。聞說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迷滅道。理實但緣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說。   薩迦耶見。說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為我。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說。一雲。唯斷見。通此二門。一雲。亦常見。引教及理廣如彼說。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緣者境 所因者種子。總執為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取。此中見取。但言為勝。不說能淨。戒取但說能淨解脫。不說為勝。唯識會雲。影略說故。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是邪見。非二取攝 為最為上勝妙第一者。執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為勝能淨故。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為戒取也。執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為勝能淨。故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執之為勝淨。名戒禁取 為解脫為出離者。執三界法如次為戒取。如次為出離三界之因。   慢中於外及內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內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慢。增上邪慢我慢。不緣外故 於內勝者。謂六慢。執我高舉。無德謂有少德謂多等。皆內勝故。卑慢一種名內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為體者。唯識二說。一雲。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為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二雲不然。別有自性。五見世俗不說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故。由慧不決名為分別。異覺為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增上事故者。此釋隨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粗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增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名由彼種子增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者。前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雲。薩迦耶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慢。緣見為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猛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猛利。單尤重。或俱。皆上品。或此唯取俱。非單起由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事中所起煩惱。名為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初聖道究竟所害。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起妄想。想數為體。五十三雲。謂諸愚夫。無所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等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為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見一少分為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說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為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雲。謂即於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說心倒體唯是貪。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等餘瞋等。五十三雲。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妄取相。以為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俱捨論說。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增故。想心隨見力。彼說常見為常倒。計淨計樂。俱為見取。有身見為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緣少淨故。二推度性故。簡非見戒。三妄增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增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說想心見倒。不說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出家者增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脫故。說一切惑貪為倒故 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說。由四因緣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緣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說常我亦起貪者。從勝說故。我常見俱亦有貪故。諸文皆說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執中貪等為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緣見緣戒。及相應法。為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增上種子之所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增。亦勝種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為因。故名種子。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為軛者。如世車軛於車。為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為方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便 覆真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覆其心。今說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恆動不安名不靜相。遠逐行者以為損傷。名遠所隨。假喻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雲。由多積集所有資具。恆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說有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內所依身。及外資具事。狹寬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說七。隨增義勝故。八十九說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俱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三者。據勝說故。對法論說。一切煩惱皆名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故。   纏有八者。八十九說。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名為纏。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建立。對法論說。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妒門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屍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說。障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有暴流。以色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為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明為性。對法論說。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十九說。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為自性。對法論說。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見。而為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雲由貪著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十九說。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為取。四取為所取。取此四貪名能取。為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恭敬故。為詰責他。免脫他難。起第二取。取諸禪定為所依止。起第三取。為欲分別作受果者。及為隨說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如是合名所為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飲食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說有我名我語。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繫。後三通餘 四繫者。八十九雲。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論雲。能為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餘。由貪故。愛財為因。由嗔故。於鬥諍事不正行為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為因。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為因。此由見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繫。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名身繫。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俱欲界。不善增故。   五蓋者。八十九說。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慾蓋。二不堪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缽捨那。立掉悔蓋。五違背論議抉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法亦說。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舉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說。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三漏。對法論說。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內門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色無色界五門。併除瞋。隨其所應。並諸隨惑。為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說。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八十九說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說。一切無明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說。分別所起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餘立餘二漏。不說一切癡為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法說名心拘礙。上來所說煩惱門。對法顯揚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此有三釋。一雲。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雲。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說。身語意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說。唯身語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發無表。有說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說。十善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通有無表。但說身語。非遮意無。三雲造作相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不立業者。成業論說。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成唯識成業等雲。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為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俱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道。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 計活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旬內所有眾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佛為治此。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殺樹木非業道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等者。此言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真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對法雲。殺生事者。謂有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此後言真實眾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即顯示次前所說。無繫外道二種對治。若不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內真實對治。若不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猛惡下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腳蟻。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緣受持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為四。次攝為三。後攝為一。攝為四中 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緣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真實眾生所。五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六於殺生所若未遠離 又九為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緣。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為三中。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七句 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為一者。合名殺生補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舉離本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為不與。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為饕。貪食為餮。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取。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為五結。一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與取加行。故對法雲。究竟者謂取為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並未適他。論束為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產門。二非道數。過極五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五十九雲。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此等所說。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為斷事。名執理家 若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說。故三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寬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說。時眾及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說故。結次二句。三因緣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說。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說語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間。此釋經中說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說。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說離間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說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是業道。此違抉擇第六十說此究竟。謂所破領解。故前說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染污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此中有說。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說事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污心後。   粗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說法。說趣涅槃最第一故。由此語故。以為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說法語中。前十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說佛說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具。此八之中復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初十二句合為三類。次四說有為行三世語。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義。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舉罪語。即是律中舉罪之者所具五德。次六句名邪說法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粗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慾中 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 自性。謂初句 所緣。謂次二 行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緣。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說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此中不說。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無祭天祠祀。略舉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中名此世間 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真阿羅漢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為無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義中。流轉緣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謗。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說。二別顯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可建立為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建立。為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即無有虛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說十惡業道。有五相差別。一事。二想。對法說為加行。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眾生者名事。自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眾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污心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為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時死。或此為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便。即想。對法論說為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說方便。方便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說欲樂為染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污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皆准知。   欲邪行中 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 偽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偽證為不見等。   粗惡語業道中 謂他有情者。此據增上殊勝者語。對法等說。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十說。粗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說於有情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說粗惡語染。方毀訾故。說發言名為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說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說。殺生粗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為加行。瞋為究竟。不與取欲邪行貪慾三種。三為加行。貪為究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為加行。三為究竟。邪見一種。三為加行。癡為究竟。頌曰。  殺粗瞋由恚  盜邪貪由貪  三三邪見癡  惡業道究竟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粗語.瞋恚。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慾。資財處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為。不親著故。應說頌曰。  有情及資財  名身諸行處  六二與一一  如次業道起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已得自物而生貪慾。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行殺等。九為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為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為道理。如執害生以為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說。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二種。一福德。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德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八歲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九第十)   基撰   業九門中。第五業門。不說士用果者。離三果外無別增相故 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雲。於傍生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又此舉一。彼具言之。亦不相違。   等流果中。壽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惡業道如次別配。果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增上果。假名等流 邪見等流。增益癡者。對法論說。諸邪見者癡增上故。成業道者。唯增上故。問若爾何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增。答癡增始邪見。邪見必癡增。邪見必有癡。有癡未必有邪見。業道舉能依言邪不說癡。得果說所依言癡。不說於邪見。二門影略說。令知業道唯邪見。癡通於鈍行故。不稱業道。   增上果中。此依一物以辨十果。對法依眾事以辨十果。故二不同。義各別也。此有十句。亦依業道次第別配。不便宜者不順人心。   八欲解中分四。初對緣身財。次對緣悲田。次對緣敬田。後對緣恩田。   五無間業中。第六十說。一是虛誑語。謂破僧。四是身業。於中三為殺生。一是殺生加行。謂出佛身血。隨應即以身語二業。而為自性。一僧破。即以所破僧身。不相應中不和合為性。無覆無記。依異熟識。於法輪等不和合故。能破體者謂虛誑語。從果為名名破僧。二是比丘。非在俗。三見行。非愛行。四淨行。非犯戒。言不威肅故。五破異處。非佛前。以諸如來難輕逼故。六破愚夫。非聖者。七忍異師聖道時。謂五法是道。八正非道。八必不經宿。破法輪僧。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九破法輪。唯此洲有佛故。破羯磨通三洲。有教故。十破法輪。極少九人。所破分二部。能破為一故。破羯磨極少八人。分二諦故。多亦不遮。十一初成道。後將入涅槃。及見戒皰由未起時。未立止觀第一雙時。佛滅後時未結戒時。於此六位無破法輪。除此餘時方可破僧。俱捨頌言。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戒。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此乃化土有此事。報土或有。阿彌陀佛調達名寂故。或報佛無。化阿彌陀有。薩婆多師。將佛有宿業怨對故有。大乘示現。此五逆中。害父害母壞恩田故。餘三皆是壞福田故。由此成逆。三乘通故。薩遮尼犍子經所說五逆。與此不同。唯大乘有對機別故。亦不相違 此五逆中破僧最重。壞功德法身故。障人天解脫道故。入聖得果離染漏盡。皆悉被遮。乃至大千法輪不轉。天人龍等身心亂故。定招無間一切大罪。次出佛身血。次殺阿羅漢。次母。次父。後後漸輕。諸廣義門。皆如俱捨第十八說。   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業同類之罪。謂污阿羅漢尼及母。是害母類。打最後有菩薩。是殺父類。或於天廟等行殺。或於委重所損害。或於貧苦困。施無畏已返害逼惱。是殺阿羅漢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破壞靈廟等。是出佛身血類。或總攝類不須別配。俱捨與此不同。彼雲污母無學尼。殺住定菩薩。及有學聖者。奪僧和合緣。破壞窣堵波。是無間同類。從修相妙業。名住定菩薩。彼可殺之。今無此事。其最後身菩薩。定無殺者。故此稱打。殺有學聖雖是逆流。攝皆不盡。但是此中殺阿羅漢類。三義之內第二義收。耆舊類攝故。   僧門者。因僧所由。諸所有事。如知他與僧物。自迴入己等 靈廟者。殿堂也 窣都婆者。此雲高顯。浮圖等也。各舉一名。俱是佛事 對法論說。五無間業等。是順生受業。何故此中名現法果。此中據行逆罪故。現被殺等故。名現法受。彼依次生墮無間等名順生受。亦不相違 問順現受業。不感總果。豈五無間業。受別果耶。答由加行業。受現別果。由根本業。受當總果。非由一業現後俱受。從初為名名現法受。則非五無間不招總果。即由此義。對法論說。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苦具眾多猛利。頓受眾苦。訶怨心經雲。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般若法華等經亦言。由謗經故。從一地獄生一地獄。從初為名。皆順生受。此亦如是 問殺獨覺何故非逆。答少故不說。即阿羅漢類收。   供養慈定等得現果者。依初出位。如初出慈定。無諍.滅定.預流.阿羅漢果亦爾。非久出後。不說獨覺。少故略之。其實亦得。一來不還。非初得聖故不說 問何故但說慈定。不說悲定喜定捨定等耶。答喜捨劣故。悲通散故。於與世間出世間樂。慈等勝故。無諍等亦爾。內證真無諍。外必息諸煩惱。勝願智等。故不說餘。   於學無學僧所者。對法論說。佛為上首僧。謂對佛前諸所有僧。或是佛弟子凡聖學無學僧。名佛上首僧。此言僧故非是別人。   與他增上果等中 謂亦由受現法果業者。謂不但由他。亦由自現業。謂佛住處令生安樂。眾生見佛供養為業。佛令無苦得安樂住。處勢力故。攝餘眾生。皆得安樂。輪王勸化行十善業。眾生隨行得樂亦爾。慈定菩薩。運心與樂供養獲安。亦復如是。由他增上。自現業熟便得現果。   業天者。即世人多以為善惡由天。理實由業。說業名天。初由悲故。後起慈心而與其樂。故唯言慈。   損益門有八者。初七即是身三語四。如次配之。第八合是意三業道 助伴者。親友。   第六業增上有六。初一利相。第二勤相。   第三自性中。初語四挍量。次身三種。後意三。從輕至重。總挍三業。別量十業。業道中先色後心。色中先重後輕。諸色業道皆先重後輕。意業道中。先輕後重。作法不同。亦無過失。   然三罰業。意業最重。五僻見邪見重。五無間破僧重。所望別故。今此明業不望無間。故語業輕。理無過失。   第七業顛倒中 殺生相似同分罪者。加行業道似根本故。此有二例。一殺情。二殺非情。並是於非彼作彼想故。無根本罪 執受顛倒。但言乃至綺語。不說意三業道者。身語七支通戒性故。共所知故。色易執故。上明無罪 亦無施與受齋修福下。無福田起邪見故。作此執。   第八業差別中有二。初列前四位業名。後隨列別釋。列位有四。一有五種二門。二有十種三門。三有一種四門。四有一種五門 作業者謂若思業若思已所起身語業不作業者乃至身業語業者。審決二思名意業。動發勝思。名思已所起。身語二業。或動發勝思名思業。此思所起身語業。名思已所起身語業。此解與對法同。彼雲思業。謂福非福不動業。思已業。謂身語意業故。此作業通加行根本業道。表無表業。未滅未捨名作業。即二業種子。加行根本表無表業。已滅已捨名不作業。不成就故。無勝作用故。此備法師釋 景法師雲。任運所生。非業道攝。諸善惡業。及無記業。名不作業。若根本業道。加行所生諸善惡業。名作業。今釋者。加行根本諸表業。名作業。有起作故。諸無表名不作業。無起作故。此通三乘表無表業。故不說意。   增長不增長業中。八自性無記業者。謂善不善。非業道攝。中下品性。非三性中無記性也。自體不增名無記故。或三性中無記之業。   九悔所損業者。八十九說。諸作不增長業。若無追悔。不修對治。可當受果。名增長業。若追悔等名不增長。或先增長業。由追悔等。如未生怨。名不增長。不追悔等名增長業。第六十說。依未解脫者。建立定受業。故解脫者起道伏斷。對法論說。有五種故思造業。一他所教敕。二他所勸請。三無所了知。四根本執著。謂三毒蔽心猛利執著所起諸業。五顛倒分別。謂勝無罪所行惡業。於此五中。根本執著。顛倒分別。若作若增長。非不受異熟。重故。餘三雖作而不增長。不必受異熟。輕故。彼論釋。作者。謂起造諸業令其現行。增長者。謂令習氣增益。彼說故思業。但唯有五。此中通說故思不思。故有十種。此中第二。即彼第三。此中第七。即彼初二。亦不相違。彼論後二。增長業攝。故非十收。   故思業者謂故思已若作業若增長業等者。此中故作或增長。名故思業。非故作或增。名不故思業。對法明思業思已業。初是福非福不動業。後是身語意業。與此不同。又彼論說。故思業有五。如次前說。與此相違。通增長不增長。故此依殊勝強思。當定招異熟。名故思業。彼依但是故思所作。非任運業。通當得不當得果。皆名故思。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順定受業不定受業者。即前故思業。當定招異熟。前不故思業。當不定招異熟。對法論說。決定受業者。決定有三。一作業定。由宿業力感決定身。於此生中必造此業。期限決定終不違越。佛等神力亦不能制。二受異熟定。即此所說順定受。業果定當受。時未定故。三分位定。謂順現受。生受。後受。分位定業。此中義顯。若業道攝業名順定受。加行後起。通定不定。若未悔未解脫名定業。已悔已解脫名不定業。   已熟未熟業者。過去及現在正生果業。名異熟業。未來及現在當生果業。名未熟業。上明五種二門已。   三性業中。有覆無記業。亦名無記業。非三善根三不善根為因緣故。   律儀所攝業等者。別解脫律儀。對法論說。即七眾所受律儀。出家五眾。及近事近住。由出家者盡壽遠離惡行欲行。由近事者盡壽離惡行不離欲行。由近住者不能盡壽離惡行欲行。故別解脫三類建立。   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所攝業者。靜慮者。色界四靜慮。等至者。四無色。果者依靜慮無色。所修生功德。斷者。即靜慮無色相應現思。遠防欲界諸犯戒非之斷戒也。果即是斷戒。果之斷也。體即定生律儀三乘通身語大乘兼意業有釋斷者即是無為性戒。果是定生律儀。今此解業。既言果斷不言斷果。斷非無為。如前說善 或果與斷二俱戒體。故雙取之。唯初未至有斷對治。上諸地中。成遠分斷。此依有漏定生戒義。抉擇分說色界有。此通無色有。對法唯依色界建立。彼自會雲。以無色界粗色無故。略不建立。   無漏律儀所攝業者。謂見諦者。由無漏力所得遠離性。即道共戒。如表無表章廣說。   不律儀中。讒刺者。唯行讒儜。譏刺於他。以求活命。不良之類。恐喝之輩 斷獄者。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此有十二對法有十四。此無彼三。一獵鹿。二捕魚。三害牛。彼無此一。謂斷獄。涅槃經中說有十六。牛羊豬雞。為利故養肥已轉賣。為利故買。買已屠殺。即為八種。捕魚。捕鳥。獵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咒龍。復為八故。無此斷獄縛象。雜心說十二。屠羊。養豚。養雞。捕魚。捕鳥。獵師。作賊。魁膾。守獄。咒龍。伺[狂-王+(山/鳥)]。屠犬。諸文不同。但說損害意業弘廣。以自活命而為本業。皆不律儀。略舉爾端。非唯爾所。不爾專行殺馬驢等。豈非彼耶。具支多少。得捨因緣。亦如別章 處中業等有表無表佛成不成。皆如章說。   施自性者謂思所起能捨所施物身業語業者。對法唯識俱取三業。思並無貪為性。今以無貪說為因緣。以思說在等起門中。故自性中取身語業。據表外彰。三乘通論。故唯身語不說意業。戒自性中。以三業為性。故言身語業等。如唯識說。受菩薩戒故通三業 依處通情非情者。性戒遮戒。隨其所應。通依二故。   修性自性謂三摩地者。其四無量。慈體無瞋。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捨即三善根。善捨數也。今從所依故定為體。如無垢疏第二卷。   依處者。即所緣三界有情總為三類。一無苦無樂與樂名慈。二有苦拔濟名悲。三有樂助喜名喜。於初類起離癡想。於第二類起離瞋想。於第三類起離貪想。平等令離惡名捨。此舉慈境等取餘三。此各有三。如餘文說。   福業謂感善趣異熟等者。福業於人天受總異熟 及順五趣受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獄中。受等流果相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然。成唯識說。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故大乘中。彼無善果。由善業故受苦輕微。名為得果。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四塵許善業感 又釋。此依數通說五義。別唯四趣 又釋。離非天為一。合成六趣。故說善業順五趣有。地獄實無。   順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業者。此有二義。一雲。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此及對法不說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受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何故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雲。三定已下無別善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粗故。善但招樂故無捨果 問下善業粗不招捨果。第八捨果下業不招。答總別異故不應為例。   順現法受業等中。此及對法皆說有三。從初為名。現唯別報。餘通總別。前說有二。謂定不定。第六十卷說有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三二俱定。四二俱不定。顯揚十九說有五業。一現法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受決定。四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不依於時但論於報。故唯二種有定不定。若論於時與報合說。業但有三。不越此故。時報相對合離有四。不說別時。但總說故。唯依時及果並作業定。說有五種。除不定故。文雖有異義理無違。所望別故。   學業者謂若異生等者。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脫分善已後。皆名為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 非學非不學者。未發心前諸異生位一切諸業。六十六中。唯說聖者以為有學。證勝得故。此據所依合而為論。學者生得善等。亦名為學。不爾便非。不順彼故。   見所斷等業中。唯說惡趣不善業是見所斷者。此據引業。若兼滿業通五趣故。故論雲等。五十三雲。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三惡趣中引滿二業者。分別起故此偏說。非人中感別惡業非見道斷。亦非俱生不感惡趣。無想定等雖亦見斷。非離縛斷。故此不說。或等言攝。如唯識論第八卷疏。對法第四等解。上明十種三門業已。   黑黑等四業中。非福業名黑黑。謂三惡趣總業及五趣別惡業。其不動業名白白。謂色無色界總別善業。其諸福業名黑白黑白業。謂欲界人天總業。及順五趣別善業。善為不善之所怨對故名黑白黑白業。由未斷黑業故。其福業得此名。設黑業斷已。是先種類故。亦名黑白黑白業。此等三種對法論說。若因若果俱得其名。黑黑因。染污故。果不可愛樂故。白白因。不染污故。果可愛樂故。黑白黑白因。惡雜善故。果惡果所雜故。欲界福業果定為非福雜故名黑白黑白。自有非福果不為福雜故。不名白黑白黑業。對法第八。及六十六說黑黑業同此 彼白白業者。謂三界善業。黑白黑白業。謂欲界雜業。非一剎那業通善惡。然依意樂及由方便。合說一業名為雜業。謂有業意樂故黑。方便故白。即矯誑心相修諸善。或有業意樂故白。方便故黑。即訓弟子發身語惡。此黑白業通善惡性。此論依福非福不動三業。以明黑黑等業。彼論依純雜善惡。以明黑黑等業。故不相違。又六十六及對法。依真實門。此中據隨轉理門。俱捨第十六雲。惡色慾界善能盡彼。無漏應知如次第名黑白俱非。若說此論隨順彼宗者。其白白業應唯色界善。理既不爾。故如前說。   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等者。不染污故名非黑。非有漏善故名非白。不招無覆無記果故。名無異熟業。能斷前三業故。名能盡諸業。對法說為非黑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彼言非黑者離煩惱故。白者一向清淨故。為簡有漏白善業生死相違故。名無異熟。此顯非取一切無漏皆是此業。言能盡諸業。取前三業之斷對治。俱捨論中說此體者。  四法忍離欲  前八無間俱  十二無漏思  唯盡純黑業  離欲四靜慮  第九無間思  一盡雜純黑  四令純白盡   若依瑜伽應說頌曰。  次第欲界十  前九純黑業  後一純黑雜  上八純白斷  唯離欲界欲  依初超第三  一盡純黑雜  離上一皆斷  從初超第四  總說有十惡  前九唯斷黑  第十三皆斷  菩薩見唯思  金剛三併除  此說無間道  瑜伽能斷業  若加行伏滅  皆增除見道   若依此卷文。二乘見道中。一無間道。及漸離欲前八無間思。唯盡黑黑業。第九無間道。雙盡純黑及與雜業。離四靜慮及四無色。第九無間道。唯盡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者說。   若依初未至及初定。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道離純黑及雜 若先已離上地染。依四靜慮得第三果。一無間思離純黑及雜。隨其所應並。白白業 若從初果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唯離黑黑業。第九無間思俱離三業。若諸菩薩見道一無間思。唯離黑黑業。金剛喻定一無間思雙斷三業。一切惡業道生即斷。一切善業離緣縛故。要離自地染盡時盡故。第九無間思。方說盡白業。上來所說說斷有漏種子思業。若伏現行唯除見道。無無漏加行。所餘修道。並加加行道。能伏現行。此中但說諸無漏業。是前三業斷對治故。二乘解脫道。雖亦有斷。及菩薩十地所知障。諸對治所斷。皆非業故。所以不說。故對法雲。非黑白等業者。謂於加行無間道中。諸無漏業。是彼諸業斷對治故。依勝建立故。不取餘勝進道等。皆依別行。亦非全伏諸品業故。所以不說。上來四業隨其所應。染淨雖殊。皆思為體。若依對法。應說頌言。  次第欲十思  九斷純黑雜  後一三俱離  上八唯自盡  若超證第三  唯一三皆斷  從初取無學  前八菩薩見  唯盡純黑雜  金剛皆斷三  此說無間道  對治能斷業  若加行伏滅  除見餘皆有  唯加行無間  能伏盡能斷  前勝進解脫  無勝用故除  此說離縛斷  非不生等義   若依對法說。前三業二乘次第得果。見道一無間思。及漸次離欲前八無間思。離純黑雜雜通二性故。第九無間思。離純黑及雜盡並白白業。離四色四無色。第九無間思。唯離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說 若依四靜慮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思亦離三種 若從初果超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並菩薩見道。唯離純黑及雜業。第九無間思。並菩薩金剛喻定。三業俱離。此說斷種子。若伏現行。唯除見道。餘一切位。皆加加行道。餘義同前 若說離縛等斷。義亦不定。應如理思。   五業中。有二復次。合有三釋。一義雲。外道善不善業名曲。障佛法直道故。二即此曲名穢。污正法故。污身心故即此曲穢名濁。滓惡法故。溷身心故。皆通一切善不善業。故此論雲。謂即曲業亦名穢業。即曲穢業亦名濁業二義雲。曲業如前。穢業者。謂內法異生。於佛教中。無明貪瞋慢身邊見。合名顛倒見者。見戒取名住自見取者。邪見名邪決定者。疑名猶豫覺者。隨其所應。或相應。或為近因。或為遠因。所起善不善三業名穢業。污正法故。深穢惡故。即內異生。於邪正門俱不決定。以疑為先名猶豫覺者。所有善不善名濁業。因疑所起極滓穢故。殘惡業故。前穢中。疑因邪定起。此依不定起故成差別。不是令障佛法正道亦得入故。不說內異生亦有曲業 第三義雲。此之三業並外道起。邪解行發名曲。即此曲業。障有為功德起故名穢。障證無為功德故名濁。皆通善不善三業 對法第八有二復次。釋前三業。初雲。三業障八道名曲。能污相續發生障業名穢。若依外道顛倒見生名濁。唯此濁業稱外道起。不說前二何人所起。故知理通內外所起。既不別說性。明知通善惡。然同此復次無過失也 彼復解雲。邊見邪見薩迦耶見。如其次第。所發諸業名曲穢濁。准此亦唯外道所起。如是三業隨彼煩惱。內外道起義別說之。非各定體。義雖有異亦不相違。不同小乘說曲穢濁業。依諂瞋貪生 於此義中束為三類。一外道所起三業名曲。內法異生復有三聚。一邪定起穢業。二不定起濁業。三正定起淨業。一切聖者所有有漏無漏勝業。名牟尼業。牟尼者寂默義。此名寂靜。證寂靜理故。若依下聞慧地中。一切聖者身中所有身語二業及心。為三淨業體。心者意業。與此不同。彼說聖者身牟尼業。唯取無漏。有漏業名三淨業。不對異生以辨差別。今此對凡聖內外道異故。清淨業唯在異生。聖者身中所有三業。皆名牟尼業。觀對異故亦不相違 俱捨論雲。無學身語業即意。三牟尼。三清淨。應知即諸三妙行。   第九業過患中。生現法罪謂如能為自害者。起殺加行。殺業未成。現被他害。當來未必受。未成重業故。又如在異生先行殺等。被他現害。後得入聖不受後罪。或轉後果於現身受後更不受。如鴦掘摩羅等。亦名現法罪。指同如前能為自害故雲謂如。   受彼所生身心憂苦中。六種過失者。此業七過患中前六種也。既不能成。徒積憂苦。空加方便。不成事故 不能辨者無不稱心。   又有十種過患者。犯沙彌十戒。戒所生憂苦。從初所犯故唯說十。不得受具故。   四種不善業道者。即五近事戒中前四支戒。身三語一業道性戒。飲酒是遮。故此別說。   闡地迦者。近事之名。此無所譯。故存梵本。   第三生雜染中有二。初標四種。後隨別釋。   欲界三十六處者。八寒八熱等。如前第四卷論說 色界十八處亦爾 五十八生者欲界三十六。色界十八。無色有四。   黑勝生者。種性業惡名黑。威勢強故名勝。或黑中之極故名黑勝 旃荼羅者。屠兒也 卜羯娑者。亦云補羯娑。除糞穢家也 若諸長者大富貴家者。非剎帝利等種。有勝伎能。敦直可重名長者家 非黑非白勝生者。即吠捨等。   生不定中有五。一自他更互不定。二苦樂不定。三處處不定。四佗身不定。五喻成不定。   又復說言我觀大地無小處所可得等者。此意說言大地之中無小處所。汝等從無始來。於此處所。不曾經受無量生死。意顯從無始以來。大地之中一一處所。皆受無量生死義。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又復說言我觀世間有情不易可得長夜流轉不為汝等母父等者。不易者。難也。難可得諸有情。不為汝之母父。一切皆曾為父母等義。前為父母更互作義。此皆為故是二差別。   軌範師者。阿遮利耶也 親教師者。鄔波柁耶也。即和尚阿闍梨。   廣博脅山者。舊雲毘富羅山。其形狀如非天脅也。   第四生流轉中有四。一問。二略答。三重徵。四廣釋。初頌標十門。後隨別釋。一體。二門。三義。四差別。五次第。六難。七釋詞。八緣性。九分別緣。十攝諸經 體者。總明緣起三世分位生引因果流轉還滅之體。非是別顯十二緣生一一別體。一一別體下差別門當廣釋。至彼文中。具顯別體。   文分為三。初標三相。次隨別釋。後總結之。   三相者。一從前際中際生。二從中際後際生。三從中際或趣流轉。或趣清淨究竟。前二名流轉。後一是還滅。流轉者順生。還滅者順滅。過去名前際。現在名中際。未來名後際。現在中。若不厭逆。便趣流轉。若厭逆之。便趣清淨。成唯識說。十因二果定不同世。今論依此。故於二世以辨緣生。即彼又說。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即顯三際緣生。今此但遮小乘緣起定三世立。依二世顯非定唯爾。過去七。現在三。未來二。為後報業招異熟故。   別釋中分二。初明初一。後明後二。初中復三。初明胎生。次明餘三生。後釋三業生處。初中復三。一問。二答。三結 不了前際無明者。不了前際世俗勝義二種苦故。所起二愚 世俗苦者。謂三惡趣。一切世俗。知是苦故 勝義苦者。謂諸人天。殊勝智者知是苦故。對法第七說。迷世俗苦名異熟愚。起非福行。迷勝義苦名真實義愚。起福不動行。多迷前際現二異熟。故說此愚不了前際。理實此愚亦迷後際。多迷現因故略不說 由此隨業識乃至命終流轉不絕者。識等五種識為最勝。識為報主。皆不離識。總說識名 或舉初生故唯說識。此識等種名言熏習。先雖已熏未知生處。由業招集。當於善惡二趣果生。識隨因轉名隨業識。既被熏習。乃至前身命終不絕。能為現在相續識因。於現在世將生果時。不能自起惡。藉過去內外貪愛現前滋潤助伴方生於前身中。   受支有二。一受異熟受。緣內身生。二受境界受。緣外境起。因此二受。生內外愛。以為能潤 前舉隨業識。攝識等五種。今舉內外愛亦攝取支 或內愛名愛。外愛名取。義顯所潤行等六支轉名前際有。於現在世果識隨轉。餘名色等次第得生 相續果識與名色俱乃至衰老等者。若依分位。初七日前名識。七七日前名名色。今說諸位本末狹寬。以說相依攝六處等。但言此二乃至衰老。非更無餘。   又於現在生老支中。因識名識色。生果相顯故說其名。非色等支在現在世。九十三中。識為所依。說識業與異熟果。今說能依故。言名色業與異熟果。總別異熟。能依所依別故 由必依託六依轉者。即名色中所攝六根 是故經言名色緣識者。此依菩薩逆觀苦集。至識名色更互為緣。觀諦既周。見互為緣畢。故觀苦集至識乃止。如九十三廣釋。   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者。非唯說五種中識種所生現識。彼唯第八。故九十三及此下說。總依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義顯總說一期身識故。名色緣識。由識執持。識為所依。識緣名色。杖彼為依。或觀為境。   若於有色有情聚中謂欲色界受化生者諸根決定圓滿生者。成唯識說。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者。雖定有意根。而未明瞭未名意處。此中意顯。彼諸化生初生剎那名識支。此後隨應。五根意處。未明瞭來名名色。次六根明名六處。後觸受支漸漸生長故。雖諸根決定圓滿與前差別。識等五支亦有前後 問下界有現色。可為識所依。無色無現色。識依非色種。答下識緣現色。名識緣色依。色種上識緣。說識依色種。   又由福業生欲界人天等者。此三皆據引業得果。即順生受業。順後受業。唯感引業通引滿業方名行支。發此無明名無明支。潤此愛取名愛取支。此業所集名識等五種。此六所轉方名有支。此有生招名生老支。即顯一切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不爾福業應生五趣。此卷前說。福業者。謂感欲界善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等故。此義廣如成唯識說。由此彼業。能所發。能所集。能所潤。能所生。皆非十二緣起支攝。   釋後二門復分為二。初為二問。後隨別釋。初釋從中際後際生中分二。初釋。後結之 受二種先業果者。一內異熟果。二外增上果 或聞非正法者。謂現在世 或先串習者。過去世。此二並是分別起愚。由迷內現自體及後有愚故發業。由迷外愚故潤生。既迷現內果故。於後苦不如實知 由此新所作業故說此識名隨業識者。謂識種子隨逐業故。名由行故識生。招集而生。非辨體生。增上緣故。若初識支唯第八識。通依一期一切識說。通六識身。即會前際名色。能為六識所依。亦復如是。本識是引果。名色種隨。名色是總六處種隨。六處為依觸種隨。觸為能生受種隨。唯識對法雲。此識等五名為所引。無明行能引故。即此所引。及能引。俱為引因。引生老死。勢疏遠故。雖皆名引因。識等五種。與生老死。為因緣生故。九十三及此中。說獨名引因。論雲由此能引識。乃至受一期身故也。非無明行非引因攝。能所二引諸教不同。成唯識雲。瑜伽說識唯是所引。異熟識種名識支故。集論說識唯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義顯愛取有名為能生。生老死支名為所生。成唯識說。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是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因此亦會前後諸文雲。由此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 由此愛故或發欲求者。求生欲界 或發有求者。求生色無色界。此二為總體。即是愛四取為後。初起二求故。後別生二取 即是後有生因所攝者。後異熟果辨體因緣業增上緣俱是。有支獨名生。非愛取支非生因攝。對法唯識說。愛取有近生果故。合名能生不相違也 然對法說。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謂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者。未熟名因。非無因果。已熟名果。非無果因。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問能引所引二俱引因。能生所生俱生因攝。答引同世俱引因。生別世果非因 問生別世果非因。別世生因非果。答熟稱果。因亦果。不招果果非因。於此義中應加思慮。   此諸行生或漸或頓者。胎卵濕三支皆漸生。化生頓起已如前說。   或於生處次第現前或後種子隨逐等者。有色界生次第現前。無色界生色種隨逐。   還滅中。於二果諸行者。謂老與死二果苦諦也 彼因者。集諦 彼滅者。滅諦 彼趣滅行。道諦。九十三說。世尊在昔為菩薩時。悲愍有情。觀諸緣起。歷觀諦故。先觀現在老死為首。以三種相如理觀察。一觀細因。二觀粗因。三觀非不定。感生因緣亦名為生。謂愛取有即細因緣。其生因體亦名為生。謂是生支。即粗因緣觀。由有細生而有老死。亦觀由粗生得有老死。當來老死。細生為因。未起果故。現法老死粗生為因。現起果故。是名觀察初二因緣 非不定者。謂即除彼生處所攝二種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如是觀察苦諦之集。未為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緣。現在苦諦。謂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既知當苦現集為因。現集亦由先集所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如是總觀苦因集起。集因苦生。不復更觀現苦由何起。不異前故。是故菩薩齊識退還。卻順觀察乃至老死。是苦集諦觀察已周。為觀滅諦。始終老死逆次第入。乃至無明。觀現在苦。雲何一切皆當滅盡。謂不造作無明為緣新業行故。如是歷觀三聖諦已。次更尋求此滅聖諦。何道何行而能證得。起宿住念。憶昔所修世間正見。令現在前。歷觀諸諦。遂以正見。於諸諦中得入現觀。漸次證得無上菩提。即是此中四諦觀行。觀緣起理。得學無學清淨知見。下第十卷亦有此問答。釋觀黑白品短長不同所由 又有釋言。於二果諸行者。謂生老死二支。諸行粗因及果。二合說故。總觀現在所有苦諦。雖有此釋。斷行難知。前說為善。   於彼所緣不如實知無明觸所生受亦後永斷等者。謂有漏觸所生諸受。受二果時。於所緣境不如實知。由此為緣。發起煩惱。發業潤生。由斷此受。無所依故。無明亦滅。所緣不增。證無漏慧。名慧解脫。由受斷故不生貪愛。此相應心。離相應縛證心解脫。   次第乃至異熟生觸滅故異熟生受滅者。此已上文。明由無明滅故當來果滅 於現法中無明滅故無明觸滅等者。下明由無明滅故。現在順無明觸受等滅。六處等已有。非由現無明有。不說無明滅現六處等滅。其觸受等。隨無明生。獨說隨彼滅。由此所依滅故。能依受等皆亦隨滅 恆受離繫受非有繫受者。諸有漏受。離煩惱增繫。及無漏受。名離繫受。非必一切皆無漏受 梵行已立者。滅諦智道諦滿 究竟涅槃。於滅諦滿。顯求涅槃者。於佛所得滅諦滿足。   第二門中有八。對法論雲。識生者。謂眼色為緣。眼識得生等。外稼成熟者。謂種緣芽。芽緣莖等。有情世間死生者。謂無明為緣能生行等。器世間成壞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增上力為緣。大地等生等。食任持者。謂四食為緣。三界有情相續住故。自所作業增上勢力隨業所得愛非愛果者。謂妙行惡行為緣。往善惡趣故。威勢者。謂內證為緣。發神通等最勝功德。清淨者。謂順解脫分善為緣。次第乃至得阿羅漢果等。緣起經下卷。亦解此八門。然此與對法次第不同。故後第十卷。明十二支此幾門攝。今因緣起汎釋諸緣。故今敘顯。至後卷中更當廣述。   第三緣起義中有二。初八義釋緣起。後問答辨。對法及緣起經。各十一義釋。對法論雲。一離有情義者。無自然我故。此破勝論犢子部等。我為作者。離彼有情故。二無常義者。以非恆故。此破數論自性常住。為萬物本。為緣成物。故顯無常。亦破大眾部化地部等。十二緣生是無為法。三暫住義者。生時過已無暫住故。對法論亦為剎那義。此破正量部色命根等。諸緣生法一期四相。非剎那故。四依他起義者託眾緣生故。此破自然外道。法自然有。非假因生。故依他起。五離作用義者。眾緣作用空故。此破薩婆多。有實作用。為緣生體。今顯功能無作用故。六因果相續不斷義者。因剎那滅。果剎那生。時分等故。因果相續。此破斷見外道因果不續。亦遮經部師。無去來世異熟因果。仍不同時。果因斷故。七因果相似轉義者。不從一切一切生故。因果相似。此遮害為正法者。計殺羊等為因後生天上。即諸善果以不善為因。因果不相似故。今顯善因得善異熟。惡因亦爾。因果相似。八自業所作義者。於餘相續不受果故。自業自受。此破無因果非是業起。諸空見論。亦破他作我受果義。謂諸不平等因論計。對法論緣起經皆自廣釋。恐繁不述。   為顯因緣所攝染污清淨義者。下第十雲。十二支中四唯雜染。餘通清淨。其四雜染髮潤。善業清淨眷屬。亦名清淨。意顯愛道緣生品名清淨。非愛道緣生品名染污。顯此因緣染淨緣生。故立緣起。此辨說緣起之意。故因釋義破他宗中。顯自理意。   第四差別中。十二支差別為十二。因解彼彼法。汎釋一期身中彼一切。非此中所辨一切體性。皆緣起支。   解無明中有四。十九種。七種。五種。六種。十九中有三。初指經。次別顯。後結數。別釋七類。一世。二事。三業報。四三寶。五四諦。六因果。七所證。   於因中。或計自在世性士夫中間等者。自在天。冥性。士夫。神我。梵王。居中間禪故名中間。如次配釋。   無罪有罪應修不應修者。散釋於因善惡之體 黑白雜者。釋果之體。果有黑白二分故名有分。此十九中。有通俱生或分別起。世事業果等。通二門故。   七無知攝十九中。業異熟無知攝移轉者。業能招果。迷而不知。執不平等因。故名移轉。或因果性善惡不定。於此生愚故名移轉。染淨愚者。所愚因果通善惡故。   五攝十九中。見愚攝八。謂世事各三。辨因果推求名見。體非無明。癡與慧俱故名見愚。   放逸愚攝三。不知業果。故生放逸 真實義愚攝七。增上慢攝一。義愚攝十九。迷義理及境皆名義愚。   六無知有二。初顯六無知與七相攝。後依能治及自性。辨六差別。依聞思修所治差別說前三者。由聞故知法。其所治名無知。由思故推搆。其所治名無見。依修故明證。其所治名無現觀。故雲所治差別故說此三種。   耎中上三自性差別故。說黑闇愚癡無明黑闇。此中通說一切無知。為支體者。成唯識說。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勝鬘經說有五住地。一見一處住地。二欲愛住地。三色愛住地。四有愛住地。五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後一所知障。彼經自說。無明住地。聲聞辟支佛所不能斷。唯有如來。佛菩提智所能斷故。由此定知是所知障。唯識第九與經說同。煩惱障四中。初一見道斷。後三修道斷。對法論說。發業無明有二。一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二異熟愚。發非福行。此二皆唯見道所斷。緣起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唯識亦言。正發業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故唯取彼見一處住地所有無明。然此有三。一唯發總業。二唯發別業。三通發二業。今取初後二業無明。故言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然此有四。一相應。二不共。三纏。四隨眠。皆能發業。外道內道異生放逸不放逸。隨其所應。用四無明發業皆別。如緣起經自廣分別。   此中說行通身語意。唯善不善現行種子假色。及思以為自性。此亦有三。感三果故為行支者。亦唯感總及俱之業。成唯識雲。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即前無明所發之行。乃成行故。身語業色名為假色。依思現行種子立故。意業唯思。成行支體。准此五識所有善惡。既非行支。明知不能感於總報。   識支中。明六識者。前論自會。通依一期六識身說。非正識支。成唯識說。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唯取行所集當來第八識種。名為識支。初結生故。總異熟故。不說餘識為識支體。此唯種子。不取現行。此中說種所生果識。為識支體。及十地經雲。如無明有子時果時。識等皆爾者。唯識會雲。或依當來說有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說識名色初入母胎互為緣等。然依當起。非正種子。   名色中。初解四蘊名。後解色蘊色。   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者。法處實色。謂勝定果。欲界無定。故說為無。多分有假。故為簡別上界之中假實通有 然非一切者。無不律儀及別解脫故。鏡像水月彼亦無故。下界假中。雖無定道共戒之色。律儀不律儀異類皆有。故不簡別。上界唯有律儀。顯無不律儀故。言非一切。此中通說種子現行。當來現在名色等四。非實支體。成唯識說。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 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此說五支不雜體性。異熟六根種名六處。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及此後三種。餘諸蘊異熟種。皆名色支。經說。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者。此依雜體。非說別體。不爾如何得成五蘊。或通依非異熟名色五蘊。說識初生更互為緣。第七識等名名中識故。若雜體者。唯識論雲。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具如彼疏釋。此等唯種。說現行者准識支會。對法第一雲。眼處者謂眼曾現見色。不言當見。今此據實。處通三世。對法依處義增。唯說過現生。未來六行勝故。亦不相違。   受唯捨受。兼苦樂者。一業通招總別果故。亦依一期所有受說。不爾唯應說捨受支。總報主故。   第十卷   第四差別中。上解七引因支。下解五能生所生支。愛支體。唯煩惱中貪。此雖通緣內外二果。諸論多取緣外境愛。因迷外境增上果愚。緣境界受所發生故。   取支。通以一切煩惱。以為自體。四取之體如前已說。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為取中。取隨順煩惱。不取餘法。五十九雲。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愛既唯貪。故取通攝諸煩惱盡。然此中說緣四取貪。為取支者。與十地經同。彼雲。愛增上名取。成唯識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故彼此文不相乖返。愛取二支。通現及種。俱能潤故。愛望於取成因緣故。   有支中。初解三有。後明七有。欲界有十有。一前時有。生剎那後死剎那前。此兩中間名前時有。二業有。謂行支。愛取潤故。能有當果名業有。三死有。末後正死一剎那時。四中有。死剎那後生剎那。前二趣中間名中有。五生有。趣生初位一剎那時。餘五趣有。此五為總。前五為別。前五寬通。後五體狹。業有中有。非後五故 有者。所有。體即異熟。業之一種能有名有。餘皆所有。成唯識說。始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故此中有。所有中收 色界有六有。除四趣故 無色有五有。又除中有故。今此有支唯是業支。說先作行煩惱攝受故。成唯識說。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彼意說。行及識等五。為愛取潤轉名有支。體唯種子。是所潤故。能生果故。今此總言十有名有。能有所有合名為有。汎解有義。非唯解有支。此唯業有一是有支。唯識會此雲。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彼復會雲。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其七有者。五趣體有受用果故。趣方便中有。二趣中間故。此六為所有。業為能有。能引諸有故。故合成七。前時有死有生有。即五趣有。而別施設。故不建立。   生支中。初別釋十句。後略義結。初四句說胎卵二生。次一句濕化二生 身份頓起者。謂支分頓生。其化生諸根頓生。謂手足等支分亦爾。濕生不然。謂根漸生。支分頓起。與前卷說胎卵濕生諸根漸起。亦不相違 下之五句通四生有 蘊得。謂蘊體起 界得。謂蘊種子。蘊因緣性 蘊得現行成就界得種子成就。處得通現種。餘三緣成就。   略義中有六句 自性。攝生及出現兩句 生處位。攝等生趣起三句 所生。攝蘊得一句 因緣所攝。攝界得處得兩句 任持所引。攝諸蘊生起一句 俱生依持。攝命根。出現一句義意可知。   老死支有二。初解老。後解死。老支有二。初別釋十七句。後結略義結有十句。初六句各攝一句。第七威儀變壞。攝五句。謂第七句。至第十一句。第八句無色諸根變壞攝。第十二十三兩句。第九有色諸根變壞。攝第十四十五兩句。第十時分已過壽量將盡。攝第十六十七兩句 死中有二。初別釋十一句。後結略義有四句 若死。攝初兩句。正死體故 若死法。攝第三第四句。解支不解支。五趣死時之軌法故 若死差別。攝第五句下六句。若死後位。攝第十一句 死魔業者。即正死體。死魔作用也。此亦死差別攝。或取死後。識離身已名為死魔故。亦說是死後位攝。此生死二支。隨其所應五蘊為性。現行苦故。唯取現行與有合說。或通種子。成唯識雲。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中有末位。設起愛心。緣當果起。仍是生支。由前將死愛取潤有。能有中有及當生故。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上解第四差別門訖。下解第五緣起次第門。論有三釋。初復次中。由邪行故令心顛倒等者。有義識等五支。並依後際當生老死五現起位。說因五支。非依五支在因位說。故成唯識。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若依此義。心顛倒者。謂隨業識。現思名行。種業名識。說名色支結生相續故。對法亦說。由名色生已得豫有情眾同分數。彼說名色初受生故。唯識會雲。識中業種名識支故 諸根圓滿。謂六處支 二受用境。謂觸受支。觸引受生。俱受用境。故俱捨說名隨觸受。耽著者。緣現在愛 悕求者。緣未來愛。合名愛支 煩惱滋長。謂取支。此中但說業為有支。如前已會。餘支可解 有義。合依三際以辨次第。無明行識。在過去世 心顛倒者。識等五種。並名為心。不離識故。識為主故。由邪行熏發。當有趣生故。心名顛倒。略而不說正行熏發。准後愛取。潤後有業。知於前際亦潤行心。故略不論前際。愛取有其名色結生。下四支是過去世生老死支成。唯識說。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在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彼說識支初入母胎。此說名色。故但四支。由現在受發生貪愛。煩惱滋長潤後有業。乃至當來有生老死。但說潤業不說發者。准於前際知發業故。此乃影彰。過去說發不說潤業。現在說潤不說發業。未來說生老死。不說名色等。現在說名色等。不說生老死。二燈二炬影顯知故。欲顯因果三際不斷。善順小乘故作是說。   第二復次。唯依二際建立。其內身緣者。發業引生門 境界緣者。潤生果起門 起我執等愚者。是相應癡 或因此起彼。是不共癡 即隨彼業多起尋思者。此謂現行識 由業與識為助伴者。種識。業所熏種。為助伴故。其名色等種。此皆名識。故能招感當來三苦。一根初起苦。謂名色身意二根初起故。二根圓滿苦。謂六處。三受用境界苦。謂觸。即是合以名言有分二種能生。理實應有識受二果。識稱為種。故果中無。受稱外受內果中無。愛必因受方得起故。受前際無 後際說有。前際觸後說當受故。各望有別 依觸緣受發起於愛者。愛支 廣起追求下。是取支 由事業門者。門者所以。謂淨行事王等業 利養門者。謂坐臥耕田等。此二外欲境起名欲求 或由戒禁門者。謂邪願戒禁所 或由解脫門者。謂見取。由初二門發起外欲求。由戒禁門起內身求。求當來樂果身故。由解脫門起邪解脫求 有義。事業門。謂欲取。利養門。謂見取。為利養故。其執見勝。戒禁門者。謂戒禁取。解脫門者。謂我語取。諦故住故。執我自性為解脫故。因此四取發起三求。一欲求。多求五欲故。二內身求。即有求。求自體故。三邪解脫求。即邪梵行求。求邪解脫故起此求時令先所起四取煩惱及業者。謂業是有支。無明為發業緣。令當果生。無明非是有支。   第三復次中有三。有情聚者。前二復次。染淨緣起。今此唯依求淨者說樂世間清淨者。不樂出世。樂人天故名清淨。然愚癡故亦造非福 或起追悔所引者。樂清淨故。悔非福業。或癡不解悔因。此三業 觀喜所引心相續住者。謂歡喜心所熏成種相續而住。即是識支。以此為因。由非福者下業。由福者中業。由不動者上業。於當生處。亦皆能感三苦果種名識支。現行名名色等。不說受等。義准前釋 樂著境界者。謂受愛取。其有生老死三因。著境有。亦得彼名。緣起經中具釋次第。恐繁不述。   第六釋難中。有二問答。初問逆次第中。如世尊言新名色滅與上首法者。此引經證先觀緣起。後際生老死。是前際名色等果。前來總說名色結生。名色體寬總攝餘支。但言名色已說餘訖。言新名色。前際所集名色種子後現行者。稱之為新。若已生起不名為新。夫觀法者。先果後因。故說生老死為初。新名色滅為首。緣起經說。如病病因病滅良藥。故逆次第。生老死為初。   問何故不言諸無明滅為上首耶者。此問次前所引經說名色為上首滅。何故彼經。不說無明為先首滅 答依心解脫者而施設故等者。此意釋言。未入聖前。初資糧位。先順次第觀。加行道中。逆次第觀。起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入見道等順次第斷故。無明滅即行滅等。依止無學解脫身中。現在名色為先。受為後四支種子。不能為因生未來世生老死果 此說苦因不能生。下顯由受滅當苦不起。謂解脫者現受境時。愛及隨眠即愛取支。由聖道力永拔不起。名能潤煩惱集諦永滅。此因永滅故。先所引因名色等種。當不生果名餘支滅。此言意顯。現在名色所有種子。不生當果。先觀苦諦故。以名色滅為上首。此滅由何。由彼能潤集諦所攝愛取等滅故。名色等種當不生果。名色等種。是當來世生老死因緣。親因緣故。說此先滅。無明等疏。後始觀察能潤因故。不說無明為先首滅。故得無學已觀雲由誰無故老死無等。餘次第滅准此應知。   第七釋詞者。釋緣起義中。有五種。依字釋名者。由煩惱繫縛為緣。諸趣數數生起。故名緣起。依緣字起字。釋緣起字。故名依字 依剎那義釋者。簡大眾部化地部等緣起是無為亦破正量部一期四相義 眾緣過去而不捨離等者。若依分位。前十支為緣。後二支為起。前支具有因緣等四。雖復剎那滅入過去。種在身中而不捨離。故依自身後果生起。或十二支前一一為緣。後一一為起 此有故彼有者。顯無作緣生義 此生故彼生者。顯無常緣生義 非餘者。唯由有緣果法得有。非緣有實作用能生果法。亦非無生法為因故。少所生法而得成立。無作無常二種為緣。非餘作用及非無生二種為因。故言非餘。此簡自在天等有實作用。及計無為能為緣起。以釋其名 第四釋中。屢屢逢緣數數緣續起故名緣起 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者。初證菩提時。覺悟緣悟已。後為有情平等發起語言。說之故名緣起。自利稱緣。利他名起。即是法輪展轉說義。   第八四緣義中有二。一四緣。二二因。成唯識說。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經中。依決定有唯說有一。謂增上緣。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會此文雲。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別聊簡雲。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以無色望無色支。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此以有色支望無色支。餘支相望二俱非有。此文總說。彼文別顯。應如彼釋 有色望有色者。謂名色中色望五處。業有望色生。色生望色老死。無色望有色者。無明望色行。名望五處。無色生望色老死。此中不說非業有。故不說之 此中且依鄰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問何故說言依因果體性建立緣起耶等者。此中問意。因通四緣。何無因緣。此中答意。十因之中。引發。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中。雖有因緣。其定異因。有別性生。同事不相違。體通疏遠。此略不論 其引發牽引生起。尋名釋義。應有因緣。但依現行相望。名引發因。依潤未潤位行有等中業習氣說故。是增上而非因緣。不遮愛種望取。生種望老死。為引發因。有因緣義。亦不遮未潤位中識等五種。望生老死。為牽引因。已潤有中識等五種。望生老死。為生起因。有因緣義。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生引二因中。識等乃至於生老死位所攝諸支。為生引因果者。此說識支結生相續。能引所引一時。而有去果相遠。俱名引因。能生與果二世別故。親近能生獨名生因。成唯識說。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說名引因。所釋諸門皆如彼疏。三性十因。如樞要說。此說雜染故不違餘。   第九分別緣中。合以二十七門分別。   第一一一支因問分別。無明有二問答 有生雜染業煩惱力之所熏發等者。謂生雜染。由業雜染起。業雜染起由煩惱雜染。故言由彼之所熏發 業體謂行。初因即以無明為體。雖諸煩惱皆業初因。無明獨有十一勝事。故偏說之。謂所緣等。廣如經說。俱捨雲。無明不說因。生支應有始。老死不說果。生死應有終。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故。十二支無始輪迴。   行有三問答。初由不了達世俗苦因為緣起非福行等者。三惡趣苦。相狀易知。名世俗苦。人天趣苦。微隱難了。聖智所知名勝義苦。   或有釋言。八苦之中。對法論說前七苦名世俗苦。第八苦名勝義苦 若作此釋。第八行苦既通五趣。應唯迷惡趣亦起福不動業。前之七苦既通人天。應唯迷善趣亦造非福業。苦苦壞苦行苦等三。通五趣故。由此故知前釋為善 彼世俗勝義苦。依別粗細易難知說。此世俗勝義苦。依趣總相凡聖境說。亦不相違 福不動業近因等起。唯是善思。遠因等起以無明發。迷當果故說癡為緣。若非福業近因。亦以無明為緣。迷當果故。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業緣等者。三不善根唯生非福。癡不善根通福不動。故唯識說。有下無明能發上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故癡不善根通發三業 問發業有助正。說正無助法。潤生有正助。說正無助法。答一因不假多。說正無助發。資緣必假數。故正助俱陳 依發一切行緣而說等者。不但唯說身語行緣故。不說思為身語緣。及依生善染污思緣而說。故說無明為緣。不說無記行緣。身語二行唯無記故。但說無明發諸行故。近能發起身語意三善染行故。   識能為彼新生因故等者。由識入胎為新生因。總報能為別報緣故。或由識種為名色親因。令新生故。此說名色初結生義。准下識入胎。前說為善。又三界生識因。必遍故此偏說。   又六處勝故由六處攝二種者。六處攝六根六識二和。或六根即攝餘二識及法。故前說境別。今說境通。   觸是彼近因故者。唯識雲。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攝受等相。近相鄰近。引發勝故。   如受等力故於相似境或求和合或求別離者。謂受境與愛境相似。於樂受境愛求和合。於苦受境愛求別離。名相似境。故說愛以受支為緣。無明但於內外二受生滅等相。不如實知。不能制心。而起不了行相。愛不親順不說為緣。若疏由迷而起愛者。亦有緣義。非如受親故論說緣。   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等者。由愛希求勝境和合惡境別離。而熏種子。發取隨眠及順取法。愛取勝故。說愛取為緣。   問前已說無明為緣發起業有者。善不善業潤已未潤。皆名為有。能有果故。今依潤已能近有果。獨得有名。未潤已前初造離增。名之為行。依義勝異各得一名。今依通義。故言無明發起業有。即是行也。   第二分別中。三是煩惱道等者。成唯識雲。無明愛取。是惑所攝。即此三也。行有一分。是業所攝。即此二也。彼會此雲。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會對法等雲。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餘是苦道者。准此即是餘之七支。以合說有是業道故。成唯識雲。七有一分。是苦所攝。識等五種轉名有故。   第三分別因果中。有二重。初依十二支次第相望為因果 三唯是因者。無明愛取。發業潤生之根本故 二唯果者謂生老死。是前十支所生果故。此重依三雜染及種現之因果。所望別故 總束緣生為因果者。略有五重。一等起門。謂前前為因。後後為果。即此初言初一唯因等是 二本末因果。此第二亦是。煩惱為本故。三唯是因等。此下亦云前六支及愛取有是因分。後二支為果分。受通二種。亦依本末以辨因果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五十六雲。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中邊上卷亦云。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對法論雲。因時有能引所引。即前七支。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謂後五支。謂由無明成熟愛取彼增長故。行等六支熟名有故。生老二支是所成熟 五分位因果。即前生引二因雲。能引及能生。合十支名因。後二支為果。唯識亦云。十因二果定不同世。雖諸門說五義不同。所望有殊。理無乖返。   四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者。成唯識雲。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謂能引愛非愛果者。體即行支。未潤已前名引因故 及能生趣差別者。謂即有支。由行被潤。轉名為有。能生支故 識與名色六處一分有雜相者。顯此三支有二種雜。一現為果時。與當果雜。後門雜是。二因支相望。自體亦雜。今問此事。謂即一識得名色六處三種別名。觸受非識。故不問雜 依雜染者。謂識支。謂前文說。由邪行故令心顛倒。顛倒現識既熏種子。即名色支 依潤時者。即識種子。為愛取潤。初結生位。名名色支 依轉時者。即此名色六根起時。名六處支。非六處等全唯是識。皆有識故。是故成雜 別顯苦相者。識等五種。生現行位。顯三苦相。名生老死。現在因苦相猶未能顯。名識等五。至現行位。顯此五種所引生果前後位別。名生老死。故言及顯引生差別因。   釋經中。緣起和合起緣起及緣生。謂諸行生起法性是名緣起者。能令諸行生起法性名緣起。所生名緣生。故對法雲。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五四諦攝中。此說七支皆苦諦。已說餘五支。唯集諦說。欲顯二諦體差別故。非五支全是集諦。成唯識雲。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逼迫是苦義。一切皆是苦。招異熟故。是集義故。五亦集諦。   六諸支相望為緣之中有四。一次第為緣。二釋有支。三問業用多小。四問為緣寬狹 謂由無知於隨順諸行法中等者。不善意行名隨順行。無明俱時。為剎那等起。故名俱有覆障。由五惡見恣情放逸相應無知。此緣見起。非親緣行。故與惡身語行為無間緣。或由身邊見等相應無知。為無間緣親引諸行。若諸善行。由無明引。為久遠緣。由迷彼果起初二思。後方起行。故成久遠滅緣。建立當果。此說二行差別發義。亦得與善行為俱有緣。剎那等起非正發業。故此不說。如是等義准應知。   行與識為俱有緣者。異性招集故。現行行望次後識種。為無間緣。非種子行。恆俱有故。識望名色等。皆依現行當果位說。不爾唯應有俱有緣 受望愛為久遠滅緣。謂由受境後起愛潤。當來果生。故名建立當來難解脫等 愛望取為俱有緣。雲由貪俱行於隨順取法中欲樂安立者。謂愛與能取實不同時。所取所為取。取之因緣。與愛俱有。故愛望取成俱有緣 取望有為三緣 又能引發彼果功能為久遠緣者。此望初生。非後相續。將死我愛望諸界初起時。有隔正死一念。故為久遠緣 有望生為三緣。雲熏發彼種子者。由昔業熏識等種故。今名為有而生現果。故成俱有 雖久遠滅而果轉者。如初潤有。望初生果轉故。成久遠滅引發緣。隔正死時故。   有支有二種中。初唯業有。後六為有。由取滋潤轉名為有。稱為攝受。   即此業用及於各別所行境中如其所應所有業用等者。對法論說。謂無明支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於有愚癡二與行為緣乃至生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名色等起。二與老死作緣。如是諸支皆有二業。其彼第二業。即此業用。上來所說三種緣是。及於各別生境中所有業者。即彼初業是。彼說老死亦有二業。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此中唯說前支與後為緣故。無老死緣。不相違也。   七釋經。此有故彼有等四句。初顯無作緣生。唯由有緣。果法得有。非緣有實作用能生果法。故言由未斷緣餘得生義。二顯無常緣生。非無生法為因。小所生法。而得成立。後二顯勢用緣生義。謂第三雖復諸法無作。第四雖復諸法無常。然不隨一法為緣故。一切果生。以諸法功能差別故。作如是說 或第一破作用緣生。第二破常住緣生。第三顯勢用緣生。第四破不平等緣生他作我受果失。   八四句分別中。非必是支。汎說彼故。無明第二句。不說有覆無記別報業果者。略故。次第二句。不說有覆無記識亦爾 或有是愛非受為緣。謂希求勝解脫及依善愛而捨餘愛者。善法欲類。名希解脫愛 及一切善愛厭捨貪愛者。非順愛受為緣故生。非愛俱時及先無受。無順愛受故。說非為緣。不相違也。理實此中應順後句。諸是愛者必緣受生。有受為緣而非是愛。謂後餘支。   九。無明及彼所起意行若有一分等者。其十二支。皆障正見正思惟等。今說勝障。但說無明及染意行。並意行有障正見等。身行語行。及色有一分。障正語等 其正念正定以餘有支為勝障者。謂除無明行全有一分。餘九支一小分。障正念正定。今言餘者。全說九支。此有二釋。一雲由前三支說正慧身及戒身故。餘九支相從總名障正定等。理實唯應說愛取二。障離欲道正念正定。二雲定身者是心學。識支是心。名色六處生及老死。並有心體故障定身觸受二支是心所。有並名中色。及前五處。從識總說障正定身。愛取二支。障離欲道。正障定身。此說正見正思惟正精進。為慧學。正語正業正命。為戒學。正念正定。為定學。成唯識論。六波羅蜜與三學相攝中。或雲精進三攝遍策三故。或依初學為論。故雲精進唯戒。守護戒故。今依久成。以精進助成見勝故。唯慧身。正念順生正定支故。故定學攝。由念明記心專注故。   十四唯雜染品者。謂無明愛取及識。心顛倒故。即識種子由業熏故。或第四是老死支。老死位中。不能修學。故與染名。識等五支。准生支說。此等六支。實非染淨。隨總別業果得因名。成唯識雲。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會此文雲。七分位中。容起染污。假說通二。餘通二種。故此唯染說為四支者。或識或老死。假得染名。唯識據實。亦不相違。   十一何等無明不有故中。有三種發起纏隨眠無明者。發起。謂發業無明。此通相應不共纏。謂潤生無明。多唯相應。此二俱現行。所熏成種名隨眠無明。由發行無明。以一切無明為根本故。此中通說潤生無明 又行當有支。無明當愛取。故此通說 又此三種發起為總。此中有二。謂纏隨眠。總別合論故名三種。發起之體相應不共。即四為三。此三總滅故。彼發行別無明滅。彼滅故行滅。此釋通說發一切行之無明。不爾者。潤生無明未滅。何故發行即滅 又有三種。發起纏之隨眠無明。一能發起纏。二能發起相應。三能發起不共。此三皆纏。初纏是總。後二是別。故發此現行之隨眠無明有三。由此三隨眠無明滅故。彼現行無明滅。現行無明滅故行滅。   又三。謂三界。三界之中發現纏之隨眠無明滅故。現無明滅。現無明滅故一切行滅。無明為首獨說三界。   行中。於自相續中已作未滅者。謂意行 又由意行故起身語行者。身語二行。由此三行故識有 彼無故彼緣識亦無等者。謂種子識。以行為緣。行無故種識無。行若全無其識亦無。或此種子識全無故。現識亦無。   何等受不有故愛不有乃至加行緣識道理者。問受是果。愛是煩惱。行是業。識是果。全不相似。雲何類同。答行與識。果業異故。異性相望。今受與愛果。或雖別異性。亦同故指無別。如從業生異熟。異熟生煩惱。為類同故義不相違。   十二八門緣起相攝中。三門是彼所顯者。總也。於此三中。二是一分所顯 謂內識生門自業所作門者。內識生門。識依根起。謂是諸識為體門 自業所作門。業招異熟。有唯別報故言一分 緣生有三。一自性緣生。謂第八異熟識。緣生自性故。二受用緣生。謂六識身。受用境故。三愛非愛道緣生。即十二支。其識生門。依根緣境。乍似受用緣生。自業作門。乍似自性緣生。一全即是愛非愛道。其外稼成熟。器世。諸食任持三並外器故。非緣生體。清淨威勢。與緣生相違。故亦不攝。雖解脫分善等名清淨門。與流轉為違害緣。又非順益故亦不攝。逆流轉義如緣起經。   十三五過患者。一我見為本。因此所起三際斷常。並邪見為三。六十二見中。隨其所應。緣於三際。起常斷見及邪見。故第五即於此見。猛利堅執取之為勝。怖畏涅槃現在不得。即是見取。或是邪見五現涅槃論。此五過患。謂起四見。唯除戒取。   十四九實三假者。謂後三。成唯識雲。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下品名愛。上品名取。故皆是實。   十五五唯一事。餘非一事者。彼雲謂無明識觸受愛五。   十六一是所知障因者。前說惑業苦攝十二支。已辨十二並煩惱障訖。佛地論雲。若一百二十八煩惱等。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煩惱障。故此不問。唯問所知障。謂無明。無明為法執無記慧因故。名所知障因。理實所知障。與煩惱障。無明為因。唯識雲。彼實用此為所依故。今說發業無明迷理增故。彼俱有故。為智障因。亦不相違。又由此無明。發業招生故。後後所知障。展轉增生。無明是本。獨說為因 十七五能生苦者。謂無明行愛取有為五 胎藏苦者謂識等五種子故。   十八前六及愛取有為因分等者。由受為果。發潤生惑。為因之位。說從觸生。兩際既殊。故獨名雜。又為果在當生。為因在種子。兩際既別。他生生他有異。餘即不爾。皆純因果。依於本末辨因果故。   十九謂前六支能生前果等者。愛非愛境界。謂順違境。緣此境受名之為果。由愛非愛境界為所緣緣。生能緣受。故受名果。謂前六支為因。能生此受果故。為受非境。而起前六。謂行與受為因。無明能發於因識名色。六處與受為依。觸能生於受。隨其所應故說能生。其愛取有三。能潤所潤為因。能生五趣體果。唯受一支。能生二果。謂現受種既被潤已。能生現行受。名生前果。行所引發種。生未來自體。名生後果。或前後剎那自類相生。名生初果。在種未潤。遠作引因。生當來世生及老死。名生後果。   二十樂俱行除二所餘等者。唯識言。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老死多苦。故說十一。其種子體。依當位俱。如有支等。種與種俱。皆如理思。俱謂俱有。   二十一謂樂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壞苦攝等者。彼雲。十一小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此謂非受支俱行支其一分者。謂與樂受俱者。是依樂立壞。故言一分。十二小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依苦受立苦苦。故言一分。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小分。除老死支。前不苦不樂俱行。唯十。今加非受俱支。故言十一少分。如前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謂緣起經十地經二文有異。如唯識疏第八卷說。   二十二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有色支可得等者。此依六識。說無非色支。隨轉薩婆多理門。非實理。彼宗亦說睡眠非無心故。無色界亦爾。依真實義。在有色界。諸支皆全。無色界中唯除現色。故前卷說。在無色界識依色種。   二十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支。彼雲。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粗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唯上地初起。非餘。亦非行全。故言一分。   二十四三染餘二種等者。彼雲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即此三染。前第四門。說四雜染。今言三者。此實前假。義別故其不善中。通染及無覆無記。彼雲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名通二。此實無記。依五當生故無過失。   二十五三界繫中。欲界一切。上界一分等者。彼雲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有二性。無明行愛取。三性有。一業七果。上唯一性。無明行愛取二性有。一業七果。故言一分。   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非無學等者。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第九卷。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說。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雲。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即顯異生順解脫分。順抉擇分。能感引果。皆有支攝。緣起經下卷雲。外法異生。四種無明為緣。生福非福及不動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所餘無明。引發放逸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勤修學者。及聖有學。三種無明。引發忘念。為非福緣。然此不能招三惡趣故。此非福。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意顯不放逸異生。及聖非福。唯招人天別異熟果。不招惡趣總異熟果。既非行支。故不說此非福以無明支為緣。彼經又說。不共無明。內法異生雖不放逸而修學者。亦未能斷。諸聖有學應知永斷 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迴向解脫。而引發故。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然能作彼斷增上緣。此顯異生見道已前。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為起勝緣。究竟滅故。非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故。亦不遮無明緣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無明為緣。故彼經但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說異生不共無明已不起故。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緣起支攝。   二十七預流果斷一切一分無全斷者等者。成唯識雲。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此說一切預流斷者。依多分說。非愛取支亦見所斷。此師說取即愛增上。故唯修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乃至廣說。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應斷。非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離縛故。二不生故。說十二支通二斷者。如應當知。此言一切通十二支。言一分者。若依自性斷。三惡趣煩惱及業。若依不生。並彼諸果等。說預流斷。名為一分。   上二十七門。第九分別緣起已。第十門攝諸經中。有十五門。   一六種言說。順逆次第者。有漏無漏皆有順逆 一分具分者。如涅槃經。有生婆羅門。說十一支。除生。機欲待故。雖亦一分。非此所說。此所說者。謂觀黑品。齊識退還。唯觀十支 或名色入胎。唯觀九支。名一分支。若觀白品。十二並觀。具滅十二。並修彼滅道。名具分支。即此一分名為黑品。觀苦集故。即此具分名為白品。觀滅道故。雜染清淨則是觀心。故此不說。   二由十種相應知緣起甚深者。無常義有六。苦義第七。空義第八。無我義第九。依勝義諦。諸法自性雖不可說。而言諸法自性可說為第十。前九依世俗諦。安立差別門。後一勝義諦。強施言說門。一雖自種力勝。亦待他緣。非自我作故。二雖他緣力勝。亦待因自種。非梵王等作故。   三雖種及緣生。而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非如勝論我能造作。以德句中法及非法。並業句義。助有實用。令果法運轉。亦非如薩婆多。有實作用。令果法轉。今無能作。亦無業用。果雖後生。而無實運轉。故雙非之。   四有功能生。非是無因。   五剎那剎那新新生起。非如數論轉變有果。   六然似停住運動相現。非如正量部等一期生滅 依苦義者。諸有漏法。性恆行苦。一味無異相。似有苦有樂等時。實無其樂。無苦間斷等故 依空義者。因性離於勝論我作者。果性離於數論我受諸苦者。然似不離 依無我義者。離我體相。空離我用。是二差別。緣起經下卷說。謂於苦諦離實我性名空。謂於苦諦非我相性名無我。對法第六說亦同經。所望有差不相違也。又此空義。離作受我體。無我義法體非我相。亦與彼同。此言無有我相者。無之言非故 依勝義諦。緣起自性不可言說。今說緣起。故成第十 依對法論有五甚深。謂因甚深等。與此不同。緣起下卷。說十五種甚深。初五與對法同。後十稍別。如彼經論說 三法住智。是聞慧 真實智。謂思修。異生如學而觀深義 或法住智。異生聞慧。真實智。聖者三慧 或法住智異性身智。真實智聖者身智。住教等法故。如實義而知故。是二差別 四住者。以無倒文句。說此法性。能詮文句名為法住。故此法住以法性為因。故此法性名為法界。界是因義。或此文及般若等經。說彼真如名為法住。所詮從教名為法住。法住體故。要有法性方為教依。以體為因。以義名果五生若無者。謂種子生識等五支是無處無住生可是有者。謂現行生六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故者。識於生位假名色起故用為緣故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故者。當名色生必依識起。此說當現更互為緣。影顯現在名色依識。當來識起亦依名色所以者何下。故自徵釋更互為緣。   七觀黑品唯至識支等者。苦集二諦名為黑品。滅道兩諦名為白品。還滅品故 轉者。更互為緣起義 還者。觀心至識。卻還至老死。故名轉還。為滅道觀故言還滅。其觀如九十三及前卷釋。生死流轉識與名色。更互為緣。還滅品中。名色非是識還滅因。不由名色滅識支亦滅。俱由識滅名色必滅故。至識不還。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滅。故四十四智七十七智。其觀成立。無明已前無支因故。故亦不說四十八智等。   八生者非有故者。謂非自作他作。若有自我作大梵等他作。便有生者故 緣無作用故者。謂非俱作 緣力所生故者。謂亦非無因生。對法雲。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亦不從共生。非不從二生。雖無作用緣。而有功能緣可得故 非自生。破我作 非他生。破大自在天等不平等因生 非共生。破薩婆多等作用義 非無因生者。破無因論。彼雲。若緣起理。非自非他。遣雙句者。猶為甚深。況總亡四句。是故緣起最極甚深。中論雲。諸法不自性。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彼解雲。自性空故不自生。緣性空故非他生。自他空故不共生。法若有體。可說有因無因。法性既空。何得說有有因無因。前三句破有因緣。第四句破無因緣。今者此宗不破因緣功能而生。但破作用自他等生及無因生。與彼不同。   九有支是守養苦芽者。業有能養故。   十有支如膏者。亦說業有。   十一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為後果故者。謂生老死名大苦聚。   十二前七名有因法餘互名有因苦者。能引所引俱是引因。當生老死名為有因。七支是彼因法故。生老死名有因苦。有前因故。愛取有三。鄰近此二。相從名苦。有前引因法故。對法雲。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熟變名果。故愛取有亦立果名。果將熟變彼方起故。此亦如是。   十三三支漏盡所顯者。謂無明愛取。是漏法故。斷此盡位。名斷漏所顯。若此三支斷時。餘支緣盡。更不復生。名緣盡所顯。唯一受支。名受盡所顯。   十四七十七智中。答文有三。一總答立智所由。二別顯諸智所由。後結成數 為顯有因雜染智者。此為總答。謂觀諸支有其因法。謂如老死以生為因。乃至行支以無明為因。無明更無其因。故成七十七。緣此雜染之所起智。名雜染智 或能緣智即是雜染 又復為顯等者。有四又字。初又字。顯緣現在有二智。謂緣現在生而有老死。非不緣現在生而有老死。現在自身自己作故 第二又字。顯緣過去老死有二智。謂緣過去生而有老死。非不緣過去生而有老死。觀於前際無始來老死皆以生為緣 第三又字。顯緣未來老死有二智。謂緣未來生而有老死。非不緣未來生而有死老。未來雖未起。容有雜染還滅義故。今觀雜染故成二智。此三際中。初智觀果有因。顯其所由。此第二智。觀果有因非不決定。破外妄計。非不平等無因而生 第四又字。顯觀支所不攝法。諸有漏慧遍知義故。即法住智。遍知三世緣起教法。名支不攝。以為第七智。前六真實智。合法住一真實六。故成七智。若依此義。聖者身中亦有法住智。異生身中亦有真實智。皆起七智觀故。餘前十支亦然。故成七十七。   十五四十四智文有二。初明智。後因釋識緣境。別顯第六意識能作智觀。隨在何界皆能觀察。行相通故。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後十一支。皆作此觀。成四十四。異生在齊識退還前觀 若生色無色界除其下地一切現前如在欲界者。此隨順理門。在上二界。不起下地一切諸識。如在欲界相似起上意識。一切無遮。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真實理門。上二界中。除在下地獨有之識。餘三界意識皆得現前。潤生起故。既許二定以上。起初禪三識身。亦應許菩薩在色界中。起欲界鼻舌識。   三雜染中。第二大段明能對除 修六現觀者。如抉擇分。唯識第九。對法十三。顯揚十六。攝論。及唯識疏。解體性增減諸門等義。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   時享保七年(壬寅)十月九日加點一校了   沙門高範(六十八歲)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五(論本第十一第十二)   基撰   一釋來意。十七地中。初之九地。明三乘境。分之為四。初二地是境體。一切皆以識為性故。次三地是境相。粗細異故。次二地是境用。定散二時起作用故。後二地是境位。有心無心二位別故。由體依相有其作用。位次別故。立九地境。境體二者易知難知。以為先後。境相三者。粗中細品以為先後。境用二者。勝品劣品以為先後。境位二者。顯時隱時以為先後。此下二地。明其境用。即以勝劣而為前後。是謂此地之來意也。   二解地名 三摩呬多此雲等引。舊雲三摩提。訛略也。此有七名。一雲三摩呬多。釋論解言。謂勝定地。離沈掉等平等能引。或引平等。或是平等所引發故。名等引地。此卷下言。非於欲界心一境性。由此定等無悔歡喜安樂所引故。即以三義解等引。一等能引。二引平等。三平等方便所引發故。能引所引俱平等也。三摩雲等。呬多雲引 二雲三摩地此雲等持。三摩如前。地是持義。舊雲三昧訛也。三雲三摩缽底。此雲等至。三摩如前。缽底雲至。舊雲三摩跋提訛也。四雲馱衍那。此雲靜慮。舊雲禪義不整也。五雲質多翳迦阿羯羅多。此雲心一境性。質多雲心。翳迦雲一。阿羯羅雲境。多雲性。舊雲一心略也。六雲奢摩他。此雲止也。七雲現法樂住。六十三中。解等持心一境性奢摩他及住義。此諸名中。其等引地。釋有三解。如實義者。通有心無心。唯在定位一切功德。等引三義其理通故。一切散位皆非此地。三摩地名目。別境中等持一數。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定散位。如釋論中四句分別。然諸經論。就勝但說空無願等。名三摩地。三摩缽底。通目一切有心無心。諸定位中所有定體。諸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為等至。靜慮通有心無心。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餘地處。然諸經論。就勝多說色地有心清淨功德。名為靜慮。心一境性。體即等持。通染淨故。以心一境性釋等持。故奢摩他唯有心位。非無心。唯淨位。非不淨。唯定位。非散心。現法樂住。唯四靜慮根本。非近分。淨無漏心。非散及無色。由此等引。通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功德。總寬通故。偏立地名也。   三出體性。釋有三師。相對四句皆廣如彼。此地之中。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依問答。答中有三。一頌標。二釋標。三廣解 最後眾雜義。即入第五諸經宗要。其宗要中。釋下所列八解脫等諸法相經。其眾雜義。亦解諸經散雜眾義。俱釋經故。故成一門。於安立等門中。唯解靜慮。不解解脫等持等至。下宗要中方釋之故 廣解有四。一總標。二安立。三作意及所緣。四釋經。三四合明故為四段。總標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   四靜慮別名。如前第五卷抄釋。廢立增減。如六十三。等持中有十一門。不釋第十一易故。又聲聞地方釋 四修定。一為得現法樂住。二為得智見。三為得分別慧。四為得漏盡 五聖智者。謂自體智。補特伽羅智。清淨智。果智。入出定相智 聖五支者。現法樂住為四。依審觀緣起法。及為斷除餘結縛為第五 有因有具聖正者。正見正思惟語業命五。名有因。正見正精進正念三。名有具。此七支。與聖正三摩地為因故 等至中有六門。八勝處十偏處因解解脫。已略解訖。更不釋之。抉擇等中釋四無色。不異解脫故亦不解。   安立門中。以五門分別。一安立等引地。二安立離生喜樂等。三安立蓋障。四安立支分。五安立別名。安立地中 由此定等無悔歡喜安樂所引者。謂由持戒心便無悔。無悔故歡喜。歡喜故安樂。安樂故得定。故此等引非於欲界。亦非欲界。於法全無審正觀察。   第二安立中有三。初引經標。次隨別釋。後世尊於無漏方便下。釋三摩地。與解脫前後妨難 欲所引喜等。顯示所離。所證轉依無為名離故 又於五法修習圓滿者。顯由轉依所生之法。歡喜俱以喜受為性。無悔所引。正深慶悅。立二差別。安樂俱以樂受為性。離諸粗重所引調暢。調暢所引二種樂果。立二差別。即前第五卷雲。離生喜樂。然此二受俱是適悅。皆由意生。總名為喜。故此但言說離生喜。不爾諸文便為乖角 欲所引中。不說捨者。欲所引捨而非忻樂。厭惡欲故而非所斷。不善引捨不善性故。正是所斷。故說不同。   歡者謂從本來清淨行者觀資糧地所修淨行等者。此中意說。加行道位方修等引。故住資糧方修淨行。持戒清淨生無悔等。或修定時前遠方便。要先戒淨名資糧地。非要入位方修等引。   釋前後妨難中。有三經不同。一先說三摩地。後說解脫。二先說解脫。後說三摩地。三說二俱時。上來所引離五惡法。先說解脫修習五法。後說三摩地。當第二經。既此相違。故今解釋。此中根本定名三摩地。斷伏煩惱名為解脫。由無漏中多依根本地斷諸煩惱故。先說三摩地。後說解脫。非不依近分先斷煩惱。後得根本地。於有漏中。多依近分。以六作意先伏煩惱。以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入根本地故。亦有第七作意。在近分地為解脫道。後方得根本故。此中言由證加行究竟作意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不爾便違對法等說。第七作意在根本地。俱句之中。作意及定。俱是無漏解脫。俱斷煩惱種。謂加行究竟作意。在未至定。所引果作意。入根本定名三摩地中。此定俱時是解脫道。證無為解脫故。說三摩地與解脫俱。非加行究竟作意俱時之定。名三摩地 及餘無間道三摩地中等者。此說前方便在未至地。依根本地起無漏無間道。此二所引解脫道。俱三摩地中。此能斷惑名解脫俱。非謂前二有漏作意能伏惑者。名餘無間道。此不與三摩地俱所引解脫道。亦不入根本地故。有漏無漏皆言方便者。未得無學果滿名為方便。以說斷惑為解脫故。說初離生喜。餘定生等則可知矣或此俱句。即未至地無間道。名三摩地。此能解脫障故。名為解脫。與前三摩地及解脫。體不同。以為俱句。所望別故。   安立蓋障中有二。初明蓋相。後明蓋食。蓋相有二。初標列。後別釋 惛沈睡眠蓋中。初別釋相。後合立為蓋所由。不守根門等。如聲聞地說 心極昧略。如唯識說 解合立蓋中。初二復次釋。後結成相順生義 掉舉惡作蓋中。初別釋二相。後解合立蓋所由。所由中有二復次。初解俱緣親屬等處所同故。合立一蓋。後解行相相似故合立蓋。前別解惡作相中有三時。初在俗時 我本何緣少小出家等者。初出家時 或因追念昔所曾經等者。出家後時 解行相相似文亦有三文。   於應作事乃至非作返作。釋初二時。悔應作不應作非作返作。皆通在俗初出家故 次除先追悔所生惡作。及生惡作差別。第二釋前出家後時所起惡作 除先追悔所生惡作等者。除在俗時所起惡作 此惡作纏猶未能捨者。初出家時所起惡作。猶未能捨 次後復生憂戀惡作者。念昔曾經戲笑等事所生起故。此又出家以後一種惡作差別。上來二種攝前三時所有惡作。在俗惡作其處可起。與掉舉境界可同。出家初起惡作行相不應起。故名非處惡作。故論第三總結之雲。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出家後時所起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相相似。非但同境。惡作憂戀與掉合立。其出家後二境不同。悔亦憂戀故合立蓋。非掉舉體不遍染心。然行相增。此時非有。說處不等。故與唯識理不相違。   疑中。於師者佛僧二寶。於法者理。學者行。誨者教。證者果。即教理行果四法寶也。由於三寶懷疑惑故。不能趣入勇猛方便道諦。及正斷寂靜滅諦 或方便者加行道。正斷者道諦。寂靜者滅諦也 下明食非食。食者資長義。增生蓋緣。非食者斷滅蓋法 若能於此遠離染心等者。唯舉淨妙相之所以也 九惱事者。如五十八說 法光明者謂如有一隨其所受所思所觸者。聞思修慧如次配之 觀察諸法。通上三慧也 又證觀察能治惛沈睡眠黑闇者。證謂修法慧。謂於定中觸會名證。由法光明。聞思等慧。除癡及疑。在於修位能除睡眠。以能顯了諸法性故。名法光明以為非食 □者。謂如有一或因開論或因合論等者。顯說話名開論。隱密約喻說話。合之令解名合說。開口而笑名現齒。喉中出聲名啞啞 九種住心者。如第三十卷聲聞地對法第十等釋 有緣緣起者。有緣謂果法。緣起謂因法。   第四安立支分中有三。初依地立數。次明廢立。後問等辨。合以七門分別 一釋名。支謂支分。如覺道支。薩婆多說。定是靜慮。亦靜慮支。餘是靜慮支。非靜慮。如實義者。如四支軍。各對治故。捨念知三。依於定位。同能除障。名內等淨。淨諸障故。餘名可解 二出體。數雖十八體唯有七。一尋。二伺。三受。四定。五捨。六念。七慧。初二定樂即樂受故。非是輕安。遍行一謂受。別境三謂念定慧。善有一。謂捨。不定二。謂尋伺。由內等淨。六十三說即捨念正知。故數唯七更無增減 三地種類別。唯淨無漏具此支分。非染污定。染污定中。俱捨二十八雲。初染定無喜樂。非離煩惱而得生故。第二染定無內等淨。彼為煩惱所擾亂故。第三染定無正念慧。彼為染樂所迷亂故。第四染中無捨念淨。彼為煩惱所染污故。今亦可然 四依地。其未至定初二靜慮。俱除其樂餘可具有。或唯依根本。定慧均故。對法論說。諸無色中不立支分。以奢摩他一味性故 五斷障別。初三靜慮所各五除二。四靜慮所除各四 六五四支分增減所由。初靜慮中無念知捨。第二定中名內等淨。第四靜慮標清淨名。皆如六十三釋。第四靜慮不立正知者。不苦樂受所映奪故。明闇利鈍性相違故 問二定喜動踴起惑能障名內淨。四定捨受鈍既障正知。亦不淨。答二定由喜生煩惱。通令障三名內淨。四定捨受唯障慧。不障捨念。名清淨。捨受行相鈍。障明利慧。故第四定不立正知。非由起惑障捨念故。說二清淨 七廢立中。六十三及對法並十地經。皆有三尋伺為對治喜樂。為利益定為所依。此中說四 尋伺為取所緣者。觀隨應境。為能對除。定為所依。喜領所得。樂除粗重。適悅心受名喜。能怡悅身即名為樂。粗重在身。樂生彼滅。名之為除。非除下惑。除下惑者唯尋伺故。即顯諸處說利益。支有二義。一領所得境。二除粗重障。第三四定以領所得。即除粗重更無別體。具二能故。適悅諸根捨粗重故 恩謂恩德。即此諸支。於修定者皆有恩故。六十三中有多復次。   第五解安立別名中。有五名。一增上心。二現法樂住。三彼分涅槃。四差別涅槃。五出諸受事 文分為四。第三第四合分別故。增上心者定體名心。能攝心故。或所依名心。定能攝心。心之增上名增上心 現法樂住中。初解樂。次解現法。後解無色不名所由 領受喜樂者。謂喜樂受 安樂者。輕安樂 捨樂者。捨受樂。順悅身心皆名為樂 身心樂者。所怡悅樂 樂住者。六十三說。繫心於內不流散故。住能引樂名為樂住。由此菩薩地言。有漏樂者三界所繫。無漏樂者是不繫攝。今依身心俱有四樂。喜樂喜樂安樂捨樂故。四靜慮得樂住名。欲界無後二。無色無初二。故雖樂現前。不名為樂住 又喜樂初二禪樂。安樂是第三禪樂。捨樂是第四禪樂。身心樂者。簡無色界非樂住所以 阿練若苾芻便生譏論言我今問彼超色無色寂靜解脫而不能記等者。此意說言。無色定名超色。無漏定名超無色。此二名為現法樂住寂靜解脫。故今為說無色界定非為樂住。色四靜慮名寂靜解脫。是現法樂住。現行煩惱一分斷故。種子未斷。後還退生。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設無漏靜慮及未定。從此亦名彼分涅槃。又是有為。非無為究竟涅槃。名差別涅槃。   又一分斷故。淨定及一分無漏。折伏煩惱。名彼分涅槃。斷惑無漏。非無為故名非決定。是彼分涅槃 又非斷性。證非擇滅。能證靜慮。亦名彼分涅槃。真涅槃名此分涅槃。假涅槃名彼分。彼分是種類相似義。彼假種類。而真相似。名彼分涅槃。亦涅槃之差別。名差別涅槃。   第四解釋第五出諸受事中有四。初標四。一出引經證成。二與五順出離界展轉相攝。三因釋六出離界經。四釋離諸過失名出離依。   初中有三。初標四出離。次解出離經。後問答辨。出離有三義。一不行義。二滅粗重義。三離染義。初定離憂。有此三義。二定離苦。唯有滅粗重義。染初已捨後猶行故。後之三離。具粗重滅及離染義。無相離捨。要無學位。餘位分離不得離名。   解出離經中有二。初解離憂經。後例離餘經。如是於餘隨應當知文是也 初文有四 雲何知序者。序謂根由 能髮根者。謂根境等 無知種子者。以無知人多起憂故。此皆名序。設非染憂。亦說由癡起 又煩惱種子。皆能起憂。無知為本。但說彼種。由此不善憂根之性。由癡被損。離欲便捨。餘亦隨無。無知滅故。設有分別而非俱生。離欲亦捨。俱生憂根伴類捨故。   問答中有三。初諸根相。次明苦根。後釋無相 初靜慮中苦根粗重猶未斷者。由諸憂根無知等引。彼離染時一切不行。粗重亦捨。設於無上法希慕愁慼。亦無知引。故離欲捨。由諸苦根有不由癡引。離欲猶行故。彼粗重無堪任性。二定方滅 問苦根離欲起粗重。二禪滅喜樂離下捨。粗重上地除。答苦根所依及尋伺初定有故。二禪滅。喜樂所依無別引。離染之時粗重亡 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差別應無等者。此意說言。初定滅憂。二定滅苦。由此雖有現法樂住。遂成差別。若初定中已滅苦者。二定無別現法樂住。應無差別。經說靜慮出受差別住成差別故。又此斷受有差別故。初定尋伺不寂靜。粗重不斷滅。二定中寂靜。粗重方斷滅。若初定中。苦根已斷。此別應無 又無相等者。謂無學人所入空定。名無相心定。有漏捨種子。為煩惱縛。假名隨眠。名為粗重。入此定中說之為斷。現行無漏捨假名現纏。在定猶起。非彼諸受為煩惱染。得有隨眠。即此隨眠說名粗重。非無漏受而無種子。喜根樂根及此捨根。但說依上地者。以地增故非餘。   第二與五順出離界。展轉相攝文有三。初牒釋出離言。次釋妨難。三雜釋經 由欲恚害出離即說乃至樂根出離者。欲恚害三。尋是所出離不淨慈悲。名能出離。由此三觀隨其所應。通四定有。故離四受即三出離。由色出離 即說第四靜慮捨根出離者。此得空處定離色界欲故。即是第四定捨根出離 由薩迦耶滅者。即無相心定。離三界染。最後盡時說無色界捨根出離。此後二種合名出離捨根 順出離言有何等義等者。此中意說。凡夫有學學觀出離。非離出離。今作五觀是無學人。已能出離名順出離。果順於因出離觀故。不說凡夫有學。由作此觀出離於彼。為已出離三界欲。得無相心定。為薩迦耶滅者。說此界故 彼諸出離雖復同時者。正除害時。約修對治有差別者。依別行相及前方便位 此上唯有一類對除者。第四定捨。離色染除。唯觀於空一類對治。無色界捨。於四蘊身。別修空觀一類對治。不同前三。加行別修行相有異。雖一時斷別建立三。後二不然故無差別 雲何猛利見等者。釋經中。有二十八句。初十三句離欲方便道。後與此相違下十五句。正離欲道。此經意顯。由前加行離欲道。阿羅漢身。染愛不行。眾惑不起。如紅蓮花水滴不著。故作五觀名順出離 初十三句中。初八句不著欲觀。後五句厭於欲觀 謂由觀察作意。是總句。下二作意。是別句。為欲審察煩惱斷與未斷。復更作意。觀察彼生隨順淨相。是七作意中。觀察作意相。於後對治作意觀察。名於勝事作意。數數觀察進修對治。名猛利功用作意。故此說離三界染前方便道故。說觀察作意。是加行究竟作意加行道故。由此不說了相作意等。以離欲界欲。復三界加行道。是觀察作意。義准別離三界欲。有三無間道故。觀察作意是離無色染。前加行道。今說羅漢究竟離欲。作五種觀故。准此後文正斷道中。釋其心善逝。雲隨住加行究竟作意時。正斷諸惑。當得究竟心妙住道。其名為善逝 雲何善修謂善修習餘作意故當知此說斷位及斷方便道位者謂善修習此加行究竟作意無間道斷位。及善修前觀察作意等斷方便道位。解。離現行。脫。離相縛。離繫。離隨眠。是三差別。此三斷故粗重隨滅 從諸欲緣所生諸漏除欲貪者。前方便中。已遍厭故。所以除之 損匱者。生惡趣名損。乏善果名匱 於彼解脫超出離繫如前次第者。解脫纏名超。解脫所緣名出。解脫隨眠名離繫 謂依將得正得隨念諸欲境等者。即未來現在過去。如其次第諸欲境界也。   三因釋六出離界經文。有其四。初引證經釋。次明別除行相。三釋妨難。四釋五六界差別 是故慈等於恚害等非正對治者。顯初修行猶起我慢。疑惑未除。為令折伏。捨諸邪執。建立此界。   別除行相中有二。初約三類別除。後約六行別除 觀察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者。但有因果諦實所執我空。名正道理。觀察此故慢疑便滅。一恚二害三嫉四癡貪恚。菩薩地說。如次是慈悲喜捨四種對治。今言喜除不樂。即是嫉也 捨除貪恚不說癡者。以愛憎境非平等故。俱於此中而起捨行。但說除二中境順捨。略而不說實亦除癡 若離我慢於自解脫者。不執我慢離慢執轉。名為解脫。於所證諦寶等中。便無疑惑。   釋妨難雲 此諸出離定能出離一切恚等者。謂有難言。修慈等六。定離恚等六種所除。何故前說是故慈等於恚害等非正斷除。今釋之雲。此諸出離。修習滿位。定能出離一切恚等。前方便時。不善修故。恚等過失容可現行。由此前言非正對除 初之四種天住所攝等者。慈悲二種。通依禪修。名為天住。別依無量修。名為梵住。   第四釋離諸過失名出離依中有三初標出離依有四種。二隨別釋行相所由。三結四種四時得失 第二文有二。初標因四人有別建立四種。後廣釋行相 因其諂詐說法是依非數取趣等者。有諂詐者計師為勝。睹相威儀遂便依學。今令依法不依於人。要與彼論。分別抉擇自方證知。非近於人而便證知。   即於此中復有差別者。重釋前依。佛順世俗有二種言辭。一人。二法。今令依法不依於人。不可聞佛隨人之言。便亦依人。佛順世俗言辭。不應依執故 法又二種下。釋第二依。因順世間。說於文字。以詮義理。不應但聞順世文字。即為究竟。故令依義 佛所說經或有了義等者。釋第三依。雖令依義。不得隨自見取之為勝故。依了義經。了義四重如章中釋 世尊或時宣說依趣等者。釋第四依。人天因說識。涅槃因說智。了義經中為初修說識。為久修說智。有聞初修便執為極。今為遮此故說依智。取究竟故。   第三結中 略依四時失不失故者。得法時。依法智生。不依於人。任持時義。可文持。非文義持陀羅尼故。觀察義時。依了義非不了義。疑智生故 法隨法行時。法謂滅諦。隨法謂道諦。修出離道時。依智不識。此上四依。從初行至後行。從粗修習至細修習。究竟成滿。如是次第。   復次已說安立當知於此等者。前頌五門雲。總標與安立作意相差別。攝諸經宗要最後眾雜義。已解總標安立。下第三段。合釋作意及相二門。此中所緣。即是相故。文分為三。初標起。次別釋。後通辨。此初也。   別釋中。初釋作意。後釋所緣。初中有三。初標列七作意。四十作意名。次別釋四十作意行相。後以七作意。與四十作意相攝。七作意相。如下三十三卷。三復次廣釋其相。並與四對治相攝。對法第九亦爾。第二十八二十九。說七作意與四作意。三種瑜伽等相攝。皆廣如彼。恐繁不述。   四十作意為十二類。一初二教義。二四念住。三二假實。四凡聖三類。五斷初中後三類。六觀止二類。七有空二類。八六類修證離染。九四道。十四位修。十一四類慧定。離障而得自在。十二四類三乘因果。所有作意。初四類為一通因。後八類唯在有學無學。為一別因。此作意體即遍行數。修定慧時。作意用增故。對法說作意增長利益者。謂善順奢摩他。毘缽捨那故。然今此中。修定之時作意最勝。對法亦言。作意者謂於一境持心令住故。於等引地。明四十作意。雖此作意通定及散。多分依彼定位修故 緣法。謂聞慧 緣義。謂思修者。各依多緣非境唯爾。聞少緣義修亦緣教故 勝解作意者。對法第十一雲。一向世間作意 真實作意者。對法雲。一向出世間。及此後所得作意。即本智後智。此中所言 以自相共相思惟諸法者。即後得智。緣真如理是根本智 遍知作意。遠加行道 正斷作意。近加行道。及無間道 已斷作意。謂餘二道 有分別無分別影像作意者。分別體境。即三界心心所。以分別名攝三界法。五法之中。相名分別之分別也。此二作意。境體是一。觀止別故分為二種也。對法第十一說。有分別影像所緣者。謂勝解作意定慧所緣境。無分別影像所緣者。謂真實作意定慧所緣境。彼依有漏作意止觀。名有分別影像。體是虛妄分別故。無漏止觀名無分別影像。體非虛妄故。此中依所緣境。名分別體。能緣止觀。分成二種。故不相違 事邊際。所作成辨。與對法及下二十六相違。至彼當釋 事邊際所緣作意。所作成辨所緣作意者。此有兩釋。一釋同對法。謂初是盡所有性。如所有性。盡所有性。謂蘊界處諸法體事。唯爾所故。如所有性。謂四聖諦十六行真如。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空無願無相。此唯諦理。或以諦門。或以行門。或以諸法嗢柁喃門。或以解脫門。於前蘊界處。以義差別。了知道理。名如所有性。所作成就體即轉依。即顯初體。盡所有性。唯後得智。如所有性。通本後智。所作成就。即菩提涅槃二種轉依。此中事邊際所緣。身受心法。即盡所有及如所有。所作成辨。即二轉依 謂我思惟如此如此。是後得智緣法自性 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後得智緣法差別 當有如此如此。是根本智證自性 當辨如是如是者。是無分別智證差別。雖真如性非法差別。由加行作二別行。正智隨印證之。亦說為二 或我思惟如此如此。謂後得智因 若我思惟如是如是。本智因 當有如此如此。是後智果 當辨如是如是。是本智果。此上總顯菩提轉依。清淨所緣是涅槃轉依。此解雖順對法。不順下與七種相攝 第二解雲。此與對法所望不同。事邊際者。謂緣現在身受心法事理邊際所作成辨者。謂現所作當辨事理。此有三釋。一雲。我思惟如此如此者。是散心所緣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定心所緣。由作此散心思故。究竟當有如此如此決斷果遂。作是定心思故。究竟當辨決斷果遂二雲思惟如此如此者。是緣本質相。由此思故。當有如此如此決斷果遂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緣影像相。由此思故。當辨如是如是決斷果遂三雲謂我思惟如此如此者。是緣法自性。由此思故。當有如此如此決斷果遂若我思惟如是如是者。是緣法差別義。由此思故。當辨如是如是決斷果遂此上總顯有為成辨。雖違對法。與下七相攝文相順。及緣清淨所緣作意者。此有二釋。一雲緣真如作意。二雲緣此無漏作意。以為所緣故。雲緣清淨所緣作意也 勝解思擇作意者。謂最初思擇諸法者。此是思慧 奢摩他而為上首者。依等引位勝解思擇 寂靜作意謂最初安心於內者。此思慧位等持安心 毘缽奢那而為上首者。謂修慧位所修等引 由勝解思擇作意故淨修智見者。慧為方便。慧成滿故 由寂靜作意故生長輕安者。定為方便定成滿故 一分具分修作意故於諸蓋中心得解脫由無間殷重作意故於諸結中心得解脫者。五蓋九結。實通現種。現行相增。今偏說為蓋。種子難斷。相沈細故。今偏說為結。故說別斷 對治作意。攝無間解脫道 順清淨及觀察。近邊二勝進道。或清淨智。非四道攝 六隨念者。謂念佛法等。如菩薩地說 自然運轉作意者謂於四時一得作意時者。下相攝中。謂得第六第七作意時。離第九品染。無間解脫道 二正入已入根本定時。此前二時。是見道前方便 三修現觀時。由前方便。得入見道及與修道。修於現觀 第四時者。阿羅漢位 正得。謂無間道 已得。謂解脫道。   第三七作意與四十作意相攝。於中合以五門分別 一先辨七作意相。了相作意。能了下地粗相。上地靜相。此初作意。聞思猶雜。自此已後一向修相。數數思惟此粗靜相。數起勝解。名勝解意。由習此故。初斷道生。彼俱作意。名遠離作意。故諸上品煩惱。及粗重。皆悉已斷 次復欣樂上斷。見上斷功德。已觸少分遠離喜樂。為除惛眠。複數修習靜妙作意。以悅其心。名攝樂作意。如是行者。方便善品。所資持故。令欲界繫中品所攝。煩惱纏垢。不復現行 因此為欲審察煩惱斷與未斷。復更作意觀察。彼生隨順靜相。名觀察作意 如是行者。數數觀察。進修對治。為令欲界一切煩惱。於暫時間。得離繫故。此對治道相應作意。是初靜慮最後加行故。名加行究竟作意。由此欲界下品煩惱。一切不行從此無間證得根本最初靜慮。最初靜慮俱行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此中斷上品惑道。初起難故。二作意為加行。斷後下品。地滿亦難。非初修故。一作意為加行。前品無間。可有後品加行義故。斷中三品。不說加行。後品無間。可有前品解脫道義。不說斷前六。亦有解脫道。斷後三品。地滿入根本故。說第七作意。為解脫道。廣如對法第九。下第三十三說。此七作意。了相一種。通聞修慧。餘六唯修。了相作意。攝緣法作意故。緣法作意。是聞慧故 又三十三說。皆是上地故不通思。有義唯是修慧。然初猶為聞思間雜。體非聞思。三十三說。以初靜慮定。有七種作意。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定。當知各有七種作意。無色界中。無聞慧故。亦非未得根本地。初即起聞慧故。   二漏無漏分別。第八十說。皆通有漏無漏。   三有學等三分別。初及第七通三種。餘五唯初二。如次下相攝中說。   四四道分別。初二及第五。通加行勝進道。遠離作意。唯無間道。攝樂作意。通四道。加行究竟作意。通無間勝進道。第七作意。唯解脫道。此依二乘修習四道。後品所有加行無間等。皆前品勝進道故。菩薩不然。剎那剎那容具四故。義准應知。今依通離諸地了相勝解。故通勝進。引生無間。觀察作意。亦通加行。後品無間。是前品勝進故。說第六亦通勝進。通依九地辨七作意。實義如是。六十二說了相勝解加行道攝。遠離及加行究竟作意。無間道攝。攝樂作意。四種道攝。觀察作意。勝進道攝者。此依初離欲染。別離上染。加行道說。依容預勝進。不說後品無間。是前勝進道。故加行究竟作意。唯無間。觀察作意。依斷中品進修道。說唯勝進道。不說已後為加行道。亦不相違。第七作意。為解脫道義準可知。故論不說。   五次三瑜伽師相攝。一初習業。二已習行。三度作意。初習業有二種。一於作意初習業者。安住一緣。勤修作意。乃至未得。所修作意。未能觸證心一境性。二淨煩惱初習業者。謂已證得所修作意。於諸煩惱。欲淨其心。正勤修習。了相作意。已習行瑜伽師者。謂中五作意。已善修習。度作意瑜伽師者。謂住第七作意。超過加行方便所修住修果故。唯此三瑜伽師。二十八又說。順解脫分。名初習業。順抉擇分。名已習行。諦現觀後。名度作意。即顯了相在解脫。次五作意。在順抉擇。第七作意。在諦現觀後。若作此說。便以四十作意中有學等三。相攝文。違七種作意。皆通有學。初及第七。亦通無學。由此故知。三瑜伽師。別依位配。與七作意相攝義殊。兩門自別。不可以三瑜伽師。與七作意相攝。便顯七作意三位亦然。不可於此浪生分別。然三瑜伽師。二十八中。總配七作意。不依三位配七作意。如在非學非無學。具七作意。在有學位資糧道。有具七作意。先依世間道。進離染故。亦有資糧道。不修七作意。不修定故。加行道中。方具七作意。進離欲界九品染故。得現觀後。亦起七作意。進離上地染故。   辨七作意已。當辨四十作意相攝 了相攝緣法緣義者。此有二釋。一雲。了相通聞修慧。故攝二種。一雲。了相唯修慧。此說初起修亦緣於法。故說攝二。前說緣法。唯是聞慧。此說通修慧。前狹後寬。不相違也 了相勝解究竟果三通攝勝解真實作意者。了相通在初修。及無學一切初修。多唯勝解。無學等修。多是真實。勝解既為近加行道。理通假實。究竟果作意。在根本地中。一切時位假實理通 觀察作意唯攝勝解者。是中三品勝進道故。初假解修。不說通實。為後加行理亦通真 餘三作意唯攝真實者。為無間道多觀真故 此就前門就餘門者當知隨應者。此就前說七作意相與二相攝。就餘別義。了相多唯勝解。初起修故。究竟果唯真實。解脫道故。觀察作意。通勝解真實。能為勝進加行道故。餘四如前。故說就餘門當知隨應。不說七種皆與前別也 二種作意亦攝無學作意者。此依得果已數生厭離。故有了相。依斷煩惱道。說中五作意。無學已無。故不說有 觀察攝遍智者。觀察亦通加行道故 觀察作意雖攝有分別者。勝進道中。多起慧故。由此偏說。非無二分別。所作成辨。所緣作意 若就初門遍一切攝者。此依初思惟如此如此。乃至當辨如是如是。依修有為果。所成辨故。通七所攝 就第二門唯加行究竟果攝者。謂前第二緣清淨所緣作意。唯在佛果無為轉。依究竟辨故 最初勝解思擇作意皆所不攝者。此依最初思擇諸法。唯散心故。此唯思慧。故非七收 若最初寂靜乃至當知亦爾者。最初寂靜。即思慧位等持安心故。同最初勝解思擇。七所不攝 前六作意通攝一分具分修等者。有慧解脫。修慧非定。異生得根本定。未必修慧。究竟果作意。據勝者說。攝具分修。其俱解脫。修具分故 隨順作意初二所攝等者。隨順作意。厭壞所緣故。初二攝。對治作意。為無間道故。攝遠離加行究竟。及攝樂一分。攝樂作意。通四道故 順清淨作意唯攝樂一分者。是勝進道故。觀察作意。雖亦攝之。既合是勝進道。相易知故不說。   此就斷對治說若就所餘隨應當知者。此有二釋一雲。唯釋順觀察斷。未斷作意。唯觀察作意攝所由。依前中品斷對治勝進道說。若就所餘。後無間道之加行故。亦是了相勝解攝樂三攝。若就下品斷對治說。亦加行究竟果作意所攝。故雲隨應 二雲。通說前四作意。前來所攝。就別斷三品。斷對治增上義說。依餘具義。隨順作意。初二及攝樂觀察攝觀察。亦通後加行故。順清淨亦觀察所攝。順觀察斷。與未斷作意。亦通攝樂加行究竟果。攝義如前說。故言隨應 力勵作意皆不攝者。散思慧故 有間有功用運轉作意乃至攝樂作意所攝者。有間作意。二十八。說了相所攝。聞思間故 有功用作意者。二十八。說次五所攝。皆起功用故。此中以攝樂作意通勝進道。故略不說。觀察勝進同故。以加行究竟作意。能得自然運轉故。名自然運轉。非當時已能自然運轉。二十八。說唯加行果名無功用運轉故。二十八中。有功用名無間。對前有間故。自然轉名無功用。對前勢力者有功用故 思擇作意了相攝者。依初修門。多起慧故。非餘不攝 內攝作意勝解所攝者。依創無間內緣之門。非餘不攝 清淨作意觀察攝者。審察煩惱斷與未斷。順淨障故。非實彼攝。非正無間道故 廣大作意皆所不攝者。無住涅槃。悲智建立。二利廣行。非七攝故。七唯自利非廣行故 初遍行作意究竟果攝者。前遍行中有二。初謂佛世尊 第二一切攝者。謂諸菩薩。遍二乘修。有自利故 了相作意他所建立作意攝者乃至定為其緣者。一雲。了相通聞修故。他所建立攝。二雲。雖唯修慧為性。然亦外緣教生故。他所建立攝。   第二別明所緣差別中分二。初以緣即相。第二別明相。以此所緣是諸作意境。所以即相。俱定等境故。   別明相中。初明四相。後明三十二相 所緣相者謂所知事分別體相。分別體是能緣心心所。分別相是所緣相分。定心以此見及相分。為所緣故 因緣相者謂定資糧。謂無悔歡喜安樂等因 不守根門等四者。謂如前說。一不守根門。二食不知量。三初夜後夜不常寤悟。勤修觀行。四不正知住。下聲聞地廣說 沈掉亂相如名。即彼著相。體是無明為性。或是愛性。或見疑等一切煩惱性。   三十二相中有二。初別明三十二相。後與四相相即 雲何所依相謂分別體相。謂見分相分如次配之 雲何心起相等者。此有二相。一一切心起相。即次前說作意是一相。一切心生。由作意故。二第八心起相。謂十二支中心。緣於行。亦緣名色生故 雲何自相相謂自類自相者。謂五蘊。類各別 自相者。謂一一蘊。眼等自相別故 此中已出離於斷不修方便者觀有貪等者。諸出家者名已出離。此有二類。一類不修涅槃方便者。觀有貪無貪有瞋無瞋有癡無癡等。一類修涅槃方便者。觀略心廣心下心舉心。乃至善解脫心。不善解脫心。是不染污相。前三對觀。非必順出世故。後七對順出世故。或順定名修方便。不順定不修方便。非必出世 又釋不修方便者。謂無學人已得出離。更不修方便故。但觀有貪等三對心。若修方便者。謂有學人。觀略下等七對心。順無學出離故 雲何光明相謂如有一於暗對除或法光明者。前蓋食中。說有三光明。此即初二 住觀於坐等者。未來名坐。現在名住。從未來坐起立住故。即此現在。亦名為坐。過去名臥。坐方臥故。過去息滅。故立臥名 雲何入定相謂由因緣等者。前四相中。除應遠離相。此之三相。順入定故 雲何出定相謂分別體所不攝不定地相。雖定心散心體通分別。此散心體。定所不攝。不定地相。名出定相。或分別體。是無漏定所不攝。不定地相名出定相 雲何引發相謂能引發略諸廣博文句義通。此是聖自在通。以智言音自在。攝諸廣博文句。入一字中。以此一字。攝無量文句義。此通依定引發。名引發相。乃至引發一切功德也。   第十二卷   釋作意所緣中。自下第三通辨。文有其七。一修作意所由。二四緣入等至。三四無記根。四味淨定等差別。五四分定異。六次第超越入出。七熏修差別。   又即修習此作意時。厭壞所緣是加行道。捨諸煩惱是無間道。任持斷滅是解脫道。令諸煩惱遠離相續。是勝進道。   四因緣入等至中。文分為三。標釋結成。愛上靜慮等。四無記根四人得定起。此四種非必一人具能起四。愛即貪數。見謂見取。慢即我慢。疑即癡疑。此中先聞而起。是未得定先起四根。不是唯無記性。欲界通不善故 或得定已後起四種。方是無記。   見上靜慮中 如是入已能自憶念過去多劫遂生是見等者。由得定已。起四全常見。總緣世間非但約定。故非見上靜慮所攝。執此見不捨名為見取。然此文中。唯說能得淨。不說體殊勝。實遂難顯之。為勝易故。定等是常見。所依蘊故。亦見取境。此中愛緣上地。唯識具釋。未得定前我慢。緣此地生。同地而執。總緣五蘊。而方能故。得定後慢。緣彼地起。亦同地故。無別緣我慢。緣他地生。總緣者可爾。如唯識說。其疑一法。觀其文勢。唯修出世者起。緣聖諦疑故。據勝者說。理通餘有。於餘勝定。亦起疑故。未得定前性。通不善。若得定已後名無記根。是定煩惱。為根本故。起生煩惱愛味定。有二義。一通未至有。准上了相。既通聞慧。未至地散心。何妨染心未至地有。要得根本定。得自在已方起現前。二雲未至地無染。了相亦非通聞慧。如唯識疏解 其所愛味當言已出其能愛味當言正入者。所愛味定是淨定。已入過去。出於現在。其能愛味染污定心。在現在故。當言正入。此唯愛數深取所緣順退分定謂有鈍根順住分定謂有中根或利根性等者。此中但依四人成四。故此說根。非依一人而成四種。下第十三。說四撿行。經說依一人次第修故。道理亦有上根而下修退。亦有下根上修不退。其退分定。退其住分定。而染心相入出。既不勝進。亦不退下 順勝分定。定約別人。修定是利根。不與染心而相入出。第四亦爾 順抉擇分定。能生無漏。非勝分定。第十三說。四檢行經中。順勝分定。非退非住。唯是勝進。非趣抉擇。故抉擇即分。名抉擇分。分是支義類義。   此四種定。一辨行相。如文 二辨性。唯有漏善 三依地。通色無色。有頂亦能生無漏心故。然以義准。非上七近分。有第四分。不見與無漏心相入出故。初起不然。後起可得。故皆有四分。無文遮故 四初能生二。自及住分。住分生三。除第四。第三亦生三。除退分。第四生一。謂自類 五顯類異。順退分順煩惱。住分順自地。順勝分順上地。順抉擇分順無漏 六依起。下界起四。上二界唯三。無初。以不退故。   無間入等至中。漏無漏純雜三種。皆有四類。一純有漏。二純無漏。三有無漏雜 四類者。一順入。二逆入。三順逆入。四逆順入。此中但有初二。   超越入等至中。有漏無漏純雜三類超。各亦有四。此中辨唯有初二。文言通故。如是合有二十四句。上辨類別。何人能超者。此言超者。唯無學非有學。唯利根非鈍根 依界者。唯欲界。非上二。若起色界心出。可有聞慧。異熟生心。及通果心。今以非想地心出。出在何心。彼無聞慧威儀工巧。及通果心。非異地起生得善心異熟生心。業果者不異地起。准滅盡定出。緣三種境。觸三種觸。許緣內外有為蘊生。何妨欲界地。起有頂地異熟生心。非業果者。然相難知。由此應言。有漏無漏出。在異類名為出心。非要散位。若爾有漏無漏間入等。雲何住異類。今言住異。行相別類名之為出。或得起無記心。未乖理也。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 唯除如來等者。此據極自在超一切地者說。若七地以前。及波羅蜜多聲聞。亦能超二地乃至七地。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便從彼出。超多地故。六十三中具明此事 又依自在超一切地。謂佛及不退菩薩。餘人雖超。不能多地。若任運起。非超禪者一切皆得。如轉生九地。及大目揵連。故此不說。此明超故。   熏修中文有二義。初明雜修。後明修生差別。初文有二。初標後釋 熏有五類。一純有漏定熏修。謂生下四靜慮。除五淨居。如此下說。耎中上品修故。受三地果 二純無漏定熏修。謂八地已去變易生死。有漏定盡故 三有漏無漏雜修。即此所說。為於等至得自在故。及受等至自在果故。間雜修習。生五淨居等 四有漏定散雜熏修。謂阿羅漢。捨福命行。資命福果 五無漏定散雜熏修。謂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薩變易生死 此第三雜修中。有漏為兩邊。無漏一剎那。居中為修成滿。如五淨居業。異生身造種在身中。任運但能感下天處。由起希願熏修成滿。無漏定力。資昔業種。令勢殊勝。生五淨居故。非有漏而為中也。其力劣故。即與小乘稍不同也 又初一念有漏。是加行道。伏除定障。次念無漏。為無間道。正除定障。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故熏修滿。若以有漏為中。無漏為初後者。豈以無漏為加行。有漏為無間道耶。未後解脫為能資故。所資相順 若於是處時事能入諸定者。身所住依名處起定。明暗等時節等名時。隨緣何境名事 若有餘取者。取謂取支。有殘業潤生取生。便生淨居 等至果有二。初得功德果。後生淨居果。   修生生差別中有四。一生因。二染退善進。三修因處。四辨差別 既生彼已若起愛味即便退沒者。非上地中定可有退。由多愛味。損減壽命。名便退沒。此退生也。   此地五門廣分別中。上已三段解四門訖。下第四段。釋諸經宗要最後眾雜義。文分為二。初釋宗要。即解前說想標四門。靜慮解脫等持等至中後三種。由四靜慮前已解故。後第十三卷方釋雜義。雖此二段俱是釋經。諸門雜義各有別故。分成二種。初中分二。初標下說。後隨別釋。別釋中有三。一解解脫。二解等持。三三摩地已上是。三解等至。五現見三摩缽底已下是。初門有四。初釋解脫。次釋勝處。三釋遍處。後總聊簡。雖勝遍處准前標說。在等至門。今依修生次第故。次解脫而便明之。前以隨他雜起引生。或隨勝義故。離解脫入等至門。解脫除障最為勝用。故別門標。今以初修次第必爾。故便明之。不相違也。   八解脫以十門分別。文中有三。一列名。二釋總名。三辨行相。   列名者。一有色觀。諸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解脫。五識無邊處解脫。六無所有處解脫。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八滅盡解脫身作證具足住。依俱捨二十九雲。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想觀增故。立想觀名。內未伏除。見者色想。名內有色。但觀外境。名觀外色。大乘不然。未離色界欲。或雖已離見者色想。安立現前名有色。通觀內外名觀諸色。   內無色想觀外諸色者。彼小乘說。內已伏除色想。名內無色想。唯觀外境。名觀外色。今此論說。已依無色定離色界染。名內無色想。即此諸色。已出染故。名之為外。觀此為境。名觀外色。上二言觀者。於諸色中。為變化自在故。意解思惟。顯示彼想故。解脫者。謂能解脫變化障故。依對法說。內謂內身。已依無色定。伏除見者色想。名內無色。與此不同 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者。淨者。謂第四靜慮中。離八種障。捨念圓滿清白名淨。此觀通觀淨不淨境。顯揚說。淨者一向意解思惟淨妙色者。隨轉理門。或依彼觀相待相入故。後成一味淨色為論。對法論說。於內淨不淨色。展轉相待等故 解脫者。謂能解脫淨不淨變化生起煩惱障。此即變化時加行功用。名為煩惱障礙心故。前二解脫。隨於一事變化之障。此所解脫淨不淨中所有。變化加行功用極自在障 身者。意身 作證者。由於智斷得作證故。諸根得境唯身根親。合身與證名。前二解脫。意解思惟尚疏遠故。與其觀名。此第三解脫。除障最勝名身作證。故對法說。此八種名聖住。諸聖所住故。然諸聖者多住第三第八。此二勝故。於二界中。各在邊故。世尊經中。說身作證。於色無色障斷無餘。證得轉依勝餘六故 具足住者。是第四靜慮根本圓滿。第八亦爾。有頂圓滿。餘名可解。   論。釋名中。但釋通名 前七解脫於已解脫生勝解者。七所觀法。要離彼地煩惱障染。方始修作。名已解脫。今觀彼境。為除定障。起神通功德。而生勝解。故名解脫 第八解脫棄背想受者。前遠無間道。雖滅想受障。今方得名解脫。正起解脫時。但暫棄背想受。立解脫名。非時方始解脫定障。先已離故。   第三辨相中。唯辨七解脫。後等至門方釋第八故 謂生欲界等者。釋有色義。此說初修未離色染。若已離者。見者色想安立現前。名為有色 彼於如是所解脫中而生解脫者。釋解脫義。其所觀色。於欲界欲所解脫中。已得解脫故 即於欲界諸色以有光明想作意思惟等者。此明觀義。不同小乘作不淨想。今此說觀光明想故。有二因緣故。名為有色。一生欲界得色界定故。二於光明而作勝解故 欲界諸色於諸勝處所制少色等者。此答所觀色即勝處境。初勝解想而觀之故。若好若惡等者。此答行相。前三解脫。引勝處遍處諸聖神通。後四解脫。隨應能引無諍等功德 謂生欲界已離色界欲者。此釋內無色想義。先依空處定。已離色界染故。顯揚論說內無色想者。依無色定。意解思惟故 無色界定不現在前者。釋觀外諸色義。無色不能觀諸色故。依色界定現觀外諸色故。無色定不現在前。上說未得無色定。未離色界欲。外觀諸色。名初解脫。已得無色定已。離色界欲。觀外諸色。名第二解脫者。此依初業說。由俱解脫者。定得初解脫故。若先不入無色定。未伏除見者色想。作光明想。而觀諸色。是初解脫。若先入無色定。已伏除見者色想。不思惟光明想。但觀外色中好惡等。是第二解脫。故此中言又不思惟彼所想之明想。觀漸成故。但於外色而生勝解。由此俱解脫者。亦成初解脫。故對法解初解脫雲。於內未伏除見者色想。即初習業者 或現安立見者色想。即業滿者。俱解脫等所起解脫。於其內身。雖已離欲。安立色想。而現在前。觀於外色故 彼釋第二解脫雲。謂內已伏見者色想。是初業者。或現安立見者無色想。是業滿者。俱解脫等所起解脫義。准前說 又不思惟彼想明想但於外色而作勝解者。釋觀義。若於是色已得離欲說彼為外者。即此已離染色。以出染故。名之為外。觀此一切諸色為境。名觀外色。不唯觀外塵名觀外色。若准對法。內身名內。外塵名外。觀塵為境名觀外色。彼說內外。二義乍同小宗。依無色定。離內色染等。與彼差別。上二解脫。依俱捨說。初二靜慮。能除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彼不淨觀可作是說。今作先明想等。顯揚第二十說。此二除變化障。為於變化得自在故。修二解脫。變化既通四靜慮有故。初二解脫。通依四靜慮。同成實論。仍在根本。非諸近分地。彼忻趣修。都無通果。此容預修。有通果故 淨解脫中已得捨念圓滿清白者。此釋淨義。一剎那中離過名清。相續離過名白 以此為依修習清淨聖行圓滿由此名淨者。下以三義。釋此淨名。此淨解脫。唯第四定。此中說得捨念淨故。復已超過諸苦樂故。亂動靜故。善磨瑩故。餘地不然。故唯第四根本。非近分。此亦內無色。而觀外色。由前已說故此略之 次四無色解脫。皆已離自地欲。依根本地。重觀自境。思惟勝解。令障更遠。引生勝德。立解脫名。然今論文。空識二解脫。言離自地欲。後二不言離自地欲者。無學身中影略而說。准前應言離自欲故。若依有學等。得不要離染。故此不說 又空識處。言思惟自地者。由彼二名自地為稱。無所有處。以識無有。為自地名。故於識處。思惟勝解。有頂解脫亦然。下之三地。名想生處。遍於此處思惟勝解。唯在根本非近分地。上已依論三門分別。   四出體性者。七十三說。五法之中。世間出世間正智為自性。有漏者。分別中世間正智攝。無漏者。即無分別智後得智攝。唯慧為性。緣色非色及真如境。離諸定障。引生勝德。非餘能故。若相應體。初七四蘊性。眷屬五蘊性。第八解脫。二十二法。滅盡定。以厭心種子。為自體故。   五所緣境者。初二解脫。以顯色相及真如相。為所緣境。第三解脫。以攝受相及真如相。為所緣境。攝受相者。於內淨不淨色。展轉相待。展轉相入。展轉一味。如對法說。次四解脫。各以自相及真如為境。初三解脫。以色無色為境。次四解脫。唯無色為境。為斷此二障。起此觀行。第八解脫無所緣也。   六凡聖得分別。有義。初七解脫。通凡聖得。第八解脫唯聖得。無漏故。七十三說。異生聖者。同得初三。然有差別。內外二道。通得無爽。除變化障得自在故。然瑜伽第十五雲。初三解脫。於一切色得自在故。便能引發諸聖神通。不與一切異生共有者。彼論自說不還阿羅漢所作。不說異生不作初三 次四解脫。對法論說。聖之弟子所得能順無漏。是清淨性。方名解脫。解脫愛味故。外道依無色。多生愛味。執為涅槃。故由此變顯。不簡前三。唯聖弟子得故通外道 有義。唯前三通內外道。凡聖皆得。論唯說此異生得故。後五唯聖得。論說聖之弟子。不說異生故。   七離障差別。顯揚二十說。對除六障 一變化障。初二所除能變能化。由觀光明殊妙無礙。及為少多等得自在故 二最極現法樂住障。第三所除。對法論說。能斷淨不淨色變化障。及於此中煩惱生起障。此障即於淨色變化加行功用。與不淨色變化相違。體即硬澀無記之性。名為煩惱 三往還障。第四所除。由空諸色。無障礙故。為方便已入色四定根本之地。往還自在 四引無諍等勝功德障。由識所除。彼諸功德。體即識故。此為方便已起第四靜慮。發諸功德 五諸漏及有障。漏。謂煩惱。有。謂有頂。此即無色惑苦二法。由第六第七解脫所除。第六解脫正能除之。第七解脫除已令遠。六寂靜最極住障。第八所除。滅定寂靜極勝住故。第十五說。後五解脫。唯言能引想受滅等至者。依成滿位。亦不相違。   八依身起者。後五解脫。三界身起。許無色界起滅定故。初三解脫。有義唯欲起。由教力故。瑜伽第十二雲。由二因緣名為有色。謂生欲界故。有義不然。通二界起。初修解脫。遍處為果。必在欲界。如前道理。後成滿時。遍處為因。解脫為果。何妨色界亦得後起。豈生色界不得名有色。而不修通耶。   九二得者。在佛及麟角身中。八皆離欲得故。在餘身中。皆加行得。要離彼地染後方修得故。   十有無漏。在佛身皆無漏。在餘身中第八唯無漏。餘七通有漏無漏。通是世間出世間二智為體故。下第十五處當廣辨。   八勝處略以五門分別。一列名者。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若好。若惡。若劣。若勝。於彼諸色。勝知勝見。得如實相。二內有色相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色多。此後三種若好惡等言。皆如初說。後四勝處。皆內無色想。然觀外諸色。青黃赤白四種有異。   二出體者。對法顯揚俱作是說。初二勝處。初解脫所出。次二勝處。是第二解脫所出。後四勝處。第三解脫所出。淨解脫中。初之二想淨與不淨。展轉相待。展轉相入。如是展轉。總一切色合為一味清淨想解名展轉一味。故後四勝處。第三解脫所出。故此八體。即前三解脫也。   三釋別名者。內有色想內無色想等。如解脫中說。前解脫中。有色不言內。今言內者。前以設雖於內身見者色想。安立現前。未離色染者。以一切色染皆未離故。但言有色而不說內。即以此一切色。而為境界。起光明想。未出色染故。名觀諸色。或通觀內外色。不可名觀外色。今此勝處。唯觀非根色。不觀根色。內有根色故。名內有色。與前差別。餘少多等如文自釋。   四依境分別者。後四唯緣色處顯色。其形色無體。顯色攝故。假顯無體。唯四實故。故唯觀四。前四所緣。聲香味觸所依聚色。以初二解脫。緣光明相及劣勝故。即初四勝處。觀顯假色。光明乃是假顯色故。由體清明。順於變化。故偏觀之 第二解脫。緣一切色處故。第三第四勝處。亦觀於彼一切色處。若少多等。然以有情非情形量小大內外別故。分成少多。故依有色及與無色。各緣二境。分成四種。故諸勝處不減不增。故對法說。少色者。有情數色。其量小故。多色者。非情數色。其量大故。顯揚論中。唯依資具非資具。分成少多。今此論中。以有情及資具。合名為少。宮殿等名多。形量別故。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好惡劣勝等。依小多色之差別故。故不別立。然在欲界。初四勝處。具觀四塵同聚色處。在色界中。唯觀聲觸同聚色處。准初二解脫。唯觀色塵。故初四勝處中。但觀色境。論說劣色者。謂聲香味觸不可意色者。此說欲界有聲等所依。同聚之色處。名劣色等。是初四所觀。非聲等四。是勝處境故。此論雲。此四顯色。有情資具宮殿等攝。謂好惡劣勝四名顯色。即前少多。是情等色。故非聲等。由於色處折伏自在。於餘四塵。亦能變化。或初二解脫。初雖唯觀色引生初四勝處。勝處起已。復觀四塵。折伏自在。引生解脫。後成滿位。復唯觀色光明等境。能為變化。故顯揚雲。由三解脫故。得勝定自在。由得彼已。方說勝色自在成就。此以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又雲。此八勝處。與修三種緣色解脫。作所依止。此以勝處為因。解脫為果。初修後滿。有差別故。論雖說雲此四顯色非色處。顯謂聲香味觸劣勝之色。所觀明顯名為顯色。非但以色。亦以真如為所緣。七十二雲。思惟色真如相故。得勝知見。異生不爾。   五問答分別者。問前三解脫。與八勝處。有何差別。俱捨雲。前修解脫。唯能棄背。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或終不起 今釋。初修前三解脫。除二種障。由此能生勝知勝見。故名勝處。修成滿者。由八勝處。勝伏所緣。能令初三解脫清淨。是謂解脫勝處差別 問何故解脫遍處。通觀色非色。八勝處中。唯觀諸色。答離障遍觀色非色等。勝伏境時。色相難勝折伏。好惡難勝伏。故色勝伏。已於無色中。亦得自在。故以難勝。唯立色勝處。餘門如前。初三解脫。論有二門。一釋總名。二解別相。餘勝見等諸差別義。皆廣如對法十三。顯揚第四等說。文分為二。初解勝處名。次別解少多等義。處者是所緣。勝者能緣。初文有三。初標。次列。後顯差別。   第三遍處。以六門分別。一釋通名 於勝解事者。釋處義。隨應即前解脫等境故 生遍勝解者。釋遍義。此假勝解作遍想故 二列名者。謂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處識處。如經言。謂地遍處。一能解了上下及傍。無二無量。如是乃至。識遍上下及傍。無二無量。此中唯釋無二無量。餘如顯揚第四等說 三癈立者。論自誠說。瑜伽又說。然由所依真如遍滿。能依色非色亦復遍滿。能依色中所依造色遍滿故。能依造色亦遍滿。唯說能依中實顯色遍滿。不說假顯形亦遍滿。唯說所依實觸偏滿。不說能依假觸亦遍滿。既說所觀色境空遍滿。亦說能觀識境遍滿。餘非遍滿故非遍處。然涅槃經中。第三十一說。除火取無所有處所者。事火外道以火為天。說火體遍。便增彼執。故對彼機。除火遍處。無所有處。有觀察時。觀識遍。無少分所有所無境遍。亦名遍處。今諸論中。依極自在。已方修遍處觀。無少所有境。非必觀所無識遍一切故。不立遍處。佛於彼假名。於此實說故 第四所緣境者。七十二說。又十遍處。由勝處所緣力。應知其相差別者。此用大種及真如相。為所緣。若不爾者。所依不遍。能依亦應不成遍滿。由真如境極遍滿故。能依亦得成遍滿名。又空識相及真如為所緣。不但唯以有為為境。今即以色處觸處四蘊及真如為所緣 第五出體性者。俱捨雲。初八遍處。唯從第三解脫所出。後二遍處。即彼二解脫。今者初八以慧。後二四蘊為自性。初八遍處。善清淨故。能引真聖解脫神通。及轉變神通二通。雖依四地而有。不可隨應從初三解脫。勝滿唯第三。故此論雲。如是有色。諸遍處定。色界後邊故。從第三解脫所出。理同俱捨。乃先通途 第六問答分別者。勝處引生遍處方起。何故勝處無後二初四。答勝伏所緣方生遍果。果法勝故。加因六種。勝處唯依伏殊勝境。不說所餘。遍處用勝者。此下文說。引生神通等故。勝處劣者。唯勝伏所緣。不能引生廣功德故。所餘門義。如解脫應知。六十二說。修十遍處。能為五事。如彼廣說。   第四總料簡中有三。初釋解脫勝處遍處次第。次解遍處作用。後以喻顯三法次第。此諸次第略有三義。一隨轉理門。即此門是。二依真實理門。六十三說。勝處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顯揚第四說。由諸勝處勝所緣故。由諸遍處。所緣遍故。能令解脫清淨應知。二雲真實理中。一初修行門。即此文是。二後成滿門。即餘文是。三雲。一依如量智修門。即此文是。二依如理智修門。即餘文是。先依世俗智。起勝知見已。次依如理智。是入遍處解脫 勝解神通者。隨所意解。皆能稱遂。遠作近解。屈申臂頃。至色究竟等 轉變神通者。轉換舊形。而作異相。又勝解通意解思惟轉變神通。能成實事。   前釋經宗要中有三。下第二解等持。別列有十一。下解十門。闕第十一。如前已釋。   三三摩地中。文分為三。初別明三摩地行境別相。次明三摩地行別境同相。後釋先後次第妨難。初之一門。安立諦行。其第二門。非安立行。初之一門別相行。次之一門通相行。是謂差別。就初文中。初標空三摩地行相。   當知空性略有四種下。總釋空性差別。顯揚第二說雲。空有二種。一所知。二智所知者。謂眾生及法。遍計所執性中。此二無性。及彼所餘無我有性。於諸法中。所執性無。即是無我性有。無我性有。即是所執性無。即以此中有及非有無二之性。名所知空 空智者。謂緣彼境如實了知。彼論意說。所執法。有情空。及真如空性。俱名所知空。觀彼無時。見此有故。證此有時。見彼空故。有空無二。俱名境空。此說空行所證所空。能觀彼心即名空智 此中所言。謂於遠離有情命者等。即所觀中所空空境 心住一緣。即彼空智。此依三乘通所觀空。但言遠離有情命者等。唯說人空不說法故。唯說所空不說所證空。彼說無二。有無雙彰。此說所無。不辨真有。故不相違。   總釋空差別中。有兩番釋。初依無學者四種空性。後陳有學者四空差別。然四空中。初所觀察空。正是觀境。後之三種空。成滿位。因空所除假名為空。由觀察空。空無所執。後三不爾。故假名空 彼果空者。謂空滿位。由觀空故。煩惱皆滅 內空者。由觀空故。內計執滅 外空者。由觀空故空無慾愛。   有學者四空差別中 又修行者者。謂諸凡聖有學。由彼果空 或時作意思惟外空等者。此說由希彼果空故。思惟外內二境為空。或由觀察所執空故。思惟內外二種俱空。   由此力故心俱證會者。由希彼果空力。及由觀察空力。於內外空。俱能證會。能證會已便彼果空。及觀察空。二種圓滿。今此即顯空無我行名為空行。空無有情。及法我故。我性我用我體我義。二俱空故。隨其所應。名空無我。   無願中。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者。此說三界五取蘊法。名無願境。心住一緣名三摩地。顯揚亦言。無願有二。一所知。二智。正與此同。即以無常及苦並集四行。名無願行。此以無常苦果行。攝因行故。   無相三摩地中。初釋行相。後釋彼經。謂即於彼諸取蘊滅。思惟寂靜。是無相境。心住一緣。是無相三摩地。顯揚論說。無相有二種。一所知。二智。所知者。謂即所知空境。由此境相。一切諸相之所不行。智如前說。此說前空境中。真如空相。諸相不行。名無相境。即是此中諸取蘊滅。不說所執空名無相境也。前說因證彼空。所空所證空二俱名空。今但說所證空。名無相境。故與前別。即滅四行名無相行。道諦四行。非三等持 何故無願無相。說心三摩地。空不說耶。答此觀有故。稱作彼心。彼觀空故。一切俱遣。空不說心。餘二說有也。   後釋彼經中。文分為三。初釋不低不昂。二釋方便方便果。三釋曉了曉了功德 違順二相不相應故者。緣違境心低。緣順境心昂。今無二相名不低昂 又壞世諦違俗境名低。執心存立順真境名昂。無相行離二。名不低昂。此不壞世諦。即不思惟一切相。不厭不壞等名不低。此於無相界。正思惟故。不順堅執名不昂。   方便方便果中。初釋方便。後釋 彼複數數自策自勵下。釋方便果 相謂境相。此有二重。一有漏名相。無漏名無相。二有為名相。無為名無相。若依初義。諸後得智。以後義或及初義為本質。行名無相。行即滅四行。或道四行。若依後義。無分別名無相行。翻此二名有相行 此方便中。於彼諸相未能解脫者。在有漏位。未解脫有漏相故。故隨相識。於時時中。擾動其心。此數思擇。方能取得無分別智果。解脫有漏一切隨相。名方便果。於此解脫。又善解脫故。任運而住。名極解脫。即通根本後得智二位 曉了果。曉了功德中。煩惱斷。及滅諦。名曉了果。現法樂住。及道諦。名曉了功德。謂無相行之所曉了。即道諦四行。亦無相行前後兩文寬狹有異。   若於此處無有彼物等者。此第二段。三摩地行。別境同相。依一真如觀具三義故。   何故此中先說空性等者。第三段。釋三次第。此意問言。苦四行中。先說無常苦。後說空無我。今於此中。先說空行。後無願行。方說無常等。豈不相違。此意答言。十六行中。先無常者。見道已前。先觀無常乃至無我。入真見道。依此前觀故。先無常後說無我。入見道後。初證無我。後於三界。方不願求。無常苦觀。方得清淨。故此等持先說於空。次明無願。故此次第兩義不同 又問何故此中。先陳無願。次說無相。顯揚第二。先說無相。後陳無願耶。答此說要於三界。先不願求。方於無相。圓證清淨。故先無願。後說無相。初證二空無。即達無我有故。於空後即說無相。方令無願圓證清淨。此依後時無相圓滿。彼依初時無願圓滿。故不相違。   此三三摩地。諸門分別者。八門分別 一名差別。七十二。及顯揚第二說。若無差別總說為空。無願無相。通聞思修所成為性。有漏無漏。若定若散。唯善非餘。加行非生得。若言空無相無願三摩地者。唯修所成。有漏無漏。唯定非散。若言空解脫門等者。唯是無漏修所成慧。非散聞思等 二釋別名者。空者。生法無我性非有。無願者不願求。無相者。佛地論第一說。離十相。色聲香味觸男女生老死。涅槃經第十三。說十三相。於此加三苦樂捨相。三摩地義如前說 解脫者。離縛義。或由緣此離諸諦縛。或由起此證無為解脫。依此二義。解脫之門。名解脫門。或體無漏。解脫即門 三出體性者。唯以等持而為體性。雖聞思位有彼俱。等持勝故。或以定慧而為自性。於解脫中。此二勝故。相應四蘊。眷屬五蘊 四三智相攝者。俱通三智。通聞思修世出世智故。加行後得二智理通。次前文中。說境同行別。故根本智亦具三行。義別說三。非三別時起 五十六行相攝者。略有八門不同 一依小論。謂空攝二行。無願攝十行。無相攝四行。此說不於有為願求故 二依瑜伽。次前文曉了果中。空如前。無願六。無相八。又七十四。釋三性中。由遍計所執性。立空解脫門。由依他起性。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立無相解脫門。唯識亦言。隨相各一。空無願相如次應知 又說無漏心等。容二性攝。眾緣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攝。故道四行亦通無相 三依此初文。道四非三攝。二十八亦言。所知有二。有及非有。依非有立空。有有二種。一有為。二無為。三界所繫名有為。依立無願解脫門。諸涅槃名無為。依立無相解脫門。故知道四。非三所攝。五十五亦言。空攝二行。無願攝六行。無相攝四行。道諦諸行。是清淨因。非三門攝。非有漏故。非無願 四依顯揚第四說。三門如前。五十五說。然道四通三行。彼雲。緣智空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空行。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緣智無願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願行。此意說言。緣空道作空行等。即是空無相無願行。故道四行理通三門 五依七十二。空攝十六行。謂苦集滅道各四。皆無我故。彼雲。五法中相通三種。真如正智亦空境故。無願攝八行。苦集各四。相通三種。一切有漏皆不願故。名及分別。是空無願境故。無相攝四行。雖於相等亦有無相行。唯觀滅諦故。即六十九說。空解脫門。攝八智法類。四諦並盡無生。無願攝六智法類。苦集並盡無生。無相攝五智法類。滅盡無生智 六依八十六。十六行皆空行。苦二行是無願行。謂無常苦滅四行。是無相行。彼說。由三解脫門增上力故。建立四種法嗢拖南。依無願。立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依空。立一切法無我。依無相。立涅槃寂靜。依四略集。故作是說。不違餘門 七空非十六行。緣二我無。非緣諦故。無願攝十二。無相攝四。或無願攝八。無相亦八。依他圓成。兩門體故。七十四說。三解脫門。如次。觀遍計所執等故。八十六行皆通三行。一無分別智中。義說十六行。義說三解脫門。互相攝故。即此前說行別境同。唯識亦言。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三性相攝。理實皆通故。如是略說。八文不同。所望義別。理不相違。諸有智者。更矚異文。應隨義釋。不勞彈詰 六依地分別者。有漏者。十一地。謂欲界。初近分。中間。並八根本定上。七近分。非有此觀。行解狹故。無漏者。通十地。除欲界 七依身份別者。有漏無漏二十六行。通三界身。並容得起 八重三等持。雖無文說。理亦通有。然非唯無學不時解脫起。異生有學。亦能起故。不唯有漏。亦通無漏。故顯揚第四說。道諦四行。通三解脫門。即三等持重緣之行。是無漏故。如理應知。今此論文。自列三別相。及釋前後妨難不同。並前合以十門分別。   論雲唯除無漏諸三摩地者。此說感生。上地三摩地。無漏不生故除之也。   第三段。釋小大無量三摩地。文有三。第三釋無量中。文有四。初釋無量義。次釋修無量方便經。三釋四無量行相差別。四釋無量差別經。   此中大心三摩地者。即第二段。釋修無量方便經。中復有四。初總牒經。次釋無量三摩地等義。三釋勝劣唯二等義。四釋初二定等光明差別。其無量者。即是大心。前方便名大心。後成滿時名無量 想諸天光生勝解等故者。此說菩薩等。先得初定。欲令極淨四無量滿。更修此因。初修光明遍一樹下。名之為劣。後乃至大地大海邊際。名之為勝。三釋勝劣唯二等義。有四重。初釋作意得成唯二。謂隨勝解分齊施設故。如一樹下勝解分齊。作意施設名劣。乃至大海邊際。作意施設名勝。如是展轉。乃至一州名勝。皆由勝解施設分齊二。作意二故。定成唯二。定成唯二故。第三所感果法行成唯二。行成唯二故。第四於當得果施設有情。勝劣成二。   第三無量行相差別中。如菩薩藏經第七。涅槃第十五。十地經第五。瑜伽第三十四。顯揚第四。對法第十三。佛地論第五等釋。至菩薩地中。廣明門義。   於三有情中。別起為初三。總緣為後一。於無苦無樂。與樂作意者。慈悲喜三。如次配也。   總於此三欲與樂等為欲令彼不樂思慕不染污作意等者。此釋捨行相。即以前三有情為境。無苦無樂有情。癡增上故。多樂思慕生死苦集。迷於境界。先與樂已。今欲令彼不樂。思量樂慕。迷醉生死苦集。捨其癡故。有苦有情。多生瞋恚。先拔苦已。今欲令彼不生瞋恚。有樂有情。多生貪慾。先不生嫉。樂其不離。為欲令彼不起貪慾。於三有情。勸捨三種。起此不染污作意。四十四說。菩薩即於無苦無樂有苦有樂三種有情。隨其次第。發起遠離癡瞋貪惑增上意樂。普緣十方。是名為捨。顯揚論說。慈以無瞋。悲以不害。喜以不嫉。涅槃亦言。慈除奪命瞋。悲除鞭撻瞋。喜除不樂。大智度論說。前三種無瞋為體。與此論同。俱性無瞋故。涅槃又言。慈斷貪慾者。慳樂不與說名貪慾。緣自樂生。斷眾生命。說名為瞋。今不斷命。說名無瞋。無貪緣樂生。無瞋緣有情起。故修慈者。定斷貪瞋。前第十一。及顯揚論。涅槃經。皆言捨除貪慾瞋恚。無貪無瞋二法為性。下第十四。捨除貪慾。大智度論說。即無貪。此及三十四中。三善根為性。智度論等。依緣捨己樂。施與他人。故體無貪。涅槃亦言。自捨己樂。施與他人。是名大捨。順違二生。多起貪恚。平等勸除。相增說捨。涅槃經等二法為性。法界有情。總為三聚。平等行捨。故以三善而為自性。各據一義。理不相違也。   第四大段。經言以慈俱行心等者。釋四無量差別。經文有三。初釋通經。次問答辨因釋別經。後結成聖行。初文有十句利益安樂 一切無量所顯示者。四無量中。皆有二故。四十四言。初三安樂後一利益者。彼說初三與世間現益。名安樂。後一與出世後益。名利益。故二差別。此依四種俱。能拔苦與樂。並通能與智福小大果故。俱名利益 無怨無敵無惱害。意語身業。如次配之。   然問答因釋前經中。此說四無量。三乘外道通修。唯依色四靜慮。行相寬故。慈憶念第三定。悲憶念空處等。而修習之。非入空處等定。修四無量。若諸菩薩。廣慧聲聞。依見色心了一切法。修四無量。理雖不遮。未見誠說 無所有處無漏心地最為後邊者。此依明利斷惑無漏。非遊觀者通有頂故 如是一切皆是聖行等者。依殊勝行唯聖能修。若無漏者。覺分俱行。若有漏者。二乘等起。覺分前後。有用俱行。引覺分覺分引。由此亦名聖行。   一分具分修中。文有二。初別釋二修。後釋定難。初一分修。思光明相。如初解脫思惟色相。如第二解脫。具思惟二。如淨解脫未成滿時。   釋定難文有二。初標。次釋。釋文有三。初問答詰難。次此中最初下。別釋十一難相。後如是諸難下。結成障相。因緣者。定所依因。定所依緣。即修定方便等 十一難者。一疑生顛倒難。於光明相不善知故。便覺有疑是也。初見光明不善知故。此是何光。從何所生。故疑倒故 二方便緩故有不作意下。是不欲作意難。不欲作意觀前定境光明相故。亦名無念定相難 三由不善守根門等故者下。粗重睡眠難。亦名貪等煩惱難。不守根門故縱馳散。身起粗重。多習睡眠。或由不守根門。生貪等惑 四惑多覺悟便增睡眠等者下。多生思覺難。亦名不定難。由多思覺增行惛睡。不見定境眾色光明。數睡長養。見眾色故。   五為此二事極作功用等下。增減不等難。精進太過力便不達。退生疲極所欲不成 如急捉持釋鸚鳥者。如捉水。飛鳥。急捉即疲極。緩捉即飛去。其性懆急持之甚勞。偏以為喻 六彼唯思求光明之相等下。粗生喜躍難。思求光明更便見色。光明與色一時俱見。希一得二。故生粗喜 七遍於諸方欻然並見等下。遍生怖畏難。卒見捉風繞身遍生惶怖。遍見不祥之相。恐怖遂生 八彼於行時或復住時下。異境相生難 九或復因其所修習定等下。有慢想起難 十或多言論或久尋思下。多語尋思難。以言為因。多尋思故。身疲倦起。名多言難 十一若以定生光明之相等下。更思異境難。亦名不取定相難。成實論第二十二卷定難品中。亦說十一種難。名字次第。體性行相。與此稍異。義配應知。   結中。隨其所應障及因緣相者。障光明及色等境。名障所緣。障修方便。名障因緣。如前思准。   第五大段。三受俱定。隨彼地增。自餘地非有。   第六大段四修定中。初為得現法樂住方便道中等者。四根本靜慮。名現法樂住。為得此故修近分定。又根本地。未圓滿清白。修諸根本定。令得圓滿。通以有漏無漏善定為體。   為顯修習未曾得定等者。此釋難言。諸四近分及根本定。皆初修定。何故經中唯說初靜慮前方便道 故今釋言。為顯修習未曾得定。初現法樂住。未曾得故。若修上之三地。曾得種類。故略不說。俱捨二十言。舉初顯後。理實通餘 當知此在能發天眼前方便道所有修定者。此第二修定。唯以四根本地修天眼通。前加行道。及無間道所有修定。此通有漏無漏 能知諸天如是名字等者。依勝趣說。實通見諸趣。有乃至廣說言故 謂得諦現觀預流果向方便道中所有修定等者。預流果向。謂真見道及相見道。前十五心皆名分別慧。為得此故。煖頂忍世第一法。加行道中。所有修定。為此修體唯是有漏為性 或為修習諸無礙解者。其無礙解名分別慧。依四靜慮等。修此方便定。是此修定體。通有漏及無漏 謂阿羅漢果方便道中所有修定者。阿羅漢果。諸漏已盡。金剛喻定。及加行道。為此修定體。此中第三與小乘異。彼說修三界諸加行善。得分別慧。分別慧體通聞思修。故成差別。初修定果現法樂住。於八定中最殊勝故。偏說為得此立初修定。前五神通。凡聖俱得。勝知勝見。唯屬天眼。導生勝故。為得於此偏立修定 初入聖位唯預流向。其果圓滿唯阿羅漢。為得初後二時勝果。偏立第三第四修定 阿羅漢果即漏盡通。雖一來不還二果之向。亦有初得。謂超果者然非決定。故略不說。   第七五聖智三摩地中有三。初標引經。次陳五智。後別釋經 自體智者。明諸無漏智之自體 補特伽羅智者。聖人所得。非凡所成。此智約人顯之。名補特伽羅智 清淨智者。除煩惱故。漏不能漏故 果智者。現法得樂住。當來得涅槃故 入出定相智者。善入出定。無忘失故。   別釋經中。有十四句 聖。無染。無執三句。是自體智 非凡所近。是聰叡所讚。是諸聰叡同梵行者常不呵毀三句。是補特伽羅智 寂靜。微妙。得安穩道。證心一趣四句。是清淨智 現在安樂。後樂異熟兩句。是果智 正念而入。正念而出兩句。是入出定相智 證心一趣者已得無尋無伺地故者。據得滿智位。此無漏定後樂。言異熟者。近資有漏得異熟果。遠得涅槃。借異熟名。通稱異熟智。體是一行相分五故。前說言五行相智。唯善無漏。名五聖智。成實論第十九卷。廣明此智。引經少別。義不相違。   第八聖五支三摩地者。四靜慮中。諸賢聖定。各一為四。審觀安立。斷除結縛。所有聖定。為第五支。成實論中。四禪合為三支。初二禪喜相。同為一支。第三禪以離喜樂為一支。第四禪清淨心為一支。依此三支。能生明相觀相。是明相與觀相為因。能壞裂五陰。觀五陰空。故名觀相。此即依四定。別起人法二空觀。分為兩支。此五觀。能至涅槃名為聖也。文分為三。初標五支總引經。二別列五支經釋。三問答五支定相。   別引五支經釋中。釋初支有十六句。初六句是法說。次十句喻說。初法說中。離生喜樂一句。諸靜慮不同。餘可通有。定生喜樂。已離喜樂清淨靜慮。是四靜慮差別性故。如前已釋。由餘五句可通有故。由此後諸支中。更無法說。但釋喻說有異 譬如黠慧能沐浴人或彼弟子等者。西方沐浴。有容沐浴人師及弟子。故以為喻 銅器瓦器或蚌蛤器者喻為離欲生喜樂故教授教誡者。如沐浴時以銅器等盛灰澡豆細沐浴末。今以言教。猶如彼器。教之所詮。能順於彼出離尋等。諸善淨行。如彼灰豆細沐浴末。此即無間道。以水洗灌即解脫道也。尋清淨故 沐浴搏者。西方浴訖。以餘甘子。切碎暴乾為末。以生胡麻香油和之。令其潤膩。不硬不耎。方以塗身。取其香潔潤滑光淨故。沐浴搏。即乾甘末。此喻行者未得定前。當乾粗重 帶津膩者喻喜和合香麻。謂得定後。喜資潤身如以油和。   第二喻有六句 山者。高義。出初禪故 尖頂者。至一味 勝解者。高山頂尖。唯有一峰。第二定中唯一意門。離諸尋伺外散境故 泉喻內等淨。流出喜樂諸水故 山傍流出水大如車軸。故名水軸 泉水上湧漫大如汲索。故名水索。喜滋潤如水軸。樂滋潤如水索。滋相應意如傍出。次五根。如上湧出故。故以湧喻及上漫喻。   第三喻中 水喻離喜無尋伺定乃至喻花胎藏設在水中者。此言意顯。第二定如水。因喜動湧。如花出水。花喻喜故。今第三定。離喜無尋伺。亦如水。其樂如花胎藏胞未開剖。猶在水中名花胎藏。與定相順不動湧故。如在水中。   第四喻中。有五句 超災患者。謂八災患。謂尋伺四受二息。合中四句如次配前 八經九經以為喻者。西方織疊。八縷九縷而為一莖經織作疊時。其疊堅緻。如此方作絲布。四絲五絲方可堅緻 清淨鮮白故者。如衣不薄堪忍寒暑等。種種諸苦 其周遍故者。如無露處。一切散動所不能侵。   第五喻中 於所觀相慇懃懇到等如前釋者。謂前卷三十二相中。第二十觀察相。諸法說言。謂有苾芻。慇懃懇到。善取其相。而觀察之。喻說雲。住觀於坐。坐觀於臥。或在後行觀察前行。故此說言謂審觀察三世諸行於能觀察又復觀察。前四靜慮。說為四支。此第五支。於前支能觀。更審觀察。此所觀察。即三世行。即在後行觀察前行。是重觀三昧也。或前之四支。雖已觀察。此更審觀彼三世境。於前能觀察之所觀察。更後觀察故。下說言依審觀察緣起。緣三世法故 又為斷除無色餘結縛。建立第五。   第九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中。文有三。初問。次別辨相。後此中由慧為導首下。釋先後次第生起所由。辨相有三。初解聖。次解有因有具。後釋正三摩地。若是時中捨邪見等下。是第二文有三。初列因具名。次釋因具所以。後雲何正見等下。釋因具相。據實八道支。在見道後位。若在見道前。雖名正見等。而非道支。雖有彼行相。而未建立。至修道位。方得道支名故。今異生位。亦名正見等。其見道等位。雖不立道支。聖正三摩地。彼位即有故。正見等於彼亦成。然由正見引定助定。二位俱得通名因具。餘則不爾 此念即是三摩地分等者。分是因義。是三摩地近生因故。分是類義。是三摩地相似分類。此念俱時。亦有正三摩地。然未是聖正。後能斷能滿。方名聖正。念俱有定故言兼亦 金剛喻定。二乘依九地。色六無色三。菩薩唯第四靜慮。唯識有二義。一雲。此現在前。已得四智。粗重惑種。一時捨故。二雲。此時異熟識。在解脫道位。四智方起。廣如彼說。   別釋諸經宗要中有三。上解解脫等持訖。自下釋等至。上列有六。下文分四。初解五現見三摩缽底。文分為四。初引經標。二釋現見等至義。三出總略體性。四別釋行相 修道所斷煩惱制伏對治者。是初現見等至 斷滅對治者是第三現見等至 及觀察斷者。是後三等至。與小宗不同。彼雲。一觀自身三十六物種種不淨。二除肉皮等。唯觀白骨。上二通凡聖得。三觀骨身。識在中行。亦住今世亦住來世。即初二果未離欲故。四觀骨身識在中行。不住今世。唯住來世。即不還果已離欲故。五觀骨身識在中行不住今世。不住來世。即阿羅漢。漏已盡故。初二名現見。後三由現見緣之所起。故亦名現見也。今則不然。五皆聖得。親明瞭觀。故名現見。   初二觀論有兩番釋。初番雲。初不淨觀。正是念住。以方便念住而為依止。第二不淨觀。即後念住。以初念住而為依止者。此約所依。加行根本緣起差別。顯二不淨觀。初緣不淨。後觀骨人故 最極通達者是青瘀等觀等者。此說白骨觀。是不淨觀中最極通達義。是青瘀等。後勝次第末後。逾越貪等觀義 第二番雲。初不淨觀觀察內身。後不淨觀通達法性。此依所緣境界事理淺深。緣起差別。顯二不淨觀。根本觀中。不淨境及性二類別故。是故前言斷滅對治 觀識流轉者。釋前觀察斷。即後三觀。謂觀諸識斷與未斷 觀察此識生滅相續。是總句。或觀生身。或觀剎那。二種識轉。   此上總釋觀察斷義 觀察有學未離欲下。別釋三等至 俱住二世者。現在未來識。俱有縛故 唯住他世者。唯未來世識有縛故 俱無所住者。二世無縛故。   無想等至中。雲於此生中亦入亦起者。入無心。起有心。此說於定。下說於果 若生於彼唯入不起者。唯識第七。略有二釋。一雲初生無心。中有未有心故言唯入。二雲初生有心。後住無心。故名為入。不爾初生本未起心。雲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其想若生從彼沒者。彼一說雲。末後無心。若從彼正沒。猶未有心。不起潤生心等。故下界中有初生。名想若生。便從彼已沒故。二雲末後有心。其想若生。潤生心等起。名從彼沒故。餘門如唯識。五十三。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   解滅定中。已離無所有欲者。斷與未斷。要須已伏此下染故 依滅盡想而入定者亦復如是者。前厭捨心。心便寂滅。依初修者。未得自在。今任運作非想處行相。諸有想心。任運滅盡。與前相似。前言亦爾。是久修者任運成故。或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故言亦爾 此有二種謂行時住時分等者。初定有四識身。心上外緣。如人出外。故言行時。此時三行猶在。今說次第二定以上心不外緣。如在家中。名為住時。滅三種行。二定滅語行。四定滅身行。滅定滅心行。故言次第滅三種行 次第起者。依未自在者。作如是說。得自在位。如前文說。任運能入超一切地故 任運能入等者。雖有期願。今說不期願者故 出定緣三種境觸三種觸者。依未自在。義要次第故。以定心出。觸不動觸。是空等持。觸無所有觸。是無願等持。觸無相觸。是無相等持。依自在者。超一切地。隨其所起定或或散。緣事緣理。緣內緣外。觸三種觸。內三有體名有境。外六塵名境境。無相理名滅境。由入滅定折伏心已。煩惱不動。三根不擾。非相所亂。唯以善心而出於定。今觀文意。多依定心出。觸三種觸故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五   享保八年(癸卯)正月十三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六十九歲)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論本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   基撰   地第四段。釋第五義諸經宗要眾雜事中有二。上釋宗要。下釋雜義。文分為二。初十一復次別引經釋。後以四正法。攝持聖教。   初經。明身心遠離引如實覺。   第二經。善修止觀覺了所知。   第三經。等持等至等。於善巧中。文分為三。初引經標。第二兩復次。釋經四句。第三雲何為住下。別釋十四句。經其等愛下。例翻不等愛為一句。故成十四句 調善句下。有行拘執法性拘執。釋調善中。此二標文。非釋經句 其四句中。初復次。以定相對為四句。其等持名目十一種。空無相等。最殊勝故。緣境遍故。偏得彼名。其等至名。亦目六種。勝處遍處。能成變化。滅盡等至。唯聖所成。故偏得名。為初二偏句。俱句之中。略舉遍處例勝處滅定。標無想定。顯諸異生所成等至。亦入此句。五現見等至。亦應別說。義小隱故。略而不說。餘皆准知。故下結言如是於先所說等持等至中。隨其所應當善建立。此中從勝且偏說故。第二四句中。唯作初二句 等持善巧非等至善巧者謂於等持名句文身善知差別非於能入等至諸行狀相差別等者。此說善巧。三慧為性。其等持者。今此中說。略有二義。平等定為所持。行者為能持。我能持等定。故名等持。又所詮定。名之為等。能詮定教。名之為持。教能持定。故名等持。其等至者。所入定名為等。能入定行狀相名等至。能至等故名等至。至者到義因能入果。至於等故。又所入定名等。至義如常。釋由此等持等至。各有二義故。此四句相對不同。此中初句。定教為等持。能入定諸行狀相名等至。第二句。以能入等至諸行相狀。及所入定俱名等至。以詮定教能入行者。名為能持 有諸菩薩雖能得入下。顯於等至善巧。非等持相。指諸菩薩以明其義 乃至未從諸佛所聞等下。釋於等持非善巧。有三義。一未從佛聽聞。二未於第一菩薩所聽聞。三未自證得第一究竟故。於定教不能善知。上一未字。下貫三處 於不定地分別體相所攝者。散境也。此即是地不同類法。故思惟散境名出定也 定所作者謂飲食等者。此是出定所應作事。由至此時應出定故 所緣相者謂分別體由緣此故能入諸定者。諸有漏皆名分別。故定所緣名分別。體相分。離見無別性故。或此所緣以五法中分別。所現相體為所緣相 雲何引發謂能略攝廣文句義。此聞持力攝廣文義 雲何等愛謂慚愧愛敬等者。此謂定前。起十二種法。一慚。二愧。三愛。四敬。五信。乃至第十二樂。以此為方便。心便得定。於此十二平等愛故。名為等愛。   第四。分別靜慮經中。文有四。一引經標。二略釋四轉。三廣釋相。四結成 此中四轉當知二時顛倒等者。四轉者。一有漏三摩地趣進時顛倒。二有漏定趣退時顛倒。三有漏定正退失無倒。四無漏定正進時無倒。或初二於進。謂退名為顛倒。初於有漏定進時。謂退後於無漏定進時。謂退故皆名倒。論說第二。   於三摩地退時顛倒者。修進無漏。趣退有漏時謂顛倒。後二退時。謂退名為無倒。初於有漏定。實退時謂退。後於無漏定。退有漏時謂退 於有漏定退時謂退中。文有三復次。一由愛味故退。二由慢毀故退。三由貪誑故退。第二無倒翻初無倒應知其相者。謂得無漏定。將失有漏定時。如實知退。是名無倒。第三無倒。退時知退。第四無倒。無漏進時知有漏退。此中第四與前第二。有差別者。前修無漏方便。猶未證得。謂退曾得定。今第四。正得無漏有漏不行。謂之為退。故成差別。   第五分別四撿行經中文有三。一引經標。二略顯撿行相。三廣顯示所撿行。即四分淨定為所撿。能撿察即三慧。此即一人具修四種。   第六。於六境不受想無相經文有二。初牒經。後別釋 於此諸法若實若有都不領受者。不受境自相也 尚不受想者。尚不受六境之想 何況無想者。亦不受彼無想也。下釋有三 無有眼想。釋尚不受於想 不受自相。釋都不領受 不受無想。釋何況無想。   由厭壞故威勢映奪乃至能有其想者。謂無漏定。數思厭壞。遂於眼等無有事想。唯有四諦諸理相起 不受無想者。想與無想。皆悉不受。由不思惟一切相故。有空二想皆悉不受。故於滅盡真如理中。思惟寂靜 此中意說離諸相想名無想者。無分別智正證如時。前苦樂等相亦皆離之。想與無想一切皆出離。故離相想名為無想。   第七。釋四趣道經有三。初標。次釋。後顯差別。初唯有漏依定引起無漏道故。第二依定起慧。第三依二起二。第四初依定起慧。後依慧起定。第二第三。通有漏無漏。第四亦爾。俱引見道及修道無學道故。   第八。釋四淨勝經中有三。初標淨勝經。次釋淨勝義。三釋四淨勝想 謂所得所證所引戒等者。所得者。謂若圓滿法 所證者。謂若攝受法 所引戒等者。謂發勤精進。未滿令滿法 四淨勝者。一屍羅。二三摩地。三見。四解脫 此中所得所證所引戒等言。皆通四淨勝 圓滿攝受下文。牒釋發勤精進未滿令滿足。所引戒定見解脫體故不牒釋 又所得者戒。所證者定見 所引者。解脫 戒等者等定見解脫。互顯所得所證所引 下七雲何。初一為戒。其等持見解脫。各二雲何。隨應配釋 雖住具戒等四句六支。如聲聞地廣說 戒定二種。異生位名圓滿。得其聖位名攝受。見在異生位名未圓滿。入聖位名圓滿。無學位名攝受。解脫在有學位未圓滿。無學位名圓滿。不時解脫名攝受。解脫定障及事障。所得擇滅名解脫。   第九。釋心清淨行苾芻思惟五相經中。文有五。初引經標。二釋清淨行。三明行障。四別釋思惟五相。五結成 障者。即諸不善欲恚害尋。親裡國土不死尋。所曾經樂等七種尋思。皆為障體。   三別釋五相中有二。初總標三品尋思差別成五。二別釋五。第一耎品尋思行者。思惟因果等諦相故。令七種尋滅。依中品尋思。分成二種。一見尋思過患。二不念思惟令七尋滅。依上品尋思。亦分成二。一非初即令一切不行。要當方便漸尚折伏。二若猶未能伏。便生厭悕。多思惟故。令七尋滅。   第十。蕩塵經中。文有三。初引經問。二釋三陶練。三舉法合 如金性內所有生金下。是發心出家。名初陶練。在資糧道位。得靜慮等。是次陶練。入聖位已。是後陶練。故論說言不為有行之所拘執。依慧根伏令根姓顯。根除煩惱立陶練名。   第十一。釋於三相思惟經有三。一引經標。二釋三相。三結成差別。三相者。一止。二舉。三捨。一向修止舉。在定加行。於緣起等不正思擇。不思擇故心不正定。不能現觀。不盡諸漏成阿羅漢。數思惟捨。便思緣起乃至漏盡。道成滿故。   上十一段。別引經釋。下一復次。以四正法攝持聖教。有三。一標。二列。三釋 遠離者。入定處所 修習者。所修定慧 修果者。謂所得解脫所離二障有無為果 雲何已習奢摩他下。釋此第三 無乖爭者。行善順教。資善順師。故善契理。宗教無違返。名無乖爭。若義若句若文。不說名者。舉初後以貫中故。第一句者所謂前句乃至即以此句而問第二等者。此略明於句平等潤洽 前句者。第一句也。如尊者阿難。於五百苾芻中。以此初句。問一比丘。復以初句問第二比丘。乃至五百。彼皆答言。如是如是。乃名師弟。義句無乖。平等潤洽互相隨順。句義同故。師弟同。教教同。教義同。義義同。行教同。皆准知也。設於初一依蘊而問。乃至不得名互相隨順。此返顯也。設於初一巧上依蘊而問。恐有第二。同類行者。而不解前所問義。故以餘問。依問既殊。句義便別。雲何得名平等潤洽。初二行者果證既同。有知不知句義。問別師弟相返教義不同。故非平等潤洽隨順。以佛弟子證見同故。教義師弟互不相乖。外道見殊遞相乖返 非三摩呬多地境用之中。上釋等引位。下釋非等引位。釋論雲。翻前易了。體即欲界全。上二地中一切散法。然觀此論文意。十二不定中。第七第九第十三種不定。地是上界。六七作意。第八是上界染法。此地不唯翻前地。是亦通上二界一切法 文分為二。初問起標。後隨別釋。此十二種。抉擇六十三。廣說差別建立所由。謂依初不定地。於安住心。應正取相。謂青瘀相等。此說五識性不定故。於境馳流貪等生起。為止息故。觀青瘀等。而安住心。即以此義西方二說。一雲五識唯是有漏。性不定故。性散亂故。說十五界唯有漏故。成所作智。或第六識。或第七識。二雲依諸二乘異生者。說十五界有漏自性不定。非依餘位。於中有說。成所作智。菩薩修道即現在前。有說佛地方得初起。如唯識第十。佛地第四等釋 或有闕輕安名非定地謂欲界繫心心所等。六十三雲。依止此故。為得作意。應勤修習。此言意說。為得上界作意。應勤修習欲界善心。或厭闕輕安欲界散地。為得上界輕安地。作意應勤修習。唯識兩說。有義欲界無輕安。以此文為證。   言善十一通一切地者。通有尋伺地等三地俱有故。有義欲界亦有輕安。彼定加行亦得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除定加行餘欲界心。皆闕輕安。名不定地。非一切無。說善十一通一切地。即九地故。餘十不定地。如六十三釋。   有心無心地。初九地。三乘境中分四。此之二地。第四段辨境位。六識有心無心二位別故。文分為二。初問標五門。後隨別釋。   地建立中。唯依初五地。辨地建立。非依餘者。但依地體。五識意地有名有心。無名無心。辨有無心。相猶未顯。未知九地何處義成。舉地體性。於有尋等地三相之中。以辨有心及無心者。即知九地二位差別。亦知定非定地。何者有心。何者無心。故更不須依定非定地。辨有無心。三慧三乘六地。諸行有無心別。不出前門有無餘依。   此第四第五門中。辨有心無心。非有身位。有無心別故。有無心唯依五地 有尋有伺地中。無心睡眠。無心悶絕。不名無心地者。以睡眠悶絕無心不定故 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等。定無心故 又睡眠悶絕。依主識說名有心地。無想定等。依客識說名無心地。影略說故 又依隨轉理門。以辨無心。薩婆多說悶絕有心故 然抉擇分。復依五義辨有心地。由七種因辨無心地。唯依地體以辨有心。依此第三生與不生。建立無心 彼說七因。此八因者。此開根境。彼合名緣。闕其八因緣。如六十三釋 問若許二乘入無餘依。雲何不許眾生界減。經說眾生界無增無減故。答如海無邊。除去一滴非為增減。生死海中此亦如是。又上無依經。眾生界者。謂如來藏性。眾生雖有入無餘依。彼如來藏無增無減。故彼經言。阿難是如來界無量無邊。為煩惱塵之所隱蔽。隨流生死無始輪轉。我以此義名眾生界。若依此義真為妄性。妄依真立。妄雖起滅。真無增減。又楞伽經說。諸聲聞經於多劫入涅槃界。耽三昧酒。長時醉臥。後從彼起發大心者。攝大乘說。化作聲聞。非實如此。故無餘依身心並滅。   聞所成地第十。   上之九地。辨三乘境。自下六地。辨三乘行。初三通行。三乘皆能修三慧故。後三別行。應機隨法。成自乘故 又初三是方便行。後三根本行 又初三所學行。後三所成行。聞謂聞慧。聞緣教故。以此為因所成諸法。名聞所成。即以彼慧。及相應法。並聞所緣。若文若義。並所得果。為此地體。前作意中。聞唯緣法者。少緣義故 此地文分為三。初結前問後。標起論端。次問列五明處名。後隨別釋。   謂若略說於五明處乃至讀誦憶念者。有二釋。此顯於五明教。所生聞慧。一雲。謂以覺慧為先聽聞。後時意地。領受讀誦及憶念等。方是聞慧。其五識初覺慧並聽聞。及俱意識聽聞讀誦是生得慧。不明瞭故。二雲覺慧為先者。是生得慧。若聽。若聞若領受。若讀誦。若憶念俱是聞慧。俱時五識。雖非正聞慧。由從意地方便聞慧。所引發故因聞所成明瞭心者。亦是聞慧。設雖意地領受讀誦等。不明瞭者皆生得慧。   又於依止名句文身義中無倒解了者。謂於五明處義。覺慧為先所起聞慧。   第三。別釋五明處中。初辨內明處。文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四門者。一事施設者。謂三藏稱事施設建立。事謂事義。謂經律論義差別故。又是諸所詮義所依之體事。故立事名 二想差別施設者。謂能詮名。由名句文皆以想生故名稱想。又西域呼名多呼為想。又名等無體。隨聲假立。隨其想解。號為能詮。故說名等稱之為想 三攝聖教義相者。謂諸聖教所詮之義。能攝聖教 四由佛教所應知處相者。謂從二數。佛教所詮事增益。乃至十種佛教所詮事。名佛教所應知處相。第三以理攝教。第四以教顯理。素怛攬雲契經。毘奈耶雲調伏。摩怛履迦雲本母。集諸經義。論議明之。出生諸經別所詮義故名本母。即舊所云修多羅毘尼摩得勤伽。   想差別中。有四嗢柁南。初嗢柁南。有十二門。第二嗢柁南。有十四門。第三嗢柁南。有九門。第四嗢柁南。有十門。   句謂六內處等者。詮法自性名名。詮法差別稱句。今詮法差別。是故名句。以寬攝狹。名在其中 無量境界。在十方處所三世時分故。皆言無量。   四眾中。唯明男子四眾。無鄔波斯迦。又鄔波斯迦。素迦所攝。俱從在家中戒為性故。別離出之。   三十七道品。四沙門果。無諍願智。六神通等。如聲聞地說 大乘五事。四尋思。四如實智。三性。三無性。如抉擇分釋 四真實。五種大乘。五無量不思議威德勝解等。如菩薩地釋。   六內處境界下。十四門法。名聲聞地法。大乘五事下。有十四門功德。是大乘法。補特伽羅空。補特伽羅無我。法空性。法無我。有差別者。空謂所空。自性無我。謂無其用及差別義。又空謂二空理。無我謂所執。或翻此說故二差別。   五相大菩提 自性者。顯揚第八雲。謂過二乘所得轉依體 功能者。謂十自在。一壽。二心。三眾具。四業。五生。六願。七勝解。八神力。九智。十法 方便者。謂四種變化。一現菩薩行變化。化根未熟者。二現如來變化。化根已熟者。三現攝聲聞變化。四現調伏獨覺變化 轉者有二。一暫時。於諸有情未解脫。成如來教化轉不體息。二究竟。佛難思德。為諸有情。作利益事。轉不休息 還者。彼論名滅。還涅槃故 此亦有二。一暫時。於已解脫有情。佛暫示現入般涅槃。二究竟。謂煩惱習氣及苦永滅。   五種大乘中。顯揚第八雲。種子者。即菩薩地種姓品。趣入者。即發心品。次第者。即住品。正行者。即餘諸品。正行果者。即大涅槃建立品。最初發心。謂菩提心。由有種子悲愍有情。是趣入菩提波羅蜜多。是諸地次第。攝眾生事。是大乘正行。自他相續成熟是正行果。二利果滿是佛德故 又最初者。謂種子。發心者。謂趣入。悲愍有情者。謂次第。波羅蜜多攝眾生事者。即正行。自他相續成熟者。謂正行果。此順菩薩地配品釋。   此文七識住。如初帙中解第十四自有文。   假設施中。初於法假立有情。後依圓成能取所取相上。假立諸法。   雲何思擇一行者。對法第十五雲。謂以一法與餘法一一互相問。除此法更以第二法與餘法互相問。如是一一一切當知 順前句者。謂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以狹問寬。順前句故 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問以答所問。以寬問狹。順後句故。一切狹體必即寬故。自有寬體非是狹故。或於所問應二句答。應三句答。應四句答。此中從寬以明。唯說四句體有覺狹。或不同故。寬狹義同應述可答。不如理名無事答。亦名遮止答。其二十八對二門。五對三門等。皆如抉擇分六十五六七八等說 四行跡法。謂苦速通等。二文不同。至下當釋。   四法跡。謂三學跡。即無貪無瞋正念正定。三種繫屬。初根互相屬。次識根互相屬。後根境互相屬。   十六種攝。如抉擇分五十四。及對法第五中說。   五相應。亦如對法第五。抉擇五十四說。   見聞覺知。瑜伽第三。九十三。對法第一等。釋見聞覺知義。顯揚第十八說。色界無覺。後起言說。無色都無。謂生彼界故。無彼後言說。   六種次第流轉次第者。謂嬰垓等十時流轉次第。或十二因緣次第 成所作次第者。謂出家受具。修七方便。得見道等 宣說次第者。謂四正斷。一剎那中。具其四用。以辨次第。非四現行前後有異。或宣說諸法。標釋次第 生起次第者。謂十時分芽莖等生起次第 現觀次第者。謂真相見道前後。六十三等現觀前後次第 等至者。謂九次第定 八種所作一滅依止者。能與滅惡為依止 轉謂與善生為依止 遍知。謂知善巧。遍知苦集緣生等法。生厭離故 喜樂者。謂喜樂滅道。   所緣有四等者。對法第十。一遍滿所緣。有四。謂有分別影像。無分別影像。事邊際。所作成熟所緣。二淨行所緣。有五。謂多貪。多瞋。多癡。憍慢。尋思五種觀行差別。三善巧所緣。有五。謂蘊。界。處。緣起。處非處。善巧所緣。四淨惑所緣。有三。謂粗靜等相。真如。四聖諦。   四種九種瑜伽。下聲聞地。對法第九等說 方便瑜伽。以作意勝解慧為性。   三事觀者。有相。謂所緣事 尋思。是能緣事。   四行觀。如對法第九。及聲聞地說。   六事差別所緣觀。一者苦無常等差別義。在見道前方便 二事者。謂諸事作用。集有生。苦有因等 相者。謂滅諦體相 品者。謂諸法上中下品。或三乘道諦。有品類故。次上三種。在見道位 時者。在修道。在見道後時而起故。或觀三世 道理者。謂在無學道 或事者。蘊界處等。時者。三世。道理。謂四種道理。   五種教授者。一教教授。授與教法 二證教授。授與理法 三次第教授。授觀行法門 四無倒教授。授前三種應機無亂 五神變教授。授與神通令化眾生。   內明處四種相中。第三大段。明攝聖教義相中。有十法五對。初能作所作二俱善法。次過患染污。苦集諦法。三有障有順。謂煩惱善法。四有真有勝。無為有為諸無漏法。五有順有得。謂世間出世間法 應習。謂善法 應斷。謂染污法 斷已現行。謂無覆無記法。   第四大段。明佛教所應知處相中有二。初增十法門。後結之。初即為十段。初明三種。一有情即住。有三。要依有情方有情非情因及果。染與淨。生死涅槃。有為無為等增二門所明諸法故 初明三種。一有情增。二法門。有二十四對 於如來所說所有甚深經者。謂解深密等三性顯了教 相似甚深空相應經者。謂般若等。與此甚深經相似 緣性者。圓成性 緣起者。依他性 又有二法能令有情內正作意外聞他音等者。此內作意。外聞他音。是二因緣。由二法故。令此二因緣。現入現觀。當諸根熟。   第十四卷   增三。有四十五門 言十相者謂壞生命等者。上一壞字。貫通下十。雜穢語名壞 所為事業者。於正事業。不正而說名綺語故 前之七種作業毀壞者。外彰身語而作業名 其次二種意樂壞者。無貪無瞋。正意樂故 最後一種方便壞者。正見乃是正智因故 言三根者。謂貪瞋邪見。此說十業。三為加行。隨應為究竟。或此偏明意三業道。   第二門。文分為二。初明三法令不護根。後因前辨內法四種欲貪為因。生死增長。名邪法種 依四處所者。一自身利等四種白法。二怨。三中。四親 四白品者。謂利譽稱樂。四黑品者。衰毀譏苦。一於己利等。生欲尋思。希獲不失。故於怨中品。生恚尋思。乃至欲令彼命斷故。於親友品。生害尋思。但損惱故 婆須密論第二卷。利衰二種。若依有情。以十七界十一處五蘊為性。除聲疏不成質故。若於非情。以四界四處一蘊為體。如前除聲 依鞞婆沙。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為體。依非情。六界六處為體。五塵及四相故 依經部師。俱捨論說。衰無別體。失物名衰故。今依能失者。以辨衰體。以十八界為性。翻此利體。亦十八界 稱譽毀譏。婆須密論。體皆是聲。薩婆多師。說名句文。今合以聲名句文為體 苦樂二種。體即是受。如佛地論。雖辨其相而不出體。   煩惱趣者。能趣果故。即是三求。欲有邪梵行。求之所因起。   三種無明中。皆言前際者。發業無明名為前際。而觸受俱能起愛取。潤生無明名為後際。   又有三相能攝一切色法自相等者。此有二釋。一雲此三種色。總攝一切色盡 一有見有對。謂顯形表是。此中表名作用者。作表示用故 二無見有對色。謂五根餘四塵色。   論雲於自處所障礙餘色等下。是總結上二色言。當知一切總有十色 三無見無對色。故雲及定地色。今明三色屬自身者。故唯說彼 修方便者所有諸色。即是內化心境。亦是未滿化心果。若正通果所變化色。亦屬他人。故此不說。又若得淨定。是通果色 修方便者。是彼因色。彼通果色。即內化心境。彼方便色。即未滿化心果。境是心果故。二雲。三相者。唯色處中顯形表三。最勝偏說 於自處所障礙餘色等者。乘前彼明十一種色。   三欲中 多用功力依緣諸欲謂現前住所有諸欲者。下四欲天。欲多依現前。諸欲生起。用功念想方從彼生。或復由業異熟。用功方治成熟故。   三眼者。色為二。非色為一。法眼亦入慧中。同非色故。此明三乘因果同有。不說佛眼。莊嚴經說有十眼。如法華經方便品疏。   又三種心一境性能令證得如實智見者。如其次第。即初習業。已習行。已超度。三種作意相應定 又初是聞思慧。第二修慧。世間三慧相應定也。第三超度者。無分別智相應定也。又聞思修相應等持。能生無漏真智見故。行謂能緣。相謂境體。行所行相故名行相。此通無漏等持義釋。無分別智無行相故。或行解相狀故名行相。此依有漏三慧位定釋。   不淨生處超越因故者。三惡趣八無暇。名不淨生處。身語意三淨業。名超彼因。   三牟尼業者。即三善業。   謂由他所誹毀乃至所起慚愧及愛敬者。於他所誹毀生愧。顧他羞恥故。於自所誹毀生慚。顧他羞恥故。退失大利。深識因緣倍生慚信名為愛敬。即於三寶無愛敬故。名失大利。或於三處各能起三。不須別配。   三種最勝無上者。一智無上。謂三智中無我智。為根本。初二智為方便。由此三入諦觀故偏說。二行無上。謂四行跡。三解脫無上。謂不動。心解脫。於世間出世間解脫。有學無學解脫。時解脫。其不動。心解脫。最無上故。   增四門中。有四十六門。亦有相違。為一門故。   念住者。體即是慧。由相應念。慧方住境故。   四種縛者。拘礙其心故名為縛。非必要是煩惱縛性。由心依執。身為自體。身便縛心。由心俱受。深領所緣。便縛俱心。由心了別色等為境界。所了別境。乃拘於心。即由如別身等。三法相應煩惱俱。染惱心故。名為縛。觀四為境。深生厭患。立四念住。所依內身。縛能依心。能緣俱受。五分位別。常與心俱。所了境界。縛能了心。及諸煩惱雜染。俱心故立四縛。   又有四種欲勤為先乃至能得善法及能增長者。即四正斷 現行諸不善法者。是律儀斷 及斷彼繫者。謂斷斷。未生惡法名彼繫故 能得善法。謂修習斷 及能增長。謂防護斷。   又有四種心定心住者。簡別散地名心定。內住一境名心住。   四種想為先戲論縛者。依七有想故。除有頂捨無量。   唯言除欲貪者。同大智度論如第十二卷會。   通有漏無漏他心差別智者。有漏他心智。不知無漏心。亦不知彼能緣自證分等。不知彼能知智。謂自心不自見故。無漏他心智。能知有漏無漏心。亦知能知智。佛智後三分通能知自故。然未必作道四行。亦未必通餘人。   又有四法能盡上漏等者。有三說。一雲即四法跡。於七方便見道修道無學道中。能盡上漏。為足跡故。二雲四跡者。一得有漏慧。即七方便。二見道位。已缺諸煩惱及業果事。三修道位。無餘永斷諸煩惱事。四無學道。無餘永斷諸煩惱事。如所得道。轉更修習諸煩惱事。通上三處除有漏慧。三雲。一有漏慧。是加行道。二缺諸煩惱。無間道。三缺諸事。解脫道。除諸粗重及果法故。四為無餘斷諸煩惱事故。如先所得轉更修習。是勝進道。   又有四護。一命護者。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或護他命根。而不損壞。或護自正命。不起惡業 二力護者。謂護智慧。摧眾魔怨。或護身力。為利益他。或護五力。摧怨不屈 心煩惱護者。護諸煩惱。不染污心。為護正法。起諸煩惱。驅遣惡人壞正法者 正方便護者。善巧方便習行正法。   又有四種能得正見乃至專注一緣者。於境不順。不貪也。於境不違。不瞋也。正知而行。不癡也。此之三種行。緣諸境行正行時清淨。專注一緣。正念也。後一種。住時清淨也。   又由四行能證明及解脫者。一念。二眼。三慧。四身。宿命明。天眼明。及二解脫。漏盡。如次能證身。即五蘊四蘊之身。   四者輕等動性者。謂風能造與所造。輕相似故名輕等。由風性動故。名輕等動性。又有諸部。立作意數。以為動性。今言與輕相似。風性能動。非作意也。   四法能住有情。謂四食。   四法為識足跡。謂四識住 見已趣向。五根色 取為所緣。六境色 所依境界俱有。如次配根五塵法處。   四問記論者。謂一向記等四論。人四記者。於法實相。如問如來法身。是真覺性等。應一向記言爾。顯了問人果勝劣。應分別記。望天為劣。望餘為勝。隱密非顯了問義。亦非一向門。問人勝劣。應詰問記。汝何所方。如是展轉。觀彼曲意。返詰無窮。問實有情作者受者。應捨置記 法四記者。於法實相。問真如常耶。應一向記。問諸有情身中業果。其異熟當定生耶。潤惑盡者。異熟不生。潤惑未盡者。異熟當生。觀其諂意問請說法。但應返問。不應開釋。問蘊實法當為有無耶。應捨置記。記謂記別。記別解脫故。   四種攝眾方便者。即四攝事。佈施。愛語。利行。同事。如次配之。   四死。如前第五卷解。   復有四清淨道。一非功用根圓滿等者。此即四行跡。謂苦遲通。苦速通。樂遲通。樂速通。如次配之。鈍根名遲。利根名速。未至及無色地名苦。定慧一偏故。根本靜慮名樂。雙道轉故。雖未至地名有喜樂。未圓滿故。但名為苦 功用根者。謂練根也。然菩薩地。依凡聖差別。與此不同。及至聲聞地當辨。   一樂而非利益等者。生死饒益名樂。出世饒益名利等。義差別准知。   謂國王及祠祀王馬祠祀者。其諸國王。恆懷憂懼。討怨敵等。能令自他俱任苦故。其祠祀主。雖極自在。自殺馬等。以為祠祀。能令自他俱苦非福。   四種語失者。謂虛誑。離間。粗惡。雜穢。   增五門中。有二十四門 五種失利養因行等者。即成實論所說五慳 若於是處受用利養。即是處慳 若從彼得者。即是家慳。亦名施主慳 若所得物者即施物慳若所為得者。即稱讚慳 若如是得者。謂法慳 住處慳者。獨我住此。不用餘人。設有餘人。我恆為主 家慳者。獨我有此家。不用餘人入。設有餘人來。於中我最勝 施物慳者。我獨取此物。不用與餘人。設與餘。我獨多勝 稱讚慳者。獨稱讚我。勿讚餘人。設讚餘人勿令勝我 法慳者。獨我能知諸經教義。勿令餘知。設有能知皆疏於我。   又有五法令修行者先毀淨戒等者。即是五蓋。初二毀淨戒。後三毀名聞。虧止觀不能領受。是惛眠蓋。忘失是掉悔蓋。不定是疑蓋。   依見道下分說三結者。不越惡道故邊見隨身見。見取隨戒取。邪見隨疑生故。說根本三。即攝末六 癡相通三界。瞋貪增在欲。唯說貪恚。即攝愚癡。不越下界故。故但說五為下分結 又由身見不趣解脫。由戒禁取。迷正趣邪路。由疑疑於正道故。於解脫障。唯說初三為惡趣因。   五上分結中。無差別結者。依界辨結。不依人故。名無差別。餘之三種。依人辨結。名有差別。其靜慮者。即是人故。因愛掉生。因我慢餘慢生。因疑無明增。名有差別結。由無差別結。取上分生。由有差別結。不捨上分 生得靜慮者。為三惱故。有差別皆修所斷。故除見取。無疑說癡。阿羅漢斷故。   五種不信敬等者。一於大師。二於戒。三於心。四於慧。五於三同梵行。無有信敬。   五種邪行者。一於怨起瞋。二於親破壞。三者常欲令生憂苦。作不饒益事。四壞自屍羅。五行三惡行 此中三種等流過患者。以瞋怨故。多諸怨敵。以壞親故。親友乖離。以作不益事令生苦故。種種憂苦。恆現在前。此三後世等流果 一種現法等流過患者。壞自戒故。臨終多悔 一種後法異熟過患者。行三惡行故。後墮惡趣。   時節愚者。愚於時節。剎那生滅無常 計常分位愚者。愚三受分位。於苦計樂 自性愚者。愚五蘊性。無我計我 第四規利養 第五求活命。名五所治法。   二勝行者者。一定勝行。二智勝行。定勝行有四。一因聞依諦聖言論故。正解法義。二因廣大言音。讀誦經典。三因為他開闡妙義。四在空閑處。審諦思惟。此後三種。例同於初。故言如於因聽聞因廣大音等。正解法義。當知亦爾 智勝行者。思惟對除上品貪慾。是為第五。   五種修觀行者。等信菩提涅槃。為二意樂。無間殷重。修習正智。為第三。即聞思慧也。無間殷重。修奢摩他。為第四。無間殷重。修毘缽捨那。為第五。即修慧也。後三名方便具足。   二於初靜慮初受生已得般涅槃者。對法論說。生色界已聖道現前。此依先未離色界欲者說。非定唯爾。聲聞地中。常廣分別 問對法等說。中般有三類。隨彼得果已便般無餘。何故餘四不還。得有餘已。非即入無餘。中般三類。何故隨彼三類。得五有餘已。便即入無餘。答由餘四般。生起結二俱未盡。生有時長。其勢強故。初得有餘已。非即入無餘。中般不還。生結已盡。起結雖在。其勢微弱。況中有生。其勢但七日故。彼羸劣。得有餘已便入無餘依。涅槃經第三十六雲。中般阿那含。有四種心。一者非學非無學。二者學。三者無學。四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第一者。初受生等有漏心。第二者。金剛定前諸無漏心。第三者。解脫道後諸無漏心。此前三種。攝一切盡。無學身中入無餘依。隨順說一切有部。以無覆無記異熟威儀。入於無餘。故此第四。獨言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 又真實理門。末後一剎那。亦唯第八識無覆無記。入無餘依。故此第四。獨說入於涅槃。餘三不說入於涅槃 又彼經復雲。四種心中。二是涅槃。二非涅槃者。以無學心入有餘依。以第四心入無餘依。前二非故 又此論下。說欲入無餘依。要先入無相定。即此無學心第六意識也。其非學非無學。即第八識也。若入滅定方入涅槃。唯有此故。   五種修觀行者。欲恚害染淨。為三。色無色等至。為第四。涅槃相。為第五也。   增六門中。合有十六門 謂依六相宣說八種有情事差別等者。謂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名為八事 我所依事差別。六根也 境界事差別。六境也。自性事差別。六識也。執識為我自性故 受用因事差別。六觸也。是受因故 受用事差別。六受也 隨說事差別。六想也。言說因故 作用事差別。是六思身也 希望事差別。六愛身也。亦名六欲。以欲而為自性。   於如是等事差別等下。明依六相宣說八事 我依眼等。是初相 我於色等境。是第二相。其計識為我。名事自性 差別。通根境等中。一一應說 由觸及受。第三相。依一相。說觸及受事 有如是名乃至隨起言說。是第四相 造作一切法非法行。是第五相 於可愛事。乃至不住損減。是第六相。非愛事中。未得希不合。設合希不住。設住希損減。   又於寶學六種輕蔑等者。於三寶中。應信不信。於三學中。應得不得 由惡語故全無所得。謂增上戒 退失一切所有善法者。即應信不信。應得不得。   又有六種最極清淨等者。即六恆住 謂四大種空界識界者。色所依謂大種。非色所依謂識界。行動所依謂空界。故唯說六以成有情。由此初言是諸色根及所依處隨其所應之所依止。   略有六種。能障諦現觀法者。謂前增五門中。三愚起三倒。即為三 規求利養。為第四。   希望壽命。為第五。五與前同。   此中差別者下。釋第六障。前所無故。言是故說此在明分中非在解脫成熟分中者。成熟分謂加行道。明分者是資糧道。創求無漏慧明故在明分。起此六障非成熟分。又見道後名明分。加行道名成熟分。今此但障見等明分。非障成熟分也。障諦現觀故 又人天身下。明入聖位。是上明故。從人天得入聖者。名從明入明。人天明中起此障。非入聖後成熟位起 謂如前說。五種取相者。前增五門。無常苦無我相。於食惡逆相。於命中夭相。於趣涅槃行。戒也。趣資財行。施也。趣生天行者修也。   六法名無上者。一見大師。二聞正法。三得淨信。四起隨學學處。五於大師所起念行。六於大師所承事供養。   增七。合十五門。念通二品者。前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中。念是定分。今通二者。修生於定。念隨定增。明記止觀。理通定慧。   定障解脫非煩惱障 解脫建立身證者。其定障體。有二師義。安慧等雲。三性心中並有法執。於中有說。世親菩薩緣起論。說無明通三性故。有漏三性心俱無明。為無漏定障體。諸散非善心俱無明為有漏定障體。護法等釋不然。瑜伽等說。無明有二。謂不善及無記。瑜伽論等。不說無明有善性故。定障無明是所知障。雖二心有。而無記性。欲界八心中。異熟生所攝。對法第二。說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即顯定障異熟生受。及俱無明等以為自性。領受下劣不能進修。於勝定中諸梗澀性。此說別行。若染心俱一切皆是。二十七賢聖中。此七為初總果。餘二十種依別建立依。唯說此七。   又三因緣七種行故等者。趣入。安住。攝受。名三因緣。正見。正思惟。名初趣入因緣。正語業命。名安住因緣。正精進念。名攝受因緣。由此三因七道支故。令心內定心正一緣。   七聖財所生之樂者。謂信戒慚愧聞捨慧。如次配之。七魔品力。隨其次第。翻七聖財。   又有七種涅槃所對除法等者。於初衰損。有一對治。體謂貪慾。第二衰損。有二對治。一於道。二於道果。心不信解。於第三哀損。有四對治。謂懈怠失念心亂惡慧。此七因。二不善根起故名品類。   七識住中。身異類下。是第一身異 想異當知與此下。是第二身一想一 梵世已下。是第三身異想一 第二靜慮已下。是第四身一想異。文略不說無色下三。   七粗重者。即七隨眠。   有七法諍事止息。即七滅諍法。一現前毘尼。二憶念毘尼。三不癡毘尼。四自言持毘尼。五不見罪相毘尼。六多不見罪相。七如草布地。即如次配下七種違犯諍事。   第十五卷   增八門。合有十門。正念是正定所攝。如前和會。   懈怠施者謂來求施不遍。不往施唯待來求 不隨所欲者。是怖異施。怖自貧苦 顧戀施者。習行先人之業。為報他昔之恩。然非己樂 未來施者。希異熟望他報。希二果故是失 輕慢施者。恃己富貴陵蔑故與。或為報恩而輕慢彼 希求富樂者。求天人中外五塵故 求知聞者。規名譽故 無染污心為往善趣者。往彼為修自他利行故非過也。   四因緣故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者。一最增上故。謂國王等。即剎帝利。二世間福田故。謂婆羅門。以多淨行。共許為福田。三用財不由他。謂大長者。四棄諸世財。謂諸沙門。此皆佛有。名如來眾。   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名。一依地邊際。建立二眾。謂四大王眾天。三十三天。居住別故。二欲界邊際。建立魔眾。三語行邊際。建立梵眾。   八解脫中。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者。由淨解脫有三種想。一展轉想待。二展轉相入。此二通觀淨不淨色。平等觀故。名捨勝解。三展轉一味想。唯觀光明。不作淨不淨。名非二色。第一捨勝解。平等觀。光明最勝位故。名第一捨 此三解脫至不共與一切異生共有者。第十二卷已引成文許異生得。今說勝者故言不共。此五勝解乃至受想滅等至最勝住者。前說別引空引往還神通識。引無諍等德。此即說通引究竟定滿。故不相違 又若觀諸色乃至而修習者。是牒八勝處經。謂三解脫下。釋彼經文。前依初修勝處為果。今說文修勝處為因。如理智中。解脫為果。故三勝處為方便因 觀諸色者。謂前四勝處 若如所觀者。謂後四勝處。如前已觀境差別。觀色故。其八勝處。而後成滿三解脫為因故。說三勝處是三解脫方便道攝。非唯三也 此中觀外諸色乃至若勝者。牒經 謂觀非三摩地所行現所得色者。此釋前經。觀大小諸色。義在定前加行聞思位中。作此種種色觀故 由緣三摩地至故名為勝者。釋定中得勝名所由。緣一類色。不同定前。雜緣大小故名為勝 或非三摩地色。有小大相。是本質色 由緣三摩地乃至故名為勝。是緣定中色。唯一類緣故名為勝。是前種種本質之影像故。前加行心。有種種境相。故不勝境不得勝為。三摩地中境。唯一類心。無異相故名為勝。已尋思已了別者。初時後時。了別異故 如是於外所想乃至觀諸色亦爾者。此釋聞思位唯同定中。於引止觀若知若見。於彼色亦初尋思。及後了別。   九有生處。即九有情居。第一袟中已釋。   十無學法五蘊攝者。戒蘊攝語業命。定蘊攝念定。慧蘊攝正見思惟精進。加餘二為十解脫。即勝解數。正見謂緣事慧。解脫智見。謂緣無為慧。   第三辨因明處中分二。初總問答標。後別顯釋 謂觀察義中諸所有事者。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所餘釋名如彼疏解。   別釋有二。初舉頌列名。後隨別釋。論體有三。一列名。二別釋。三料簡。   論體者。謂言生因。立論之體故 處所者。謂證義者等論議處所 論所依者。謂真能立似現比義為言依。其所成立。亦是所依 莊嚴者。謂能破等 墮負者。謂似立似破 出離者。將興論時。自安處法 多所作者。由具上六能多所作。   准論體性有三。初標六門。次隨別釋。後問答辨 言論者。以音聲為性。言說是體。言音是相。名詞是用。是三差別 又由音聲起句名文。如次別故。立三差別 或以音聲。說一因二喻。立三差別 尚論者。立世道理。不違世間所應尚論。立出世義標勝名。不違尚論故 諍論譭謗論。是言論起所因惡緣 諍論有四。一因諸欲起。二欲侵奪無攝受欲起。三惡行所起。四依諸見起。諍論因事所生。謗論因言所起 順正教導二論。是言論起所因善緣。順正論是戒學善緣。教導論是定慧善緣 最後二論應修習者。順正理故 中間二論應遠離者。勿耽惡事。及起惡言。而興論故。為欲斷除興言可爾。亦即是彼修習攝 初二種論應分別故。性通善惡。應修斷故 論處所有六於王家者。有德國王。平均識達。於彼可論。翻此不能 執理家者。平均識達斷。善斷事家 大眾中者。眾有平均識達者故。餘三可解。   論所依中有三。初標十種。次隨別釋。後問答辨十種次第。別釋有二。一所成。二能成。   所成立義有二自性差別等者。此中宗等名為能立。自性差別為所立者。此有三重。一雲。宗言所成立義。名為所立。故此所立。而有義言。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雖亦所立。此下文說。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因喻皆成故。但名能立。所詮義決定唯是所立。獨名所成 二雲。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若教若理。俱是所立。此但名義。隨應有故。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義。自性差別。俱名為宗。即名能立。雖別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雲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能依合宗。說為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對敵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是宗依。所望義殊。不相違故。   能成立中。文其有二。初標列八門。後隨別釋。第三引喻者總也 同類異類者。別也。於總況法。別引於一。同品異品為二喻故。對法十六中。以因總辨。而不別開。於喻之中。亦唯申總。但以能成有八。數不可乖於成義中。更加合結。此論以合結不離因喻故不別開。彼以成義增明故別離立。不相違也。陳那以合結不離於喻。能立除之。對法以合義重增故。別離為能立。引喻總別增減亦然 又立論之者現量等三。疏有悟他。古名能立。立敵之者。親唯自悟。故陳那等。不為能立。不相違也。   立宗中。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者。此是總文也 攝受者。是自意樂。義品是宗義故。顯揚第十一雲。自宗所許。此中意說。依二所立立論各別。隨自意樂。自宗所許故說名宗。此中三釋。一雲以言對理。取依義別詮。名為各別自宗所許。二以別對總。取依總之別言及義二。名自所許。三以合對離。取能依不相離性。合以為自宗所許。立宗依離義。以為所立。故此文總 或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而立自宗。不爾便有相符極成 若自辨才者。由自辨才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唯此二種是正所宗 若遍所許。若同因宗承。若傍義准。非別攝受。非隨自樂故非真宗。立已成故。非本成故。此宗時。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自覺悟真實。而申宗趣。此三名立宗因緣 或成自宗。或破他宗。二句。舉一切立宗之意。不過此故 或折伏他。釋上成立自宗 或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成自破他。皆為悲愍。故後三句。釋前二意。故後十句。分為三類。初二句是宗體。次三句是立宗因緣。後五句立宗意。   因謂所以。三喻量能成於宗。所有建立順益道理。即具三相之言義也。   現量文有三。一標。二釋。三問答辨 已生已等生若生若起者。於過去世異熟增上果。名已生。等流果。名已等生。等是相似義故。住現在生名若者。若住未來生名若起。   覆障所礙謂黑闇等者。此有三種。一黑闇。謂暗色。二無明暗。癡故迷境。三不澄清色暗。謂壁障等。若琉璃等。名澄清色。即非覆障。雖隔可見 或色相殊勝者。日光威勢。眼觀不睹。色相勝故。三極遠。如初袟中解 非已思應思現量者。已思應思。多是比量。或非量攝。今非此二。故名現量 當知此藥色香味觸纔取便成所取依止者。其能依止。謂藥威勢。此非現量威勢。所依色香味觸。任運纔取。便是所取。威勢之所依止。此為現境。能取之者。名為現量 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癒名為應思等者。此藥功能。病未差來。常應思慮。其病若愈。名為已思。思已息故。此應思已思二作用境。非現境體。能緣彼思。亦非現量。返顯前說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等者。謂外空地等。為定境本質者。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建立定心影像境故。此現境體。能取之心。說名現量。地等諸界。貫前方便。解若未成未來。名應思惟等。非現境體。能取彼心。非定現量。返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名為現境。此二門中。初是所造。後是能造。此中非不現見等三種。名現量者。入正理說。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諸部不同。此論與因明亦別。皆如彼疏。觀此文說。世間亦有清淨現量。故淨定心。亦現量攝。非要得境體。五俱意等名現量體。   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智。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皆如因明說 執持自相比知道俗者。執持衣缽等相。比知是道。持冠冕等。比知是俗。   謂為可記或安立記者。初記自體。後記差別。初總記有。後曲別示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等者。依增隨眠雖別。如是非三隨眠互不隨增。故執唯爾名違法相。又離漏三受。非三所增。若執皆增便違法相。   一不決定故二同所成者下。此第二復次。釋立同類異類所以。此言意顯。因於宗過。名為不成。於同異喻過。名為不定。於宗喻過名曰相違 不決定故者。即六不定也。因於同異喻相違故。不能決定成其宗義 同所成者。即四不成。四相違也。本立共因。擬成宗果。因既帶似。理須更成。若更成之。與宗無別。故名同所成也。似同異喻。亦在此攝。   不相違中。決定故者。真因真喻。定成宗故。   異所成者。即真因喻。無諸過失。體能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即似因似喻及似現比。不能為量。不相違即真因等。及真現比。能為量故。至教量體。聞思慧等。緣至教智。   第四別釋論莊嚴中分二。初明五種莊嚴。莊嚴論者。德圓滿故。後明二十七種稱讚功德。若具此者。名稱讚功德 已善已說已明者。讀誦受持名已善。聽聞名已說。曾聽聞故。堪為他說。思惟純熟名已明。   義善者謂能引發勝生定勝者。世善。能引增上生道。出世善。能引決定勝道。   多眾者。謂大施會眾 雜眾者。謂八部眾 大眾者。謂國王王子眾 執眾者。謂執理眾。即斷事家 諦眾者。謂諸實語眾。或諸聖眾 善眾者。謂沙門眾。或樂法義多雜二眾。論六處所中。合名大眾 大眾者。即彼王家。執眾者。即執理家。諦眾者。即彼賢哲者。善眾者。即彼善解義。及樂法義者也。   而不嚵速者。他正語時。中路即言名嚵。不徐徐中理名速 言過中無義者。無義理 違義者。違正道理 損理者。損二諦理 與所成等者。能立帶似。應可成立非真立故。即前問答中。同所成故也 成立能成者。以因成因。以喻成喻。   第四段。聲明處有二。初結前標列。後隨別釋 法施設建立謂名身句身等者。出聲明體 及五德等者。由彼聲體具五德故。方成聲論。勝能詮聲。聲論者說。謂名句文體即是聲。聲性是常。音響是無常。無常之響顯於常聲。若知常聲名曰聲明 義施設建立者。聲明所詮之義。以彼聲明依能詮所詮而建立故 又說六種中。差別相應義者。諸法同類互得相應。體差別故 轉義者。如於一法無量義門差別而轉。如一色法。可見不可見等諸義別轉。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謂立男女非男非女等者。依此三類立聲差別。先俗所傳蘇漫多聲中。有此三類。一八補盧沙。是男聲體義。二悉底履。是女聲體義。三如納蓬(去聲)素迦。是非男非女聲體義。復有總聲。如涅履題勢。此之四種各有八囀。一一囀中。皆有一名二名多名。如是合有九十六聲。如別抄說。   或復建立初中上士聲相差別者。若依後俗。底彥多聲。有十八囀。非世所用。此言三類上中下士。各有三聲。如小兒為下士。未有所識。不知自他有善有惡。但汎出聲。如號號之士名中士。唯見他有善惡。而不知廣達之士名上士。唯內自省。應作而作。不應作而不作。此三士聲。各目一體二體多體。三積成九。今言初中上士。即三種八轉中。各有三故。   過去過去殊勝等者。近過去名過去。遠過去名殊勝。未來亦爾。現在長時。名現在。剎那名殊勝。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者。如樹栽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栽。即是字也。出聲處所名為處所。出聲處故。本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後命慧減。帝釋復略為十萬頌。次有迦單沒羅仙。略為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為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 字體根栽聲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為一千頌。名為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有八百頌。名為因緣。又有聞釋迦論一千五百頌。又有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明。並名根栽。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為生智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名雜寶聲論。西方以為聲明究竟之極論。盛行於世也 相續者。是聲明中。合聲合字法為一品。是第一分 名號者。劫初時。梵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為一百名。後又減為十名。後又減為三名。總為一品。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 總略者。是聲明中根本略要 彼益者。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為彼益 宣說者。是廣宣說。謂略中廣是後三品。即後三名。上來五分即是五品。是本聲明之分品故。合名處所。   若界頌者。謂字體。三百頌名界。波膩尼仙所造聲明一千頌。名略本頌。即此頌也。等者謂八百頌。八界論字因緣。並千五百頌。聞釋迦論。及二千五百頌。溫那他論。故名為等。   第五工業明處中 生成工業者。謂養六畜。成資生故。或教生修成禮儀 防那工業者。謂織繡等。西方男作。故存本音名為防那。男聲呼之 和合工業者。即賈人說。容如蘇秦之類。眾和匝人也 成熟工業者。謂成熟飲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   享保八年(癸卯)二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七(論本第十六七八九二十)   基撰   思謂思慮。即遍行思。唯意識俱。因思生慧。名為思慧。今取因思慧所成諸法。體通五蘊。為此地體。文分為二。初標列三門。後隨別釋。   自性清淨者。明思慧體。簡生得善故名清淨 思擇所知者。思擇一切所應知法 思擇諸法者。思擇佛經長行。及頌諸要法義 遠離一切不思議處者。謂置記境及非己分諸地證境 能善了知黑說大說者。外道邪說及諸惡說名黑說。內道正說。及諸善說名大說 於法少分唯生信解等者。謂非己分少所知解處。名法少分。但名信解。不應謗故。若於己分少所知法。應慧觀察。   第二段。思擇所知中。文分為三。初總問答體。次別略問答體。後隨別釋。分為三。初釋有法。次釋無法。後雙辨二。有法有二。初標五門。後隨別釋。   自相有法。文分為三。初標列。次別釋。後結成 勝義相有。謂即真如。根本智得非安立相 相狀相有。即依他性 現在相有。唯現在世。非於去來 現在有中。要具四義。方是自相有法。謂諸假法略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等。二相續假。謂於三世立一有情。於今不斷義。即是彼。三分位假。謂不相應等。今非此三故自相有 一於是處名可得者。謂依他性。後得智證。雖離名言。以名詮之。立名相順。非知真如不順於名。故名可得。簡圓成實性 事可得者。簡所執性。雖有其名無體事故 此名於此事非不決定者。簡分位假。此名唯目於此事。故如所見青等名定目彼。非如熱病見青。謂黃熱病患時。其名不定。迷亂故。然名不決定。亦如瞋等名常決定。非如忿等後轉變時。便失彼名。由彼無常。不決定故。名不決定。初不決定心分位假。後不決定。境分位假。又二不定。翻顯於定。非分位假 此名於此事無礙隨轉者。謂色等名。若聚若散。名常隨轉。非如瓶等於聚集處。其名隨轉。於離散處。名即退還。返顯名於無礙隨轉。簡聚集假 現在相有者。簡相續假。若現已生。為未來因。為過去果。方是自相有法。   共相中。文亦有三。謂標釋結 種類共相者。五蘊種類。雖體各別。積聚義同。總名為蘊。蘊為共相 成所作共相者。謂三業六識思體雖殊。善有漏同皆感愛果。名成所作共相。如是等類。   釋假相有法中。文分為四。初總略問答標。二問答列名。三隨別釋。四總結成 以此顯此者。以此物還周備。顯於此物 以彼顯彼者。以餘物別顯於餘物 遠離此彼者。謂非前二 如宅之門 以此顯此中。地之堅乃至風之動。皆於實相處轉。燬之焰等皆於假相處轉。燬者假火之別名。[火*(離-禸+貝)]熾名燬故。以彼顯彼中。佛授等。有情假。飲食等。是法假。遠離此彼中。宅之門等。宅大。門少。非周備。以此顯此自性。亦非離宅而別有門。亦非以彼更顯於彼。故是俱非 百之十十之三等。且據此數。非定唯爾。言百之五十之一等。其類皆然 眾共施說言論有六種者。此中舉識及五遍行。各別相狀。意顯共相假法不離實法。此亦各別所取自相。是實有法。六種所取共相假法。增益自相。可起言說。相狀自性名共。施設言論如瓶盆等。故唯識言。假謂增益非實有相。於六所變。各附己體真實自相。而增益故。雖別境等所取相狀。亦共可立假言。然此六種定遍境故。不說餘境。眾人共施設。所起言論。必依此六相狀。非說此六相狀定是假有。然唯識說。作意能了事之總相。及餘心所所取別相。此中即說通二境也。或此但舉能取總境故。說作意所取能起於識。不爾便違顯揚等論。說總取境名心。亦別名心所故。然六十五說一種假。謂若有法。待依所餘。施設自相。名為假有。如待依蘊施設有我。待依色等相事。假立色等。待色香等立舍宅等。待蘊相事立生老等。乃至待諸色不轉。假立虛空。如是等。對法等說二假。謂待名言想境。或待此餘相境。大品經說三假。謂名假。受假。法假。唯識亦說三假。謂聚集。相續。分位。成實論說有四假。謂因生假。相待假。相續假。緣生假。此論第一百說有六假。謂聚集假。因假。果假。所行假。分位假。觀待假。此中及顯揚十八。復說有六假。皆如對法第二疏解。   流轉因中 由此種子者。業種也 由此熏習者。名言種也 由此助伴者。無明愛取也 彼法流轉者。生老死起。   還滅因中 諸行還滅者。有漏三性行滅滅界也 雜染還滅者。見修煩惱斷斷界也 所有一切能寂靜道者。謂能寂靜前二還滅。諸無漏道 此無漏道。能般涅槃能趣菩提及彼資糧。即資糧道 並其方便。即加行道 能生者。謂彼道能生種 能辨者。謂能辨涅槃現行無漏道。故對法第九說。若資糧道。若加行道。見道。修道。及無學道。皆名道諦。此說還因唯攝前四 又釋。此中資糧方便。皆無漏道。是無間道。前遠近加行故。不同對法。前能寂靜道。是無間道故 若廣分別如思因果中應知其相者。抉擇思慧地。說因果思議者。如有尋伺地已說。此即指前本地分。及抉擇分兩處。有尋有伺地。其明染淨因果故。   所觀無法中。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者。此性遠也 若非有性者。是相違 不和合性者。處時二遠也 或若遠離性者。人中無此性也。若非有性者。於人中。此人蘊性。無彼人蘊性也。不和合性者。於此人中。三性諸漏無漏法。非一剎那和合也 勝義無者。諸世俗言所說自性。依勝義諦皆非有故。   第三合釋五種有無性中分二。初總標。後別釋 第四是不二相等者。生老等相。名差別相。與所依法無別體故。名不二相。雖分位假六相有故 事相等者。即前六種言論中。眾共施設言論也 如來滅後若有若無等不可宣說者。諸外道計。此解脫神我名曰如來。有三身別。若有若無。即不可說事。又前依體無。此依體妙。故名甚深 五種無性。翻五有性。如應當知。   第三大段。思擇諸法。文分為二。初標。後釋 思擇素怛攬義者。素怛攬藏。依此論說十二分中。多分攝七分。除緣起自性故。譬喻。本事。本生。眷屬故。此四毘奈耶藏攝。又除論議。阿毘達磨藏攝故。依七分中。除單伽陀諷誦經餘六分教。是所思擇素怛攬義 單誦伽陀是所思擇伽陀之義。此有三種 勝義伽陀者。明無我理 意趣伽陀者。釋伽陀意。如四意趣等 體義伽陀者。明伽陀中體性義理。   就釋勝義伽陀中。文分為二。初舉經頌。後隨別釋。頌有四十四中。分為十二段。初有九頌。明無有情我。及作用體義諸法。二有兩頌。明在家出家雜染自性無明貪愛。三有五頌。明雜染品依因時分。四有四頌。明自共相及二諦觀。五有兩頌。明三種三法無和合義。六有一頌。明同性心所相應非異性等。七有兩頌。依二諦理明人法有無。八有一頌。明作者受者一異不可說。九有五頌。釋通疑難。十有五頌。明集生苦諦解脫等。十一有一頌。明阿賴耶識。譬如池派流。十二後七頌。顯示解了解脫遍知及縛遍知。初九頌中。文分為三。初之五頌。正明無我及作用。次三頌半。重明法無作用。後有半頌。顯法從緣生自然而滅。   長行釋中。文分為二。初總釋頌意。後別牒釋之 對治增益邊執者。執有我用名為增益。撥法性無名為損減。此依三乘通境界說。不說法增及真如減。   別牒釋中。若隨義科。成十二段。第一段中 如是半頌遮遣別義所分別我者。破離蘊我 諸法亦無用者。破即蘊我。諸蘊我用亦都無故 此顯不取微細多我便能對治等者。說諸蘊等多微細法。便能對治宰主等執。不依一身執有微細多實我故。成唯識雲。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此若無者雲何建立內外成就等者 次下有六雲何。乘前起後問。此意問言。我若無者。雲何立內外。第二問雲。若一切空。雲何得有能觀聖者所觀空境。第三問言。能所觀皆空。雲何得聖凡差別。第四問言。凡聖若無。雲何得有能教所化。彼此差別。第五問言。若無能教所化。雲何得有染者淨者。此中初答法假非真。次答人法非實。後三唯答我無。第六問答法之實用 如其次第宰主作者俱無所有者。謂無任持。無主宰也 無驅役者。無作者也。   第三段中。差別所依因及時分者。對法論說。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引因位名因。熟變位名果。此二名時分故。此說言有因諸法有因眾苦。前七俱為有因故。名有因諸法。後二為眾苦。然愛取有為有因故。名有因眾苦。   非內亦非外等頌中至能生雜染者。此中意顯。五頌明雜染品依同時分中。初二頌。明煩惱業生雜染。下之三頌。明依過現諸行能生雜染。不依未來而生雜染。初七句意。明未來不生雜染。後五句。依過現能生雜染。謂不依未來內根外塵。而生雜染。行未生故。於過現世。可得生行故。雲有時而可得也。返顯未來無時可得 又釋未來在未來。生染不可得。未來至現在。生染有時得 設行已生即由此相無有分別者。此釋頌言設諸行已生由此故無得。謂設於過現已生行中。作前不在內外。中間不生之觀。由此觀故。尚無分別。不得生於三種雜染 未來無相故無分別者。釋頌未來無有相。謂說未來相都無有。都無分別而生雜染 如此如是當來決定不可知故者。此結未來定難知故。不生雜染 若不如是分別異類或時可得者。若不如是分別未來異過現類。或時有疑。未來有引生諸雜染可得 若於過去即可分別如此如是曾有相貌可分別故。此釋頌中過去可分別能生雜染 非唯曾更而可分別。乃至生諸雜染者。此釋頌中分別曾所更非曾亦分別。此言意顯。非唯過去曾所更境。而可分別生諸雜染。現在諸境。未曾更者。未曾更故。雖不分明。取其相貌然隨過去曾得種類。此現新境。亦可分別生諸雜染。結文可知 行雖無始然始可得者。無始時來常隨逐起。是故無始新新生起。故始非無。   第四段中。有四頌。初一頌半。明自相觀 日親者。佛也。喬答摩此雲日炙。故呼佛為日親。次半頌明共相觀。後兩頌明二諦觀。初三句勝義諦觀。後五句世俗諦觀。法無實用故。無有實癡。無實有情故。無有實癡者。故上三句。癡非能癡癡及癡者。亦無癡者能有其癡。名勝義諦觀也。世俗諦中。愚癡非無。非不愚者起。可說有癡及有癡者。   第五段。有兩頌。釋中。說業為所隨識為能隨。果隨因故。勝義中無。又三世三業說不和合。非於一世。又一世三業無實相應。非無假法 若彼與此更互相應如福等行無和合者。更互相應說和合義。福等行三世三業決定無相應義。   第六段。一頌釋中。心相應亦爾。無實相應隨轉之性。非無假法 又相應者。謂同性。不相應者。謂別性。非同性者。或不相應。非異性者。或非不相應。由此故知。無實隨轉性。釋上初二句 又非一切心或相應或不相應者。釋下二句。於相應中。又非一切定與一切相應。若此時不相應。亦非一切定不相應。於勝義諦中。無實相應不相應義故。   第七段。有兩頌。依二諦理。明人法有無中。初一頌依世俗諦。明心隨轉因緣。次半頌依勝義諦。明我體無。後半頌明依世俗諦。有作受果 流謂相似。相似果續故 無斷。謂不相似相似果生故。此顯等流果。及餘三有為果。   第八段。有一頌。明人物一異性不可得。唯有因果差別生故。   第九段。有五頌。釋通疑難中 又此因道無有斷絕頌中四句如其次第釋此四難者。一者難言。若無有我。後有應斷。初句答言因道不斷故。二有難言。果應頓俱生。答此難言。和合作用轉。非頓非俱。作用合故。三有難言。若無實我。應從一切一切得生故。次答言。從自因而生。自無他因。有不生故。四有難言。既無有我。誰攝受所作生死等作用。故此答言及攝受所作。由因不斷果生立假者。能攝受所作實我故成無。由此名為四句如次 經說色相為尋思故難說示他故不可見者。所證色自相。性離言說。以尋思境不稱自相。名為尋思難為示他。   第十段。有五頌。明集生苦中 顯彼我見由集次第發生苦者。貪愛正是集自體故。即內貪境名貪愛緣。能生苦故。皆名為集。我見及苦。俱名當苦因緣。我見體亦是苦。   第十一段。一頌。明阿賴耶識譬如池派流。此顯不一義。楞伽經說。如海遇風緣。境等風所擊等頌。顯不異義。故彼此文義無乖返。又此據本末義。彼據體用義。二義皆成不一異義。   第十二段。有七頌。顯示解了解脫遍知及縛遍知中。文分為二 初又法行者。總釋七頌 解了縛遍知者。二別釋七頌 別釋中有二。初一頌。明解了縛遍知。餘六頌。明解了解脫邊知 染污意恆時頌。唯識說第四句非曾非當有。彼依諸部頌。現在斷故。非於未來。亦非過去。薩婆多等。不許貪慢見相應故。今依大乘正頌及大眾部等說。非先亦非後。許諸煩惱俱時生故。又釋染污意。諸部不同。如唯識第四卷疏解 後六頌中。初一頌。明所解脫體。次兩頌。顯解脫性。先染污無名為解脫。非意後淨得解脫名。二乘之意。唯染污無。所淨無故。能淨意亦無。不要意淨名為解脫 次一頌。釋有餘涅槃。次一頌。顯無餘涅槃。後一頌。明無實數取趣生死涅槃。   第二大段。釋意趣伽陀中。文分為三。初標請者。次舉伽陀。後隨別釋。五十一頌中。文分為二。初一頌。梵王請。後五十頌。世尊答。請問有二。上半讚。下半請。請有三。一問學體。二問學教。三問法。如次配請 頌中學及所學並修學文。就五十頌答中有二釋。若以文段。此卷釋二十二頌。即為二十二段。後卷有二十八頌釋。分為十九段。至後卷當配合 五十頌。若以義科分之。為二。初一頌。答學體學數。所餘頌。答當修學。就答當修學中。分為十三段。初一頌。學方便。第二有一頌。學次第生起。第三一頌。學次第清淨差別。第四一頌。學所得果。第五一頌。學漸次因緣別總修習。第六有三頌。聰叡者次第為後果因。第七次三頌。明學成敗共與不共。第八有一頌。明正邪學。第九一頌。辨三學斷障成滿。第十有一頌。明受差別。第十一一頌。明學純雜可得。第十二有二十一頌。純明戒學遠離清淨。第十三有十三頌。純明定學遠離清淨。   怖多所作懈怠眾生者。樂聞略故。怖修學多。雖有六度萬行。但說三學。以三學名攝一切行。非顯了說故名密意。   如是六支顯示四種屍羅清淨者。下有五句。初安住淨屍羅一句。是總。非入四淨故。下有四句。名為四淨。此六支義。前雖略明。其聲聞地廣說。   顯示最初增上戒學乃至安住因緣者。此釋二安住二種漸次為因緣。初義。謂增上別解脫戒。能安住靜慮戒。及增上方便定心。方便定心後。能安住根本定心。及增上修慧。是名初安住二種因緣。別解脫戒。引生定戒及定故。初方便定。引生根本定及修慧故。即此中間慧定。俱時所攝靜慮戒學。能為無漏定慧二種安住因緣。是名第二安住二種。言中間者。初戒定後所生定慧。在無漏定慧之前因。故名中間。   顯示最上一種能為涅槃安住因緣者。釋一能趣涅槃。漸次為因緣義。因緣義通上兩句。故無漏慧一種。三中最上。亦是二因緣所生極果名為最上。   顯示修習若別若總隨其所應者。釋上純雜而修習義。別修三學名純。總修三學名雜。   初一不共者。初戒學可修。唯有一不假定慧。亦得成故 中不離初者。第二定學。不離戒學修方便成 上不離二者。第三慧學。學必具初二。若阿羅漢三學已滿。超彼一切。   此後顯示受持戒相者下。二十一頌。明戒學清淨相。   唱令家者謂屠羊等者。西域有人專行唱令。凡有罪者。皆彼人將往。巡歷處處。唱告如唱屠羊等。多造惡業故 羯恥那者。謂典獄之類。遠離劣惡作者。   非太沈。離非處惡作者 非太浮。遠離失念故住正念 究竟時。謂根本 方便時。謂眷屬。   第十七卷   若依初文。此卷釋前二十八頌。為十九段。初一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一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有十頌各為一。次兩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兩頌為一。次兩頌半為一。次三頌半為一 若依後義。科下二十八頌分二。初十五頌。明增上戒。後有十三頌。明增上定。   應發常勤精進者。被甲也 堅固者。加行也 勇猛者。無退也。不言無足精進。此明修因。不說彼果。故不言無下精進者。被甲加行。於善初修。無退一種。於苦能忍。攝善。離苦。此二已周。略無無下。故但說三。如瑜伽八十九廣說五相。   五支不放逸者。三世精進為三。三世持起勤事前方便。起極殊勝先時所作。加行作意為第四。其作意及精進。為俱有故。俱時所行諸心心所。身語業等。為第五支。   杜多功德者。即舊頭陀也。即小欲知足。離著之義 遠離眷屬。貪慾。即發露眾惡也。因貪慾生。故名眷屬 遠離多欲不知足因者。已得衣服等粗妙皆歡喜 遠離多欲不知足障淨學因者。少隨世務。粗弊亦隨轉。名離多欲。受杜多功德為寂。離煩惱者。名離障淨學因。   為修梵行資持壽命有所受者。釋應量而受義。   以所得利轉招利故者。釋得已不輕毀。毀此所得少轉更招多利。   不受於信施。頌不耽著利養恭敬。是總意。   不執惡見。是第二句 不虛受施。是初句。   不謗正法。是下半頌。下文亦總 或恐如害瘡皰者。堅執惡見。虛受信施。譭謗正法。貪後世欲生惡見因。此五名瘡皰。因受信施耽利恭敬。因所生故。   習近順定諸臥具者。謂邊際臥具。諸臥具中最極鄙劣。下極邊際。因此後能順生寂定。   非沈掉等下兩句。如次釋堅精進及勇猛。斷二惡修二善故 於諸善品生起欲故者。釋頌中生欲及不增惡 於諸欲中極增厭者。釋無有欲及增惡 為修善品乃至習睡眠故者。釋前睡眠。為有堪任及心安寂。應時時眠。不應令癈。其似惛沈。亦此所攝 若心沈沒至不居靜故者。初釋離睡眠。思惟光明淨妙相故。後釋離掉舉修。似掉舉相。遊行乞食。行利他時。不居靜故。或不居靜。亦解離睡眠。若時居靜。增睡眠故 於先所犯便生憂悔者。釋前惡作 於所不犯無憂悔者。釋離惡作 後後殊勝生希慮者。釋於勝生希慮。翻顯於前前微劣。不生希慮。此顯似疑除真疑相。上之五蓋。皆說似蓋。以離真蓋 殷重無間正方便者。殷重者一切種也。即具足修。無間者。是恆時也。正方便者。正方修也。   危逸所依地者。人天之身名所依地。由欲失財故名危逸。   第三大段。釋體義伽他中。文分為三。初結前生後。次前舉九十一頌釋。後第十九卷末。總以一頌結上所明。成十四段 此卷中合有五段。初一頌名惡。第二有四頌。名說。第三有五頌。名貪。第四有三頌。名流。第五有三頌半。名怖。第六有三頌。名類。第七有二頌。名舉。第八有三頌。名池。第九有五頌。復名流。第十有四頌。復名貪。第十一有五頌。名作。第十二有五頌。名劬勞。第十三有三頌。名得義。第十四諸行無常下。四十四頌半。名論議。此中或以頌初所明。或以宗義。而為名號。如後頌釋。   釋第二廣說中。有四番釋。第三番中。略不解第三頌 諸有為法皆三種言事之所攝故者。俱捨雲。世俗言依此三種者。即三世路也。言事者即。言所依事。無為不然。此即總舉有為。即此義中。別說妙欲以為應說 應說想者。名也。由說欲名。彼方解故。彼不擎舉其鼻。往他家規求所欲也。   第二翻釋中。初頌。顯示待時諸欲者。釋初句。以應說故。所以待時。如前初番四復次。釋於欲邪行者。即第二句依應說安住邪行果者。即下半頌。集招生死。第二頌中上半頌。名捨欲應理。後半頌修行譏論不應道理。及待時欲者。後半亦顯欲心待時。若欲受用待時方得故 第三頌亦然者。亦是捨慢求無慢。   第三番釋第二頌中 顯於諸欲能了知故者。釋初句。次二故字。釋第三句。   第四番釋前三頌中。佛為彼天。說前三頌時彼領悟。聞前二頌。深厭諸欲。聞第三頌。捨凌蔑心。並斷憍慢。   第三。有五頌中。釋貪中。初一頌問。後四頌答。答中。初三方便觀。後一根本觀。方便觀中。初一厭境觀。次一不斷觀。第三有三觀。一苦。二無我。三身念住觀。長行釋中。若攝諸根不為欲貪損壞其心等下。釋第四頌根本觀。將釋彼頌豫皆料簡。了知是已未離欲貪一分學者下。正釋本頌欲貪生五因中。第二由希樂欲界。三由取男女等有情想。四由猛貪逼迫。   第四。有三頌中。初一頌問。餘二頌答。長行釋中。唯釋後二頌答 越五暴流者。斷五下分結 當度六者。斷五上分結斷方便 雲何能廣度欲愛者。斷五下分結方便。謂廣度欲愛也 而未得腰舟者。問如彼善斷。未得腰舟。度上分結也。如世度海以葫蘆。或浮皮袋或□□□□□h□駽u□□□□□□□□祖□玲□□鶴襦□□□福□□埤□□□□□□□□□□□□□□□□□□□|餡翩p埤□□□□□埤□□□覆□埤□□□祋□□□奢蝮S□誇□□□埤□□□祋□□□誇□覆□□□□□□□婀□□奈婛□□埤□□□□□□□馜餉U奪□□o□□□□□□埤□□□□□鞳慼慼慼播m示□□患□餾□□□□□阭e騭診□□槔稜□言□枯□□□□馜□□埤□□□□□□□靨餾□□□□U埤□□□□□j□囊□o□□□□□□逆□襉□馬□□K□□□砥潯活慼慼慼慼摯鞢慼慼慼慼慼播m礸□患□餾□□□□□j□□□□□□□患□逆□□□□U埤□\□□□鞳慼慼慼慼慼慼摹w□□□□□□□逆□襦□□□埤□□榳□訧□□□□□□□□□□□□□覆洞□切埤□□□□裀□□□□□□奾□□□□□本□□□□復□□□   第五。三頌半怖中。有三行半頌。初一頌半請。次一頌答。後一頌讚 十資身具者。如前第二卷釋。   第十八卷   十四段。解體義伽陀中。上已五段訖。此卷有次八段全。並第十四段少分。此初解類有三頌。初一頌問。餘二頌答。問中有五。一□勝生。二開出道。三於何師學。四住何法學。五不懼後死。答中初一頌半。答初二問。標具九德。既是勝人。能獎勝生及開出道。後半頌答後三問 以法者。道理 以正者。順益 以次制者。軌範 以導者。獎勸 又以法者。教。以正者。理。以制者。以此教理制御。以導者。訓示非。以威嚴而刑罰之 謂因力故者。佈施也 士用力者。諦實也 助伴力者。慧捨也 雲何為泉謂六觸處者。六處如泉。煩惱如水。泉所出故 或安受受所攝者。安受。謂喜受。所攝。謂樂。又釋。以悅心名安受。適身名受所攝。不安返此。   第九段。又釋流中。有五頌分為二段。初兩頌。顯異生有學等。漸次能越暴流。後三頌。明得究竟道永越暴流。四流義。如前第八九卷等釋。異生由正信越欲暴流。下之三句。皆有學越餘三暴流 及顯能證第一住道者。謂能證滅盡定道 二十二處者。如下聲聞地廣說。   第十。貪四頌中。初一頌問。次一頌答。次一結。後一明對治。釋中有四初釋。初頌 雲何潤生下。釋第二頌 或有身手力下。釋第三頌。又有沙門下。釋第四頌 諾瞿陀樹顯所潤生水名能潤自者即是乃至種子界性者。顯所潤生。現尋思等。因此界性生故。謂諾瞿陀。從自根生。風吹鳥銜子墮岐孔。又生多樹根。依岐孔展轉後生。由本水潤。展轉樹生。水名共緣故。貪恚等法以潤愛而為共緣。各自種子而為別緣 摩魯迦條者。籐葛之類。此喻諸欲。舊雲摩婁迦子。六種別欲。猶如林樹。貪能纏繞故喻籐葛 略義中。於諸欲中二種別縛者。論文自釋。名為別縛。各別種生。名不共因。皆由愛潤。名為共緣 斷方便勝利者。第四行頌中上半頌。了無常性已。不起貪著。名斷方便。後半頌即便棄捨。終無有退。名斷勝利 若貪若欣乃至愛品者。六別欲中。所生愛恚品。如前應知 耽著。即是第六於外五塵之尋思也。   第十一。作有五頌中。初一頌問。餘四頌答。釋中初釋問頌。第二 又顯如來依第一義下。釋初答頌 由此顯示學與無學下。釋第二答頌。若未離欲。為度欲流。運足動手。發勤精進。名未極底。若已離欲。名得源底。庸預進斷上分諸結。不運手動足。勤加精進。名非身份 此即顯示諸婆羅門下。釋第三答頌 得靜慮者永斷一切下。釋第四答頌。   第十二段。四行半頌。劬勞中。有三問答。初呼佛為苾芻。已度暴流耶。第二問得涅槃滅定。已度暴流耶。佛告言。如是。第三一頌。問有二。乘前初問。汝今已度暴流。猶如河等。乘前第二問。如何無攀無住。已度暴流 餘二頌半答中。初一頌半。答有暴流尚未能度。後之一頌。答彼二問。然後兩句。以本經是應頌偈故。其文易了。略指令知 祇焰者。應頌也。此長行中有三。初指無攀無住義 次世尊依昔示現修習下。總釋頌意。未對下坐。斷非方便。邪取精進時。有彼劬勞乃至漂溺。菩提坐下。於邪精進。得斷遍知。便捨劬勞乃至漂溺 第三此中顯示修苦行時下。釋前兩答。初答初問。已度暴流。猶如河等。第二雲何復依涅槃等。第三問無攀無住已度暴流 非方便者。暱健陀所。日食麻麥。邪自苦行也 嗢達洛迦者。是猛盛義。舊雲鬱頭藍子。於彼修非想定 阿羅荼者。是逢過義。即舊雲阿藍迦藍也。於彼所修無所有處定。即顯苦行在樂行前 此中四義捨劬勞等者。謂復於後時坐菩提坐下。為第一句。捨劬勞 所有善法遂得增長。是第二捨勞 如如善法既增長下。第三捨住 既由如是不知足下。第四捨標。故言如次 還復止住下地生因者。即對法雲。頗有聖弟子。已離色界欲。得無色界寂靜解脫定。後生色界耶。答曰有。謂得滅盡定。退生色界中。即此是。此頌意說。外道有劬勞等。我世尊已離生死等。證涅槃者。定已離彼故。若聖退者。有劬勞等。不退聖者。定已離之。   第十三段。得義伽陀中。一頌半問。一頌半答。善見。善知。善鑒。善達。以四諦智。如次應知。   第十四段。諸行無常下。有四十四頌。釋論議中。分為二十七段。辨揚深理故名論議。釋初頌中。文有四。初釋初總句。有非恆有。無非恆無。故生與滅。皆是無常。無常之言。通總三世及別過去 第二若過去生過去所得下。如次釋第一無常。第二句有生滅法。過去世已生滅名無常法。未來世當生可滅。名有生法。現在世現生將滅故。名有滅法。三世諸行。皆有滅法 第三若彼諸蘊在於未來下。釋第三句 若諸有情下。釋第四句。苦因滅故當生解脫。說之為樂。粗重息故。現安樂住說之為樂。   略義之中。有九對。釋初六復次。如次配諸行及彼寂樂。無為法名遍知者。所證從能證道為名也。諸有為行觀起無願。不見我故。即觀無空。故空無願。觀諸行起 聖諦現觀相違二法斷所依處言二法者。一隨順戲論。謂四見。或苦諦下一切煩惱 二怖無戲論。謂我見。或滅諦下一切煩惱。此二法與現觀相違。今顯二法斷所依處。即苦滅諦。所知無倒性。次上半頌。所證無倒性。即下半頌。外道執世間常。謗涅槃樂故。名不共也。   第二段頌中。第一句。是道諦與滅諦為跡。第三句由道諦證滅諦。第二句集諦為苦諦因跡。第四句由有集諦。常受苦諦 若善修習此無縱逸等者。謂修道諦諸有學者。於過去世已死之時。未習道故。可由不調善死。現在未來。由習道故。不由不調善死。諸阿羅漢。未來無死。亦名不由調善及不調善死。縱逸翻此。   略義中。處非處性。善惡因果。順相生故 自業所作。非他作及無因故 師於弟子作所應作。教誡法故 諸弟子等自所作義。依於師授修斷法故 謂能順惡戒穴戒因緣者。能發惡身語。名惡戒因緣。即舊所云惡屍羅也。污惡善戒故名惡戒。非戒體惡。犯諸善戒之根本。名穴戒因緣。即是不正相 不正相者。即不正思惟。及煩惱等。略中四義。配上亦爾。釋此頌中。唯解上半。   第五段文中。分有二。初釋上三句。次釋第四句。釋初文中。初以八種觀。觀諸有情業業果報。後釋第四句。初中復二。初別明八觀。後如是戒善男子下。結為四行。初行第二行。如次各攝三。第三第四行。如次各攝一。   其略義中。明善惡果。並得果處。名如理思。業業果報。乃至止止此諸惡業。終不應為等。名如理思。為先之法隨。諸法行。   第十九卷   釋第十四論議中。有二十七段。上已釋五段。此卷二十二段。四語之中。初語總標。後三別釋 善說善言善論者。善說是總。後二是別。說體名善言。說義名善論。善言善論。皆有善說三相。善說三相。或別配後三句。或隨所應。通後三句。然此舉世間愛語諦語。返顯出世二語。以頌初標皆聖語故。其愛語。四十三說。愛語有三。謂慰喻。慶悅。及勝益語。廣如彼說 第二頌中。由行信等五種善事。得三種果 獲正信者。信也 恥居家者。慚也。受持戒者。戒也 得衣服等者。施也 所有正法等者。法也。此釋初句 彼既成就下。釋下三句。初名譽果。即第二句也。次解脫果 證解脫處清淨諸天眾同分中。無漏名清淨。聖自在名天。此釋第三句。後得生天果。釋第四句。   第三頌中分三。初釋初句。次諸惡行所應速遠離下。釋第二第三句。諸不善果名惡外道。無利諸邪苦行。名無義因。能遠捨故 第三。若於增上四聖諦等下。釋第四句 略義。先聞正法如理思惟。是初句 法隨法行。是第二第三句 得勝利果。是第四句。   第四頌中。有三復次。第二雲所有飲食言說遊行者。此三如次。是頌三處無染。然處無相住。猶有餘苦隨逐。不名極圓滿。或為自利。飲食遊行無染。或為利他。言說遊行不動。遊行之言通上二利。處無相住。如泛清池。餘苦隨逐。名厭泥時生死之海 又慧解脫。有學身證。及俱解脫。如次三處者。由此三人煩惱障盡定障未盡故。非煩惱二障俱離故說如次。   略義中。離三界欲於佛聖旨猶有餘依。即諸無學。名為智者。離欲界貪。勝進道攝。即第四句。名為不動已離欲貪。起勝進道故。或第二向並果。及第三向。為離欲貪。起勝進道故。其不還果如泛清池 又顯解脫等持智慧三勝利者。諸解脫觀。觀光明遠離定障故。成無染等持。觀空非我。不動智慧照斷。若泛清池。   又顯心慧學所得果者。心學果名不動。慧學果如泛池。心慧二學。如空無染。或如次第。心慧學果。如空無染。心學如天帝幢。慧學如泛清池。   第五段。有五頌中分二。初四異生。後一聖者。聖者具見佛之法化故。名法見。其異生中初一。欲貪邪分別者。第二天眼不定者。第三肉眼不定者。第四內外俱障。都不能見。金剛般若雲。若以色見我。以音聲尋我。彼生癡邪見。不能當見我者。即此異生前四所攝。彼後二乘。雖達諦理。未證法身。亦不能知佛色身等。非第一義。不名能見內外二身。   第六段。一頌中有四。初釋初句 第二。若有已度五暴流下。釋第二句。定俱愛味。名有染時。然有於此染愛味中。執為己有。我能愛味。於定愛味。堅執不捨。此後染心。染前自心愛定之取。此後能愛於前所愛。名為貪染。因此愛故。當來苦生。亦名為染。此生煩惱。非定煩惱。故說招生。此即第六暴流之相 第三。若染自取於所染心下。釋第三句。若染自取者。是後染心。於所染心者。是前定心。謂由後染心。於次前所染心。能不隨順。而生愛染。發起功用。攝受一處。令不流散。為遮止染。修第六意暴流之對治作意故。此能染心現在亦無。能染污於相應之心。即所不染相應之心。自性淨故。名無染污心。此中意說。於所染心不隨功用故。離縛所緣無有染污。於無染心故。離縛相應二縛離故。當苦不生亦名無染。以重緣貪能潤生故 第四若有於彼隨作功用下。釋第四句。   第七段。城者內以攝持。外有捍御。內攝四法。外御信解。故喻城 相應善法二種心城者。一善說法。二毘奈耶。   釋第八一頌中分三。初釋初二句 第二。彼於此定正安住時下。釋第三句。不生愛味無所依止也 第三。段由如是正方便故下。釋第四句。   略義中。四種擾亂者。第一即初二句。第二第三即第三句。第四即第四句。   第九段。一頌釋中有四。初釋初句 第二又佛示現內寂靜樂下。釋第二第三句 第三如因其□卵生雞等下。釋第四句 第四此中差別下。重釋捨有行義。初句明得差別。後三明捨差別 俱捨者。□藏義。得菩提後。與未得前。色身相似。名曰等生。少相似故。餘四蘊名身生。與因全別。名不等生 內寂靜樂者。示現獨處林野 及沙門樂者。示現持戒無悔。喜樂二樂為因。心便得定。諸勝定力。能捨二行 壽行者。命行也 有行者。餘有漏蘊也。有行寬。命行狹。從寬為論。頌無壽行。此所捨色身生。示現有漏。與前相似。名與前正等。其無漏四蘊名為身生。非所示現捨故與前不等。故二差別。色身如□藏。無漏四蘊破□而出。如雞等生。差別亦爾 謂佛世尊若不棄捨諸壽行等者。此有二說。佛壽百年。但年八十。捨第五分二十年。為一分壽故。故經多說迦葉佛。人壽二萬歲時出。釋迦人壽百歲時出 二雲。釋迦佛大分應壽一百二十歲。四十年為一分。但年八十。捨第三分壽。諸教多言。此洲人壽一百二十五歲。東洲二百五十等。為顯於此得自在故。留身三月。為顯於命得自在故。捨所餘分。然以餘分所有福業。施諸弟子。   略義中。及顯棄捨所依因緣者。二樂為因。定自在也。   第十段。一頌有三。初依諸釋。次辨略義。後諸惡者。又初依三界在家出家。次辨略義。後依欲界在家惡者。以釋本頌 不數學者。不此數記括義。   第十一。一頌中分四。初汎釋三求 第二此中欲求有求攝者下。釋初句 第三。若樂沙門及婆羅門下。釋第二。第四。又此一切三門攝下。釋後兩句。   第十二段。一頌釋中。一住皆無愛。二戲論皆無愛。三踰牆離愛。四踰塹離愛。故說阿羅漢永離貪愛。由四相故。遊諸世間。天人不識。   釋文分二。初釋下半頌。牟尼遊世間頌。天人不識。阿羅漢名牟尼。證寂默法故後雲何離愛諸阿羅漢下。釋上半頌。顯示離愛別影四相 魔怨主者。所謂貪愛。   略義中。羞不應羞等者。求屬他財。是不應羞。為生輕稍名羞不應羞。營屬己財。名曰應羞。耽翫繫攝。名應羞不羞。合成一處也。求有斷滅。名不應怖。訶毀勤趣。名生怖見。生天縱樂名為應怖。讚說希求名無怖見。名第二處妄生輕毀。   第十三段。一頌中。熏除者。熏謂熏修。除謂除滅。   第十四段。一頌釋中。文分為四。初釋初句 第二。若有復能於善說法下。釋第二句 第三。如是善修正方便下。釋第三句 又修如前所得道故下。釋第四句 受持七種依福業事者。此有二說。一雲。即七聖財。施最增上。所以偏說。二雲。前說八施中。翻前七有過施。更應思勘。   第十五段。一頌釋中分三。初釋初句 一切種者。十惡業道也 一切因緣者。三不善根。能發業道。及究竟故 一切處所者。情非情資具等境 第二。彼由三相下。釋第二句。依戒起定。依定起慧。依慧證境。名三相。戒體善故名奉行。善能離惡故名莫作惡。故通二處 第三。如是具足下。釋第三句。不釋第四結句。   略義中 三學者。謂初二句 學果者。謂第三句 不與他共者。是第四句。   第十六段。一頌釋中。初釋初句 難可調伏已上。釋難調 雖強安處下。釋輕躁。輕舉。躁急。性數易故 第二。雖強安處內寂止下。釋第二句 第三。諸聖弟子於如是下。釋第三句 第四。彼由如是正定以下。釋第四句。   略中 左道者。乖正道理。謂上兩句 不隨左道之心者。謂第三句。所得勝利。謂第四句。   第十七。一頌釋中。初句是總所因。後三句是所得四功德。一能飧遠離味。二靜慮。三常委。四念 受無染喜樂。憚謂懼憚怯怖。無憚者。無此也 解脫喜樂。謂無為 無染喜樂。謂有為。   略義中。毘缽捨那所作。即頌靜慮也。由審慮道理。獲得毘缽捨那。成其所作。故前說靜慮。後說慧作。   第十八。一頌中。初兩句。是所成就五支。後兩句。是所斷五支。一無工巧活。謂無四事。一不憍邪活命。二不恃有勢家。三不規名族。四不詐受。聖說世間異生。依止工巧以為業。須非法。希求真實。苾芻則不如是。不依此四起非法。希求飲食衣服。猶如彼故 二無輕自己。若於衣食。非法貪聚。不持衣缽。名輕自己。苾芻不爾。名不自輕 三樂勝希愛。沙門希愛學處。堅固禁戒 四樂諸根。樂生喜根。淨命喜足。樂生慧根。入現觀等。樂生念根。除遣諸惡 五盡解脫。結縛。纏種。皆解脫故。名成五支 一無家。終不捨戒退還俗綱。二無所貯積。受財受境 三無希望。不希財命知而妄語 四斷欲。無不與取 五獨行。貪慾已盡。無伴孤遊。離非梵行。妙達因果。諸惡皆盡。不計惡因無因招果。名斷五支。隨其義勢。別配釋文。   第十九。一頌釋中分四。初釋初句 第二。又此現在隨其自體下。釋第二句 第三。若有聰慧由此四相下。釋第三句 第四。彼能超度下。釋第四句 心者。通八識 無量差別自體展轉者。謂三性等心差別而轉 及因展轉者。謂前前心為因。生後後自體心故。或心種子。及餘緣。能生心體。皆名因展轉 前際叵知故名遠行下。五十七解遠行。有二義。一無始時故。二遍緣諸境界故。彼偏說意識作業。此通一切。故不相違 一一而轉者。無第二眼識等一時生故。亦非一切種。三性心。頓現前故。名為獨行。五十七有二義。一一一轉故。二無主宰故。名為獨行。此中前因遠行。說識從緣起。乘文便故。已遮無作者獨行中略。亦不相違。然此心體。現在起時。心性不定。數加轉易間斷。名不畢竟轉。畢竟者。始終相似相續之義。其五色根。或異熟同。與長養異。雖初闇劣。後明殊勝。始終相似相續而生。名畢竟轉 種種品類異生時生異滅時滅等者。異者別義。謂三性品類別異生。如善心異餘二性品。生時而生。異餘二性品。滅時而滅。餘二性亦爾 又如煩惱中貪俱品。異於餘品若生若滅。然彼心體。自性非染。其體染性。前後相似不可得。及由心性本淨。其染體不可得。故不成實名無身。此中意說。心體速謝。異類生滅。不畢竟轉。不同色相初後相似。畢竟而轉。及無染體。故名無身。五十七雲。無色無見。亦無對故 名為無身此未來世。隨經部師理門義說。有心隨眠。居四識住。可於後世從隨眠起。有往有來。緣歷境義。名寐於窟。未來識種現居識住。當來可生。是寐窟義。依真實理門釋此文者。若未來世居識住之識。在現在世。本識之中。而有隨眠。可於後生有往來義。名寐於窟。五十七說。依止色故。名寐於窟。彼說有色界識。非未來識。此說通三界識三世別識。以釋頌文。理不相違 遠行者。說過去識 獨行無身二義。說現在識 寐於窟者。說未來識。即三世四義識。名為四相。非去來世而無獨行及無身義。現用可知。從增說現。   略義中 長時染污者。即前際叵知 無作者性。心自體展轉。及因展轉義。此亦解遠行 於現在世性是剎那。貪瞋等轉易。不畢竟轉故 自性清淨。染污之體不成實故。此解無身。然闕獨行 於未來世有放逸故。於後生有往來義。即寐於窟 由不放逸故清淨。即聰慧者。了知彼心住陸地等。次下半頌。   第二十段。有十頌中。有五問答。二頌為一。皆初問。後答。釋中有二。初總指經頌。後隨別釋 波羅延者。經名 阿氏多者。即無能勝。彌勒字也 釋文分為五段 欲言世間者下。釋初答 第二。又惡說法者由無明門下。釋第二答 第三。又惡說者及在家者下。釋第三答 第四。乃至彼法未永滅來下。釋第四答 第五。若諸有學斯應顯了下。釋第五答。皆准釋答。不解請頌 初明染污若因若果。次明能斷諸染因體。次明總別果蘊滅位。次明於二受不生欣樂。得六種恆住唯無學法。後終盡位。後明異類諸有學者所作眾事 釋初頌中。初釋初句。三種世間。是通世間。二種世間。三中別立 善說法者由有明故下。釋第二句 若諸在家異類白衣下。釋第三句 三戲論者。一三言事。二四言說。三尋伺 三種言事。謂三世法 四種言說。謂見聞覺知。言事唯名戲論。所分別故。違順思惟。名為塗染。能分別故。能增長故。能隨增故 此中惡說法者無明所覆下。釋第四句。初三句因。此一句果。初是無明。次是放逸。後違順分別思惟 釋第二答中。又惡說法者下。釋初句 如是無明放逸戲論下。釋第二句 若出世間正見所攝下。釋第四句 於此流漏若伏若永下。釋第三句 釋依義次頌隨文便。前後不同 釋第三答中有二 初又惡說法者及在家者下。汎釋染淨二品。不顯了顯了二類差別 後諸阿羅漢斯已顯了下。總釋頌意。已顯了者。謂阿羅漢。應顯了。謂諸有學 釋第四答中。亦總釋頌意 釋第五答中有四。乃至委悉所作。釋初句。一常所作。二委悉作。此之二種。是應更作。不放逸事。通是一切有學所作故 有學異類若諸有學下。釋第二句。有兩番釋。初說下上分結。合名無染污心。無染即心無濁 後又於諸欲不耽著下。別釋二結。不配無染及無濁義 第三。又於一切有苦法下。釋第三句 第四。修習如先下。釋第四句。   第二十一段。六頌釋中分六 如是總名諸欲愛味已上。釋初頌 第二。又彼希求下。釋第二頌 第三。又復毒蛇下。釋第三頌 第四。又諸欲自性下。釋第四頌 第五。又於事欲下。釋第五頌 第六。若於諸欲下。釋第六頌 諸寶珠等名共相應者。同七寶數。謂即可重故。一切處同用。翻此即名不相應也 此下頌中。初三頌。明諸有學觀染遠離。後三頌。明諸無學觀染永絕。   略義中。事欲名愛味。欲名過患。斷二名出離。此初三頌。如次配之。次二頌。是愛味能為過患。後一頌。是出離功德。   第二十二段。一頌半釋中。文分為三。初總釋頌意 次謂能捨離下。別顯五相屬。釋頌文 後由此五相下。結修梵行極成賢善 色等諸法及彼安立者。所詮能詮也 初法第二法毘缽捨那者。初學成滿二分位也 前卷有五段。此卷有二十二段。今成論議中。二十七段。體義伽陀中有三。此末一頌。是第三段。以十四門。結頌上義 作論議。明伽陀體義故。名論議也。   第二十卷   修所成地。等引名修。即別境定數。若修習義。通聞思慧。修是證義。故唯等引。因修生慧。名為修慧。因修慧所成。有為無為一切功德。名修所成。皆此地體 大文分二。初問。後答。答中有三。初列四處。次以七支相攝廣釋。後總結成修所成地 七支相攝廣釋中。初總列七支相攝。後廣別辨相。初文有三。初標。次列。後結。處謂處所。依四義處。修方滿故。第一處所。內體外緣。必須具足。第二因緣。行世出世修之方便。三修瑜伽正修自體。四修果者。因修所得世出世間。有為無為功德之果 七支攝者。初生圓滿。即修處所。二聞正法。三涅槃為上首。四能熟解脫慧之成就。此合三種。名修因緣。五修習對治。名修瑜伽。六世間淨。七出世間淨。名為修果 七支廣釋中。由四處攝。即分為四。初生圓滿修處所中。文分為三。初辨生圓滿。次能攝四支修瑜伽處。後結生圓滿廣聖教義不增不減。初文復三。初問標十種。次各別顯。後總結成。   又處中國不生邊地者。依俗間釋。唯五印度名為中國。中國之人。具正行故。餘皆邊地。設少具行。多不具故。佛法所傳。唯中印度。名為中國。威儀禮則。順正理故。苾芻等具正行故。具正至故。餘雖少具。多乖儀則。行不純故。皆名邊地 達須者。細碎下惡鄙農賤類 蔑戾車者。樂垢穢也。   聞正法圓滿下。釋第二修因緣中分三。初廣釋三支 次又隨次第。已說三支下。結成廣教不過不增 後又此三支當知即是修瑜伽因緣下。結成三支修因緣攝。   涅槃為上首中。初標。次釋。後結。廣義中分二。初釋涅槃為上首相。後釋由此獲五勝利。初文復二。初總明涅槃為首。聽聞正法不為餘緣。後以十轉釋以為首。後中有二。初標十轉二涅槃為首。後釋十轉。   言十轉者。一聞所成慧為因。二於道道果起三種信。三遠離憒鬧諸惡尋思。四趣善決定思所成智。五能趣入二修方便。六證修慧。七於生死涅槃。發起欣厭。八入諦現觀有學解脫。九數修道無學解脫。初五在念住不淨觀等前。次一在不淨觀念住等。次一在四善根。於生死涅槃。起欣厭故。即四諦觀。後二可知。此上九種有餘涅槃而為上首。即由此故證無餘依。是為第十。   五勝利者。聞正法時。有二饒益。修正行時。亦二饒益。並證苦邊際。   能熟解脫。慧之成熟中有二。初問。次答。答中有三。初明止觀由慧成熟。次明近善友習三學由慧成就。後明十種能熟解脫慧成熟法。解脫謂果。能熟謂因。即止觀等。此果此因。皆是所熟。慧為能熟。能熟彼故。名慧之成熟 定心中慧於所知境清淨轉故者。釋奢摩他支由慧成熟。定心無慧。證境不明。障垢不離。由慧證明。及能離障。定心方滿故名慧熟。   第二又毘缽捨那支已下。釋依善友修三學慧成熟中。初標。後釋 標中。謂最初起修慧。必依善友之所攝受。二依奢摩他之所攝受。三依屍羅圓滿之所攝受。初起修慧故。不說由修慧之所攝受。或初起聞慧故。不說由慧之所攝受。未有現行方便慧故。若後起慧。理亦由慧之所攝受 次別釋中。唯解依善友及依屍羅之所攝受。不釋依定之所攝受。前止成熟。即是此故 善友攝受者。由善友攝受。為說法時。於所說法所知境中。由有慧故。有覺了欲 屍羅攝受者。由攝受屍羅。他有三根。隨舉罪等。由有此慧故堪忍譏論。   第三又依所知真實下。釋十種能熟解脫慧成熟法。中有三。初辨十種。後結十種。漸次能令解脫圓滿 言十種者。一於境真實有覺了欲。二愛樂聞法。三便發請問。四聞昔未聞甚深法義。五明淨法義除先所疑。六能見過患深厭盛事。七於世盛事不生願樂。八為除惡趣法心生正願。九為除諸惑修諸善法。十為得彼果及心清淨。心生正願。由此漸次解脫圓滿。能成三支。   廣攝聖教更無增過中 如是三支廣聖教義謂十十種者。謂初聞正法故。凡所修行。皆以涅槃。而為上首。此所修學能成熟。彼解脫等位。一切皆是慧之成就。此後二種。由聞正法為先 以涅槃為上首中。有十法轉。慧成就中。有十種漸次。故結廣教。名十十種。非聞正法亦有十也。故聞正法中。無結廣教若過若增。後二有結也。   七支中。第五修習對除。即四處中第三修習瑜伽。文分為四。初問總標。次隨別釋。三以修對除。即修瑜伽。四結廣教不過不增 隨別釋中有三。初解三位十種修習 第二。又不淨想略有二種下。遂前難解 第三。又正方便修諸想者有能斷滅所治諸欲下。釋多所作修習對治。初文有二。初列三位。後釋十種修 明十修中文有三 初明不淨無常二想。二又出家者四種所作下。明無常苦等四想。三又於遠離閑居下。明光明等四想 其所對除十種者。一在家有婬欲貪。及受用愛。二出家已為尋思擾動。不生喜樂。為除婬貪修不淨想。為除受用愛。及不生喜樂。修無常想。顯無常想通在家出家二位修習。以二能除。除二所除。故言通隨次。非以在家出家為二。名隨次第。   無常苦等四想中。有三。初明四種所作。次明四種所治。後明四種能治之法。此下餘八所治。及能治法。即出家後設生喜樂。有懶惰懈怠等為四。遠離閑居。於止觀品。闇昧心等為四。故於出家中。於四種所依事。起四種障。為除此故。修無常苦等四想。   光明等四想中。有二。初明四種所治。後明四想 三於生有隨動想心。為對治此 修滅想者。謂有為法生滅遷動。名生動相。今見彼相。名於生中有隨動想。故為治此修於滅想。離遷動故。或於常來生有。數生喜樂。名隨動想。為對治此。修習滅想。即當有不生。無欣樂意。雖有兩釋。前解為勝。   又不淨想略有二種下。第二逐前難釋中分三。初釋在家初不淨想。次釋出家於無常所修苦想。三釋遠離閑居中。修光明想 思擇者。正思量 修習者。起修作。不淨想中有三。初列二力。次明二障。後明除此能治白法。多有所作。   釋障中。初辨障。後結之。五障中 親近母色者。數近女 處顯失念者。謂對眾前逢勝顯境 居隱放逸者。獨居屏處。縱蕩邪思 通處隱顯由串習力者。由前串習。處隱或顯。生失念放逸 五雖勤方便等者。修不淨時。邪思上勝。心隨淨相。   七種障者 一本所作事心散亂性。隨作彼事時。心生散亂 二本所事趣作用性。將作彼事。發起欣趣方便作用 三方便作意不善巧性。如無智者。用三寶財。由不恭敬承事師父勤請問故。不解方便 四雖處空閑。乃至擾亂其心。但由不守根門。所以染尋思起 五食不知量。身不調適 六尋思亂故。不樂寂止 七身不調故。不修慧品觀察諸法。   能障中。當知總說一門十二一門十四者。談二別障。初五後七。名為十二。總別合論。更加二總。謂思擇障。及修習障。故成十四。   釋光明相中有三。初總明此緣法光明。次明十一所治暗障。三顯相違能治白法 如是疑隨逐故者。結初暗障。障礙能遣疑因緣故者。結後三障。精勤少睡。正食身調。順觀諦法。不欲雜居。如理作意。是能除遣疑之因緣。後三障此故。說為障礙。能遣疑。   修所成慧所除七法暗者。一惛沈。二掉舉。三喜悅。四怖瞋二種相應等法。五起言尋伺。六不正思惟。及心散亂。七邪思搆。如其次第。七種修慧所除暗障。   世間一切種清淨下。釋第四修果。文分為二。初釋二淨。後結成修果。初復分二。初釋第六世間淨支。後釋第七出世淨支。初文復二。初廣釋相。後結世間清淨。唯在正法。非諸外道。初文有三。一問列三名。二隨別釋。三結廣教不過不增。別釋三中。創得初靜慮未至定。名得三摩地。得根本名三摩地圓滿。離諸障染引生通慧。諸清淨鮮白。名三摩地自在。   得三摩地中分四。初釋所治能治別相。次釋得者得近分。三結廣聖教不過不增。四結世間淨住正法者得。初文有二。初明所治二十法。後顯能治。初文復二。初明二十障。後明四相堪能障法。初文有三。初標。次釋。後結。   三摩地圓滿中有三。初釋十相。次結圓滿入根本地。後結廣教。十相者。一願勝定滿。二見定勝德。三精勤策勵。四折伏色愛。五善未圓修他惡尚勝。六於淨天生心無耽染。七不自卑下策舉增修。八隨順二修。九勤精正法。十於止觀隨生愛。   三摩地自在中有二。初釋自在相。後結廣教。初文有三。初標雖已圓滿。未自在相。善觀察故。當得自在。次釋四處二十二種相。後彼於如是四處下。明自在相。第二文中有二。初列四處。後由剃除鬚髮下。釋二十二種相。   四處者。一自誓受下劣形相威儀眾具。二自誓受禁制屍羅。三自誓受精勤無間修習善法。四為斷眾苦。受前三處時。應正觀察眾苦隨逐。此四處中。前三各起五相。第四處起七相 初處五相者。一剃除鬚髮。二捨俗形好。三著壞色衣。此三相誓受下劣形相所起也。又威儀眾具。各一為五第二處五相者。一略捨二事之所顯現。二不自懇責。他不呵擯。三有犯不輕舉。由此缺犯便自懇責。四他擯能悔除。五於舉罪者。無恚損惱。而自修治 第三處五相。如文自顯 第四處。四苦所隨應觀七相。初隨逐處有一相。於聖果未能隨證第二隨逐處有四相。謂生老病死。第三隨逐處有一。謂愛別離苦法。第四隨逐處有一。謂自業所作。生老病死略有二義。一性逼迫。苦苦所攝。對法等說。八苦之中。前之五苦苦苦攝故。二性遷謝。生變於死。老變於少。病變於壯。死變於生。故此說為壞苦隨逐。愛別離法。非是壞苦。以義攝之。此中初苦。苦苦所攝。第二第三。壞苦所攝。第四一種。行苦所攝。   自在相中有二。初明如理作意相等自在。後彼由如是樂斷樂修下。結成離染進善自在之相。初中復三。初標便起如理作意。次明依四處起二十二觀故。乃至成出家及沙門想。後明六修相斷修之相 六相者。一樂斷。二樂修。三不貪著。四無恚害。五無隨惑善守念住。六無增上慢。   出世淨中。文分為三。初標列五門。後隨別釋。三結成淨及廣教義。先得四善根世間清淨。已便能最初。入諦現觀。明生暗滅。障礙便除。為證通慧。思前所得歡喜諸事。為斷除障。複習如前所得類道。由此遂能入無學位。證清淨道及果功德。是名此中略義次第。   入諦觀中。又分為三。初問生起從世間淨。為證出世。觀世劣境。深生厭惡 二又此住正法者下。廣說厭患。安住心相 後結此二相各二十種。更無過增廣辨厭患。   安住相中。文分為二。初明於五處所。以二十相思惟厭患 後復有五因二十種相下。明心安住。初有三。初列五處 次此中略有三種下。辨二十相 後如是彼以由厭俱行想下。結成厭想 五處者。一於已雜染相應。二於已清淨不相應。三於已雜染相應過患。四於已清淨。不相應過患。五於已清淨。見難成辨。於此五處心俱厭患 依五處二十相者。初三處各三相。第四處有五種。第五處有五。合前為十九 又復發起堅固精進下。合結於五處。總為一相。並前二十也 雜染相應有三者。謂雜染體而已相應故。一未離不調死。聖者已離故。二當墮煩惱坑。三現行惡業。當生惡處。此隨所應。即煩惱業生三種雜染 清淨不相應者。謂涅槃。定慧勝清淨法體。己身無故。名不相應 雜染相應過患者。由與雜染體相應。便生三種過患。一者生老病死。苦之根本故。二八無暇處。三於一切處。生四相所迫諸無常性 清淨不相應過患者。由與清淨體不相應故。便過患生 於已清淨見難成辨者。諸清淨法。見於己身難可成辨 一若捨清淨法。而不修為。其終不能任運自起作而能獲得 二除清淨法。外於餘世事。尚非請他而能成辨。況清淨事 三決定應作。成大吉祥。解脫眾苦 四非於現在不作諸惡。即名清淨。已得永離煩惱熾然。若無聖道。惡業不盡故 五由清淨道圓滿證得。觀可清淨。若不證得學無學道。觀終不淨。   第二十相中。有四又字。初一於染淨體。相應不相應。第二又字。於染淨相應不相應。過患下二又字。於前第五。見難成辨思惟之相。   第二。有二十相心安住中有三。初標五因二十種相之所攝受。令於涅槃心安住相。次別釋五因。後彼於爾時由此五因下。結成安住 別釋五因等中分二。初明五因。次謂於空無願等下。釋二十相。五因中有三。一問。二釋。三結五因 依逆次說五因者。一四善根。創能通達觀四諦故。二所依定。即四善根所依止定。三即此定。前四念住等。五停心觀等。能入境界。四此等觀前。修四聖種。六隨念等。名能攝受加行資糧。五即於此前。受持三藏。親近和上及阿闍梨。能受教誡。加行思惟。名為最初攝受方便。故說五觀依逆次說。   依上五因。起二十相者。依初因有六相。依第二因。有四相。依第三因。有二相。依第四因。有五相。依第五因。有三相 初因有六相者。一微細現行有間無間。隨轉我慢俱行心相。此於定等前方便。起能障現觀作意正達。   有間我慢者。謂第六識俱 無間我慢者。謂第七識俱。此皆俱生故名微細。其分別者。前遠資糧已折伏故 二既通達已。任運作意心中。隨其所應。能善棄捨前二我慢。令無間滅。此令染意不行之義 三依無間滅。以無常等行如實思惟 四由此作意。乃至平等智生 五彼於爾時我慢等滅。證心一境性 六便自思惟我已證此。如實可知 依第二因四相者。一先世間道。得定圓滿。亦得自在。謂入住出 二於此諸相安住其心。入諦現觀 三若得此定未滿。自在思惟止舉捨相 四安住其心 第三相中。二相者。一阿那般那念 二法念住 第四因中。有五者。一遠離非所行處 二既遠離已樂斷樂修 三於晝夜分 觀自他衰盛事。心生厭患 四修六隨念 五住四聖種 第五因三相者。加行方便為二。正加行為一。   第二門離諸障礙中。有三。初標列二障。次隨別釋。後如是二處十種善巧下。結成離障及與廣義不過不增 別釋障中。初明二處十一種障。後又二障下。於此二處。起十善巧。   行處障中有六。一棄捨善品。數與眾會。二愛重飲食。三好營衣缽。四好樂談話。五於晝夜。樂睡樂言。六好共他居住 處障有五。初四即四不隨順性。第五或於晝分多諸諠逸下。合為一種。名於二處十一種障。或行處合為一。定之方便名為行處 住處障有十。初四即不隨順性。五晝分喧逸。六夜多眾苦。七多怖畏。八多災勵。九眾具匱乏。不可愛樂。十惡友攝持。無諸善友。   多定樂中有六修。止舉捨入住出 多思擇中有四。謂善勝慧名思擇者。此出思擇體。下明四善巧。一於晝夜分。了知善惡增長衰退。二於晝夜由習衣服等。善惡衰退。如實了知。三思擇為依。於不善法。驅擯遠離。四於善能修。   第三為證通慧思歡喜事中有三。一問。二釋。三結。釋中有四喜。一於四證淨生喜。二於自增上生。及決定勝生喜。三無嫉妒故。於他同類得此二事者。亦生歡喜。四念有恩者。發生歡喜。   第四修習如所得道中。有三。初問。次釋。後結。釋中。初明四法為依。後明五法圓滿。四法者。一心極思慕。心出離樂欲。何當具足住如阿羅漢。二如是樂欲已發勤精進。修三十七菩提分法。三勤精進故。心樂遠離。四由前三已不生喜足。求住勝法 能令五法修習圓滿者。一於歡喜修得圓滿。能離欲界欲。二最極損減方便道理煩惱斷故。斷色無色界煩惱。獲得勝道。喜悅圓滿。三遠離粗重。四獲得輕安。五得金剛定。   第五證清淨道等中。有三。初問。次釋。後總牒結釋中有三。一別釋道果功德。二結成廣教。三總結成道滿無上無勝。別釋有二。初別釋三。後總結之 取雜染品者。謂煩惱 行雜染品者。謂業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七   享保八年(癸卯)四月十二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歲)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論本自第二十一至第三十)   基撰   聲聞地第十三。初瑜伽處種姓地第一者。十七地中。聲聞地第十三。此即簡前生後。初瑜伽處等。簡餘二乘。三乘皆有初瑜伽處故。瑜伽有四不同。此為最先故言初。瑜伽是觀行。種姓是觀行種子。種子能為現行觀行。作所依處。故言初瑜伽處種姓地。此初瑜伽中。有四地故。次頌文雲姓等是一。世間出世間。種姓地名。先姓等者。姓中有四種。謂自性。安立。諸相。數取趣。此種姓有四種不同。故言姓等。   論雲此地略有三謂種姓趣入及出離想地。此地總是三。言想者。以想能起言說。言說即名。從因為名。故言想。此中義者。此地略有三種。一名種姓。二名趣入。三名出離。今順結頌法故。想字在下。又想即是名 上來既列三地名竟。下結言此名三地。   論解種姓中。雲有種子法由現有故者。種子法。即涅槃證之種子 由現有故。簡當有義。現簡於當。有簡於無 若爾勝軍當有此如何通。解曰。由現有煩惱等障可斷故。亦名現有。此三家義。任應敘之。   論次下。言便有堪任便有勢力者。有說。堪任謂姓種姓。勢力者習種姓也。今思不是。所以者何。姓種姓本有。何勞言遇緣。故雲非也。今意者。堪任。謂有種姓習種姓。勢力。道種姓也 能得。謂得有餘 能證。無餘涅槃也。能生現行故名種子。梵本雲馱都。此雲界。是因義也。梵雲涅縛婆轉。此雲姓。是體性義也。據義各別。此解種子。明三家義如先敘。   論答種子在一相續中文。雲若法異相俱有而轉見彼各別種種相續種種流轉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等者。此中意。初翻解。後正解。謂若法下至種種流轉。此翻解。此中意。若種子與六處所依各別。相可種種相續種種流轉。如十色處八識處。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故知在一相續。如攝論中解。此中不如菩薩。故不言六處殊勝。但言六處也。   論雲達須蔑戾車。此雲樂垢穢正至即四果。可謂正行正至也。   論解勝處淨信中。雲前行增上諸清淨信者。謂信是見道入相之前行。   論解法教久住中。雲當知說彼勝義正法作證道理等者。此意。明正法五百內。由有正法作證。   論解意律儀中。防護乃至所有貪憂。此憂非五根起。以憂代苦。其意說苦也。   論食知量。雲為斷故受為令新受當不更生者。為斷故上受。新上受。更不生。又為斷故苦受。新苦受。更不生。   論若往若還等至二十四等當廣解。   論樂遠離中。無倒修治初業地已者。謂修治初發心業。即出家等是 邊際臥具者。極惡臥具名邊際也。   論雲如水所生雜穢□□□□□□□□□□□□大□□□□□□裀□□□□q□□□□難¥鴃慼慼慼慼慼慼瞣莧□□□□§□蒤□辣¥濾邪□   論曰若生無暇若有縱逸者。生難處者。是依梵本。雲生無暇處是。謂在此處無暇能入道。如世言無暇作此事。   第二十二卷抄   論。解出世間離欲中雲。自能離繫自能解脫者。得無漏智等。離有漏繫。即無間道。斷彼煩惱得無為時。起勝解數。自得解脫。即解脫道也。   論解戒律儀中。今此義中唯依苾芻律儀說善能防護等者。何故不說苾芻尼等也。以不能入聖道故。多分成熟具戒法者。苾芻有故。餘則不然。是以不說。   論雲於所應行於如所行者。謂所應行事。簡諸惡有者不應行事 於如所行者。即如餘善丈夫所行。如是而行也。   論曰若於如法宣白加行住慈悲心展轉與欲者。此即為法事時。如理白眾。應住慈心受彼人欲。   第二十四卷抄   論謂夜四分中過初一分是夜初分等者。彼土世俗。晝夜各立四分。佛法晝夜各立三時。以三時攝四分。從初向後過初一分。名初時。從後向前過後一分。名後時。中間二半分。名夜中時。其晝亦爾。此中順世俗。   論雲言經行處者謂於廣長稱其度量乃至相應身.業西方食多蘇乳。其食難消。為一處所。量無大小。或露或隱。於中往來擬行消食處所。於此中來去。所有如法之身業也。   論解宴座中。結跏趺坐端身正願安住背念 加趺。容貌敦肅。簡異空坐不能跏趺。如下三十雲。有五復次。釋身生輕安等 端身。解身疲勞。表意正念。由端直故。不為惛沈睡眠之所纏擾。不為外境散動故 正願異耶願。心無異惡 安住背念。心得涅槃。念求出世違背生死。故言背念。所背生死之心。安住無漏涅槃之念。故能斷金剛般若雲。住對面念。此對面念。即背生死念欣涅槃。如第三十自當廣說。有二復次解。一如前解。二謂住定故背不定。故涅槃念心無異念。則不起過。常以正念為對面。而安住之 解順障法中。雲謂淨妙想。謂順貪蓋。瞋恚相順彼瞋蓋。黑闇相順惛沈睡眠蓋。親屬國土不死。尋思順掉舉蓋。追憶昔時笑戲等。順惡作。及以三世等。順疑。   論答於經行時從幾障法修其心中。雲以有明俱心及有光俱心者。謂水火。星月。藥草。珠寶。是明緣。此明之心名明俱心。唯日一種。是光緣。此光心名光俱心。以日能發光隱蔽處而令見。餘月等不爾。   論。答於宴坐時修心中雲。謂或觀其骨。或觀其鎖。或觀骨瑣間。   論又曰賢善定相者。謂斷此四蓋之定相。名賢善定。   論。解疑蓋差別中雲。於過去世為曾有為曾無者。此中所為。初言不如理思。則三世皆舉下。疑三世有及有因緣。三世皆舉。唯疑有無中。唯於過去不言現未。有何意也。述曰。如廣論有略影顯之。前後皆舉三世。此中唯舉過去。影解現在未來。論略故不說 又現在現有。不可疑有無。未來法不定。有無難推。又今謂得正見。未來果斷故。不須疑未來有無。過去不同現未。故偏疑有無。其實通三世。   論我於過去為曾何有雲何曾有。此中二思。一思過去曾有何法。二思過去之法從何而來。即初問法體。後問法用。過去既然。二世准此。   論又為護持諸臥具故順世威儀等者。此中意。於初夜分。由盡經行故。後夜分不令經行。初夜經行。不令遠去。或至書經行處。恐賊盜失臥具。所以進臥具令經行。又雖是夜中。威儀須正。故順世儀初夜經行。又世俗初夜經行。合僧初夜經行。此順世儀故同初夜。經行有二因緣。一護持臥具。所以不遠。順世儀故。書分經行。   論解思惟起想巧便而臥中雲。如林野鹿者。野鹿恐人傷殺。眠不安隱。有巧便宿。人當今臥時亦爾。   論雲後夜者謂四分中過後一分名夜後分。夜中但有四分。而過後一分。即令至明。如何是夜。此中言。過後一分者。謂四分中入後一分名過。非後一分已無名過故。過有二種。一纔入名過。即此論文是。二事了訖名過。如明過夜。此中入故名過。若堪三時攝四分。此後分即後時。夜四分中。向前取過一分名過。後一分向前過。非向後過也。故中夜文。雲於夜中分夜四分中過於一分。此乃中時。過初時一分。復次中時中時既攝分。成亦過一分。即取第二分之多。第三分之多以成中分時也。   論解往還正知而住中。有四句義。一自往還正知。二所應往還正知。三往還知時。四如是如是應往還。此中。第二所應往還。及第四如是如是應往還。何別。即下重釋中。雲如其色類動止軌則禮式威儀應往還此。即與前別。第二但彼家屬等。可應往還。五種家不可往還。後第四。設應往還家。自有軌則禮式。可往還。無即不可往還。以此為異 其下睹瞻等門。皆有四。准此作法。第二句皆同。彼家可爾不可爾。第四句。能顯第二句可爾中出離。   論僧伽胝者。此雲上衣。即上著之衣。如外垣牆。此衣亦爾。最在外著。最向上著。名為上衣。   論。或六十牒下至九牒者。此中諸部無此衣。此論據合。上極六十牒。九牒諸部共許或且作是說。言六十牒。或更得多極一百五十牒。問。   論各有中衣若有下衣者。述曰。中衣即殟呾羅僧伽。先雲鬱多羅僧伽也。亦云七條。今雲中衣。在大衣下五牒上。名中衣。亦名中擁。能擁身而處中故。下衣即五牒也。最在此下故。重辨三衣之法。又衣有中下。故名中下衣。若爾何故無上衣。明知此中三衣為論。上衣即僧伽胝也。   論噉嘗中。何故餅等為噉。乳等為嘗。可咀嚼名嘗。不可咀嚼名噉。以餅等實食。可[嗹-車+庚]嗍名噉。不可[嗹-車+庚]嗍名嘗。或且汎爾言噉嘗無異。須世俗情而建立故。   論釋次第中。不應往處復有家一向誹謗不可迴轉。謂決定無親情。或善根未熟人。   論解如何應往中。雲不墮山峰。山之與峰。雲何名墮。此中墮者。謂墮住。非墮落。不令墮山峰也。   論應隨月喻者。謂月能清涼益人。入施主家。身有清涼。益於施主。亦如月也。   論自持心中。雲非不慧捨廣說乃至要當速疾而非遲緩者。此中意。各往施主家。何必要望施。非不慧施。而即往也。不應如此不慧施。謂慳不施。若不施不往。不應作此事。非不慧施而即不往。若往時乃至速疾不得遲緩。   論曰不應開紐者。謂不應不繫紐。法師雲。衣下有紐。不應開應繫之。亦應不應 不軒不磲。衣不□□裀□   論。不如象鼻者。謂不垂袈裟角如象鼻。應搭膊上 如多羅樹房穗。樹開出房穗。衣角亦爾。皆不應龍首。謂雖搭膊上。不得角頭高如龍首。不得煩兔。袈裟置曲肘中。如豆團相似。問。   論不應囓斷而食其食者。謂令手揭食。   論解往還等次第中。始從謂如有一依止如是村邑等下。至如是乞已出還本處。解往還二法。應自已知往還等。各有四作法。今且作往還。往等次第法。下至睹等即不具作。准往還等可知。准睹中少分亦作。餘尋讀配 又於如是下至不可迴轉。解不應往處。次下至或商主家。解可應往處 次下至若忿競時亦不應往。解時應往 次下乃至堅執緬羞而受用之。解應如所往。   上來已解往還訖。次下復於已往或正往時等。乃至能攝梵行能令諸惡尋思現行以來。明睹瞻二法。於中有二。一明應睹。二明不應睹。明應者。謂復於已往以下。至不應觀視以來。類說明是不應睹。以下是應睹。   又不應搖身搖臂搖頭等下。至端嚴而坐以來。總明屈申二法。此中但判不應。不明應事。准上作之。   又不應開紐不軒不磔下。至若坑澗處若崖處以來。明持衣持缽二法。於中有二。初明持衣。次明持缽 不應開紐下。至而被法服以來。明衣。以下明持缽。   又應次第受用飲食下。至不應囓斷而食其食以來。明食飲噉嘗四法。此中總明非別明。任文思之。   又從施主家還歸住處於晝夜分以下。至時時停住而習經行以下。明行住二法。   又如是於自所居住處自院自房下。至如法寢息以下。初明坐臥二法。於中有二。一明坐宿臥 從如是於自以下。至而宴坐以來。明坐。以下明臥。   又於晝日分及夜初分以下。至或為修斷閑居宴默以來。略明語默二法。於中有二。一語。二默。准文可知。   思惟法時。乃至無間修習殷重修習以來。廣明語默。文亦有二。准上可知。   次又於極熱分時下。至皆悉除遣以來。解於勞修。   論又於善品先未趣入以下。乃至如是名為正念而住以來。此中意明未成熟但名正知。成辨以去名正知而住。准文思之。此乃師未作。   又當知此中若往等下。明行住二法。攝前諸門。此能攝之法。非前行住。謂住行事名行。非住行名行。住處名住。非前雲住。故得攝法也無妨。   論若臥若默若住時意業者。此中臥應在身業中。以臥時思先明相故名意業。非臥者是意。   論依行住時有四業。正念為一。不放逸為一。應作而作為一。於現後無罪為一。為得未得集資糧為一。今如文而配也。   第二十五卷   此二十種想。如雜集抄及大智度論。   論又能證得三果不言第四果者。以漏盡通即第四果中成故。合說而此不論。   論三神變。一神力神變。即身通。二記說。即他心通。知他心而記別故。三教道。即漏盡通。可謂三業也。如雜集第一卷抄。   論解教授教誡。與多餘處別。謂四教授業。此中總明。餘更別論。四教授等無違。如明四教授等義。說勘。   論宣說相應助伴隨順清高等者 相應。謂與理相應。即緣如是智也 助伴。同時心心所法也 隨順。即有漏加行智。隨順正智故 清高。簡濁亂語也 有用者謂得涅槃相稱不相違語也 應順名句等。所有語言。   論由彼成熟如是八支者。謂即又此言論應時而發以下是。或前初解若能諫舉中八者是問。   論曰當知由此因緣故者。即次前四又字是也。   論曰正士者。謂四向。正至。謂四果 雲何名為聞思正法者。謂聞慧。次下廣解思慧。於下別解契經。謂長行者是。如對法論第十二抄廣解。此中十二分教。並藏收所以等 未了義者。法師雲。非經未了。謂聽者未了。此未之所聞也。   論曰由三量故如實觀察謂由至教量故者。先雲聖言。今言至教者。即至極之教。以理至極無問內外。皆名至教。先雲聖言者。即不如此。三十二種言中。聖言有十六。何必要是佛語名聖言。以先相言聖者。即佛菩薩等。今言至教者即無所簡相。   論由彼諸法本性應爾。謂無始來 自性應爾。不待眾緣 法性應爾。法相道理。   論或即如是或異如是或非如是者 或即如是。謂火等以煖為相。火自性 或異如是。能燒是火之用也 或非如是。謂用炎赫等。是取之相而為火也 又或即如是。謂火以煖為性。或異如是。謂用炎熾。是相異於火體為火。或非如是。謂非不以煖為火。   論雲婬女巷論。謂婬女多居細小巷中。說婬女行婬之事。   論解施中。雲教引利益安樂何差別。述曰。說樂名教。身作勸名引。   論曰是諸菩薩所現行事非此義中意所許施等者。此中意。明菩薩用前有情數物施時。必須所用施之情。歡喜方用之施。非是彼生嫌恨。菩薩欲得自意所許即用之施。長讀下文。   論文雲馬瑙採石者。即一物。以馬瑙石有采文故也。此一段文問。   論何相施中。雲無貪俱行思等。此問施體。此論以無貪俱思所發身語業。與對法相違。如彼抄會。   論雲或自相續或他相續者。或自施或勸他施。此施廣同雜集。   論雲為莊嚴心者。謂得無漏心 為助伴心者。謂滋無漏作意等。   論解成熟妙慧中。雲俱生覺慧加行覺慧。即生得善方便善也。   論解十二杜多中。與十二杜多經似相違。來問堪杜多先雲斗藪。斗藪塵垢也 又雲。洗除身心也。亦云修治其心也。三衣如前已釋。三安怛婆參者。安怛名內。婆參是衣。此衣通前二衣。應皆雲三。   論雲毳衣者。即細毛曰毳。無問鳥獸之細毛。皆雲毳。恐三衣以無價疊等為。故。   以毳毛為之也。十二杜多。食四。衣三坐。五今列名及下解中。分為十二。以別開常期端坐處如常坐為二。此但是一常坐不臥。如十二杜多經說。下除障及廣解中。雖更別開別除障。而仍是一。   論解柔和中之如是六種可樂可愛等者即六和敬也。前三業為三。和同受用為一。同戒見各為一故六也。和同受用中。初總解。凡所欲食下。解和同。如法所獲下。明受用。又此中別解六雜住。臨時別解。   第二十六卷    第二瑜伽處   論雲七生等人者。如對法論抄廣說。   論曰家家謂天上從家至家等者。二說。難陀雲。人天二趣若往若來。正法藏雲。二生家家。唯於天上。二生往來。一間中唯受天有。與對法相違。如彼會。   論雲時解脫。五或字。即五人次第配之。   論又此貪纏住在身中經文相續。乃至為可愛法之所制伏不能制伏彼可愛法者。此中意。明為貪纏故。為境制伏心。非心能伏境 如貪下瞋慢中文。准此應釋。下廣問解中。不解等分薄塵行者。以上具明故又略不說。   論雲今此義中當知唯說聲聞乘願聲聞種姓等者。此中明聲聞地故。唯取聲聞即種姓人。   論解有分別無分別影像等中。如對法第十一抄會。此中法師雲。有無分別皆見道前。事邊際。在見道。所作成辨。在無學道。此中相違如彼釋。   論雲彼於爾時於所知事如現領受勝解而轉雖彼所知事非現領受和合等者。此中意。明同分影像。其定中所知事。如現領受。相似其實定中。未現領受前實境。又非與外境相似之物。於定中現。然與外實境相似。領受勝解故。名所知事同分影像。   論又亦名三摩地口者。境能生心。如瓶口出物。   論。解所作成辨中。雲諸緣影像所有作意皆得圓滿。乃至得轉依故超過影像等者。此中意。即有無分別影像。皆未證真。有影像入見道。名事邊際盡如所有性。今至無學所作成辨。得轉依。證圓無漏。超過影像。則無漏心。無影像也。對法雲。無分別影像者。謂內真證智。及後所得者。此從因為名。名無分別影像。其實二智以無漏故。皆無影像。有無分別。或定或慧。對法論文雖具。而影像文不具。西方既釋有三。此之取義任意。其無漏心有影像之解釋此文 超過影像者。此超有漏法執影像。非無漏心。無有影像 又無影像義。取此文為證。詳彼文如彼論 此文即證因無漏心有影像。果無漏心無影像。雋師義。   論雲因果相屬事者。即此中行因。得果。所作成辨事。   論雲若樂通達者。謂斷欲界欲 又謂入見道 及樂解脫以下等。是名修道。   論曰又彼苾芻於時時間全心寂靜於時時衣增上慧等者。此中前解定境與外境相似。此文以下。後似前故。言於時時間。   論雲一切粗重悉皆息滅隨得觸證所依清淨等者。此解四清淨。一身淨。此中號所依。二所緣。三心。四智見清淨。   或骨或瑣或復骨隙。且解曰。骨謂骨餘處。瑣謂骨相連處。或復骨瑣者。謂總合觀。   論雲若身若心不平等受受所攝者 受所攝。謂同時諸身業語業等。   論解五種貪。一於內身欲身欲貪者。於內身初起欲界微欲。故名欲欲。次起欲界重貪。故名欲貪。又內身是自所欲之法。故言於內身欲。於內身欲上起欲。即能欲之心。此名欲貪。初欲字屬所欲。第二欲字。屬能緣。第三欲字結名。   論雲若於青瘀等作意思惟於顯色貪令心清淨若於變赤作意思惟於形色貪令心清淨。述曰。貪白紅顯色。以青瘀等。對治於形色起長短方圓等貪。以除去皮肉對治。若小乘雲。變赤相者。死屍初青後赤。變作赤血身。以除形色貪。大乘解。先皮肉等色赤。除去皮肉形色。名變赤也。即變者赤也。   論雲皆依四種憺怕路者。憺怕寂義二釋。一置死屍處寂寞。無人法故名憺怕。往彼處所故名為路。二涅槃寂靜名曰憺怕。作不淨觀能得涅槃。故名為路。   第二十七卷   論曰雲何緣起緣性等者 緣性。四緣也 緣起。十二因緣也。   界差別不論十八界者。此六界通欲色界足。故雖地不足非十八界有此界足。   論解外地界中。雲非親附非執受者。若內地界。親附所依。近在本識。能有執受。今外地界非。   論內風中。雲有脅臥風等者。此風住脅間而得臥等。   論解斷大刀風者。風如下下小之刀。能傷於人 有畢缽羅風者。法師雲。人有此風色如黑點。有雲。畢缽羅。即人食畢缽羅也。此風辛楚。由如畢缽。   論外風中。雲有毘濕婆風有吠藍婆風毘濕婆風者。此雲工巧風。能成萬物。舊雲毘首羯磨風。吠藍婆此雲旋風。舊雲旋嵐風也。   論雲多羅掌者。謂西方有樹。狀似此間蘆樹葉。人趣裁去四邊散葉。但取苗如鵝掌許大為扇。名多羅掌。   論雲離一合相者。即計為我。其實諸界為身。計為一合之我。今離此相也。即般若經。雲如來說一合相等者是。   論雲阿那波那念者。阿那名持來。波那名持去。持來者入息。持去者出息。亦名持息來持息去也。   論雲中間入出息者。謂入出二息中間。雖息未入出。其間亦有微細息。轉名中間息。   論雲始從齊處乃至面門或至鼻端等者。其息唯至齊處齊下。更無出處還復。乃至從口出及鼻端出也。   論息因緣中。雲一牽引業即先世業二齊處孔穴。或上身份所有孔穴者。謂齊中有小孔穴。或上身份。有口鼻等孔穴。   論息所依中。或依身門。或依業。或依孔穴。故言如其所應。所應依處皆依也。   論若唯依身而息轉等者。此中意難。非唯依身而息得轉。如入無心定等時。身在下界。而彼息不轉故。非唯依身而息得轉。   論若唯依心而息轉者。此中意難。非唯依心而息得轉。入無色定。彼息應轉義。   論若唯依身心而轉者。此中意難。亦依孔穴業等。而息得轉。非唯依身心。如在母腹中。四位時無息義故。論言閉屍等位。   論雲若是處轉若。乃至轉若如所轉若時而轉等者。此結上義 若是處轉者。標上諸孔穴即粗孔細孔等也。即息於是所轉也。若乃至轉者。即牒說齊孔穴。乃至齊處即息入身。乃至齊處轉也 若如所轉者。牒上入出息。以一為一等。其餘息時。如所順逆等轉也。   若時而轉者。即牒上若時行者以一為一等。乃至十十為一。時節長短相續等名時而轉。即爾所時數息應轉也。後成熟故不牒。   十六勝行故名總緣。緣諸諦故。此中初總緣念 若長短下。方別舉十六。下門中方解十六。依四念住。古來四四配之。一觀息長。二觀息短。三觀息遍身。四觀息除身行。此四觀身。五觀喜入出息。六觀樂出入息。七觀心行出入息。八觀息除心行息。此四觀受。九觀心入出息。十觀喜悅心息。十一觀制持心息。十二觀解脫心息。此四心行。十三觀無常息。十四觀斷息。十五觀離欲息。十六觀滅出入息等。此四觀法行。   論解身四中。第四重解息除身行者。身行謂出入息。令息除之。名息除身行。   論又即如是覺了喜者覺了樂者等者。此中解心行。   或有妄念起我我所及慢我當有無我當有無色等者。此見諦名暫妄念生。非六十二見中見也 若依是六十二見中見者。我當有。是常見。何處見諦人起妄見無文修道起常見。今此處即現起何惑也。又此在凡位起。未見諦故無妨 若爾前見諦者作此十六勝行。如何得起常見等。義曰。此十六行凡夫亦作。前言見諦者。據見諦人為論。非通凡夫。其實通凡夫。此起常見等即為勝。   論有相想等。如對法抄解。   論解苦苦中。以七苦為苦苦故者。據實為論。餘處唯說前五為苦苦者。以從增上苦說苦苦。第八苦通三苦可會之。此以通三受苦取蘊也。   第二翻解除生苦。餘六苦亦是壞苦。以老時壞於少等故。前六俱壞苦。此中以煩惱及壞心為壞苦。乃至非想亦有。餘論文唯言樂處故。至第三定以下。又彼有文。至上地今起煩惱心為壞苦即是也。   第二十八卷   論解增上慧學中。雲謂於四聖諦如實知見名增上慧學者。此據唯無漏慧說名慧學。非名有漏。   若次前解定學中。初一翻。唯約四無漏靜慮說定學。何以得知者。次下文云然依靜慮能最初入聖諦現觀正性離生非全遠離一切靜慮能成此事等者。此則覆解前一翻釋。唯依四禪說名定學 第二釋。又諸無色及餘所有等持等至亦名定學。即無色定及色界所有餘有漏等持等至等。皆名定學。此乃通漏無漏。何故慧學唯無漏。定學通漏也。義曰。其定亦唯無漏。前言又無色定者。取無漏定言及餘所有等持等至亦名定學者。此即四靜慮能引發通之無漏定也 定學現唯無漏。慧學義齊。亦無妨。又定通漏無漏。慧亦爾。此據無漏勝者語。不同定具作法無妨。准下文。若有戒定。未必有慧。有慧必有戒定故。前解為勝。以取無漏慧為學故。又何妨慧學唯無漏。戒定通有漏。寬狹不齊無妨。   論下說十違逆等法中。雲今此義中意取能斷思惟諸法瑜伽作意障礙法者。即解例前光明中。雖有四種。意取法義。二光明能斷思惟瑜伽時障礙法。   論雲退失所得瑜伽境者。即有漏禪定等是也。   論雲回轉弟子者。隨彼教故名回轉。   論雲方便有四。一屍羅。二念。三無放逸。四定慧。如文可解。   論因緣相中。雲又或人所作非人所作等者。即學知亂相也。此乃法師之義。又勘上下不然。下遠離中。皆言由因緣。故知此因緣。即生貪等之因緣也。故下文皆言由因緣 或功用所作者。此由因此加行生亂 若毘缽捨那下。明不亂因緣 極猛盛觀後因緣相者。即修集資糧。於最後成滿之因緣。下定中准知。   論解陜少勝解中。雲謂及陜少所緣意解勝解者。依下結文。雲所緣陜少故。此即欲界。若色界名廣大所緣 無量。謂無色界。   論雲於其所作成辨時轉者。謂所成辨彼所依清淨。所依清淨故。令遍滿愛樂清淨故。言成辨時轉。   三十七品菩提分法。廣解如對法抄。   列名七覺支等中。皆有等字者。法師雲。此等覺即謂如來七支。能因成等覺故。皆有等字。若爾後八支聖道亦爾。前五位內難此義妨故 有義七覺在見道。八正在修道。見道無相。修道分別。分別故有相。無相故平等而覺故言等覺。此義上下無妨。   論解四念住身中。雲三十五種身名身色者。此中約色身名身。通舉祖父國身者。即鬼身也。以祖父來。皆望男女之所祭祀。皆有此願。乃至上祖故。言祖父國。廣釋如智度論。   又論雲中身表身下文。雲劣身中身。二中身何別。內身名中身與表身相對。處中名中身。三品相對也。   論解二十一受。即如所列 或九種受者。法師雲。即初三位各為三位。故九也。此九攝一切受盡。更無別開餘門也 又釋。九種者。樂等三受為三。四樂身等三受。五樂心等受。六有味。七無味。八依耽嗜。九依出離。合為九。開即十也。   論云云何為法。故前明心。此數明法。貪毘奈耶等者。毘奈耶。名調伏。即無貪調伏貪也。貪毘奈耶。即無貪也。   論雲如是諸受若隨順涅槃等。謂諸無為隨順抉擇。謂諸無漏心法。若隨於界。謂三界有漏名愛味。若上界二性有漏法。乃欲界聞思。出家人等。依出離受。若下界二性法。及五貪慾之體。名耽嗜。   論雲如是六心當知皆是行時所起。謂前六心皆行作時起名行時。非住行等名行時。行時既爾。住時准知。如前已說。未住定時起名行時。住定時起名住時。   論雲依淨蓋等者。此中解住時十四心。未得定無間道。住加行道中。名淨蓋地。起八種心。依定無間道。斷煩惱結。起彼六心 問曰。何故前八名淨蓋。是定加行非無間。後六是淨。或一定一無間道。義曰。且如貪瞋癡。為所治蓋。無貪調伏等為能治。即六合取。三所治即三蓋也。此乃行時。下是住時八種。若略若散。略即止相。散即散亂。若下若舉下。即惛沈。舉即舉相。若掉離掉。掉即掉舉。若寂靜若不寂靜。謂惡作名不寂靜。善作名寂靜。又疑不寂靜。決定名寂靜。又合取前能治道名寂靜。合前所治名不寂靜。此即各別有對治。名淨諸蓋地。蓋即五蓋。後之十八種。總相而言。非別有所治。得後六時。要須得前。諸蓋淨已方能入根本定 若爾所治能治要須同時。何故蓋為加行道。定為無間道。義曰。且如前能治寂靜道等。若加行道。諸蓋伏非永斷。又前能治伏時為加行道。所治滅與無間道同時。為無間道所斷。要所治滅能治生故。   論雲從蓋得解脫已證入根本定。無間道中不定心。即所治也。前八別有對治故。加行道分別觀心也。後無間道總相觀。或言無間道。又未必明方便。無間道前之八心。所治皆是蓋。別有所治。後之六種。雖非除蓋。總斷諸煩惱如此分別。此方便無間次第。八唯伏惑。非是無間。   論結法念住中。雲若能如是如實遍知諸雜染法自性因緣過患對治是法念住者。此勘上文。無別解此四種。但有自性及過患對治。無別因緣。若准上舉。所治蓋等名自性。次前言了知眼處有結。過患名過患。故前能治道名對治。又無別解因緣文。若義立無妨。謂六行時中三不善根。名諸惑之因緣。因緣生諸惑也。又即自性之種子名因緣也。又因何處。緣何處。而生自性即名因緣。又依眼乃至作意而生惑眼等處即名因緣。   論初解受心法念住中。此中意。若緣內身生受心法念。緣此受心法。是名內受心法觀。如內外等亦爾。此中緣身。無簡能造所造總緣。若下第四唯能造非所造。故別也。   論第五解修身觀中。雲若緣無識身色於過去有識等者。此中意。明見死屍於過去世曾有識時。此現屍名外。當有識時名內。緣現有識身未來無識身。內外亦爾。以現有識未來無識。相似法性。平等法性。一相無異。乃至過去亦爾。   第六解中。雲若緣自中身者。即自內身名中身。即自內中身也。   論斷四倒中。解身不淨之意。說不淨相應四憺怕路者。論第二解倒中。雲受苦樂者。依下覆解中。雲於心意識執我遇者我事愚故立心念住。即此計心以為我也。與前第一相違。如對法第一第十卷抄解。   論解念住義中。雲念慧二法是自性。與對法同。小乘唯念為自性。今大乘兼取二法。為念住自性也。諸心心所為助伴體。故言相雜。   第二十九卷   論云云何名為一切善法。謂若彼對治等者。此初句謂總。能治下二句是別。能治言彼者。即別之彼也。謂彼蓋結也。又前解不善法。今即彼前不善之對治也。下二句別出能治。初句即總也。   論解策勵中。雲若緣過去不現見現在現見事境者。何故不言未來。又過去非現見。已生未生皆不現見。可言不現見。現在有未生不現見法。雲何現在名現見也。義曰。過去現在所有未生。皆在未來故。不言未來也。舉過現即兼未來義。若緣現在現見境。而起未生法。取境名現見。非現在未生法名現見也。   論唯由分別力生非境界力者謂於住時思惟過去等者。謂不行於境界。無境界行。但緣過未故名為住。亦分別力境界力者。即行於境界名行也。若不善法境界力生時。必有分別故。無此偏句。分別即心。而生不善等者。是初偏句。即約過未生。第二俱句現在境起。與前第一翻解策勵精進同。   論雲律儀斷者。律儀名防過。防已生惡令不增長故。如對法抄說。別解由十因緣戒善清淨。謂前二十卷。有十順學法。一離母邑。二離愛著。三離懈怠。四離我見。五離段食味。六離言論愛。七離十一過。八離定味。九離散亂。十忍辱。四神足體是定。從因為名說欲等也。又定為神通之足。故名神足。又定名神。此四是神之足。心神足即心王也。法師雲。又或是定。如對法抄。   論。雲彼由如是四三摩地增上力故已遠諸纏復為永害一切一切惡不善法乃是正修習時有八斷行為欲永害諸隨眠故為三摩地得圓滿故差別而轉等者。此舉欲明八斷行所由。此八斷行。舊名八業資糧。舉欲明意中開二門。一為斷隨眠。二為定圓滿。準下釋二種能斷隨眠。故下文雲由二因緣於隨眠斷分別了知。謂由現見思。及由不現見捨故。由此因緣能斷隨眠。準此卷初解策勵中。雲若緣過未事境。名緣不現見。若緣現在事境。名緣現見境。此義即思唯現在。捨通過未事境。若爾何故解捨中。雲謂行過未現在三世。隨順諸噁心平等性。且分思為一世。捨為二世。其實如對法第九卷雲。對治謂思捨。乃至已生沈掉能遠離故。即通斷三世。思捨二法既名斷隨眠。餘六准知三摩地圓滿。又下文雲若今所說八種斷行於為永斷所有隨眠圓滿成辨三摩地時一切總名欲三摩地。勘此總文。即似八種俱有二功能。又攝四瑜伽。四瑜伽皆斷隨眠故。又思能發身口。生善身語業。息惡身語。身語是色。故思從色得名現見思。捨唯在意。非同思。故名不現見捨。未必與是卷初文同。其八斷行。即二十八卷。四瑜伽能斷隨眠。即欲精進信方便也。對法雖有四種相攝。而全不同。不可會之。其此中次第。與二十八中四瑜伽不同者。此中八次第。如文前後相生。其四瑜伽中信為初。對法亦同。故彼論文。信為欲因。義曰其欲精進時不離信。信念在初。有信佛等故。方起欲等。今以不離信故。故說信於後。此對法文自會。四瑜伽說生次第故。故信為初。   論得神足名因緣中。雲彼能到此故名神足者。即能往能還等名神足。定界果也。欲等為因。能得此定神。故名神足。   論解五根中。雲乃至其慧唯能起出世間法為其增上等者。此中解根義。增上者是根。信有二增上。一能生出世間法。而為增上。二次第能生後法。為增上故名根。前四具二義。故精進等前亦作法。今慧但有一義。唯於能起出世間法而為增上。無能展轉而生後義。   論曰當知此中定根定力即四靜慮。乃至證不還果等者。此中初二果。唯得未至。向前次第至不還。得四靜慮。發生神通。故此偏說。不說第四果。非次第故。又影顯故。又略不說故。四靜慮中發生神通。如意是不說餘定。   論曰即由如是諸根諸力漸修習等便能發起上中下品順抉擇分等者。此中根力如中邊論。根在煖頂。力在後二位。今即乃言由此根力故。發生抉擇分者。此根力是別。抉擇分是總。以別發生總。故名發生。即俱時非異時。前後發生名發起故也。有人欲得見道前有無漏者。如論次下。別由根力無間發生出世無漏聖法。故知已前此有漏。不可言無漏。   論雲若如法求衣服飲食等。乃至供身什物於追求時者。此即追求時所求也 若往若還下。乃至或於住時。此乃住處時所作也。與二十二相違。可勘之。   論雲由四念住增上力故得無顛倒九種行相所攝正念能攝九種行相心住是名正念正定者。此中意。由四念住為因。生定心俱時九種念。九種念即與安住念等與定九種同。俱以九種。皆是定為助伴。定亦九種。以正念定為能攝。助伴以者為非所攝。此中念攝相違。如對法抄會。   論解不還果中。雲唯於天有當可受生者。其一間人在天上。於人中受一有。不還更生天上。亦名不還。此中據人中作法。此從果為名。因時未名不還故。   論雲又於此中貪瞋癡慢等。乃至若由所緣差別勢力勤修加行者。此中意。貪瞋癡等人。此有對治。先於五停心觀。名定由所緣差別勢力。隨貪行者。作不淨觀。勤行修習心方安住。等分行人一切具有。隨所作行。皆得修行也。如下論文。如等分行人。於五停心其心安住。非淨其行。有人云亦斷惑非也。舊說數息息觀除覺觀二品。今唯除覺。故唯言尋思行。非除伺也 問曰。何以故。不除。以伺於說審緣故。尋則散亂。故說除尋。   論答等分行等人行相中。雲如貪行人所有行相一切具有然等分行人非上勝如貪行人遇緣。即起貪即名貪行者。此等分人亦爾。隨所遇緣即起貪等。即名貪行者。與貪等相似。   論解異熟障中。雲若生處者。謂隨生處 聖道依彼不生者。即三惡趣 於是生處異熟果生。謂惡異熟於是處生。非聖道依也。   論解最初清淨中。雲由十因緣戒善清淨如前應知者。如二十八雲由十法順彼法。一者離母邑等。如前說。其活道沙門。以道活命。名活道也。   論雲若無如來及諸菩薩為菩提故。乃至諸聲聞永持三藏者名說道沙門者。此且約無佛菩薩時聲聞為論。若佛菩薩在。此聲聞眾即名勝道。諸佛菩薩名說道沙門。今無佛菩薩時。聲聞名說道。令正法眼不斷種故。   論解壞道沙門中。雲由彼破壞最初所有正道根本等者。此中意。謂戒為正道根本。今破戒故名壞道根。   論雲世尊依彼作如是說乃至於外沙門婆羅門教空無所有等者。此中意。明四種聲聞。世尊依真教有。彼作如是說。有其外沙門等教。是邪教。乃至壞道。亦無所有。要受真戒方生壞故。彼既邪戒。設壞非壞道。   論解婆羅門中。雲名想婆羅門者謂諸世間由想等想假立言說名婆羅門者。此中有釋。如剎帝利。父母為立假號婆羅門。體是剎帝利。想號婆羅門故。又由想者。謂名等想者。謂諸世間等同此想號婆羅門。下第三真善婆羅門也。婆羅門名真淨者。淨其意志故。如前已釋。   論解梵行中。雲斷梵行者謂諸聖者得不還果等者。此中何故不明初二果。又前第二梵行。何故不論離色無色慾。義曰不言初二果。以離欲界全分欲為論。對暫時斷梵行。成暫時梵行。唯言欲界故。又何故前第二中。不言色界等欲者。此影顯。准知如阿羅漢及不還果。當知世間道亦對為論。應言離有色無色慾。此影顯義無違 言畢竟者。以無漏道斷種故言畢竟。非無學果名畢竟。   論解苾芻中。雲自稱等者。初謂常乞食等。   是自稱苾芻。謂破戒者但自稱苾芻 名想苾芻。即未受戒者。但有苾芻名想。而未有戒。   論曰善知瑜伽即善知方便者。以知行與理相應。因智行能與果共相應。故知名方便。即亦號相應也。   論曰若諸所有補特伽羅相未成熟等。乃至第二根雖成熟而未善知善巧方便等者。此二何異。義曰。前總未種善根。第二雖種少分。未善巧方便為異。   論雲由三因緣空無有果。謂無漏道果。非世間果。何以得知。下雲雖得定而無教授。即真教授不隨故無無漏生。故空無果也。   第三十卷   此第三持。初一行頌。於中大意有二。初列總三門。二於第三門。別開為五。今此頌四句有二十字。上之八字列總三門。下十二字別開為五。往慶問為一。尋求是第二。方安立為第三 就安立中雲復在五門。護養為一。出離是二。境性是三。障淨為四。修作意是五 就下長行中。即分為三 初從若有自愛下。乃至解四處訖以來。名往慶問 第二從如是正念別師處已以下。明第二尋求 將請問時下。明請問法用 如是請已善達瑜伽以下。明第三安立。將明安立。且明師安立弟子法用 諸瑜伽師下。明安立法用。   論。雲如是問已彼若云爾次後復於四種處所以四因緣應正尋求。初一因緣尋求四處。於利根人。更作下三因緣。尋求四處所。於鈍根人更作 何以得知者下。發生三因緣。尋求四處所中自生起。所以論驗三乘種姓中。不言聞三乘法。而雨淚等者。此且據決定性人。   論。驗行中。雲若有貪行彼聞為說巧妙言。論便發最極清淨愛樂等者。此中意。由貪行者貪富樂。聞說佛土七寶所成淨妙言論。發最極淨信等。非外欲境。名為淨妙。以不能發最極淨信故。更別以欲等行為信情慾取。   論解癡中。言如說鈍根彰行亦爾者。即鈍根人。為說粗法。勵力尋求方能解了。此癡行者。聞涅槃等言說。變壞怖畏。說後邪授而不怖畏。如鈍根人勵力方了。   論。雲於四處所以四因緣正尋求已復於五處如應等者。此下明安立中五門。護養定等。即初中頌所列者是 雲何護養。即第一 雲何遠離。即第二 雲何心一境性。第三。   論此中解無罪適悅相應。雲又由彼念於所緣境無有染污極安穩住熟道適悅相應而轉等者。此中意。以能除染故。得極安穩。成辨之道。適悅自體。而與相應故名無罪。   論解九種心住中。雲未必是定中心。但以住一緣即是也。以最初歛心等。未必得定故。故前言是奢摩他品類。非皆奢摩他也。如對法論抄會之。   論解寂靜中。雲謂有種種欲恚害等諸惡尋思貪慾蓋等諸隨煩惱令心擾動者。此乃舉過患方生厭故。言貪慾蓋等。諸隨煩惱者。如對法第七雲有煩惱。皆隨煩惱。其根本惑亦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二十種等隨惑。但隨他生。非是根本。今貪慾等。有隨他起時故。名隨煩惱也。   論解此九定與六種力相收中。雲初由聽聞思惟二力數聞數思等。乃至等遍安住。此中若最初。由聽聞等二力。即唯第一內住。第二等住。第三第四安住近住。由憶念力。即初二力攝二種文中。復雲及即於此相續方便澄淨方便等遍安住。即似並取第三安住。前解安住。明知亦初二力下。第三第四同憶念力雲何通。述曰。其實第三安住。是初二力收。憶念力中言安住近住者。此中意。由憶念力安住於近住中。非即安住近住二法是憶念力。即唯近住一種。是憶念力 又解。論雲初由聽聞思惟二力。即內住是初唯一。內住並等住。是初二力。其安住是憶念力。如下言調順寂靜是二種定。今言安住近住。亦明知收二種。非安住於近住中解 若爾何故言及即於此相續澄淨方便等遍安住之言。述曰其安住通三力。若觀未成。即初二力收。若觀行成。即憶念力收。以最初錄心於內時。繫即相續澄淨方便。復非已得安住。此乃初作安住觀心。後憶念力安住。觀成方憶念力。又等遍安住之言。即但等住一種。非取安住。以等遍於諸粗動法等。安遍之。非取安住為初二力。   論雲三門六事攝慧四種毘缽捨那者。此慧一一皆通三門六事。   論釋尋思理中。釋法爾道理。雲成立法性難思法性安住法性等者。如所作性故。還成立聲無常。此為成立法性。如業藥草咒術。是難思法性。謂法爾種子三乘差別性。名安住法性。   論雲何勤修不淨。此第四淨障也。   論雲惡嗅生嗅者。變壞故嗅名為惡嗅。如糞穢等。纔生便嗅名為生嗅。如韭□等。   論雲謂從血鑵者。此首為[日*雲]為血罐也。以能成熟血故。   論解時中。雲此淨色相於現在世雖有淨相於未來世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色。無有是處者。此中意。明今時淨色。於未來世必當不淨。其既觀外有不淨境。觀內身雲若未來世即為淨。內身若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一種。無有是處。必當不淨。不雲當不淨也。   論解尋思理中。雲如是名依世俗勝義及以因緣觀待道理尋思於理者。此前解內無我是勝義。又如說言乃至謂青瘀等乃至骨鎖。此為世俗。今我此身。先業煩惱之所引等。是因。父母不淨和合生等。是緣。今結隨言便。非依次結 又依次結思準可知。   論。解證成道理中。雲謂作是思雲何今者作意思惟能對治法可於能治所緣境界煩惱當生者。此中意雲。外不淨境名能對治。治欲貪故。由緣外不淨色故。必能治所緣淨境煩惱當生。謂立量雲。緣不淨時必能治欲貪。以緣能治故。如緣無相時能遣有相。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   時享保八年(癸卯)五月十四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六十九)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九(論本第三十三第三十四)   翻經沙門基撰   初一頌。明述一持有七門。第二一行。明初門中七作意。初明七門者。一作意。二離欲。三廣辨諸定。四二定。五五通。六生差別。七諸相。下當別釋。此第四持中以此為體。   第二行頌中。雲觀察於諸諦者。謂初二作意 如實而通達者。遠離作意。以能斷惑故 廣分別於修者。餘是作意 究竟為其後者。是第七果作意。前三十一二等中。明第四障淨。今解第五修作意。即第三十中之大文也。   論解第二離欲中。雲問此中幾種補特伽羅即於現法乃至發起加行非出世道。有四種人。其第四人。謂一切菩薩樂當來世證大菩提非於現法。此意明菩薩當來佛道非現在法。世間道雖能現法發加行。但於生死中。成熟眾生。於世間道加行故。此人若其心。趣當來佛果。即出世道發加行。今約前義。   論解七作意中。了相作意謂能了欲界粗相上界靜相。小乘中解六行皆須作。今大乘唯一行即得。不要具六行。於六行中隨作意一種也。   論解第三相中共相中。雲一切欲謂生等苦乃至求不得苦。不言第八行苦者。此中據世共知者說。據世俗共知苦說。不約勝義苦說。此據勝義苦。一切欲及諸事皆雖有。難知故不說也。   論解尋思粗品中。雲猶如骨鎖如凝血肉如草炬火如一分炭火等者。此中如骨鎖可惡。如凝血肉言不實可厭。如草炬火須臾滅。如少分火能燒山澤。少諸欲等能燒善根 又雲如炭一分有火一分無火。可厭惡也。此義不然。前二作意不言斷惑。第三遠離作意。能斷煩惱故。   論解遠離中。雲最初斷道生。問雲如秤兩頭低昂時等。何故得了相色界心。猶有欲界惑未殄。述雲。了相以前。欲界聞思。雖作厭欲。未能隨順斷下界惑。其了相勝解。能順遠離斷下界欲故。了相勝解雖不能斷惑。而惑不生。如初果人未離欲修。而得未至。今時了相亦爾。未離下品惑等。即得了相。了相起時隨惑不生。如善心生時噁心不起。非斷故不起。遠離作意斷故不起。初二作意故猶未斷。於初二位中。若間起欲惡。   論解後二作意中。加行究竟作意。雲由是因緣從欲界繫一切煩惱心得離繫此由暫時伏斷方便非畢竟永害種子等。乃至是名加行究竟作意者。此中解六行伏惑。不得上無間道證故。雲暫時伏斷。此伏斷若伏上心。若伏種子。二俱須伏。何以得知。解初二作意中。雲第二作意不為聞思間雜。惑雖不生。以未伏上心。未名無間道。至第三作意中。伏種子上生現行果功能。方名無間道。此有漏行為之。若無漏行要斷種子。方名無間道。雖上心不生。仍為方便道。今此亦然。伏上心為方便道。伏種子為無間道。   第七作意從此無間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慮定即此根本初靜慮定俱行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者。此中論意。第九解脫道。居根本靜慮。前九無間道八解脫道。皆在近分定中。此中二釋。一釋始從初靜慮。乃至第三禪九無間九解脫。或在近分中。第九解脫或在根本定中。若四禪已上第九解脫道。定在根本定中。前八解脫九無間。在近分中。所以者何。三靜慮已下。根本有喜樂故。近分地中有捨故。根本地中。若遊觀。若斷惑。皆無捨受。以闇法故。決定無有。樂喜明利故。有其近分中。若斷惑。若遊觀。皆有捨。明唯遊觀得為喜樂。喜樂非斷惑時。為三靜慮以下。有利鈍二人。起無間解脫道。若利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與樂喜相應。若鈍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心鈍以不能速疾入根本定與喜樂相應。其第九解脫。即居近分定。與捨相應。今此文言第七作意入根本定者。即約利根人。速疾能入根本。與樂等相應。此第七作意。取三靜慮。若居近分。為解脫道。即與捨受相應。若有根本定。為解脫道。與樂等相應。其第四靜慮以上。前八解脫九無間道。皆在近分中。若第九解脫中。必在根本定中。非居近分。此為勝義 又解若不如是分別。前九無間道八解脫。居近分中。第九解脫道。為根本定中。始從初靜慮。乃至非想亦然 前義以何為證。若總解更不分別。前六作意是近分。第七是根本。但雲無間解脫道處。且為證也。未見文以分別為妙故。後義即以此文為證。前家會此文。如前利鈍根人釋。至下空處中。當廣解釋。   論第三翻解作意中雲又了相作意於所應斷。乃至勝解作意為斷為得正發加行者。如二十八雲。前二作意皆加行道。今此唯以解脫為正加行者。今據勝上處。及鄰近無間道處。及不為聞思間處說故。唯說勝解為正加行。前二十八。約實為論。了相應亦是加行 又解此正發加行。未必簡了相非加行道。以勝解鄰近分勝故。說定正發加行。且說勝解為正加行道。不遮了相。據實無違。如對法抄會。   論。雲觀察作意能於所得離增上慢安住其心者。何故斷上品。說不言離增上慢。又不於第三品斷後說離增上。而於中品斷。說離增上慢。義曰。前六品惑粗易知。後三品惑細難了。斷前上中品惑訖。不知下品惑在。乃起增上慢。謂九品並盡已。謂證得根本定。今離此慢故。於斷中品惑。後說離增上慢。非上品後說離。   論雲又了相作意若勝解作意總名隨順作意厭壞對治俱行。今此中意。與四十作意相攝。及四對治相攝。四十作意。如前第十一卷釋。隨順作意。於四十中。當二十五作意。隨順作意。厭壞所緣。順斷煩惱故。前二作意是隨順故 又若遠離作意加行究竟作意名對治作意斷對治俱行。對治作意。當二十六。對治作意者。謂由此故正捨諸惑。為此二無間道故。故對治作意收 又攝樂作意名對治作意及順清淨作意者。順清淨作意。當二十七。順清淨作意者。謂修六隨念。即念佛等。若攝樂作意。斷中品惑故。名對治作意。以明緣六念修別樂。觀清淨涅槃佛等。亦名清淨別緣。此故不共遠離等一處明。又前遠離等。不收順清淨作意故。此二同收 問曰何故此中不收四對治。義曰。影顯故。此說斷惑。准遠離等。應知是對治 若爾何故不言俱行。義曰。對治是慧。作意是意。前文又收對治。意與慧俱行。故名俱行。今此中唯明作意。不明對治。無慧故。不言俱行 又若觀察作意名順觀察作意者。當二十八作意。順觀察作意者。謂觀諸煩惱斷與未斷。或觀先所證諸法道理。此望前亦是遠分持對治等。今略不言。望前遠離是彼進道。故名遠分對治。望攝樂作意。是解脫道。是故持對治。今以從攝樂後明故。不言對治相收。前已不相攝。如對法抄廣會之。   論。雲如是其餘四種作意當知攝入六作意中謂隨順作意等者。義曰。四作意是七作意外故名餘。皆四作意是四十作意中作意。今收入六作意中六故。故言攝入六作意中 問曰。何故此中不明第七作意相收等。解雲。第七作意是果。此四作意。及前六皆因。因可相攝。非果故不收第七作意。此中以七攝四十故。唯但攝四。彼第十一下文中。以四十攝七。即七中有四十作意攝盡義。今以七攝四十。非四十攝七。故不盡不收。有不同勘之。   論解初靜慮為粗中。雲粗意言性是名為尋者。有二釋。一雲名言自言法名。體是粗意。尋能思諸法。似於名言故。言意言性也。又言說名是言名。思惟名意名尋。是思惟名故。故名意言也。小乘尋伺與根本相應。有人云。今大乘不爾。尋伺唯在方便者。不然。餘處又雲。定中無尋伺。無發語言尋伺。非無細尋伺。又簡無色前五支。根本靜慮立支故也。   論解尋伺處收中。外處攝者。謂法處也。   論雲若住增上者。謂下地住於苦增上也。   論經解得離生喜樂中。言離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言生者由此為因由此為緣無間所生故。言喜樂者謂已獲得所希求義故者。此據利根。第九解脫道。是入根本靜慮人故。言生喜樂。若鈍根人。第九解脫道居近分定已後方能入根本地生喜樂。   論。雲乃至七日七夜能正安住者。明入定能至七日七夜安住也。何故不言多時。唯言七日等者。彼欲界中段食。經七日故。若過七日。出定已其身即壞故。不得經多時。又且約爾所時。今而方入滅定。不癈多年月也。若過七日已出定。其身即壞。若七日內出定。其身不壞。今約不壞時為論。但言七日 問曰過七日已入滅定。若爾出定應死。義雲。不然。多時入定定力持故不死。今亦出定。即入有心定。故亦不死 問雲亦出滅定。滅定不持身故壞不壞耶。答曰壞。   論雲。解第二靜慮中。言所言定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此與初靜慮異。彼名離生。此名定生。彼得初離欲界繫名離生。此約先已得定故。故言定生。   論解第三靜慮中。雲第三靜慮以下無如此樂及無間捨者。已下有樂體是喜。適悅身心為樂。今第三靜慮中。適悅心亦名樂。以樂極故。故言下地無是樂。下地內行中雖有捨。不別顯名。又有間故。非無間捨故言無。非有間捨亦無名無捨也。   論解第四靜慮中。雲復次此中對治種類勢相似故略不宣說樂斷對治但說對治所作樂斷者。此中捨念正知。名能對治。第三禪樂名所對治。經中唯說所斷之樂。不言能斷捨念正知者。以第三禪已明捨念等能對治法。與此第四禪能對治法。相似故名種類。名體相似故言種類。俱能斷惑。二處相似。故雲勢相似。略不宣說。此解經中不明第四禪能治所以。   論雲由即於此數修習故便能棄捨令不出離第三靜慮第三靜慮地中勝樂是故說言由樂斷故者。此中第三靜慮繫樂。繫縛行者。令不出離第三靜慮。不能得彼上第四定。今數修習捨念等。能棄捨此定樂也。   論雲由是因緣若前所斷若今所斷總集說言樂斷苦斷先憂喜沒者。樂斷名今斷。餘受根名先所斷。故下中覆治。雲乃至入初靜慮時憂受沒故。此中如前第十一卷雲。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彼品粗重猶未斷故。若身在下界可爾。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但彼粗重。而未能斷。若初禪中苦根斷者。是則行者。入初二靜慮。受所作位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應無差別。但以粗重而未斷故。說有差別。而經中說由出諸受定有差別 問曰。但以尋伺斷不斷。豈不得差別。何故要須斷苦根。而說有差別。義曰。尋伺望喜樂非相障故。不得為斷尋伺說喜差別。其初禪喜有苦根故。未說勝利。第二禪喜已斷苦故。其喜淨勝。若以有無尋伺而說差別。有無之法無量不同。其禪可別。今反難。樂喜受應無差別。以苦根同喜樂等是受相障故。若不以斷苦根。為初二禪喜別。初二禪喜樂等受。應無差別。前初禪時已斷苦故。此斷粗重。其種子不說斷。羅漢由有。   論解虛空無邊處中。雲所有於彼種種聚中差別想轉謂飲食瓶衣垂莊嚴具。乃至山林等想於是一切不作意轉等者。此據身在欲界。依虛空處遣色想時。於欲界色境。亦遣故說捨園等。非身生色界。欲入虛空。而有此想。   論雲當知此中依於近分乃至未入上根本定唯緣虛空若得根本緣虛空亦得自地所有諸蘊又近分中亦緣下地所有諸蘊者。述雲。第四禪以上其第九解脫道。第七作意。唯在根本定中。其初得解脫道。此一剎那時。唯緣自地諸蘊。第二剎那心者。得緣上下地蘊。今約最初一剎那解脫道說故。言亦緣自地諸蘊。若近分定前九無間道。但緣下地生厭故。故言亦緣下地所有諸蘊。其前八解脫道。亦緣上下地諸蘊。今約無間道說故。言亦緣下地諸蘊。而唯不遮近分根本。但緣上下及自地諸蘊。於近分定八解脫道。不說論九無間故。言緣下蘊。於根本定。說初一剎那。隱立第二剎那以去故。言亦緣自地蘊故。論文中。不言唯緣自地蘊等。而言亦緣。此無間解脫道。如前初禪中解。若與顯揚對法第二卷相違。如彼有太師解。   論解有頂中有三。初正明欲趣上定。厭無所有處。而為棄想。即始從復次。乃至便能棄捨無所有處想以來。是第二釋非想非非想名。就中有二。初解非有想。二解非無想。始從由是因緣先入無所有處定時以下。至謂或有所有想或無所有想以來。明非有想。識處以下。是有所有想。無所有處是無所有想。是故說言非有想。即非有所有想及無所有想也。今有頂中。非有前二想也。非有想中。有二非有想訖。今非無想中。亦非二無想故 就第二大段中。第二次明非無想。無想有二。一無想定。二滅盡定。此二定心皆滅盡。今有頂不然。故言非無想。即非二無想定也。其有頂中有微細想故。第三明其有頂時。超下無所有處等。及自處近分。而入根本。謂即於此處起勝解時以下是。   論。解二無心定中。雲如是有學已離無所有貪等者。此據斷惑得證。如對法第九卷抄會。寂靜住等。彼抄廣解。餘處文。言唯欲界初起滅定者。此約緣教。若初學時必依欲界。後初起時色界亦得。如第三果人。先欲界時未得此定。生色界已方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界初聞此教後於色界方生。   論解五通中。死生智通。亦得是天眼相應慧。以緣現在死後事時。亦是死生通。用眼識觀也。   論雲妒羅綿者。謂野蠶蟲繭名妒羅綿。   論解十二想中。前五想是修神境通法。餘四次第修一一通法。修神境通中。第四身心府修者。即身心俱可變化也。若變即身業。若化即變化心。   論第五解勝解想中。雲遠作近解者。謂促長為短 近作遠解者。延短令長 粗細相解。是變形質 地水相作。是變四大。此中但說色聲二變化。不論餘塵。如佛地論廣解。   論雲於梵世諸四大種一分造色自在迴轉者。一分造色。謂色聲二種。故言一分。不迴轉觸及五根等故。唯外境故言一分。又隨定所變唯二反。一分不能轉變梵世一切。故言一分。   論解修天耳通法中。雲或廣長處者。一市買處。一戲兒處。名廣長處。又處廣長大故。眾亦無量。意取眾多。初禪天名梵者。梵是淨義。初離欲故故得淨名。第二禪名光者。初離尋伺故得光名。第三禪得淨名者。以得勝樂故勝樂名淨也。第四禪凡聖共居三天。初無雲得名。餘隨福增為名。五那含天名。   論解無色界中。雲隨行天眾同分中者。無色界無別受報處。隨行三品即受此報故。言隨行天。   論云然住所作有其差別者。謂住三品所作之業有其別也。   第三十四卷   論雲解諦各四行已。如是名為了相作意者。此中以七作意。制有無學已來。了相勝解在見道前。即了相在五停總別相念處。勝解下文在四善根。遠離已去在見道以上。遠離在見道十六心以來。觀察在修道乃至金剛以前。所有觀察或斷未斷。所有修習是觀察作意。金剛以來。乃至斷非想八品諸惑。皆名攝樂。即修道中所有無間道皆是也。加行究竟在金剛心。究竟之果在無學。今欲明見道前故。雲如是名為了相作意。此如下解諸位中次第論自解。勘之即知。   論雲如七日經廣說者。即劫經是以說七日事故。名曰七日經。   論解八種變異因緣中。第七風所鼓燥者。謂大風飄扇濕衣濕地稼穡叢林乾。□□獵□埤□□驢□□□榙□奜□□槨□□駂□穢羇礹□□□煄﹉e韣°□(初急反)如世雲。此極即乾□□□□□   論解十五種所作變異。第八寒熱變異中雲。言乾語者。謂熱故言語時乾。如世人云。乾語濕變也。   論雲謂由觸對順樂受觸領樂觸緣所生樂時自能了別樂受分位者。今且舉樂觸。未舉苦等故。故言謂由觸對順樂受觸。即簡苦等受也。領樂觸緣所生樂時者。樂觸緣即境。能生樂觸者是。今意言領順樂觸境。所生樂時能自了知。是樂受分位也。   論解十六種變異性中末。雲前之六種是所攝受事後之十種是身資具事六種是所攝受事者。謂一地事。二園事。三山事。四水事。五作業事。六庫藏事。十種身資具事者。一飲事。二食事。三乘事。四衣事。五嚴具事。六舞歌樂等事。七香鬘事。八資具事。九明闇事。十男女事。若依前列名中。飲食各是一事。今解中飲食合作一。所以合一種。   論雲即由如是現見增上作意力故觀察變異無常性已。此牒結前乃至應正比度等以來。明諸色等。諸大滅壞易知。剎那生滅難知。以微細故。今將欲辨。先發論端。雲何比度以下。乃至是故諸行必定應有剎那生滅已來。明由有小微細生滅故。得有大變異生滅。非見小生滅等。而知有大生滅等義。從彼彼眾緣和合有故下。至生已不待滅壞因緣。自然滅壞已來。明釋伏難。雲滅有因緣。謂伏難雲。不知生滅俱有因緣已不。今通雲。此法由眾緣和合故有生。生即有因緣。不待因緣而自滅壞。即滅法無因緣也。   論從如是所有變異因緣能令諸行下。至非彼一切全不生起以來。明釋伏難。伏難雲。如日炙青葉令黃。此青葉豈不由日故令青不現。即日為青壞緣也。今釋之雲。日能變青為黃。如是汝何言日為變異因緣乎。此日即後黃色生之因緣。非前青色壞之因緣。所以者何。由世人前青色滅已現見有後黃色生。此黃與青不相似。可得此黃生是有。故知日與黃生為緣。非青滅為緣。若日炙青壞已後黃不生。可日與青滅為緣滅。有緣生後黃即有生。明日與後黃生為緣。非青壞為緣非彼一切令不可得。若青滅已一切後法全不可得。即日與青壞為緣也。此即反解。   論雲或有諸行既滅壞已。乃至餘影全亦不可得已來。是外人難。若此滅已有餘法生。可如前解。若此法滅已無餘法生。是即將如何。如煎水時末後無水。火燒世間時。末後無灰燼。火煎水。煎水火。即與所煎水盡。為緣等。故知滅法得有因緣。   論雲彼亦因緣後後展轉。乃至作如是事以來。論主解。今解雲。此同前解煎水之火。但有與後後生法為緣。末後無水時不由火今無水。今無水勢力自無。令火於後生法無緣故。故今滅法亦無因緣。今助難曰。即日與彼黃生為緣。亦與前青滅為緣。豈不得耶。答曰不然。若一因緣能生滅。生滅相違。故相違之緣雲何是一。若能生緣是一。所生之法應不相違。亦應是一。又若滅法有因緣者。因緣能有法。所有即是滅。滅為因緣有因緣。即能生是則因緣生生。何關生滅。故知滅法任運而滅。   論難自在為因中。雲若唯用彼自在為緣是則諸行與彼自在俱應本有何須臾生者。此難意言。若自在是本有。亦有自在時。即有諸行。諸行既與自在同時。故知諸行亦是本有。若是本有。即是常住。不應名行。以彼義中行非本有故。他既見是難已便更立雲。自在自是本有。諸行在後方生。故次論雲。若言先有自在等。論主見此轉宗。便更逐難雲。若行自在後方生。是則諸行非唯自在生。更用別緣故。故次論雲是別諸行不唯自在為緣生起等。若用自在為緣。自在有時有諸行故。即俱應本有。若後諸行方生。是則由祈願故。後諸行方發。若諸行用欲祈願為因。何故唯自在為因。故次論雲。若言自在隨其所欲功用祈願等。既縱以欲為因。更論須徵破。故次論雲。若爾此欲為有因耶等。假設欲有因。即用自在為因者。自在本有故。欲亦應本有。有自在時即有欲故。如前諸行破。故次論雲若言有因如即用自在等。設欲用自在為因。既破已後更有餘因。非用自在為因。若爾欲別有因者。如前諸行別用欲功用祈願為因。今言復用欲功用祈願。離自在外別法為因。是則諸行別有因生。何須妄計無用自在。故論次雲若言此欲更有餘因等。   論雲如是略由三種增上作意力故。乃至比度作意力故者。如前卷初引經說無常性。令生淨信。即是此中淨信作意增上力故。如前說八種因緣。十五種十六種變異等。皆是現見。即是此中第二現見作意增上力故。如次前以比度滅皆因緣等中生滅剎那。可是此中比度作意增上力故。皆是此中三種作意也。   論雲於前所舉能隨順修無常五行已辨變異滅壞二行雲何復由別離行故觀無常性者。卷初雲由十種行悟入苦諦。苦下四行中。前五種行中。悟入無常。此五行中初變異行。即前所明八種因緣。十五種十六種等變異是。第二滅壞行。即前所明比度有剎那生滅等是滅行故。言已辨二行。今第三雲何復由別離行故觀無常性。   論解內別離行中。雲先為他主非奴非使能自受用等。乃至彼於後時退失主性非奴使性轉得他奴及所使性等者。此意如一人先為主時非奴非使。後時轉失主性非奴使性。轉得其他奴性及所使性。自在為之。如改官等人是。   論解法性行故觀無常性中。雲謂即所有變異無常等者。此中意。如現在樂受。正受樂時。未變異無常。以變異等前三種無常行故。觀今樂受於現在時。雖未無常法性。於當來世。必當此三種無常故。如是通達。如是樂受於當來世必定無常。現世雖未無常法性。當來無常故。   論雲合會無常。雲即以前三種無常。觀現在法。與此三種無常和合故。名合會無常。即前樂受。於現在世。流入此三無常也。   論雲如是由證成道理及修增上故於無常性得決定已等者。證成道理有三。一聖言量證成。即卷初雲。列十行。後如是十行依證成道理能正觀察此中且依至教量理如世尊雲。乃至略解內外二無常已。雲如是且依至教量理修觀行者淨信增上作意力故等以來。是至教量。至教量中明內外二事。有十六種十五種八種因緣等。是第二現量。第二即卻解十六種訖。下雲即由如是現見增上作意力故。觀察變異無常性已。彼諸行等以下。明比量證成。此三即是此中證成道理。及修增上故者。即解至教等道理。次下雲淨信增上作意力故或由現見增上作意力故或由如是比度作意力故等是。此中及修增上故。彼解至教量等。下一一別觀此。作意即修增上也。   論雲從此無間趣入苦行作是思惟如是諸行皆是無常等。乃至如是且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行等者。准下文雲。於能隨順苦受諸行及苦受中。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苦。即以此行趣入三中苦苦也。此不可愛行中。攝前七苦。七苦皆是苦苦。若准對法及餘處文。七苦中前五苦是苦苦。次二苦是壞苦。與此文相違者。且釋雲。前七苦俱不可愛行。七不可愛中。前五苦是苦苦。今以不可愛行結縛行不安隱行此三行。與三苦相從收故。即相從收。不可愛中雖有壞苦。皆是苦苦門攝。少從多故。二苦俱苦苦也。又以此順生苦受等故。雖七皆是苦苦。所以者何。以次第二明結縛行中。由結縛行趣入壞苦。即於貪愛等結縛處。生貪愛等。招生老病死等純大苦蘊。即七苦順生樂受者是壞苦。故知順生苦受者是苦苦。以順非苦樂受。生捨受是行苦。下結趣入三苦。論文前後不同者。此以性相求隨義便解。又攝義門別。彼論須約三苦攝八苦。故知五是苦苦。此論以三行攝八苦故。不可愛行是前七苦。今以三苦攝三行。故苦苦攝。不可愛行是苦苦。不以苦苦攝不可愛行。所攝七苦為苦苦也。故不相違。攝義門別。下明空無我二行何別。空者空於體。無我無於用。即計有體名有。以空遣之執有用名我。以無我遣之。   論解集諦中。有三復次。初復次中。解因集起緣。雲謂了知愛能引苦故說名為因者。且如現在逢一順樂受境。於中起愛。當知即熏愛等成種。此成種時。復令當來生等種子於中增長。此愛望此生等種子。能引生故。故名為因既引苦已復能招集令其生故說名為集者。即前愛能潤行支等成有。集能生當果。此愛能集他義名集 既引生苦已令彼起故說名為起者。即愛既熏苦種已。能令苦種生生等苦現行。愛能令生等種起現行故名起復於當來諸苦種子能攝受故次第招引諸苦集故說名為緣者。即愛既於當來苦種。能攝受熏增故。能令未來生等苦。次第生起。諸苦集生。說名為緣。此初復次。稍與對法第六卷同。勘之。又約總別不同其因義者。諸愛能愛未來自體名引苦。是總。餘三是別。既引苦已。由愛能令三界五趣果現在前 未來果集故名集。既引集五趣已。愛能隨令一人趣等生現前名生。既一人趣等生現前已。愛能令此人身中。生等諸位次第生現在前名緣。此三即次第別生也。勘彼第六卷同此。第二復次意。即愛支望取支為因。愛支望有支為集。能集諸業故。即愛支令生支現在前名起。即愛支能遠引老死支。現在前名緣。第三復次解意。了知諸惑種。附屬所依本識。知愛隨眠等是當來世後有生因名因。即知愛種子能生當果義名知。因此一種種子。後三種現行名愛。愛復招集後有故名集。此後有愛為緣。復能發起於現在境。起喜貪俱行愛名起。即以此俱行愛為緣。於未來境起彼彼喜樂愛名緣。此中於四種愛中。不說今愛愛著自身也。又此即四愛第一單名愛。此愛是總愛。相狀難知。今以種子名說。其實通現行。論文雖言總煩惱。意取於愛。此愛能引生未來果故。餘為三愛言。此後有愛復能發起愛喜貪俱行愛。喜貪俱行愛者。是緣現境起。俱由此愛緣未來自體愛。未來身故於現在境。亦能生愛故。名俱行愛。由後有愛為因。又以現在與妙境相應起愛故。於未來妙境。亦起彼彼喜愛故。彼彼喜愛。亦由俱行愛為緣也。   論解滅諦四行中。集諦無餘名滅。苦諦無餘名靜。即前二種是第一最勝無上名妙。即前二種是常住出離名離。   論解道諦四行中。於所知滅境。能為作道路。通尋求義。名道路。道路能通所尋求法故。所尋求既通虛妄真實。此所通尋求。是真實非虛妄名如。簡虛妄故。非但能於滅諦真實尋求。亦於四諦門。能如實知。皆能隨轉名行。歷四諦故。行歷四諦。欲何為能出生死。一向能趣涅槃義故名出。出諸塵勞故。   論雲彼既如是於其自內既現見諸蘊依諸諦理無倒尋思正觀察已等。乃至皆能永斷究竟出離等者。此中意。以四諦理。觀現此界所見諸蘊。有無常等已。於他方不同分界不現見蘊。皆能以理比度觀察。謂彼他方界等所有有為有漏。遍三界等處。於一切諸蘊種。於一切三世時。皆有如是集能生果法。苦難和合法生老等苦諦。皆隨如是苦無常理。諸法業煩惱等集諦。皆因集生緣性。若此等行。有滅法寂滅安樂是滅諦。彼所有道能斷諸惑。究竟出離生死也。是道諦。是此段文意。觀行者以此方現見。類他方界不現見蘊等也。   論雲即是能生法智類智種子依處者。此中意以。由五停總別念處。作此四諦行故。即是後無漏類智種子依處。一有漏為緣能引無漏。故名種子依處。即新熏義。二即五停時。亦能重增無始無漏種。此種居五停位中。亦名了相作意位收。能辨體生初見道法類智故。名法類智種子依處。   論解勝作意中。雲如是作意唯緣諦境一向在定者。依此作意中。欲斷我慢處。下文雲粗品我慢間無間轉。此勝解作意。由為我慢間無間轉。何故言一向在定。豈不相違。義曰。前明瞭相作意。一善心緣一境時。由為聞思間雜同緣。今勝解起時。一向是善。緣一境時不為聞思間雜。一向在定。簡彼了相。故言一向。據多時在善心一觀語。非無出觀起我慢。及退生餘惑等下。欲明伏我慢。論實得我慢故。言間無間轉。今以勝解簡了相故。據長時在觀。非如了相為聞思間不得長時入觀。故言一向。非相違也。   論解無邊際中。雲謂生死流轉如是諸法無邊等者。此一段意。明四諦無邊。思文准知。   論雲彼既了知如是我慢是障礙已便能速疾以慧通達棄捨任運隨轉作意制伏一切外所知境趣入作意等者。此隨轉作意。即前我慢。以是內我隨法能入。名隨入作意 趣入作意者。即於生死曾久流轉。當後流轉。乃至無相真如是無相。緣外境而生。名趣入作意。彼行者隨此作意。專精無間觀察聖諦此。觀察心既時滅已。後復生無間。觀察方便流住。前觀察心沒。後觀察心生。以後心緣前心。專精無替。以此義故。粗品我慢無容得生。是此中文意。   論雲如是勤修瑜伽行者觀心相續展轉別異新新而生或增或減等者。言行者。作觀行時。唸唸增勝名為或增。若不增勝名為或減。暫時有率爾生。前後既有增減變易。明知無常。即此觀心既入取蘊。明知是苦。無如實計真實是法。但是苦法名為空性。觀心是苦實所計法是苦。觀離第二法故無實。第二妄計實法皆名空。無自在用名無我行也。是此中意。即緣道諦為無常等。約似觀心是道諦故。若據實觀心是苦諦。以有漏故。今約順出世義。又此位中。有無漏義故。說為道諦。若於此義。亦緣道諦為無常等。今於實義故是苦諦。如對法第九卷抄會之。新熏法爾等二。釋解此文。   論解世第一法中。雲其心似滅是非實滅者。無分別智寂靜微細。名之為滅。今此似彼。非實彼智故名為似滅。又無分別智滅。觀分別心名為滅。今此似彼名為似滅。又滅定名滅。令心細故。似彼滅定名為似滅 似無所緣而非無緣者。無分別智無影像所緣。今此無相狀。似於彼而有影像故。言似無所緣。又此有境現在前故。非無所緣。心細似無緣。而非無緣。又無分別智。離有分別。遠離諸相。遠離諸惑。今此似彼故。言雖似遠離。而非真遠離。   論解見道中。雲從此無間於先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作意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若是現見若非現見諸聖諦中如其次第有無分別決定智現見智生者。從前世第一法無間。從前世第一法所觀諸聖諦理。今於真見道門。起內作意。此真見道作意無間。於相見道中。隨前第一法時所觀諸諦。若此二現見。他方不同分界等不現見。諸聖諦中。如苦集等之次第。有無漏無分別決定。不由他引自生疑智現前。以現量證智生。非如見道前即有分別疑。可比度而生。是此中意。又證從世第一法無間。名從此無間。今意欲解真見道難知。越說相見道。卻解所從無間處。即世第一法。今卻成前。謂前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即乃世第一法時。此作意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於相見道中。若現見不現見。決定智現見智生。亦是此中意。   論雲此永斷故若先已離欲界貪者彼於今時既入如是諦現觀已得不還果彼與前說離欲者相當知無異等。乃至不復還來生此世間者。此中據先用世間道。伏離欲界欲。今入見道時。成不還果。即超越不還之人。今且據離欲界不還不論。乃至先離無所有處人。此廣諍對法第十三卷抄會。前卷未說世間離欲者相 威儀寂靜言說敦肅而無懆動等。今此與彼相似故。言當知無異等。又雖相似少有差別。謂不還人不還生欲界。即於彼入涅槃。世間離欲者不然。故有差別也。   論雲由能知智與所知境和合無乖現前觀察故名現觀等。乃至婆羅門等當知亦爾者。入見道證如時。境如無相故。其智亦無相。二無相和合。能緣所緣無相乖違。現前觀察故名現觀。釋現觀名義。如一剎帝利與剎帝利。和合一處無有乖競。以種姓同故。而是一類。亦名現觀。婆羅門等當知亦爾。見道無相能所緣合。無相無乖。故名現觀。   論雲此亦獲得眾多相狀謂證如是諦現觀故獲得四智。乃至下具足成就眾多相狀以來。明入見道者。有十二種相狀。謂證如是諦現觀故。此二句通下十二處。獲得四智。謂於一切若行若住諸作意中等。乃至如幻事智。此第一明入見道時得四智。四智者。一唯法智。謂在凡夫時。妄計實我。今入見道除遣實我。但有於法名唯法智。於凡夫時妄計斷常。今入見道。離計斷常。即得非斷非常智。此據分別斷見。不論修斷見也。於凡夫時。妄起邪見見取戒取。今入見道。善推求故。觀見諸法。此由如幻事。無如彼三見等所計。即第一相狀。   論雲若行境界由失念故。下至速疾除遣以來。第二明失念之時亦速能離。   論雲又能畢竟不墮惡趣者。此第三明不生惡趣。惡趣亦得對治道等。   論雲終不故思違越所學。乃至傍生亦不害命者。此第四明不犯戒。超十惡過也。   論雲終不退轉棄捨所學者。第五明得決定智。故於所學中。必不退轉棄捨所學也。   論雲不復能造五無間業者。第六明不造惡業也。   論雲定知苦樂非自所作。乃至無因而生。悟諸從緣生法故。遣因中自作等妄計也。此即第七也。   論雲終不求請外道為師亦不於彼起福田想者。第八明於三寶所。起決定信故。不信邪師。   論雲於他沙門婆羅門等。乃至於諸法中得無所畏者以來。第九明不於沙門婆羅門等。信彼所說。不觀瞻口故。若有顏面。於彼出家受學。此亦不然。唯以法智。見法類智得法。於大師教。生決定信故。於諸法中得無所畏。此如下第九袟中廣解。對法第九卷亦解。   論雲終不妄計世瑞吉祥以為清淨者。第十明不妄計。唯知佛為清淨也 世瑞吉祥者。謂世人妄計世瑞相。如欲行時見淨水香華。是行時瑞相。又計吉祥。即隨見此瑞法。號為吉祥。今不如是。   論雲終不受第八有生者。第十一明唯七生等也。   論雲具足成就四種證淨者。第十二明證得四不壞淨也。此為十二種得相見道相。   論解第二果與初果稍有差別中。雲謂若行境界等乃至速疾除遣。與初果人第二相別也 又唯一度來生此世間者。此與初果人第十一法別也。合初二果有二相差別。   論解修中。有一類法由修故得。即得修也 由修故習者。即習修也。此二如對法第九卷抄解。   論雲若先已得未令現前但由修習彼種類法當令現前令轉清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者。此即法智時。其類智種子亦成就故。名先已得。由得修習彼法智種子時。即資種類智種法。至類智時。此種子能生類智。令轉清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即法智時。修類智種子令清淨。復生類智也。又如見道前。熏增無漏種。入見道生法智等。是又種子成就。是由修故。名得現行成熟。名由修故習。自在成熟名由修故淨。是三成熟也。若已生惑能斷。名由修故遣。未生諸惑能令不生。了知如病等。名由修故知。   論解無間道能斷。不言加行道者。對法明金剛喻定。並取加行道者。非真實義。若斷種子。唯無間道。若制伏種子。加行道亦有此義。彼論約制伏種子義故。金剛喻定亦取加行道。此論據斷種子難故。唯無間道。   論雲勝進道修者謂由此故從是已後等者。此據未起後下煩惱對治加行以來。諸所有漸觀修習發心等。是已前對治道勝進道。又得初果以來。趣求第二三果。未趣入無學究竟位以來。所有發心諸行等。是前勝進道 問曰。起後品如行。何故不是前勝進道。義曰。今別作法。後加行勝後品故隨此義不取。其實亦是。謂又已斷非想第八品惑以來。未斷第九品。成究竟位所有諸道。是欲界初品。為對治道之勝進道。又是斷欲界惑。第三果人之勝進道。若至非想第九無間道。亦是勝進道。若第九解脫道。且不名勝進。以得解脫果。是解脫增勝名解脫道。今此中並得義。非具作法。若具作法。如對法第九抄會之。   論解聖住中。雲謂空無願無相滅定者。諸論中。唯有三解脫門為聖住。今取滅定。以無相故。即多住亦在有住中。諸論約三解脫作法。此通實為論無違。又會正為聖。能證聖正法名聖住。即唯三解脫門。若聖人之中成就名聖住。即滅定亦是。餘四聖等不離道諦。有心會正雲聖義。今滅定無心。無會正義故。曰諸論無。此論據成熟故有。天住中諸論唯四靜慮。今此論通無色者。以定慧均義。獨標天名者。唯說四禪。即諸論。如對法第十一卷說。若有無漏義。復有亦名天者。無色亦然故。此中通無色不違。又約有光淨故名天。無色亦有定光淨故名天。即亦是天住。如此文實作法。彼約一義。   論雲又於爾時至極究竟等。此自下有三十二法。是羅漢勝德。此即第一勝。以到無學果故。名極究竟 畢竟無垢者。是第二。羅漢斷三界惑盡也 畢竟證得梵行邊際者。是第三。謂超有學行梵行者。由未到極。今無學到邊也 離諸關鍵。生死牢獄繫閉眾生。由如牢獄。無學離之。即第四也 已出深坑。即第五。離四暴流 已度深塹。即第六。離四軛也 已能摧伏彼伊師迦是為真聖者。即第七。西方有山名伊師迦。此山高而且峻。譬有頂煩惱亦高而最極。無學離有頂惑。如摧伊師迦 摧滅高幢者。第八。言摧我慢 已斷五支者。第九。已斷五上分結。並五下分結 成熟六支。即第十。成熟六念。又或軌則所行等六支 一向守護四所依止。第十一。守護四依。依法不依人。又常乞食糞掃衣等四依止。又守護四念住等。名四依止 最極遠離者。第十二。有學已離諸惡趣等。今無學勝彼。名最極遠離。又或離邪行。或離殺生等勝有學 獨一諦實者。十三。明無虛誑。又離妄語。名為諦實 棄捨希求者。十四。至極位故更無希求。無不與取故名不希求。無濁思惟者。十五。唯善無記思惟。無不善染污濁思惟故。又無邪行濁思惟故。又無殺生濁思惟故。此上四即十惡業道中前四種亦得 身行猗息者。十六。居有學位身有硬澀。今無學常得輕安故。身行猗息。即猗樂也 心善解脫慧善解脫。十七。得俱解脫。或唯慧解脫也 獨一無侶。言最勝故名為獨一。非餘有學等侶名為無侶。即十八也 正行已立。十九。謂入涅槃行已立也 名已親近無上丈夫。二十。明與佛同證人空。親近於佛。佛是無上丈夫 具足成熟六恆住法。乃至意正念正知。二十一。明常住六恆住法。六恆住法。以捨念正知三法為體 彼於爾時領受貪慾等。乃至愚癡無餘永盡。二十二。離三不善根。彼貪瞋癡皆永盡故 不造諸惡習近諸善。二十三。明斷惡修善 其心獨如虛空淨水。二十四。其心如空無染。如淨水無濁。又如空無礙。如水明淨。如水無塵 如妙香檀普為一切天帝天王恭敬供養。二十五。明如天帝宮中。有妙香檀樹。天帝天王常生恭敬。又羅漢身。或如一香檀木。言無惑自在故。常為天帝等恭敬 住有餘依般涅槃界。二十六。明得有餘涅槃 度生死海乃至亦名任持最後有身。二十七。明此身得涅槃。但任持一身 先業煩惱所引諸蘊。乃至永滅涅槃。二十八。明得無餘涅槃 當知此中有如是相。乃至五者用不能貯畜受用諸欲資具。二十九。明不習近五種處所 如是不能妄計苦樂等。乃至無因而生。三十。明知諸法從緣而生不生妄計。   又亦不能怖畏一切不應記事。三十一。明已知佛法故。他問無不知。十四不應記事中。不生怖畏 又亦不能於雲雷電等下。三十二。明無我故無怖。此為三十二種羅漢功德也。   論雲猶如一切名句文身是所製造文章咒術異論根本者。文章異論。必依名句等方成。今聲聞行。必依此相應教法。教法為彼根本。如名句等。    獨覺地第十四   獨覺地種性有三種人。或一人具三。一人具三中。隨增性說。故有三種。或一人約三義故說三種。道中有三種。第一初發心時。值佛修百劫已。成果麟角。今論別說經百劫已值佛出世 又解。百劫中雖修行。未修蘊等善巧。經百劫已。值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道麟角 第二道。先值佛為說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煖等位。修習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來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等 第三道。值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往來等果。復修蘊等善巧。於當來世。證獨覺無學果。習有三種。一第一如文。第二即用前道有二故。習亦有二。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九   寫本雲享保七(壬寅)年正月九日以本談義屋本令一校了(云云)   時享保八年(癸卯)五月廿二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論本第三十五六 菩薩地第一第二)   基撰   菩薩地者。菩薩所依。謂諸萬行依止。如地故以地名。名菩薩地。又此地中。有四瑜伽。一者持瑜伽。二者隨法瑜伽。三者究竟瑜伽。四者次第瑜伽。今創明第一瑜伽法名。初持瑜伽處者。釋如聲聞地。又初持瑜伽中。別有三持。謂種姓發心菩提分法。總合論初有十八品。種姓在先。名種姓品。此之一品。唯種姓持。第二發心品。即第二發心持。餘十六品。菩提分法持。如下廣說 問曰。前三種持。明諸萬行。三處何別。遂三周明耶。義曰。如瑜伽釋家最勝子釋。初持明十二住。唯所行之法。第二隨法。明十三住。通解如來住。明能行之法。第三究竟。合十三住。為其七地。七地者何。始從增上意樂。乃至究竟。此持明學成滿。重明因果。雖三周明義。其意不同。持者有三義。一前能持後。如種姓能持發心。發心能持行方便。故說名持。二堪任名持。有種姓者。有堪任故。三因果名持。即種姓等行發心。能成佛果因果名持。   論一頌中總有十法。十法者何。如次文自列。前三瑜伽。攝此十法。初一瑜伽。唯攝持一法。第二瑜伽。明次四法。第三瑜伽。明下五法。即謂十八品。第四次第瑜伽。唯偏簡前三瑜伽所有次第。更無別法 問此四持中。何故初得持名。於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種姓。二者堪任。三者為菩提分法。三義名持。廣釋於此。故得持名。餘至文當解。   論曰雲何名持謂諸菩薩自乘種姓等至是名為持。釋曰。此略問答三持名字。何以故下。廣釋此三持。此三種持。錄曰西方有二說。一說種姓持。如護月菩薩。取無始法爾種。即十信前發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發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信已去所行之法。護法菩薩義勢同之。勝軍論師義中少別。少別者何。謂種姓持。即無始來。有所知障性。可斷邊義。說為種姓。即義可斷處。有無漏種也。發心持取十信時。有漏聞思慧等菩提分法。義同於前。   論曰以諸菩薩自乘種姓為依止故為建立故有所堪任有大勢力等者。此第一解。種姓持。義曰。今解此文且為二說。一者依止種姓故。有堪任勢力。得成菩提。即以種姓有堪任勢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姓。為依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覺。自乘種姓為能建立故。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種姓為此二釋。下解發心菩提分法中。亦為此二說。又有別異說種姓持。即法爾種。謂十信前二發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說種姓持。謂十信心。二發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持。謂十行位。雖為此釋未有逗留典誥。不憑據如何依據。又種姓持。謂法爾種發心持。十信前十萬劫初發心。亦得取初理真發心亦得。   論曰住無種姓補特伽羅無種姓故雖有發心及行加行為所依止定不堪任無上菩提。釋曰。且有三釋。無種姓人。實未有時能發菩提心義。假設為論。故為此言雖發心等。是第一說。決定二乘種姓。亦名無大乘種姓。雖復值緣發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說雖發心等。是第二釋。即法爾無種姓人。實雖發心。究竟畢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說 問曰發菩提心非求世間果。此現行心從何種生。釋曰從福分善種生。非無漏種。無方便無漏慧故。故論雲唯以人天善根。而成熟之等。   論解持異名中。亦名為助因依階級前導舍宅者。助成果故。能生果故。依得果故。隨說位故。導生起故。含攝藏果故。如其次第配助因等。   論曰如說種姓最初發心所行加行應知亦爾者。釋曰。如種姓有前助因義等。當知發心等亦爾 問曰所行加行是何。前明發心持。名行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釋曰。所行能行兩種名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法。能行之行。謂彼發心。故前發心名行加行。今此准文中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種別也。   論解種姓有二中。本種姓習種姓。如新薰三義隨所應立之 有人云。護法菩薩取地上名習。不然。地前十信。不生無漏種故。生彼種時名習種姓。隨增說生。護月論師義別。唯勝軍師。本種姓于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姓即十信時。取有漏聞思等種是 問曰。增上生見道雲何。釋雲言有二義。世第一法。或苦法智忍。為增上緣。生苦法忍。於有為中。唯此一無漏。不從因緣生。二或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串習多時。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勝。最勝義故。得為因緣。發生苦法智忍。此論師意。用為因緣。即如後解。先師所立義增上緣生。既古所傳故。欲別一義故。故作是立。其意欲上者。唯護法義。有人云。護法十信時未別種者。不然。廣如別辨。如仁王經說有差別。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種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為住心堅心。即十迴向。西方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今且會之。如彼經意總說。習種姓為眾多姓。即彼經雲。習種姓者。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種姓者。謂在住心。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種姓 問何故彼經。先明習姓。後明本姓。釋曰。即初修習時。名為習姓。後習已成姓。名性種姓故。此先後非如此論義 問曰何故彼合二十心為十住。花嚴等開為二十心耶。釋曰簡前後故。前初發生增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鄰近。初見道故。故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迴向彼經說。為道種姓。鄰近見道無漏道故。見道已去名行種姓。是彼經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性各別故。   論解種子粗細中雲。又此種姓未習成果說名為細未有果故已習成果說名為粗與果俱故。釋曰。此取十信初熏。無漏種增倍故說粗細。非是餘位。雲何名俱。如護法義。更別成種。新生之種與舊種俱。可如此釋。如護月義。但令舊增。即當念中新增之種。義說為果。舊本之種義說為因。故言俱也。又前念望後念。雖異剎那。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說為俱。如勝軍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信初時因緣。無漏教熏成新種。此種是果。無始種為因。因果同時故。說為俱也。   論雲於其種種末尼真珠琉璃螺貝等。乃至尚不令他欺罔於彼況當自為者。此中意。謂人有種種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護。先寄於他。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薩能正開悟。雲尚不令他欺罔於彼。況當自為。   論雲其性好樂廣大財位於彼一切廣大資財心好受用樂大事業非陜少門者。謂菩薩心廣大故。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廣大財位。以事業廣大。而非陜少故。又前已明。施物雖少。而能均布惠施。廣大而非陜少。今明性好樂大財位施。能均布事業。廣大而非陜少。即與前文少物多物好樂為異也。   論雲重於法受及重後世者。此一義。謂菩薩於四法受深生信之重。謂深信也。四法受如四卷下文自解。謂現在苦樂未來樂苦等。及後世報。菩薩深信。信故言重也。又深信四法受。及信有後世故。於少罪中。尚深見怖。何況多罪。故不造過。於此戒中。具有愛語利行同事四攝受法。尋讀配之。下亦明十業道。依文尋之。上下復有三種戒義。謂律儀戒等。宜尋取之。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論解精進中。具明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以下。   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行精進。次凡所施為下。至懈廢退屈。明被甲精進。於諸廣大事乃至何況小事來。明無怯弱精進。靜慮中亦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乃至及遠離所深生愛慕以下。明方便靜慮。性薄煩惱下。乃至況於親品及中庸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見若聞下。明引發神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雲於法能受能持能思。如十地論世親釋。以聞思修三慧配之。聞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思能生修。從因為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勘十地論。別自解釋。慧中看意。無別明三種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癡。此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諸句 論菩薩謂但能成熟俱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文亦總明三慧離過。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癡。當加行慧 論此慧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後成熟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說故。遍於彼彼。離放逸處。有力思擇。其無分別慧。異前後故。此中不重論。又釋此總論菩薩慧。未必別明三慧。   論雲應知是名能比菩薩種姓粗相等者。以菩薩細種姓相難知。今以行比知種姓故。言能比菩薩種姓粗相故。此段初文雲。由此相故。令他了知真是菩薩。其細相決定實義。唯佛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云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經雲。種姓粗相。我已略說。諸餘實義。唯佛能知者。當釋迦亦不知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知我亦知不究竟。寧有此義。若總言彌勒不知謬也。   論雲種姓菩薩。乃至未為白法相違四隨煩惱若具不具之所染污等者。此中白法。謂前六度四隨煩惱。如次下自列。其無始種姓菩薩。未具為四種。或不具四染污時。姓與如是六度相應。若彼四隨之所染污故。白法不現。   論雲若無種姓補特伽羅雖有一切一切一切種當知決定不證菩提者。相傳雲。一切有三種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切。謂學行。第三一切。謂三世。言無姓人雖有佛及所學行。三世中決定不證菩提 又釋。初一切者謂佛。第二一切者。於所學行無顛倒執。第三一切。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緣。但除根未熟無種姓者。亦得值佛學行。急發願等。無第四根熟。當知決定不證菩提。   發心品者   即第二發心持如前釋。此願以何為體。謂欲信及勝解為體。或後得智為體。故十度中前六是正智。後四是後得智。願居第八故。以後得智為體。若剋性。即欲信為體。然如攝論兩處文自釋。若准次下文。以決定希求為體。希求即欲數也。   論雲菩薩最初發心於諸菩薩所有正願是初正願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解發心中文雲。最初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為上首故。等者此中最初正願發心。皆猛利故。能攝餘願心。又此初願心為上首。先起餘願心等。皆是此種類故。是初願心攝。   論雲如是應知最初發心有五種相謂自性者。即結前五又字義。依次配之。   論雲又諸菩薩初發心已即名趣入大乘。至是故發心趣入所攝者。此中意明。初發心菩薩。名趣入大乘菩薩數。此約隨世俗情說。為趣入大乘菩薩。非真趣入。真趣入者。謂初地以去菩薩。若彼菩薩。即是實義。非世俗情言說道理。   論雲如是應知最初發心是趣入攝菩提根本。大悲等流學所依止四句。即結四又字義。   論雲四緣四因四力者。緣疏因親。力為助伴。通明因二種。故有三別。   論雲十隨煩惱者。即下十種多字是也。其間憂苦惡行等。是隨煩惱者。以隨他煩惱生故。名隨煩惱。非體是煩惱。又以多為名。名隨煩惱。體非是也。在隨煩惱門收。名隨煩惱。   論解四因中。第二因雲。賴佛菩薩善友攝受。與前四緣中第一緣何別。彼緣中但見作神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親故。是因也。見作神變。是疏不教誨故。是緣也。故二有別。因中第三。於諸眾生。多起悲心。與緣中第四未劫時等。救度眾生何異者。緣中但自創發心。令他發心。因中代他受苦等。是親故因也。   論雲依四境處雖不串習而能發起下中上悲無有斷絕者。四境謂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見自。若見他。隨遭一苦。起下悲。若見自他隨遭一苦。起中悲。若見自他受無間大苦。起上悲拔濟。又或於四境。一一皆能起上中下悲。   論曰若諸菩薩依止總別四因四緣或由自力或由因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當知此心堅固無動或由他力或加行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當知此心不堅不固亦非無動者。此中意。明前四因四緣中。若別依一因一緣。或總由四因四緣。而發心者。於四力中。且依二力。謂自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總依此二力。而發心者。此皆堅固不動。若別依他力及加行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此不堅固。亦非無動。若斯四緣中。初緣是近佛菩薩等。今此文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動。他力亦是。謂佛菩薩等他。即在不堅固非無動中收。此何相違。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逼令發心。非如見佛菩薩。見佛菩薩自發心。在緣中收故不動。為他逼發心。是他力故動收。又加行力。是不堅固非無動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攝受。是堅固不動收。此何意也。述曰非也。善友攝受。是見菩薩教行行等所遇之緣。勝人加行力中雖遇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薩。故有別也。又義且約一義。此中判為堅固不動等。如實者緣因中。有動不堅固者。他加行力中。有不動等者。且約一義別故。為此論也。   論雲有四因緣能令菩薩退菩提心何等為四。如文自列。此與前四因相違。動翻之即是。   論雲攝眷屬過有其二種謂於眷屬饒益損減染污違順如是二事者。謂於違起損減染污。於順起增益染污。故名二事。   論雲由此菩薩成熟如是無惱害福得倍輪王護所守護者 倍輪王福等。謂諸惡鬼魍魎。所不能近福。餘身無病福。勇猛作義利福。無倦說法福。粗重轉輕福。用咒多驗福。此中言。咒句明句者。謂咒句汎爾非句。即咒有明辭。或此咒。或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句。眾生用之無驗。菩薩用之即驗。所惱有情。柔和忍辱福。隨惑微薄福。在國無災福。速脫惡趣福。能厭諸苦福。   自他利品   自下十六品。即一持。第三菩提分法熟。此一持。十六品中。大分為三。即論雲。略說菩薩若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依。舊遠法師雲。自下發心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雲。有三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是第一。若如是學。即第六一品。明如是學損學法。當第二也。若能修學。即餘十品。明能學人行。當第三也。初所學處。有五品七法。七法者何。如文自列。五品者何。束七為五也。雲何束為五。謂自他利品。真實義品。威力品。成熟有情法自佛法品。菩提分法品。第一第二合為一。束五六二法為一故。但名五品。此開七法。應別處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持得為名。   論第一解純共自他利中。初明純自利。欲明自利。先明自利障法。謂諸菩薩。於純自利利他。乃至不越隨順菩薩儀故。此中有二。初明所應斷法。即違越之法。不順菩薩儀者應知應斷者。是第二明所應修學不越學處隨順菩薩儀者。應勤修學。且總明所斷所學二法竟。自下別明自利障法。有八隨義應知。   論雲第二略解自利共他中雲。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及為生天於一切時修施忍等乃至自利共他者。此中意。由起悲擬利他。故求菩提。為利他故。生天利物。教化眾生。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為勝樂。求生天。今為他物生天。即以悲為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   論雲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薩於此應勤修學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准名自利。今論雲。翻前名自利共他利者。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為。今意明言。壞兼物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亦爾。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言欲兼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共自中雲。又除如是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有利他諸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為人說法。二法唯利他障。為利他兼自。此亦應是翻純利他障。為純利他行。今解意。有兼物之義故。雖翻障行通自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薩以利他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利者。是障純利他行中有三。一為利物故。捨色還生欲。二為利物故。以順先所得神通十方教化。三已圓滿果故。自更無求。唯為利他。作大利益神通事等。解此三訖。勤學令斷前二法。二法者。即前翻中二法者是。   論雲利益種類自他利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名種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為四句。名四法受。論乃合第三第四二法雙明 問曰此中明自他利種類。何故第一第四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義曰。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為之意也。第五種類中。有涅槃及涅槃法等者。以得涅槃。世間出世間之自利兼人是。此第五因舉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意不取。又以四法受法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兼與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俱為利益。   論解五種樂中。略出體性。言因樂者。以三法為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樂體。即通五蘊性。以通取順樂果業故。相應共有皆因樂體。通五蘊為體。二者受樂。即喜樂受。通漏無漏。為受樂體。三苦對治樂。如文。謂寒熱等苦息所。生起樂覺。即以慧為苦。對治樂體。又苦無之處。義說為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簡釋。即隨所得或通五蘊。是此受體四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為樂體。即是厭心種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體。論雲以定為樂體故。五無惱害樂。論有四種。一出離樂。即出家人。下文結雲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也。二遠離樂。謂初禪中所得離生喜樂。即以受數為體也。三寂靜樂。文言二禪以上諸尋伺息名寂靜樂。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為此樂體。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為樂體。四三菩提樂。即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智。為此樂體。以斷惑得此智。所得無為涅槃樂。是此樂收。為證寂滅故說寂滅。從心心所收。乃五樂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有為。不明無為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   論雲言因樂者謂二樂品諸根境界若此為因順樂受觸者。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為因。名為因樂。謂根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為二法。是樂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受觸之根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故有品言。又釋。二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樂為二也。又身心樂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為因。能生漏無漏身心二種。二種樂也。不以根境為二。但以為因。意舉所生之果。謂漏無漏樂。取能生之因。根境為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無漏身心等果。二兼取因。根境二為二樂品也。雖舉果樂。意取因樂。   論解第二受樂中雲。由前所說因樂所攝三因緣故等者。三因緣即根境二。及順樂果之業為三也。更別解。取如前別義中。   論解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簡第四斷受樂中雲。然依勝義諸所有受皆悉是苦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者。此中滅定是無漏故。前加行心亦是無漏。而言所厭是苦者。遠從所厭有漏為語。如彼無為。其實無間道已得想受滅無為。後久時方得彼定。於得定時。卻從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受滅無為。今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從遠所厭為名。名為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善。以勝義理故亦是苦。又同想受無為者。是大義。   論雲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樂。遠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分故。能引菩提樂也。如前可知。   論雲當知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眾生即應授與等者。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可與不可與眾生義。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果業。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與眾生不應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可與不可與方與眾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樂。有一眾生。先為貧苦。不獲造罪。菩薩為息除苦故。授與財寶。既獲財寶。乃至放逸造諸罪等。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染。又無惱害樂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有為法。若授與眾生。眾生得之不廢。雖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內法。計為涅槃。後還生惡趣。眾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染。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乃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一向授與如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根塵因樂。即不授與。此因樂有二種。有與不與受樂。既有二種。亦應與不與。遠師雲。順樂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故說之。決定饒益。即有眾生起順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定應與故。彼受樂中無漏受者。攝彼決定。應利益者不能盡故。不得偏說。所作無量故。如四禪決定應與者與之。無漏受不然 問若有根熟。欲入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不與。前解非也。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不應一向與。又可入一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一向說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令入相對故。故合為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樂。如何通。答思惟漏無漏。別受性故。以何不同因樂。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與。唯約今得人。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以文影顯故。不說受樂也。   第三十六卷   自下品中。大文第三。明因攝果攝自利利他。即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兼他行故。   論雲一者異熟因異熟果二者福因福果三者智因智果者。准下文中異熟因果等。別明福智因果等。合明別明。異熟因果中有三。一正明異熟體。此異熟體。勘下信言大勢具足。未必皆是無記之果。但於果時有增上果。或等流果名為果熟。若在地前。唯有漏善業感。若在地上。亦通用無漏為滋業。又若異熟無記果。唯是有漏。在地前攝。通有地上。若增上等流果。如信言大勢等在地上。通漏無漏。以在後得智起故。如是等是異熟體。二明異熟因者。准下文有八種。若在地前。唯有漏善業。若在地上。通漏無漏。若感有漏果者。此因名有漏。若感無漏果者。此因名無漏。是名第二異熟因。第三明異熟果者。不是前業所感之果名異熟果。即異熟體是業所招。名異熟果。得異熟已依異熟體。起諸身語等行。是異熟之果。即異熟體為因所發身語等為果。此果在地前地上。皆得通有漏無漏。准義應知。是名中之異熟果。第二通合明福智中亦三。第一先明福智二種體。二明福智二種因。三明福智二種果。以六度攝福智。為福智體。多少文違至文自解。通地前地上。通漏無漏。其福智因。亦通漏無漏地前地上。即能生福智之因。其福智果。即依福智所起利物利生等。為福智果。此若因若果等。皆唯是善通漏無漏。餘至文當釋。第一解異熟中。第五信言具足雲。眾所信奉斷訟取則不行諂誑偽升稱等。乃至信言具足。第六有大名稱流聞世間。乃至大勢具足等者。此中非以無記法為異熟體。以從先因所生。今得等流果。以從先因生故。於異熟中明。以此文知。通在無漏地上得有。又知異熟中通善性等。   論解因中。雲慧施光明鮮淨衣物名形色因者。言形者。非形顯之形。若形顯之形。即有光明。顯色因感形色果義。故知形者。但是身形之形。以通顯色為因故。又同聚故。即以顯色為因。感形色者何違也。故形或是形顯之形。   論解大勢具足因中。意者。以供養三寶尊長等。發弘誓願。願中當來世。攝持種種功德。致於自身中。由此供養發願等為因。當來感大勢具足。是此中意也。   論解人性具足中。雲由二因緣施他人性者。謂他婦女樂自形丈夫將轉根失男根者。菩薩勸彼攝護令不轉根。又為說法。令彼女人及丈夫。因菩薩勸故。不樂女身當得男身。轉根者因菩薩勸故。得不轉根。名施他人性論別解三因緣中。第三田清淨雲。當知略說能正發起如是加行及正安住此加行果名田清淨者。謂無間常委所作。發此加行時。及得隨地等。攝前加行所希之果。乃至以佛為前前所希之果。此加行等若因果。皆堪能福田故。名田清淨。   論第三解異熟果中。形色具足果謂。乃至凡所發言無不聽用者。此如異熟中信言具足何異。若此果依彼異熟而生。但依彼所生。即是果何必要有所屬。以形色端政故。人皆信用。又前信言中。於升稱等無差違故。所論升稱事。無不信受。今以形色端政故。所說之法人皆信受。故有不同。非即一言兩處明信。   論解自在具足果中。雲能以佈施攝諸眾生等者。問何故異熟大財大朋大屬。皆自在具足。今果中但言大財為果。答曰。前實作法有大朋等。今以四攝事。配信言大勢具足故。唯佈施無大朋等。故不相違。   論大勢果中。亦有出言。皆為信用。但以所因別故。言皆信用隨因亦別論。若諸菩薩自有力。能不善安處所化有情。彼於自事不隨順。作如是於他所作利益。不名熾盛等。准前卷。唯自利。是菩薩障純利他菩薩事。今此亦爾。若自有能未能化有情。於自事中。不名隨順於他。不名熾盛。若自無能善能安處。所化有情能化他故。是菩薩事隨順而作。以自無知無力能故。於他不名熾盛等。以有智慧力能。成熟彼物故。名為熾盛。   論雲福有三種謂施戒忍智唯一種謂第六度精進靜慮通福智分者。如餘處文。又前五是福。第六是智。又雲前三是福下三是智。今並於此。總有三文相違者。如實前五為福。第六為智。是今此處約遍策為論。故通二分。又前三是福理定。後三是慧者。以精進靜慮。通策慧故。隨慧收。隱策福故。不說通福遍策之義。如文可知。如對法第二卷抄會。   論解依靜慮通修慈是福不言施等者。在散心故不說。又顯文唯有無妨。   論雲是故二種於證正覺雖俱是勝而於其中等者。二種謂福智也。略簡異熟。非正證菩提因故。   論解第四現法自利中。雲又諸如來現法涅槃所有世間及出世間等者。此中意。謂如來證涅槃。世出世法。菩薩並成熟之。以智為首故。名為自利。若以悲為首。如前所說。諸自利行名為利他 問曰何故前卷說自利是障。今名自利是菩薩現法也。答今此自利。實兼利他。以智為首。以悲為首。在義別故。義說自利。非一法中。有唯自利。若前障者。於一法中。唯有自利。無利他故。不同彼障也。   論曰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等。乃至修習後法自利利他者。此中意。謂欲界死。還生欲界。或生色界。色界死已。還生欲界。所得自體財寶。又現憂苦。俱修善因。於當來世。獲善果故。故他世自利利他也。   論第五畢竟等門中。雲若諸煩惱一切永斷若諸所有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世間善法是名畢竟等者。如無學身中。因無漏八道支力增上緣。生有漏善法。名畢竟也。唯此生故。已至極果故。   真實義品   即菩提分持。十六品中。次第二品也。言真實義者。依文所明。且如三性。遍計所執法爾體無。依他圓成二諦說有。今有言有無。即言無稱當真實。今明此義。名真實義品。何故自他利品下。明真實義品。前自他利。就行明法。行必依理故。自他利後辨真實義。諸列品次第。大文同此。如涅槃初明慈悲不殺等行。後明四諦如來性等。約理而言。如是等經。例非一故。前品後明真實義。   論雲一依如所有姓二依盡所有性者。且如二智如所有姓。即無分別智。緣理之智。如境道理稱實性而觀。盡所有性。即後得智。緣事為境。盡境界性。而能觀之。此解大分以理事智別。又觀四諦十六諦三空門等觀智。名如所有性。八觀心雖後得智仍出世。後得緣相見道有性真如故。名如所有性。若後得緣有常無常有漏無漏等事。差別門不作相見道真如解之世間智。名盡所有性。此即約後得智。分為二智。謂世間後得。出世後得解。   論雲復有四種一世間極成真實。乃至第四所知障淨所行真實者。初謂世間世俗共許。是有依世俗理。此法是有除所執之法故。名世間所成真實。以共許故名為真實。即唯有為有漏法。若無為無漏法。是道理所成出世間故二道理所成真實者。謂有智者乃至隨觀察行者。依止現比至教量等。道理所成之義。即通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法。若第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依論文通二乘加行等智。即三乘所得三智。三智之境。涅槃無為。四諦等法是。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體。唯有漏中加行智。無漏二智。及涅槃無為。是即真實體 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者。即無分別。後得智。斷所知障所得之二智。及因斷所得無為真如。是此真實體。即明無漏無為。又後二真實。唯取因二障斷所得無為。不取智者即唯無為非通有為。   論解世間真實中。雲何世間極成真實謂一切世間於彼彼事隨順假立世俗串習悟入覺慧所見同性者。此意明。一切世間人。於眾事中。隨眾事所起言說。意解所證之事。眾共許者。是此真實體故列 謂地唯是地等者。是此唯是此。乃至非不如是。謂此地唯是地。是水唯是水。不是火風等起。決定解世間共許故。無始傳來非今卒慮。此等是真實體。   論解道理極成真實中。雲能尋思者能伺察者住尋伺地者下。謂如欲界。有人一時不起尋伺。若人有起此尋伺。名能尋伺者等。若以欲界對色界。名住尋伺者 又說能尋伺等者。明正起尋伺時人。住尋伺地。謂成熟尋伺人 居異生位者。謂聖人住無漏故。不極散亂多論義等。異生多散亂故。多樂論義故。唯據住異生者。又聖人雖有見諦。有比現聖言量等。少分而有。有已證得故。凡夫一向未證得。多生比智故。多理極成中。明凡夫比量道理。極成於法。   論解第三真實中。雲若能引無漏智者。非有漏加行智故。雲何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不緣無為涅槃耶。義曰。論雲不正。是緣涅槃智。此能引無漏智緣涅槃。亦說此加行。為此中收。   論雲數習異蘊補特伽羅無性見故者。即數習離蘊外無我見也。   論大文第二解無二中。雲此中有者謂所安立假說自性即是世間長時所執等。乃至如是等類是諸世間共了諸法假說自性是名為有等者。此中意。謂一切境本自無有。今執者妄安立當有。假說自性。是有即無始來世間所執。起分別戲論。根本謂依境起名言分別故。乃至計有涅槃。如是等是遍計。有如是等所執戲論故。說之為有。   論雲言非有謂即諸色假說自性。乃至皆無所有是名非有等者。此意明。謂如遍計。假說諸色等自性。為無事無相。即色等無事無相故。所依言說說言假說者。此無事無相所依名言一切。都無所依。無故諸計有色等。此皆無所有。是名非有。如是名計有非有。皆遍計所執。聖者除之。名為中道。   論大文第三。明修空慧。是菩提方便。此空空於遍計所執。不如前所言非有之空也 又即此慧是諸菩薩等一行三字。總明修空之慧。是菩提方便。何以故。以諸菩薩下。乃至成熟佛法及諸有情兩行。明由有空慧不著生死 又能如實了知生死。乃至深心厭離一行四字來。明於生死中多受生死教化眾生。不以無常等行厭背生死。求入涅槃。即不著涅槃 第三若諸菩薩。不能如實了知生死。即不能於等。乃至不能成熟佛法有情四行來。明若無智者多入生死。不能成熟佛法有情。若有慧者不入生死。善能成熟佛法有情。即不入生死。節異凡夫。不同凡夫起貪等惑。入生死故。菩薩不入即由智也。常處涅槃 第四若諸菩薩於其生死以無常等行深心厭離。乃至正等菩提三行四字。明菩薩不如二乘厭背生死。疾入涅槃。以無悲故。菩薩有悲。教化眾生。不入涅槃。常處生死。即簡二乘也。   上來一翻解訖。次下第二翻解。又諸菩薩由習如是空勝解故。即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涅槃不多願樂。乃至是諸菩薩於證無上正等菩提無大方便以來。初正解。第二覆淨前義。及解初正解中有三。初二合釋。第三第四各別自釋。初二合釋者。論雲又諸菩薩由習如是空勝解故則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涅槃不多願樂者。此乃至第一由有空慧故。若處生死。故不怖涅槃。第二雖了知生死能入涅槃。亦於涅槃不多願樂。以有慧故。即第一第二合解也。何以得知。准及解中知也 第三若諸菩薩深怖涅槃乃至遠離一切清淨勝解者。由有煩惱等故。不善處生死怖於涅槃。不生希願。遂不能發於涅槃界清淨勝解。由無智故。不能斷生死。即多處生死第四若諸菩薩於其涅槃多住願樂。乃至不能成熟佛法及諸有情者。由無悲故。於其涅槃。深心願樂。速疾入之故。不能成熟佛法及諸有情。若有悲者。不樂入涅槃。於生死中教化眾生。不著涅槃。   上來正解有空慧勝利。若合初二解為三段文。若義即為四段。此中先總為三段。合義分為四段故。雲第三第四等。從當知此中下。反知淨義。此下有四。第一由無空慧故。不如實知生死。即雜染心流轉生死。此反解。合解中。第一於涅槃不怖畏。第二若以無常行厭生死。則速疾入涅槃。即反解。合中第二亦於涅槃不多願樂。第三若無智故。於其涅槃深心怖畏。即於能證涅槃資糧不能圓滿。常處生死即反解上。第三遠離一切法淨勝解等。第四若無悲故。於其涅槃。多住離樂。即便速疾入般涅槃。即反解。第四不能成就佛法有情。今結反解故。論雲是諸菩薩。於無上正等菩提。無大方便。次第三種解四義。以理准文可知。或第一正明四義。此初立宗。當知此中反解下。重釋前義。就重釋中二。初反解四義。第二正釋四義。   論大文第四。解得無我智。達一切品類。平等平等。唯取其事。依他圓成實如雖復達之。不作思惟。此是依他此圓成等。如是無我智。行於境義。菩薩得平等見。得平等心。能得最勝平等之捨。又有雲。此捨入見道時。最初得捨者。據即捨受不然。   論大文第五。略明成就佛法及諸有情。以六波羅蜜。准文義配之。隨起何施乃至何慧。   論雲雖有力能彼若求請乃至非無慾樂者。謂有有情。於己有恩。隨己力能現前酬報。雖無力能。他若來請。隨彼彼事。示現殷重。而為作之。不以無力能止他請。如何令他知我無力。我但無力非無慾樂者。意知息故。欲得酬報。   論大文第七意欲明所執非有。依他圓成是有。如所執諸法稱言。今欲非之。說諸法離言。離言之法。正是自宗。欲顯實破他簡非取。是豈以直言。乃雲諸法離言也。須有道理故。   論問雲以何道理應知諸法離言自性等下。答中。謂一切法假立自相。乃至亦非一切都無所有。此中破執有二。乃至是言所行。是言境界。牒外二計。第二如是諸法非有自性下。重破外計成立自宗。二計者。謂一切法假立自相。乃至唯假建立非有自宗。明外計雲。如能詮之名。與所詮之境。皆是唯假建。不稱境故。如所執計。名實目得所詮之境。此境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言體是無。既計名所詮不稱境。所計之境是非有已外八轉計故。第二論雲。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言名詮所詮既不相稱。即能詮名中。有彼色等體和合。此是稱言。是言所行境界故。論主非之。亦非離所詮之體。彼別有一和合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謂若假立名等。即所詮之色等上。有是言所行境界義。名遍計所執計。所詮稱言。是言境界。色等與名和合。即名中和合。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不然。雖所計非實妄性非無。外人若計所詮既無。即前所言。所有自性等。亦是非有。故論主第二論雲。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即所詮如遍計所執。言所說法非有性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言有依他妄境非無。此破第一。名詮所詮稱外境計。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者。外所計言。與名稱所目法。此不離言。前非之言。此是非有。今指言如是所執和合非有者。亦有依他妄計在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又釋初乃至唯假建立非有自性來。明破外計。如名下所詮之法。稱能目名當知。一切色等法。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言如所計之外是無。外人既見所詮是無。不稱言故。可隨轉計之。如言是名所目之法。不稱色名者。應離所目色外。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今論主非之故。言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境界者。雖作是非非所計有。其依他性等體。是非無故。   論雲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如前所計如言所說。非有自性之法。如所執者非有。如依他妄法。假立名言。此法亦非一切都無所有。不可無依他等。非有自性者。謂遍計所執。如言所說 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者。謂依他等有也。非但依他離言法是有。其所執非有之法。有妄情在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所以第二論雲。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上來既明所計非有。依他圓成是有故。   論問言雲何是有。就答中應言。若稱智離言法。依他等是。今取能照之智故。乃至雲唯是無分別智所行境界。其後得亦得緣著真法不妄。今取正緣者故。唯據無分別智。   論雲若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說即於彼法等。乃至制立眾多假說而表詮故者。重破外計。計既雲名目所詮。所詮稱名者。如一法上有稱多名。應所目法稱眾多名。有眾多體。既能目名。多所目法體一。故知名於法上。假立眾多詮表也。上來雖明名於法假說。亦非於一法上有。一切詮表決定可得。如一青色。雖立假名說為青色。不可以假名故。亦說為黃色。只可於一法上。隨所立假名。如眼等。並眾多照了導等。不可立餘假說耳等名。而目於眼故。   論雲亦非眾多詮表決定可得。乃至非餘假說此義等。以此理故。雖所目法有眾多名。或具名眼等照了導等。或不具唯說一眼。若等目所目法。望所目法。皆非實有故。   論雲是故一切假說若具不具。乃至有體有分有其自性。彼法者。謂能詮教法等。彼事者。謂所詮體事等。有體者。總指法之自體。有分者。別解法之差別分。   論雲又如前說色等諸法隨假說有自性者等。乃至而有自性等者。此中意。重破彼外計雲。如前所說色等諸法。若隨假說有自性者。言隨名即有所詮者。要先有所詮事體。然後隨情所欲制立假。汝既言隨名即稱目有所目者。先未制立假說名前彼所詮事應無自性。以隨名方有事故。即名未起前。彼事無也。未起名前。彼事既無。而現詮表能詮之名。不應道理。假說之名。既無所有所詮法事。隨能詮名有自性。不應道理。展轉破之。   論雲又若諸色未立假說詮表已前先有色性等。乃至當知諸法離言自性者。外計雲。諸色未立前。先有自性。後依色性。假立名色。攝取於色。今牒計雲。若是者。是則離色外。假說詮表。以後依色性。制立假說故。如嬰孩等。初生等時。先見色性。後若依色性。制立假說者。此嬰孩兒。於色根法。於色根事。應起色覺而為色解。此嬰孩兒。先見於色。後不依色。而起色解。故知先有色性。後依色性制立假說者。不應道理。而何嬰孩兒。而實不起色等覺解。由此因緣道理故。當知諸法離言自性。上來合有三翻破。准牒文知之。   論解二人失壞中。雲二者於假說相處假說相者。依他性名假說相假說有色等相故。圓成實性名為相處。即知假說依他。除所計處有真如故。   論雲於色等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者。此撥無依他。   論雲若唯有假無有實事既無依處假亦無有是則名為壞諸法者。雲若唯言有假說等假依他。而無圓成者。圓成是假說。依他依處既無依處。何處得有假說依他。又假說者。謂所起計是有。而依他圓成實事是無。起遍計時。名依二性。而無所依二性。而有能依遍計者。而名壞諸法。   論解惡趣空中。由彼故空亦不信受於此而空亦不信受者。謂真實義。由遍計所執無故名空。於此依他圓成上。遍計所執空。二俱不信。此名惡趣空。何以故。由遍計所執彼實是無。由依他圓成此實是有。若作此理。汝可說空。若說一切依他圓成都無所有。依何處所。何有此空。何故名空。以無依處。及不分別知。遍計空故。汝亦不應言由遍計所執。此於依他圓成等。此既說為空。以撥無依他等故。故無依處及所計空體。以不解故。言名惡取空者善取空者。謂由於依他性。此故彼遍計所執空。即由所執彼無故。正觀為空。以見依他時。知無所執故。復由依他相。此故餘圓成實是有。即由圓成餘故。如實知有。   論雲謂於如前所說一切色等想事。至都無所有。後望前所執無。是故於此色等想事等。至說之為空。重解依他說所執空。   論雲於此一切色等相事何者為餘謂即色等假說所依者。重問前解。實有中言餘義。謂即色等依他假說。所依圓成是依他之餘也。   論雲謂於此中實有唯事於唯事中亦有唯假者。此觀依他也。觀依他唯事。此唯事。唯是假有。非真實有。以下論文。方明圓成實有義。   論雲引教中。雲如佛世尊轉有經中者。有是有執即計名目所詮。其體相稱。除此有計。名為轉有經。   論雲於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無所有亦無有餘色等法性者。謂於遍計所想色法上無有。如遍計所執色等自性。非但無色等所執自性。於色法上。亦無有餘有香味等諸色法性。   論雲義品中。說即阿毘達磨經雲義品。   論雲散他迦多衍那子。即迦旃延字迦多延尼名。為種姓婆羅門。十八姓中即一姓也。如四姓中雲李性也。散他者。即種性中。別一種姓。如一李中有其多。謂趙郡隴西諸差別也。   論雲因陀羅。此雲帝釋。伊捨那大自在天世主人王也。   論云云何名為八種分別。一者自性。二者差別。三總執。四我。五我所。六愛。七非愛。八俱相違。前三法執方便。四五人執方便。後三三毒方便。又前三通二執方便。四五唯人執方便。此八分別皆不取。法執人執等正起時。以法執不感報故。既雲能生三事。故知取法執等方便。若爾我見通不善性。何故不取者。若無執我見者不取。餘不善者取之。後三不取根本者。簡方便能生。及根本所生異。意明後三為方便。能生根本三毒故。亦取方便也。若與七分別相收。如文自思。前三能生根塵二法故。   論雲分別戲論所依所緣事。即根塵也。   論雲謂色等想事為依緣故等。乃至非一眾多品類差別者。謂色等想事。為所依。為所緣故。名想事。言說所攝。名想言說所顯。分別戲論非一生所攝者。即有為所攝名所攝通無漏法。今又解。前言無漏者。不是三分別所生。所生者。餘所攝者。謂名眷屬。所顯者。謂諸根塵等法。是名所顯故。第四第五分別。能生諸見根本我見諸慢根本我慢。以我見慢為餘見慢根本故。若後三能生三毒。   論解總執分別中。雲我及有情命者等。其我我所分別中。亦計我見。此有何異。答曰前總執。約二執我我所分別。唯人執故有別也。其尋思如實智通二智者。如對法抄。   論解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中。雲如實了知如實通達了知色等想事中所有自性假立非彼事自性而以彼事自性顯說者。謂見依他非實遍計所執。似所執非實。彼性顯現。八喻中言焰水者。謂陽炎似水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論本第三十七八九四十四十一二三四)   基撰   次明威力品者。前明真實智證之境。既有所證。不可虛然。謂乃成熟有情。現大神變。令生信心。令得聖果。若諸菩薩。自利利他。現大神通。修行正行。求當證果。若諸牟尼。證自佛事。起大悲心。運拔有情。現斯威力故名威力品。故真實義品後明也。又遠師雲。何故次明者。由依實義。妙用自在。故次明矣 五品七法中。前三已竟。次辨第四故雲威力品。地持但雲力品。   論雲三者俱生威力者。諸佛唯成熟方便善。不成熟生得善。生得善唯有漏故。菩薩通有二種。今言俱生威力者。即方便善。先世曾習。今與身俱生故。名俱生威力。非號生得善名俱生威力。   論言開威力品類五種差別中。舊論雲即前三威力八種分別有五種。此非也。是前品類。何故名八種分別。其六通義如常分別。   論雲何能變神境智通者。此神境智通。是所化境。雲何此中。言能變神境智通。以能變化作此境故。境從見說名為能變。又雖舉所變。意顯神通。故名能變。能變屬智也。舉所變意。能變之用也。   論解十八變。第五轉變中。若於其地起水勝解即令成水如實非餘等者。如諸佛雖有神通。不可轉五塵根等。令成真根能見色等。似彼五根非實五根。其地水等。雖是外處。體各有異。如何變水成火。只可水質滅火質別生。於中堪為變用。其以佛威力故。令火中亦有濕性。而以濕性即為火體。若改性成性者。轉無情成有性。即眾生界有增失故。不可轉性也。此中又轉得五塵。   論雲色香味觸當知亦然者。故知通變五塵為其實用。下至抉擇別當自解。   論雲梵先益天者。以在大梵天先故。名梵先天。雲何名益。   論解制他神通中。究竟菩薩一生所繫或最後有所有神通者。謂住睹史多天。唯有此彼彼生。盡此一生名一生補處或最後身者。謂已生欲界。即此身成道。此身為生死身最後有故。名最後身。又因即解坐道場菩薩。謂坐菩提樹下。未得成道以來。名坐道場。故前三。   論雲能化為身或化境等者。唯能變釋。   論雲又所化身若自若他或似不似唯能化作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而非實根者。以根用不可化作故。眾生界有增過故。不可似用其根所依處。即四五塵內外界故。可化得似。   論雲若所化身與菩薩身極相似者名所化身與自相似若不爾者名所化身非自相似者。以菩薩自起化故。故佛化作菩薩極相似者。名自相似。不爾非相似 或有諸佛菩薩雖滅度後由住持力而故隨轉者。如釋迦佛。雖覆滅度。由住持力。令法至今隨轉 或有暫時作利益已化事便息者。如須扇多。成道七日。即般涅槃。法亦隨滅。無住持力。後不流布。故化事息。   論雲解化語中。如頻迦音乃至無依無盡者。   論雲又能隨念無間剎那次第所作無間斷故者。作佛菩薩。能憶前剎那。前剎那之法。盡無始來。一切能了。於一剎那頃。能如是知。其小乘雲。佛以初住智不能知前二剎那。若緣剎那時。剎那無量。故未緣得。五六十日已至老死。無有緣剎那義。今大乘佛菩薩皆得。   論雲解天耳通聞聲中。有作意不作意者。此據八地以還菩薩。若佛及八地以上。不作意位。緣無量世界事。   論雲達羅弭荼明咒者。謂僧伽羅國。即師子國。有咒號達羅弭荼。即咒中之大咒明有神驗。今初舉之。天眼所見色中。復有作意不作意者。如聲解。   論解漏盡智通中。了知漏盡得。即無漏得。得漏盡之得也。了知漏盡方便。即道諦也。   論解六度四相忍度第四相中雲。無多怨敵。謂怨憎會。無多離隔。謂愛別離。無多憂苦。謂因怨會親離所生憂苦。舊論雲既無別離亦無憂苦者。唯於愛離生故。為二怨會親離。今分為三。   定四相。第一相中。雲能斷煩惱語言尋伺喜樂色想。即初禪斷欲煩惱。第二離尋伺語言。三四及四無色。如其次第離喜樂等。   論解六度相中。初施雲。能以佈施攝事。攝益有情。第六通以四攝事行中。四度中俱以同事。利益有情。即六度攝四攝也。何故佈施中。不言勸有情行。施自己同之。名為同事。亦名利行。今且約隨增故。說唯有此。非約實義。其實義者。何妨一一中得有利行等。   論解俱生威力中。明八相成道。舊八相者。一住睹史多天。二下入母胎。三住母腹。四出母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若依舊地持。無出家涅槃入相。今此論依舊解。無出家一相。有餘七相。依文自取。又若解。以神變為一。即無出家。此中亦具八相也。若以別說八相者。住天非典。下身生不取。一處中有即下生是。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入涅槃。今此無出家相也。不取處欲已為八相中故。   論解第一菩薩住天中。有三種事。映彼天者。一天壽量。謂彼天壽不依數量。有中夭故。今明菩薩盡天壽量。壽四千歲故。次上論言盡睹史多天壽量而住 有雲。生彼諸天皆盡壽量四千歲者。不然。一文妨。二理妨。言文妨者。論言三事映彼天。第一天壽量者。彼天皆盡壽。菩薩即不映奪彼天壽量。此文相違故為文妨。言義妨者。經雲菩薩下生。彼天皆隨下生贍部。有今眾生方生彼者。菩薩下時未滿四千歲。應不隨生。若不隨生。彼佛經相違。若言相隨下生便是中夭。此乃第二理妨。故義不成。又何緣彼天而不中夭。二天色者。謂天身量及光明色。菩薩為勝也。三者名稱者。菩薩名聞遍十方界。故名稱勝。   論解轉法輪中。明證菩提已於六年中魔求其便竟不能得常俱行念每現在前。乃至無不覺了。謂世尊常觀己身受想尋思。今無異念。常觀無常生住異等。與此念俱故。魔不得其便。如舊地持雲。觀諸眾生生住異等。今雲觀自身。觀自身故魔不得便。豈以觀他而不得便 又或可。此中亦是觀諸眾生。起愍念故。運心廣故。魔不得便。   論雲先舉右足方移左足者。斯有何意。   論雲食所食時有粒皆碎無口不殫。言佛食時飯粒皆碎。無口不盡。殫由盡也。又攝論說。佛食時諸天得請。餘處利益眾生。今此中言。碎者據有得碎義。其實化身示身。以佛事為正。   又論雲三種神變一者神境神變等者。此即六通。言此亦攝。餘三通具如對法抄 又以明等神變為四句。亦如彼論抄。   成熟品   即五品中第四品。七法中第五第六法。即成熟有情成熟自佛法法也。何故次明者現。證真實。現有威力。威力者何。謂六通等。既現六通。欲何所作。不過二意。一成熟有情。利他意也。成熟佛法。自利之意。佛雖自他利德具。觀眾生界無盡故。須此二意故。威力品後明成熟品。   論解成熟自性中。雲安住於此若遇大師不遇大師皆有堪任有大勢力無間能證煩惱障斷所知障斷者。謂此在抉擇分中。菩薩何以得知。   論言無間能證二障斷。故知此位。若在以前。即不能如此。又譬喻中。譬如癰座熟至究竟無間可破。故知地前位已至熟位者。在抉擇分位也。若已入地解者。何故次前處。獲得能順二障斷淨增上身心。乃至正加行滿。既有能順二障斷。及有加行之言。故知在地前非地上也。又若地上。亦得正加行。即地上加行智。能順二障者。謂如初地。能順二地障斷。淨增上身心。何故不得。故知亦得在地上。取前解無妨。   論解第三成熟差別中。諸根成熟者。謂壽量具足形色具足。乃至人性具足。如前卷解。   論解第四成熟方便中。初發處者。謂初發心人。於彼發心人處。而成熟之。名成熟方便。   論雲降伏者謂深防護自身離染。乃至便自防護不起毀犯者。此中意。深防自過。方能見他下中上犯戒時。起諫誨。起呵罰。起驅擯。如其次第。當知見下中二品犯戒。起諫誨訶罰時者。所被諫誨等人。及彼餘時類同學法人。得利益安樂。以止彼過故是利益。以還攝受故是安樂 若驅擯一種。現逐卻已還復攝。令彼及餘人皆利益安樂。以止惡攝受故。若逐卻已不重攝受。但令餘人見彼造過被逐。復自防護。不起犯戒。而得利益安樂。若所擯者。不得利益及與安樂。是此中意。上品中有可攝受者。義非一切上品犯皆可攝受。如造五逆等不可攝受。又者所以菩薩為前一切皆攝。   論雲能成熟補特伽羅謂略有六種菩薩住菩薩六地能成熟有情一者勝解行菩薩住勝解行地等。乃至第六者到究竟菩薩住到究竟地者。此中勝解行。如攝論。即第一僧祇菩薩。以於四真諦理。起決定勝解故。以此文證抉擇分善是第一僧祇。是勝解行位故 二者淨勝意樂者。即攝論雲。增上意樂地。今謂初地初得無漏意樂故名淨。不同於前勝解行地 三者行正行菩薩地。攝論雲。第二地名增上戒。第三地名增上心。第四地已下名增上慧。今謂七地以前二地以去。非初得無漏。不同初地。非得未得不退故。不同八地已去。已得無漏六度意樂。名行正行地 四者墮決定菩薩地者。以攝論第四地以去。名增上慧地。八地以上名不退轉位。今此第八地菩薩。初得不退故。不同前後位故。名墮決定。決定不退也 五者決定行正行者。此謂即第九地。非初不退故。非已得究竟故。前地已得不退。今行此行。無漏觀相續住行不退。名墮決定行正行地。即攝論並十地。總雲不退轉菩薩也。亦名增上慧分 六者到究竟菩薩地者。謂第十地。鄰側如來故。此之六種各隨一增上初得立名。非後無前 或非前無後義。不同攝論。彼約三學退不退。總分別此。餘論或同。如前二種。或別。如中餘種不言。略明因也。又准下配下中品中。淨勝意樂。謂第二僧祇。未必唯在初地。即如攝論增上意樂。通一切地上並不退轉。此論墮決定至究竟。即第三僧祇。餘位遂如增上戒等。於中別出。   論解聲聞三品。若時安住下品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等。乃至第三即於現法得般涅槃者。此中下品。准猶墮惡趣。即中下忍以前。中品即於現身得果。證不隨惡趣。即增上忍以去人。若以前人無惡趣業。不墮惡趣。即於現見身得果者。亦是此中收。此中且約七生人。得為論故。雲非於現法得般涅槃。若約增上。四生乃至六十劫。為修習者。即於現身。亦入涅槃。不作此論。若異此者。第三人皆為有餘人。應准知此。初人若准下品菩薩。即合見道以前皆是。今准文義皆不然故別說。其獨覺中。必取阿那含果。或已百劫修習滿訖。起三十六心趣獨覺果等。如對法抄。   論解菩薩下品中。若時菩薩住下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加行猶往惡趣者。此菩薩其實已離惡趣業。不受惡趣生。然為利益有情。時故往彼生。因即起染。受彼報趣故。初劫時有生惡趣。如金翅鳥入海食龍。食龍既訖上飛空。[宋-木+鬼]因取龍故。腳下有泥。其實無意。本在取龍。取龍之時因遂泥污。菩薩亦然。因利有情。遂被染繫。故初劫時亦生惡趣 若爾如所引經。若有成世間增上品正見。頌雲何通。義曰彼約不以正見為緣生惡趣。何妨地前有起惡趣業而生惡趣。   第三十八卷  菩提品第七   言菩提品。即所學處五品中第五品。七法中第七法也。言菩提者。即三身菩提。菩提者覺也。既證真實。現大神通。成熟自他。須有果證。故成熟品後明菩提品。   論雲百四十不共佛法。謂三十二相。八十種好。出苦道等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三不護。以上計取。得一百三十六不共佛法。益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種智四種故。成一百四十不共佛法也。如文自烈。   論雲於此三位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謂於聖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無動第四靜慮者。以第四定不可動故。無苦樂故。無三災故。名為無動。下三不然。故如來多住。有情苦多。多諸行苦故住苦住。多住悲心。拔生苦故。如龍樹大智度論說。前三住上。加一佛住為四。佛住者。謂首楞嚴無量三昧。及佛十力四無畏不共法等。皆是佛住。或分十六。天住有八。謂色四無色四。梵住有四。即四無量。聖住有四。無願等滅定。故有十六。廣則無量。如彼論說。   十號名隨念功德名。隨眾生念而得功德故。名隨念功德。言佛世尊體唯是一。有十名號。且如法師。判十中後一總號。前九別號。就別號中。初三通二利。中三唯自利。後三唯利他。若爾如初及第三。但明言無虛妄覺法勝義。何處明利益為言。言無虛妄。理不孤言。須有受人。故如來中亦有利他等。准知下准純利他中。亦有自利者。准解可知。若如舊遠法師。於九別號。前五自德之名。次四利他之號。應義利他。如何言自德 又前五中。分為二對。初彰道圓。後顯滅極。前三時初止觀。二因圓。後一果極。今依義言。應者但有應利之義。非是他利。故亦自利。如景師說。言如來者。言無虛妄故名如來。如智度成實雲。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雲如來。涅槃說雲。我六波羅蜜十一空來故曰如來。今言言無虛妄者。   解明行圓滿中。雲明謂三明行如經說止觀二品。六度萬行等。如舊論雲。三明如經說行謂止觀二品。今論翻彼。   論雲或有多劫無有一佛出現於世或有一劫有眾多佛出現於世者。此如俱捨論。佛既三僧祇修已。更百劫中修相好業。為七日七夜說偈。越超餘佛九劫。於九十一劫。修相好業。遂得成佛。往昔值定光如來須扇多佛。是第三十二劫。自此以後。更無佛出世。後於今劫有五佛出世。謂拘留孫佛。乃至釋迦佛。後及彌勒。名為五佛。遂經此大劫。無佛出現。故知賢劫。以多劫為一劫。即彼論說。往昔值須扇多佛。三千發願。一千一千為一會發心故。前劫中千佛已出世。是初一千人。第二賢劫千佛出世。是第二千人。後星宿劫千佛。名第三千也。又如大智度論。劫欲成時。大海中有千葉蓮花。極善清淨。表此劫中千佛出世。豈葉有多少。隨佛多少 以前相傳。今住劫中第九劫也。二十住劫中前五無佛。後十無佛。第六劫佛方出世故。已有四佛。釋迦當第九劫也。今說不然。賢劫者。即二十住劫合為賢劫。非經成壞多時由名賢劫。即住劫中。今當第一。住劫已有四佛。餘劫餘佛出世。此西方傳釋。   論雲於如是分者。法師雲。分雲處所。今此會處。今說不然。即前半後半白月黑月。為分也。故曰後說分。分後說月。   論雲又於十方現有無量無數三千大千佛土無二菩薩同時修集菩提資糧俱時圓滿於一佛土並出於世一時成佛況有無量無數菩薩於一世界一時成佛者。今此意。明有修菩提資糧。一時圓滿眾多菩薩。若不於餘世界一時成佛。而於一世界。眾多菩薩一時成佛者。不然。破小執言無十方佛故。後下文雲若並住睹史天。次第成佛者。不然。此中有難。如一時發願一時圓滿。眾生並在一世界。一佛眾生一時根熟。如何通。義曰。無此者。若爾彌勒釋迦眾生。尚有前後根熟而不相同。何況一時根熟。眾生同在一界。   論雲又一如來於一三千大千佛土普能施作佛事是故第二如來出世無所利益者。此解一界無二佛意也 問曰如一佛神力無邊。能盡十方。並能饒益。豈以此之神力。而十方佛不出世耶。何故乃言一三千界無二佛出。義曰不然。佛神力雖復無邊。且約相言。一三千界而施佛事故。一佛世界無有二如來。有出量故。唯三千界非餘十方。   論雲又非女身能證無上菩提者。何故法華說龍女成佛等。雲何通。義曰然彼龍女亦變成男。然後成佛。非以女身而成佛也。   力種性品者   舊論力性品者。舊師雲。上來五品。明所學法。下十一品。明其學行。雖後行亦是法。前是法體。下是方便造修之義故。通名為方便處矣。於中有三。初之一品。明其根本攝學方便。次有九品。造緣正學。後之一品。因學成德也 今則不然。第三學持有十六品。前之五品。辨所學宗明所學異。有能學之人。未明應如何學。第六一品。正辨應如是學行。餘之十品。正明能學宗。明能學行。以有所學之法故。學持初雲若所學處。說如是學能修學。故有三章。若准下第一品。即有生起。若所學處文。解五品已至此力種性品。後有生起。若如是學文。明上來六品訖。解若能修學。施品中。初無生起。能修學文。以此理准。前之五品。宗明所學處。兼有能學人。下十一品。明所學之行。兼明所學法。能學人。即學持初三句。若所學處。若如是學。是判品多少。初句明所學法。第二句雖明所學法。未彰應如何學故。次明應如是學。若能修學。是所學處。如是學中。兼以明之。義此亦分明。未如前解分為三勝。若所學處。若如是學。前六品初有生起。能修學施品中。雖無生起。明未功能亦有結文。故知十品是證學。今言力種性品者。力謂十力。種姓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第一種性品者。通明一切性種姓。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欲偏明習種姓故。言力種姓品。前是性種。今是習種姓。   論雲當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餘諸分有聲聞藏。餘處文違。此中據十一分。實論通菩薩聲聞藏。故言所餘諸分有聲聞藏。方廣一分。據義勝故。唯菩薩藏。說彼小乘故。言內有十一。其實小乘自說亦有十二。有方廣分。其希法一種通二藏者。如前第三十六中會。   論解十因。廣如別鈔及前第五卷解。今雲隨說因者。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起言說者。謂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言。又如雜集論第四卷雲。隨說因。謂名想見。言說即用。兼見為體。此論不言彼言見者。有何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名見。因著故起言說 問若清淨因。雲何名著。清淨因見即正見。稱彼法故。雖非執著亦名為見。彼論說者以與想用各別故。此論等不說者。謂於取像起執著。即一物相似。於想中攝見故。所以不論。又如汎有所說。但唯有想。未必起執。彼論據合作法。並起執著說。此論唯約不執者說無違。   論解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因。若望名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下能生等二因中有別。如下釋。   論解怨敵相違中。雲謂毒蛇鼠狼貓狸鼷鼠者。此中互相為怨敵。乃至鼷鼠轉怖毒蛇。如是次第。互為怨也。相見之時無心情也。   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雲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雲能生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自解牽引因。雲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三界中牽引愛非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行支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增上緣。今此中雲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善惡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因攝。據實合二文一處。牽引生因是能生因。是亦方便因。是行支識支種子。望生老死等故。亦無相違。二文各得一義故 依處中。是習氣依處。未被潤故。各以自種子生。若生起因是能生因攝。此中即初種子。望初自果。是生起因。如識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因。二處有違 若爾牽引生起二因何別。義曰二別。一寬狹別。牽引因通增上緣因緣故。是能生因方便因二因所攝。生起因狹。唯因緣攝。二為潤未潤別故。依處中故。牽引因是習氣因依處。行識支種。未被潤也。生起因是有潤種子因依處。即已被潤也。故有差別。有潤雖通業報種子。各望自果為生起故。唯是因緣。此釋伏難。若無記生起因。應是增上緣。方便因攝。此等中。唯約染污等作法。若十五依處。五果有違。如第五卷。及雜集第四卷勘會 問雲其同事因。攝生起因等。何故非因緣能生因攝。答曰約緣為論故不攝。據實得攝。如此等妨。餘准此應知。   論解無記十因訖指如攝穀論說者。謂彼世俗書。明穀等事。名攝穀論。   論解觀待因中。樂求清淨者。謂初發心地前位。攝受清淨。謂已得無漏。初地已上。成滿清淨。謂已滿果無漏圓故。   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雲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性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等者。即種性。望證二涅槃界智。為牽引因不望涅槃。   論解定別因中。唯以三乘作法者。此約粗為論。據細一一乘中。復分何果何因等。無量不數。   論解同事因。雲若清淨品者。此簡雜染同事因。若爾何別。雜染中不言若雜染品法。同事因言。此乃影顯。今此已明前不須解。不皆身繁文。又此言若清淨。即知前雜染同事因。故須簡也。   論解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中。雲謂諸有情自所作業雖復作已經多百劫與果功能終無失壞者。此通明有分熏習等義 亦無不作或復異作而有異熟或異果熟者。此結有取謂亦無不作。而有異熟義。或復異作惡等。異善等果熟義。   論雲鄔波尼殺曇分者。此數之極也。不可翻名。又雲如大乘經。有六百大數。有華嚴經有百二十大數。有俱捨論有六十數。此別立也。   論雲又聽法時不自輕蔑由此一相其心遠離怯弱雜染者。謂起練磨心。勿自輕蔑也。   論第三解應說正法中。雲謂諸菩薩正所應求即是所說者。即菩提涅槃。所應求處。為此菩提涅槃。而為他說。   論雲又為一切說一切法無間而說。言為他說須義次第無有間斷 又於正法不生慳吝不作師奉者。謂不慳正法。不作而執。執即拳也。亦謂不執作師長意而慳正法。   論解依二種相。應為他說。復雲如是菩薩說正法相略有二十者。此語前二種相中。初隨順說十五句。應淨淨說中五句。更無異義。應配次知 四者相續者。謂前不慳正法。謂不慳故。相續為說 十者不擯。謂前慶慰。言有罪者。不擯罰之。但應慶慰。   論第四解法隨法行中。雲當知此行略有五種者。下文自有。即三業為三。正思為一。正修為一。下若佛世尊。先明三業 雲何菩薩於法正思修。二種為五也。   論解正思中。雲菩薩由是八種相故能正修行等者。雲何名八種相。謂初問雲何菩薩於法正思法下。乃至次此文上有二。初正解八種。第二處成八相。謂從問下。至先當遠離不思議處思惟彼法。是第一相。謂下至而無慢緩。是第二。次下至以理觀察而隨悟入。第三。次下於其少分實深信解四。次下至但依其義不依其文五。如實了知黑說大說六。正能悟入最初思惟七。既得悟入數數作意令得堅固八。八種相也 是諸菩薩由能遠離下。有八由字。復成前八義。數之可知。   論雲何毘缽捨那謂諸菩薩。乃至是名毘缽捨那。明十種智。顯揚第一。及下九十四。廣解可知。此等四種。初之二種。得增上偏修為論。其實一人俱具定慧。後之二種。第三是方便道。第四正是方便之果。   論雲當知此中是諸菩薩如如修習奢摩他毘缽捨那。此等初翻。結上第三修習定慧定慧清淨。是結上第四樂修習也。以下但別論依定所得。   論第五解教授。言當知教授略有八種。八種者何。謂了心。了根。了意樂。了隨眠。了隨所應說五停心等。了常邊見。了斷邊見。了除增上慢。故為八種也。三處攝此八。初處攝前五。第二處攝六七。第三處攝第八。故八力次第配之 問曰何故唯言八力。不言處非處自業智力耶。義曰前明作得不作不得中。已解處非處力訖。由業所生非自在等。非他所引。明自業智力訖故。今但明八種力。不明初二力也。又觀前人故。而為說法教授。雲何觀彼處非處。為說法耶。若爾令彼疑。惡因滅善果。大自在天生等執。何不觀除。以此義准前明者勝。   第三十九卷  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   施品者 即六度中施波羅蜜也。菩提分法持。有十六品。第一若所學處。明五品。七法攝前五品。第二若如是學。明學之法用。即第六一品。自下十品。宗明能修學。兼有所學。若如舊論菩提分法持。初亦開為三。遠師但判為二。如上品首數辨 就以下十品中。大分為三。初之七品。是其自分。不明勝進。但自分之行。次有二品。明其勝進。末後一品。因成果滿。就自分中。品分為二。義判有三。品分為二者。初有六品。明自利行。四攝一品。明利他行 義判為三者。二判如上。即四攝品中說種種施。至同利下。法行。辨德。彰修。成道。自利六品。即明六度。施品建初。故言品施 問曰何故前明所學處。如是學法品首生起。此第三明能修學。文前不生起。有何意邪。義曰義準可知。何須分別。下功德品。方有結文。自之文略已。如前力種性品初解。   論雲自性一切難等。頌此明九種施 自性施者。第一總明施之體性 一切施者。別明施行。施行之相也。施行非一故言一切。就此施行開餘七門。下自屬當 言難行施者。難捨能捨名曰難行。施行殊勝名難行施 一切門施者。一切施行攝入此門。攝行寬廣。名一切門施。又一切門中修施。名一切門施 善士施者。施行純善。所作純善。名善士施 一切種施者。施行具足。一切緣中。成此施行。名一切種也。故與前二一切之言。各差別也 遂求施者。稱來者情。隨樂皆與。名遂求施 此世他世樂施者。利益此他二世得樂。名為此施 清淨施者。施行無過。所作無罪。名清淨施。   論云云何自性施謂諸菩薩。乃至是名菩薩自性施。初明施體性。謂施時無貪俱行思。及此所發身語二業。明體性。如雜集第十二 安住律儀言。依佛戒 阿笈摩見。謂住因果。此阿笈摩有二義。一是傳義。即佛教相傳。先名阿含。阿含經也。二辨因果義。因轉至果故。今取因義。定有果。見住定有果。隨所來求者。而行惠施。   論解二相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中第二相。雲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普皆施與者。謂於資財中。求受用者。資彼所求。隨其受用。是第一。不欲求財而受用之。但欲於財而得自在。菩薩斷自物心想。捨財與彼。任彼自在。是第二。   論解應施不應施中。雲若諸菩薩於所行施意樂清淨乃至不應棄捨正現在前利眾生事而施身份者。此中謂菩薩先來。意樂清淨。不吝己身。於現前中。有利眾生事。設有來求菩薩支節。不應施與。以現前利益多故。捨時利益少故。隨多利益事行。若心退轉。自生念言。此應可與不與。心生慳吝惜己身故。為破吝故。須捨身份。先心已清淨。不吝己身。現前復利益事多。不應施身份。是此中意。   論雲若有來求罩羅罝弶者。罩羅取魚之物。罝是網鹿之具。弶者取兔雉等用也。   論解不合父母師長中。雲任所屠害棰縛貨賣者。隨順父母以知恩故。任彼屠害 尚自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者。此總結上。不得施父母等有心。尚自不懷。何況顯然。而用佈施。   論雲又諸菩薩若作國王灌頂自在。乃至而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者。謂不合以諸百姓等妻子眷屬。奪取佈施。唯持村邑州土。或全或分。而佈施時。其百姓妻子等。在中總得佈施。雖得佈施。仍告彼雲。如我恩化。敬崇佛法。汝亦應然。   論雲又不告曰不令覺知如棄捨法施糜飯等。乃至不合儀施菩薩不為者。謂如有人先不食蔥。不自他心知。如佈施之法。而與之蔥。菩薩不為乃至廣說。非直此蔥不施於彼。亦不以此置金銀器。不合儀式諸事業等。而施於彼。是此中意也。又如撩擲法。而施糜飯。不敬於彼。菩薩不為。不正威儀而施於彼。菩薩不為。   論雲又諸菩薩應時而施不以非時者。謂飢食施食不施衣等。熱時施冷不施火等 自他清淨非不清淨者。謂不見授者受者 合儀而施不以非儀。謂不施彼刀毒酒等。無亂心施。其義可知。   論雲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財施法施無畏施惠施者。准解兩施訖。下結文。法師雲。若異門。體相。釋名。此是法義無礙解。能詮。所詮。多異門分別等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解。辨說因果故。又若准下結文。但雲由財施故由法施故。此結上二門。由無礙解故。不言是何無礙。何故不言四無礙法攝。今釋之雲。謂於前財施。法施。無畏施中。所有異門。是法無礙。謂諸教法多以異門。分別法相。若體相即義無礙。所詮之義多約實體。體言相。若釋名。謂訓詞無礙。釋諸名字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已能辨說諸因果事故。即四無礙。皆在此中。以於財等施上。有此無礙。如實了知而行惠施。是名巧慧。又四無礙解中一一。皆有異門體相。乃至因果等。未必別配之。此大義。   論下結文中。雲總略義者由有財無財財施所施故者。即結卷初乃至如是生生必定獲得無盡財寶 由法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乃至我定當於此經等法不自在故不施於我當知是名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無礙解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法施財施法施無畏施。若異門等。乃至結文。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勝意樂施故結上四無量門。由施障對治智故者。即結四障四對治智。由增上意樂勝解施故者。即結次前空運心施。無有財寶。唯勝解其心故。   難行施中。雲或長時串習者。如一經卷等。是菩薩長時串習。此利益多。不可施如前說。如財等是串習所得。又正串習具能施是經。或有上品恩者。謂有上品恩人未與。今將施之。   論云云何菩薩此世他世樂施當知此施略有九種。何者言九種。且如舊遠師釋雲。財法無畏等各有三。財中三者。上妙為一。清淨為二。如法為三。上妙即末尼等上妙物也。清淨謂非劫盜得。如法者謂如法財。非刀酒等。其無畏法施等各三者。可知 又有人云。初其財施法施無畏施者。此辨三種體。於此三上。分出六用。財施有二用。謂慳吝垢。積藏垢。無畏施有三明三畏。法施合為一 問曰此中何故餘處。法施為初。方明無畏。今此無畏施居先。法施為後。義曰下論雲。謂財施無畏。能令眾生此世安樂。此二俱現樂故。所以鄰次財施。先明無畏施。法施居後。為利後世所以後明。   第四十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   戒品者前明施品以除外慳。今次持戒以防內垢。廣辨戒行故雲戒品。即防非之異名。清涼之殊稱。不可雙舉。目之戒品。   論解饒益有情戒。雲略有十一種相。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等。有十一又字。即為十一相。若依舊地持。即於此初中分為二。   謂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是一 於諸有情隨所生起。乃至亦作助伴。為第二。彼有別言第一第二等二字。今此論以同法是助伴故。故為一順。此文為正。此論第四第五二門。彼合為第五故。有此開合不同。   論解住別解脫律儀戒中第五。雲由此因緣則能拘撿習拘撿故漸能如昔等。此文意可知。言拘撿者。即拘撿其心。令不起惡散亂。如人作拘撿時。不生縱逸等。   論第七解常察己過不伺他非中。雲諸有情所無損害心無瞋恚心菩薩於彼由懷上品法大悲故等者。舊論雲由懷上品法心悲心 遠師雲。法心者是慧。以慧知彼是法數故。無人可瞋。悲心者悲心救彼。恐當受苦 今又解雲。法大悲者。由懷上品法。可起大悲。意取悲救眾生。不論法也 又論解菩薩五支中第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雲若於後時當所違犯發起猛利自誓欲樂等。乃至結文。雲先時所作不放逸行者。此中意。謂如有一。前身於未來所有犯處。自誓不犯。於所應行法。誓行之。以過去發願。後身所有善法。皆行之。惡皆息之。是此中意。   論雲菩薩成熟如是十支名住律儀戒善護律戒等者。此下有十又字。即名十支。結前十支廣明義 言不顧戀過去諸欲者。謂結前出家已捨輪王位。所捨王位。是過去故。故此不顧過去欲 第四又樂遠離不生喜足。結前文。前文有二。以此二句尋義配之。准第十配之。第五亦爾 第七又性柔和。當結前又諸菩薩住儀戒當察己過不伺他非。乃至饒益有情心等者。以起悲心憐愍犯戒諸有情故。不說他非。不論己是。性柔和故。故如此也 第九又不放逸。結前五種不放逸行 第十又能具足軌則淨命。結前覆藏自善發露己惡等。此中有二。一具足軌則。二具足淨命。具足軌則者。結前發露己惡覆藏自善等。乃至威儀寂靜。具足淨命者。結前離矯詐等一切能起邪命之法。矯詐得財。是不淨命財。今離此矯詐。名具足淨命。   論解安住攝善法戒中。菩薩由此十種相故名住攝善法戒以下。文次配上文。上之五度依文次配。於智度中別開為五處。五處者謂知善果勝利第一。謂即證得菩提時。所有相好一切功德等 了知善因。是第二。謂六度行等 了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第三。謂即作常樂我淨解。是倒因果。若作苦無常等。是不倒因果 了知善法障。第四。謂了知六度之障。謂慳等六弊 了知善果勝利。尋求善因。於因果中。知倒不倒。不計為淨等。了知善障等。而能速疾離之。並第五。若依遠師雲。此之第三。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為二。是七倒二。知是非倒。四又字中分五處 是諸菩薩能於善果下。覆解前五處。今義不然 是諸菩薩下末文。雲了知攝善法障為攝善故速能遠離。釋前何文。若釋前第五了知攝善法障者。前但言知障。不言遠離。今言遠離。法前第五。豈不相違。今分是諸菩薩下。為第五。以遠離障與知障別也 問曰若取遠離障。為第五。與前知善因何異。義曰別知善因。知六度等。是因未能除障。今第五除障故有別也。汝若以知障除障。不得為二者。知倒非倒。應不得為二。汝既不成。我義須立。知倒與善障何異。義曰別倒。謂四倒障謂六弊。故有別也 問曰何故前問三聚戒文亦問曰。住律儀戒。欲隨律儀戒等。前結諸律儀戒。即雙牒二法。謂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今解攝善法戒。及下饒益有情戒。不結第二門但結住攝善法戒等。有何意也。義曰准若結文。以前例後律儀戒中。雙結訖例後二應知故不說。更有餘釋。其解別解脫律儀中。初生起文中。但有住別解脫律儀戒言。無善護別解脫戒言。下結文即雙結。兼有善護之言。其第三解饒益有情戒中。初生起但有住之一言。無第二善修攝善法戒之言。其結文中。即二種俱結。其第二攝善法戒。生起唯有住言。其結文中。雲名住攝善法戒速能攝善一切種相。速能攝善一切種相之言者。意即結善修攝善法戒之言也。以理准別解脫戒。即生起及結。具足有二。其攝善饒生。互有准例。攝善具二結無生起。生起但一。饒生即有二生起。有二結。准中問同。故文不足 又釋前門但只二門。謂住律儀。而能善護。此但一義。非有二門也。下饒生攝善。准亦一門。故下解中。生起及結。亦只一種。無勞煩解。   論廣饒有情戒中。雲又諸菩薩由十一種相等。乃至於一一相中成熟一切種。十一種行。何者十一相。若勘前略解。饒生十一相釋下文。十一相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下。為一 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等下。是第二 又諸菩薩於其有思諸有情所深知思慧下。是第三 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下。是第四 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下。明第五 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下。是第六 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下。明第七 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隨心轉時下。明第八 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下。明第九 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下。是第十 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下。明第十一 此十一相準上略解十一相配之。又依下四十三卷靜慮中。與此同雖助伴為二。仍合是第一。若分為二。即十二相也。故知合助伴為一。若依舊地持。自有一二乃至十一數。前略中亦爾。前解略中。已會二論不同所以。今此中依舊地持。十一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是下。是一 於諸救苦亦為助伴下。第二。即於前言第一中。分出第二。即合前第四第五。共為第五一相。地持前略解中。已有如此開合不同。其廣解與略文同。今若准下第四十一卷。即事業助伴救苦為二門。又前言第三之中。解報恩中。雲如於事業如是於苦如理說等。即分事業救苦為二。此何意也。義曰今准前略十一相義。即事業救苦合為一。以助伴義等故。若所為助伴。一是事業。一是救苦。二義別故。所以後四十一。及報恩中開為二。何以得知。即報恩中解雲。於如理說於方便說如理說。前言十一相。第二相方便說。是何。第三是報恩方便說。合當第三報恩中。何處有方便說義。今解第二如理說中。有雲。或復方便善巧宣說。如於樂行等。即是方便說。此若十相明義。即如理方便。亦說合第二。若說雖同如理方便。二義別故。故此中分為二 問曰若爾何以故。此報恩中解。不牒報恩來有何義也。義曰此解報恩。報恩具前後十相故。更不別標報恩相也。若方便說。救苦。各為一。前略中。應十二相。以助伴中分為二故。有義此助伴為二。若爾何故略有十一又字。義曰其第四第五又字。合為第五。其第一又字中。分助伴為二。即此廣文中。須准勘知。義曰此以古說。其實論梵本。無一二三四等標名。翻譯家自置。前第一義為正。若依遠師。前二是同事。次一愛語。次四佈施。後四利行。今則不然。初一同事。次一愛語。次五佈施。次四利行。以二文違如前引。又同事中。有樂苦同事。初樂後苦。依文尋之。   論解第二相中。雲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有情為欲令斷諸惡行故以相應文句助伴隨順清亮有用相稱應順常委分資糧法而為宣說等。相應者。即與理相應。文謂文字。句謂依文生句。助伴者。謂即文句中義也。隨順者。順無漏道也。清亮者。和雅也。有用者。能斷惡也。相稱者。即順病說法也。應順常委者。順常委修也。分資糧法者。即菩提分。不餘分資糧法也。此意即稱理之文句義。和雅之聲。順無漏道。是順菩提之分法。為樂行惡行眾生說之。是此中意也。   第四十一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   論雲是染非染耎中上品者。以犯罪時有品階降故。雲耎中上也。   論解第五他持諸寶來施。不受中不犯。雲或復知彼於施迷亂或知施主隨捨隨受由是因緣定當貧匱者。迷亂者。謂彼不欲施。但由迷亂錯行施等。隨捨隨受者。謂施主多樂施得財。即施者福即受。施主定當貧匱。由是因緣不受無犯。以下說雲此文錯。前鈔前明四重戒。就下明輕戒中。有四十三。地持有四十三。其增者。謂若依四十三判。前三十二。明攝善法戒。後之十一。明攝有情戒。就攝善法戒中。初七施戒。次六屍羅。次四忍。次三精進。次三定。後八慧。今若依四十四戒。   論解菩薩不應。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犯。何故不雲若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方學聲聞藏。非是違犯也。答曰以菩薩但有日分三時學。未有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捨大學小乘故。於次下戒。一時總開無犯。日分三時。二分修佛語。一分學外論。則小乘與外論。下開中義等也。   論解菩薩應。於異道論研求善巧非如辛藥而習近之者。此外論狀同辛藥。應厭背之不可近也。是此中意。   論雲若諸菩薩若聞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爾時應強信受等。乃至然不誹謗者。此中言。菩薩名信佛語。應自強信。自知無慧眼。於如來所說。不應生謗。但知自無知。不應誹謗。推佛能知等。是此中意也。   論解饒益有情十一種戒中。若准前卷十一相。無問廣略。已如前辨。今此中。但是彼十一相。初者謂於事業同助伴。第二於苦為助伴。此中不說第六虎狼師子等畏。若依前卷。無問廣略。助伴合為第一。第五明救師子等畏。有二解。一取如舊地持。標十一相。一二等名。二解如此論略中解十一相。為十一也。會此不同者。以與樂救苦事別。所以此間開二。前卷以同為助伴故說合。此中以開助伴為二故。不說師子等畏。又即與生失財相似不論。彼卷約合助伴故。所以別論師子等畏。又下四十三。與前略十一相同。雖開助伴為二義。亦是第一。若為二者。即十二相。非十一相 問曰何故前三十二略戒中。不論十一相。此中以十一相屬之也。義曰前三十二略戒中。以六波羅蜜別攝之。故不以十一相屬。今此十一相。一一相具六度故。不同前三十二略戒。三十二略戒義狹。此中義寬。   論雲無無餘犯者。無餘者。謂波羅夷。無有餘故。以罪是極故。此聲聞戒。若菩薩戒。無此無餘犯罪也。   第四十二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三   論解遂求戒中。此戒有八種者。謂斷命一。不與取二。欲邪行三。即身三行虛妄。四離間。五粗惡。六綺語。七即口四過也。以上合七並以手塊等加害。為第八 問曰此中何故不論意三業也。義曰若取意三。參身口七即為十。若言十者。不成增數門。是以不取。前一切種門。有六種七種後二世樂有九門。今此遂求。乘上來合增為八故。不取後意三以成十種也。又前七所發身口。不離後三能發。能發身口。必由後三故不論也 若爾豈無別起後三種。義曰雖有隱不說。攝在能發前七中。故不說也。   論二世樂中有九種者。即遮止。開許。攝受。調伏。為四。不取身口二業也。及五度。不論戒度。此九即戒度故也。   論清淨戒中十種相。如地持。此中第二。彼開為二。太沈為一。太舉為一。攝此第六軌則。第七淨命為一。其實軌則淨命。義別。不可為一。太沈太舉義等。不可為二。彼之謬也。此第二中太舉戒。言非處者。謂持戒太過。遂持非處。可持之處名處。過此可持不可持處。為非處。若太舉過。此至非處。可生悔愧也。第四中。五支不放逸者。謂前卷。說五不放逸。謂三世及先於後時。乃至俱行不放逸。如前說。   論雲唯有爾所菩薩淨戒者。謂前九乃至清淨戒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者。謂清淨後。解此屍羅藏。得大菩提。獲五勝利等 唯有爾所淨戒所作者。謂次前明三所作事。謂安熟法利生等。   忍品   此中廣明次第等。可知。   論自性忍中。遍於一切皆能堪忍普於一切皆能堪忍者。謂豎通三界。名遍忍。橫闊四生。是普忍。又總通有情。是遍忍。忍通怨親。是普忍。如是無量分別 由無染心純悲愍故者。依地持。無染心即無貪。以忍依無貪及悲心堪忍。今無染心。染心即貪亦得。又即瞋亦得。   論解五相中。第三無常相。雲諸有有情若生若長者。此二得別。義曰生謂化生。頓增大故。長謂餘三生。漸增長故。   論解怨害忍八苦中。第一依止處苦者。依謂四依。即下糞草衣。常乞食。塚間樹下座。病緣。舊醫藥等是也。   論解世法苦。略有九種相者。此中前四。世八法之四法也。即違緣合故苦。後五。愛法離故生苦。世八法者。初二是身。法財榮潤己為利。遣打縛等名衰。次四口法。當善論之曰稱。得惡而論曰譏。遇善讚之曰譽。遇惡而說曰毀。後二意法。即苦樂可知。此中唯論衰等四。不論利等四者。利等四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說壞法壞者。且謂諸欲法性。是壞法。而至壞時名壞法壞。盡法盡者。謂諸欲法體。至盡無時為盡。前壞法由有質。今盡法盡無質。老法老等准知 問雲若爾。盡法盡與死法死。壞法壞與病法病。何別。義曰一是外法。一是內法。所以別也。   論雲利他處苦謂諸菩薩修十一種利有情事業如前應知者。謂助伴等十一種事。   論解一切種忍中。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者。何六種。不愛異熟怖故生忍。愍諸有情親善行忍。於無上果起猛利心圓滿忍度而能行忍。出家受法忍。先已串習今安住忍。知法返情忍。故名六種 如論出家忍中。由法受故者。謂為欲受法故忍正行 雲何七種。一者不饒益忍。二從一切忍。即安受苦忍也。三一切處忍。四一切時忍。五身忍。六語忍。七意忍。故為七種也。   論此世他世樂忍中。有九種者。於善能忍是第一。次寒熱二。飢渴三。蚊虻四。風日五。蛇蠍六。身劬勞七。心劬勞八。生老等九 自身現法樂下。總解上忍功能。   論解清淨忍有十種。如地持一二等乃至有十數。謂不返報忍。意不憤忍。無現前相續怨嫌忍。一饒益非一度饒益捨生而不益忍。自往謝怨忍。他謝便受忍。不堪之事成上慚愧忍。恭敬大師忍。哀愍眾生忍。斷得一切忍。如論准配之。   精進品   此中廣明。   論解攝善法精進中。雲一切分別種種分別者。如對法種種分別。是十散動一切分別。即散動。次前解之。   論解一切種精進中。有六種無動精進中。亦不轉成餘性分者。謂菩薩唯觸苦觸不退。亦不退入餘二乘性分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餘四。有六種也 七種中第三中。雲如滅頭然者。然謂生然。言急當如救頭。雲背也。   論解清淨精進中。有十種。第二串習精進中。雲若諸菩薩非唯成熟始業初業者。始業初業。即初發心。前明五停心觀等是。   第四十三卷  初持瑜伽處靜慮品第十三   論解自性靜慮中。雲或奢摩他品或毘缽捨那品者。此雲何故言毘缽捨那耶。景師雲。沈舉也意取奢摩他。又義雲。此中不然。今此中皆有品言。若在定品時。同時中。非無有慧餘心心法等。若在觀品時。非無定餘心心等。但以隨增說。為定品觀品。據實當時恆定慧等。其句既爾。俱句俱非亦然。   論解十一相中。雲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乃至為物現通恐怖引攝者。此中同前解戒中略十一相。以事業助伴能為救苦。合為第一。故下第十與第十一別故。十是調伏。第十一現通。故與略戒十一相同。已如前四十一二卷會之。   論解難行靜慮中。有三難行。第一難行者。謂菩薩已得引發神通極善成就靜慮。應生上界。為利有情故。還生欲界。是為難行。此中意也。   論善士靜慮有五。一者無愛味靜慮者。謂有漏淨。及無漏靜慮也。或後得智。唯取無漏者。據勝而說。   論解一切種靜慮六種中。雲二者無記靜慮者。謂菩薩若嬉戲故現通。此唯無記。若攝他故現通。此唯是善。如雜集文。毘缽捨那品。如卷初解七種靜慮中。不言饒益靜慮者。此為七門明義故不取。若取成八種。又唯自利門故不取。前六種中通二利故取。此等中應以三種靜慮。謂現法樂住等而攝之。   論清淨靜慮有十種中第七。雲捨靜慮已復還證入自在淨靜慮者。問曰此與第六何別。義曰第六順入住出自在。第七逆入住出自在。故有別也。故論雲捨靜慮已還復證入。   慧品   前明定品。心專一境。專一境故。慧得照明。故次辨慧此中廣明故曰慧品。   論解自性中。謂能悟入一切所知。即無分別智也 及已悟入一切所知簡擇諸法者。是後得智。   論解一切慧世間出世間慧。有三種中第一慧。雲或於真諦將欲覺悟者。此正智之加行智也。如求受塵亦無言說分別。若以漏無漏相對。漏者名分別。此有此義。若以無漏名分別。此無此義。若無漏加行智。亦是此智 或於真諦正覺悟時者。此謂無分別智 或悟已後所有妙智者。是後得智 最勝寂靜明瞭現前無有分別下。明前三慧行相 入大總相者。謂真如是總相。又二無我是總相也 問曰何故此言有漏加行智耶。義曰前明世間出世間。有三種故。此中通有漏加行智。第二慧若真行相。唯無漏後得智。若通而言。有漏種類後智亦有。若據性而言。如三解脫門義。說無分別亦有。今取通有漏無漏者好。如前加行智難釋 言八處者。謂五明處為五。三性法為三。此慧品上下。皆以加行等三智。配攝之。   論解一切門慧有四者。一聞所成。即取同時心心法等。以有所成言故。二思所成。三應作而作應不作而思慧。四三摩呬多慧。   論解善士慧中有五。第四於諸法法住法安立無顛倒中善決定慧者。謂諸法因果智也。法謂果法。果法住在因法中故。言法住也。餘處緣理慧。名如前如所有緣。文意未必 三俱生慧者。謂先所串習。今與神通俱。謂宿命智等。如前神通中已辨 具教慧。謂地前菩薩。未雲得故。若言近地上者。何故言已入大地菩薩所聽聞。雲第五是入地。如文。   論解一切種智中。六種如文何故不言餘智。此以六門作法故。若取餘智。則數增之故不說也。又因果門。因中四智攝智周故。果智二智攝智周故。又因位約諦故。唯四行智。果位通論。故據二智攝說智盡 七種智前不明取之 相智即盡智 十力前行智。即無生。若爾何故前四諦智此不取。有人云。相智謂緣三十二相智。十力前行智。即欲起十力時方便之智。今釋言。若據實而論。法類二智。即四諦智。今以十智各相別論之。即非前四諦智。餘智可知 相智者。謂緣諸法相智。或緣一切法體相之智。名相智 十力前行智者。即十力智起時前方便智。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五明處為五。內明明一種。菩薩所行所證所為之慧。是善安住。餘四不然。非所安住。以後愚癡一。放逸二。怯弱三。修正行四。合前五為九。如其次第中示現故。令愚生信敬尊。令放逸勤修。自怯弱不能修者。讚勵令發彼丈夫。我是丈夫等。慶慰勤修者。   論解清淨慧有十。如盡所有。皆取真實義者。皆法之者。餘處對法文。緣理是如緣事是盡。今此文唯約一如上立。若自性緣一味真如。是如所有性。若十六行緣差別真如。是盡所有性。因為一果為一。流轉二也。生死流轉慧。執常等倒為一。執無常等不倒為一。為執受二也。方便二准知。究竟中二者。與倒何別。義曰彼唯約四倒。此約一切諸惑。   論如前戒中。審慧開為五。亦有此妨釋。類六度勝德中。是大白法溟者。一切白法中最為大故。名大白法海。一切白法皆攝入中。不離此六故 大寶泉池。湧生功德無窮盡故。   攝事品   自利之行。攝前六度自利。無漏須有利人故。次明攝品。攝謂攝授。攝授有情。此中廣明。名為攝品。以佈施中前已明施訖。此中唯明三攝事 問若爾三攝事以慧為體。何故更明。義曰不然。一佈施前已廣明。三攝事雖慧攝。前未廣明。故今辨之 語自性中。可意語。不離間。諦語。謂不妄語。法語。不粗惡。引攝義語。不綺語。又未必配之。俱一一皆有此四。   論解難行語有三。第一即以能殺一切人者。是怨家惡友。能攝益之。餘可知。   論解一切門中。語有四。第一令入佛法。先說五停心觀。最先所應作法也。第二已入法者。餘可知。   論善士語中有五。第一即毘奈耶因事制戒也。第三四依。謂乞食。糞掃衣。樹下坐。一切修善等。餘可知。   論解一切種語六種七種。六種中後四。以四辨次第配之。   論解遂求中有八。謂不取四淨。取後見等八也。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第四說淨戒難者。謂外道執自戒為淨戒。第五見亦然。八軌則。如聲聞地 清淨行語。有二十者。謂前力種性品有二。一種十五相。一五種相。合為二十。彼如此雲。   論一切利行復由三門。第一於現法利勸導利行中。謂以法業德招集守護等者。法謂如法。不以邪命而得財。業謂商主等業。而得財。德謂道德。有德故得財。他供養者是。   論解一切種中。或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言七種者。依二乘出離第一。遠師雲。是聞慧也。以財等長養攝入聞慧。遠離是思慧也。第三止。第四觀。第五捨。餘二大小二根別。今准不然。依二乘出離第一。即依二乘之教。方便令出離。此約隨一乘一分善巧。二者遠離。謂或遠離一分惑等。又總望遠離自乘惑等。三或於心一境性得定。四清淨諸障得慧。前遠離者。總言離惑。不言得慧財等。五修習作意。正安處之。謂修道中作意。或一切作意。而安處之。第六第七。現安處已得自乘果。   論遂求中。何以唯此八者。謂障三學等故。無慚愧二。障戒。惛沈睡眠二。障定或慧。掉舉惡作二。障慧或定。嫉慳二。總障三學。故不說餘。或可。是八纏。此中未勘。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種。飲酒為身過。身過有四也。口過有四。意過為一 窣羅。若米酒也 迷[肄-聿+余]邪。果酒也 未陀。蒲桃酒也。   論清淨有十種。外有五種中。第一雲先惡行者。謂以惡為先。而多行惡。或先造惡。而便造善者。或先時以來造惡者 第二不轉利行者。謂不轉佛法令入邪中。非不縛邪而於近道。若爾應與此文意相違 第五又諸菩薩於諸有情若於自義諸善法品等者。此中意。若有有情。雖自乘法三品善果法。可勸導者。而勸導之。若入自乘已後之法。而勸導之。   論總結中。第三雲由三因緣得善清淨。到究竟地為一。即第十地 或繫屬一生為二。即住天者 最後有為三。即已害生身。   論總結前等得果中。唯明後八。不論自性得果者。以自性門。不離後八門故不說 問曰若爾如上來。俱雲第二一切。後方餘七。是此差別。若不離故不說。應不說第二門所感果。義曰不然。初自性。第二差別感果。自性不說。此感果中約相似者。非剋體感共一。自為諸果因門故。   論解難行感果中。雲感希奇者。希奇法。謂聖教希奇法。或神通希奇法。   清淨感果中。雲四淨者。謂所依淨。神足為依。取住捨自在。即延促命等。境界淨。即化變起三種自在。心清淨。即一剎那入無量定等。智清淨。即一字中。說一切法。如對法第十四解 或所依等。如二十二功德中辨。此亦能感順生死流轉果者。謂若無漏行。望有漏果。為增上緣資感。若有漏行。望有漏果。是正感。   第四十四卷  初持瑜伽處供養親近無量品第十六   上來自分。雖自他利。未明供養三寶。下次辨之。即造修之行。供養三寶。親近善友。修習無量。此中廣明。因以標名。略去修無量。   論雲設利羅供養。舊言身供養非也。迦耶是身。設利羅是體。即佛體法身是。下中雖言供養色身。意供養真佛法身故言體也。故言制多等法性慧。法性慧者。即真如也。制多供養。即佛塔靈廟也。窣堵波。言高勝。制多。言塔。   論解廣大供養中。七種名上是。若多供養。即奉於無盡財。是若妙供養第三又即如上所陳財敬供養。是總。總言如上物。若多供養第一。妙供養第二。乃至淳淨心猛利勝解為七。遠師雲。若諸菩薩於如來所為一。制多所為二。乃至財供養多妙等三。現前四。不現前五。自作六。他作七。若淳淨心下。釋上發心。義意有妨。又文意有違。何以七者。此中明廣大。意在供養心及物。自求菩提。而取如來制多者。不然。所供養境故。皆諸師同此。今大師依第二釋。以多則為第一。財妙為第二。乃至淳淨心第七。   論不雌黃塗之言其也。不蘇灌洗。言其膩也。局崛羅香。言惡臭氣香。遏迦華。言臭華也。此方無故不翻。   論無染供養有六者。為有五供養字為五。於第三供養字中分二。一不輕棄擲。謂不擲物供養為一。不散漫不雜染為一。故有六種。遠師此中全別。   論雲修無常想苦想無我想者。此為三法假也。不言空者。即無我同故不說。   又論言於其涅槃修勝利想者。謂此為誦。言常誦也。伽他為頌。鄔柁南為撮施。此言於涅槃修勝利想。即常誦也。   論雲如優曇缽花時乃出現。謂西方有樹。常不出花。但於枝岐間生。若輪王出世方始生花。先雲優曇缽花也。   論雲四於善友若正依止於如法義若合若離隨自在轉等者。謂所依止師說法。若與舊同名合。若別名離。或依經論等合等。若別出兼見。不依經等名離。曲如法之見也。隨師自在而不傾動。又自性名合。差別名離。又合者即令此義相符。如因明中合等。若離者令此義別。如因明中離等。   論解四無量。慈無礙善根為性。悲無瞋善根為性。喜亦無貪善根為性。捨如捨數。若依小乘。為除上相違惑故。假明觀為。今大乘以所緣三境故。實起無量救之。三境者何廣如下辨。更有餘釋。如對法抄疏。三種無量。以何為體。前二以後得智為體。無緣無量。以正智為體 其境界者。有情緣無量。但總緣有情有苦。而救拔與樂。不觀以實有情故。下文與外道共 法緣無量。謂觀有情空唯法。想無實我等。而救拔之外道計我故此不共。此二皆後得智。大悲之所為也 無緣無量。以無分別智緣真如。修慈是無緣無量 問曰何故於真如修慈也。義曰真如是慈根本者。有無緣可後得智起悲救眾生等。不然不能。從根本說以真如為境。有義與後得智緣真如為相。議曰不然。此是疏。何以得知。若根本說。即無分別智所行。若救眾生。即緣俗智是。何以後得智。緣如是無緣無量。故知無分別智是。不抉擇中自當分別。   論言三聚。謂邪定等三。無量雖四。境有三種。一無苦無樂。即慈境。慈能與樂。慈不緣苦。緣苦是悲故。慈境無苦。為無樂者。而與之樂故。無苦樂是慈境 有苦者。是悲境 有樂者。是喜境。隨喜彼樂故。即此三種是於境。至下更辨。下解慈悲中。雖不牒無苦樂境。如有苦等境。解言欲與樂。即已解竟。此中悲拔苦。亦緣無色界。以緣行苦故。雖不能化。亦後能化。初來起悲 捨無量中。次第遠離癡瞋貪惑者。無苦無樂眾生。勸令離癡。有苦眾生。勸令離瞋。有樂。勸令離貪。令彼捨三惑故名為捨 又自有此三惑。自能捨故。亦名為捨 又令生離惑。至聖果位。而放捨之名捨 又怨親平等故名為捨。此亦且得令離三惑。前三現樂非利益。捨一令離三惑。當來出苦名利益。   論解苦中。前五十五中。雲癡異熟生苦謂若猛利體受所獨等者。此盛年時故言猛利。何以言癡異熟生者。由癡生怨瞋故。受二箭受。箭受即賴癡所生。故言癡異熟生。   論解增至八門中。雲自逼慳苦。謂無繫外道。即尼犍子。懸頭刺股拔髮投類等 一類威儀。長時坐臥立等。後五十五苦。不取根本九。但取餘隨生苦。第二門中有四種苦故。故得成五十五 增至十門中。謂如前說五樂所治有五種苦一因二受。三苦對治集。此雲唯無樂苦。四受不斷集者。因所治。謂惡業翻善業。根境順苦受。獨翻順樂受因苦二受樂。今翻雲受苦。即苦受也。三苦對治樂。謂飢得食等。今翻不得苦。四受斷樂。謂入滅定。今翻雲在有心位故苦。五出離樂。即出家樂故。下言家即在家苦也 遠離。即得色界初禪定。遠離欲界結。今不得色初定故。有欲界結苦 寂靜。即第二定離初禪尋樂。今不離初禪故有尋苦 菩提樂。即三菩提。今在異生位故苦。故家。欲界結。尋異生苦。如次配之。前增九門八法中。不言苦。但言利等二者。即此因明苦故。不明苦也。   論解十九苦中。前之八種前五十苦中來。後十一苦。後五十五苦中來 問曰何以爾許苦來。餘不來耶。義曰從大重取以為大悲境故。據苦增上說。又隨所來處。一門中增者。自中取大悲境。別勘上文釋之。不能煩引。   論解由四緣悲名大悲。若悲在四無量名悲。不名大悲。尚與聲聞共。初地以去菩薩。亦有苦悲名。大悲唯在佛地及第十地 問曰何故初地至九地。不名大悲。義曰由四緣方名大悲。九地以前菩薩。雖有緣甚深行苦及猛利作意二因緣。無長時習及極清淨因緣故。長時習由三緣故。極清淨要第十地等故。故九地已還菩薩。不名大悲。   論言修習如是無量得四種功德勝利者。住等為四。得現在樂住。一得福德資糧。二於菩提意樂堅固。三為生忍苦。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   時享保八年癸卯七月八日此卷一校加點畢   沙門高範(享年六十九)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論本第四十四五六七八九五十)   基撰   此品第三學持之第十五品也。能如是學中之第九品也。性菩提分。唯三十七。但能證菩提。名菩提分。此中十五門。皆是此中廣明。名菩提分品 問曰何以供養品後明耶。前供養品。攝修方便。修成今道之行差別。名菩提分。故次明之。   論解慚愧依處有四中。第四雲若諸菩薩於自所生惡作有依隨逐不捨而生羞恥當知是名等者。言惡作有依。謂由第三作惡已悔。悔已復作。後作依前作。故名有依。   論解五濁中。法師雲。言體。壽濁。大乘以阿賴耶識連持不死假立命根。即以此命根。為壽濁體 二有情濁。謂下解中雲。不識父母沙門若婆羅門以不信為性。不識家長等。以憍慢為體。不畏今後世罪。以無明為體。不修善等。以懈怠為體。即以五法為有情濁體。謂不信。慢。憍。無明。懈怠也。若同時五蘊者。通五蘊為體 三煩惱濁。謂除見及前五餘煩惱。為此濁體 見濁謂五見。看下文意。實取內道妄見為體。即不正知也 劫濁。謂飢饉。疫病。以觸中二數為體。刀兵以四魔或五蘊為劫體 三界分別。唯欲界。唯南閻浮。其飢饉等三。從三十二十十歲次第起也。若五濁能治道者。   論又諸菩薩如實了知諸器世間破壞成立等者。即知二十劫壞二十劫成等也。   論雲又諸菩薩於其世間於世間集等者。此以八種相觀世間也 於其世間者。謂苦諦 於世間集。謂集諦 世間滅。滅諦也 於能往趣世間集行者。謂愛為集諦。受能生愛。即受為趣集行也 往趣世間滅行者。謂道諦 於其世間愛味過患者。重觀集諦苦 及與出離者。重觀滅諦 問曰何以集諦三重觀。苦諦滅諦二重觀耶。義曰若集深可厭故。二三觀之。滅甚可欣故亦重觀也。又前五觀四諦。唯重觀集之趣集行。謂愛者以深可厭故。故重觀之。前別觀四諦。下重觀四諦。愛味。謂集諦。或是苦諦。過患。謂苦諦。或是集諦。出離。謂無漏二諦。為一觀也。   論雲由諸菩薩如實了知世間流轉差別者。結前五濁等流轉差別 若器世間流轉差別者。謂結前二十劫成二十劫壞等 若八種相觀世間義者。謂結前觀四諦八種相 若諸世間所有勝義者。結前唯有色等 問曰何以故名勝義義曰若不知其義。而如名即執。此是世俗。既知唯有其名。不起執著故名世間。   論曰普能遠離十四垢業者。舊雲六方四惡友四善友為十四垢業。依長阿含。與此六方等全別。身口有四。殺盜邪婬妄語不依此四作諸惡也。惡因有四。謂貪瞋癡怖。不依是四而起惡業。並離六損財法。謂耽酒博戲放蕩迷著伎樂惡友相損。漸隨彼所說。是此六中一一。各有六種。不可煩引。隱六方者。亦如長阿含說。羅悅城有長者子。名曰善生。積世相傳。於清且時。恆禮六方。合六神常護家業。所作諧偶。忽時值佛問有是法不。答言有。與汝不同。父母為東方。長師為南方。妻子為西方。親友為北方。僕使為下方。沙門高德為上方。六方之中各有五事。不可煩引。廣如彼經言。常隱在此六方中。不生憍舉。若能住此六方故。言藏隱 遠四惡友者。亦如彼說。一者如親惡友畏而伏之。實無親意。二者美言惡友言順意違也。三者敬順惡友心雖敬順。然於所作善惡皆從無相諫心。四者惡友為惡事伴。或飲酒博戲婬逸及歌舞等。此四中一一各有四。不可煩引。言此四可惡而當遠之。   攝四善友者。言此四可親。應當親之。如彼經說。一止非友。惡事相止。二慈愍友。苦事相憐。三利人友。樂事相與。四同事友。善事相同。一一之中各有四種。不可煩引。廣如彼經。   論雲如屍佉洛迦契經中說者。此翻為頂髻持。即頭上頂髻也。又屍迦名髻。洛迦名執髻。即執髻也。此是八名如長阿含。或是異生小時名也。   論雲菩薩成就如是等法如其世間正所應知如其世間正所應轉者。結上受正所應知結緣諦等。以上八相應對結以下文。   第四十五卷   論解四依。依諸經論次第不同。如涅槃經。從果推因說次第。謂真如是果。可依真果。不可依人。即緣如智名義。可依此義不可依語。即因此智起後得說法可依此智。不可依識。既聞法已可依了義。不可依不了義。又卻推從因至果。即以法為證真如智。即是因義。為真如即是果。可依了義。即先觀因。後方觀智。不依於識。今此五重。不能煩記。今此文即為第三重解。如文可知。   論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等。言本性義者。即諸法之性體。言識有八種。是識之本性。小乘不了義不說故。並於本性。亦不能了也。   論解依智不依識等。聞思是智。何故不依。義曰雖是智。散智也。未圓滿故不可依。若爾世間非應可依。義曰亦不可依。且以三慧相對。今不依者。論唯言聞思。真實修慧中。亦有不依也。   論雲非於聞思但識法義非真證智等者。言非唯聞思。為識法義。不依真證智。又非聞思是之文。不依餘以聞思但識法義故。而不更依真證智也。   論總結中。雲略顯四重謂所說義正理大師修所成慧真實證智。如前四依次第而配。第二大師。即上依法不依人 依法不依人者。何名大師。此中雖是大師。大師謂佛。所說亦不可信存於法。又若大師說。不是正理故。以大師之言。結依法不依人也。   論解四無礙解中。法以能詮之教故。論言於一切法一切異門。異門即能詮之差別門也。如理之智。如事之智。此皆所緣境。依緣此故。得修所成之慧。此能詮慧。是法無礙體。其義無礙解。即前法下所詮之義。故能詮法中。有異門之言。所詮義中。有異相之談別也。即於能詮得智。名法無解。於所詮得自在。名義無礙解。如雜集第十四雲。法無礙於一切名差別。謂依無明等。於無智無見不現觀等差別名中。無礙智義無礙智相及意趣。相謂自共相。意趣謂別義等。   論解釋詞中。但有訓釋諸法言詞。如雜集亦云。謂於諸方言音。謂無量國邑眾生自想言詞。釋諸方言詞。謂可破壞名世間等。以一音演說。眾生隨類各得解等。名種種言音也。   論解辨無礙中。此唯言於一切法一切品別。如雜集。一切品別者。謂實有。假有。世俗有。勝義有等。種種差別之辭辨也。若如盡所有性。與前同。   論類比四辨中。雲此上無有自能妙善現正等覺況善為他無倒開示者。此意。定唯此四辨能現正等覺。及為他無倒開示。除此四辨以上。無有現等覺等。是此中意。   論解大乘聲聞二種菩提分法。名二乘理趣。菩薩於聲聞涅槃。如實了知為欲伏聲聞。具一切種智故。而於其中不作證取。於大乘理趣。與聲聞別。   論雲謂諸菩薩能於其身住修身觀不於其身份別有性亦不分別一切種類都無有性又於其身中遠離言說自性法性如實了知等者。   不分別有性。不為遍計執分別 身有不分別無性者。不分別依他圓成二性是無 又於其身遠離言說自性法性等者。此重解圓成不起言說分別。真如是不可言說自性法性也。若准下如是菩薩於身等法不分別苦等文。即亦不分別一切種類都無有性。唯觀依他遠離言說自性法性者。即圓成實。今離言說。言說不相稱。不同依他。故下文言是四諦之法性。法性即真如也。即不分別有性。是遍計。不分別一切種類都無有性。是依他 遠離言說自性法性。是圓成實也 若隨順無量安立理趣妙智。是後得智也。此乃菩薩。與二乘菩提分法觀別也。此中廣辨菩提分品。義如常途。唯有佛地。智義用分。一時俱有德智。共為四念住觀。身一時有。詳曰。此義不然。皆妙觀察智為。即如佛地論。   論解止觀中。此中菩薩略有四行當知名止一勝義世俗智前行者。即無分別智。後得智之前方便定。即與加行智同時定 問曰何以得知。此中世俗智。是後得智。義曰前總標門中有二智。一如實真智。二安立世俗妙智。故知此中世俗智。是後得智。二勝義世俗智果者。即與正智後得智。同時定是前加行定之果故。二智同時定體。即是果也 又釋即二智後所生等流之定故。言勝義世俗智果。即二智家果也 問曰何不明二智俱時定。義曰下第三第四定。即二智同時定也 三普於一切戲論想中無功用轉者。轉即轉滅。謂正智普於一切戲論想中。皆能轉滅。若如前解。二智果者。此即說正智同時定之業用。若如後解者。即正明正智同時定 四即於如是離言唯事由無有相無所分別其心寂靜趣向一切法平等性一味實性者。說正智觀依他不分別有性故。入一味真如義。若依前解。即說二重說二智之業用。若依後解。即重明二智之業用。第三正明體。今此明用也。若約位者。第一在地前加行道中。第二入地已去乃至七地以前。第三在八地以上乃至九地。第四十地為之。入於佛地。   論解觀中。有四行當知名觀者。謂即四行。止道前行。是第一即加行智。前四止中之前行智。有漏聞思也。且論四止前行之智。其實與第一止同時觀。是加行智。亦在此第一攝。離增益執。第二離損減執。第三即無分別智。離二邊也 及與隨順乃至安立理趣。是第四後得智。此四智地地皆有別配。稍難。   論解依內外成就。各有六種中。既言為內外二別。何得內中有成眾生之義。外中有自成之義。義曰於內中雖言外眾生。意取菩薩心故言內。於外義在有情。不存於內自就。   論言一月不食。是外道計。投巖赴火。是尼揵子計。   論言婆羅門吠陀迦咒者。此雲明咒也。究竟淨。謂為無漏出世淨也。   論解隨順會通方便善巧中。謂諸菩薩下。乃至又於趣入遍緣一切三摩地門能為隨順等以來。明隨順。以下明會通。隨順順彼。會通為釋經說。先隨順令生欣樂。方便通緣故也。隨順中。先愛語。即美語也。次佈施亦復現行近施隨轉等者。是也 近施隨轉者。謂隨起施而攝近之。或近施即行施攝事而近之。隨轉者即同事。攝事。由佈施財同為伴事。除所生恚等。生愛敬下。明利行。   論雲為現神通記心顯說等者。即三輪也。   論雲又於趣入遍緣一切三摩地門能為隨順教授教誡等者。謂有三摩地。能遍緣一切。即一切種智所依定也。若有趣入者。隨順彼故。教授教誡。是此中意也。   論解會通中。雲為彼說言此經不說一切諸法都無所有但說諸法所言自性都無所有等者。不說依他等二性都無性。說遍計所言自性是無也。   論雖有一切所言說事依止彼故諸言說轉然彼所言可說自性據第一義非其自性等者。雖有依他等所言說事。依此事起遍計言說。如此言說所說自性。如兔角故。據第一義。非如其遍計所執言說自性。言無事。即無遍計事也。非無依他。   論雲譬如空中有眾多色色業可得容受一切諸色色業等者。此喻真如如空。遍計如色等。如下唯遣遍計諸似色色業。證真如似空之性。   論雲又如幻夢非如顯現如實是有等者。上來明喻真如似空。色業似遍計。就此以下。喻依他如幻等如遍計執者。非有如計實人等。其假相似不無。即依他也。   論雲如是諸法非如愚夫言說串習下。總結上來明依他圓成有。遍計無也。約勝義離言自性。此二性非無所有。存二性也 由此方便悟入道理一切諸法非有非無猶如幻夢其性無二者。此結上三性。言遍計亦非有非無。非有同兔角也。非無有妄情也。依他亦爾。非有如遍計也。非無有假夢也。圓成亦爾非有同遍計。非無勝義有也 不取少分不捨少分等者。不取遍計。不捨二性。不作損減二性。不作增益遍計有也。名無失壞。   論雲陀羅尼有四種一法二義三咒四能得忍者。如下釋中法陀羅尼。以法為境。即能詮名言。以念慧為體。義陀羅尼。其體同法。唯境界異。其異者何。謂所詮義為境。謂無量義意趣等。即唯在意地 咒陀羅尼。以定為體。依定持咒。令不妄故。以咒為境也。能得忍陀羅尼者。以無分別智為忍體。即證真如。能得忍者。即加行智。能有持咒功能。得證真如故。法師雲。此以無分別智為體 若爾何故言能得忍。此於加行道中。持思此咒故。速得真智。證於真如。故下文在勝解行位。   論解能得忍陀羅尼中。雲成熟自然堅固因行者。謂在地前。是忍雲因。不可動故名不動 因行具足妙慧者。即成熟趣出世之妙慧也。或於不動因行中 具足妙慧獨處空閑者。言住處也 寂無言說。離言諠雜 曾無有物者。其意省事。無餘資具物 見路而行者。謂不應行。必明相生時方行故。言見路而行。又所行之處必見正路。不染非過。非過名野處。正理必名路。依正理行。名見路行。知量而食等。可知。   論於佛所說得菩薩忍諸咒章句能諦思惟其咒詞曰等者。謂此咒無有義。但唯有名。謂地前菩薩誦此無義之咒。欲除計執。此唯但名。何處有義。故知諸法但有妄計名。無如實執義故。不可依名生執。由此思惟故。便能入真觀。證菩薩忍。   論雲但唯無義如實了知此章句義所謂無義者。此釋上無義是圓成實義。言此咒下無所詮。無所詮義故。能證圓成實。但由此咒下無所詮故 如實了知此章句下。所謂無義故。而證圓成實。   論諸類此中而不決定者。由有謬錯 亦不堅住者。由有退故 亦不廣大者。持有分齊故。非如無邊。   論解五種願等中。第二受生所。雲隨順饒益有情諸善趣中者。問曰何以此中。不言隨順生惡趣中。義曰有二意。一謂善趣利多。惡趣利少。略不論也。二順八相唯在善趣故。又惡趣無自在為王等化故。又說善趣時。意顯生惡趣。從勝處說。唯論善趣。   論解三三摩地中。云云何菩薩空三摩地等者。此中空意。若相見道。唯苦下二行。無願文意。由有煩惱等言故。唯集四行。苦二行。無相文意。由有永滅寂靜言。唯滅下四。若約餘處文。有多差別。一文如前。又無願並攝道下四行。餘如前 有文。無相攝道下四行。無願不爾。餘如前 有文。三諦如前。初釋道下四行。通三解脫門攝。如顯揚第二卷 有義。空行。若約斷惑通四諦。餘可知。此中若會諸文不同。意表如對法抄。義準可知。又此論文意。在真觀中。義用分立此三解脫門。若斷惑唯空行。若俱時亦有無願無相義者。無相中文意。有煩惱等言。似唯在集四行。苦二行。准下增減門中。總於有為而立無願。無願通三諦。又此總言。若此中意如前說。   論雲如是菩薩於三種三摩地中精勤修學者。此勸學也 於是建立如實了知者。結前正明三解脫門。又結不增不減義 於餘行相三摩地如實悟入者。以了知此所明解脫門。於餘行相。如實悟入。悉能解之 安立理趣如實悟入者。即初悟入真三解脫門 修習理趣如實了知者。勸修習三摩地之法故。下重解雲謂於其中諸聲聞眾精勤修學。即學行及圓滿證。即悟入也。更別解。思之可知。   第四十六卷  菩提分法第十七之三   論雲復有四種法嗢柁南者。此雲說也。即世尊常誦說。此若嗢柁南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行。今言說。謂常誦說。此義似無問自說也。若此四種體性。以法體出。諦有為無為故了知。   論以三義解嗢柁南中。雲法相應義者。謂表無常等。然與有為非相應故。又此行跡。能趣大生。招有漏勝人天果。無漏淨土中生故。又能生色無色界。名大生。又能得真法生。名大生。又若以對出第一有而論。此大生即有漏生也。   論雲即於此中前剎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剎那自性生起正觀為生等。乃至正觀為滅者。若依小乘。生在未來。三相在現在。今依大乘。生等三相。在現在。滅在過去。如次前文辨。言本無今有名生。簡無為故。言無為是有。而是本有今有。有為本無今有。而彼本有言。前剎那後無間。有非先種類生。若一色法前念滅。後念生。此極相似。雲何言非先之言。義曰若不言相似。即是彼法。是彼法者。即一法體。勝行是常住法。即無有滅。以非即前剎那法體故。有相似之言 言住者。大乘二釋。一說現在能有牽後果之功名住 若爾雲何阿羅漢後心名住。以不能牽後心故。義曰以此妨故。故二說。今論雲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為住。不得是生已經停。名為住 若爾即住與生別時。故小乘別。此言今大乘應言。諸行生已即時未壞。如五十二。亦得生位經停。以立為住 異者若言此生法變壞名異者。此亦不然。即與生時別念故。以生時未變易。後變易方名異者。即生異別時故。今應言此已生行望前亡滅諸行剎那自性。唯起別異名異。即異前念皆名異也。以此義故。生異同時 滅者若即現在與異同時而名滅者。即滅是無法。住異是有法。如何有法俱時亦有無法。故此論雲從此諸行生剎那後即此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正說為滅。即由有法無時至過去世。方立滅相故。生滅明闇而不同時 問曰若然即一剎那。無有四相。義曰此法滅。即此法生時。如秤兩頭平等平等。故一剎那有生有滅 若然何故不先滅後說生耶。義曰從初說故。以初時要有生故。故諸滅非先唯最滅。後方生起 問諸經中。皆言三有為相。何者為三。義曰有二義。一攝住入異。二攝異入住。言住入異者。以住相似無為故。又若聞諸法有住。即厭有為心不猛。今言唯異者。即有為深可厭。以有異故。不同無為有住。故以住相攝入異相。若約小乘。以異能滅壞生法故。於相功能勝。住能牽後生法。於滅無功。故攝住入異。二說攝異入住。異於自剎那有功能故。生已未壞說名為住。故有功能。異從異前法。於自念無功故。攝異入住。又異順滅相。自性不顯故。攝異入住 若爾何故不攝異入滅耶。義曰異是有法。滅是無法。一是過去。一是現在。相貌雖有相似。不可攝入滅相。下抉擇五十三。及本地第三卷抄。   論雲何以故諸行生時唯即如是諸行可得無別有餘生住老滅如是諸行住老滅時唯即如是諸行可得無別有餘生住老滅者。何故如此不同。後舉四相者。以攝法遮法故。若指法互指。故唯有言諸行生。乃至諸行住老滅。若遮法謂遮別。有四相體。故法遍遮。故通舉四相也 問曰何故遮生中。不唯言生。乃至住滅亦爾耶。義曰以住中亦有生故。以生時有住等故。故大生生八法等。是故遮遍遮。   論雲如是推求不可得故者謂若離彼色等諸行等以下。破生色之生。亦應有生。即小乘中小生也。   論雲若言一者計生實有即為唐捐言別有生是實物有不應道理者。此破小生。小生若與大生一者。計有大生是實物有。即為唐捐。所以者何。大生生色法。離色別有生小生。生大生應亦別有體。小生生大生。二生即言一。大生生色法。與生亦是一故。言別有生是實物有。即為唐捐。不應道理。   論雲若言異者如是即應非行生生是行生生不應道理者。非行生生即小生也。是行生生即大生也。汝若言大生小生異者。即應小生亦似大生。應能生色。大生生色法。亦能生小生。小生大生。應亦生色法故。小生非行生生能生色法。應是大生行生生。故二生異不應道理。   論雲謂若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熟即應此滅有生有滅者。法師上來一重破訖。次下第二別破滅相。義曰不然。若未解彼生生例餘相竟。下舉後滅破。總是一翻。我宗所言滅是無法無別成熟汝若言別有滅相。此滅是有為故。應別有生有滅。若滅為生所生時。一切諸法。皆應不用功力而自然滅。如入滅定。滅相既生。隨七八識心心所法。亦應皆滅。以滅生故。二既相違。故餘須滅。既不滅。明知我所言。此法無時名滅。非滅別有生。生以滅相有故。為生所生。能遮能生。故餘須滅。滅法有滅。准此例知。   論解無我中。雲於諸法中補特伽羅無我性者謂非即有法是真實有補特伽羅亦非離彼法別有真實補特伽羅者。謂破即蘊異蘊計我也。   論解涅槃寂靜中。先因永斷後無餘滅其餘義者。即有餘無餘涅槃也 又先因永斷。在無間道 後無餘斷。在解脫道 又先因永斷。在加行伏上心 後無餘斷。斷種子 其餘畢竟不生者。謂果不生。以斷因故。   論雲若上上勝及以上極若深深勝及以深極若劣若勝及以勝極法教正教教授教誡等者。上極等三句。一釋是聞慧 深極等三句。是思慧 勝極等三句。是修慧。三慧之中各有上中下故 又法教正教。是上極等三品三句 教授。是深極等三句三品 教誡。是勝亟亟等三句三品。又前三慧中。一一皆有法教正教等三句。次第配之。   功德品   功謂功勞。德謂道德。用功而得此德。名為功德。此中廣明。名功德品 問曰何以次下明耶。義曰前明菩提。宗是因果覺分行。此等以前行時。必有所據。故次品後明功德品 初頌有七門中第二。五種不希奇法而名成就甚希奇法者。據相而論。人皆可得。受是不希奇。若意而論。不辭此事。名希奇法。又自類相望。不希奇。二乘相望。甚希奇。第二希奇者。謂默無言說。默者實是樂味。但為有情而說正法。又自入涅槃。此默實是樂味。為有情故而說正法。   論雲由五因緣於諸有情能作不虛加行等者中。乃至應知其相。此領解二種。一於諸有情求作利益安樂。二乃至如實了知。如供養品中。若發有五事。乃至三隨順說法。四不疲厭。五悲平等 次頌有六門。初加行中無佛者。以佛無加行故 次頌有五門。第五門中中四者。愛語攝事。一切攝事。此為第一。以親疏皆近故。能引出世入法初門。化攝事故。餘不爾 次有二頌。總有九門。初一頌有四門。第二頌有五門。初頌第一法施設中。雲次第結集安置制立者。結集謂經。安置謂摩呾理迦。制立謂毘尼。又三乘法。又次第集其文。安置集其義。制立諸學處法 增三門諦中。相諦。謂諸法之體相。語諦謂能詮之教。用謂諸法作用 增五門中。前四四諦也。後一非安立諦 增六門中。雲一諦諦二妄諦。說真妄事也。又善法名諦諦。不善等法名妄諦 增七門中。愛味過患。謂集苦二諦。出離謂滅諦。或通道諦。法性謂真如。勝解諦。即勝解斷。在果也 增九門中。前四是苦。下四行。次二是常斷。二見斷亦名為愛。即愛此見故。即當集諦。第七即道諦。加行智。八九即滅諦。   論解聲聞七行相中。二此慧所依。法師雲。此是心王。又此是定也。其大乘中准此。   論解所調伏界無量中。增七門雲一輕毀。如調達事。以輕毀入已。二中庸。如眾集。最耎語調伏。三廣說智。四略說智。為鈍利差別故。增九門中。遠近調伏者。如年月。為長時短時。為異故。   論雲如是菩薩勤修學已者。即結上菩提分法持。初文第三能修學文。此下文雲十種。菩薩於菩薩學。能正修學。此上更無有能正修學。即結前能正修學第三文。故知三制文不同。如第三學持。初制初二。有生起文無結。此能正修學無生起有結。故知類顯略。而不說分有三說也。   第四十七卷   第二持隨法瑜伽處菩薩相品第一者 菩薩地四持。此為第二。初持正明所學之行。非無異辨能學之人。此持明能學之人。學所學已成菩薩相。隨所學法之行。名隨法瑜伽處菩薩地。初列十品。第一是持。有十八品。分為三持。謂種姓發心菩提分法等如前說。偏得持名。此第二持。有其四品。即相分增上意樂住。相者。謂成熟此法入菩薩之相故名相也。分等如後品首說此品。在第二持先。故言相品第一。   論頌真實諸菩薩五種相應知下。長行解謂哀愍等五此五體相者。如下法攝六波羅蜜為之。哀愍。以定為體。此謂大悲依定而發故。此體是定攝受。無瞋善根性。不諭能發之智。二者愛語。屍羅波若到彼岸攝。以若從律儀而行以般若導生故此二攝。若准前施品。或是攝品四攝攝度佈施唯攝佈施。餘四度純是同事攝。若除佈施餘三攝事。皆智慧度攝。今雲愛語是屍羅者。此是正依戒而行。然依戒不妄語等。是彼論不離體。以一切行由智發故。三者勇猛。精進忍慧三攝。據實但是精進。以由慧發。安受長時苦忍故。所以兼論。四者舒手惠施。是施度攝。五能解甚深義理密意。是定慧攝。若唯剋體是慧。以定發之慧勝故。並從勝發同時而行言定。此五種皆由依行六度成熟。此五種入菩薩相也。   論解勇猛自性雲。謂諸菩薩剛決堅固無所怯劣有大勢力景法師以進忍智三是體故。次第配之。今看文意不然。但偏明精進。即被甲精進等三。次第配之。此中修不明忍智。以取正剋自體故。   論解依處者。依謂相依依相之起處。有為依處。亦六因依也。能解甚深義理密意依處中。有五義。第一謂隨順甚深甚深顯現等者。甚深謂真如隨順。即緣如之智。隨順如故。甚深顯現。即依智故。真如顯現也。第四依處中。雲法相義者。想謂能詮之名。義謂所詮之法。第五即四無礙解也。   分品第二   先雲翼品翼品者。謂行四法。如鳥之翼。故名翼品。今即不然。謂先解行雲。入菩薩相。在家出家二分皆修。依二分修故。說名為分。故言分品。其何故明分者。已入菩薩相。在家出家皆得。故次後明。   論雲何菩薩饒益於他謂諸菩薩依於四攝事即佈施愛語利行同事能與一分有情利益。乃至一分安樂一分俱有者。即此四攝事。一一皆有利益安樂亦得。雖施彼財令發心等言利益。既得物用。是安樂等。如是乃至一一皆俱有順知。若不爾利益愛語隨增說利益。餘佈施是安樂。同事是通二。同為善惡故。   論解無倒迴向中。三門積集者。三謂即善修事業。一方便善巧。二饒益於他。三為三門也。   論雲出家菩薩一向能行鉤鎖梵行者。鉤鎖意取相拘礙義。出家之人有所禁戒。防惡三業故如鉤鎖。在家菩薩。即不如是也。一向放逸故。   增上意樂品   即第二持中之第三品。   此中通明入發心諸菩薩意樂。有十五種等。此中廣明。名增上意樂品。意樂者。以信欲勝解為體。此意樂增上故。名增上意樂品。何以明者。欲行菩薩行。依一一分修起。修之明法有意樂。意樂即希欲故次明之。有增上之言。似唯在地上。依之助義。通地前有無妨。   論解七相憐憐第五中法。雲是名無染亦名無緣者。不祈恩報名無染。不祈後果是無緣。又二種皆名無染。染通報恩及後世間果故。緣亦通之。   論雲神通威力俱生威力者。神通威力從定引生。俱生威力者。先串習故生便即起。   論雲又諸菩薩不清淨意樂是則名為應調伏意樂由此意樂應思擇故又諸菩薩清淨意樂善清淨意樂是即名為俱生意樂等者。地前未證法但現神通等。而調伏之。入地以去。自證真如。修習多劫。神通與身俱生故。清淨善。清淨意樂。是俱生意樂。以清淨意樂性成善清淨安立故。   住品   住者何義。即因十二住。能住所住。有為無為。菩薩住中故名為住。此中廣明故名住品。又何以後明者。增上意樂三劫所希。現行行教生自行成滿。以初發心終至極果。分位差別。總有十三菩薩住中故。次後明之也。第二持之第四品也。即持相等十品中之第五品也。   論雲如是始從種姓具足廣說。乃至於如所說菩薩所學正勤修學者。此明第一持中十八品。從初種姓乃至未修功德品等 是於如所說菩薩諸相正等顯現者。是此持中第一相品 於諸菩薩分加行中正勤修學者。是分品 於如所說菩薩意樂。是增上意樂品也。   論解增上慧三住中。雲謂諸菩薩如實了知能觀真實者。即第四地中。觀菩提分法。菩提分法是能觀。第四地中。觀此分法。名如實了知能觀真實 所觀真實者。謂第五地中觀四諦。四諦是所觀也 及於真實諸有情類由無智故者。解第六地緣起觀也。第七地中。名有加行有功用。無間缺道運轉無相住者。謂此地非無有漏心隔。而以多無漏觀相續為論。故言無間。非實無間也。八地不然 問曰八地已去真實。既無間缺。雲何西方兩釋。言八地有有漏心時。義曰此皆據多相續語。非無起漏心。第九地中得無礙解故。   論雲能於諸法異門。謂法辨義起義辨釋詞詞辨差別辨辨即四辨才也。第十地相先照世界等。廣如華嚴十地經辨。   論雲又諸菩薩勝行住於菩薩修所化狹小所化有缺所化不定所得有退等者。言狹小者。所作不廣。言有缺者。所作不常。言有犯戒惡身語也。所作不定起行不堅。時有退也。所得有退者。顯前不定也。又不定者。所作不純。有退者。不能純進。是此二別。又不定者。常懷猶預。有退者。不能勝進故退也。其下言廣大小翻前即是。問曰八地以去。與初地等不退等何異。義曰初地等有功用。不能剎那。剎那進執。已得者生名不退。八地以去。無剎那不進故名不退。是此二別。   又論雲五種畏。謂不活畏等。准下對治。五怖等所治。是此怖體。此以何為體 不活畏。以我見及我愛資生愛為體。故下言。由修無我智分別我相。尚不復轉。況當得有分別我愛或資生愛。故知以我見及愛為體 第二惡名畏。以欲貪為體。故下文言。由於他處無所希望。常自發起如是欲樂。我當饒益一切有情。非於有情有所求覓。由是因緣。無惡名畏。故知以貪慾為體 第三死畏。以我見為體。故下文雲。由離我見。於我無有失壞相轉。故無死畏。明知以我見為體 第四惡趣畏。以癡為體。下論雲。自知死後。於當來世。決定值遇諸佛菩薩。由此決定無惡趣畏 五處眾怯畏。以癡為體。故下論雲。由意樂見。一切世間。尚無有一與我齊等。何況殊勝。是故無有處眾怯畏。此所治以癡為體也。又如佛地經說。應有別體。勘之。   論雲成就狹小聞所成智等者。此明慧根。   又即於此或時妄失等者。此明念根 成熟菩薩苦遲通行者。此明意根 於大菩提無猛利樂欲者。此顯欲無減 熾然精進者。此明勤根 無有甚深牢固清淨者。是信根。   論雲或於一時具足憶念或於一時成妄念類者。有憶得不得故。名妄念類。非全妄念故。言類也。   論雲於如上說一切圓滿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者。此謂第一持十八品也 於如上說。乃至菩薩諸相未皆成熟者。謂此持中相品 於如上說等。乃至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謂分品 於如上說菩薩意樂猶未清淨者。謂增上意樂品 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者。謂未能依於二分不修正行也。名未顯現也。   論雲是諸菩薩勝解行住下忍轉時如上所說諸行狀相當知上品。乃至無餘永斷者。謂前所說地前過失。在十信位。名下忍時。此過是上品。在十解十行時名中忍。十迴向等名上忍。其過即中下。   論解入極喜住中。雲除捨彼故發起六相新善決定。何等為六。   論雲內證修性菩薩大願超過一切餘白淨願者。是第一願。舊地持有一二等數。十地論雲。初名觀相。經言無離。謂願求菩提無離願也。即以後得智觀為也。若得此文。言內證修性菩薩大願。法師雲。此是無分別智也 無等不共果是世間超過一切世間境界者。是第二願。地論雲。第二真實。經言不可見。謂後得智。是無等不共二乘之果。離是世間。以緣事故。超過一切世間境界。故經言不可見即後得智也 隨救一切有情苦故不共一切聲聞獨覺。是第三願也。地論雲。第三勝善。經言廣大如法界。即後得智起大悲救生。普救群生。故言廣大。又義別。如下第五中釋會 雖一剎那生起此願法性自爾能得菩薩無量白法可愛之果。是第四願也。地論雲。第四因善。經言究竟如虛空盡未來際。言由此願等因善故。能得無量白法之果。如虛空也 又大願無變無盡因性得已無異因緣令其退轉變異可得。是第五願也。地論之第五大善。經言覆語一切生界看經形勢。當此次第三隨救一切有情者。是彼第三。經言廣大如法界。是此第五。謂得無盡之願。不可退轉。廣大如法界也 又是勝分墮後邊際極大菩提。地論雲。第六不怯。經言能入三世智地。是第六願也。謂此願是勝分。能墮後邊際。能窮大極菩提。入三世智地。三世智地。即佛果也。得大菩提。能不怯也。不於大菩提而生怯也。後之三願。通二智也。前三如前。   論雲又即如是菩薩發心略由四相應所得當了知。其初二相。論有結文。其第三四相。無結文者。   論雲又諸菩薩無倒速疾發起一切菩提資糧隨順等。至廣大願心。是第三發心相狀又諸菩薩發是心已超過菩薩凡夫異生地等下明第四發心勝利別別。如十地論。此中別稱。如彼中有八過。從入位過。乃至畢定一入位過即入地超異生地。生如來家是家過。是佛胸子是眾過。從佛口生。從法化生等。類言也。決定趣菩提。是畢定過。此中有四。餘略不說。   論雲十種大願今即於此極歡喜住能具引發等者。此皆起十願因緣。亦即十願若前方便名因緣。若正起名根本願。廣如十地經第八願中。與諸菩薩常同一味意樂加行等者。如舊論。謂與一切菩薩。同一方便以大乘化。名為一味。   論雲作是願言如有情界展轉相續終無斷盡等者。此意願前十願。乃至菩提終無妄失故。下文前熟所應願事起願。謂前十願。後即熟願。以起於願。謂如是世道等無盡等。是即器世界無盡也。   論解十種淨修住法中。八者即於如是正加行中依應時份量等正行而修慚愧等者。時謂如五濁劫末時。謂隨此時可行此法份量謂隨若乾等法。又以上初地有八。謂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等結上文。   第四十八卷   論解十種意樂清淨中。前九是自利。後一是利生。   論雲於此住中。性戒具足。極少邪惡業道所攝。諸惡犯戒。尚不現行。況中上品。此明律儀戒成就。非但性戒。於遮戒中亦能防護。此但據性戒為論。   論雲又於十種圓滿業道自性顯現。文意。謂能知十惡業道故。十善業道圓滿自性顯現言。皆現行也。如下結文。以此文屬下讀。   論雲菩薩如是性戒具足能以妙慧於染不染惡趣善趣及諸業中諸業現行若因若果修證安立如實了知等者。若謂能以妙慧。於世間染不染惡趣善趣因果及三乘中。諸業現行。若因若果。修證安立。如實了知於世間染不染。諸業現行異熟等流果。及出世諸業等流。皆如實了知。   論雲廣見諸佛善根清淨如前應知者。謂前初地中。雲謂於佛法僧供養攝受故。以四攝事成熟有情故。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故等。雖下諸地。亦如此通。餘地為三。   論雲以所練金置迦肆娑者。謂樊石以有微細垢。故置樊石除之。此第二地有九段。謂意樂淨故。性戒具足故等。准下諸文義。結上來配之。如第二地下。諸地隨結文。故字多少即制此地。若干段文。准義應知。如前十種意樂淨在初地。是下中品未圓滿在此地。是上品是圓滿下一切地。准此意會。所以得知者。以論文有二地。成上品極圓滿。在初地。有此意樂淨言故。第三地。   論雲菩薩安住增上心住能以種種過患行相壞一切行於彼諸行深心厭離等者。謂菩薩安住增上心住時。謂所有種種過患。能壞一切諸善行。菩薩皆能於彼諸行。深心厭離故。   論雲於諸有情興非戀心生依義心者。生依義心。謂生利樂義之心。義謂利義。   論雲觀諸有情解脫眾苦究竟方便唯是一切煩惱諸纏無障礙智等。乃至觀所引發一切靜慮等持等至皆由菩薩藏聽聞為先皆聞正法以為緣起等者 謂諸有情解脫眾苦究竟方便者。唯是諸纏無障礙智。即無分別智。若有煩惱障之智。不能與有情作究竟解脫苦之所以。觀若能圓證此究竟方便智者。唯於一切諸法無分別之慧。以一切法分別現行雜染生起。是無分別慧之所對治故。能對治能圓證。此觀能成辨。此正智先明。皆由俱時勝三摩地觀。所引發俱時。乃至一切等持等至。皆由菩薩藏。聽聞為先。皆聞正法為緣起。此定等即諸纏無障。為正智以斷惑故。無分別慧通後得智。圓證解脫故。   論雲若聞一四句頌歡喜踴躍勝得諸珍寶等者。何故如此耶。義曰以受用財有盡。受用法無窮故。又財獲世間果。法獲出世果。財不勉生死。法勉生死故。如是廣如理分別。   論雲垢穢斯盡稱量等住如是菩薩等者。謂前地之金燒練未精故。一時燒稱重。一時更燒。稱之稍輕。輕重不等。今此地中。稱量時等。已至精也。此中有九段文。准上配文。   結釋名中。由發聞行正法光明等持光明之所顯示者。由發聞行正法光明者。謂求法時。聞慧照法光明。因聞生修故。言等持光明等由內心淨者。謂此地證內修慧光明故。言內心行。無漏名淨意。名為內心。謂即定也。   第四地。論雲十法明入者。明謂智。入謂證謂得謂解言解。能得證十法之智也。   論雲謂若彼假設若於中假設若由此假設等。乃至若由無上清淨所淨者。此謂十法明入。如十地經。此中有七若字。初五各是明入。後二離為五。第六離為三。第七離為二。若彼假設。即有情緣也。謂實無有情。但假設故名有情故名假設。第二於中假設者。即世界緣也。謂有情於中住。實無世界。但以於中住故。假設為緣。第三若由此假設者。謂法緣即十八界善惡法等。謂實無如此法。由此故。觀有情等名。由此假設。第四若平等勝義者。如十地經。是空緣。法師二說。一謂事空。二謂理空。即真如雲空。此論言平等勝義故。知是真如也。第五若染惱故清淨故成染成淨者。識緣也。以識者染惱清淨故。成染成淨。第六若由繫縛煩惱所染者。謂三界緣。即欲色無色界繫縛煩惱所染。即為三也。第七由無上清淨所淨者。謂善淨大善淨。善淨謂二乘淨。大善淨謂大乘淨。即為二也。廣如地經。   論雲如契經說不壞意樂而為上首所有十種能成熟智智成熟法皆悉成熟者。謂十種法智能成於智。智是所成。此十是成熟智之法。是此中義意也 不壞意樂而為上首者。即十法之第一故言上首。舊地持雲。成熟不壞淨為首。地經當第二。同敬三寶名不壞淨。此中言為首者。如舊說類。梵本在第一故言上首 今釋不然。義曰論雲長如來家得彼體法者。謂初地名生如來家。既生彼已。今第五地等。名長如來家 得體法者。舊地持雲得自在。經雲得長家已得勢力自在。又得體法。得如來之體。謂真如是體法。又十自在言體法。須勘之。   論雲最極微細薩迦耶見執著一切蘊等不現行斷者。說此地能離伏第六識中我見。其餘貪瞋等。尚在其第七識。在入八地伏也。此中十三段文結。准彼此文。   論雲能成正法教慧照明者。謂正法教是所照。此智能照正法教。名焰慧地。   第五地。論解十種平等清淨意樂。雲謂無等覺與諸覺等超過所餘諸有情界及以諸法如其平等。法師雲。此中平等覺。即如十地經雲。謂覺三世佛。一切功德。一切法平等。謂佛是無等覺。此無等名無等覺。以三世佛。即為三平等。即無等無平等也。此中言與諸覺等者。即攝次六種。六種一故。言諸覺等。彼地論雲。謂戒定智。戒即戒平等。定即定平等。即戒心清淨也。度疑及見清淨。即七淨中。此合度疑見二。為一度。疑見平等。道非道清淨。即外道戒取。即是道非道平等也。謂智見清淨。即行平等行。斷智見清淨。即行斷知見平等。此上諸覺等所攝六也。如舊地持文。及疏解有別。不可煩引。此中所餘諸有情界者。即悲愍有情平等。前九自利。後一利他。此中及以諸法如其平等者。當彼經釋平等名。謂於以前諸法。如其諸法。而平等也。名為平等。如彼經廣。   論雲於四聖諦由十行相如實了知一切文詞如契經說應知其相謂依曉悟他依自內智依俱處所等。乃至名如此說者。謂依曉悟他等初三。法師兩釋 依曉悟他。此一句。謂以四聖諦教。教二乘。二乘非佛乘。故說為他 依自內智。此第二句。謂以教大種姓眾。大種姓眾生。是佛自乘故。名依自內智 依俱處所。此第三句。謂前二是別教。此一句是總教。大小二乘。為此二乘別總人等說四諦。名為此說 又釋此三句。即三轉法輪。依曉悟他。是示相轉。謂示諦相於他。謂言此是苦。乃至此是道。依自內智。是證相轉。謂此苦我已知。乃至此道我已修。依俱處所者。謂勸相轉。謂教言此苦我已知。汝應知。乃至此道我已修。汝應修。為此三轉故。說名為此說。即為三行相也 依於契經調伏本母名由此說者。即謂三藏契經。是經調伏。謂毘奈耶。是律本母。謂摩呾理迦。是論。由此三藏故。我說四諦。名由此說遍前三故。合為六種也。依於現在。眾苦自性是苦諦。依於未來。苦因生性言集諦。依於因盡。彼盡無生是滅諦。即因盡之滅。果盡之滅。依於修習彼斷方便性是道。如此四諦。名如此說。即十行相也。   論雲牟娑羅寶者。當此雲馬瑙寶。謂前地於金上。已加末尼寶。今此地更加馬瑙寶。此一地中。准結文有九段。如上准知。   第六地。論解十種法平等性。雲謂於一切法由有勝義自性無相平等性故等。乃至有無無二平等性故等者。如舊地持。有一二等數標名。今此中有十一故字。不可如之。且准舊論雲。一者第一義自性平等。當此中第一。由有勝義自性無相平等性故。即當經第一。一切法自性無相平等。此中意。謂由緣勝義理故。一切法平等。如舊論。第二無言說行無相平等。當今雲言說造作影像無相平等性故。當經雲第二無相平等也。此中意。謂一切言說造作影像等。皆由想。今此相亦無相平等也。於理本無故。有是妄生故。如舊雲。三者無生平等。當今雲。即由此相自然不生平等性故。當經雲無生平等。此意。謂即由此心想無故。自然無苦生。又即由此。於言說造行。依他性平等故。執有自然生者。此自然不生。但是因緣生故。言無生平等。無自然生也。前為勝。如舊論雲。四者因緣不起平等。當今因亦不生平等性故。自然與因皆不生故。當經雲無成平等。疏雲以無生故。亦無苦性成起現前。法師雲。因是能成。果是所成。執有自在天等為因。因既不能生故。言不成平等。以從因緣生故。自然與因。皆不生者。謂執有自然生及自在天等為因生。皆不成也。今更解雲。前不生平等。謂心相造作等無故。共自然不生。非但自然不生。今因亦無故。不成平等。自然與生皆不生者。即雙重解因果俱生義。即第三不生。第四不成平等也。如舊雲。第五畢竟寂滅平等。當今雲畢竟本寂平等性。故經雲。寂靜平等。舊解雲。此第五也。以第六但有離諸虛偽之言。即判為第六本淨平等。今者不然。以第六是能照智故。此第五第六。皆約真如為論。法師故開此畢竟本寂平等性故。一句成第五第六寂靜平等本寂平等。次下句是別第七中 問曰此二何別。如舊解第五離染因。以第四三是離染果故。今第六是明離淨相對治滅。今如何別。解雲畢竟本寂之言。俱是舊經第五寂靜平等一句。正是真如。下現有體事。能取正智。離諸戲論。平等性故。當舊雲離諸虛偽平等。舊經本淨平等。即是正智離虛偽戲論也 問曰如舊論文可通。如經本淨。即真如雲何通。此第六是正智故。義曰如經亦是正智。照本寂故名本寂。非體是本寂 又解此現有體事等一句。是經第七。無戲論平等。當舊經第八也。即是正智。其第五第六畢竟本寂。開之如前。遠離一切取捨造作平等性故。即此煩惱眾苦雜染離繫解脫平等性故者。當地持第七取捨平等。當經第八無取捨等。若准經以畢竟本寂。為二勝。若合為一。即開此故字為二。雖然不依經文。此中意者。謂煩惱眾苦。得解脫故。一切取捨平等也。分別所執境界自性。如幻化等。平等性故。地持雲。九者妄相境界。如幻化平等。經雲第九如幻平等。破法定無明信如幻也。即遍計所執。取所緣之法。即依他也。此等如幻平等。無分別智所行自性。有無無二平等性故。地持雲。十者妄相境界有無無二平等。經雲有無無二平等。即雙破有無也。若遍計所執有無。此皆非有故雲無二。即真如也。是謂十種法平等性。   論雲依緣起智能引發空無願無相解脫門者。觀緣起生滅故。無我故。是空行。以有生滅無常流轉道理。及斷之得無為故。名無相行。以是有漏有為。深可厭壞。不生希願故。名為無願。是此中意也。   論雲菩薩如是善於勝義領念有情如理通達煩惱繫故等。乃至若應永滅一切有為者。謂菩薩善達真如故。悲愍有情。知煩惱繫故。眾緣合故。離我我所及諸染污。不是離煩惱。眾緣合外。別有繫縛有情。如是知故。不染生住在涅槃。為愍有情。不應永滅一切有為。入般涅槃。應入生死教化有情。是此中意也。   論雲如是菩薩住此住中智悲隨逐名無著智現前般若波羅蜜多現前等者。謂無著智現前故。不染生死。般若智現前故。不入般涅槃。前謂正智。後謂後得智。又俱通二智。且得智悲二行別之。   論雲於一切種諸佛聖教一切外道及諸魔軍等不能引奪者。何故前初地。非他所引。今後論之。且義前初地。謂真如教非他引。或一切教非他引。即總想非他引。非別相非他引。今此於一切種。聖教非他引。別相中非他引也。今此地中。加琉璃寶珠。於前具上莊也。即一切地。准此當知。   論雲四風輪者。或四方之風。又此地十一段准法。又判配之第七地。   論雲已得十種妙方便慧所引世間不共一切有情而共一切世間進道勝行等者。此十種慧。能與第八地。作方便故。名方便慧。何以得知故。   論雲進道勝行故。此進道勝行。作有相行緣事相。有差別故。名世間。非煩惱業之所纏繞故。故名不共。以體是無漏故。以有相故。亦名為共。有情所不能行。無漏故名不共。作緣事相故名共。世間作後地前方便修。為後地之進道故。名進道勝行。   論解十種妙方便中。雲謂依能起世間興感攝受福德依於有情利益安樂增上意樂等。乃至依諸如來身語心智等者。地經中。此十別為四。第一名為身財因事。第二名為護惡因事。第三名為護善因事。後七名為化生因事。今論雲。謂依能起世間興感攝福德者。是經第一身財因事。意謂依能起世間興感因之事。菩薩行之。攝受福德也。   論雲依於有情利益安樂增上意樂者。是經第二護惡因事。謂多於有情。而起於惡故。有情是惡因。今以利益安樂增上意樂。於彼有情故。名護惡因事。而不起惡也。   論雲依為菩提福德資糧菩提分法後後勝進者。當經第三護善因事。無學菩提。名為果事。今為此果福德資糧菩提分。於彼因中。後後勝進故。名護善因事。護令增也。   論雲依不共聲聞依不共獨覺者。以下七種。當經第四化生事。於經第四中有七種。即為七也。不共聲聞獨覺者。當經七中第一願。取世間三有而生故。經言畢竟遠離三界。而能應化起三界行。二乘不然。是不共也。   論雲依有情界者。當經第二說對治也。故經言。寂滅諸煩惱纏。而為眾生。起滅貪等。故知有情界。為生染惑。是說對治十中第五也。   論雲依諸法界者。當經第三滅諸障也。故經言。知法如幻夢等。而起無量化業事也。即知一切法界。皆如幻故。除遍計執。而起無量化業也。名滅障也。滅所知障。當經十中第六也。   論雲依諸世界者。當經七十中第四大法集也。故經雲。善知國土如空而起。莊嚴佛土也。知世界空故。修波羅蜜等。莊嚴佛土。大法集生之處。名大法集。十中第七也。   論雲依諸如來身相者。當經第五親近集也。故經言知佛法身無身。而起色身莊嚴行也。證二空所顯如故。起色身行。親近法身。名親近集。十中第八也。   論雲依諸如來語智者。當經第六轉法輪也。故彼經言。知佛音聲無聲而聲。隨生起音聲行。起此行故。究竟能轉法輪也。十中第九也。   論雲依諸如來心智者。當經第七所問善釋。故經雲。知佛於一念。通三世事。而能分別智。劫數修行知。佛於行隨所問處。即能善釋。第十此皆因行此行。故隨此行。能感佛果之此法。   論雲菩薩與彼共相應故便能通達無量無數如來境界及為彼起無功用無相無分別無量分別觀無量佛境界起無間無缺精勤修學一切威儀行住作意一切分位不遠離道者。此意。謂與前十種妙方便慧。共相應故。能達一切如來境界。以前慧所行處。是佛境界故。又為佛境界故。起無功用無相無遍計執分別。無量後得智依他分別。觀諸佛境界。起無間缺。常精勤學一切威儀行住作意。不離心口身。而作是行。於一切分位行。是不遠離之道也。此無功用無相觀佛境界是道。於威儀中行住作意。一切分位不遠離之故。下結文雲。通達如來佛境界。起無間無缺。勤加行故。   論雲彼第八住一向清淨此第七住猶名為雜者。第八地無功用故一向清。七地有功用故名雜。   論雲與清淨住為前道故當言此住名不染污猶未得故當言此住隨雜染污者。第八地中根本無相。此第七地初得無相。是第八地前導故名不染。未得根本無相。尚有功用。有所希求。未能任運無相。故隨雜染。   論雲今此住中一切貪等上首煩惱皆悉除斷當知此住非有煩惱非離煩惱一切煩惱不現行故希求佛智猶未得故者。此住一切貪等皆悉除斷。據地滿心。非入地心。斷如是惑。如佛地論。自當分別。當知此住非有煩惱下。釋雲一切煩惱不現行故。地滿為論。如前釋。非離煩惱下。釋雲有佛智未得。由有相似愛。佛愛菩薩執在故。非煩惱故下。諸文雲有加行行圓滿故。   論雲於一切靜慮等菩提分法皆能現前由修行相現在前故非由安住異熟分位如第八地者。此中意。第八地中諸靜慮等。如異熟位。不須加行。任運現前。今此地中。未能任運。如第八異熟住故。有功用故。諸靜慮等方能現前。由修行相現在故。   論雲難可了知一切分別現行隨逐身語意業皆悉安住而不捨離者。由有漸細分別。難可了知。粗分別故。名為無相。前地等有粗分別名有相。此皆隨順菩提之分別。故不捨離。   論雲又諸菩薩第六住中所入滅定今此住中唸唸能入者。此能入者。考掠雲。唸唸能入。非菩薩實能入。以起心化生故。若依唸唸定入。應不利生。故知以考掠為論 問曰何故唯言第六地。不言前五地。義曰影顯前五地。說最後時。兼括前故。此地中十二段文。如結准配知。唯有第五有加行。行圓滿攝故者。看上文。似與第四顛倒結第四。今第五第五合在第四。法師雲。此第五有加行行圓滿者。即是今此住中。一切貪等皆悉除斷。以有加行行圓滿故。所以斷除諸惑。還是依治。結非顛倒法第八地。   論雲謂諸菩薩於初無相住中已得十種入一切法第一義智者。如遠師釋。雲一切法無生。有十得解。此無生之智。名入智也。今更言。一切法第一義。謂除二執所顯真如。今明除二執。及所顯真如。名入一切法第一義智。   論雲謂依三世如其所應下。出十種。如地持文。不是疏家別解之。今文足不具十法。十法。謂依三世。如其所應。隨於三世。有此計執。故隨所應。此十皆除遍計所執第一有計一切諸法本來是有本來有生。今破言本來無生。經雲無生 第二雲。一切諸法現在未來有起。今破雲無起無成。經同 第三雲。即前本來法爾有相。今雲無相。經同 第四計雲。有自在六天等。為因等故。未來有成。今雲無成。經雲無出 第五有計過去壞劫有壞。今破雲無壞。經雲無失 第六計撥真如非有。今破依第一義。畢竟離言諸自性事是有。經雲無盡 第七計雲。一切諸法體是實有。今破雲言說造作像自性。由體相故。及因相故。都無所有言。但是因果非是實有經雲無染 第八計雲。一切緣起雜染。在因時有染流轉。在果時有止息。今破雲。即由如是雜染體性。無流轉性。無止息性。以俱是虛幻都無所有故。無流轉。無止息。經雲自性無生 第九計雲。一切諸法由無智邪執為因。初中後時。一切時皆是雜染。今破雲。依此無智邪執為因。於彼離言諸有體事。初中後位一切分染。平等性言由真如理故。其染皆平等。經雲數善無思 第十有計唯無漏智能除諸惑。今破雲。依於真如。無倒證入。無有分別。平等性故。能除雜染。言依緣真如。生無漏智。無分別故。能除諸惑。非唯依智也。經雲作業無生。此皆法師雲。遠法師雲。謂於三世者。此第八地。以前七地為過去。當地名現在。餘後二地名未來。此世初四。當配三世。其義雲何。於過去有初二。謂無生無起。現在無相。未來無成。過去分為二。初地名生。二地至七地名起。言無生。謂無初地淨法生。無起者。無二地已去起。起即起化此二。謂除過去計。言無相者。執當八地。有無生法忍相。今除此執相。言無相也。即現在也。言無成者。謂無九地已去。乃至成佛菩提。有此成菩提執。今併除之。以舊論但有此四。無次三種。有後三種。總此十中。大判相從為四。初七名事無生。次一是自性無生。次一是數差無生。後一是作業無生。此皆如經勘之。   論雲超過第七雜清淨住得入第八純清淨住者。以有漏心隔名雜。純無漏名純淨。此八地已上相續家釋。七地有功用故名雜。八地無故名純。言隔不隔。此八地已去有漏心間起家義。   論雲住此住中於無生忍證得第一最極清淨忍者。初地亦得無生忍。此二何別。義曰如顯揚第六。無生忍有三種。所執性名本來無生忍。依他名自然無生忍。圓成實名苦垢無生忍。其初地證斷二分別執故。名得本來無生忍。八地已去真俗雙行。得自然苦垢二無生忍。又八地已去證一味純。觀真如故。名得苦垢無生以前。證得餘無生忍。又以前得分段無生忍。八地已去證變易無生忍。又初地等不入惡道無生忍。八地已去非有漏心間生無生忍。   論雲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者。何故不論四尋思。尋思是因。非無生忍以是唯有漏故。如實智通無漏。是此八地無生忍體故。前二文重解無生忍智。此復雲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若時護得四如實智。故知此智即是忍體。有尋思已之言。故知尋思不在八地以去。以無有漏心故。以前皆有有漏心故。其後得智。但相似作義。無妨其實作。尋思唯有漏意。欲引生無漏如實智。無漏智既攝法。即是如實。何故更作尋思觀。引生如實智。假設作時。立是相似。非真作之。   論雲即於法門流中蒙諸如來覺悟勸道授與無量引發門智慧神通事業者。於此地中。十方諸佛行大勸。勸是菩薩。如經廣說 問曰此住菩薩無功用。何假須勸。義曰已得無相故。名多入無相不樂進修。諸佛七勸令起無相觀。起無相觀已。自然如異熟任運勝進。不待加行。   論雲如是蒙佛覺悟勸道引發無量分身妙智者。即引發令生五分法身也。   第九地。論雲謂諸菩薩於甚深住不生喜足復於增上智殊勝性愛樂趣入者。前八地除四災中第二除斷。於上清淨住精勤思慕。何故此地上。有於智殊勝性。愛樂趣入。義曰前有所希求。是染法執。七地起之。八地斷之。今此地無漏觀中。愛樂智殊勝。樂無礙解。非染執故。不同前災也。   論雲是諸菩薩於諸法中起加行慧為他說一切種法者。何故八地已上名無加行。此地有起加行智之言。義曰前七地中。於上解脫。須勤加功行方乃趣得。名加行。於佛地中。欲為有情說法。任運而說。非加行。今此住見趣入上解脫故。無加行智。任運如異熟增勝。然欲為有情說法時。不能如佛任運說。須作意起說。即無漏觀中。起作說法。名起加行智。故不同前。   論雲當知此中說法所化。謂於一切近稠林行。如此雜染。如此清淨。由此雜染。由此清淨。若所雜染。若所清淨。若非一向。若是一向。若通二種。如是一切皆如實知者。且如顯揚第八。心心法等配之。以有經文須勘。   論雲如是菩薩於說法方便善巧於說所作方便善巧者。說法威儀。名於說善巧。稱機宜說名於說所作。又所詮合理。名於說善巧。稱機益物。名於說所作。   第十地。論雲得一切佛相稱妙座身諸眷屬者身得妙座。謂十河沙諸佛世界量。諸小菩薩。坐華座。四邊圍繞。名眷屬。   論雲一切行相一切智智灌灑其頂者。謂以法水灌灑其頭。名一切行相。此乃一切智。智之所作也。一一勘經。大有配判文。   論雲又此菩薩自如大雲未現等覺無上菩提若現等覺無上菩提者。第十地有三心。一入。二位。三滿。此滿心中。名等覺菩薩。如來名妙覺。其入住不名等覺。若在入住二心。名未現等覺。若在滿心。名已現等覺。又等覺是佛。未必是等覺菩薩。言此菩薩在當地。未成等覺。亦能化生。如雲雨說法。若成等覺佛已。亦能化生。雨雲說法。言與佛相似。如等覺菩薩。名等覺。   論雲彼經第三無數大劫。乃至證得最上成滿菩薩住者。何故此不言證得如來。答曰此三劫皆在因故。不言證佛。佛三劫外故。又前明二劫文中。皆有次第之言。乃雲證得極喜住等。今此第三。無次第之言。故不言如來地。但守自位。   論雲若正修行最上上品勇猛精進或有能轉眾多中劫或有。乃至轉多大劫者。此唯論初劫菩薩。地前有超故。何以得知者。即次前解三劫中。初劫此就恆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故知初劫有不勇猛。故得說超。又前解第二劫雲。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清淨意樂。決定勇猛精進故。故知二劫以去。無不勇猛。不可說超一切時。恆精進也。故起煩惱但為利生。   論雲又由如是所說十二諸菩薩住經三無數大劫時量能永斷一切煩惱障品所有粗重及斷一切所知障品所有粗重等。乃至如其次第修斷資糧者。此中煩惱所知二障。初地斷分別現行種子。併斷其修道煩惱。以得見道時。煩惱上中二品伏不行。唯有下品在。至第八地。又伏此下品現行。畢竟不生故。   論雲第八地畢竟斷非是斷種也。在金剛心。斷彼三品種子。其所知障。第七識。十地中入觀出觀。或起不起。在金剛心。方並斷種。其餘諸地。不能伏現行亦不斷種。其第六中所知障。隨地並種。斷如初地。亦起二地障現行。至第八地時。非但斷此地障種子。亦伏九地十地現行。畢竟不生。非斷彼種。其八地上有漏心間者。間生有漏善心。非起如是障也。是此一段文意。自餘別別釋之。   論雲謂於極喜住中一切惡趣諸煩惱品。乃至皆悉永斷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現行者。法師雲。但是能感之業惑。皆見道時斷。若爾雲何俱生分別二惑別也。義曰今言斷惡趣煩惱者。感惡趣是煩惱。多是分別。今言斷者。斷諸分別俱生為論。以不善業招故。不同人天。非是多分俱生之惑。上中下不行者。是修道惑。如前說。第七地中言一切煩惱不現前者。此伏下品現行。亦如前說。   論雲所知障品粗重有三在皮在膚在肉者。何故煩惱障。不言在皮等。義曰煩惱有品。以三品言之。今此障不然。故以在皮等言也。   論雲所餘諸住修斷資糧者。所智障地地斷。何故今言資糧耶。義曰如前已說。雖斷自地。由起後地諸惑。此三處斷之。並後地自地。永不行故。不同餘地。不言資糧也。   論解八法攝大乘。在此十三住攝中雲。謂於第一第二住中。於菩薩藏。生信勝解聽受思惟者。此二住中。任攝初五法。於此五中。於菩薩藏之一句。攝初三法。生信勝解聽受。第四思惟。第五第四聞慧第五思慧。論實以後諸地非無此五據。謂上用增時分齊語。   論雲第三住中得勝意樂趣向前行勝修行相者。即攝第六法一分。以初地中得無相。趣向無相之前行。故得一分。   論雲於餘一切。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中得修廣大者。此攝第六一分。共初地通攝第六無相修。此皆修習無相。修如此廣大。非如初地初得名前行修。   論雲於上三種淨行所攝菩薩住中修果成滿者。此攝第七法。言修成滿者。   論雲如來住中當知獲得究竟出離者。攝第八法修成滿也。廣勘功德品。   論解以聲聞十二住。類菩薩住中。如諸聲聞已得證淨聖所愛戒為盡上漏增上戒學住菩薩第四住亦爾者。此中聲聞。非得初果位時。如菩薩第四住。菩薩第四住。在第二地。離初地故。今准聲聞。在初果進趣心中為論故。與菩薩相似。又住果時。亦得類菩薩。以戒得初果。亦有故。何故要以菩薩屬初地時。名第四住。前解為勝。共所待故。其下心學慧學。准此在進趣心。應知。   論雲如諸聲聞善觀察所知無相三摩地加行住菩薩第九住亦爾者。三空無色。觀心微細。名無相三摩地。即第四禪心。趣向三空故。是三空無相之加行道故。似菩薩第九住。第十成滿無相住。准在三空。如理可解。   論雲如諸聲聞。從此出已。入解脫處住。菩薩第十一住亦爾。即住非想八解脫九無間道。名解脫處。出前三空已。入此有頂解脫處住。名似菩薩第十一住。   論雲如諸聲聞謂一切相似菩薩第十二住者。即在第九解脫道以去是也。   第三持究竟瑜伽處生品第一者   前明二持。此為第三。第一所學法。必起能學行。即第二持。既學行已便有果利故。次辨菩薩受生果。是因求所遂。故言究竟瑜伽處。此持有五品攝生。為初故言第一。   論解增上生中。雲謂最初住作轉輪等者。謂初住作一天下王。二住四天下。乃至第八為小千界主。第九為二千世界主。第十菩薩。生摩醯首羅天。即淨土其實在下二界間。以無漏業生故。名色究竟上。此據未得法界受用身論。   論解最後生中。法師雲。有經雲。佛告慈氏。汝婆羅門家生。我剎帝利家生。我是右脅而生。汝是頂上化生。我壽八十。汝年六萬歲等。此別有經。與彌勒經相違。勘問。   論雲唯除凡地菩薩受生此取有智菩薩為五生者。二說。一雲此取第二住也。十住以來菩薩。未入僧祇。不名有智故。二說唯取初地已去。名有智。義意初解為勝。以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故。又增上生。唯言初地。故知簡餘。生通餘住。此有智取前解勝。   攝受品   既受勝生自利圓已。次有益物。故名受攝品論解雲菩薩如是於諸有情。攝受無倒轉時。當知遭遇。略有十二種艱難事中。下有能治。此十二之善巧方便。初雲十一句次第。各對一所治。第十一句。釋上第十一十二艱難之事。   論雲或於其中應觀輕重如其所應而作方便者。即前第一可知 或於其中。應審簡擇補特伽羅。即第二。由審簡擇前有情故。柔軟美語。自不起惱 或於其中。攀緣勇猛攝受因轉者。即第三。雖物堪少。運心攀緣。布令遍起。攝受因轉 若發正願者。即第四。雖無力能。普為營事。俱發正願。後有為時。普為營助 或於其中。制御其心。不令流散。即第五。諸受樂者多著放逸。攝心不散。能離流散或於其中安住其心者。即第六。無能利生安心。恭作後當果心猛利思擇者。即第七。起思擇心。可攝攝之。不可攝者捨之不生厭倦而自安忍者。即第八。可知或於其中而行放捨者。前釋第十意。於此物捨故。不應生取心。而取施與之。或此釋前第七。此生可捨。前猛利思擇。合擇第八 或於其中發勤精進熾然無懈者。次第卻釋前第九。可知。若以此前行放捨。卻釋前第七者。此即合解第九第十 或於其中善巧方便。釋前第十一對治。可知 而正修行者。釋前第十二。可知。或有釋。前對治如前配或於其中安住其心下。乃至而自安忍來。解前第六對治或於其中而行放捨。釋第七句對治。或於其中發勤精進熾然無懈者。釋第八第九第十三句。此中精進為一。熾然為二。無懈為三。如次為三或於其中善巧方便而正修行。合釋十一十二。如前釋可知。若依地持。此中能治有九句。不可依勘。   第四十九卷  地品第三   第三持之第三品也。前明利生。後明勝位。依分差別菩薩位階。依之如地。故言地品。又我德成處。堪能受生。故名為地。   論解七地中。雲第七如來等雜立為地者。前明第七。唯在第十地。今何以通取者。據實通在佛中。前唯約因位故。略不明佛也。今實錄之。故兼取佛。   論雲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名決定地。此地隨在第三決定中故者。如上有處。明三種決定。一種姓決定。二發心決定。三不虛行隨決定。如顯揚第七。同此種姓決定。即本大乘種子發心決定。謂入初地。十住雖亦發心。未名決定。今第八地。名不虛行隨決定。以於行中無功用故。任運而作。此第三決定故。名第三決定也。有釋此第三。謂在初地。今取前解。如顯揚文在初地。謂得自在時。又釋此第八地。在第三僧祇。如異熟住。任運起行故。更無有漏心隔。名決定故。   論解入地離惡趣時中。雲於彼色類諸有情所得哀愍意樂者。此謂慈也。下是悲。   論雲一切有情諸惡趣業以淨意樂悉願自身代彼領受者。淨意樂有二種。一無漏。謂入地上。二勝故名淨。即此地前者是。   行品第四   上明地品學所依位。雖有依位。行何行法。故次辨之。此中廣明。名為行品。   論雲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者。謂如前菩提分品明也。五種大願。亦如彼品。其實十願。據勝者論故。雲前五十力方便如力種姓品也。   論雲如前所說二種無量一所調伏等者。問曰何故取此名成就有情行。答曰此所成就也。由有此故。菩薩起行。而成就之。故兼取之。   論雲應知此中施等十法經三大劫阿僧祇耶長時修習乃圓證故等者。此中有三到彼岸。一時到彼岸。謂三大劫。二體到彼岸。謂知如在因染故。未顯在果。明顯故。名到彼岸。三菩提到彼岸。二乘名因不圓果。大菩提名果到彼岸。法師又雲。此有四加善根。到彼岸。大乘善根。而勝二乘也。故此中論雲。過餘一切聲聞獨覺善根者。是若有。即准此下論文。唯有前三者。以善根能得妙果。不取善根為也。   論雲當知所餘波羅蜜多即此所攝者。如相續解脫經中。行別相攝方便度。是前三伴。願度是精進伴。力度是定伴。智度是慧伴。若依地經。後之四種度。通伴前六。即前六中善巧攝生。名方便度。能增上進。名之願度。魔法不動。名為力度。差別異知。說名智度。即前六攝。不須別論。據實如地經相續解脫經。據義增勝為論也。   論雲由前四度資糧自性眷屬守護當知圓滿或學者。如次配前四度應知。   建立品   依地行因。行因既圓。大劫勤功。須有果遂。得果成滿。求遂本心。建立所成。名建立品。此乃第三持之第五品也。   論雲依如來住依如來地此雙舉者。舉十三住。舉前明七地。地住雙舉。攝義圓也。   論雲又此一切菩提資糧略有二種謂去菩提若遠若近者。謂未得相好名遠。即在地前。若得相好名近。謂得入地以上。所以得知者。即次前辨入淨勝意樂地。諸相隨好已得異熟。故知地前不得實報相好。又此卷末中文雲。相好名對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在解行地。修彼方便。若在勝意樂地。乃名為得。諸上地名清淨。在佛地得相好善淨無上地也。   論解四清淨中。第一所依淨者。此中兼取諸煩惱品習氣。於自所依無餘永滅。如對法第十四。唯有取住捨。無前永滅習氣等。即此菩薩地。解功德品中。文同對法。此有何意。此中據攝法周。彼中據有為淨。不取無為淨。據實通有無為。   論解靜慮解脫。雜染有二種。清淨有四種。與上相違。應知。其相者。與雜染二種相違也。雜染二種中。各有二故。初染二者。一無功行。二諸蓋現前。第二染二者。一自地煩惱纏。二自地隨眠。此謂有因。有此二染障。如來得清淨時。有四種清淨。翻前應知。   第五十卷   論解十力有差別無差別中。有差別無差別者。謂如處非處與自業。以觀善不善因故。名無差別。但觀善不善業。能感愛不愛果。是處非處。自作善果。自受善報。名自業力。故有差別。餘下准此應知。   論解無妄失法中。雲若如者。如下文雲。普於一切所作方便。即教化生之時。隨所宜方便也。順理故名如。又即如是方便故名如。   論解一切種妙智中雲。若於不善無記法中。無顛倒智。知而不作。是一切種智。若知善而作名妙智。前似後得智。後言正智。其實無分別智。不觀不善等法。但作善觀故。唯是妙智。其後得智。是一切種妙智。又後得智二種。皆有正智。不然。   論雲思惟圓滿意車圓滿者。以意樂能有運載調慮義。故譬於車。   論雲如是圓滿顯示一切菩薩學道及學道果者。學道謂智。果謂如境。又前地有為名學道。後地有無為。名學道果。   第四持次第瑜伽 即偏簡。如上諸品。或是品諸義次第。即自勘之。   有餘依地 謂煩惱集因已盡。唯餘身智。及無為在。名有餘依。或五蘊根身名依。有此在名為有餘依。   論云云何地施設安立謂有餘依地除五地一分謂無心地修所成地聲聞獨覺菩薩地除無餘依一地全所餘諸地名有餘依者。十七地中。如此文。以十一地全五地少分。為此地體。所以者何。五地之中。且如無心地中。有五位無心。謂無心。睡眠。無想定。及滅盡定。入無餘依涅槃界等。今唯取前四位。除無餘依涅槃。故言一分。是此地體。修所成地中。修成有無二為。其無為是無餘依體。今除之取修成有為 問曰但是修。何故有無為之言。義曰直言修慧者。即不取無為。今言修所成。既有所成之言故。貫通無為也。其聲聞等地。通明四諦。其滅諦中。有因盡果盡無為。今簡去果盡無為故。除一分無餘地。即所除全也 問曰餘地亦有。非此地體者。何故唯除此五地一分也。義曰從多相從。論又隨顯相者。取除其隱相。非此地體者。略而不論。   論阿羅漢與此八依或依相依中。雲與六攝受事不共相應者。謂與父母攝受事相應。以無學人不捨供養父母故也。   無餘依地 此地體。即前地所餘者。是義准前知。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論本第五十一二三)   基撰   攝抉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攝抉擇分故。名抉擇分。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為一分。或有以文攝義。前分雖說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為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又以所詮抉擇之智。簡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相收攝。即以義攝義。此一分教。能詮抉擇。以所詮為名。故名攝亦可。准俱捨論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此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義。攝入此分。抉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抉擇分。亦是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此明攝義 言抉擇分者。決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瞭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抉擇。邪見撥無。真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惑。談擇以別邪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當重問答。決疑擇要。故名抉擇。舊雲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雲毘尼生折邪。此言抉擇。何得稱為決定藏論 中者。簡持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持明此二地。是故言中也 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 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已釋 問何故不言意識者。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問相應義不唯局五。何以初標不雲意有。答曰據實皆有。略而不說。又舉初顯後故。意地不相應也。又據勝法。以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少。舉相應不言根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雲相應。故略之也 問前本地分。既開為二地。何乃此合明耶。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以別開為二地。二六識各別種子。依本地分中。雖明賴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說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為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說。從第八識。故合一明。又唯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俱依根緣塵。行相狀同。所以合說。又如顯揚第六雲。問阿賴耶識何識所攝。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 此地抉擇。合有七卷。此為最初。故言第一。即首稱攝抉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就此分中有三。一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釋分興之意。三依地正辨。初二如文。第三正辨五意。合明尋伺等三地。合即十四分也。就第三段中有二。初簡擇別。明一地二依地。正辨如文可悉。今明此地中總有七卷。前三卷半明五善巧。下三卷半明六善巧。初有多段。今論初且合為二。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第二依問正答。就問中有三。初牒前本識。為所抉擇。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三正設三問。令興抉擇。   論雲問前說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即初也。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小乘諸論未說有 有之因緣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 而未說有者。前本地雖大乘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說。有一問也 問曰如攝論引小乘經中雲。愛樂喜習著阿賴耶。所餘經中亦如是說。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故言未有耶。述曰二義此為無者。說如薩婆多等。又然彼經雖說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餘別義。謂因緣廣分別等。今言未有者。無別體有。非名有也。   有之因緣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雖言說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俱轉 廣分別義。即為第三問。   論雲何故不說。以下第三正設三問。令興決釋也 何故不說者。但問小無所以。餘文可知。   論雲答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為三答。此即答初問也。此答初問中。初長行總答最深密記不說。所以第二引經正言不說。   論頌雲阿賴耶識甚深細者。以下舉經正辨不說逗留。此一句總彰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說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說 問曰何以第四第二句。明不說所以。有二義故不說。以深細故不說。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為說之。即第四句。先雲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雲執持識深細。既雲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雲訖利瑟吒末那。此雲染污意。今雲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也。此之一句。總舉第八深細也 問曰舊論執持識深細。何故今翻別雲有何所以。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雲深細者。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粗淺。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義皆深細。此應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非唯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論雲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此一句。舉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為說。即第一深細不說所以。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識亦爾。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唸唸平流。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 或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 問曰先翻種子如恆流。今何異也。雖雲種子。未知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義乃含包。又恆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恆水流。即乃非也。如恆常而流。豈是約因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   論雲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說。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演也。唯開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開。即我於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已有。但不為演。若名亦未有。亦不為開也 問曰二乘凡夫既不為開演。何故今說令凡夫聞。此中聞有二人。聲聞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不定性。故不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為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熟。故不為說。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聞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 問曰先雲於凡我不說。此何異也。述曰即言非也。唯簡凡夫。不二乘故。今言意不爾。   論雲恐彼分別執為我者。即第四句。釋第二為起煩惱不說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俱生。俱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師分別。法我得起。故不為說 問曰先雲彼勿執為我。此雲何異。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有我。其義可知 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說。述曰說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必由唯識。第八既是諸法如實因緣。此乃唯識之本。故為大根得說本識(更有逐難云云思之)其此識義者。佛說法要以利物為本。若說此法。始則不墮生死。終令能得涅槃者。佛即為說。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始則有損終聞無益 問唯識非小境。不為說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 問曰小乘觀道緣末那否。答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智亦不須緣。因此義。法師雲。以九門分別八識。備師以七門分別八識。皆如前鈔。   論雲復次嗢拖南曰。下答第二問。此中有二。初舉頌總顯八義。二長行廣解。初文可知。就長行中。初列八名屬當於頌。二次第解釋嗢拖南。而與鄔馱南自說經何別。就次第別解中。有八不同。即為八段。初段中有二。初問次解。問可知。答中五因不同。即為五段。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識於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此中應立量雲。眼等轉識非能執後(宗)。現緣發故(因)。如聲等起(喻)。又若有轉救之雲。我眼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雲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三因應不異。破此已救已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理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即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為同喻。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解雲。涅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雲。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也。是無為故。因也。由如虛空喻也。此義既成轉破道諦 設有別計道諦能持。應立量雲。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此言為簡大圓鏡智能執自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為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為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因由。如涅槃喻。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雲。有漏善心應不執受有漏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無漏善(喻)。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雲。諸不善心應非執受(宗)。有記性故(因)。如彼善品(喻)。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雲三無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由如聲電(喻)。或因喻雲。非異熟性故。如善噁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為不定過。今論雲。雖雲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即遮此計。   論雲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生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應立量雲。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聲等(喻)。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義故(因)。喻等同前。或應立量雲。六轉識中異熟生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聲等(喻)。其論雲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等者。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雲。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雲。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雲。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屍(喻)。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雲。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雲。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識遠離故(因)。如他八識不能持身根等。如死屍等。又有合立量雲。無識諸根應無執受(宗)。識遠離故(因)。如死屍(喻)。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雲。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無執受故(因)。如死屍(喻)。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宗)。所依別故(因)。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此量有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時應非有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又可雲六種轉識應非執受。三性心間非一類故。如聲火炎等。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論雲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乃至識不俱轉。此第二因。非正建立第八識。但因外難便破小執。建立自宗。此中有二。初問次正釋 何故若無等者。此即初也。若准前後解。此文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准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生但總應言。小乘無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雲。根境緣具五識皆起。何緣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道理。汝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問雲。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案文。不可准前及後而興准解。此為問訖。就正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以小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初總答以徵釋所以。第一及徵可知。第三正釋中雲。容有二識俱時轉者。謂大乘中諸識。亦有別生時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雲。三緣具足眼識起時三緣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宗)。三緣具故(因)。如現起眼識(喻)。汝前所難。恐識並生。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八。此返釋成。論第三因中初問等。如前判文。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為外釋義。難時外便返問。因為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並生。意緣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緣過去色境。應不明瞭。應立量雲。眼識等後散心意識緣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瞭。宗也。此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緣者。今偏破過去近意識。簡遠意識。因雲不定位攝緣過去故。此言又簡定心。如散心中。緣過去等百千劫事。此是亦簡定心。又為不明瞭故。應不明瞭。宗因喻如前。此中文意如對法抄。   論雲何故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乃至不應道理者。此下不能別判諸文。以小乘中計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諸心別異。雲何持種。應立量雲。六種轉識不能持種(宗)。因雲展轉異故。由如鼓等所發音聲。又雲六種轉識應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餘文可知。   論雲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時。其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不應所持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也。應立量雲。入無心定種子應失(宗)。無識持故(因)。如入無餘般涅槃界。又應立量雲。入滅定時六識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而有出定相續。而復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生。又此以何為識持身。難破無持種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身而得長時流轉。彼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爛壞。相續謂身也。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爾取第一第二好。   論雲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等者。此第五亦非正立第八而破於他。亦因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種業用。一了別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業。即內五根扶根五塵及內種子等。此二第八識之業故。勝鬘經雲。自身資生具。一時頓分別。此第一業。第八唯變故。緣從種生。故名為變。是彼境故。名為彼緣。其內依業。具有二義。一變故緣。二執故緣。變故緣義。如上可知。執故緣者名眾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那常計第八以為我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識各了自境。此中意者。謂第四境業。一識起時。剎那剎那四業俱轉。非一切時無心悶絕等。及入無心定。而皆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經所說。若一境業起時。必剎那剎那四業可得。若無第八。諸識不得並生。而此四業。不可一識一時頓有。豈不違經及於道理。小乘若信大教。及一剎那中。有此四業。可如此難。他宗既不信經。及不許有四業。一剎那中而現可得。何得如此而起難耶。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許有此四業。及信大教。而得成立。以理逐者。且立唯識比量雲。色等諸法皆不離識(宗)。是所識故(因)。猶如於識(喻)。既色等諸法。不離於識。從識而現。無識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心定。或唯緣涅槃等境。爾時色等既無能緣之識。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應立量雲。入無心定等位時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宗)。以無識故(因)。如所滅識(喻)。又緣涅槃等境時諸眼根等必應斷絕(宗)。以自能緣識體無有故(因)。由如未生緣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次成第三業。二乘唯雲有了我之業。不言一切時恆起了我。今應立量雲。異生所起善等心時必有我見(宗)。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因)。如起餘位我見之時(喻)。此三種業義已成立。於一切時必須恆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已成故。於一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量雲。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必有前三種業(宗)。異生位故(因)。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在前時(喻)。以此義故知。四業可知。以理遂立前唯識量 又有三藏所立雲。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由如眼識(喻)。前雖可爾。簡過未周。此中簡過。如因明抄。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何如攝論中。廣立大乘真是佛語。信佛語已有違教過。非未信前而有此過。如攝論說。此並與現量相違。過如文。   論解第六身受中。謂如理思乃至定有阿賴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有。謂如入定時。五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受。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識起領受餘聲。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無第八此義何成。若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雲。入定位中境觸身時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故。如散心位。若不許時。返破餘位雲。散心位中境觸身時應不起受(宗)。境觸身故(因)。如入定位(喻)。此中更有難釋。不可煩述。法師雲。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   論雲如理思不如理思。可知 或無思慮。無心定也 或謂尋伺。有心定也 在定不在定。可知。此意謂此六位之時。境非一種領受。非一心不並生意緣。此隨一種境。或有聲至。謂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有第八。第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仍生。若無第八。此不應起。是此中意也。   論雲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不離身故者。此有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諸部之中有許有二意識。一粗二細。細者此定有之。今此中破。如薩婆多不立細識者。應立量雲。入無心定應如捨命(宗)。識離身故(因)。由如死屍(喻)。又違聖教。如文可知。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識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身故。不名滅心定。應立量雲。汝立滅心定應非滅定(宗)。識得不離故(因)。如有心定(喻)。又汝無心定必定有心(宗)。有識得故(因)。如有心定(喻)。此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雲。入定雖無識。後出定時其識必生。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雲。汝立滅心定必定有心(宗)。言識不離身故(因)。如有心定(喻)。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心。以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相違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靜故由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名不爛壞。應破命根雲。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知故。如兔角等。以此為喻。破彼命根。上來破薩婆多訖。若立有心者應破。量雲第六意識無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宗)。在此位中於六識內隨一攝故(因)。如五識等(喻)。又若有識。決定有觸。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又如無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   論解第八識中。謂臨終時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捨。皆至心處。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若第八識通執身份。捨上分時。下分未捨。有轉有不轉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緣餘境故。非有處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緣境微細。於臨終時緣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緣境行粗。若第六識能捨命行相應粗。以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應立量雲。命終時識緣境應知。第六識故。由如餘位應更總非第六意識。而能捨命。量雲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由如五識。故知第八義得成立 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緣竟。自下答廣分別義。   論雲復次嗢拖南是第三答。自下有二。初以四義。建立第八廣分別義。二建立第八還滅之義。於中初舉頌。次乃長行。長行中初開二門。二次第解釋。解釋中先解所緣。   論雲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等乃至執受了別者。謂六七二識皆起執故。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種。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緣。此中何故不說第八緣耶。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皆有粗重所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粗重所隨故。但名習氣。是第八緣。此中通含為語。即遍計執習氣。直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為粗重所隨。應並名習氣。若爾第八緣習氣之言。其義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述曰習氣通二種。謂現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現行為論。故開二別 問曰何故得知現行亦名習氣者。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為習氣。此乃現行。故知通二種也。不然由有種子習氣故。名為習氣。豈習氣即現行耶。謂今皆種子名習氣。即五識等。雲應種子皆名習氣。餘義同前 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有漏法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等皆為相縛所縛。名為遍計。非謂遍計皆是二執所成之種。若爾此中雲何遍計所執之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義雲此中通論文中義。含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性習氣。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 又解法師雲。二義西方二師義。一雲三性心皆有法執。雖善心起時。即此文為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氣。第二解雲。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所執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以有漏心等。必為漏所縛故。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此不及前 問曰無漏之種。非妄執習氣第八緣不。有義緣略故此中不說。又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緣。如攝論聞熏習。非阿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雲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此應不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緣境為相縛所縛。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不緣也。第八望無漏種。即非唯識。如眼識望第八境亦非唯識。非所緣變故 問若爾無漏熏時。熏阿賴耶識不。若熏雲何不緣。問若得者。第八緣種。如無色界。即為自證分緣等。若緣無漏種。豈緣自體耶。問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為自證分種子。即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緣種子。依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緣。彼界第八見分。緣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緣 問曰何故種子不在自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義雲以相見及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所緣故。故於見分上立。以自證分為能緣故。不於上建立。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俱是第三分差別立。若在無色。亦緣下器界者。何故此文。雲若在無色。唯有習氣了別執受。通曰此約自證分為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緣器界也。故簡無色不緣。但在內根等文中。不在外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緣也。若依護法。即以此文為正。在無色界不緣下地。界繫業別。故其種子。即見分中分為相分。見分緣之。五數託此以為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令識依之。此與後別。若准護月義。其無色第八識。與下界識等。以緣境等故。若爾即有業無粗細妨。其義者何。夫見分等及外器相。必此業感。此業何時造等。又有多妨。如對法壞世界抄。廣如此論第一卷別抄。其緣變化身五根不。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一也。一釋亦變為境門攝。非內根門攝故。此中但總言緣器。不別疏條如別抄 問若以第八緣種子。種子何故能生識緣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答曰以影像故。種子親變故不為例 問如五根本識相分他。依之第八為影像變。其種既自第八相他。亦應變緣。答根法現影像變時。可為受用。則互相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緣他。無受用義故不須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雲緣他身者。如此解問。   論雲及諸色根所依處根所依處者。即攝造根四大。及扶根四大。及扶根塵。護月有二種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彼以第七識。緣第八相分為我所故 問曰若爾第七。既緣第八相以為我所。即第七名無漏緣使耶。以緣第八相為我所故。今解唯緣根及所依等為所緣。非種子。種子即自體上義分。即自證分緣故。非無漏緣使。第七雖緣第八起我。然迷總報故。迷現行不別緣還滅上功能。故非無漏緣使 若爾亦緣第八所緣外器為所緣。應是上界緣使。述曰不然。第八雖緣上器。然有親有疏。欲界者親由業感。緣上界者疏不由業感。緣第七既緣第八見分。為我所緣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繫。所亦應然。故非他界緣使 問曰意識緣上界色等時。此即隨見分。欲界繫第八。既緣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繫。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子故第六不然。故不為例。有種故。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繫。第六識等不名種子。影像緣故。隨見分欲界繫。又解護月。第七緣第八時無我所。通說故言其實無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有所變。實業感者。非餘二種五根也。此緣內時。其造聲四大一切時有。常緣其聲界。義說有之。其實無有。即緣聲之種子及四大。故名為緣。聲非現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增時。如眼中地大身根眼根四塵。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可得者。彼增時亦則說緣。其護法唯有二種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緣第八。為我家之。我即為我所故。護月難護法曰。若上不緣下外器者。何故修生天眼第八緣也。義曰此非第八境故不緣。唯意所行。若爾心無境無意。不緣此第八。復不緣其眼應無。若爾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緣此五識。豈即應無識。是見分取於所緣。此根非見分。何得為例。亦隨識為見分故同五識。述曰緣未必要須業所感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亦緣如種雖非業生第八。亦不妨緣。若爾何故不許上地離下地生時亦緣外器相。以下界第八緣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   論雲此於有色界者。護月雲。若無色界第八。不緣下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雲。此於有色界故生。無色緣下外器。護法雲。此簡內執受。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內執受半有半無。須簡色根。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皆無。何須致簡。故下膏炷喻。若無色有外器。應無內炷外有光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俱五數所變化身。眾生數非眾生數者。即眾生數。若爾何故非異熟說根為五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故。   論雲。復次阿賴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者。此中護法為正文難護月雲。若緣.三界器相。此中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彼通曰。此但約一內身為論。而說外器。非據實義 問曰如此處業。還感此處界。如欲界死生上界。即此界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若盡何故生上界。由緣下界外器。若生上由緣此外器。果應永不盡。義曰若有情身。及外別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緣外器別果。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以一切時任運緣彼為境界故 問曰若爾如論處說。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有滅時。以一切時任運緣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禪。論文明故。義曰且約勝緣故為此說。其義者何。如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緣。其此外器。有情共感。雖共業招。而此一眾生業力從增。有別受用勝緣故。若此勝緣。在餘有情隨之得變。若無勝緣。此處亦滅 問曰若然此一有情。復餘有情所共緣者。亦隨勝緣說滅諸有情所變。勝緣既在。而彼有情亦應緣之。理既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生人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緣者。何故色界身。由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大妨。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義曰若在上界。不緣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業者。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彼生業。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等故。於此中無妨如見糞汁名為美食。其理如此。對法抄說。又第八若不緣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此眼根等豈非第八緣耶。答曰不緣。若爾如何名唯識。答曰種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緣故。如六七識界為緣等。又雲緣。若爾何故不許緣上界耶。義曰若往彼界。何緣不許不緣其色界繫色。非第八緣。見相別繫故。依彼為門自變為影像故。馬勝比丘事入淨土等皆如是。隨往所見即變。屬見分繫。然色界者色界緣。   論雲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等。此約身為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有義以外器有大小量說等。如小千界等。其下文說。以諸十八界多小。說小大緣。無色無身。以何為大小。故說諸界名大小。以無色界緣法處。說大小故。其義未解。法師雲。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緣此種。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緣現行。若爾即得說第八識。緣三界種子境也。答不然。約功能如欲界。名狹少。行種所生現行亦狹小故。如是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說外器為論。以俱緣無量外器界故。   論解第八俱五法者。問以為能熏為是所熏。答曰非二。以非王無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無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五法非是能熏 問若爾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同此類。非能所熏。義曰許然無失。此為勝義也。又五法緣境為緣。第八識之境。為別為境緣 問曰何失若緣本質境。雲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緣者。如五根既為本識等。六法所變。六五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故皆有妨。如實義者俱緣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為領納。相為所緣等見有別故。說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餘七識得心所。名為境緣。故第七親為我我所等。餘處當釋。此與前兩師義別。彼彼皆依本質影像而變境故。   論雲解作二緣性中。雲又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等者。謂由第八為境故。得起第七見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得起。具此二義故作此說。   論雲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作二緣性中。雲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等者。此中若熏種同時生滅家。取是文為正。若異時家於此文雲。此謂現行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現行與種同時生滅。此中有二諍。一家雲。初帙第五卷。種子七義中雲。若生異類即此念生。若生自類非即此剎那。故知現行望種子。種子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若爾雲何釋種子六義。唸唸滅俱。有義曰。此但約俱有生滅。非即此剎那中同生同滅。一家雲。諸種生現現生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等。如第五卷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種子類種子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剎那。若種望現行名異類。是即此剎那。又舊種望新種。亦有異類。即此剎那故。此二釋此文處不同。   論雲阿賴耶與諸識俱轉轉相謂或一時唯與一種俱轉所謂末那俱轉何以故此末那等乃至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第八俱轉意者。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雲又此意遍行。一切善不善無記法俱。唯除聖道現行。若處滅定及無學位。故此相違。即此文雲。無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心尚行故。有相違故。依此西方二說。一雲末那唯有人我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為正。然此中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滅定餘無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絕。入無相定。生無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身中三乘。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行。有漏之識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有第七。一切時論此我意也 問曰雲何滅定等三時無。而言常與第七識俱轉。答曰此據除三位。餘一切位俱非三位。亦有名俱下言有心定無心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滅定無漏定。又第二師釋雲。即此文為正。末那一切時常有。然對法言。三時不行。亦有義以第七識雙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薩入法觀聖道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時法執在。二執無時無漏末那生。今遮有漏二執故言無。非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無漏者。若爾何故此文。或與一識俱轉。答曰此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故無漏等觀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二說所以。   論雲緣阿賴耶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等者。准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唯第八王見分為我。相分為所。種子等如前已說故。此文唯緣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故。攝論等雲。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處文剩來。護法解雲。以此准知。唯緣第八見分為我。不緣別相分等為所。然言我我所等者。即計第八。為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緣種不緣他界。無漏緣使等如前釋。   論文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等者。此文違前文。由有阿賴耶故。末那得有。文勢故起。又如本地分中。同時依止意。彼末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為我故。第六於境起法執執蘊等。緣境起縛名為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緣皆緣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緣境皆有縛起。即諸論雲。謂境界相能生縛也。此緣為由法執末那故起。為由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空觀。應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准知有人執末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惑性體粗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為例。此皆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為縛。又他境為縛。由末那所緣。順能依第六識故。所以起縛。若緣無漏。第七不順故不為緣縛自他境。文以意解縛故剩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緣他境起縛。又如本地中雲。意識業者。了自境所緣。及自共相。不解他自者。何故今簡也。   論雲若地獄中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等者。此准瑜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獄苦極亦唯在意。若地獄中極大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無樂相應。又雲前本地分五識身地。與樂相應者無此文。今此文中唯有一說約種子。餘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不然故。前第四雲。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是等苦。此據增苦。非謂有樂。又雲以死為樂者。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地獄何妨。逢風而為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報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翻末依本。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地獄言等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即無等字。雖然准三受。俱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是純苦。顯揚十苦破品雲。純樂謂諸天。即不簡欲天即三受。論此約趣語。即天趣樂多。人趣容苦多故不說。   論雲阿賴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善不善無記心俱時而轉者。西方為五識有次第緣無次第緣家二說。一有次第緣家義者。以卒爾心唯一剎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眼識緣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後起。乃至等流。緣不善起。自類相續。前善眼識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並第八無記。三性並起。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即是。二無次第緣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相續有二說。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事究竟語名一剎邦。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卒爾心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時善不善並 問曰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善。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 問若曰境平等。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剎那方起。或境貪愛何妨隔一二剎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義曰要須隔三剎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一二剎那。亦有起惡 若爾即無三性並。義曰若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說。   論雲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容受善不善無記心所俱時而轉者。此約前識俱受俱性俱門為有法。然不應說與彼相應為法。即合為宗。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下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喻。明以容言簡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有識言容受者。以受性同三受。並如五識一性時。何妨三受並意識應引生。又何妨三性中二各別受。如前次第作。又三性心尚無一念起者。何況三受。如前事究竟通。又三性雖同時。何妨唯一受無三受並生。義曰三性既俱生意識所引。何緣三受非得一時。若三性同時何無三受 問曰三性三受等初起。並由意識引生後並生。已意緣何境。義曰若境平等識境並緣。若於境增即隨觀此問即隨境觀。如現任解。若境平等總觀識境三性諸心。不同三受識所有義。意隨何性。心隨何受起。若性唯無記。不違三性故。若受唯捨受。不違三受故。捨受平等無記非明證。若隨境增緣。亦緣餘境不。義曰有緣。然只隨增性不同。餘境性受等。餘如前說。此上來文解伏難雲前言第八相應受。唯不苦樂等。何故後言唯識俱轉。乃至七識俱轉。三性等並生故。今為通此第一通妨。   論雲又如諸心所雖心所性無有差別然相異故等。乃至於一身中一時俱轉當知更互亦不相違。此釋伏難雲。雲何如一身中。有諸識俱轉。應立量雲。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俱轉互不相違。此宗。因雲相各異故。喻雲如諸心所法一身俱轉。又如於一暴流有多波浪一時而轉。互不相違等。乃至有多轉識一時而轉。亦不相違者。此釋難雲。如何依一現行第八上。有諸識俱起。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種子故。得有諸識並生。今立量雲。第八識上容有諸識並生(宗)。不一異故(因)。喻雲如水波鏡像。此中因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雖無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性。波浪雖多。體唯一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去等方成故。體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生火是性異故。今此道理亦爾。即如攝論無著等徒。以六識等為別有體。又有義即是一體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說。二偏俱非。二家總取並是。又如一眼識。一時唯取一事境等。以下文釋。上來明第六識緣他自境教頓及不頓義故。以眼識等為喻。此中有宗因喻等。如文可解。末那以諸門分別。如諸德章可解 緣八為我我所有二說。一即緣王為我。緣所為我所。此非正義。不別緣故。二說即直緣我是我見。為我家之我。是我所見 問曰何以得一念中起二心解耶。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解。末那何妨。此義為正。又緣見為我。緣相分為所。諸餘九數有論文相應。或唯與十九數相應等。第三果何時斷世間道。伏不伏。如俊師末那章解(勘舊抄)此解末那。又即解前諸識俱轉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唯雲。若與有心無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故今時雲重決定。即解六識緣自他前文故。故論雲又前說也。   論雲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為增上緣故等者。此中諸法師敘雲。西方二說。一雲護月。第八亦變為他身。二護法不然。謂第八為二變。謂變根等令自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見等故。名增上緣。若護月雲。亦變為他身者。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則他依之識。何非自種生耶。應同於根。立量雲。他身眼識應從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眼識之中隨一攝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所依根自不親生者。與我何異。他為增上緣。而第八變故。然變為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託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為有情等。此中有二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緣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雖有用義名共。然自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其扶根塵等。自不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不共中共。今解此以理准文。即他身是不共中共業。然大乘中以理剋之。曾問雲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敘曰然以理准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眼根唯自受用義他無。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界。雖自變者非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共業。餘之二句准此應釋。今現亦則變他身實根等義。又有雲。二師義者。一雲變第八託他身而變。第二雲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說異。如此等理有識詳之。以上列雜染根本。次下釋妨難。謂阿賴耶中解脫分等種子。是何等共諦等。問曰何故次下。起此文故。結中無勘。下結文即知。   論雲復次阿賴耶識所攝順解脫分及順抉擇分等善法種子者。此中法師雲。如初發心。起聞慧等。是解脫分。從七方便中五停心觀等三。名隨順抉擇分。順抉擇分家加行故。煖等四方便說名抉擇分。今解雲。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脫分體。並是抉擇分前故。名隨順抉擇分。其解脫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脫分。已前受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脫分加行。體非解脫分。解脫分通九地繫。下自有文。抉擇分法師雲。通七地。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言六現觀中雲。三依五依生。故知抉擇分。是欲色界五地繫。前三方便是抉擇分故。五停心觀等若是散心。即欲界繫等故。故通七地。煖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定非集諦因等者。如對法第三抄。解抉擇分中。說西方三說。勝軍雲。此解脫等善根。體是有漏方便善攝。今福分善等種子增長感異熟果。彼福分善業如緣起。若由異生放逸等者。三種無明所發不放逸者。當知緣明而生。我說非無明為緣故。感得可愛果。至解脫分等。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死總報苦果。言非集諦。非不感別果。如護月等。即由無漏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及福分善根等二法增長。並如對法抄法師解。可斷道諦等攝義。   論雲所餘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盛。明由抉擇分等故。令福分善現行轉更明瞭。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令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者明瞭。   由此因緣彼所攝受等乃至速得成立者。此中由解脫分等為因緣故。令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脫分善根種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增勝生果也。又即令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通新熏本有二義。復由此種子故 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能由解脫分等種故。亦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又雲即福分善現行也 若爾與前轉更明盛何異。述曰更勝於前。唸唸增故。   又能感當來下。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脫分等善。然非不感別報。此中法師。皆是福分善種子。備師即如前解。   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下。釋外難。謂前雲雜染根本攝諸種故。如何有二種。故引經為證。惡叉聚喻者。即如無食子相似。   論解修習作意中雲。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乃至內粗重縛所縛者。此中汎解不言入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斷人執相似。若說聲聞已說獨覺。此中言緣轉識為境者。違攝論文。彼雲菩薩初學應先學如實因緣。如實因緣者。即阿賴耶識故相違也。一解雲。其實菩薩地前。作阿賴耶唯識。如攝論說。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轉識。轉識中有雜染故能緣之。非菩薩不緣第八。又皆緣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緣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智。若未入見諦緣本質。不若無後得智故。緣自第六之影像故。名緣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緣第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說無過。聲聞等人。類菩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智起。方實緣阿賴耶不然不緣。若前不緣第八。後如何得緣 問曰如何聲聞。亦作此觀耶。述曰若不定聲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則不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說。又約種子體說。三乘俱斷一切集苦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偏知。我終不說得漏盡。得諦觀已三乘同觀若約名隨義別。是作緣者唯雙觀。菩薩有二我。則是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約名中義隨者。則無二我。唯觀人我故。除一切煩惱障。菩薩雙除二我觀別。如前說觀故。達阿賴耶如前說無異。又正解。菩薩能知第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緣轉識觀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雜染及諸縛等。菩薩地前實緣。第八未緣著故。名緣轉識。後入見諦緣阿賴耶。阿賴耶非二乘緣。   建立轉依中。論雲略彼諸行。乃至一積一聚。此加行道。此如顯揚菩薩無漏。二乘亦然。為一聚已。乃至而得轉依。此是無間道轉依無間下。乃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明解脫道。此中斷惑本有種子。種子生現異時。若護法菩薩。今俱時勝而生。此斷時亦爾。或無間道果亡。或解脫道果盡。如常分別 此言轉依者有三種。一心轉依。謂真如轉作所依也。二道轉。即無分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無為。此之諸論即擇滅。由能緣之智能斷惑。緣真如滅所得故而建立。非是實法已下釋難。一一生起可解。有取受性。即取共果也。又即貪轉依。於三性自在。謂得轉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不然取捨不自在。第八斷滅相中。其身雖住。由如變化者。即業煩惱力已斷第八。應無由有餘勢分力。有無覆無記蘊在。如變化相似。非業煩惱所作。又此約迴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百千劫。此住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也。若佛即不如是。   阿賴耶四句中。此如對法第二雲。阿賴耶者。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為我故。即我愛所取處名阿賴耶。今取後義。故八地等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者。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若生死念中。無意識家他難雲。何故此中不論生死蘊者。即悶絕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粗現愛盡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二位。謂永伏現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起法空故。第三雙除粗細習氣人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定恆增進善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煩惱。有漏心等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賴耶名狹。唯至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識等即寬。乃至大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餘界。二乘畢竟如來示相中第四句。通滅定等。論言及如來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實亦入無依涅槃。此約六轉識。不約第七。亦菴末羅識。此雲無垢識。唯在佛果。即第八異名。有雲第九識。此論抉擇前本地二地中。六識自性建立所以中雲 又一識類藉彼彼緣種種差別自性生起者。此中無著徒解八體雖別。一識流類依緣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著學徒雲。八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名。其體無別。即以此文為正。   論解識身偏知等中。有疫有橫有災有惱。此如法師雲。初三是三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三罪。後一是心憂苦。今更別即以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   論雲當辨心善巧差別及心轉善巧差別等。乃至當知心轉善巧差別。觀遍計所執。無來無去。自性涅槃。緣證無時。證真如法性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緣三性心此依他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他而起。名為心轉。能實知者。不生遍計執名為善巧。異前觀名為差別。又解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似施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真如名心轉善巧。轉之言滅證真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體是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生真如但名心善巧。   論解二勝利果安樂。謂得菩提樂於因自在者。令心屬己不令放逸。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因中。制治三性自在也。   論解念住唯觀心中。此唯斷樂淨常我心。於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知。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難文。四倒如前第八雲。於戒取是樂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少分為常倒。我見為我倒。顯揚雲。四倒皆想見心倒故皆為除此。故三種住六正行者。解脫住即三乘菩提解脫門。住即空無願無相解脫門。如顯揚第二。若言空等不言修等者。即通聞思修三慧。通漏無漏。若言空等三摩地者。即修所生慧。通漏無漏。若空等解脫門。即唯無漏修慧。今三解脫門。唯入見諦無漏者。故下六正行相攝中。見修二道攝此也。能引解脫門法住。即七方便入見道前也。又解脫住住涅槃滅諦解脫門住。即道涅槃。依之得顯故謂之門。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地前有漏三慧。引生見諦等中道滅諦也。六正行中無間行。謂聞慧善受思惟思慧修所引善根。起修慧下三見修無學三道。次說前三慧。在七方便攝。三住中後住見修道攝。三解脫門無學道攝。解脫住此依前翻解三住。又解六正行無間行。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受思惟。即見道無間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中離三界欲。此即是下離欲界欲時。離色界欲名簡擇諦行緣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名無增上慢。如增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漢果。此離無色界欲得真無漏。不起增上慢。亦於己得離色界欲。不起增上慢。此皆修道。然約一界中增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名正淨行。得六恆住法故。前解脫亦可次第配。亦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增時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   論復次二種捨施一者受者施二施者施。受者捨施。法師二釋。一雲如施自身為他受者。即如乞食。捨己身與他為受者故。名受者捨施。二解受得他財而行捨施。即轉施法施者施可知。得二果中。受者得大財富。施者得此等流果。又破自慳故自受用財受者。自捨與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己僮僕。亦是皆以施心者。故此當來得財。還自受用為等流勝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為異熟果。於中不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   論破去來實有論中。此文為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彼因。抉擇前尋伺地。第六卷文非正抉擇。此依他等抉擇。故下難中。何以故。總徵 非無方無處法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此破第一。應立量雲。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轉異故。如現在色。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無方所故。如兔角等 亦非未生已生法等者。此破第二。謂汝未來法定無有死。以無生故。如虛空等兔角等 若彼為緣而得生者便異法生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自住不壞。用此為緣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無故。便違宗過。如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立量雲。此現在生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如住滅等相用 又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等者。此破業用師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得。體有法起故。如體自體。設許異者未來亦應有業用。依體生故。如現在業。又此業用便應本無而今得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來有故。若不爾即亦應立量雲。一切體相未來非有。不離業故。由如現業等 又與世尊言相違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雲。未來世體體應是常。本有今有故。如虛空等 等於一相若相異分得是有名等者。此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相滿。此中雲。若未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之分未來。何故不有。應立量雲。現在一分圓滿之未來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相 又相異分本無今有等者。應破未來不圓非本有。量雲未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如現世一分圓滿相 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未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等。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雲。汝所言離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可得故。如兔角。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者。此果相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有。又彼宗許未來有果相。若爾前雲。唯未來有自分。何處有世相。前解為勝。應立量雲。未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世分者即未來分等是。此等有六師。前第六本地有七解。此勘問如別會。   三世中。前本地第三卷。已解有三種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三法相三世。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有當曾等義。說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立。此同現行。然種子恆故說非現行。下第二卷雲。現在有三相。一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因相。三現在自相。法相三世即是 唯識三世者。先識上有曾當境等故。如凡夫等緣過未境。此境當心現。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識無別種。似三世法生。此實現在法。託曾緣種子當緣種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緣現在境。以境恆現在故 問心不孤起託本質境而生。此若緣過未。無境而生。既識無本質者。境如何生。如極微虛空等。以教為本質。如前以種子為本質。又如兔角緣。以何為本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兔角等不生者。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兔角果故。兔角不同過未 神通三世者。此即禪定他心通。若凡夫及聖。緣過未為境。以智有功能。似若於時現。若智有強弱。緣境有寬狹。此與前別。或前是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比度而知。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或以現在為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通及禪定。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故與前別。如本地第三卷抄會。   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准未來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故。不言現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立。過去不言果有。但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未生相亦無體。未來說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義顯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於現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而立過去故。此顯文四緣。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隨順理門因緣。雲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等者。法師雲。根依者扶根塵。若爾何故下。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下文雲。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今此理文違故釋之。根依者。即造根之四大故。第二復次釋所以中。雲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逐等。故知根依者造根四大 若爾何故論。雲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色法種子等。解雲此略不說。又上總文言根依。及所以中。雲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諸法種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訖。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諸扶根塵。非外器色。以此准。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子。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根塵。所以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有心所。不然豈得王無之時心所有。故不為例。此中如若有色界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為一一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為。然有心時在心。無心時在色。若一一中有合有無量種子。又生無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   論雲生無想天後心生時者。若有釋此。在彼生處終者無心者。此在彼受報。已下生時決定有心。此等論文下。雲皆依未立阿賴耶聖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師義。   論解二種退。一斷退。二住退。斷退者。由伏斷故退。住退者。失現法樂住退。如對法第十三。   第五十二卷   論等無間緣。雲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等者。此中二師釋。如前第三卷抄會。廣釋此文。與第三卷五識一念。及第一雲等無間依。謂意不是自眼。此四緣前卷阿賴耶下。即是因緣文。多謂種子如前會。此皆在本地第三卷三世後文。因文便故來。如前卷生起四緣文。助之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為生因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雲。牽引生起是因緣。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緣能生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緣生。第十卷雲。此十二緣。相望俱依增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說。故無因緣。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增上緣。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緣。生起牽引。皆通增上因緣。若唯生起唯是因緣。即違緣生及無記生起因。此處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攝二因故。是因緣非餘。若不此會。謂即行支被潤已。此是何因。望生老死說。非生起因故 四緣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說。生起牽引一分因緣。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緣緣。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增上緣。諸妨難同前。   論雲答由能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世尊假說為法等者。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名真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說名法。此豈是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無處字。假說無為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而言遂有體。應立量雲。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緣。過未等無體之法。意識應緣。以是法故。如有體法。   答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為境界世現可得等者。此世間相違。過未之識十八界攝。意緣之時。非法處收。但是當曾六識界攝。緣過未世亦爾。雖假說名法。非法處收。緣空花等心亦起。此境亦非法處收。亦得假名緣法起意。應立量雲。去來二世意所緣境諸色等法非法處收。緣去來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緣六識 問雲此是所緣緣不。答曰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所緣緣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有性安立有性無性安立無性等者。有性之法悉彈多。此雲宗主行雲意不自有業用能持自體。令他識不行。自識得行。無性之法不能自有作業。唯有持他識不行等故。名無性緣無不知無故。便違自宗廣大言論中無我觀。此無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緣彼無。顯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心據本名無影像言有。今以本質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性。是何性攝。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與心同種。心之相分義名法同分。非謂乃言緣無我境。直照本質更不變生。即是無法攝。應同前解第一。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真如諸法共故名共。非能緣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此觀。故名共相。雖非如正智亦名共相。心證解故名定。飲食等中言自相觀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說自。自者自體相。即飲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證知名自相。若言無我緣苦諦。苦諦即無我等者。此是苦有何名。我無獨緣一切法。我無此何處攝。故知緣無。一一中。皆應立量雲。緣無色境意識應轉。意所取故。如無我等。第五雲。言論中本質亦無故。今時破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變為生滅等相應。立量雲。過去未來應無有生。現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來二世必不有滅。以無生故。如龜毛等。   論雲不應由彼去來之性說言是有者。其過未法體。小乘既今現有。不應說言去來。去來之性當曾有故。不應以去來之性說。今現有也。   論雲復次雲何應知生老住無常等以下。明二十四不相應。此中但有二十二。除不和合及方。下有具足。後卷明二定及報。何故不言方不和合耶。及方之處又等得色上義隱難知。不和合即諸法離散時立亦顯。又為對和合性立得對。亦應文不得苦離故。略不論無。又今略以六門分別。一名總名心不相應行。此名心者簡心。是二種不如心之緣慮。非如色之礙故。亦應名色不相應。然以略故。不簡心所。行簡無為別。名如文可知。二體並是假法無體。不但種子。不相應行蘊法。略法處攝。亦是分位假。第三心色分位建立者。無相定並報滅盡定。此三心分位上建立。心無之處種子上而施設故。不如心緣慮名不相應。命根若依第八識上立。是心依。顯揚雲。於六處決定建立。即通色心。法師雲。無想報於阿賴耶上立。此當總報。然第五十三雲。生得心心法滅。即報心心所滅。此於第四捨受種子上立。至下卷文當知。方於礙立故。雲無色之法。如實論雲。亦於心上故論名句文。此唯於聲方唯於色。此四色聚中分位建立。非同色之有礙。何以方唯色等者。如對法。偏布處所無有功能。別據處所。雲色有方時。此就識有方無爽。即餘十二法通色心建。若取命根及方。即十四。方通色心。四漏無漏者。無相定及報異生性。唯有漏。滅盡定唯無漏。餘通漏無漏。五界地者。無想定及報。唯在第四靜慮滅定。依非想次第定中如此說。從粗至細。如此說得此定時。必依時非非想心故方得如此說。若不爾後時依。初禪亦得入故。   論雲初靜慮有心無心定。無心定即是也。方及名等三。唯有色界。餘通一切地。六三性者。異生性不善及無記。無想滅定唯善。無想報唯無記命根名句等通善無記。方亦可然。依色立故。此據本質。餘通三性可知。如對法第二抄。解四相中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法外四相成成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故。不異蘊攝別故不一。上座部心有二相。謂生滅色有三除老。經部等同。顯揚十八雲。六事能起言論。如生等為屬主言論故。如言色生受生等。彼並破實生。由此因故。前明老。後名住者。即生時即異時故。非由有住故。身異又令生厭故。先說異住。濫常法故。又約色法生已。即異前住相。一期皆是。所以先老後異。若心法剎那速疾先住後異故。下三相中。住異合中。先住後異。此乃別通論。此有少難。思之可知。餘如前第三。及對法第二。下破中總立量雲。未來世法定無所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如兔角等。汝言未來世生者定無所有。未來攝故。如未來色。又未來生不能生。法體無有故。如兔角等。外人云。經中說有未來色生等。故知別有生生諸法。若爾論雲所謂若生若起若現在。乃至成現在性。此答外難雲。經言有生。即別有體。經言有現在。應別有現在。現在令法現在。應立量雲。無別能生生諸色等生起。現在三法經中說故。如起及現在。又現在應別有能現。在現在諸法。經說生起。現在三中攝故。如汝之生。即法是生量雲。生離色中外無別有體。色有有故。猶如色等。不然俱違宗過。破生因中雲。且先破小生。雲小生應無有體。於大能生及所生法無為等中。不可得故。或別不說。故等二因如兔角等。小生既破。即破大生。汝言大生非諸法之生因。說是能生法故。如小生等故。彼致二生是為大過。一生尚不許有。何論二生。又此破抑他為論。何得有二生。抑他宗失。此文以更有。餘卷解處待。至後當說。謂生者是小生。自從緣起故。能生者是大生。能生他故。解經三相中雲。言由未來生者。此是將生現在正生。滅中現在將滅。過去正滅故。論生約將生論。滅約正滅論。亦互相顯。經中唯有生滅中。上座部以此證心唯有二相。色等如前文有三相。此師如何心法二相色。說三相如何緣慮。如前四十二。有多復次。解大精。   論解生差別中劣中勝生雲復有差別。謂最初入胎等者。此第一謂輪王入不顛倒故。中謂獨覺入住不倒故。後謂如來三時不倒故。此等生老死相。如緣起經廣說。無常中有生起無。常生相是。何故生中無滅壞生。謂滅相時是體有二種。一相無常。二體無常。生是體無常生法本據有法。所以滅法非生。應解有難。思之可知。又准同生無妨。變易無常。謂可愛自境。散壞無常。被他侵奪等。   論雲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者。此約種子未伏未斷。有生果功能。名增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種子名得。故下文雲。若未為定伏。及聖道伏。如善根種。邪見所伏。名成就名得故。即彼伏斷已去。但名種子。不名為得。如對法三種成就之。若在欲界得色無色定。欲界種子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所攝故。然成就有二義。一體成就。若已離欲。以有體故。亦名成就。二功能成就。如已離欲。無生果功能。名不成就。此中偏約生果功能。故不成就。據其體有亦名成就。此據種子增勝語。如現行亦名成就。下雲三種中自有在。此文據勝。是生因中難。此難無漏種本無。彼就外宗。非大乘中本無種子。勝軍論師。以此本無無漏種子文。   論雲若於引發緣中勢力自在等者。准此文。即於外法上。亦假立成就。   論雲彼諸種子若未奢摩他所伏。乃至名為成就等者。此據功能不成就非體。如前述故。對法雲。若得無漏對治道。方名種子成就。得不成就。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其不成就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非得據一切非得盡。然今不立有何意也。一為遮繁。論亦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轉等。故略不論。又即得中攝。如不成就。起俱必有得。得無此非得。即所得所以不說。不說小得者。大乘無過重累假故。四相亦爾。餘如對法第二抄。然非擇滅得。如彼簡擇。大乘亦通漏無漏。唯是無記及善性。善性者佛身中亦緣。得無記者。非身中屬所依非擇得。今大乘有種子。不可得所依。上立非擇得。以種子功能闕緣不生。後果即名非擇。何故此得於所依立。若如來身無種子故。屬所依及種子。種子無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無漏擇滅之得。唯是無漏非擇之得。通漏無漏善及無記善者。世間道亦是善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無漏法。前法後法俱分別。唯法俱自在成就中。一分無記者。對法雲。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中得取威儀。如佛威儀。極善習者。加行生故。餘如上前。種子成就中。雲諸無記法者。即無執生及威儀不加行生者。是故工巧處亦有俱生者無妨。   命根。法師雲。唯於阿賴耶上立。唯是總報。違顯揚文。彼言六處住時決定故。如對法抄。何故不立小命根與大命根為根。如四相等。今大乘不立亦無妨。對法約眾同分上立。故知通總別報。先業所引言。唯是異熟。不得通長養等流上。若於眾同分立言。亦似通長養。然亦言先業故。唯報。又不然唯是心上立。即六識異熟生心能持。六處上亦無妨。餘如對法。又生類後報不言報。非現報。然如變易潤生。及阿羅漢捨衣缽延命。皆滋宿業故非現報 問曰此宿業為長為短。若長應自生。何須滋。若短延命。何故長即現業招。應是現報。今解過去業之宿命。今滋舊業。故非現報。有現報。何事判文中。有先業言。故非現報 眾同分。通長養等流及異熟可知。通三性如先已辨。   異生性。如對法疏。斷捨同時。加行道。世第一法。折伏名捨功能。非正捨。   無難。集會。十二暇經者。如對法第十五雲。先以一句總標後一。餘句別釋。自他圓淨二為總句。餘別。法師雲。出聲聞地勘境色。   論名身中。雲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一物而緣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狀也。即諸法體狀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詮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增言非名。即稱自相。意雲非稱自性等。但於上施設如說。天人眼耳等事施設故者。下文言。亦名名亦名相我相者。即名名相從相發故。果從因為名。差別法上亦有名在。然差別義句。圓滿名句。不名名。一名名名。二名三名名多名身。一名亦有身業等。不句身。亦有詮自性之句。然通得其名。其名於義句圓名句。何故字無詮表。如當遮表意。亦是能詮。今解色非以意中名。尋解彼字。此小大難。對法對讀。顯揚十二雲。大精有字非名。謂四十九字。二道等愛鄔等。有一字即是名。如言眼等。有名非句。謂一字名有名亦句。如名字名。准此即二字名亦名句。但是句名。必是名字。後含前故。如言諸惡。即文不滿句。若言諸惡者。即義不滿句。句中含一言。雖未圓多名亦名句。無一字句。文義俱不滿非句。二字名可爾。   論云云何相應謂彼彼諸法為等言說者。謂能詮言說。與所詮彼法相似名等。此通在一切言說等建立。謂不待言諸因緣建立果法等。開。謂顯示深密法要。能詮稱所詮。等從言說。乃至開解以能詮稱所目。故曰相應。又彼彼諸法相似名等。相似相順故。故曰相應。又等義是相應義。如善因得樂果。平等相稱。此前二解。而起言說。故曰相應。又為等言說者。能詮稱所自相應等建立者。所詮自相順相應。前二並世間 為等。開解者。即出世間法相順故。言諸勝方便故 四道理觀待。如色待識作用。謂眼能見色等 證成。謂以比量證成所立法爾道理。如十二因緣等次第中。嬰孩等八位者。如初二。如第二卷。此以第三為首。彼上更有處胎業位故。   論雲復次種子雲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者。備師及景師雲。此明種子與行果不一異非折別有者。是不一。謂即功能。功能非現行。若折諸行為種子。種子體即行故亦餘處者。是不異。謂即行功能非離行外餘所調然有體 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者。備師雲。此明六七識與種子不一異 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者。備師雲。此明本識與種不一異。景師雲。從然即諸行如是種性下。此釋成上義。太師雲。上來總明本識中藏種子。與本識無別體。相望為不一異。言諸行不一異者。此隨轉理門。以下釋一明文。釋成別義 今解稍別。此並望現行種為論。亦非餘處。以上釋種子與行不異。然即諸行者下。明種子與行不一。何以故下。釋成上義 譬如穀麥等物以下。法師雲。此中意者。謂如一麥芽。望後葉名種。從前種生名果。即以莖為莖種子。亦為前種果。今解從譬如以下。至亦非餘處。明穀麥等。從芽莖以為種子生者。莖等為果不一異 然諸大種如是種姓如是等生下。明此麥穀從水土緣力。後生莖果時不一異。此譬喻多前法同。即前莖等果種子。麥為緣生。後芽等說名種子。當知法相亦復如是。此因前不相應假法。不須種生。外難發起雲。前因緣中雲。以第八為因緣。此種如何。故有此文。若不爾。即此合別義。復答如何雲。如是不相應。解滅定等後方結。此前文四句。損伏善種中第一句。勤而不利煩惱。第二句利而不勤。第三句斷善者。第四前卷末雲。非助伴損伏。即無學入無餘時。善種。此第四種無體。名損善種前二令善種無勢力。名損。非全不生。第三句現行全不生。種無功力名損。得不成就。非一切體得亦無。如前得中辨 第二句中見執著邪見者。此是見取多習邪見。此是邪見。   九品種子中。若新熏如何。言若住本性名下品者。解雲此亦無始曾熏。然更近不起現行。此舊種名下品 復熏已後從下轉名中上等。本有種子一切三品。皆舊。何故至修練等已名中品者。此三品種子。本皆自有。然此中得一品種子。上義說熏不熏等有三品。其體是一。等非三品種子轉下成中。此名轉滅一種子故。又轉齊無妨。此本有三品。舊先有復熏練。已轉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無上中下三品種子。此中據轉齊三品各別。非一品轉成三位。新舊二師義。   論雲一切諸法遍計自性等者。此三性心有漏。故皆名遍計。即五法中。分別證二空理故。如前已會 是實有物。是世俗有者。望遍計所執無體。此是依他有體。故言實。不如圓成實性。名世俗有 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等者。此有三望。一以種望本識。二以種望現行。三以種望能熏。皆是不一異。然似真如。真如第一義諦。雖世俗諦別。然不一異齊。故以為喻。今取能熏望種。彼氣分故。及所生現行果。不一異為勝。遍行粗重者。遍計種故名為遍行。種子漏所隨縛。剛礦故名粗重。又粗重種子。遍與諸法為因。名曰遍行。顯揚十五。此粗重是行苦故名遍行。此等文別說種子體性所在處故。言安立種子。前理明不異不一。又前隨轉理門。在六識等行。今約真實理門故。言安立於本識 問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備景法師雲。若欲入解脫分時。觀十二部經教法。此教遠從清淨法界出。由緣此教乃至在入抉擇分位。將證見道已前。緣教為境。修多修習力故。故言真如所緣緣。入見道已。此緣見道無漏之智。本無漏。無漏故今緣真如。既著即熏成種。即現行智。以真如為所緣緣之種子生。即此種子不從因緣生。唯有前世第一法。為等無間緣。俱有法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至後念已。即從因緣者。又由抉擇分世第一法。緣真如教法為所緣故。以此為因緣種子。生見道智。即說世第一法。名真如所緣緣種子。以緣教法影像真如。修習為緣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此是勝軍論師義。即以此文故。言一切皆從新熏成。護月釋雲。其自身中本有無漏種。由在解脫分等位中緣教法故。名真如所緣緣。當於此時舊種遂增。由本有種故。得入解脫分位。又入見道時。由前已習緣真如觀。今得成熟。緣著真如。真如即是所緣緣。本有無漏之種。乃能生此現行智果。由緣真如為境。種方生現行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若護法菩薩與護月同。然是解脫分位。更生無漏種子。至見道從正見。此親生本有種。為增上緣。助景師雲。更為護法等釋。以真如為所緣者。自種子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生。其四緣具足。若自相傳及太師雲。如勝軍師。新熏無漏種。初地方有。或不從因緣生。當於此時以真如為所緣故生。又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同前如護月論師。雲本無漏種。非今方有。其真如亦是本有無漏之種性緣真如。真如所緣緣攝。見道正見用本種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種生。如護法菩薩。本無漏種。如護月師。要更新生無漏種子。方得正智新起新熏舊種。若生果時皆能緣如。即種性有以真如為所緣緣故。從此種生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又若無新熏。舊種必無生果。今說新熏者。就勝而說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   論雲由有障無障差別故者。勝軍既無舊種。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為正。護月護法本種雖有。今約障說。非舊種無。假設有種障。不可斷名無種性。何況法爾力故。有種無種為緣而障。可斷不可斷別。今約障說義亦無過。皆以果時所趣因中障不得者。故約障說。以無漏種隱。以法爾故不說。從障而論。   第五十三卷   論雲復次雲何表業等者。此准此卷下。解虛空等二無為已。結雲如是二十四不相應等皆是假有。看文勢。即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成假有。前言種子為假為實。既明種子假實已。業於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立種子已。前不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相定等故。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抉擇本第八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抉擇。此業等體。如前第八卷抄。然未盡者。我今重辨。此發業等有三種思。下自當辨。此不共無明。皆是見斷。若共無明等者。或唯發福不動。此是內異生。若外異生。要由不共方發福非福等。若有學聖者。不發總報。如緣起經。我說依明不依煩惱。雖如是言。此據不迷因果。簡異凡夫外道然。亦從無明發故。對法第四雲。若任運起能發業者是不善。故知修道亦發業。然非總報迷二愚等。如對法說。   論雲若諸威儀路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者。此如隨轉薩婆多義 言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為利樂。當知是善。即善種類。若為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異而不論 意表業者。法師雲。表自善惡亦有無表。如前本地第八抄。彼敘諸解稍有趁逐。今更解。如身語二種。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表以為方便。自意表知我作如是事。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俱表業名意表業 此中唯有身餘處滅。於餘處生或即於此變異生等者。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別動色說名身表。今破之雲。剎那剎那生滅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等亦爾。亦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無動色。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 唯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是語業。今言俱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語體唯無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唯有發起心造作思名意表者。此言以思為意業。意業亦發身語。以思為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色名為業等。   論雲何以故由一切行皆剎那故從其餘方從至餘方不應道理者。此破正量部等。然如先立量雲。應先成有剎那滅已方可破無行動。應先立量雲。諸色塵等應剎那滅。色蘊攝故。如燈焰鈴聲。燈焰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雲。無有此處之色往至餘處。剎那滅故。如燈焰等。此剎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量部實行動作用有。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之雲。無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為隨一不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雲汝言行動業色等不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是故當知。一切表業皆是假有 問若色等中假業。如色處中表表此。破大乘眼識等緣不。西方兩釋。五識緣假依實。如對法第一抄解。   論雲復次若有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謂我當以此活命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即非不律儀。律儀名軌。則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儀。即是其體名。如惡屍羅相似。今准此文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熏發心方成故。今解前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輕是下品。後熏發心是中品。即無間道後。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依。然准論雲。雖成身語無表。但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雲但成廣大諸不善根。復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不屬身語。但論雲不言成就身語無表。但雲成就不善根故。後八事已即屬身語所取。又唯成意不善根。即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復作事時成。亦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業道 當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剎那剎那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   論雲此邪願思與不信懈怠等俱行者。此出體性。剋性出體。唯是惡思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解等。此思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法。亦名為捨。故五時也。故論雲乃至此思未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律儀。言惡屍羅者。屍羅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清涼故。我為惡屍羅。非其惡體即是屍羅。舊難雲。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難雲。惡體非屍羅。行惡之者惡屍羅故。名惡屍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惡見。解雲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屍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律儀體性。亦以善惡俱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乘准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若不律儀翻此。發戒時節。出家五眾。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及三在家眾。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眾。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眾得自然受。即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雖攝一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從他受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慚能自受。愧謂從他。二俱並行。然據增勝故。有一戒時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七支。如往師所等戒。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也 問曰即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成表故。若爾即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說無身語。非自無身語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業等為身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為此論也。承西方三家釋戒體百行中。或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不律儀。若不誓受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時別受總名有十。此中問。如今分離已與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或至盡壽。十與自受教他何異。解意所緣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為二故。屍羅無悔等者。如顯揚第七。雲成屍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離欲故解脫。解脫故自謂我。我證解脫我生已盡等。靜慮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界。略不建立色或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為遠分對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說無色。於未來禪亦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九無間道。為惡業道等對治道。後解脫等道。乃至無學。望見道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罪。隨所依初禪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人來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為九品對斷。其斷於斷。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為對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為所斷斷故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得無學語。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作法。於未至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為論。此論超越。如次第果人。無色得斷欲界犯戒種子。法師雲。見道依六地並取中間者。不然。准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雖雲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豈如有頂雖雲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定道共戒。法師雲。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 問曰何故道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為表。又准別解脫戒。于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別解脫戒從受已去。剎那剎那運運增長。逢緣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新剎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之時剎那增長。七支倍增。若無心已一類者。種相續而生。無新增義。說名為捨。非如別解脫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增長故。名遂心轉 問如何以現行思。為定戒體。有人云。此種上立。應重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業故。加行道中。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戒體。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近事名離惡行。惡行謂前三支及意。其中乃有離飲諸酒。隨是欲行。今據多分為論 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非梵行。若在家制邪不制正。正名欲行。若出家並不許。名離惡行。離惡行者是性罪故。與前三同俱是性罪。離惡行者。從貪所生。制不許故。如後四罪俱制貪故。苾芻四支芻不謂執受學處。即初說四重四依相等。如顯揚第七卷成就屍羅。第二善能防護別解脫律儀。第三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及成就屍羅。謂不毀犯。犯已能出。當顯揚受學彼彼學處故。此第一為第六。第六為第一。即聲聞六處 鄔波言近。迦言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上加以索斯。斯女聲故。男女別也 言母色者。正翻應雲母村。家女人同母。故喚女人為母。同村邑類。   論云云何非律不律謂除如先所說律不律所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是者。准前律儀有一不持得。此據上品。發無無作。若中下雖今不行十惡業道。乃至善業道中下品為之發者。無表皆是此體性。又一人若律儀誓一分持一。是餘不持者。是處中。若誓作一分惡業者。不名不律儀。但是處中。今唯律儀不律儀依一分。亦是但以誓期善。離上品故。即是不律儀攝。於中亦有三品。   論雲全分半擇一分半擇損害半擇。如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妒灌灑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妒為二。謂逼己見他故。彼令一合灌灑。是嫉妒類。得他精血方起勢故。扇搋迦此雲無根勢用。半擇迦此雲樂欲。樂他於己為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根。樂他於己為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故。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為過。名半擇迦。有持執非扇搋體有根執。根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根。性仍未斷。若不樂他為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故名扇搋迦。若樂已為過名半擇。無根故。亦扇搋別異住者。前意樂損故明住。今自法損故。異住雖後先意。不損後時別性故。   論雲他所得者。謂小時父母失等。與他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他得。此等戒有是遮難。受戒不得戒有。但得罪非不得戒 守園者。謂守寺門人 比丘五緣捨戒中。法師雲。准菩薩地犯罪捨。要上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若五戒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生仍成近事性故。近住戒無斷善。日夜俱故。不獲斷善。要先加行方能故。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梵行故。此中唯日出捨。法師雲。准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豈即相續期限。勢分不至多故。若經一日等。但是處中善律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戒誓。唯一日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   無想定。如對法第二。此中無退文。後色界起決定生報。曾得未曾得。如對法抄。此得定人根性非唯上品。以有三品等故。故前卷隨轉中。唯言此北州。不言無想。以中夭故。此地有九品。如滅定。此定得離九品受報。要唯依九品並盡生。無想天中故 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答曰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非色。心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 問曰以色防於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非心色。答曰色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起故。是非心色 問色種說防非色種。名為善色起。心種防心慮慮種。復續說心生。答心體本緣慮慮種。無緣故非心思。從所防說為色。思種有防故色攝。   論雲復次若由此因此執所有生得心心法滅是名無想者。法師雲。初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師雲。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法滅。太師雲。其無想天受生。及捨壽時。並無意識。言生得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末。染污心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復受生有。名生得心心法滅。建立無想。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 問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所不行上建立。何故即一思。亦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為總報業。感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六意識生得心心法滅。及色蘊等別報。若前加行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離有心無心二說。如對法抄引文證等。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離增上慢苾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為一業感別業感。答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體感中。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滅盡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然舊論說。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具縛攝。如對法抄 無想定。非學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太師雲。得無想報時無慧現行。景師雲。入無想定時。方便無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   寂靜住及生者。謂滅定。為住無色四處為生。   虛空無為。法師雲。於光明色上建立。如對法第二顯揚第一說。雲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易故 非擇滅亦爾。如對法抄。   言無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生 若愛若願者。愛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生之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大師雲。愛有二種。一語想分別。二潤生。潤生者。由有語想分別者。即無願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准文唯除未無餘。永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生死因故。聖人不起。   不相應。言假想者名也。為起言說。如前思慧中雲。為依六事而起言說。即屬至言論等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雲。當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相。中有相無相。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易而不論。如顯揚第十四。   有惟立七善巧。所以行蘊中五種類。   令心造作者。此皆思功能一為境。   隨與者。景師雲。謂於和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俱轉。備師雲。謂思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為之言作。作境隨與心也。太師雲。謂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違。今解由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與領納。不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二等何異。   論雲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者。如後卷末。當說此文。   即香味亦變十六種觸。第七增語觸者。謂意識增長語能發語故。名增語觸。太師雲。五識等得緣實相。稱自相說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緣名以為境。望五識以名為緣故。名增語觸。又名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緣此增語為境。名增語觸 明觸。謂無漏 無明。謂不善無記 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 八種觀者。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菩提志行中觀善。知世間八種觀行說。   論雲受有幾種者即現在苦諦受集者。現在苦因。即集諦也。受滅者。即苦諦滅也。正是滅諦。受集趣行。謂集諦。即未來受因也。受滅趣行者。道諦也。今准下文雲。觀彼滅即是滅諦。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滅法名滅受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諦觀。今准下文雲。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現法轉因重觀故。言彼二因。復雲彼二轉滅因觀。即現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為過患。是道諦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道諦即滅因。是為勝。勘菩薩地。出離苦根本。釋粗重可知。   論雲想蘊差別中。顛倒差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者。無明者。如第八雲。此倒根本。此中准想是想數。然通若內外道。所起倒通名想倒於中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見小分。與想俱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於境起貪。與想倒俱。亦想倒亦是心倒。然前第一袟第八雲。貪通二種。謂不淨淨倒。於苦樂倒。但以外道持邪戒。執邪見以為戒。見取求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為貪心倒。餘計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說。若准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倒通在家出家二眾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境起倒想名心倒。貪增勝故。外道名見倒。見用增故。然見倒不可說言在家眾起故。此與前第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說樂淨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不別說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增。說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倒。前解為勝。然據理論之。在家所作可不起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為生天解脫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斷。分別而生故。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十四五)   基撰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上者。論色界唯說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雲。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成染。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為破外道故。然所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雲識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為體。問曰何以不取識蘊為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緣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說識而為識住。不如餘四蘊皆增上故。緣得別起貪等。又佛說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 非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義為名等 問曰此識住為是內有情。應亦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中。以五義為識住。謂依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今此不然。識所緣住名為識住。如次下論。又小論雲。有說非眾多故。為識住者不然。以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剝字。應言唯眾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為證。如俱捨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師多以唯眾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緣立識住。通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為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論雲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者。如顯揚十八雲。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由粗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緣住。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即識住色等之因緣。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諸師雲。用四依取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說。今雲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緣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不必緣藉之緣。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雖明識住。並解因緣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及因緣。   論雲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雲。破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雲。是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明二種邊際訖。   論云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緣二種。解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自判前文為三如次。論文可知。   論雲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者。此中先解因緣。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為所執事故。貪為根本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雲。由貪等令識趣所緣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為煩惱緣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攝貪纏。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慾等四種身繫。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者。業體正是所緣果。所緣之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繫為業之緣。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繫如對法。取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貪通三界。如前說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繫種子也。上來汎出因緣。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下不復言因緣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次下解因緣故。下以前汎出因緣。未解識住因緣次第義。   論雲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為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因緣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緣邊際。邊際義如前解。   論解寂止方便中。雲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所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也。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說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為本。起境界愛。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說清淨。若入身一法已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名清淨。   論雲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雲。無覆無記有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欲界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繫 若爾下地粗眼。雲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由上地色為緣。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繫還是細法。雲何令見。以為粗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論雲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雲。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雲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雲有三品。一未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舉。准八纏五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故。觀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為體。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三卷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婆沙俱捨。有多復次。不能煩舉。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治次第中。為除四倒中第三心為我倒。餘處法為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若計法為我者。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此二俱得。然計法為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以十二中。色緣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根少分。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不相離攝中。法師雲。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論雲。依止六處色蘊轉。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捨壁等。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德定所行處。謂神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論雲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至為觸用故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為未。名和合不相離。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為觸。所以又如四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論雲如是六位復開為八若六平等者。謂初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   論雲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雲或漸或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俱緣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同緣名為頓。   論雲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無香味。及緣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根。義曰如俱捨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為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鬚根也。乃至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數論雲。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有。青黃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緣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十八雲。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說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說不相應。觸要依身取。所以觸入收。離四大外取不可得。餘九處離四大法。外別取可得。若觸所造色時。但即唯得大種無別造。別得形色。但於顯上建立故。通明實門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為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故。   論雲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疑難也。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論雲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四大種所造者。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雲。依此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無色界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緣彼影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為影像大種造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子細尋之。下文雲。先為大種。後為造色。即亦有大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說無。此法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為言故。下文雲。不依大種。然定自變為大種。定心果故。隨定所繫。說此繫大種造。即此論雲。無色界繫定引生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造。無色本無大種。何造也。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有本繫定大種造色。無色界者。如六十六雲。若緣此界色為境。即亦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雲。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繫定說造。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緣有色界色。為本質時。亦變為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說無漏。色無色界大種。其實非界繫。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別。有漏無漏別。第八緣不緣別。此緣分別有漏無漏別等。然威德定。亦實變為五根。然變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此色假名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雲。隨緣彼界。彼界大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如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威德定色。今此中言。隨定繫妙界雖無觸四大。定中亦得變為四大。四大隨定故隨定繫。據有依身為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為能造者。此據前後剎那親依名造。非同剎那。如色界生。名為色造。然下勝定。先為大種。假依勝定中。自明說定道共戒。何處大造耶。無間有漏無漏任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色界色清淨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聽法。亦變化粗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粗義。   論解微細性有三種。一是極微色。如對法。即令極略極迥。為此定俱色門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其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緣故應有。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瞭可取說。非如無色法。若爾聲中何故有遍計所起聲。此法師問之。如對法抄會。第二種類色。即粗色之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不處中有。為種類故。極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論雲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五色等五地等四法處實色有一者。此中法處。偏據實者說 若爾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造全假何不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假。不可用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緣。法處中唯第六緣故不為例。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觸處若即與大俱者。亦不簡其法處。不如此等故不論 問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順生不相妨礙者。即由諸香等。極相隨順。不相妨礙。所以如此無分 建立極微。如本地第三卷雲。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別得等。   論雲極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為體。法師雲。慧眼緣空。法眼緣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分別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 若爾此智緣如。雲何緣極微。既爾慧眼緣空。如何緣極微。義曰緣極微空故。亦得緣極微。既爾此智亦緣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緣極微。以無分別智。為佛眼體。法師雲。又佛眼者即法眼。緣有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別慧眼。緣理即正體智。法眼緣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為佛眼。何以知者。如對法雲。其真如唯聖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緣真如 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緣理。義曰雖言淨故即緣真如。法名通故。得無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此卷下末雲。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離。總有三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釋。此為了義 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雲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爾者。此水豈是細微色耶。取先解。   論雲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者。第一謂婆沙。多極微雖無獨住。然諸聚色中。有彼自體。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雲。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微成聚色故。又雲正量部義。彼無鄰虛。有積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種。種名粗重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無生滅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以此理知。如前五計皆為不如理。   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俱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人。類思可解。法師雲。初是空門。中三無願門。後一無相門 問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無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中二無願。依不攝道。四行准諦配之可知。   論解依止生中。雲若有說言於此處所等者。謂一切有部計。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可得。然極微必有。彼以後得有故今應問。彼此地大可得聚者。與餘三大不可得者。為體是等一種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體一種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雲於一石中餘水火風亦應可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為體量故不等。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無三大。量雲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應是無。不可得故。如兔角等。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無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雲於石中無水等威勢。以無體故。如兔角等。汝言石中三大勢用。為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應無。以無體故。如龜毛等。如下所言。從煖生冷即有喻。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諦之。義曰大乘不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識故。後若彼法生。皆依本識種故。至下文更會。下文雲。雖無自性然有其界者。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中。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其種子。遇緣生三大。亦就大乘解。   論雲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方等資具多分勢引生者。此皆報得說業生。何故乃言由現欲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若說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分現前相語故。言從欲生。   論次諸聚色生如種種物石磨為末等。乃至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故者。隨彼種子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增上力故。造色用雜。如是而生。為根有眼根等取時。諸塵皆有。於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諸色用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如本地第三卷解。   論雲諸說種生何緣說大種造於色耶。答由彼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義。如下生依立持養五義中配之。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生為生因。後隨其業則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說大造。所以並此四解。   論雲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可解 器差別者。謂由本器別。令餘色變易生。如雨至海變成鹹味。若至地獄便成猛火。若至其地便長草木。若隨蚌蛤之口。便為真珠。皆為器別。所以造色變易而生 田差別者。謂由地肥瘦等故。令禾稼等種種不同。又由地別故。地味各異。   論雲勝定力故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等者。此中太師雲。上雲若依此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根大造論唯色界繫。若得定中。亦變為大種。如此處文。如入無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變故。隨見分是無色界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無色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唯為堅濕煖動。不為造色。後剎那中方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雲。勝定果色不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得名為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界根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即有造色名。不依大種。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種故。亦得名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雲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為大種。後念方為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為造故。是大造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為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為大種者。據假定色。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文。此中據實定色者。皆變為大造。下文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為大種故。隱定中大種不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緣故。亦得名大種造。今准思。前卷雲。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為大種。此文為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即大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色者。下文言非大種造。說依影像三摩地發故。唯說名為造。六十六雲。隨得彼界彼大種造。   論解何因得知有此不應如響等者。今論主雲。若有色界無中有傳識。雲何得生於彼。外伏難雲。如谷響應。豈須物傳而能傳響者。如月影等豈假傳來流影水堙C如緣遠處。豈假傳往。如此三事不假物傳。何容受生而藉中有。今答之雲。不應如響。唯惑心亂等。次第配三。大乘如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宗故言不滅。   論雲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招報時。起大種為所依故。俱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雲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如第一卷。初受生時。眼等根大。先有據處造色。依之而生。又如第二卷。要由大種種子。造大種已。然後造色種子方能生色。與此文同。聲中廣為妨難如對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聲同燈光。離質大造。   論解風雲諸輪行者名恆相續。如日月輪轉四天下。皆由風故。又風輪是恆相續。又磑軛等皆是此攝。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恆攝受。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   論解空界色中。雲當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俱捨論第一卷末。名鄰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鄰彼。即此中依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色 此中解明暗相續下。如前本地第三卷解。然法師准此空界即明闇色。若爾何故離光明外別立耶。光明質方故。別相立光明。此空於餘物處受用者。別故五無無界。   論解長等是假色中。雲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如取輪輞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故。此亦如是。此中二諍。如對法抄會。   論雲如別攝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無香味等。西方二說。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勝定力。於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雲。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而諸眾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色聲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 此在色界。無香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雲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漏。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   論雲風中無香味等者。問曰亦應無觸。此觸塵本依風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細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觸必俱。香味不定。不同小論。欲界一切色。必不離香味。以有離者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香等。皆不可得。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壞故。此如對法第一抄會。然太師雲。二說西方。一解雲。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輪大造非俱處有大。以此文為證。五因中持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有別造。其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為緣引生故。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觸。熱觸言假。即以火大為體。豈有熱觸離火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釋日中熱觸者。還是日輪中火煖熱分。非造光色火大也。聲准此知 問曰何故無香味輕故。光中即無。色及熱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言無日中熱火。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聚者。亦有遠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輕故。如前文解。以有熱觸。無餘三大。言無非火大亦無。   論雲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等。若此中與上相違。已如前會。有謂此中唯為造色。觀無期觀大種故。定中不變為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說。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為論故。定中造色亦變為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也 問曰期心不為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為造。觀中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為勝。   論言然從影像定生名為造非依彼生名造故。又雲准據青等一切處觀。   論雲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亦總不具如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大乘中。前雲法處有實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無見無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處所。非業所造。故非有對。其色界等皆據處所。故不為例。此中若為他受用。即眼識見應色處攝。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定心發故法處收。其為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名為法處耶。   論雲初等流流復有四種者。此中初二。不離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扶根塵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具五根中。報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寬通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准義。通本性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實異熟者。阿賴耶識初一念已去。乃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從前剎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會。異熟初勝從第一念為名。非如對法等文。雲阿賴耶是實異熟。餘從異熟生故。假說名異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准此文。亦得名異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為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處寬遍色。彼有流胤故名處寬遍。相增盛。謂體增大也。   論雲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作意故者。即定也。   論雲又諸色根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說。亦得言論 問異熟何非長養流。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熟也。俱捨雲如外郭防衛內城。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謂異熟長養等流。流即變異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雲內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外塵唯具本性流。無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合如此說。此中總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寬。長養非心故。   論雲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者。太師雲。以聲種子恆相續故。聲界是異熟。現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景師雲。七處發聲。七處名聲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是七異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中聲亦准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聲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當第三傳聲。聲從報生故。   論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雲持彼本量令不損減等者。此與上日光不相違。如對法抄會。及本地第三初。   論雲由三種思別故色聲成善惡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聲唯無記。此約何以有時得名表業。成表業善惡耶。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鄰近剎那起心令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唯依上品故。前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見道思。見道思為極遠。加行方能發非因等起發業。廣如俱捨論第十三等業思說。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別剎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無心定時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非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是此中意。此中意唯答色聲善惡所以。不答香等無色所以。成業論廣解。即色聲加行業。引成善等。非彼業是善等。以作用業故。   論雲問依止聚色有運動等者。以正量部別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今此問之。以大乘中即舉足移轉時名動故。此一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上總義生不生。滅不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相。夫行動者。從此至彼名為動。由聚色生已方有動。動雖多時即越剎那。剎那滅義。彼宗雖動。色亦不剎那滅。然違緣真及違理生。如燈焰等。若不生有動。如兔角等便應不動。若言滅者應與餘等者。以動滅故動得者。聚色有滅。應即是動。今例動應與餘聚色等。今立量雲。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滅故。如餘貪等。又應雲。由色故滅方有動者。燈焰有滅亦應有滅。故言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者。以諸法行要剎那滅。今既不滅。即越行相。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明可得。雲何而言不滅。   論雲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剎那滅性等者。下更有釋。第一舉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師計等。二正非邪執。生滅因緣。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亦為生薪緣。此中破之。又不應謂能生因即是滅因。生滅相異故。因不可同。此中有量。若轉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雲。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緣方滅。而不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滅緣。以任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緣滅。此住無因有量。上來總非訖。外乃救雲。現見火為薪滅緣。如何滅無緣。今牒之雲。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正道。以若火不滅。有法可為滅因。火既與薪俱生俱滅。如何火等為薪滅緣。伏難雲。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俱生滅何妨為因。今雲唯能為彼變異。後法生緣訖。於薪作用。非為滅緣。是薪作用。如顯揚。日光雪酢。俱捨大同。此外人既見此徵。不計火為滅緣。乃雲滅相為法滅因。今非雲。又謂壞滅。是壞滅因等者。若滅相為滅因。如火等與薪俱滅故。不得為緣。此亦應爾。生滅不同。若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法。而能為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雲。法滅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雲。別有滅小相。小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解為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性是滅壞。不能為滅緣為。復雲滅相自性滅壞。不能獨為滅因者。火等為助伴方能滅。今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為助緣故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為滅緣。外人伏救雲。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滅。今論主雲。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虛有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俱於二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來以滅相為正滅因。火為助伴。今牒之雲。若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滅功能故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無功能火為助伴。滅緣是有。何能不能為正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是法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為助滅相為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諸文雖有四。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   論雲復次一切色當言皆剎那。乃至現可得故者。大乘立諸法。若生遇唯生時。無能住義。是故纔生尋即滅壞。如燈光及心心法等現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內色身及命根等。初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是中間恆住。不經剎那生滅。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劫等亦不經生滅。大乘今欲破彼故。言纔生即滅也。然彼正量等。亦許燈光電等。及心心所法。皆剎那生滅。今舉此共所許事為證故。言現可得故。應立量雲。眼等諸色纔生即滅。是有為故。如心心法及燈光等。   論雲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者。如薩婆多部。立生滅皆有其因。然即以生因亦是滅因。今大乘及經部等。唯生有因。滅即無因。是故生已更無因故。尋即滅壞。然薩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比量雲。滅必有因。是有為故。猶如生相。又破大乘及經部師雲。滅若無因應非有為。以無因故。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雲。汝立滅若有因後應更滅。以有因故。猶如生相。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虛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雲。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以有因故。等是有為故因。猶如生相。若爾汝以有為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過。何者且大乘。亦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因。並須曰。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破之。   論雲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應量破雲。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因(宗)。是有為故。有生滅故(因)。猶如燈電及心心所(喻)。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雲。眼等諸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又量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論雲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論雲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俱生。即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因。若言火與滅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論雲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為薪滅之因耶 變異生緣說有作用等者。但此火為薪之變異生因 問若火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為亦名薪。為從本為名為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為變。可得名薪。既已為火之所變。即是異者。應不名薪。何得言火與薪俱生俱滅耶。若從本名薪者。此即所燒之薪。實非是薪。雲何而言火與彼。能為變異生緣耶。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後念等。為變異緣。不與初念火所依。為變異緣者。若爾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為滅之因。今論主返以共所知火。以為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處將火以燒彼薪。論主雲。將火燒薪。但能與彼薪。為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火有。則是與薪俱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薪俱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則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有將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為緣。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時變異。為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為緣故。與後念變異為生緣也。   論雲又諸壞滅乃至過失者。此破薩婆多義。彼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時雖生相用。仍至滅相體隨。今論主。約生時得有滅故。大可以滅為色等滅因故言生。俱不應理也。應立量雲。未來滅相應當有因。汝許已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為。亦已有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因。為如無為。已有體故無用。為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用耶。解雲薩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攝無為也。何者未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名將有。但言已有體因。則簡非無為故。不可將無為為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為不定過也。復應立量雲。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來攝故。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皆得也。   論雲論由依處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廣釋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諸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三。翻根不壞。此中有障。非遠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障。有四種。與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於一眼雖闇障色名現前等者。謂蝙蝠鵂鶹等。眼根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明故 若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為道首故。言聖慧眼也。   六種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即說前文雲。依處故。相方故。時故。明瞭不明瞭。以實色名明瞭。不實名不明瞭。全分等實。謂青等明瞭。不實謂長等假之。不明瞭作意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此色為是第八緣不緣等。如第一抉擇抄解。此中護月義順護法。雖解見分。依界繫相。分色界故。准種子時亦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論雲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等。乃至當知此中依轉所攝相續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者。此中據緣事竟。隨多少剎那量。名為一心。非唯一剎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地第三卷雲。起一心若眾多心等是。   論解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不中。雲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門論雲。五識唯現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雖明瞭現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與五同緣現量。名為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若同緣現在。可得明瞭。若彼五識後意識。則不明瞭。緣過去故。如緣百千劫事。則不明瞭。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極明瞭。故知緣現在故得有明瞭。非五識有緣過去。復得明瞭。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意。故知亦緣現在第三因二依資養故者。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緣境不明瞭。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緣。   論解心是相應故染中說。心生時自性清淨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勝鬘經中同。   論解三染惱中。雲初二染惱唯欲界繫。最後通三界繫。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唯下界故。若據果者唯苦無憂。諸煩惱是第三故。通三界業中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是見道加行。   論解遍行別境中。諸識諸門分別。如古抄會對法等抄。此簡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雲觸為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為業。如餘處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相隨轉。雖即唯受。此據此不為例耶。如俱捨第一卷解 受為何業愛生所依為業。謂境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論雲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所愛謂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境。觀察為二依如論。   論雲諸名所攝與心相應所餘蘊法當言率爾起耶尋求耶決定耶等者。此中間意。謂諸心所是不相應之餘蘊耶。此法為率爾心時起。為乃至決定心時起。答雲隨心即起。此中何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雲略准亦在問中。又前心性。決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噁心。必與此法俱。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不問後二。此中法師以諸門。或位次起是何心是。或亂生不亂生。或通三性等。或鄰次久遠。如是義。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論解心心所差別名言。何故名相應。答由一一事等處等等者。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於一境處轉故。又依緣處等故 時等者。同一剎那故 所作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知緣青者但為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俱時心所亦爾。餘準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為伏難雲。諸有為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論解雲。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恆依故。又相應共有法。非恆依故。唯恆為依者。為此中依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眾所依根。能依之識。得名有所依。故言恆依。此解為勝。   論雲何故不苦不樂望彼無明說互相對等者。謂由與諸受為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為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為助伴。煩惱於煩惱。為助伴故。故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為受。煩惱為助伴故。二相對說。以此文證。第四禪中捨受。映正知支。不立為支也。   論云云何建立四無色蘊為善無記性相等者。謂一切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者。頌中有九門。如文可知。   論雲善法有六依處。謂決定等下。解頌中第三門。相應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一切耶。又下六十中雲。於十境生勘。與此不同。至彼文自會。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與十數俱起。若在定地。必與十一俱。謂輕安唯在定地起故。豈不與此相違耶。有義據實一切時。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與十一為正。此處等據增上時得名非無餘者。此不相違也。   論雲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謂今身起加行 由自性等者。謂前身多串習此善。善根增勝不由加行。串習名自性力 田士力者。謂於功德田中起。如供養佛等 或由清淨力者。謂上二界所有善心。離欲染體。清淨離欲者。體清淨故。其善亦淨。又有學無學所有無漏善心。皆名清淨力。   論雲六餘修所成。謂前施戒修修者四無量。今此唯取勝慧。是彼四無量修餘故。無漏定慧名簡擇。所成事攝有情。是大悲。   論雲或有一種善或有十種善等者。謂一善總由無量義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中十。此善業道等。五種十善增數門。如本地第三 或有對治雜染故者。謂無間道 或有雜染靜息故者。謂解脫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 或有相續清淨者。律儀戒善生二准知。或無學所依身清淨故也。   論雲能盡生為上首所有眾苦者。言此善能盡生。為上首諸苦耶。又上首苦。謂八苦中生苦為上首。善能盡生苦故。名盡生上首苦。又以生苦為初上首。所有八苦並盡。   論雲諸善對治有十五種中。所欲趣纏對治者。謂貪品所有非所欲趣。謂瞋品所有。又如下文。初是人天可樂非所欲。是三惡趣煩惱二種現行耶。隨眠即二種種子。散亂定心治。諫誨是能治。諫令不造惡故。令惡羸劣。名劣對治制伏等。上四名損現行。   論言煩惱有六依處。如下六煩惱。次第配之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尋文可知。   論解煩惱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者。如對法第六。嗔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嗔不與癡相應。又解嗔已雲。如嗔疑亦爾。故知彼文嗔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分。彼據久疑。不已生嗔。與疑相應。此論據初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粗相。所以不相應。彼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真實理門。此中貪嗔相返不相應。貪餘相應。彼論同之。此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相應。此論據真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據憎恚相語故。彼論雲。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高舉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語無違。又解此文就彼貪言。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應。但亦嗔不與貪相應。此論雲。染愛憎恚亦爾者。不以嗔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嗔相應。亦嗔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同。即嗔不與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為勝。餘文同此。然此中貪嗔性相返。違順不相應。違順而相違樂罪嗔同起。樂通欣戚不同貪嗔。如下五十八雲。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並出所以。即此三處文不同彼。據行相粗。隨轉理門。亦不相違。   論雲安足處所煩惱者。謂年十五以去根熟者。性多上品 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三寶所所起諸煩惱。性多上品。   論解貪中。雲謂於己受用過去境界。謂過去上妙境界。覆心義勝故名蓋。貪蓋與覆義相同也。有無有愛。即常斷二見貪也。   論雲嗔事有十種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惱事者。謂以三世歷前三種。一一世中。皆有己身怨親三種故。三世合有九惱害 緣彼一切嗔。皆名有情嗔。餘名境界嗔。若不忍為先。亦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者。謂前六種應非總害事者。唯緣有情起故。名緣彼一切。皆名有情嗔。下之四種正起嗔時。皆於境界上起。以但緣有情起嗔。即前六種攝盡故。故餘皆境界嗔。其下四種中。除嫉妒餘。若先不忍有情。而於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亦名宿習嗔。及名見嗔。其嫉妒所以不論者。以緣境界生。謂先要緣。或名聞利養。乃至種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九惱害。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緣山河大地起嗔。名第七境界嗔。緣第八嫉妒事生即名聞等。亦有情嗔攝。此中串習境見故。亦是見嗔。不然第九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一是境界嗔。一是見嗔。宿習通三種。   論解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三。謂內六處我外處。及俱計為我。於第三事亦三。謂於業一報二及俱。三種無知。由迷業故。起作者無知。由迷報故。起受者無知。由俱故起無因惡因無知。此與第九本地別。第四事有三。謂三寶。第五事有四。謂四諦。第六事有二。謂迷雜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愚故。諸行為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欲解行。第七有一。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增上慢。如文故有十九也。別分為十九如文。謂有七無知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無知相攝等。   論雲見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見等。次第配之。謂身邊見戒等。第三名增上生 方便增益者。謂計上界生。為增上生。見取是彼方便也。計無想定等為涅槃。戒取為彼方便也。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豬雞等戒名戒。非勝見計勝見。緣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 損減事有四者。謗因中雲。謂無施與等。乃至無妙行惡行等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與愛樂祠祀妙行惡行也 謗果中。同謗作用中。對法雲。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有三結文。謂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有情故 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雲。一往來。二持藏胎等。此論文開父母為二也。彼為一。依二見生六十二見。如對法。會長阿含梵網等。說本地第八等。   論雲煩惱差別有十五種者。如前善中十五種。次第配之。皆依一增上義立名。非剋體。如內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等道。   論雲隨煩惱相應中。如別抄雲。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對法第六雲。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雲。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舉邪欲邪勝解為十。與一切染心俱起。何以此三相違者。且一釋雲。此五十五文。與對法五六及下十種不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說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說染品俱。其沈掉二法。雖恆通有障之定慧。生粗相相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此文有六。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沈掉其下文十中。邪欲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所以此處不論。此處唯二十隨惑。無慾解故 若爾何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俱。此別境故。答曰此通別境分。應亦是癡。退本分故。下文雲。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說相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何不說相應。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污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有二分俱。此中不論故。所以全無慾解。是此中唯六意。對法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粗細相相違。此論不說。對法約定慧俱起所障同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得同時生。所以說其沈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故。所以彼論不說。彼論又無邪欲邪勝解故。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慾解二法。唯二十者。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俱。如後文十法為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文雖言與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緣希於未來。念緣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並生。沈相惛下。掉相舉高二法相違。如何並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據此處雲。唯六為勝。要必並生故。雜集亦爾。未必並生。所障定慧同時。沈掉說俱時起。所翻善染。既並不信等三法。說俱所障所翻現俱。所以故說五法。其實未必並生。此六文為定。餘十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為勝。眠惡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說故。唯不善性。是說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忿恨。緣共住事生起。不相應耶。義曰事境雖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五十八。二處起隨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論解隨惑假實中。雲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法是實有者。如對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違者。一釋雲彼據總言故。雲忿等皆假此。據實論故。此四法實也。又假有多端。或無體名假。如忿等。或有體。別從種生。要相依貪嗔等法起名假。如此無慚等。彼論據相依而起。故在假門。此論據別有種義故。此應有難。謂無慚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爾。不信等亦翻善中來。如何不信懈怠是實。豈以翻善中來是實有耶。其別境等中來。何以非實。義曰如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污不善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信。隨中邪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何通。義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況不善中放逸。   論雲尋伺二種發語言心加行分者。此能發語言謂思數。此是思之一分故。名發語言心加行分耶。如對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對法。應是貪等分中。應有相違勘之。西方更有異立有實者。此中法師不雲。如對法及古抄尋之。如別抄。   論解諸無記中。雲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活命名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有異熟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記中收。據實論四皆通三性。若異熟生。據總報為論故。雲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故。雲若中庸等言簡之。   論無記中。雲謂威儀工巧或於一時展轉相應者。如下假實中雲。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有故。此三無記。不說與異熟心相應耶。此中有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即不如是。不相違也。   論解假實中。雲如別抄。於異熟所攝諸蘊者。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故是假有 問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雲何於上假施設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等四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言假故。又身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塵。乃至皆彼體耶。義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闇昧故非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業俱有香等。非心引生。不為例也。謂解大義曰。菩薩如來各為一。俱有利者之善。餘三人各二。即三人各二為六。菩薩佛各力一故八也 變化差別中雲。異生聲聞獨覺菩薩如來差別故為嬉戲為利他身語變化差別故有八種者。即合獨覺聲聞為一。以變化業等起。無非餘故。四又開此為二。合菩薩佛為一。以因果雖異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種。故成八也。何者為二。一如論為嬉戲故變化。二為利他故化。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又化不為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為八。若取初解者。如何異生為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者。論雲為嬉戲。為利他意。欲簡善無記。殊分為八。故不得以後解為勝也。如前解異生為善化心。有何妨難。故取前解。順其論文為勝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解身語為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為二。又八者聲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生唯無記。故六。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也 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心通二性也。   論解於苦諦四行觀中。雲謂欲對治四倒故謂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也。無常治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次第中別。何故苦行對治二耶。以見戒取。外道執為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俱貪。為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樂淨。即見戒二取也。為治四境集四行者。此總治非別治也。下道滅二諦。如是准知。   論雲如聲聞地已說壞等十種行相等者。如聲聞地。未說十行相。非此中辨。無所得之法。謂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蘊也。唯有彼所生受受蘊也。唯有彼所生心識蘊也。唯有計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說戲論想蘊也。以想起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計我我見者。此行蘊也。   論雲非唯變壞已離憂者雖復遇彼不為害故者。謂樂受非唯變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所生憂。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憂者。雖遇彼變壞。不為損惱。以無憂故。故知壞苦通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受變壞時。是此中意也。   論解七苦攝三苦中。初文與餘處同。第二復次雲。初七苦苦攝。世尊共了故。彼所治於淨妙境所起貪等。是壞苦故。引雖是入變壞心。即於境貪。彼此貪一。變壞乃名為苦。又言由貪蓋故。領彼所生心諸憂苦故。憂苦即是壞苦也。如前聲聞地。亦有二釋。為不相違也。   論雲問此中何行攝何苦。即以八苦為行。攝於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滅。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攝四苦。准知集諦四行。當知為生。今果差別者。此現生非一別生。又思文隱別生稍難。   論雲復次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此中並顯揚對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攝。二無願。攝六無相。攝四道四行。總不攝如此文。一空攝。二無願。攝六無相。攝八滅道行。攝三空。如顯揚。餘同此處會之。如對法抄。四准有下文。以十智攝三空。空攝八智。除世俗他心無願攝。六智無相攝。五智空約斷惑。觀空無我通四諦故。五無願等約相。見道十六行相攝可知。至行處會。六十九說。又解准五法中解脫門。言色等。如對法。即十六行義說。並三解脫門。有六文不同。   論雲問要由無常想能住無我想何故此中先說空行耶等者。此問謂見道前。前為無常故苦。苦故無我。無我故空。何故今說。乃先空無常耶。答曰若如見道以前。即如所說。無常為初。若入真觀。無常不遍。一切真觀不作。唯作空等。後入相見道。從前空次第。乃至於無常觀。見道以前無常為初。入見道已。空行為初。不相違也。如餘准道理。   論雲四諦說次第者。謂由此故苦。此最為初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為初。如集諦故苦。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至樂故道。餘可知也。   論雲道諦能成三義者。即知苦斷集證滅三義也。   論雲如是四諦為世俗諦為勝義諦答勝義諦。此答意。其滅道二諦。乃是勝義。苦集二諦。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義諦。若差別說。苦受是苦。餘集等非自性差別。故名世俗諦。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諦。如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說床坐軍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俗。謂說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俗。是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准知。西方勝義諦亦四。一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為行苦相。二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真如也。三證得勝義。謂四沙門果。四勝義勝義。謂入真觀一味真如。此中約世俗勝義。法師第三但言勝義。謂一切為苦等。四勝義勝義。如前說。下有文。   論雲問諦現觀有幾種等。乃至彼共有法等是名現觀等者。法師雲。於諸諦中決定智慧。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 若作此釋。釋現觀不盡。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漏之因耶。若爾彼共有。是誰之彼耶 今別解雲。決定智慧。即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緣諦生故 及彼因者。即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勝軍。即此以為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同等會之釋准知 彼相應。謂無漏信觀。皆是心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應。據無漏勝者。隱有漏信。而不論共有法者。戒現觀。此但名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說智諦等耶。此中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緣諦之現觀。謂智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共有等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文。無明思信等者。此位地分齊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自當廣辨。與對法第十三十現觀相收。故下論雲。謂三寶所三種淨信。由於實義已決定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慧等。若據實。此信通漏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為言。何以知者。以有漏中說聞慧故。思慧前初緣教。必先聞慧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 若爾聞慧何不別立也。義曰若據初緣諦寶。要信為道首。即信用增者。以簡擇法為勝。即思勝故。准據信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慧通有漏無漏。勝者是智諦等收。有漏如何如聞慧說。用非增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收。此文為證也。即以聞思二法為體。然信義初增。聞說信說。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為論。然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論解三心見道。如對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安立。法智類智三位不同。如對法抄會。然法師雲。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緣心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為論。由無間道。不別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三心非唯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次作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為勝。又即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智等。若即無分別智力故。後得智安立諦生也 能得永滅一切煩惱者。即望無學果為論。不然此但據見道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身。見道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語。   論雲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者。謂有二說。一雲緣見道前曾所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為二增上也。又緣前真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真見道為故。緣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發義。彼人云。以前二心。緣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緣上二界人法執故。名遍遣也。此相見道。放立故然也。又此師釋。如對法抄。緣人執斷下品時。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為下品。法執為中品。俱得趣心為論故。唯或說一也。又俱如人法相望為下上。非以一一自為上下也。何以知此者。以同一種生故。相望為下上也。   論雲無有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由世間道是曾習故等者。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緣事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世間。是曾習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緣事色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心相執相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至廣說。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也。盡智無生智。有分別無分別。謂作我生已盡等分別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論本第五十六七八九六十)   基撰   論解得中三種成就。如此抉擇第二卷。及雜集第二卷抄會。虛空為得得不非擇滅亦爾。此得有義如俱捨第四卷末說。   此中無想定。雲先於此起後於色界者。謂先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後起。以隔色界一生故。言欲界所入定。是後報業。若色界更不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更受報。欲界之定。可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復入定。明知此人。先於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何故於色界異地而起定。故知以色界等。更起定而生受報。及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是生報 若爾欲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此業中不受報耶。答曰若不受報。即應一千劫受彼果。以色界入定比。定是生報。感五百劫。劫滿已前。欲界業熟。應後受受果。更五百劫。即應一千劫。而受彼果熟。若即色界之定。感彼生報生時。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業便。成生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熟。以羸劣故 若爾便應是不定業報。此事為非。大乘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為後。雖已曾經百千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 若爾後欲生彼時。要方得定。若得定此定感生。彼即為生報。前業何時受報耶。義曰即於彼別報故名後報。若爾即前於色界生。入定時受報。亦名後報業耶。法師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欲界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雲。先於此起。謂入定後於色界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界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二說故 滅定中。後於色界起者。重說先文。此定中先滅定中後於色界者。如對法第一卷抄會之。   論雲無想異熟後於生已。是諸有情便從彼沒。此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無心。何以得知。即下文雲。一期無心唯有色者。謂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文初生有心。此文後時無心。西方皆以定業感時。感無心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此如對法抄廣解。後應長讀。此文雲。謂若生色便彼沒已。處中有中。名想生已。其中有便從彼沒。即大乘宗非小乘義。二解如前。能引發無相定思者。謂定體時思。能感別報。   論雲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此復三種等。乃至歲劫數等所安立故者。此中初文雲。異熟住時決定等言。顯命根似唯總報。下言三種中復有定不定故。愛不愛故。即知亦通前別報。又如顯揚文雲。異熟住時決定等。即亦兼總別報。此如對法抄。乃不唯於第八識上而建立故。若不爾如俊師雲。如法爾種。雖雲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意唯取第六處。此亦如是。雖雲六處。在第六處。即唯總報。於第八上假立。如彼抄詳敘。眾同等亦同。此命根中。雲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無中夭。定壽不定壽也。愛不愛。善趣惡趣果也。   歲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齊。或一劫等也。   眾同分中。雲此復三種所謂種類同分。即如婆羅門等種類也 自性同分。謂種諸法自體性。如利中根等 工巧業處養命同分。即以工巧業。為養命也。唯有情數上建立。非非有情。何以故。趣非趣異故。此唯於有情趣建立。   生等四相。如五十二卷文。廣有五種等。   住中立制住者。即制律儀。經多時住。名立制住等。   論解名身等中。雲此復三種謂假設名身等。可知。隨文有立名等。亦依香味等上立故。非心非色。以名等是非色非心故者。若爾香等可不是者也。即名通善性。此未轉今此土所立故下。   例句文中。雲謂標句釋句音所攝字所攝者。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句字有二種。謂本音十四音。即□□吝飀□糯□□□□逆□□椽餼□飀□□□箋□□□□椽□□□飀□□□褥j□讋□□□□□□□檢□駔祥□餺□鞢慼慼摯e□騁□□□□祭酋□□□□□□□逆□   論雲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者。如俱捨第四卷末說。及對法抄云云。此有諍。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不可爾。以無別非得生故。舊雜心雲。凡夫性一切非得。無處收。以凡夫性局故。俱捨別立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寬。收一切非得盡。小乘得有法前法後法俱得。非得唯有法前法後非得。無法俱非得。以法現在時。必成就名得。即有成就得。無現成就法名法俱非得。縱更非得在現在。必有法俱得。以成就故。若過未即有非得。今大乘唯有法俱得。以於有依建立得故。無有法前後得非得。既唯於過未建立。即非得總無。以不於無法上建立故。若有法前後得。可有非得。以於過未建立故。故大乘無非得。別立異生性。此性即於見所斷煩惱上建立。以不得見道等諸聖法故。若得見道。即於一切聖道上不得建立。若得一分。餘是此種類故。見道不名異生性通三界。若離彼地染。亦名離一分。亦可義說依種有法。亦是有覆無記性。不得一切法想。義在三乘見道。若不得修道。名異生性。即見道應名此性。亦可說在世第一法。捨見道時斷此。如前五十二法廣立。彼文大精。   論解定異中。相定異。謂四果中體相等。   相應中。雲方便相應。謂加行智。為一切根本事名方便也 稱可道理。謂智與理相應。   論解時中。西方三說。一約唯識道理。如緣過未。有相當心似過未相。此唯心中有過未功能。今正緣時。與彼相似。約唯識理得名。過未其唯現在。二法相道理。謂現在法。當滅名過去。未滅名未來。正生名現在。即現在法上法相立三世。三神通說三世。即諸佛等通力法爾。有若干相現故。謂現在法。既曾功能名過去。當起有功能名未來。即現在法上。亦有爾所時功能義。說三世也。   前說集會和合。謂僧眾等。一義和合。謂同依一所作事。圓滿和合。謂得究竟時。   三種微細。如五十四卷釋。此中粗大義。即於色蘊中。一分色處粗大者。非彼微細。非是色蘊。唯粗大是。   論解有漏義中。有四過失。一不寂靜。下雲纏現行所作。即如論文。現行煩惱體是。法師雲。由煩惱現行故。惱亂根等。名不寂靜。二內外變異。下文諸煩惱事。隨逐煩惱所作。即諸煩惱所作事。由起如是貪嗔等故。令內外變異根塵異也。根塵名事三發起惡行。下雲煩惱因緣所作。由煩惱為因緣故。發起惡行。惡行是煩惱所作。四攝受因。下文雲。引發後有。如文可知。   論解有諍愛味等。如顯揚論廣明。及對法第一抄解。法師雲。有諍唯謂嗔。體通一切有漏愛味。唯緣內身耽嗜。唯緣外色起。准此文即在欲界。   論解三世中。雲已受用因果名過去未受用因果名未來已受用因未受用果名現在者。未來過去皆約同時因果說。及果已用者等語。現在據等流因果異時者語。是過去果。在現在非也。同時因果。現在無果也。故知據別義故。與第三卷本地分相違等。勘之。   論解遠近中。雲處所去來時方隔越義等者。如小乘四道。謂處時性相。如此中廣明。引成三界繫中欲界。言三時現行者。謂此間生。未得對治。一即五蘊皆是此通一切五蘊。二或得者。即身在欲界。得色界定入時。意識是色界。餘欲界繫。唯有多少。三已出者。即入彼定已出。餘下應知。准此為三。然已上諸門。與對法同者。其中多少大不同。勘尋之知。煩不具錄。復有差別。   輕安俱三摩地者。簡散三摩地。此非繫。輕安俱眷屬。謂同時心心法彼果法者。即定道俱戒。乃定境界色。如前卷等解者。是此並色界等繫。餘者欲界繫。若復差別中。謂離過失及過失功等者。此中有三。一離過失。二過失對治。三功德隨順。是善學見斷等。如對法第四。一一勘之。應有差別。   論破無心所唯心實中。此破經部師。唯有心王一法。受想行心。非別有體。今破之曰。且說五蘊不成。無別想受行故。違經失也。設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非一剎那中有受想等。今破若有無皆失有生者。由此心相異故。便應同時得有實教。何故初剎那唯名識。第二念名受。三念名想。一心得有想異。故知由俱時心所法故。所以如此。應如緣可緣境。初念等即應名受。心知所緣故。如第二念心無者。有分別位別。虛勞其功。計有別位量。汝言第二念心。應不名受。作用無別故。如初念心。若計如六識非俱時分位別有六。彼不同此。所依等別故。此心心所法。一處俱起故不為例。若言轉變等者。如文可知又心因緣無心因緣無差別等者。前計雲。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者。其心分位別因緣不可得。如起心緣。一可愛境。初念即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未離此境已來應爾。何故初念名識。第二名受。第三名想。差別因緣無故。若無心所法。於一剎那心。無差別因緣言。若汝復謂。以識為先亦不應理等者。外救雲。何謂計貪與心俱。如緣可愛境時。初念名識。第二名貪。後貪染初念心何妨。今破雲。差別因緣不可得故。緣一可愛故 燈明喻者。燈明及炷。喻同時心心所法貪等染心也。   釋六界經雲。唯欲顯說色動心所最勝所依者。六界中四大色所依空。是動往來。所依識是心所。所依唯識所依。若言六界。無心所。心所無別體六界。不說於造色。色於無體。乳酪生蘇三譬喻者。法師雲。經雲經中說此三譬喻。離此三外是無喻也。六界外豈無餘心所也。備師雲。此喻喻羯剌藍等。初三位太師雲。乳喻欲界四大為我。酪喻色界有色應生。生蘇喻無色界空想生。轉增勝故。所以三喻。然豈三外色界等。無心等耶。   假實門中或十七或十二者。十七者。除意界。下文雲六為一故為六識。無間滅為一意。十二者。下文雲。一為六故。謂意界。開六識總為意界。謂初通小乘等世俗道理。若大乘自有七八。以為意界體。並實有。若爾觸界既假。何故不論。今取能所。不說又除觸界。此是假有。下文雲。一為六等者。釋十二所以。   眼界四句中。如對法第二卷二兩諍釋。種與現行皆名界故。所以會釋。此文勝軍師以為證。種生現不同時文。今以現行眼為界。勝故無過。二應外塵中。作得眼不得色等四句。謂眼不變為色時。是得眼不得色。無眼者唯有第八相色故。得色不得眼。二俱成熟。二不成等。   同分彼同分。正取五根。義取六識亦得。然大乘中。第七識與意識亦應分別。如五根其法界中。心所約一一自實塵。如何名同分。今取共依一根。取一本識塵。為同分等言。   今能取中。如對法抄第四意。唯不合。能取此中。通合不合者。此中以五根為門故。通合不合。彼以自塵為門。故唯不合。無相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能取此法界一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不合取。   問幾唯欲色界繫。答十一者。即五根三識三塵也。以香味及識唯欲界執受。非受門中。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六識。今看下文勢雲。以離於彼餘能執受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名為執受。聲處有不恆故。所以不論。今取其界。有雲第八不緣聲等者。如餘處對法抄等。   分別本性界熏習界中。勝軍護月護法。分別三義。   問眼耳識耳中眾緣生故剎那滅故無作用故者。初非自然生故。見非次常故。得見無作用法非法。吠世師等作用故。不能實見。   論雲或有識流非眼等根者缺不缺俱可得者。謂根種被損。不能生現行。識種不被損。其識種一切時流。而根或缺不缺。故知若有根種。必生現有識種生識。自有識種根種。根種未必生根。又雲流者流類。如識俱三種成就。根若缺者。有種子成就其識流類。根缺不缺俱可得。故知有根識生。不由識有根有。又流者相續義。謂識有餘。無根從相續流。有根起無根俱流。其根有缺不缺。故知根勝唯等見。即見非別有義也。   次第中。三種次第雲。所依境界。及俱能依故三次第六種差別中。喜樂者。情所喜樂。立此次第。又情多喜樂。眼見諸色等故此次第安繕那者。藥名。其藥是石作青黑色。此未堪染眼。染眼合青黑。不令眼白。   色界有鼻舌界。雲又色界中於此二種未離欲者。謂外愛斷故無香味。香味無故。二識亦無。若有識必緣境生。此二緣外愛生。內愛未斷故二界有。   言答由尋伺諸識種隨逐無尋伺定故出定已後現前者。此中有意識俱尋伺。心為能引引生五識。非如小乘五識。自有尋伺方生。由彼以對治道。或厭離已除尋伺欲。故名性離欲。故名無尋伺。有種尚行故。亦無有失。此中應難雲。尋伺初禪繫。二禪離欲。由生苦根離脫二禪。二禪之中。由起苦苦種逼迫不善果。二禪無苦根。尋伺發三識。所以上地有尋伺。   眼識依根一二中。雲為依二分者。根也 當言一二者。諸法識也。准此下文。識非色故不可言。由方所故成二者。說體也。依根二義。識隨根亦二。如識方等。體非方也。   問答眼與識是因果如何俱有中。雲何何故眼與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勝軍論師此文證知。種子現行時別時生。如非正生因故。根非同時生識。是建立因。得同時生。故知正生因異時生。今解雲。此文據正生非正生。正生者。是種生芽之因明同時。不言正生即異時。此中言建立因是增上緣。非正生因緣。增上緣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雖有自種。無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生因。即不定種生種異時故。前本地第五。若同類異念生。非即此剎那生現異類。故同時生。彼勝軍釋此七義種子文。及俱有子文。如四相中辨。此中經部正生因果時生。俱捨論廣敘彼難如三救。   界事善巧例蘊善巧頌等等者。此謂蘊善巧中末後頌。攝上文者。處如界者亦爾。   眼非處四句中。初句雲。謂若眼已得不捨。然是無間斷滅之法。謂阿羅漢最後眼。無間即斷滅。不能生識故。以處是生長門義。此不能生長故。   觸與處相對句中。云然非無間斷滅法者。簡阿羅漢最後眼等。彼第四句。非觸處復非處故。此與色界繫同。此中無第二。有觸處非處。   八勝處等。十二處中意法處攝。唯除無想處。彼十處攝除香味。此大乘如對法攝品說。八有意處故。   主宰者我也。無自作用者。謂自在天。或此法從緣生。無自作用。餘可解。唯法所顯能潤等可知。   引因依處生因依處。皆過去生老死得。分位說故。名觸生等。其引因體勘文。及生因。同第十卷本地。對法等文。   破無明無中。雲初明無言無明。即無法為無明。過二善等三性。異有體法。無無漏慧明名無明。即一切心皆染污過 又於離明心相續中應一切時明不得起者。謂善等三性。皆是無明者。即未得無漏明。慧心相續中。以三性俱無明故。無與無漏明為加行。應一切時不得起。若乘善心相續。有緣善中無無明者。無漏明有加行。即明得起故。不可言善等三性皆是無明。   論雲又若貪等煩惱力故令相應智成愚癡性者。謂此外執雲。愚癡即見。由與見相應力。令智成愚癡性。若爾即由貪令癡。非由癡為增上為首。令有貪等一切煩惱。又應如與餘嗔等俱之慧。由相應嗔等。令成愚癡。非本性癡可成癡性。又如諸心所等。皆應如是令成癡性。由貪等力染故。如汝言見。亦應愚癡本性。如五遍行等體非癡。由貪等力故令成愚癡。   論雲當知此中入出息風名為身行。執身行由風故得相續。如絞死者。出入息風不轉通。所以名死。又有風為首。令身業等轉。此中二義。又解此俱一解約雲。入出息風名身者。極舉風為導首下。釋所以。要由有風身業方轉故。   諸有隨生何界地等當知有支即此所攝等者。備師雲。此有支望當生處判。即屬當生處繫。此唯有支一支。非十二支緣起支。景師此通。以果攝因者。生此一地。生老現前。能感此十因。隨果亦此一地繫。若爾即知無明下界者。不發上界業。業煩惱事三攝支中。與對法緣起經相違。如對法抄會 愛取名發起者。起之言生。能發生有愛取。亦名發起。非發業煩惱。   於業無知生非處信中。雲魯達羅天。此名暴惡天。毘瑟□□飀□□□□飀□□□橛□吝□X活摯鞢慼摩x輻□襤糖□□□樺□□褓□覷□□□|該醨窺□珵□□韣□薤軥□□|□□韣□   論雲無知略於五處為能生因者。一能生疑。能生三世疑故。二能生愛。能生內外等三種愛故。三能生非處信。謂修業及異及俱生故三邪信。四能生見。於三寶四諦中。不正通達故。生六十二見邪見等。於五因及果未得。謂得沙門果。三種中生增上慢故。故十七無知也 六觸所所有無知者。謂由道得沙門果時。要達六觸處空名盡。名色方得究竟。今彼外道。不達謂達。謂增上慢。生方便戒取也。   第五十七卷   處非處善巧體。謂後得智。得果因相。順處相違非處智也。   論所知簡釋通一切法。   論雲謂依初成辦門彼所不攝餘差別相者。謂唯初成辦門外所不攝者。今顯示令一切種差別。皆攝盡也。即後三門是。   論雲無處無位粗分水火一時合會無有是處者。處所位者。時分。謂無處所。無時分也 粗分水火者。簡水中熱觸細火也。如火灰質粗火。即不與水俱故也。   論雲不斷貪等一切煩惱隨煩惱纏修四念住無有是處者。謂有漏時謂伏貪故。方起不淨觀等故。又已成就念住無漏修也。   二十二根。俱捨頌雲。心依此差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依此量立根 以此頌故不得增減。   受用業果增上立五受根者。其憂非果。然得果已。亦於果位中起受用故。言受用果也。   論雲顯於內門受用境等義故建立六根顯外門受用義立二根者。謂眼等六根。不假他人為緣。自受用境名內門。二根藉他用境界名門。顯了有情功德過失義 立八根者。謂三無漏信等五中。是解脫分是功德。信等五是福分。有漏者是過失。又功德謂八根。過失者。謂八根所斷。   論依如是名建立六根。於八施設句立根也。謂如是名字第一。謂中有體。種姓為第二。即父母種姓也。如是食苦樂為第三。如是長壽為四。如是住為五。如是壽量邊際為第六。以上依在家品施設。如是信乃至慧立。信等五為第七。如是四果立後三無漏為第八。施設此在出家品。   論雲積集善品立一名。謂命根依命有故。得修善品以五受起雜染故。正知而行。不生雜染五受也。   十六實者。除男女命。後三七色色意全。後三少分心五受信等五十全後三少分。是心所命根不相應言。答後三根是九根分。謂意信五三受者。如對法第十十根。為未知當知根。彼加憂根。此論以十五心見道未知當知。此中無憂故。彼以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即名初根。故十加憂。   論雲命根無屬者。法師雲。故知命根不唯第八心王。通同時五數上立。今解不然。違顯揚文。又根本餘勢分。如男女三無漏。皆取彼所依根。一少分為體。似本色心。此依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言無所屬。非謂通立五心所上並也。如對法論及抄。   問幾善或八或五及六少分者。八者謂信等五。及三無漏。假實通論五者。唯信等五據五根而說。此八五全六少分者。謂五受及意少分。不善六少分亦五受。及意八無記者。謂七色命全五少分者。謂四受除憂意為五。幾有異熟。答一十少分一者。謂憂根一向有異熟十少分。謂信等五四受及意。除無記無漏者故。十少分無異熟。謂十一十少分。十一者謂七色命。及三無漏。前八無記故。後三無漏故。此約見道中。為初根語。十少分者。謂信等五四受及意。除善及不善故。幾是異熟。答一九少分者。謂命根全。及七色意捨九。少分。餘長養色心二性意捨等。今取相續不斷業所生者。為根。喜樂苦三。由間斷故。非幾種子。異熟一切是者。法師謂。在異熟識中持故。一切名異熟。又解今據相續者名異熟。即一切種子。皆相續故。皆名異熟。此文約不如初以與下地獄無男女種子等。非相續故。如成唯識第二解。非異熟中十二全。謂信等五三無漏。及憂喜樂苦。此間斷等故。九少分者。七色及意捨九少分也。如前所餘者。是命根一向是異熟。欲界繫四全。謂男女憂苦。十五少分。謂五色根三受意命根。信等五。除無漏者。此同前文。色界十五少分者。前十五是無色。除五色根故。及除喜樂故。八三全不繫九少分者。如前說不同。所以未至地十一者。謂信等八加意喜捨。若爾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動故。不立初根本定。已遠說故立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以下為後門。初唯潤其意。後悅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以隱顯雙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故也。以無處所無隨地。五根隱故不說。說有無妨。地法得依。通漏無漏故。初十八除男女憂苦。前言繫法。唯漏所以上下不同。亦非有失。三四如次除喜樂。空處除五色故十一。非想為斷惑道故八。若遊觀等通十一。然以空處十一證同對法。以勝解脫分善根。皆名未知當根。故十一與前違。此據遠方便。前文據見道十五心者。此根一文唯無漏。一文通漏無漏。一文言色界繫及不繫。又文言唯不繫。一文九根為性。一文十根為性。有文言解脫分善根。通非想故。前文空處十一根性。即是。至餘文當會。非想有漏者。此約種類。謂約斷惑道種無故名有漏。若約相續通二種。或言種類。謂當地無斷惑種類無漏也。又由煩惱解脫故。名無漏者。謂後得智也。或雲彼地如羅漢身中。有諸根離漏名無漏。非斷漏名無漏。下文言。非想有無漏。不可言由解脫煩惱故。有漏根成六根。在無漏身中名無漏。下文相違故。欲界約眾多人在法故。   一切那落迦八根。現行種子皆成就。除三中二種。三一三無漏根。此一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不成。第二三受。此中極錯。勘唯識第六。二諍八根現行種子俱成者。謂眼等五。及意命苦。此一向相續。不同小乘。以命苦故具五根。男女根不定。或有無若種子亦不定。如文無漏根種。亦被損故。不在現行。不成種一向有中攝信等五亦爾。如邪見者損伏善種。亦名不成種。此是約三種成就中文故。不在現行不成種。決定有中。其第二三現行不成種決定者。謂喜樂捨。此約六識為論作法 問曰何以捨與第八同時。不言一向現行成也。及憂乃言苦一向有。答曰捨受為苦映奪。如五十一文。故唯言苦。又約六識作法故無。第八俱捨。第六中捨善業。招間斷故不取。不取憂根者。今大乘憂根在極苦處。如極喜名樂。此憂名苦故。彼但有苦。不言憂無。假起憂故不說。若爾何故不在第二三中。現行不成種成中。以與苦一物故。得異名苦故不說。唯有信等五男女二種。現俱不定。餘憂如義。准知第二。有解八謂現種俱成者。謂取捨除苦。此約第八作法後之中。現行不成種。一向成中取苦。何以前不言苦。以有萎歇故。後三何以不言憂者。互有無故。如有無故。如有樂有喜樂不互有無。何故憂苦乃爾。答曰亦極苦故。憂流入意名苦。不言憂苦。言憂時除苦。前解為勝。此中勝軍護月。本有之兩諍。護月以為證。   論雲問缺根成幾根。答除五容有餘。謂除男女三無漏。不得缺眼等根。非決定苦。闕男女定復缺後三故。此與半擇因五何別。答前據生便無形。半擇迦據有形。已除苦故別。此中更無文。故知缺男女根。不得入聖。又若准如小乘無妨。謂彼雲入聖至四善根已方缺。未妨入聖。先缺可然。今據先不缺。後聖不爽。男女互相無二形。無三無漏等斷善。除後八異生成十九。得入見道初已去。名未知根。如前會。一切學無學皆名見諦故。具一切有學。除具知。二十一無學。除初二無漏並憂故。十九初向。除後二無漏故。二十初果。除初後無漏故。二十不還。除憂及初後無漏故。十九羅漢。如無學。色界除男女憂苦。無色加除眼等五。色無漏初根。如前分別。依成見道。唯在五地無色。即無身後而言。無色即有得捨中信等五起耶。方便捨勝。得劣無生死得捨也。言二十一由境界義名。有義一非。謂命如教理相對。教能詮理。理名為義。以根對境。境名為義。七色獨不能於義轉。與非色為伴。方能取境。餘十四根色非色為伴。受根義。即隨順五受法。即並意六根之義。未知當知義。善法欲已去。即五根義。此據實體。通三界繫及不繫。下文上文。或雲唯無漏。或唯界繫及不繫者。此據無漏故。唯取見道十五心。是若並取抉擇分善根故。通色界繫及不繫。如此又通三界繫及不繫。亦是無相違。於此會文。更不復現。有色為義。謂七色餘除命根。十四根以色非色為義。苦根如何通。釋雲苦根見分以色為義。自證分以非色為義。又通言苦根見分無故。二十二根。並非有見。見者色塵也。眼根一是有色。以有見色塵為義。及與非有色一分。與眼同時。緣者及不與同時。而取色塵者。是此言有見者。正梵本也。言可見者。非梵本雲。亦可名有現色。塵相粗顯名有現。十七界不爾。現者即可現示在此彼故。如能顯影。如水鏡中影像。此唯色名有現。梵本有見現二釋。然以現字。俗本無玉。今故為見字。無色一分。名有對為義。體非有對。或與對俱緣。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為境者。謂體有漏。在無學身。名無漏。非漏故名無漏體是界繫法。上下文無違。又無漏苦根者。為無漏導故名無漏。憂根不爾。八有為為義。七色及苦。此中上下。言義中並無命根。   論苦根及有色七根在過去非過去為義者。法師雲。此八根在未來過去。皆當世。有義境然言無者。且如八根。現在緣境。此根在現在。境入過去。此眼第二念次境後。亦入過去時名過去。非過去為義。然現在同緣者。同入過去。過去亦緣過去。今解者且如無色根。在現在通緣三世。在過未世義說。各緣三世境。苦根等八現在中。唯緣現在故假設。流過去時。勢力羸故。在未來等故。不說緣當世。如前釋。何故根境同在現在得緣。根住現在境先入過去耶。述曰現在色塵先入過去。未來眼入現在。現在眼根入過去已。不能緣過去。又現在無識之根。與色俱入過去。不能緣過去境。   論雲又此一分在未來以過未現在為義者。謂前無色根在未來。緣三世耶。八色等根在未來。非未來為義者。亦以根境俱在未來世故得。然境入現在過去時。根在未來。說此當入過現之境故。言未來不緣未來也。此後解。准同前釋。四欲繫。以欲繫為義者。即苦憂男女憂苦。以唯欲界為義者。此據多分為論。又以影像相分從見分。從見分是欲界故。餘言通緣三界不繫者。此據本質為論。無相違也。又據依五根門緣者。一唯緣欲界。二欲色繫。欲界繫為義。謂鼻舌雖欲色。不有識緣。唯以欲繫為義。三欲色界繫義亦爾。謂眼耳身二。欲色界繫及不繫。以三界繫及不繫為義者。謂喜樂通欲色界繫及無漏故。信等五意捨七。三界繫及不繫義亦爾。未知當知一種色界繫。及不繫為義。通三繫不繫者。謂抉擇分。及無漏智。為此根體。已如前會。下二可知。信等五三無漏假實合論。八善以三性為義。四受除憂取意為五。通三性。三性為義。憂一善不善三性為義。鼻舌身男女五無記。唯以無記為義。眼耳二無記以三性為義。此據表業假者。信等五喜樂捨及意九。通三學。以三學為義。七色非學非無學。還以此為義。苦根通三學。非學非無學為義者。謂苦體是有漏。若在學無學身中起故。言通三種境。唯非學非無學。剋實為空。無漏觀引起言通也。憂非空觀引生故。不例苦憂。與煩惱俱多故。憂一如對法。初二無漏根為體。取十根故。言學及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前文未知欲知九根者。九得無漏根說。此通善法欲以去。故言通學。初二無漏是學。以三種為義。具知是無學。以三種為義。答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者。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別不善。及此業果者。是見斷。餘修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斷。謂前十四中六及餘六者。前中六。謂五受及意。餘六者謂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無漏故 問曰何故憂苦二根說不斷耶。苦根體是斷法。在無學身起。故如前說。憂根順離欲說。為初二無漏根體。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斷緣縛。不是斷體。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斷。於第三果已去。非擇滅不起故。言修斷及不斷。又解前六者。謂四受除憂並意命根。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餘二非斷者。即後二無漏根為體。若不爾者。憂根十亦得同對法已知根取憂。此文證三惡趣善法。非見道斷。後六唯修。及不斷故。如別抄。無色諸根三種見修非斷者。如何苦根緣無斷耶。一雲此從多說。無色根中。亦除苦根苦根唯見修為義。今從多分說。又解約苦根。自證分是見斷故。名緣無斷。前據見分。名緣欲界等。亦無相違。幾根是雜染捨所顯。除諸善根等。謂雜染即是所捨清淨。是能捨也。又解捨謂捨根。除善性根外。餘根能生雜染。捨根即除八善根。外前五受善等一分。唯是善一分。即是清淨捨所顯。此約為所緣義。能生雜染捨等也。六根是顛倒義。謂五受及意是顛倒。何不言一分也。又言六根者。謂眼等六根。此據於境起顛倒周盡故也。顛倒自性。謂六少分者。謂五受及意也。此中少分。故知取眼根等六。為顛倒義。勝信等八能治也。欲過失中。或八者信等八。假實合論也。或五者唯實信等五也。一者意根也。又五者五受。如修治搏食想。苦根亦有能治義。或一者謂慧。能正對治也。下四德者。常樂我淨。第三德謂牽引者。初得也。得已修治修治已用用已棄捨有此用。自在轉變故。是我也。未知欲知根。證第二第三果依處等者。此據超越人。   論雲初句說共相。謂此身有色一句。第二自相者。謂粗滓所成。簡色界色故言自相依因生因增長因者。謂四大所造一。乃至之所長養為三。寒所作覆蔽也。熱所作沐浴也。勞倦謂按摩。初二活位者。謂斷裁破壞二生時。有此故。死時故有二位。謂散滅之法。即他故散滅。自然散滅二也。又散為一。滅為一。由八處所男為女縛者。一舞二歌三笑四睇。此於遊戲時美顏。一妙觸。二祇奉。三成禮。四此於受用時。平正受受所攝者。法師雲。自相者。謂喜樂自相。共相謂能領納。依止相者。謂此受能攝益。依止相故。依止即身也。今解自相者。唯喜受在意故。共相者樂受。通在六識故。依止相者。是此能攝益。依止之身故。自相共相。即出平正受體。依止者。即顯受所攝也。   論雲此顯其信於聞思修勝解堅固者。謂屬前根生建立。謂淨信能與聞為根。生其思。建立修慧。又此堅固。隨所信解方便顯示。謂智生主淨最勝之者等者。謂前沙門是智。智者沙門故。生謂婆羅門。四姓生中勝也。主謂天魔。欲界主也。淨謂梵即梵王也。最勝是總句。通上諸句。謂堅固隨信方便。顯示諸勝善。法智生等。不能動之。此謂得無漏信解。故名不壞。第二釋。謂由世間信勝解。與出世善為根本。即無漏善信。清淨勝解建立堅固。前解後解。俱通無漏。然建立稍別。前根生建立。屬聞思修。後解根生建立。謂有漏信生無漏信等。又解淨信深固。是聞慧相應信根生。是思相應信建立。是修相應信。即以聞思修。屬上諸句。當知最初是標句。後二是釋句者。深固以上是初標句。根生建立為一切世間下。為一合此二文。後二第二解中。其信堅固。是淨信堅固。為出世善根本。是上根生出世善法淨勝解。是上建立。如應當知。五精進如頌配之。勘對法第一。   論雲所餘善法根信等攝者。謂後三無漏。假不離實故不別說。然上來但明十六根訖。並無苦樂捨三根。然次第中。後三未說故。今偏指七色身念住。五受意根。後九法如論應知。苦諦勝依九者。謂七色命捨集五。謂五受果。雜染本故。滅諦一切染者。斷得淨者。證得道八可知。又解苦諦取捨根故。集諦中除捨取意。若苦諦中不取捨受。取意根者。即集諦取捨根。言善思九者。謂信等五三無漏。及意以愛染門說故 善說十者。九中加捨。從善說故 十六者。除男女憂苦命意惡思所思。六謂五受。意取染分故。或五除捨說。又同取六。翻善來故 惡作所作有十三。除後八善及命。又解善思九者。取信等五喜樂捨意九。除苦憂。苦在五根非思。憂非暢適故不取。說中十者。加憂故。憂起美辭故。善作者十六。謂眼等五及命根。加前十故。十六也。為身業。總依男女根。非善根無漏。非實故不通凡情故。或惡思者。三唯依憂苦捨根。是惡性故。惡說謂加喜根色染分。即四也。惡作加眼等五及命根故十也。或並取男女。即十二雲。最勝或業依處九者。即七色及苦憂。依五受而起煩惱業。八斷煩惱業領納者。除二。謂憂苦。領納吉祥敗壞十一者。謂七色憂苦。及意命能引者。後八。謂八苦。五種作吉祥者。謂觀人而捨。為第三。餘可知。十種忍辱者。初三緣三世。次二謂愛我怨家故。饒益增我知識故。損上五。通名第六。一切怨害忍怨家。欲起方便來害。亦忍彼方便是怨害忍也。又解一切怨害忍者。謂但逢怨。即忍一切因忍者。謂怨起因欲害即忍也。受教為第八。受他教忍故。自思擇能忍。第九生修忍。自性怨害忍為第十。或有人受教來害命忍。名受教怨害忍。或他善思擇來欲害我。名擇力忍。自性者本性能為害也。又一切因。怨害忍者。謂以怨害為因。又有諸欲忍事中。皆能忍受教。以下三如次。聞思修慧相應忍。   論雲此中捨相捨具名捨者。法師雲。相者體也。即無貪相應思具者。如上列者。又捨相相體。即第五最勝捨。捨己身故。具者上四資財故。   無顛倒違負者。謂詐取他物。執為己有名顛。今無此也。   不放逸中。修習諸善法防護不善心等者。謂修善法。亦有因有果相。而防護不善亦爾故。言俱為彼相。俱為因果相也。   五力。別配亦得。總配亦得。   先煩惱得八者。謂七色及命意一名色為緣。六處第六故。觸為緣五受信等八。善以精進為緣。七色及命應防。意一應調靜。五受應寂止。信等八善性調順。   悲□菩薩者。□不令離生死。如馬被□。依未至定。得第三果時。起初靜慮喜根不者。答有一能入。有一不能。謂利根眾多善資助身能現起。此有二。一利根。二眾多善本資助。如鈍根者。雖善多資助。根鈍不能入。如利根無善資不能入。要利根善助方起喜也。如不能者。得果已方別引起喜根。法師雲。何以不說樂者。以樂即喜受。義說無別體故不說。如第三禪。方有真樂受。准此義說樂亦得故。前引證有喜受。亦有樂言。悅五根義即是樂。然以無別方便。定處五根。隱而不說有。亦同何妨。   論雲八根入初靜慮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者。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本方便合說也。雲不能者。謂異生不能樂根體有微故不說。第三禪八。同以喜樂別。第四以上除樂。有餘七。後三可知。   論雲或一根或八根得初果者。一者謂未知欲知根。此在向中得果。非俱中得果。八者即信等五捨意及未知欲知八。總別合說也。樂在第三禪故不取或二或九得一來果者。謂未知欲知已知根二九者。即前八加已知根次第人。依已知根超越人。作未知欲知根。合作法故 或二九喜根非堅住者。謂未至定喜根。若非或九十不還果或十一或二者。總別合有十一 十一者。謂信等五喜樂捨意並未知當知已知。此並通超越次第論故。十一 二者謂未知當知已知二假根。超越次第別也。合論故二得第四果 或一或十者。一者假根。此據無間道。向亦即已知根。十者即信等五喜樂捨意並一假根。大乘亦得言次第超越。第四果體二。並十根得。若俱捨通解脫道。根亦是即加此一。   論雲依一性捨為依捨種種捨者。即與定心俱捨捨散心捨也。緣無想界捨為依。捨一性捨也。又解無色界捨。唯緣法塵名一性捨。色界境多名種種捨。緣無心捨。名無所依捨。緣有心名一性捨。今緣空心捨捨。緣有心捨也。   五種性人練根。如對法十三抄 問若預流者。修練根時。既得練根。亦證一來果也。答證等者。初果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及得第二果。斷六品惑時果。復轉根。根果二障。六無間道所斷。此約得期心同斷語。若別期心者。亦別時得果等。不得不還者。   論雲二因一對治難得。即欲界離欲時。三難中一也。非想復為一也 所得義廣大者。即禪果功德廣大故也。亦顯無為果多也。不言一來得不還。不同預流。雖得唯有別期心。無俱得義。不違離欲。亦准期心故。爾今大來轉根。無間道即斷。未得果義 問如何練根道即斷道。法師雲。如小乘有學練根。准見道為一品。無學練根唯修道。為九品者。若爾此中如取一來人。為六品斷道。如何有練根。為六品即成也。故知亦不得一品。以為六品故。亦不得為九品練根。得一來。雖有六品故。今大乘。或一品如得起練根。或六品如起一來道。並期心練根故。   論雲於勝解行地立初根等者。此亦二說。一雲此大乘。不同小乘地前名勝解行地。名未知欲知。入見道無間道。乃至金剛定。名已知根。已知遍滿真如義故。未知遍滿真如。名未知欲知。不如小乘未以知重知。名未知當知故。今此文為正。入見道已去皆名已知根。如來地明滿故名具知。無間道金剛喻定。未明滿故。不名具知。第二解雲。其實初根。見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十五心前是。今從多時。顯易了處語故。言勝解行地。亦無違也。此並正法藏解。   三滿中。皆是學中為論 問中約學為問故也。此三並別有體性。如根滿初二果。亦得定滿。要斷第三禪以下惑種盡故。得滅定方得果滿。即唯斷欲九品。上地一品未斷。即得無學。亦有三別體。一根滿。二定滿。三果滿 即一切者。是此中果滿。不可例言。定通有心無心。無心得已方得定滿。果滿通有學無學。無學得已成果滿。以定中無心定為重故。果障不還障為重故。   論雲由四緣諸根名不調伏者。謂乃至令不縱逸為一 若應縱者。下至令不現起 二斷對治力下。至為性無著。三為性煩惱。不復現行四此四並見解調根下。四根返解不調。   十四根攝三聚有情。謂除信等八。一向善故。外處小分者。謂五塵扶根者。及法處心所等故言少分五根攝受者。謂五受三受更互相攝故不攝覺品中。或四或六者。合語業命為一故。四開為六也。以此文准正思惟。雖發語言加行。不同小乘是尋。今取所依慧約體故。慧根所攝信等五根三無漏相攝中。無漏三寬。信等五狹。   遍知者。智也。無為從因為名。目遍知也 此中或二。謂預流者超越取第四果者。或三。謂超越不還人。後離色無色慾故。或四。謂預流者次第取。後離三界欲故。此大乘中見道唯一品。所以如此。或五者。即預流四諦為四。今大乘亦不得分界地別時。但一諦為一剎那故。四超越取阿羅漢果故五或六者。即見道二乘通有三心。謂見道有三故。六或七。今見道四諦修道三故。七或九如文。隨順理門。或十如十地障。此中無一者。八者由二緣。而得建立。遍知者。謂見道六。通達諦理也。修道三永度界也 由相同分界不同分及同分故立二遍知者。謂苦集一物故。相同分故。非色界。不同分是欲界。苦集遍知。苦集一物。色無色二界合立故。名立相同分及界同分。故立色無色苦集遍知。道滅相別。欲非色無色界故。立欲上滅道二遍知。見道相別。色無色界地。同分滅故。立色無色滅道二遍如故。合前有六也。見道下三修道。   論雲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所攝者。謂得上味相。是舌根相好。餘但四根依處。謂身毛上靡一孔一毛。千輻輪相。是身根依處。馬王藏相。男根依處。目紺青色。眼根依處。舌覆面門。廣長。舌根依處 十力以慧具知二根為體。此中准無畏五根並得體。此據強勝為論。如言如來十智力故慧強也。偏舉四無畏。五根無強弱故。皆以為體 三種念住。謂以三善根。謂無貪於欽仰者生故。無嗔於謗者生故。無癡或通或局。唯於處中者生故。   論雲大悲非根所攝是無嗔無癡所攝者。故知無癡別有體性。六根證永斷習氣者。謂信等五具知根。   論雲異熟品粗重阿羅漢等所未能斷者。一釋雲。諸種子名異熟。此品剛礦性由未能斷。所以有高足越坑等。又解謂由煩惱為緣力故。引得異熟無記相起。煩惱雖斷。然煩惱習氣力故。令異熟體。由有無堪任性。隨逐名為異熟品粗重 又法執種子。四無記中異熟品攝。品言品類。是異熟種故。此佛地論解。今由有此粗重苦。名異熟品粗重。如來永斷。   論雲觸能攝受者。若喜若樂若捨一分者。今解觸取六識為體。此俱觸能攝受喜樂二受全。及捨一分受 攝益者。滋長義。憂苦違損非攝益。捨通善惡果。今取善果捨。故言一分。或捨通欣慼。未今取喜樂未生者。故言一分。有雲由此故知。取觸數為觸食體。此不成解。違對法故。又此隨順理門。攝論雲。觸食屬六識。意思希望喜根者。攝益善識者。此意俱受。亦通喜樂捨三受。然以喜相粗所以偏說。或唯舉欲界多分語。然上界亦通有樂故。舍下雖有。少而不論。此言為欲與三受俱。觸食思食名攝益。不欲取受觸二心所。由前二種攝益第八故。觸數緣現在。識意思緣未來故。識後明利長養。識後明利長養故名識食。亦通取六識中長養者為論。由段食等。初三食資持識故。令意根轉明盛生益。由二長養故。眠等非食。初長養。謂能令別有長養根大增盛各別義。二令無損。長養眠等有後無初。四食有初有後故是食 若爾天眼豈非定所長養耶。述曰雖從定所發起。正是定中觸思食所生。令長養根大增長。定但令不損。不能為益也。   論雲由三門故二種雜染增長等者。三門謂前三食。煩惱業二染。依識食故。資長於識。餘有現前。   論雲以多分故易覺知故者。謂多分此四食。若爾業生。豈非多分。即言易覺知。簡如覺者。先業及凡夫離障雖易知。於諸念住易入。所以說此四句。謂段食入身。觸食入受。識食入意。思食入法也。四食日日易資養。所以餘非。此中諸地獄。有諸漸細風名段食。初本地等尋伺地雲。無者彼據重地獄。又難知故。所以不說。此處為正。   論雲故有一依謂彼同分根等者。謂彼同分根。唯依四大也。一者謂有色同分根。即依四大。及自分識。二根也。三者謂意依色而住名依色。二依意。三依心所住故。三根心所互依亦爾。無色界無色。唯有二依。乃至第八亦爾。此中據同時增上者。即說為根 頌曰義依處證得攝食由諸句者。此中有六。從前頌曰。幾根由境界。名義二依處。幾根先煩惱之所感得下。至四緣諸根名不調來。明證得。十四種攝三聚有情下。至九遍知來。明攝如經言。四食下。至地獄有微細風。難知不說述。明第五食。以下明諸句。   論雲具足攝持一切義具足攝持一切行義故名蘊。釋雲欲明數數攝義故有重言。又解初言者是體。後言是能詮。由體如此故。所以立如此名。以下准知。   蘊等中六因建立者。次第配三善巧。以假者為身者。即十二處。是假者所依也。   遣六邪執中。雲依止邪執。謂計依止為止。說蘊破也。因者界。破可知 三能持依止我邪執者。謂外道色能持依止者。是我今破。是十二處。能持識生長門故。餘可解。   觀善巧十勝利者。二解。一謂至一合之想。第一破我常也。二至便不誹謗。破邪見謗無。三至已信令增斷疑生信。四至聖教久住。正法不沒緣。五悟緣起理至非作者。無實性破作者等我。六慧根廣大。乃至緣生差別。七乃至緣生差別。當善住念。八乃至一境之性。九乃至令聖慧根。當得生起。十至隨證漏盡。又解一除我執一合之想等。二有法住故。便不誹謗。三自無疑惑。四善答他問。五令他信。六令教久住下四。即四又字。是故十也。   第五十八卷   此中言焰魔王。即本地分曰靜息王也。靜息諸非。准此文意。焰魔使者。獄率童子等。並自業力生。非由化生數。其使曰者之中故應情數。   論雲由水鹹故陸地眾生一分難得者。謂除輪王出世主藏臣寶。若以手置大海。海中一切珠寶皆隨出。即亦寶有得者。今故除之。   論諸見趣中者。如五趣。是有情歸到處。六十二見。諸見所歸到處。故言諸見趣。   論雲無有妙行惡行名謗用等者。與對法第一等相違。勘彼文。   論戒取中。謂所受持隨順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等者。此謂依見取故。受持戒禁。戒禁隨彼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也。此取戒禁生。   瞋四種者。謂損己他見。損己他有情。為二十二。如文可解。   慢中。於後有處慢者。謂由計我當有不有等者。下文雲。若動者。謂言當有。不動者。當不有。戲論造作者。釋上廣說。乃至我當非想等。此中意也。今勘下八十六。亦有此文 別三慢類。謂劣等勝所。此攝四。如前五十六雲。於欲慢攝二。謂我慢增上慢。二後有處起有一。謂邪慢 我當非想等者。此是七事所。   論或亂不亂慢下。二翻釋。准配七慢。應合天中。   疑五相差別者。謂疑無他世。疑無作用。疑無因果。疑無諦。疑無實五也。   論雲謂十煩惱皆與自他一切煩惱展轉相緣等者。此文即證見戒二取。不唯緣見戒事生。與見戒依法諸貪等並緣。以為境故無妨。   非上地惑能緣下地一切煩惱者。此隨順理。如下第五十九文雲。上地緣下起慢。如顯揚雲。無色界緣三界繫及不繫。皆是慢緣一分事轉。如何緣下界。此據亦起。然亦不同邪見等。   論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等者。如下九十四雲。世間不伏此。乃至金剛方斷。此卷下文雲。世間若伏修不伏見。修中伏若愛若恚。及以鄰近矯慢。及此相應無明。不論我見邊見。及此俱慢愛故。此論文雲。有鄰近矯慢之言。除與貪恚鄰近之慢也。如下九十四說。然此一唯無記性。如何成九品。欲界何品攝。法師雲。此為後三品。若世間道伏九品時。但伏前六品。以此後三不能伏故。然前六品亦有九品故。言世間道伏九品 問曰前六品如何分成九品。若一品為九品。即有五十四品過。若一品為三品。即有十八品過。又那含不斷欲界我見等。即斷欲九品不盡。以後三未斷故。此那含未斷。唯伏惑得預流果。不斷五品以下惑。以不障果故。答不然。即亦那含。隨離欲地斷唯有第七俱我見在。那含雖斷九品。即異生唯伏欲六品。今解雲。此亦九品。隨與何煩惱。俱起增上者說故。或唯第九品類。異生伏九品亦盡。然第九品中。有餘類未盡。即我見。是故世間道不然。以第九品中微細故。   論雲除先所作能往惡趣順後受業者。上來三因。明現在作業能往惡趣。除先順後受業受惡趣果。非今生因故。受故次除之。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憂捨相應者。此如對法第七卷同後卷。當深彼解。所以大精。   論雲十煩惱見所斷名曰無事所餘緣有事無事者。此如對法第五卷。述相違文。   論雲若有隨順如是煩惱俱行煩惱品類等者。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體非煩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 與煩惱俱行者。隨煩惱由四相俱行故。名隨煩惱 煩惱品類者。即忿恨等如下文是。謂品類等也。   差別建立者。如此前五十五卷說會之。   若雜事中世尊說諸隨煩惱等者。即今法蘊足。及下八十九廣解義。大眾部。三藏外。別立雜藏大乘。薩婆多無別雜藏。以毘奈耶中有雜品。是彼廣明。   隨惑依十二處轉諸煩惱等者。此約總聚起。如前五十五。別處起不相違煩惱相應中。如前五十五說。   論雲誑諂是邪見品類等流者。前五十五雲。是癡等流者。以邪見者癡增上故。此約別行言邪見。彼通論故癡分。又彼體說故癡分。此約行相起時增故。言邪見等流。此審勘諸論 問前言慧自性。不相應中。如何邪見俱。而發語尋伺。與見並耶。述曰此時依思尋伺。非依慧者。故無妨難。   論雲若諸具縛補特伽羅生在欲界成熟三界煩惱隨眠若生色界所有異生成熟欲界被奢摩他之所損伏煩惱隨眠者。此違前得成熟中如對法同。此文如前會。   論雲但於現在由此種類煩惱隨眠說名為繫者。法師雲。謂中邊雲。熏發種類現在故名繫也 問論雲如此種類當知諸餘煩惱亦爾者。法師如一類。爾餘煩惱亦爾太師雲。如繫現在非過未。當知餘結縛隨眠等。餘煩惱義門亦爾者。唯約現在入此中非過未。   問論雲欲界迷苦有十隨眠集滅道八除身邊見者。此如對法等有十。何故相違耶。述曰如實理者。有二門。一煩惱迷諦門。二諦行對治門。若迷諦門者。如對法。一一諦各十。若諦行對治。即此論三諦各八。唯苦有空無我行。為能治。立身邊見。邊見隨身見起故。說空行等斷。又有能治空無我故。有身見為所治。有無常行故。邊見為所治。餘諦無故。略而不論。此約別緣。約相見道。見道已前等語。若如實者。諸煩惱皆空無我行斷。隨起迷處說故。言見所斷。其實不別緣諦理斷惑 問曰如雜集諸諦並有身邊見者。如何相類。答曰此彼諦下惑為我。即名此諦下身邊。戒取等亦爾 若爾總計四諦下惑為我。此何諦斷。答曰無此不能總緣。從別緣起故 問曰若爾即苦集下身邊。不能遍緣五門也。以此理故明緣五門者。有力增勝迷苦義增。但見苦所斷。諸三諦下身邊力劣。不能遍緣五門。但有別迷者故。見此所斷 問曰集諦下身邊。何不爾也。答曰身邊力微。若別迷集。即唯緣集諦名。見集諦斷故。不同苦二十句。我見既迷苦生。明唯見斷。修道即無。   論雲撥無父母等一分迷苦等者。果因迷別故。見苦集斷別。   論雲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總類為常為恆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者。此謂計梵王為常。不從我見後生。故是邪見 問曰此卷初雲。遍常論一分常論等皆是。邊見即計梵王為常。如何此中乃言邪見。答曰二說。若起我見計梵王為我。後計為常。此常見我後生故邊見收。如前文。此中約非我見後生者。此非常見故邪見收。亦無違也 問曰凡夫伏修不伏見。此見是何。色界我見下界起耶。若是欲界我見等。如何緣色生。答曰此我見是欲界繫。緣名為境故。得緣彼生。名者名字。聞彼名故而緣。又名者四蘊也。即是此心之相。離心無別體。故言緣名 問曰若爾與欲見何別。答曰至下緣境中。更當知。廣釋差別二說。此遍常論。皆名邪見。非我見後生。故前文言是邊見。及梵網對法等雲。邊見攝者。似常見。體是邪見。夫言邊見。必我見後生故。故此中次前文雲。即用如是我見為依止。於五蘊見我斷常。斷常二見。即唯我後起。此遍常論不緣為我。故非邊見。亦無此地薩迦耶見。不同經部緣壞而生。不同薩婆多緣有而起。此中以依他性為依止計。有遍計所執故。戒取中言。隨順此見。即見取根境。此見隨法。即俱有心法等。又前為見取因。後為見取果也 疑中雲。此及所餘者。謂此外道及餘有情於苦猶預。皆迷苦者也 嗔中但有緣見雲言。故知大乘見道之瞋。唯緣見起。緣有情事者。是修道嗔。又此且得緣見而生。非事中無 問曰何故集道二諦下。邊無邊見也。若。   論雲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是迷滅邪見者。小乘此雲迷苦邪見。滅下邪見要無漏緣。今者此文亦別緣餘有漏法。是滅邪見道中。非道計道亦爾。以迷道中故。方計有別道故。名是道諦斷。准此正於翻迷故。而別有執。若總緣四諦。見為見取。太師雲。此通四諦下。斷戒取亦爾。若爾我見應亦爾。有餘二諦。皆有遍果因。以遍緣五門起故。今解總緣四諦見為見取者。即苦諦下見取。餘諦俱能別緣。如前我說 問曰不爾如此邪見。別計有邪解脫。亦是迷有漏苦。如何見滅斷。答曰迷滅執別有滅。乃至道亦爾。義增故唯見滅斷。前苦諦下。無別說此見故也。   論雲唯除嗔恚謂於滅諦起怖畏心。乃至起恚惱心如是嗔恚迷於滅道者。解曰准此文。即是嗔是無漏緣。使親緣滅諦起故。與小乘不同。至下緣名等中。自廣當解 又不言緣迷。已欲見生嗔。此嗔何諦攝。答下言。餘如前說。即准前嗔。亦緣見起。若准貪等者。前已准故。如前應勘。是謂欲界嗔恚。三界三種。貪慢無明。是名修道慧。即修道如欲名唯四。三界令十除身邊。何為四。答曰此順小乘故無文。修道中。無別對治行。如見道。有別行空無我故說之。如前迷諦十中已說。准解修道煩惱。   論雲但有長時任運堅固。此形見道煩惱故有此言。於修道中。於境有分別起者。   論雲見與修所斷當知略有五種。乃至此中緣苦集事境等者。苦集有漏煩惱所生惑緣之。相似本質煩惱心故。名初分別。此所變境名邪分別。事境即一切苦集諦下煩惱。除他界緣並然。道滅二諦下十煩惱。除疑一法。並戒取下自別說。故不言除。餘八是緣見境。疑一法唯緣諦生。不緣見起。邪見及無明。有緣無漏者。亦有緣有漏者。前雲五種涅槃論見。是迷滅邪見。別計有道。是迷道諦邪見。即有漏緣。非無漏緣。邪見無明以緣見生故。疑之一法。無緣見生。今但總言緣見為境。戒禁取多緣戒禁生。是緣戒禁境。唯此見取。不緣見生。戒取不緣戒生者。故知此文等多分為論。故知前雲。十煩惱展轉相緣。其無漏緣。及苦集下不同分界。是緣名境。但聞彼名而起煩惱故。若見彼體。即不能起惑。彼非惑境故。與彼不相似。不如苦集緣惑故。名緣名境 問曰如下二界。有名可緣。無色界中如何爾也。答曰下二界緣名。後生無色。前方便緣名故。彼所起無漏緣等。亦名緣名。串習力故。爾未必正緣名起。又名者四蘊名。若但相分。是已之四蘊。緣此四蘊起惑。非似本質故。言緣名故。   論非此煩惱緣。無漏等有所緣故。故名為境。此為一釋。第二緣見境中。但是見道。對修道皆是緣見生。滅除疑一。此緣名一門總分別見惑。餘門別分別故。此中雲。見斷諸惑以簡修耶。若爾滅道下有漏緣。何處門攝。亦是緣見門收。然是總門故。若如前說。何以言見斷等者。此簡修道貪。若俱言貪等。恐濫修道貪等。前苦集即出所緣諦名已。此是滅道有漏緣惑。但言見斷。即知簡修。而是滅道下貪等。   論云爾時聖智雖緣於苦然於苦事不起分別等者。此通明三乘見道前方便。大乘前方便。或作安立諦觀。或作非安立諦觀。不同小乘。如前第五十五已說。   論雲依初建立增上力故說法智品有四種心種類智品亦有四心隨爾所時八種心轉即爾所時總說名一無間所入純奢摩他所顯之心如是總說有九種心見道究竟者。此明相見道也。略有三說。一雲法智品等者。品者品類。品類言。即並攝忍。即四法忍法智。一品類合名四心。類智亦爾。此是智品有八種。能有斷惑之功。此說次後入如智品時節。八定品能寂靜故。住心故。總名為一奢摩他之心故。言九心前智品。八心後定品一心。以定品無斷惑之功。不為智故。但總名一心。雖智時有定。定時有智。功能別故。智時隱定。定時隱智不論 問曰初四法忍法智為四心。類智亦爾者。應隨順小乘解。以斷上下界惑別故。又解大乘別者。如對法。初無間後無間別故。雲各為一類。二說。今言品者。是品類義。   論雲法智品者。不取其法智。意取法忍。即法智之品故。此法忍為四。類忍為四。故八心以能斷惑。是無間道故得智名。四法智四類智。合為一心。名純奢摩他道。以不能斷惑。非無間道故。總名九心。三說即法忍智為四。類忍智為四心。名八心。見道雙運故。此八俱時有定品。亦八心但以功能。令心住寂靜。不同於智能斷惑。故言總得一心名智。為八心故合有九。初解前後別故。合三十二心總為一故。總言九心。此解但有十六心。定慧別故。名為九九心有。此三說之中。後解為勝初解三十二心者。論雲即爾所時。故知定慧同時但有十六。何得言三十二。第二解論。雲法智品業故。得言取忍為四。第三解為勝。真見道定慧。或前後或俱。三說同上。或無間解脫別故。或斷慧思別故。或俱義故。如前敘諸家見竟。   論雲第一觀所斷第二止所斷等者。上順經部說。清淨色及心心法中。有種子故。第一色中有諸種者。是觀所斷。第二心心法中有種子者。是止所斷。此色心中攝種子。如五十一卷說 問曰此中何故色中種觀斷非止。心中種止斷非觀。答曰清淨色中。煩惱心之相分分。差別難知。微細故言觀斷。心中種子。即當心之見分。一類易知。故言止斷。其實二俱觀斷。止俱隨斷。但以隨煩惱難易知故。各別說斷。又解色有眾多差別觀多色空。方可斷惑。約用增故。色言觀斷。修定之者。多緣於心。令心住境故。定名一心。定約用增故。能觀心心法空故。言觀斷心中之惑。其實俱時。並名能斷。若言觀品所攝。諸智見斷隨眠。隨逐生者等者。此破經部師義。彼無梨耶故。心法攝種起觀品智時。其煩惱種猶逐觀生。方可觀能斷之。若不逐觀者。即種子逐有漏心在過去。過去無體。種逐何生。故言逐觀在現在。故今破之言。若逐生者。應不得名對治體性。解惑相違故。能治所治性相別故。應立量雲。見道等觀品應非對治體(宗)。煩惱種子隨逐生故(因)。如有漏心心法(喻)。由此違量道理故。薄伽梵說。隨信行等以此為喻。即從俱脫。以前說數故。此隨信法為第六。鈍利根別。各隨信法行位等故。但是見故名第六。此中第六種無相。如對法第九不同。如彼抄廣解。   論解六種無相住中。如對法見道十六心。皆是隨信法行人。至果位名信解等。即第十六心是信解。亦在見道中 何故此言無相。言入見道即除信解。豈除第十六心見道耶。對法無相住。並在十六心中。答曰三說。一隨順理門。小乘見道十五心故。此信解等。即在修道。今故除之。二說如對法十六心。皆無相住。然前十五心。是無間道盡斷惑義增。此中且取。不言取第十六心。以是解脫道故。故除信解等三說。彼約法作論。取十六心皆無相。名為第六。此約人為論。若取信解等。即無六種故。故今除之取十五心。又信解等非定位。餘果中皆有故。今取決定無相故。除信解等。   論雲若諸異生離欲界欲色界欲但由修道等者。以修道惑。障定事任運生故。但伏修惑。見道煩惱分別而生。障於理故不伏。得定伏修之中。唯與貪嗔隨順憍慢。今能伏之。與我見等隨順憍慢。即不能伏。如六十九雲。我見等不伏。有文簡俱慢故。問曰若爾貪恚亦爾。欲見俱者。即不伏。此心憍慢。多隨我生故。   論偏簡若定若起若生等者。謂見道之惑。於此三義有時而起。若定者與定心相入出。即染污定。此分別煩惱。如外道計過去八萬劫等。期心入定觀之。從定心入。此計執之心。謂邪見等。此分別惑。明與定心入出。或假名。若言起者。謂別散心起也。生者生彼也。   論雲略有二種粗重。一漏粗重。二有漏粗重等。如前本地第三雲。善法不名粗重。亦非隨眠。如何此中言有漏粗重。及對法二十四種粗重。業粗重等。大義曰。一性粗重。即煩惱種等。此中言漏粗重者。是二心不調柔名粗重。即一切有漏善法等。此中言有漏粗重者。是前第三約性粗重。   論雲善法等故。非此中約不調柔粗重。有漏善法亦爾。不相違耶。論謂此若有煩惱者。身中善無記等法為漏。和雜不調柔。故名習氣。羅漢有此善等在。雖得微薄。法體仍存。謂漏不斷名習氣。此漏粗重氣分在身。與善法中和雜不一異。如毒在身中。有氣分不一異。隨眠斷時。此得微薄。佛圓鏡智生故。言永斷習氣。   論雲又有二執。謂根境執我我所。二有情執。謂我慢等即執著。更無別體。是我我所之行解也。以上復次各各別解執著之言。尋之可解。   蓋名龜者。覆義相似現故。除尾一種。以無用故。或龜蓋有五用。名五支相似 忿似母驢。母驢性惡故。多聲嚼草 忿亦爾 慳妒似凝血。以虛薄無味相似。利益亦爾 無明似浪嗜。一雲似野干。性無知故也。又似鼠狼。蛇欲哳時。其尾多毛。障蛇不令哳。以無明亦爾。障聞智故。又西國雲。耳毛人耳孔有毛。障聲不聞人語。   第五十九卷   論貪等十煩惱一切能發業若諸猛利現行方發惡趣業非失念行者又分別起能起此業非任運起者。此遍見修作法。其見道欲界。唯不善故。皆能發業。修道中。如對法第四雲。任運發能惡行者。是不善。即我見等。有不能者故。見道名分別煩惱。如對法第四說。唯此發三惡趣業。非修道。然此處捨引滿果為論。其修道中。何妨亦有發惡趣別報業者。故知今據引果。不據滿果。餘如對法第四本地第一抄解。   論雲如說粗重體性名隨眠等者。此謂約性粗重說。此粗重亦名隨眠。是煩惱性故。言體名隨眠。非約不安隱名粗重。而彼非即名隨眠故。如前卷解。   十八粗重中。自性異熟等三粗重者。護月雲。無始本有種子故。名自性粗重。勝軍雲。此新熏成熟。體性不同增上。即名粗重。名自性異熟等粗重然業障等者。此據重障為論。力無力轉。前本地無別名力無力。俱增盛煩惱上品者。名有力。不然者。名無力。   論雲當知欲界一分不善煩惱有異熟者。謂凡夫見修不善煩惱。若入聖。或聖者身中不善者。便非擇滅無異熟果者。是又無記煩惱欲界者。不招果故。中無二分。下文有此解。   迷行轉者如本地分七種已列義別雲何等者。如本地第八卷。有名無解身邊邪三於所知境起邪行者。此唯是見道煩惱非修道。身邊不迷諦生故。此論雲。於四聖諦迷行轉故。但緣四諦生餘貪等。緣此見生諦。讀可解。前四門別出煩惱。不問無漏有為緣使等引訖。第五第六門。別解四諦下煩惱。苦集即煩惱緣相應中增。故名因緣。滅道斷煩惱故名怖畏。第七一門唯修所斷。此任運生。不迷諦起。故知前六門是見所斷。   有事無事門。上下及對法第五六大相違。如彼抄別抄。   煩惱與受相應中。如對法第七前卷。勘隨順文。粗相說等可解。下文自有此粗細。和會違文。   相續成熟。謂種解脫分身。   相縛粗重縛者。謂六塵名眾生。於此執著名縛。緣相起得。名為相縛。粗重縛。謂煩惱種子。   此言三心見道究竟者。如前第五十五會之。   樂遠離身語粗重者。謂坐禪人身疲倦性。   論雲次復應斷苦憂。乃至諸捨定障品障者。謂修道中不動無為等障。如應准配。初四是三乘通障。見道已前凡夫障。見斷已去聖人障。亦通二乘定障。唯在聲聞。所知障唯菩薩。此定障之性。是異熟類。所知障類攝。如佛地。二乘此中前五。一解准聲聞定障說。獨覺餘可知。以獨覺得勝神通故。定障唯彼斷。不然但通二乘。   又眼見色已不喜不愁等者。此是六恆住法 又性少欲下。此是八大人覺。   論雲十四他境緣。謂色界於欲行煩惱無色於色行煩惱。乃至於彼下地諸有情所由常恆樂淨具勝功德自謂勝故者。即大乘中。上地得緣下地起煩惱 問曰此是何惑。答曰有解。此是見慢。如餘處更有。但言我此勝。彼不如等。設起我慢。非一切煩惱皆起。又解此是一切煩惱貪等並然。常以恆是常見淨勝。是見取等故。雖有是緣。不似本質。緣名為境。如前卷初。及對法第六。餘處言上不緣下者。此是隨順理文 問曰下地貪慢。不得緣上。上界之慢。如何緣下。答曰下地劣故。不於彼起慢。上勝故可起。即對法第二。無色不緣下地等文。如彼和會。   論雲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結生耶為不全耶答當言全非不全者。此問潤生非發業。發業雖十煩惱。修道無記。上界煩惱貪等。即不發業。故今據潤生我。愛為正潤。餘為助潤。如下自出。為破小乘唯貪潤生故也。對法據正潤故。唯言我愛。不相違也。   論雲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纏及隨眠謂異生二唯隨眠謂見聖跡者。此據隨眠凡夫俱用現種。對法九種會故。決定起故。言起貪嗔故。非無有種。見道果人界地生。若同地生。亦以現行潤。如初禪生初天已。次生第二者。即亦現行閏。以道力劣。雖異地生。以八種閏。除第三果。外無以唯種閏者。如本地第一卷。及對法第五。此中言菩薩以智力受生者。謂同對法以願力受生故。此果雖有漏亦有漏善業招。然隨生處故。   論解業道中。當知此業亦有五相建立差別者。即下言根本業道。身語意業三。及方便四。後起五。此等如前本地第八廣解。其貪嗔等。小乘無有加行。但是根本。今大乘亦有加行。要故身語業者。方生成根本。如別抄。有方便等。與對法第七不同。勘之。   論殺生三種中。前一是業思增上。第二邪業生思。第三或菩薩利益殺生等。   論殺生中。屍半屍者。即咒死令屍。及半死屍令起殺人等邪行中。非時等。與前文。及本地第八。對法等不同。可知。魯達羅毘瑟笯。如別抄。   第六十卷   論雲或有人或人相者。解雲謂羯剌藍等位。即隨胎上。名重殺生。此大乘亦犯波羅夷。諸部小乘。除薩婆多。餘皆不成波羅夷。以未人相故。又解人相。謂非人變為人。意欲殺人故殺。此名重僧祇者。僧伽言眾。今言僧祇。即名眾物。聲轉如此。   業道五果。如第九本地。對法等抄。勘之 祠祀具者。事具。或祠祀支具等。慧支。或法須。即以為調度等。   論雲或增彼故。以彼妻妾令他辱之。彼若受教行欲邪行。便觸嗔恚所生。相似欲邪行罪者。即名邪行。不名身為究竟。亦發無作故也 問曰十業道以思為體。思即是業。如何名道。備師雲。善不善能得可愛不可愛等道果故。彼業即道也。身語如下文釋意。俱是貪恚名意業亦爾。作業之道。而非是業。不同於此如。成業論解。同前第八本地。不勞述之。貪瞋邪見是思之道。思所遊履故名為道。   論雲不與取貪慾資財處起者。謂縱盜他有情。亦名資財。綺語之境。雖對有情。以近而論。意緣名起。思名句等而生故。雖亦緣句在於名。總號為名。邪見諸行處起者。謂一解雲。唯緣苦集諦者。遍行五門故。增上者名諸行處。不取滅道。其實亦是。故對法雲。謂實有義。即四諦皆是。又解唯在三諦。除滅諦。以從多分故。或可。四諦並名諸行。心之相分變故。同對法論。   論雲若以猛利貪慾瞋恚等纏發起名因緣重者。要由先業道中貪等。發業方因緣重。若非猛利。非業所攝。不善根發思輕也。   論雲當知唯是此思轉變由彼威力之所轉變等者。謂即業發業。加行思種。為他苦生故。此種轉變。剎那剎那。雜生惡戒無表。由彼威力。法爾發起故。如無心受戒。此文為證。他殺業亦同於此。由表不由表發。如別抄。應知。娑利藥迦婆羅門者。此名族村婆羅門。   論雲復有四業等者。明大乘但說四業也。   論雲諸阿羅漢所有不善決定受業或前生作或但此生先異生位作少輕苦為逼故名果報已熟。乃至建立決定業故者。一雲謂先生此生。凡位作不善業。此是決定業故。得阿羅漢時。受少輕苦故。名果報。已熟已得轉依。有餘涅槃故。一切不善決定業。受異熟果。皆不受。唯受少輕。便酬此。是前不善勢分粗重。令報受起。非不善業。現在故 問曰此是決定。何故羅漢轉輕受耶。答曰佛依未解脫身凡夫。建立定業。非得解脫者。身建立定業。此可轉輕受故。二雲轉依者。謂入無餘涅槃種子無故。一切不受。依未入無餘涅槃。建立定業。入無餘涅槃。名解脫相續。阿羅漢入有餘涅槃。亦名未解脫。故受輕業。又解得有餘涅槃已。今有勢分故。現在受少輕苦。其果報種子永斷故。於未來一切不受。此意如此。又解勝業獨在凡。或有覺位。少輕苦逼故。便名已熟。從果為名。故言羅漢已於今身得無學故。若不爾後身有學。更受少苦故。若得金剛道。後一切不受果報。種子無故。羅漢身中。有蛇哳等者。此是果報。與等流果。非今異熟果。得第三果已去。已盡故。圓滿處故。言得轉依。如別抄解。   論雲佛為首大苾芻僧者。謂佛為首。言簡異外道。外道弟子亦言苾芻。自言我是大自在天為首苾芻。今言佛為首故。簡彼也。   論雲已證入清淨意樂地菩薩一切不善業皆畢竟斷此不妄念力離繫無煩惱者。即菩薩煩惱有故。應令發業。但不忘念故。無業修道。不善業種。修道未斷。不忘念故。不起名永斷。非種無別。金剛心時。一切永斷故。   論雲思是業非業道殺生等七亦業亦道邪見等三道而非業者。前言表業。即體是思。思於此中如何非道。遊履名道。思即非道。能得果故。名為果道。思亦是果道。意業亦爾。如五十三。成業論。及前本地第八卷。   論解十一生中。第七第九何別。解雲前七約生自體。後九約處為言。又解七者離染故名清淨。異生故名不清淨。初生對菩薩等為句故第九者體離染。故名清淨。此處不得見諦故。名不清淨處生。對有暇處為句故。五非狂等解支節者。謂西方欲燒死身時。僱人解支節方燒。以燒易故。下言補羯娑者。即此人也。   論雲無明於五處所能為障礙者。謂見道修道無學二。是有漏道。事世間也。   論雲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是受用苦次第者。愛取有是苦因。生等是苦果。能生得果。名亦如前第十本地雲。五支胎藏苦。是苦因。故雲愛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論本六十一二三四五六)   基撰   出愛王者即舊言優填王也。正本音言嗢陀演始(此雲出)伐蹉(此雲愛)褐剌闍(此雲王)優填訛也。   論雲不相似子者。謂是下賤人。生與王不相似故也。相似子者。是王真子。與王相似。以形儀等與父相似。人皆愛之。無詈容言也。   論云云何眾苦所隨故苦謂生那落迦及一向苦餓鬼趣中。乃至名眾苦所隨故苦者。謂此中應言傍生一分受苦。亦是上來。數有此文。而此中據多分受苦者語。傍生受苦。少於鬼故。此生老病死苦。勘前本地第十。及緣起經廣辨。   論雲何五取蘊苦當知此苦亦由五相謂生苦器故依生苦器故者。謂依此故生苦得生。是生苦之器故。言生苦器。故依生餘六苦。謂老苦等。總名生苦依器故。依此器而生苦。言依生苦器。或此是生苦之器。餘六苦依生苦器而生。名生苦器。餘六依生苦而有。此即生苦為器。合而言之。名生苦器故。或初是生苦。第二是生一切苦器。合而並名依生苦器故。   論雲受具足支謂性戒支受隨法諸學處支謂受戒時末後說四依等隨護他心支謂威儀遮戒此三是受戒隨護如先所受諸學處支者。謂隨戒即受隨二戒也。此備師雲。如前五十三解。說律儀中。有此四支。即苾芻四支戒。六支為四支。與此別也。前解應非。   十種有情眾於十種法愛樂喜悅者。次第配之可知。義顯易解。發業有三。一相應發。剎那等起也。二親生發。近因等起也。三增上發。謂遠因等起。更引餘煩惱。而發業也。或前已攝盡。第四增上更多起煩惱方發。以上四卷。從五十八已來。是尋伺等三地。   第六十二卷    三摩呬多等地   此中名隨煩惱者。隨惱於心名隨煩惱。亦隨煩惱而生。名隨煩惱。此中兩釋。若染污心所。隨他煩惱而生。如俱捨隨眠品。說行蘊心所。並是此中准前。如雜事中。一切皆是。然據勝者。此論唯言二十二等。此中二十二外所有。不出二十二體。以相收攝。尋之可知。如憍以諂誑為體下。言此中諂誑增上力故下。此言所由增上體 趣向前行。謂受利養他請等時。若在前而行也 雲何離善軛謂遠離邊際臥具及離眾惡所習近似寂靜室遠棄捨之不生欲樂者。謂邊際臥具。即極惡臥具惡之邊際。依此能遠離。名遠離邊際臥具也。又解邊際臥具。即第一最勝臥具。能遠離此。愛惡臥具。名遠離邊際臥具。遠離似寂靜室者。具足空閑靜處似寂靜室。謂練苦處等。即室遠離之處。而棄捨之名離善軛。又解此是作婬欲處。眾惡所習近。名似寂靜室。應遠離之而不生欲樂。棄捨之意名遠離善軛。   論雲修十遍處能為五事等者。備師雲。五事謂由前八遍處故。能引發三事。謂化事一。變事二。諸聖神通三。此有神通也。空一切處故引發往還無礙諸聖神通四。識一切處故引發無諍等諸勝功德。為第五。以下文是。解第五識一切處功能。若准此理文勢。言前八引發中。言諸聖神通。即別為一者。空引發中。言往還無礙諸聖神通。諸聖神通之言。應別有體為一也。今解雲。前八引發一事。化事變事。但是一物本無本有為異。空一切處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為第二。識處引發中有三故。五謂無礙解等功德是一。成辦無所有解脫非相解脫滅盡解脫。為是二。無邊無量遍滿行轉為三 問曰何故滅盡解脫。別有又字。合無所有等為一。答文勢如此故。唯識處有三。上下皆言。由此識無邊處故。言此滅盡解脫中即無。但言由此成滿因故。即是由此。成滿無所有等因。故知合為一。以是解脫類故。大義曰。識處有三。一引發無諍智等。二無所有非想地解脫。三滅盡解脫 言無邊無量遍滿行轉者。此總結前識處成辦故。得諸功德以下。並大義。此諸功德。顯揚第二十說 問曰何以成前八遍處故。引發化事變事耶。答以前遍處。於境色中得自在故。故能引發化事變事。此處有礙神通。未得空處定俱。依第四禪得故。豈不得化事變事耶。約勝用語。諸凡夫不得前八遍處 問曰何為得空遍處故。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答以空無色故。故能引往還無礙。故對法第十三言。以得無色定伏除色相。無無能除色故。若得往還無礙。未得空處亦得。然障未盡。今約定障盡處語。要得空處斷除之障 問曰何故修習識遍處故。引發無諍願智等諸勝功德。答諸功德法。皆心識功德。皆是心法故。由識處得自在故。即如識為境得自在。後依第四靜慮。引發此無諍智等。前往還無礙神通。亦依四禪。要依空處。除礙色障故。卻入四靜慮。往還無礙。雖有不得空遍處等。而得往還無礙。非是增勝者語。以定色礙障未盡故。有處有礙。今據勝者一切處無礙 又無量遍滿行轉者。行此識處。作無量無邊觀故。無邊行此處究竟故更不立遍處勝處 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者。謂以解脫為果。以勝遍處為前方便也。對法第十三末雲。依解脫故造修勝處。故起加行。遍處故成滿。成滿故即於解脫究竟。同薩婆多。解脫唯因初修。要先依解脫一分取斷障。遍處唯果。末後修故。勝處通因果。在解脫後。遍處前修故。即如對法文。此中以解脫為果。勝處遍處為因。同成實論。彼雲彼遍處為因。解脫為果。勝處通因果後修。若已如是次第故同此論。又對法雲。解脫究竟道。薩婆多約初時。謂初修初習。修時以解脫為初。故對法言依解脫故造修。依解脫斷障故。成實論約後。謂究竟時要成勝處遍處故。解脫方滿。以解脫為果故。此言勝遍處為解脫能清淨道。對法亦言。若遍處成滿。解脫即究竟。此中據究竟時語。此中如是和會。大當道理。拾文亦盡。   論雲又諸解脫由所知障解脫所顯由此聲聞獨覺等於所知障心得解脫等者。此是變易不變易。異熟生受。即是白淨無記法。障所知故。是所知障類。又通染受。但障所知故。得所知障名。二乘斷此。名斷所知障。   論雲略由相修等至者。愛等至。一者得定出已方愛過去等至。二者或未證得未來愛味。愛味未來定。或已得近分。愛味未來根本。或已得下品。愛味上品者。由愛味增上力。追求未來定等。而生愛味。三者已得近分及根本等隨一。與定心相入出。似定心不住散亂位。而起愛味。下釋妨言。從定出可生愛味。正在定即無愛味。愛味是染。定是善故。   論雲若生下地於上起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當知此愛是欲界繫者。謂前三相愛味中。第一未得定愛味。即欲界貪。緣上界生貪。為他界緣。或不同小乘緣求上定。皆名善法欲。以彼心中染不染故。如文相狀。即同前五十九。上地下緣下等互得相緣。此亦云我當得時。如是愛味。即是緣上。名自心之相分 未得退者。未得法不能起得故名退 已得退者。即已得法退已起煩惱 習行退者。現所得法不起名退 問曰後二退若為差別。解雲聖人已斷惑種。退起現前。失諸功德。名已得退。若諸聖人所有功德。不得並生。名習行退已。唯不起煩惱故。不同已得退也。   論雲若勝進道當知彼是遍滿所緣或無漏緣等者。謂依四禪近分方便無間解脫三道。觀下六地為過失。觀上諸地為寂靜。唯第四勝進道。或作一切法無我遍滿所緣。是有漏。或作諦現觀無漏。緣於上地者。此遊觀無漏。若欲斷或觀。隨是何地。無漏皆為之。   論七作意攝四道中如對法第九所引相勘。   論雲若順抉擇分所攝受空無願無相解脫門所顯靜慮當知第四者。即是出世間定也。抉擇分是有漏。空等解脫門是見道無漏。由抉擇分故得有空等故。言所攝受。抉擇分中。雖有空等。不名解脫門。何以知者。如顯揚第二雲。言解脫門唯是無漏之修故。如舉擇分能引發。取所攝受無漏者也。即為依彼緣得故。修抉擇分也。依者志求依。即為求彼。以所求為依也。乃至第一為得近分故修等。又即抉擇分中空等。作出世間解脫行故。言第四出世間定。從果行解為名故。言解脫門。此中初是大義。後為汎解。   滅盡定遠地菩薩能入者。大義一解雲。遠行是第七地。作無相行故。方能入。六地以前。猶起煩惱。不伏定障。入七地菩薩。三界煩惱皆伏。而得彼定。從勝處為語。其實如佛地論。直往初地亦入。瑜伽第八卷。雖地能七地。能唸唸入。彼解大擇。又解此言遠地。即初地也。以加行行故名遠地。非是遠行地故。論言非異生能入。即是菩薩能入。入地即是菩薩故。如遠地。是初地也。菩薩雖起出世善法。令此定現前。由方便利生善巧故。不捨煩惱。起心不斷。舊雲留惑故也。此是虛言。此中據直往者語。迂會者地前亦得故。又大義曰。遠地者。即入十解心人。亦得滅定。滅定是相似無漏。體是有漏。今言非異生及有漏者。非一切異生。及汎爾有漏也。或是入位異生。作涅槃想方得故。若菩薩得伏定障亦得。或是有漏。亦是無漏。二乘一向無漏。不能伏定障得故。設斷四禪以上定障得者無妨。此是非所行故。假名非學無學。在學道滿故。無學道滿得故。亦應言學無學。   六種作意者。即上正知等四作意中。第二為三作意如文。以上所斷。尋之可知。   依三處者。謂增上心。一聞思慧。二修治業地。三三緣不共外道慧。謂次下三故處法是。   四果清淨者。謂次下四處不生煩惱。是五果清淨。四禪寂靜解脫。得無色定入滅定。滅定是寂靜解脫 九果者。即四沙門果中。初三及六神通。不取第四果者。即漏盡通故。下結文有五故字 不定地清淨者。即斷前四不定地清淨。謂毀戒等。地清淨者。如是作意。謂有下證喜樂。乃至了無常等。攝清淨者。謂依三處增上心等。攝一切菩提分法故。下二可知。   摩訶俱瑟恥羅者。即舊雲摩訶俱絺羅也。摩訶雲大。俱瑟恥此雲肚。羅此雲持。即大肚持也。即是舍利弗舅。長爪梵志也。肚中即三藏義。持三藏義故名大肚持。   慧解脫心解脫。各通漏無漏。此一經文。此中名世間及慧。先來明有漏慧心解脫。次明無漏慧心解脫。   從此中依慧解脫下。乃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以上來明有漏慧心解脫。   從出世間慧之所行者下。明無漏慧心解脫。就初明有漏。此中依慧解脫已下。又依心解脫以上明慧。又依心解脫下。明心。就明慧中。初明慧境。彼體性下。明慧體可解。就明心解脫中。亦爾。初明所染淨心。次明心解脫果。謂又依心解脫下。至能取了別。明所染淨心。即是色等境界。能取之心。彼世間慧。   心解脫果者下。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明心解脫果。謂由前世間慧力故。其心於相應縛。及緣縛中出。謂相應者。相應縛也。相雜者緣縛也。又相應者。俱時起惑。相雜前後雜生。此是世間心解脫果。能不染相應及間生。非離緣縛等。若離者。即是無漏心解脫果也。無漏慧心解脫。亦二治境。及果相。   論雲又出世間正見果相當知即是前後常故等下。明無為是正見果。故言為常。若法所治下。簡有為非常。一解雲。若法者。即一切通名法也。   所治若有生已無滅者。謂所治之惑。若有無間道。生已與惑俱不滅也。   所治若無滅已有生者。謂所治之惑若無。無間道與惑俱滅已。有解脫道生。此所治能治。有滅有生故。當知有所對故非常。又解若法者。道諦法也。所治若有者。謂金剛心前。乃至見道已來。惑猶有故。名所治有。金剛心已前道等。名生已無滅。數數起故。現能起故。後金剛心時。一切惑無名所治。若無前所得道滅已後。圓滿果道生故。言滅已有生。此道諦有生滅故名非常。無為非此故。常此唯簡道諦。若不作金剛心以前等解。大乘。或得不俱。如何所治有生已。無滅道惑俱也。於諸受中及因緣中者。觸是愛因緣。緣之起愛取等。故後有生。   論雲又彼相雜而相應故彼能依止心法清淨當知即是非現在緣之所染污領受彼故者。此解正見。果無別義。   論雲六寂靜故者。即是下遠離出心三時。親近出心寂靜三時 由清淨識沒平等故。非由彼所依平等故等者。此解滅定中勝用。謂滅定俱。無漏清淨識沒平等。不由前方便有心定。與滅定所依身平等故。名滅定也 三行不行者。若出定。先起心行。次起身行。後起語行。今定無。汝不得有心定中有身行等法。   因緣經中。解了所治者。謂解了愛染故。後有不欣。解了見染故不能證。   對治三種雜染故建立三蘊者。初是戒蘊。次是定蘊。後是慧蘊。即以此三蘊。攝八正道也。   解了所依此復有四者。第一可解。第二相者。即定體相。相者性也。三所緣者。即定境也。成辦因緣者。即得定因緣。亦言定是成辦諸功德因緣解了功德謂滅定乃至此有五種者。謂滅事故。即是定體用不相應。厭心種子功能。為滅事體寂靜相似影像故者。即知定是假有。非有實體。但是相似影像故。又解此定欲入緣涅槃。涅槃真寂靜法。定與涅槃相似。寂靜之影像。此即滅定。雖是有為。似涅槃故名影像也 八種相觀。即如本地第八末。亦如五十三末說。此中言相對者。即對苦受言樂受。非樂受非是苦。此有三相對。如五十六說。相對勘之。   眠纏謂明因眠入定故曰眠纏。五種對治相者。遠離闇相一。至加行道理二。害諸見三。諸見功用四。諸見所依功用五也。第一是離闇相修光明。第二緣淨境界除惛沈。第三損諸見不起見取等見。第四見功用。謂能生惡行。能生六十二見等。今治之也。第五見依功用。即是見之功德也。   五種任持定法者。一者遠離也。是定遠離煩惱也。二者是遠離處。謂修定處所。及順定言教。三順無染心資具。即邊際臥具。四從有智者下。五於諸世間下 又解諸遠離遠離處所為第一。順無染心下二。從有苦下三。於諸等持下四。前第五中分為二。無漏行為第五故。   下出離界。謂三人各修一行相。如下三文字時人法合說。故有六也。此出離界。即是涅槃。即六隨順涅槃法。名為六修 又解三人行六行。六行為六出離。謂初人修四行。餘二各一行。謂於怨行修慈。於惡行起悲。於淨行起喜。於恩行起捨。皆名眾生緣定。此則為四也。總合為一。眾生緣定同故。第二法緣定者。是解脫分善根人。第三修諦觀者。是抉擇分善根人。以法為順涅槃果故有六也。雖舉三人。以法三行故。緣境有六別故。有六順法。   第六十三卷   不淨三相中。等流者。與糞穢為等流相。第一即體是糞穢也。第二是糞穢等流。第三但有四大及造色所依能依也。   有八棄捨近住弟子因緣 憎惡弟子故。欲自身受恭敬一 利養二 毀犯戒順棄捨之三 有饒益師者須。損減師者不須四 戒五 定六 慧七 於弟子大眾事務僧事。不能堪忍。雖善大眾。為是弟子故不忍八 又解憎惡弟子棄一。利養恭敬合為第二。餘六同前。   此中初禪障。與顯揚文別者。如對法第九。想日四靜慮所治中。初定除苦。二定亦言除苦。言初除現行。二斷粗重勢分。第三所治。雲三踴躍者。即是增上之喜也。前是體。後是增上用 又解此是作意緣喜。生極作意踴躍。定下劣性為此喜。隨不巧便慧。第二禪有令無故。言除定下劣性。初二禪中有此喜。不可言下劣。然分分亦得。除下劣性 第四靜慮於樂發悟者。即緣樂作意也。樂極故。作意緣之名發悟。即雜心雲。於緣發悟也。顯揚雲於樂作意也。   論雲為治自苦惱行建立靜慮支者。一對治缺減。對治者。謂苦行煩惱。能對治聖道故。能令聖道缺減。名此煩惱為缺減對治。尋伺能治。此名對治。缺減等下可解。   論雲何因故知初靜慮苦根未斷答彼品粗重未遠離故若苦根斷便與第二靜慮住時應無差別者。大義曰。初禪苦根粗重亦在。得第二禪方盡故。言彼品粗重。未離粗重者。即隨所依無堪任性。但以初禪三識尚有。喜未圓滿。粗重未盡。三識苦根相隨順故。喜與苦根正相違故。第二禪地三識無故。喜滿極故。所以粗重除故。初禪若離苦粗重。即是喜滿。喜滿足故即無三識。應與第二靜慮無別。此是斷者。斷苦根上粗重漏依附性等。非謂斷種及識相應。前已斷故。若不善種者。可言初禪已斷與惑俱故。若善無記者。羅漢猶起。今言斷者。但斷上粗重性。譬如黑鐵入火之時。即便黑色滅。以赤色生故。出火已黑還生。赤色滅故。此亦如是。得入二禪。苦根粗重滅。不起三識。無漏滿足喜起故。出二禪退入初禪等。黑還生滿足喜無故。如此合法。有漏二禪。伏苦粗重有漏故。無漏二禪斷苦粗重。無漏喜故。故非不退者等有。此入初禪粗重生。   論雲復有四種修三摩地等者。大義曰。第一即有學見諦。住未來禪。求根本靜慮。第二即異生已得禪定。未得五通。求生死智通等也。第三即鈍見諦者。居根本禪求利根。第四即利見諦。求無學果。此中何故見諦中無鈍根。居未來禪。求根本地及利根。何故異生無求見諦。見諦不求五通求。如此之子。且約爾所非法攝盡。又見諦鈍根。居未來。不能求入根本。及轉利者。初根鈍行遲。所以略而不論。不言異生見諦者。得五通為足故。此中且舉生死智通勝。知未來因果事故。終不說。餘無見諦等五通者。亦有具五通者。俱求無學故。有情緣無量。即已得有情緣四無量也。   論雲若樂遲通行跡轉時雖已見諦等。乃至復於欲界受想尋思當住正念當起正知者。謂此鈍根故。於欲界善法。受想尋思住。正念住。正知分別慧也。即求於利根。而恐退法。受謂受數。領納義。增受欲法樂。想謂取像。諸法境界。思者即受想俱尋思也。於此中起正念想。及失念故。當起正知生分別慧。   六種離欲。如對法第六。有十種。開合不同。   馬勝者。即舊俱捨雲阿輸。實應言阿濕縛(此雲馬)伐多(此雲勝)與梵王論義比丘也。   論雲復有補特伽羅已得離欲從定起已或於一時彼三摩地相間雜作意而轉等者。謂通凡夫及聖者。得九無間解脫道已。住勝進道中。或於一時。其勝進道心。與散心相雜而起。此散心。或色界繫。聞慧等攝故。不然是欲界聞思慧等。或於一時。純定心為勝進道。非無間解脫道。住勝進道中。若遇外強盛聲緣。從定起耳識緣之。與定心第六識俱時轉。此是唯耳識緣。無第六識與耳識。同緣一境故。   論雲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此義意言。定中聲聞。從定起耳識與意識俱轉。然意不與耳識。同緣一境故。言非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問曰如解深密經雲。若眼識等隨一識起時。必與意識俱轉。此如何耳識獨起。意不同緣。釋曰彼經據散心中五識一起時。恆常俱轉。必有意識故 問若爾對法第七。如何言以在定中五識無故。釋曰彼論據無五識定語。又據若任運境定中五識。即不起故。若增上新境。現在前故。如此文定中有耳識。大義俱有此一解。又言定中一向無五識者。非也 問曰如散心準定心。亦有五識者。與意同緣不。答曰不也。以取明瞭境。必現量故。若有別緣者。即違集量論等。五識同時意識是現量過。以散心位意識不並。五識不起。若爾若起必同時。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論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等者。謂薩婆多。定中無五識。今破之雲。若不定中起耳識緣聲耳者。於此音聲。定中既不領受。不應後時得出定。住散心中。若耳識定中。即非取聲時。意識即便出定。要耳領受聲。已意識有希望故。後時方出。又耳識取聲時在定中。非取聲時即便出定。在定外取聲也。要獨耳識。定中領受聲已。有希望故。後時意識方出。此等並定有五識家解。此解如別抄。及對法第七。   有心地中。雲譬如水浪依止暴流或如影像依止明鏡者。如五十一說二解等。勝義諦故。八識一體。如浪不離水。世俗諦故。八識各別。浪用殊故。如攝論二師義。以此文為證。大師義。   阿賴耶相應受。名異熟。與對法第一相違。如彼釋。   論雲阿賴耶識無有煩惱者。此簡無所以。思準可知。然具計度分別。可成法執。第八及五。無此分別故無也 問曰五八俱無計度二種。並無法執。法執無義既齊。五識應無煩惱。答曰五識猶意引。所以有煩惱 問曰亦應由意引。得名有法執。法執由計度。由計度之心利引。不可生煩惱。有鈍者引之故得起。   論雲末那任運四惑相應。乃至不共無明等者。正法藏雲。若見道煩惱無明。名不共。不與惑相應。名不共。修道中末那無明。通三性位起。所以名為不共。非不與惑相應。如攝論雲。如十八不共法。乃至行六識。不與末那共。應名不共等。又解以一類相應。不同諸識。名不共。護月雲。如六識中。煩惱緣外境時。明瞭故。見愛等強。俱時無明。但名相應。末那緣內迷執。緣不明瞭境。無明力強。見慢等力弱。無明為用勝故名不共。雖有見慢等相應。不名相應。但對小乘立此為不共。如攝論廣立雲。如十八不共法等 問曰何故末那中。不共見慢愛耶。答曰但對小乘。所以偏無明得不共名。非見慢等緣相為所。見分我是。護月師義。但緣為我不為所。此通言者。正法藏義也。即為我家之我者。護法義也。   論雲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者。此中人執法執二釋。護月雲。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戒賢論師雲。法執亦有。此據所障法。即唯人執故言不行。非法執亦滅。如佛地論。此一類無粗細故。一時頓斷。不障有學治道故。所以金剛心斷。   第六十四卷   論雲何隨念故三寶差別應以相隨念佛寶等。乃至謂佛世尊等者。謂佛以別相念。即十力四無畏等。一切智德相。念佛寶也。以餘滅盡離欲無為涅槃等相。念法寶也。以無諍等功德相。念僧寶也。餘者即三寶自相望為餘。謂法僧外餘相。為佛寶也。如是等差別義。念佛等名餘。謂是世尊等者。此出佛寶等餘相也。大義曰。   論雲復次欲求者。求五欲境也。有五。一攝受求等。乃至有方便求者。如妻子為攝受故求。如財米為受用故求。如樂具為戲樂故求。此三可解。四乏解了求者。解了故求知解也。名聲求者。求名聲也。有求者。即求三有身。不同小乘也 中五者。法爾求者。謂劫末眾生。法爾相生上界。大義曰。即法爾一切眾生。求後有身。二祈願求。謂祈願生彼得彼等。三愚癡求者。謂外道等。計上界為涅槃故求。是愚癡故也。大義曰。愚癡故求生界也。四厭患求。厭患下界故也。大義曰。厭患此身求後身也。思擇求者。謂有智慧。求生於上界也。不計為涅槃也。大義曰。思擇可生處而求生也 梵行求五者。唯求求者。謂欲修梵行者。大義曰。謂總相心求梵行也。又唯有求心。未能發起。以梵行難求故。未能修行。趣得求者。謂起修行因名修得。大義曰。別求一事。名趣得求。為趣得故求也。現得求者。修梵行現得果也。後得求。求後得果也。思擇求。謂有智者求得涅槃。而修梵行。求梵行以為道因故 復有差別中。假名第一義求。大義曰。假名求為一。即外道等。第一義等為一。又假名第一義等為一者。謂邪梵行。假名第一義求也。正非梵行故。觀察求。謂真梵行。觀察可捨可欣法故求。無方便求。謂邪求解脫。有方便求。現求真解脫。   論雲大義曰或三重俗諦或四重俗諦者。此是二諦門。謂俗諦有四。勝義亦爾。世俗中。一是假名無實諦。二隨事差別諦。三證得安立諦。四假名無作諦。謂假安立名勝義諦。而無法體。法體不可說故。此文但有俗諦四重。無勝義諦。前立三重者。有法擬宜故。後立四者。假名安立故。西方有立四重勝義亦爾。相對如前已說。一世俗勝義諦。即體是前道理世俗。是勝世俗諦故名勝義。立法差別因果。依他性等故名世俗。二道理勝義諦。即體是前證得世俗。有得果斷惑義故名道理。過前道理世俗故名勝義。十地位等是。三是證得勝義。即體是前世俗勝義安立。為名勝義。可有證得義名證得。過前證得世俗故名勝義。四是勝義勝義。即是非安立諦。真如體是不可安立法。故名勝義 聲聞乘證得智。證得中九智。無過前勝義世俗勝。故名勝義。前世俗中。第一世俗諦唯是。   論雲獨覺三人中。一先已得順抉擇分。證得未得。證得證得者。前二人成眾出。以先得聲聞煖等。入果時促。不能多時修習。故成眾出。若抉擇分中未定生。多小時節入見道。在抉擇分位。迴心成獨覺。及未得抉擇分善人。迴心亦爾。以更長時修習。練根利故。此中並名未證得證得。如對法第十三抄解。此中言證得者。即抉擇分善名證得。已能證真得無漏故。見道等即證得證得。如未得果人。名未證得證得。復言未得果也。或第三向。在解脫分位故。前二別也。   論雲摩怛理迦所攝者。即十七地及四種攝。摩怛理迦。名本母義。如十七地即本地分四種。攝即後四分。釋雲佛本經中。說十七地及四攝故。彌勒為無著說。即本佛說名本母也。又解彌勒即是佛。為無著說十七地及四種攝。即是本母。名摩怛理迦也 二所攝者。總合前二。有此十種也。即藏及本母也 十種者。一諦相教。即說四諦二諦相也。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四合上五也。四諦品類差別為第六。所依能依為第七。所依者。一解謂因。即集道諦。能依謂果。即苦滅二諦。有解四諦理是所依。依此理說。教是能依。即能詮所詮相稱教也 遍知等障法教第八者。即說苦諦集諦障法也 順法教為第九者。即是說道滅二諦言教也 不遍知等遍知過失功德教第十者。不遍知等者。即是過失言教。即前遍知苦諦等障。是不是遍知善故。名不遍知。遍知功德名遍知等教。即前順法教也。世俗世俗諦教者。謂相名分別。勝義諦教者。謂四聖諦。及真如。此中不論正知。以是有為故。可為世俗。是無漏智故。可名勝義。故不偏論。至五法中當會。   升攝波者。樹名也。即舊申式林者訛也。即佛告阿難林中葉大小處也。是此胡樹。佛在樹下座。若阿難非在林中。   十六意趣。以欲勝解二法為體。即是意樂也。第二乖離是厭離生死。乖離生死也。第三勸道等發心。第四解脫分位。第五抉擇分位。第六令入見道。第七正入見道。第八得果成熟也。第九得果已修定也。第十令得無學果第十一佛別意令眾漸入故。如攝論第十二。令證前別意。發生歡喜也。以下可解。   四定智者。是苦諦四行。苦無常空無我。謂四顛倒定俱智也。生故者。離蘊別有生法義。我生相故。我體相狀。及業用等可知。   論雲何道諦謂資糧道方便道清淨道名道諦者。同對法第八。如對法第四。見修斷中說斷。道諦等八方便道等。是有漏故。修道斷。廣如彼抄。   論雲復即諸諦為據為依為建立處。立十三種補特伽羅等解。六苦諦為依果故也。集諦為依因故也。道諦為建立處。得成有學等故也。此中不取滅諦。是無為故。又解此等通語。據依建立。即一物也。不可別配。即三諦法是。或四諦以證得無為等。方便建立差別故。此中菩薩。不生無色界等。並如對法第十三鈔解。如來身一向無漏。出三界故。名不可思議也。   論雲六障礙障者謂十一種障礙隨一現前者即此十二障。除此第六。取前五後六合十一。為此第六障。更無別體。   論雲此中差別者根是果性界是因性信解是因性意樂是果性者。根界二種。若染若淨。隨應通用信等五根。及五受根意根為體。但現行名根。種子名界。大義曰。或初修未滿名界。是增義。已成滿名根。是增上義故名果故。言果因也。而體無別 信解意樂如諸論。並以欲及勝解二法為體。若染若淨。皆同亦無差別。但是信解是因。意樂是果。即種子名信解。果名意樂也。此即諸論證文。大義曰。即初起信等時名信解。所以是因。後時起信等名意樂。所以是果。非約種子等解。此義如是。   論雲邪性定聚復有二種。一本性邪性定。二方便邪性定。初是無種性人。次是斷善根人。通有性無性。大義曰。善還續未必邪見耶聚造五逆業者。決定邪定故。大義曰。正性定有二種。一本性正性定。二方便正性定。初者即三乘本有各別決定性人。次者此人已入聖道以去。是大義。不定亦有二種。一本性不定。二方便不定者。初是本三乘種性人。一人身中。有三乘種性故。二方便不定。前解已聖道已然。始迴心向大等入方便。故不定名方便不定也。前人是凡夫時。有三乘種子。或即迴心。或總定不定人。不定其位。次性即定亦爾。此不定性人一人。或具三乘種子。或唯具二種子等。   論雲又若於彼真義理門隨決了者當知能入五種離生等者。西方呼宿食為生食。如人宿食。不消在身。便能為患。見道煩惱亦爾。在身與有情。作生死患。死患今得斷之故。是離生也。即舊言超昇離生也。此五皆入見道。初三人是聲聞。初是次第。次二是超越。獨覺菩薩可知。並名離生也。   論雲復有五種有愛。一法性愛者。即劫未時。法爾愛生上界故。如法爾等。二誓願愛者。而非此時外餘誓願生彼。三愚癡愛。即外道方計彼為涅槃。四厭離愛。即汎爾凡夫厭下愛上也。五思擇愛。謂聖者生彼。定慧上流人等。大義曰。今言有愛。未必緣上二界。但緣內有身即是。法性愛者。即任運愛之。如第七識但耶愛。誓願愛。如發願是我定願。當得如是如是身等。愚癡者。即無明增愛。若生死亦如外道求生天等。厭離愛者。論雲於捨法愛。無羞恥者。即捨受法無羞恥也。即今舍人。是即厭此事。愛彼事。思擇愛者。如思擇言。人天是勝。我法生之。又勢愛種。   論解三漏種形等皆是中。有漏五相者。前三即三界。後二在五趣。惡趣名無慾樂有煩惱。善趣名有樂有煩惱。生彼有樂煩惱故 此中欲漏欲界所緣五塵者。是若緣欲界內身起煩惱名有漏故。有漏身等增語。唯在內故。欲塵多在外故。大義。上二界名無慾樂煩惱。欲界名有欲樂煩惱。此中無明漏。唯取六十二見相應無明。唯在欲界。此六十二見。名障解脫等故。如八十九。以無明為主。此言無明其實見。亦是如八十九說。然此中唯舉後際分別見。不舉前際見者。以論雲若欲無明漏。欲者希欲義。緣於後際起希欲勝。非緣前際。見不名無明漏。即如八十九。   論雲相者謂由所依故及行住故者。如識。此中據一義。不相違。以根為所依。境界為所行住。自了別而觀於識等也。餘者可隨。又解。   婆羅門惡咒術名聽聞究竟者。彼雲我此咒但聽聞。即得功德。為事究竟。不可解釋也。   論雲一字通達通達為常者。即如□□省逆□□□裀□誇□璉騽飀□□省禜□夾□□穠驀□□□□□言埤□□酋□糖□飀□□騮□視騙埤□饉秫□奐□□襼□□□□□□□□□□示橁□駭飀□□酋□□飀□龍□襼□□垓飯□□姭飀□矩龍□裀□璉騽囊埤□覭□祛□飀□吟□□觾囊埤□□馱□襼□□   第六十五卷   就思慧地。二卷中有盡。後卷以來。明二十九。後卷末以二十九斷位上。尋下准知。   論雲有非有思識如本地說者。有為無為為有。無我我所名非有也。   論雲若實物故事故義故等。有解第一因證依他有。此第二因證圓成有。如此等名。真如之別義名。更無別目也。又解此三故字。亦證依他。實物故簡似法。事故體事也。義故差別義也。皆依他起待所餘。名假實等。如對法第三。初如即於色等為依為待。我等是假亦待依色等。名色等蘊者。亦是假有。待別色等成總蘊故。   遠極彼岸。計我不過四種者。謂計極遠離。不過此四中。後非於前一一別勘。非前可解。四句分別盡故。   論雲說因者說因者。因言所以。即謂外人曰。即復有所以。故不增長。無所以故不增長。即是成宗之因所以也。此中為比量。思之可解。   論雲依止一聚者。大義曰。謂一想可得。非餘非一聚者。如畫中有種種眾相故也。   論雲一不共大種聚二非不大種聚者。如本地第三卷等解。   論雲又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等者。謂此定色微細故。非五識等所得。然若變令受用。亦得見之。如前五十五解。及別抄。此色解雲。一者由身第六定心。引自第八有漏色。現令他人託之而受用。故是有漏。不爾者。自第六是無漏故。如何令他受用。二解雲。即以自第六為增上緣。他託之亦變為有漏。不藉自第八變。如諸佛。豈有自第八變淨土等。此解為勝。以不同餘處唯散心緣故。唯定心境故。名無見無對。非他人不見也。   論雲若諸有事現量所行有漏增上所起者。此意總取五塵。名所緣有漏。有淨及增上所起定。但簡過也。現量所行。簡法塵及三性心等。如下文。   論雲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者。此中但取五識名現量。其實與俱緣意亦是。今取所行。即五塵是。故不舉意根也。前言現在名有事者。此總言。取現在中理義等所行者。   論雲若現在事亦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別所行境說故者。此意言淨色。及染污善無記心等。非煩惱所緣故。名有漏也。以緣此煩惱。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也。此善等法。即是後由生起故。成有漏也 此五門有漏中。第一是總門。第二是煩惱種子。第三是染污心心所。第四是五塵。第五是一切。內五根善無記心。及身語業。及別解脫戒。及外器世界。皆是煩惱所引。或是此正生已生當生等故。故名有漏。色無色一切法。亦是有善異熟果。亦是此中文略。唯言不善異熟。   論解無漏五種中。據五義未必攝盡。則別解脫戒等。無處攝故 第二言有諸法隨眠斷故名無漏謂已永斷見修一切煩惱所有善及一分無記造色若諸無記世間善心心所等者。此中即無學身中法故。言見修一切煩惱斷諸善者。即身語善業。及戒也。一分無記者。無學無記身語業。由無漏身中。及無漏引力生故。名無漏也。不取餘故名一分。諸無記者。四無記心也。餘可解。此中簡與初心法何別者。亦準可知。諸人於此亦即五根者不然。非無漏力引故。舊種類故。不同身語業也。   論雲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緣一切三界諸法等者。此中善心可解。染污者即兼言有覆無記 問曰何者有覆緣三界也。答曰欲界有覆。唯俱生身邊。唯在第六識者。如論文。觀三界為一。同一類等為我。餘無此能。更無有覆心緣也 無記緣三界者。即異熟生心獨頭起者。及緣威儀工巧心後等流。引生異熟生心。亦名威儀心工巧心緣也。汎爾緣不求不染者。是第八識亦是緣三界也。種子法故。   論雲色界善作意緣三界法者。此中應言染心無記。亦即染心如何。如五十九雲。色界於欲行煩惱。謂上緣煩惱。及緣下慢。及如前第六我見也。以微細故。及異熟生無記心。略而不說也 無色界若定若生外道。唯緣自地計為涅槃故。如計識處為涅槃。未行識已得空處。當善心不緣上又九無礙心。豈亦無善心。不緣下。俱得計自他涅槃者語。所以略而不論。有共染心中。豈無上緣。或又五十九雲。無色於欲行色行涅槃。亦得緣下。不言無色煩惱行等。以漸獨故。略而不說。據外語者語同對法。此中毘缽捨那菩薩。地前亦緣下者。說善心不計極故。得緣下地。不言緣上者。以生上界。如有學但以諦觀。不以六行欣上故。略而不論。菩薩從多聲聞為論。亦不說其實得緣下地。此中不論此等染心。亦應研問。又彼處異生。亦不說之。及並不言緣無漏者。以界為法故。如對法第二抄。顯揚十八不同。如彼會也。   論雲名映於等一切者。名有二種。一四蘊名之。即下言由觀知。故除人執。二名字名。即下言知此名。故除法執。言四蘊名。能遍緣一切。遍生起一切法故。言名映於一切。名言能遍目一切。名映一切也。   論雲謂若略說觀察清淨因故者。即下言緣此名。能知法人無我故。顯彼理故 為淨因觀自相者。即下言緣二種名故。我相不可得。即是二執相分也。今知其事 彼觀察染因者。即下言不善了知。此名即染污生起故也。即是彼見分生起故。一切法生也 又解言二種名。有三義故。名映一切。一者觀此名者。得清淨為彼淨因也。二知二名緣自一切法。三知二名為染法因。此三義具名映一切也。   第六十六卷   論雲若粗段食慾界五趣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者。段食有粗細。粗者遍五趣。如此文唯除大那落迦。大那落迦中。亦有細段食。如本地第五雲。於地獄中。有微細段食。謂微細風故。段食遍諸地獄也。太師解。   論雲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者。謂器一世間業。如本地第三。或感一劫等。造此業時。由三性作意為方便。引此業生起。能牽器世間諸行。令住不絕。如山河等。名共共生。田宅共不共業生。即大師雲。有二種共不共。共二種者。一共中共。如山河等。二共中不共。如宅舍等。不共二者。一不共中不共。如自眼根。他不用緣故。二不共中共。如身中扶根塵。為他緣似故。此中即共中二文。   論雲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者。謂龍等或經劫等。皆由食住。非由餘法故 四念住配四食等。如理思惟。   論香味觸正消變便能長養等者。此三粗細。有增損義。色塵體粗。不能增損 若諸段物於吞嚥時令心歡喜等爾時名觸食者。此取令心歡悅故。即心觸數。為觸食體。不取塵為觸食體。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終) ******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 [cf. No. 158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沙門基撰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迥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泳-永+幽]章而海□饌□□穫□□□□晼慼慼摩插憧塏堙F側i□□鶴褸膳□□埤□□露□□□□□□□騖糖□□□□□□騰□□□□□褙□□□便禗計□□□裀□□駝觶礹橭□□埤□□靈□榖練□□□□娌□□解□□□裀□業□禳慼慼慼慼慼樁e□□飀□□□□□□檢□觸□樀□秩□□□□□裀□UK□□□□隉慼慼潸芊摯鞢慼潭峞慼潼C露□逆□駹□荅□□馺□□埤□□騭禳姭膳□椏騖飀□□誇□□□□□言□□滿慼慼R□□□□□□□□□□□襴□鶴覈□□延檢□□□□鶴信檢□□□□鶴信檢□騋菕|檢□婷□□□□裀□榴均摯f□□□p□□飀□□觶□□□觴□□奮逆□□豎牷慼憐~祥福□□□詣□□切□橁□□逆□□□□□祰魯□□□□□埤□□饜□□□飀□妗□言□□j□襏□禽□□□□□穜槫機切□□□覘□覘□降□□□□□□□□□婀□饃□飲□□□□□臨□迭潘\□樁□□□□崎□□□□威q駉□□□□□□□□□祰{禖□□j□祭祤□裀□祽□□□□飀□楉穫□□鱗埤□□□□□□□□穠饋椹□苤慼慼慼慼慼潔捸潑□□□□□□□□權□崙埤□麗□□送□靈奸□□□裀□□□□□□□□練□訇□□□□奮逆□□离□□□□□椸□□□樺埤□診□□飀□□□□□靈□□□姎餺埤□註□馳奧□□詀□□奧□駜量N穩莆□□□□言□崙□□□□切□槥埤□騸□芊翩慼慼慼敵間慼摯в搳憫j□饓□□□楌奿□埤□□祼□□□□□檢□稱□□□□□□□□□□楁雜槏□□□□□□□□□榖□□埤□駖□□□呂□□□送□瑩□誇□□□□□□驙妏□□□□x祤□箋□□□□姾禳慼j□□□□□□□□□□□□□p□□□□列□騁□□□□檢□□□□麟□□□裀□榐騏□扆鞢戮Y徆晼慼潑R□觾糖□j□□椸□□□□□□鶴言埤□飲臨□□□襼□□j□驒□樀埤□□□□□□魯□□□□□□□□□□□媽□□□□□鶴羇□□□□□□□槂□飀□列騭襤稦□□□檢□□□□□□□騑逆□館□□婁鞳毅矷慼樅芊慼敷v侐C祿□□詫□□歷□□□□□甂蠱殏婃芊慼慼慼慼慼慼慼槽]觀□□□西□率觸□□鶴裀□□o□飀□禜□獎□檇□□觰□□□□裡□夾楅楯檢□□埤□榖裡□驕禺□□□□諒□駩□襱誇□□□膳□□□□□鶴裀□馭□□□□□鶴裀□鶴襼□□好□榗裀□饉飩□□□□□□□离□□□□□□j□楉穩□□□覗□□餾□□□□銵潘a首□j□□饋□飀□禕饋□檢□□□飼□□□□□□姐櫚□楛□櫚□飀□麗□□箋□□□□□□□覅□□陸f□□□碌妓□□□□□□誻ョ慼慼潑□□檢□□詛奐騪□□□□□秕□亮奏覺驄□飀□□狀□襂□息空j□槎□□通□□□□□楚慼慼憔慼慼慰D~苦邐□□鶔D□悅□恤耤耙□磩。   論雲。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後辨教所被機 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 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此論第三雲。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又雲。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 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 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 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等雲。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護法.親光等雲。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雲我未所說乃有爾所 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 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 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 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並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雲成所引聲謂諸聖說。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 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 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 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 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 下此論第九雲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 又此論。及佛地。雲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 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答無性釋雲。彼增上生故作是說 二十唯識天親解雲。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 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答無性釋雲。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 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 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 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卻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 復言常時五心並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 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 乘所攝者。或說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 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捨序雲。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 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雲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泉於海□飀□□覜禖□矩j□禕駪禳歐捸慼慼毅衪滿撚逆□橁□}魯襒設□□□□礹覜馭□□□□□榗□襼□祤香診言□□飀□楦□隸□□□□馵□□□□□□□奾□□□□□□□□□奅福□奐□□□膳□□□□□椏餾□□□觥□□□馨□□j□□□寧j□□□怒□槾婖□□□□□□□□□□□□延觥E□□奐驒□□□奪□□礡槨縑樁唹蔗部C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 三梵雲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捨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 四梵雲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 五梵雲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製作 六梵雲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 七梵雲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 八梵雲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 九梵雲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 十梵雲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鹹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 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眾師穎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文。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雲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 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 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 又依理解。起慇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瞿波論師雲。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 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 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天親攝論歸敬頌。雲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   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 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 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 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辨中邊論天親頌雲。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集論初序雲。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 法可軌持。人弘道故 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恆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 一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 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 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 答有四義。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 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顯揚頌雲。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雲。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 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雲。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 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 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 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 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 五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雲。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 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 三寶.歸敬.及二體性.並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是第一歸敬福田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第三句雲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雲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 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 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 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 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 彼。謂世親 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 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雲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雲。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粗動受滅故說為樂。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並五樂 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 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 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 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三者如膳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 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 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 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雲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 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 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 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 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雲。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乃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 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 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 問定障是何 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 以何為證 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 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 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   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 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   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   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   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 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雲波利暱縛(去聲呼之)□訥崧瘤耙波利者圓也。暱縛□□□□□□樂□□□□姾飀□□□妧□□□夾□□□橠楏□褓□妧□□□飣□□□□□□□□□□餾□□□□□粿□□□覜粿妁□委玲□□饜□□□□□□□□□□□□飽慼慼慼慼慼歎ョ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歎ョ慼慼潦_□□粿□□□□□□□□□□妧□□□□飀□□□□膚u□□埤□橁□模□設□妧□□□□驠□覃□□逆□□魯□楟□□□□□□□□□諒□榶妧□□槐□□□□E□禕婝L□□□□□□觭驛□示□埤□玲□□□□鞢慼慼慼慼慼L碌妘論禕埤□□□飥□□飽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撳活撢鱁鞢憧說撈_□□□鞳澗t□□□□埤□觸□妖□橁□G□羇□褉□□□□□□□□□輦論逆□E□□埤□□秅粿□奾禶妧□□□□娀埤□□□禳□□騋□□櫸□□埤□櫸□妙□□□□□□馘□□飀□□□穡跳恁摯齱慼慼撰縑慼慼慼撓e□□□□□埤□□□□□□奪□餾□□□□□□□妀禕埤□□□□□□□姾囊埤□□□餾□□婝F□□□□穡跳恁摯齱慼慼慼撙\□□婚□□□腹慼戮V□□□□□夾□□□□□□□□□□□□□□□□□□□妧□□□餾□□□楻□□□□□椽□□鞳慼撈_□□飀□□ ̄H□□□襼□椏餾□q逆□觕□磻橁□榜飾□□□q椏餾□□□諑_E馜馱□旅□□餾□q逆□□□□□□椏餾□□褽蓬□□□襼□□餾□q逆□騖糖□□□ ̄H□□□□□□□G□襤鞢憔癒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摹B□□□褓□□□□□□□楈導瑕腄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摯鞢慼慼摹B□□□□檳埤□訧□□□□□騿糯□娀埤□列□妳妙□□駙□唌慼摯鞢憔癒慼樁e埤□嬪□□□耛兜W□□□□□□□榜□□飀□□□□□槔□□埤□□□□□□□□□□□□耛拌楊□□埤□□礹褸□橫□□□□□□□□□□言D屢□□埤□□□□示□□□埤□聾嬪□□□楈婺□□□□□□□□□□□□□□□□□□□梱□□□視逆□練□□□荂慼慼慼慼潯恣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潰h□穚□□槫綠□□□□□餿o□□□□穚□□示□□□娀埤□□□□□秅粿□□駜□□□□酋□婚□椏餾□埤□□□□□槫綠□□□□禜□□□□槬□□□□穚□示□□□□覜騫訧□□□腹慼慼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 開為初開。示為久示 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 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 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 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 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 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 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   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 彼立量雲。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 彼立量雲。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 有雲。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 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 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 中道大乘有心無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見.一說都無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 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 有相無見。謂清辨師 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 相見俱無。即安惠等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 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 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 深妙理者。唯識道理 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雲。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雲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第二三雲。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雲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此意難雲。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雲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雲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 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 相謂相狀 轉是起義 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雲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雲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雲。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雲。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 第二解雲。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 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恆.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粗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粗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粗。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 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鄰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 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 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 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雲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 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 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 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 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雲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 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並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 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 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異者別也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 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雲。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並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 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 安惠解雲。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抉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 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 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雲。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疏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鹹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 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 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雲。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安惠解雲。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雲。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雲。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雲。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雲。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   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雲。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 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 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 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 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 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雲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 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雲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鹹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 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恆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 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 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暱楗陀弗咀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 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棲隱處 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缽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 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   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卻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雲。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道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雲。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雲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雲。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雲。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疏。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雲。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並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雲。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 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捲。   述曰。此以常住難非舒捲。舒捲者盈縮不定之義。量雲。汝所執我。應無舒捲。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捲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雲。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雲。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豎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卻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雲。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雲。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捨論第二十九並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雲。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雲。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 不恆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緣起義。量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雲。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雲。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如俱捨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雲。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雲。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雲。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 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雲。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雲。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雲。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雲。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雲。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雲。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雲。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雲。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 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粗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恆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恆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 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恆起。名常相續。緣恆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恆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恆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 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雲。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 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粗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 若言品類粗細。初斷為粗。難易粗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粗細。九品約行相。以分粗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 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粗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粗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粗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脫道能斷粗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粗。行相猛名為粗。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粗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至說五取蘊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雲。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個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卻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雲。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準前可知 量雲。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雲。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 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雲。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並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並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雲。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雲。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雲。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雲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雲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雲迦毘羅訛也。此雲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裡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 梵雲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雲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並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自性雲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雲薩埵此雲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雲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雲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粗.黑。今雲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雲。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雲。許多事成故。喻雲。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雲。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並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雲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雲。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雲。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雲。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雲。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雲。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雲。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雲。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雲。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雲。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雲。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雲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雲。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雲。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雲。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雲。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雲。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雲。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雲。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雲。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雲。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雲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雲。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雲。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雲。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雲。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雲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雲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雲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秕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雲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雲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雲衛世師。或雲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雲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屍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園。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鄰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癒撳L□□屢□襐□□□□□屢□裀□□□□□□□□□裀□□□□□□□餺□j□□□飀□□祏濾□□□□□粳玲□□□□□□□□□□□□□□□□□□□□□橖□□□□□□□□□□□粳玲□□濾□□□□□□□□□滶鞢慼慼毅芊慼慼慼慼慼慼慼摯鞢憫砥慼慼慼慼敵F埤□奾]饅襐襾□□□□□□榥□□腆□□□□□奅詛□□□□襼□□□裀□□□□□□□□餞楅襐襾□□□□□□□□□緄□埤□□毼降唌慼慼鞳慼慼s□□□□□□□□□□行□禜餘逆□觀奐□囊奐□□□□□□褓□□□姾糖□□□緄□埤□視□樽飀□□倡鬩j□恣慼慼慼慼敷芋撓S□恣慼慼慼潑B□樽飀□□椹□飀□槔□馭□□□秭飀□奐□□□□□詫□埤□□□槭送□詛□□襱□□□□g□□□□裀□騃□□埤□毼降唌熬X榙□□□□榙□□埤□□□□□□□□□裀□□□□□埤□送□□□□□□□□埤□毼降唌熬X榙□□□□榙□□埤□□□覞□□□□□裀□□□□□埤□□婦騃□□□祰□□□□馭□□□□□□□□覞□□□橫□埤□□毼降唌慼□逆□□糖□□□□□逆□□騉□饈□□□逆□□□□□飀□□禠□□檢□樈□□□□□礹□□□□桌□□奐□□檢□□□□埤□□□龍□□□毼降唌慼慼慼慼慼慼撓e魯□□□□□□□□□□□毼降唌撥情慼慼慼潮恄n□□槔□□□F□□□□□□□□□□□毼倡鼨薄慼慼慼慼撫謘摯f□□□□□□□禜餘祏□毼倡壚u□視□神誇□□□裀□□□奪□□□□規□□□逆□□□龍□□□□□埤□香□□龍□□□逆□□□□□□□飯□□□□□□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並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並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雲。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雲。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疏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雲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雲。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雲。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雲。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雲。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準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恆齊何方遣難。量雲。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雲。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雲。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雲。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準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雲。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雲。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雲。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雲。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雲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雲。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雲。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雲。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準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雲。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並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雲。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雲。汝言無慾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恆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雲。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雲。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雲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粗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雲。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量雲。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粗德合。   述曰。今為量雲。此所生果色。應無粗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雲。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與粗果色處無別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雲等者。等如二個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粗。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雲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雲。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難之雲。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粗。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雲。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粗。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多極微合亦應成粗。許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粗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雲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雲。粗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瑜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堙C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雲。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瑜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雲。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粗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雲。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粗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雲。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雲。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雲。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雲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雲。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雲正命。佛法毀之。故雲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雲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雲。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雲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捨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粗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粗假細實。大乘世俗粗實細假。薩婆多等粗細俱實。一說部等粗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疏遠故。今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疏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雲。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雲。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雲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準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雲。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雲。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雲。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 成和合色無方分已 遂立量雲。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粗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 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粗。二十頌雲。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捨雲。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粗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粗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雲。無應影障無 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雲。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雲。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疏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雲。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雲。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 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 二解雲。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三解雲。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雲。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雲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抉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 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雲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述曰。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雲。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雲。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疏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雲。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和合既假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為難。應立量雲。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雲。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雲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雲。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 二解雲。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澀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瞭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雲。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雲。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雲。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雲。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雲。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準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雲。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雲。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雲。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雲。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頌雲。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雲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雲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雲。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 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   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雲。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雲。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雲。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粗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雲。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粗。以體一故。彼緣瓶粗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粗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緣遍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如觀所緣廣為徵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雲。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 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為粗。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雲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瞭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瞭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經部 第二師雲。五亦緣假。以能明瞭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為執粗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粗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雲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 又量雲。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卻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卻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雲。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粗長等色 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 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捨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雲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雲。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雲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論。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雲。此動應生已即滅。因雲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 或雲。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唸唸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唸唸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 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雲。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雲。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設徵雲。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雲。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雲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雲。又彼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第三結雲。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唸唸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 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雲。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 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粗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雲。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 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 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 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雲。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或因雲。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雲。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 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   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 前已破得為喻 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業 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唸唸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唸唸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唸唸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 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 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 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 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彼非是表但名無表 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 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唸唸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 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並樞要.及別抄等 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下別顯。   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鄰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雲。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 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恆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為道。   述曰。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 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述曰。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 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說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卻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 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雲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雲。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 俱捨雲。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雲。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雲。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捨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顯簡持義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   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論。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難得已。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 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雲。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又量雲。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此牒彼計。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   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說。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為。   述曰。論主難雲。應起無為。以有得故。如有為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恆常起。以有得故。如現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牒之雲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諸有為相應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得恆有故。量雲。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 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雲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捨等有。   彼復救雲。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無故。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雲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雲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恆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記體者。應互相準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 問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種子即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雲。則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雲。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 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唯俱捨.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捨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疏。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雲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卻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為因。起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雲。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 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捨.經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雲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量雲。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今立量雲。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爾者並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量雲。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雲。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雲。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論。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識性故。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恆有故。所以有煖.壽。   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下第三卷自廣說也。正理師雲。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恆故。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 無色厭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五識。不遍三界故。恆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恆相續。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抉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故雲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恆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 又解雲。此識種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或本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 或命根應非一。以種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雲何然。   述曰。應入無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雲何然。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 三論主雲。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雲。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塘謂□塘。此中意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捨雲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粗動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慮故厭患。發勝期願雲。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鄰次於定前剎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厭心種子。餘粗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諸明瞭心。求無想果。將此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粗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瞭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 前解為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雲不恆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雲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恆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粗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俱捨二說。初雲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 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 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雲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恆有。無非恆無故。無非恆無所以言生。有非恆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恆有。無法無而恆無。以二常相 今此有為。有不恆有不同無為。無不恆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捨第二師說。然世不同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雲。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缽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雲。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主破雲。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捨中返以為難。雲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雲。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 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雲。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 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雲。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雲。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雲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雲。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恆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恆合。汝假緣恆有。何不頓生。解雲。虛疏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疏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所相恆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恆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恆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雲。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雲。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雲。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雲。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恆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恆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捨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 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說相相狀 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雲。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雲。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雲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雲。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雲。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雲。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雲。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雲。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雲。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雲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雲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雲。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即離。論主答雲。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雲。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雲。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雲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雲。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缽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 上來且依俱捨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捨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雲。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雲不失法如券是也。並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 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雲。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雲。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雲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雲是一。一雲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雲。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雲。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此等比量義準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   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雲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雲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雲。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雲。是所取故。喻雲。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雲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雲。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雲。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雲。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雲。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恆與身俱。   述曰。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恆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恆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粗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恆。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粗。粗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雲。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疏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雲。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雲。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疏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 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雲。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果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疏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貓聲。及或見鴟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貓.鴟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雲。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安惠雲。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雲。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併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 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 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雲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雲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 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恆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識恆審思量。此說恆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恆。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恆。非審思故。恆.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恆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恆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粗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粗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 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雲。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 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恆相續。由恆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 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 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雲。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頌雲。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雲。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三師俱雲。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 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恆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 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雲。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雲。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雲。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雲僧吉隸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恆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恆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恆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恆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雲。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並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恆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雲。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 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抉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恆取此為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分恆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雲。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無漏種雲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抉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雲。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雲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雲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雲。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無著雲。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出種子體。   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經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   述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 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 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 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   述曰。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   述曰。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   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 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雲。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雲。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雲。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量雲。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   述曰。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雲。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噁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述曰。為因何事。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雲。抉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抉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   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 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粗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抉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抉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 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 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雲。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增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雲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恆隨轉 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雲。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 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 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 瑜伽雲。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必異時非果俱有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雲。與他性為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雲。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唸唸是用增非體 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 故攝論第二雲。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雲何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恆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恆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恆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恆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恆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恆與果俱一義 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恆隨轉。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恆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不成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唸唸皆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禜粿姬□□□孌秏矷慼樊Кz□□姈Z□□咽□□□詬□j□送□□j□□□□□□□□□逆□□□□紐部撳J□□□□□□□□□飀□□橫□飀□荂牖S□□□□□裡腹慼摯f□姛□□槄□祰□□囊埤□□□祰□□埤□□□□□禱□檢□駢秏部慼摯鞢慼_□襼□饐□□z□□腹慼熱嗊_□視饐□z□□□K練□□□□□駕□觨z□□z□□□餾露□□□垓誇□□唌慼慼慼慼慼慼撬c祰□□糕□輻□逆□□酋□□□咽□□□p埤□□□露□崙榞□□檢□□□□□□□□飀□   若恆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 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恆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恆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恆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恆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恆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 若緣恆有應恆生果。種既不許恆時生果。故緣恆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恆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恆隨轉。為名種不 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俱故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粗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雲。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雲。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雲。外麥等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 無性雲。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 天親雲。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雲。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雲。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 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釋熏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與佛地同 說為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為王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疏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密有虛疏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 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 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 何故不和合 不得為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有二 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 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 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 即勝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效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 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雲。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 二雲。亦有增減。欲界為粗。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粗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 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 何分為能熏 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義 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 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 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疏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雲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不可知。粗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疏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 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 約見.及相而辨細.粗。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 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 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 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 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 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義者。謂以為境 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虛疏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雲阿□樀□裀□□□\□覿楦□□峞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撚}□j□□□□□飯□□□□□□□覆樂□駭飀□□恣撫p霸馘諒□□□□觛言飯□□□□駛詡□埤□□□y□□□□□□□□覯部\□j□槷□□E□□部慼慼慼慼慼慼樅吽慼憎扒滿模靚哄慼慼慼歎ョ撢齱慼撬芊慼熬恁撬芊慼慼慼慼慼慼慼恣慼摯鞢慼潟臬搳慼慼慼慼摯鞢歎旍扒滿潛芊熱~□□\履□埤□堅觨z□□□□□□詛□履埤□碌奐□□奐□□□□綠□好□騪□□□詠□楈垓誇□禰□□□□□□□禰□□橠□楈垓埤□s□設襢□覬□□榕埤□□諒□□餽□飯□□□□\□祅逆□□□□楈埤□禭□祐□□椸□夾□□綠□娾褸□□□立□□n埤□都□禕埤□□褓□□□n導楚\□裀□□觔祿□□□□禜□樧□□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 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抉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 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捨等。皆有執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 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 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雲。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 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經 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眾.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雲帶彼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然彼難雲。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論雲。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雲。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雲。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雲。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 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恆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 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粗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準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頌舊雲。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 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 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 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雲。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噁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 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並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雲。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假為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雲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雲。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雲彼識不緣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為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粗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粗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雲。即為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雲。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繫。此義應思 答不然。繫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繫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 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繫。七識不爾故繫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生界有增減過。第十卷雲三性雜生。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繫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雲。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 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繫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 今正翻雲。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五根。眾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故不為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屍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鬚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力所變其事雲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樞要說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雲。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 又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繫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此義應思 又解異地繫。因緣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 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雲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雲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為唯造色。亦變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及器者。華嚴經雲。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雲。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繫發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師雲。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 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恆相續。何故不緣 問曰。若爾第八恆相續。如何緣斷法 答如鏡恆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 問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迥。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 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 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 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中攝。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 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 若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   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為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 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疏故 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雲。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說。   論。雲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八識恆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為二。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恆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雲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雲。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份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雲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雲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雲。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捨第十.正理等雲。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雲。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捨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解第二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雲。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雲。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雲。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雲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 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雲。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雲。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捨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捨說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雲。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二論主破雲。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雲。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疏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 時謂剎那。定同一世 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 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依同其境各別 緣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 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瞭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瞭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恆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瞭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瞭。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瞭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粗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恆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捨俱 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雲。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禘逆□□R褸□□□□雜□□□□□□□□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恆緣任運現在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恆專注緣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恆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疏行相不爾。故非定俱 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粗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隱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 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恆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恆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雲。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恆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雲。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襤鞢慼慼憫芋慼樑縑澗y□□禭□□□□福□累□□□埤□□□□裀□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並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鹹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說例上五門.並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雲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 量雲。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雲。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雲。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雲。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雲。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雲。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疏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雲。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 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恆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恆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 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 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 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恆義如何。   論。恆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恆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恆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恆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恆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恆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 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恆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恆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恆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恆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恆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雲。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恆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雲。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 量雲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雲。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雲。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 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雲。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 量雲。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雲。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覆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 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說至恆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雲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雲。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 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雲。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雲彼虛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意可知。   已下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雲。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 故。量雲。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雲。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粗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粗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粗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粗重。無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粗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雲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 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雲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雲何知然。   論。抉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抉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 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 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 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抉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唸唸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 以全未捨故 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抉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 然舊地持雲。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唸唸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 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雲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咒.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雲。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雲。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粗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抉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雲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雲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雲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雲阿陀那。此雲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雲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雲。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 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 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雲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 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雲。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 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準能緣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 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 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鉅細料簡 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 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 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 一雲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雲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雲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 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抉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恆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並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恆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恆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恆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恆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恆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恆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抉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恆時抉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恆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粗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恆時湛然。故無尋.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 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恆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依何靜慮而起此智 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 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唸唸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恆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雲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雲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 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雲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 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 謂有難雲。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雲。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 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 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量雲。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雲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 應總雲。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 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雲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雲。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雲。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疏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 界性.因義故 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恆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卻。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雲。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 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此總結也。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述曰。長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卻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 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 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恆無間斷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卻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恆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踘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鹹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像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述曰。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踴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別者理準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 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恆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恆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雲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 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 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 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雲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雲。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抉擇釋中。時世久行 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雲。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   述曰。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 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雲。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 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 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 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個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恆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恆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蟲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蟲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雲。師子中蟲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 量雲。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 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雲。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 非體者。若汝雲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 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 量雲。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 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 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莊嚴論雲。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 量雲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 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雲。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雲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記 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恆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雲。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恆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恆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 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論 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雲。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此性恆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貪 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 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   述曰。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恆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雲。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無性雲。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道雲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此總結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瞭經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雲。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雲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初破經部 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即經部也 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雲。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恆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雲。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雲。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雲。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 量雲。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雲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恆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雲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 如電光等。喻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恆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 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雲。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中二宗。因雲。非心性故。喻雲。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雲。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雲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 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   述曰。此徵假也。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善噁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噁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雲。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第四結雲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雲。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雲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雲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雲。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量雲。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論雲。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雲。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雲。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 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譭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見譭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 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 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噁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 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 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   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恆相續故。如聲.風等 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恆續故。如自許聲等 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 無斷者言恆故。變為身.器。以身.器恆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恆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 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恆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恆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 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恆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恆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別思慮無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恆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異熟 量雲。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 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 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 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恆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恆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 四義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 二要恆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恆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 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 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 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 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恆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恆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恆因簡 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恆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 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並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恆.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 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 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雲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恆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 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 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 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 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   述曰。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 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 喻雲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   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 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恆持用故。如聲風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恆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恆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恆持用。今以為法無恆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賴耶。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恆持用故。猶如壽.煖 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 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恆持用故。如壽 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 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雲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恆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恆持用因。   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難也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 量雲。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 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 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論。此於前理至恆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恆相持。不爾便無恆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恆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恆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恆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恆用。何得以煖為理 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恆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 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恆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恆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雲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 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雲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恆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捨第五命根中難 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 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 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雲。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 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抉擇分無心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 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 量雲。即生.死位。明瞭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 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 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恆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雲。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 今助釋雲。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 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 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八是 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 是引業果。總報攝故 一期相續。中無斷故 恆無轉變。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 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粗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時以為住。恆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 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惛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 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雲。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   述曰。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粗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粗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粗意識 無著攝論本雲。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   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雲。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 或說無二粗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粗.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 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粗.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 或意識不得有粗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雲。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 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雲。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 瑜伽第一雲。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恆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恆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 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恆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恆俱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雲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雲。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   述曰。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雲。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恆與為緣。體非恆故 量雲。轉識不能恆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述曰。陳宗有四。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觸三。六十六雲。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於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捨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粗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   聲體疏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論。二者觸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粗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雲觸食屬六識。便雲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 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 問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慾。即欲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 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疏緣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恆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為食。   述曰。第三釋食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恆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恆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 熟眠者。無心眠 悶絕亦爾 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恆。   述曰。設除此五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 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恆互持諸根。六種轉識。一非恆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雲。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說至有情為食。   述曰。上來破世。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雲。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鄰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說至即為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根等為食。無性釋雲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雲。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說至不可為食。   述曰。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說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恆故名為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說為有情至示現而說。   述曰。示現為有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諸經論。並俱捨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於上假立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滅定識不離身。二例無想應爾 初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動。粗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 勞謂疲倦 慮謂粗動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粗至細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雲何名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 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雲。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恆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等 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 壽即命根 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 攝論雲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 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初難雲。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難亦爾 量雲。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屍 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賴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量雲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雲。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 具根壽煖言。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解雲我名無心定。無粗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雲。若如是者應立量雲 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 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   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雲 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 更應返難 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論。本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為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此總徵也。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次下第二經部救雲。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雲。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覆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論主難雲。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疏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 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捨雲。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 今量雲。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 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雲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雲。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   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俱捨雲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 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雲。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雲。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 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   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 成業又雲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論主難雲。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此他比量。   若伏救雲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雲。若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 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徵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雲。汝宗求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 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雲。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維摩等雲。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 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 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 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雲。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者。攝論雲。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雲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雲。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雲。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雲。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論。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末雲。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難雲。   論。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 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 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鄰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雲。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雲。雲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 世出世間淨章雲。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雲。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 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廣說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雲。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俱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 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   量雲。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惑在未來 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 論主難雲。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瞭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 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答本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 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恆轉如流。如流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 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 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 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粗不說。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雲。此所緣.及別依。粗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 何故本識不出界繫 論主略故 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 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 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 又作法各別不應為難 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 初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 異熟識先此識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 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故言是識 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故楞伽雲識有八種。識即通名 六十三雲。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 攝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 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 何故諸識不別名意。恆審思量勝餘識故 六十三卷有心地雲。若末那恆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言出世末那雲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 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粗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 又雲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 問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雲。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缽即意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恆審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 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恆審思故。   次第三雲。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雲。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 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故加識名 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故名聖說。   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恆無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 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雲。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 問後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 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現識。不可言依 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 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 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 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依。依.緣何異 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如下廣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緣故。   述曰。流是相續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示此第七識恆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恆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恆不恆.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雲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卷雲。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 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論。一因緣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增上緣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內六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緣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雲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雲次第。須次第者。雲缽剌底羯爛多。缽剌底是順義。此緣既雲三摩難咀囉故。言等無間緣也 三是等義 摩是無義 難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 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 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 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為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說。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說大地等常。今無唸唸生滅。廣敘彼宗。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彼僧於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恆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佔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豬。特異恆獸。王以為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豬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曰。粗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雲。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述曰。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雲。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為理證。粗相因果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 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說至後種說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   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說至是因緣義。   述曰。三引證也。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   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為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論。攝大乘說至俱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說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通有漏無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又五十五雲.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瞭。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   述曰。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 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雲故佛說此二非也。   論。彼頌意說至即五識種。   述曰。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 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緣論至無始互為因。   述曰。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鬚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 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恆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何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論。有義彼說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 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瑜伽五十一。雲惡叉聚喻十八界種 又五十六雲。雲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雲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 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 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   述曰。如前已說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雲。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 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中雲。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內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   述曰。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雲。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五十六雲。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 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雲。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雲。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   論。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但有根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疏條無雜過色 妙符二頌。銷釋可知 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論。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唯無記恆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   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雲。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並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說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雲識業種。   論。又緣五境至五識俱故。   述曰。二非六識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瞭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瞭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瞭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瞭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雲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 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說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第三結雲。由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雲必俱故。七.八疏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說者。指次前 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令八有根 量雲。第八之識。有但有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恆俱轉故令互相依 量雲。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恆轉之識。以恆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恆轉雲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 又此恆轉言便無用 今但言依他恆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恆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雲。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 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比比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說至恆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說。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雲。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為量。因雲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雲。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定恆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 以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 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恆轉。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並別境善.染等非但□□□□氨□□聝D□餩□□□勻T□芥□膣(□薛□□訊□~□□□□□□□|犅賢□□□□逤G¥□□□譏□□ㄐ慼慼慝犅臨□□□□逤G□覦□璇^$熒辣¥□□芤噫館□芥□膧□□$□□□騭□詳□憿慼慼慼慰D□□□□□□□鰣□□丑撳捸慼撒N□□□□耙臧□□□逤K鶠撓@□□□兣¥~熒□物□□該□意□□□□詳□翣詡□□□亡□□邪¥□鯊芤譥□餤□□|奔□鯊芯□~熒□犅□芯□□芧譏□|入□奔□□□逤G(□辯□□□犛諢□逤G□□詳□翣□□□兣$熒辭□□軦兣c□□□鵅慼撓唌慼慼L□恦諍軦□窺□□□□□□¥□□□□□央飽慼慼樅G%□□癒僭jq竇□磣¥□□譏□葷□□□□□逤G§譏□蕁□o□墂兣|□□琚慼憚蒡T□□芥□膣'軌□耤邪¥□館鯕□□芥□膣¥琚慼慼慼熟隍銦慼槨嘔捸慰Dㄐ慼慼戮X¥□□□□□﹥{□□□□膦詳逤G¥□鬙赤`□□癒僭jq竇□墂兣□耤耬□譧□□□□稐|□□鋦□滎工□騿癒飽慼慰^$□狦逤M□工□鶠L□□爢q□□龤慼L□窨□□□Gc□V□鍥鍧□SG¥~□□□J亡□逤K鶠慼慼慼撩滿聝D鍥V□□奧SJ□□□逤G□□□□□□□□□逤G§□遊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雲。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恆所依為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恆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論。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 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論。然有處說至皆隨宜假說。   述曰。此解相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 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雲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為依 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攝論第一雲。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性五同法雲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 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雲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 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餘依遠故。三也 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 所以不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雲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論。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俱意識明瞭。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轉識攝。二也 近三也 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雲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恆與末那一俱轉故 又說藏識恆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雲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恆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恆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 量雲。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恆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 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雲。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論。雲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雲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雲。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雲。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雲。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雲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瞭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 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說未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   述曰。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恆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恆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雲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睹佛像。專注一緣未休睹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複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雲。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 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雲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雲住妙高層級。二雲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   述曰。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雲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雲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恆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雲何爾。   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 或說在八地 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第三結雲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雲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 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 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 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鄰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雲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雲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雲。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雲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 若爾何故攝論第一。雲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 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   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 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 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   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雲。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 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 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問緣闕何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   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雲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雲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雲。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雲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雲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 二雲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雲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變 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 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 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恆相應故。   述曰。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 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抉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令義明瞭。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 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   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   述曰。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述曰。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雲。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 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 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 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雲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總非 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雲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雲。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雲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 恆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恆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雲。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 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粗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   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粗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恆與諸法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恆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 五十一雲。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恆共相應 揚十七初雲由此意根恆與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雲。如前所說意根恆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 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 十九顯揚雲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 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 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妨難 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雲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雲。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雲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恆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雲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 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 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並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憚 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論。並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解並等字。前頌中雲並我慢.我愛。今解彼並字。謂頌並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雲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恆成雜染。   述曰。自下卻解煩惱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恆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四煩惱故。恆執我等生死淪迴。此中淪字。謂淪沒也。迴者轉也。如車輪迴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雲。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 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恆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恆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恆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雲。疑都無所有 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 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五十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雲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粗.細二行相殊。粗猛利者說不相應。二粗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 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恆時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雲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恆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鬚髮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恆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慾。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恆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恆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粗淺隨業等境 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 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 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 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恆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雲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 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 此第七識所藉緣少 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 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 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粗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粗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 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雲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 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有義彼說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 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恆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恆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雲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 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雲。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   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雲。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   述曰。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 解通粗細者。顯此行相通粗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粗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粗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缽捨那。掉舉障奢摩他 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 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 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 隨。簡根本 解通粗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 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並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   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從染答。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恆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 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 故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粗細。簡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並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 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 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並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並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 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 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粗顯故。   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粗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粗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慾.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雲。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 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雲惛沈性者無堪任性 又雲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粗行相不可並增。若一粗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雲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雲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 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   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 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並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並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 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 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 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準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恆。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 觸等五同。何故今說 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恆轉如流何故不說 此三位捨。即顯非恆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 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 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恆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雲暱佛栗多。此雲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 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粗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 此中兩解。一雲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 二雲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那。   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恆緣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恆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雲。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 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 又解此文三釋。一雲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恆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 任運恆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 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舍。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 答煩惱障粗。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雲。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 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 八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 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 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 同障無學一時頓斷 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細非一類 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 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 若許粗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駾囊埤□□□駟□榜糖□□□妖祖□□□溺□□□□□□□□□祖□飀□□櫬驅j□□□□□椹□□埤□訧□□□□□□埤□□襐□埤□禜驠□□□□□□□□□□□誇□□□逆□姈鞳潭拺_姬□□駝s□□□□□蛦兣&□□熒□¥意鍧□□□揤譨磣§□□□□|□□□譥戣磧□□(□□阤□淦□N□|滵□□兣‥□□橦滵□J□□%叨擇□粻□棣|□棤鋦吽播@□耩□|□磧□嫦碨耬□‥□墂□□□犛淣‥□□蕁□□□淣|□□□□‥□□淩□|漥□滎□辣¥獵□磨□¥□棦吽慼L□□滎憒學邐□□□c□□□□耙賢□□□□□滎□□□荂慰D□苦淩□↑芊慼慼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   述曰。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迴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迴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 此一切時與彼未迴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雲。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恆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雲。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雲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   述曰。至下當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   述曰。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 論說恆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恆。亦非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雲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恆俱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   述曰。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雲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雲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恆行。即汝共許。許佛恆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恆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恆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恆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恆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恆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恆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迴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恆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恆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迴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正雲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迴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並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粗。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論。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 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 由此應說。鄰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 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 然此中據初解鄰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 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 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 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 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 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 難淺喻雲。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 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 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 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 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粗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恆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 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雲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 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 第七名意。恆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 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粗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粗。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   述曰。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雲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 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 解雲。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雲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雲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 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 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恆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恆 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雲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雲。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 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恆起。釋經恆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 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恆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說異生類恆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恆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恆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恆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恆行遍三性位。   不爾恆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恆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 量雲。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恆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恆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恆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雲。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 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恆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雲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雲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恆相應故。   述曰。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 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 恆內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恆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 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 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恆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恆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恆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雲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雲五識實有自性。二雲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救雲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 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雲。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 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 因雲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 答經雲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如何思量 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雲。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   述曰。彼經部救。或薩婆多雲。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雲。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 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雲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並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並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雲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 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者為例喻 量雲。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 量雲。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雲。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雲。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雲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雲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恆執我。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 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雲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雲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 二雲此我外緣。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雲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粗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澀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 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粗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粗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雲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雲。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眾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雲。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雲。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抉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雲。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雲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雲。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恆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 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 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 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 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 且如意識。如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彼雲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於根者。彼雲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恆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 第四助於根者。彼雲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於根者。彼雲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 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恆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捨雲。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唸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雲許緣。佛智通故。二雲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抉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 意化有四一抉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說抉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佈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下顯不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說。一色粗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粗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雲眼識雲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粗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粗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雲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雲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 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順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雲。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雲本識一時三性俱轉。會此文雲。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雲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雲。如經言起一心多心。雲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 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 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 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 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 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猿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 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 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 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 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 破小乘等立一量雲。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 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   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 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 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 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 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 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 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 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 答文不遮二種俱得 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 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 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 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恆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 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 一恆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 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 又初義顯遍行。恆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恆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顯此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雲。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雲。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雲。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雲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雲三界九地。二雲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 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恆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雲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雲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 一雲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七.八等論雲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雲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雲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 動者粗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恆名為樂。   述曰。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雲。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雲。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雲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恆名為苦。   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雲。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雲苦器。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雲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 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舍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 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論。豈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舍。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舍。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師雲。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雲。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雲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恆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雲。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雲。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粗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十六 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雲。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雲。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 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雲。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雲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述曰。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論。此遍行相雲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雲。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像跡喻經。   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雲恆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恆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述曰。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雲。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論。雲何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雲。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緣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雲。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慾起。   述曰。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慾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慾起。   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慾。   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慾起。餘皆欲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慾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雲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述曰。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論。雲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雲。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雲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述曰。故四法跡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恆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雲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論。謂觀德失至抉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跡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猿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述曰。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論。雲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述曰。此說勝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雲。   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粗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個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個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個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粗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慾。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恆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雲。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慾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恆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雲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雲三摩呬多此雲等引。三摩地此雲等持。三摩缽底此雲等至。   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問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慾等之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慾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述曰。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說遍行至其相雲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捨.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雲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 深忍.樂欲是信因果 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雲。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雲。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鄰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鰍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論主難雲。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雲。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雲。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雲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雲。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雲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雲。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雲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雲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雲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雲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抉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抉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雲。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述曰。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雲。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雲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攝雲。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 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 故後師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為業者。對法雲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雲。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唸唸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 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雲。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   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抉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雲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無學。迴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並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雲除粗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粗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述曰。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   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雲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雲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雲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雲。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雲。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論。雲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粗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粗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雲。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粗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二雲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論。此相雲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雲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雲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雲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雲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雲。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恆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粗重。散位粗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抉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恆遍善。有時增十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恆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雲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雲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慾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雲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鬱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粗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雲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 雲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並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雲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雲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雲。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雲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雲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雲。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論。雲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   述曰。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並勝德處生。此義雲何。如五蘊論說 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雲。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捨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八等。雲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論。雲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疑以慧為體。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說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應立量雲。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雲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疏。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   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梵雲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雲。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 薩婆多雲。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雲。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 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 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說。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 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個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雲。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瞭。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瞭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瞭。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 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 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法雲。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雲。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卻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粗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 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 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 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笑。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 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 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 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涅 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恆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 釋謂帝釋 梵謂梵王 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 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脫。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雲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鬥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捨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雲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說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 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雲。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 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雲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粗故。何謂相粗。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   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粗相說故。何謂粗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   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時資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   以教成者。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   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雲。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粗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恆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   述曰。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說得俱起。   述曰。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雲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述曰。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粗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粗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為問起。第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初實義。後粗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雲。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雲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緣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雲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義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粗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論。有義俱生至前已說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雲。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緣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論。有義俱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 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 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粗。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恆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雲。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粗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 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並此四因。   論。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 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 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 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修。於中粗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粗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於中復有二說。一雲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雲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總立宗。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 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並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論。既說瞋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總緣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雲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慾.瞋恚。及彼隨法鄰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鄰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 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   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粗相說。粗相說即小乘也 或粗顯行相非鉅細。鉅細即得。除此所說 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雲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雲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雲。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下地。   述曰。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說上惑至或依別緣。   述曰。五十八等雲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此問第九三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斷。以粗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 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 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 應雲。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疏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 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慾.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見起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疏迷。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疏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 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粗相也。   論。委細說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疏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疏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 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雲何。   論。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粗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 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瑜伽論雲。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雲。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雲。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雲。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雲。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論。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說根本至其相雲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並.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粗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 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雲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論。雲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今以時分.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論。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雲。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粗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雲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 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雲何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雲。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 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論據粗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粗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論。雲何為惱至蛆螫為業。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傲佷□□j□□榃□□□褓□飀□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粗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疏。鄙謂鄙惡。   論。雲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 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雲。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雲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雲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雲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論。雲何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 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吝慳澀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雲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論。雲何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雲邪命依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論。雲何為諂至諂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 為網□他者。顯揚雲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 五蘊雲。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八雲。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論。雲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雲。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雲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準善應說。   述曰。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論。雲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雲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雲。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 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 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 生長一切染者。對法雲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論。雲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應准前說。   論。雲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雲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雲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噁心。   述曰。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噁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噁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論。雲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 能障行捨。善法相違 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論。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雲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雲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 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說為至隨他相說。   述曰。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   若爾別相雲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雲何惛沈至毘缽捨那為業。   述曰。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旅□飀□□□□□□□零觾飀□□□姛□鞳慼慼慼慼慼數F□□□□埤□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   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視□□傖P∩獸c□愨□謖D□□漥□滎|□□□   論。雲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實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雲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論。於諸染事至非別有故。   述曰。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雲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 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雲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雲。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雲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說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述曰。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論。雖一剎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恆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污心時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雲。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唸唸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猿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 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論。雲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論。與並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並.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論。唯說二十至唯染粗故。   述曰。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粗。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粗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雲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雲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說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 問尋.伺行粗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 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粗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 問尋.伺相粗細。粗.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有處但說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述曰。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說約審細義。隨粗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粗。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雲何與念俱。惡慧雲何與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唸唸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   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雲何此二說得俱生。   論。念亦緣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緣曾習。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   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雲何俱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體性俱粗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粗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粗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為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說。   述曰。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疏。皆類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粗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粗事生。亦緣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雲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雲。或嫉妒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迷諦親疏。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粗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 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妒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沙門基撰   論。已說二十至其相雲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第一也 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 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惡作之體以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 有雲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 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雲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 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 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雲。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 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為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緣無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雲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顯揚第一雲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為性。   述曰。以此單名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為業。   述曰。即毘缽捨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 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瞭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瞭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慾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妒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屍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並癡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 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雲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瞭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論。有義彼說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復有三。上義不然 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 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雲。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論。應說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準可知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雲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為業。   述曰。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匆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粗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尋 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雲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雲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說故。   述曰。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說中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若爾何言世俗有 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論。又如內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粗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粗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粗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慾。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論。俱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雲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雲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說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論。又說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雲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說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   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論。雖純苦處至總說為憂。   述曰。彼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說尋伺至義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說五識至非說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 問自性分別。攝論說雲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 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 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 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 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設無任運亦復何妨 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 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 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 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粗故。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述曰。尋.伺與四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說尋.伺五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論。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雲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煩惱俱門。悔行相粗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粗相不得 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 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污分別說。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 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釋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粗而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論。後三皆通至解粗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粗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粗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 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 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粗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 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慾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緣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粗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說。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 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 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 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 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說。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 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抉擇四句雲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雲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 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雲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雲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雲覺者覺觀語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 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 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 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粗細不可說為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緣有無漏.有無事等皆准為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說唯有識。   述曰。下別難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捨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論。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雲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雲。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 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 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說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論。瑜伽論說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 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雲。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粗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粗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此等第二難。今答之雲。   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 六界之中唯說心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恆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五十六雲。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   論。又識心言至恆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恆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釋。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現起分位 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絕。   述曰。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卻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為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恆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 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說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也 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緣現者。牒指頌也 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恆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恆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論。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為所緣三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 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 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以雖種子恆。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論。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恆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卻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粗動者 粗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 又粗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 所藉眾緣。如前已說 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恆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粗動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粗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 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 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行相恆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粗動故。亦為緣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文。雲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 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粗事故 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自能思慮。有尋.伺故 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雲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期有心無心。並出體並性。四顯處所。五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厭粗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粗想。細想在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恆行。數間斷故。   違不恆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論。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說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缽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雲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雲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論。然說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對法等說不恆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雲中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   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雲。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說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   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論。抉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體並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雲。由此因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 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雲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 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 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處 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粗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雲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俱捨論雲。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文雖分六義有十一 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 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恆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 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 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捨雲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雲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 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雲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說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 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前師雲。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上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俱捨雲。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十六雲。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 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 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粗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 令不恆行及恆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恆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   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恆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 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 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粗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粗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 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雲。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雲。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慾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 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 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 若爾雲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雲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解雲。雖起餘地心鄰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慾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捨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 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雲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 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雲。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 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親攝論第三雲。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粗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卻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卻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卻斷亦無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卻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卻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 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相。成業論雲。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引。楞伽第七雲。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唸唸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唸唸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唸唸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雲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份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無別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份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論。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一雲。謂羸瘦.疲倦.身份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份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大論第一雲。由風熱淡等。他咒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恆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恆起。緣恆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雲。死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第二師雲。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說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粗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雲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卻難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   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雲。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質。後解。論主卻難雲。如汝且許一眼識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雲。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雲。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 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瞭。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雲。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瞭。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瞭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瞭境。獨頭者得。   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瞭。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問答。外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又於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瞭取即雖現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瞭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 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瞭。二助五。設意有明瞭。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瞭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與五相異。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雲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粗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相故能相雲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舊頌雲。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雲。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一卷頌雲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雲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雲何依識變假立我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並心所法。言王並臣。舉首及末 安惠解雲。何名轉變。謂是三識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 護法菩薩解雲。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雲。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安惠雲。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雲。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雲。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句。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   論。唯言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為.無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自下第二有九問答。並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說。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論。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說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嚴所說。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為法 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 此不然也。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 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說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說雲。謂識所緣唯識所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緣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等。此中略舉。   論。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舊維摩雲。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說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總舉。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說四智處名四智經。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雲何成。   述曰。下別顯四智。無性雲。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說名為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雲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論。二無所緣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訖。故成無境 智者即菩薩智 無所緣識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舊雲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舊雲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第二得定者。無性雲。謂諸聲聞.獨覺等。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法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眾多義 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說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雲。謂立宗雲。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雲。五隨一故。喻雲。如餘 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疏所緣緣故。此立宗訖。因雲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   述曰。第二量雲。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 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第三量雲。   論。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   述曰。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論。所緣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 又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 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舊雲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 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舊雲於此亦有彼。但彼此為異義意大同 下成前義。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也 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雲薩埵是有故。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無故此中文略但言 一故字 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雲是名中道義。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雲。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雲。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菩提流支論雲。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雲。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雲。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雲。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比識者。非此處亦生 彼論第二難雲。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謂外量雲。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 彼論第三難雲。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雲。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 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雲。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雲。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故。如餘髮等 第二雲。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雲。汝飲食等。應無實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等 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 第三雲。復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雲。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 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諦論雲。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雲。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新翻論雲。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彼論雲。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雲。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正解量雲。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如亦不實過。彼論雲。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雲。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雲。同於一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為喻。彼論雲。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解雲。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上來一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種喻合釋四難。頌雲。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雲。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立量解雲。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喻。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論。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處故。舊唯識雲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說頌答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說色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說。今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論。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 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述曰。此顯說彼十二處喻。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故說諸處其義亦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此以為同喻。   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論。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彼長行雲。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問真理。唯識二十雲。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   述曰。此廣非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無真亦爾。故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說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亦有此難。無性雲。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 似色相者。有形礙故 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雲。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無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為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為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亂體。謂彼難雲。若不許有外色。雲何似色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為無。   述曰。此文第六現量為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唯識二十雲。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為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無內外故。無計度故 順他宗解。五識緣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說彼為無。   述曰。現量照自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唸唸滅。後意緣時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分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諸師說。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下依法體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執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 如從夢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實方覺知夢 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亦爾。唯識二十頌雲。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謂未真覺恆不能自知。至得無漏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未得夢覺恆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緣。   述曰。此外人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此中若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緣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雲。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論。誰說他心至是親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緣。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雲。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 相.見 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 唯識二十頌雲。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說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何所求 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真如。   述曰。此釋深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真如。以空理為門顯真如也。空性即是二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真如。   論。識自相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也。   即答理難訖。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次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於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緣。下一句顯分別。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說種子功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 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 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說。後二果疏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說。增上寬故後說。以能生此一切有為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為非種生故。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疏遠非種力所得。亦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為法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義故此中說也 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成離繫。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說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為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   述曰。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說。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轉變。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共.不共等有受盡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通三緣。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 釋展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並不相應。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論。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 轉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第三句。並解其中以故二字 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並解生字。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等現行.為緣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遂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雲何應知此緣.生相。   此總問緣及緣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緣且有四。   述曰。辨前緣法。廣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緣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緣為四文。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中有總.別。此為總也。非一切法有為皆是。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勒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顯通三性 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 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變異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論。現行者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此中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 答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   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 問心王簡心所尚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緣耶 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異體類.同體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說種至為因緣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言。雲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論。二等無間緣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 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必有緣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 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 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 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對法第五卷言。不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 等而開導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 令彼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後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緣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為緣。   述曰。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始際乃至於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恆俱時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緣。   述曰。顯心所是。心所與心雖恆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各不同故非互為緣。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緣。   述曰。簡彼末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雲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雲何知彼末心非緣。遠問意者。雲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說至無間緣故。   述曰。且答近問。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文同 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 彼識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 答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瑜伽第八十雲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慾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說變易有更生故。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第一師說。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家。取者任意 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一百二十六雲。復次憍屍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恆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恆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恆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亦恆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恆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 第二師雲。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 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 今解有二。一雲無也。生色界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粗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雲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業故於理無違 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佛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雲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說有人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抉擇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 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雲。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應立量雲。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 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 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所緣緣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 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雲。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戒曰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雲。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 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 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 若爾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故。慮者緣慮義。佛地論雲。若無見分應非能緣。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如何解所緣。   論。此體有二至疏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說親已疏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為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亦非疏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疏所緣緣。謂為質起故名緣。見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緣。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論。親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疏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疏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疏。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疏所緣緣。疏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疏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質故。   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屍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雲。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以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粗。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 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疏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論。四增上緣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 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論。雖前三緣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緣最廣前三亦是。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雲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雲。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雲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說。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為性。   述曰。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說。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雲。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 問何故見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 見道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 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抉擇分善。近能引髮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雲。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也。此根唯取抉擇分已來。抉擇分善唯色界繫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抉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   述曰。於前三位九根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為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然解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雲。空處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所以別說。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雲。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真見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此中說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雲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故。此中不說。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雲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如五十七等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八.及顯揚雲。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 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述曰。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雲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述曰。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 由如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 問何所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雲。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慾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雲。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雲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疏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 又解觀待情慾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緣。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疏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述曰。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準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疏助緣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雲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疏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疏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疏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述曰。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雲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雲。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疏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疏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慾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疏。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遍盡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述曰。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恆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   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體同故。   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疏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 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   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述曰。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說。   述曰。下釋難雲。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述曰。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疏遠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雲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述曰。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疏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述曰。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疏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準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   述曰。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並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述曰。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雲。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雲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雲。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疏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故前論雲。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疏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疏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為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述曰。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真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說。   述曰。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述曰。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   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緣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也。觀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述曰。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 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雲。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述曰。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述曰。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述曰。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份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   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疏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為疏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雲。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疏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   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疏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違也。   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述曰。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述曰。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述曰。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雲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述曰。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 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述曰。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 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鉅細如理應思。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述曰。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 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 以業有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為善也。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瑜伽論雲。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   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唸唸前滅後生恆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以極狹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業招生顯。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說非因緣也。解第二句五個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先發言雲。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並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盡時者。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   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說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述曰。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雲。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疏。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名為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並別報體。苦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雲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歸惑.業.苦。即下論雲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世。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 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緣起經雲。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雲。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雲。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雲。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俱捨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雲。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緣起下卷雲。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雲。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雲。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雲。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雲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會。雲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為緣故。乃至命終恆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雲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雲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論雲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雲。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雲。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雲。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下雲。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是此體。又九十三雲。俱生五根名之為色。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九十三雲。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雲。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下文雲。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為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為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雲。欲取雲何謂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雲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九十三等雲。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如俱捨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初解總名。此名緣起。亦名緣生。五十六雲。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生。大論第十釋雲。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 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依剎那釋通一切法。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此依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展轉傳說故名緣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說。因名緣起。果名緣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為因時非果。為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俱捨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緣起經雲。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釋總名已。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言無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合。舊雲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方可為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 行者當體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勝鬘經及緣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於行。不能別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之與色體各別故。如雲能立與能破言。五十六雲。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及變礙義故說為色。變礙有二乃至廣說。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雲。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 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緣立。後六支境界緣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緣起經雲。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說。此中染者依鄰次第二世因果說。隔越多身說即不定。思準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業用者。對法雲。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為緣。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十地經雲。無明有二。一緣中癡令眾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雲。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地雲。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為因。死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為論。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第十雲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緣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為善勝。迷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緣唯生非福故 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此行如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不能繁引。此中且說鄰近。無明與行為緣。若隔越為緣。乃至老死亦爾。然後支非前緣。非為斷前支修後支。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為因。後後支為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雲。初一唯因。後一唯果。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雲。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雲。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二等。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說五為現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雲。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故中邊上卷雲。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雲。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釋。愛.取.有三鄰近果故名之為果。若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為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十等皆雲。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雲。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更無增減 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應作四句。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除愛所餘有支。第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後句答。謂取皆愛為緣。有愛為緣非取。謂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答。或生為緣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雲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污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論。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總三業。乃名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雲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雲。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抉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復雲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並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 是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 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 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有三義釋。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後之六處並觸.受種。如三名是。此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   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   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寬如前已說。   論。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 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經說通能所引者。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 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說識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色 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雲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 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若爾識種何故不說 已說彼種通能所引。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 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現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名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此中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會同時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 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 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 若爾如何造潤時異 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 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 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 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法為能生體 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   此釋名也。總為初段。第二重釋。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論。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緣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粗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相非粗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雲。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說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   述曰。識等五種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說業。此皆偏說非謂實體。第十復雲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受所有種子。由取所攝說為有故。此言有處。經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謂生.老.死。出體性也 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由此正死名為死支。緣起亦云。有下種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命根衰壽量將盡鄰近死故。有六種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說識.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問無明以誰為因。無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 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何故不說。瑜伽第十雲。彼唯不斷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緣起上卷雲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 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 答有。謂憂悲苦惱。十地經第八雲。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 問何故不說 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雲。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 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憂悲以誰為果 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雲何影顯。謂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 答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 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 後難善釋。前難如何 以緣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 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 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非即彼。三相所攝。   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七。此為第一。雜集論雲。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雲病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如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諸趣界故立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故是遍趣得立為支。除中夭者顯不定故。瑜伽第十三雲。問雲何應知上界有差。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雲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雲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 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雲出現雲何。謂於濕.化二生身份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爾雲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   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九十三雲無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無名色非一切故。緣起上雲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九十三等。雲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緣起上說。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非為盡理。何謂為定。不求無後有。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除此已外愛是定有。   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也。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有現愛故。   論。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也。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問。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   述曰。此廣前也。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缽羅奢佉。因六處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   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   述曰。一切煩惱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此答初問。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如緣起說。十一勝者。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狀勝。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論。於潤業位至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說愛.取二。雖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增。何以知者。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又聖教皆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說餘。   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惑分愛為取。   論。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雲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   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等。說是愛增。   論。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故瑜伽八十九雲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名取故。   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 設爾何失 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雲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作等起緣。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雲何通。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 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   論。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疏緣義 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 答發業是等起因。疏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 問受緣於愛疏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 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疏故通異地。行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 問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 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 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之 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 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 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 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輪轉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用。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雲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 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雲。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第十雲。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   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雲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 餘通二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十但雲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皆有漏有為。無漏逆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不爾此門便為無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雲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 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 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 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 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論第十雲。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此中會雲。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老死由二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十雲。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粗.苦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粗.苦.障。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 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 答行相謂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雲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流轉故名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 有人解雲。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雲。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卻證前文能引支中。雲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乃至廣雲。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雲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抉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對法第七雲。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何意不造。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   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 既異處受雲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皆無此事 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 淨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論。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   述曰。十二三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 有人解雲。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 此理不然。緣起下雲。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法雲。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唯見斷。雲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又此中二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 彼人復雲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十雲。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不動。對法第六雲。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斷者 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 皆通二斷。標宗也 論說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雲。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   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論。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髮。   述曰。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髮。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會對法七雲。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以粗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會五十九雲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也。會對法第六潤生雲。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諸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一離縛斷。謂斷緣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恆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 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 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 答緣之亦起。然未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亡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鬱單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雲惡趣業果見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 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離縛斷。謂能斷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   幾通見.修等。   論。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雲。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舍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俱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第十但雲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大論第十雲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雲。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說。今並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說。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說。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   述曰。此約實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緣起經上卷雲。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雲。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說。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鄰但名壞苦。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義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抉擇第五十五卷說。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十五.十六雲。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緣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   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雲唯有一增上。   論。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   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緣義。   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鄰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鄰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論。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   述曰。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   述曰。瑜伽第十說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彼論但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   述曰。增上緣定有。此中更不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緣緣者。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   述曰。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說。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說。前望次後鄰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各各剋體實緣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鄰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一切準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鄰次.隔越。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鄰次.隔越。鄰次如對法。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鄰有間。皆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準可解。不煩廣為。   論。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   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說。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雲三是煩惱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   述曰。今者會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   對法第四雲。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論會雲。   論。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唯此所招名為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業亦集諦故。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自下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緣生死續也。   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次別解二死。既言內因內緣。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釋出生死體等。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緣謂煩惱至起說為緣。   述曰。此釋緣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緣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粗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無記粗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為粗。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釋名也。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若身。若命。定齊限故名為分段。可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相至下當知。   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成今殊勝身命。轉先粗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   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說。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雲。生者諸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   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雲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粗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法執攝。彼經自雲由無明住為依。恆沙煩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雲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彼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住是何義。舊雲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無上依經雲大地菩薩。舊雲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粗易知。若由無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雲八地捨蟲身者。捨分段也。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伽第四雲。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雲。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說。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能故。故彼經雲。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經雲。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此即從喻 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論第十六說 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   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自下第三解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卻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恆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知障恆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也。故下答雲。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問。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述曰。此第三外人問。佛地論說。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斯有何過。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 言勝定者。舊雲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又佛地雲。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疏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缽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粗妙既殊。見者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漏業。是增上果。疏緣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   述曰。此會相違。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漏生死等也。即十地雲。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雲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無上依經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說。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名取 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   述曰。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說種子。雲由業習氣等。   論。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   述曰。第二解。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無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 今難意雲。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卻解上句。並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雲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等雲。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雲。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雲。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 前師雲。計度分別計相粗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粗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雲。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恆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雲若計度惠粗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雲。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雲。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並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雲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雲。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雲。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 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 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 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並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雲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份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雲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疏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疏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 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雲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並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雲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論。雲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雲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雲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雲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雲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雲。無二有此無。長行雲。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雲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雲。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雲。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並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 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 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雲。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恆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雲瞬若此說為空。雲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 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雲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恆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恆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 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雲。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雲。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雲。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雲。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雲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雲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喻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 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卻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恆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恆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雲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雲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雲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雲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雲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雲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雲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雲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   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雲。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雲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雲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雲。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聖諦。舊中邊雲。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十七雲。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雲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雲。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雲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雲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故。中邊雲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雲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雲。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雲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說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雲。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雲。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疏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雲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雲。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雲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雲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 問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雲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並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卷雲。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雲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雲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雲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雲。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雲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雲。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雲。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雲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繫集。假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雲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雲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雲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雲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雲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論。此三雲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雲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雲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雲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雲。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 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疏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雲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 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 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粗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雲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說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說密意言至總說無性。   述曰。釋密意言。今論說雲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   論。雲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後二密說。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為無性。依他有緣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說。   述曰。釋依他起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雲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揚雲。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彼經廣說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說。   論。此中勝義至不虛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並此釋師但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義廣釋。對法解雲。體恆無我。無有改轉。名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說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說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也。   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雲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雲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為三問也。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 於幾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時節多少短長 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 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 略於五位。答所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五位 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雲。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故名等流 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所同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雲。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為問廣前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抉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無性雲。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雲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真見。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時劫長遠唸唸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雲。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雲由何雲何而得悟入等。無性雲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雲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 雲何菩薩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 第三極歡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 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 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 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 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 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 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 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 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 四十八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恆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樂地故。攝論第七雲。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雲。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雲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鹹劫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餓獸故。如別抄會 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   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說。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解釋 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 言七地者。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廣解。不勞預說。   論。初資糧位其相雲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知。攝論雲。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 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抉擇位識作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   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釋名。   論。為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雲。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鄰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抉擇分言分者。即抉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支分義。順彼抉擇分故。名順抉擇分。今言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為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也 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抉擇分分體非順 答抉擇體是有為。抉擇可體即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是分。體非一.多故 又解解脫者即勝解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抉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今為此解即無前難。   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初位漸次。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攝論第六雲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說本.習二姓。彼雲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彼雲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雲已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根等。世親雲。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諸粗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 問華嚴第九十住品頌雲。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頌雲。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 答此第四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雲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雲何此言未伏二取 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 又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滅一切煩惱 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雲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   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為論 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雲。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   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情取之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 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梵雲沒曳達利瑟致。此雲我見。梵雲薩迦耶。此雲不實移轉身見。即攝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 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並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   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粗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 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 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雲。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   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 無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 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粗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說此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雲。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 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內至如煩惱說。   述曰。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   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雲分別起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論雲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經雲。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於彼。   因解二障寬狹。   論。煩惱障中至為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 何故用此為所依也 答此通粗.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粗。有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恆沙。如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   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粗。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粗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若依粗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粗重.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隨現行體一體異 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粗.細先斷粗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粗.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聖道故復言或。   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   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說。佛地論說。前師難雲。若善.無覆無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雲。亦無我執雲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   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自下第五釋諸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人所不能辨名所作已辨。所斷煩惱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恆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   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論。無明增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二障名訖。古雲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見道所斷。粗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俱斷。   述曰。三約人分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脫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薩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說。   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不能斷種。有相縛故。粗重縛故。不證理故。無漏不爾故。   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粗現行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粗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粗.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抉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雲。   述曰。下辨修行。初問。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為勝行。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為福。   述曰。下答。勝行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 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無妄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為福。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體故。   鄰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即精進.定。鄰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雲。前三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佈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說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佈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廣解 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種。如對法第十抄 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佈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如來地善淨無上 又雲。若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 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境。止.觀恆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雲。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難證退 引他粗善者。諸有障善名為粗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雲何不得一切圓滿 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 除四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論。次加行位其相雲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粗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雲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入見道。捨離一切粗重得清淨轉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論。此四總名至抉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釋順抉擇分名 真實抉擇分。抉擇是智。即擇法也。抉擇即分名抉擇分。決簡疑品。彼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抉擇分。分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抉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自名。此順抉擇分鄰近見道。欣遠之心不如始業。故從鄰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說獨此得加行名 問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名加行 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 問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 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 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 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 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 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說 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糧 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無性雲。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並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雲。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論第六雲。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雲。四尋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雲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處據實通有.無漏 未印可位名為尋思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言。無性第六釋雲。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雲。謂推求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為無故。無性雲。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雲。證知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雲。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   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釋 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 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為忍。   述曰。攝論雲。入真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第八雲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雲。一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鄰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雲分別觀論也 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 觀影唯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觀即在煖位 遍計所執心外之境。   義相既滅除 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 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 次能取亦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時少故從忍位說 後觸無所得。入真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   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 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澀。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 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粗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粗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粗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雲。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雲。此有漏粗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粗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粗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粗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粗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粗重。所知障粗重異熟品攝。異熟粗重亦異熟品攝。領受粗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粗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准五十八文粗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粗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粗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粗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彼卷又雲。此依他起性。以相.及粗重縛為體雲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粗重。粗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粗重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粗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粗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粗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粗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粗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粗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粗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勝。毘缽捨那劣。毘缽捨那劣道。不能入現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雲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 問何故不依中間入 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不依下地入 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依入 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 若爾修道位應起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雲。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雲。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說。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色.無色界不入現觀 問若爾如何彼地聖者亦離欲 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入見道。顯揚十六頌雲。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趣不入現觀。若受恆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 若爾有佛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觀不 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 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份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當說。   論。次通達位其相雲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頌 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 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 說無所取能取相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緣緣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覆比量義準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說。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廣敘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   第二師雲。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舉喻顯成。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前第七卷四緣中解 若爾心王應名緣所。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 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說一心。   述曰。釋其真義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並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無間中復有多念。   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論。有義此中至粗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粗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說。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雲。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雲此有三說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 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 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 緣智者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粗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粗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 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緣故。   述曰。總別既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   此有二說。   論。有義此三至緣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說。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並勝進入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並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粗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粗人執名下品。彼約實體粗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緣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共說 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爾故。入真決然。   論。二緣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雲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智無別。隨用標名 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 苦類智忍者。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惠名苦類智忍 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緣如。類品緣智。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說。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觀漸粗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佈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佈教道理。即菩薩等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說為一。   述曰。五十八末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說。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相見道攝。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雲。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   述曰。第二釋頌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論。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別故。   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等說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為證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說。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廣說。   論。又說此智至而為說故。   述曰。佛地經.攝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說此智至說法等事。   述曰。引經為難 現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為證。不勞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   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緣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 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 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 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緣無法等至無緣用故。   述曰。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   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雲何。   述曰。此為問也。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差別。如別抄說。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明瞭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 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 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唯與喜受相應故 思所成惠。即因于思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雲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是說。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別別行相不及于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于思不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論。三戒現觀至亦名現觀。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 即通十智。然皆無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論。此真見道至故不相攝。   述曰。以今見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親第六雲。由此能令諸佛種姓無斷絕故。無性雲。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說分十王位。多作轉輪聖王。王此洲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述曰。無性雲。於此法界深作證故 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說得十平等。攝論第六雲。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釋。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中廣說。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說。一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乘差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沙門基撰   論。次修習位其相雲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已。至下當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 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 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論。是出世間至無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體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數修此故至故說為捨。   述曰。解第三句頌。違細名粗。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粗重者。及非種粗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粗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粗重。亦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廣大轉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 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 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雲。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雖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上來已略釋二文訖。自下廣前頌文有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論。雲何證得二種轉依。   述曰。問能證之因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 修十勝行。所修因也 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 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粗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粗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 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性。三釋總地義 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 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 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 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鹹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無性雲。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論。二離垢地至煩惱垢故。   述曰。其初地時已離粗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   淨屍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發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缽底。無性雲。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咒。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雲。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 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 此地修定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世親雲。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十地雲。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論。五極難勝地至極難勝故。   述曰。世親雲。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無性雲。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論。六現前地至令現前故。   述曰。謂觀十二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十地雲。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雲。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雲。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論。八不動地至不能動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無性雲。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雲。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說法故。   述曰。無性雲。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親雲。此惠妙善故名善惠。無性雲。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 能遍十方者。十地雲。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論。十法雲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無性雲。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粗重。彼論又雲。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雲。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雲。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雲。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寶花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論。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以為地體。無性雲。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故。四十七雲。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論。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 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經雲。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無性雲。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論。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二解勝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辨釋。   論。施有三種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雲。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雲。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雲。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論。戒有三種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無性雲。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雲。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論。忍有三種至諦察法忍。   述曰。對法雲。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舍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雲。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雲。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雲。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雲。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雲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雲。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雲。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雲。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雲。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雲。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 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倦任持。無性雲。離慢.見等得清淨故 引發者。引六通故。對法雲諸所思事成滿任持 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雲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無分別惠。   述曰。諸論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雲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雲。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雲。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世親雲。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是大悲。故無性雲。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種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說。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無性雲。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雲。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論。力有二種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說。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雲。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雲。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雲。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無性雲。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雲。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   述曰。即以無貪及相應思。並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十一雲。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雲。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雲。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屍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論。忍以無嗔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雲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雲。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雲。雲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雲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雲。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恆安住。四十三雲。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雲。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雲。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論。有義第八至為自性故。   述曰。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雲以三法為體。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述曰。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並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雲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雲。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論。五巧便最勝至二障間雜。   述曰。無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爾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無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雲。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吝.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吝.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說。前四不散動因。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散動成熟。令不散動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論。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廣說。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鹹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種至諸煩惱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雲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雲。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   雲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佈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雲助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說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論。智助般若至廣說應知。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 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雲。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淨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說。由佈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 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屍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佈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論。又前前粗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粗。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粗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論。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雲。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 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 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吝.貧窮。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 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 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   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 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無性雲。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雲。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剛般若論雲。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雲。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抉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淨故。   述曰。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雜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攝大乘雲。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   述曰。第九問答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處說至或二合說。   述曰。會相違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雲。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論。十與三學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學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體第二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眾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論。此與二乘至如餘處說。   述曰。然此三學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 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發智光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緣至如餘處說。   述曰。攝論第八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中粗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論。惠學有三至無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處說。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雲。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雲。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論。若隨顯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   述曰。十二五位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 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論。此十義類至略示網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 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 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 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論。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雲。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 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 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 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此何位捨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 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論。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   述曰。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論。二真見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無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與闇至無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粗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粗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粗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 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粗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言粗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 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粗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別緣智能斷 此有何失 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雲。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 答如佛地第六說。雲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無間道時至解脫道為。   述曰。第四釋二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為捨彼品粗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粗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   述曰。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粗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粗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依此二解。並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雲。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此中粗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粗重雖前已說。至下當知 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粗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粗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粗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粗重解脫道治耶 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粗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粗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粗重。與所知障粗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粗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當知 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粗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答無間斷粗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 問既斷粗重得無為不 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雖見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等。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論。由斯初地至諸業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 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   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釋。   述曰。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說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論。彼粗重言至無堪任性。   述曰。彼言粗重。粗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粗重是種故 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 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 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粗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粗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釋。   述曰。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粗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後諸地粗重准此為二解。   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論。雖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說。   述曰。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雲。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無明至修所斷說。   述曰。說為不染者。即攝論本雲。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雲。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雲。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粗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論。雖此位中至故此不說。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無別。   述曰。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別故。   論。故說菩薩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雲。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業。   述曰。十地雲。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雲。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 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 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 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 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 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 既爾何故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屍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 粗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雲。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雲。二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勝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 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咒.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與至依彼轉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惱是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論。二圓滿聞持至聞思惠者。   述曰。以聞思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不同。   論。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說名微細。   述曰。十地雲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世親攝論雲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 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 如何此名微細 解雲。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粗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 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 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   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論。彼昔多與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 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 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見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並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述曰。問也。   論。第七識俱至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粗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識俱者粗。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粗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論。身見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見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述曰。十地雲。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論。六粗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雲。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雲粗相現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粗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粗。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淨者。   述曰。緣苦集行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 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論。取淨相故至住無相觀。   述曰。由取無漏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解深密雲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雲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現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 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無相至起有勝行。   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雲。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解雲。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論。八無相中至不任運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體。二辨相。三即愚。四顯有。此初也。十地雲。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雲。於無相作行。義意大同。餘文易了。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恆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論。由無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 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 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四顯有。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 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 答由無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雲。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雲。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聲故。   述曰。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深密.七十八雲。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為說故。   述曰。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無疏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論。十於諸法至所起事業。   述曰。文有三。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 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 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 所含藏。即諸功德 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論。入十地時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 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來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並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煩惱障種。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粗重。   論。故集論說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 又解。第一知法無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 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沙門基撰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論。煩惱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 初中先明煩惱障。以體性粗三乘共斷易可見故。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 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鄰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雲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粗現行亦能伏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說。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 問華嚴經解十住第四心。雲真佛子是中永離三界煩惱 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種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種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粗重。粗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此同。前卷中雲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 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 問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 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 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論。修所斷種至方永伏盡。   述曰。此中斷伏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   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粗不相違故。   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   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粗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 第六識者准此應知 亦地地斷亦能伏故。   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三住中斷。   論。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   述曰。下釋妨難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粗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粗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粗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雲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也。   若煩惱粗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論。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二釋妨。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論。斷二障種漸頓雲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二障種 漸頓雲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論。第七識俱至無粗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粗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 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無粗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粗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粗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見道斷名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 修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 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 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 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 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 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種至有眾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粗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粗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論。菩薩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薩利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雲。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者佛應有勝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有四。上來已明三訖 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 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 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雲。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雲。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雲。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雲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 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 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勝真如至最為勝故。   述曰。由離犯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雲。一切法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邊雲。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說。   論。三勝流真如至極為勝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如。無性雲。由所流教勝故捨身命求此善說。新中邊雲。設有火坑等三千界。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為難。意同無性。   論。四無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雲。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人無有繫屬無性雲。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雲。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論。五類無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雲相續無別如。世親雲。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別。無性雲。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雲。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論。六無染淨真如至後方淨故。   述曰。世親等同。舊中邊雲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中邊雲。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非相違也。   論。七法無別真如至而無異故。   述曰。由離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無別也。新中邊雲。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無性雲。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與世親同。雲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雲。由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性雲。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雲。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雲。由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 問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 答無性雲。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論。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即身等三業。中邊雲。隨欲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論。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   述曰。此即第三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論。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別。   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論。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轉依果 二轉依者。菩提.涅槃。   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論。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述曰。初總舉所證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論。一損力益能轉至亦名為轉。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雲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雲。有慚.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即通達位。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謂十地中。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現不現故。   述曰。以有相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雲。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論。說修習轉至不顯現故。   述曰。攝論。又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粗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粗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   論。四果圓滿轉至利樂無盡。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轉至名下劣轉。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 無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論。六廣大轉至名廣大轉。   述曰。攝大乘說。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 生死涅槃俱無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勝堪能。   論。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粗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 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 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粗重方證得故 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轉。真實證得故。   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論。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第一總解轉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論。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 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 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 問加行智通無漏不 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漏心故 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 答無違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無漏 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 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 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義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論。有義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瞭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說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 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 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 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 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 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卻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 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為四句 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 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論。二所轉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轉道。三粗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彼。餘文可知 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並佛說即通無漏。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轉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種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二簡後得相見道等 障治相違。如明與闇 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 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轉 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 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 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種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種捨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   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捨。為此俱捨。   論。有義所餘至俱時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鄰近有漏未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意。即說粗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證滅。   論。有義爾時至應無用故。   述曰。第二師說。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粗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粗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雲。若由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雲。應由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粗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為難。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準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論。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次廣解。   論。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此舉數也。   論。一本來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廣解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 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雲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淨法界解 雖有客染等者。釋本來自性。有十種義 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 離一切相者。離所取相 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 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粗心境名言道斷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異有為法 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證者必唯勝人 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顯其因盡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貌。從易處言。   論。三無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論。四無住處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 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用。體性恆寂故名涅槃。   此即第一出涅槃體。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餘三者理可知故。為此問者。若佛有有餘依。應苦依未盡。   論。雖無實依而現似有。   述曰。此答。雖無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論。或苦依盡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與二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有餘可爾。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論。有處說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先卻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都無涅槃。彼雲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聲聞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無性者二解經文。此中論文義意可解。   論。又說彼無至與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 謂有二乘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且說菩提差別。   論。諸所知障至得無住處。   述曰。下第三問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 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問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故。   論。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問。涅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說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得於四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 問諸非擇滅雲何暫離不復生故 答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身.扇□Z□兜鞳慼G□□駔□□□□□騋妄□{奏櫸□□舊鷒堙慼慼慼慼滕湋窗慼慼暴佶z□□□紐]□舊鱁鞢{婁秷□糖□紐夔驉撫|□□□□醬庤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潼羬鯰e□馰褸□娀埤□□□□□Е碞鞳慼慼慼慼慼慼舊鱁鞢撢鬻芋慼熨v□□埤□露□□□□飀□舊鷒堙撫m腄慼敷S□□飀□□姬□□□□餺□首禳埤□□覓粿□□□□□種□□E□□□□□榬□□檳姅粿□禍□□離埤□□離奻□□□導\□□離埤□□□礸□鷺□□逆□□□□□□離誇□□□□□蓼□□□聯□□□□□飥□妘□簞f□稀妃□□□□□吝騱□瓷慼慼慼標T□□□□□□鷺橝簞f□□□露□离裡z□奮□舊鱁鞢撳J大襼□□覭□餖娖餼□□□□□□娵耔□□□稀□Й畟龕e埤□餽妄露□□□□□□□□□□示□禓離□埤□□糕□礹□耔□□□妖□□j□觸□□□馰褸□□埤□□舊驉慼撩]餽姈□□□{□□□□襾逆□□□規□□聾覷奐□禶妧□妓離□□□□□離□□□□□□埤□□祜襉□□□□褥j□槔□覓禖□□馰褸□□埤□□□餘□□   下第二解。   論。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體雖非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漏心滅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動義如前說。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問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論。說煩惱障至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初卻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   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論。應知聖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諸聖教中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訖。   論。如是所說至名所顯得。   述曰。第三總結。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滅顯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初出體。文可知。   論。雲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問起也。第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現眾色像。   述曰。於中有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鏡即智。持業釋 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   離諸分別者。佛地雲離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恆現前義。由此如來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離諸雜染 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故 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 無間。就時 無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 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雲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來際。   述曰。此據正義七通無漏 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無我故自他平等 大慈悲等恆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 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現也 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涅槃故。此識恆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雲。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觀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方稱之為妙 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 攝觀無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亦常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 功德珍寶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 作用差別者。謂現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   述曰。第二釋相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 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並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見二分名所變 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變謂現。果能變故 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   述曰。第三以體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轉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轉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 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淨種識故。   述曰。第五轉識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論。有義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無間道與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釋。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解對法盡智生時文雲。彼言無間位後盡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無間者是俱無間義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   述曰。見道初位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恆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論。妙觀察智至皆容現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觀品 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 頓悟者至無學位 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帶其粗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   論。法空觀品至皆容現起。   述曰。法空觀品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准前應釋。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論。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緣中已解。第一師雲。菩薩修道位中。第六意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淨土中起五識故。佛地論等亦有此義。雖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見道。見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見道中不緣外事起粗識故。   論。有義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有評。義取後解。   論。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   述曰。第六種性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義。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緣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論。有義此品至亦緣俗故。   述曰。莊嚴論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 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 會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論。緣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先緣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種。果恆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中三說。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也。   論。妙觀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義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緣境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土說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述曰。第九指例門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   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   述曰。總結前也。   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論。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   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雲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謂究竟道。於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乘顯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無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體 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 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論。諸漏永盡至故名無漏。   述曰。下釋無漏義 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 非漏隨增者。即是顯非所緣縛義 又諸漏永盡者。顯離雜彼煩惱 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 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 言圓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 明者簡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勝妙故 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論。界是藏義至利樂事故。   述曰。界者藏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 何故經雲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為藏 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論。清淨法界至如何唯無漏。   述曰。下明問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雲。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述曰。此論主答。六十六說。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前已成立大乘聖教。所以為量。   論。雖有示現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來示現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諦而實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問雲。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義。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論。有義如來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說。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粗。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識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粗故。或可受用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恆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恆在定。對法第一說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問。既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與觀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問。既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觀諸法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論主答。彼觀察智能觀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問。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無失。   述曰。此論主答。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事智品與第六俱。   論。或與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粗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難。豈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轉彼得至不應為難。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五識滅已。此緣粗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   論。有義如來至有漏無漏。   述曰。有三。一標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三法皆唯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會違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粗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粗境體。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論。然餘處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大般若經及處處經說。顯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為皆蘊。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論。又處處說至是密意說。   述曰。又涅槃經.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勝鬘等說。如來妙色身等。故諸經中說為非色等是密意說。密意說者。顯非粗淺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又說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無漏。   述曰。三結宗義。三師說中此義為正。   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論。此轉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論。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說為善。   述曰。次二明善。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記。能斷黑名白 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 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益。與有漏善差別。並違不善。以下合其四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說處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為外難。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釋廣說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來至無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並前四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漏善。似有漏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無斷無盡。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 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雲何。謂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粗動轉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諸門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復有勝義別立身名自性 離相者。無十相也 寂然者。尋思路絕也 絕諸戲論者。離語言也。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為.無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眾相鹹備名極圓。體離眾患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   論。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他受用中現身.土由平等智。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爾。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 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論雲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須勘抄 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 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 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釋 自性身本常者。莊嚴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 說佛法身無生滅者。佛地雲。讚佛論說。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起盡故 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 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雲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說轉去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粗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 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此以理解難。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相。   論。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釋前所引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准他受用身等。不說實無漏智。   論。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會違。   論。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是化現心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證。   論。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論。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此解深密經文。七十八同。   論。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會違。即九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 離染簡有漏 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 無為功德。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論。自受用身至亦無定現。   述曰。還隨自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土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說言遍一切處 隨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份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 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實是多。見者謂於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第七門。於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此即初門 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並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變故 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雲何必唯淨 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並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從有漏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 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耶 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雲。等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疏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疏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此所疏知。如識變故 又立三分並下有二復次解 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與識自體 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 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 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說。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   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難。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雲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疏所緣緣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一謂所執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為破執故雖為愚夫。非心之理豈佛非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   第三師解。   論。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性.相義。   論。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言淨者。謂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初二句結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減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 ******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1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No. 1831 [cf. No. 1585]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捲上(本)   大慈恩寺翻經沙門基撰   第一卷   今解論文略作五門分別。             ┌一敘古┬一敘說       ┌一明時┤   └二斥非       │     └二述今┬一述文   一明時益┤         └二示教       │     ┌一敘文┬一敘別       └二明益──┤   └二會文             └二屬教┬一立宗                 └二屬教             ┌二異宗┬一外道       ┌一辨宗──┤   └二小乘       │     └二同宗┬一邊宗   二辨宗體┤         └二中道       │     ┌一異體┬一外道       └二辨體──┤   └二小乘             └二同體┬一邊體                 └二中體             ┌一敘名┬一敘古       ┌一歸名──┤   └二敘今       │     └二歸名┬一名歸   三歸名乘┤         └二意歸       │     ┌一敘乘┬一敘異       └二歸乘──┤   └二會同             └二歸乘┬一辨義                 └二正歸             ┌一敘藏┬一異計       ┌一攝藏──┤   └二自宗       │     └二攝藏┬一義辨   四攝藏分┤         └二正歸       │     ┌一敘分┬一敘相       └二攝分──┤   └二純雜             └二攝分┬一義辦                 └二攝分       ┌一敘因┬一敘時   五敘因釋┤   └二敘生       └二正釋┬一正料           └二正釋   又解論文初以三門分別              ┌──一輪益┬──先異計        ┌一教益有殊┤     └──後大乘        │     └──二義益┬──先異計        │           └──後大乘        │     ┌──一敘古┬──初敘說        ├二時利差別┤     └──後斥非        │     └──二述今┬──初述文   一彰論同異┤           └──後示教        │       ┌一異宗┬──初外道        ├三詮宗各略┤   └──後小乘        │       └一同宗┬初邊宗        │             └後中宗        │     ┌──一異體┬──初外道        └四體性不同┤     └──後小乘              └──二同體┬──初邊體                    └──後中體            ┌────一敘名┬──先古名        ┌一歸名┤       └──後今名        │   └────二歸名┬──先歸大        │           └──後歸末        │   ┌────一敘藏┬──初敘異        ├二歸藏┤       └──後大乘        │   └────二歸藏┬──初義解   二歸教所在┤           └──後正歸        │   ┌────一敘分┬──先敘相        ├三歸分┤       └──後純相        │   └────二歸分┬──初義辨        │           └──後正歸        │   ┌────一敘乘┬──初敘異        └四歸乘┤       └──後同會            └────二歸乘┬──初義辨                    └──後正歸        ┌一敘因緣┬───一敘本因        │    └───二敘末因        ├二敘年主┬───一敘年   三敘釋所因┤    └───二敘主        ├三釋分段┬───一本分        │    └───二末分        └四釋論文┬───一釋本             └───二釋末   然初五門.十義仍以三門總勒。一彰論同.異。二教歸所在。三敘釋題.文 彰同.異中略復開三。一為對異宗顯自宗別。二為對異教顯自教體。三為被機感廣說時機 教歸在中復開為三。一十二分教。何分所攝。二二.三藏等。何藏所攝。三一.二乘等。何乘所攝 釋題文中又開為三。一敘論年.主。二釋論題目。三解論本文 又解此論三門辨釋。一敘論所因。二解論題目。三判釋本文 敘論所因者。瑜伽論釋略作是言。諸有情類無始時來。於法實相無知僻執。起惑發業輪迴五趣。如來出世隨宜為說處中妙理。令諸有情了達諸法非空非有。遠離疑執起處中行隨應滅障。各自修滿得三菩提證寂滅樂。佛涅槃後。因彼大天部執競興多著有見。龍猛菩薩證極喜地。採集大乘無相空教造中論等。究暢真要除彼有見。聖提婆等諸大論師。造百論等弘闡大義。由是眾生復著空見。無著菩薩亦登初地證法光定。得大神通事大慈尊請說此論。理無不窮。事無不盡。文無不釋。義無不詮。疑無不遣。執無不破。行無不修。果無不證。正為菩薩令於諸乘境.行.果等皆得善巧。勤修大行證大菩提。廣為有情常無倒說。兼為餘乘令依自法修自分行得自果證。所以中宗五分盛行於四主。相應十丈傳流於五印 時有筏蘇畔徒菩薩。唐言世親。無著菩薩同母弟也。位居明得道鄰極喜。亦博綜於三乘。乃遍遊於諸部。知小教而非極。遂迴趣於大乘。因聞誦華嚴十地品.阿毘達磨攝大乘品。悔謝前非流泣先見。持刀截舌用表深衷。其兄處遠三由旬。遙舒一手止其自割說以利害。汝雖以舌謗法。豈截舌而罪除。早應讚釋大乘以悔先犯。菩薩敬從兄諾。因歸妙理。兄乃囑以十地經。制以攝大乘本。令其造釋。故此二論菩薩創歸大乘之作。既而文蘊玄宗情恢奧旨。更為宏論用暢深極。採撮幽機提控精邃。遂著唯識三十頌。以申大乘之妙趣也。萬象含於一字。千訓備於一言。道超群典譽光眾聖。略頌既畢廣釋方陳。機感未符杳從冥往 後有護法等菩薩。賞翫頌文各為義釋。雖分峰崑岫疏幹瓊枝。而獨擅光輝穎標芳馥者。其惟護法一人乎。菩薩果成先劫位剋今賢。撫物潛資隨機利見。春秋二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厭無常以禪習。誓不離於菩提樹。以終三載之年。禪禮之暇注裁斯釋。文邁旨遠智曠名高。執破畢於一言。紛解窮於半頌。文殊水火則會符膠漆。義等江湖則疏成清濁。平郊弭弭聳層峰而接漢。堆埠峨峨夷穹隆以坦蕩。俯鑽邃而無底。仰尋高而無際。疏文淺義派演不窮。浩句宏宗陶甄有極。功逾千聖道合百王 時有玄鑒居士。識鳳雞之歛羽。委麟龍之潛跡。每磬所資恆為供養。深誠固志物竭積年。菩薩誘掖多端。答遺茲釋。而試之曰。我滅之後凡有來觀即取金一兩。脫逢神穎當可傳通。終期既漸奄絕玄導。菩薩名振此洲。論釋聲超彼土。有靈之類誰不懷欽。朝聞夕殞豈吝金壁。若市趨賢如岳疊貨。五天鶴望未輒流行 大師叡發天資識假修謁。無神跡而不瞻禮。何聖教而不披諷。聞斯妙理。慇俯諦求。居士記先聖之遺言。必今賢之是屬。乃奉茲草本並五蘊論釋。大師賞翫猶睹聖容。每置掌中不殊真說。自西霏玉牒東馳素馬雖復廣演微筌。賞之以為祕決。及乎神棲別館景阻炎輝。清耳目以淵思。蕩心靈而繹妙。乃曰。今者方怡我心耳。宣尼言。我有美玉蘊櫃藏之。誰為善估。我今沽諸 基夙運單舛。九歲丁艱。自爾志託煙霞。加每庶幾緇服。浮俗塵賞幼絕情分。至年十七遂預緇林。別奉 明詔得為門侍。自參預三千即欣規七十。必諧善願後承函丈。不以散材之質。遂得隨伍譯僚。事即操觚餐受此論。初功之際十釋別翻。昉.尚.光.基四人同受。潤飾.執筆.撿文.纂義。既為令範務各有司。數朝之後基求退跡。大師固問。基慇請曰。自夕夢金容晨趨白馬。英髦間出。靈智肩隨。聞五分以心祈。攬八蘊而遐望。雖得法門之糟粕。然失玄源之淳粹。今東出策賚。並目擊玄宗。幸復獨秀萬方穎超千古。不立功於參糅。可謂失時者也。況群聖製作。各馳譽於五天。雖文具傳於貝葉。而義不備於一本。情見各異稟者無依。況時漸人澆。命促惠舛。討支離而頗究。攬初旨而難宣。請錯綜群言以為一本。揩定真謬權衡盛則。久而遂許。故得此論行焉。大師理遣三賢獨授庸拙 此論也。括眾經之祕。苞群聖之旨。何滯不融。無幽不燭。仰之不極。俯之不測。遠之無智。近之有識。其有隱括五明披揚八藏。幽關每權。玄路未通。囑猶豪毳岳盈投之以炎爍。霜冰澗積沃之以煨景。信巨夜之銀煇。昏旦之金鏡矣。雖復本出五天。然彼無茲糅釋。直爾十師之別作鳩集猶難。況更摭此幽文誠為未有。斯乃此論之因起也。   釋題目者。梵雲毘若底(丁爾反識也)摩咀刺多(唯也)悉提(成也)奢薩呾羅(論也)應雲識唯成論。順此唐言成唯識論。梵音成唯識於女聲內以呼之。或毘若底摩呾剌多毘輸度迦(淨也)奢薩呾羅。應言識唯淨論。今雲淨唯識論。此論第十卷末解雲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此論名成唯識論。則本名唯識。釋論名成。然依世親三十論本。於題目下別注之。雲此論亦名成唯識論。以三十論教成立唯識也。如說無垢稱經佛告名雲說無垢稱不可思議解脫法門經。然經題雲說無垢稱經。題下別注雲亦名不可思議解脫。此亦如是。別亦名成。且如天親所造二十唯識下末頌。雲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亦名成唯識。然今護法所造之釋。多與本論立名不同。二十唯識釋名唯識道論。此論名成釋論之稱。故論末雲此本論名三十唯識 又雲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知唯識本論之名。今釋名成。成非本稱。但取本論正名。不取別注名也。或有唯本非釋名。如辨中邊。或有唯釋非本名如唯識道論。或有本.釋二名。如雜集論。今唯釋名。或是通名。   其成唯識。唯識之成。蘇漫多聲中第六屬主者。則八轉聲。其此聲論辨此聲中。蘇字居後。漫多是後義。則是蘇字居後聲也。底彥多聲有十八囀。辨此聲中。底字居後。彥多.是後義。則是底字居後聲也。為簡此聲言蘇漫多。殺三磨娑釋中依主釋也。殺者六也。三磨娑合也。則六合釋。初離後合故 因論生論。一字既無詮表。如何殺言可是六也。今依梵本有沙吒多三字。合之方成殺言。故非一字有詮表也。   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者。安教立理名之曰成。識謂能了。詮五法故 唯有三義。識詮五有。唯簡二空。唯謂簡持。有心空境是唯義也。簡去境持取心故說簡持是唯義也。亦決定義。及顯勝義 了謂了別。詮辨作用是識義也。了別於境是識用故 此言唯者。安惠一分唯。難陀二分唯。陳那三分唯。於中有實有假二說。護法四分唯。論多依三分。教.理有四分。   釋唯識名。如章中解。合有十義釋成唯識 一經言唯識。論解名成 二本論名唯識。釋論名成 三經及本論俱稱唯識。今釋名成 四宗稱唯識。因.喻曰成。論本略舉所立名宗。今義廣成故名因.喻。具述所以引同異法以成所立。二十論雲。安立大乘三界唯識。陳那釋雲。因.喻成宗名為安立。此中名成義亦同也 五體名唯識。義釋名成。本論略標其體未識差別。今廣明義具顯差別故名為成 六略名唯識未解深義。廣曰能成具陳指實。此後二解依瑜伽論攝釋分解。凡釋經法。初體後義。初略後廣故 七以教成教 八以教成理 九以理成教 十以理成理 問此後四釋依何得知 答論末頌雲已依聖教及正理。又雲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知能成通教及理。論初頌雲我今釋彼說。說則本論所立之教。或所說之理。二義皆通。論末又雲以三十頌顯唯識理極明淨故。頌雲分別唯識性相義。義則是理。故知所成亦通教.理。   論者俱捨雲。教誡學徒故稱為論。瑜伽釋雲。問答抉擇諸法性相故稱為論 初解依悲。利眾生故。後解依智。辨諸法故。成唯識則論。成唯識之論。准義應知。   何故此論名成唯識不名成餘。亦成餘義故 欲令證得唯識理智而成立之。如瑜伽論。此通教.理。從多唯識為名 或復今者無倒成立唯識妙理。如成實論。亦通教.理從所詮為名 或破執實心外有境。不能信學唯識妙理而成立之。如成假論。亦通教.理。成是立義 或復此論依於唯識甚深理智而成立之。如水陸華。對法論等依彼起故 或恐唯識妙理散滅。今者略攝廣散義故成立之。如攝大乘 又一切法中心最為勝。如華嚴雲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蘊。一切世間中。無法而不造等。所以成立。   問准下正宗。或分為二。一因二果。或分為三。如疏中解 或分為四。初一頌半總標綱要分。第二十四頌半廣陳能變分。第三有九頌結釋外難分。第四有五頌依修獲益分 或分為五。前第三分中開一頌為重陳變義分。如是諸釋則是成立隨所應義 何故但名成唯識論 答從初所明為名。彼依識所變故。如瑜伽論。又從初二段為名。中分亦有唯識言故。謂是諸識轉變等也 或從初中後所明為名。第三段雲乃至未起識求住唯識性等故。或後二段意欲解釋初略標故。或雖所明通一切法無非唯識。故不名餘。又本欲成立唯識義故。此上立成唯識名之意歸也。   釋題目中。有五唯識為所觀。三惠為能觀。又境.教.理.行.果五種唯識。如章中解。境唯識中處處經中就機種種異說。或依所執。或就雜染。或隨所執及有為。或但隨有為。或隨指事。或隨空有一切諸法以明唯識。各有誠文。義如章說 依境.教.理.行.果五唯識中。此論有義但明境唯識。捨離外取境。一切境不離心故。如文具顯 有義但說教唯識。成論本教釋彼說故 有義但取理唯識。成立本教所說之理。分別唯識性相義故 有義但取行唯識。明五位修唯識行故 有義但取果唯識。求大果故。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身故 今依正義五種皆是。雖依第三分。雲已依聖教及正理。分別唯識性相義。及雲我今釋彼說唯取教.理。說依教.理成彼性相。性相則攝一切盡故。一切皆取於理為勝 問何故四依勸依智不依識。此論名唯識。不名唯智耶。問餘三依亦如是 如唯識章釋名中釋 又釋論名法。如宗輪述記說。   所被機中有三。初述異。次會同。後被機。   初述異者。法華經說。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 以教准機唯有一機。涅槃亦言。師子吼者是決定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眾生亦爾悉皆有心。凡有心者悉皆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諸眾生唯有佛性 准天親攝論雲。上乘.下乘有差別故。菩薩.聲聞各有三藏。不論獨覺.不定.無性。有別廣教則分為二。獨覺.無性皆無別藏。十力等中根上下智力。亦唯有二。准善戒經.持地論文立為二。一有性。二無性 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有性也 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無性也 准法華經亦可說有三。求三乘者授以三乘。故彼論雲。四種聲聞不為趣寂增上慢者而受記故。有果乘故但說有三 依涅槃經亦有三。如病人有三。一若遇不遇良醫決定可差菩薩也。二遇則差。不遇不差二乘也。三遇與不遇皆不可差無性人也 依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第十六會雲。在自鷺池側說時。善勇猛菩薩請言。唯願世尊哀愍我等。為具宣說如來境智。若有情類於聲聞乘性決定者。聞此法已速能證得自無漏地。於獨覺乘性決定者。聞此法已速依自乘而得出離。於無上乘性決定者。聞此法已速證無上正等菩提。若有情類雖未已入正性離生而於三乘性不定者。聞此法已皆發無上正等覺心。唯願如來為答所問。此經唯說有種性人入聖道者。故無第五無種性人.大悲闡提。又斷善人未能入聖。此亦不說 又勝鬘經雲。謂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求聲聞者授聲聞乘。求緣覺者授緣覺乘。求大乘者授以大乘。是名攝受正法堪能荷負四種重任。此中以通從別。有性為三。無性為一 又依十卷楞伽經中第二卷末。四卷者第一卷說。大分亦同。佛告大惠。有五種性證法。一聲聞乘性。二辟支佛乘性。三如來乘性。四不定乘性。五者無性謂一闡提。此有二種。一者焚燒一切善根。則謗菩薩藏。二者憐愍一切眾生。作盡一切眾生界願。是菩薩也。若眾生不入涅槃我亦不入。大惠白佛。此二何者常不入涅槃。佛言菩薩常不入涅槃。非焚燒一切善根者。以知諸法本來涅槃。不捨一切諸眾生故 大莊嚴論第一卷種性品。說五種種性。三乘定及不定四同瑜伽。第五性中說有二種。一時邊。二畢竟。時邊有四。頌曰。一向行惡行。普斷諸白法。無有解脫分。善少.亦無因。畢竟無者以無因故。此中時邊應雲暫時。梵雲涅迦羅阿波利暱縛喃達磨涅者暫也。迦羅時也。阿名無也。波利圓也。暱縛喃寂也。達磨法也。則暫時無圓寂法。若時邊等者。應雲迦羅案多阿波利暱縛喃。案多是邊故。餘義同前 瑜伽所說五性如疏。   次敘同者。餘文如前自更和會。楞伽所說二種闡提。初是斷善根具邪見者。後是菩薩具大悲者。初者有入涅槃之時。後必不爾。以眾生界無盡時故。無性有情不成佛故。大慈菩薩無成佛期。然第五性合有三種。一名一闡底迦。二名阿闡底迦。三名阿顛底迦。一闡底迦是樂欲義。樂生死故。阿闡底迦是不樂欲義。不樂涅槃故。此二通不斷善根人。不信.愚癡所覆蔽故。亦通大悲菩薩。大智大悲所熏習故。阿顛底迦名為畢竟。畢竟無涅槃性故。此無性人亦得前二名也。前二久久當會成佛。後必不成。楞伽但說具前二名有性闡提。莊嚴通說有性.無性二種闡提。瑜伽.楞伽二種斷善果必當成。因現未成斷善根故。楞伽大悲因現定成果必不成。以眾生界無盡時故。無種性者現.當畢竟二俱不成 合經及論闡提有三。一斷善根。二大悲。三無性。起現行性有因有果。由此三人及前四性四句分別。一因成果不成。謂大悲闡提。二果成因不成。謂有性斷善闡提。三因果俱不成。謂無性闡提.二乘定性。四因果俱成。謂大智增上.不斷善根而成佛者 總而言之。涅槃據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唯說有一。攝論據有性利鈍根。以明但分上下。善戒經依有.無類別。說有.無二性。又涅槃依有性利鈍以分二。無性為一。故病分三。法華化不定不別分別。總相說三。般若說請問入道。說有性非無性。勝鬘喻負四類擔隱不定性。以通從別不超三類故。楞伽依有性以辨當成不成。雖說有五不說無性。莊嚴論中具別分別因果之性俱不現行。第五離二不說大悲。瑜伽總談生類性之有無。雖陳五種第五之中不說大悲及斷善者 大乘有性眾所共許。定性二乘及無性者人所不悉。如瑜伽六十七抉擇中說 問何故楞伽不說無性。瑜伽不說大悲闡提 答教所被機時眾別故。楞伽為顯大悲菩薩是第五性。五種種姓皆談有故。遂隱五中無性不論。瑜伽據理五性類別。縱斷善者入前性中。據用雖無種體有故。大悲.斷善則是第一或第四中。但說無性為第五中。所以不說大悲菩薩。抉擇六十七。有五難無性有情一說無疑起難。二有情無根難。三諸界平轉難。四應具諸界難。五無應轉有難 答即有六。一教.理並違答。二假設非例答。三非喻乖理答。四平喻無別答。五背法不齊答。六縱轉不成答 謂有難言。雲何而有畢竟無般涅槃法耶。應詰彼言。諸有情類種種界性.無量界性.下劣界性.勝妙界性為有.為無。若言有者無有畢竟無涅槃法者不應道理 此亦違理。則唯識雲有性法爾。無此不然 若言無者經言諸有情類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性不應道理。此亦違經。無性即是下劣界攝。復有難言。有情雖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性。而言無有無根有情。如是無涅槃法何故不爾。或應許有無根有情。應詰彼言。諸無根者為是有情。為非有情。若是有情外無根物應是有情。假設為難。非他所許 若非有情。而言何不許有無根有情者不應道理。性非無根何得例難。復有難言。如作剎帝利已後作婆羅門.吠捨.戍達羅。如是乃至作那落迦已。或乃至作天。如是何故不作無涅槃法已。或時後作有般涅槃法耶。應詰彼言。諸類相轉為有一切界。為獨有一耶。若有一切喻不相似。彼無一切故為非喻。若獨有一。先是剎帝利等。乃是轉為餘類不應道理。乖正理故。復有難言。如剎帝利等具一切界。如是無般涅槃法。何故不有般涅槃法界耶。應詰彼言。有界.無界為互相違為不爾耶。若互相違。而言無法何故不有般涅槃法不應道理。互相違故。若不相違。則此有情是無。亦有般涅槃法不應正理。無別體故。復有難言。現見一地。於一時間無金種性。或時則有。乃至一時無鹽種性。或時則有。或於一時有諸界性。或時則無。如是先無般涅槃法種性。何故不於一時成有般涅槃法種性耶。應詰彼言。如地方所。先無此性。後有此性。或先有此性後無此性。如是先有聲聞種性。後無是性。乃至先有大乘種性。後無是性。先有不定性。後無是姓耶。若言爾者。順解脫善應空無果。又若爾者。立種性定不應道理。若不爾者。汝言先住無性後住有性。如地方所。有種性者先住有性。後住無性。如地方所不應道理。又應責彼。無涅槃法下劣界者。為則此生轉成有性。為於後生。若則此生彼遇緣已於現法中。為能起順解脫分善。為不能耶。若言能者。現起善根而言無性不應道理。若言不能。彼遇良緣現法不能起順解脫善。而言轉成般涅槃法者不應道理。若言後生方成有姓。彼為先生積集善根後生遇緣方起彼善。為先不集。若言先集。彼於此生值遇良緣能起善根。而言後生方成有性。不應道理。又如彼因應空無果。若先不集。是則此人前後相似俱未集善。而言後生方成有性非此生者。不應道理。   證二乘定性者雲。華嚴第四十世間品雲。佛子菩薩摩訶薩。於兜率天臨命終時。有十種果現。第三於右手掌中放大光明名淨境界。悉能嚴淨大千世界。此世界中若有無漏諸辟支佛覺斯光者。即捨壽命入於涅槃。若不覺者光明力故。移置他方餘世界中 莊嚴論第一卷雲。餘人善根涅槃時盡。菩薩善根不爾 又雲。三乘眾生由界差別故種性差別 涅槃經雲。我於經中為諸比丘。說一乘.一道.一行.一緣。如是一乘乃至一緣。能為眾生作大寂靜。永斷一切繫縛.愁苦.苦.及苦因。令一切眾生至於一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皆得佛道。   又攝大乘為十義故說一乘。引攝不定姓故。又法華論中四種聲聞。不為趣寂受記故。楞伽.瑜伽五姓差別如是非一。量雲。二乘之果。應有定姓。乘所被故如大乘者。   無種姓人證者。涅槃三十六雲。善男子若說一切眾生定有佛性。是人名為謗佛法僧。若說一切定無佛性。此人亦名謗佛法僧 又涅槃雲。譬如病人有其二種。一者若遇良醫妙藥及以不遇。必當得差。二者若遇即差。不遇不差。三者遇與不遇要不可差。初是定性大乘。次為不定性。第三即是定性二乘及與無性 又涅槃雲。善男子如是諍訟是佛境界。非諸聲聞.緣覺所知。若人於此生疑心者。猶能摧壞無量煩惱如須彌山。若於是中生決定者是名執著。如是執著不名為善 又三十六雲。善男子我雖說言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眾生不解佛如是等隨自意語。善男子。如是語者後身菩薩尚不能解。況於二乘.其餘菩薩 又恆河七人。第七常沒 又善戒經種性品雲。無種性人雖復發心勤行精進。終不能得無上菩提 又彼經雲。無種姓人但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 又莊嚴論無涅槃法有二。一時邊。二畢竟等。如前已說 又勝鬘雲。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等 金剛經雲毛道生。今雲愚夫生。梵雲婆羅(去聲)此雲愚夫。本錯雲縛羅。乃言毛道 無性量雲。所說無性。決定應有。有無二性隨一攝故。如有性者。或聖所說故。如說有性。   諸經論中。或唯有正宗無序.流通。如瑜伽等。或唯有初.中無後。如顯揚等。或唯有中.後無初。如集論.二十唯識等。或三分具有。如成唯識等。真諦所翻二十唯識三分具有。菩提流支所譯與大唐同無初有餘二。無唯初後無中分者。以造論者必有所明故。   釋稽首義。如章中釋。   釋諸歸敬三寶中。有唯歸佛非法僧者。舊地持雲。敬禮過去未來世現在一切佛世尊 發菩提心論雲。敬禮無邊際。去.來.現在佛。等空不動智。救世大悲尊 俱捨初頌亦唯歸佛 有唯敬僧非佛.法。辨中邊雲。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 無唯敬法。古所翻二十唯識初唯敬佛法雲。修道不共他。能說無等義。頂禮大乘理。當說立及破 有唯敬佛.僧無法。龍樹十住論雲。敬禮一切佛及諸菩薩眾.聲聞.辟支佛無我我所者 有唯敬法.僧無佛。世親金剛波若論雲。法門句義及次第。世間不解離明惠。大智通達教我等。歸命無量功德身 法救雜心亦云。敬禮尊法勝。所說我頂受。我達磨多羅。說彼未曾說。此皆敬論主及所造論。   有三寶通敬。即顯揚.對法.攝論.佛地.及四分律等如是非一。於唯敬佛中。有唯敬法身非餘二。般若燈論初歸敬頌。楞伽初雲。歸命大智海毘盧捨那佛。此雖經主所置。唯敬法身也 涅槃經雲。若能計三寶常住同真諦。佛即是法。法則是僧 勝鬘又雲。歸依說一乘道法及三乘眾。此二種非究竟歸依。若有眾生如來調伏。乃至歸依法.僧。是二歸依非二歸依。是歸依如來。何以故。無異如來。無異二。歸依如來即三歸依。此是如來正師子吼。有唯敬受用非餘二。發菩提心論是。唯敬佛之實智.悲故。有唯敬化非餘二。寶積雲因淨修廣如青蓮華等。有通報.化非法身。古地持雲。敬禮過去.未來世.現在一切佛世尊。有通敬三身。顯揚雲。善逝.善說.妙三身。對法.佛地初敬皆同。有唯同體三寶。涅槃.勝鬘是。有同體.別體通。對法等是。無唯敬別體非同體。及唯敬任持三寶者。   歸敬福田中。又有三釋。一敬涅槃而非菩提。二敬菩提而非涅槃。三俱敬涅槃.菩提 初敬涅槃而非菩提。涅槃四義。體皆真如。並唯識性。此通在纏.出纏二位。體性雖淨在纏名因分。分者位也。今之所敬意歸滿位。以真如性為迷悟依。迷故生死。悟故涅槃。有捨有得。真雖性淨。離雜染時假說新淨。說為轉依。雖亦得菩提。而今非所敬。第九卷說二乘滿位名解脫身。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今唯識性是滿分淨者。簡於因位不名法身故 又此涅槃隨其假實總有四種。唯識性者自性清淨涅槃。滿清淨者。有餘.無餘二種涅槃。要果圓時方證得故。分清淨者。即無住處涅槃。許十地位已證得故。涅槃雖四體總真如。又下論雲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此以真如迷悟依故偏敬之也。又二乘涅槃唯假擇滅。大般涅槃三事圓滿。三事有二。一體三名三事。二義三名三事。能觀智惠.所觀法身.離諸繫縛假擇滅等。名為解脫名體三事。一真如上惠本性故名摩訶般若。出纏之位功德法本名曰法身。性離生死縛名曰解脫。一體之上義有三故名義三事隨其所應二乘唯得一解脫故。三乘同座。今歸大般涅槃名滿分淨者 次敬菩提而非涅槃者。菩提即是四智品法。二智在因得。謂妙觀.平等。二智果中得。總而言者菩提因已得。今顯所敬意取滿分。雖通二乘果位。今取大乘二障都盡名清淨者。以菩薩者意趣菩提不趣涅槃。所以斷障唯斷所知障。猶留煩惱障。涅槃通得菩提獨成。今顯所敬異於二乘。及顯得果異於二乘。故唯敬菩提不敬涅槃也 攝論頌雲。煩惱伏不滅。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今論所言唯識性者。此是菩提事唯識性。又即真如。顯是菩提所證體性。而意取彼能證菩提 又菩提言通因果智。因中二智分清淨者。果中二智滿清淨者。故皆歸敬 後雙敬菩提及涅槃者。唯識性是涅槃。滿.分清淨是菩提。意顯涅槃本性淨故不言滿分。其大菩提四智品法。因時已得而不圓明。今唯取果滿.分淨者。故各別也。下第九雲。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粗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故今歸敬。明欲釋論但敬菩提.涅槃二果不敬餘也。故下序雲。斷障為得二勝果故。乃至廣說。由前證故。故本論師所以作論。今既釋論敬意須同。即以所趣為所敬法。若不敬之便不趣故。雖有七解歸所敬田。然依本義唯取疏四解中人而非法本.釋二師。以唯識性第七轉聲中說所於聲也。非所依聲。以第七聲通根.境故。此為能差別。滿.分淨者為所差別。第四轉中說。以一切所敬皆以第四所為聲說。若唯識性亦所敬者應第四攝。   然依蘇漫多聲說。即是八囀也。一爾利(上二字合聲)提勢(此雲體聲。亦云汎說聲)二鄔波提捨(書我反)泥(此雲業聲。亦云所說聲)三羯咥(都詰反)唎(上二字合聲)迦(上聲)囉(上囀舌)泥(奴皆反。此雲能作具聲。亦云能說聲)四三缽囉(上二字合聲)陀爾雞(居梨反。此雲所為聲。亦云所與聲)五褒(補高反)波陀泥(此雲所從聲)六莎弭婆(上聲)者爾(平聲。此雲所屬聲)七珊爾陀那(長聲)囉梯(上二字合聲此雲所依聲)八阿曼怛羅(上二字合聲)泥(放皆反。此雲平聲)上說總八囀。此中各有一言.二言.多言之聲。合有二十四聲。又有男聲.女聲.非男非女聲。更各有二十四。合總別有九十六聲 男聲八囀者。一婆(上重聲讀之下皆准此)婆那。二婆婆那擔。三婆婆多。四婆婆羝。五婆婆多褒。六婆婆那多阿。七婆婆底(都耳反)八於初囀上加醯字則是 女聲八囀者。一婆婆那帝(底音讀之)。二婆婆那底摩。三婆婆那底夜(上二字合聲羊鵝反)。四婆婆那帶。五婆婆那底夜(二字合)褒。六婆婆那底夜(二字合)阿。七婆婆那底夜(二字合)摩。八於初囀上加醯字即是 非男非女聲八囀者。一婆婆多。二婆婆□。第三囀下稍近男聲。既無別字所以不出。腳注上字等者依四聲呼之。注返者以翻字法讀之。注二合者兩字連聲讀之。注輕重者隨輕重聲讀之。其間亦有全聲半聲。恐煩不迷。但是婆字皆上聲讀之。然瑜伽第二卷。七囀聲亦名七例句。依一男聲中唯詮一丈夫之七囀故。除第八呼。前是男聲中總目一切。故此不同。彼論亦名七言論句。一補盧沙(夾夫體)二補盧衫。三補盧崽拏。四補盧沙耶。五補盧沙□。六補盧殺婆。七補盧鎩。第八迦呼聲雲醯補盧沙。若雲迷履底是別女聲體。若雲納蓬(去聲呼之)索迦是別非男非女聲體。然有別目但唯七囀。第八乃是汎爾呼聲。更無別詮。   唯識性言。既境第七。略有二解。一依三性。二依二諦。依三性者。唯識第九雲。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虛妄。謂計所執。二真實。謂圓成實性 復有二種。一世俗。謂依他起。二勝義。謂圓成實。故知三性並名唯識性。   三性有二體。一常無常門。常為圓成。唯真如是。一切有為皆依他起。二有漏無漏門。一切無漏皆圓成實。諸有漏法皆依他起。菩提.涅槃並圓成故。如論第八自有此文。   依初三性略有十重 一唯說真如為圓成名本實性。證此清淨名內證淨 二總說無漏為圓成。菩提.涅槃皆是唯識性。名菩提性.獲悟淨。菩提.菩提斷皆名菩提故 三總說有為依他。事識性.悟俗淨 四唯說有漏依他。幻識性.斷除淨 五唯說所執。妄取性.遣之淨 六圓成對依他。真俗性.斷得淨 七圓成對所執。真妄性.遣證淨 八以依他對所執心境性.遣斷淨 九以圓成對依他.所執幻實性.取捨淨 十以圓成.依他對所執。空有性.遣悟淨。但無以圓成.所執對依他為唯識性。以隔越故。又理無故 依後二諦辨唯識性者。瑜伽六十四雲。世俗有四。一世間世俗。二道理世俗。三證得世俗。四勝義世俗。唯識第九雲。勝義諦有四。一世間勝義。二道理勝義。三證得勝義。四勝義勝義 今者略為三類。一總別相對。二別.餘相對。三總.餘相對。四重二諦如章中解 第一總別相對。應為四句。一以俗總對真別有一句。過四俗之真唯有後一故。謂安立.非安立唯識性。第二以俗別對真總有四句。勝俗之真四皆是故。一以初俗對四真。遣悟性。二以第二俗對三真。斷知性。三以第三俗對二真。解修性。四以第四俗對一真。覺證性。三以俗總對真總唯有一句。謂真俗唯識性。四以俗別對真別有四句。一一次第各各相望為四句。一心境性。二事理性。三別總性。四證旨性。初俗為境初真為心。第二俗為事。第二真為理。第三俗為別。理四諦故。第三真為總。理二空故。第四俗為詮。依空門故。第四真為旨。廢詮論故。如是相對合成十句 第二別.餘相對有二類。初類有四句。謂以初俗對真如名妄如。以第二俗對名事如。以第三俗對名理如。以第四俗對名觀如 後類有十句。謂以初俗對四別真為四句。以第二俗對三別真為三句。以第三俗對二別真為二句。以第四俗對一別真為一句。如是合有十四句 第三總.餘相對中有三類。第一以二俗對真有十句。以初二俗別對真中一有三句。不對初真即第二俗故。勝俗名真。彼齊等故。即以此二俗對二真有二句。亦除初真。以此二俗對三真有一句。如是合有六句。次以第二.第三俗。對真中一有二句。對真中二有一句。無對三者亦齊均故。如是合有三句。次以第三.第四俗對真唯一句。餘真齊均及體劣故不可為句。第二以三俗對真有四句。謂以初三俗對真一有二句。對真二。有一句。除初俗故。以後三俗對真亦唯一句。第三以四俗對真有一句。不對前三真故。如是合有十五句。各有別名恐繁且止。智者思之。如是二諦合有三十九句唯識性。並三性中合有四十九句。無有以俗對真中間隔越為句。亦無以真對俗齊均及劣法為句。便非勝義故。若體空者遣之淨。有漏者斷之淨。無漏者獲悟淨。隨應具知。   此等唯識皆能差別。為所歸之境差別於漏分二淨。若所歸敬為唯識性。唯取三性中初本實性。及第二菩提性。非取一切。餘非可敬故。   頌下兩句造論意中。略有五句。一但為法而不為人。欲令法義當廣流等。雖論說言利樂有情。有情利樂令法不滅。以下句釋上句也。如說有情依教修行。三寶種性不斷絕故。由此律雲。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不說利生 二但為有情不為正法。菩薩修行本以利生。雖釋彼說意為利樂諸有情。故顯上句釋下也。顯揚論雲。顯揚聖教慈悲故。文約義周而易曉 三雙為法.及利有情。第三.四句如次配之。故佛地論雲為法久住濟群生 四所為無住涅槃。釋說大智。利樂大悲。二種熏修速疾證得無住涅槃。生死.涅槃二俱不住。故對法雲。由悟契經及解釋。爰發正勤乃參綜。此意為得無住涅槃。亦可說言。雙非人.法故。   五者自利.利他令法久住三義故造論。釋說令法久住。利樂益於他。此二既施即為自利。故攝論雲。為利自他法久住故。我略釋攝大乘。故為五意而造論也 瑜伽釋雲。今說此論所為雲何。謂有二緣故說此論。一為正法久住世故。二為利樂諸有情故 復有二緣。一教已沒令重開故。未隱沒者倍興盛故。二諸有情有性修善得自乘果故。無性修善得人天果故。此上二釋隨其次第配頌下二句 復有二緣一於說空不了義經。如言計著憎有教者捨無見故。二於說有不了義經。如言計著憎空教者捨有見故。此釋但為利益有情除二見故。或能學.所學分人.法故。隨二句釋 復有二緣。一為菩薩種性唯依大乘教。遍於諸乘文義行果生巧便智。斷障修善證佛菩提窮未來際常二利故。二為餘乘種性及無性者。亦依大教各於自乘文義行果生巧便智。斷伏障修自善。出離三界超惡趣故。此唯識教亦得說為趣一切乘。被空.有故。皆可配二句。並有人.法故 復有二緣。一為外道.小乘愚癡猶豫者生信解故。二為於經意心迷誹毀者生信心故。此但為有情。亦可逆次第配 復有二緣。一為樂略勤修行者。採集眾經廣要法義略分別故。二為樂廣勤說法者。於一一法開示無邊差別義故。二義並通法之與人 復有二緣。一顯實相立正論故。二除妄執破邪論故。此但為法。亦可通為人。即能學故 復有二緣一顯遍計所執情有理無。依他.圓成理有情無。令捨增益.損減執故。二顯世間.道理.證得.勝義法門差別。令修二諦無倒解故。此但為法 復有二緣。一為開隨轉.真實理門令知二藏.三藏不相違故。二為開因緣.唯識.無相.真如理門令修觀行有差別故 復有二緣。一為示現境界差別令知諸法自性.相狀.位差別故。二為示現修行差別令知三乘方便.根本.果差別故。此中但為法而非人。亦可通人。即能學故 說總頌曰。法情.開.有空。性通.及內外。略.顯等.三四。二四.境行果。   六十二種有情 頌曰。  五.四.三.三.四  三.二.及三.七  十九.四.四.一  故有情名諸   五趣為五。四姓為四。男.女.非男非女為三。劣.中.妙為三。在家.出家.苦行.非苦行為四。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為三。離欲.未離欲為二。邪性定.正性定.不定聚定為三。出家五眾.近事男.近事女為七。習斷者.習誦者.淨施人.宿長.中年.小年.軌範師.親教師.共住近住弟子.賓客.營僧事者.貪利養恭敬者.厭捨者.多聞者.大福智者.法隨法行者.持經者.持律者.持論者為十九。異生.見諦.有學.無學為四。聲聞.獨覺.菩薩.如來為四。輪王為一。合名六十二種有情。   論。今造此論等者。疏中二解。一依人。二依法。俱依能迷。若第二解依所迷釋。生.法我無執有名謬。不悟無我名為迷者。   為除情執令生正解。正除其謬。解斷其迷。執情斷故。所執便遣生正解。言遣所執也 生解為斷二重障等。明斷依他。清淨依他圓成攝故 斷障為得二勝果等。證圓成實也 大菩提.真解脫。凡夫.二乘.菩薩。各各自為大非菩提等句。復以凡夫對二乘對菩薩。以二乘對菩薩為句皆得。如是合有六對。自對為三。相望為三。菩提其例解脫。合為十二句 若悟.斷.得果解二重障。障唯二執。以根本故。即沈下義是重義。若遣所執。斷依他。證圓成。即四義解重。毀責名也 若約五位四段科。即分別猛利名之為重。以粗猛故。唯見道斷。此義可然 若言根本名為重者。安惠本義有漏心中皆有法執。何等名重。何者名輕。若六.七識中煩惱障名之為重。分別廣故。計執深故。五識之中煩惱名輕。由他別故。無眾生執故。若第六識中所知障名重。計深解廣。由與惠俱引生五故。為引業因生第八故。行相猛故。五.八識障名之為輕。執淺解略。由他引生。行相不猛。非必惠俱故。第七識中都無法執。由此重.輕二種別故。論遂說言由我法執二障具生。不爾如何名由及具。但是法執必帶人執。非此師義。不說五.八有眾生執。不說第七有法執故 若說現行名輕種.習名重由無種.習現行俱斷。障通攝三。重唯種.習。由我法執由有種.習。二障具生。餘現行等方得生起。若斷種.習現行永滅 但不可說惠體名執名重。餘相應者名輕名障。不說惠數是遍行故。說第八識等無惠俱故。由此故知前說為善 又約流轉.還滅因果以解之。還滅有因果位。因位有三轉依。謂心.道.粗重。二空是心。法性心故。正解是道。斷二重障名粗重轉。對法論第八卷。說阿賴耶為粗重轉。此說二障者。佛地論說。二障.所發業所得果亦名二障。性無堪任違細輕故。有漏皆是。此通彼局。故不相違。然由二執具生二障故。迷空言執。斷兼一切。至究竟位斷兼重障。心.道滿故名得二果。若依此解。彼障隨斷前。解因位後解果位 因中分二。初解三轉依。由我法執下。釋悟空生解斷障所由 又依六轉依以釋此文。依唯識文不依攝論 生正解者。損力益能轉。在地前故 斷二重障。是通達轉。見道位故 由我法執乃至彼障隨斷。是修習轉。在十地中修道位故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下。是果圓滿轉。在佛位故。總形下劣名廣大轉。即此文中通攝五轉 又為五忍 生正解位是伏忍。見道前故 斷重障位是信忍。相同世間故 二障具生下是順忍。為順出世故。第四地中斷於我執。斷具生中有近遠。五地斷害伴名近。六地斷羸劣一分名遠 斷障為得二勝果下是無生忍。斷羸劣一分及微細隨眠。當於佛地得二果故 由斷續生下是寂滅忍。由第十地斷二障。至佛地別得二果。得二果時唯取佛地。名寂滅忍非取十地。別斷二障在第十地 又有七地 有迷謬者。種性地也。未入法時有迷謬故 生正解者。勝解行地。聞.思.修位名為正解斷重障者。謂增上意樂地 由我法執下乃至彼障隨斷。是行正行地.決定地.決定行地斷障為得二勝果者。到究竟地。十地斷障。佛地得果又依佛法莫過修.斷。雜染者斷之。清淨者修之。初斷後得。如文可知。凡.聖之中皆有修.斷 生正解前。是凡夫位伏斷修行 斷重障下。是聖人真斷得。真斷得中分見.修別。修中由我法執等有三難生 一難。安惠論師煩惱障中有非執者。二乘斷修惑九品斷前八品猶未斷我見。雲何已斷餘障。明知餘障不從我執等生 二難。安惠論師除第七識說有二取皆是所執。證二空位。若由執滅障隨斷者。一切皆執。五地雲何方除害伴。應輕執隨生我執四地斷故 三若一切障皆從執生。何故六.七地等所斷之障。不名害伴名羸劣等。皆是執起故 答有三解。一雲此依究竟盡處為論。不說中間 二雲但言障由執生執斷障滅。不言末障滅皆隨本執斷。二乘九品其義可知 三雖有漏心皆有法執。菩薩執生有三時斷。未執隨本。第六識執有三位斷。一俱時。二鄰近引生。三勢力疏遠。俱起者四地執俱斷。鄰近引生者名害伴。疏遠勢生者名羸劣等。故障與執斷有前後 果斷得中。斷障為得二勝果者。顯因能滿果。由斷續生下。顯果滿也。故果文中文分為二 今總結類上解文者。二段科有二。一因果三轉依。二凡聖斷得 三段科有二。一悟斷得。二遣斷證 四段科有二。一勝解行等四位。二六轉依中但成四位。四位攝六故 五段科亦二。一五忍。二七地。分五故。如是合成八義科段。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等中。為外道開為內道示。為小乘開為大乘示。為邊主開為中主示。為初根開為熟根示。此上依人。   又開唯識示我法。此上總解開示二字。下有十釋 一除邪顯正。外道邪謬執我法迷正理唯識。令達二空除邪顯正 二斷謬明真。小乘謬執我法迷於真唯識。令達二空斷謬明真 三去虛妄留真實。謬執我法不了虛妄唯識。迷唯識者不了真實唯識。令達二空去妄留真 四識世俗知勝義。謬執我法不了世俗唯識。依依他起起二執故。迷唯識者不了勝義唯識。令達二空識俗知勝。次上二解第九卷說二重唯識。已上四解皆取真如。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五見境觀心。謬執我法不了境唯識。迷唯識者不了心唯識。令達二空見境觀心 六除空說有。謬執我法增益空法。迷唯識者損減有法。令達二空除空說有 七滅愚起智。謬執我法愚癡增。迷唯識者少正智。令達二空滅愚起智。留惑潤生得種智故 八捨劣得勝。謬執我法生死劣法起。迷唯識故佛位二果無。令達二空捨生死劣法得勝佛位菩提.涅槃。斷煩惱障得大涅槃。斷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識意為如斯二轉依果 九遣斷證。謬執我法有所執轉。迷唯識故不悟依他。令達二空證圓成實 十粗道心。謬執我法粗重起。迷唯識故聖道無。令達二空證真心。於唯識理如實知故。以上諸釋隨其所應如理配釋。   第三為破邪執造論之中。又解各有小乘.大乘師執。第一清辨。依世俗諦心外有境。二俱非無。第二小乘中一說部。執一切法唯有假名都無心境。外道空見亦復如是。第三小乘。執心.意.識義一文異。攝大乘說心.意.識體一者是。第四上古大乘。亦有依莊嚴論執諸心所離心無體。如下心所問答中辨。故四各通大.小二執。由此總應九句分別 第一解雲。第一.第二小乘.大乘。執境執心非空非有。第三.第四大乘.小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第二解雲。第一.第二大乘.小乘。第三.第四小乘.大乘 第三解雲。第一.第二大乘.小乘。第三.第四大乘.小乘 第四解雲。第一.第二小乘.大乘。第三.第四小乘.大乘 第五解雲。第一.第二大乘大乘。第三.第四小乘小乘 第六解雲。第一.第二小乘小乘。第三.第四大乘大乘 第七解雲。四俱大乘 第八解雲。四俱小乘 第九解雲。四中一一皆有大乘.小乘。並各如次。應雲執境執心非空非有。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科成唯識本頌文者。依瑜伽論第三十八雲。謂諸菩薩求正法時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一內明處。二因明處。三聲明處。四醫方明處。五工業明處。諸佛語言名內明處。如是乃至一切世間工巧業處名工業明處。此各幾相轉。謂內明論略二相轉。一者顯示正因果相。二顯示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相。因明論亦二相。一顯摧伏他論勝利相。二顯免脫他論勝利相。聲明論亦二相。一顯安立界.及能成立相。二顯語工勝利相。醫方明論有四種相。一顯病體。二顯病因。三顯斷已病生。四顯斷已不生。工業明論顯各別工巧業處所作成辨種種異相。菩薩既先學內明處。內明處中以正因果而為其相 故應分二。一未發趣位。二已發趣位。故三十頌。初二十五頌明未發趣位正因果相。後之五頌明已發趣位正因果相。前未發趣正因果相中。復分為二。初十七頌明正因相。由識變故諸法得生。以識為因。次之八頌明正果相。由種識故生諸分別法體之果。及異熟等分位之果。其明三性等六頌之文。因釋妨難。屬果相攝。若諸果生唯識為因。唯有識者。何故世尊說三性等。故屬於果。後之五頌已發趣位正因果中。文復分二。初之四頌顯正因相。後之一頌顯正果相。此二位中義兼具明已作不失相.未作不得相。未趣.已趣義皆具故。理準可知。有諸外道多計為常。故明因相破此常執。有小乘師及七斷論等。多計為斷故。說果相破彼斷執。今為破此明非斷.常。故十七頌明因中分三。初一頌半標識變境無實我法。十四頌半釋能變.所變體非為我法。一頌釋變義 或前二十九頌宗明正因相顯非常故。後之一頌宗明正果相顯非斷故。以佛正法因果為宗破彼常斷故。今應說總為二段。因相有二。初二十五頌宗明因體。未趣入故。次之四頌宗明因位。已發趣故。因體之中。前二十四頌明世俗因。次有一頌明勝義因。性.相亦爾 或初一頌半略明因。後二十三頌半廣明因。標釋亦爾 或分為三。謂相.性.位。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次之一頌明唯識性。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初中有二。一標。二釋。謂初一頌半略釋難以標宗。後二十二頌半隨所標而廣釋。廣中有三。一廣三能變體。二廣依識所變。三廣由假說言 或總為三。謂初.中.後。初一頌半名初。次二十三頌半名中。後五頌名後。初.中.及後一切善故。廣中分三。初十四頌半廣三能變體。次一頌廣依識變。後八頌廣假說等言 又總分三。謂境.行.果。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依境起唯識行。後一頌依行得唯識果。辨境之中明真俗諦。二十四頌明俗諦。次之一頌明真諦。明俗諦中分二。初標。後釋。如相.性.位三科中解。次上三科如疏中解 又總分三。謂略.廣.中。初一頌半名略。次二十三頌半名廣。後五頌名中。為利迷我法。利迷於識。利迷行位利此三根。或迷所執.依他.圓成如次配之。或初破有執。後二破空執。故分為三不可增減 或總分四。初一頌半總標綱要分。第二十四頌半廣陳能變分。第三有九頌結釋外難分。後之五頌依修獲益分。先未有說故總標宗。不知識性如何故次陳能變。雖成所立外問須除故結釋難。既如是已聞思何利。故次明修獲益。由此成四不增不減 或總分五。一略標宗。二陳識性。三彰變義。四釋外徵。五修成果。宗義為主故最初陳。雖有識言未知識性。故次於前隨宗陳辨。雖知其體未明變義。故次識體而說變義。雖說義門妨難未遣。故隨變義次釋外徵。達義周圓隨釋難已故須入位。故分成五。其第三彰變義。於前分為四科中。第三結釋外難中離出。義意可知也。   論。若唯有識雲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准瑜伽釋言。總問此論所明宗要。問者先聞諸經所說一切唯心。其義未了故為此問。或作論者先總受請。論之宗要盡在心中。欲為學徒分別解說。自假興問為起說因故為此問。若不爾者。先無略說無容欻問。又發問者略有五種。一不解故問。二疑惑故問。三試驗故問。四輕觸故問。五為欲利樂有情故問。今為第五。專為利樂諸有情故作此論也。已達故非初二。自問故非次二。故依第五以發問端。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安惠解雲。佛身諸法不可說為若我.若法。證不可言故。執.習俱盡故。施說我法唯在於餘。除佛已外諸異生等。於計所執總無之上別執為我法。世尊為除此妄實執。於總無上義施設。為聖教我法。如論所引厚嚴二頌 護法雲。世間依情起妄執無。聖教依因緣道理假施設為我法 難陀師雲。依相分上起所執我法。隨計妄情說為世間我法。即依所變依他上施設為聖教我法 何故本頌最初答難即標論宗 般若燈論初釋八不。清辨二釋順世俗解。今以此頌攝一部中所有義盡。由是答標。下十四頌半廣此所標三種能變下三句頌。次是諸識轉變等一頌。廣此第五句頌彼依識所變。後有八頌廣此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等。彼初二頌答文外違理難。後六頌答違經難。言雖似別。意皆依心所變現而說。後之五頌總廣修此一頌半所經行位。故先答難即標論宗。總攝一部之大意也。初一頌半分之為三。初二句隨先問答。次一句隨別徵釋。後三句隨陳自列。此以義科。非依釋段。   我謂主宰法謂軌持。主是俱生我。無分別故。宰是分別我。有割斷故。主是第七我。宰是第六我。主是世間我。能作.受故。宰是聖教我。依用辨故。並疏為五解。聖教法名軌。依用辨故。世間法名持。執實自體能自持故。並疏為五。此中皆依增上義說。四解通依世間.聖教。第五別配。   有情命者等。金剛般若說四。雖諸本名別。今菩提流支所翻雲。我.眾生.命者.壽者。天親論釋。見五蘊差別一一陰是我。如是妄取是名我相。此意總計三世五蘊差別為我。見身相續不斷是名眾生。此計五蘊從前際來相續不斷故名眾生。一報命根不斷住故是名命者。此計現在現有命故。命根斷已後生六道是名壽者。此見未來生壽更起故。理准此名是養育者。養未來故。翻家錯失名為壽者。不爾生者命者。諸教之中應別說有壽者。由此彼經但說四種。以緣三世總別計故。瑜伽八十三但解八名。一我。我我所見現前行故。舉有能緣以顯所緣我體是有。二有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性更無餘法。又復於彼有愛著故。情者性也。初總談彼有情之義無體可顯。即五根等皆名有情。此即是我唯有此性無餘法故。後解以愛為情。能生我愛說名有情。於彼法性生愛著故。若無有情誰情所愛。三意生是意種類。有能思量勝作用故。顯是意類故名意生。四摩納縛迦。依止於意而高下故。若總釋義。此名儒童。儒美好義。童少年義。美好少年名曰儒童。論依別釋。摩納是高義。高慢他故。縛迦是下義。卑下他故。以依止意。或陵慢他。或卑下他。名摩納縛迦。五養育者。增後有業。作士夫用故。初養未來。後長養現在。六補特迦羅。以能數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者。從未得道舊身說故。七命者者。與壽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也。總者與別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八生者者。謂具出現等故。瑜伽第十雲。生雲何。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等生雲何。謂即於彼身份圓滿仍未出時。趣雲何謂從彼出生。起雲何。謂出已增長。出現雲何。謂濕.化二生身份頓起。蘊得雲何。謂諸生位。五取蘊轉。界得雲何。謂諸蘊因緣所攝性。處得雲何。謂即諸蘊餘緣所攝性。諸蘊生起雲何。謂即諸蘊日日飲食之所資長。命根出現雲何。即諸蘊餘壽力故得相續住。此中略義。謂生自性。若生處位。若所生。若因緣所攝。若住持所引。若俱生依持。前十中第一生。及第五出現。是生自性。第二.三.四是生處位。第六蘊得是所生。第七界得.第八處得。是生因緣所攝。第九諸蘊生起。是任持所引。第十命根出現。是俱生依持。謂生者具有此十義。以總作用故但說八。合士夫用入養育者多分計故。若開為二增後有業名養育者。育現在身作士夫用名為士夫約世開之 能斷金剛般若經依杜行顗梵本。貞觀二十三年於玉華宮夜翻朝進。本既別矣。列名亦殊。初八後九。依大般若等諸本。及大師自本中能斷金剛分梵本亦四。所以天親等釋唯四非多。其能斷初八雲。有情.命者.士夫.數取趣.意生.摩納婆.作者.受者。後文說九。此八加我。初文因說度一切有情。有情為首略無其我。此中士夫即育養者。於現在身作士夫用故。瑜伽生者即作者。攝此八之中。前六別行相。後二通行相。故前說八。後兼說我。六別行相.二通行相所以有九。大般若一處說十三。瑜伽八中加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開瑜伽八中養育者分為二世。故說士夫。依此初九是別作用。後四通作用。依別作用.單行相說故。或說十五。加使作者.及使受者。依單.重.通.別行相具說故。初十三單說。後二重。初九別。後六通行相故。大般若第七說有十七。前十五中加起者.使者或說十九。前十七中加使知者.使見者。後二文亦依單.重.別.通行相一切具說。由此諸教說數不同。   預流等者。等二十七賢聖.十三住等菩薩。   二十七賢聖者。一信解。二見至。三身證。四惠解脫。五俱解脫。六預流向。七預流果。八一來向。九一來果。十不還向。十一不還果。十二阿羅漢向。十三阿羅漢果。十四極七返有。十五家家。十六一間。十七中般涅槃。十八生般涅槃。十九無行般涅槃。二十有行般涅槃。二十一上流般涅槃。二十二退法阿羅漢。二十三思法阿羅漢。二十四護法阿羅漢。二十五住法阿羅漢。二十六堪達法阿羅漢。二十七住不動法阿羅漢 十三住聖如疏第九卷。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上(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捲上(末)   蘊處界三廢立離合 頌曰。  隨增說我事  為依此所行  生.持分略.廣  無別根.所緣   隨增說我事者。謂立五蘊廢立離合。對法論說。何因蘊唯有五。為顯五種我事故。謂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如其次第配釋五蘊。故不減增有離有合 為依此所行生持分略廣者。謂立處.界離合廢立。出生義是處義故略識。依及此所行為十二處。其六識體所出生故。不離為處 持自性義.能任持義是界義故廣識依及廣此識。並廣此所行。成十八界。六根.六境能持六識。六識自體能持識用。體能自持離識立界。體不自生。不離六識以立為處。故蘊.界.處不減不增有離有合 無別根所緣者。釋七.八識不別說為處.界所以。由離六識根.境之外。更無別根.境可立界.處故不立之。中邊第二釋蘊.處.界義。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廣如彼說。十種三科如對法抄。此中總應三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廢立。三十種分別。   如是諸相。問起之中敘安惠等三師別問。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世間於此起執。聖教依斯義說。所執.依他隨應別說。此護法.難陀解 安惠解雲。二種即依遍計所執 又與下同解。彼相唯依見.相二分名所轉變。與下別解者。此中自證亦所轉變。下據我法通依.今古同許.大小所成。唯依見.相。此據實依故並自證。種子變現行。現行亦變為種子故。真如非依故論不說。   相見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說相.見同種生。謂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其有本質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三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說相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本有俱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舊種同生故 安惠二分亦說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說。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 護法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三性種子界繫等未要皆同。隨所應故。即前所說相見別種是此正義 頌曰。  性境不隨心  獨影唯隨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   總攝諸境有其三類一者性境。諸真法體名為性境。色是真色。心是實心。此真實法不定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不隨能緣五識通三性故。亦不隨心同於一繫。如第八識是一界繫。所緣種子通三界繫。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緣天眼耳。身在上地眼.耳二識見欲界境。二禪已上眼.耳.身識.緣自.地境。識初禪繫。境自地繫。如是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由見.相種各別體故 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性.繫.種子皆定同故。如第六識緣龜毛.空花.石女。無為.他界緣等所有諸境。如是等類皆是隨心。無別體用。假境攝故。名為獨影 三者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如因中第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從見分是有覆所攝。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說言從見分種生。義不定故 性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隨應。一者義顯三境。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二合。有三同聚 有一者。如前已說 有二合者。如第八識緣自地散境。心王所緣是初性境。心所所緣是獨影境。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初性境。亦得說是帶質之境。如第六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如四第八緣定果色。心所所緣唯是獨影。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為帶質之境。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 二者又性種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而繫.種不同。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或繫雖同性.種不同。如五識緣自界五塵。或種雖同而繫不同。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之即無。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心王所緣而繫不同。二合三合思準可知。以此一頌定諸法體。於八識中若因若果。一一行相於五蘊法各別牒出。恐繁且止。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釋所能變。依斯二分下釋能所依。我法俱依識所變故。若依總作二文科者。初文釋第三句中。或復內識轉似外境。釋能所變。我法分別熏習力故下。釋能所依。愚夫所計下。分為二文。能所變者。識所變。能所依者。彼依也。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等文中有二難。一雲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後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但說我法熏習為因 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解者。一切有漏與第七中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必由解者。此說第六根本遍緣一切。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故。若安惠師八識有執。不須此問。   如夢者者。婆剌拏者此雲流轉。即先婆羅那訛也。此流轉王是眉[示*希]羅國王。容貌端正。自謂無雙。求覓勝形欲自方比顯己殊類。時有人言。王捨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彼。人視迦旃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眾白。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正。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般地國。山中修道別處坐禪。阿般地王名缽樹多。將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正圍繞看之。缽樹多王見婆剌拏王疑有欲意。問婆剌拏曰。汝是阿羅漢耶不。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餘三果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非。缽樹多嗔曰。若爾汝何故八我婬女之中。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方醒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其諸同學問為療治。婆剌拏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般地國。殺缽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處。令眠欲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般地。自軍破敗身被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恐怖大叫喚失聲雲。我今無歸。願師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心未醒尚言災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看。其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說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捨屋等無別國土。乃至廣說種種因緣。至一極微亦非實事。無此無彼無怨無親。王聞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   境唯世俗有者。疏有二解。今又加雲。遍計所執凡夫境故唯世俗有。依他起性凡.聖智境識亦勝義。顯示兼之。   破我之中。數論.勝論立我宗雲。我我性是常。許無初後故。如虛空等 又我體周遍。許常住故。如虛空等。前所立宗即為此因。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大虛空 難初量雲。有有法差別相違過。我有法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是有法我之差別。今造相違雲。汝我應非隨身受苦.樂我。許無初後故。如大虛空 難第二量。作法差別相違過。體常遍法自相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常遍。非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常遍是差別。今作相違雲。汝我應不隨身造業受苦.樂。許常住故。如大虛空 難第三量雲。隨身之因既隨一不成。於同喻空上無。即不共不定。常遍之宗空為同喻。瓶為異喻。隨身造業等因二亦俱非有 論文或別比量相違難雲汝我應不隨身造業受果。許常遍故。如太虛空。此別以比量徵。不要述其本量。   離繫立量雲。所說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故。猶如影等。下難中應雲。我應可折。執隨身故。猶如影等。不須以卷舒解隨身義。   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說。執我有四。一即蘊。二異蘊住蘊中。三異蘊住離蘊法中。四異蘊非住蘊中。亦非住異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後三俱是異蘊計攝。合是二三類計中初二攝盡。彼唯破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 破非即離中。又有量雲。汝所執我。不應說是我我非他我。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此義雖可爾不順文意。乃破一我非一切故。又此論但破一師計我。非一切故。此解乃通破一切故。又但舉一法足為同喻。何假有.無為。又論總令於我.非我聚亦應不可說。如有為.無為。何得乃言如有.無為我非他我。故應如疏。   破作用中略有四類。一生死有用。涅槃無用。二僧佉等無動轉作用。餘有此用。三綺更無作受用等。四正難有用。設難無用 欲貪名取者。雖對法文。同亦十地解取支雲愛增上名取。此隨義增非真實理。據實而言。瑜伽等雲一切煩惱名取支。取蘊亦爾。蘊能生取。如花果樹。蘊從取生如草糠火。   七識所緣第八。與見要同一繫。任運緣故。六任運緣。何故即總或別.或同地不同地繫。應思之也。隨所緣現行繫不隨種。潤生見緣當生。八十八文緣三界法。   二乘先伏修入見道。有說修.見二惑一時頓斷。加行欣求先折勢故。有說別起無間道斷。今取頓斷不取別斷。   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雲即影像相。二雲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皆准應知。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等中。疏有三解。一以修道之見行相。微細於見道見故。或修道中自望前八為細故。二以見道易斷名細。上道難除名粗。如三心中自分粗細。三見道約能治道弱。所斷相從初品名細。修道約自品行相名細 難斷疏解亦三。一世道不伏。二漸次初道不斷。非見斷故。三缺道不除。要九品滿道方能斷故。今第四若超越第三果人第六識執。於中五釋。一見道不能斷。超得果後而亦不斷。要至金剛心與第七識執一時斷。二雲超得果位別起道斷。彼既不障果。何名彼地惑。如第七識執此亦何違。三超得果時。相見道後更不出觀別起勝道.加行等道。斷修道惑得第三果。諸處但說第十六心已知根攝而建立果。何故此中後起修道斷惑得果。彼說初果非超越故。四超得果時。從相見道即入修道。無間.解脫斷修惑得果。不起加行無容別起加行道故。五超得果時。即一剎那真見道無間見.修惑雙斷。雖先世道不伏我執。由意樂勝入見道位。伏與不伏一念俱斷。依第一解。道數數修。斷不數數。依次二.三解。道.斷俱數數。依第四解。先離無所有處已下欲。超得第三後成無學。唯二品斷。總而言之。隨前所應而成數數.不數數義。超越第四果頓取二果者。雖缺有頂。缺前八品。三界我執而不能斷。漸次得果。非想地中有二義說。若為九品斷。前八道亦不除之。自地第九品故。若為一品斷。但缺有頂即能斷盡。前義為正。後無文說。三十四念等要九品故。第七要缺有頂第九方能斷盡。由此難斷故數數斷。其超越第四果人。第六識執道數數修。斷非數數。一品斷故。次第得果。一地而解。前八道數數修。身見第九品除。斷非數數。若總九地而論。道.斷俱數數。若迴心已唯習數斷非種。   分別二執既不說總別。即蘊之我二十句等。論唯說別無總之文。此有二解。一依文義實無總。然未見文。但與前俱生不同。所以不說。二解實有總別。與前同故略而不論。如即蘊計我豈簡總耶。此解為勝。離蘊之我不說總別。   此二我執初見道時斷者。如疏可知 三心見道分別二執。三心見道何者初斷。何者後斷。二種俱通皆有邪友邪思力起故 一雲邪教力起故後斷。邪思力者先斷。粗易斷故。第二解返此。是邪教力起者先斷。如先續善根勢薄弱故。邪思力起後斷。如續善根地獄死時續。勢堅牢故。第三解即蘊計等後斷。細故蘊我相似故。離蘊計先斷。粗猛故。第四解不定。九地地地皆有粗細。粗者先除。細者後斷。由於一時行有粗細。斷有前後。其諸煩惱與此等流。隨其品類說前後斷。   論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者。問前心善不善。熏故後可憶。前心若異熟。不熏後不憶 答前心是能熏。有種後能憶。前心若異熟。不熏後不憶 問前心是能熏。有因果能憶。後心若異熟。無因憶非果 答前心是能熏。有因後能憶。未必要同性。異熟何妨憶。如前嗔心後善心憶。異性為因異性能憶。佛憶無始一切事故。有漏宿命豈不能憶異熟心耶。但由後時熏習勝故能憶前事。非要此因生此果故。   既有三相寧見為一。此難三德。各應見一。與疏不同。   一根應得一切境。以根無別故。一境諸根得。以境無異故。   破勝論常諸句中。第一有用非常難。第二無用即識難。   破無常中。第一有礙非實難。第二無用即識難。   破實德中。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德等難。第三地等非見難。第四色非德句難。   破實句中。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有難。許色根取故令成有礙。   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過。彼雲。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德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喻。因於彼有故。今雲。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彼外道師。若以德業如因異.和合為不定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非自共故。論既以德.業為同喻。但比量相違 第二有法自相相違過。彼雲。有性。離實有別自性。許異實故。如德業。以有性為有法。今言有性應非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今舉無法為喻。亦成決定相違。第三.第四俱皆比量相違。   難同異性中。第一有法自相相違過。彼雲。同異性。定異實別有。許異實故。如德.業 今令同異亦非同異。故成有法自相相違。雲何亦名謂許異實等。因不但顯有異於實.德.業。亦顯實等性非實性等。如能成遮實。如是亦能成遮同異性。俱決定故。故成有法自相相違又不但有比量及決定相違。及有有法自相相違。故論言亦。不爾亦言便為無用 比量相違過者。實.德.業三。更無別性。六.十句中隨一攝故。如大有等 又或實性。定異實無。許顯實故。如實 餘德.業性亦爾。亦成決定相違。難實非實。亦同此破。因言便破非正難也。第三准上返覆兩難。總別有殊義理無別 第四比量相違。彼雲。實性。無別性性。許非初三故。如大有等 不但闕無同喻成不共不定。亦成比量相違。第五亦比量相違。   破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智中。德句心.心所應有所簡。   破大自在天中。論文四因。如次以下難於上宗。然更互為因。一因難三宗亦得。如理應知。   聲論中。瑜伽第十五雲。處所根裁施設建立者。如樹根裁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裁。即是字也。辨出聲處所名為處所。本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後命惠減。帝釋後略為十萬頌。次有迦多沒羅仙。略為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為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字體根裁聲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有一千頌。名為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有八百頌。名為因緣。又有聞釋迦論。一千五百頌。又有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明並名根裁。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為生智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名雜寶聲明論。西方以為聲明究竟之極論。盛行於世。然聲明論有五品。瑜伽雲。相續.名號.總略.彼益.宣說。一相續。是合聲合字法為一品是第一分。二名號。明劫初梵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為百名。後又減為十名。後又減為三名。總為一品。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三總略。是聲明中根本略要。四彼益。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為彼益。五宣說。是廣宣說。謂略.中.廣。是後三品即後分。三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常。有二釋。一雲一切一切。即內外皆計常。二雲小分一切。唯內一切聲常。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外物雖復不詮。顯生聲之緣。亦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別。隨應有之。   破薩婆多中有三。一敘宗總非。二別破。三結妄。別破有三。初同觀所緣論。第二比量可知。第三比量雲。和合極微。非離本極微外有別體相。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合時。   五境。略以五門分別。一假實。二有無漏。三三性。四異熟等分別。五識緣分別。   極微。五門分別。一辨眼緣。二釋違難。三說勝利。四何心所觀。要方便非生得。五能緣之心何諦所攝。有漏通二諦。無漏道諦收。然非唯苦。通善.不善。執為實有。正觀觀察故。非唯苦諦。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此是佛身無表之別句。是餘表無表之總句。由佛無表雖是曾得非唸唸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眾生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歇故。或常有。除佛已外或皆未曾得。由願制思不萎歇故。未遇破緣或常相續。若遇犯捨之緣。願既萎歇更不新起。名為捨或故也。然定道無表唯依善思分限。別解脫無表全依善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今合說。   增長位立者。是除佛外。佛身修舊不增長故。   發身語思。疏中但言是業非表.無表。名身表業者。動身表之業。依主釋也。但言身業。亦動身之業。若言身表者。依身之表。其語即表發語之業。亦語表之業隨應皆得 三思之中後之二思二義名道。前思遊履。其審慮思唯生當果一義名道 問若許思所發身.語立無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問身.語思所作。則許立業名。意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身.語外彰他表名表。意唯內解自表非他。造作名為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業。其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非造作。亦不名業。亦不名自表。非王非勝故。   五十九雲。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表無表中略為 頌曰。  惡或生彼家  發心起忍樂  是不律儀者  業道猶樂成  小多作彼事  便成不善業  如是餘有人  發心等亦爾  此由捨五緣  誓捨.及受戒  命終.得上定  戒沒二形生  苾芻非自受  從他簡擇故  近事.及近住  自受亦從他  表業定從他  無表通二受  自受唯意表  非表示他故  出家捨五緣  捨學.犯重罪  形沒二形生  斷善.棄同分  近事由三緣  捨學.善根斷  及棄眾同分  並前非法滅  近住亦由三  日出.捨學處  並棄眾同分  非斷善.法滅  定戒通無色  初近分名斷  餘持遠分性  是名定律儀  道戒唯九定  六色.三無色  (以見道許依五地。修道亦唯通三無色。瑜伽第一百雲。九地能盡漏。即色界六地並能盡漏。即唯修道。見道不依中間。三依五依生故)  是斷依見.修  頓.漸無間道  (預流超越取第四果。於欲界有斷對治故。對法第十三說。預流依未至定得超第四。不說依餘地者。今為二解。如下第十卷解。頓漸斷惑中疏文自解)  此依於遠分  隨應及有頂  (許有遊觀心故)  若起異分心(定散二緣。有漏無漏緣。不爾便非)  便捨隨心戒   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等者。此是一切無表之通句。亦是佛身無表之別句。佛身定戒與因不殊。唯別脫異。不增長故。下增長言唯據因位。故佛別脫無表。唯依思願分限。願盡未來方可捨故不同於因。故此初是佛戒別句。諸無表總句 問若許思所發身.語立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 答身.語性是業。可依立表名。意非體是業。如何得表稱 問身.語思所作。即許立業名。意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造作名為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業。其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非造作。亦不名業。此義應思 五十九雲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難不相應中。顯揚第十八雲。諸不相應皆有二失故是假有。一因過失。二體過失 因過失。若生生故名之為生。是則無別果生可得。若生所生名之為生。是則不應名能生等。廣如彼說。今應難雲。   破得中第三正破有二。初破得。後非得。得中又二。一依教理齊徵。即七難是。二縱有別義徵。又得於法等是。初中又四。初引教齊難。二破救自在名成。三由現在可假說有。四破彼救。若無得者未起之法應永不生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縱有別義徵中有二。初定問。後別破。破中有二。如文可知。初破能起中有三。如文。   成不成中。種子成熟。謂有二乘及世道成不成不說菩薩。菩薩見道前二障亦有成不成。應說二乘煩惱種有成不成。所知一向成。菩薩雙說。資糧位俱生成不成。分別成不成。加行位一向不成。俱生通成不成。入見道已。修道成不成。見道一向不成。修道第七一向成。第六有成不成。煩惱障不斷一向成。所知障種有成不成。皆思准。   異生性唯染二障種上立者。問智障不障於二乘。即說名無覆。無性之人二障俱不障三乘。所知障體何性攝。皆應非染 答可斷種輕望不障以名無覆。無性二種俱重。通障三乘聖道並名為覆。若唯取分別種名異生。即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生。若取生現行種。即已離欲應名諸界異生 取與第八異生同地之性。其體即得之。   同分。略以十門分別。一釋名(如疏。抉擇五十二雲。由彼彼分互相似性名眾同分。此意則顯眾者彼彼多非一義。分者類義。同者相似義。即眾多分類相似名眾同分)。二現種所依(難俱通。命根依之而立故此皆通。如對法)。三等流.異熟等(一切皆通。五十二示音聲等位。故通三)。四三性所依(並通。五十二雲邪見等類。諸佛亦等故)。五內外所依(諸論唯內。此中難他。故俱通外)。六繫非繫依(皆通)。七總別所依(有無漏位皆通別總)。八見所斷等所依。九學等所依。十總別得捨。既通人.法隨應捨得准小乘說 今以理立。有唯一得不捨。謂佛報身。有唯一捨不得。謂入無餘心位。有永定得.捨。謂無性有情死此生彼。有定不得.捨。謂無為等 問有為相以假立同分。擇滅相似許假立耶 答不然。有為體用相似有同分。擇滅無體復無用故不立同分。真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說同分。   四正斷者。一律儀斷。謂已生惡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二斷斷。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修習斷。未生善法為令生故。四防護斷。已生善法為欲令住生欲策勵。皆即精進策發故。惠自能漸伏惑。從果為名名為正斷。   命根。以五門分別。一體。二名。三異熟.非異熟等。四有.無漏等。五問答分別。有難命根若唯種子者。何故地獄八根現.種俱定成熟 答又七根有現.種。命根唯種。通論八法故言現.種。非命根有現行。又此八根定必成熟。設有種.現皆定成之。非說命根亦有現也。又以所持六處為現斯有何失。此由業引功能差別名命根。佛由願力令種生現。連色.心等之分限名命根。   問厭心入無心有細心。厭色入無色有細色。厭身入無身有細身 答若厭粗身亦有細身。如佛身故。粗細總厭不得有身。與心異故 問厭心入無心。二定名無心。厭初入第二。二禪名無心 答厭心總厭六。二定名無心。厭下非上心。上定非無心 問厭色八無色。雖有細色名無色。厭下入上定。上定名無心 答業色上地無。雖有細色名無色。報心上地有。不得名無心 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心色。色種防於色。戒體非色.心 答所防性是色。能防亦色收 問所厭既是心。能厭應心攝 答所防.所發俱是色。能防於色亦名色。所厭雖心無所發。能防於心非心.色 問散色可然。定.道共戒無所發。雲何可名色。於此難中可勵思擇 答厭心厭一切。能厭非色.心。防色唯防惡。能防故稱色 問厭心厭一切。能厭唯心種。防色唯防惡。能防應現行 答曰通有。   第二卷   上坐部立二相。化地部立三相。一剎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三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在相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剎那剎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劫住 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俱捨第四說。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是假立。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大乘世同 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剎那三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方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衰微名為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之為滅 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前故。有為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有時法增長者。由餘緣至令生。如是非本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增長時其異仍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用至後念無 若經但說有二相者。一切有師雲。舉初.後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用。有用之時在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故。滅能令法將無用。後剎那中正無用故。住雖有法不及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滅。是故略住.異。但說於生.滅 正理師雲。此顯二時起用。未來起生功能。令法入現在。現在有滅時。令法入過去。住.異之用與滅同時。時不異故所以不說。生.滅乃是有用.無用之始際。不說生及住.異為二用等。   第三破四相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別破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此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初彼量雲。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說屬主言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雲。三身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故皆有二過。   第一難比量相違。汝名.句.文。非實能詮。許異聲故。如色.香等 第二結歸聲詮 第三外救雲。聲上非即異聲之名等。量雲。聲上屈曲。定異所依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長.短等。此有三過。一闕無同喻。不分別彼此長等故。二若以大乘長等為喻。同喻中無所立過。大乘長等非異所依實有體故。三若以自長等為喻。因中有彼法差別相違過。異所依實有中。異所依別處實有。異所依同處實有等。為法差別。量雲。聲上屈曲。定不異所依別處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長.短等。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故知名等實為無用 第四外難雲。內聲屈曲。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為作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名。是有法差別故。量雲。汝內聲屈曲。不能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他宗難。   又誰說彼等。申自宗義。恐違比量。量雲。絃管屈曲等聲。能詮表。有因受大聲之屈曲故。如自許內聲 彼量雲。大乘風鈴聲等。應有詮用。聲性故。如內語聲等。或內聲等。不能詮。聲攝故。如風鈴等 次雲直以理遂。如彼風鈴不生名等。我風等聲亦不能詮量雲。汝風鈴等聲。應生名。聲攝故。如內語聲 第五諍語與聲即異。   言天愛者。梵雲沒劫。此名為愚。愚有三名。一提婆此雲天。二暱縛(平聲呼之)此雲光明。三缽剌闍缽底此雲生主。缽剌闍生也。缽底主也。舊雲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主是也。此即梵王 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為天調之故也。喚奴為郎君等 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闇調喚為光明。如名貧人為富財物。亦如喚鈍人為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為父。猶彼所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作。癡人喻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所知。無小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癡夫可憐故曰天愛也。餘義同常。   問字是名.句依而不詮表。大乘離聲無體。何者為字 此方但有一字名。其字難解。彼方多分無一字名。如言殺字有三字合。謂沙.吒.多三合方成一殺。□□福□□□□□耔□喊訄鞢樊摴觰瞴撩]飯稽饐□\導顫X□□稚□□□□□稀好□飀□□□□埤□襐□□□□□□□諒□囊埤□襐□耔□□飀□□郯□鎯□□¥□揤噫徇襆□□¥□□□□□□□¥□□豥□¥泌□□□颩連¥□揤譨墂□□□□耙□□□□□□I□狣‥□諍□轣¥□諍耙襣¥襆□鋨□□□□□□□□□□□□□|入□□鋨□□¥鰹捂琚慼摩牷慼慼慰^c□□孩狣§□□□訃□滎潰耙□¥灒C耙□□□¥□□□□□□‥耤警□□□□兣¥潰耙□□蔤□獎稐¥□□□兣$□瑕k菠襣‥□□□鮨□□□□□□□□§□□□復逤J□□|□耙臦□說□□鮤□|嵧奧□該□‥□警該□‥□□該北‥□□J懤□□□□□蕁□□□邐□□鶠L□J□□¥□□□□□竇□□□□□□□蕁□□□□□□□籥□菠襣‥□M□磻耙臨□□¥□□□□c□鞳慼慼慝□□□□‥□耙□|□□□北‥□耙□□¥便z□□¥□z□□|亡營菠襣(□□□□□□□入□□磻滎□□$□□□兣‥□楫c窩□□□懨□□¥惱□□□□□齦湩□邪$□笲□襣¥□□□訃□耨耨□|□譨□詣□□□□□¥□□□髣□□□□□兣§鼨□鋨□□□□兣|□□□髣□□□芥□□§□□□耦□‥□耙蝥獢慼慼摹齱獢慰D薄慼嬈□□□□巢c□□□□牣□□□碧辣‥□耦牧□§□□芥□耦□‥□耦□□□□H芥□□鼤□□□¥意□□□□耨□¥餈s□□□□□鰹□□藏巨耤□□□□|□□□耙}□□□□芥□巨□□□□□%□□□□□□¥□莤艦□¥□□□¥n□□□□匣$□徇權□□□入□芤□□□□‥□n□入意□□□c□□□□□□□□兣¥□□□□兣□I□□□兣□□□孱耩□棧訌訐□磥□鶔D□□耨磣□L耨□□□□訌訐□磥□齰^¥□□□磣¥□□耙□%古□晃□□粵蘆湥□□□□耙□□□|□□□訌躪□□□□韣%□□﹛慼慼慼慼慼潑l紇□□¥踩鏗炕慼慼慼慰^%句意□□□□□‥□□□□□訃□□入□□(殷□□□□□□□嶡□¥□□鋨□□□□□c□□□珵□&薩□報□□‥□□□□兣□□晃熒□□□¥□揤譨磣□   總十四不相應。此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生性。今依共有且說十四種。以十門分別。一有之所由。二廢立。三聚依處。四現種依。五有無漏。六三性。七見斷等。八五位。九界繫非。十九地。然依對法有二十三。除不和合。雖有等言不別解釋。瑜伽第三.五十六.顯揚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五蘊及此論立十四。顯揚雲。復有所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各依一義以立。實可說多。一說有所以。由起屬主言論等故。如顯揚論十八說 二廢立。即前次文是 三辨聚法依處。依處有三。一心。二心所。三色。以有別依有總依。有一唯依心種。謂命根。此攝正。三唯依色立。謂名.句.文身。且依此土非餘佛土。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謂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六依三法。謂得.眾同分.四相。通依三種立。六十五雲。依名分位立無想.滅盡定等故。唯依心.心所 四辨現.種依。五唯依種。謂命根.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三唯依現。謂名.句.文。六通種.現。謂得等 五有漏.無漏。一唯無漏。謂滅定。三唯有漏。謂無想定.及果異生性。十通二種。謂得.同分.命根.名.句.文.四相。佛等皆有故 六辨三性。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謂無想.滅定。二唯無記。謂異生性.無想異熟唯無覆。四通二性。謂名.句.文.命根。四因唯無覆無記。果唯是善。六通三性。謂得.同分.四相 七辨見斷等三。一唯見斷。謂異生性。一唯不斷。謂滅定。二通見.修斷。謂無想定.及果。五十三說唯見所斷不生故。五十七說善法修所斷。斷緣縛故。餘十種通見.修.及不斷 八五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十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利弗六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論言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以後更不可起。一唯二位。謂異生性在初二。一唯二位起。謂滅定非初三。若迴心可爾。三唯四位。除見道。謂名.句.文。七通五位。謂得.同分.命根.四相 九界繫。二唯一界。謂無想定.及果。三通二界.及非界。謂得名.句文。一通三界。謂異生性。一非三界。謂滅定。七通三界.及非繫。謂得.同分.命根.及四相。命根五十七說不通無漏。不說佛故 十九地。三唯一地。謂二無心定.及果。三通二地。謂名等三。或五地。八通九地。謂異生性.及餘七。   別以量破三無為中有二。初審定問。後隨二難。難中有二。初難一。後多。難一中有三。初總牒一體遍一切處。次別難之。後出彼因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別難之中分三。三無為故。虛空中有四。一體應成多。二應互相遍。三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有同處不相離色為不定過。為如色處處無別故。虛空即色處。為如香等處無別故空非色處。   許無因果故者。大乘之中無為是離繫果。十因中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是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能得增上果。今就他宗。又是同品亦無過失。定有性故。   敘自宗無為中有二。初總標經說舉數明之。後隨烈顯。後中有二解。二別故。初中有二。初顯依識變。後顯說為常解 依法性中有五。一標依法性。二顯法性體。三顯依義。四結依假。五釋眾名 廢立門。應立一。謂真如。餘非實故。又可立二。順世間立二。謂空.非擇。真如立一或應立三。真為一。隨障斷為一。順世間為一。今順世間立二。隨障斷立三。真立一。隨其所應開合別說。   無為。以五門分別。一諸教增減。或說三.四.六.八等。二出體。三三性分別。一善等三性。若本唯善即真如故。若相通三性。許三性識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說通三。此第二說唯二性。四諦攝。一安立.非安立諦。二二諦真俗攝。三二三諦。四四諦。五釋難。於中有五門 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但一 二何因攝。十因.六因應思。六因中唯能作因。餘皆有為。十因通五。一觀待因。二攝受因。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為生等一事業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礙法生法染污相違。故說為滅。性離障等也。五果攝攝何。擇者謂離繫。虛空.非擇攝增上果 三凡聖得。虛空.非擇通聖.凡得。想受滅.擇滅真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說 四伏斷障得。想受滅通伏.斷如常。何故擇滅不伏得。已不害隨眠故 其不動兩解。一內道得唯斷得。外道伏得。計為涅槃滅心.心所故。內道不然 又解。內道亦伏得。如想受伏得。此伏三禪已下。不得伏欲界。已二性煩惱增強故。如不伏得第三禪已下障得想受滅。已變異受強故。以理而論。既有伏三禪下惑得不動。即此人伏四禪上得想受斯有何失。二受強故論不許之。若爾更應伏欲界障得不動滅。既許二性障令不得伏得不動。三定下障伏。不能得想受何失 五問答。何故擇滅三界唯立一。定障別開二 以變異.不變異相顯於煩惱故 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隨眠耶 答定障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須開 法執中。問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亦應攝相歸見名為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 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緣不名分別。託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從異熟 問非是能緣不從分別。有覆應爾。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 答性通多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名異熟。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乃至除滅。初有四種。一地位。初在初地斷非餘地。二聖道。初彼中唯見非修故。三真相。初在真見道非相見道故。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解脫道故。此依一心見道。非斷粗重釋。在此四初斷分別法執。若解脫道斷粗重。三心見道等。隨義應說。迷淺必深人執必法。解淺非深人空非法。悟深必淺法空有人。迷深亦淺法.人俱起。然人必常一。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者。此據正理。外道.小乘所執。體無不得成緣。有所緣義。前卷設許薩婆多等有極微故。縱成緣義而無所緣。就他比量非自所許。今述正義故不相違 同聚心所自許相緣。下第八雲勿見分境不同質故。遮見分境不同質過。非令知能緣必同是見分故。佛第八見分等。與相應法自證分等同一所緣。自之見分故不相違 問心.心所法既自相應。諸自證分既不同一所緣。所緣亦不相似。如何說為相應。證自證分為問亦爾 自證是識體。何得不相應。具時等.依等.事等.處等。此闕處等。各緣自見非他故。此義應思。   我法若無依何假說者。所似既無說誰為能似。能似假說無故。共法之似亦不成。不得別解義依於體等假。世間.聖教二似俱不成故。   破小乘真事中有三。初總非。次別顯。後結依。別顯中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次顯詮智有勝功能。亦非離此等是。後總申假說不依真事。然假智詮必依聲起等是 由此但依下。結假智所依。   依佛地論第六雲。若共相境二量所知。雲何二相依二量立。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位。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如實義者。因明二相與此小異。彼說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性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不異故。是故彼論說諸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經義不爾故不相違。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雲即以假智詮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假智.詮顯於法故。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說為自相能證得也。二雲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離此二外更有別方便施設自相可為假所依。顯此二既不得自相。離此亦無方便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智外莫能得者。   四十九立七地。一種性地。二勝解行地。三淨勝意息地。四行正行地。五決定地。六決定行地。七到究竟地 四十七種姓.勝解行.極喜.增上戒.增上心.三惠諦覺分.緣起.無相有功用.無相無功用.及以無礙解.最上菩薩住.最極如來住。種姓地即種姓位。勝解行地勝解行地位也。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行正行地即增上惑。增上心。三種增上惠。有加行功用無相住。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 有三決定。一種性定。二發心定。三不虛行定。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合立。   其阿賴耶名在前四地。毘播迦名通六地半。第七地中攝第十地菩薩故。阿陀那名貫通七地。然依雜染位。多分異熟。通阿賴耶故 又十三住。初名通九。第三名通十三。異熟名談十二。故名為多。依生死摽故唯取此。此二解依不共所緣以三性境為所緣者。不說二乘。二乘迴趣亦此所攝。疏之二解通三乘解。以上簡自名。必其簡不名心。所以與阿陀那名等故。意名不及第七。故不取之 又簡他識。多者相續義。一切時行名之為多。多時行故。異熟者業果。五果中異熟果。六識雖有異熟而非多。第七雖多非異熟故。唯此名。又多者廣義。即是總義。異熟之義雖通六識。非總報主不立多名。第七非多非異熟。故名異熟餘識不名。   又思量者。簡他識如疏。又簡自 何故此名意 有二義。一者依止名意。二者思量名意 何故名思量不名依止 依止之名是共他故。今不共故。又依止名兼他顯自。以能依止顯所依故。思量之名自行相義。以行顯體。以緣多故相續恆起。行相緣遠名之為審。故以思量行相而顯自性不名依止。又現正思量名之為意。對法第二無間覺義是意。即次第滅根。今此思量是現正思量。簡無間故言恆故。顯此思量恆現在故 又簡自名。何故不名心識而獨名意。百法等說識有八種。有心地說八並名心故 以恆審思量之義勝餘名故。若恆集起名心。不及第八。若了境名識。不及餘六。故以意各而標自稱不說心.識。由此簡他識有二義。此餘識非恆。及非審故。如疏解。第二此中心.識不及八.六。恆自識思量之用勝心.識故 簡自名中亦有二。一不唯依止解意。非諸論中依止之義行之其名。二顯常現在非無間覺。   又了境者。一唯見分行相。而現自體。二簡他識。有四義。一易共知故。嬰垓之屬皆知有故。二共許有故。三乘通許。三行相粗故。四所緣粗故。唯六名了境餘不得名 又自可名為心.意。何故但名識不名心.意等 以了境之行相粗故易知顯其自性。心.意不爾。眼識等名心義難知故。有心地說。八並名心。對法等說無間覺意。故簡自名。又簡不名異熟名等顯。異熟等名相難知故。多非分故。自餘別義如對法抄.及別章說。   體相沈隱名之為因。故唯在種。體用顯現立為果。名為見故不在種。不爾應通因果。   能變中有二四句。初應總因果為句。次等流.異熟各別因果為句。次以二相對為句。後轉變.變現為句。合五四句思之。有唯轉變名變非變現名變。謂一切種子。有唯變現名變非轉變名變。謂因第八及六識中業果現行。並佛功德一切諸心.心所。有俱句者。謂因七識。俱非者。謂異熟相分。但是所變故。一切因位有力相分為能熏故。亦轉變名變。非變現名變。第一句攝。其因中六識業果相分。及一切第八。佛果諸心.心所相分。並為第四句 又有因變非果變。謂成佛已去一切有為無漏種。佛更無現熏生故。有果變非因變。謂第八.六識中業果。並佛一切現心.心所。俱句者謂因七識能熏現行。及能生種。俱非者。謂佛果上一切相分 唯以等流為因果能變作四句。惑唯等流因非果變。大悲菩薩之果。無漏法爾種。有唯等流果非因變。謂佛果現八識。有俱句。即因第七及六識無漏。並威儀.工巧變化因種。有俱非句。即佛果相分 以異熟為因果能變作四句中。唯有三句。無第三句故。有漏善.惡種子為初句。第八及六識業果現.種為第二句。無第三句。俱非者如理思。   諸科文頌皆應別敘。   第七及六識非善惡並業果心等。是於八識各為五句。後別應思。真異熟。具三義。一業果。二不斷。三遍三界。第七具後二義非初。第六報心具初.後義非中。非報心具後一義非初二。五識報心具初非後二。非報心三義俱無。故唯第八獨得其名。   十因中第八現行望諸法能為幾因。一觀待。二攝受。作用.依處相攝受故。三同事。四不相違。非言說故。非潤.未潤生後果故。非引發.定異。不親引他生。非定分別生。故不相違。思可知。種識望諸法能為幾因。可為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合八因。唯無隨說.相違二種。   准此中雲。三相俱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勝故。從勝為相 第八三相。攝論第二卷。以種為因相。諸法因緣故。現行為果相。二種所生故。現.種俱為自相。現.種俱為自體故 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論本之文本意如此 又說自相.因相通釋第八現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八現.種。除餘種子。非異熟故 第四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為因果故。攝論雲。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為緣因故。果相亦通也。又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等 在因具三相。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非熏非異熟故。若准攝論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名果相。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前解為勝。望他為因果故。   問三藏闕一不名阿賴耶。三持闕一不名執持 答本以執藏解藏。闕此便失其名。本各以執持名持。闕一猶名執持。又三境有差別。闕一境尚名能持。藏者所藏之用。闕一不名賴耶 問第七闕三中一之義。應不名末那 答言末那然通有染義。差別義無尚名末那。有思量故。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今簡數論。數論大等藏最勝中。   若由本識種子性故。相從無記亦應相從一界所繫 繫據縛義見.相別繫。無記是性。性類復同。不可難以同一性故相應非色。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雲。問幾有異熟。答一謂憂。十少分。謂信等五.四受.意。通無漏故。問幾無異熟。答十一。謂七色.命.三然漏。十少分。謂四受.意。通無記故。信等五通無漏故。問幾有異熟助伴。答最後三。能助有可愛異熟法。令轉明盛能感決定人天異熟。問幾是異熟。答一命根。九少分七色.意.捨。問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問幾非異熟。答十二。謂信等五.三無漏.四受。九少分。謂前九。通長養善性等故。問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故。此中雖有七問。總三門分別。初三為一門。次二為一門。後二為一門。第二門中第二問。第三門中第二問。當唯識種子中無記性難。或為二門。初三為一門。後四為一門。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者。若現行業望自業種令增名因。即業種亦令果種增故應名因緣。此義可然然非正好。初熏習位已令果種增。非已後故。非業種令果種增。但應如疏解 此中護法現行望本有種無因緣義。但增長故。如何可說種子.現行互為因緣 護法既存新.舊。望新熏者正是因緣。望本有種為增上緣。不辨體故。   論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者。此有多過。宗有比量相違。亦有決定相違。亦有自不定。比量相違雲。種子應非定假。與法不一異。亦如說真如。為如瓶等與法不一異故種子是假。為如真如與法不一異故種實有耶。故為不定。   種子以諸門分別如別抄 下是唯新熏中第二釋難。釋前初四通證文。第四解違中解後三別證文。   破新熏中大文有五。如疏。第一破本宗義中有三。一初道無因難。二相違互起難。三凡聖轉易難。   破分別論者中有三。初敘宗。次別破。後自釋。別破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起心非淨難中有八。一相轉體常難。二二性應同難。三惡與善俱難。四不俱非善難。五例惡非因難。六治障性同難。七凡夫起聖難。八現種應同難。大眾部等無種子 破分別論者而言成種者。別破大乘異師。又經部別有種子。薩婆多因義種子義。未來有無漏因故。大眾類此亦然。凡夫身中有可當生無漏之因義名為種子。不同經部等。又不相應隨眠亦名種子等。   第四會違中有四。一諸聖教中雖說內種下。會前內種定有熏習及三熏習等文。二其聞熏習下。會前攝論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文。三聞熏習中有漏性者等。會前攝論是世出世心種子性文。四依障建立種性別者下。會前瑜伽有情本來種性差別等文 或分為五。若作四段。總會前新熏家所引之文。今為五科。亦兼傍會前對法之文。聞熏習中有漏性者下。會對法雲抉擇善根能得建立為無漏性。修道所斷等文。此正因緣微隱難了下。方會攝論是出世心種子性處。義兼傍會。於理為勝 前新熏中多界經者。即此家義新熏之證。故不須會 會瑜伽中有二。初會。後難。會中有三。初標。次釋。後經。難中亦三。初立理。次破救。後申二難。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相。第一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謂為生因.得因.成立因.成辨因.作用因。即當六義中第一剎那滅。第二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即當六義中第二果俱有.第三恆隨轉。其與他性為因者。即種望於現行名為他性。緣.不緣礙.不礙隱.顯等種種異故名為他性。即果俱有。其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種子相生名為自性。前後生也。即恆隨轉。故唯識雲。此顯種子自類相生。攝論.唯識以果世別開之為二。瑜伽據一念因能生二果因無別故合之為一。亦不相違。若諸種子生果應取所熏中說。同身非相離者。即為亡人七齊追福。何有他他而得自身受勝果等。又異趣身如何受果。有解前趣有善惡相。令受罪者能發善心。又經雲。地獄等上有白黑幡表善.惡相。令彼罪人發善心故。若爾鬼畜人天無白黑幡。應不受果。有解但是化後俗語。何必得果。我殺還我上走避亦難故。又解由作願者勝願資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處分作善惡事。現在為作果遂本心故。有果報同趣可受。異趣成難 又無受盡相。依名言種生自同類。有受盡相。謂善惡業得名言種感異性故。次萎歇時。非善惡種生自善惡而有萎歇 第三又雖與他性及後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即當六義中果俱有.及恆隨轉二。唯識雲。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正顯為因之世。非正種子之義。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皆亦爾。故攝論.唯識。以通諸法不唯種子故。果俱中因言敘出。瑜伽前既合二為一。故別門說為因之世。故不相違。現在去來非種子也 第四又雖已生未滅方能為因。然得餘因非不得。即六義中第五待眾緣。第五又雖得餘緣。然成變異方能為因。非未變異。即六義之中無別相門。即待眾緣攝。夫待緣有二。一顯一因體不能生果故待眾緣。二顯待緣已方始變異。瑜伽據體即有別。開一為二。攝論.唯識以待緣義等。合二為一。亦不相違。變異是轉易義故。   第六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為因。非失功能。即當六義中第四性決定。第七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為因。非不相稱相順。即當六義中引自果。總而言之。合六義中第二果俱.第三恆隨轉。瑜伽第二.第三義門對說。開六義中第五待眾緣。為瑜伽第四.第五。自餘一切六.七無差別。勘瑜伽第五抄。   生引因中。瑜伽等雲。未潤種子名牽引因。已潤種子名生起因。三性.十因悉皆如是。果雖合為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其能生種通業.及因緣。未潤去果遠名引因。已潤去果近名生因。正合能引所引說為引因。能生為生因義。三性.十因即為三義生引二因。並無性二合有五解。既有正.殘為生.引。亦有內.外。果為生.引。   三法展轉因果同時中。難雲。舊種生新現為因果種生。新種現熏成為因果現起。若更新種無生力。唯從現所生。亦應新現力猶微。如何起新種 答新現緣皆具。新種故從生。新種未逢緣。故不能生現 問現行新所起即言緣已具。新種亦新生。何不緣稱具答新現能熏四義具故。說現逢緣。新種未逢加行引故不緣稱具。要由前加行勢力牽引故。種子方生現 問能熏四義具。即說現生種。種子六義成。應說能生現 答逢不逢緣二有別故。如前已解。   六十六說。五相名執受。初三。一唯色名有執受。此遮心.心所等。非執受故。二於色中所有肉根根所依屬說名執受。此遮外不屬根色。非執受故。三心.心所任持不捨說名執受。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根髮.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非執受故 執受有三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是。三親領為境安危同義。即此文及五十一等文是。   第二三變俱解體行。唯初能變釋行非體。此有二解。一雲具論者質故。不具論者影故。二雲初變有三相。後二皆無。自相即自體故。初變但解行。不可重彰其自體故。後二不然。行.體雙釋。此解稍能。   達無離識所緣境中。稱行相相似。雖第三卷有二和會。然無分別智緣真如。所緣不相似。應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若就瑜伽言同一。即無本質心唯相似故不可同一。應會二文以為正理。偏取可皆非。非正中釋。應如理思 或二文說。瑜伽約相似同一。此論約境一名相似。同一境轉故。亦不相違 釋所緣相似與瑜伽同一所緣有五釋。一就彼文。二就此文。三彼約本質。此依影像。四彼此約皆同。五彼依無為有本質緣。此依有為無本質緣。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中第四心分應有能證。第三即是。何故無也。立四份量雲。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顯。能顯他故。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喻有所立不成。以燈無緣慮。心有緣慮故。   論如眾燈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別。對法第二眼識於二根。如二燈共發一光。此如何通 此以隨說小乘法為喻。彼據大乘體義為喻。亦不相違。如因俱聲共別造故 若爾如多燈共處。其影便殊。雲何共造 今正釋者。如一盞中有多燈炷。及因俱聲。大種鄰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色。故影有別。   第二師變外處中有三。一破他。二申自。三釋妨。破他中有三。一聖應變穢難。二凡應變淨難。三無因變下難。   第三師中亦三。一破他。二申自義。三釋妨。此說一切共受用等是。破中有三。一器壞無因難。二已厭無用難。三有身無益難。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第七卷解。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雲何名得自相。   第七卷解不許。今解雲許異界無失。先解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   勝定果色大種造不。如對法第一末疏。雖有五文說造不同。說先變為大種後造色生。並同繫等文者。有義此說依欲.色二界地定果色。以有所依身故。無色界定果色。從本質大種造。定中無大種。無所依身故。   定等有界地自他不定者。此有五。一定力。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由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唯有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如第八識無漏意引定果色。令欲界第八變。不妨欲界有定果色種。無能引變 如第八緣境中。色.聲.觸中假色緣不。緣者法處假色何故不緣。任運心及八俱心所有此妨 見隨本定種子生名因緣變。此為正義。   勝定果色。略以七門分別。一凡聖起。如對法抄。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三十三文。若無色界毘缽捨那菩薩。緣三界及無漏。亦有定色淚下如雨。及宮殿香故。必要是聲聞能變。非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無用即成差別。如三十三說 第二依地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能變之中通唯四定。如唯識疏。定力通無色。色界六地.無色四地可然。餘七方便作用狹劣。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或方便初未至亦無相故。有義非想行相微細闇昧故不能。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此上隨依通有漏.無漏 所變依者。變色.無色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於欲界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見無對。下界第八所緣可爾。如眼.耳通扶根塵等。此類甚多。若有四禪小作欲界化。能引粗色似欲界者。為令欲界眾生受用。即令五識第八所緣。皆欲界繫。隨意樂力起色果故。亦復無遮。三十三雲。聖神通變能令受用成辨所作故 三有漏無漏。凡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三十三說。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因五.第八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在果唯無漏善。自他俱然。第六意變自他俱通有漏.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無色界及中間。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此在七地以前.二乘.異生。非八地等 四具境多少。不變根等在中如對法抄等 五大種造性。如對法抄 六定通別。如唯識疏 七界處所攝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緣之根。俱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以果屬因。定法處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為名。名色.聲.香.味.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說。五境攝者。以境對根。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名勝定果。亦法處攝。意.八俱境相從亦爾。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雲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說勝定果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緣。自體微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許五見者。顯揚第一。勝定果法處色。所依成就者。亦令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對。從本為名。非實無也。三十三雲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說佛果無十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唯法處。護法等解。約因位中安立諦。但說有處界故。唯法處說勝定果。不爾雲何經言十八界種通有無漏獲常色等。故前解善。   因緣故變等中。疏有四釋。一因緣者任運義。分別者強思義。難陀師觸等五法。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變皆有用。即違成業多種生芽。下第三卷自當廣釋非也 第二因緣者。諸法實因緣。分別者餘七識。非實種子故。唯取第八所變是因緣變者。此言因緣是何義。若論異熟應通五數。何故不爾。若五識所變不是實法。雲何名得自相。若言得處自相非事自相。即青黃等及定四大等非五識得。甚大靈異。火燒身時應不覺痛等。又本識得實非五識者。即應五塵法處所攝非五境攝。許五識得自相者。以總從別五塵所收。既不許緣自相。如何以假從實五塵所攝。如勝定果色。本唯意變。設雖五識得。以末從本。名勝定果。法處所收。離本說末。以境對根。可五塵攝。青.黃等色五本不得。唯意所緣。應法處收。何因以實從假五塵所收 第三解雲。因緣者異熟心。因謂名言種子。緣謂善.惡業緣。若隨此生變必有用。本識觸等為例應爾。若不自在故非者。五識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俱意亦然。如何變必有用。又獨頭之意是業果心。因緣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說善。因緣者法體實從真種子生。從真種子生者。所變有用。餘名分別。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緣變。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可通因緣.分別二門。從種及見二門攝故 若所緣心無心用者。見分為境自證分緣。雲何有用 答自體義分非相分故。   變無為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為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為文。非無為無用也 有解真如未證實。假無為無用。二俱不緣。合而為文故言無實用 又解真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真如離繫之力。今言本識變為真如不如本體。無實離繫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用名為無用也。此解為正。又設影像心中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說第八識緣三種境。不言法處境者。依非定通力法爾所緣故。設變法處不異內身及外器二故。即二攝盡。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捲上(末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1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上)   大慈恩寺翻經沙門基撰   第三卷   五十一雲乃至未斷。斷則終無餘斷。非離縛斷。   解觸中有三。一略標。二廣辨。三破斥 廣辨中有二。初廣前。瑜伽論說。與受.想.思等者。下會違 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業。既似順起心下是 廣體中有二。初廣三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和合一切以下是 初中又二。初散釋三和.分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 初中復三。一釋三和。二釋變異。三釋分別。由三和.變異俱非己能。故前別說。後方釋分別 此中由想起言說。何因不說為語言因者。故果例現想疏故 思令心者。取正因等 何因說信等。則自性善 此中三和合。皆有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無為無變異。如何有生心所功能。今解。此據有為緣三變異。若無為緣心二變異。無為無變異功能故 又解依無為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同有為體有變異故。無為有位異故說名功能。體無功能也 如第七識以第八為根復為境依。說觸為二和。   釋業中。初釋總文。起盡經說下。引經證成。會違中有二。初會瑜伽。後會集論。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緣.事等。若約本質。或無本質法一切名等。同緣一境故。與事等不同。若影像相相似名等。何事一種。無分別智緣如無影不可相似。不同一。故知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若無本質者。有為緣相似名同一。無為緣境一名同一。此據實緣故不相違。   蔽心者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   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何故觸.作意.思三皆言於心等受.想不爾 勝義不善。謂生死流轉 何故與無漏為依。而言善.染違應不與二俱作依。   心所例中。第三師雲。以六義例。今觀第四師難意。不例了別及與受俱。則例六門。雖有難言觸與觸俱。許五法俱為例同故。三釋皆以後阿羅漢所不捨藏。唯心王捨藏。為非心所捨藏名。非心所捨藏名所以。前例如是。不爾何故中路例也。此則依初二解為正。並第四釋 難中有十。一總非。二卻詰。三難令不受熏。四縱難受熏。五他救。六復詰。七彼釋。八正難。九轉問。十申宗 第四縱難受熏中有五。一一成六體過。二多因一果過。三五種無用過。四勢等非次過。五頓生六果過。又彼所說。轉問也。由此等。申宗也。   三喻恆轉中。一沈浮兩趣間喻。二逢緣波浪起喻。三飄流內外物喻。非佛何能止。   有四薩婆多。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依作用。立世最為善。如俱捨第二十卷。   破上座師等因果等義中有二。一敘宗。二正破 敘宗中有三。一總標。二別顯。三總結。如是因果等下是 別顯中有三。一舉極速以明時。二舉一體而成二。三舉二體而彰俱有 正破中有七。初總非而起徵。二顯相違而破世。三定有無而興問。四縱滅有而返詰。五序相違而體一。六逐一異而理乖。七總結申難意。   般若毀菩薩不令入滅定。瑜伽說四人不成賴耶不退亦入。豈不相違。順此三說中。八地不入。第一師以此為證。故不許取直往八地。佛所訶故。故迂會者名不退也。   第二明直往者名不退。即有二義。一雲瑜伽為正。佛訶耽翫。無勝利故。非彼不入 又解經正。瑜伽依不退者成熟而說。初已曾入後訶故不入。由自在故亦說不退入定。其實不入。   勘菩薩地少大廣行等名。解深密第三當瑜伽第七十八雲。觀自在菩薩白佛言。世尊是諸菩薩於諸地中所生煩惱。當知何相何失何德。善男子無染污相。何以故。是諸菩薩於初地中。實於一切諸法法界已善通達。由此因緣菩薩要知方起煩惱。非為不知。是故說名無染污相。於自身中不能生苦故無過失。菩薩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界能斷苦因。是故彼有無量功德甚奇。世尊無上菩提。乃有如是大功德利。令諸菩薩生起煩惱。尚勝一切有情聲聞.獨覺善根。何況其餘無量功德 何故心通諸位。則言隨義應說。異熟亦通諸位不言隨義 已別說捨。何須更說。   依無相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則真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   然本識有十八名 頌曰。  無沒.本.宅.藏  種.無垢.持.緣  顯.現.轉.心.依  異.識.本.生.有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無性攝論雲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初際無故。界者因也。則種子識。是誰因種。謂一切法。等所依者。能任持故。非因性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能依性各異故。若不爾者。界聲已了。何假餘言。此二句意。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無初際通句也。一切法之界。謂與有漏法為因緣。與無漏法等為所依。由一切法界故有諸趣。由等為所依故。有涅槃證得。與唯識第二復次少分相似。然稍差別。如文可知。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中有三解。一雲此中但舉能藏名阿賴耶。非是藏義具。以對勝性明能藏故 二雲此中三藏一切皆具。舉能攝藏顯所藏性。雜染種子互為緣故。由此持能內執為我則執藏義故具三藏。此上二解論長行中有此文說 第三義雲。據實賴耶但以執藏。今據能藏。有大自在似常一故。別似於我。顯為我愛之所執藏義意正以所執藏故名阿賴耶。若以能藏解阿賴耶。佛果應名。若以能藏.所藏義解。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應得此名。故唯執藏名阿賴耶。闕則非也。今舉能藏彰雜染藏。佛唯一能藏。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有二能.所藏。以外有三藏。故以執藏名阿賴耶。   論勝者我開示中。論文唯據究竟證果而說故立正名。正名亦通地前等故。不定性者理在其中。地上地前隨應攝故。決定二乘生無色界信有第八得入滅定。明亦為說。然非正故。究竟不能得大果故。此中簡之。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無性解雲。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計執為我 何容彼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故。為顯二乘定性凡夫。俱生之見未除不得為說。恐增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為說也 今難若以凡夫有俱生見不為說。二乘已斷者亦應為說。若為不愚法者說。凡夫定性亦有不愚。何故不說。故知不為凡夫正說。無性雖言懷我見者不為開示。非盡理言。又此論言障生聖道。凡決定性可爾。與無性同。非聖者身更障聖道故。又雖二乘聖者不為說。多分不愚法故。非同異生。此意不為正說。非不兼說。   成大乘是佛語中。論有十量。前四對中。更加樂大乘許字。簡隨一不成。以至教攝為宗故成四因。七因證中。先不記中又有三量。一雲若大乘是住自法內為廣壞正法說。佛應先記。無功用智佛恆有故。如滅法事。又恆正勤守正法故。又知未來智無著礙故。又有一量雲。有法如前。法雲佛應先分別記別。後時壞正法者所等起故。如正法滅事。並驢披師子皮教。有七比量。顯揚第二十。以十因說大乘言教是佛所說。一先不起。即此初因。二今不可知。則此第二。三多有所作。四極重障故。此中所無。五非尋伺境故。則此第三因。六證大覺故。則第五因中若有大乘因也。七無第三乘過失故。八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故。即此第五中無有大乘因也。九有對治故。即此第六因。十不應如言取意故。即此第七因也。此七因中。一一更應思作比量。   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返緣.九有分。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總說有九。故成九心輪 且如初受生時未能分別。心但任運緣於境轉名有分心。   若有境至心欲緣時便生警覺。名能引發 其心既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 既見彼已便等尋求察其善.惡 既察彼已遂等貫徹識其善惡。而安立心起語分別說其善惡 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 動作既興將欲休廢遂復返緣前所作事 既返緣已遂歸有分任運緣境。名為九心。方成輪義 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 有分心通死.生。返緣心唯得死。若離欲者死唯有分心。既無我愛無所返緣不生顧戀。未離欲者以返緣心而死。有變愛故。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恆作有分任運相續。然見與尋求前後不定。無性攝論第二卷雲。五識於法無所了知。先說見心也。復言見唯照矚卻結前心。   五欲非著處者。生上二界亦起我識。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集種。處起生法。因故名為心。   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許類是假不能持內法實種 前第一卷。如堤塘等假遮實水。此何不爾 暫息滅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於理未可 若爾佛身別解脫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 遮是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如論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不成如疏中解。同喻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徵。如幻實事。非緣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何得以空華等為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名似比量。   第二證中身器離心非有。則八證中第五業果證。   趣生中言五趣者。佛地論說。以阿素洛多諂詐故說為非天。有諸經中開為六趣。實則天趣。故五趣也。餘經亦說通鬼趣攝。隨順理故。或佛地論約多分義。實通二趣。如法華第一抄。   起無雜者。界地可爾。如欲界五趣四生。何者。煩惱.業.果定屬此趣生。而言起雜。如轉重令輕。亦有惡趣果人六天中受。人天亦起分別煩惱等。亦有惡趣受別報善業果。如天人中龍象馬等.福德鬼等。皆無定屬。今言起餘可名雜亂 今解不然。彼無定屬。唯第八識趣生一定不可轉受。轉受唯是別報等故。故餘名雜。不知何趣何生類故。故若起之便名為雜。第八不爾故名無雜。   生得善及意識業果起無雜者。如生得善。雖此欲界亦有定屬。趣生名無雜不爾。唯意業果無雜。此相從名。非實無雜。此解為正。通五趣得果故。意異熟者。此師不許諸趣轉受。唯本處歟。或多分故。亦有實異熟依異熟轉受故。意中業果是護法文。生得善者餘師義。合之一處。然非准的。   實准異熟及彼心所名正趣生者。問趣生之體為一為多。若是一者。依六別實心及心所以立總一。如瓶.盆等趣生應假。若許假者違上文故。若實一者。雲何依多實法而立體一實耶。若是多者。應如一人六箇人趣六生所攝。故為大過 此義應思。趣生是假。經部師難。依六根立命根。命根應是趣生。總一假故 要依實法方可建立故。不違上。所依實故。後解為正 或唯心王是趣生體。心所相從實非趣生。故唯是一 或同在一聚俱言無失。是實非假。應勘瑜伽假實 正實趣生者。正者本識義。趣生本故。餘別報五蘊依此相從名趣生。不爾應雜亂。一趣起他趣故。此中唯取正感後業所招識等。為趣生體。   必住散心非無心及定者。大小共同。摩訶摩耶經。佛入滅定方入涅槃。與八十瑜伽同。此中文或分六。一破經部。如睡無夢。轉識無故。餘部不爾。次破薩婆多等。三顯真異熟。餘三文自顯。   受生命終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者。薩婆多等說有意識行相可知。故今難之雲。如可知者。應如餘位分明可知。既不分別。明非意識。   名色互為緣。如心經贊。   頞部曇。此雲皰。漸稠如皰 閉屍。雲凝結。彼呼熟血亦言閉屍 健南。此雲厚。漸凝厚也。同五王經 缽羅奢佉。雲具根。即五七日也。   第四卷   四食證末。雲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皆依示現。中觀論破如來品雲。如來者亦名眾生。又智度論第三十卷雲。於二足四足等眾生等最為尊勝等。說為有情皆是示現。又言於眾生中尊。佛身何必則是眾生。入城乞食等皆名依食住。亦示現也。對法第五雲。一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生。由具縛故。二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界異生。有餘縛故。三清淨依止住食。謂阿羅漢等。解脫一切縛故。四示現依止住食。謂諸佛.及已證得大威德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故。攝論第十亦同。唯示現食但說唯佛。世尊實不受食亦不假食。彼約四食作論故不說菩薩。異熟識食彼非示現。故對法據三食作論。恆無漏俱。實無三食。故稱示現。實不相違。又此論據八地以去菩薩實是有情非是示現。雖現三食亦不說之。佛示有情。故不為例。或偏依段食。八地已往實不待資 問何故四食一入長養餘三非。四種長養三非食耶。瑜伽自釋後難。前難如何。   滅定中。成業論雲。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故名無心。如一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   謂眼等識行相粗動起必勞慮等者。從三乘通義。據實八地已往菩薩無有漏心。何必勞慮。   破薩婆多滅定識不離身中有二。初敘計後正破。破中有五。一如想起滅難。二壽不離身難。三應非有情難。四根.壽無持難。五經言無屬難。薩婆多言。受.想前偏厭。心行說言無。識體非心行。滅定故言有。若爾難言。識體非心行。滅定實無而言有。壽等非心行。定內實無而言有。故論雲。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破經部本計中有二。初由四難。後總結之。四難者。一無因果不生。二無體非因義。三餘非受熏等。四以量成有識 第二由斯理趣下結也。   七段破有心所中。第四段破救中有八。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非遍行法以起後難。此中有三。一總標。二顯隨有無。三結正。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例應然。八想例同此。   第七段破中有五。一總非救。二引經破例。三結成義。四例有受.想。五違教失。   難無心所中有五問答。初難中有七。一心同所無難。二法隨遍行滅難。三受非大地難。四識非相應難。五應無依緣難。六如經有觸難。七受等必俱難。   難滅定染無記心。雲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此中心必有心所。宗也。加之滅定位心文言方足。不爾則有相符極成。染無記心故。因也。如餘染無記心。喻也。因脫故字。喻少如字。餘皆文足。應義讀取。   第十證中以心為本。諸部總句。有無為染淨法皆心為本。薩婆多等無為由心顯。有為由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說為本也。由此經說若心染淨有情染淨。經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熏勝於根等。以遍界故說心為本。雖有為之總句。並無為之別句。因心而生。謂色.不相應由心為同類.俱有.異熟因等方始生故。諸心所法理雖亦然。鄰近於心依心方住。此上二句別對薩婆多。下二句對經部。如文可悉。疏中但敘大乘四釋。此中總釋。然觀下文之意雙破彼部。故說此釋。   業果界地往還後起應無因。攝論第三雲。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則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乃至廣說。   時分懸隔無緣義者。對薩婆多。識位中色是異熟故。名行緣識。一則劫數時懸遠。二則乖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雲何名感識位中色。經部師未來世無而言感者。時分懸遠。時久隔絕。如何名感。又若言感名色位識名緣。則隔識支。應說與名色為緣。非與識為緣也。   十證攝八證者。此第二異熟。是彼第六。此第四執受。是彼第一執受。此第六生死心。是彼第八命終。此第九滅定。是彼第七滅定。此第十持種。是彼第四種子。   第一能變中。何故第八心所例同心王言亦如是。第二.三能變不然。但舉相應不言倒同。   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等者。何故第六不但名意。第七亦識也 第七持業。二義以彰識體。第六依主。將他以明自。若第六標一意不言識者。不能顯自。第七加識恐濫依主。故第七但標意名。恐此濫彼故。第六加識顯依他故得名故。   何故四緣三名所依。所緣緣體不名所依。勝者名依。勢相親近。所緣緣疏。是故不立。因則可是。依義則非。   俱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雖是所執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為所依緣亦無失也。   依所依別中。所依具四義者。身根望四識。闕於何義而非所依。且義解雲。無決定義。以依下身起上眼等故 此亦不然。下五識俱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有解雲。闕有境義。夫立有境者。必同分根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攝。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設自身識未必俱起為四識依。以說依用名為有境非依體故。此亦不然。論下文說。雖有色界亦依色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若許依用以名有境。五根於八起識不起皆名有境。以依體說。不除有境。唯無決定。若依用說亦應說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恆起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識定同分故。由此今釋。有其別義。夫所杖託皆說為依。具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為所依。劣者不立。   具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俱有名為決定。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緣決定。下名同境。二明瞭所緣決定。下名分別。三分位差別決定。下名染淨。四能起為依決定。下名根本。其有境為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為主。亦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為主。五根於五識。有順取所緣決定.有境.為主。意識於五識。有明瞭所緣決定.有境.為主。第七於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於五識。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故此五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緣故。意識能助五明瞭所緣故。分別之言明了境義。不爾定心應非五依。七識能令五分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不爾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第八於五種子能起現行為依。總說第八為能起依。准此等證。故知隨具則得彼名。若決定.有境.為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則應五識無四種根。由此義言。第七於六及第八識。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於六七。唯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後四依義皆通前三。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具三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緣。為第四義。隨何前三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緣故。此四義勝皆隨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餘者不立。於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望餘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識。不相應行及無為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一切識。皆不具三。無前隨應三中義故。子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為主。其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三中四義故。餘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子闕無為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淨同故。體是王臣故無為主。亦無令果取自所緣。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自所緣。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義故。其中具闕隨義應知。已略疏牒。後讀應審 然下文中五根望第八。唯除定有不除餘者。舉初所無。例無後故。但舉無一則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者。疏中有二義。一雲前師識種許依本識。本識具三義。可與種為所依。種果不能現取自境。果無自所緣故。異熟識與彼為依。非所依也。故說種有依。不說有所依。   又解此解識種不能與現行為所依。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主。無有境故。可有識依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與為名名分位差別。身根望四識四義皆無。故無過失。   第三等無間緣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污意。   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俱行意。無性亦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污意識。故知天親說為第七 又言此緣未來為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 若如疏解說為第七者。何故世親說為第七。無性說為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緣當有為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說。唯說第六。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無性第三。亦同天親說為第七。如前俱有依中已引之訖。   疏中二解。法華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德。凡夫未得無漏。五根中亦言得互用。有二解。一諸根互用。   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者。則攝論第三卷。上坐中經部。執色.心展轉前為後種。今難則阿羅漢後心不成。無性雲。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因緣故。   何故第七緣彼即有四說。正義緣見分。依彼唯有現.種二師。以依現為正。仍不別說四分依何 今解依自體有勝力故。見分有作受之用。所以緣之。不離體故總名緣彼 又解依三分。總有力故。唯緣見分。唯作.受故 或所緣見者。是能緣義。即依.緣同。三分並名見。所以論雲。恆與諸法為所依故。   說六隨遍中。雲無掉舉者此相違故者。問掉.惛相違不許俱決。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俱起。此相返遂別生 問二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答流蕩是散亂。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惛.掉。故二行相返。由行相別其體亦無。是此師意。   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利。癡通利.鈍。今大乘見.疑唯利。四通利.鈍。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俱。亦名為鈍。無獨鈍故。彼有獨鈍故。由此貪等通迷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雲。見五地斷疑。事中猶預。阿羅漢疑蝙蝮亦爾。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即執。   第五卷   此與初變有同不同頌說不說。疏指如樞要者。如十卷中解。   平等性智唯捨受俱者。觀智是初定。平等智初定攝。觀智喜樂俱。平等智隨喜樂。有二解。一解得。然今說者。取至佛位唯捨一定。未自在隨觀智。自在不然故 若爾七識因捨俱。淨由他喜.樂。因中無尋.伺。果由他引生 答尋.伺行相粗。非由他引轉。亦應喜.樂非一類。他引不隨生。故第二義一切是捨 何故地同。共受即別 喜.樂易脫故恆唯捨受。定不相違故。從能引。若有漏位能依通九地。所依一地攝。隨所生故。若至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依俱定同地。隨他引故。未無動故。此說法觀品。非生觀品。猶有漏故。   末那繫中難雲。所緣一地繫。能緣繫隨境。所緣九地繫。能緣繫通九。如總緣我見等 答現行為境顯。能緣隨彼繫。種等境沈隱。能緣繫不隨 問現行相顯可緣起見。種子相沈應不生見 答境通隱顯種.現俱境。隨繫義顯不隨種繫 又難。能緣緣彼地。能所一地繫。境為能緣緣。能所俱無覆 答性據類殊。能.所別性。繫據縛義。不可別繫 問第七緣彼現。能所一界攝。八緣三界種。應隨三界繫 七.八互相增。能.所一界繫。八境不平增。見.境各別繫。又八為彼業招。不隨境界繫。七非業所感。隨境一地繫。   問煩惱縛三乘。所執名為藏。法執縛菩薩。所執立藏名 答縛有二。一縛處生死。二縛不得種智。由此得藏名。非是菩薩。   恆起法執。量雲。法執未證法空位。應恆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   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為同法故。同品定有可成害於宗法。故成法自相相違。   阿羅漢永斷染末那中。唯說畢竟斷染名捨。不說畢竟伏名捨。故不說直往不退菩薩。亦捨第八四人相違。以心從境實亦應捨。種非永無故略不說。其實亦捨。則是聖道捨門攝。故更不論說。又八地已去法執在故。末那不得捨名。賴耶據煩惱得名。八地等名捨。不相違也。   護法立末那通法執諍中有十。一違經失.二違量失.三違瑜伽失.四違顯揚失.五七八相例失.六四智不齊失.七第八無依失.八二執不均失.九五六不同失.十總結會 或總分三。一立理引證。二總結。三會違。初中有九。即前九是。是故定有下結。言彼無者下會違。   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執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執位。名染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名末那。與前三境相應不寬不狹。今第三說平智不說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位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有染.不染復分為三。又前三位心境雖相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今對彼境雖寬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說平智不說末那。計準本識名亦應有四。此加思量。對彼執持故。彼若但說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覆.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俱染.淨故。今此說別故有三名。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多分有故。所論總說。非於其中唯起平等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智。不但修道 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法觀。意樂即入後得生觀耶。頗有無分別智入生觀。意樂即入後智法觀耶。答曰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為前導故。佛地論雲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 問若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 答近勢難入。遠即易入故 又解總無後得入別觀。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 問初起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力轉 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據其多分及未自在故。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即緣真如。若妙觀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緣似真如相。妙觀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緣第八。此相可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遊觀心。平等性智緣何境界。不可緣如及緣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緣外緣聽聞正法等。及緣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若其不緣。何故緣似真如等。即許他引。此不許隨他引耶。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薩名有覆 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不障於二乘即名無覆。惑障不障菩薩應名無覆 答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二果。惑障故非無覆 問智障障菩薩。即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 答智障唯障真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故通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瑜伽第十六引經雲。染污意恆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先亦非後。彼自釋雲。非先者與諸煩惱恆俱生故。非後者即與彼惑俱時滅故。   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俱恆行一切分。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俱名不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與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與中大隨俱名不共。隨其所應後二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小上下界別 然為三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諦下者。二唯修斷。謂第七識者。三通見修。謂忿等相應。   第三難中。已滅依此假立意名。何故不依現名心識。但似意耶。意有二義。一依止。二思量。七二義具。餘唯依止。過去依止似七故。思量亦似第七名意。不似心識名心識 問已滅為依等思量亦名似。六.八現為依。似七有思量。應皆得名意 據實餘識皆得意名。已滅似七識現故。但說之為意。   末那為識縛之本。今觀此意。若緣縛體唯據煩惱障 若相縛體據法執說。故此滅已相縛解脫。此若有時所起施等不能亡相。若依煩惱說有相縛。阿羅漢身應無有相。以依緣縛說名藏時。無時名捨藏。不名捨相縛。無法執時名捨相縛 若爾生空智與法執俱。應稱相縛。由是總顯相應所緣之縛。通三乘斷。相縛者唯菩薩斷。若由法執。即二乘生空觀。亦應有相縛 又論但雲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故但由生執成了別縛。是故但應如疏中解。由有末那施等不亡相。即非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雲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耶。今顯異無漏其相不亡。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第六識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執也。不爾便無波羅密義。又相縛見名相縛。見縛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說見縛於相。不爾。如何所取.能取纏 下文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非有漏正因。即顯緣縛等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說。現量所行有所緣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所。非有所緣縛。但由隨眠名有漏。與煩惱種俱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說太精。應取彼會。即顯五境有所緣縛。餘根心等即無是義。但顯與此表有漏俱言相順。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由此所緣縛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疏。即淨色等。展轉心.境互相增故。言淨色.善心.一分無記等非有所緣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第八等。說二縛斷等者。依疏義說。不爾便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非有漏因。如斷緣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以未全盡。不名為斷。有漏應然。如緣一色。五識及意二所緣縛。並以第七識與漏俱。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所斷。雖亦為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緣縛.相應二力。增上故說。未斷第七亦名為斷 若爾何故前二既勝。何故不為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復縛據二縛。有漏據漏俱。斷依二縛。故可說斷。不約漏俱說斷。亦不相違 無始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俱。雲何得成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俱方名有漏。若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相順。又言法爾不要七俱。非法爾者。必俱增益。然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如下第八卷釋。   隨境立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根稱 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根但一。隨根立識名。此義應思。太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說。第一師雲。實能緣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雲。一一識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為造。彼轉體故。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在不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 二義雲。恐壞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色.聲亦爾。皆有此過故 第二師解雲。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五四者五識各有四依。一順取依。二明瞭依。三分位依。四依起依 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位。二依起 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依。七有一。謂依起。八有一。謂分位。俱依者。顯上所明俱有依攝。開導者。即等無間依。因緣者即種子依。及者顯此諸識更加二依。一一皆增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如前第四卷說。   所緣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 因者。簡自在位 見者。於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 各者。顯別別界 隨應者。顯能緣識非決定故。隨其所應諸識緣故 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緣。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界攝 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為六.七所取。瑜伽等說第七.八識意界攝故 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意識緣。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 一不定者。即法界。若非為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識緣。若為他引。五.八.六識俱能引之。於中復有異生.二乘.菩薩所引。各有差別。   自在分別者。謂或初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差別。一一為他八識緣也 等分別者。謂若因中法界心所。並自證分.證自證分。於七心界中處處加自。及果上十八界。為七心界及法界所了。如理應知。   三業化者。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謂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眾生。即是悲.惠平等運道。如現神通度迦葉等。二現受生化。謂往彼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三現業果化。謂示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如毘濕飯怛羅等一切本生事名本生事。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難修行。如說如來迦葉佛世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此惡業今受苦果。此為止行惡行現化所作。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謂所宣暢種種隨樂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當信。二方便語化。謂立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解人.隨法行等。三辨揚語化。謂斷眾生無量疑惑 意化有四。一抉擇意化。謂抉擇彼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如疏中解。賢劫經第二卷中。喜王菩薩宴坐思惟等。二造作意化。謂觀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得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三發起意化。謂為欲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四領受意化。則依四記等。四記有二。一人四記。二法四記。如別卷抄。   從定起者。瑜伽抄解。一起耳識名起者。二起定心與耳識緣聲名起者。三出定者名起者。初續前位故。此等廣如佛地第六。   菩薩後智中起五識。亦等引位起。雜集言據二乘少.異生全故。   恆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三義名為心所。無所簡別。餘如疏說。   心心所總別相。應說無為緣別.有為緣別。有為緣中有本質緣別。無本質境亦別。相者義也。非體非相。   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今解。名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於色故標心名。若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二識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受從相應心名心。第六俱從所依七故名意。心通六.七.八故。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緣起經。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如對法第一抄 何故第六名識。三受之中。何故但說苦.樂為名。不標憂.喜 以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寬攝狹但名苦樂 又苦與樂行相猛利。以明攝暗。憂.喜不等 又苦與樂皆是異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 又具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俱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 又說苦.樂厭.欣行增。憂.喜不然。故標苦.樂 又苦對樂俱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說苦.樂 又以苦對樂俱上地捨。以憂對喜皆先下地除故說苦.樂。   三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釋之 依五根受隨根各別。何因總以身受為名 答由此五根體皆色故 若爾眼等應並名身 答自體生識。相狀異故 若由相異不並名身。隨別受生。應非身受 答由眼等四不離於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若不離身。並應名身不名心受 答二界眼等並不離身。無色意根離色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分二種。   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既說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 答前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 又設憂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苦根。而與俱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以理釋說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俱。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隨轉理故。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 三性三受俱不俱義。勘五十一抄。   地獄八根。現行.種子定俱成就。命根既種。如何現成 答一總說八言成。何必命有現 亦識中種可為命體者名種。現能為根者名現 又體是種。用為根者名現 又能持名種。所持名現。   問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為樂根。初二定中有喜有樂。方便唯喜而無有樂。不同第三二俱相似 答三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因俱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有喜 問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二地俱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五根 答方便根本怡差別。三定無分別故。方便.根本俱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俱有差別並稱喜。根本下二定中。不以無分別故名樂。但以悅根名樂 問亦應第三定不以無分別。亦應悅心名喜 答下有分別怡根名樂。上無分別悅心名樂。此義應思。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迴受。如賢愚經第十二卷說。鴦掘摩羅人中得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彼極苦根人中有不 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識果。唯識十證中雲。意中業果。雖起無雜。而有間斷。即說不於餘趣受故。准此一文。唯迴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得 又解論據非懺悔及入聖者。趣生無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六識並可通迴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問此護法論師憂.苦種子為同為異 設爾何失 問若言同者。何故地獄苦根不亦名憂。若別者何故初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若一苦根亦名憂者。三根不成復為自害。第三即是憂根不成故 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俱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苦.樂二根或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已前各別種生。五地已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種生二能。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惠故。行不相違。一念俱說。喜.樂亦爾。故不同憂.苦 問安惠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何故苦極不名為苦如第三定樂 答憂.苦行增。二不俱說。喜.樂不違故一念生 問何故等順異於違。苦極非意。違乖於順。樂極在心。由有分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善等三性六識為遠因等起.剎那等起分別。   四無記等幾有三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見文理實難。判餘者得 其初起苦樂受。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流。離欲苦根既無憂引。如何初起 善惡性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捨引即隨生。   解欲中。第一師雲可厭事即無慾。其無漏心有無慾時。無漏第七緣因第八亦應無慾故。此理非違。第二師若有求希資具.什物慾禾稼等。豈無慾耶。故並非正。   第六卷   信中忍.樂.欲別。於三境中隨增義說。後二唯善亦唯樂欲為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其實於滅.道亦樂欲故。於後二亦忍可故 有能中。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對法但雲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准此解。其信二善即得無為能成覺者。即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德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雲。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被甲加行等。論既自釋 有勢等句無文解釋。勢謂威勢 勤謂策勵 勇謂勇銳 堅猛謂固進 不捨善軛。謂永不屈及不止 善法立少染法立多者。染法曾熏時長。法廣故多說之。善法起少時促。法略故少說之。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歡喜希求。所以多說。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敘六十五緣縛之義。及五十九二斷之義。至下第八當廣分別。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思之。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計我。略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不即不離。此句但是初即蘊計。無後二計。離蘊總說而為一我。蘊別有三。如是我所有十五句。既說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說蘊為我所。故無諸句 然准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離蘊有三。一者異蘊住在蘊中。二者異蘊住離蘊法中。三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三種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有四十八句。說所行相各有起.處.緣。謂緣歷.依起.所緣三義皆得。若緣處者不分別處。又有四十八。若分別者一處有三十三我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箇三十四。合四百八。十二箇我見。三百九十六我所見。十八界等隨應當知。   瑜伽第八說有七倒。謂想倒.見倒.心倒.及淨.樂.我.常。彼四妄想分別是想倒。於彼妄想所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是見倒。於所執著貪等煩惱名心倒。煩惱有三。一倒根本。謂無明。二倒自性。謂薩迦邪見.邊執見一分.見.或取.及貪.三倒等流。謂邪見.及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薩迦邪見是無我我倒。邊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或取是於苦樂倒。貪通二種。通淨.樂二倒故 一會如疏。又解此隨順門故二取收。不說見.戒有所依緣及二義不具非二取攝。若單緣見及俱緣同時五蘊並前後伴類為勝.能淨是見取。若單緣俱時及前後五蘊並一切法為勝.能淨。或勝非淨。或能淨非勝。並緣見及俱緣同時五蘊。為勝非能淨。為能淨非勝。皆非見取。戒取亦爾。若緣見增隨順戒劣亦名見取。戒增隨順見劣亦名戒取。若緣二俱增。行相亦俱增者。必非二取。二取不相應故。但是法執染惠。非二見攝。二見攝者必推求深。行相獨勝故。不作如前等解。便違此及瑜伽等文。二義不具。設二義具非見.戒者非名所目。故非二取。   三惡趣極苦處。不造往惡趣業。無分別惑故。可造人.天業耶 答不障。但言無分別煩惱。不說無人.天業故。若自不起不共無明。如何造人.天業。故亦不造。此論總報。別報可造。善.惡俱得。   生在下地起無色界幾煩惱。唯起於六或七。謂見取.慢.疑.愛.癡.及我見。若定若生不過爾故。又可起彼戒取。執彼定為勝因故。無起彼邪見及邊見文。不同色界有六十二見等故。生欲起色界定五。散中謂身.邊.慢.愛.疑.二取。不見起耶見之相。二無因論亦是定後起彼耶見。九皆容起。並起戒取執彼定為勝因故。然無此文生無色界除下潤生我.貪.慢二見.癡。餘更不得起。彼無中有可說起謗等故。生無色界唯起下俱生。無起分別相。無中有起謗故。   六十二初文。說五種愛緣上者。謂或證得等至出已。計為清淨.可欣.可樂.可愛.可意隨念愛味 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增上力故。進求欣樂而生愛味 或已證得計為清淨.可欣。乃至廣說現行愛味。若從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愛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後文說二種。謂未得定者有染污。謂希上生深生愛著。不染污愛緣上定者。謂方求離欲生。廣如六十二說。   我見別緣不緣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相。一總緣得他地。二別緣不得。見斷我見亦有二類。一見為他我則得。二計為自內我即不得。今說不得隨義應知。或無分別我見緣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我見故 下上相緣中。下地緣上二界皆同。無文遮故。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有慢。餘如前皆有。見.戒二取理定不得。除總緣行相。無別體故。   貪瞋癡俱生與三受俱者。瑜伽五十五說俱生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故。其分別者。瑜伽論貪貪違緣憂.苦俱。瞋遇順境喜.樂俱。今此文通一切。不遮俱生.分別二。引皆同應廣如彼。   慢有二種。一高舉。二卑下。高舉有三。一稱量。二解了。三利養。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舉不爾。故前所說不與身.耶一分俱。此與憂俱。據卑下說亦不相違。   正義若地獄無分別煩惱。應無因力斷善者死時續等。解雲。勢力不生。非因邪見。   五十九雲。於利養等他引猶預疑與憂相應。於惡趣等他引猶預喜根相應。邪見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二取隨境故四受俱。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見等說。此通一切地。故與樂相應。   要得根本定煩惱方起。有依未至斷欲九品已。不得根本命終。此人以何現行潤生 有解無此。必得方命終故。如第七生預流無命終不得應果者。心得根本定方命終。有解亦有。唯以隨眠潤生。如見諦以隨眠。亦有現行潤故 此亦應爾。伏修不伏見。見惑既不善。何不感惡趣而生上界耶。若以勢力不行。何不名伏。今以義解。由勢不行不能發業。設使有者輕而不重。非決定業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厭名為伏故。不爾便退。煩惱強故。定力勢劣弱故。以無修伴。弱故不能。   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三種。一諸見所緣本是無事。餘是有事。因此見行相本無決定餘不定故。當對法第七。二行相深迷無我。名緣無事。餘名有事。所謂行相深境。必迷無我故。餘必不定。五十九雲。見.慢名無事。貪.恚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三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名有事。見道諸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瑜伽雲。見所斷名緣無事。餘名有事。除緣現在.無為有體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餘名緣有事。本境有故。對法雲。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未等。餘名有事。本質或無名緣無事。餘必有名緣有事。五十九雲。無事緣謂無事煩惱。有事緣謂有事煩惱。與唯識同 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體有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影像中有決定執名無事。但五見。不定名有事。癡.愛.慢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名無事。二不執名緣有事。故見.慢.愛等此名無事。餘名有事。三朋屬見道名無事。修道名有事 隨前諸文據實有無事二門即盡。一本質。影像。二影像之內有體.無體。如緣過.未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為名緣有事。然於中義別更分三種。一決定不定。二執.不執。三明屬見.修道法。即五重中前三重是。   如大論第十一五蓋中。說惛沈.睡眠二別相。太好。   隨煩惱中諂誑覆等。癡分者亦非瞋俱者。依多粗相說。據實亦俱。如瞋故誑他引諂覆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說。餘解如疏。   隨煩惱中。忿等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有依少諦緣多諦。有依多諦緣少諦。有依多緣多。有依少緣少。後二行相可知。初二是何諦惑。為從所依判諦。為從所緣。俱不定故。由此應言。所緣即所依。緣謂緣藉故。非所緣境。境不定故 有義所依即所緣境也。以所緣境為所依杖。依從所緣判諦。依不定故 有義依與緣別。如疏中解。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若依第三解。初二句雲何 有解。必無此者 有解。隨增屬諦。依增緣弱。憐近引故屬依。緣增依弱屬緣。疏遠引故。   諸本隨惑幾異熟生。通威儀.工巧。   覆自罪為覆。覆他為覆。非也。如比丘尼覆他粗罪亦名覆。菩薩說他罪為罪為福。憂惱俱生勢伏可除。善者及分別煩惱。世間離欲。汝何心故噁心皆覆。此中且說自覆。無噁心皆善(雲性不行勢分力故)。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末)   基撰   第七卷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等者。瑜伽釋略有三解。有義。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定無有尋。唯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無為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後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絕.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餘依涅槃界。並名無心地 有義此三就二離欲分依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已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並已離欲。亦得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後瑜伽第四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 如實義者。此三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三地。故瑜伽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色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無漏有為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若就相應及就離欲建立三地。攝法不盡。亦大雜亂。雖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此就一門粗相辨地。於此門中。唯說第二靜慮已上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地。後有四門同異建立。如後當說 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說彼第二靜慮已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不言已離尋.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說名無尋無伺。若如是者。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亦應說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故此三唯就界地上下建立 今觀此意。依染.離染非釋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地。但釋無尋無伺地。即此論文便非盡理。雲何可言依有染無染立三地別。身在下界成三地染應名三地。已隨所離應非彼地故 今應問此第三師解。界地何由得成差別 由有地法粗細異故 彼粗細異如何得成 必依有染繫法別故。無漏離染依此地法亦殊。已斷是此有染種類。故彼地攝。言有染者。有現行染。故身在下雖成三界種子有染不名三地。言離染者。據生上義。即非前地。不言已離此染即非此地故。唯識文正。不同瑜伽。瑜伽但依第二禪以上為論。如前第三師會 又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離染者。即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名離染。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異。皆應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不說有染是彼地。離染即非。故文無妨。不同瑜伽。瑜伽但說第三地故。由此真智亦屬三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他法。尚即彼地。況已離染。三地有漏法而非三地。故文正義。不爾便為不正義也。   五十六雲。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雲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雲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乃至廣說。   三.七分別。今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行相。三釋名。四廢立。五八識所攝。六有無漏。七三世所緣。八與十散動十分別相攝。九斷位。十問答分別 尋.伺本末頌。  體.境.行.等起  差別.及抉擇  行.觸.引.相應  求業名流轉   瑜伽第五。尋.伺以七門分別。一體性。二所緣。三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抉擇。七流轉。一體性者。不深推度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惠為體性。二所緣者。以名.句.文身義為所緣。三行相者。尋求行是尋。伺察行是伺。四等起者。謂發語言。五差別者。謂七分別。六抉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等。若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道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法。七流轉者。五趣之處皆為六問。如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乃至初靜慮尋.伺為問亦爾。且地獄中慼行轉。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解脫。嬈心業轉。一向苦受。餓鬼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觸非愛。少觸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憂相應。少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天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觸可愛。少觸非愛。多引樂。少引苦。多喜相應。少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地一向欣行。一向髑可愛境。一向引樂。一向喜俱。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   十五不共業。頌曰。  分別.審所緣  醉.狂.夢.覺.悶  醒.發業.離欲  退.斷.續.生.死   瑜伽第一說意識十五種不共業。一分別所緣。即七分別。二審慮所緣。謂如理.不如理.及俱非所引。三醉。四狂。五夢。六覺。七悶。八醒。九能發身.語業。十離欲。十一離欲退。十二斷善。十三續善。十四生。十五死。   法華第二。舍利弗雲。而今從佛聞所未聞未曾有法斷諸疑悔。彼偈又雲我已得漏盡。聞亦除憂惱 疑悔即惡作。厭也。惠俱無貪。疑即事疑。疑不作佛。憂即是悔。悔先惡故。悔即是疑。   此中正思惟。若體是尋通無漏者。何故五十七二十二根中五根。不攝三十七中六法。謂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別即惠根。此師以因果通論故體即惠。前師此可為正。故尋非無漏。以尋名說之。如三界適悅名樂。瑜伽第四雲。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故知尋.伺引無漏。無漏引中兩解皆得 若言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故通無漏。何不對分別四句分別。以互有寬狹故 悔離欲捨者。法華經第二。舍利子雲。我從昔來終日竟夜每自剋責。而今從佛聞所未聞未曾有法斷諸疑悔。悔者是法疑悔。非煩惱也。   五十六說。身行有三。謂出.入息.及身業。語行亦三。謂尋.伺.及語業 正思惟與語為目故。尋通無漏 五十七。五根不攝三十七品中六語.業.命.喜.安.捨。不說不攝正思惟即是惠故。此雲何通 瑜伽五十六說。身行有三。謂入.出息.及身業。語行亦三。謂尋.伺.及語業。意行亦三。謂受.楊.及意業。故佛無尋.伺何妨語轉。業不無故 第四禪中二息等既無其身得住。二定處應無尋.伺。及語業故語應亦轉 遍.非遍行故。如前已說。身業唯染不可為例。又論且舉身業染者。論實亦有無漏善法。不爾佛身語如何得轉耶。故以業思為轉。常入第四定故。   心所俱生頌曰。  五法五俱起  九法必六俱  九法必十四  二十一十五  三法起十六  八法十七俱  是心所相應  惠者應當思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寐於窟 攝論第四雲。遊歷一切所識境故。名為遠行。為證此義。復說獨行。無第二故。言無身者。無形質故。寐於窟故。居在內故 言調此者。於如是心作自在故。難調心者。性□□禕埤□   上座部勘有中有。無何得說言中有必起潤生煩惱耶 本計無中有。末計有故。已下文理唯識中看。   無想異熟威儀除行。無在因中行入定故。果難起故。   和上所立唯識比量雲。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 順憬師決定相違雲。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此如憬師抄解。裕師邊取。   他心智中。應敘安惠師解二十唯識文。   瑜伽八十九受有八種。初二內外。後六即六六法所建立。所以後勘。前第三論抄注之。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等者。於中有五難。取下第五問應為第一。第二應為第二。第一為第三。餘如次 一問。如五十九雲見諦唯以隨眠潤。初聖亦以現行潤。既說異生現.種潤。異生應有唯種潤 答聖多階降潤有現行。異生類等故無唯種 亦應聖生他地唯種潤生。若生自地以現行潤故。異生亦應爾。若生自地未有治道故可用現。生他地應唯種潤 今解不然。無漏道圓。勢勝煩惱。無漏道缺。或現便強。不同異生故不為例。   二難。初二果聖生自地潤通現行。不還生自處義應現潤 答此可爾。准初二果故。如處處不還等。論略不說。又理不然。初二果未有圓道故。可用現潤。第三果已有圓道故。設生自地亦唯種潤。論五說以現行潤故。唯初二果說用現故 三難。何故異生潤現.種俱潤。聖人但種。種強彼耶 答聖業決定。業強可唯藉種。異生業不爾故通現行 問若爾者初二果業亦已決定。應唯種潤 答凡生苦逼善業微。必藉現行方可潤。聖生苦少善業勝。由此唯用種子潤。無漏亦可資有漏故。不同凡夫。又凡夫不覺生多小。可藉煩惱現.種皆助潤。聖人知業多小定。由此唯用種子潤 四難。六行所伏不伏潤生貪等。唯伏散境貪等。何故凡夫得定而不下生潤。業皆在乃生他地 答藉助伴貪愛等故可潤生。彼伴已亡力弱不能獨潤。由此不生下地。又凡造新業勝而上生。聖由故業而生。有種即生彼地如凡夫在欲界具五趣之業。隨一業勝而先生。故雖下業不無。上業勝初先往。若上業劣。排之為後報。退失上定而生自界。亦無有失 五難。何故不許六識中俱生我見等。雖得世道而不能伏。雖得第三果下不能斷。至上方斷如第七識耶 答彼障果及障出自地故。不同第七微細不障果及出自地故。   瑜伽第十二雲滅定中雲。先於其心善修治故。不分別諸行相狀。能入此定能出於定。由極多修習故。任運能入出。出滅定時觸二種觸。一不動。二無所有。三無相。出定之時多由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境境。三由滅境。如其次第觸三種觸。緣於有境而出定時。無有我慢擾動其心謂此為我。乃至計未來我當有等。故觸不動觸。緣於境境而出定時。無貪無瞋無癡所有。故定觸無所有觸。緣於滅境而出定時。於一切相無思惟故。緣無相界故。言觸無相觸 此意言。出定已緣三境。有境者有為五蘊。即以依非想相而入定心今出。滅境者即以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今出。於二之上無三煩惱之所有。故觸無所有觸名緣境境。引後不定。隨彼出心不與入同。行相別故 或緣六塵而出於定總名境境。此唯是境之境。此說任運自在出定。若未自在而出定時緣於境界。雖無文說不過此三。   問何故悶.睡俱引無心。問即有觸塵之體。睡不爾耶。睡有睡心所。悶即無耶。有心悶時此悶何也 由悶觸增引生悶位。不同睡數引別位生故。無悶心所也 睡何故非觸塵 能引心所即是睡數。能引悶觸即是心悶故。所以無也。悶或惛沈。無堪任故。或悶即依五蘊上假立。如生無色生死悶數。即本識相應六數也。   五無心。三唯一界。謂睡唯欲。無想定.生唯色。一通三界。謂悶。一非界。謂滅定。二唯一界起。謂睡.無想天。一通二界起。謂無想定。一通三界起。謂悶。一通三界.非界起。謂滅定。亦在淨土起故。二唯善。謂二定。三唯無記。謂餘三。   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名行相。何故即似本境。二見分名行相。何故不似耶 答影像名行相。見分之行解相狀。見分之行但境相貌。見分名行相。行於境體中故。如無分別智無狀相。故似不似。又未必影像相一向似境。無為緣等即不似故。   答等無間緣有六。一且隨他義答。二舉自正義答。三識起無初答。四例所同心答。五指喻顯法答。六別以理微答。   三界唯心。依有漏法以明唯識。又說所緣唯識所現。依心生境以明唯識。又說諸法皆不離心。此依不離以顯唯識。唯此一門具攝諸法。又說有情隨心垢.淨。依內異熟以明唯識。又說成就四智菩薩。依修因以明唯識。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等。亦以所緣名為唯識。   四智中初唯觀境。次唯觀智。三雙觀境.心。又初唯破薩婆多。次唯破經部。後雙破。   現量乖宗難中。應敘薩婆多.正量部.大眾部。及取他又乘心為難。解中應亦疏牒。   燈光舒光至彼。違對法第二。破雲如燈光頓發聲亦爾。勘抄。舒光者隨順理門。頓發大乘義。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彼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此中問言。瑜伽第四說。四靜慮中凡聖同處天。各由耎.中.上三品熏修故生。無想天即廣果攝更無別處。復有諸聖住止不共五淨居地。謂無煩.無熱.善現.善見.及色究竟。由耎.中.上.上勝.上極品雜熏修第四靜慮故。復有超過淨居天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由極熏修故得生其中。今觀義意。熏修定等而招生者乃有四句。一唯有漏熏。如第八說捨福命行等。分段生死及四禪中各三處生。論但言熏修不言雜修。故第十二言餘取雜修生五淨居。不言生下故 有唯無漏修。如一切變易生死。有有漏.無漏雜修。謂生五淨居者。第十二瑜伽雲。謂如有一已得有漏及與無漏四靜慮。長時相續入諸靜慮。有漏.無漏更相間雜。乃至有漏無間無漏現前。無漏無間還入有漏。當知齊此熏修成就。此為於定得自在故。即得等至自在果故。即現法樂住轉更明淨。又由此故得不退道。又淨修治解脫勝處等勝品功德能引之道。若有餘取而命終者。由此因緣便入淨居。不說生下諸靜慮故。即依此修資先所造下三天業。令其轉勝生五淨居。非今新業能感異熟。聖不造業故。   第四既言極熏修第十地故第十地生彼。八地已去既受變易生。如何十地更熏修生彼 即是八地已生第四定下三天處。今極純無漏勝前三地業資感今業而得生彼。據實非更新生。以同地業於彼受果處往名生。同地名生。往地別故名之為往。不相違也 第四句非二所資而生。即一切欲界異生等。以色界等業定心住境名為不動。非不異處受故名不動 既言第十地菩薩四禪之主故。於自在宮起十種果相。現大寶蓮華座故要得生彼。非第八地已得生彼。唯說第十地極熏修故。又八地菩薩非彼主故。亦非變易有生死故。設許死生何者新生業。   第七識不說初起何界後生。以不定故。若說色界無迴心。初起唯欲界。若說色界有迴心。初起通色界。以定不在。初起法空故。若平等初起在色界身。   無漏種子在識。及無漏五塵在內即質變化。第八皆不緣 謂因有無漏五根為五識依。第八不緣。此有何失 解雲。五根實者第八必緣。假者不要第八緣色。種子.色等不要八緣方成實用。故於因中無有無漏五根 問色等可爾。雲何種子第八不緣而成實種子 如相應法.及第六識緣皆非實種 何故不要第八緣有實種用。   此義應思。   所緣緣必緣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雲緣無生心故 應會彼雲。   五識必有疏所緣者。此依觀彼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 如生上界緣下界地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緣上地色等 又解異熟之心緣境浮淺。非要藉本質。第八識是雖緣似他身。仍不名本質。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杖本質。緣異地時。雖無自本識本質。有他變者為本質故 若爾即前六識。無時無本質故。恆分別故。前解為勝 五識粗者行相易知。鈍者行相淺不相續。劣者他引方生。無自力起故。   本識等者。第六識所變。以帶質通情本。今隨本說故。   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繫 答四男女憂苦.十五少分。除三無漏.及前四 幾色界繫 答十五少分 幾無色界繫 答八少分。意捨命.信等五 幾不繫 答三無漏.九少分 幾欲界繫欲界為義 答四。二欲.色二界繫。欲界繫為義。三欲.色二界繫。以二界為義。二欲.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七三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為義。二不繫一切為義 問五色根何義 答色等五各別境 第六根何義 答一切法界 男女根何義 因欲相應即觸所攝 五受根何義。隨順苦.樂.憂.喜.捨受即六根義 信等根何義。應得應捨所有境界 精進根即於得.捨俱無所彈 念根於聞.思.修憶持不忘 定根何義。答奢摩他.毘缽捨那 惠根何義。所知真實 未知當知根何義。修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彼五根義。即是此根義 已知根從預流果。乃至金剛喻定五根義。是此根義 具知根從初無學道。乃至入無餘涅槃五根義。是此根義 依六十九.及對法第九.第十.及第十三並明修。應廣分別。地已前得.行二修有漏。唯得修無漏。若在見道。得.行二修無漏。得修有漏。七地已前二修。通有漏.無漏。八地已後二修俱無漏。得修有漏。受為十王位故。若出世間智世出世間智。已辨修並上下修。串習.未串習等。何位起.不起。一切皆如理應思 三無色中無四善根故。無漏見道所言有者。故知修有漏曾得故 對法已知根。或十或九根。憂根在中即通有漏。有漏信等修道位中亦是已知根。此中雖除憂根。何故不取有漏信等耶。若言以無憂有漏皆除即未知根既除憂根。亦應不取餘有漏。有漏彼既皆取。此亦應爾 初根欣樂心深憂根亦是。此根有漏劣於無漏。無漏之者是根。據實而言。有漏亦是。除劣取勝。但說無漏為已知根。其具知根若成無學即通有漏。為根增上不取有漏。有漏者名為信等。不名具知根。其已知根亦應准此文。言無漏故。故有漏者亦所除中 一增上義是根義。雲何增上義立根。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故。非一根法於一切法有增上義故。意顯於別別法中有最勝義。故立為根 二廢立。五十七。八復次釋廢立。取境。(六)續家族。(二)活命。(一)受業果。(五)世間。(五)出世淨。(三)依此量立根。能受顯.隱境。(八)受用時邊際。(一)受境發雜染。(五)立清淨後根。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立根 三假實者。十六實。六非實。謂男.女.命.三無漏。男女身根小分。命根即意種子故是假有。三無漏九根分。故六假 四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分別者。七色。是色眼等五.及男女。一心。謂意。三小分。三無漏小分。十全心所。謂五受.信等五及三無漏根小分。一不相應。謂命根。一切有為。無為非根 五幾善。八唯善。謂信等五.三無漏。八唯無記。謂七色.及命根。一根通善.不善。謂憂根。五根通三性。謂.四受.及意 六幾欲界繫。四唯欲。謂男.女.憂.苦。十五小分。謂五色根.意.命.三受.信等五。除三無漏根。即前十五小分色界繫。八小分無色界繫。謂信等五.意.命.捨三無漏根.九根小分之不繫 七未至幾可得。答十一。意.喜.捨.信等五.三無漏。初靜慮十八根可得。除憂.苦.男.女。第二定亦爾。第三定十七。除喜根。第四定十六.除樂。前三無色十一。謂命.意.捨.信等五.三無漏。非想八。除三無漏根。   第八卷(見聞覺知如對法第一抄)   雖二目內有非能生果種勝顯者。此二名牽引.生起。潤.未潤別得果顯故。相續無斷故。   十因之義。如別章說。六十六明有因法雲。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勝。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因發因故名有因法者 此非十因中第六引發因。引發因論不說得異熟果故。此是望定別因等。隨其所應異熟因者對滿別果假立引發因名。疏相引發故。對滿果滿因說故。   六種相違。三十八說。一語言相違。二道理相違。三生起相違。四同處相違。五怨敵相違。六障治相違。   五果如別章說。   三十八既說無記攝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別法亦名士用。不爾無記應無此因。六種依處俱說無記故。既知作用.士用依處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不唯假者得。   無間滅及境界。疏中或三或四依處。何故真見.隨順二中無無間滅 答具攝受六辨無漏法 若爾有二等無間。真見取前無漏引後生故 不取等無間滅。隨順下引中故。   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者。此說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彼亦無記為隨說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為相違因故。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為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品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因以清淨法為果故。無異熟果。   等流果三種十因皆得。   士用果不說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雲。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雲。此生士用果名一切種。雲何下說因緣得士用果 有二解。一雲如小乘。非大乘義許。二雲如彼文亦得。此中據別體士用果。非雜體故不相違。   離繫果唯清淨因得非餘二。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離繫果。三十八雲。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是雜染法相違因故。由此不說得離繫果。然彼解清淨法因雲。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故知雜染相違因亦得離繫果。此中但說清淨順因。故略不說 又與雜染為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繫果故不得。   攝論第四雲。此復雲何。謂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由此諸識一切界趣雜染所攝。依他起相虛妄分別皆得顯現。   三熏習中以八門辨。一出體。二釋名。三廢立。應思之。四三界。無色界定果色.聲有亦無失。五三性。六八識。七有無漏。八位次。何故第二卷說能變。唯有等流.異熟不說我執此中說耶。   十二支廢立。如中邊第一。覆障.及安立。獎導.攝.圓滿。三分別.受用。引起.並連縛。現前.苦.果故。唯此惱世間。三.二.七雜染。由虛妄分別。   論說識支既是所引。即顯業種能引業收。如識即業為能引。識種名色收。   與三種二種緣生相攝。   問何緣發業要現無明。潤業位中亦通唯種 答二理皆齊。前不放逸內異生福.不動唯種發故。經說言非無明發。若種亦不發。何得稱為非明為緣非違有支。與見諦何別。由此故知。唯種亦發 問若爾何故生上初行支不唯種發 有現無明為勝因起。遠真實義愚現見有故。不同不放逸異生。   八十九雲。能取所取所為取名取支者。   欲界生惡趣極重者。見惡相已不生希求欲界業輕引。及上二界死生惡趣者。不見惡相。見往同類相。遂於當生希求愛。緣起不依前義故說不求。總愛見所有支義。不爾上界不生惡趣應無愛.取。現在.未來俱不愛故。   此中假支攬他為自名假。不攬他為自名非假。不說自支中無體用名假。行中有假名思等色故。   識唯一事。違第九瑜伽。彼取六識。故九十三雲。彼依一切相續為論。非實支體。此說實故。   應斷之法者。五十九說。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然六十五說。由五相故建立有漏。一由事故。二隨眠故。三相應故。四所緣故。五生起故。雲何有漏法事。謂清淨內色。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若諸染污心心所若善若無記心心所等。此有漏法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說名有漏。謂隨眠故等 若於清淨諸色。及於如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煩惱種子未害未斷說名隨眠。亦名粗重。若彼乃至未無餘斷。當知一切由隨眠故說名有漏 此中意說。於清淨色.若染善無記心心所等。由諸煩惱所有種子未害未斷。即此種子說名隨眠。亦名粗重。故由隨眠說名有漏。 於此心所。若染污心.心所。由相應故說名有漏 與彼俱故 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有漏所緣故說名有漏 此中現在名為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事 即現在中 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 此意即五識及俱意所緣五塵。名現量所行 若餘所行名非現量所行 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外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 即第八識等所變外處 或雖現量所行。非所緣故成有漏。謂一切定心境界等。故復第三重言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在五.六.八識所緣五塵 唯彼所緣當知有漏。所以者何。若緣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緣說名有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 准此唯有五境現在本.影二塵。名所緣有漏。餘一切非 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復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乃至廣說生起有漏之相。正生者漏俱。當生者引起。已生者間生。並相應.所緣合有五例。此說有漏。雖五相殊。論其斷門正對治斷莫過二種。親疏二種皆所緣縛。故論說斷莫過二種。今說義別親疏有異。故有現量所行等異。若不爾者。第七緣第八。應不名藏能緣斷故說所緣斷。由此但應如此中說 又解彼二斷者隨轉理門。今據實義故說有漏有其五相 然諸有漏略為五例。第一人天外五塵。唯由一所緣縛名有漏。不在內故非漏俱。第二善趣五根.內塵。由二成有漏。謂所緣.漏俱。以在內故。其不善業外塵亦二。一所緣。二漏引。第三除惡趣果。餘無覆無記心.心所由三緣。一所緣如第七緣八等類。二漏俱。三間生。惡趣內五根.四塵亦由三緣。謂所緣.漏俱.漏引。第四善心.心所由四緣。謂所緣.漏俱.間生.漏引。其惡趣果無覆無記心.心所亦四。由不善有漏之所引故。第五一切染污心.心所由五緣。謂所緣.漏俱.間生.漏引.相應 大乘相應.所緣二縛與小乘異。漏體謂煩惱及隨。八識.遍行.別境.不定四。性是無記。與善十一相應名善。其心.心所與煩惱及隨煩惱俱名染心.心所。其煩惱及隨自性斷法。其俱識等相應名斷。即染一切心.心所皆相應斷。餘不染法是所緣斷。疏所緣通一切有故。論文中自性斷者。即染心.心所。離緣彼煩惱者。即親.疏二所緣。雜彼煩惱者。謂俱生雜.引生雜.間生雜三種雜也 由此應分別。第八識能緣善趣二義。一所緣。二漏俱。惡趣有三。加漏引。第八現行相分。隨善.惡趣亦爾。然諸種子相分。隨諸現行分別具義。外塵不爾。   第七識見分五緣。一相應。二所緣。三引起四間生。五漏俱。是染污故。相分通情.本二性故。唯有所緣.漏俱。亦得漏引。像在心故。染見引故 第六識見分通三性。如前三性心.心所說。無記中威儀.工巧二心由三。謂間生.俱生.所緣。此中所緣由緣種子。現行亦不名所緣。去.來無體。現在必無染心所緣之。餘皆准此。其異熟心由四。此三中加漏引。其通果無記心.心所由二緣。一所緣。二漏俱。善心.心所由四。謂漏俱.間生.所引.所緣。染污由五。其相分中一切異界緣.無漏緣.無本質緣皆名獨影。準能緣說但除相應。其善趣有本質獨緣五根.及內五塵等由二緣。謂所緣.漏俱。其惡趣外果亦二。謂所緣.漏引。惡趣內根.塵由二等。謂所緣.漏引。皆同前根門 五識見分亦通三性。皆同第六。相分善趣外唯所緣。內通漏俱。惡趣加漏引。雖有如是有漏不同。但以相應.所緣二縛增上斷隨二種。不依斷漏俱等名斷。如前第七識第六證中分別。   三苦中若依生苦相。初二唯欲。後一通三。若據其性苦苦唯欲。有迫緣故。壞苦通色界。有樂受故。如經中說入變壞心。後一通三界。   三受俱中識等六支既是種子。雲何相應。釋有二義。一依當生位說。二依隨順俱有義。亦無違也。故種名俱。俱是相應之異名故 若爾依有支無當生。雲何相應 識等五種當有現行種說相應。有支威力曾於行支等中有相應故。種亦說相應 或從識等當生位說。   抉擇分說苦等四諦體。如疏。   攝事分中說十二分逆觀中。生支及識等五。皆是老死集。即苦.集體同者。集有二種。一招感異熟名集。即抉擇說。唯業.煩惱。二能生苦果名集。攝事品中生支等是。二論雖別不相違也。   二種生死。以八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辨招生死差別相。四解位次。五解得處。六四種生死相攝。七會三種生死不同。八問答分別 體.名.問答三門如論 其得處如前第七卷解第八識生無漏中說。然應料簡諸果不同。其位次預流等得初地即得。如瑜伽抉擇.聲聞地.及佛地論。其三種生死不同。如疏中引楞伽。然且勝鬘.及此論三種身依三乘決定。楞伽唯依大乘頓悟怖煩惱者說。或通說不定性差別勝位。地前一劫與本無別。所以不說 辨招生死差別相者。分段有二。一散。二定。散中有二。一如十二因緣生。唯欲界全。上界小分。依生得善得報別。二依勝聞.思生得善心。轉延福壽雜資所起唯在欲界。心猛利故 定中有三。一有漏定願轉福壽行。唯欲界有。二生四靜慮廣果天下.乃四無色。唯有漏業熏三品禪生。三生五淨居有.無漏雜 變易唯二。一有漏發願等並無漏。合資故業。謂七地已前.一切二乘。皆已現行無明等為緣資。二八地已上。唯無漏定資。現行智障等並已無故 攝四生死者。無上經雲。阿難.一切阿羅漢.辟支佛.十地菩薩。為四種障不得如來法身四德波羅蜜。何者為四。一者生緣。二者生因。三者有有。四者無有 何者生緣惑。即是無明住地能生一切行。如無明生業。何者生因惑。是無明住地所生諸行。譬如無明所生諸業。何者有有。緣無明住地。因無明住地所起無漏行。三種意生身生。譬如四取為緣。三有漏業為因。起三種有。何者無有。緣三種意生身。不可覺知微細墮滅。譬如緣三有中生唸唸老死 下文又雲。阿難於三界中有四種難。一者煩惱。二業難。三者生報難。四者過失難。無明住地所起方便生死。如三界內煩惱難。無明住地所起因緣生死。如三界內業難。無明住地所起有有生死。如三界內生根難。無明住地所起無有生死。如三界內過失難。有有者有三界有異熟體。無有者無有苦苦等。唯有行苦相。以無漏資生死亦說為難 問答分別。既得變易經三大劫。亦有變易得百劫麟角耶 答不得。不以所知障為緣故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 設許無漏定願所資助感其分段。有何過失而不許耶 以極勝故非分段收。非變易者不能無漏資身久住。勢力弱故。   對法十四說十分別。謂無性分別.有性分別.增益分別.損滅分別.一性分別.異性分別.自性分別.差別分別.隨名義分別.隨義名分別。廣如彼配釋般若經文。   證三性之前後中。與諸處三文不同。如唯識章中會 何故二空理有淺深。悟生不必悟法。二性淺深不悟深時必不悟淺。要達理方達事也 答二理別障。斷生執不悟法空。二性無別障。不悟本時不能悟末事。未有先悟事而後悟生空故。悟真理方了俗事思之可知。   三解脫門與諸論攝行不同。應如別抄。   無性無常。對法等苦諦無常行皆有此行。初除所執。次觀依他故。亦可性.諦俱實。   所遍計法唯言依他。為唯護法。亦安惠耶。此二師文。護法親取相分。安惠本質皆得。三解俱得。勘之。   攝大乘雲。如是菩薩悟入意言似義相故悟入遍計所執。悟入唯識故悟入依他起性。若已滅除意言聞法熏習種類唯識之相。乃至爾時菩薩平等平等無分別智已得生起。悟入圓成實性。又雲。名.事互為客。其性應尋思。於二亦當推唯量及唯假。實智觀無義。唯有分別三。彼無故此無。是即入三性。初半頌悟入遍計所執。次半頌悟入依他起性。後一頌悟入圓成實性。成唯識雲。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如是上下三處不同。攝論初文煖.頂二位悟入所執。忍.第一法悟入依他。初地初心入圓成實。攝論第二文煖.頂尋思悟入初二性。四如實智悟入圓成。成唯識文要入初地方悟三性。雖有三文義理唯二。一者二證。二者相似。成唯識中據實親證。由無漏二智真.俗前後方可證得後二性故。證二性時不見二取。即名證彼計所執無。無法體無。智何所證。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故計所執不說別證。但於二性不見二取。可名悟入遍計所執。然正體智達無證理。多說此智證計所執。雖見道前亦已不見。未親得二不名證無故於初地方名證得。攝論初文悟圓成者據實證得。與唯識同。悟前二性據相似悟。長時多分意解思惟前二性故。短時小分雖亦相似悟入圓成。非長時多分亦非親證。故據實說。攝論次文悟入三性。總據相似意趣而說。創觀名.事不相屬故名悟所執。次觀唯有識量及假名等諸法。雖未證實。名悟依他如實智位雖實有相而未證真。二取俱亡與真真觀相似趣入。意解亦謂即是真如。故實智位名入圓成。實未悟入。攝論據相似意解三性別明悟入。唯識據真實別證二性。通證所執雖文有異而不相違。餘所有文皆准此釋。   攝論第五說八喻喻依他。雲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除此疑說幻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 無性下自解雲此於內事生疑 諸師解雲。此於內身色.聲.香等而生疑惑故說幻事喻 天親菩薩有二復次釋 第二解雲。此中幻喻為除眼等六種內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以此准無性色等所緣六處。非是色.聲.香等六處。即是眼等六內處法。眼等是色故說色等。言色等六處理亦無妨。不爾與第二所除有何差別 古解雲。初是塵體。第二是器界。故二差別 又如陽焰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 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極成昧略。雖無女等種種境義。而有愛.非愛境界受用。覺時亦爾 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別見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唯識雲鏡像 又如光影由弄影者膜弊其光起種種影。定等地中種種諸識。於無實義差別而轉 又如谷響實無有聲。而令聽者似聞多種言說境界。種種言說語業亦爾 又如水月由水潤滑澄清性故。雖無有月而月可取。緣實義境之所熏修潤清為性。諸三摩地相應之意。亦復如是。雖無所緣實義境界而似有轉。此與第四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有差別 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說名變化。雖無有實。而能化者無有顛倒。於所化事勤作功用。菩薩亦爾。雖無遍計所執有情。於依他起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諸所生處攝受自體 無性解雲。應知此中喻有爾所虛妄執事。所謂內.外受用差別。身業.語業.三種意業非等引地.若等引地.若無顛倒。於此八事。諸佛世尊說八種喻。諸有智者。聞是所說。於定不定二地義中。能正解了 此中內者。第一幻事喻所顯。外是第二陽焰喻所顯。受用差別。是第三夢境喻所顯。身業。是第五光影喻所顯。語業。第六谷響喻所顯。三種意業中初非等引地。是第四影像喻所顯。若等引地。是第七水月喻所顯。若無顛倒。是第八變化喻所顯 天親菩薩二復次釋。第二復次雲。說幻事喻。為除眼等內六處。說陽焰喻。為除器世間。說所夢喻。為除色等所受用境。顯如所夢色等定無。而能為因起愛.非愛受用差別。說影像喻為除身業果。顯善.不善業為緣。而有餘色影像生起。說谷響喻。為除語業果。顯語業因感語業果猶如谷響。說光影喻。為除非等引地諸意業果。顯此意業所得諸果。猶如光影。說水月喻。為除等引地諸意業果。顯等引地諸意業果猶如水月。說變化喻。為除聞種類意業。聞種類者即是聞.思之所熏習。此即顯示聞種類意差別而轉。猶如變化。此意為除內外受用差別.身語業果.三種意業。故說八喻。與無性不同 金剛般若雲。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燈.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此中九喻。天親菩薩釋雲。別喻九事。謂見.相.識.器.身.受.過.現.未世故說九喻。各依別義。不可會同。釋頌異故 中邊論說八喻。通依他.所執二性。似喻依他。實喻所執。亦不相違。   三性凡聖境中。前後四文及應實說合五。如理應思。   應總立三假。謂應立一實.一假。真如實勝義故。如第一百卷說。餘世俗假。或不待此餘實如色受等。待此餘假如瓶等。或不待名言實。謂一切法。待名言假。謂一切法。如雜集第三疏釋。   瑜伽六十解業.業道等。與唯識第一相違。勘之。   第九卷   問愚夫於彼增益妄執者。亦有邪見撥無。何故唯言增益 答以多分故。執我法門必增益故。說有三性遮損減門。說三無性遮增益門。   依他起無自然生者。自然有二。一無因自然生。舉此攝一切無因。二以自然為因生。舉此攝一切冥性等不平等因生。無此無因自然。及無不平等因自然生。故名自然無生 依他起中亦有無因.惡因非一橫執。何故唯遮自然生耶 答且舉自然。餘不平等因皆是此收。此說三無性破非餘增益。餘損減門三性所違。故非破無因。   依他起性名勝義無性。論文但有無之言非勝義之性名勝義無性。亦有體是勝義無計所執名勝義無性。是後得智所行義故。如說是彼四勝義攝。論略無之。理亦有也。   唯識之中但有二對。何故不說前二以為虛妄。無漏有為非虛妄故。何故不說前二以為世俗對勝義。如說二勝義中。初亦名俗故 今據有體名世俗。彼無體故。理實亦有。准二諦故。此中實性唯取真如。但有常.無常門。不說漏無漏門者。無漏有為非實性故。   攝論說四位修唯識。如唯識章說。   理實威儀.工巧與所知障法執亦俱。今約孤行故。言非威儀等。亦不相違。據實執時非彼等心。是彼等心而不起執。   三十七品以九法為體。遍行一謂喜受。別境三謂念.定.惠。善有四謂信.進.捨.輕安。色法一謂道共無表。喜為一謂喜覺支。念為四根.力.覺.道各一。定為八四神足.根力覺道各為一。惠為九四念住根力覺支各為一。道支為二謂正見.正思惟。思惟自中是依惠尋。佛果唯惠。瑜伽五十七雲。三十七品與五根雲何相攝。道品攝根非根攝道。謂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其體即惠。信為二謂根.力。精進為八謂四正斷.根力覺道中各為一。捨為一謂捨覺支。輕安為一謂安覺支。無表為三謂正語.業.命。故九開成三十七 四攝事施以無貪.及三業為體。愛語以語業為體。利行.同事三業為性。謂無貪.及思。假實和合說故 四無量以三法為體謂無瞋.不害.及捨。喜以不嫉為體。體即無瞋。故唯三法。六度合以八九法或十一法為體。遍行一謂思。別境四欲.勝解.定.惠。善有四。信.精進.無貪.無瞋。並身.語業表無表色。如應當知。下自廣說同下六度中。   四善根既唯色界五地。卻照無色無無漏見道。故是有漏修也。如前說。   入見道唯依欲界善趣身起。餘惠厭心非殊勝故者。此依所知障俱有煩惱障對治。或唯斷煩惱障入見道義。非依唯斷所知障對治義。以欲界見道煩惱。有不善.及五趣.四生。厭心可深能入見道。上界不爾。若唯斷所知障。不藉深厭心。但求菩提不折解脫。上界亦得故。有聲聞色界迴心入見道等。此說直往。彼說迂會。亦不相違 七十三解無相取有數十番解。應勘敘之 問若許無分別智有見無相。如自證分。何不即緣自證。若以內外取故不得者。既爾應成相分所攝。即自體故不成相分者。即自體故應緣自證。若以相.性別故不得緣者。相.性別故應相分緣 彼無相故不可為例 又應無分別故說非能取實有見分。亦應無差別故名為無相實有相分 相謂相狀。狀貌。無此狀貌體相之法。非無境體。以無分別差別相故名無相分。見分之言通非分別。故彼智有。   見道二師說 勝進道緣何為境。即緣解脫道境。更無別行相。思之 有義漸者。依疏以三心為漸。五十九說三心為頓。准此文釋。頓通一心.三心。諸釋漸如別抄多小別引。   三心分粗細。如第一抄顯解。   二乘見道為唯安立。亦有一心非安立。有二說。或有。或無 其三心見道二乘者。唯斷人執。唯依二心非安立亦何妨 二種十六心。上下諦境在前作。初十六心在後作。初粗觀事。後細觀理故。又諸教唯說道類智名已知根。建立預流果故。今以相粗顯故。所以先說觀智。後說現前.不現前言。依欲界身入現觀論師於非色界入現觀亦爾。彼言下.上界別故 此十六心獨覺一坐聖者如何不說 亦作不出觀。期心未滿。雖至第十六心不名第三果。若非想斷九品障。無間.解脫剎那思之可知。若不作此相見道者有何意也。思之。   三種現觀勘抄敘。   聖性。有解。通取一切能生現行無漏種子。不同異生性。彼能發業招生品類故。唯見道故 八地已上菩薩不生欲界。何故不名不還耶。又有不定性慾還生欲界故。頓悟菩薩還於欲界利生故。   對法十三說十現觀。一法現觀。最勝順解脫分善根所攝清淨勝解。若准瑜伽六現觀。唯取喜受相應思所成惠。若准顯揚十八現觀。通聞.思.修最勝三惠。然對法解義現觀。由即於如上所說法中。如理作意增上緣力。故知法觀亦即思惠。如理作意故。今依唯識唯取思。二義現觀。即最勝順抉擇分二坐煖為下品。頂.忍為中品。世第一法為上品。三真現觀。謂見道。四後現觀。謂修道。此二共唯識別。唯識約安立.非安立別。對法約道位別。亦不相違。五寶現觀。即信現觀。得四不壞信。唯別取無漏。瑜伽等寬。通有漏故。或能越惡。對法但說寶名。唯識通取一切信。六不行現觀。謂戒能遮犯戒非不行。七究竟現觀。同唯識。八聲聞。九獨覺。十菩薩。此三約能證乘別故。唯識但約所證行明廣名現觀。所以除抉擇分。不約人為論。所以無三乘。對法不約廣略。但明明瞭親得名現觀。約人.法為論。所以有十亦不相違 顯揚十七說六及十八。六同此論。論十八者。一聞。二思。三修。四抉擇分智。五見道。六修道。七究竟道。八不善清淨世俗智。九善清淨世俗智。十勝義智。十一不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十二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十三善清淨行無分別智。十四成所作加行智。十五成所作智。十六成所作後智。十七聲聞等智。十八菩薩等智現觀 此十八中分五位。初七約五道以明現觀。次三依真俗智以明現觀。次三依有無漏有分別無分別以明現觀。次三依加行.根本.後得三智以明現觀。後二依上乘.下乘以明現觀。然此唯明惠觀。觀察諸法故不取信.戒。然解脫分智定.散有殊。三惠類異故分三種。真俗智中有漏唯世俗。無漏通二種。故合分三種。有分別無分別中。亦有有漏無漏別。無漏通二。有漏唯有分別。依三業行以顯智殊。此中成所作非四智中成所作智。乃是本期所作智。加行.正體.後得。如諸無漏智上乘.下乘因果通論。故但二種。故與唯識六現觀。對法十現觀。亦不相違。攝論第六現觀十一種差別。即對法第十三。聲聞.菩薩現觀差別有十一。更無別類。   建立六度中。度度三相。應互相攝。六度以八法為體。無貪.身業色.語業聲.意業思.無瞋.精進.惠.定。或十一。加欲.勝解.信。遍行一思。別境四欲.解.定.惠。善四信.勤.無貪.嗔。色法二身.語業。   三界九地行相。地前地上一一行相純四句。一一自為六度。相望為四句名雜。依種類福有四句。不依有無句。   六度五果。應諸不同。   異生性障即分別障種。三界具有名何異生。若取能生。有離下染上下分別染法皆起。名何異生。若取依此地第八有故得此地名。應第八識自名異生。何須障種。不爾菩薩十地。此地第八識未斷故應成異生。由此應知。取依此地第八分別二障種立。性唯染污。有覆性收。二障體定故。望二障亦爾應思之。   其惡趣果非染污法。雲何見道說為斷也。如無餘滅。   二地名離垢。無誤犯三業。初地誤犯。猶須思擇。此地不然。如行之時蟲自分路任運不傷。故無誤犯。初地不爾。猶有誤犯。何故十障但說邪行。二愚兼說誤犯三業。是根本故。彼亦邪行收。第二釋雲或唯起業不了業愚。即邪行攝。更無所小。   第三地闇能障。於所聞思修法忘失者。何故初地名已得不退。此猶忘耶。又菩薩地雲勝解行位於久所作所思所說法。有時忘失。入地不爾。如何今說有忘失耶。定位所得多分忘失。地前猶有。地上鹹無名證不退。其聞.思.修所得。猶小有退忘非多。又無漏所得無忘。有漏所得三惠境猶忘。亦不相違。三定成無也。又應不是退也 何故諸地十障皆舉小分。唯第二第三地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障攝二愚皆盡。攝法盡故。唯有初四地有通有別。初地異生性本故。惡趣愚末故。此依前釋。若依後釋。即總攝盡更不須說。第四地障身見等不入二愚中。二愚不說為十障有何意也 答二愚據因。前地所起說與後為障。身見等據久遠所行名十障。又十障據因說。身見等能起諸煩惱故。後二為果正能障故說為二愚。不相違也。   何故九地障。三無礙解為一障。餘一無礙解為一障。有何意也。要速前三方辦說故。前後輕重等故。開合不同。   第十地障神通為一。智雲及所含藏為一者。內德.外業有差別故。   何故餘地障皆有二愚。唯第四地障不即二愚。   異生既不斷粗重。雲何二靜慮斷苦根粗重。二乘亦如是 今解。凡夫小伏現行粗重。二乘亦能分滅定障小分種子.苦根粗重。亦得何妨。如理應思。   第十卷   應說三乘斷見.修別。第七識頓斷中任運簡見道一切。內起簡修道外緣事獨頭貪.瞋.癡等。以此二義故無粗細。無粗細言。簡修道內外緣迷理身.邊二見.及此相應。九地斷有粗細故。如是總簡一切惑盡。   菩薩以煩惱助願受生中。唯以現行勢力遠資。非如潤生愛等。如行殺生貪.瞋等惑方能利樂。未得無漏勝道利生。故以貪.瞋引無漏道。方始能利名為助願。非如貪等潤生用之。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唯現潤非種。謂七地前菩薩。有唯種潤非現。謂第三果。有俱潤。謂一切異生。有俱非潤。謂變易.及化身等。   俱生地前漸伏地上伏盡。此依六識為論 何故見所斷煩惱隨所知伏與不伏。俱生煩惱獨入地伏。不隨所知。所知後伏。煩惱先伏。見所斷不爾 見障利故同時。修障鈍故漸次。又見道猛。修道不爾。   故留煩惱本擬潤生。八地以去無分段死。不藉煩惱助潤。何故不斷耶 答如初地怖煩惱。即伏而受變易。亦如二乘有學迴心即受變易。雖無分段不斷煩惱 所以者何 煩惱雖非親助潤變易如分段生。遠勢亦有。又惑種在變易時長。不假數資。若無惑種變易時促。如二乘無學願數數資 然有四句。唯定勝無惑助。亦不長時受變易。如二乘無學迴心。雖有惑種助。無勝定資。亦不長時。如二乘有學迴心。有惑助及勝定資。即變易長時受。如十地菩薩。故願留之。不同二乘斷之不得非故留也。又二乘但種助。不由願資而不名留。菩薩正由願資。傍由種助。故說留之。若即斷之於生無力。惑因亡果隨盡故。又由菩薩意樂菩提十地練根。不假斷煩惱。煩惱在不障得地故名留。   見道頓斷。五十九三心亦名頓。然所知.煩惱二障各分為二 雲何為二。若以九品粗品先斷。即十地修道應先斷粗。若以隨所障道以辨粗細。九地不定。即煩惱品雲何隨所知以明粗細。此義應思 今解雲。如十地修道地地所斷。初為粗後為細。煩惱隨彼以說粗細。此亦應爾。見道中自分別力粗先斷。他引力細後斷。有先伏煩惱超得第二三果。無先伏所知而超入二地。然入地已如聞半頌以捨身亦有超者。然無超大劫。以極難斷故等。此義應思。   一類二乘三界九地品品別斷中有二義。一雲闕無超人。二雲此中兼盡。先世道亦九品。後不伏者亦九品故 菩薩利根見道既許分三。二乘根鈍見道應有三品。何故彼唯一此有三 菩薩二障為三。二乘一障為二。分粗細故。   六十九有前勝進即後加行。後所有道即前勝進文。與對法同。四道以諸門分別。作用二釋。   損力益能轉中。有懺悔罪滅。應敘。六十卷業有四。謂異熟決定.時決定.二俱不定.二俱定。及阿羅漢受殘苦等。處阿闍世王五逆業滅。瑜伽雲。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為二解和會應知。   四智如佛地各有十喻。應勘敘之。   有漏曾習相執所引等者。今觀此意。有漏觀心由俱第七惑前相執勢所引故。乃順於障不斷隨眠。無漏不爾。   初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能斷隨眠者。故六十四雲。若安立諦已立為諦。何須復說非安立耶。答由安立諦取於有相。以有相故相縛未脫。相縛未脫故於粗重縛亦未能斷。由此准知。唯無分別智斷諸隨眠 第二有義後得無分別智。斷迷事隨眠者。解前文雲。先據斷迷理隨眠非斷迷事。又前約斷究竟一切粗重。非因位中斷二障種語。又前約有漏安立及無漏安立諦語。非後得緣非安立語。亦無分別相故。即彼論雲。若不要緣非安立者。有於淨定心順抉擇分者轉緣諸諦時。應斷隨眠等。彼既不爾。故但簡有漏等。非為盡理。不果。披彼文應尋之。   疏中但有二乘用之非菩薩。今更解。菩薩亦用此智。十地中非唸唸唯斷法執故。亦別時斷法執所知障故。前師釋修道中世出世斷道者。此依菩薩修道有獨用無分別智。名世出世道。有真俗合用智斷。如舉勝者。下下地者斷障雖不由俗然必俱時。若不爾者。豈後勝地要唯無分別智。不與後得俱方斷惑耶。初唯出世斷通三乘。後兼菩薩故作是說。二理教齊。任情取捨。   大涅槃體有二義。一理三事即於真如有摩訶般若.解脫.法身三義故。二體三事。三體各別故。合名大涅槃。   十地不起無漏五識。比量雲。十地有漏五根。必不能發無漏五識。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所攝故。如地前位。   說常樂我淨等。以除二乘四顛倒心故。二乘正證此法性者。非作常.無常等解。由加行心作此無常等解故入。後出觀時復觀前觀。不審所緣。便見加行。謂是真智所緣亦是無常等。便謂真實諸法無常等。諸加行心及有漏後得。雖非是執性皆是善。然由六.七法執未亡故。引有漏善心而作此解。於法執所引之果有漏觀心上。說能引法執障為顛倒。若無法執時此觀不生。故由前凡位起四顛倒.或十二倒。謂想.心.見等執身等為淨。佛為除彼說無常等行為非常等令其趣證。論其真理非常.無常。然二乘者由隨佛方便言及執引故。作無常等解。今為除彼令證極果。說此真如為常.我等。令起此行方便趣入證其法也。正證彼時非常.無常。諸佛或說我。或時說無我。諸法實相中。無我無非我。餘皆類然。此依護法唯六.七有染心有執為論。其八地以前。起下乘般涅槃障.細生滅等障。皆准此釋故。八地以去皆不論現行。觀心為障。   其安惠因中無漏一切有漏皆有法執故。說二乘無漏心等為四顛倒。八地以前說功用加行為障。不爾加行道應非二愚攝。由此一切有漏善心等及因無漏皆有法執。今論真理非常.無常等。為斷法執無常等故。說為常樂等也。眾善所依。顯性無貪.瞋.癡等種種煩惱。因之為善。能順諸善與善為依故具功德。   法身正自利言。顯不同利他展轉說故。其自受用身修因。本為利他故修。又為利他所依止故不說。對他受用等自利義微。所以不說。理亦不遮。   他受用變化。何故不說自利。諸佛利他即自利故。理亦應然。意為利他變現生故。從意樂說為利他故。前資糧位。雲一切功德皆屬二利。隨意樂力。今此隨增上。故三身別。   自受用身如淨土量遍法界者。應作二解。一實爾。二依用說。智是佛故。以所證無邊故。如世間言所見處高言眼孔大。所學廣故說智惠大。   四智緣境門中。自受用土唯淨無漏。餘不見故。唯佛所知。他受用土本唯無漏.淨。見者唯淨。一切不善諸異熟果皆已無故。然通有.無漏。第八.五識所觀有漏故。見者居穢土。利樂有情亦為現穢。見亦通穢。通諸識境。化土本唯無漏。然有淨.穢。見者亦爾。通有.無漏然有淨.穢。十地菩薩亦得見故。上知下故。然由本為十地菩薩現淨土故。論說化土有其淨言。化土本為地前等見。不別言淨。總說見身.土各據增勝。本為而說。亦不相違。下不知上故。地前.二乘必不見無漏淨土。   此中諸土皆四智境。由隨增勝本擊發因。說智別現。不爾便有非遍智過。若佛五蘊計是蘊等收。何故不許佛是有情攝。有情依異熟。佛非有情。攝持性名為法。佛可法所收。   純雜義解由增劣不同。但依親相分說若依影.質復說不同。影中自地變純。通力引雜。非通力中八緣現純。緣種雜。第七識中得名影純雜。影從見.質說性故。五識善噁心雜。無記心純。第六五俱等通。法應思准。假實中約識分別復別。有無對.有為無為對.有漏無漏對.自界他界緣對。思准純雜。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末終) ******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 [cf. Nos. 1585, 1830]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本)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將釋此論四門分別。一論起所因。二明同異。三明歸在。四釋本文就初起因復分為四。一明部分之處。二明部分之年。三明部分所由。四明造論因.主 如來說教體一真如。平等利生實無差異。然隨根性悟解不同。漸.頓有殊說教為異。故法華雲。雖一地所生一雨所潤。而諸草木生長各異。寶性論中猶如一河三獸渡水得淺深異。攝大乘論如一寶珠隨求雨異。無量義經常說一相。悟解不同得諸果異。故如來教隨機說別。初對外道等。說我為無談法為有。次對小乘。破執法有說法亦無。後令趣實方為顯說非空非有。故瑜伽釋雲。諸有情類無始時來。於法實相無知僻執。起惑發業輪迴五趣。如來出世隨宜為說處中妙理。令諸有情了達諸法非空非有。遠離疑執起處中行。隨應滅障各自修滿。得三菩提證寂滅樂等 佛涅槃後大迦葉波。及婆師波。雖分二處結集三藏。然一百年中佛法一味。時有舶主之子名摩訶提婆 真諦三藏部執疏雲阿踰闍國。慈恩法師宗輪疏雲中天竺國 出家學道遍通三藏 然准部執.宗輪疏等。說其五事與慈恩法師瑜伽抄中說少有別。應大小乘說之各異。此具如彼三處所說 於百年外在波吒[利/裡]子城雞園寺內 說此城由具如大唐西域傳及真諦部執疏說 十五日夜次。大天說戒經。說戒經了遂說五事頌雲。餘所誘無知。猶預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真佛教。耆年聖者鹹不許之。即翻彼說第四句。雲汝言非佛教因此小乘部分為二。諸聖者眾。遂以根本結集之時大迦葉波。以為其師雲上坐部。大天徒侶以婆師波。為其所師。雲大眾部。後二百年內。於大眾部復分成九。三百年內。於上坐部分成十一。如宗輪論並文殊所問般若具說。若部分緣由真諦三藏部執疏中一一廣說 昔者阿難將入涅槃念曰。佛記罽賓新雲迦葉彌羅。當有比丘名末田提。於彼國土。流布法眼。即便法付末田尊者。欲此國中立寺弘法。此國有山四面高峻中間極廣.唯有一門。龍王所居中滿其水。尊者運通從空而下。向龍王言。意乞一坐具許地。龍王許之。便以通力令坐具寬侵水將盡。龍王從乞願留周迴十五里水為龍所居。因即立寺僧從既多淨人復眾。後僧漸少奴漸群強。自立為王。因號奴國。後此國王號迦葉利師。極甚敬信。每請眾徒入宮說法。中間諸部而共雜居。前後說法各各有異。王問所以。具說其由。王曰今者取誰部定。時迦延子依薩婆多造發智論以示於王。王可弘之(此上傳說未見正文)。依天親傳。佛滅度後三百年中。有阿羅漢名迦旃延子。母性迦旃延。從母為名。先於薩婆多部出家。本是中天竺人。後往罽賓國。罽賓國在西天竺。與五百阿羅漢.五百菩薩。共撰集薩婆多部阿毘達磨祕不流出。經於多時五天不睹。後東天竺阿踰闍國有一法師。名婆須跋陀羅。聰明大智。往彼習學誦得流外。廣如彼說。後鳩摩邏多.室利邏多皆廣造論。弘初有教眾生著有。大乘法教多皆隱沒 二百年外有南天竺龍猛菩薩.提婆菩薩俱出於世。龍猛菩薩造大智度論釋大品般若。造無畏論。滿十萬頌。中論出於無畏部中有五百偈。十二門論等。龍猛弟子提婆菩薩造百論等。廣如付法藏傳及龍樹等傳說。為破小乘及諸外道執我執法說之為空。時多著空 後九百年北天竺境富婁沙富羅。此雲丈夫國。有國師婆羅門。姓憍屍迦。有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雲天親。今雲筏蘇畔度。此雲世親。雖同一名復立別號。第三天親於薩婆多部出家得羅漢果。別名比鄰持跋婆。比鄰持是其母名。跋婆譯為子亦云兒。長兄是菩薩根性。亦亦於薩婆多部出家。後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有賓頭盧阿羅漢。在東毘提訶觀見此事。從彼方來為說小乘空觀意猶未安謂理不應爾。因此乘通往睹史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下思惟即便得悟。因名阿僧伽。此雲無著。爾後數往兜率陀天。諮問彌勒大乘經義。為餘人說聞多不信。即自發願。請彌勒菩薩下說大乘。令眾生見皆得信受。即如其願於夜下時。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踰闍國說十七地論。隨所誦出隨解其義。經四月夜十七論竟。雖同一堂唯有無著得近彌勒菩薩。餘人但得遙聞。或有見異。時無著師更為餘說。因此餘人方始信受大乘法義。第二子亦於薩婆多部出家。博學多聞遍通墳藉。神才雋朗無可為儔。戒行清高難以為匹。兄弟既有別名。故法師但稱婆藪盤豆。所餘因緣廣如本傳所說。依瑜伽論廣造諸論。解釋大乘弘非空有。及造此論。十師之釋合糅翻譯皆如樞要。然護法菩薩千一百年後方始出世。造此論釋及廣百論釋。清辨菩薩亦同時出造掌珍論。此時大乘方諍空.有。上來總辨四門之義。智者知之。此即論之起因。   二明同異者。復分為四。一教益有殊。二時.利差別。三詮宗各異。四體性不同。具如法苑總聊簡說。問前說輪益.義益二理何殊 答義約所詮之理為稱。輪據斷道為言。二義各約一途。故雲輪.義二益 問以教對機教有三時之別。未審輪體為別為同 答根性既差輪體有別。約初有教說體如常。空教之中體少有別。以八空聖道為體。證空理智為體。以說空教為因。以證空加行智為因。所緣空為境。餘覺支等空為助伴。以道.定戒空為眷屬。以菩提.涅槃空為果。若第三時法輪體者。雙合前二亦得非正。正者如瑜伽論.及法華疏第四卷明 問說此密語有何益 答准攝論第八有十果。謂令說法者易可安立總括義故。乃至於智者前論義抉擇入聰愍數。為斯十利說祕密言 問義益之中有了.不了。輪中亦輪.非輪不 答大.小相形隱.顯相對二並得有 又解不例。詮理有顯.密。義中了.不了。對機皆滅障。皆輪無不輪 又問要集敘解深密。雲了義者清辨等雲。說了義者結集家語非正佛說者不爾。彼非善通。應雲清辨等言。此對俗諦說最為勝名為了義不望勝義。若以有違雲非佛語。便令聖教皆不可信 了.不了義法苑分四。今要集雲。更加一門。執著名字名為不了。不著名了。故自在王菩薩經上雲。了義經者一切諸經皆是了義。以依義故。一切諸法不可說故。菩薩如是名為了義。若人於一切經。不能如是依義是名不了義。何故名不了。是人不了義故。准此經文雲。是人不了義故名不了義。不判經為不了義。又經雲。自在王菩薩依如是義趣法者。一切諸經皆是了義。不如是依者。一切經皆是不了義。准此意。能不執著一切經皆是所了義。若執著者一切經皆是所不了義。不得約人自不能了。便判聖教亦為不了。要集解雲。能令生過或生功德。說了.不了。此通一切大小乘經 此判不爾。若由不了即生過失名為不了。亦應名不善。亦應名有漏。便非稱實。有多過故。今者正解應雲。依法分四。如法苑明。又加依人。對解了不執名為了義。對執著者名不了義。如似二諦 辨時利中 問何故如來初說有教。中談空教。後演不空不有教耶 答據不定姓。未發趣時。且令慚悟所執我無。唯有蘊.處.界等諸法。名為有教。為已發趣得小果者。令趣於大次悟法空觀彼所執界處等無。名為空教。後為發趣一切乘者。顯所執無。非執是有。非一向空。亦非皆有。為不空不有教。為對慚悟說教三時。若對頓悟無三時別。又所說教非定如是前後次第判為三時。並約所說義類相從。望不定姓當第三時。不爾華嚴第二七日世尊即說。可對慚悟在般若等後。方始演說判屬第三此有二義。一約前後。二約義類。約前後亦有二義。初說生空。次說法空。二者初說生空密詮法有。次說法空密詮法無。後方顯明生.法二執所取不有。若離二執真俗不無。故經說雲。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說為空 問若據漸入此等諸教是第三時。第三時教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今此一論正被何乘。若為三乘如何破彼。若唯被大非第三時 答破我之文通入三乘。破二乘處令唯入大。又破彼執不破彼乘。故通為三 若爾法華既亦云破乘應第二時 答對不定姓約理說一。破執理別令其趣大。若其定姓觀行不同說如藥草。乘即有別故得通被。然多為不定故說此經。唯說一乘為諸聲聞所作事故等 若爾既第三時普為一切。何故解深密雲我於凡愚不開演。阿毘達磨雲勝者我開示 答大分三時雲為一切。不言一一文各各為三乘故。今此論.解深密等上下文中可通被三。故不相違 問既對漸悟說教三時。即第三時亦為漸悟趣大者說。只是為大何得說言普為一切 答為根熟惠悟既通故。為顯說三乘所觀空.有諸法雲為一切。般若經中雖有三乘各各得益。未分明說法非空.有。故屬第二。若約頓悟可立一時 問若立一時與古何別法苑不許 答古立一時。約佛一時能頓說。故名為一時。據能雖示對機不然。以眾生機熟有前後。寧得一時說法名為一時。今立一時約理是一。對究竟果名為一時。又約被於頓悟之人。隨說何教而能頓悟一會所說二空之理。雙除二執故名一時。所以鹿苑初說四諦法輪。無量菩薩入於初地等。若聞四諦不悟法空。雲何得入初極喜等。不定一會名為一時。約頓悟者隨所聞教。常悟空.有及以二空始終一化名為一時 辨時之中劉虯立五時教。設雲據漸悟理亦不然。為提謂等說五戒本行經時。通得諸乘聖道。不得雲初唯人天教。正為價人不得雲兼。又設對漸不得約定年月前後以立五時。又無教文故為過也。又漸頓教。若以一會所說二諦理盡名之為頓。即不應說華嚴.勝鬘等為頓。法華.般若等為漸。俱一會中明理盡故。若雲對大不由小起即說為頓。亦不應定說華嚴等為其頓教。判法華等為其漸教。俱有漸頓機在會故。不障立漸.頓。不許定判教。法苑本意應如是知。   又辨時意以解深密說三時教。今此論等何時教收 然要集等雲。約此等以辨教時名為教依 今謂不爾。不約說於半滿二教。有作無作.生法二空.人天言教。此等法時以為所依。若依此等各自是時。說唯識教說唯識時。何須更辨是何時教。若約半滿.有作無作.生法空等法門別辨。法門無量何只爾許。又隨別法而以辨者。即亦如名說唯識法教。何須對辨。若雲諸教所說不同。諸師立時明教各別。此何所攝者。亦不應爾。說一.二.四.五時教等無聖教文。並不可依何雲教依。既不準定空設劬勞。然瑜伽論說時為依。依三世辨不約教時。取此誤也 又因論生論。聖教之中一音說法有二不同。一詞。二法。如無垢稱經。皆謂世尊同其語詞。或生厭離。或歡喜等法。如涅槃經二十四雲演說一法若界若入。一切眾生各隨本解而得聞之。是法.詞合說。一名.句中現多名句。一音聲中現多音聲。故各隨本解攝假從聲。以諸名.句隨生有別。然不離聲故總名聞。又梵網上雲。一音中說無量法品。又雲苦.空.無常.無我一諦之音。並法.詞合 或但舉法。如華嚴雲。若多貪恚等八萬四千垢各聞對治法 又雲。一音說法。或有眾生學聲聞乘。聞佛說法即知聲聞藏。此等即但明法無礙。亦得通詞。聞即聞聲 又無量義經雲。能以一音普應眾聲。即但是詞 又如婆沙七十三雲。一音者梵音 若支那人來在會坐。謂佛為說支那音義。此通法.詞 又雲。貪行者來在會坐。聞佛為說不淨觀等。此即唯法。雖各有義且辨一音不說所餘 問隨能聞現聲各有殊。若據所詮法各差別。何名一音 答或一剎那。或一無漏。或且隨一所詮之法。或隨於一所化之生。或從於如。總得名一 問若爾何故毘婆沙雲一音者。梵音。若支那人來在會坐。謂佛為說支那音義 答不以小乘而為定量。既如如意隨求雨寶。故隨生感各各現聲。或聲清淨名為梵音。非必唯同一梵音聲 問佛說一音具諸法門為不具耶 答有四解(要集所敘)。一雲如來無相圓音。以無相故佛說一音。以圓滿故普應眾生。此答不了說不具故 一雲如來但出一音。未知何以為名。而眾生心中聞無量法門(此答不正。不答問故。亦同外道老莊說故) 一雲如來隨所化者。一時具有無邊法門。隨正所為故雲一音。此意一音具諸法門。隨正所為一別有情名為一音。然答不明。應雲隨所化生方類不同。於一時中現一切音。一一音中具諸法門。且隨一生或正所為故名一音。非一音言唯詮一法。雖然答問亦不分明 一雲如來所出一音聲體自在難思。與彼無邊名等相應為眾生說故。經雲。如來所出一語中。演說無邊契經海。此釋雖勝亦未盡理。言一音者。為一梵音。為一剎那。為名等各別。為一名中此現多名等。今謂一一聲.一剎那聲.一一名等.各能現多。或一聲現多名。或多聲現一名。或一名現多名。或多名現一名。句.義准知。隨義皆得名為一音 要集雲。菩提流支雲一音教。法苑廣破然恐不當 此亦不了破意。彼雲一音頓說名為頓教者。非一音中即頓說教盡。根性前後不一時故。何得一音頓說教盡。又復設爾不應別判華嚴等為頓。又以一音名為一時無教定判 又雲半.滿而為二時。法苑所破亦恐不當。經雲為聲聞說半字者。豈不約逗機。故恐不爾。亦不解彼法苑說意。彼意不障逗機而說名為半.滿。但不許判為漸頓機。說於半.滿名漸.頓教。為定姓人亦說半滿故 詮宗各異者。敘外道如下破明及法師瑜伽論抄明。敘小乘計如法師異部疏具解。煩不具引。明自宗者。別宗即唯識章是。然疏略解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西明雲。總相分別唯識為宗。別即境.行.果三 此釋不異法苑。然樞要中釋名科文廣明宗意 體性不同者。於中分三。一辨本釋如法苑。於中復三。一總出體。二別出教體。三明聚集 二敘異釋。敘異釋中。初敘異。次詮簡。三敘自釋。自釋者至下當辨 先敘異釋者。有釋五門。一攝妄歸真。二攝相歸識。三以假從實。四三法定體。五法數出體 又雲三藏開為八門。於前三門各開二門。謂一攝妄歸真。二真妄差別門。餘二准此 有解六門。一五法自性體(心心所等五法)。二三相差別(三科法門)。三攝義歸名(名言所熏攝一切法)。四攝假歸實。五攝劣歸勝(心識)。六攝相歸性 舊攝論師四門。一隨名義別體。二攝義歸名體。三攝塵歸識體。四攝事歸理體 要集為三。一離能所詮教。入楞伽第二雲。法佛說法者離心相應體。故內證聖行境界故。四卷亦同。謂佛法身真如理。生正智解名說法 二通能所詮教。瑜伽八十一雲。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義 三唯局能詮教。十地雲。說者聽者二事究竟 依三藏八門作四漸略。一攝妄歸真門。二真妄差別門。真妄差別門中。一攝相歸識門。二識相差別門。此識相差別教中有本無本。佛地兩說。由斯四句。如有釋說 差別相中。一攝假從實門。二假實差別門。假實差別門中。一三法定體門。二法數出體門。法數出體門中。初法數出體。後聚集顯現。法數中有三漸略。謂內外相對。內中大小相對。大中中邊相對 次詮簡者。有釋五門名中有濫。緣生名妄。此則可爾。若約五法相.名.分別.正智.如如。攝彼前四總歸如如。正智非妄。總雲攝妄故即有過。又辨中邊頌雲。虛妄分別有。乃至是則契中道。故不可說無漏名妄 二攝相歸識。此亦有過。若識性名識不異前門。若即歸八識識亦是相。亦不可說心王所變相分名相。以不離識所有五法皆名識故。若以五法總名為識。如非相故。離五無法可攝歸故。若雲約教體說所變相分。同時心所亦變名等為相緣故 攝假從實。即本第三。三法法數合是第四性用門攝 又攝不盡。既約三法。何不約於五法三性。若雲從略應依四門。何假分五。分為八門得失准前。有解六門後之三門。即本前三。前之三門即本第四性用別門。雖更開三猶廣略失。准同有釋 然彼意辨先寬得後狹。又攝義歸名亦少有失。非一切義皆是名攝。因名言故名名言熏習。非即是名 舊攝論師後二門體。亦本初初二二合是性用別論。闕本第三攝假從實。亦廣略失 要集三門離能所詮。即攝相歸性。推功歸本復是無分別智所緣之境。因境起智。言法佛說法。寄詮談之。雲離心相應故。內證聖行境界故。是名法佛說法之相。非是真智正證如時。能證所證有此行解名為說法。後之二門亦即性用別論門攝 要集雲。依三藏八門作四漸略。一攝妄歸真。二真妄差別門。真妄差別門中。一攝相歸識門等 此意從寬漸向於狹名之為略。然攝妄歸真即以一法。乃至法數出體。以聲.名.句.文。即有多法何得名略。不解所以 今為漸略即有二意。一從通向別略。即從初向後是。二從多向少以末就本略。且就教體辨漸略者。以性用別論中能所詮異。由能詮文義得顯現。略所詮義但取能詮。故十地論說者聽者俱以二事而得究竟。一者聲。二者善字。能詮之中有聲.名.句文。即假實別。攝假從實以聲為體。故集論等雲成所引聲而為教體。於能詮聲能所變別。攝從能變以識為體。就識之中性相有別。攝相歸性。引文可知。聚集顯現中雲。五心中前三唯無記。後二通善.染者。此義有餘。與唯識第五解五心違。彼許定中有初二心故。約識分別文多不敘。要集雲。有說得新境故名為率爾。有釋不作意緣名為率爾。以何為正。解雲論唯任運。若言新境不見其文。然准道理合有二義。今謂不爾。瑜伽第三雲。又意識任運散亂緣不串習境時。無慾等生名率爾。既雲緣不串習即是新境。若唯任運散亂緣境不與欲俱即名率爾。除第六外餘一切時。但名率爾應無餘心。未轉依位皆唯任運散亂緣故。更有同異繁不具述 言聚集顯現者。如說諸行無常。有釋雲。西方三解。一雲說諸字時率爾現量。尋求前境不緣名等但得聲相。至決定心具現三相。謂聲.名.字。說行現六。說無現九。說常字時現十二相。並句.所詮合十四法。經十六心乃具聚集。謂四字中各有四心。謂耳.意各四率爾。並意尋求.決定各四。一雲尋求是非量故。亦緣名等故。於尋求亦得聚集。四尋求心如其次第。得三.六.九及以十四。准前應知經十二心具足聚集。一雲耳識同緣意識亦緣名等。此有二說。一雲四率爾心各唯得三。不緣過去現量得故不說聚集。至尋求心方名教體。一雲耳識同時意識。容非現故得緣過去。即八心中具足聚集。今謂有餘。且初釋中所經心多聚集法少。何者意識上聚集何故經耳識四率爾心耶。豈許意識不取本質但緣耳識所變聲耶。既許意識.耳識同時自緣本質。但經意識十二心現。不應十六。若取耳率爾。應取耳緣聲。應成十八法。若以聲相似但說十四法。亦應心相似但說十二心 如實說者除耳四率爾。但經意識十二心現。所集之法 四剎那聲.四個字.四個名.名所詮四。即四自性。又有一句並句所詮一差別義。合十八法聚集顯現。此據一相。若於一字等現無量字等。法則不定。說五心中諸識.三性至下第五明其是非 又本所說於行.常二方有決定決定知諸詮遷流行無於彼常。有釋四字皆有決定 要集雲。若無此釋於理有闕。雖有諸釋仍未盡理。謂立論者欲成無常。對敵論等即立量雲諸行無常。其敵論等雖聞前三。而於所立未生定解。說常字時方生定解。故前三字未有決定。乃至雲。若依此釋。立因.喻後方生決定。亦准此理此意立宗。若未解時未有決定。因.喻.已後方生決定 此義應思。且西明釋於四字上皆決定者。且聞諸字知目於何。既未知諸諸於何法。豈生決定。若言決定知是諸聲有決定心。說行字時應有三決定。決定知行復決定知諸言目行。若不定知諸言目行不生解故。餘二准此。即合念六決定。不應但有四故亦增減.失 要集所說亦不盡理。對敵立量可如所說或但說法不立比量可無決定。故法苑意通約說法。決定知彼諸言所目生決定心。說有七心或十二等。故即無過。不唯據悟所說義旨以判多少。餘既重說何不盡言 要集雲。法苑雲諸惡者莫作依婆沙作法。字.字身.多字身.名.名身.多名身等。聞一句時即有五十一法。令謂聞經一句義中。生解之心必無如是多法現前者 此不善得法苑之意。且據一句作法如是。如說五字。或有一字名即名.名身有十五等。言五十一聚集顯現不決定言。聞一句時有許聚集。如第五卷五別境中作法之類 要集雲。由此理故有字非名攝。一字字不成句。字為二依故於此中有十八法。謂字有十五。字有五。字身四。多字身六。准作法知 此亦不爾。應言字及字身等有十五。下准知之。一句一名一所詮義。此亦不爾。依字成名依名成句諸處通說。豈可莫作不是名耶。不爾苦.空等亦應非名攝。又下自判諸行無常二名為正。何故此處即但一名。又不應言一所詮義。如瑜伽論等雲。所立有二。一自性。二差別。又名詮自性。句詮差別。自性差別豈不二義。說一義耶。又雲。若不依識相準義作法。非唯五十合七十一法。字有十五。名有三十五。句有二十。及所詮義故。此意或有二名成句。三名成句。四名成句。五名成句故。三十五名有二十句。此意一字成名有五個名。二名成句有四。二二合。三名成句有三。三三合。四名成句有二。四四合。五名成句有一。五合說。即有十個句 二字成名作句中名既有四。二名成句有三。三名成句有二。四名成句有一。復有六句 三字成名作句中。二名成句有二。三名成句有一 四字成名作句中。有一句。總二十句 五字成名名既唯一。一名無句。並一詮義。合七十一 此亦不爾。何者若論字有五。名有十五。一字所成名有五。二字所成名四。三字所成名三。四字所成名二。五字所成名一。若字身.名身即重合彼。非更有別名之與字。並句二十合三十五所詮之義。足字.字身十五。名.名身三十五句有二十。合一百五。若更句.句身並所依聲即更有多故。今但言為七十一有增減過。法苑本意且約能詮粗作法爾。復既細論不盡故過 問准何得知以字成名以名成句 答解深密經第五雲。即於一切名聚集中 又百論第八雲。然諸世間隨自心變。謂有眾字和合為名。復謂眾名和合為句。故知如是 後敘自釋者。本末合有十二門。於本四門又復加二。即後四門取無相.因緣。並前成六。七三性出體。即依遍計.依他.此及圓成實八依顯揚等四真實。並依辨中邊四真實。九依五相。即瑜伽等能詮相所詮相等。十依五法。即相.名等復四不同。一瑜伽。二辨中邊。三楞伽經。四攝大乘論。並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十一約瑜伽八十一雲。經體有二。一能詮文。二所詮義。文義二中各有多法並為經體。十二約百法。若三科五法通三乘故。雜小不說。唯取大乘。又略即二。一總出體有四。真如.唯識.無相.因緣。別即有八。通體性故。別別法故。略舉大意。繁不細述。   三歸在者。復分為四。一歸藏。二歸分。三歸乘。並如法苑藏.分.乘章。四歸名者。初辨。後歸。辨有三。一辨六釋。亦如法苑總聊簡章得名懸隔辨然有解六釋中依士依主作四句辨雲。有依士非依主。如取之蘊。以取是所非心王故。有依主非依士。如蘊之取。此不應爾。若依士依主二不相攝應有七釋。有解六釋勒為三例。一同體非別。持業.帶數。二別體非同相違.鄰近。三亦同亦別。依主.有財。思之理有相濫。若所釋法通即不障。據六釋體即不必然。且如四斷斷者是勤心所。四者是數。即不相應。雲何同體。又如相違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以二法別合一處說據體各異。如五識身相應地自是地。不是用彼意相應之五識為地。亦非以五即意地等。既言五識身相應地。此豈別體 要集雲。三藏相傳約分為四。一用自非他。二用他非自。三自他俱用。四自他俱不用。持業唯初句。依主唯第三。有財唯第二。相違唯第四。鄰近通二.三。帶數初及三。乃至帶數三句如四正斷即初句。四即正斷故。如四神足即第三句。四屬欲等非神足故。如說三藏法師亦是第三句。若但言三藏是第二句。三即是藏俱非人故。彼釋極廣。恐煩不具。然准此釋有相雜亂。六釋簡濫應可思之。二辨四名。謂教.理.行.果。然真帝三藏有五種名。一義。二相。三方便。四果。五極清淨。極清淨者是阿含淨故即是教。然義.相二大意不別。以所詮正有實道理名義清淨。遠離增減名相清淨。故今合之為所詮理總立四名 於中分二。初立名不同。後立名意 立名不同者。一依教有三名。一無義言。如四吠陀論。婆羅門誦之音聲有上中下甚自可愛。但尋聲求理都無義趣。故名無義言。如吠陀論雲。我已飲甘露。成就不復死我已入火光。願諸天知識。謂鑽乳海以為甘露。飲之則得不死。誦此等言甚好音聲。而都無義故雲無義。二邪妄言。如九十六種外道。亦說因果但明乖僻故名邪妄三如義言如佛法說因果道理。苦.集為世間因果。滅.道為出世因果。如名真實故名如義言 依理亦有三名者。一增益義。如外道說有漏之法為常樂我淨。故名增益義。二損減義。如斷見說斷邪見謗無善.惡因果等。名損減義。三順體義。如佛所說有說為有無說為無稱法體故名順體義 依行亦三名。一順世因。如依俗典事君盡忠文朋存信等。二邪僻因。謂諸外道妄計諸邪戒等。三處中因者。謂依佛教行處中行離苦.樂邊等 依果三名者。一諂誑果。如臣從君命以取叨榮等。二虛妄果者。謂諸外道妄計無想及有頂等。以為涅槃等。三出世果者。如佛所說三乘所得菩提涅槃 立名意者。為得四清淨故立此四名。為得教清淨故立如義言。言教無雜一切莫過如義而立不可破壞可得悟理。教詮不正易可破壞。不得悟理故立如義言為得理清淨故立順體義名。理有增減正智觀之理則不可入。順體而說正智觀之理則易入。故立順體義名為得行清淨故立處中因名。以處中行對彼順世及邪僻因彼俱可轉。此處中行則不可轉。以處中行內觀界.處等。望僻因行僻因可轉。觀蘊.界等則不可轉。以四諦因果所有觀行對觀蘊等。蘊等可轉。以二空行望四諦行。四諦可轉。二空之行則不可轉。以二空智既不可轉。證真之智亦不可轉。以不可轉。即此真智及後得智為正行體。能令所得果不可轉。即名方便清淨正行。正行有二能。一出惡入善。二出有為入無為。故此正行即處中因。為得果清淨故立出世果名。果清淨者是無餘涅槃。一切患累皆已盡故名果清淨。有漏有四失。即無常.苦.空.無我。無為有四德。即常.樂.我.淨。既離過失故名出世果。此意由依正教觀正理。起正行得聖果。若教有邪不顯正理。故依起行即皆顛倒。行既顛倒便獲惡果。故為得此四種清淨立此四名。又為依正教生聞惠。依正理起思惠。依正行得修惠。三惠既圓當得聖果。故攝論雲。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立四名 三依人法二。立其名目。於中有二。一立意。二差別。初立意者凡有兩義。一依善意二依惡意。若依善意即立恭敬名。若依惡意即立毀訾名。如呼為法師法主等是恭敬人名。呼為過人賤人此毀訾人名。若呼為正法勝法是恭敬法名。呼為邪法惡法是毀訾法名。如弊魔經等是毀人名。須達拏大子經等是恭敬人名。十八泥梨經等是毀訾法名。大般若經等是恭敬法名。於中復雙單名別。如佛藏經菩薩藏經等雙恭敬二。有雙毀訾人法如魔逆經等。有於人處亦毀亦敬。如未生怨王經。有於法處亦敬亦毀如辨中邊論。中是所敬。邊是所毀。有於人.法俱敬俱毀。如舊雲部執異論。部執是恭敬名。異是毀訾名。部是眾義。名聖弟子為部。執是取義。皆取佛說三藏之中所說法義。然執名乃通能所。正以所執之法為執。能執之人是聖弟子。所執之法皆是佛法。今以部名目聖弟子眾。以執名目佛所說法。故部執是恭敬名。所恭敬者不過人之與法。部是人名。執是法名。分破是異義。人.法皆分破故名為異。聖弟子眾各相朋黨即是人異。取執之義又各不同。即是法異人相儻故。人起諍執法不同故。法相非斥故立異名。故異是毀訾名 然今此論是恭敬名。成立世尊聖教所說唯識教理故 或毀訾名。令依於智不依識故 或此識言雖是所厭。恭敬世尊。所起教理故名成唯識論 問何故於此人法二處立此等名 答依佛滅諍法故。滅諍有二。一滅外諍。二滅內諍。外諍即滅人諍。內諍即滅法諍。毀人滅人諍。毀法滅法諍。滅人諍令修六和敬。此彼同持戒。同見諦。同用財。戒.見.財三彼我不隔故和合無諍。身.語.意三各修慈悲。拔苦與樂以攝前人故和合不諍。二滅內諍者。所說法有二。黑說.大說。如次內.外對。大.小對。了.不了對。說惡.說善對。傳聞前人說黑說法及大說法。不得便信依。約三藏相應則應信受。若不與相應則應棄捨。若依此而執義。法則和無諍 問何故須滅二諍 答修悲智習成佛德。由佛有般若及以慈悲。以般若故攝正法令和。以慈悲故攝生令和。諸造論釋亦依學佛般若.慈悲。攝法攝生故。又有多解如部執疏廣解 二辨差別者。諸經論中亦有依法依喻為名。或單或雙。諸經之中有依處時事法立名並在法攝。依法喻者。為利鈍根故。為顯法明淨故。亦為讚毀故。依三寶立亦人.法收。上無不盡廣說此人.法差別攝彼諸名。並舉教顯並如法華義決。上辨名訖 第二歸名者。復分為四。一總解釋成唯識論。二別辨能所成號。三明立名之意。四通釋情疑 初總解釋如樞要辨釋能所成樞要十解。今又加之。言唯識者。從粗至細總有五重。如唯識章辨。即以所詮既有五重。能詮之教亦有五別。或以世親五理成佛五教。或以五教成彼五理。或以五教成五教。或以五理成五理。或以五理成佛五理教。或以五教成佛五教理。或以五教理成佛五教。或以五理教成佛五理。或以五教理成佛五教理。且以世親望佛所說。為四十五釋。又護法等釋雙望彼二亦成四十五。合九十釋。復以天親.護法等教成境.行.果三。以理成三復有六釋。足前樞要。有一百六釋。復以教.理等綺互單雙乃更有多。思準可悉 明立意者。樞要廣說 四通釋情疑者。樞要雲。問准下正宗或分為二。一因二果。已下文是。雖次下雲上立成唯識名之意。即問此立意故為釋疑 又問何故經說唯心。論言唯識 答一雲心.意.識了體一名殊。各舉一名亦無妨也。二雲心積集法勝。識即了別境強。如瑜伽論五十一雲。據勝道理建立心.意.識差別。即心謂第八識。雜染.還滅之根本故。經據初名論依後義。三雲心.意通果。識。但在因。經依通稱論約局名。四者論從所厭為名。經依體義為目。   四科釋本文者。有三。一辨年.主如疏所明。二明支分者。謂諸菩薩所造論意。非但為弘佛經。亦為廣顯瑜伽中義。詮教不同略有十支。支謂支分。並是瑜伽所有支分。言十支者。一百法論(名略陳名數論)。二五蘊論(名粗釋體義論又名依名釋義論)。此上二論天親菩薩之所作也。三顯楊論名總苞眾義論。此論無著菩薩造。四攝大乘(名廣苞大義論)。此論本無著菩薩造。釋論天親及無性等造。五雜集論(名分別名數論。亦名廣陳體義論)。此論本是無著等造。今盛行者唯覺師子釋。安惠菩薩糅。六辨中邊論(名離僻彰中論)。此論本頌是慈氏菩薩造。釋論天親菩薩造。七二十唯識論(名摧破邪山論)。八三十唯識論(名高建法幢論)。此之二論本頌並天親造。三十唯識釋是護法菩薩等造。二十唯識天親菩薩釋。九大莊嚴論(名莊嚴體義論)。此論本頌慈氏菩薩造。釋天親菩薩造。十分別瑜伽論(名攝散歸觀論)。此是慈氏菩薩之所造也。今又助解。或十支中除攝大乘。彼論別釋阿毘達摩經。非瑜伽論支分之義。應加正理門論。以論緣起中雲案達羅國王請陳那菩薩證無學果。菩薩撫之欲遂王請文殊師利於虛空中彈指警曰。何捨大心而期小果。可制因明以弘慈氏所造瑜伽論。菩薩敬受指誨奉以周旋。遂造正理門論。故應取此以為一支。集量.因明皆此支攝。正理門論。名建正摧邪論。或可。舊釋為正。雖釋阿毘達摩。瑜伽亦是廣釋諸經。唯識即是華嚴等說既是彼支。故取攝論亦復無妨。若爾因明何支所攝。答義門少故略不名支。故此唯識即十支中之一支也 三正科解如疏具辨 西明雲。然諸釋中所宗各異。護法.難陀等多述宗旨會釋違文。火辨.親勝正釋本頌以標論意。安惠菩薩建立比量斥他宗失。由斯諸本別行攝義皆不周悉者 今意未詳。撿論上下未見安惠偏多破斥。准本疏釋廣頌上兩句破我法已下雲多護法文。親承三藏執筆綴文糅唯識人。傳定不謬。餘非執筆。縱時諮問多意定之。所有判文論大綱紀非可為定。合譯意者如樞要說。   初頌稽首二字。辨能歸敬相。廣如法苑。且釋名者。有解雲。稽者古文為□□□□□□□□牷慼慼慼慼撈莒rc斨□□韣‥耤苦□芩□糯□韣¥癒獗憿慼戚y□轤韣□□□糯□躪□□韣□   出體之中。法苑敬禮即以三業為體 西明以慚.愧為體 要集雲。今取前解三業為正 有雲。依教十法為體。一思。二慚。三敬。四愛。五信。六無慢。七捨。八色蘊。九識蘊。十智今謂不爾。若言十法敬.愛.不慢百法是何。所餘非理如要集辨煩不具錄。要集雲。言稽首者顯勝身業。然由於德.有德等境發勝解俱決定思已即起淨信。思此起慚崇重賢善。因斯能發清淨身.語。是故此中意通三業慚為敬體。信等諸法是敬之因。身.語二業是敬之果。意通因果。法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為敬體理亦難成。三業體思。思即造作。敬相微隱。故大婆沙三十四雲。敬慚為體。崇重賢善是敬相故者 今詳。此釋理未必然。且自不定。先敘法苑思為體性。有釋以慚。自斷取前三業為正。今復取慚為能敬體從何為正 復不可說前後義別。同解稽首敬禮義故 又若以慚為自正義者。理必不然。何者若發勝解俱決定思已即起淨信。理且不然。思非信因。第六卷雲忍謂信因樂欲為果 不言信俱思為因起信。若遍行故。應說作意。不應說思 又雲由此起慚崇重賢善。因斯能發清淨身.語。是故此中意通三業慚為敬體者 此亦不爾。為取三業為歸敬體。為但取慚 若但取慚。何須說雲意通三業慚為敬體。慚性非是三業體故 若通三業即不唯慚。何故復雲信等諸法是敬之因。身.語敬果。意通因果。即三業但是敬之因果。非自體故 若唯說慚為敬體者。理亦不然。此唯明敬可但是慚。既雲敬禮。明是三業。三業致禮由敬慚因。無處說慚亦為業體。又不說慚是發業故。又攝大乘論雲。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又瞿波論師雲。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等。律中雲在明處近已身業禮等。故但是思不可說慚。為因可爾。如以貪等而為加行方起三業。雖復論雲斷命名嗔等。終不說貪等以為業體。雖說於慚敬德.有德。論歸敬體即是三業。此理決定勿更別解。又法苑中但說三業。無文說愧以為敬體。波錯看文應更審讀 前約剋性出稽首體但說是思。若義說者。凡論歸敬有其二種。謂顯相及不顯相。若就顯相所謂身.語二業。由身敬禮定發殷重令他見故。俱捨據此偏言身業。雖身不禮但發語宣揚。由名.句等表詮內心令他聽故。無垢稱頌中說是偏取語業 若依不顯相唯取意業。內發殷誠雖極是重他人不了。諸論不說。此論具以三業歸敬。通顯.不顯二種盡故 若就別者三業有異。若其身業實即慚等相應動發勝思。通假即兼表色。語業亦用慚等相應動發勝思。假亦通聲 若薩婆多有實善.惡色。即依報色有業色生。即長.短色以此為體。復眾賢師別有長等極微。正量部師別有動色。譬喻論師別有動色非顯非形。並如下說 今大乘中若在佛果身.語色聲可許是善非歸依體。若就因中即是無記。約表心邊假通善.惡。故身.語業假.實為體 於意業中有二。一就業。二約勤治。就業有二。謂自性.助伴。言自性者。唯取遍行數中緣三寶為境慚等相應思為體。思有三種。謂審慮.決定.動發。論文雖說前二思唯在意地。後一思是身.語二業。今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雲作動意故發無貪等故。若約助伴即此思俱四遍行。五別境。散地善十。定加輕安。心王.尋.伺二十三法 次約對治復有二種。謂自性.相應。自性唯取緣於三寶能治輕慢慚.愧為體。此有二義。一體勝。二義順 言體勝者。顯揚論雲。慚者謂依自增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愧者顯揚雲。謂依世間增上羞恥過惡為體。唯識.對法文引可知 第二義順者。俱捨雲無慚.無愧差別雲何。答無慚.無愧乃至雲。於諸功德及有德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準能治此故正是慚。由斯理順故約對治說歸敬體即慚.愧也。剋實即非。若直取慚慚五識俱。豈五相應亦是歸敬。說慚行相崇重賢善。五識不能別緣三寶。若雲不取行相何別。故正三業為歸敬體。不得約思雖遍五識。業非五思何妨慚通敬唯在意。何者論辨業體自簡擇訖。無處辨歸敬說慚為體者。助伴准前。   第二五法出體者。於中有二。依瑜伽論雲。五法者謂相.名.分別.正智.如如。若有漏敬者以名.相.分別三法為體。身.語二業假即相收。名依聲立。雖非名等。雖復非是語業。以假從實聲由名表故得通名。若取無表即思種上假無表是。若就實業體即分別。若無漏者正智為體。若色若心俱名智故 第二五法即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准法可知。蘊.處.及界.三性.百法皆可准知 問答分別。問出體中長等依於色是假。假身業名等依聲假。名等為語業 答長等表於心。故得名身業。名等詮所轉。不得名語業 二問五逆業中破和合僧。即是妄語重。三罰業中意業重。五僻見中邪見重。曾無處說身業為重。何故此說偏舉身業 答邪見斷善勝。破僧損處大。意殺嫌恨深。所以各偏舉。此中身業且據世間從事制戒。細犯多發身業為重。所以偏舉 又解身業是總。餘二是別。舉總攝別。並在其中 三問二乘歸依得通無漏以不 答一解許得。以自在者在定之中得起五識。何故無漏不得歸依。一雲不得。三乘真智總不歸依。二乘後智多緣帝理。無別功能不能起發身.語等業。無勝用故。此解為正 四問意通三界理顯不疑。身.語歸依通何界地 答身.語二業通欲.色界。若准九地語業唯初禪。身業通五地。二定已上雖起語業及以身業。若起語業借下尋.伺。故隨尋.伺是初定繫。又是無記。上地不造下地業故。設無漏者亦屬下故。或不繫故。身業通四定。以出入息非是遍行上得起身 又解。通上。若上不得作下地善業。四靜慮王俱受別脫。豈許無記心得戒耶。既許善心方始得戒。故於上地得有語業。多由尋.伺未必一切皆尋.伺起。又復尋.伺非語遍行。如出入息四定。雖無得有身業。以有思故。語業應同此。引證如下第七論記 要集雲。俱捨.正理皆說。愛敬以法為緣雖通三界。此中唯緣補特伽羅故唯欲.色。若依大乘。中陰經說佛入中陰。無色有情鬱頭藍等亦入中陰禮拜聽法。故知雖緣有情亦通無色。問已入中陰非無色攝。如何說雲彼有敬耶。解雲經意難尋。今且一解。無生中間所有諸蘊名為中陰。此意不說中有名中陰。以在生死中間名為中陰。如說世間以在世間故。此釋不爾。若以生死中間名為中陰。何須雲鬱頭藍子入先在彼故。又雲。依定果色變現似身。依下地定發天眼.耳。借下地識見佛聞法者 此亦不爾。若依有部。眼不下於身。如何色界。眼依無色界身。無色界身非實身根。既無身根眼等何依。若依大乘此亦不許。雜集第二十八界四句中雲。有眼非眼界。謂最後蘊。有眼界非眼。謂在卵.胎.無色異生。有亦眼亦眼界。謂欲.色界現得眼等。有非眼非眼界。謂無色聖及無餘依。鬱頭若凡成界非眼。如何現起。現起即眼。非唯是界。若是聖者眼及眼界二俱不成。復如何起。若雲是化。如彼定果所變似身。所起眼.耳亦似眼.耳。何須起下 故正解者。佛既不滅現彼中陰。鬱頭不死亦入中陰。故是化現非實中陰。   疏解六十二有情。在家等四。一謂在家。二出家。三苦行。四非苦行 習斷等十九者。一習斷者。二習誦者。三淨施人。四宿年。五中年。六少年。七軌範師。八親教師。九共住.及近住弟子。十賓客。十一營僧事者。十二貪利養供敬者。十三厭捨者。十四多聞者。十五大福智者。十六法隨法行者。十七持經者。十八持律者。十九持論者 異生等者。謂異生.見諦.有學.無學。餘者可知。故頌雲。五.四.三.三.四。三.二.及三.七十九.四.四.一。故有情名諸。   造論緣起者。真諦三藏解雲。凡有六義。一為令法義增長。二為有有情於所造論應得解脫。三為所迷失義令更明瞭。四為攝分散法義集在一處。五為分別甚深之義令淺易解。六為莊嚴言辭令義可愛。即疏所述作論六因 令增長者。眾生根欲性各不同。或樂多說。或樂少說。樂處中說。故造論者。適眾生意集諸法義。或多。或少。或復處中。適生所欲正法則得久住。此處雖滅彼處猶有。故使法義增長。即疏雲欲令法義當廣流布 二為眾生於所造論而得悟者。或有眾生厭舊樂新。或樂此說不樂彼說。只是一理有悟.不悟。猶如一金作種種物賣令生樂。前是為法。此是為人。即疏雲。為令有情隨入正法 三為所迷失義令更明瞭者。若說未了。令學者迷須更明說。或說有脫誤令學者不解。又須明說 又眾生有三種煩惱。一無明。二疑。三顛倒。由疑及倒故迷。由無明故不解。為除眾生此煩惱等令迷失義得明瞭故。故須造論。即疏雲。令失沒義重得開顯 四為攝分散義集在一處者。佛法諸義不出三解脫門。攝分散義集在三解脫門中。以除眾生三種煩惱。一貪慾。二諸見。三無明。貪是修斷。見是見斷。無明通二。又是習氣 以無願門除貪。以空門除見。以無相門除無明。聲聞所以不得一切智。為不能斷無明習故。為斷無明轉鈍成利故。說無相解脫門除故。攝分散義所以造論。即疏雲。為欲略攝廣散義故 五為分別深義令淺易解者。甚深有三。一所通達是境界。即如如理。以世智觀之不能通達故名甚深。分別令易解。二修行甚深。二邊之解易得。中道之行難生。偏見之心不能生得中道之解。故為辨說中道之解。為修行深所以造論 三微妙甚深。即無餘涅槃果。生死有可度義故非甚深。極果一得永不可度。於不得者則為甚深。分別開示令易得之故須造論。即疏雲。為欲顯發甚深義故 六為莊嚴言詞令義可愛者。義由言顯。若不莊嚴言詞則義不可愛。義不可愛則眾生不能信受。猶如真金若不為鐶釧等則不足可愛。故須造論。即疏雲。為欲巧妙文詞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 又造論意。義雖有六不出兩種。一為攝持正法。二為成就眾生 為持攝正法者。六種緣起從後向前次第相生。名.句.文是法。所詮是義。以義顯行。以行顯果。法是言辭。若言辭有詮次。句.味.名合理。則義趣可觀。故造論意為嚴言辭令義可愛。言辭既合於理。義趣遂令可愛。則使深義易解。即從第六義生第五義。深義既顯現易解。則義有途徹。分散者便得集在一處。即從第五生第四義。義既不散所迷失者則更分明。即從第四生第三義。所迷失者既更明瞭。依於了義得入正位。入正位故解脫繫縛。即從第三生第二義。既解脫惑障。則能受能說。既能聽受。又能解說。義則弘多。即從第二生第一義 又為令眾生成就增上般若故須造論。成般若體有前三義。成般若事有後三義。故造論緣合有六義 成般若體有三義者。有三種煩惱障於般若。一無明。二疑。三慢 為令眾生生解脫除無明障。須令法義增長。故第一義成般若初分 雖已解法及義。但於四諦猶有疑惑。以疑惑故障四諦解不得成聖。須釋四諦令得正解除斷疑惑。疑惑既除成聖之時即得解脫。故第二義成般若中分 雖已成聖斷除疑惑。猶起我慢於六塵境而生愛著。起我所心於無我理猶有迷失義。須更分明說所迷失義。令進入修道除我慢等。故第三義成般若後分 般若事。事者業用有三種。一通真實義。二為他說。三安立真實義。此三即是八支聖道中正見.正思惟.正精進也 自能通達真實義即正見 又能為他解說之時必動尋.伺。故第二事即正思惟 他既得解欲令不退。故須安立真實之義。安立之時須作功力。故第三事即正精進 若義無途轍散而不集不可通達。故須攝分散義集在一處則能通達。故第四義成第一事 若為他說須分別深義令其易解。故第五義成第二事 若欲令他所解不退。須嚴言詞令義可愛便解心堅明。故第六義成第三事 又為成就眾生毘缽捨那.奢摩他故須造論。前三義成毘缽捨那。後三義成奢摩他 生死根本有二煩惱。一無明。二貪愛。如次障二。即見.修惑。入見破無明。在修破貪愛 毘缽有三德。一速疾智。二決定智。三微細智 於一時中能達多法義為速疾智。猶如帝釋名為千眼非有千眼。以能一時見於千法故名千眼。疾智亦爾。故第一義為成疾智 於境不決定解則不生。須生決定解除疑惑心。故第二義成決定智 智雖決定若是粗解唯解粗境。不能通達甚深之義。又須生微細智達甚深境。若有迷失則智不微細。若所迷失明了則得微細智。故第三善為成第三智 若遂三惠分之。如次即聞.思.修惠。或唯就修.惠義分前.中.後 奢摩他亦有三位。一在定中。二出世。三不退。在定中離散亂。有漏定猶非勝。又令得無漏定出世間故。雖得出世定有退失者猶非勝。又令得無退定 若法義分散難得在定。故第四義攝分散法義集在一處成第一德 若深義隱昧則無漏定不生。深義顯了勝定得起。故第五義成第二德 言說是修定本。若言說合理信受師教憶持不忘。則所修定無退。故第六義成定第三德也 又為破為立故造論也。為破者破四種煩惱。一為破迷真.俗無明。亦名迷生滅處無明。二破九十六種外見。三破障解脫見。四破迷因果無明 為破迷真俗無明者。苦.集是俗。於此不了名迷俗無明。滅.道是真。於此不了名迷真無明。苦.集是生處。滅.道是滅處。故為令通達四諦理故破此無明。所以造論 二破九十六見者。是九十六種外道各有所報。為令眾生識於正理破此諸見 三為破障解脫見。即六十二見。由斷.常見生六十二見。此見正與解脫相違。為令眾生離斷.常見執。及破此諸見。   四為破迷因果無明者。十二緣生是因果。欲示生死依因得立無因不立。令離他作等見達生死因果。二為立者為立如方便不動。此有三義。一立如。二立方便。三令不動 如者真實理也。方便者達如智也。不動者若得此方便正見不可動也。   如首羅長者性甚慳貪。有人就其求乞無有得者。佛知根熟得道時至故往化之。佛為說佈施法。聞大驚怖問世尊言。唯有此法更無餘法。佛答彼雲。我唯以佈施為法。如不殺生是施。即是他不怖。及令不盜即施他財。次第為其說十善法。其聞不損己財而成佈施。生大歡喜讚歎如來。令人取兩粗衣施佛。佛福德感好不感粗。令人取粗只得好者。其意惜好自起取之出粗還復得好。擇之不得。乃以好者持用施佛。佛受之竟為說四諦。長者及眷屬皆得初果。取諸財寶悉以施佛。佛去後魔王欲壞其正見。作佛形像至長者所。長者見喜。魔為長者倒說四諦。又說苦為樂。長者思惟正見不轉。知非是佛語魔王言。汝定非佛。猶如雞鳴作拘翅羅聲 此即是如.方便.不動。為安立如.方便令其不動故造論也。為破破繫縛方便。為立顯解脫方便。為令離縛得解脫故 又為令得十種智能故造論也 一斷背正法意智能。有向邪法斷。令不背正法向邪法也 二入正法智能。有捨心者雖不背正向邪。而處中住令入正法 三令成熟智能。已入正法令其善根成熟 四令得解脫智能。善根既熟又化之令得解脫也 五令得五明智能。所以令得五明智能。為破邪論制伏他故 六觀罪過智能。自觀三業有過無過。用法律約之為令得現樂。若無過失則現世得恭敬供養等 七正願智能。願勝好事為令未來一切所求皆具足故 八通達聲聞乘。九通達獨覺乘。十通達佛乘。此三智能。為稱眾生根性說法。眾生根性不同。隨其所宜以三乘法化之 復有論師說造論意凡為四事。一為斷眾生於四諦疑惑。二為令出惡道。三為向正法。四為斷下願。下願即是二乘願。此四次第相生之意思之可悉 又明得造論及不得造論人。凡有四種四人。第一四人者。一無智。二疑惑。三顛倒。四已度。   無智。即鈍根凡夫。於法及義悉皆不解故名無智 二疑惑者。是聰明凡夫。雖解法義。而於四諦理猶有疑惑未得入聖 三顛倒者。有初果人已通四諦但有顛倒。顛倒有三種。一時節。二相。三處所。時節者無常是時節。於無常時計有常故。二相者於無我中計有我故。三處者於不淨處及於苦處計為淨樂。初果雖除常.我二例。修惑未除。緣外塵境猶起後二故行非梵行。即猶計不淨為淨。無樂謂樂 四已度者即已度前三煩惱。是無學人。前三人初人是不肯知。第二人是迷路。第三人是僻路。此四人中唯第四人得造於論。若就事為語。凡夫菩薩亦是第四人。故得造論 又四種。一依言殊勝。但能誦文而不解義。譬如鸚鵡唯能誦語而不解意。不能得道最為下劣 二依他勝。附依善人則能行善。依惡人即唯行惡。譬如畫人隨畫師意。若畫為坐終日坐。若畫為立即恆常立。雖爾可化。以值善友可化入道猶勝初人 三依分別勝。有聞他說一往不解。得解方悟須為分別。如言諸行無常。是生滅法。是生必滅。寂滅為樂。如雖聞諸行無常未解所以。是生滅故釋彼無常。未來是生。過去是滅。現在是生滅。諸行既有三世故是無常。是生必滅者。更釋未來是無常之意。若未來唯生不滅則應是常 又釋雲。待過去滅故名未來為生。是生必有滅故未來是無常。前三句是生死。第四句是涅槃。作此分別第三人方解 四開智勝者。智惠自能開通見理不待分別。如舍利弗聞阿悅耆說半偈義。於半偈中解千種義即得聖道。此等即是開智勝也。譬如毒蛇傷身如髮以毒勢力須臾遍身。此人又勝。此第四人正得造論。餘三人不應。舍利.目連.迦葉等類皆獨覺性。由見佛故方作聲聞。故在第四 第三有四種人者。一自惱。二惱他。三自他俱惱。四自他俱不惱。如常見外道為未來報。自苦其身坐臥荊棘等是自惱。如斷見外道不見未來果於現世中為自身安樂或奪他財食等。皆是惱他。常見外道行自苦行為自惱。殺牛.羊等縛不與食用祭天等是惱他。俱不惱者得理之人知慚愧故。知惱他得罪。自惱無福。為欲離罪生福俱不為惱。不惱他故。離斷見。不自惱故離常見。唯第四人可得造論 第四四種人者。一向下道人。即一闡提必入惡道。二向生死道。即出家外道起見戒取等故迴轉六道。三向自利者即是二乘。二乘之人乃識出離。但自怖苦疲極化他。速求解脫故言向自利。四向利他者即是菩薩。菩薩以兼濟為懷。恆欲利物故言向利他。唯第四人可得造論 四種第四人即是四德。若其一人具此四德方堪造論。一已度德。離一闡提。闡提貪生死。若已度三則識正道故離闡提。二自他俱不惱德。離外道執斷.常二見。以得理故。離斷常見故。不惱自他離外道見。三開智勝德。離聲聞乘。聲聞乘人依他得悟不能自達。大利根人於一切法中能通達無量義故離聲聞。四向利他德。離獨覺獨覺根雖利。而無濟物之懷大行之人常欲利物故離獨覺 又雲。攝決定論又明無四失人則堪造論。一不顯自德。二無我慢。三於同行中有利他心。四於眾生有慈悲心 若無顯自德心則離闡提失。離闡提失得已度德。無我慢心則離外道失。離外道失得自他俱不惱德。若見同行無利他方便。為其說他利方便者。離聲聞行失。離聲聞行失得向開智德。若於眾生有拔苦與樂心。則離獨覺行失。離獨覺行失得利他德。既離四失。具足四德。即是菩薩志求佛果。佛果有四德。為求四德故行四德因。離一闡提行淨德因。離外道即行我德因。離聲聞即行樂德因。離獨覺即行常德因。既行四德因欲自利利他。心不為煩惱所染。常能亡懷益物。若是此人方堪造論 世親菩薩雖住地前。具前四德亦堪造論。又復世尊說唯識教名為作者。教之主故。世親等師釋佛所說唯識之理名為述者。依教起故。此經.論相對 若世親等造三十頌名為作者。護法等釋名為述者。此論.釋相對。今者此中但經.論相對。以護法等釋彼頌故恭敬二師。故說諸論諸義之前。須說兩師名也。恭敬作者即恭敬法。恭敬述者即恭敬義。法是句.味.名。義是句.味.名所顯之理。作者先說句.味.名言教在世。作者若已入涅槃。後人於此言教不能得解。述者更造論解之義意方顯。故恭敬作者應敬法。恭敬述者應敬義 又眾生根有利有鈍。鈍者有信根。利者有智根。有信根者識人不識法。有智根者識法不識人。信根粗而多。智根細而少。故信前智後。五根之內定.念.精進成就三惠。隨前信根隨後智根 言成三惠者。若心散亂則聽聞不入。必須歛心方生聞惠。即以定根成就聞惠。思惠思擇善之與惡簡惡取善。若不繫念則思惠不生。即以念根成就思惠。修惠正滅惡生善。若不勤加功力則惡法不滅。善法不生。即以進根成就修惠。言隨前後者。隨有信根此三成之。隨有智根三亦成之。信根識人不識法。其根既鈍不能思擇理之是非。若聞聖人及聰明人說。為信能說人故。即信此人所說之法。既依人取信故。名識人不識法。鈍根者既依人信法故。說論之前須先說作者及述者名。令恭敬兩師。恭敬兩師即恭敬法.義。智根識法不識人。其根既利尋文求理。自知理之是非。不依人取信故。名識法不識人。利根者既識法。則應謂此正法是聖人及聰明人說。故須為此人說作者及述者名。令恭敬兩師。既恭敬能說人。於所說法義彌生殷重。◎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末)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論今造此論下有三段文。西明雲。如次安惠.難陀.護法。本疏有等。要集雲。二不同者所承有異。然彼有說皆有等言。意或不違 今謂。西明若雲唯安惠等如次配者定是不當。十師俱釋本頌。豈餘七師不明本師造論意耶。本疏主是糅論文人。故定說是。既不言唯不違本疏。等言定是。何須言或。   言有迷謬者。疏有二解。初約人。後約法。人即據能迷說。起癡.邪見攝屬於人。約法者據無明不解名迷。邪見不正解名謬。據惑分二。然總是法。俱約能迷說。   西明雲。問二空即是我法二無。如何說無為迷悟依。解雲誰言說無為迷悟境。此說二空所顯理性是迷悟境 此未必爾。何者於空執有何非迷境。達此空無可非悟境。若非為境。違下第八雲愚夫執有聖者達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又下第十雲。餘雖亦得作迷悟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非謂全非。今解。此據根本迷悟之境故說真如。由要證真方了俗故。加行緣空不斷惑故。故說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據實二空及二空性俱迷悟境。   問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本疏中解通約餘師。此初段文不唯安惠。故總相說。若據安惠樞要中有三解。第三雲所知障中種.習為重。現行名輕。由二障種.習餘現行得生。若斷種.習現行永滅 要集雲。執.障有現.種。如何習.種說名為執。現名餘障。稍乖此文 此意執.障俱有種.現。不應執種.習獨得執名。現行不名執但名餘障 今謂無過。不說現行不名為執。但是種.習重執之餘名為餘障。以其現行輕而易伏有不行時。若論種子不妨現在。若斷種子現行必無。故現行輕名為餘障。故由有種二障具生文極相符。何處乖反。   西明釋雲。安惠煩惱執狹障寬。所知障體即與法執體無寬狹。今約別煩惱說故不相違 要集雲。順文義者有釋為正。此意以煩惱障別頭貪等我執斷時彼亦隨斷故。雲彼障隨斷故順文義 今謂不爾。前雲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若但煩惱。何須雲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即應雲若證生空彼障隨斷。又所知障障.執相似。何須言二重。一障有重故 今又助釋。安惠有障非執者。如佛地論障所得果亦名為障。即所知障所起三業。並所得果。及見.相分。雖此所執亦名隨斷。如於遍計說斷之義。   又二障體。佛地論雲。煩惱障體。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所發業。三所得果 若此論下一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以為體性 西明雲。如此二論障體不同者。護法就正障說根本.等流以為障體。親光通據障及眷屬故障.業.果為障體性 若准此釋亦未盡理。護法初出障體且據勝說。非不取業及果。以不說唯故。又下明十障中說斷惡趣雜染愚。雲應知愚品總說為愚。明知障品亦說為障。又此據自性斷故。但說根本及隨煩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若所發業並所得果。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名自性斷。若所發業名相應斷。據不善業作如是說。若其善業亦緣縛斷。若所得果名離縛斷。由自性.相應斷顯有餘涅槃。由緣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涅槃。   問言彼障隨斷者。要待執除。彼非執障隨彼說斷可不如是。若不如是便違論文。若說言爾即有二難。一問如二乘漸斷修道九品惑時。前八品道斷迷事惑。第九品道斷迷理惑。准此即是非執先除。是執後遣。如何可言由我法生彼障隨斷等。我執斷時惑方遣。可說末障依執生。執未斷時惑已除。此應不由於執起 第二問大乘菩薩第四地中方斷身.邊。至第五地方斷害伴。若害伴四地斷。諸障隨執生。害伴五地除。如何隨執斷 答雲。若證二空彼障隨斷者。據依見道及究竟說。彼非見道等故不相違。   證真解脫者。聲聞.菩薩各別簡之。且簡聲聞者。具足三事乃名大般。今二乘人不能證彼真如理體。但能悟此真理體上離煩惱障染覆義邊名證解脫。以二乘人不能證悟法空真理。但能悟得生空一分。雖得生空又不知親證。但名解脫非真解脫。   簡菩薩者。十地菩薩雖能具證二空真理。變易生死猶未離故是真非解脫 又二乘得無餘之時身智永無故是解脫而非真。   菩薩證二理煩惱未儘是真非解脫 如來雙異故真解脫。   得大菩提者。二乘生空智是菩提非大。凡夫有漏智等雖通緣一切法。行相雖寬大非菩提。非正覺故。佛具二故名大菩提。   問有餘涅槃.無餘涅槃.體俱是擇滅。起金剛心斷煩惱時即證二理。何故乃言身智無時方顯無餘涅槃耶 又問無餘涅槃是所證理。今言二乘證得涅槃必須能證。身智既亡說誰證得 答初問雲。據實此二涅槃。金剛心後解脫道時即已證得。然無餘顯要身智無。非是已前曾未證得 答第二問。談實得滅身知不無。可言二乘得無餘滅。由身.智在無餘不顯不言彼得。身.智無時無餘方顯。雖無身.智今於果談因。從因談說故不相違 問菩薩得無住處涅槃已不 答得。何以得知。攝論智殊勝中雲。菩薩遠離如是處所。般若.大悲皆具足故。能正安住無住涅槃 又辨菩薩.聲聞智差別中雲。謂無住涅槃為所住故 若爾亦云菩薩四畢竟差別者。謂住無餘依涅槃界無斷滅故 答此非成難。下論釋中又若諸菩薩得成佛時所證法身。窮生死際無斷盡故。無住處中真雲菩薩住。不言成佛故。又雜集論.及大莊嚴第九解大悲雲。是故得不住涅槃亦不住生死。   西明雲。本業經說。金剛三昧名為等覺。此意既雲等覺與如來等。如何得雲佛果智勝解深密經第五說。由解脫身故。彼二乘與諸如來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 准此等文二皆非勝。如何總言二勝果耶。解雲解脫實無差別。同斷煩惱所證得。而說勝者從能證智故不相違 此解不然。若從能證智者應名菩提。菩提斷俱名菩提。又此意說真解脫者。簡二乘人所得擇滅。不得障盡所顯真如真實涅槃。故涅槃經雲。聲聞之人有苦有諦而無真實。勝鬘經雲。言得涅槃者去涅槃界近 明知不得真實涅槃。今者說此真實涅槃名為解脫。故名勝果。又復解脫二乘。得或障解脫未斷習氣。故非勝果。大乘斷習並所知障。故名勝果。故入大乘論雲。如來解脫勝於二乘。斷習氣故 法華經雲。但離虛妄名為解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解深密雲解脫等者。據斷煩惱假解脫說。故不相違。然次論文別斷障得者。據勝顯說。前且總說。亦約離所知障故解脫勝 西明雲。三藏解。等覺者。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言等覺。非謂解齊名之為等 今又助解。約所證理後更無障障所證理。故見分明。不同此前猶有微障見不了了不雲等覺。此雲等覺但約根本。非據後得。今此菩提意說。後得一切種智不同前故。名為勝果。   西明雲。至千二百年清辨菩薩。依諸般若及龍樹宗。造般若燈論.掌珍論等。破無著等有相大乘。當時護法依深密等成立有宗破彼空義 今謂不爾。清辨三性總說為無。可得雲空。護法三性非皆說有。何名有教。又若名有與初何殊。由此應說護法依彼瑜伽等論成非空有。依圓有故非空。遍計無故非有。如中邊頌等 西明仁王般若經疏中雲。破瑜伽師全立有故。護法釋廣百論中明不空有。廣如彼辨 亦不應爾。豈可護法解過彌勒破瑜伽師。但彼論中雲破瑜伽師者。破餘後人學瑜伽者。一向執有乖瑜伽故。名破瑜伽師。非破彌勒菩薩所說瑜伽。如理門論雲破古因明師者破古餘師。非破彌勒.無著等師 又假敘清辨立識空量雲。內識非有。宗。能所取中隨一攝故。因。猶如外境 又量雲。真性有為空等如掌珍論。此如後辨 今謂。前量若以緣生內識為有法。因即有他隨一不成過。護法不許內緣生識能取外境故。若立實能取識。即有相符極成之過。故第二雲若執唯識是實有者。亦是法執。既雲執實有亦是法執。明無實能取識。今以能.所取因。立同外境無故是相符。既有此過。不得與論主作比量相違過。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西明雲。有說八識為一。有說但執六識為一不說七.八。雖有二解取此為正。所以者何。世親釋雲。唯除別有第八。故彼論雲。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別有阿賴耶識。故知別有第八自體。雖無正文。准理第七離意別有 要集三解。第三同此。亦判為正 今謂不爾。若無唯言可如所會。既說唯除別有第八。更許離六別有第七。乖論唯言 要集又會。如深密經文唯顯說第八與六。意中合說第六.七故。彼意唯信有第八識。本未信有第七末那。故世親述彼唯除第八不除第七 若爾那知世親不依楞伽所說第八與七如水起浪。執七為一。唯除第八。又復無性但言此中無別餘識。那知不依一類諸師。依楞伽經如水起浪。八識體一 此論但雲諸識體同。諸言無簡 又無著攝論雲。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思業名身.語業 依彼論文即雲說一意識。明不許多 又雲如意思業。只說意思分為三業。非別二思。若許餘識。喻不相似。不名一意。是故無性但總說言無別餘識。世親攝論唯除第八。更別師義。如古因明師立能所成。多少各別非皆相似故。古一意師亦應如是。非可違論說六為一將作正敘。   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本疏雲。經部師雲。唯三心所。又雲。受.想.行信.思等心所 要集雲。如何得知立三.四等 見不引文即雲如何得知。如彼西明所引。何知本疏不見彼文。恐煩不引。徒設徵責。   疏言依大般若八囀聲中釋世間雲是世間出故名世間者。以五蘊體即是世間。非是五蘊別從世間而出。以五蘊體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世說言聖人出故。准八囀聲即體聲也 造世間故者。以從蘊上起諸煩惱。煩惱生業造作當果名造世間。即業聲也。由世間者。以煩惱等是五蘊具。能造五蘊蘊從彼具故名由世間。即具聲也 為世間者。以為蘊體墮在世間故名世間。即為聲也 因世間故者。過去惑業體是世間。從彼招感因於彼故名因世間。即從聲也 屬世間故者。繫屬世間故。即屬聲也 依世間者。以剎那生滅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依世間。一切諸法皆七轉聲之所目故。第八呼聲以召彼故。更無別義故略不說。   又難有五。一為不了義得顯了故。如言此文有何義耶。二語相違故。如言何故世尊先說與今說異。三由道理相違故。如有顯示四種道理相違之義。四不決定故。於一種義於彼彼處種種異門說故。五者究竟非現見故。如言內我有何體性。而言常恆無有變易如是正住等。今此設難即第二三。   由假說我法。此之頌文科判。如疏及樞要說。釋此頌文雖有十師大類分三。謂安惠菩薩就依他中唯立一分。難陀.親勝等立於二分。陳那等師立於三分。護法准下雖立四分。然隨於古釋依三分 且安惠雲。相.見無體。能所取故。故經雲。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說為無。此說有為及以無為二種為有更無餘法。佛能證知離虛妄故。以自證分緣真如時。更無見.相分。無能.所取故。緣自證時為後得智。無二取故亦無見.相。猶此相.見既是虛妄。即遍計收。依他之中唯自證分。既有二分皆是妄心。故三性心皆許有執。除佛已外並皆有執。何以得知。准多經論。第五地中斷於下乘般涅槃障。求涅槃者既是善心。若其無執何須說斷。八地已上除加行心。加行心善。既說言除。故知有執 又復世親造緣起論許三性心並無明俱。故並有執 問既除佛外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 答有二解。一雲有執。二十唯識雲。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雲不知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 問既許無漏復名為善。何有無明 答簡餘重故。如有漏樂受亦名為苦。行苦攝故。如有漏善亦名不善。勝義不善故。故名為善及無漏者。亦簡重故 二雲雖通三性無漏心無。故下第八雲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說有 問豈無二分耶 答准下第九解真見道。敘異說中不立二分即安惠等。故無漏心不許有執。然二十唯識雲不知如佛境者據有漏說。或非明瞭不得如佛。相傳二解 准此唯佛不有二分。故知我法不依佛說。無二分故。證不可言故。執習斷盡故。施設我法唯在於餘 除佛已外於計所執總無之上。別執為我及以實法。世尊除此虛妄執故。於總無上假施設為聖教我法。故經頌雲如愚所分別。頌證餘妄執。為對遺愚夫所執實我法。頌證佛說意。世尊離執故。無相.見分故。故不依佛施設我法 若爾何故名如來等 答為對遣餘執實如來故施假號。如對法論說我之義 問佛無相.見誰能說耶 答准此應同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說 然安惠釋。假我假法。世間愚夫。於自證分上妄生相.見。相.見本無。不了此空執有我法。我法別無 或執相.見別二。以為若我若法。故名別無 相.見總無為別我法作所依止。以此我法依相.見故。名別無依總無。而假立為世間我法。以無依無假立聖教所說我法。雖迷.悟異俱依於無 又此安惠以外似內以無似有。相.見體無似內心執有故。法准同。聖教我法以有似無 若護法釋具如疏辨。然疏判雲。此上二解。第一解雲。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者 此意釋雲。世間我法說所執相以為我法。我法本無唯只言說聖教雖說所緣見.相蘊等諸法以為我法。蘊等實非若我若法。但唯有言故雲乃屬於說 第二解雲。以所說為若我若法者。此意解雲。所執外我法無。世說我法者。隨自情執我法之解說為我法。無彼所執我法可說。以我法無依內情故。以無依有假。故但說情。聖教所設依識等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即義是別。識體是總。以別依總。故說別義以為我法名義依體。此既說義以為我法。故不在言。有彼體義為所說故 又護法釋。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向外似故。相.見是有似外我法我法是無。此意聖教所說相.見而體雖有。愚夫所執實相.見無。以執實有能緣所緣為見.相故。今護法意相.見緣生假名相.見分。從彼愚夫所執二分故。雲以有似無。   論。及了別境識。要集敘。有說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有雲。前雲彼依識所變。三變通名。此雲識者。唯屬第三了別能變。以心.意.識名體別故(要集但敘而不決斷)。今謂。釋非。所以者何前標我法依識所變。次辨能變識體一多本欲釋前。不擬別解心.意.識號。故下釋雲此三皆名能變識故。又心.意.識了名之通故。隨增立名。餘處說別。此處據通識之名體不得雲別。   法謂軌持。本疏釋雲。軌為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物解者隨增名軌。不為屈曲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為持。持自性故。緣無為等生解之時通得名法。不是定說無及真如不能生解故名為持。今於總一法名分為軌持。不爾軌持二言何別。又以軌持疏有四對。不是如次配前軌持。但隨所應為其四對。准義配取。並樞要中聖教世間對 樞要解雲。此中皆依增上義說。前四解通世間聖教。第五別配 若解此釋。西明引立無亦名軌。如因明論立我為無。亦得名軌。徒設劬勞 有解不得本疏主意救此義。雲以我體無為疏所緣緣以無體故不能生解。親緣有體生解名軌。亦是徒施 有雲。復引瑜伽論軌通有法.無法.有為.無為.若有.若無俱名論軌。亦應自息 要集復雲。有說四對辨持.軌異。無為.無法唯持非軌。義即難尋。復引楞伽真智緣如。乃至雲後得智緣遠從本質生解名論軌亦無有失者 此不異前何煩廣說 又引瑜伽五十二雲。由二種緣諸識得生。乃至意.法。答由能軌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五識不行通為.無為既欲證無及如名軌復引通語如無軌言。不解本釋徒為證據。應尋前解。經論無違。   釋我謂有情命者等具如樞要。十種生中。一生雲何。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謂初入胎)。等生雲何(謂住胎卵內)趣生。謂從彼出(謂出胎卵)。   樞要我差別有十七。今又加之。大莊嚴論第十一雲。見者.聞者.覺者.識者.食者.知者.說者.作者。此雖說八。見者.知者.作者與前說同。聞.覺.識.食.說者五別。前十七上更加此五有二十二。雖未見文准大般若等。既有使作.使受者等。加使聞者等成二十七。理亦不違。   聖教中我有凡聖別。且聖教中施設凡我。即三界.四生.四姓.四有等是 施設聖者我差別者。且辨聲聞廣有二十七賢聖。集總頌曰。信.見.身.惠.俱。向.果各有四。七返.家.並種。中.生.有.無上。退.思.護.住法。堪達.並不動 二十七賢聖(若方便有二。謂隨信行.隨法行。若果差別有二十七)。一信解(此是隨信行人脩行至果位。即鈍根之人)。二見至(此是隨法行人至果住亦是利根之人)。三身證(此是不還得滅定者)。四惠解脫(羅漢未得滅定者。唯斷煩惱障未離定障故。通利.鈍二人)。五俱解脫(得滅定羅漢定惠二障俱解脫故。亦通利.鈍二人)。四向四果者(此八俱通利.鈍二人)。此八前五為十三 十四七返有。謂初果極多七生人.天。然後得無學果。或亦不定 十五家家者。即預流果進斷修道三四品惑入一來向而經生者。或天上家至人中家。或於人家至天上家。於欲界中天.人二趣。決定往來極二.三返。得無學果故名家家。若不經生俱名一來向不名家家 十六一種子者。唯有一生之業名一種子。亦名一間。即一來果進斷欲界修所斷惑。至七.八品入不還向而經生者。或人或天唯受一生即般涅槃故。唯有一隙容此一生名為一間。若不經生但名不還向不名一種子 十七中般者。於欲界身得那含果。命終後生色界中有得般涅槃故名中般。以生結已盡起結未亡。以生結盡故不受生有。以起結未亡故但受中有 生結者。能潤生有之惑。此已盡故名生結已盡 起結者。能潤中有之惑 雲何名起以於現身起此煩惱潤中有身故名起結 或令此中有起名為起結。此未盡故名起結未亡 此有三種。一上界中有纔起即得聖果而般涅槃。二中有起已為往生有纔起思惟聖果現起即般涅槃。三思已欲往生有。即得極果而般涅槃 十八生般者。生色界已便般涅槃故名生般 十九有行般者。生色界已數數起行。斷惑得般名有行般 二十無行般者。生色界已不數起行。由串習力能斷隨眼得般涅槃名無行般 二十一上流般者。從初禪生乃至非想名上流般。於中有二。若樂惠上流極至色究竟。由五品熏禪生五淨居得無學果而般涅槃。不生無色。若樂定上流即極至非想非非想不生五淨居。上至無色得無學果而般涅槃。此二俱定性二乘 二十二退法者。鈍根之中極下者遇緣即退名為退法。謂鈍根性。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思惟若不思惟。皆必退失現法樂住。即是世間靜慮樂。非退聖法 二十三思法者。恐退失現法樂住。常思惟聖道故。若不思惟即失。思即不失 二十四護法者。作意護持。恐失現法樂住。若遊散.放逸不護即失。若不遊散不放逸護即不失。   二十五住不動者。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持刀若不持刀。皆不退失現法樂住。亦不能轉鈍根成利名住不動 言持刀者。謂有聖者厭患身故。自手持刀欲自害身故。不持刀者不為此事故 二十六必勝進者。若散不散皆不退失現法樂住。必能轉根至不動故名必勝進。亦名堪達。謂堪能轉根至不動故 二十七不動者。既成利根若散.不散終不退失現法樂住。畢竟不為煩惱所動故名不動 問雲何名身證 答言身證者。薩婆多雲。以得此定六識不行。唯有色根及命。於此身邊有得得此滅定故雲身證 問何不依命根 答以非色非心不可還依非色非心。若大乘師不言身邊有別得得。但顯得滅定者得理更親。如身根取境。從喻為名名為身證 問如有部欲.色有身根。依此得滅名身證 答無色雖實無身根不入滅定無身證。大乘既別。無色亦得證有身證。   增生損生者。欲界修道煩惱分為九品。將此九品以潤七生。初上品惑以增盛故獨潤二生。斷此品時二生便減。上中.上下此之兩品共潤二生。斷此惑時二生永絕。通前二生減四生也。中上一品能潤一生。若減損此一品五生已退。下五品在名為家家。中中.中下共招一有。若斷此二下三品在名為一往來不名家家。下上一品唯感半生。斷此一品即名一間。以有下中.下下惑在故。下中.下下亦增半生故名一間。初果極有無越七生。餘不定者七中不說 已上據大生說。人天兩報合名一生。若論中有人.天別說乃有十四。一一生中皆有中有人天各七。若兼本有二八生。此上略舉未細尋文。如有誤處當可正之。上依隨轉。大乘無文。據大乘宗未必如彼分品潤生。何以故。瑜伽雲全界一切煩惱皆能潤生 若如彼說上上品惑能受二生。預流果人餘惑誰遮不令共潤。但上品潤故應總潤。猶斷一品餘惑但能潤於五生。力勢漸微。餘者准此(當更撿文)。若大乘中或說五補特伽羅.七地.十三住.或四十二賢聖等。   法種種相謂蘊處界等。此說善巧諸論不問。依瑜伽論二七說有五善巧。加處非處.及緣起善巧。如般若心經或說為六。於此論中加緣起.諦.及無智.亦無得。即四善根中能.所取觀善巧。此約三乘 或無智得但約大乘作唯識觀 若瑜伽五十七說六。於前五上加根善巧 顯揚十四說七善巧。於此六上加諦善巧。故彼頌雲。於諸蘊.界.處。及眾緣起法。處非處.根.諦。善巧事應知。若辨中邊有十善巧。頌雲。蘊.處.界.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為.無為。是名十善巧。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本疏意雲。外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此意難言。心能變見相。依此上立我法。心所變相.見。何不依彼立我法。今答此難。此中識言亦攝心所。何以故。定相應故。心起之時非定有所。如貪.信等心起之時隨與一俱。非一切時恆貪.信並。故舉心王攝於心所。不舉心所攝於心王。西明雲答外難。難色等依心變。攝本名唯識。心所非心變。心所非唯識。故今釋言。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此未必然。何者乘前為難。前雲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答雲彼相皆依識所轉變。乘此即難。識轉變見.相。依之立我法。心所變見.相。何不依彼立。此下即答。此中識言亦攝心所。文勢相連 如西明釋終有此難應更須通。又未釋變義及以唯識。何有斯難 或可。外難。相.見識所變。依之立我法。心所非識變。應非立我法。故答。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此亦不然。若前言依識立我法者。可言識攝所。言所變非變為難不齊。故本疏解正 要集雲。二疏意同 讀不審細 要集又雲。言定相應故下釋所以。謂彼心所雖非識變。而定相應亦得識名。又問雲。色等心所變攝相明唯識。心所定相應。攝所辨唯識 解雲非倒。色等唯一分。隨彼能變說唯識。心所具三分。不隨彼識名唯識。謂彼心所見等三分具足成故。受等各各自成唯識 此釋不然。以具三分故名為識。心所具足三得識名者。何故但雲識有八種。又違下第七不離識故釋於唯識。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問相.見二分為同種生。為別種起 答有三師不同。一師雲。見相同種生起名唯識。若別種起既與識殊何名唯識。此有二類。一三法同種生。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二兩法同種生。謂相.見分 三法同種者。且眼識起時緣於色境熏成種子。種子有三功能。一能生本質。二生自相分。三生自見分。兩法同種者。但自相.見。不生本質(謂緣過未.龜毛.旡等)。或雖有質。質本有生。不能熏故 問前三法同種生者。有二過失。一第八相例失。眼識親緣色相.見同種生。本識親緣色亦應同種起 答眼識自能熏相.見同種起。第八不能熏見.相各別起 問若爾眼不緣八見。八見.相別起。六既通能同。八見.相同種 答第八見.相亦同一種 若爾二諸法雜亂失。如第六識一剎那中緣十八界。質與見.相既同種生。故十八種成雜亂失 亦有三界雜亂過失 若依第二不生本質本質唯舊。亦有二失。一違教失。若前轉識不熏成彼第八本識種。違阿毘達磨經雲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因性。亦常為果性 二者界雜亂失。又若見分與相同種。如在下地起上天眼。既許本識緣彼二根以為相分。即欲界本識與彼二根同一種生。上界眼根與下界識同一種過 若言第八不能熏故相見別種。一前言不簡。二違理失。八俱有相何有不同 第二師雲。見.相別種 若爾亦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如緣極微極微無體。但假想惠折為極微。唯識下雲非謂極微有實自體。又瑜伽五十四雲。建立極微非由有體。是故極微無生無滅。若此相分別熏成種後生現行。極微有體亦有生滅。緣不相應過亦同此二違聖教失。顯揚十八雲。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 瑜伽五十四非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故違聖教 三假法能熏失。既假想惠安立極微。相分是假許能熏種。即違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第三師雲。見.相二分隨其所應種或同.異。如緣龜毛.菟角等。相與見同種。以無自體相分復假。不別熏種。但隨見力帶同熏種。如緣五根有為實體。相與見分即別種生。以十八界定異因故不相雜亂 然相與質。一雲同種。一雲別種。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以親.疏緣種各別故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俱失。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 若六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 此言假者非如瓶等。以能熏故。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為假。由此相.質或說同.別。然於此義應設劬勞 又解若相與質同種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變是因緣故實有根用。若起相分因第六生。雖與本質同一種生。以第六見為緣起故。分別變攝故無實用。非無體假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然同別種 復有種別性與見同 或復性同而繫.種別 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 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由此不定故。三藏法師以為一頌顯此差別雲。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釋此頌文如樞要說。以義稍難故更廣之 先定性境後顯不隨 何名性境。從實種生。有實體用。能緣之心得彼自相名為性境 如身在欲界第八所變五塵之境。以實種生復因緣變。名為性境。眼等五識及俱第六。現量緣時得境自相。即此相分亦是性境。相從質故。餘法准知 如此相分有四不隨。一不隨能緣同善.染性。二不從能緣同一界繫。三不隨能緣同一種生。四不隨能緣是異熟等 於中雖有與能緣心同界.同姓是境自性。不由能緣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隨心。且如五識通三性。相.質俱無記。不從於五亦通三性。餘准知之。雖五識身無記性者。緣五塵境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性。不是隨彼能緣心故方成無記性。餘皆准知 若獨散意識緣自界五塵等。但是彼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然性.種等亦同五緣。   釋第二句。謂能緣心但獨變相。無別本質第二。雖有本質。然彼相分不生本質。以彼本質是不生法等。此等相分。及第六識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所現相分。但與能緣同一種生故。名獨影唯從見。如獨意識緣彼空花.及無為等。皆與見分同一種起 或無為緣是第三句 或是第四 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 緣空華等此等影像有四從見。一從見分同是善.染。二同一界。三同一種。四同異熟及非異熟。以不生本質但意識所變。此之相分由能緣心。故是此界性等。攝相從見故。名獨影唯從見 問如空花相分為色為心。若是色者何得同性。若是心者本意緣色。雲何變心相分緣耶 答虛妄計者。是遍計色。汎爾緣者。雖非遍計是彼類故。亦彼所收。以彼同種故同識性 又遍計名是分別義。非唯執心。不爾攝法有不盡失 如似熱病壞眼等故非黃見黃。非黃見黃是第六識。非是眼識得自相故。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為遍計起色。然所熏種隨本質收 問如後得智緣諸無為自共二相。及緣凡夫所緣空華菟角等相。是何法收 答緣無為等所有相分.法同分收。以體是假。法同分寬故。不同有漏非妄緣故 或緣空花等亦是遍計所起色攝。遍計之言是分別故。二解任取 問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緣欲界色。此色相分為何類收 答一雲。雖非獨影相亦從見。以彼定色不生於下。地繫別故。此從於見同一界繫非同一種 若爾雲何緣自相境耶 答親杖本質名得自性 若爾後得緣無為等相.見應別 答雖得自性。元不生故 二雲。性境不隨心。以杖自八所變之色為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緣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緣 又解所起相分而是業果。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果色。以緣欲界業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變起是彼識緣。如業果眼所起眼識帶定通果色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於業果色 前二解勝義難更思 問如有無漏更互相緣。及不相應相分何攝 答亦二解。一雲法同分。二雲遍計色。前釋為正 問既色中立遍計。心等中何無 答色聚非緣慮。遍計同彼立遍計。心法唯能緣。遍計非緣故不立。不相應法可許立之。言二十四且隨勝立。如諸心所隨勝立故。又隨其所應。亦屬彼能緣心 問上地散眼耳緣下地不。若不緣下。雲何上得見下。若緣於下相分何收。答散不緣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故 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緣下。如見下三災生異想等 杖自他質二解不定。繫從見分上地所收。有漏異界不隨增故 有說下繫。託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不隨增。然難思之。   解第三句。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有所杖質而不得自性。此之相分判性不定。或從能緣心。或從所緣境。種亦不定。或質同種。或見同種。或復別種。名帶質通情本。如第七緣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 問影依於質起。從本名無覆。影依於質生。從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俱無覆。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 問異熟據業引。影像非異熟。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 答性類是寬。本影像俱無覆。異熟性局。唯本不通影 問五識緣五境。相即不兩判。七杖第八生。相不兩性判 答五緣之境但境性。唯是性境不隨心。七緣之境。境通慮.非慮。具二義故隨兩判 問因五但緣色。唯是性境。境非兩判。互用通緣於六境。相分應通情.本判 答互用緣雖稱境相。既通多法即隨應。未互用但緣於自塵。故說五緣於性境。若獨頭意識緣境寬通亦第四句 有雲。帶質通情本中。如現相分離質離見即法同分攝 問若爾同分應通實有 答計亦無過。如名色支唯種無記。不妨第七亦在名收 又解不爾。第七在名色據現假非支。同分不相應。唯假不通實。若以現相不能緣。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能緣。種子等應法同分。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不可說離見.質判。定隨一故。非法同分。此釋為正。故判第七相離見.質法同分收。此非正說 今又助釋。言帶質通情本者。如有無漏互相緣相。如第七緣八。無漏相分從見是善無漏從質即是無記。餘准此知。故雲帶質通情本。又設有質。相與見分或隨不定。為無為.漏無漏。准義思之。若依本釋。漏無漏等互相緣時。即第四句。   性種等隨應者。通釋前三句。謂前三句中。隨其所應判性.種等不可一例。有性.界隨心種不隨。有性.種隨心界不隨。有界.種隨心性不隨。有三俱隨。有俱不隨。且如第八緣天眼.耳。性隨種.界俱不隨 問五.六無記緣五塵境得自相時。性不隨心。雲何第八性隨心耶 答八本餘末。又五.六識體通三性。八識因位唯無記故。如因七緣八。性同不同。通情.本故。界同種不同。如斯等類思之可悉 又七緣八以相從質是無覆。不得從八是異熟。故雲隨應 又作四句分別。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者。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緣。即於此時緣菟角等。及第八識心王。性境不隨心。心所獨影唯從見。相分是假無別種故 問如第六緣第八心所相不緣彼見。此所帶相為同別耶 答從能緣心同一種起 問緣彼見相。即許與六見分別種。此緣彼相雲何同種 答以相分假從能緣起。與見同種 有性境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緣。即於此時並緣第八等 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緣十八界。望與五識同緣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緣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 問後得緣如相是何攝 答或通情本。從質名無為。從見名有為。以許無為依識假立。或復約性隨境隨心。有漏緣如亦可准此。若約種辨。即唯從見 或第四句 無分別智緣真如時性境不隨。質善無為。智善有為。見獨成種。無相可熏。得性境故名不隨心 問初禪眼等識依彼上根緣彼地色相分是何 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緣下。一雲上地繫。緣彼色故 應有隨增 不是隨增非漏性故 起染如何 若生上者已離下染故。若在下地緣上色等。眼.耳通果亦伏染故 俱生可伏見惑如何 設縱不伏起退定故 一雲隨心下地繫故。以能熏心是下地故 如何緣上變下相分。又應不得彼自性故 由定通引任運緣上故得自性 二俱難。解 問既在下識雲何上緣 答惑由他定通力引故 問梵天來下其事雲何 解雲。以下界色粗不為上依。自變為上地自身依之。即上地器依下地器為增上緣 問既來下界豈不緣下。如馬勝往上。許緣上故 答亦緣下 問既爾相分是何所收 答上界所攝。以欲界無通果色故。准薩婆多即欲界攝。有通果故 問下界緣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 答性境不隨心。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為相分。屬彼本質性界及種皆不隨心 問第八可爾。既許眼等亦得緣上。相屬上地豈非有漏異界隨增 答色相不是漏自性故。或約業力異界不增。定通等引互增不障 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杖之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於下界無隨增失。如通力變為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為第八質。或雖即杖他八為質。即業果色是欲界繫。第四卷雲香.味.觸三而為段食。唯欲界繫故。二解任情。道理亦難。應可思擇 問下界第八緣定通色。同時心所相分是何 答隨能緣心所業果。同種同下界繫。不別體故 問獨頭散意緣過去境及於五根相分是何 答是隨其所應。准前義釋。   釋獨影唯從見中。西明雲。緣極微空花等所有相分皆熏成種。問既從種起。雲何極微等說之為假。解雲。以不生質故說為假。據有種生相分成實 今難。若雲不生本質即為假者。異熟心.心法等應假非實。以各不能熏成種故。若雲彼猶緣慮等故是實非假。即不由成種生質不生名為假實。又五識異熟心緣五境相。一非緣慮。二不能熏應假非實。此既非假彼雲何然。若以獨相分無質礙用名為假者。即法處中自在生色。論說無礙應假非實。若許爾者。八地已上自在所變金銀乳等應非實有。又復且如色等之中。若質若相有假有實而色聚攝。如無為緣相分何攝。若無為攝現有生滅。若言色法現緣無為雲何名色。若雲心法為難亦爾。若雲同分。豈有同分從種生耶。又若極微別熏種起復有五失。三失如前一向別種說。第四不如理思失。五十四雲。由五相知。名不如理思惟極微。謂於色聚中有諸極微自性而住。應知名初一不如理思。既從種生即自性而住。五違正理失。論雲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折至不可折。假說極微。本無微質。但以假想立為極微。即熏成種有極微色。應實無我妄計遍空。相熏成種生遍空相名遍滿我。許即違教。有遍滿我。不許違理。俱心假想。何不成種 要集又雲。雜集所說十八界種各各不同。必無意識不從二緣。緣無為影似無為故。於百法中無為所攝。他界緣.無漏緣。雖異地無繫而不離色等。緣一切無法。定必有所無不離色等。故與見相必不同體。強分別心得緣無等。所現相分具四緣義故是能熏。既得自熏何用見種。故依西明不依樞要。此等過失准前應知。恐煩不述 又雲。然所變相能熏不熏總有三解。初二解非。要集自斷。第一解雲。緣菟角等獨影從見。然異熟無記劣不能熏。勝者能熏。例圓鏡.成事。以觀察.平等杖因八.五緣他身土及佛說緣亦得成種。第二說緣無。一向影從見。如樞要解 第三解雲。有質.無質.他界.有漏.無漏.無為.無法。所現相分除劣無記。餘一切法具四義者。皆是能熏。雲此說勝。不違教故。理遍通故。前之二說有力不熏成過失故 今謂此判不應正理。若已相分除劣無記皆別熏種。如緣假法不相應等。既有相分能熏成種。種何法收。若不相應攝。即各有體非三分位。從種生故。若非此攝復在何收。成種義齊。非是彼法不應道理。又他界緣散非他引。相別成種是何界攝。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熏成他界種。不應正理。若自界攝緣他根心成種何攝。若根心攝不應正理。何以故。生心應慮根起發識。若不能爾何名根心。若在餘攝亦多過故。又過如前恐煩且止。   西明雲。此三分二分以釋變言。自有三說。一雲初三分安惠等八師釋。除親勝.火辨。世親同時唯立二分。二雲三分除安惠釋。變似二言是依他故。餘如上說。三雲二分諸師共釋。唯除安惠。三分更除火辨.親勝。三藏意存後釋。此釋不爾。若以後釋為正。三分非安惠文。二分亦無安惠。豈許安惠不釋此頌。又准本疏。二分正是難陀等文。今雲二分諸師同釋。唯除安惠。三分復除火辨.親勝者。豈可難陀亦立三分。根本疏主親承三藏翻糅論人。豈可不知妄為此斷。故取本疏科判為正。餘定妄傳。非三藏釋也。   論。如患夢等。西明釋雲。對經部.薩婆多。薩婆多夢境雖實。而非父母執為父母。故得成喻。要集救斷此亦為正 今謂不爾。既雲正理五十雲。夢緣過去曾所緣法。而有夢中見菟角者。曾於異處見菟見角。今於夢中由心惛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或大海中有此形獸。曾見聞故今夢追憶。婆沙三十七大同正理。既有父母夢見父母。何不許夢緣實父母。不得引智度論外雲實有人頭餘實有角救。彼自破雲雖實有人實有角。但人頭生角者妄。又外救雲世界廣大。或有國人有角等。亦破雲若餘國人有角可爾。但夢見此國所識人有角。則不可得破 何以故。大乘許夢緣虛妄故。作此破他。非他外人許緣妄法。今薩婆多自許緣實。何得以大乘義顯成彼宗亦許緣妄。破彼可爾。立彼不成。故如本疏除其有部但對經部。   論雲。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至變似我法者。問六.七有分別。後識生時有我法。五.八無分別。後識生時無我法 答今約分別解。我法五.八可得無。由他染熏成。識生似我法 問執心有分別。由彼故有似我法。無執無分別。非一切時似我法 答地上菩薩獨作生觀。七法執行。故心起時恆有我法 問有漏位有執。漏位似我法。無漏位無執。起無似我法 答前依執說。分別熏習。後似二生。執為我法不依無漏。無漏之心雖有二現。不執我法。但隨假說 問執位分別有似二生。無漏不執應無相.見 答心二緣起。故有相.見。不由於執方見.相生。   論。境依內識唯世俗識是假境依亦勝義者。有四解。一雲。有無對。遍計虛妄。唯世俗有。依他是緣生。境依亦勝義。二相見對。相分是假依見起。假境依識唯俗有。見分是實能起相。是假境依勝義有。第三勝劣對。世間世俗唯世俗有。後三形前亦勝義有。第四凡聖對。凡境唯世俗。聖境亦勝義。雖有四解。此中文意但依初對 問依凡聖緣。遍計亦應名勝義諦 答許亦無過。下第八雲。亦可說為凡聖智境。既為聖緣亦名勝義。但不名有今。依有無諦攝故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終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本)   淄洲大雲寺沙門惠沼撰   敘數論等我中雲汝所執我等。敘宗立量及出彼過如疏.樞要。然樞要中與第一量作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失解亦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執我有法正所諍故。虛空非我故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無初後故。如空 又解。雖對敵立諍我有無。猶無同喻。故方便顯我常.遍等。若許常.遍即離識有。准此即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餘皆准思 第三量中樞要雲。隨身之因隨一不成。於同喻空上不有即不共不定。常.遍之宗空為同喻。瓶為異喻。隨身造業等因。於同異喻二俱非有 要集雲。此不共不定其相難解。共許虛空體遍.常故。不可難令以為異喻 彼由不識草瓶字。謂是草難字。即謂樞要難彼虛空還為異喻。即難樞要雲不可將空為同喻。復難為異喻 又二喻不並。如何說言二俱無。故應雲此是喻中能立不成。以此為定 此不曾思。不知字錯故枉劬勞 又雲。或可。虛空同喻。餘色等法以為異喻。隨身作受因。異品有非有。故成相違 今謂不爾。若望數論。應雲隨處受苦樂。不得言作業。他宗不許故。除我已外餘非受苦樂。若勝論師唯我造業及受苦樂。色等亦非。如何說是異有非有 又雲。前樞要說有法差別。雖是一師。若依別師所說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宗者。俱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差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別。且如護法對難陀等。意許欲成第八用第七識為俱有依。而不言顯第七為依。方便立雲。阿賴耶識必有俱生別依。是識性故。猶如六識。此因是有法差別。差別量雲。阿賴耶識應不受熏持種。以識性故。猶如第六。受熏持種唯在第八。故是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緣性量。是有法差別。為唯取作有有緣性為差別。為亦取非有有緣性為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緣性為差別。非有有緣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作有有緣性為差別。差別於誰。誰為相違 又作非有有緣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雲取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真他用。亦唯一法。應非法差別 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顯。名為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許。此名有法差別。為法差別耶。若雲法差別。相不通餘。若雲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復不得雲數論唯得立我為思。不得立思為我。無別所以。又理門雲。觀彼所立立法.有法非德.有德 此意即許諸法自性及與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性恆名有法。諸法差別恆名為法。又六識喻亦違自相。非賴耶故。應是違二。不唯差別 又雲。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雲。極成意識。必有俱生增上別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猶如五識。此因是法差別相違。相違量雲。極成意識。不用第七為俱有別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五識。不以第七為別依。通第八故。是法差別 若准因明為他用難。此亦不成。應雲以非第七識為俱有別依。眼等五根非第七識故。若雲不用第七識為俱有別依。但遮非表。無有別法與七相違。與誰為因。熟思方解。   破我中。雲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此若共量。宗.因俱有隨一不成佛法不許有我常.遍。若佛法自比量。宗有自違。因有自隨一不成。亦有自所依不成。虛空無體。無俱不成。取虛空無為依如可爾。今是他量。就破他故。簡過如疏。   西明雲。破勝論我中。雲應無動轉自問雲。彼宗許我亦無動轉。今成無轉豈不相符。解雲。有二說。一雲體用俱無動轉。二雲用有動轉。是故前量有二義。一若依初說。論主將破先定他比量。謂汝宗我體及用應無動轉。體常.遍故。如虛空 今謂不然。彼計體用俱無動轉。何須量立。此乃徒施。以彼自許。只可但定於宗。無勞立量 二若依用動轉者。是釋論主述彼宗量顯彼自違。量雲。汝執我用應無動轉。體常.遍故。如空 此亦不爾。以常.遍為因。應有兩俱不成。彼既許用動體不動。即許體常.遍用非常遍。准下論雲用不離體用應常有。故知彼許用有動轉非常非遍。故常遍因於用非有。如何以體常.遍為因違彼計耶。若應如論立。應雲汝之我用亦應常遍。不離體故。猶如於體。何得用彼常.遍為因。故應依本疏主所明。正此論雲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汝許無動轉故。如太虛空 以此文中有三比量。因有三故。一常.二遍.三無動轉。文言如何意是不義。上說應字。合在如何二字之上。文言便故在因上安。所以不次。不得本意餘浪釋之 亦如因明論文。雲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後文軌法師輒改論文雲差別為性。為之言作。言以差別為宗體性。若爾前標此中宗者。釋雲差別為性即顯宗訖。何須更說是名為宗。文言煩重。元本論雲差別性故有其二義。何以故。以差別故宗體。隨自下簡過。今言故者。意簡古師以有法及法俱名為宗。今簡古師義。以差別性故。互相乖反是其宗體。若言為性無簡古失 二雲古師宗過有五。今陳那菩薩更加後四。以極成有法.及法俱極成。可為宗依。以差別性是宗體故。依彼有法及法上立是名為宗。方始結之。   又所執我為一為異。若言異者其體應相雜。要集敘量雲。天授真我。與祠授我體應相雜。更相遍故。如祠授我 今謂。此說理亦稍難。彼許祠授我體相雜。天授應然。有相符過。不許相雜。喻闕所立。何成比量 西明雲。因雲更相遍故。無有過失。天授.祠授二人我。皆有與他更遍義故。如所作性因 集雲。有說常遍為因。必望二法方名更遍者 此亦非理。違論文故 有解一我相似義說更遍 此亦非理。一體不可說更遍故。違道理故 集雲。有釋為正。以天授等我即有與他我更相遍義。如所作因必望能作。雖不顯唯舌等緣。而所作因成 今謂不爾。何者若雲天授等我。即有與他更相遍義。即有與他相雜。以不。若雲相雜相符之過。若不相雜喻闕所立。喻即不成。本疏意雲。祠授我常.遍。而體是一。故立量雲。天授我與祠授我。是有法。應體成一。是法。以常.遍故。因如祠授我。祠授我一。復是常遍。喻具二立得成比量。此得論意。智者當信。餘皆不審 又如前量雲。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餘人不解此之比量。謂將餘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總為有法。便即難雲。如何復取有法為喻。由不解意。意雲。如餘祠授。是有法。於他天授作業之時亦作業。是法。標舉天授作業之時。祠授亦應作業。以我體一。若不言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業。天授未作破僧等業。可令祠授等亦作破僧業。即同喻無所立。為簡此過。雲於天授作業之時亦應作業。喻具二立。   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失。立量雲。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此量有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所諍。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此更相遍因。以同處色為同法故。即是唯於我異喻轉。更無遍是我同喻故。二有有法差別相違因過。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我。即是意許。有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離色。即是假我。復更相遍。喻具二立。更無實我。更遍同喻。故立量雲。汝所執我。應是假我非實我。許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要集雲。三藏有三說。一雲同處不相離。瑜伽論隨經部轉門。非大乘正義。二雲亦大乘正義。然識所變是假非實。皆不離心故得涉入。不同彼宗眼等實有不相涉入。三雲七物別類同處不雜。我類無別同處應雜。三藏意存第二。集雲。今尋初釋有他不定。依第二釋。雖識變假。七非成一故亦不定。依第三釋。外器類同一處不雜成一故亦不定。故今因雲同類無增減更相遍故。無不定失。同類簡七物。無增減簡外器。外器有增減。我即不爾 或可。因雲天授.祠授二我隨一攝更相遍故。亦無不定 今謂此釋不稱正理。添足論文。本疏雲應言常遍。即難雲有違論失。今加五字豈不為過 又雲。或可。雲二我隨一攝更相遍故 亦加論文。又二解中同喻皆闕所立法故。過如前顯。又有比量相違決定因過。應依本疏 問敘後三類所計我中。瑜伽六十四等總有四類。然但前二不攝第三 若爾何故彼論說雲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如何不收 答彼據我執自性不越彼四。今據情解妄謂為我故敘破之。實是法執 問若爾如何下生空斷 答彼文總說非別別屬。文總意別。斯文大例。又樞要中更有一解。如彼不錄。   西明雲。第一即蘊者。是殊徵伽外道。彼計諸蘊皆有蘊性。如內宗說一切諸法以如為性。彼計蘊性以為實我。即當大婆沙所說二十句薩迦耶見 今謂此解理稍難詳。二十句身見等執。即色等五蘊為我。彼執色性。雲何言即二十句耶。今且解者。雖俱即蘊而執有別。一執色等即為其我。一執色性以為其我。性雖非即色然是蘊收。以蘊性故。或執蘊性非即蘊攝。如大乘如雖諸蘊性非是蘊攝。應是第二異蘊而住蘊中句收 或執蘊性。性者體。執此蘊體即是其我。以他不立有五蘊故。言五蘊者佛法談故。更撿婆沙。   西明又雲。後三之中何故唯三而無亦即亦離。解雲非即非離即是亦即非離。故不別說。其義如何。若表即離成第三句。若遮即離成第四句。謂即故非離。離故非即。故顯揚.婆沙等皆作是說。第三.四句由義有異而體無別。然此第三與第四句。或有同體。或有異體。隨所應知 今謂未必皆為四句。如說邊見但有斷常不立四句。思非思量等句皆然。何故此我獨嘖四句。又復計我據有體說。第三.四句既無別體。故無此計。   西明又雲。三與四句展轉相攝。此論第三即彼前二。所以者何。以非即故當彼離蘊。以非離故當彼即蘊。故此論雲許依蘊立。若不爾者。便違瑜伽一切計我不過四種 今謂不爾。若准此釋。但只第三一類計我。即攝瑜伽四種之計。何得說言或三.或四。又即前二。論何別說以為第三。設此煩辨有何所益。故應依取本疏.樞要說之為正。   要集雲。有解瑜伽四計唯分別。此中第三俱生收。任運我執不計即.離。故下具說二見依蘊。不緣我生。若敘計破不通二執。不應通示二執緣蘊。集雲。今謂瑜伽唯說分別。此論通二。此義可爾。此論第三如何得知唯是俱生而無分別。唯內非外。三藏傳說。犢子計我似犢子外道計。既爾如何不破外道分別唯彼小乘俱生。又彼犢子卻談未得聖時計者。如何不計異生身中起分別見。由此第三通敘通破分別.俱生。於理為勝 今謂不爾。若唯分別可順論文。彼立五藏我在第五不可說藏。豈俱生見作是計耶。又不得言犢子部計卻談昔計非據現計理亦不爾。宗輪論中現敘彼等同計我故。正量部等本非外道亦計我故。又俱捨二十九引經為難犢子部雲。經說起我見墮惡見趣同諸外道。乃至廣說。彼部通雲。此經非量。於我部中曾不誦故 若爾無學如何更起我執見耶 答如前解。或可。得言唯有學.凡作如是計。文無簡故。   破俱非我量中。疏雲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犯相符過。又無同喻。此意他立非即離我。亦不得說為我非我俱句。以不可說故。如大乘說真如之體非亦有亦無俱句所攝等。今若破他雲應不可說為我非我。故犯相符。又無同喻。如龜毛等雖不得說為我。得說為非我故非同喻。有為無為為喻亦爾。又若雙取我非我為法。有無為中隨舉一法亦得為喻。何須雙舉為無為耶 今助解雲。彼意雖不得說為我非我。然許我在不可說藏。不可說藏中我不得說為我非我 今難。欲令既不可說為我非我。亦應不得說有不可為我非我聚我在聚義中。何以故。如有為無為。汝我不得說作有為無為。即不說有不可說有為無為。為不可說藏。汝我既不得說作我非我。如何即立有不可說我非我聚為不可說藏。故舉有無為以為同喻。又亦應雖不可說為我非我然許執為我。亦應不可說作為無為執作為無為。然疏意雲。彼宗計我雖不說作我非我.常無常.為無為。然執為我。故雲且以我非我為例。不說所餘。量雲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者據本執說。雖不得說為我非我。然執作我。故今偏破。又量雲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等者。應立量雲。汝我於我非我聚應不得說在彼中。以不可說故。因。如有為無為。此意雲。不可說者。不是離言故不可說。但取於我上不可說作為無為.我非我之不可說以為因。如有為無為是喻。此意取我上不可說作為無為之義為喻。不取別為無為體以為同喻。此意總說。不得說在我非我聚義中。如不得說在為無為中。以不可說故。不取其體。不爾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為我非我聚。故此量正。   西明.要集俱取樞要所非量為正。所非量者量雲。汝所執我。不應說是我我非他我。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以之為正 且西明雲。汝所說我。應不可說是自我非他我。不可說有為無為故。猶如空華。如樞要非不取為正。又彼本計雖執有我。不得說為我非我。攝在不可說藏。若言說為自我非他。何名不可說。若雲不可說作有為無為故在不可說。彼有為法亦不可說作無為及我。應在不可說藏 要集雲。雲自我非他我。但破一師一我非謂一切 若爾何者外道計我是他我者。數論受果我是自非他。勝論計作受我皆爾。說三藏量雲自我非他我者是餘人立。三藏敘他非自正釋。論文既雲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此是舉喻。不取為因。若取為因。雲何言亦應不可說為是我非我。言亦亦誰。故本疏正。   問大般若中亦說五藏。謂三世為三。有為為一名有為藏。無為為一亦名不可說藏。與此何別 答論有別準可知。   論雲。又諸我見不緣實我等。要集雲。廣百論立量雲。我見決定不緣實我。男女等相所雜糅故。如緣身等起男等相所雜糅心。又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餘心等。又我見境非是實我。男等相心之所緣故。猶如身等。由此故知。一切我見皆無實我以為境界。唯緣虛妄身等為境。隨自妄想覺惠生故。如緣闇繩顛倒蛇解 承本釋雲。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者。此非作我解之我見。若約我見不緣。即相扶之失。今雲不緣者。約緣我之見是其染惠。約此為見難令不緣故無相扶。   疏雲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言亦者。以相分亦本質。無有無相計為我者。故言起自心相。亦有非無本質者。故言緣五取蘊。   後修道中數數修習方能斷者。若約伏現於大乘中又悲.智兩增。又怖不怖煩惱有別。又第六識俱生我執。見非見斷總有五釋。如樞要辨。又約總別緣蘊生者。次第得果斷之差別亦作五釋 一若總若別皆非想第九品斷。若爾即有卻斷下失 二雲總者非想第九品斷別者地地九品斷。此過有二。若總卻斷下失。若別後得不斷惑失 三者翻前第二釋亦同前過俱有二失 四雲總別地地各各九品別斷。若爾即有後得不斷惑失 五雲總別各於自地第九品斷。此釋為正。無前二失。修斷數不數准知說之 問次第聲聞其義何耶 答小乘諸部互說不同。且依大乘談小果者。謂有聲聞性通利.鈍。於見道前不伏修惑。唯伏見惑入見道時。頓斷三界見道煩惱得預流果。於見道中斷即離蘊所有我見。三心見道斷之。前後如樞要說。從此見道十六心。後在修道中。次第斷其三界九地八十一品修所斷惑。如其所應。得後三果名次第得。斷迷理事五釋如前。數斷數修亦准五說。   言細故難斷者。細有四義。一品類對。九品之中第九品攝。望餘迷事此同第九。若自類言亦有九品。二分別俱生對。此任運起故。三見修對。此唯修斷故。四上下道對。唯上道斷故名為細。數修斷中聲聞.緣覺二乘有殊 聲聞之中次第.超越復有二別。前約次第得果人說 若超越人復有三類。一唯超初果。二超初二果。三超中二果 且超初果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欣求上生以苦.粗等六行世道。伏於欲界六識俱生迷事粗惑前之六品。乃於後時逢緣迴趣求聲聞果。修七方便以為加行入見道時。一剎那中見.修合斷得第二果。以彼六品先已伏故見道能斷。迷理之惑雖先不伏。伏彼伴類入見道時亦一時斷。道.斷數數准之可解 二超初二果得第三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曾以六行。伏欲修惑九品迷事。乃至無所有所九品事惑。後入見道先已伏者。及以不伏。亦與見惑。合一時斷。修.斷數數準可知之 問前二類人何故不伏迷理之惑 答以彼不解修理觀故。迷理之惑不違事觀故不能伏 問何不能伏有頂地惑 答以彼細故無上可欣不為六行故不能伏。又彼惑細不障有學。故唯斷爾超初二果。前依正義傍說不正煩不能敘 有言相見道斷者不應正理。瑜伽但說世出世道斷迷事惑不除迷理。復不可說迷理真見除。迷事惑相見斷。亦不得說相見道後別起道斷。對法論說超前二果及次第人。皆第十六心建立聖果不別起道。又瑜伽五十七雲。問未知欲知根誰所依處。答證得初.第二.第三沙門果之所依處。問已知根誰所依處。答乃至金剛喻定無學沙門果證之所依處 故第十六心得初三果 又五十七雲。問幾根得預流果。答或一或八。幾得第二。或二或九得一來果。問幾根得不還果。答或十一或二。初果或一。謂未知當知根。或八加信等五.及意.捨根。此依決定次第人說。一來或二或九。依超越者如初果說。次第者即已知根。二隨一得。不定二得。故雲或二九。信等七定。未知等二隨一不定。容九根得。非定九俱。猶不定故置此或言。已依初近分故但捨根 問幾根得不還果 答或十一或二。超越人如初果說。次第人依已知根。二隨一得故雲或二。或十一者。於前九上。加其喜樂。隨應所依靜慮入見。初禪近分及第四定即是依捨。初二根本喜。第三即樂。三受隨一故雲或十一。非三受俱 或可。三受隨一。加命根一。女.男隨一。故成十一。若加喜樂三受不俱何成十一。前解為正 有解八者除未知根加命。九者更加喜。十一加樂.憂 此釋不正。五十七初果文內雲。憂根雖道所依非道攝故此中不取。不還果中又雲憂根道理如前應知。故不取憂。依初根本次第亦入。依上三禪唯超果入 問幾根得阿羅漢果 答或一或十者。一謂已知根。十謂十一中除未知當知根。此說能得。非說已得。故除具知。餘廣破斥徒設煩辭 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於凡時不伏修惑。於七方便但伏見惑入見道時。斷其三界見道惑盡得初果已更未斷修。由意樂力有堪能故。依初近分已未得根本。故總相三界六識修惑九地之中束為九品。如欲初品乃至有頂初品之惑合為一品。餘八准此。若第六識迷理細惑。地地之中雖各九品。今並第七識俱煩惱總為一品。與第九品迷事之惑同時頓斷成阿羅漢。道斷數數准亦可知 問既為九品斷欲六品修惑之時。何不得第二果。斷欲九品何不得第三 答欲六斷時並上二界各斷六品故。復不息求未出觀故不得第二。斷欲九品時。並有頂惑亦皆斷盡。即得第四故不取中二 問為唯初果人未進斷惑得超中二。為斷餘品亦能超耶 答准對法論引指端經。唯未斷餘能辨聖旨不說餘能。由得果已有勝堪能。若少進斷即非此類。無勝能故。   獨覺之人有二類別。一麟角喻。一三千界唯獨一出故。此是利根。先凡位時六行伏彼無所有已下惑。百劫練根入見道時。八地已下伏彼類故。與見惑同時斷。出見道已別起九無間.九解脫。斷非想地九品煩惱。成此麟角喻人。不滿百劫練。及從聲聞決釋位中未定生時。此等已去作辟支者皆為眾出。雖不待師而自悟道名獨覺人。許有多出故名部行。更有一解如第十記。通定.不定姓。若百劫練根得辟支者即唯定性。餘義准前。   問何以得知。身見有二見道斷一 答准四卷楞伽經第二雲。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乃至雲。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生。准此經文。既雲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生。即分明說身見有二。初果唯斷妄想身見不斷俱生。不煩廣釋。   問頗有斷非想前六品惑已。然後方斷欲界後三耶 答有如超中二果人取第四果者。即其事也 又如斯陀含人住自果者。已斷欲界六品惑已方迴心取緣覺果者。不可漸斷所餘未斷取緣覺果。以緣覺果三十四心成菩提故。又與次第四果無別。設今得二果已。不更兼前合為三十四心。三十四心但據從凡即作者說。此第二果但於此後。起九無間.九解脫道斷所餘惑。即欲界中後三品惑。及無所有處已下煩惱以世道伏 起六無間.解脫。斷非想非非想等前六品已。方斷下欲先所伏者。不同見道。一品道故 或前諸地所伏之者。與非想地上上品惑一時頓斷。先已伏故。但前說超第四果人。是斷無色前六品已。方斷下地後諸品者。未見正文二說任取 問准小乘說。三十四心得成菩提。大乘雲何 答准大乘說有五十四心。兩種十六心並九無間.九解脫道。成五十心。三心見道中唯有二心。但分惑障為上下斷。不斷智障故並真見二。無間一解脫一 或五十二。除三心見道中上下二心。以二乘人不作非安立觀故 問趣聲聞果見諦第十六心即建立果。何故趣緣覺而不立耶 答以不住道故。期心別故 問准大談小不見真見。以粗故但知相見。何故修道之中即見真無間.解脫 答彼自將作真無間.解脫。大乘談彼但見前加行 問大談小乘有真.相見道。何不說小有真.相修道 答見道之前加行廣故。長時學觀故。初入難故。以初得故。所以重觀有相見道。修道之中不作長時廣多行相。以其九地品別斷故。又曾得故。故不重觀。所以不說有相修道 問大乘如何 答既有後得無漏之智重觀前如。有亦無失。位不決定須更重觀故不別立 問初果即於相第十六方始建立果。後三雲何於解脫立 答初得入見須重觀諦。第十六心事方究竟始得立果。修道後得不須重觀。於解脫道事得究竟故得立果 問如聲聞人得無學已迴趣緣覺。後練根時入何觀道斷何等障 答如極果人趣緣覺時。但起九無間.九解脫擬儀無間.解脫。非真無間等。但緣事觀。不入生空觀。以更無惑可斷可證。但行解心作無間.解脫道。數數思惟令彼極果信等五根漸漸明利。更不斷惑而即得果 二雲。設入生空除其根障為無間等道。理亦無妨。令智明利無惑可斷故 問無學迴趣斷根障時。別得無為不 答得與不得俱有何失 二俱有過。若言得者雲何言三乘同坐解脫床耶 答此義不同。同得解脫者同得惑不生解脫。不說無為亦同 若言不得者。雲何雜集論雲斷下劣受得二無為 答彼約永斷。唯在大乘非二乘者。以不斷故。但伏得定故。約煩惱滅已解脫不別。如第十卷疏解十障中明 問聲聞取自果轉成利根。為事.理觀耶 答但作事觀不作理觀。以其練根無惑可斷故。更不得果故。但為事觀不別得無為。若大乘菩薩練根。入法空觀斷所知障故。即與彼別 問法觀是細生觀粗。法觀必帶於生觀。生執是粗法執細。斷法之時生必斷 答設爾何失 若爾何故論第九。三心見道之中。第二內遣諸法假智。唯斷法執不斷生耶。耶 答據實斷法必能斷生。以彼加行期心別故。亦不違理 問以見望於修。即許見道之中法觀斷法不斷人。亦以修望於見。修道之中斷人不斷法 答思可知 難二障障見道。入見之時前後斷。二障障無學。金剛之位二心斷 答見道初智劣。二障前後斷。金剛道力強。二障俱時斷 問定障是所知障收。許二乘人生空觀斷。可不如是 答爾 問所知障細生空粗。即許生空斷細障。亦應生空是粗法空細。生空起時帶法空 有解不例。且生執望法執。法執是細。若以生執望所知障。所知障即粗。何以故。以迷理是細迷事是粗故。證生理斷我執時。兼能斷彼迷事定障。然法觀細。必帶生觀。生觀是粗。不帶法觀 此答意取迷理俱者。此釋不正。定障既與迷理煩惱俱起。亦隨煩惱俱迷於理耶。准第六雲。貪嗔見.疑俱起之者。亦迷於理同一緣故。准知定障亦應同彼。俱起同迷是煩惱障攝。斷得擇滅。別起定障是下劣受。二乘伏而不斷。所知障攝故。故二乘人伏此定障。得二定時得非擇滅不得擇滅。故不可難生空是粗能斷細障。令生觀起帶於法空。   問分別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即能除滅。大乘既有三心見道。二乘有幾 答以義准之。大乘為斷二障各分二品。別總斷之即立三心。以第二心但斷下品分別法執。若二乘人但有二心。唯斷我執分二品故 問二障分上下。下品二心除。兩障分細粗。斷細亦分二 答初道力猶劣。下品二心除。後道有勝能。故合一心斷。   問前俱生執因七緣八不言取簡。間斷我見即言取蘊 答七唯緣第八。狹不須簡。第六通緣餘。故取言簡 問總緣蘊計。蘊通無漏。雲何但雲緣五取蘊 答約相分說雲緣取蘊。   取者。准集論等。即四種取皆唯說貪。雲取有四種。謂欲取.見取.或取我語取。執取諍根執取後有是取義故。乃至雲。由貪著欲繫縛沈染為因。諸在家者以為諍根。由貪著諸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以為諍根。故取緣此四貪名取。同唯識論愛增名取 唯識又雲。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准此諸惑皆名為取。若准瑜伽八十九說。即通一切有漏之法皆名為取。故彼雲。當知此中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名取。問何所取。答欲.見.戒禁.我語是所取。何能取。四種欲貪是能取。何所為取。為得諸欲及為受用故等。准此諸文。若取唯愛據增上說。若據能取有及有具通餘煩惱。若相從者所取.能取.及所為取取境.取體.取因皆取。各據一義並不相違。諸說不同准此應會。今言取蘊。隨其所應取所生.生於取所取.能取.及所為取皆得名取蘊。   問何故法執通緣處.界。我但緣蘊 答法執通無為得緣界.處。我緣有為不得通界.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緣於界.處。法執非一常。故通界處 又解依影略說。此解為正 辨中邊論說蘊.處.界。皆為破我。故知我執通緣三科。此緣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立蘊.處.界等。   初見道時即能除滅。有四解。一見修對。見在初。二真相對。真在初。三四道對。非勝進。四無間解脫對。在無間故言初見道。   言世間沙門.婆羅門等者。等取剎帝利等四姓。又等幢摩(此雲不共死)補羯婆(典獄)旃荼羅(雲嚴熾亦屠)篾戾車(雲樂垢穢)達滑(婬女家沽酒家)羯恥羅(雲斷獄官)。   論若無實我雲何得有憶識等事。西明廣引大婆沙第十一有八論者釋憶所作 今謂不然。即前所敘兩三類計外道等問。何要別敘顯有差別可作是說。   敘自義中由熏習力後方憶者。異熟無記自不能熏後應不憶。答不要自熏後方能憶。何以故。以善噁心雖能熏種。不廢有不能憶。又佛圓鏡智豈由因中曾見能熏後智起憶。若要由熏佛不能憶。以在因中諸劣無漏一切有漏皆悉已捨不熏成種。於此已後用何能憶。故知不由自類熏已後方能憶。但說由熏。令彼增明後起現行即便能憶。此異熟心由善噁心熏令彼憶 問三性相間由善惡熏異熟能憶。多念異熟後如何憶 答設不能憶亦復何過。非一切心皆能憶故 或從本有種生能憶。又如樞要 西明法師如彼疏明 要集雲。汎論憶事即有二種。一者能憶心。二所憶境。若能憶心唯第六識。與念相應故能憶之。故唯識二十論雲。與念相應意識能憶。過去諸識所受之境雖滅無體。前念諸識領彼境界熏成種子不失等也。於所憶境即有二義。謂憶曾受境。或憶曾能受心。此心即由自證分力故今能憶等 今謂此釋未能盡理。何者有異熟心不能熏種。由誰為因後時能憶。又宿住智所緣之境非皆曾受。佛果八識皆能憶前。不唯第六故義不盡。   今釋。能憶有其二位。一佛。二餘。餘有自在未自在位。未自在位有二。一現。二種。現中有四。一自體分。二想勢力。三與念相應第六意識。四總聚心心所。據自後念能憶前心偏說自證。據其分限所憶差別偏說想力。約未自在但追過去。偏說念俱分別意識。盡理言之。第六相應諸心.心所此總能憶。 若種子者即上能熏。唯除異熟所熏成種為後憶因。或第六識與念想俱相應心所所熏成種。生現能憶 若得自在復有二位。謂定及散。定據有漏.無漏生空。唯第六識 若依法空通第七識。七隨六引與彼同緣憶亦無失 若在散位諸根既許皆得互用。故應五識亦緣過去。或雖互用但緣現在 若在佛果八識俱能。但由因熏。果無新種。故論但雲由熏習力得有憶識。不說各各自熏能憶。   釋作業受果。大乘八識以辨有無。前六具二。第七俱無。無記故不作業。染污故非受果。第八受果是異熟異熟故。不能作業。無記性故。犢子.正量.本經.賢胄.密林山等五部。同說五識不能作業受果。第六並能。大眾部等。同說六識並能作業受果。薩婆多等五識受果而不作業。第六俱能(此釋傳聞未見正教)。   敘數論計中。問以觸為風大。風大成皮根。皮根得觸而不得風。若爾觸體是何 答以堅濕癢飢等而造風大。與風體別。如勝論等 問皮不得風。風何根得 答心平等根。不必皮得。   准上所說言數論者。本即應是劫比羅仙造。後諸門徒分成十八部。雨外道者即一部主。金七十論或雨眾中別人所造。何以故。准天親菩薩傳說雲。佛滅後一千一百餘年有外道。頻闍訶婆娑。頻闍訶是山名。婆娑名住。以此外道住此山中因即為名。有一龍王名毘梨沙伽那。住此山下大池之中善僧佉論。此外道知欲就龍學。龍變其身作仙人狀住葉窟中。外道就學。成已求論欲決是非。到踰闍國聲王論鼓求覓論議。因金造論。欲至已期往住山所。以誦咒力召夜叉女。名曰稠林。從其乞願。令我死後變身為石永不毀壞。神女許之。在石窟中捨命之後身變為石。因何此願。其先龍王欲破滅此數論師義。從龍王乞持我身壞方使法滅。龍王心謂。身詎能久。因即許之。故今變身為石令久。是以數論法流至今。後陳那菩薩破斥其義作於比量書斯石上。流汗出聲不能救得。因此陳那所造因明。盛行四主聲振五天。蓋為於此。   有雲劫此羅仙作金七十論。留身為石住餘甘林似其誤也。然傳雲千一百年後此外道出造七十論。天親出時外道已滅。即說天親亦千年後出。此傳似誤。何以故。真諦三藏中邊疏序九百年出。外道亦九百年前。不爾如何得釋彼論 有雲涅槃經雲。上古有仙名闍提首那。彼仙造論名三彌叉。此雲觀察。廣明二十五諦。准此觀察即是智惠。與數論名同。數是智惠故。即是本論。言闍提首那仙者。音訛異耳。即迦毘羅仙。   論。又三是別大等是總。下合破二十四諦有五段。如疏所科。一體相相例破。二變時如本破。三體隨相失破。四總別相例應非一三破。五各具三體破 第五段中初牒計。後破。破復有五。一總相應三破。二三事不殊破。三一德能成破。四體應非一破。五多種相違破。如次配疏次第科文。   論雲既有三相寧見為一者。大乘自宗能所造色皆同一處。應體相別。雲何見一。又如一境多生同變。亦應見異。雲何見一 答不同彼。以非實故。自體虛疏。同業招故。故似於一。   問論雲即應一根得一切境以三德成故者。佛法五根俱四大造淨色為體。何不一根得一切境 答各自種生四大疏造。不同於彼皆三德成。   敘勝論計中疏雲以德顯地者。但為色.香.味.觸所依。以彼能依之德顯此地體。若闕少德即不名地。餘水.火等准此應知。   以其神我能為覺.樂.苦等九法和合因緣。既和合已能起智相名我。亦以彼和合等相顯此神我。意實義同 問覺等九德不和合因緣名意者。豈彼意實。不是彼意根。若是意根。心起依之。何得說言不和合因緣耶 解雲意望九德疏故。非能為彼和合因緣故名不和合因緣。不是合彼九德不和。   眼所取一依名色者。一極微之色依地大等。即為眼取故名為色。所餘准此。以彼五根即是五大。極微之色依根類大。為眼取。之名一依名色。   一微量唯二微果上者。以彼父母二微合生子微之上有此微量。以為根取最細之色。不與父母合者。以非根境故。   合之與離。但取初合名合。初離名離。已後即非。   遠覺所待為彼性者。以能取心勢遠取之名彼。   和合句者。令彼地等與德和合。與彼我別。我但令彼覺.樂.苦等九德和合。   取。謂先合後離據上下論。行即約在地等。   問何不立眼等識耶。答即覺等是。餘外道計亦多准此。   諸門分別中。一多分別者。四多五一。以我及意依一人說名之為一。若約多人即多數故。空.時.方三一切共有。更無多體名之為一。   言香唯地有准因門說故唯無常者。是彼本論因果門中辨故。   重性通常無常。若爾如何唯現量耶。唯父母微是常非現故。答論無文解。義准雲通現.比無妨 又香唯無常。如何通非現。答香雖無常不廢但在子上。故通非現。   敘計中言多實有者。今更助解。實句之中軍林等假如論說。破彼實有為同喻故。此等少假。餘多實故。   科文如疏 今助一科總分為二。初破實有。照彼實等非緣離識下。破現量得。依敘計中故作二科。   論。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等者。要集雲。有說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已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爾也。有釋實等五句是現量境。和合非現。故下破雲。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由此證知。父母極微亦現量得 有解雲。今謂二微所生子微亦非現量得。十句論說。三微所生子方粗得合。下說粗色量德合。為故乃色根得 集曰。今謂有釋為正。謂彼宗中不雲色根所取方是現量境。有現量境未必色根得。乃至雲。有說引破順世中。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由此證知。子微已上是色根境。父母非者此破色根境。未說現量。引非色根境證非現量得。於理太疏。   今詳此意。雲有說疏未悟至理。何者彼十句論雲。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既雲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明知子微已上方與根合。故子微已上名為現量是彼宗計。引下破順世等救。雲由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意取多果合故成粗為色根境。故取此證子微已上是現量境。於何理疏。妄說為過。若以有釋為正。五句現得彼此極成。說父母微是我現境准何文說。十句論中但說覺德為現比故。又雲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不說神我為現量體。復無文說父母極微我現量得。若據總相有釋不違。若委細論有說為好。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疏及樞要俱雲法自相相違因過。以彼本量雲我宗有性。定離實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德.業等。此量不定。實為異喻許非無因於實轉故。更有餘過。思準可知。今且與作法自相相違雲。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 此量之中雖有他不定。德.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彼轉非自.共許。故非不定 又就破他於他不定亦可為過。故樞要判但是比量相違過攝。若准疏判雲。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即無不定 要集雲准相違量雲有性。離實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者。當比量相違。此意樞要自已判訖。要集出過雲既別用喻如何相違同前不定 此說亦非。何者設別用喻亦是相違。如因明論法自相相違因外。立聲常。所作性故。猶如虛空。作相違雲。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此因用舊同喻改之。今者此量因亦用舊但改同喻。與因明同。雲既別用喻如何相違者。是妄出過。不善因明也。   論雲。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無等。樞要雲。是有法自相相違過 又雲。今舉無法為喻亦成決定相違。即如論說。   言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樞要雲。第三第四俱比量相違。如疏文述。要集雲。有說量雲。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雲除大有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欲簡不定因雲除大有等六句 有釋量雲。五種無句應別有性宗。有無二中隨一攝故。如實.德等 又量汝說實等。應無別性。有無二中隨一攝故。如畢竟無。要集但舉二家不知得失 准有釋前量有不定過。五種無句為如實等三句外應別有性。為如大有等三外不別有性 要集又雲。有說並雲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性。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性。彼若救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即相望)。集今解雲。有法體非無。有故有有性。無法體非有。無故無無性。或可。反對雲。有.無以相反。無法無無性。有.無以相對。有法有有性。此答恆別。如何破他。故今論中但立量破。非要須並 今謂設並亦能破他。且如集解不能離過。何者若雲無法體非有。無故無無性。亦應有法體自有。有故無有性。有法體自有。有故立有性。無法體是無。無故立無性。反對之中有。無以相對。有法立有性。無有以相違。無法立無性。恆不離過。   論雲。勿此亦非實德業性者。作有法自相相違因破。雲非實.德.業性者。意雲。非實.德等同異生。以異實等故。如德.業。德.業異實不是同異性故。   論雲。又緣實智下。破能緣智。疏有二解假合生故。初解緣多法。後解智起假藉多緣。不障能緣緣彼一多。若依初解。但破總緣不破別緣。後解通破。所緣之境雖有一多。能緣之智要藉多緣雲假合生 要集雲。今謂初師後解亦有不定。緣實現智為如有.和合智假合生故是緣實智。為如緣德.業.同異智。假合生故非緣實智 今詳此說妄出彼過。何者若約總緣。緣有.和合即亦緣實。即在法中正是所破無不定過。若破別緣緣有.和合。雖假合生即不緣實亦無不定。作兩解者前約境多智方得起名假合生。後約因多智方得生名假合生。非避不定。   疏雲。其眼識等。雖緣色等亦假合生。非緣實等無不定過 有雲。亦有自違。緣色等智應非色智。假合生。故如聲等智 集雲。此亦非過。謂內破外實.德等攝四大色等。故非自違蘊等所攝色等之法。若外人作此比量破者。彼即有違世間.現量.自教等過。故不得立也 今謂不爾。設執緣於離識蘊等亦同此破。今此論意但破離識實有諸法。若外難雲緣離識色等智應非現量。即犯相符。若但雲緣色等智應。非緣色等現量智攝。亦有一分相符及自違失。若別作量即非前量過。   論雲。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者。問若許餘法為能生因。違彼宗計。執一因故。無餘能生即闕同喻 其如何等能生無常 答天是親能生因。餘是助緣故得為喻 若爾雲何得為因耶。因生緣生二種別故 答准因明法。因不應分別。如所作性。此因及緣俱能生故。西明釋雲。唯一常因能生諸法。更無餘常能為因生。雲一因論。不障無常能生諸法。如勝論師許六句實。不妨於中軍林等假 二解俱有違文之失。執一因故。下轉計中雲待欲或緣。難雲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若他許有餘緣能生及無常因。如何可得作斯難耶。此中但是以彼世間共許能生之法以為同喻 又解本執自在體是一.常能生諸法。不假餘法助方能生名為一因。不障餘法亦能為因。今論主難雲。體既常.遍應一切處時能生諸法。遂轉計雲。自在待餘或欲及緣方能生果。論主雲。若爾即違本一.常因猶能生果。待欲.緣故違一因論。   破順世中雲。若有方分應假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准彼本計。唯有四大而亦造心。雲如心.心所闕無同喻。外雲清妙四大造心無礙。粗大造色故礙。二雲雖唯造色。准理亦合有心.心所。如數論師。三約勝論有心.心所說為同喻。   疏雲。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此意以第三子微果量等於因。然是粗色不是極微。   破小乘中初破色聚。色聚中復三。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 言障礙有對者。謂五根.五塵而相對礙 言境界有對者。謂十二界及法界少分。十二界者謂七心界及五根界。法界少分皆有能取境功能故。而為境相所拘令根及心不餘轉故名境界有對 言所緣有對者。謂七心界及法界少分。所緣者。謂此心法能有所緣故名所緣。有對以境拘心令不餘轉名所緣有對 問所緣.境界二對何別 答所緣約心等體能緣慮深了於境。能於境中分明了別。即疏雲。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故名所緣。境界有對並根。根但能照而不能緣行相便淺。以根取境與識俱起。不取深了但取照境功能。以同根照故即疏言。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故二對別。然俱捨論具解。當更檢文勘此定之 問境界.障礙同時何別 答相.對礙邊名障礙有對。根取境時礙不餘轉。非此礙彼令不得生名境界有對 問薩婆多法處色中有障礙有對不 答無。所以者何。以無表色非極微成。但以四大懸能造之。且如現在作法受戒之時。雖無無表。已有四大懸造彼未來無表之色。非即四大及極微故非有對色。   問新古二薩婆多極微成粗有何差別 答且古薩婆多以七極微成其粗色。由彼相近似成一相。據實七微各各自成粗色不說相資。若新薩婆多師其七極微同聚。相近相資與力各各成其大相。不以相似合相方始成粗。又如長.短等色。有長極微相。有短極微相 然此宗中長色中得有短色。不如輕重法。重必無輕。輕必無重。不作相形以成輕重。但言不可稱之謂輕。可稱之物即名為重。故今者此中且破經部師.薩婆多有對色。先破能成次破所成 且有宗雲以七極微成一拏色。照不涉入各各相去一微。能所俱實。即從拏色始五識得。若一一微唯意識得。非五識境。經部所緣五識境同有部說。照能成七微是實。所成拏色是假 問此二部七微何處攝耶。答若言意境合法處攝。今者有宗攝細從粗同色處收。若經部師攝實從假攝體從相亦色處攝 問既許四大造極微。一微中已有四微。若准七微各有其四合二十八。何故但言七成拏。並四大合有百四十 答據實而論理有二十八。但為意境非五識得。今者唯取五識緣境。故各七微不說能造理亦無失。若說假部極微能成.所成俱通實.假 又極微假實作四句分別。一粗假細實。經部師。二粗實細假。大乘極微。法處所攝。是假想立故。三粗細俱實。薩婆多。四粗細俱假。一說.說假等 又有四句。一粗細二俱假。一說部。俱實有部。俱句說假.及出世。俱非即清辨勝義諦 又論微聚准俱捨頌雲。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此意若有身根必即九事。餘四隨一即成十事。俱捨雲。若依體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少。若依處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多 答雲無過。所言事者一分依體說。謂所依大種。一分依處說。謂能依造色 又難雲若爾大種事應成多。造色各別依一四大種故 答雲應知此中依體類說。諸四大種類無別故。   作用薩婆多者。婆沙中問過去法多耶。未來法多耶。一師雲過去法多。已無初際故。流入過去故。二雲未來法多。以未來無盡故。三雲相似。佛雲法無去來故。雲何三世。以其一法。若正作用名現在。已作用名過去。未作用名未來 俱捨師破雲。應有三世雜過。汝雲作用名現在故。以生用及光明苦法忍皆未來有用。又等無間緣落在過去方始有用。皆應是現在。以有作用故 正理救雲。我現在者是作用。過未是功能。安惠菩薩造俱捨釋復破雲。汝作用之與功能有何別也。   論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計彼本宗理無方分。今以量逼令有方分。上下六方各相擬儀。若無方分應相涉入。故婆沙中尊者大德說。極微無方分而不相至。流至現在相近名至。謂此極微在未來世二各相離。流至現世方始相近。而隔鄰虛中無間故名至。非合名至。世友菩薩非彼說雲。若如爾者應前極微住至後念。彼宗自計一剎那住便入過去。若至現在方始相近名為至者。即二剎那。應此落謝之微流至現世。以住現世方相近故。世友解雲。謂諸極微同在現在者。各去鄰虛中無間隙名之為至。俱捨論中天親破雲。何緣能礙令中間隙。然此方分四句分別。一經部實極微有方分。二薩婆多實極微無方分。三大乘假極微亦有方分亦無方分。所以照者。大假色中無極微故雲無方分。然約假拆粗至極微可說有方分。方分有二。一方之分。是彼大色之分。不是更拆此微為分。二方即分。瑜伽論言有方無分更無細分故者。以相擬宜名有方。而更不可拆故雲無分。若更拆之即意作空解故變似空相。闕第四句。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者。問二十五種色中五識緣假為緣實色 答有二解。一雲五識緣實不緣於假。假並意識得 難曰實色五識緣。此中色處收。假色唯意取。對根法處攝 解雲據論意緣假此可法處收。以攝假隨真從明色處攝 又問五識不緣假。長.短等色非眼得。澀.滑等觸既是假。亦應不為身識得 答長.短之色相待疏。是以不為眼識得。澀等諸觸分位假親故所以身根得 或同假色唯意所得。二解通緣假.實。五識緣實之時假必依實。所以緣實之時亦緣假 若爾與經部何殊。而破彼計 答一解五識取長.短之時。不離青等實色。以假.實合。彼唯假色故非五境 又解經部所執心外之塵。故唯是假。不為緣故。大乘既不離識。兩宗自殊。大乘望自實色長等非真。形彼外色而還是實。故五識取理亦不遮 若爾雲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 答自相有三。一處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自相。於一處中眾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謂於青色拆至極一微。今據處自相為言故不相違 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性境不隨心耶 亦緣自性境思之 問五識若緣假者。何故耳識不緣教耶。若許緣者。應以根對境。名.句不應在法處攝。若不緣者。眼識亦應不緣長等。俱是假故。又長.短等若非眼識境。應在法處收 答長.短等色雖意識緣。以假從實不在法處 又解名等依聲假非即離聲耳不緣。長等依色即是色。雖是假色眼識取 問名等依聲假與聲非即.離。長等依色假何故非即.離 答長等相形待依色即不離。名等不相形重假故即離。以依屈曲假聲之上假立名等。是重假故不同長等。此解違下第二中說。彼處說語即是能詮。此亦不爾。彼文遮異。言語即能詮據自宗說。法.詞處別。   又色根見非見四句分別。一識見根非見。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等部說。五色根不能見色。薩婆多師等。根見識不見。大乘師等。根.識二俱見。四根.識俱不見。謂在胎藏等位。   五根義以五門分別。一辨諸宗。二出體性。三釋名字。四類異有殊。五問答差別 一辨諸宗者。如法苑及疏明。然敘小乘少說別者。大眾等部以所造四塵為五根體。雖無別淨色然通漏.無漏。佛果及因二位別故。宗輪論說如來之身一切無漏故。若薩婆多四大造四塵。有別清淨色塵為體。是實非假。唯漏.無記。若經部師以四大造淨色為體。是假非實。若成實師四塵造四大。四大成五根。既說大成非色塵也。但是四大以經所說各別堅等為五根故。成實論者師子胄造。此師子胄本是數論部中出家。今雖歸佛猶敘本義。故非正說。經部如章。說出世部能造所造俱通假實。世間者假。以虛妄故。出世者實。非妄生故。准此即通漏與無漏。說假如章。一說部師一切諸法但有其名都無其體。不說假實.漏與無漏。前辨諸宗 大乘出體。三類不同。一難陀等唯說種子名為五根。此有四解如章及疏。二安惠師即以遍計所起相分為五根體。以能所取虛妄起故。然十八界種子各別。如論第四。三護法等師是依他起。種子各別。然有二說。一雲唯現。二通種.現。如法苑說 釋名類異及問答中立通差別。並如法苑中說 疏雲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量所得意。不障二乘.凡夫定心緣之是現量得 問五根及能依識身各得何境 答且眼識依根緣境之中假實不同如次前辨。餘之四識唯眼識知。然五境中辨其假.實。如五境義林辨 問眼.鼻.耳根何故各二。舌.身二根何各但一。問舌.身根一可各一處。三根各二何故各名一界處。問何故先說眼.耳等耶。問取境離合與識同.別等。此餘問答並如界處義林中辨。   明大造義。大造之中有親.疏造。親造者謂同界地.同有漏等名為親造。若異界地.有漏無漏即名疏造。如身在上界變起金.銀等。思惟欲色而起定果色等。此即欲界大疏造也。然有漏得造無漏。無漏不造有漏。何以故。若第八緣自具大.造。第六獨緣唯從見也。此之相分非實色故。不得名無漏造有漏 問又今助釋。無漏亦得疏造有漏。如緣佛身親相分等。若親造中薩婆多師大種能造唯無記唯有漏。唯以觸處四大能造。法處之中更不別立有餘色故。唯有無表不是極微。所造通三性。謂色.聲二塵。若大乘假名善.惡。無記大種為說名造。據體大.造親者。無記造無記。善造善。無漏亦爾。以其大及色俱通無漏。觸處.法處俱有能造。以定通果色親所依起四大亦定通起故。然通假實。能造思之。若出體者。能造唯有四大。所造謂五塵色.法處色中自在所生及遍計所起.受所引色。若取無表即非大造。依思種.現故非大所造。若據疏緣亦可大造。又約依他.圓成而辨體性。不言遍計者非妄所起。從種生故。諸師明異且取正義 若常無常唯依他。大造有為無常法故。此約常無常門。又若有漏依他起。若無漏通圓成。無漏離倒用周遍故。此約漏無漏門 五法分別者。大造通相.名。通分別.正智。以通漏.無漏故。不通如如。以相性故。若攝相歸性亦通如如 三性分別者。在凡夫唯無記。若佛果唯性。二乘及菩薩通無記及善性。不律儀惡身.語業等隨轉門通不善。據實義者大種.造唯無記。律儀善身.語業等。若有漏位假通善性。據體無記。實善性者約思而立。若初地已上通漏.無漏及善.無記。若薩婆多大種唯無記。造色通三性 大種造色有多解不同。一者唯從自種造名大造。故二十唯識雲。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謂種子也。五根者所造色也。二者唯取四大種名大造色。所依名造非辨體也。謂色種子要依大種。大種起時方能得起。由他挾帶故名大造色。增上與力名為造也。三者二種俱取 今者雖三師不同。唯第二師勝。何以故。依瑜伽論第三雲大種於色種有五種功能故。所以知勝 其五者何。一為生起因。謂由大種恆將帶生故。二依因。謂此造色依大種故。三安立因。謂此色種及大種同安危故。大種壞故造色亦壞。四持因。謂此色於大種中各相遍故。故瑜伽論雲。一和雜不相離。二同處不相離。五長養因。謂色根等依大種事得增長故 問色種依大起。即說大種為生因。五識由根發。亦說根體為起因。二問色種由大生。即說大種為起因。無表由表起。應說表色為生因 解初難。色種從大起親故名生因。五識雖根發。疏故不名因 又解能生.所生俱具質礙。即說大種為生因。所生心法非是礙。不說根法為生因。又生義寬通。心.色並名生。大造是狹。生心非造因 解第二難。大種令色起實故名生因。無表假表起。從假說假因 如佛身無表色亦非造因。日輪光等亦爾 解雲要由彼得起故日光亦名造。佛身無表色遠妨惡故亦名造因 難第二。色種從大起大起說依因。孤行之香由質起離質。由何得說依因。二欲.色兩界從大起可使有依因。無色妙定非大起。如何說彼有五因 解雲。據彼依質說五事。是故四大具五因。不言諸色皆具五。孤行.妙色無依因 又難色界定.道依大起。說此大種為生因。無色定.道無大種。應說彼處無生因 解色界定.道非實色。假說為色假造因。無色定.道假色名。從假說有假造因 難第三。帶質之色同安危。可得說為安立因。無色.孤行無本質。如何說有安立因 解雲大造造彼具五義。不言所造要五因。故亦無妨。 難第四同 難第五。四大能資色即說四大長養因。飲食亦資根亦得名為長養因 解大種資義寬。是故四大名長因。飲食內資其義狹。是故不名長養因 又問若爾何故眠.夢.梵行.等持說四為養。不說大種為長養耶 解雲眠等長養通內外。故只說四長養因。大造養色不自養。但是別養非長因。然有三義。一異熟。二長養。三等流。等流中有四。一異熟。二長養。三變壞。四自性等流。將前所造於此三門。幾具三乃至一.二等。諸法皆然。一切法有二。謂有為.無為。無為常住非依大造。有為法中有三。謂心.色.不相應。不相應者即前二位假所建立。更不別明。前二之中初明心法。於三門中而聊簡之。心法具異熟。異熟有二。一總。二別。若第八心.心所有總。若後起者即是別。前六識中異熟但有別。若據初起名總。並得具二。長養之中但相增盛而無處寬遍。等流之中無變異等流。心法分別義准細明思之 二明色法。色法分四。五根色.法處色.內五塵色.外五塵色。若五根色具異熟.長養。等流之中但有初二。內扶塵中得有第四等流。而無第三。雖有衰變而亦異熟。非名變異。外塵之中但有變異及自性等流。而無長養.異熟。疏增上故非異熟。非內色故非長養。法處色中若定果。有相增盛.處寬遍。准瑜伽文非是異熟。等流之中除初及第三。無表色得有相增長養。而無處寬遍也。非業果故非異熟。等流之中無異熟等流及變異等流。極略.極迥大乘觀心中起。但有長養相增盛。非異熟.等流。如無表色說。若小乘.外道異熟心起。非業親感。非異熟故。執積微成地。即具後三等流後應更詳 塵大互造四句。一唯能造非所造。一切有部四大唯能造。二唯所造非能造。謂眼等色根。諸部皆同唯所造。三亦能造亦所造。即師子宗四大。及數論五大。闕第四句。   釋法處色。西明問雲。大乘法處實色是有礙不。解雲諸法處色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殿等皆是無對以法處故。問變大地為金。水為蘇.酪等。如何無對耶。解雲定所變色有其二種。一者有對。二者無對。若法處色即是無對。變為色等即是有對者 未詳此釋。且定通起色等五塵。對五識別即此色等名為有對者。何故諸論不說色等中有定等起色耶。又設五取名為色等。根.境相例應俱無礙。何者大論中說。等心諸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空量地等。既雲共立毛端空量地等。即同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不同同處不相離色由相隨順。一因所引同是一根等故。大小同許如五根境。若自若他大小同許體為有對。今既共立毛端。並有自他根境。如何不礙。又亦不同外器世界許共業感同處不礙。根非共感如何不礙。由此准知。定等起色是無質礙。論自說故 若爾定等准論所說是法處攝。豈許五識緣法處耶 答許亦何過 違諸論說根.境相對五識所緣是五塵故。此論復雲勿粗相識緣細相境故 答亦無違。前據自力故作此說。若他力引則不決定。故第二雲。定通等力則不決定 又問法處有實色不 答許有實。即唯定等所起之色。非餘四種。餘皆假故 既定等生許有實色何無質礙 答亦無違。以定等因自在起故。不同業色。說質礙故名為色者。據業所生五根境說。非據定等所生色說 又釋實色亦是有礙。說法處色為無礙者據假色說。此義亦難。幾識緣礙非礙當更尋文。   論雲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疏雲總非十八者。何也。若雲除根本部。即應十七。以一說部無實境故。應除一說及出世部。出世部說世間皆妄故。此雖可爾出世如何。故本意說隨古人說雲總非十八。據實二十 若爾一說雲何破耶 執有虛妄外所緣緣故今破之。不爾一說豈知唯識。   論雲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准瞿波師二十唯識釋。一雲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有過。以五識是有法收。同喻無有無所立過。此意若以和合為有法。於五識設所緣非緣為法。即喻中有所立不成過。以經部師亦不許五緣第二月故。今既和合於五識名有法。設所緣非緣為法。五識既在有法。第二月是第六所緣。以無體故不是緣義。故得為喻。無所立不成過。具解如疏 有釋雲。瞿波二解一許五識緣第二月。護法不許。評二說中瞿波順文違理。以緣月故順文。而現量識緣非量境故違於義 今謂理難。若現量識緣非量境。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達無。得說遍計為凡聖境。五緣非量境違何正理。設許非理亦非順文。觀所緣雲。設所緣非緣。明非實許。故護法勝。   破經部宗中所緣緣義者。有雲。如聚實微以成假色。即以實微為緣。假相為所緣。別起行相攝屬見分。即當大乘相分所攝。他攝此相為行相故說為見分。十九部同。今者經部取彼假相故離識取。若爾假相非五識緣。實微是緣。雲何破彼雲和合相應非五緣。彼已自許假相非緣。今者破他相符之失 今解雲。汎說所緣緣即如彼解。據實和合能生識故即為緣也。所以破之 問如經部說積微為粗攬多法故是假非實。依大乘宗且如眼識及同時心所所帶相分。皆各熏成本質之種後生現行。為從一起。為多共成。若從一起熏習同時勢力復等。有生不生不應道理。若許皆生即各各別。心王心所不同一所緣。若多共生如何非假 答不同彼許不以種體和合成一。以別別種共生一現。以本同緣於一質故。種在一識所生之色一體密合。故不是假。又復彼許離實無別和合相故。故相是假。大乘種.現不定一故。所以是實。又設許假非無體假故五識緣。彼無體假故非五緣。   破古薩婆多雲。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彼相故者要集雲。本末二計婆沙俱捨及正理論自有識證。第二粗相曾未見教。有說一一各發粗相不異和集。此難准知 今謂不爾。何者准此論文。新薩婆多既雲展轉相資有粗相生。故知古師七極微聚雖不相資有粗相起。然由七聚有似粗相。不爾寧許為五識緣。等極微故。又新翻古。既說相資有粗相起。明知古師雖有粗相不由相資。故本末異 彼雲。第二粗相曾未見教。即此論說可非教耶。故慈恩.西明所說不謬。又雲有說一一各發粗相不異和集。此亦難知 今謂極顯。前文古師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即有粗相但不相資。新薩婆多後更正解展轉相資。有粗相生為五識境。在文極顯何謂難知。   問破薩婆多雲。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者。為五識緣為不緣耶。若非五識緣。雲何破五根境中說。若五識緣。彼宗不許五識緣假。若瓶等非假。雲何前破能成極微。取以為喻破非實有耶 西明雲瓶等是假。是意識緣。若爾彼救。瓶.甌極微體雖無異。而妄意識生覺解故。如大乘師意亂生解 此亦不爾。大乘亂意所緣境無。如空花等。彼有體故 又問若見意境何故五境中破。意境應是法處收故 答如大乘宗長短等色亦色處故 今又助解。瓶.甌等假五雖不緣。彼計長等依瓶等有。體實有故是五識境。故觀所緣雲。非形別故別。故知正難長等形色。舉長等色所依瓶.甌。以因瓶.甌顯長.短等。非正為喻。如舉空.瓶為常.無常二喻依等。然不障依亂不亂識緣境虛實故。有引瞿波論師雲。五識及根亂不亂故引三種意生。既言識.根俱亂不亂。明五亦緣第二月也 有人改三為二。意緣於假及實二境故 西明雲。三種意識緣三境別。故雲三意。謂一緣假。二緣實。三緣二。故雲三意 此非薩婆多義。不可為證 今更解雲。彼許五識緣瓶等假。以有體故。不爾何故在五境破。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末)   言非粗相識緣細相境。集雲。有說汝緣瓶粗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量雲。汝緣色之識。亦應緣聲。計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粗細境者。此量喻中所立不成過。緣粗細心非緣聲等故不成喻。彼粗細境非聲等故者 此破不爾。敘量不依本疏所說。本疏量雲。汝餘聲等境。其緣餘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此量以餘聲等境是有法。其緣餘色境之心為法。色境非法.有法。標境取心緣色之心。是違緣聲之心。此相違心應亦得緣。正是其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因。如粗細喻。有二立故得成比量。   勿餘境識緣餘境故。西明雲。勿之言莫。莫即緣粗亦緣細境。有雜亂過故。若不許緣圓細相境。本圓細相應非五境。若許違宗。一識應緣一切境者。若緣粗識亦得緣細相者。緣青等心應緣聲等。即眼等識通緣十八界 集雲。有說後量。有解二量。皆有過失。由此有釋但以理破。非立量破 此亦不爾。立量破彼何過不得。且立量雲。汝聲境。應為餘相違識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粗細境。此聲亦有粗細。相違識得緣故。因有三相。   釋所緣緣。瑜伽七十二復有餘二相。一本性相。二影像相。雲何本性相。謂先分別所生。及相所生。共所成相。雲何影像相。謂遍計所起.勝解所現。非住本性 集雲。共所成者。增上緣用。謂能熏見分力故。相分能熏賴耶見.相種子。非如異熟心心等。不能熏故。相亦不熏。故言先分別等 今釋。彼七十二所言相者。非唯色相。若名所詮總名為相。如前七識亦名本性相。俱為第六緣為質故。先分別所生即本有種。及相所生新熏之種。共生本質故。雲共所成相。不爾本質據現行說。後種生現見分久滅。何得雲共所成相。亦不可雲據增上說。論雲先分別所生及相所生。若據增上。應雲先分別及相所生。及是合義。既各言生。明各別種。   有說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師即有財釋 此亦依主。而非有財如前分別。後思 集雲。心.境相應義且難了。若雲心起必託境。心趣此境。境順彼心。故名相應者。境應皆通三性.定散心中。若言隨心所樂其境必現。於彼自在故名相應者。以假想惠分析聚色。雖作微解而不現微。如何得名瑜伽師也。若言心即不違境界諸法自性故名相應者。於本聚色先無極微。作極微解。如何相應。壞法相故。集自解雲。觀心所緣境界不障觀心。令彼觀心種種行解。或青黃等極微等相得自在轉。是故說名心境相應。非謂境相隨心現故名為相應者 此亦不爾。空花雖無。亦不障心作空花解。如病損眼非黃見黃遍計我等境。皆不障心邪妄解生。豈得說名心境相應。故知言相應者。心稱境知名為相應。相符順義。聚雖無微。以託聖教假想觀之順入無我。無我理境及名教境。與心相應。此為善釋。當撿瑜伽釋.及顯揚二十明瑜伽抄。   問於粗色相漸次除析變極微時。何不別熏成種。答以無本質故 若爾名言熏習。及緣過境熏成種時。豈有質耶 答如名言熏及緣過境。以現曾有彼境可生。即熏成種。空花非有雖緣不能別熏成種。極微亦爾。元無彼質故不別熏 問空花無質可不熏種。極微託色何不種生 答雖於色相。如執我等故不成種 不爾彼執。觀微非執。何以為例 答雖非執心。無質義等故不為例。若准西明法師即許成種。如前辨非。   論破正量部雲。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問何以得知大乘滅相不待因耶 答大莊嚴論雲。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故。量雲。許是滅故。如無為滅。准此似將有法為因。有法為因即無有法。應所依不成過。解雲滅有多滅。取有為動滅為宗。以餘滅為因。隨取少分。故亦無過 問無為滅可同有為耶 答但總雲許是滅故。不須分別體滅相滅。無為既不待因。有為亦應不待。故因不得分別。又如聲無常。無常即滅。然言無常。不唯詮滅相。顯揚十四雲。無常性者。謂三有為相共相應故。一生相。二滅相。三住異相。三相總名無常。說生復為因性。此滅亦爾 要集雲。有抄量。有為法滅應不待因。以名滅故。猶如擇滅。有說量雲。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集雲。此二師量喻有所立不成之失。即三無為雖無生義。待因顯故俱名待因。宗中應雲不待滅因滅之 此亦不爾。無為體滅。不待因顯方名為滅。性是滅故名之為滅。故雲應不待因故喻得成。非無所立。   論非顯香味。量雲。汝顯色及香.味。應非是表。唯無記故。如地.水.火。雖自宗有香.味通表。而是假表。不通善.惡。意為破他實表業色復是善.惡。彼自許香.味.觸三唯無記故。又准論疏應雲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 是彼許故。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者。薩婆多計。此表是實。今且問。汝聲生名等。為初一剎那聲生名等為實詮表。為後一剎那聲生名等方實詮表。若初能。後無用。若後能。即量雲。汝後一剎那聲。除佛心外應不能詮表。以是聲故。如初一剎那聲。若雲相續。即如後破。由彼本計除佛餘人一剎那聲。不是能詮。故婆沙第十五雲。聲聞多剎那聲能說一字。佛一剎那聲能說一字。一字聲中仍未有名.句聚集。故不能詮 問何故色中別立表色。聲中何故不立表聲 答色法顯現故別立表。聲相難知故不別立。方.圓.長.短類亦可知 又解色中形色有非表。於色之中別立表。聲中情名必是表。無非表故不別立 問身表色依身。從彼所依名身表。語表亦依身。從依名身表 答形色不離身。隨彼所依名身表。聲性發離質疏。故非身表 又解身表在初。從依名身表。語表後說。恐濫非身表。   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下申正義。分之為三。初道.定俱律.不律儀.處中之總句。佛身無表之別句 次謂此或依下。是餘別解.處中之別句 或依定中下。定.道之別句。以佛無增長故。除佛餘別解等增長故。定.道依現故。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有多念依何念立 答於初剎那正發身.語之思。或俱時發。或前後發。俱時同一種。前後各別種。皆於初上立。第二剎那已去。非因等起。但名剎那等起。非根本故 問定中許起身.語二業。表依何立。若動發思即現在定。是定俱無表 答既是假立通二何妨。然薩婆多隨心轉者道.定二戒。有心即有。無心即無。捨此定取餘定。即捨此無表得彼無表。道亦同然。皆別有實色名為無表。不取定.道二相應思。又定唯有漏。無漏即名道。若大乘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俱現行思立。定通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薩婆多八戒要從他具支。唯一日夜。大乘皆通。從不從師。支具不具。一日多日。俱亦不違。以依思願分限立故。佛隨轉門且言一日夜。令易學故。大乘五戒.十善。亦許少時闕支而受。唯出家眾依師具支盡壽方得。然闕支者皆據未說三歸已前。有祈願別故得闕也 若三聚十無盡等。及依文殊所問波若經。受十戒者。即同沙彌十戒。然亦盡未來受。又此得戒有四分別 一有心得。謂發祈願增上善心者 二有心不得。謂不發起祈願。設起祈願受出家眾別脫戒者。但少時分限缺支意願皆不得戒 三無心得。謂那含沙彌起心求戒作白已後便入無心定。此無心時作羯摩竟。祈願滿故亦得具戒 四無心不得。謂無祈心餘無心位 問別脫無表依於動發思種上立。如入見道得別脫戒。既不起身.語依何思立 答入見道前有祈願心動發身謂。後入見道依此種立。不爾即無 問定.道無表依審.決思。起身.語時依何思上立身.語業 答若在餘定起身.語者即是通果。亦定前加行有祈願心欲起身.語。依定引通雖不在散不正在定。亦動發思起於身.語 問起加行時只審.決思未起發動。如何依立 答據實定中起動發思。如八地已上常在定心。即義說之不同散位。   意業之中十善.十惡發無表不 章中二解。然要集雲。有釋三藏解雲。五十三文唯約現行說意表業。准此無表依種子立。今尋三藏意。身.語表示他。故名為表業。思種不表示。是故說無表。意業唯自表。故得說為表。種子不表自。故亦名無表。雲法苑二雲。一雲發無表。一雲不發。雲後說為正。三藏意存前解 此說不然。法苑二說雲任意為用。不斷後說義為決定。今者意準定發無表。既菩薩戒具防三業。勝於二乘盡未來際。雲何不發殊勝無表。前二說者據處中說。非約律儀 又集雲。又能起律儀體非律儀以生律儀。從果為名說名律儀。故無無表何所相違。故今取不發無表 今者不然。既取不發。何故雲能起律儀體非律儀。若設雲能起身.語律儀非意律儀者。望二乘意無律儀。約大乘說。十善戒等亦是律儀。如何得雲體非律儀。從果為名故無無表。故為不可 要集問。定.道意無表依何法立。解雲表依現思。無表依種。故具二種。不同定道身.語無表。問若爾出定心後。既有種子應立無表。解雲不例。是隨心戒出定用微。故不立無表。或於一現思有表無表。於理無違 今謂。定.道意俱無表。決定取現。不得雲惑。即定道戒是隨心故。種有心無非隨心故。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等者。西明雲。願雖有多。然於此中說思為願。定.道二戒是思非願。別解脫戒亦思亦願。為攝定.散二位無表故說思願。此亦不定。何以得知此願唯思非依欲.勝解等。由有希欲方起祈心。說願唯思即為太局。集雲。散心無表有要期故。說依思願。定.道無表無期願故但思非願。然有說雲。願者顯成無表之相。此言少局不通定.道 今謂無過。是總說故。意顯別脫與定.道殊。隨願分限。不爾依種種子現有。何緣戒捨。又諸說願皆不通定.道。今說此願顯成散無表。何獨言局 西明解無表雲。於七種上假立七支。以彼止用有七種故。問若爾眼識緣青等時應成多種。許亦無失。如正體.後得體是一惠熏成二故 今者未詳。既一現行雲何種二。若功能別。後得見分功能無量。自證.第四皆應種別。功能別故種應更多。何但二種。又設熏多。後生一現為生於多。若生多現即多心並起。若前後生不應理故。若共生一既能熏體一所生亦一。何故隨見熏成多種。隨體成一理應為長。   慈恩法師立散無表。且如苾芻律儀於何時得。依何種五 於第三羯摩竟。隨能受者有心.無心.或三性心。皆許得成別脫無表。以依發於身.語二業期心受思所熏成種為戒所依。正發身.語動發之思。非於第三羯摩時起。此時但在師前默故。以彼期心今時得暢故。於種上功能倍增名得無表。雖有多解疏自判取用增非體 然白馬法師為作五過。一例現不成過。二無熏種增過。三佛果增減過。四違害自教過。五朋助異宗過。廣如疏述 法師乃橫智舟於苦海。開惠日於昏城。指妙寶之前途。暢明珠之後說。五愆星舉。七辯霞張。引學者之珠知。啟後進之法目。遂緣茲義覺解便生。兼曾濫廁學流頗承餘論。法歸分別寶貴斫磨。故依五過略為十失。雖知爝火無旋於曦耀。懸露詎擬於清飆。然妙高始起於一微。大海刱興於數渧。故勿輕於末學。為獎後生之勝識。聊因希法之研潭。粗述此科之云爾。餘多得失且置不言。其十者何。一不知邪正失。二現用不增失。三妄謂種增失。四佛應無戒失。五妄為違教失。六假實不分失。七違於當教失。八妄謂朋異失。九應同異宗失。十種子防非失 一不知邪正者。言種體增假為此解。疏自斷雲定.道無表既不體增。別脫無表例亦應爾。故斷取彼功能倍增以為正義。今復重破。破已破失。若將為正不了本解。謂不正為正。即不知邪正 二現用不增失者。雲一例現不成過。定.道俱思亦名無表。但有唸唸能防無別倍體用。然得成無表律儀者。體無倍增自他共許。不許定.道唸唸用增。則後定.道不能斷於後後品惑。以此定.道功用不增同前定.道故。不能斷後後品惑。若許能斷違比量失。後後定.道應不伏斷後後品惑。以無勝能故。以功能等故。如前定.道。具有文證繁不能引。下皆准知。三妄謂種增失者。雲無熏種增過。於此大乘一切種子不問新舊皆因熏發。乃至不由熏發。種子體用倍倍增廣。若無熏倍增即違此理者。正解用增不取體增。妄同前失。若論功能。無表之體增不由熏。但由作法。作法事了。暢本邀期。發身.語思所熏之種故成無表。功能倍增。故彌勒所問經論第三雲。如施主施物。依受用功德力故。雖施主異心。而依本心念修相續體細細轉勝。以轉勝故於未來世。而得成就多福德果。乃至雲。我依於心身業.口業。有善惡功德。依本心作不失本心。有相續體。顛狂.睡等常得增長。既雲顛狂睡等常得增長。豈有能熏方增長耶 四佛應無戒失者。雲佛果增減過。以若七支唸唸倍增。即久成佛戒則增多。後成佛者戒則減少。何名等覺。若許因增佛果無增。則小果第四亦應無增。自位究竟故。此義不然。佛果可無增。小果有勝劣。若執小第四位滿德無增。則不應分惠俱脫等。又以因例果增。果例因不增者。滿與不滿殊。何得互相例。若見因位增方名別脫戒。難果位無增佛應無戒者。則應由現熏增方得根本。佛位無熏復無加行。則應方便根本俱無。故解倍增據因位說。得戒多種。廣如餘辨 五妄為違教失者。雲違自教者大乘教門要由現行熏發。新熏種子勢力強盛。決定感果名增長故。乃至雲今立種子不由熏發唸唸位增。豈不乖於大乘諸教者。此不應理。不言種子體唸唸增將為正義。此假敘釋。如前已明。若戒功能皆由熏增決定感果。即捨戒已應不感果。捨功能故。若功能不捨。則命終等猶成律儀不名捨戒。有功能故。故由動發期願。現思熏成種已作白等訖。種子之上由期願力。遮防諸惡無表功能。倍倍增長。由此令思有感果用。功能決定。非即無表假能感果。故下論雲。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若捨戒已。因循住舊勢力萎歇。期願盡故。而五十四雲。由不律儀思數數現行。是故非福運運增者。是說業道。以初要期但得不律無表。未成業道故。又別脫無表由受發故。住法竟得。不律非受。要作方得。故說不律儀思數數現行非福增長。律.不律別。又有別釋。如大師表無表章辨。成業論中雲。由思差別所熏成種。謂從此後不作因生。不作因生即是功能。設餘說種以假從實。故不相違 六假實不分失者。以引雜集第七雲。後二故思若作若增必受異熟者。是說業道種實感異熟能。非無表色。若業道功能與無表不別者。無表如業應行蘊攝。攝處既別。明假實殊。今引實能難假功能者。即假實不分失 七違於當教失者。雲受戒者於大眾前發身口心乞戒已訖。乃至第三羯摩未終。唸唸起心。常得熏成方便戒種。至第三羯摩終時。能緣心識若起現前。便即熏成根本戒種者。論不應言或依發勝身.語思種增長位立。以禮師乞受。有動勝思要期分限所熏成種。作法竟已無表遂生。言初但方便。第三羯摩竟所熏種上。立根本律儀無表者。爾時但起緣心不發身語。依此種立與論相違。故為不可。然約業道。方便根本及以後起。從第三白至羯摩竟。成根本業道及無作戒。已後即名三業眷屬。非別解戒。雖別脫戒第三羯摩竟時初得。後亦名戒。非於後時不名為戒。但名後起。猶如業道 八妄謂朋異失者。之於異宗等。初念唯有一具七支。至第二念更生七支。乃至雲若體若用亦令唸唸七支倍增。便是乖自熏習附邪宗者。此亦不爾。元不熏種猶有功能。尚假實殊。無朋彼失。況先熏種至羯摩了。因緣法備功能方起。依思種立豈同彼耶。不障後熏增。但不許依羯摩了時意業思種。立根本無表。   九應同異宗失者。以立種子緣備之時功能倍增。即雲朋邪宗過。小乘立無表。大乘令亦立。小乘立蘊等。今大乘亦立。皆應同彼過。若謂由熏假實有異無同彼失。今依種上功能倍增無過亦爾 十種子防非失者。雲若從自宗即道.定.俱思。若現行者。或名為表。以有現表顯故。或名無表。以無如色表顯故。其所成種子。仍有遮防勢力。唯名無表者。是何無表。若隨心轉無表。現定道心無。若別脫無表。豈起定道時。即得別解脫耶。又若汎無所表顯。名為無表。即於一切種。皆應立無表。若雲定.道無表戒種得名無表。應無現道定種子勢防非。若爾即應前三小果人惑永不行。以種能防同現行故。若非無表戒。立無表何為。   表無表小大二宗所立不同。且薩婆多定.道二戒。於根本.前.隨唯防根本。不防前方便及後所起。通防過.未。若爾何故不防前.隨。已未有心時定.道不起。若舉心已。即能遮惡不假加行。若出定已。不能遮惡。所以不防前.隨。若別解脫不防過.未唯現在時。根本.前.隨並皆防護。若明戒得。道.定得俱通三世。若其無表同。別解脫但有俱.後無法前得。以色性鈍故。若捨戒時。後戒落謝更無得得。謂無法後得。然屬行者身。且如捨戒。雖無得得。由自屬身。然能後時招異熟果。若大乘師道.定.別解。並防三世及防三時。若捨之時。有先熏種能招後果。不別說有法前.後得。若約種子義說前後。雖亦可得。然無文說。若身.語表業惡色方成。雖不能言等。然運動等令他得解故。表無表色十門分別如章廣辨。   就第五得捨門中。初明得。後明捨。明得中分二。先表後無表。表戒不從他受。然須對他。以起身.語即名為表故。然薩婆多要從他受。以第三羯磨時。與無表戒一時得故 無表通二。又且佛及獨覺。不從他受。一向自然受 問獨覺有二。初眾出亦見於佛故。經雲釋迦成道五百辟支來至佛所。如何不從他處受耶 答眾出雖至佛所不樂為資。不如聲聞樂事於佛。所以一向自受非他 問如須陀洹人入見諦時。得別解脫戒。為從他受。為是自受 答此從遠說亦是從他 問若從他受別解脫已。得聖迴心後經多時以受變易。乃至成佛方捨本身戒。豈不從他所受耶。又只如十地已前得戒亦爾 答且小乘薩婆多雲。三十三心前佛身所有別解脫猶名未曾得。第三十四心後前之所有皆捨。以得勝捨劣故。別有一新無作別解脫生。然亦是色。大乘二解。一轉滅捨。謂無漏種子有三品心。謂見道初得下品。修道中得中品。佛時得上品。捨前劣品唯有上品。此之上品豈從他受。二有轉齊捨。如入修道轉下品得中。若得上品轉中得上。此之上品豈亦從他。故佛.辟支皆不從他。又別解脫明得.不得分二。謂大小乘。具如章辨 然二十部中。西山住.北山住.制多山三部同雲。和上不清淨亦得戒。故律雲但牒僧眾乞戒不雲和上。因何此之三部作此計耶。以三先是外道之侶。見無利養皆來共僧同住。後時俗人由欲簡擇。在後皆剃頭。又被國王皆欲簡擇不受戒者。皆不許住。此諸人皆雲我受戒。眾僧同責。於何人邊受。自指同類以為和上。眾人即雲。汝和上不清淨。雲何得戒耶。遂起此計。餘十七部皆不許之。要須清淨 明捨中。然毘尼母律中雲。犯重失戒。涅槃等雲。若言失戒不解我意。若不失戒亦不解我意。   其義雲何。答有二解。一犯重不失戒。如十輪經等 若爾何故律雲如斷人頭折石等 答然准瑜伽解。菩薩戒增上品纏犯方始捨戒。中.下不捨。大論前據上品。十輪據中.下。故涅槃經雲。我諸弟子言犯重捨戒不解我意。又諸弟子言犯重不失戒亦不解我意。必若實捨言捨解佛意。若實不捨言不捨解佛意。既言並不解我意。故知言捨約上品心。不捨約下中犯。故一向言捨不捨者不解佛意 第二解雲。犯重捨戒。何以故。瑜伽但雲。菩薩戒約上中下不言別解脫。故知捨戒。何故十輪經言不捨戒。約化相言。若雲犯者。便無植善因。不敬出家眾故雲不犯。涅槃約化相故。言捨不解我意。約實言不捨不解我意 第一師難雲。若爾何故大方廣陀羅尼雲。若有犯重。猶在伽藍者名賊住。及受他施一果子。必墮地獄。文殊問言。雲何得生無罪耶。佛為說咒。誦此咒者戒還清淨。若總捨者何言還清淨。故知犯重有輕重。不可全判皆為捨.不捨。所以戒經言。如前後亦如是。應具檢上引所有經文。   無漏律儀。小乘若見斷對治。唯色界六地。若次第人。唯初近分。若超越人。於六地中俱得入見。修道無漏。雖通九地。然於無色不立無漏及定律儀。以隔界故。無防欲非故不立也。   若大乘中見道無漏。色界通五地入。大乘見道依第四靜慮。獨覺亦爾。此俱無表亦亦隨所應。若修道治道無漏。通無色下三地。若非想地雖有無漏而非斷道。若言無漏法亦防七支非。非想亦有無漏律儀。定亦許爾。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雲何非色。涅槃第十八六念中解。念戒者雲。雖無形色而可護持。雖無觸對而可修習。第三十六諍論中雲無作戒者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是名無作戒。言非異色因者。非諸大造為因親造。不作異色因果者。非是大造因許果。故知無作但依思立。應撿彼文。   又業及業道應作四句分別。假實二業及通生遊履思準可知。然薩婆多唯以遊履名為業道。即意思是業。而不是道。大乘但業即皆是道。   言得非得等下破不相應行。除經量部及一說部但破所餘。何以故。經部得等皆是假有。如俱捨論破有部。明一說部者。既說諸法但有能詮無實所詮一切法體。故亦不立不相應行。故此說除 然要集雲。此中大乘.經部共破薩婆多師者。理必不爾。豈可小乘共護法等造唯識耶。雖可與彼俱捨論中破義相似。此非共造。今此下破但依比量破。彼所立無有現量及至教量破。彼實有故。正理十三雲。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現比量。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法有理必無故。此意不許生等實有。即應定說生等假有以必不許有第三法。亦實亦假故廣如彼說。由此二家現量.至教都無誠證。但可比量各為立破。故彼小乘雖引聖教。今此論主雲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但比量破。於中本說此文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此定非異下合難體用。三或心心所下別難實有 西明釋雲。此定非異下。初量釋上體用非實。次後二量重釋前失。初破實有。後立假有者 此不應爾。文自立量直是破他。何須釋上及重釋失。既言重釋。何故復言初破實有後立假有。又後二量准文破實。未是立假。但且破他。以他立雲不相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用。故今對破遮他為論。未即反成不相應假。下述正中方立假故 集雲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者 此與外宗作比量相違。然此比量即有過失。若別立二量各有不定。謂不相應行異色無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異心無體量可准知。此即不定。若合立者。即法自相相違失。及法差別相違因失。自相相違雲。不相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此喻有二義。一色外無別色體。心外無別心體。二色外有別心體。心外有別色體。如色心等。言含二義。故論主取前義。外人取後義 又法差別相違量雲。不相應行。定是實有。詳蘊攝故。如色.心等。直言定實有體。不言異色心等。故非言顯差別中收。且前雲有法自相相違過者不爾。既合立量雙為因.喻若外人云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即色.心等是異法喻。許蘊攝因既於異轉。是彼自成法自相相違過。何得雲論主相違。論主既雲定不異色.心有體。即心.色等為同法喻。因於彼轉。色.心等不異色.心等有實體用。乃正同喻。是故無過。又法差別過亦不成。既雲定實有許蘊攝故。心.色為喻。大乘心.色通有假實。有他不定。瓶盆等假亦蘊所攝。有共不定。不可說瓶等非蘊所攝故。以非無為復非全無。定蘊所攝。又如眼等必為他用。意含真假。成真他用名法差別。今雲不相應行必定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即言中顯立彼意許不相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用。與誰為差別。又復必定不異色.心.心等有實體用。合名為法。今但別取定實有體為法差別。豈得成過。又因不定。故此分別徒設劬勞。餘準可知。   言十無學法。名如疏列體。八聖支道。正見謂後得智。有宗見道超。大乘修道超。故是後智。中邊論雲分別支故 若爾既法輪體亦見道中何但後得 答為二解。一雲諸無漏法皆名法輪。不唯八道故。於見道雖無八道亦名法輪。二雲中邊據顯勝說在於修道。瑜伽論說在見道故。若依前解。瑜伽隨轉說在見道。二說任情 正思惟者。以思為體。准十地論雲淨覺人即謂覺者是尋。撿梵本不以尋.伺為體。如第七卷論疏辨 無嗔癡所發身.語名正語.正業。無貪所發名為正命 解脫者勝解數。智者緣無為智。餘體如名 雜集第十雲。十無學法依無學戒蘊。乃至智見蘊。無學正語.業.命是戒蘊。正念.正定是定蘊。正見.正思惟.精進是惠蘊。此二依自性及眷屬說。正解脫是解脫蘊。正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   論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西明雲。有部許爾即違自宗。外難雲。大乘假得如何一立一不立。例同所破。解雲非例。實得有用應通內外皆有實得。我立假得。故王成寶假亦不成非自身故 今謂此釋不爾。大乘得等既是假立。通情非情自他何過。以經說有成就言故。不爾同他不能離難 問若爾殊輪可說成就。自識變故。餘有情等依何假立說成就耶。答亦許變他扶塵受用故亦自識。又由業感依業假立亦復不違。   言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未得可知。已失之法。未來應生闕緣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滅故。如易界地等已捨之法。名為已失。即許可生。此無前得。今約此類既無前得應永不起。   言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者。有解心待四緣。色待二緣足得生法。何繁得起。故得無用。此破不爾。可非增上法得生起。然要集雲。得非四因及生等五其理易知者。當撿俱捨引文具注 又具善惡無記得者。此中總難。過去已捨雖無後得。有法俱得。未來已失及無前得。並有俱得。難令得生亦得。然准本意。唯難不失現成前得。三性之法應頓現前。所以下雲。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難已捨及未來世緣闕不生。雖有俱得。他許無用不能生故。便成相符故難不失現成得者。此雖二說。准俱捨雲。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正理論中。唯有不失無能生因。故彼論雲。由所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婆沙二說。正義亦唯為不失因。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二雲識所變不離有情。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問既說無法即是無體。復說何法得名為離 答以彼無法假名為離。非有無體名離有情。談無本性不約識變為無名離。   釋三種成就。且法有二。一者有體。二者無體但於有法立於成就不於無法。無法無體無可成故 有法之中復有二種。一有為。二無為 且有為中復有二種。一者自識變。二者他識變 自識變中復有二種。一者種子。二者現行。種子隱而難知。所以分之為二。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現行顯而易了。所以總合為一。名現行成就 種子之中復有三種。一者善。二不善。三無記 善中有二。一無漏。二有漏。有漏善中復有二種。一方便。二生得。前無漏善及方便並名自在。以成就此者必於生死當得自在。又當引生必加功用方始起故即通本.始。餘義准思。生得善者生便即得。因循而生。無勝功能所有種子但名生得。不善之法亦但名為種子成就。以有此法沈於生死。於解脫分無勝堪能故。雖解深密經雲十地菩薩所起煩惱。勝二乘人所起無漏。彼由菩薩無漏悲智。非彼煩惱自堪能。故不名為自在成就 無記法中復有二種。一者有覆。二者無覆。有覆性者同煩惱說。無覆無記復有四種。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無記唯種子成就。威儀.工巧各具二種。如象行鹿驟。營田織薄等。名種子成就。若象王行。鵝王步。雕文廁畫等。名自在成就。加功始得非因循起故。變化無記唯自在成。必功用起故。又成此者得自在故。故瑜伽論雲。若加行所生善。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對法亦云。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能。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 故上說自識變亦通非情。有說成七寶故。若他識變准第二中。變他根塵。論自二說。第七卷中解所緣緣。亦許緣他所變之種。復說輪王成就七寶。雖他所變不得名成。自識杖變。亦可假說三種成就 然西明雲。准揚論雲。一諸行種子所攝相續差別性。二自在生起相續差別性。三自相生起相續差別性雲。與瑜伽別。種但立一。現即分二。加行善等。名自在生起相。非加行生起。但名自相生起 今又解雲。與瑜伽同。雲二自在生起相續差別性者。以加行等善法種子。有勝功能起現行已而得自在名自在生起。若二現行名自相生起。以起現行名自相起。無為之法立成就者。如本疏說。又助解雲。准第二雲。無為有二。一依識變。二依如立。並立得不。亦有三不。答既假立得二種俱有。亦有種子自在等別。且依識變無為立得。各依彼見種子上立。種為能起無為相故。或依現見以心起時變彼相故。三差別者。方便善心變熏成種名自在成。現行心變即現成就。所餘心變種子成就。不名自在。若依如立據能證說。依種即自在。現證即現行。若後得緣。即同前依識所變者說。然非擇滅雖非智證。若暫伏惑得非擇滅。同後得智說。若非伏惑但緣闕顯。依不起種義說得彼。自在種等准性可知。   又辨於得所依之中。大小不同。如本疏述。然言二屬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 問既雲畢竟邪理不生。應名擇滅。何名非擇 答若由智斷畢竟不生。即名擇滅。佛身邪理不由智斷。但由斷彼無明等故。邪理不生。如入見道。北洲等身。得非擇故 又解此等現行雖復畢竟不生。種子猶在。亦障所攝。鏡智生時方始種子滅。即得擇滅。得屬鏡智。若爾鏡智應能離染。如實義者鏡智起時非彼所依。有漏皆捨。非作意斷。不名擇滅。亦不可說觀察智斷。非無間故。名妙覺故。若猶斷染。應同無間名為等覺。既不如是。故鏡智生彼等自滅得非擇滅。得屬鏡智。然疏言屬第八識。據所依王。通因果說。若在佛果即依鏡智。此釋親聞故抄記也。   又辨大小得所屬別。且薩婆多得有二種。一有為法得。二無為法得。若有為法得。定屬所得。若所得是三性。能得亦三性。三界.九地.色.心.不相應。亦隨所得判屬界地等 無為得者。無為有三。如本疏判 然通漏無漏。若六行道得唯有漏。見道得唯無漏。修道通二。許於修道亦有漏斷故。無學無漏。斷非想惑唯無漏道。得果捨向故。捨前漏起無漏得。所得無為一向無漏。非擇滅得唯是異熟無記性攝。以為.無為二有體法。若起得得屬行者。以有體故。隨其所應。得屬所得及能得道。今此非擇闕緣不生。法既不生。故不可屬所不生法。非有情故。但屬所依眾同分也。若其非得。唯屬所依眾同分立。定唯異熟無記性也。然若得擇滅法。猶可重生也。如退果者。若得非擇。畢竟不生。以闕緣故 若依大乘。有為法得。亦同薩婆多定屬所得。諸性界地。若色若心。及漏無漏種子現行。隨其所應。皆隨所得判屬彼法。以依此等諸法之上假建立故。若擇滅得。同彼有部屬能得道。然唯無漏。不許六行是斷道故。唯依聖道永害種子。得擇滅故。又六行道唯依未至。非根本地。伏惑非斷。種子在故。得非擇滅 又約道起得擇滅時分。大小不同。如薩婆多。苦法智忍為無間道。雖斷煩惱與惑得俱。未斷得繩未名得擇滅。苦法智起。為解脫道方斷得繩雖未緣證擇滅無為。依斯解脫立擇滅得。懸起於得得彼擇滅。故擇滅得屬能得道。以苦忍智但緣苦諦而未緣滅。以此擇滅是滅諦故。證此無為唯滅下智。雖滅下智。滅法智忍正無間道。亦未起得得彼無為。滅法智時斷彼迷滅煩惱惑得。始得無為時方起得得。以解脫道重即證故。餘皆准知 若大乘宗。苦法智忍無間道中未立擇得。雖正斷惑證未曾得。本斷惑種。於解脫道方起得得。依斯假立擇滅得故。故下雲。斷惑證滅期心別故。或依無間亦假立得。以證滅故。下約期心今據實得。然大乘宗苦等四諦。四諦皆有事理實三。實雖無多。依詮施設故言四也。初苦法智忍。即於苦諦事理別證。然所證如四諦無別。何不即名證於滅諦。以於滅諦事理兩證未別證故。法智解脫證彼二障不生解脫。非是此位方始證真。自後諸心類此准知。此上相見擬真見道義談四別。據實真見四諦俱時證無前後。   翻此假立不成就者。於染法中略為六對。依雜集論。若伏功能亦名不成。種子體在。亦即名成。一見修對。二世間出世對。三現行種子對。四六識七識對。五煩惱所知對。六種子習氣對。初見修對者。三乘見道三界分別所有二障。隨其所應。若種若現名不成就。三界修斷隨其所應名成不成。二乘見道隨先所伏。修道煩惱斷名不成。未伏不斷即亦名成。非對治故。不障見故。修道准知。   二世間出世對者。世道但伏俱生迷事別頭所起貪.嗔.癡.慢令不現起。名為不成。迷理及細並非所伏。即名成就。出世如前。   現行種子對者。一切現行若未生起皆名不成。若生起時即名成就。二障種子若未損伏即名為成。若已斷除即名不成。若在凡位體在名成。或有伏者損伏用故亦名不成。若在二乘所知種成。菩薩隨應有成不成 六七識對者。且煩惱障如二乘人在於見道。六相應惑分別不成。俱生通二。第七名成。設起果者不斷七惑。修道之中八十一品隨其所應有成不成。若第七惑成。斷八十一方名不成。斷前八十猶名為成。據有種說。若約功能世道名成。出世不成。若約菩薩六識分別見道不成。俱生名成。無超果故。在修道中第六識身見等四地永伏名為不成。已前名成。據功能說。若約種子體在名成第七我見。金剛無間名為不成。已前名成。據種子體不約用說。約用說者有成不成且略說爾 煩惱所知對者。所知之障。二乘名成。菩薩成不成。以彼二乘雖斷定障。現行不起種子在故。地上菩薩二障分別。見道不成。修道俱生煩惱障種。金剛無間已前名成。不斷種故。若所知障所攝。種現俱成不成。金剛無間二障種現俱名不成 種習對者。二乘習氣二障俱成。不斷習故。菩薩之人煩惱種子俱生名成。二障習氣及所知種。名成不成。以十地中隨分斷故。解脫道位二障種習俱名不成。略說如是。細辨恐煩。   無記法中。且異熟無記約界分別。隨所生處種現俱成就。餘不生處種成現不成 無有起於異地異熟。又若斷者若是人天異熟無記。至金剛無間或解脫道方名不成。餘位名成。據成佛說。若二乘人無餘不成。若約緣縛。隨其所應。金剛無間斷盡惑故名為不成。若是三途.黃門.女人.及長壽天.無想天等。入見道已畢竟不生。名為不成。已前名成。前據現行及功能說。若論種體。三途異熟入見不成體亦無故。女人等種體有名成。威儀無記心通欲.色界隨生二界。種子.現行俱得名成。生無色界種成現不成。佛果不成。緣縛隨應。若汎起威儀.他受.變化所起威儀亦得名成。緣縛不成。假心說有。無實能發。若實威儀八地已上現亦不成。恆無漏善非無記故 工巧無記唯在欲界種.現名成。若生上二。種成現不成。彼雖有語據身巧說。二乘俱成。佛俱不成。八地已上種成現不成。若約緣心威儀.工巧。隨應准知 通果無記。欲.色界成。地法色界。下持彼種及現行故。隨其所應名成不成。若至佛果種方不成。若據緣縛。二乘無學亦名不成。八地種成。   有漏善中生得分別。方便善中三惠分別。約其界地。現行種子成不成等。皆應思准。無漏善者。凡夫之中無性不成。有性種成。三乘聖者。種.現俱成。二乘無餘種.現不成。餘人善根涅槃時盡故。   問前明得依。非得依何。答有為非得現行不成。即依種立 又解依第八識翻彼成就立不成就。現行成就不依種子。非得翻彼。何故依種 又解依種。若以翻彼現成不依種。即不成亦不依。如種成依種立。不成復依何。據體不成。即無體故。二解任情 若自在及種子。體在無能名為非得。亦依種立。若爾與現非得何別。此據無能。彼約未起。故有差別。若據體無名為非得同擇.非擇二種得說 就依種中。如聖性非得有二義。一相違非得。即異生性。依二障種。二者相順。依功能說。邪見斷善。或未入見。設有種子。未起功能亦名不成。即依無漏種子假立。現行不成亦依種立。無為非得。擇滅無為。無種姓人。及未入見道。皆依二障種子而立。入見已去。隨所未斷二障俱生。立擇非得。以非得彼所證擇滅故。非擇非得隨應。依彼諸有為法種現而立。以成彼法。不得非擇故。   論假立非得名異生性者。此異生性三門分別。一釋名。二出體。三明差別。言釋名者。先離後合。異者有二。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二趣。此通五趣。不同於聖。此約趣異。亦攝四生。四生不同。二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聖者皆同有正見故。此約見異。此亦攝境緣境有別。生謂生起生類。即趣見類別異生起。性者體性。由此性故令趣.見異。上離釋也。異聖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名異生性。並依主釋.又新婆沙四十五大同此說。故彼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生故。名為異生 二出體者。初敘異說。後敘大乘。敘異說者。犢子部說。欲界見道所斷十煩惱以為體性。一切有部別有體性唯是無記。通三界繫。不相應。經部不立有別體性。但於曾未生聖法相續分位差別。假立名異生性。大乘雖亦在不相應。非異色.心有別體性。但於是斷二障種上未永斷位。假立異生性。不是唯約能障自乘所有聖法不生現位立異生性。無種姓人無別障故。但約未斷見惑種立。由不成就於聖法故。若用若體。俱得雲不成。有種姓人不成功用。無種姓者亦不成體。故瑜伽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即通二障種上假立。此論亦云。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亦不言各障自聖種現。但雲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差別者。一五乘差別有二。初立差別。後問答辨。且決定大乘。具依二障未永斷位分別種。立大乘異生性。若所知障畢竟不可害非煩惱者。依此煩惱。一分立為聲聞定性異生性。一分立為獨覺定性異生性。以樂觀諦.十二因緣。悟證.依待二性別故。若俱不可斷。依斯立為無性乘異生性 不定者。若有具待觀諦.緣起得出世者。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立為不定二乘異生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聲聞異生性。若有觀待緣起.六度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緣覺異生性。若具觀待有下中上無漏根性者。立為不定聲聞.緣覺異生性 以楞伽說五種乘姓入法。瑜伽復雲立為不般涅槃性.聲聞性等。故相翻立有此差別 准此義為四句分別。有唯有異生性不成聖性。謂無性人。有唯成聖性非異生性者。大乘見道已去。有亦成聖性亦成異生性者。據種三乘見道前。有無漏種亦成聖性。已未起現名為不成。不據種說。或唯依彼能生現用立為聖性。以相翻故。不爾唯種異生成聖。若唯現說。聖者無漏不起現時。應非異生亦非聖者。若依此說。三乘定性見道已前。亦是唯成異生性句。二乘得聖及迴趣大乘未入初地。名亦成異生亦成聖性。二乘無餘是俱非句 問答辨者 問定性大乘及不定性能趣大者。依二障種立異生性。定性二乘為依二不 答有二解。一雲但依煩惱種立。以彼不斷及不障故 問若不障斷即不依立。無性之人二障不斷不障彼乘應不依立 答極重障故 若爾二乘定性之人不得趣大。彼所知障亦名極重不。若名極重亦應依立。若不名重以不障彼自乘果故。無姓亦爾。答定姓可得聖。雖有所知不名重。無姓不得聖故二障名重 問煩惱可斷得自乘。煩惱不名重。所知非斷不得大。所知之障亦名重。若以所知不障小。二障不障凡 答但有聖法名聖性。定性所知不障輕。無姓畢竟無聖法故。彼二障名為重 問若望一切聖法名聖性。以不障故得名輕。亦應一切障法名異生。隨獲聖性應皆捨 答二智俱能證於理。但有聖法名聖性。所知定姓無斷時。不障聖法非異生。若依彼立得聖許斷。即違諸論說所知障唯大獨斷。若不能斷既許障在寧得聖性。由此故知。但依一立。如所知障在二乘身不名為障。不礙彼果名無覆故 若爾無性所有二障。亦不障彼應不名染 答人天同異生。不障可不染。對聖名異生。不得故名染 又解雖不障人夫。感生故名染。所知不障小。不招生不染 又解定姓二乘亦依二障立異生性。文無簡故。能障於大必不得故。如無姓障必不得聖依二立故 若爾二乘斷此所知異生性不 答有二解。一雲亦斷 若爾即應斷所知障 答許亦無過。如斷定障 此亦不爾。定障除現不斷於種。此依種故 答雖依種立。不即取種。依種假立。言不斷所知者據種體說。言斷異生姓者據假功能。假實既殊故不相反。若依此解不定二乘但亦名聖。以異生性得聖捨故 一雲不斷。望自乘說名得聖性。所知未斷彼姓猶存 若爾應名亦凡亦聖 許亦何過 有雜亂過 答若以聖性為異生性可有雜亂。二性各別何成雜亂 二性雖不雜。凡聖是相雜 答望義有別。亦不為過。如不定性二乘聖者。未至初地亦名異小。故後釋為正 問何不通依俱生障立 答約全能障見.修無漏。俱生立全障二無漏故不依立故。瑜伽論五十六雲。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論亦言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 問依見斷種立異生性為。總依三界見斷種立為。不爾耶 答有二解。一雲唯取第八現行。同地見斷種立。不依一切分別種立。不爾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生。若取生現行種。即已得上定起上地惑。亦名三界異生。一雲通依三界見所斷種。文無簡故。同是異生。故無雜亂。不同界.趣.生等體性。界.趣.生等顯界.趣別。此異於聖故不雜亂。前釋為正。瑜伽五十六雲三界異生性故。性屬生故。生既界別。故生亦別 問以聖望於凡。無漏皆聖性。以凡望於聖。有漏皆凡性 答有漏聖猶起。但漏非異生。無漏准凡皆無。故總名聖性 二對小乘辨差別。且對有部六門差別 一依處差別。有部唯依於眾同分及與命根。大乘即依二障種立 二假實差別可知 三捨位差別。有部三說。一雲世第一法捨。一雲苦法智忍生相時捨。即彼滅時斷煩惱故。一雲二種共捨。如斷煩惱無間。解脫二道斷惑。若大乘師真見無間起時正滅。即苦法智忍有相見道假說為捨。實真見道。依障種立故 四能得差別。有部別立得得非得。以異生性是非得故。別有得得。大乘即此異生之性望於聖性名為非得。據異生性即名為得。如三成就不異於三別立成就 五性差別。有部唯是無覆無記。大乘通三。不善有覆及以無覆。以定性二乘所知望彼是無覆故。通三界故。依二障故 六非得差別。有部非得望一切聖法。俱捨第四雲。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謂不獲一切。不別說故。此不獲言表離於獲若異此者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聞.獨覺種姓聖法應名異生 若爾彼論應說純言 不要須說。此一句中含純義故。如說此類食水食風。又得聖已更不迴心作餘乘故。故望一切。大乘不爾。望不能得二空智說。以聲聞等雖名聖者。望迴向大未入見道亦名異生。以未得法空所知在故。至於初地又雲得聖性故。又彼有部三乘唯斷煩惱障故。若所知障小不斷故。既依障立。入初地時斷二分別。雖不得成二乘聖性。而不名異生。已斷二障故。獲二空智故。且略辨此。   破同分中。敘外救雲。外法非趣生故不立同分者。應難雲。趣是趣向義。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以趣例同分。趣是趣向義。外法無同分。同分相似義。外法相似立同分。又難汝本雲。內法是趣生。有情立同分。外法非情趣。外法無同分。汝本以有同智故。內法有同分。外法有同智。何得無同分。何得救言外法非趣生故不立同分。此上難古。下難正理師。餘轉難救皆如疏述 述正中。問大乘同分依外非情立不 答據相似義假立同分故通內外。十門分別如樞要說 問若通一切立同分者。何故所引經雲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不雲餘耶 答經據顯勝且說有情。既約相似假施。通外立有何失。准此既破於他。翻彼故外假立。   論。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比量如文 問既以異識為因。難非實命根。他以不離識因。難非假命根者。何理能遣 答大乘命根非如名定。縱將生等難非假命亦是相符。以大乘立但假名字有此功能故 又有釋雲。與他為違教失。說住滅定等壽不離識者 亦不成難。他亦許壽不離識故。由此論文但雲異識實有應非命根 西明雲。他若難大乘雲。論主所說受等應非實受等。離識實有故。如相等。解雲外違教失。彼許受等是實有故者 不爾。以離識實有故因兩俱不成過。小大同許受等不離識故。喻無能立過。上雖雲應比離識無別命根者。是設遮破。非他所許命離色.心有實自體。他只言異色.心有體。不言離故 西明又雲。薩婆多量雲。命根實有。能持身故。如業者 不爾。此因有他隨一不成過。以大乘師不許命根能持身故。若許持身。下破經部識類受熏。假不能持。有不定過 要集雲。應雲汝命離識不能持身。即無違宗。大乘命根許持身故。共許同分不持身故者 亦不爾。同前過故。諸論但說能令相續住時決定。於此分位假立命根。不說能持故。設有處言能持識者。由業引種能生現識相續不斷功能差別能建持義假名命持。非是攝受執持之持。亦不即取正能生用。下破假持據攝受執持。今他雲命能持身者。即攝持義。故住前破。   論。如四正斷義別說三者。如四正斷約義說四體是精進命等雖三約義差別體是一識者 外難雲。壽等約義說。一體分三蘊。正斷據義分。一進通多蘊 答命根約義別有別勝故三處分。正斷約義分無別勝故一處攝。又雖不全相似取少分喻。   論雲彼滅轉識非阿賴耶者。外難雲。厭心入無心。別有於細心。厭色入無色。別有於細色 答細心非所厭。滅定心不無。定色非所厭。無色界中有 難。厭色入無色別有於細色。厭依入無依別有於細依 答有捨無常色獲得常色 難二乘俱厭粗心.色入無心色同大有。二乘厭依入無依。應同於佛非不有 答菩薩厭粗不厭細。有悲智故有細身。二乘粗細俱所厭。無悲入寂身非有。更有兩番。如樞要說。   命根述正。大乘諸教有六不同 一唯說第八識種。如此論是 二通說現。瑜伽抉擇雲。八根種.現定成。命根在中 三唯內六處。顯揚第一雲。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 四通五蘊。集論第一雲。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業引決定。雜集論釋雲。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等 五者依總相說。瑜伽五十二說。雲何命根。根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 六依異熟說。五十六雲。於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位建立命根 會顯揚文如疏中解。抉擇八根如樞要會。自餘諸文不違前三 然顯揚文更有解雲。雖相.見別不離識故。此識相分總名此識 又雲彼意根能持。五根所持。能所別說雲六處。此論能.所合說名此識種亦不相違 雖有諸釋。疏斷唯取識見分種名為命根。不取相分。此釋為正。   釋應無色時至此雲何然。疏自往覆乃至雲。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此所加答應雲。心法通能厭故。說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即說心法名無色。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更次述重顯前文 更助解。厭色入無色。心為能厭名無色。厭心入無心。能厭心種名無心。汝既厭心入無心。不於能厭名無心。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無色。不於能厭立無色。別有非色非心名無色。厭色入無色。即於能厭之心名無色。厭心入無心。即於能厭心種。名無心。   論。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厭心種。何不即於此位立無心定。待後剎那方名無心定。前後等故 西明雲。真諦三藏但雲依種立。不離前難。今說二定依種假立。故雖成種緣未具故。不立二定。要待心滅方立二定。如律儀無表初成種時。緣未具故不成無表 今謂真諦解亦無難。無心依種。初有能熏未是無心故雲依種。本為厭心。有心未立。後位方立。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本疏二解。自斷前正。雖無想異熟假非實感。然為求彼果修無想定。若有心時是能感彼無想果者。修有心定何假無心。以無心定前微微心所熏成種。防心不起方名無心定。即說假法能防實心。後得果時彼雖是假。然由厭心功能力故。想等不起假說為感。於理何違。若俱實種為能感者。應同第八不名無心。又復此論但雲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粗動想等不行假立無想。不言成種招彼無想。又復是假。如何種感 問得果之時微微心種即久已滅。但有相續無心種子。無二種種。如何可說有心感有心 答雖無別種。即最後心與種俱時修。有能感彼總異熟力。以未熟故果不得起。後熟生果時將現就種。望得果時說有心感。故亦不違 西明雲。准知此因加行時種微及微微。皆感總果有心異熟。正無心位根本實種招無心別果。無心定力遮心不生其理決然。無勞致惑 此雖異釋據時能感不越本解。然復有過。何者自許彼天非所生果假無別體。故不應說為實種感。若許實感。何故復言無心定力遮心不生。其理決然。徒設劬勞 要集雲。有說二解後說違五十六者 本疏自判後釋非正。何煩重述 然雲彼天總報第八。及彼生得心等。必為微微有心種感。若無現思。種不能獨取果。彼假異熟無想別報。即隨所依一時說感。不可分拆有心無心二位種子別感二果者 既一時感如何一有心一無心。又俱時感即應無心與總異熟俱時而得。何故前後 若雲誰說前後。即違論說心.心所滅。既言心.心所滅。明知初起現行。亦不可雲。伽五十六既雲起者謂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異熟果。明是一時。不更別分總別二果 此亦不爾。若直執論說。亦應但現思不得通種子。彼雲謂能引發無想定思。能引即現思。復不說種子。若雲以義通種子者。亦以義取說感總報。依此總報六識不行假立無想。故此論雲。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粗動想等不行假立無想。   論雲無想定前至招彼異熟識。明所依。依之粗動至假立無想。明能依 問無想異熟滅幾識立 答滅一識立。以鼻.舌二識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定。在第四定粗但第六。不可起於下地異熟眼等三識。故唯第六 問出彼異熟心緣何地 答隨所生地以為所緣。以潤生愛必與所生同一地故。不說異地愛潤異地生故 問無想異熟即依所厭以立。二定何故依能厭立 答異熟是所求故。於所求立異熟。一定亦所求。即於二定之上立二定。故無過難。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三(論第二)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論。有三有為之有為相。具如疏解。然准婆沙三十八雲。如譬喻者諸有為相。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少同大乘。即經部本師。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分別論者說此能相皆是無為。法密部說三相有為滅相無為。立無為者非此所破。下無為中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為相非不相應。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 有言已他破竟故此不破 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復破故。或雖無為然為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為義。二段俱破理亦不違 相似相續沙門所說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識。此下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經部師立准婆沙說。同大乘立一期四相。薩婆多師雲。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此意說雲。一期四相但與同分而為能相。非諸有為相。以諸有為剎那剎那皆具四相故。即薩婆多不許依經立一期四相。依世俗諦理即不遮。婆沙三十八多復次解故。諸餘門義如諸論辨。   言非第六聲便表異體等者。外立量雲。有為相言。定別有體。有第六囀言故。如天授之衣等 准此量中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違過。過雲有為相言。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囀言故。如地之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違於彼定別有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定過。如文可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此量不但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為能相耶若之衣等。非有為能相。故成相違。離此四相之外。更無同喻。餘皆非有為相。即成異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有非實.德.業等量。   論若有為相異所體等者。量雲。汝無為相。應離體別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然有解雲。此量有他不定失雲。堅等異品。說之相言。是不定過。此亦無過。在宗中故。以許有之言。總難令別有此。又雲汝無自違過 西明量雲。無為相體。應異所相。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有為相 有解雲。此量有兩俱不成。以為無為中隨一攝因。於所相有於能相無 此亦不爾。有為能相是有為。無為能相亦是無為。豈無為能相在有為中雲於能相。無要集隨此。雲有解勝。又破他言。汝有為相體。不異所相。或應無別實相為相。為無為相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 要集雲。有說有釋但為此量。此量因中有法差別相違過。量雲。有為相體。應非假不相應。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由此但以道理例破。不應立量者 此說非理。所以者何。以立宗言汝有為相體。即就他宗破他比量。不立自故。如何得與論主。作法差別相違。又假不異所相。實不異所相。別實有。不別實有。是差別故。然准作違。即是有法差別。即應脫一有字。若作有法差別。是差別故。又設若爾彼立違量亦有此過。以實有不相應。非實有不相應。是差別意。立量實有不相應。今與作有法差別違量雲。汝實有為相。應非實有不相應。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故不得成有法及法差別違。即顯彼立異有為外別立能相。如耶若之衣等。量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決定。又過如前。由此有說.有釋無愆。   論。又生等相若體俱有等者。本雲。初破古師相用前後。又住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用俱 西明科雲。並通新舊。有解取前為正 要集雲。取西明為正。以婆沙文義有兩釋。初雲作用時異。即三相前後 又雲。婆沙雲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即同時 今謂不爾。前引婆沙三十九雲。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爾應一法亦生.老.滅。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此意即答三相作用皆有前後。不別雲滅與老同時。   論雲為止他宗顯正義故。如譬喻師一剎那中有三相者。即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說諸行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衰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老.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乃至雲。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已上論文)。雲滅時老.滅方有作用者。以老衰法滅時方顯。雲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下總結。體雖同時用有先後。又不說住與滅同時。故知古師相用前後。不應分為二說。文無別故 又俱捨第五破薩婆多雲。又住等三用俱現在。應一法體一剎那中。即有安住.衰異.壞滅。若時住相能住此法。為名安住。為名衰異。為名滅壞。諸說住等用不同時。彼說便違剎那滅義。他既自說相用前後。約俱時難古薩婆多。即有相符難新薩婆多相用前後。亦是相符。故依本正。   論。所待因緣應非本有者。疏答外難雲。虛疏之法雖現有種。便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相例 要集雲。此釋未能盡理 今謂種體雖恆。所待因緣本無今有。展轉無窮。非恆具足。故非常生。故瑜伽五十一雲。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緣方得生長。乃至故此論雲。不同外道緣恆非無故不頓生者。今將此釋無異於本更待外緣。外緣即是親種之外。外緣未合即不能生。即緣非恆有故即前因。何勞別說 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緣。不具不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 答所緣親境唯自識。不能緣外說唯心。不無增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雲。汝種雖現有。虛疏待假緣。我法體實有。還待實外緣。若爾即執二生便為無用。   論。所相恆有而生等合者。問此破與前理有何別 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為別立能相。例破有為不令別立。今以有為體恆有。說生等合。例彼無為體亦恆有。應生等合。故二文別。   雲俱捨雲。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若所異之法。即前住所住者。異義不成。非前所住是別法者。即非一法。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本疏雲。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西明釋雲。滅相是假。行蘊所攝。假依現實。實在過去。若說現在應依異世。此意滅相。論說後一是無故是過去。若說依現。異世相依。自釋難雲。若依過去便無所依。答雲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無亦得成立。非如有量因必有依。滅相是無。依無何失。有解取前本疏為正。後說雖無異世相依。而有異世相表。又已滅無。如龜毛等非有為故 要集意取後說為正 五十二雲。依生已壞滅分位。建立無常。又四十六雲。依於有分建立一種有為之相。依於無分建立一種有為之相。又此論雲。無時名滅。此中所說時分位者。不可無時說有分位。亦非有時說無分位。由此准知。已滅分位建立過去。更多云云 今謂。本疏所說為正。何者且論立世。世依法立。雖雲過.未。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當立過.未世。滅相在過去。過去既依現法假立。滅相理實依於現在。故佛地論第一說。有為法上假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此所說時通於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故。   雜集第二雲。時者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 又第三雲。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假立未來。約曾得假立過去 又此論雲。表此後無 又雲滅表有法後是無。若不依現法觀曾有義。唯取法無已。立過去世及滅相者。既論雲無時名滅。過去實無。滅相及世即俱是實。何得名假。又何得雲表此後無。應雲表前法已無故。復違雜集第三依止現在假立三世。彼約諸法因果曾當。通一切故 又顯揚第一雲。心不相應不可施設與心等法若一若異。滅相既依過去無立。與現在法時體俱乖。雲何不可施設為異。又若唯無。何故五十二雲。問如世尊言有過去行。乃至雲。此何密意。答過去諸行與果故有。未來諸行攝因故有。不爾過.未體既是無。如何可說與果攝因。故依現法與果攝因。假名過.未。又如何言於諸蘊中隨觀生滅。滅依過去。過去是無。無非蘊法。   問既依現法假立過去。雲何得言無時名滅 又四十六雲。過去行已生已滅。由彼諸行無因可得。亦無自性。又雲。即此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正觀為滅。答即觀現法有酬前相。假說曾因名為過去。名為已生自性滅壞。非無現法獨說過去。故五十二雲。若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界 既稱種子相續名過去界。明種子體非是已滅 問現法未滅如何立滅。又諸現行可無滅相 答且據種子顯過去界。影彰於現。如未與果。種子相續名現在界。不唯種子獨名現在。如十八界通三世故。或但說種。以恆相續因名界增。或復現行亦得名種。能生果故。如第八會十因二因種子之言。故實種現皆有滅相。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說曾滅故。說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方顯。據實於現由有當滅。亦名為滅。即如論文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樂滅方有。然說樂受亦名壞苦。謂壞時苦故。現法亦爾。當必滅故說過去者。此時顯故。異他宗故約世分故。故五十二雲。何故世尊但說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乃至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既於現立住.異二相。明生未來。滅在過去。約世義分。據實假義得通三世。不爾四相不遍有為。現.未無滅應非無常。五十二雲。復次無常差別亦有多種。謂壞滅無常.生起無常.變易無常.散壞無常.當有無常.現墮無常。若一切行生已尋滅名壞滅無常。本無今有名生起無常。異相行起名變易無常。離散退失名散壞無常。即四無常在未來時名當有無常。正現前時。名現墮無常 准此故知得通三世。以重釋前四相差別故 又釋唯現以無別過.未。依現立三故。雖實依現。義通三世。無不遍失。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下。申正。准文五門分別。一說相意。二相相狀即亦辨名。三約世分。四釋妨難。五顯差別。科段如疏。今加出體。出體有二。初辨異宗者。婆沙三十八雲。如譬喻者說。有為相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不相應行蘊無有實體。故有為相非實有體。然末經部不別說在不相應中。分別論者說。有為相皆是無為。若是有為性羸.劣故。則不應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為相體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   法密部說。三相有為。滅相無為。若無常相體是有為。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滅法 相似相續沙門所說。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亦爾。此意四相不異色等。隨五蘊體相即彼攝。非不相應 經部師說。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然婆沙說。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此意即說唯依有情眾同分上立此四相。不遍有為。以經部師一剎那法不許立住。時中之極名剎那。由諸法剎那故。准俱捨論第五。經部亦立剎那四相。彼論說雲。又一剎那諸有為法。離執實有物四相亦成。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為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此意本無今有體起名生。有已還無無時名滅。能引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彼住相。或與前念。或與後念。有差別故名住異。約住辨異故雲住異。雖是假立不離所相。俱捨第五雲。此中何用生等別物。又如大士相不異大士。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故雖假立不離所相。薩婆多說。異所相法別實有體。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已辨小乘。大乘所說四相假有。與所相法不一不異。是不相應行蘊所攝。理皆極成故不引證。   二說意者。先辨小乘。婆沙三十九雲。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欲分別契經義故。復次為止他宗顯正義故。復次標別有為名有為相。雖釋經中說三所以。亦說相意。相實有四。經中說三。釋此經意有多復次。亦說相意如疏略辨 次顯大乘者。准顯揚十八。為起屬主相應言論故說相等。故彼論雲。屬主言論者。謂諸言論配屬於主。方解其相非不屬主。如說生相此誰之生。觀所屬主起此言論。所謂色之生。受.想.行.識之生。非說色時此誰之色。觀所屬主起此言論。如生如是住異無常等心不相應行。類如其所應盡當知。是名屬主相應言論。瑜伽四十六有多復次。一令觀無常。二觀行是苦。三知法無我。四令證涅槃。廣如彼釋 雜集說觀生老住意亦同此。若此論文表異無為。假立四相者。意.亦同彼觀無常證涅槃等 相狀如文 約世分者。小乘如常。大乘多說。一說三相現在。一相過去。如此論文後一是無故在過去。此約二世。同瑜伽論五十二說。或約一世。論雲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既表後無故在現在。不爾應雲滅表有法生已無。若隨初解。應雲表生已後即體還無。非現立滅表已後無。二解任取。義意如前 又五十二約三世顯。論雲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 准此論意。既於現在唯有住.異明生未來。滅居過去。此亦義說。道理無違。或復四相俱通三世。雖無全文說通三世。以約前後互相準例義則可通。約三世分。生在未來。剎那分別。生即在現。差別分別。亦通未來。五十二雲。若依墮世界生說。始從欲界。乃至無所有處生。名有上生。此意雖說現生之法。更有勝上。如有為法名為有上。義意亦顯未來更有上法當生名有上生 無常之中。五十二雲。壞滅無常.生起無常.變易無常.散壞無常.當有無常.現墮無常。若一切行生已尋滅。名壞滅無常。若一切行本無今有。名生起無常。當有無常者。即四無常在未來世時。名當有無常。此文如次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是三無常。住.異文中。以影略故論文不說。此論總明生等四相。通情.非情.剎那.相續。假立四相 釋難如論 外難過去體是無。於過去世立滅相。未來體亦無。於未來世亦立相。答過去體曾有。曾有立滅相。未來體本無。未來不立相 又難過去曾有。曾有立相。未來當有。當有立相。答滅相體是無。依已滅無立無相。生等體是有。未來體無不立相 又難表法後是無。依無立滅相表法後當有。未來立生相。答表法後是無。可得依無立無相表法後是有。不得依無立有相。更多妨難略不能舉 顯差別者。經部立二種。謂剎那.一期。有部亦爾。上座.化地部.正量部。如樞要明 就大乘辨。有多差別。一常無常差別。剋性無常。相從是常。攝相歸性常。相用別論無常。故涅槃二十二雲。善男子有為之法。生亦是常。以住無常生亦無常。住亦是常。以生生故住亦無常。異亦是常。以住無常異亦無常。壞亦是常。以本無今有故壞亦無常 二遍計依他差別。若遍計性體若空花。不可說作有為之相。常無常亦爾。若依他性依緣有故。是無常相。故中論第一三相品雲。如是三相為是有為能作有為相。為是無為能作有為相。二俱不然。何以故。若生是有為。即應有三相。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等 三體類差別。如五十二雲。復次生差別。謂剎那生.相續生.增長生.心差別生.不可愛生.可愛生.下劣生.處中生.勝妙生.有上生.無上生。老差別者。謂身老.心老.壽老.變壞老.自體轉變老。住差別者。謂剎那住.相續住.緣相續住.不散亂住.建立軌範住。無常差別如次前列。又有剎那.一期.經劫.窮生死。如顯差別中釋。披文可知。此即時節差別 四五名同體差別。如緣生中生老死支。觸中生老死觸等 何以差別。答緣生支生。據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五蘊實體名為生支。老據髮白或復衰朽未死已前。死據臨終將死正死。俱通五蘊實法為體。以彼相名顯緣生支。假實.分位差別不同。一期四相位雖可同。假實有別。又一期滅據已滅名死。緣生支死將死正死。已滅非支故 觸中老死。五十四雲。由時分變異不平等立老。由命根變異不平等故立死。此意老死是果。由依觸分位有彼老死故。因立果名。如飢渴觸體即四大分位假立。唯在色蘊。四相老死通依五蘊。取上別義。四嗢拖南中。通說五蘊體及四相。俱名無常。無彼常故。四十六雲。如是諸行常不可得。故名無常。與雜集同。經中亦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故。因明論中所立無常。即唯取滅。然通體相。數論相滅。對聲論等即立體滅。若通生滅名無常者。即宗.因無別過類所攝 六體同名差別。或名生住異滅。或名生老住無常。或名生住住異無常。或名起盡等 七遍不遍差別。一期四相約有情辨。剎那四相遍有為法。八十八雲。如是三相依二種行流轉安立。一依生身。二依剎那。依初流轉者。謂於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等。   破名句文中雲。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此破外計 要集假敘外人反難雲。假不相應名等。應非能詮。以是假故 或雲許異聲處不相應假法處攝故。如餘假法 西明釋雲。汝名句等實體不成。義如前破。若不許聲是能詮者。便有量中闕至教量失。此不成釋。前未破故。又復大乘諸師計別。陳那不立至教量故。他許實故。要集雲。外人作比量相違。然彼量有宗相符失故 今謂不爾。量中雲非實能詮可相符失。但雲非能詮何名相符 今雲彼量是因中相違決定失。以假實因及異聲處法處所攝各自許故。大乘無過。外人若雲假名句文非假能詮。為相違者。此亦非過。何以故。大乘量破彼雲。汝名.句.文定不能詮。以異聲故。如色等。今與大乘作量。雲假名.句.文非假能詮。於因明相違中是何相違。望大乘量總非是過。又大乘名等不異聲故。以假從實即聲能詮。外難不詮。違世間故。故下文雲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   論。謂聲能生等者。破他可知 問大乘自許假名等詮。言何用名等豈不自違。答外許名等定異於聲。由聲生顯。此聲必有音韻屈曲不爾不生。大乘能詮雖在名等依屈曲聲。非定一異。對破定異。攝假從實雲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論。若謂聲上等者。牒破可知。然本疏量雲。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 要集雲此量有法差別。法差別量雲。聲之屈曲應非離聲處假法處攝。因.喻同前 此亦不爾。誰許聲體在法處收。以許名等在法處故。名等依聲不即聲故。今對破他計屈曲聲即是名等。異聲別有法處所攝。故舉長等以為量破。然西明雲。汝色上長.短應異色處別有法處自性。有屈曲故。如聲上屈曲 此量亦過。應雲汝色上長短等。應異色處法處所攝。色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 今言長短應異色處。別有法處自性。即長.短上生等諸法。法處所攝。即是長等異於色處。有此生等法處自性此言過失也 又量雲。聲上屈曲。應無別體法處自性。以即屈曲故。如色上屈曲 此量言過同前應知。若即准言復有法自相相違過也 問若雲聲上屈曲能顯義故。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他雲我宗亦爾。大乘通雲。不唯依聲假立名等。通依多法故法處攝。長等不然者。問此據緣假為緣實者。若據五識唯緣實宗。長等意得。應法處收。若雲雖唯意得。依眼明取故非法處。屈曲之聲明取亦爾。應在聲處。若據緣假。屈曲之聲亦耳識得。應聲處攝。又應耳識亦緣名等。即屈曲故 今正解者雲。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說為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即正取屈曲聲體以為名等。取屈曲上有能詮用說為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即種體。相等亦爾。故法處攝。長.短之色無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俱自處攝。非大許彼屈曲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是色故。設五緣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取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短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為不正釋。及攝假從實雲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體為名.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更多有問答及以異釋。恐煩不述。   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雲。聲上音韻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絃管聲 聲上音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 樞要雲。論主為作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曲能生名等。不生名等。是差別故。故論雲。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先舉同喻後舉宗法。故作量雲。汝內聲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故。如絃管聲 此就他宗。彼絃管聲不生名等故。以內聲如彼絃管聲 有解作法差別相違因。破雲。內聲屈曲不能別生實名等。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 此說不爾。准外量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法差別 要集雲。此破末計屈曲有二。法差別相違因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法差別 此亦不爾。他宗說聲不是能詮。名等能詮。別生名等不生名等。在聲不在非詮。何得言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若以非詮為法差別。論應雲此如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故雲如彼聲 西明雲。雜心許有因俱聲如絃管等。俱捨論破。正理論救雲。誰言一極微二大所造。但約助緣說因俱聲。此中正破雜心所說 不詳此說。雜心因俱即絃管等。似有能詮非實能詮。正理亦同。何故但言偏破雜心。不雲兼破正理何也。疏雲我亦不說弦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我因俱故者。此意前隨汝宗。屈曲之聲雲如絃管不生名等非善.惡性。亦如汝說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我絃管聲是因俱故。假通善.惡。亦許能詮。如林聲說法。離質化等。皆通善等。   論。名詮自性句詮差別者。辨自性差別如因明斷。   本疏成立他方有佛雲。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不言定有恆有。以有劫中無佛出故。復除成.壞非時有故。簡不定過。有解改因雲。彼有所化人天故。意避成.壞。雖有人天而非所化。根性未成故 要集雲。前量有不定過。為如成.壞劫有人天故無佛出世 今謂不爾。於無過中妄生過想。前量不言恆定有故。自許不定故。今為不定雲。有人天眾生故佛定不出。如成壞等劫。此意餘方定無佛出。以有人天眾生故。如此成.壞劫。此量不定破前定量亦令不定。即似理門似共不定。故理門雲。由用不定同法等因。成立自宗。方便說他亦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不定。今所立量雖非即彼。然似於彼。又無共同喻。以成壞劫大乘亦許有佛出故。前雲時有不簡報化。如法華經眾生見劫盡大火所燒時。我此土安穩等。   又彼自立量雲。他方世界人天有根性成器者。以住劫減時人天有情故。如此土住劫減時 令謂此量是真不定。為如此有佛住劫減時人天有根性成器。為如此無佛住劫減時人天無根性成器。故成不定 要集又於本第二量。作決定相違量雲。光明等上。定無名等。以非聲故。如虛空等。此亦不爾。無共同喻。大乘亦許名等依空。雖不依如。依識變故。無文障故。   問言便繕那此雲扇.相好.根形.味。此即是鹽。能顯物中味故。味即是文 准此解意。文即能顯。雲何前言而體不能顯耶 答顯有二義。一顯名.句。二能顯義。文能顯名.句。名句由文有故。名.句能顯義。文從名.句能顯體。非顯義故。前後義亦不相違 問字體非能顯。從彼名.句說為顯。聲性非能詮。從名說能顯 答名.句依文近。字從名說顯。句等望聲疏。聲不從名顯 問文體非能詮。為因從果顯。字體非能表。為果從因表 答名.句必帶文。文從名等顯。聲不必有字。字不從聲表 問名.句為攬字成。為別有體。若別有體豈可離聲。一剎那聲必有字故。若即攬成。名.句與文體性何別 答有二解。一雲各別。一剎那聲多屈曲故。二雲攬成。總別有異故。三體別。後釋為正。如前第一卷已辨。   論。有執隨眠等者。薩婆多師隨眠是纏。即現行法。成實論師無表雖依思立。然是不相應攝。   論。如是二法等者。緣瓶等心。等取衣食車等心。是何量攝 答本雲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豎執故。西明意同。有解似現。即比量攝。故理門雲。彼聲.喻等攝在此中故唯二量 有雲。若開現.比.及非量三法不同。能緣之心可通三量 然要集斷雲。假立瓶等義同名等。雖非法數。然定散意皆得緣瓶。故前三師皆不應理。取第四正 今謂。初二義即如實。後二非理。所以者何。且第三師雲。緣瓶之心是似現量。即比量攝理且不然。現.比二量是正智攝。似現.比量迷亂所收。何名比量。若以緣共相故比量收。諸迷亂心及以妄執似比量心。應比量攝。若許爾者真似何別。似比量等非真比量收。似現亦應爾。又理門解比量智雲。從現量生。或比量生。緣瓶心是似現所攝。何得說是比量收耶。然理門論雲。彼聲喻等攝在此中 故唯二量者。據得法體無謬者說。非似現.比亦許二攝。何能自悟。若二皆攝何能自悟。若第四師緣瓶之心.若二皆攝。何能自悟 若第四師緣瓶之心通三量者。違理門說。彼雲。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輿等皆似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 八正理論亦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非比如前。所說非理 問若爾定心諸佛菩薩。豈不緣瓶 答不障緣瓶。但心不作實有瓶解。得瓶所依四塵自相。於實有中不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以能了知世間緣彼作實瓶解故現量境。如遍計性聖者達無亦為聖境。非同凡執說為聖境。本疏雲緣瓶之心是非量者。據作實瓶解說。非約了瓶假。亦是非量收。設復緣瓶作比量解。亦似比量。非真比量。無實瓶體故亦非量。非似現比是非量攝。不稱境故邪謬智故。   論。無為非世等。本雲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 要集雲。有違自宗 今謂非過。宗言汝故 又雲若取他宗因有不定。為如識變無為有作用故是無為耶 此亦不爾。識變無為假名無為。非實無為。前言汝宗無為。即實無為。故無不定。量既無過。何故不得立量以破。雲但理破耶。   論。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等者。舊俱捨雲。無為非因果者。錯翻無字以為非字。若言非者。即不是六因五果。他宗自許六因之內為能作因。五果之中是離繫等。今言無因果者。雖為能作因。無取與果用故。無有力能令果生故雲無果。雖擇滅無為是離繫等果。不從因生故雲無因。不礙他生為能作因。由離縛得。擇滅是離繫。餘二增上。俱通士用。大乘所說如樞要辨。   疏雲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者。七地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無漏位第七創緣虛空.非擇滅未有漏熏。但由第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不說緣理。或通八識。智遍緣故。   然識變者。獨影唯從見。無別種生 西明即許識變無為別熏成種 今謂不爾。若許成種。且有漏心緣虛空等。許別成種。即他界緣.無漏緣。應皆成種。若許成種。後應生現。亦可為質。何得說雲但緣名境。若雲雖生他界及無漏質。非真實故說緣名境。若爾應假。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若許彼緣不別生種。變無為等例亦應然。   六八等無為假實分別。識變皆假。依如立者。本及西明說。六中五假。真如是實。八中三實。即三種如。餘皆是假 今為二解。一雲皆假。故此論雲。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又前標中雲。二依法性假設。又下結諸言無簡。雲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二雲真如無為。一三是實。論但說雲真如。亦假施設名。非體假設。雲非定實有者。總結非他。離色.心外非定實有。不言不離色.心者非定實有。未見文斷任意取捨。   增減不同者。依大般若立一。真如無為。約廢詮談旨故 依瑜伽五十三立二。謂虛空及非擇。約世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但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為。於非擇滅。識體而不識義。謂知此法緣闕不生。法體滅無。而不知是無為雲不識義 若准此論亦得雲二。一依識變。二非識變。假實異故。依識變者。似非真故。   或有立三。謂隨小乘。又為世出世故。虛空.非擇世間。未離縛故。擇滅出世 或有立四。掌珍.五蘊論。為對他宗及於自義辨假實故。虛空.擇.非擇是共他立。真如無為是自義。前三是假。後一實故 此論立六。依於擇滅分出二種。由依智.定二障別故。不動滅.想受滅。斷定障故。於定難知。又分二種。或由定.不定。不動.想受。永斷擇滅。暫伏非擇。能所依異故立真如。或假實別。   對法立八。於真如中約詮分三。謂善.不善.及無記法。此論約旨故但立一。若據約詮。乃至眾多假立無失。   種類不同有三種無為。一依如立。實是無為。二依識立。相似無為。少分似彼體實有為。三別義立。謂諸無漏。非煩惱作故名無為。從因緣起故有為攝。初非染淨因緣為。次或二為。或非染為。以三性心俱得變故。後非染為。然若剋體。即是有為。從因生故 略問答者。何故斷煩惱障所顯真如。名為擇滅。斷所知障。不名擇滅但名為滅 答由不定故。下第十雲。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究竟滅者。擇滅所攝。與顯揚同 問煩惱亦爾。何名擇.非擇 答煩惱易而共許與擇等名。所知難而非共故但名滅。或互影顯。或隨應立名。不可齊責 問擇.非擇滅。隨擇.非擇不生處得。不動.想受何故不然 答據究竟斷故作是說。不障分無亦立彼二。據顯如齊解。或約二定所顯真如。餘地未得彼二定故。約得智.定不齊解。隨斷何煩惱必得智故。若苦樂受及想受未滅。未得彼定故 問煩惱不障定。唯約所知分。煩惱亦障定。應通二障說 答實俱障定。但據勝論。以異熟受領下劣定。障於勝定勝餘染法故。偏據所知。不約煩惱說 問識變無為。及緣無為所起相分。何法攝耶 答攝相從見。即四蘊收。見.相別說。法同分攝。或准論文無為有二。一依識變。雖實有為亦無為攝。以相從質以假隨實故。更多問答如餘廣辨。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要集三解。一雲六.七法執從無始來。與彼我見唯同種起。離我見外無別法執。彼說此正。雲由此法執唯有一百二十八種。與煩惱同 今謂不爾。從無始來執法為有。即執為我。可如所說。涅槃見等雖執法有。不執作我。豈非法執。此等既法執。豈恆我執俱。又小無學我執已斷。豈不起法執。法執若起。許熏種不。若不熏種。何闕不能。若許熏種。可不生現。此既生現。豈與我執恆同種耶。雖說頭數百二十八。不說各各與惑同種 問斷第六識俱生法執。有於漸頓次及超不 答唯漸斷次第不超。無頓得果及超地故 若爾何故二乘斷惑障。先伏後成超。菩薩斷所知。後超先亦伏 答二乘得果易。先伏後成超。大乘證地難。無超可得伏 問大乘難得果。唯次不言超。飼虎及掩泥。如何說超劫 答大乘無超地。據此不言超。由精進促生。何妨得超劫。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若無體法雖無緣義。得有所緣者。何故前第一。雲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答五識不能緣細境故說非所緣。不障第六緣無變相成所緣義 若爾何故觀所緣。雲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 答意破所緣。設縱緣義。無實體法望於六識皆不成緣 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緣。大乘第六緣兔角等。此相分假。得成緣不。若許成緣。何故破他。若不成緣。豈無親所緣緣耶 答小乘等執識外之法。假實皆無。非所緣緣。故前破之。大乘所緣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名實。成所緣緣。   論。如非所緣他聚攝故者。此或無同喻。五七等緣有不遍故。雲如非所緣。第六遍緣十八界故。何非所緣 答據別緣說。他共許故 問佛智遍緣自他同許。何非所緣 答約因說故。又他許佛心能非一切時恆遍緣故。   論。現在彼聚等者。量破於他准文可知。然二十唯識論雲。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文有徵有解有遂有答。初二句外徵。以前答他除佛已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以他為質。相分少似。不能稱實。與本質異。故不如實故今外徵。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 如知自心智。論主為解。不取見分緣自見分。已除佛外皆不能緣。據一剎那非前後量故。如實知故亦非自證。取前後緣。及緣別識。亦變相故不如實知 他復遂雲。雲何知自他。俱不能如實 頌第四句不知二字。是論主答。若他心智除佛已外。由法執蔽。若現行若種子。有此無知覆心及境故不能知。即由此覆。不知如佛淨智所行離言說境。一不知言通答前遂。並顯不知如佛所由。准此論意。頌不知言。無知不知合名不知通遂及答。   疏雲。然上座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婆沙第九雲。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此意不說各能自緣。俱互相緣 婆沙復雲。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 俱捨法師釋雲。言相應者。與同時起心聚相應。不相應者。即前後念。不與同時心聚相應。此之二惠更互相知。今猶未了緣俱有法言。及西方師義待後檢文。今又釋雲。言相應者即四蘊。不相應者即是色蘊。及前後四蘊。與四蘊俱。不緣自相應。能緣俱起不相應蘊。名了俱有。智相應蘊前後智知。前後起智。即是不與此智相應。能知此智相應四蘊。即前後相應智更互相知 大眾部說。智等能了為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為自性故。能照自他。   論。如有真火等者。本雲。依他之中有似法無似我。法謂軌持。依他中有。我謂主宰。依他中無。法別種起。我無別種。不障名似。但有無別。餘多不了。異釋云云。要集中說人類猛等及緣自共相等皆不得意。設難失宗。煩不能敘。   問疏中立量。如第六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雖就他宗為此比量。大乘自宗定心緣時。得張人身一切法不。若不得者應非現量。不得自相故。若許得者。人是假法。共相無體。現量證智如何得緣 答現量心緣。得自相者。各附己體而分明得知和合法假說為人。非作一解名得自相。   釋燒心口。外人返難。如汝定心及五.八識得法自相。緣火之時何不燒心 答宗計有別。汝執言說得自相者。如似身根得火自相。即覺燒熱。火以燒熱為自相故。心等亦然。既得自相何不燒熱。此就外道難。非大乘宗。大乘宗者根非所燒。而言得自相者。各附己體分明而得。非分別貫通餘法名得自相。不同外道。若外道餘乘。各執言說得法自相亦同身根。故作此難。大乘不爾故自無過。   言今緣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作青等解 問前言緣瓶雖不堅執是非量收。非青青解何名比量 答瓶依多法作一解。不稱法體非量收。青不依多順法體。由有分別比量攝 若爾定心作青等解不。若不作解 雲何遍處勝處作青等觀。若作青等解。定心應比量 答雖作青解各附自體不貫通餘。得是現量。不淨觀等准此可知。   問言假智詮依共相轉。為緣故名轉。為行解名轉。若緣故名轉。共相體無。智緣何起 答共相雖依本質自相增益似有。假智緣時還依本質以變相分。質.相俱無彼共相體。智但緣相。不能緣著彼之共相。義說共相以為所緣。顯詮緣不著。名依共轉。或於行解亦得名轉。但生行解。無彼共相 若爾何故名依共相轉 答依共相解轉 若爾行解.緣用有何差別 答如我執心所緣無我。而自執情妄作我解。即緣妄解能執心生。故論雲。起自心相分別許度執為實我起自心相。疏有兩解。此依後解。法執亦然。此假智.詮雖非堅執。行相似彼 若爾行解所取及以共相。俱無體性。何得成緣 答假智緣時。隨其所應必定質.相心方得生。故成緣義。非無相.質而心獨起 問既論色體實非青.黃。然假智詮詮緣青時。為遮為表。若但是遮。應無所詮緣。如何實色等說有青.黃等。若亦有表。即詮緣青等。如何說言不得自相 答如似色言依法假立。非體如言即實是色。青等亦爾。但遮於餘。意欲表此。說通遮.表。非以有表即得自相。五.八緣時。不作色非色青非青等解。但證相緣故得自相。   問無色界無聲。假智依何起。答有三解。一依多分說。二亦有聲。依定果說。三曾下二界數聞於彼。以串習故假智亦起。   問論雲能詮所詮俱非自相。若能所詮俱非自相。可依共轉。能緣所緣不言非自相。應不依共轉 答能緣假智亦非自相。有分別故言假智 何故不說 答影略故舉境顯心。   論。似謂增益。本雲。自相之上增益共相 西明雲。且如眼識得青自相。名實有相。後尋求心重緣青等。非自相青將為自相。故雲似謂增益非實有相 集雲。有釋尋求心等。於非自相將為自相故名增益。此非共相。尋求非量故 今謂不爾。若尋求心所緣非共。離自共相應有第三相。第三相無非共何攝。又尋求心是假智不。若是假智者。前言假智及詮。唯依諸法共相而轉。若非共相違彼唯言。又復定中亦許尋求。豈是非量 問假智及詮俱非自相。依似事轉。似事非實。即假法如無。如何得有表義名言之所熏種 答若彼本質是可生法。相分似彼。由此名言意解之力。令此相分熏成彼種。相分非假故亦無過。   論。能變有二謂因及果。有多解釋。且准論文及本疏意。因變但種子。果變唯現行。設現熏種不名因變。何以故。論但雲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既言第八識中二因習氣。七現能熏非在八中。亦非習氣。不同三相。三相諸文互說不定。二變更無異文說故 若爾現熏種是何變收 答是果變。或非二變。何以故。若言因非習氣。若言果五七不能現彼種相故 問若爾二變攝義不盡 答不盡何過。二變據勝故。然樞要中作句數者以義說之。或現熏種亦因能變。若說為果。五七所熏豈是現相。此中意說自證所現名種種相故 若爾雲何不說能熏亦為因變 答准下第八現亦名種。然說習氣勝顯相續。現因間絕隱略不說。   論。此中且說我愛執藏等 西明約引.滿異熟果簡。不異本釋 有解別簡。我愛執藏目阿賴耶。持雜染種即目陀那。最初能變異熟果識名為異熟 今謂不爾。陀那通佛。非持雜染故 要集雲。謂我法所依能變。於二位中別簡六識至第七地顯我執位真執藏處。八地已上除金剛位。持雜染種顯法執位俱唯第八。故頌偏說第八異熟。今謂不爾。若兼法執依。即初能變非最先捨。違下文故。今本釋意有二種簡。一簡他。謂餘六識非真異熟。二簡自。八地已去雖真異熟。非是我執恆愛著處。已捨我執故。故下釋雲。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又雲。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若以異熟取法執依。攝此果相而為自相。何得藏初過重。又下辨捨。先阿賴耶非異熟識。故今此文顯簡自他。但取我執所依。持雜染種異熟果識。名為能變。非皆攝盡故雲且說。頌分或為十一門。以不可知唯此識有。餘識所無故別為門。別離受俱故有十一。或受攝入心所門中即為十門。若不可知即二行相不別為門。即離說受故但十門。   論。能藏所藏等。西明三釋。第一八現望餘現。第二以雜染種為能藏。種能持果故。第三現.種俱能藏。意取第二 要集亦取第二為正雲。雜染品種望本識體但是所依。無因緣義。現行七識望第八現亦無因緣故。第二釋是彼宗也。然三相中因相。與此義意稍異 今謂諸論說能所藏不唯說種。且無性雲。證阿賴耶識名阿賴耶。能攝藏諸法者。謂是所熏是習氣義。既雲證阿賴耶識名阿賴耶。復雲攝藏諸法謂是所熏。明說第八。非諸法種。若雜染種名為能藏。便證種子名阿賴耶。經部種子亦應如是。何關第八 彼論又雲。是故復言一切種子識。與一切種子。俱生俱滅故。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緣故。展轉攝藏 若即說種名種子識。豈可種子復與種子俱生俱滅。名為展轉攝藏 又若以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即證種子名為能藏。何故無著論雲。復何緣故此識說名阿賴耶識。謂一切有生雜染品法。於此攝藏。又即此識於彼攝藏。既言此識於彼攝藏。即應種子在現法藏。若如是者。何故復雲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為自我故。豈可執雜染種現以為我。故種子識言不目種子。由現第八能攝種子。名種子識。故諸名中雲或名種子識。能遍住持諸種子故。是故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又無性雲。於此攝藏者。顯能持習氣。由非唯習氣名阿賴耶識。要能持習氣。如彼說意識。此意即顯現第八識。能持習氣得賴耶名。以能持習氣。如經部師第六意識。若取諸種即唯習氣名阿賴耶識。舉意識喻亦不相似。此種彼現。有差別故 又此論第三正釋彼頌雲。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此建立阿賴耶名。准此豈可但證種子攝藏果法名為本識阿賴耶名 又雲亦為有情執藏為我。若說種子。豈可執種以為我耶。若執現識不應言亦。既說亦言。明說現八為能攝藏。復執為我。故說於亦。此論又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又解因相雲。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故偏說之 若爾現八但為種依不生雜染。何名彼因 答種是識用。不一異故。攝用歸體說為法因。無漏法種能所治別。故不說之。若直取種。無漏應取 又識顯現。種子沈隱。以識能持彼種子故。說識為因。義顯種子。如說聞熏為出世種。義顯本有無漏為因。說雜染法與阿賴耶為因緣者。應知亦爾 又親因緣及增上緣。皆名因名緣。經頌俱名因。論釋俱名緣。設就增上名互為因。亦復無妨。持彼熏彼之種子故 又雲。三相中因相。與此稍異者 此亦不爾。准此論文。與法為因即是因相。如文具顯。煩不能引。釋賴耶名三藏之義。至下當辨。   問賴耶三相為是體相為是義相 答本疏釋雲。自相是體。餘二是義相 西明二解。一雲自相是體相。餘二是相狀相。二雲三俱體相。故下結雲體相 又無性雲。略有三者。分折此識自相應相 今詳此釋。雖無文判。然本疏為正。何者若說識中諸法種子以為因相。體相有二。果離自相更無別體。但望酬因義分果相。況此論文說能持種以為因相。故下論雲。持種不共故偏說之。離自相體豈有別體為能持種。說為三相不同二障。二障用殊。障性伏斷各各差別。經論誠說二障體別。無文說此三相別體。設有文說。猶有前過。若雲相狀體相合說有三。自相有體此即極成。因果狀相為有別體為無別體。若有別體。過即同前。若無別體。即是義相名為相狀。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又自答雲。於一體上義說三體。故於自相義說極成。   論。此識因相雖有多種。十因幾因。如樞要辨非聲性故非隨說因。是現行故非牽引.生起。若種因相八。除隨說及相違因。種非聲故。是無記故 六因之中能作幾因 雖顯揚論破破薩婆多。離第八識餘現等法非因緣故。雜集論中。依第八識持諸法種。說有六因皆因緣性。且現行識望彼諸法為能作因。能作因寬 又對法雲。依因自性建立能作因故。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攝。雖現行識非諸法種。據能持種說為因相。攝大乘雲。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雖說現識。亦得攝用歸體名因。望七轉識既同生滅即俱有因。望自心所即相應因。故攝論雲。俱有因者。即阿賴耶與諸轉識。若離如是俱有因攝內外種子阿賴耶識。所餘因緣定不可得 問俱有.相應二因何別 答俱有通七識。相應自心所。若自心所俱時而生為俱有因 所緣.體等即相應因。望自後念即同類因。通生諸法即遍行因。故無性雲。因相即是增盛作用。熏習功能能為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故 若薩婆多但說苦下五見.疑.癡。集諦下四二見.疑.癡。除三見故。此能遍生五門雜染。名為遍因。   雜集通說四諦諸惑能為遍因。故雜集雲。此遍行因非唯令相似煩惱增長。所以者何。若有隨習貪等煩惱。皆令嗔等一切煩惱相續.增長.堅固等 無性攝論即通說一切。故彼論雲。即異門說阿賴耶識同類.遍行.異熟三因。若離任持熏習因性不相應故。既說賴耶由能任持熏習因性為三因性即任持習氣。不別說染故通諸法。或雖總言意但取染。亦得望後自異熟識為異熟因。即此前引。攝論為證 若據剋性體用別論。現識望餘但能作因。是增上故。若種因相為六因性。能作因通 俱有因者種生於現。既與果俱名俱有因。下雲如俱有因者自俱有因。如薩婆多通持業.依主 相應因者。但依主釋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即同類因。下雲如同類者義同前會。諸名言種生於現行亦同類因。種子.現行性皆同故。故下論雲。因果俱是善等性故亦名善等。雜集論雲。謂由彼長養諸種子故。於未來世即彼種類增勝而生。乃至雲立同類因 遍行因者。自種望餘非因緣性。俱為增上由隨轉故假說因緣。異熟因性亦復如是。或可能與遍行為因。以現貪等緣餘嗔等熏種生彼名遍行因種是此因亦名遍行因 如似生因因故亦名生因。異熟因亦爾。現行善等為方便因。能感異熟名異熟因。種子能與此異熟因為因亦名異熟因。或能有異熟立異熟名。與此為因名異熟因。現行善等是能有異熟。然雜集論舉果顯彼能有異熟雲。能攝受自體故。即是異熟因。名與小同。義意有別 又此三相文義意殊。准樞要中一雲此論三相唯現。然曾聞釋三相俱通種.現二法。且對他宗舉顯勝者。又據前總標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以辨三相。故但說現。理實俱通以為了義 因果分別雲。在因具三相。佛果唯二無其果相。非異熟故者 若爾自相亦應非有。以攝因果而為自相。既無果相。攝何為自 答從舊因生為果。攝諸法種為因。包此二種名攝二相 若爾自相中果相。應與果相別 答果相據勝顯。簡他但異熟。自相談其體。果非唯異熟。但雲與雜染法互為緣故。由他能熏第八識起亦即果故 或但攝因以體能持諸法種子。即體攝用而為自相。若親因生即是自相。若離因生無自相故。望他業感方名為果。故佛位無。故攝論雲。果相者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賴耶識相續而生。此論復說異熟為果 若爾因相佛位亦無。攝論說雲因相者。乃至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復雲聞熏非賴耶攝 答攝論據染。此論即通。但此能持諸法種子。不但雜染。下文又雲一切種相應更分別。通一切故。攝論但以種為因相者。性.用別論。親生諸法。現行不爾。餘準可知。   論。又諸有情等。本疏雲。唯引無漏。初引三文。後結。一引楞伽五姓。皆是有性故。第二瑜伽三無漏根。第三地持等性種姓文。皆唯無漏。然疏中並明無上依等者。通舉諸教意取法爾無漏種子故。疏雲。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言通證者。是得錯本。又見通舉。謂證二種者不得疏意。   本姓住姓。有人解釋。或取真如。或雲住自乘性名本性住姓。又說五姓皆新熏生。又釋真如所緣緣種生 並會五姓文失。並如能顯中邊惠日論。並成立五種姓皆是本有。有漏不能生無漏種。真如不能親生諸法。亦如彼辨。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等者。彼論第二引瑜伽論第五十一雲。何建立互為緣性轉相。謂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二為彼依故。為種子者。謂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因緣也。為所依者。由執色根五識依轉等增上緣也 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故。長養種子者。謂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識。後後轉識轉更增長。轉更熾盛。轉明瞭轉。此因緣也。准此但似與後後轉識為因緣。不言與賴耶而作因緣 今解此意言長養彼種子故。謂同生滅熏習阿賴耶識。即熏八識義。且此意望種子賴耶為因緣性。言與賴耶為因緣性。影顯生現持諸熏習令轉識生 不爾與前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何別 又是轉識與轉識為因。非賴耶因也 又前賴耶且望與現轉識為因。影顯亦與彼種為因。此中轉識且望賴耶種子為因。影顯亦與現行為因。何故如是。生轉識種現能熏勝。隱八不言。生現第八種子因勝。隱現不言。故但說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即現熏種。現是種因 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賴耶識者。此約業種引當異熟為增上緣 言謂彼熏習種類者。業種是彼名言種類。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即顯由業彼方得生。不爾異熟不能生故。   論。如炷與焰展轉生燒等者。初喻三法。後喻因果。俱喻因緣 西明釋雲。三法喻能生因。後喻依持因 要集雲。無性釋意。燈喻互為因緣生緣。束蘆喻更互依持令住不倒。亦順瑜伽五十一文。彼彼明建立緣性及俱轉相故 今謂無性蘆喻依持。此喻俱有因。故頌前問。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釋頌復雲。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結雲唯依此二建立因緣。又下雲。三法展轉因果俱時。如炷生焰焰生爝炷。亦如束蘆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又雲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故雖雲相依。意取俱時喻於因果。簡他前後為因緣性。不以相依之言證依持因。又解無性亦證因緣同時不倒。簡餘持種以為因緣。別時因緣皆悉顛倒。故彼論雲。又如束蘆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中更互為因道理亦爾。不言依持。瑜伽論中識俱轉相。別復次明。非互為緣同處而辨。   論。非熏令長可名因緣等者。本疏雲。現業增果種 西明雲。善.惡業與異熟果應成因緣。能增長異熟果故 要集雲。現業熏有支種。此種能增長現異熟果故。應是因緣 今謂不爾。阿賴耶識隨先業轉。種生現已。更若為增。若至現增。應至後念非剎那滅。又生已方增。不見此理。若未生增。現無果故。故但增種令有力生現異熟果以為正義 然現善惡即增果種。非種增種。現以增故。若現不增。應非行支。唯種是支。既爾何故說行支體通現.種耶。又不應言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業種現在與現果力。何名後法 若言初未與力後方與力名為後法。行應不與識等為緣。以未與力故。若許與力何不生現者。理亦不然。愛未潤故。業未熟故。緣未具故。   言分別論者。或大乘異師。有種子故。或小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一部。故攝論中分別論者傳釋是化地部 婆沙中分別傳說是正量部。此論下文分別論者雲是說假部故。今此文略有三釋。一雲即大眾等四部 若爾何故下雲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 答下因便破大乘異師 二雲始終俱是破大乘師 三雲始終俱是破小乘師。大眾部等以本淨心能為因生名為種子。非許有種 或復彼師許有種子。破不相應中雲有執隨眠。即大眾等故。樞要三解。   論。若唯始起無因緣故應不得生。西明雲。三乘初生見道無漏。應不得生。以無現行無漏熏故 今謂此解不依論文。又復因有自不定過。為如汝初生見道無漏。無現行而得生耶 亦有兩俱不成。三乘見道初無漏心。皆不許有現無漏心為能熏生 又亦自違。自初生見道無漏。亦不由現無漏熏方始生故。   論。不善應為善法等種。雲小乘可爾者。假設許之。非小乘許。又六因中小乘許為同類因故。   論。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等。量雲。汝無漏心。應有餘相違性。以漏無漏心隨一攝故。如有漏心性。若言無漏心性。是有漏。漏無漏中隨一攝故。猶如有漏心者。此同喻中無所立過。以有漏心性非有漏故。若雲取染心性以為同喻。即因有不定。為如染心性是有漏。為如淨心性是無漏。   資糧等位有漏熏習感總別報。如法華義決略明 然要集斷。若感總報。然無性釋即為無用。又緣起經我不說彼無明行起。故依無性教理相應 今謂不爾。無性論中據無分別。故前問雲。未得佛果已來無分別智。當於何處感異熟果。釋雲。非異熟因能對治彼故。即增上果假立彼名者 此無分別種.現通說。見道前種。見道後現。故說對治有漏果法。若是有漏豈為對治。言由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感異熟者。是無漏餘。此同雜集資糧.加行是道諦攝 然緣起經雲。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者據勝者說彼是正法如理作意。非無相應.纏.及隨眠為緣起行。若不如是。即應說言內法異生不放逸者不造新業。何故但雲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此論復言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 又解攝論據無分別不感異熟。不障有分別者感異熟果。緣起經中增上品如理作意所起聞熏。雲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不妨亦有中下品等因我執心所起聞熏。為順解脫能感異熟。不得說言因我心起非解脫分對法等雲。學人身中有為善法皆是學法。既名學法即解脫分等 此釋應好。至第八卷更當廣解。   論。然諸種子略有六種者。准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何故二論多少不同 答開合有異。如樞要辨。今更助釋第三.第五 第三雲。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念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即此第二果俱有義。此言俱有為因為果俱是現有。瑜伽簡他未生已滅為因之者故開為二。此論據因同時為一。故雲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 第五又雖得餘緣然成變異方能為因非未變異。亦此第五。彼約得緣熟未熟別。未熟非種是種類故開之為二。此待緣同故合為一。故此雲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殊勝即變異 西明釋雲。彼第三相成前俱有隨轉。第五變異成待眾緣 今疑所以。餘何不成獨成二耶。又若成前更無別義。何故瑜伽雲又建立因有七種相。故應思擇。   一無常法是因。本疏雲。亦簡真如受熏為種 要集雲。如雖受熏不為法因。但所持種為法因故 此不識意。攝論雲。此中攝持種子相應。謂有生法俱生俱滅故成熏習。如是熏習攝持種子應正道理 真如常法不是持種故非法因。又下受熏遮無為故。   論。二果俱有至俱現和合。本疏三義名現 西明雲。種與現行果俱在現在故名為現。有解二義。現在.現有。破初顯現。破次非有次非有者。西明說中不簡假法。假法非有。雲現有破 未詳決雲唯簡第七狹而無文。亦破初說 有雲二義。一種.果俱現在。二俱在現在一身和合 要集雲。有釋.有雲於理為勝 今謂有釋不簡假法如有解破。若雲護法宗假法如無非因緣故。不相應行假實門簡故此不遮。亦應常法及諸轉識不須遮簡 出體門中簡轉識訖。四分門中顯是相分。常法轉識非第八相。此何須簡。雲親生自果即引自果。既雲及所生果不一不異。即與果俱後何須簡。故諸門中具義多少。亦須簡假 又雲。簡無性第七。諸七轉識有力能熏。皆成種果。亦不顯現應此中簡。其義等故如何留在第三方簡。故於此中但簡前後若種若現。及他相離無和合者 此亦不得疏之本意。以無性人第七恆轉亦具七義。但種果沈隱以此簡之。餘非恆轉故後門簡。   論。三恆隨轉。西明雲。世親且約染說治道。無性通約三性名言。隨所生果恆相續轉。不說治道。今此論中或隨同一。或雙同二故。言至究竟位不說治道生者。名言無記非有治道故。若說隨果轉者。非正生時應非種子。故今但言至究竟位 今疑此釋。若言非果生時亦名種子者。即非六義方為種子。不假果俱故。若雲名言無治道者。自性治道善等可無。緣縛治道善等亦有。不爾不應說通修斷等。故本疏正。   問能引自果方名種者。極微既是見分種生。何名引自。以從心種生於色故。若自有種。微何名假。若許微實違諸論說 答無別微種。但由想惠作極微解。假無實體假名為色。行相當心假說種生。不望極微名引自果。對實名皆引自心果 問四無記心。為是一種逢緣起別。為各有種。若是一種逢緣起別。何名引自果。若各別種。何故瑜伽五十五。於異熟蘊及加行別。皆世俗有 答有二解。一雲有同別種。若是異熟無記心種逢緣引別分成三心。除變化心即是同種。由逢緣。別分成三心故名世俗。以變化心不通異熟故。若自力能熏。即各別種。便非世俗。即自在成就攝者。但言是世俗。不說唯世俗故。據性各別心色不同名引自果 二雲三各定別。設自不熏由他緣熏。所緣境別故各成種。言世俗者有緣.發別。發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實有。緣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世俗。以是異熟由緣此等名威儀等故 問異熟.威儀等各定何性 答若雲四無記如名取義。若但雲異熟威儀等。初三通三性。變化唯二性 准何得知 答五十五雲。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一有二種。若依伎樂以染污心發起威儀是染污性。若依寂靜即是善性。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工巧即是善性。為引導他。或為利益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此無染.污。染污言通不善.有覆。今取不善故雲二三可得。   論。此種勢力等。此解生.引通於內外。准二攝論皆亦同此。然世親論果有正.殘。因分生.引。無性論文但雲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識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因雖分生.引。果中不名殘.正遠.近。二論名即可同但果取有寬狹。二論內外各別作法。此論總明。雜集但望十二緣生不說於外。與瑜伽第九.第十同。第五但說雜染十因。菩薩地文即說三性十因。俱分生.引。果中不雲殘.正遠.近。廣略不同義皆無違。又伽論.雜集。但於因中去果遠近分於生.引。果中不說。此即影顯。又緣生支有總通現。瑜伽第十雲。要先愚於所應知事即起邪行。起邪行令心顛倒。心顛倒結生相續。結生相續諸根圓滿等 此即假說。非正緣起。故不於此別分生.引 然有解雲。本疏無性唯說正.殘。違無性者是不尋疏 要集雲。有說世親說近.遠。無性雲正.殘 亦途聽耳 問此生.引因且緣生中為行支。是為亦通餘 答既雲能所引俱名為引因。復許通內外故不唯行 問屍骸既許前生力引應通四生。化生何故不有屍骸 答三生漸死。前生有力引遠殘果。化生頓滅。無力引果。問若取老死而為引因。由頓滅故無力引果。此由生支而為引因。何關頓滅不引殘果 答屍骸望生即為殘果。望於老死即為正果。故生望為引。老死望為生。三生有生.引。死後有屍骸。化生闕能生。死後無屍骸 問化生無老死。闕能生故無屍骸。雖化亦具支何得生因闕 答老死位漸死。可能作生因。化生死頓無。不能作生因 問攝論但雲。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續。死後屍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此即一因義分生.引。何故今說有引無生 答攝論因望近遠果。一法分二因。瑜伽果望近遠因。兩因位有別。此亦互顯。今者此釋且據瑜伽 問准依此論及瑜伽等。但說能所引以為引因。能生為生因。何處說生等。以為生.引因 答論中作法且舉一偶。義准展轉作亦無失。若定如論不應說別。又據增上支支皆緣。不爾如何生緣老死。既說生與老死為緣。為生為引。若非二攝。豈可二因攝因不盡。由此故知。漸次第作於理無爽。是故此論但總說雲。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生因等。不爾設據能所引因為引因。如何三生漸成。有力而為引因 問何故瑜伽等約因位別分生.引。攝大乘等據果位殊分生.引 答因有熟.未熟。未熟遠引近即生。果中有正.殘。近.正稱生。殘.遠名引。各據一義互相影顯。   所熏四義。第一義簡西明二解。一同本疏。一雲不簡七轉心所。第三門簡 要集斷雲。此釋為勝 今謂不爾。心王自在尚非所熏。心所依王何獨所熏。故第三門但簡第八相應心所。具前二義故第三簡 要集雲。第七未轉此中不簡簡已轉依。若非一類即簡七識。第八亦轉應不受熏。故初但簡前六轉識。非相續故。第二義中方簡第七未轉依位 此亦不爾。但言相續不簡第七。既言一類即簡第七。以漏無漏性非一類。不同第八未無漏位一類受熏。若無漏位即不受熏。故不相例。第七已轉既在初簡。未轉何故即第二簡。若非無記。已轉第七豈無記耶。   問第八具義說為所熏。三相熏何 答或雲熏果報識。即當果相。或雲熏自相。是自體故。二解後正。義依體立。無別性故。但以自相酬因邊名果相。持種邊名因相。故唯自相是正所熏。   能熏義中二有勝用。西明雲。業感異熟心心所等。護法無異分別。門人分成兩釋。一雲業感定不能熏。唯法爾起必用業助。若依此說。異熟心心所等。取六識滿業所感心心所等。一雲業感有二。強者能熏。劣即不熏。若依此說等取劣者。三藏意取後解為勝 又雲初釋不許影像熏本質種 今謂。此說俱不應理。何者初釋本質非影熏成。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違護法釋。第二解若是業招名為異熟。雖復引.漏二果有別。為業引同俱名異熟。並不能熏。俱異熟故。論不簡故。無文證故。俱是滿果。何獨等劣。應勝劣俱等。若非業引但分別生。即是能熏。性非異熟。是異熟生。異熟生寬。業非業感。俱異熟生。此簡異熟是業感者。性微劣故不是能熏。不假業力強分別起者。此異熟生及威儀工巧非業引者。亦能熏攝。   論。雲此遮異熟心心所等者。舉異熟無記。等取威儀.工巧業所感者心心所法。及此等心心所心所帶相分。俱不能熏。為非業感心心所法。緣變影熏一切不遮。故言第二解勝異熟能熏但等取劣道理無據。   論。俱生俱滅熏習義成者。無性論亦識中種名為熏習。無著本論雲。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習能詮。何為所詮。謂依彼法俱生俱滅。釋熏習體。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詮。釋熏習義。既雲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詮。明是種子名為熏習。舉喻復雲。如苣勝中有花熏習。乃至雲。是諸苣勝帶能生彼香因而生。無性釋依字雲。如言依雲而有雨等。舉其因性為顯此中有能隨順生果因體。此意依雲有雨。喻因有果。雲喻因雨喻果。即本識中種子如雲。亦同無著般若論中釋其雲喻。故知熏習不目能熏。據實能所俱名熏習。   論。設名因緣應知假說。本疏但會。雜集第四說十二緣皆名因緣應知假說。有非因故 西明釋雲。會彼六因 要集雲。勝 今謂不爾。顯揚論中具破五因存異熟因。無性許五依異門說。以影互明故此不會。但會緣起 又且會緣起略不舉六因。若言六中有非因緣不會故劣。亦十二支有非因緣。不會亦劣。六因餘有會。緣起未有會。本疏會未會。故本疏為勝。此難他語。據實疏意舉此例餘。餘但會六因不例餘者失。   三法展轉。難雲。新現從種起。現行即能熏。種新由現生。新種即起現 答現行逢勝緣。新現即能熏。新種闕勝緣。未即能生現 又解新現勢用增。纔起即熏種。新種無勝用。故不即生現 又解種子不相違。起現即熏種。現果體相返。種未即生現 難受與受等違種不即生現。色多得並起。應新種即生 答新現由緣具。種子得從生。新種未具緣。現色未即起。   問論本頌中具有不可知.執受處.了。何但問處.了。不問不可知。釋中即具明不可知.處.了 答有二解。一雲影略說。二雲總依於別故但問別。釋中具辨故通總.別 又問但據體 答並顯用。故不相違。   論。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本釋雲。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此意見分名行相者。行應平聲讀。以見分能行於境相。故此見分得行相名。評取初解雲。然本但是行於相義 類體亦然者。以行相不可知。類體亦然 然西明疏並顯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總為三釋評取第三。第三釋行相言者。即了別領納等各不同故。名不同一行相。此意行者即去聲讀。正是能緣之行解也 又解雲。行於相故帶相行故名行相。此即平聲。相通影.質。即同本釋。然要集評取第三釋同。世親.無性俱行解相貌以為行相。此論亦云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若取行於相故名行相者。恐非論意。又不應言行相不同。違教及理。以心.心所行於境相無差別故。何得言不同 今謂錯評。何者汎言行相有三。一境名行相。即十六行諦。二能緣行相。即十二行法輪。三行於相名行相。即無分別智等。前二是局。後一即通。今此了言雖能緣行。釋從通解。第三能變即依局辨。雲了境相粗故。般若經雲。彼識不能了故。不通無分別智。第二能變亦從通解。恆審思量無我相故。或相影顯。隨其所應在因在果。故攝論本頌雲。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所知無相。無性釋雲。於所緣中相似而行。故名行相。此釋初句行相。既言相似而行故名行相。明作平聲。不作去聲而讀行相 然次論雲。所知無相者。謂說此智於真如境所作行相。此意說言。無分別智緣真如境。離一切相作意行相以為行相者。是釋第四句。重顯無分別智行相。行於境相中時。不作行解相狀。不是正釋行相之言 問相者是境。行者是心。如何說了名為行相 答能行於相名為行相。有財釋。或相之行。依主釋。不得難雲若取行於境相名行相即違教理。及心.心所行於境相無差別故者 此意難雲。論說識.受.想等作用各別故違教。心及心所作用各別。若取行於境相王.所同緣。如何各別 此難不然。論雲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者。據能行說不約所行。識即能了行於境相。受即領納行於境相。雲作用各異。約取境用異。不取緣境之時取諸境相行解用異。以無分別智不作諸境別行相故。雖後得智及分別心。緣境之時作諸行解。不取此釋識之行相。以不遍故。今本論意但取心起行於境相名為行相。即通一切。不取行解名為行相。不通一切故。又此正釋本識了言。若以行解相貌以為行相。深乖論旨。本識任運無行解故。若局後得及分別心釋行相者。得約行解名為行相。   論。所緣相似行相各別。本疏引瑜伽第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有三解 西明三釋。第三釋雲。同一有二。一一故名同一。此即本疏約質故。二相似名同一。即本疏約影。樞要五釋。後人多釋不出於此。諸家不解執取一釋。於中出過 要集復斷有解破本疏。若就本質名同一。無質意識應非相應。雲此破有理。此論唯影不通無漏故。以論云然有漏識自體生時。似能所相現故。瑜伽第一通漏.無漏者 此亦不然。雖言有漏生似二現。下即通餘。故引經頌雲。一切唯有覺。成三分中雲。然心.心所一一生時。各有三分故不唯有漏。若以前支但雲有漏識生。即證唯依有漏識。亦應瑜伽論中。言同一所緣非一行相。但眼.意識不通餘識。正釋眼識及俱意識故。彼既許通此論何局。故知本疏深得論旨。   論。不應見分是第三果。本疏雲難古師 要集雲。陳那但立三分不遮第四。故護法師不違陳那。但是遮破 今謂不爾。雖言破古非陳那等。如理門論破古因明師。豈即破彌勒等師。但破古來不正諸師。今言破古亦復如是。破唯三分以見分為第三果者。不破許有第四分者。   就此能量所量量果別中。相傳解雲有六師別。一雲覺天說。根為現量。惠為能量。境為所量。根是量果。二雲妙音師。根.境同前。能量取識。三雲法救師。能量惠及識。餘如前說。此皆顯故名現。四雲經部。根.境.識和合生法名之為現。根.識為能量。境為所量境。還以根.識為量果。五雲犢子部。以神我現量。諸心.心所為能量。神我為量果。六雲成實師。以心所中受.想之用為能量。境為所量。識為量果。更當撿文方可為定 本疏問如諸佛及因五.八唯現量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第三果故。答雲此不然。內外定故。見分緣外用亦外也。不得為緣內果 要集雲。若內外定。已轉依位見分。不應緣第三分。內外定故 今謂不爾。不障緣第三。但不親取。要變於相。相是外攝故。言緣外故。論自雲前二是外。   論。所取能取纏。本疏雲。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粗重二縛具故。無漏心四而非纏縛 西明釋雲。能取所取四分相屬故名為纏。亦通無漏。非謂煩惱之纏縛也 今謂此非。違論釋故。論雲皆有所取能取纏縛。頌言眾生。釋言纏縛。明但眾生有此相縛。不通無漏。安惠可爾。此文且說有漏四分。如三界唯心言。且說有漏唯識。豈以無漏亦唯識。即三界言許通無漏耶。   問既立第三能證第二及第四分。第四復能證第三分。即心能自緣。雲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自指端 答佛地論第三雲。答雲不見燈等能自照耶。何知自照現見無闇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有闇障。應不現見 問燈等非闇。何須照耶 答如瓶.衣等體雖非闇。無燈等照邊。有闇障不得現見。照令闇除衣等現見名為燈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闇障除令現得見。故名自照 問燈能照自令現得見。證心能自緣。衣不自照由他照見。證心不自緣 答心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違自.世間等過。   問量雲。心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燈等。此量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喻所立不成過 答取能照義。以燈為喻故無有過 問豈本不欲證心自緣 答雖言緣自意取顯證。今緣.照雖殊。俱自顯證義 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為喻。故無有過。   論。如眾燈明各遍似一。疏及樞要已具解訖 要集彈雲。若由炷.盞發影。可言隨彼有多影。但由一光發。如何有多影。彼自解雲。謂多燈各發一別光。多光相資假立一明光。一光不明多光方明故 今謂不然。取意有別。若二炷相近同生一焰。光即是一但發一影。若炷相離。或多盞相離。即別生焰。焰別光殊便發多影。然光雖別各遍似一。如共業果。炷.盞相近共生一焰。如二眼根共發一識。不爾假光實非是一。何得喻識而是一耶。又假一明光即應唯發一影。如何有多 又且發影為離炎光為即炎光。若離炎光。光既遍室。影亦應遍。既猶炎東影於西發。即不離炎光。不離炎光不得言一。光不離炎炎應成一故。今共果取離炎光喻。二根發識取不離喻。故疏.樞要得二論意 又西明雲。質異同見等四句。有過不成。思之可悉。   論。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等。本疏據顯言。色界類示 西明雲。此說那含等厭色生無色必不下生。不說色界者。彼有色身往欲界故 今謂不爾。違下文故。下雲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變為此界。不言當往者變。若許往者變。無色亦來佛傍側立。亦應許變。況下又難。設有色身粗細懸隔。此變為彼亦何所用。故本解正。   論。故器世界將壞初成而亦現變。問將成可用餘界生。變壞時何用而餘生變。既餘生變。生變因在。何有盡時 答由彼餘生感界業成熟故變。不爾住時既同此變。此界生無何故即壞。由此故知他壞業變。如在此生他變扶塵沒生他地。或般涅槃他變扶塵。而有膀脹漸爛壞者。壞業力盡三災亦滅。亦由此生本所變界而為引因。下三靜慮涅槃經。說由內過患據引因說。由彼俱業感彼界成故。生餘時災由彼引。不爾餘由引此言何用。故據實義非隨轉門。引因勢盡此等都滅 問維摩經雲。或現劫盡燒天地皆洞然。眾生有常想。照令知速滅。即佛菩薩神力變起。何但眾生 答變化不遮但非實壞。實壞由業非神通力。若定由神力。壞時節不定。故前難雲。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若許實變災壞世界。有相符失。今此文中。說實成壞。不據變化 問劫壞之時彼空界色為有為無。有何不壞。無即違經。經雲空劫唯有孔穴色現。即空界色 答雖有非壞。非成壞業之所起故。若許可用故他常變。三災可用。他亦常變。若成壞收應有成壞。以此故知。雖他識變非成壞收 問設生他方自地許變。如在此界大海水等。欲界有情為同變不。若許同變。欲界諸天應見下水寧作琉璃。既見琉璃明不同變。設不同變天有水不 答論說共用即可同變。海不共用。彼不變水。天上可有 若爾八熱大地獄等聖者不用。應不變彼 答現同地故 若爾水等應然。天現同地 答大海同變。見琉璃者說別水故 若爾魚等居水即見屋宅。大海之中眾生。亦應見屋宅。若許不見海。即非同地變。若許見海水等。應不作舍宅 答許別舍宅居於海水。如地穴居。由業力別。若餘別水一處四境。理即不遮。由別業故。如孤獨獄等。   言定通等力。西明雲。等取神通。傳三藏亦等願力 有雲等取有十能變。定.通.願同四。佛加被力等 今謂不爾。若佛加被即神通力攝。持經.神咒是法力攝。諸受變改力.煩惱力.改寶珠梵行等力。即前業力攝 要集雲。第八三力變。佛等加被與願無異者 此亦不爾。加被是通。非願力也。   論。及隨法處所攝實色。西明解雲。第八緣實不緣假故。然前解處中。即許第八亦緣假色。判為護法正義雲。生相等隱第八不緣。長.短等顯故第八緣。又引鏡智緣十八圓滿證八緣假 若如是者今法處中亦應緣假。何但取實。故本疏判。唯緣實者護法正義。若取鏡智緣方.圓等證八緣假。亦應緣過.未及生.住等假相。鏡智緣故。故因果殊不可相例 又雲。異生定所生色亦有實用。雲威德者是根本定。非勝者起名威德定 今謂不爾。若許異生定變實色。何故瑜伽第十三雲。謂超第二阿僧企耶。變有實用。若雲彼說通變。此說定變者。此亦不爾。通力是勝尚超第二劫變方有用。定力是劣。雲何凡變即許實用。故威德定是勝人起。三十三雲非聖神通不堪受用故 問既許變化。於上下界各變幾塵。西明釋雲。由化心託欲.色異熟本質化。欲界具五。上界除香.味 今謂。上亦變香。法華經雲乃至於有頂。聞香知所在。若雲彼說法處今說五境者。何故定通變五境耶。應皆法處。若雖定等變非法處收。若爾何等是法處攝。若雲雖定等力擊第八變。是業果色故是五塵。若定果等即法處色者。應佛唯有法界。無色等五界。既許定生具十八界。故知上界亦變香境 西明問五根五境隨其所應同在一處。為各別四大造。為一四大造。若一四大造。雲何瑜伽雲羯剌藍時。能造身根及眼等。大俱時而有次第造耶。若別大造。何故五十四但說七物與眼同處。彼問雲色蘊中眼幾物所攝。答若據相離攝。唯有一物。謂眼識所依清淨色。若據不相離攝。即有七物。謂眼.及身.地.色.香.味.觸。三藏解雲。同一處者唯一大造。以理推微五根根依同一處者。一地大造。而說造眼四大者。隨所造法。名造眼大。乃至名能造觸大。據實一大。此釋七物有。並會俱時而有。以初即有此能造眼等之功故說俱有 問雲何無火等。壽.煖.識三恆不相離除無色處 解雲據實有火等。而五十四但說七物者。據相顯說。以地堅性眼等所依。是故偏說。   論。因緣分別二變西明二解。第二唯第八心王為因緣變。雲何名有實用。實用有二。如色一質礙用。二本質用。若爾五識所變為第六質。何非因緣。若雲無質礙用不具二義者。第八所變長等亦唯為本質應非因緣。法師自雲。若爾初解為勝 問第八在意界。所緣應當唯法界。雲何通十八界耶 答依彼六二緣。意處所緣法界攝。不依六二緣。隨彼所緣十八攝。又以闇從明十八界攝 既爾何不別立界處 答處.界.出生.及因義。意處所緣法處收。第八無別出生.因故。亦隨六意處攝 問若五識變相分無礙。與對法第三相違。彼論有對無對分別中雲。諸有見者皆是有對。豈眼識相分非有見耶。彼論雲。謂眼所行境是有見義。故眼識相應名有見。若雲有對者。是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者。理亦不然。彼雲三因故名有對。謂種類故。積集故。不修治故。種類者互為能所礙。積集者極微已上。以一極微無對礙故。不修治者非定起色 今為二解。一雲五識所變並是有礙。且說有見舉此例餘。即對法雲。諸有見色名有對故 一雲無對。非有見故。眼所行境名為有見。眼根但照彼本質故 若爾何故名同境根 答同取本質。如說王所同一所緣 或有對三義。本質具三。相但後二。總名有對。非礙名對。今據所變有質礙對。名為實用。五識相無。若准此釋。七識應是分別變收。但為境故 此亦不然。自在定生既有實用。何非因緣 答定.散別故。自在所生為食等用。不得相例 若爾五識亦因緣變。有段食用故 據此可爾 又解亦非。為他食用是因緣。五變自用故非因緣。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三(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論。觸謂三和分別變異等。辨其體業 問何故心王但辨自性.行相不說作業。心所即辨作業.自性不說行相耶 答互相影顯。或已略明故今不說。前第二雲。識.受.想等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受等所依說是觸業。亦影顯識為餘所依即識作業 問心.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顯自體。作用與行相復有何別 答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然心王多己行相顯自體。心所不定。作意警心。思令造作非緣境用。受領順違。想取境像。此即緣用故。解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見分所攝。第一卷雲。識謂了別。即以行相顯於自體。第三卷引無始時來界等。即顯與他為因緣用。即是作用顯於自體。論雲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問若以了別即是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為了。下第五雲。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 答同一了言各各顯自此有何妨 不爾違前第二所說。彼雲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 答了有二義。一緣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但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說緣境了非行相了 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了別者非所唯王。前識但雲了者。以頌文窄略去別字。後釋方言了謂了別 或汎明緣王.所俱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 問何故王.所或取了境。或餘作用而顯自性 答造論者意隨舉一種。或就顯明瞭。不可一准 問同舉作用以顯性.業二用何別 答有雲。親用顯性。疏用顯業。近遠.內外.自他亦爾 要集雲。作用有二。一唯自用。二通他用。唯自顯性。通他顯業 今謂不定。如觸順生心所功能以顯自識。亦能似根境順生。即是通他。雖總是觸自性。且舉和合令同觸境為觸自性。非謂三和分別變異非觸自性。正以此等明自性故 作意引心令趣於境。此即唯自舉一例餘。若雲據心所說如何不簡。又通他顯業過亦未離。從多可爾 西明雲。了者通行相。王.所俱有。如第五說 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故次下難第三師。雲勿觸等五亦能了別。故知了別非通行相。應如前解 問觸似三順生似彼是觸性。亦應似因之果皆觸自性。若不爾如何難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答不唯領似名觸自性。更有餘用。彼唯似因名受自性故作是難 問觸謂三和即從因果為名。分別變異即能領似之稱。此即辨名。觸境為性應始顯體。今為但顯體。為雙辨名.體 答雖似釋名正只顯性 或兼辨名。尋名取體。所以雙辨。然依論意正為辨體。以理俱取義亦不違 問六.八境.根別。可說三和生。第七根.境同。應從二和起 一雲可爾 二雲根.境義殊亦三和起 又據極成說三和起。依大不共亦二和生。   問觸依三和起。從彼名三和。識.受二.四生。應名二四和 答二解。一雲觸亦和彼。餘不和彼故不得名 二雲亦得 問識二和起得名二和。識作意生應名警覺 答識從彼起體亦和。故得從彼名二和。從作意生非警覺。不從於彼名警覺 問作意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位三和 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起用。   論。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者。為種位警。為現行位 答准諸師說通二位警。本疏種位非在現行西明.要集俱非本釋雲。論二說通於種.現。如五蘊論雲謂能令心發悟為性。顯揚第一雲。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引心為業。若依有部自有兩說。雜心依現故彼論雲.憶者於緣發悟。一在生相。正理十一雲。作意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入現在取自境義。大乘亦二說。一依顯揚。現在作意警同時相應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論。擊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所緣境。然釋此論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意種子。警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現在境。一雲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引彼現心令趣自境。此釋為勝 今謂不爾。若依有部正理為正。即雜心論於將所緣發悟為性。同於正理。若即如彼即不正義。若依大乘。亦唯一說。五蘊論雲謂能令心者。心種亦得名心。不言能令現心發悟性故。若依顯揚雲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者。初二句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與心俱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因解心所相應義。動心為體方顯自體。動應起心為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惠能。警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須警。若雲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妨現在警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現心時。雖俱在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時已有彼現。何須種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為依住。若是能生應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必有心故 若雲種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果深妙離言。觀當生現假說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生現亦正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粗觀即似現警。細尋警理難見 然瑜伽說。作意雲何謂迴轉性者。即顯揚同。迴轉與動義意相似。故如前會不應於此有別師計。是論所破。故迴趣者但破小乘。   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說但破大乘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說。集論但雲持心為業。雜集釋雲數數引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雲數數引心。與此論同。故不應破 今謂不爾。雜集雲。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論言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既雲此境即是一境。數數引心故於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住。不爾何故復雲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雜集意明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論據增。雜集謂為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乘。何部所計判定為勝。   問想既施設名言為業。何非語因 答准雜集論說。為隨說因非語加行。由想境像方立名言。此勢用疏。尋.伺用親正起語故說為語行。   論。覆謂染法障礙聖道者。問染法障聖道說名為有覆。不善亦障聖同名為有覆 答據能障聖道。不善應名覆。招果勢用強故不名有覆 問不善招報強從勝不名覆。無想不感果障聖名有覆 答自性染法覆蔽勝障聖名有覆。無想報等翳理微故不名有覆。   所例王門四師不同。第三難陀。若唯安惠者不爾。通則可然。救破隨舉言似根等。諸師各解得通種.現。文言通故。   問且六能熏。為共成一本質之種。為各別熏 答有二解。一雲共成一本質種。而相.見種各別。一雲質亦各別。後說為正 問俱是多因共生一果。何故後正 答種同一處可共生果。能熏相異各別熏質 問受熏雖不在所。緣境俱同王.所。所變根.境之時俱有用不 答西明雲。三藏二解。一雲觸等所變俱無實用。境可增上緣。而非是所緣。一雲非例。根是增上義。故唯心變。境是疏緣義。亦通心所。後釋為正 今謂未然。心所所變為六所緣理即不障。為五識境違於正義。護法五識不許緣假故。若雲對第六說者亦不然。根.境相望根既望五論。境是五境。如何對六說。雖傳三藏不見同聞。況復教依法不依人故。   論。體既本有等。本疏設難。要集雲。有救。婆沙救雲。見色等用不通過去故三世別。正理師救。約同類因取果作用以辨三世。餘皆功能。此設彼救。在疏不引雲破不成據何所以 今謂若婆沙救見色等用。不通過去故三世別者。則色等五境雖在現在。亦無見等用應名過去。正理唯約因類之因取與果用名為作用。以同類勝者。則苦法忍應不得生。闕同類因無作用故 又復五因俱因緣性。俱能取果何非作用。若非作用應非因緣。又婆沙第十二雲。等無間緣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餘過.現心.心所法。有餘師說。亦為等無間緣。但後果不生。評不應爾。所以者何。等無間緣依作用立。若法與彼法作等無間緣。無法無有情能為障礙令彼不生。世第一法非最後心。後非同類可非無間。以此故知。無學後心無有作用。既無作用何非過去。故助難成。然准婆沙。等無間緣過去亦有取與果用。彼第十雲。何者等無間緣。雲與次第義。與作用義。此是與果。復雲能生心義。能引發義。此取果義。又雲能引等無間法名等無間緣。故知等無間有取.與義。   論。前因滅位等。有三解。一約等無間。前因果滅。後念識因果生。二約種子。前種因滅位。後種果正生。三約前念。現種因果滅位。後念現種因果生。以諸種子與第八識俱生滅故。如秤兩頭。以影略說。前但雲因滅。後但舉果生。此解為正。   論。觀現在法等。西明雲。觀現在種法有引後用。於因上假立當果。對說現因 今謂不爾。何者雲於現在種因之上假立當果。為觀現因名作當果。為觀現因能有所引名為當果。若觀現因名為當果。果因無別 又論雲假謂現識似彼相現。若觀引後用說彼所引名為當果。即不依於現因之上假立當果。所引非因但是依識變作未來假名當果。依現立當故是假立 又解雲。現識者即種子識。有似酬前引後相故說之為似。即託此相而假說曾.當。非觀心上變 此亦不爾。何者前觀現在法等。後言假謂現識似彼相現。若非依此觀心現識之上有似曾.當相現。種子之上何能似有。然當兩重因果。文顯可知 問疏雲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為道理三世。為唯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唯識三世有何差別 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說過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相。對彼二相說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復更有解 然立三世諸宗不同。如一說部三世但言都無實體。若出世部依法立世。世間是假世亦假。出世實世亦實。大眾.經部等。過.未是假。現在是實 若薩婆多三世俱實。俱捨二十引教及理立三世實。然就彼宗有四師別。故彼頌雲。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一法救說。由三類不同三世有異。非體不同。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色雖有殊。而顯色無異。行於三世唯捨類得類。非捨體得體。二妙音說。由相不同三世有異。相不同者。一雲不相應中別有一類世相不同三世有異隨一世相合。餘二世相隱。非謂體無。二雲世相有用時名合。相雖無用而隨於法其體非無。三世友說。由位不同三世有異。非體有異。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一。在千位名千。位雖別體不別。四覺天說。由觀待有別故三世異。觀待後故名過去。觀待前故名未來。俱觀待名現在。俱捨論破法救所說。執法轉變置數論朋中。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說前後相待。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名為現。唯許第三依作用立。世無雜亂。婆沙同俱捨。正理許類異。俱破妙音及覺天說 大乘所立或二或三如本疏辨。所指之文恐煩略引 瑜伽第三雲何建立。謂諸種子不離法故如法建立。若諸果法若已滅相是過去。有因未生相是未來。已生未滅相是現在 瑜伽五十一雲。過去行雲何。謂相已滅沒自性已捨。現在行雲何。謂相未滅沒自性未捨。未來行雲何。謂因現在有自相未生未得自性 瑜伽五十二雲。過去諸行與果故有。未來諸行攝因故有。所以者何現在諸行三相所顯。一是過去果性故。二是未來因性故。三自相相續不斷故 又雲。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界。若未與果當來種子相續名未來界。若未與果現在種子相續名現在界 辨中邊第二雲。因果已.未用是世義應知 釋雲。謂於因果俱已受用是過去義。俱未受用是未來義。若已受用因未已受用果是現在義。此等但約因果種子顯世差別。皆是道理三世所攝 諸說神通.三明等者。皆神通三世。今此論文。即唯識三世。   論雲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宗明唯識。然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集亦同。智者簡擇。   問法有三性假立三世依何性耶 答據實道理唯依依他。若據隨緣假施設者通依三性。要集說雲。圓成常住。遍計性無。俱不依立三世差別 今謂剋性雖爾。然諸經論亦依假立。且圓成實依詮以顯得說三世。何者如十二行眼智明覺。各於四諦觀去.來.今。於圓成實若不依詮假立三世。不成四行。故依圓成亦得假立。即通唯識.道理二種。依遍計性亦得假立。何者如般若經雲。無我人等 天親論釋。約妄執我三世總別立此四種。即依遍計立三世也。此但唯識三世非餘。依依他起所立三世。如前所引。所引之文但全依觀緣起正理。圓成非緣起。遍計無自性。故略不說。   論。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者。退起煩惱分位前後。諸宗說異。若大眾部等。見道煩惱有退之者。以單道故。修必不退。以雙道故。若薩婆多。見道煩惱必定不退。以速疾道。修道有退。以容豫故。然修道惑。先六行斷後八聖者必定不退。一為利根。二以世出世二道斷故。又若經生即亦不退。若大乘宗二俱不退。以永斷種。過.未無故。然大乘言退退失世間現法樂住。小乘退者。退失聖果。然必此生還得彼果必不經生。然論退性通三界聖。若現退者。但在人間有退緣故。退緣有五。一謂僧事。二和諍。三謂遠行。四多病。五樂誦經。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西明雲。已上三地依生空觀入滅定時。為進不進。解雲不進。以不斷法執故。准此義故有超劫事 今謂不爾。雖依生空入於滅定。而亦增進。不起滅定現諸威儀。能以剎那剎那行利樂故。非彼增進唯約法空斷法執說。不爾違此剎那進言。唯除大悲盡生界願。十地滿已可無增進。不爾修行無量阿僧祇而不滿足。非三大劫修能滿足以外皆增。又入定時定必自利功德亦進。而超劫事不妨亦成。若入法空正斷法執。有心利物更增進故。雖俱增進何廢勝劣。況復智增超悲增者 又解八地已去實無超者。地地力齊一種增進。無勝劣故。言超劫者。約為化生化身而說。非實報身。報身難思。十地菩薩尚不能見。況地前生。又不由報身方現八相。准華嚴經。十信菩薩亦現八相。豈十地聖不能現相。要須成佛耶。本疏雲。八地已上初一剎那倍前二劫。第二剎那更倍前念 要集雲。十地經雲。於一念中所起智業。比自從初發心以來竟第七地。百分乃至非算數譬喻之所能及。准此經文非唯一倍 今謂此文或據別意。非必一切。如般若經以持經福比前捨身供養佛等。百分不及一。乃至所不能及。准無著論判在地前。豈在此位即一切行便能多倍已前行耶。   第八識名總有十八 頌曰。  無沒.本.宅.藏  種.無垢.持.緣  顯.現.轉.心.依  異.識.根.生.有   釋曰。初無沒識者。無相論雲。一切諸種無所隱沒故無沒也 二名本識者。謂是一切法之根本故 第三宅者。亦無相論雲。是種子之宅舍故 四藏識者。謂執藏識。即阿賴耶 五名種者。謂種子識 六無垢識者。如下引經 七名執持識。謂阿陀那識 八名緣者。辨中邊論雲。能緣事識故 九名顯者。無相論雲。為顯五根.四大等皆於此顯也 十名現識者。楞伽經雲。諸法皆於本識上現故 十一轉者。無相論雲。與諸法為依而起故 十二名心者。謂集起義故 十三名依者。謂所知依故 十四名異者。謂異熟識也 十五名識。無相論雲。分別事識也 十六名根識者。大眾部立為根本識 十七名生者。謂化地部立名窮生死蘊 十八名有者。謂上坐部.分別說部立為有分識。所引經論當更撿文 問增一經中立四賴耶。何故不說 解雲。彼四種名不唯目識故此不說。或為十九亦復不遮。准舊人釋名有十七。一阿梨耶此翻元沒。二阿陀那。三窮生陰識。四名了別識。五名質多此雲心識。六意識。體是意根故名識故。七第一識。從本向末數為第一。八第八識。從末向本數為第八。九種子識。十名緣識。十一根本識。十二有分識。十三果報識。十四智相識。以有解性聞熏習故。楞伽雲。一轉相識。二業相識。三智相識。十五真相識。四卷楞伽雲。真相識即前智相。不同染法虛妄名真。十六藏識。楞伽雲。藏識海常住。十七現識。常現不斷。楞伽雲。略說有三。謂真識.現識.分別識。   論。或名阿賴耶等。本雲。但有能藏雜染及我見執。不說為染熏習所藏。不通果位。無熏習故。能緣執藏雖無我執。平等智緣亦通果位。所以但簡我執執藏。故論雲。非無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執者緣執.妄執俱名為執。如言執受。執言通故。不唯妄執。故但簡染。不爾但應雲非無學位.不退菩薩有執藏義。何須說雲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故但說二。如下釋頌。初約一義名阿賴耶。後更義釋具足三義。不雲唯以二義解藏。不違諸論。若如諸釋不假別文。即此論文可具三藏。即我見.愛等緣執我邊。是我愛執藏義。即能熏彼是所藏義。不可取藏雜染品法即是染法能藏之義。以攝大乘釋雜染者是諸轉識非阿賴耶。然此捨名。唯約緣縛斷伏盡位名之為捨。非捨能藏.所藏之義。以雜染言有漏三性皆名雜染通於二障。無文唯說是所知障。八地已去五.七有漏猶得現行能熏第八相.見二分具能所藏。但無我執即名為捨。故前文雲。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不言能藏.所藏並無方名為捨 問何故不同阿陀那名失一之時而名不捨 答此約緣縛義。彼約自性義。若無我執離能緣縛捨賴耶名。雖無結生猶執根.種。陀那不失。   論。異熟將得菩提時捨。准有二師。且言得者。准薩婆多自有二說。一雲體別。以初得名得。後名成就。若爾何不立成就耶 答以得類故不立成就為不相應。二雲得與成就體是其一。初得名得。得已相續名為成就。或未來名得。現.過名成。若大乘師雖無別文。准瑜伽論得.獲.成就體一名別。   釋此將得有二師。一雲因果別時。即下論引無種已生之師計也。以果與無間道俱生因在滅相。釋將得言如疏。二雲因果同時。俱與無間同時生滅。准此二師各分為二。一無間道捨。一解脫道捨。合成四釋。   論。無散動故。明佛果無尋伺 西明雲。問八地已上無分別智豈不發業耶。解雲無分別智有其二種。一獨行。二與後得俱。前不發業唯緣真故。後即發業與尋.伺俱。又解後得有二種。一與根本俱。一別頭起。初不發業。無分別故。後可發業。雖有二解前解為勝 今謂不爾。尋.伺既與根本智俱。雲何根本不名分別。又若尋.伺與無分別同親緣如。不得名思惟真如。若不與同緣。豈王與所不全同緣耶。所餘心所亦應不與同緣真如。餘若不然。尋.伺何爾。故後說正。與根本俱必無尋伺 西明雲。若其不許根本智俱後得正智與尋.伺並。如金剛定必二智俱。豈於此時不起言說。言說必假尋.伺為因。若不起說即此菩薩不及於前。雲何剎那轉增勝耶 今謂雖許金剛定位起說增進。不必要與尋.伺相應。何者金剛喻定依第四定。尋.伺初靜豈下地心所與上心王相應耶。若爾便與雜集第五相應品違。又同分界地相應。非異分界地。如欲界.色.無色界不相應。初靜慮.第二靜慮不相應。今為二解。一雲於藥.病未知據已前說。此位雲等覺故不假尋.伺。一雲金剛定前起於尋.伺。觀藥.病等擊發語言即入此定。故雖在定而能說法。方便雖屬於前。正說法時在金剛定能令增進何所相違。此解為正。   論。亦捨受俱。本疏三釋。初釋為勝。餘地雖不起。如見道等亦得令增 西明.要集取第三說不同見道。見道後起故可得增。佛果不增 今謂不爾。本疏不雲佛果更增故諸地有。如見無漏雖遍五地。大乘唯依第四定起。後亦不重起餘無漏。鏡智亦爾。在無間道但令彼增。佛位不起故第一勝 西明又雲。唯依第四。自問雲應闕喜無量。答設無何失。無眼.耳通及滅盡定不成失故。問既爾如何有喜無量。解雲依第六識。豈第六識依下二地。解雲通依九地。若爾有時無喜無量。諸地易故 今解許眼.耳通通八識有。佛智遍緣故有何過。設六識等依第四定。亦有喜無量。說彼無者約餘人說。如說上地無鼻.舌識。豈不許佛上地有耶。若不許者違論所說十八界通漏與無漏。然無漏五識不通無色。以色界中餘地少有故。彼界全無故。如鼻.舌識許通欲.色。不可無漏許色界有。亦令無色有。此喜無量亦復如是。通四禪有不通無色。   問初能變中約染.不染二位對辨。上十義中何故但約四義聊簡耶 解雲有三義。一有無對。二同異對。三信疑對。前十義中異熟.賴耶已明。捨位二唯因有果位即無。次前已明不須對辨。有無全別故。此有無對。其行相.一切種。捨受俱.如暴流。此之四義因果共同故亦不辨。其無記性.心所相應.緣三種境。與果有異故今對辨。餘並信故。唯捨受疑。故今更辨 問因位緣三。果一切寬狹不同即聊簡。果位行相與因殊。遍與不遍應分別 答有二解。一雲實應分別。以行相者即約緣境功能而說。果位既言遍緣。即是簡別行相。二雲影略 問因位通持漏無漏種。果唯無漏何不對簡 解雲因果持種雖純雜不同。持種義同故不對辨 問因果兩位別持種名同故不簡。果因二位殊相應義同不對辨 答持種名雖通果位。不增故不簡。相應義雖等。果位增故相對辨。上同異對 問持種果不增義齊故不簡。捨受果不別義同何故辨 答果位唯善性。恐疑餘受俱。今辨性雖殊果因俱捨受。此即信疑對。   論。末那意識轉識攝故等。此量以先成第六有別俱有依者。應有不定過 解雲不然。以自許七有別依根。無不定過。為除他疑故。成第七有別俱有依。作量可知 此量應有有法不極成 答前成第六有別依根。即是意根意根即第七故無此過 要集雲。成第六對小乘說。成第七對大乘說故有法成 今謂不爾。若不對小成七有依。他作不定過。如何遣故亦對小 有雲。量有法差別相違雲。第七不用第八為俱有別依。轉識攝故。如眼等識 此亦不爾。他許五識所依各別不唯是一。若不如是。如極成五識隨舉一量時。應有法差別相違過。以餘所依非此依故 有作比量相違雲。不用第八為別依。自非異熟故 若爾五識亦同此過非唯異熟故 要集為作相違決定雲。第七必用第八為俱有別依。恆行心品攝非識故。如第八五數 此亦不爾。夫言決定因.喻兩許可成決定。若對小乘第八他無。何成決定。又亦名意識持業釋名。又心.意.識亦八通名。今言非識即不成因。應如前辨。   第八理應下。餘辨量過雲。有有法自相相違。應非第八識。是識性故。亦有有法差別相違。應不受熏持種。亦有法差別相違因。應不用第七為俱有依 要集雲。前二對大有違宗過。第三量中同喻一分所立不成 今謂有餘。若對小乘前二何過。不違自故。又前已成第七識有別所依根。即是第八故不諍有法。諍有法者。亦有宗中所別不極成。故知不諍有法。又亦未諍受熏持種。理門論雲。隨所成立說名為宗。彼非所成故無差別。既立第八不依第七。依第七者即是異喻。識性故因於異喻轉有不定過。由前已成第六依七故有不定。餘煩不指 又成第八雲。應有俱有相續識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根。若言識性故因有不定過。五是識性不以相續識為不共俱有所依根。今雲自體恆續識性故如第七識 問此頌本明第八與餘為依。何故此中明第八識依第七耶 答因言長理故便成立。為除他疑等。   陀那不為二乘說。西明疏問言。若不為定性二乘說者。解深密經復雲何通。彼雲今第三時普為發趣一切乘耶。解雲彼文非但為直往亦為不定性故通一切乘 今謂自違。前雲為說令起滅定。今言不為故自相違 又經雲普為一切乘。不為定性乘。還非普為 今謂。初教說有唯為小乘。次教說空唯為大乘。後通空有雲為一切。非必句句皆通一切。如瑜伽論通說三乘法雲為一切乘。非唯說大雲為諸乘。   西明雲。勝軍論師立比量雲。諸大乘經等。雲有不定過。以發智論亦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自救雲無不定過。彼有許發智是佛說故 今謂不爾。對彼小乘。自不許發智論是佛說者。豈無不定耶。又問此因豈不有隨一不成失。小乘不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唯大乘許不得雲兩俱。若他許非外道語。雲非佛語所不攝。則有不定。發智論等亦非外道語攝。若許是佛說故。雲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即有相符失。如本疏立比量無過。   判比量雲。論第五因有相違決定雲。諸大乘經。非至教量。樂小乘者不許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外道論等 今謂不爾。彼因一分違宗。即一分不成之因。何名決定 問何名一分不成因耶 答彼許三法印教順於正理。今大乘教亦順三法印。何故不顯無顛倒理。若雲不順三法印者。此亦不爾。何者俱顯無我諸行無常。何非順法印。若雲非全者。豈增一等句句皆明無我等耶。若雲雖非句句皆明。然順無我等。大教亦爾。故不成因。設縱雲非全。亦彼因過。不雲一分不能顯故。又因明法立自宗義。自許言簡共許得成。相違決定所立因.喻必須兩許。今因非共故。不得成決定相違。   又判量雲。勝軍量中三藏所加。亦有相違決定。雲大乘教非至教量。自許非佛語攝故。亦不為過。理如前辨 又雲有不定。為如增一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至教量攝。為如色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非至教量 此亦不爾。色等共許是非佛語攝。因於彼無不成不定。   疏雲又非唯體至離此說大乘無故者。彼莊嚴論以智為大乘體。此以教.理.行.果皆是故。不言體但總言大乘。若不爾大乘教理是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若唯取智有局義故 問此論七因與顯揚論十因有何差別 答多小開合有差別故。八因同莊嚴論 一先不記別故 二今不可知故。即是同行。與小同時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三多有所作故。即莊嚴論能行此法智。依信修行得三惠等 四極重障故。即莊嚴論生怖畏等。由畏大乘不順怖謗成重障故。此意於小教順修得益。怖謗獲罪。既是佛說大乘亦爾故是佛說。或俱第七收。莊嚴約能所斷合。顯揚別開。就能斷中加行後得開之為二。廣略別故 五非尋伺境。即莊嚴第三不行 六證大覺故。即莊嚴論四者成就。此意汝許先佛得菩提者說。今佛亦證大覺亦說大教。然顯揚雲。若未成佛能說佛教不應道理者。反顯證大覺定說大教即應道理 七無第三乘過失故者。即莊嚴論第五體者。此意既許餘佛有大乘體。今佛亦有。大乘無異體是一故。此佛無者。即是此佛無第三乘體。故成過失 八者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者成過故者。即莊嚴第六非體。此言非者無也。既無大乘體。應無一切智。誰出於世說聲聞乘 九緣此為境如理思惟對治一切諸煩惱故。即莊嚴第七 十不應如言取彼意故。即莊嚴第八。故十與八但開合別。事意不差。以莊嚴論頌及顯揚論俱無著造故。   論。上坐部經分別論者。上坐部者以有引經。亦名經量部。非二十部中經部。此上坐部中有阿羅漢迦多衍那弗呾羅。善閑論藏。難此上坐莫能對之。遂湊雪山。因名雪轉部 分別論者。即說假部。舊名分別說部。無性論中順古名分別說部。宗輪論中無分別部有說假部。俱說有分心。   上坐九心。五門分別。一列名釋。二諸識分別。三三性分別。四生死分別。五前後分別。如樞要說。   論。已引聖教等。瑜伽八證。雜集引同。頌雲執受.初.明瞭。種子.業.身受。無心定.命終。無皆不應理。初生.明瞭.業用三義此論中無。趣生.壽識.互緣.依食.及心染淨。此之五種彼論非有。餘五共同。然互廣略 瑜伽等中第一執受。二最初生起。謂有部等既諸識不俱。如六境齊至。應無初生識。根.境.作意緣皆等故。大乘許俱。故難於他無初生識。他即設難。若無初生許俱起者。應一有情二識俱起。以大乘許賴耶定有故。今外人且就此難。不爾應難三四等俱。故下卻難。猶如有一俱時欲見乃至欲識。隨有一識最初生起不應道理 問設許俱生如何能證有第八識 答此非正證。因釋外難故為一因 或應展轉立俱有根證有第八 又解傳釋。外難若有第八一切時行。最初生起識不得。我無第八初生可得 今牒外難雲。雲何不可得耶。有外難雲。若許恆有第八識者。應有二識俱起之失。故初起識不可得義。應知容俱故有可得 問若爾第七亦復恆行何有初起 答以他未許有第七識。且八.六對許八初生證有賴耶。若他難七恆與八俱無初生亦成我義 問他救言。初生之位五根未成。意識初生此有何失。即應難言。有所依意與六俱生。故說初起義亦不立。前釋為勝 明瞭.作業亦是展轉。顯成俱起證第八義。然四業者初了器。第二了根.依處.種子。了我第七。了境第六。顯四業俱。故證第八道理稍隱 攝大乘論以染淨心總別合說。雜染之中定.散別故初說欲界 欲界之中初辨惑.業.生雜染三。生中復分色根執受。名色互依。及依食住。次辨色.無色界惑.業.生三。生中復分滅.離二趣。又約二界明生死位冷觸不成。次明清淨中分世.出世。出世之中明滅定證。次重顯前三雜染中為種不成破上坐部。准彼但有此論八義。初持種義即彼雜染清淨中攝。執受.名色.四食.趣生.生死.滅定七義名同。但開合廣略。異熟.壽識彼無此二。又復此論心染淨證。最在後明顯別依總故。彼即初明總離別故。   言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者。經部雖以色心互熏俱得持種。識持法種通於三界勝故。但說種集名心 若薩婆多雲。以心能分別色。非色分別心。故說心為種。即以現在心法為種 大眾部師亦心用強立種子稱 上坐部師雖前色心俱為後種。亦心強故獨心名種。   論。別類必同別事性故者。西明雲。一雲不立法同。一雲亦立。前說為勝 今謂不爾。俱捨論中經部破他大同唯識。此論既難令相似法立於同分故立法同。此義為勝 問彼宗識類為是何性 答本計無記故受熏持種 問許間斷不 答彼許相續 問若爾如何言又無心位此類定無 答此以理逼。既稱識類。識既間斷類亦應然。類依識立如得等故。   論。又阿羅漢或異生心等者。問彼計識類亙通三世而性不易。即難令凡聖染淨應互相熏。第八一類三世不易應同彼過 答不例。彼立識類依識而成。即彼識攝。無別法收。故有此過。大乘八識體性各別。非一識類。故不成過。   論。許類是假應不持種子者。問種子體是實。識類假不持。心.心法是真。假法非能礙 答持種具四義。假法闕不持。遮法據功能。假法何妨礙 今助解雲。遮用勢疏遠。假法亦能防。持種據親含。要實方能受 又難雲。二定依種立。雖假還防種。識類依識立。識類持識種 答解如前。   論。依似比量撥無此識者。本疏及樞要皆辨過失。如彼諸說。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以其真性不是有法。舉此真性意。取有為以為有法故 今謂是過。彼舉真性。真性皆空無有為法。本意不取真性為有法。於真性中復不可言說。說何以為有為有法。故有法過。若取護法勝義有為。有為非空不空。彼一分違自宗過。取薩婆多勝義有為。俱違宗過 復有說彼因亦無過。緣生法空符宗無故 此亦不爾。若緣生法空。是護法許宗有相符。緣生不空。清辨言空隨一不成過。又勝義空。何有緣生。亦彼自隨一不成過。又依世俗緣生許有幻事為喻。世俗有體因於彼轉。是法自相相違因。若以實幻為喻。彼非緣生闕因後二相。以似幻喻有為異法喻緣生因轉。亦是法自相相違因。喻過准知 西明雲。依清辨造中觀心論入真甘露品中說。阿賴耶識無別有性。眼等六識所不攝故。猶若空華。護法今破。然彼比量有三過失。故言似比。宗依勝義勝義說無第八。有相符過。亦有立已成過。若約世俗有違教過。因有共不定。為如空華六識不攝故非有。為如色等是有。若宗言無別識性。即有他不定。為如第七六識所不攝故第八是有 今謂不爾。要集雖雲三藏所說。然恐傳錯。何者諸大乘經清辨同信。勝義諸法空。世俗諸法有。何獨偏破中宗第八。設依勝義。即無違教失。教依俗說。何得相違雲違前經。又護法勝義非空不空。彼說皆空何得相符。又四勝義及四世俗。皆瑜伽.顯揚等立。未必清辨亦許各四。何須雲勝義勝義撥無一切量 西明即取掌珍比量然出過雲。若依勝義宗相符。若依世俗違聖教 今謂不爾。非相符過。義如前說。不違聖教比量標依真性說故。故本疏述正契深旨。   論。彼特違害者。據勝義諦非空不空。今謂皆空故特違前集起心經。又仁王般若雲。有無本自二。即辨世諦何得依勝義立一切皆空。雖亦違前楞伽.深密。在此證明即違此經。破無為量准前辨。   釋身受中。問無心定中引輕安大種不 答引不引俱無妨難 二俱有過。何者若言不引。何故第七雲令身安和故亦名定。若雲引者定既無心以何法引。若言加行心引。即非無心定 答不引輕安大種。但無苦迫說為安和。或微調適如欲等持 問有心定中所引輕安大種定心緣不 答緣亦無失。然不緣時以別思慮故。   論趣生體要具四義。如本疏明。然總聊簡。一切法有二種。一有為。二無為。無為非生故不須簡 有為之中略有三類。一色。二不相應。三心.心所 且色法中異熟五根。有實及恆起無雜亂。然體不遍。長養.等流則有雜亂。在下起上天眼耳故。是長養故。便闕三義但有一實。若五境色。一非一向實。二非是恆。三非遍。業果無色無。定果欲界無。四非不雜。以下上五識緣上下境故。法處色中初四闕四義。唯假不恆不遍起雜。定自在色體通假實。亦闕四義 第二不相應行總闕實義。命根.眾同分闕一具三。恆遍無雜故。異生性一闕三有一。遍三界故 或可具二。雖總言依見所斷立。若在欲界即依欲界分別惑立。故亦無雜。餘準可知 第三心.心所法中。初辨心所。後辨心王。心所之中六位差別總而言之。遍行.別境唯有實.遍闕恆.無雜。所餘四位總聚而言四義俱闕。約三性別辨具闕者。且於善中分為二種。一生得。二方便。其生得善四義具幾。答決定有二。謂實及遍。定闕恆一。無雜二說。一雲約界不雜。據趣雜亂。如人中得起天.鬼趣等生得善業。由生得善感彼趣報故。然論雲。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者。異熟是護法文。生得善者是難陀師義。與護法文合說無雜。據護法正義許生得善雜。二雲不雜由在人中造作善業。擊彼舊業感餘善報。非在人中起彼天中生得善業。二說前正。以同欲界無定所屬。如煩惱等 又解五趣亦別。以定異因遍諸法故。雖然起雜 問惑.業.生三雖同一界五趣應別。不爾豈可是人趣中不善業於他趣受。若雲非定屬。亦應報無屬。若許報無屬。應無五趣別。如業煩惱故。若言報有屬。惑.業亦應然。道理稍難智者思擇。以惑.業二隨報定勝。順定異因故。問方便善中得具幾義 答約總而言。有實及遍。闕恆.無雜。若別別說。但有實義。闕餘三種。亦不遍故。思惠但在欲聞惠通下二。修惠在上二。總聚亦假。義如前說 不善准知 無記有四。且異熟無記中若非業感所知障攝。總而言之亦闕四義。若業感異熟。得有實.無雜。餘二准知 次明心王。分為四類。謂五.六.七.八。五識唯實闕餘三義。若約三性善性如前。異熟無記或容有雜。如地獄等受等流樂。如在人中受別報苦。據界無雜。趣即有雜。第六有二。實.遍三界。闕恆.無雜。約三性言異熟無雜。以地獄中無異熟樂。於人趣中無異熟苦故 第七有雲四義皆有。然非趣生 何故如是 答有四解。一雲不共。今據共許簡趣生體。二雲間斷。聖道.滅定中不起故。三雲非業所感。謂是異熟具四義者方是趣生故。論雲非異熟法趣生雜亂 今者又解。第七闕一。有性之人起有雜故。據界而言亦闕恆義。如生欲界起平等智。無性之人是此類故。又約識明不據人故。唯第八識具四義故 問若許第六異熟無雜。如殃掘摩.阿闍世轉異熟於餘受。何得不雜 答據五識說非第六識 又已解脫聖人身中無苦異熟。經說有者現業果化。設非無學見道惑亡因無果喪。設有苦者等流.增上非是異熟。如地獄樂。   論。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恆遍無雜是正實趣生 問立趣生體。為但依王。亦兼心所。為實.為假 答有三釋。一雲但依心王立趣生體。具四義故。若依王.所即六趣生有違前失。此卷初雲應一有情有六種體。第一雲此識足為界趣生體。無勞別執有實命根。亦不得雲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彼辨唯識義。此出趣生體 又若此識言亦攝心所。命根亦應通依王.所種。故但依王立趣生體。第七亦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故知不多 何故論雲唯異熟識及彼心所是正實趣生 答此相從說。正取心王。不爾同前六種體失何得難他 問八俱五數四闕何義而非有情 答八俱雖具。種類言之有雜有間。據百法簡不約相應。不爾命根及眾同分。遍.恆.無雜足為趣生。何要須實。一雲通依王所立為趣生。此正辨雲唯異熟識心及心所實.恆.遍.無雜是正實趣生。又結雲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又復王.所同引業招。而前說雲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據勝偏說。難他有情應有六體者。據六受熏後生現時應六第八。經說無處無容二識並生故彼成過。不障王.所六各一體說為有情 問若爾何故第七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 答同一聚故名之為一。或從王勝說趣生一。一雲通依王.所總立為一。何以得知。准前不許多體。准後依命根數立。此文復舉王.所順前後故 若爾趣生體應是假。何故論雲是正實趣生 答正簡方便惑.業中有。實簡遍計妄立趣生。今此趣生體雖是假。依實法立故言實.恆.遍.無雜 問何理得知趣生體假。答准第七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故。不障能依趣生體假 問趣生體百法何攝 答依初二釋即心.心法攝。若依後體即有二解。一雲假有三種。一相待假。如長等色。二分位假。如生等相。三聚集假。即隨實攝(是更一法師解)今雲不相應攝。大乘許多不唯二十四。如隨煩惱且據勝說二十四種。或同分攝如法同分。但雲眾同分者。且對他宗不立法同分者說。若據寬論。應但雲同分。或有眾同分。眾同分中有總有別。此別同分。雖無教文理亦無失。   問解執受中。准瑜伽論等。皆有五因。何故但舉三因。不說非善.染及業所引 答有二解 一雲先業所引是相續上義。非善.染者一類上義。所以不說。一雲亦簡佛果。雖有執受而非業引。雖是一類許是善故。故不言二。西明雲。初二即一類攝。   二雲欲顯執受非要五義。佛有執受故。此解為正。若如前解但雲眼等無如是義。何須重說一類等三。   論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 問若爾何故摩訶俱瑟恥羅經。羅漢入滅定方化火燒身。入無餘涅槃耶 答有二解。一雲以期願故。入滅定前起加行意。願化火燒身。方入滅定折伏心力令其衰損方入無餘。言住散.心非定心非無心者。據不期願說。惑約有學及異生說。不遮無學 一雲入滅定已損伏心力出滅定後方入無餘。言入滅定即入無餘者。據前方便說 此雖二解約小乘說。若大乘師。雖入滅定。有第八識。是散非定。有心非無。故此論雲。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問若有第八許在滅定得入無餘。何故在有心定而無死者 答約無期願有學等說。何故如是。若無期願。定力所持不得死故 又准大乘。正死時心。中有初心。本有初心。皆是無記。然有一師雲。中有初心及與末心。是起愛心。本有初心亦爾。何以得知。以瑜伽論六位無心。不說生.死位是無心故。准知有第六 一師雲是無記心。六無心位不言生死時者。即悶絕攝故不別說。後師為正。   論。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問此中所說識與名色為據種說。為據現行 答二俱何失 二俱有過。何者若據種說不應難他雲羯剌藍時無五識故。種子恆有何得雲無。若約現行即非正支。又初生位一剎那時。大乘自許亦無第六。何得說言猶如束蘆俱時而轉。若取第七非名色支 答名色有二。一十二支中所說名色。二汎爾名色。若十二支所說名色。據體是種。依當分位亦說現行。故十地論說。十二支皆有子時果時。又種子中復有總別。如下第八說。若汎名色。但雲名色未必名支。設名為支即通假實。今此中說汎名色支。名中識支即第七識。一切恆有如二束蘆故自無過 然釋此經文總有七釋。一薩婆多師。如本疏辨。二本經部師。同有部釋。三末經部師。許有細意識。羯剌藍時粗識為名中識。細識為識故如束蘆。四本上坐。亦計二識許俱時轉。釋同末經部。五末上坐。粗細二識必不俱時。釋意大同一切有部。六大眾部師。六識俱轉言如束蘆。據七日已後。七日已前未有五識約長時說。七大乘師。復有三釋。一依此論十二有支當起位說。二依瑜伽第九所說。復有二解。如本疏明。三依汎明名色支說。今此論意約汎名色。不依瑜伽第九二說。及下緣起。皆喻不成 然有解雲。依瑜伽後說名中非必具四蘊故。亦取束蘆而為喻故 此亦不爾同上坐等過。本疏雖雲瑜伽第九第二解意同於此論。意亦取七為名中識。彼論第九但雲所餘曰名不遮第七。故束蘆喻善得成立。   觀於緣起染淨順逆。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廣如餘辨。今且略 問如有處言觀緣起支齊識退還者何 答依染逆中初修習位。作安立諦近方便觀作如是說。何者如觀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乃至隨應歷觀諸諦。由老死支苦諦所攝。於緣起中先逆觀察。以三種相觀老死支。一細因緣。二粗因緣。三非不定。感生因緣。細謂愛.取.有。生自體名粗。由此二生而有老死。當來老死細生為因。現法老死粗生為因。除二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名非不定。雖觀老死苦諦至愛。於後際苦並彼集諦未為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緣現在眾苦。謂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觀未來苦是當苦諦。觀彼集因是當集諦。觀未來世苦之集諦由誰而有。知由從前集所生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既知從先集所生起。不應復觀此雲何有。由識.名色譬如束蘆展轉相緣無作者等。是故觀察齊識退還。故不至於行.無明支。如是觀察苦.集十支次觀滅諦。始從老死乃至無明。雲何當滅。由不造彼無明為緣新行支。故彼苦方滅。次更尋求證此滅道。憶昔師授於緣起法。世間正見令起現前。如是數觀令見增長。是染逆觀 此觀老死滅及趣滅行即至無明。此中且約未來現在老死支因。略不言過去老死及因。由作四諦故合觀察。若作七十七智。即三世別觀。或約現老死。觀近遠因。因皆過去。即至愛支。若觀未來老死。從有至愛。若受已前是未來苦。約當起次第。不爾種子非展轉緣 問或有處說從觀無明至生即止者何。答約機欲待尋因果說。老死無果但至生支 問或有逆觀至名色支。有何所以 答據業種名識支。識在名色攝故 論中名色名體多釋。或四蘊為名。如此中說。或三蘊為名。即薩婆多等。或無間滅意因名。瑜伽第九。或通染污。即此文是。或淨無記。即下十二支。剋性名支。唯業所感故。◎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末)(論第四)   ◎段食之體。於變壞已有資長攝持方名為食。雜集第五雲。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變壞故即香.味.觸體變壞時。變壞者即資持之用 問為正變壞時名食。為長養資持之時方名為食 答資持用時方名為食。故瑜伽六十六雲。若諸段物於吞嚥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未資長時但是觸食者。望生喜樂及順益捨可為觸食。不爾亦非。故本疏雲。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此意即於所食香.味.觸。有不生喜樂等。即非觸食 問諸觸塵皆段食耶 答不爾。以觸通上界故 問若以觸對香.味有觸非食。以香.味對觸。香.味有非食 答香.味唯欲有。但香.味皆食 問香.味上亦有。有香味非食 答據業果說。上界香.味是定果故。或是法處故不為例 問業果上地無。段食唯欲繫。定香.味上有。段通色界繫 答設菩薩等變假無食用。設有實用。據為增上。引生欲界有情所變香.味.觸三。而以為食。亦不取本質故不通上 問何故欲界變段食即許通質.相。定等變段食唯相不通質 答欲界有漏性是食。同界通質.相。定起無漏性非食。異界不通質 問定果唯第六變可成無漏。通亦擊第八變故應有漏 答第六變者可是無漏。彼自第八緣彼起相即是有漏。然為下食是第六變者非第八變。而第八雲前七非八所杖質者。據見分說。設通相分。據業力說。定通不遮 又解設第八變為下食者。為緣起食。而體非食 又解言唯欲繫據業果說。若通.定起亦許上繫。然法師意取初解正 問如他通等引。即許下識相分上界收今變段食何不爾耶 答雖名通.定果。然非上界收。以漏.無漏不相順故。設緣彼第八所變之相。亦不隨彼。隔無漏故。勢分遠故。非正能引故。雖然稍難。智者思擇 問觸食能生喜樂。思食必欲俱。喜樂攝益欲自希望。應受及欲說之為食 答由觸起受。由思起欲。舉果顯因。正由觸.思說此為食。故瑜伽九十四雲。能順樂受諸有漏觸。能與喜樂為食。由喜樂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乃至雲。由能執受諸根大種。並壽及煖與識不離為因而住。是故說識。為彼住因。由彼住故。氣力.喜樂.專住.希望依彼而轉 此意由識持根大等。喜等依轉故識為食 六十六雲。若諸段物於吞嚥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類觸及思能生於彼方有資益故非受欲。亦如淨土法生喜樂法體是食非喜樂受。然觸能和根.識取境資益唯在觸數。思慮益根非希望故 又解不同法食。法食即取喜樂為食。受從因名名法喜樂。前解為正 佛地論雲。此淨土中諸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說能受大乘法味生大喜樂。既雲法味。明法是食。此意由法能生喜樂方名為食。不生喜樂不能為食 問識食以攝持為用。第八能攝持其理極成。眼等說攝持何者是也 答眼等非執持者。以不恆故。非有識時亦不執持。由識取境亦資持根 問觸.思生憂.苦此俱不是食。識有憂.苦俱。亦應不是食 答體能攝持長養未來。以招後報故亦為食。故五十七雲。能與後後為增盛因令彼得生。九十四文意亦同此 問惡趣非招報。憂苦俱非食 答以識現起依持亦食 問觸.思通八俱。六俱勝名食。識體雖八種。第六偏名食 答二解。一不齊解。順生喜.樂起希望。六識俱勝偏名食 攝持是識食。八俱攝持不唯六。二義齊解。識體有八種。勝食唯第八。觸思雖遍俱。六並名勝食 問根由他資發識明盛。根不名食。識由他資方能攝持。何故名食 答根必由段資方能發識不是食。識體設不資。七.八攝持故名食 瑜伽六十六問有七因緣任持諸行。一生。二命。三食。四心自在通。五因緣和合。六三性業。七無障礙。由是七因諸行得住。何故世尊但說有情由食而住。答由五因緣說由食住。一是諸行住多分因。二易取易入。三能令羸損根大增益。又令病癒。四令不中夭。五易入道。由此五因說由食住。五十七同 問由識資根故得名食者。意根過去後識方生。識生之時意根落謝。雲何後有法。為前無法食 答不約無間滅。據俱有意資彼名食。故五十七雲。雲何識與意根為食。答由三資持所任持故。能與後後為增盛因令彼得生 問眠.梵行等皆為長養。餘何非食 答五十七雲。長養有二。攝受別義及不損害。段食具二勝故名食。餘但不損害。劣故不名食 若爾四食應總具二。何故不說在長養中 答雖未見文且為一釋。四食且舉初說。例餘亦為長養。不爾九十四四皆有能長養根大何理不得在長養中 問為與已生法為食。為未生法為食。若已生生已不住。若未生未生無體 答九十四雲。然唯約與未生諸法說為食義 問前難善通。後難未遣 答能令後生有增盛用相續而起即是食義。非是無法故。九十四雲。然唯約與未生諸法作生緣理。唯法引法說為食義。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說之為食。餘解唯能持名食 今謂不爾。亦必長養。且舉攝持 問如在滅定經於多日 以何為食 答識.觸.思三 何無段食 答傳釋段食持身正經七日。住定時多故無段食 亦有許此定多時有段食。由定力持得多時住。出定死者自業盡故 要集難雲。既許有段食。何故破外不依食住。故相傳雲。過七日後段食即盡。唯由三食定勢力故持身久住。出定無力又無段食故即命終 今謂此說道理有餘。定力持身既得久住。何故不能持彼段食令得久住。如外衣髮定持不壞。又住定多時出定之後。或有即死有非死者。何者。現見世間病力持身。雖不飲食多日不死藥力亦然。何獨在定食力即盡出定即終 問既許有段食經何不說 答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經即說有。段食非不離故不說有。又如食已即入滅定。豈纔入定段食即無。經不說有且作斯理。段食有.不有。出定終.不終。未見大乘文。後當撿決。   論。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者。身.語.心行各有三種。身行三者。出入二息此非遍行。動發思者是遍行。語行三者。尋.伺二種非遍行。亦思為遍行。如來無尋.伺。有八聖道支正義許說法故。意行三者。謂受.想二及審決思。三俱遍行。心起必有故 問尋.伺既非遍行。何故難他尋.伺於語是遍行攝 答就他宗說。實非遍行。能遍起語即是思數 若爾何故第二定已上自地有思得起語言。何假尋伺 答粗思能發語。上細不能發。在佛即得任運語故。然薩婆多及本經部二息非遍。尋.伺是遍而不說思。大乘如前說。末經部師許受.想二亦非遍行。以滅定中有心無所故。尋.伺是遍。三宗差別 問識依根.境起。說識三和生。亦由心行起。應說為四和 答根.境正牽體。說識三和生。想等助功能。非說四和起 問意由受.想起。受.想名心行。根.境正牽生。亦說名心行 答受.想是心所。即得說心行。根.境非心所。不得名心行 問何故滅定偏厭受.想 答論雲資助心強是故偏厭。又由受為禪增上障。想於定為增上障。由受領下劣定。由想想像故障勝定。又受於苦果增。想於苦因增。由想像故起作諸業。由受領苦果故。聖者雙厭。外道偏厭。又初靜慮望欲以靜除散。二禪望初以細除粗。三禪望二以靜除動。四禪望三以密除疏。薩婆多等。由得彼定引得堅密四大閉身隙故。所以無二息。大乘不爾。但以定能除其隙故無出入息。設兼引大亦復無違。但非唯大能閉身隙。   論。心清淨故有清淨等。諸部不同。薩婆多雲。六界為有情。謂四大.識.空。然心勝故。說心染淨。經部由種色.心俱持。色持不遍。心持種遍。故說由心有情染淨。上坐部等。心能分別色。色不能分別心故作是說。   以心為本有漏法。因心而生無漏法。依心住故結無漏心受彼熏下結有漏 又初總句。因心生是有漏。依心住是無漏。後兩句釋成 又以心為本。謂無為法因心顯故。因心而生有漏法。依心而住無漏法。以心為本即無為之別句。亦有為之總句。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准攝論破雜染中有三。煩惱.業.生。今此顯破生及煩惱。行緣識下兼破業染。此初段中分雲。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諸煩惱起皆應無因。此約三性心後煩惱起無因。疏引所染初識者。彼計受生必起煩惱。初受生識是染污故。此之識支應無種生。故以煩惱及隨煩惱。皆應無因。   謂從無想等諸地歿者。等取上下諸地。以無想天長時無六識故就顯說。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下。應分其文雲。若無此識持業種。一界地往還。後業起應無因。二異類法後。業起應無因。三性心易不受彼熏。故業起無因 破業果亦分二。一界地往還。果起無因。二異類法後。果起無因。攝論中亦云。若異熟斷已而更別生。應成別受生失。無漏心後果起無因。又滅二趣如本疏辨。   問本疏難經部。雲行在現在果在未來。或一劫等如何能感者。大乘亦爾何偏難他 答大乘本識持彼種故多劫猶在。彼識間斷故不為例。   又難有部雲。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今疑此難。如大乘唯識。豈一切法與識同性。外雲分位亦爾。未必與識同性故為業感 答雲我言唯識皆不離識。如行緣識皆行所感。汝言行緣識。有識非行緣。故不為例。   難經部。雲未來無故不得雲感。但可雲熏者何也 解此談本計。一以懸遠故。二識是無故不感。但由行熏。鄰次之識相續。得至受生位識。名行緣識。若大乘說。非望現識名為識支。即種子是。故行能感。非懸遠故。   論。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者。今更助解。初正破經部熏故名緣。無性攝論第.二雲。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轉識許為識支此不應理 此意六識不是受熏。有間斷故。貪俱染識非無記故。不是受熏故。行不熏眼等轉識 攝論復雲。識緣名色有聖言故。所以者何。眼等諸識剎那速壞久已謝滅。為名色緣不應道理 此意轉破識緣名色亦復不成。經部轉救。貪等俱識與行相應。熏結生位識名行緣識。亦不得成。結生識起。能熏行等久已滅故。非無體法而為能熏故。亦不成故 無性論雲。若畏此失許結生識為識支者。此亦不然。於結生時。福等諸行久已滅故。非從久滅此復應生 若雲非熏但說能感。即感故名緣。與有部同。次下雙破結生染識非行感故。彼此宗計唯無記法為業所感。彼兩宗計結生之識與愛恚俱。染非業感故 無性雲。又結生心非無記故。愛恚俱故。既非無記。以行為緣不應道理 薩婆多救如本疏辨。本經部救同薩婆多。以生位色為業熏感。同有部破。   亦時分懸隔無緣義故。若末經部救雲。我有粗細二識。粗者染俱結生。細者無記為業熏感 若上坐部亦二意識雖不說熏亦說為感。二俱許細是異熟性。故無性論雲。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赤.白和合。乃至謂依異熟識有意識轉 若爾即應二識俱轉 設俱何過 違聖教故 上坐救雲我部不誦無違教過者。即難。應有二眼等識生。六識攝故不許違理。許即自違。不許五識有粗細故 末經部救。熏於識類。類性無記。說為識支。感亦不違者 此如前破。又違經名。經雲緣識不雲緣識類。所餘救.破准例可知。雖無文證理亦不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兼破正量部不失增長性。故雲得等。   略解依中。疏雲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下。此前師難後師。若爾如何下。後師難前師。答兩人依別下。前師釋。問曰下。後師難前師。彼質答曰。前師文。答而復質。後師文。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問心.心所法起藉四緣。何故但說三種依耶 解雲所緣通內外。餘三唯在內故但說三 問餘識緣內外。不得說四依。第七唯內緣。何不說四依 答三緣生識勝故但說三依。緣依亦外緣。力微不說四 問境界生心劣。故不說四依。所緣引識微。應非二和起 答二和通遠近。根.境並為緣。依義據親近。境疏不說依 又雲。不例。三緣依聲中說。所緣緣者是於聲說 此明所依故彼非例。   難陀勝子等。立種生現前後異時。引雜集等雲。有眼非眼界等。又瑜伽雲。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以非即此剎那。長貫前他性因中故。因果不俱。攝論俱生俱滅者。如疏中會。   釋俱有依中。本判為四。第二即是安惠師等 西明判雲。第二火辨 要集疑雲。若第二師是安惠者。破前師雲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安惠既許自證分種傍生十八界。種亦成雜亂。若一自證分義說根.境亦成雜亂。安惠自許第七入見即有間斷。何故下文雲雖不間斷而有轉易 今為釋之。安惠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 又就他宗而為此難亦復無過。許阿賴耶變似色根等 或餘師義。設自所許約計情別。亦不雜亂 言第七雖無間斷者。是餘師義。以與安惠合為文故。故疏言等不唯安惠。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   就難陀釋俱有依中。解二十唯識頌有三解。初依見.相別種義解。言識從自種生者。即識見分。似境相轉者。既起現行。帶境相起似彼所執外境相現。無別五根。即見分種名為五根。所帶似境即是五境 二雲識者五識相分。不離識故名之為識。從種起現為五識境。實在內識似外而現。為成內外處分種為十 三雲依見.相分同種義解。五識見.相合名為識。自種生者。見分從種起現行也。雖無別種亦帶相起名似境相轉 觀所緣緣論三釋大同。但互為緣。少有差別。   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雲。三業能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說。聲離質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受。前雲約執令生覺受而說。前第二說種名執受。約同安危說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中。幾有執受。但雲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受等 西明雲。此說實能感五識業。說五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說。非正感故。由此思種唯非執受。唯非色蘊。唯非內處。違聖教說此三皆唯 集雲。感相分種非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聲。約生覺受故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故取有釋 今謂不爾。有說所釋具言假身語業並實思業。論雲非唯故通有執等。不雲唯非有執受等。顛倒論文故非為正。前第二說。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覺受說者。且五色根為唯取現。為亦兼種。唯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雲據現者。何故前難雲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於種.現。據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故本釋正。   阿賴耶識於有色界遍依諸根與楞伽同者(後更撿文)。   論。既許現識以種為依等。本疏說雲此令種子有俱有依。論言現識依種者。以所依根通種.現故。故疏言種。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第八望種非因緣故是俱有依 然西明雲。此中正明俱有依。如何義准因緣為例。解雲理實不應為例。而淨月意。前二師皆不許種亦有所依故。今義准令種識亦有所依。量雲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隨一攝故。猶如現識。雖彼所依因緣.俱有二依不同。而依義齊且引為例。所以者何。能熏有因緣義。異熟望種非因緣故。此意且引為例者。雖成因緣為所依。且取依義。因緣.俱有同是依義。若雲因緣依。第八現行望種即非。為避此過雲且引義例 今謂不然。若但成依。有為諸法皆杖託依。應成相符。若成因緣。第八望種非是因緣。成作因緣。便有一分違宗之失。故知前師不立種子有俱有依。今立此義違他順己。不乖聖教故本疏正。   疏言故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住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者。意以異熟識中種。即以第八現行為住依。能熏轉識望於種子雖是因緣。亦與種俱有。故與諸現行識。俱有依為例。新舊合者釋生長義。   論。俱有所依。護法義簡取決定有境為主為所依。簡餘非所依。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此即舉果顯因所依。若法雖杖託因緣起。而不能取自所緣者。果名有依。不名有所依。因緣望彼但得為依。而非所依。何故如是。以瑜伽論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餘不名有所依。若不作斯義門簡者法有相濫 然疏雲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 要集雲。此無相濫。此中既辨俱有依根。非前後故。自識不依他根而起已極成故。故唯四義簡法已盡 今謂不爾。雖知四義簡法已周。論文不顯。但且對前諸師異說。辨彼非所依。不顯簡他及於前後。明是自身。若以言俱有。即不須簡非前後者。亦應雲等無間。明前望後為等無間。何須復雲前聚於後。下解開導雲於後生心.心所法。又本辨心.心法。何須說雲謂有緣法。言心.心所豈非能緣。又如熏習。熏自極成。可須復簡他身前後。故今疏意。心.心所法杖因託緣皆得名依。既論說雲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亦是自識因他識生。何故不簡。前後雖別亦得名有。如前因果別時家。解攝論熏習俱生俱滅。以前後法同有生滅。雲俱生俱滅。今前後心異遍計故俱得名有。何故不簡不以同是有。要非前後是俱有依。   又雲。樞要雲前三各具四義。若爾決定簡法已盡。謂同境即顯有境。根本即為主故。由此證知餘三無用 今謂此情不悟大意。何者本疏以論說俱有依。前明具義。後復雲同境.不共.分別.染淨.根本所依不同。此之五種於前義中為具不具。若其不具得為所依。何須前義。要具為依。即是前三各具四義。四義隨有。即具前義方是所依。由是身根望眼等四識。非彼五種。故非所依 要集雲。今解身根為主義簡者 今謂不爾。論文本意。為主一義。以王簡臣不簡身根。若雲雖有身根。四根若□□□褸□□□垓誇□□誇□檢□橛榜駬□□□□□□騺□褸□逆□□□□褸□□□□□誇□誇□□□□飀□□腹慼毅隰恁慼摯鞢慼慼慼熱u□奐□□餺楅祉□飀□□□□□飀□□福□□□誇□□□□□□□□垓誇□□楏楢□飀□□□□飀□婠椸□檟榜□□埤□□□楯□□碌□□□餾□飀□□□□□□□z□□襏裡z□L□餾□□婝тw□□馮m祋u□□威橫□□餺□□橀□j□□榠驀□j□□禳娾褾□腹慼摯鞢矧扰荂慼慼慼慼慼狊mX□□□□□□奏槨眊蛂慼慼慼慼摯鞢慼塚U□□□□□□□□□□□□駾飀□誇□槨j□   問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識。緣境變相為親所緣。眼等五根為照相分為照本質。若照本質即不同境。質.相異故。若照相分。本質何遮而不能照 答今二解。一雲雙照。俱色境故。無法遮故。一雲照相分。雲同分根能照境故。隔自識相故不照質 問如隔琉璃等尚能見外。自識相分有說非礙。何故能遮 答勢分力隔不以相礙前解為勝 問五識變相。為依託質。為不離見。若依託質。應離識取。若不離見。何成離合知。識皆與根不即離故 答雖依託質不離見分。俱悉無過。以能緣見不可說雲在此非彼處。以無形礙故 若爾如何名離合取 答以五色根望本質說。不約相分。故成離合。不離識緣。   問五識何為以第六識為分別根 答瑜伽五十五雲。由三緣故。謂極明瞭故。於彼作意故。依資養故 言明了取者。意雖由五而得明瞭。五亦由六能明瞭取。若無意識五不起故 於彼作意者。由欲得緣彼境界故。即同緣義 依資養者。謂由意識資養。眼等識方得起故。即引發義。   但說五識依五根者由二義故。言相順者。一近相順。即近所依。二相資相順。五根有漏五識亦有漏。五根無漏五識亦無漏故。   後開導依。本疏三師。第一難陀等。瑜伽第三雲。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 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 此師准文不許五識俱生。亦無二剎那續。亦非更互生。若前若後必意識起。是故五識必用第六為開導依 第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 西明雲。第二淨月。安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 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論雲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為開導依。彼許三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相應末那 今謂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自不識梵本。又非翻譯之人 若是安惠前難如何 答准本疏釋雲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等。如疏具釋 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 疏外又解。前難陀師雲。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總用。前六轉識內。隨何為開導依。第七.八識雖自相續。見道初轉由第六引。應用第六為開導依。就彼宗難正彼義故。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本翻此論文。豈肯鄭重為斯錯判 今又助解。言安惠等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惠及餘。述正文中雲。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 染相續位自類為依。無漏間斷既有第六即為開導。滅定位出。應雲用第八為開導依。略而不言。   第二師文中有二。初縱。後奪。初中有三。一雲未自在位可如所說。二遇境位。謂卒爾遇境位可如所說。三遇非勝境位可如所說。上一位字貫於下二。次一遇字通第二三 若自在位下。奪翻前三位。言自在位者奪初位。此師意雲。謂互用位多恆緣境。此意破前六塵境至識不並生。以即剎那而便落謝。互用之位如眼識起。雖有餘境亦能緣之。何假餘識而眼識間斷耶。   問護法等師何性界心得出滅定 答廣惠聲聞.自在菩薩。隨何界地方便善心。若依自地亦通生得。未遍超者。隨其所應。或依他地方便善心。若全未超。但依自地方便心出。依方便入故。   論。又異熟心依染污意等者。何故無性兩釋。一雲即第六識為染污依。第二同世親。所謂末那。何故二別 答兩論不違。此有二義。一恆相續。二緣內外起增上愛故。無性即據通緣內外起染污故。不言第七。世親即據恆相續識常起染污。非無第六。以非恆故隱而不說。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無第七。以不外緣故亦不說 然今此師所說染意。或同世親。或同無性 或可染意依第七說。相應悲願即第六識。以此為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為開導依。以因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不證第七 或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說。初受生識。以染污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輪王必起貪.嗔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智。   論。若增盛境等。西明雲。此有一句。境勝心非勝。謂率爾心。此中應有等流心.境俱勝。已攝在前等流心中 今謂不然。證五相續。雲遇勝境理必相續。定非率爾。率爾之心非多剎那故。若許率爾自類相續。應引瑜伽論雲由率爾心。乃至相續而轉。何故雲決定心後等。前文已證等流翻前率爾 遇勝境下。翻前非勝境。不說唯率爾。前文且約汎爾等流心。即心勝境非勝。此約心境俱勝破 或可。前約心相續趣境破。此約境相續勝逼心俱令心相續。故二文別今准此文當後二心。故俱勝句攝。   問戲忘憤恚定是何天 答本疏釋雲。欲四空天。非下二天。西明雲。通六天 要集斷雲。此說近理。以婆沙說在下二天。大小雖殊俱得為證 今謂不爾。四句自體。若不約定人.處而說。但據逢緣可通六欲。若約定人.處。即本疏為正。然准道理據定人處。不爾但應人為他害即非自害。若有自害即非他害。何要戲忘.意.憤恚天及羯剌藍位。又戲.憤天既屬帝釋。豈與非天共戰之時不為彼害。若為彼害此即不定。即應佛使等有自他害。俱不定故即有雜亂。據無雜亂大乘約定。即本疏正。無相亂失及不定過。又出曜論雲四空天。   論。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者。釋彼論第三雲。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已上論文)。破已下結雲。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等無間。奪彼前後為因緣義。若爾何故攝論第一雲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緣定故。釋文如疏。   論。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者。問心.心所法多少起。而得說為緣。何妨諸識多少生。亦復得為緣。質雲諸識前後多少起。相望得成緣。色法多少生前後。亦成無間緣。彼復質雲。諸識多少起。例同色不成緣。汝諸心所多少生。亦應同色不成緣 解雲心.心所法和合似一。共辨一事得互為緣。諸識不然。何得互為緣。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問心所望王不開導。心所非所依。心王心所既導生。何妨心所亦成依。解雲等無間緣義相引。心所可成緣。開導據勝能。非主不成開導依。   疏雲如攝論第一雲。一法未達未遍知者。此引攝論雲佛不為小乘說阿賴耶識。外人即引經文為難。若爾何故經中世尊雲。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而能永斷一切煩惱成阿羅漢。我唯說言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能斷惑成阿羅漢。言達無間道。遍知解脫道。此難意雲。若不為說阿賴耶識。豈得雲於一切法已達遍知。無性為釋。此佛密意說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說總相處。非諸煩惱有各別斷。或取共相無常等行故。不為說阿賴耶識 此意以別相名。意詮生空總相義處方能斷惑。惑共相無常行。非緣別別色等之智。而能斷惑。故言一法未達遍知者。別相之聲。說總相智而能斷惑。非一一法皆達知盡方能斷惑。故不為說阿賴耶識 今瑜伽文亦復如是。意說前各自別識。為後各自別識等無間緣故。於總處說。若彼六識為此六識等。此是別意言聲。於總處轉故 又此言總意別有三。一會前第三雲。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者。若此識及諸識皆是總語。意說各別八識。舉此總聲。非謂諸識許互為緣。一雲解第三意。別說後識定生。簡無學最後心。然舉於總諸識生聲。一雲會前又此六識為彼六識。意欲別說各自六識。舉彼總聲意目別六。非此六言總含八識雲言總意別。何者五十二初舉諸心.心所無間後諸心.心所生。通詮八識。重複言此六彼六。據三乘通說。故不通八。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有二解。一雲依是不共依。緣是因緣依。以總聚言。不須分別種之與現。種不離識自體分故。雲依.緣同 又解以總聚言緣第八識。因緣.增上。種.現雖殊總不離第八。但不說等無間非所緣故。此據染說。若無漏位亦緣無間識 二雲依所依。緣即所緣。以因緣.增上俱名為依。緣即所緣。即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如次計為我及我所師義。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所以偏說。非謂為顯依.緣同故。以且解依彼轉未解緣彼轉故。然要集雲。或可初釋唯俱有依。後釋通二 今謂不爾。若初但一。何故論雲俱顯前二。故說有餘。   論釋緣彼。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緣彼相應。何名依彼緣彼。答據執為我名依緣彼。火辨.安惠並准此釋。   問火辨何故不執自體以為我見 答見分作用故執我。自證沈隱故不執之。   安惠破火辨中。有三番問答。初約定。次變不變時。後約凡夫厭色生上不變色難。不同聖者生上變色。   問護法正義七緣八為我。自證緣見作何行相 答不同見分。自證思量見分之時。不作內外我非我解。但冥證見體。亦如邪見緣外之時。見之自證緣見之時。但證見體不同邪見。   問論無一心中有斷.常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者。何故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等起我我所見耶 答二十句等。雖同依色蘊等不是同時。前後別起故即無妨 問斷.常依惠立。二見不並生。二執一惠生。兩執不並起 答斷.常境別。二執境同。   思量為性相。問既恆思量所執我相。與我見何別。俱作我解故。復何不名我見 答我見推求並作我解。此作我解而不推求。故不名我見 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 答准心所知。既雲我愛.我慢等。當爾彼愛等。若不作我解。貪愛於何。又亦不應名我愛等。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 若爾心王應取別相 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相故。領納屬於順益己相。而貪愛等方為別相。論說唯言故 問我無我等是其差別。何名總相 答准諸法自性差別。名非總相可爾。今心王所取總相。心所所取別相。與彼有別。於彼自性差別之上。各有總相.別相故。不爾王.所境應差別。故知我者即是境之總相。於我之上可意.不可意等方是別相 又有解雲。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論雲。心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雲。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為受等。准此心王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了別事之別相 問心王既作我解即是我執。雲何第八卷護法正義。雲執我法者必是惠故。不說所餘 答心雖作我相而不執之。執者是惠故 又釋雲。彼據勝說。及根本說。此據相從。必由於惠方能起執。非於此聚而無有惠可起執者故。言必是惠故。不障相應亦有二執 問貪等皆有執者。疑有執不 答執必見俱。疑非見並。又執必決。疑不決故。疑不是執 問如思相應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與見相應見之眷屬。何不名見 答業是造作義 俱能造作未來果。及所造事業。故俱名業。見者推求。相應非推求故不名見 又釋剋性即非。相從亦見。如似智惠相從俱名智惠故 問執我是惠能。同聚俱執我。推求是惠用。相應亦推求 答推求是見。餘法不推求。執者堅取義。同聚俱執我。   問既恆審思量與思何別 答通.別有異。此但思我。彼思一切 問未轉可爾。已轉如何。已轉通緣一切法故 答亦總.別緣。勝劣有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果位王.所二種俱能遍緣。如何取別。然第五雲。心王取總相。心所通總.別。且據因說。若在果位。王.所俱能緣一切法取總.別相。但勝劣異。   西明雲。何故釋名門但解末那。三性門中即解心所。解雲理實於諸門中皆有二義。影略互顯 今謂有餘。若言諸門皆有二義。釋王有覆性。所亦性同。於餘門中若皆如是者。心王四惑俱。豈我見等亦四惑俱耶。故思為性相者。但解於王。心所不爾。設心所思 箇思量。所餘心所非恆思量。又思雖有思量之義。不以思量釋思性相。然辨三性門中解心所者。以彼心所有貪.慢等。不知不善為有覆性。王由相應得成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雙問答。至下更釋。此問本意自釋第二變。不解心所。不可門門皆相影顯。   問言四惑俱我癡.我見。如論自辨。愛有四種。慢七.九種。是何愛.慢 答是總愛。以緣我故非餘行相。七慢之中是我慢攝。我慢恆起。非九慢類。   論。及餘觸等俱。有二師釋。初師二解。一四惑餘。一無覆性餘 若爾後言有覆性攝。豈不重耶 答此師解餘有其二義。一遮。二表。今取遮義。五遍行法前與八俱。亦與七俱。恐同於前是無覆性。故餘言遮。後言有覆攝者是其表義故無有過。   簡別境五中。問此師第七何無慾耶 答緣未遂境可有欲生。此識緣我恆遂無慾 難七緣境恆遂。不希未遂無慾俱。佛果所緣恆現前。無彼未合欲不起 答佛果悲願度眾生。境界雖現欲無減。因中我法恆現取無願不希非欲並 又釋如疏。餘四准此。   問此師何故七非隨俱 答此師意說。二十隨惑。雜集論說皆假有故。依根本惑分位立之。此識俱惑恆無間斷無分位故不得並。又五十八雲。諸隨煩惱皆是煩惱品類 若爾何故抉擇五十五雲。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放逸是假有。餘者論說是世俗有耶 答此師意說。假者有二。一相待假。二分位假。前無實體。分位假者而是有體。雲實有者據分位說。雲世俗者通於假實。以相待.分位俱名為假。   問實有假有理可易知。世俗有言應須分別。唯識論等說沈.掉等是別有體。如何大論雲世俗有 答言世俗有者非謂假有。不同放逸定是假故。不同無慚等四依勝道理別有體用不名實有。此沈.掉等皆他等流。別有體性義非勝顯不名勝義有。非體假無名世俗有。   問論會違雲。依二十二隨煩惱說者。准百法論二十隨惑成於百法。瑜伽論中惑說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唯百法。   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煩惱等流品類不同說多少別。離彼二位更無別法。百法論等據其體性有差別者但說百法。亦不相違。   論。言要緣曾受境類者。有二說。一雲境類者。緣滅.道時但緣其名名亦為境。此境是滅.道類。二雲境體之類。如緣苦.集親符其體。亦已曾受後復緣時。言緣境類。即前體類。餘准此釋 又雲名是名類。謂先聞緣今復聞緣。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復緣名。三體是體之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可解。   問護法正義雲。非諸染心皆緣曾受境。及邪簡擇故忘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緣現在復非簡擇。起此忘念.不正知時。與無明俱不。若許俱者。忿等應嗔俱。若不俱者。應非遍染 答義別說之。猶如見.惠。雖不相應可得俱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問如緣曾境及邪簡擇起忘念等。依二法立。為一忘念等。為有二耶 答疏有二解。後說為正 然要集雲。有說兩說皆違第六。故第六雲。染念.染惠雖非念.惠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雲。若無念.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立。即自問雲。既二並起為一為異。答謂攬二分假立一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癡相應故無有過 今謂此說即是前明。何勞別說 本疏雲。惑總依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今雲攬二分假立一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說。說遍染故。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癡相應故無有失耶 又復彼說自有過失。何者彼雲。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相用無別故說為一。二十隨惑等但說一故。據實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說事等約體說等。用望於體不說相應。非他性故。若爾不害.無嗔二數應不相應。第六雲信等皆遍善心故。解雲但雲遍善不言相應。亦不言俱故無有過 今難彼雲。既雲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俱多法故。何得雲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 又雲。不害.無嗔彼但雲遍不言相應。亦不言俱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不俱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為一。名為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俱起 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惠。亦名忘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忘念及不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 答別境中忘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忘追憶故。隨中忘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 問若爾前善心中。不能記憶曾所受境應非忘念。以非染故 答起善心時。雖有不能憶過去境。而於現境能正念故 問緣現可爾。緣過如何(思之)。若別境中惡惠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本)(論第五)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第二師釋。末那通四受俱 問雲何欲界不與苦俱。乃至二靜慮雲何不與樂受並 答疏已簡訖 雲何與憂.喜俱 答且與喜俱有其三釋 一雲喜與第六俱。第七與六俱故。雲與喜相應。不爾。何以故。雲緣有喜地善業所引果故。不緣第六故此解非 二雲果從因故。或從喜受相應思之所感此第八識。第七緣此引業果故。名緣有喜等與喜受俱 三雲相順故俱。如說五識緣前相分。此相從前五識熏成。後五識緣雲緣前相。此義亦爾。此果從喜及相應思之所招感。雖緣此果順彼因故雲與喜俱。餘受相應三釋。准此 問疏雲。若四受俱則金剛心非頓斷過者。說與捨受俱。豈不漸斷。以易地捨故 答雲若喜等俱。必隨地別染法俱斷。如六識故。若捨受俱即可頓斷。如第八識捨俱頓斷。其理極成。故無有失。   問論雲緣內執我。此之我見。為唯見分名我見。自證分亦我見收 答設俱何過 答俱有失。若不名我見。貪.嗔亦然。彼自證分應非貪等。若名我見。應許緣外。何名緣內。亦應非量攝 答但見分名我見。非自證分。我見自證但名染惠。何故不同貪等。 答貪等稱境亦得生貪。如五識俱等。我見不稱境故。自證非我見 問何故不稱。即非我見但名染惠 答如緣無為緣他界等。見分緣時不稱無為.他界。但見分名無為緣.他界緣。自證不得名無為緣等。我見亦爾。又若見之自體名我見即得。若緣我故名我見者。自證即非。貪等亦爾。若緣色起貪名為貪等。自證即非。不緣色故。貪自證故名為貪等。自體亦是。   論故此相應唯是捨受者。問第七緣於八。隨緣唯捨受。第六緣七.八。隨彼唯捨受 答第七恆內緣。隨境唯捨受。第六緣內外。不得唯捨受 問六是能引七所引。隨彼能引成無漏。七是所引六能引。應隨能引通三受 答無漏起時難。隨他起無漏。緣境恆任運。故不通三受 問第七無漏他引生。不隨能引通三受。第七無漏由他引。不隨能引同一地 答淨法起時難。隨他能引同一地。捨受任運起。不隨能引通三受 問第七任運起。不隨能引通三受。五識任運生。不隨能引通三受 答五識易脫起。隨他通三受。第七緣一類。不隨他三受 問五識任運他引生。即隨能引通三受。第七一類他引起。應隨能引通三受 質答雲五識雖他引。不隨能引尋伺俱。平等雖他引。不隨能引通三受。   論若與藏識有異等者。要集雲。有說.有解三位無故無恆轉義。亦不應理。未斷滅來恆續起故。同第八識未入四位恆名賴耶。故依有釋無故不說。或相同不說 今謂不爾。賴耶設入四位。未成無漏故說恆轉。不約名說恆轉如流。末那三位轉成無漏。轉易非恆故不如流。   論。此意心所何性攝耶。疏有二解。初雲雙問雙答。王由心所成三性故。初舉所顯王。故論雲。此意相應四煩惱是染法故。次顯由王所成有覆。論雲此俱染法所依細故。故雙問答。   問七緣八為我隨境一界繫。第六緣三界為我三界繫 答自地互相增。隨自自地繫。他地不相增。不隨他地繫。   論。此位染意。疏雲。通二執說 要集等說。唯說人執。不說法執。何以故。若說法執。何故論言三乘聖道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應永捨。又護法釋。三位無者依染意說。故知法執不名染意 令謂。但說於論不違。是本意故。雖定性二乘不能伏斷。望彼非染不名染意。對不定性及定大乘。法執名染。然不定性生空聖道亦不能伏。故論雲三乘聖道有伏.滅義。若唯人執。應言三乘聖道俱能伏滅。何須得言有。三位無染亦復無過。法執望二乘定性不名染。三位中不無。若望菩薩三位中無。文含義隱。餘者不悉。   論。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西明量雲。未起法空。應有法執恆行。以未起對治故。猶如我執位 此量喻中所立不成。樞要雲。法執未證法空位(有法)。應恆行(法)。二執隨一攝故。猶如生執 有妄出過雲因有法自相相違。錯引樞要。解論文中所立宗.因便俱有過失故。   問住滅定者。世尊入滅定不。答有三解。   一雲不入。若爾雲何具諸功德。答成就滅定而不現起 二雲入。若爾何故訶菩薩入。答呵耽樂者。諸經亦有勸菩薩入 問既入滅定六識不行。何能利生 答由加行意願力故。不起滅定現威儀化生。佛即任運不假加行 三雲雖似入而實不入 傳雲。思益經說入理滅定識即不行。入事滅定識即猶起。言似入者即事滅定 然傳撿文三釋之中第二釋勝。故此論難。若平等智依第六者應有間斷。許佛恆行如鏡智故。若不入滅設入不滅。即六恆行如何成難。   言所立宗因便俱有失。疏雲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者。改彼因雲。除聖道等意識。無俱有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因改於前。前因亦應除三位六識攝故。無不定過。   樞要雲。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不定意為同法故。此量意雲。以無學人恆無第七。言不定者。除在滅定無第六識。取不入滅時第六意識為同法故。然以理論。此中宗有二。一總立第六意識。二簡去三位取餘第六。因亦有二。一總因六識攝故。二別因亦簡三位非三位。餘六識攝。隨其所應以二因各成二宗。過思可知。   論。初通一切異生相續。西明兩釋。一明執相續。二雲相續者身。意取此解 要集亦云。此依五蘊身名相續。非執非心 今謂不爾。此文意顯三位差別有續有間。初總明之。後重料簡起.不起時。故前相續。明此俱意有間有續。不明其身。若以五蘊身為所依名為相續。且如我執亦依聖身。何故不雲相續。平等性智亦依菩薩。亦何不雲相續。   論。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同依一惠。要集等雲。必無別種所知障定。前已略明。今更重顯。若無別種諸羅漢等起法執時能熏種不。若言不熏。能熏四義少何不熏。若言許熏者。豈非別種。能熏唯是所知障故 又復自言。一惠用分熏成二種。即是別種。何雲必同說為煩惱者。是據根本及多分故。   論。法執俱意於二乘等。等取凡夫。即二乘凡夫 西明等雲。等取菩薩生空智。以不障彼智亦名不染 要集雲。後說為勝。若等凡夫菩薩亦有。何故不等 今謂前勝。論雲於諸菩薩即通凡.聖。若望菩薩生空不染。起生空時可非菩薩。又亦應言於諸菩薩除生空智亦名為染。前句總說。文復不除。故知總望不等菩薩起生空時。然於菩薩不言等。諸言攝故。前影后故。俱無有過。   論是異熟生攝者。且如異熟生心乃至變化。大小乘別。小乘四心定唯無記。然變化心通欲.色界。威儀心寬。餘三不攝。併入威儀唯單非雙 問受戒等發起威儀。豈非是善 答彼宗意雲。欲得受戒此心是善。起禮拜等即是無記。然立戒體不依發起身.語業思。依色.聲立。大乘變化唯四靜慮。通善.無記及漏.無漏。餘三通 性.漏.無漏。如前已明。然得合起。如行道路歌舞拍鼓。或前後心發俱時亦得。或業果心不能俱發若非業果及善惡能四心義說。非多心並。大論雲此世俗有故。雲無記者據別說故。   論說心意識。薩婆多雲。五門義別。一名門。但與施名。二義門集起名心。了別名識。思量名意。三業用門。遠知名心。開導名意。受生名識。四世門。過去名意。現在名心。未來名識五施設門。在蘊名識。在處名意。在界名心。皆通六識。非離六外別有心意。後撿文注。大乘即別。   解脫經者。有雲。因道斷障得解脫故名解脫經。要集雲。如天請問等不名解脫經故 今謂不爾何經不令修道斷障。不爾何得雲引對治故明是佛說。故前說是。然天請問是別名。言解脫者。是諸不入阿含者之總名。   染污意恆時等者。諸部釋異。且有部雲。染污意者。謂第六識。恆時者。非不斷故名為恆時。如常施食常受樂等。俱生滅者。非謂同時名俱。生滅俱有故名俱。即是諸或皆有生滅。若解脫者。對治道起。非曾非當有者。但捨其得離緣縛故。非無體性 上坐部雲。染意恆時。謂細意識。無間斷故。諸或俱生雲俱生滅。過.未無故非曾.當有 問若細意識。如受生等恆時相續與四或俱。雲何攝論第二雲。依染污故時無斷故。以此為難又九心輪以有分心是受生心。唯是無記。又下會瑜伽雲。地獄無間有異熟生。是上坐義。准此非細染意受生。應非彼釋 答上坐部中有本末計。無覆受生是本計。細染意生是末計。經部師中亦本末計。釋經准之。   明不共無明。攝論第五雲。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 此意五識在見道位未成無漏。若有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名為醉。與教相違。說異生故。不雲聖者亦恆常起 又約菩薩起見道說。爾時第七亦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第七故 問無性之人既無對治。應總不有 答是異生故。又此難意且據有姓起見道說。不爾許五有成事智。應有不共 問攝論復雲。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既爾如何與四或俱。應初師勝 答彼論敘難雲。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恆相應故。自釋雲。汝難不平。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或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此意就他薩婆多等雲與餘俱不名不共。顯彼自違故為此難。非我說與餘或俱時不名不共。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者。大乘顯小若無第七經義不成。故難外雲。眼等此中攝有俱起根名二緣。意亦六中收。應依現意名二緣 外難大乘雲。意識二緣生。緣無意得起。何妨二緣生根無意亦起。經部共大同許過.未無。緣無亦許起故為此難 答持自有無俱是法。緣無現相二緣生。過去滅意現非有。意識根無不應起 若薩婆多就大乘宗。為前難亦得。經部滅無假立意名。就大難雲。五識六二緣緣實根亦實。意識六二緣緣假根亦假。然下別破經部。此先假敘。有部為難。亦就大乘 答雲根法是所依。意俱非得假 又釋親相相是緣生。質無亦是實。同五六二緣。所依根不假 外又難雲。經說六二緣。根假識不生。識託六二緣。境假應不起 答所緣勢疏遠。設假識得生。所依勝增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相分例同根現實應好。   不可說色為被所依。破上坐部雲。五識依色根。五識無分別。意識依色根。意識無分別。被質難大乘雲。第八依意根。第八無分別。何妨第六依色根。意識有分別 答色法性是鈍。五依不分別。意法是勝依。要思方分別 外難六依意根六有分別。八依意根八有分別 答第八自性無明瞭。雖依意根不分別。第六自性有多能。更得意依故分別。   問現在名為意。已滅依此立意名。現在亦名識。已滅依現應名識 答意名通二義。已滅依止得意名。識者唯了別。已滅無能不名識。   論。由我執故令六識中等者。疏有二解。取後解正。西明取前。要集亦同。今謂後釋為勝。由我執故不能亡相雲我能行施。豈第七我緣施等生言我能施。故本疏意。此第六我。由第七我為所依止行相增明。非雲我施是第七我。若執三輪相是第七我。七地已前有時未伏。何況地前既不能伏。施等三輪何能亡相故。   言相縛。有其兩種。一通一切相。由第七我。二執三輪相。雖亦由第七正說第六。然攝大乘據所依止故。雲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遂。非離依止而有無明等。若即說是第七我執不能亡相。應雲非離無明我執自性而能執相等。何須雲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故說所由非說即是。然此論引瑜伽為證者。是通證故。非唯證彼三輪之相。若雲由無漏無分別方能伏此相。即見道前應非波羅故。地前修有漏加行無分別智能伏第六故成密多 問言相縛者。為煩惱障。為所知障 答設爾何失 二俱有過。若由煩惱障。二乘無學有漏心位應無相縛。我執斷故。若由所知障。生空後智應有相縛 二解 一雲由所知障 若爾生空後得應縛 答不相順故。依安惠釋此即為正 二雲以煩惱障為相縛體 若爾二乘無學有漏善無記心應無相縛 答由此相分體是有漏。是彼所引熏成種故。今雖斷彼我執體盡由有相縛。然法執體非正相縛。執有相故為依助彼我執起故。是助相縛。無學散善及無記心。亦有此助未離相縛。生空後得雖有其助。無昔有漏所熏之相正相縛者。故得雲無。此釋為正 然執三輪相唯第六識。五.八任運。第七內緣故。若有漏相名為相縛。即通八識 問諸論但雲令六識中不能亡相。如何今說通於八識 答彼據三輪。令第六識由執我故。令前六識皆為相拘不了幻故。第七緣八亦為相拘。相縛本故。皆是相縛。若七執我不名相縛。六識如何得名相縛 又此論雲。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以此故知通於八識 問若爾二乘無學五.八應有相縛。不了幻故。答有二解。一雲染意滅故五.八無縛。二雲既緣有漏所生相分。是分別相猶是相縛。如似有漏昔由第七漏俱成漏。染七無時五.八二識仍有漏攝。相縛應然 問相縛於見說相名縛。見縛自證名見縛等 答如樞要解亦許名縛 有雲。同種非縛。別種為縛 要集雲。今謂見有三輪非如幻等故說相縛。餘分不爾故不說縛。有說違文。但於施等不亡相故。有雲違理。同種生果分能所緣。如何不許說能所縛 今謂要集前後自違。何者難有說即雲違文。文但說施等不亡相故。即是不許餘分名縛。難有雲即能所緣故。若許能所緣為縛。前難三輪非。若唯三輪名縛。即能所俱縛非。若雲難有說據相縛說。難有雲據能所緣縛說。若爾能所緣縛可非縛耶。既自許縛。如何難有說。有說會論說三輪文據易了說故 又論縛者有其多種。或說二縛。一相應縛。二所緣縛。又說二縛。一能緣縛。二所緣縛。又說二縛。一相縛。二粗重縛 能緣王.所與或俱時不得自在。為相應法之所縛故。相應即縛持業為名 能緣王.所為境所拘名所緣縛。通法執心 能緣縛者。即所縛境為能緣心縛。如阿賴耶名 相縛者。心為相所拘名為相縛 相縛有三。一雲一切相分皆名為縛。即安惠師。據法執說。能所取故。雖知如幻不能無自性故。或同護法但據我執不了如幻。非據法執。又雲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三位既無末那即無相縛故 二雲但有漏相即名相縛。唯除無漏通於八識。一雲據法執不了幻故執之為有。一雲據我執但不了幻即為相縛。故通法執。若幻不了如幻。縛在生死名為相縛。唯在我執 三雲據行六度三輪之相。但在第六我執相應識所緣相。由此不能成到彼岸 若爾善心皆無我執。行度是善。應無相縛 答據間雜說不能亡相 問若無我雜即名無相。巧便最勝與清淨最勝二二何有別 答巧便據無執。清淨據無悔。諸說相縛不過於此 粗重縛者。總攝諸文粗重有四。一現行有漏諸心心所。即雜集說二十四粗重。二現行二障。三二障種子。四二障習氣。或可。現行通說有漏三性心法。種子應然。以善無記種子。粗重義稍隱故。諸略不說 今說相縛據我執引及六度說。依共不共。對小乘故依我執說。據自義故約六度說。言粗重者此論不明。引經頌有。隨其所應皆修止.觀方能除之。通說無爽。   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漏有三。一體是漏為有所有名為有漏。即三漏中言有漏。是有者三有。此說上界內身為有。以上二界緣身起愛離外境貪故。有之漏名有漏。即二界煩惱名為有漏。漏是所有。二有他漏故名為有漏。即說能有。三者漏性合故名為有漏。亦煩惱自體。由此漏在生死中故即體有用名為有漏 今者此間表漏俱者。取能有體名為有漏不取煩惱。故前偏難雲。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瑜伽但說有他漏故。雜集通說 問若與漏俱方成有漏。即與雜集第三.瑜伽六十五皆悉相違。彼二論文不唯漏俱名有漏故 二論雲何 且對法雲。漏自性故。漏相屬故。漏所縛故。漏所隨故。漏隨順故。漏種類故 初漏自性故即煩惱體。漏性合故名為有漏。由此自體漏在生死名漏性合。餘之五種由此自性名為有漏 漏相屬者。與漏相應及漏所依。即染污心.心所名相應。遍行.別境及前七識與或俱者眼等五根名漏所依 所縛者。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此中亦攝六外境.無記心。且據善說 若准瑜伽。過未有漏法善.無記心皆非所縛。及現外境非現量緣亦非所縛者。彼據質說。過.未無故。善.無記心非漏相應。漏心緣時在過.未故。現色若非現量心緣。不親杖質說非所緣 對法論據親相分及疏所緣說亦成所緣。同六十六。斷緣縛說。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不互相增故。漏隨順者。順抉擇分。異地不增。同地得增。容漏俱故。若無漏者非隨順故。有漏之者雖增背有。然與漏俱。不爾漏俱非漏目故。或雖漏俱而不增益。稱損力益能轉故。然成有漏言增益者據餘漏說。漏種類者。無學諸蘊。前生煩惱之所起故。瑜伽六十五說有漏差別。由五相故。謂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事謂清淨諸色三性心.心所。此是能有諸漏體事。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說名有漏。謂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即前諸法煩惱未斷所有種子說名隨眠。彼由此種說名有漏。諸染心.心所由相應故說名有漏。若諸有事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緣故名為有漏。現在名有事。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 此據貪等能現量緣彼色等境名漏所緣。餘非所緣。論雲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故如前會 由生起故成有漏者。隨眠未斷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此據惑引 又雲。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亦生起故說名有漏。此有漏果為依所生亦名有漏 五聚之法於有漏位三性之中。依雜集六.瑜伽五義各具幾義名為有漏。如樞要下卷解十二支三斷中辨。准此二文。不唯漏俱名為有漏 答此據正因。被據別義。故不相違。   言互相增益者。問第七與六為雜染依增益於六。六識如何增益第七 答有二義。一者增長。二者不損 若第六識發業感八為彼依緣。得相續住故名增益 起有漏時。設雖不能增長第七。而不損害亦名增益。非如無漏起必損彼不名增長。亦如眠睡。雖於眼根不能增長。而不損害亦名長養。此亦應爾。   釋意識得名。問五.八皆依七。何故六稱不共依。獨得名意識非五.八耶。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依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何者以六種子必隨七種。七種生現意識隨生。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五.八不說依第七種。故此得名無相濫失 若爾七依八生何不名心。八依七生何不名意 答論雲辨識得名心.意非例。又七.八自相續。當體得名。六識間斷。從依.緣目。或准界.處俱名心意。第七名心意。第八名意心。理亦無失。然無誠文。   論。若得自在諸根互用。樞要二說。於第一師自有二解。一雲五識各各能緣一切諸境皆得自相。無壞根.境過。言離合者。據因位說。不障果位。得自在故 又如第八識雖緣諸境皆得自相。不有壞過。以於果位體有多能。非體轉變為餘法體故。不得難雲見色名為眼。亦許聞聲等。能造名為大。色等亦能造。彼體轉異。此是功能。若以色能見。可例色能造。見色眼功能。非是體轉變。然法師意存第二解。若第二師各還自根緣於自相不名互用 要集雲。舊相傳有三師。一雲一識通依六根。各取根所得自境。二雲一識通緣六境。各依自根。境是共故。劣得通餘。一雲一識通依六根通緣六境。未詳決雲。根.識不共。境即是共。不欲壞自根.識所行。若一識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今存未詳 今謂有餘。何者境是共取。本自共成 若不欲壞自根.識所行。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者 今依自根取於餘境。不分離合得假實境。豈不猶有壞根.境失。以餘識.根取餘境故。既不釋通。應依樞要。   問佛五識緣五塵之境為定生不。若定所生應法處攝。五根亦爾 答有二解。准下第十。一雲法處。唯有三界成無漏故。一雲夫定所變。未必定在法處所收。若無色界定力所起即法處收。以無所依根.境別故。若在色界定通力生。通自處攝。如天眼.耳非在法處 或託質變五境所收。若獨影起即法處攝。或在佛位法爾無漏五塵境收。新所熏者即法處攝。以其法爾不由定通。若新熏者由定通起故。   問五識三性許得容俱者。且善眼識至等流已。不善耳識所緣。緣至起率爾心。爾時意識亦同聞聲。為是率爾。為等流心。若等流心當與眼識同是善性。率爾無記。未轉依位前三無記。不可二性一心並起。若是無記。眼識爾時如何成善。無善意識為能引故 答且通初難。五心義說。善等流意與耳同緣。雖是善性。亦名率爾。以其聲境創墮心故。不可說是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不得唯率爾。亦與眼識仍同緣故。故因通二。然是善性。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說。若已分得轉依之者。得自在者。五心俱者。可通三性。不爾如何論雲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言希望即尋求心。不得說言欲希望時即便出定。論雲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亦不得言定前加行立期願雲。若聞異聲即便出定尋求境事故言希望。非於定中作尋求。何者希望聲時。為在定內。為已出定。若在定內。希望之心即是尋求。尋求之心與欲俱故。若此希望非尋求者。是何心攝。若雲希望即已出定。與論文違。論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故 西明釋雲。若依正本。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由此釋家二釋不同 今謂不爾。違論文故。所引釋家非經論故不可為證。   釋後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染者。據初起說。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恆由意引。故下論雲。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西明雲。唯率爾.染淨.等流三心與五識俱。尋求.決定唯緣過去比量之心。不與五俱。問如前第四雲遇非勝境。可許率爾心後五識間斷。遇勝境位率爾心後五不間斷。豈不中間起尋求已。方起決定.染淨.等流。若有尋決。雲何不與五識俱耶。解雲遇勝境位雖多剎那。率爾不斷。而無餘心。若爾率爾唯是無記。如忿恚天既是勝境。可唯無記。不見憤恚成無記故。解雲許此初起率爾無記。從此心後起於染淨.等流二心。以不善故。若爾五識成善.染者必意引生。若不尋求雲何起憤恚。若起尋求雲何非五俱。解雲三藏一解雲。許五俱意通有比量。而集量說五俱現量。不說唯言。如緣教等有比量故。又解不許。若爾前難猶未能通。解雲五俱率爾。雖同無記不起尋求。由前勢分力。意成善.染引五成善.染 此亦不然。若由前力。何不初遇由前力故。即成善.染。解雲可爾。此亦不然。許率爾心唯無記故雲何善.染。若雲除初念比量相違。又若前心已逢不善。可由前力。前惑無記。強力忽至起於憤恚。豈前有恚耶 今者解雲。率爾.尋求亦許五俱。言緣過去約間斷說。今言俱者據相續說。故無緣過去。現.比同時失 問定中無五識。遇聲耳識生。睡時五識無。喚時睡內起 答有二解。一雲不例。有心定有意為依耳識生。眠時意或無。無依耳不起 一雲眠中縱有意。昧略耳不生。定中意明瞭。聞聲耳識起 西明雲。睡起耳識如定聞聲。亦無文障問定中身識亦得起不 答有二解。一雲不得。准前第三雲。謂若在定等。理有眾多身受生起等。故無身識 若爾前雲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何故定中說有耳識 答前據他宗 若爾猶有比量相違 一雲許起無失。若諸菩薩五識皆起。二乘不定。問在無所有處定意緣聲時。與耳同熏欲界之聲。為無所有處 答定心所變屬能緣心。不同耳識。   論。故六轉識三性容俱。本疏不說欲界之中有通果無記 要集雲。俱捨第七從通果心無間生二。謂自界一即通果心。及色界一即加行善。此雲欲界通果心者。唯是變化。依六十九雲。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乃至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要集意雲。初言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同俱捨論。如色界果下兩說。一同本疏。一雲亦同俱捨 今謂不爾。初文即與後二文非別。雲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者。據似欲界名為欲界。非自性故。復即此心從於色界善心得生故。論總釋雲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前文復雲諸神境智。或加行得。或生得。雲生得者。謂生色等乃至雲。又有欲界諸天及人一分福果所致。不說有加行得。若許欲界有從定引變化心者。即加行得。何故不說有加行得。五十四雲。欲界無覆無記有變化心雲。此唯是生得。謂天龍等。又云然無修果心。然顯揚論但說欲界有變化。或是業果。或是上界。似欲界故名為欲界。非許欲界有定所引變化無記。   受分二中。苦通無漏。憂根不通 西明解雲。五識相應苦受。從後得智大悲力。親所引生故通無漏。要集斷雲。有釋為勝 今謂此釋與本疏中第二解同。約何為勝。   明三斷中。有解雲。苦受中求不斷故亦非斷。離欲捨故已斷說非所斷。要集斷雲。有解為勝 今為此釋求不斷故。亦非斷者。即本疏解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不斷。如何雲勝。餘如此類。披者當知。不能具指。   又身心受。何故五俱名為身受。第六識俱名為心受。   答有二解。一雲身者積聚義。五種色根皆積聚。依彼五根皆名身 二雲身者唯屬身根。餘四依身相從名身。故能依受得名身受 難五識別依根。相應之受得身名。第六別依意。相應之受標意稱 答五根皆積聚受。從所依得名身。對色辨於心。第六相應非意受 問色心以相對六不同。五名身受。身.眼兩相望。眼不齊身立身受 答身.眼俱色並得名身。對色.心殊六名心受 又受依於身即名身受。受依於意應名意受 且質答雲。六受依於意。依意名意受。五受依眼等。應名眼等受。據門明別。身.心相對名身心受。不可齊責。   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俱說。從求解脫者等。身中所有有為善法。名學無學。即簡不為求解脫者。雖有善法不名學無學法。瑜伽六十六雲。謂預流等補特伽羅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為學。瑜伽第十說預流等皆有一分十二有支。是非學非無學者。據未趣求解脫之時所造善業。非學無學。若資糧.加行為有支者。可是學法。故說一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非學法。何雲一分。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漏者說 又解或雖有漏。厭背有故。非有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七返有及一來等有。名為一分。非學無學。餘如理思。   論。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等。西明一釋不發業言不簡五識。但有隨轉。不為轉因能發業故。此意隨轉不為轉因。明非不善故。不發業故。第二又解雲。亦通不善。由意所引理應能發。無文遮故。然意取前釋 要集亦斷。西明前勝 今謂不爾。若以五識但隨轉因非轉因故非不善者。嗔通五識。亦應有覆非不善耶。又論本頌雲善不善俱非。若非不善違本論說。故雖隨轉起惡業者亦是不善。又瑜伽八十九雲。當知此中能起一切不善法貪名貪不善根。嗔.癡亦爾。三不善根既通五識。明知隨轉。起不善法亦名不善。又此論第六雲。貪.嗔.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明知此三分別起者通五識有。若唯意俱。但四受俱。無苦受並。純受苦處意方有苦。以三惡道無分別故。既論許五有分別惑。下三性門雲。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五識既非轉因發業。如何得雲唯不善攝。發惡行故。故知五俱任運貪.癡不作隨轉發業之者。即是有覆。若隨轉發即不善收。又第二雲。異熟習氣謂六識中有漏善等。又等流習氣言七識中即皆許有。既雲六識中。明六轉識俱有異熟.習氣。雖不能作引業習氣。而作滿業。不應隨轉能為滿業唯有覆性。故不發業言。亦簡五識中。本說為勝。然雲六十七.八說。不發業癡等是無記者。或傳寫誤。應雲五十七.八。以彼文說俱生身見唯是無記。義准邊見及癡.慢.愛修道一分與身見俱亦是無記。不能發業。   言初二近分名喜悅心者。准瑜伽五十七有十一根。此論下文初二近分定無樂根。故但十一。如疏所說。然疏義准既引經文離生喜樂。以經說喜即證有喜。經既說樂何不有樂。准此道理合有樂根。但未明滿說十一根。非於此中許有二解。下文定判無樂根故。   問苦.樂貫身.心。二受即分兩。捨受身心遍。何故不分多 答苦.樂通尤.微。是以各分兩。捨受唯一類。所以不分多 又解捨受相無別。身.心並名捨。逼.悅相有殊。苦.樂各分二 問何故不言憂.喜.捨三以攝苦.樂 答憂.喜有異熟。體非是異熟。苦.樂有異熟。又體是異熟。又苦.樂通三性。憂非染.無記。又憂離欲捨。餘非離欲捨。苦.樂體寬。舉攝憂.喜 問初二根本悅未極。悅於身.心分喜.樂。極苦中有迫未極。迫於身.心分憂.苦 答二禪無五識。意喜悅根分喜.樂。中有六識俱。不於意憂分憂.苦 若爾初禪既有三識。應不於意分喜.樂 答亦不遍。二根無識 又解定喜適悅勝。遍於身.心分喜.樂。中有未極迫非勝。不於憂受分憂苦。又具五識各迫於根。不假意憂分苦 問初二意唯喜。從喜分於樂。雜受意唯憂。從憂離出苦 答喜.樂相順得同種。故可從喜分於樂。憂.苦相違種不同。不得於憂分出苦。又二解同前 問意俱之喜分之為二種或同。別生現是一。不得二受各別而生。無一心中有二受故。既於一受分為喜.樂。應當是假 答適悅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悅心邊即名為樂。適身邊即名為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 問二執約義分說。為世俗有。二受據義說。何得體成實 答執依別境惠。說為世俗有。喜樂不依他。同智為實有 問同從種生。何故悅根名樂非喜 答意有分別故。根無分別故 樞要兩釋憂根。一雲不通無記。一雲雖無文說。理通無記。悔必憂俱。彼既無記。憂何妨爾。瑜伽論說非無記者。隨轉理門 然要集雲。樞要雲。悔必憂俱。今有兩釋。應雲許必憂俱。何以故。即瑜伽雲。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說一切言無簡別故。即許俱生身邊見等亦與憂俱。彼既無記。憂亦定爾。以悔許字少相近故。寫者有誤。又解應雲悔必憂俱。准第七論。二師俱雲。悔憂受俱。不說身見等與憂受俱。瑜伽自簡雲。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不說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雲。下論二師。俱不許悔得與憂俱。斷此說非 此亦不爾。下第七卷二師俱許悔與憂並。初師雲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說苦受。後師加苦故。第二師雲有義此四亦苦受俱。何得說雲二俱不說悔與憂俱。然准下釋。悔通淨無記。不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記。故不得並。但可苦俱。故知證憂是無記者取前許俱。不爾相違。然瑜伽論。雲若任運生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亦攝憂.喜。是總說故。於分別惑有俱.不俱。方別說之。故彼論雲。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說三受。何故不任運。即通說憂.喜。故以此義准通無記。然不定判此解為正 問何故憂受非染無記 答有雲以非報故不通無記 若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報何通無記 今解明.昧二相別。故不通無記 問若爾喜亦明利。何得無記 答上地有喜以定力故。或雖明顯然皆無記。故得染俱。欲無定伏。或明利者即非無記。下雲恃苦劣蘊憂相應者。是分別惑。必不善故。於無記事而起憂者。是淨無記。若不活畏等。雖緣資具無記事生。由分別我起故不善 問地獄惡業招。定成眼等令受苦。何不定成二形令受苦 答形根受欲具。無暇受欲可無形。五根五識依。無根無識要成就。   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雲。三義。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俱有。如二十唯識雲。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雲。諸惡趣中一向苦處。既說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說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今謂不爾。違二論文。大論說為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等流樂。非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依前會是隨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異熟樂 若爾二十唯識復如何通 答彼雲業感器所生樂。不雲業感所生受樂。若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雲彼必定有業感之樂。何須雲器。如緣外境通三性心非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廢得生等流之樂。   言未至定有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根.喜.捨.意根。以不生彼無色根.命。雲何有意。意即第七。隨生繫故 答略為二解。一約三乘通意根說。即次第滅。二據大乘有第七識起無漏說。   問有漏五識第四定無。無漏言有。有漏喜.樂第四定無。無漏喜樂第四定有 答有二解。一雲以義齊之亦許得有。如彼五識。若不許五通四禪者。復無此難。又如大乘見道。必第四定。初地既言極喜故有喜受。樂准此誠。二雲不齊解。佛成事智不與喜俱。相粗動故第四定無。起依色根。第四定中有五色根故有五識。然要集不許無漏五識通四禪者不爾。無文遮故 問何故明遍行中。但舉觸等不言作意 答有二解。一雲以順前故。前但言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不言作意。二雲順經部師立餘心所。以作意等思之分位。舉思攝末故不盡陳。   言所緣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雲非體及相。緣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狀故。但緣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緣境時不得自相 二雲體事 若爾無法何有體事 答緣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緣無心既生。有無皆體事。俱得名法。各持自性。何非是事。   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雲。此令心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雲不爾。思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說。故不相違。取前說勝 今謂前說亦少難解。且正因等相。為是總相。為別相耶。若是別相心不應取。違諸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說故。前解心所皆雲了。此論自釋言。此表心所亦緣總相。此言單以目總。正因等相明即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相。   論求不合離時可忻自體非所厭者。非是唯忻自身。但彼所厭無處之位名為自體。   問小乘雲根及作意能勝發起由彼勝解。難雲應無窮失。彼或難。汝宗作意應亦待餘亦有無窮失 答以彼救言根及作意為勝發起。復由勝解。既有兩重。故應更有。故無窮失。大乘作意。能驚所餘更無能驚。故不可難應有無窮。若強為難。返例作意令心趣異境。作意亦應更待餘方能趣異境。   釋能憶因。廣如前辨。   要集雲。正法唸經第十七具列十大地。及涅槃經第二十七雲。下定者十大地中心數定也 會雲正法念正量部義。涅槃隨彼轉。非真實理。故非所依。   論遮等引故者。定有七名。一名三摩呬多。此雲等引。三摩雲等。呬多雲引。二雲三摩地。此雲等持。三雲三摩缽底。此雲等至。四雲馱那演那。此雲靜慮。五雲質多翳迦阿羯羅多。此雲心一境性。質多雲心。翳迦雲一。阿羯羅雲境。多雲性。六奢摩他。此雲心也。七雲現法樂住。等引通有無心。唯定非散 瑜伽十一雲。非於欲界心一境性。   等持。有心通定及散。然經論中就勝。且說空無相願名三摩地 等至。通目有無心定。然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為等至 靜慮。通攝有無心定.漏及無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餘處有。諸處據勝多說色地有心清淨功德名為靜慮。   心一境性。即等持也。以心一境性釋等持故 奢摩他者。唯有心淨定。不通散位。   現法樂住。唯在靜慮。根本非餘。淨不通散。然等引寬通攝一切有無心位諸功德。故瑜伽論中偏立地名。等至不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末)   ◎論第六   論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信。雜集論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雲。顯揚說境相似。俱雲於有體.有德.有能。且就有體不說唯言。不爾信緣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果.自性正同此論。彼雲忍可.清淨.希望為體。顯揚略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說。彼雲極正符順心淨為性。符順之言通忍.欲二。故此論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 問此因果為前後俱 答或俱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說。境亦同此。彼雲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業果即諦。總是此論實事.理也。業中雜集但雲樂欲所依為業。不說治業。顯揚五業初一治業。餘四即此樂善為業。廣中五蘊.顯揚並無。雜集廣體。此論具廣。隨作者意皆不相違。   疏言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者。顯體各異。非以信令心淨。慚是不信。非以慚令心善。信是無慚。諸餘廣略性.業同別准此釋知 然西明解慚中。言自.法.力。同雜心說。一自境上。謂上品人慚於自身不作諸惡。二法增上。是中品人為護聖教不造諸惡。三世間增上。謂下品人護世名利不造諸惡者 今謂不爾。顯揚.五蘊及此論中。但雲依自.法二。無世間言。若雲下品屬愧不在於慚。此亦不爾。豈上.中品起慚之人不有愧耶。故不得同雜心所說。   十一善法所有別相論各自說。如信以淨為相。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慚以崇重。愧以輕拒等 然要集雲。實.德.能三是信別相。或可。是境。以決定相是信別相 今謂不爾。實.德.能三定是信境。不勞說或。論雲於實.得.能心淨為體。若實.德.能是信別相。豈於別相自生信耶。若以決定為信別相。勝解何殊。若雲此說所取境相非。說能取自相者。如何說雲或可。此三是信境體。非信別相 又雲可慚可愧為二所緣。准下應雲。信應可信。受應可受。慚即可崇。愧以可拒。此為別相。餘皆准知者 此亦難知。實.德.能三即信所緣。順.違.俱非是受所領。慚.愧等法下文既言隨緣何境。豈於苦.集可崇。滅.道可拒耶。若雲論說皆有崇重及輕拒義。如何前雲可慚.可愧是二所緣。豈即不緣滅等體耶。今解之者。自性各殊境或通局。如慚.愧二及無貪嗔。皆雲隨緣何境。餘或有別。即所樂決定等。然心所中。諸論上下有說所緣境別相者。即可定知。有不說者既未見文。不可臆定。   問以羞.恥二為慚.愧體。一體義分則成假。二執本後俱同惠。一體用分應不實。初二靜慮意名喜.樂為問亦爾 答同依一惠不別立。約義用別故是實。慚.愧同體既別立。如忘念等故應假。   問若許慚.愧定俱起者。何故五十三雲若有慚正現前必亦有愧。非有愧者必定有慚。是故慚法最為強勝耶 答彼據別義。受戒者隨護他心。望他起愧。望自起慚。以於自處羞慚之時。必亦顧他而生於愧。以顧自增必羞他故。若於他處。羞愧之時未必生慚。以顧自劣故 或隨增說。諸違准此。   問信雲令他淨。捨亦令他靜。此慚等能令他崇。令他拒等不 答論既無文。設復不能亦有何過。以諸心所功用別故。且如作意能警於他。非令所警亦能警故。設復令他亦崇拒等亦有何過。以心.心所用有通局。法性爾故。然非必皆例。   問根本六或及二十隨。但翻十一為善十一。餘之十五何故不翻 答西明釋雲。所以不翻者。一為不定屬一善故。二為或屬純淨善。或入雜類善 今謂不爾。且忿.恨等定屬無嗔。入純淨善非在雜類。但應如論。一相用有別。二遍六識。三障勝因。以彼忿等無別相用。不遍六識非障勝因故。不別翻立為善教。如不放逸對治放逸。由不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防惡修善以此勝故。差別立之。餘不立者應准此知。   論非見所斷者。疏言彼不言善法斷緣縛者名為見斷 雖無相定所招異熟入聖名斷。定非見斷。不爾修道煩惱發業。亦招惡趣別報苦果。果雖見斷。修道煩惱豈見斷耶。既能縛在但約見斷。不生名斷。非約斷縛。不障見故。以此證知善非見斷。   問此引五十七二十二根三斷之文。若非緣縛名為見斷。七色命根何名見斷。斷有幾種 答斷有四種。一自性斷。二相應斷。三緣縛斷。四不生斷 言自性斷者。謂本隨惑。性是染故。及不善業。業雖是思如似五見非相應斷。相應斷 相應斷者。有漏八識.五遍行全別境不定二各少分。自性非染由與惑俱。斷相應時心等解脫。故五十四雲。又復諸識自性非染。涅槃經亦云。斷相應貪等名心解脫。又五十九雲。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然所緣斷或不生斷攝。以無境故。或即不生。又由相應煩惱斷故。不為境縛名所緣斷。故彼雲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緣縛斷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 不生斷者。惡趣異熟無想定等。第八卷中更當分別 問此前說斷依何斷說 答依不生及緣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說。或通相應斷。與見或俱故說見斷。然不盡理。有非斷故。一分修斷據緣縛說。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切約緣縛斷。八十七文又說四斷少同於此。故說一分修斷。以信等五.未知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性非無漏。以引無漏及無漏引說為非斷。實非無漏 問若爾意.喜.樂.捨亦通無漏。何唯說斷 無想定等准第八說亦通見斷。此何不說 答此後問疏中解訖。釋前難者。意.喜.樂.捨無漏之者實通非斷。以意及捨八識通說。非皆無漏。且據全說 問在二乘身無漏非全。若在佛身七色根除女。五受除憂.苦。三無漏除二。皆通無漏。何故非全不說非斷 答據三乘通。若約大乘得通非斷 問諸有漏法非性染者。在二乘身無能緣惑說為修斷。然法猶在。若佛身中總滅。不有是何斷攝 答不生斷攝 問何以得知 答集論中說無學後蘊無種已生。准此因無果不生故 問如八難身等所起信等。入見道已彼身不受。信等起不。若不起者是何斷收。若許起者無所依身。如何得起 答二解。一雲不起。不生斷攝。所依無故。一雲得起。依現身故。然應分別。生得者不生無雜亂故。方便者起許雜亂故。界繫定故。身不定故 或容生得。界雖無雜趣許雜故。如人中造生天業等。通生得故。前第三雲不雜亂者據界地說。   問何故列煩惱中。瑜伽第八.五十八皆五見在前。次列貪.瞋.慢.無明.疑 答利鈍前後。此論.顯揚及雜集等。以正翻善先明貪等 問何故此論疑後明慢。餘慢後癡 答此約三不善根。餘約別通迷諦行故 問何故此論疑在見前。五蘊等疑獨在見後 答俱生分別利鈍前後。五蘊等據俱生分別。疑在見後。此論等據利鈍殊故。疑在見前。   論。於有有具。本雲。大乘許貪緣於滅.道。五十八等不說之者。下文自會隨粗相說。此許得緣。雲貪與見.慢容俱起故。此意見.慢既執佛性。以之為我。皆容貪俱 要集斷雲。邪見撥無不與貪俱。若撥好事邪見.嗔俱。此意撥滅.道者是好事故。非道計道.不死憍亂皆緣餘法。非滅.道諦。若定.法愛非邪見俱。身見俱貪唯緣苦諦。何見俱貪得緣滅.道。故非有具 此釋不爾。准上應知。又全界煩惱皆能結生。既許煩惱有親緣者何非有具。   慢類有九。疏雲過慢慢卑慢如次起初三者。謂於等計己勝起我勝慢類。於勝計己等。雖亦是過慢。令言我勝故除於彼。   於等計等起我等類。不言於劣計勝。言我等故。依其卑慢起我劣慢類 卑慢慢過慢如次起中三者。此依卑慢起有勝我慢類。於等計等起有等我類。於等計勝起有劣我類 慢過慢卑慢如次起後三者。於等計等起無勝類。於等計勝起無等類。依卑慢起無劣慢類。如俱捨第十九.婆沙一百九十九說 問且我勝慢類。何故但依於等計勝。不言於勝計等 答今既言我勝。明非於勝計己等者。餘准此知 問何故不於慢過慢起 答據多分說。不多於勝計己為勝。此依發智論說。依品類足論亦於彼起。故婆沙一百九十九雲。此依本論所釋如是。依品類足論。我勝慢類中攝三種。若劣謂己勝即是慢。於等謂己勝即過慢。於勝謂己勝是慢過慢。餘八慢類如理應說 准此發智依多分說。品類足論據盡理言。然此九類三於過慢起。謂我勝.有劣.無等三於慢生。謂我等.有等.無勝俱於中品處生。餘三依下品處起。以於他勝計己劣故。問慢類與慢有何差別 答有二義。一要依我見後生及俱二多不全。依品類足即復有過。如似過慢於勝謂已等等計己勝。我勝但於等計己勝故不全分。依品類足我勝依三生。謂於劣.等.勝皆計己勝。故即是過 問.我.劣類三依卑慢起。既全非分與七何殊 答有初一義 問何故我見俱後起者為慢類。豈不許七慢依我見俱後生 答不障七慢.我見俱後生。但行相別直。計我後起者為慢。計我勝等後起慢者。即是慢類。或不依我慢亦得生。類必依我。又由分及過。是彼七類。亦應說雲我見後起為慢。我所後起為類。計我有劣勝。劣勝屬我等。雖非即我所。行相似彼 西明雲。九類三依三品生。三依上品生。三依中上生。我勝類中攝三種慢。謂於劣計勝。於等謂己勝。於勝謂己勝。如次慢.過慢.慢過慢。餘八慢類應如理思。我等慢類依中上生攝二慢。我劣但依上品生攝一慢。有勝慢類同此我劣。無劣亦同。有等類同我等。有劣.無勝.無等類此三亦同我勝 今謂似誤。標雲三依三品生。復雲有劣.無勝.無等亦同我勝。即四依三品生。何得言三。准應無勝同彼我等中上品生 又復我劣等三慢類依下品生。何得依上。計己劣故。故俱捨十九雲。於多分勝謂己小劣。卑慢可成。有高處故。無劣我慢高處是何(此問)。謂於如是自所愛樂勝有情聚。及顧己身雖知極劣而自尊重(此答)。既雲雖知極劣而自尊重。明非上品。   論。猶預為性者。本雲即緣理事俱是疑也 西明雲。依諦門釋名他世等。而無事疑說為染污。如疑杌為人皆事中疑。不隱沒無記異熟生攝 要集斷雲。有釋為勝。此論下雲。三見及疑。獨頭無明親迷諦故。五十八同。若有事疑。同見取等緣他見等。而論不說 今謂不爾。五十八雲。謂於他世作用因果等。又前等四雲。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依疑他世等。是事非理。雲迷理事。本疏不說疑杌為人亦煩惱疑。若以諦攝何法非諦。嗔餘愛等迷別事生。亦應是理。瞋.愛所緣亦諦攝故。   疑惠為體。西明釋雲。三因成之 要集雲。准後師破有釋順文 今謂不爾。訓釋證中雲。末底.般若義無異故者。轉釋末底。不爾有疑毘助末底何得是惠。故轉解雲。末底.般若義無別故。若將般若為第三因有何所以。   薩迦耶見諸釋云云 要集雲。大乘移轉。意同世親。非謂有無不定或異二宗名為移轉。理已定故名不順故 今謂不爾。不得本意。疏雲。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說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此同攝論等)。又雲。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為移轉 此意不雲異二宗故名為移轉。但雲是眾緣生移轉之法。不同有部實。非如經部假和合相。不以有無二宗不定名為移轉。   論。此見差別二十句等。西明雲。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者雲。三藏二解。一雲我所為所起處。計色為我等。皆依我所而得計我故。一雲以我為所起處。以依我體有諸我所故。疏自斷雲。今取初解。此明我我所見行相。不欲辨我我所 今謂難知。但我所見依我見生。我見不依我所見起。又執色等為我之時不計為所。何得說雲皆依我所。而得計我故。   問此二十句為一人起。為多人起 答據一切說。若計色我則非餘故。餘但我所 問何因一一計為三所 答雜集第一雲。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相應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有識。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此由我俱說為相應。隨轉所者。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此由屬於我隨我轉故。不離所者。謂我在中遍體隨行。此由我在中不離彼故。餘皆准知。   六十二見。瑜伽第六.顯揚論第九破常論中。明四遍常四分初二。有想無想但非中我有色想等有苦受等有邊二解。瑜伽第七.顯揚第十明五現涅槃.邊無邊憍亂.二無因七斷。瑜伽第五有憤恚忘念不說分常。五十八中有遍常等名而無別解。然有諸惑迷諦親疏。八十七具有名。婆沙第一百九十九。初明五現涅槃。次四遍分常二無因有邊等無死四。第二百有想等十六。無想俱非。各八並七斷滅。婆娑 問六十二見由何因起 答如本章說。有二因起。一佛說所因。二見起所因。又瑜伽八十七雲。諸惡見趣由六因緣而得建立。一由因緣故。二由依教故。三依靜慮故。四依世故。五依諸見故。六由生處故。因緣即是薩迦耶見。教即外道師弟相授靜慮即是宿住.天眼。世即依過.及現.未來計前後際。見即我見。生即生處。一親依薩迦耶見起邊見。以執我為斷常者是邊見故。疏依起邪見。以其邪見不要執我方起邪見。然初因力依教緣力是通因。依靜慮下是別起因。依靜慮起四遍常見。四分常見。四有邊等二無因見。四不死論。論皆說依靜慮起故。依世因者。更非別起。約前後際分。依見生二十四。謂我有色等四有邊等四生有想無想俱非。依生起八。謂我有一相等四。我有樂等四。文中不說七斷五現。義准七斷依世及見。五現初一依邪見起。餘之四現依靜慮生。得現法樂後方起此見故。然無因中但說依定。不說依於尋思起者。義准亦依世及邪見 問此諸見起。為皆具六因緣方起。為有不具 答通明見起不過六因。非一一見皆具此六。如依尋思不死憍亂。未必依定後方起故 問六十二見攝見盡不。答不盡。如十四不可記。亦有斷常及俱生等。皆不攝故 問若爾何故但六十二 答隨增說故。如不相應及隨或等。實非攝盡 問准婆沙一百九十九。四有邊等計我世間俱是有邊。何非邊見 答不計斷常故非邊見 問何非我見 答依彼宗計。有邊常見。無邊斷見。若俱句者一分斷常。非有無邊者唯薩迦邪見。依大乘說。依我見後計有邊等故。有邊等見不是我見 或可。大乘與彼有別。瑜伽.顯揚皆不說我但執世界故邪見收。婆沙三說第一說中。初二天眼通。第三兼神境。第四遮前。第二說中據彼自世界傍布上下。更無別三千界。但依天眼。彼雲見豎有邊。見傍無邊。第三說中。但據我體有邊無邊。由有執我卷舒不定。故知宗別。不須和會。   問四遍常見何地界繫。何地界起 答有二解。一雲色界。通四靜慮。瑜伽第六說依下中上靜慮。起宿住隨念。或依天眼計現在世。准此雖不在定。得定後起故在上地。一雲雖定後起。是分別見世道不伏。起下無失。然非未得定。然起之者通欲.色界 又解唯欲。論雲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沙門婆羅門唯在欲人。又瑜伽第七明四有邊中明。沙門婆羅門依止靜慮起如是見。乃至雲當知此中以說因緣及能計者故。不得通上 然前說勝。言彼起者據多分說。   四分常中初二繫地及能起者。如遍常說。忿恚.妄念所起之見。可通上下。能起唯欲。以生人中起宿住後起此見故。又遍分常一唯起一。依上中下宿住別故。因天眼後故。   有想十六中。有想及受或一人起。何以得知。准論破雲。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為有變易。為無變易。乃至雲。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小無量想。不應道理。又純有樂已後純有苦等。不應道理 准此所破。若一唯起一。破成相符。不許更有餘想.受故。邊見之中有邊四句。一唯起一。何以得知。論雲為對治此故。即由異句異文而起執者。彼許我非色非非色。第二釋中亦云。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義異。而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 繫地及起隨所計法有無處說。或能起者唯在於欲。   問邪見之中有邊等四繫何界能起何 答如四遍常說。   不死憍亂通色.欲繫。通二地起。梵於釋子行諂亂故。或繫能起皆唯欲界。梵於釋子但是行諂不是邪見。   二無因論通計色.欲二界能起。何以故。依止靜慮及依尋思皆得起故。然依尋思起唯在於欲界。   問七斷滅何界繫何地起 答隨計七斷即彼地繫起。下不見上故 問若爾何故破諸外道。復雲由教理起如是見耶 答據能計者破諸外道。若所起之見及能起見即隨彼地 又解見及起者唯在欲界。由諸外道依教及理起如是見。據此破故。此答章中第一問也 又解六十二見俱欲界起。繫隨所應大小諸論皆說在此 若爾邊見上二界中皆不起耶 答汎計斷常上二界起。非六十二。   問何故遍常憶二十.四十.八十劫不增減耶 答依世靜慮三品差別法爾力故 何無計生。   答壞即攝滅。成即攝生。然外道計但是隱顯 何無捷智 答宗說別故 問一分常中何無計色二定已上沒生此耶 答上無尋詞故。無王臣故。無諂誑故。由誑故言我是常能生汝等。由諂故計王為文常能生故 問欲界何故不計地居及於仙趣一分常耶 答地居二天境非勝故。仙無別趣境亦非勝 准何得知。憤恚妄念在空居天 答本疏已引文。又出曜論念品中說。昔佛在時有空界天。名歡樂過。猶極歡樂從彼沒故來生此間。從喜噬天。文亦同此。既言空界天。明非地居 問何故遍分兼常見立以常見名。有想等論亦是常見。不標常見名。立有想等稱 答遍分常中生處無別。又彼在初故標常名。有想等見生處有殊。復在後故立有想等名。又若名常相濫不便。   問何不計餘地惡道為斷滅耶 答在惡趣中無分別見。現生人趣不可計彼死後斷滅。除惡趣外餘皆有計。   問何以無因唯在無想 答在無想天久無心故。餘天有心知前生因。雖生下已亦不能憶前生彼因。由勢分力不計無因。無色歿來無宿住通。不知從彼歿。不於無色後計為無因。汎無因計亦通餘答。如尋思起者。   問何故無色根本近分及靜慮近分。不計為現涅槃耶 等近分欣求未安住故。第四靜慮離諸過患身心俱安。執為涅槃。無色心安。無身安故。不執為現涅槃。無色根本計後生彼亦為涅槃。不執為現。   問何故人六欲天為一涅槃。斷滅開耶 答同住欲塵樂故為一涅槃。粗細趣別七斷別開。   問何故色合為一。無色為四斷滅 答色相易知故合為一。無色難了故開為四 問此等諸見幾於即蘊我見後起。幾於離蘊我後起 答准論雲。命者即身。計我有邊。命者異身。計我無邊等。准此有想八論。八無想俱非。言有色有邊是即蘊。言無色無邊是離蘊。俱句是即離。有想餘八皆是即蘊 又解無色亦即蘊我。但執非色即受.想等故亦即蘊。有邊等四是離蘊。以大論第六雲執我隨身其量不定。俱通即.離。言少色等者。且據即蘊說。理實通二。准有我有色即執色為我。既言我一想等。應即執彼為我。四遍常中舉伊師迦。即僧佉類。應離蘊我。七斷滅者應即蘊我。勝.數離蘊皆計常故。分常不定 問何故不說見.戒及我所見並餘邪見。為六十二中見數耶 答我不多爭。計常斷等有多爭故。過增多起。邪見之中。亦據過增多起者說。見.戒二取。依於彼執非根本故 問何故但立前後二際。不立現在為中際見耶 答如現涅槃是計現在。未來前故。過去後故。故不別立。以前釋難。或有論文。或無文者。粗說如此。後更尋文。   論。如是總別十煩惱中。本說若總若別但有十種。如貪.嗔等。各有總別差別行相。若是迷諦及自行相。不過總別。又要集斷未詳為勝。然猶未盡。慢及三見名總。餘六名別。此亦不爾。此十煩惱俱通總別故但總雲。   論雲學現觀者等。本釋如疏 西明雲。八十八雲。然於修習諦現觀時。由意樂故。恐於涅槃我當無有等。准此未入見道者 要集斷雲。有釋為勝 今意疑雲。准八十八是未入見。彼文說雲。由此隨眠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於諸行中起邪分別謂我當斷。便於涅槃發生斷見。由此因緣於般涅槃其心退還不樂趣入。既與此論引文不同。疑此論引。更是別文。疏忌不引 然疏中指八十八者。疑是所等。又但證是斷見。即得。不證俱生。文雲起邪分別謂我當斷。不分明說是俱生故。或此文通非定凡聖。不爾何故文不相似。然准論引。本疏釋正。何以故。意證俱生通於斷見。引見道後起可證誠。若見道前何得知是俱生斷見。   論。謂禽獸等可造業不。如樞要說 要集雲。純苦趣中。及禽獸等愚鈍之類。不起分別。論有誠文。於雜受處如龍鬼等點利之者亦得聽法。種種計盡應有分別。如經中說。鬼拍舍利頭。陷身入地獄。證知鬼中造往惡趣業。人愚鈍者行殺生等。必能造往惡趣業。義同禽獸 今謂不爾。三惡趣中造感別報善惡業者。此即可爾。總報不造。無分別故。禽獸苦微不簡愚點皆不能起。若以鬼打舍利子頭。即證造總感惡趣業。經中亦說龍鬼聞經見諦得果。豈許實耶。許即違論。不許違經。故知經中據化相說入見諦等。感善惡趣據助感說。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西明釋雲。執極苦蘊為我。即無慢俱。非極苦蘊亦得慢俱。故下文雲。特苦劣蘊憂相應故 今謂本解為正。許慢與彼執苦蘊身見得並。此言一分據多分說。故下初師亦許緣苦俱蘊起慢憂俱。第二師亦云亦苦俱起。西明若雲執極苦蘊為我無慢。慢何苦俱。不可與餘俱。不許身見並。無別因故 問據多分說。實理何俱 答據分別慢不與執苦蘊一分我見俱。下約俱生故得俱起 又慢有七。卑慢得俱。故瑜伽五十九雲。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分別者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高舉有三。一稱量。二解了。三利養。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憂根相應。   問論雲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者意地分別純苦趣無。雜受人中五雖有苦。復無分別。如何得言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答准五十九許五識有分別煩惱。雖非自力由意引生。何以得知。彼雲不任運生一切煩惱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我於一時憂.苦相應。恚中亦云。恚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於一時喜.樂相應。問如何等。答謂如有一自然為苦逼切身心。遂於內苦作意思惟發恚恨心等。喜樂相應意亦同此 准此文意。於極苦處意雖有苦。而無分別。分別起慢不說苦俱。人中.雜處五既有苦故得與俱 論復說雲。遂於內苦作意思惟發恚恨心。由是故恚憂.苦相應 故由意引五起分別。由此二論俱作定說。不爾相違。   論雲見非惠俱不異惠故者。問五見不異惠。不得與惠俱者。何故前第四卷說第七惠俱。我見恆行不異惠故 答有二解。一雲一俱有名俱。二相應名俱。前據俱有。此約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如覆.誑等是貪癡分。貪分雖貪俱。說與癡相應。若不爾者。豈於貪分立覆等時不有癡耶 又解不然。諸說俱者解相應門。前據義說。所以雲見雖即惠。如心所中義別故開。今據別體見非惠俱。不障義分說與惠並。若爾如何他性相應。若許義別名他相應。貪分覆.誑應貪相應。論既不許。前說為勝。於相應門義說俱起。此亦何失。   論。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問若爾何故全界煩惱皆能發潤 答有二解。一雲約總說。二雲此據親發。無記不能。若通助正。全界能發。此說為正。   論。若得彼地根本定已。問依近分定伏下九品。未入根本未起彼惑。命終之者何惑潤生 答二解。一解如疏。一雲亦許上地種潤 若爾何故不用下潤 答已折伏現種子無能 若爾何故五十九雲。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諦跡 答此據多分。如說見諦.隨眠.潤生。不妨初二果亦起現纏。雖說異生現.種共潤。何妨唯種 問何以得知初二果起現纏潤生 答瑜伽第一雲。又諸異生將命終時。我愛現行由此力故便愛自身。由此建立中有.生報。若預流.一來爾時我愛亦復現行。雖言制伏不言非潤。雜集第五雲。由此勢力諸異生輩今以無間中有相續。未離欲聖者亦爾。臨命終時。乃至未至不明瞭想位。其中能起此愛現行。然下雖說對治攝伏。不言非潤。離欲聖者文自說言。對治力強愛不現行。由隨眠力令生相續 又解聖唯種潤。凡唯種現 若爾二論文如何通 答皆言制伏不言能潤。設潤是助。五十九文據正潤說。亦不相違 如實義者。凡夫二果俱種.現潤。文如前說 若爾無心.睡.悶被殺。既無現愛。用何正潤 答臨終有心必定起愛。非一剎那即能殺故 問於潤生位中有.生殊。又起愛緣自身.境別。為於二位俱起二愛。為不爾耶 答潤中有起自體愛。潤生有起境界愛。以於死有不見中有。謂我無有起自體愛。於中有位見生處故起境界愛。故瑜伽第一雲。我愛現行由此力故。謂我當無便愛自體。由此建立生報自體。乃至雲。自於彼業所得生處。還見如是種類有情。喜樂馳趣即於生處境色所礙。中有遂滅生有續起 問中有末心名為死不 西明雲。不名為死。言中有歿者約六識說。第八相續 今謂不爾。對法.瑜伽俱雲。中有極住七日。或有中夭。乃至極經七返更不得過。若准此文許中有死。若雲只是六識不行。雲何七日方一不行。六日等時何緣不滅。若雲亦許即是逢緣礙六不起。何定七日及極七七。又復中有改生別趣。豈第八不捨即往彼耶。若爾應成趣生亂過。又何得雲或有中夭。是故應許中有有死。雜集.瑜伽文皆具顯 若爾何非名為死有。下第八說總名生支 答趣生方便雖有生死。非別死支 若爾何故名為生死 答依四有說非。十二支據不改趣 若中有歿別趣生者。即名死支。何要須立此四有耶 答差別義故准名可知。   問既依六行能伏下惑方得上定。六行伏惑其義雲何 答略四義明。一辨六行相。二約七作意明。三約四道。四約四對治。言六行者。觀下為粗.苦.障。觀上為靜.妙.離。能觀唯惠。粗.靜六相即所觀境。行謂行解行相。通能所觀。如十六行。然能觀勝獨得行名。觀於下地作粗相時。尋思六事故。瑜伽三十三雲。雲何覺了欲界粗相。謂正尋思欲界六事。一義.二事.三相.四品.五時.六理。義謂煩惱.疫癘.災害等。事謂於境起內外貪。相謂於境是順生受想心見倒本隨或等所依之處。品謂諸欲所生過患眾多品類。時謂三世常生過患。理謂尋思依於三量觀彼諸欲生過失理。所修靜相翻上應知。且就欲界名觀諸欲。然斷惑時觀下三相隨一現前。上三亦爾。非各具三。亦不隨觀下上唯一。要上下各一。以厭下欣上故。故雜集第九雲。見欲界中過患等故了達粗相。初靜慮中此相無故名為靜相。是名了相作意。勝解作意中亦云。如是尋思粗.靜相性。是名勝解作意。餘五准應各觀二相。由有餘能。諸論之中皆略不說。不爾餘或是何行斷。非出世道故。然無間.解脫各一行相。各一剎那。以時促故。然無間道觀粗。解脫道觀靜。餘皆准知。未見大乘經論文說。准俱捨論第二十四雲。諸無間道緣自次下地諸有漏法。作苦.粗等三行相中隨一行相。諸解脫道緣次上地諸有法。作靜.妙等三行相中隨一行相。又粗.苦.障三種境相為靜.妙.離。如次翻之。又粗.靜相二各是總。餘之二二各各是別。故雜集第九雲。如是粗相略有二種。一住於重苦不寂靜住故。二命行漸少壽命短促故。即所觀障。靜相者謂於一切上地。乃至非想非非想處。與粗相相違故。瑜伽三十三文大同此 二約七作意明者。欲九品惑斷初三品。各用了相.勝解二種作意而為加行。創難斷故。或初三品同一加行.勝進故。唯識第十雲。二乘根鈍漸斷障時。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加行.勝進或總或別。中下亦爾。而為加行。遠離作意為無間道。攝樂作意為解脫道及勝進故。三十三雲。從是已後愛樂於斷。愛樂遠離。於諸斷中見勝功德。觸證小分遠離喜樂。於時時間欣樂作意而深慶悅。於時時間厭離作意而深厭患 准此觸證少分即解脫道。欣樂作意即勝進道。而深厭患即加行道。中三品惑還用攝樂。而為四道中品易除。非餘作意而為加行。下三品惑觀察作意為加行道。將欲出界細難斷故。一為加行復不同初。創極難斷故。加行究竟作意為無間道。加行究竟果作意為解脫道。故瑜伽三十三雲。了相作意於所應斷。能正了知。心生希願。勝解作意為斷為得正發加行。遠離作意能捨所有上品煩惱。攝樂作意能捨所有中品煩惱。觀察作意能於所得離增上慢安住其心。加行究竟作意能捨所有下品煩惱。究竟果作意能正領受彼諸作意善修習果。既言能正領受。即是證義。故是解脫 又解別起解脫。非第七作意。瑜伽十一雲。由證方便究竟作意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加行究竟果作意。三十三說是根本定俱行作意。十一復雲。由證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故知別起。二說俱得。次下更解 問既有九品。何但說三 答從總品類說故但分三品 問准斷九品惑。有九無間九解脫道。何故但三名為斷耶 答有二解。一雲此三作意各各斷三。行相品類皆相似故。論不別說。一雲惑雖九品但三品斷。以其世道有三品故。諸論皆唯說三品斷。非九品故 問依前說中斷下品惑。復分三品斷第三品可名究竟。斷初中二何名究竟 答非望自類三品而說。望總三品合斷。下三總是下品故名究竟。不爾何故瑜伽.雜集俱但說究竟斷下品惑耶。依第二解即無此妨 問斷下品中前二品惑。用何作意為解脫道 答一雲用攝樂作意為二品解脫。六十二說通四道故。瑜伽三十三.雜集第九。俱說第七作意是根本定俱作意故。又斷此下品無間道時。未入根本故。一雲即第七作意。言根本定俱作意者。據斷下下解脫道說。一雲即加行究竟作意。為三無間二解脫道。以名體同論不別說。此應好。如攝樂作意斷中三品可為四道 問若以攝樂為斷中品之四道者。論何不說 答以影顯故。上下二品俱說加行及解脫道。故於中品略而不說。又斷中品同一作意。雖有四道更不別說 問何以得知攝樂通四 答六十二雲。攝樂作意四種道攝 問且斷欲界第九品惑起解脫道。即是根本為近分耶 答有二解 一雲即入。三十三及雜集第九俱雲。是名加行究竟作意。從此無間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慮定。即此初靜慮定俱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第七作意是彼解脫故。即入根本 一雲或有不入。故瑜伽第十一雲。於有漏方便中先說解脫。後說三摩地。由證方便究竟作意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既言由證果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解脫道非即根本。准此二文約利鈍別。二解俱正。各不相違 問若攝樂作意斷中品惑。何故三十三雲。為除惛沈等 答約修加行觀淨.妙相策持其心。非無間道 問若觀察作意為斷下品加行道者。何故但雲離增上慢 答為斷少得謂為多得增上慢故。進修加行斷所未斷惑。有說言斷三三品後品無間。即前無間之解脫道。此義雖得然違成唯識。彼第十雲。二乘根鈍漸斷障時。無間.解脫必各別起 或可。不違。彼約實斷。此據伏說 約四道者。此之六行加行.勝進各得具作。以時長故。無間.解脫各一行相故。六十二雲。諸近分定.若方便道.若無間道.若解脫道。或為斷滅。或為證得。而修習者或觀下過失觀上寂靜。若勝進道當知彼是遍滿所緣。又三十三等。於了相.勝解二種作意。俱雲觀粗.靜故。俱捨亦同。如次前引約對治者。有四對治。一厭患對治.二斷對治.三持對治.四遠分對治。前約作意以辨六行。今約作意配四對治。即可准知。瑜伽六十六雲。當知此中從了相作意。乃至勝解作意。名厭患對治修。從遠離作意。乃至方便究竟作意。名斷對治修。方便究竟果作意。名持對治修。從此已上七種作意。隨於勝地上地所攝。當知一切名遠分對治修。此約一相。據實攝樂通四對治。觀察亦通厭患對治。義如前說 問准三十三.雜集第九。俱不說觀察作意為能斷惑。何故此文說斷對治修 答一雲。初二作意全未有斷。第七作意據於下地更無可斷。中間觀察前後有斷。故相從說名斷對治。   問下起上中。身.邊二見為定為生 答有二解。一雲定煩惱得宿住通或復天眼。見彼梵王執我計常即是定類。二雲生惑。此於地身起此二見。是彼生類故名生惑。然定惑唯分別起。生惑通二種。然正潤生不取二見。於此位起亦復無失。然是總緣。非是別緣。以未來無別緣我見無所杖質故。   論。生上起下且如謗滅。要集斷雲。有釋為勝。中有.本有。若色.無色。皆得起謗及起諸惑。俱生身.邊二見。雖不與潤生愛俱。而前後起於理無妨。然理難見 今謂若中有.本有。若色.無色皆得起謗者。據何等說。若增上慢得初三定。未將極沒生於上。未無生故。在中.本有俱不應謗。若得第四定謂第四果。即生第四中有起謗。論有誠文。不說生本有。亦不應生無色起謗。何以故。得第四定。執為第四果。必不更修無色界定。何以故。既取第四有漏定為果體。更修無色定將作何法。若作勝功德。即不應執第四定為極。若諸外道生色謗者。是色邪見。不說外道起下謗滅墮地獄故。若生無色界厭背下故。彼不緣下。如何可說謗釋涅槃。若謗彼執所得涅槃非實涅槃。乃是正見非邪見故。又復本計彼天為果。得何故謗。若言上地邪見謗下者。此亦不然。本解生上起下。不論生上起上。又設生上起上謗下亦非無色。論但說言捨那菩薩.廣惠聲聞。以無色心了一切法。不說餘故。諸起多少。無文定判。隨諸取捨 問上緣於下見.戒二取。如何得緣下望於上不得名勝 答憶昔下界所起見.戒執為勝淨。望下界說為勝為淨不形於上 西明釋上緣貪會違雲或依別緣言總別者。且說五種有其三句。一唯總非別。謂薩迦耶見及邊邪見俱生.分別。二唯別非總。謂嗔雖無正文。分別.俱生義亦無妨。三通別總。謂貪.慢 今謂。嗔惑亦得總緣與見.慢俱。邪見總撥。慢亦總□。嗔既許俱。何不總緣。身.邊亦別。如四分常論緣彼梵王及大種等。若非計我說為斷常。非邊見故。然雖得上定方計梵王等。所起之見未必上故。   論然迷諦相有總有別。雜心論雲。下苦具一切。二行離三見。道除於二見。上界不行恚 今大乘頌。欲迷四各十。隨行三八種。修六通行迷。上見.修除恚。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有四句。一數總行別。二行總數別。三數總行總。四數別行別。   數總行別。諦各有十。各迷自諦名為行別 行總數別者。即前頌中。然依一諦緣迷多諦名為行總 若數總行總者。諦各有十名數總。行總者迷二三諦等皆名為總。二二迷有六。即有六十。上二界諦各除其嗔。六九五十四。合一百八。三界總有一百六十八。若三三合有四句。欲有四十。上二界諦各三十六。合一百一十二。若四諦合三界四諦有二十八。若數別行別。即前頌中各迷自諦 問此中依別緣別從何說迷 答從所緣迷。依非緣故 若爾應是所緣諦惑。何故說依 答因彼生故。依彼起故 問一百二十八依何者立 答依數總行別。並修道惑。若依餘句即有增減。思可知之。   問依.緣何別 答有二。一雲緣謂緣藉。即所依名緣。二雲依即依詫。緣所緣境。如起無明迷於苦.集。因此起疑。疑已即生邪見。總撥無其四諦。即所疑撥為所緣。無明即因依 問各從何斷為從所依。為從所緣而說斷耶 答從依.緣斷皆悉無過。以大乘中見惑頓斷。不同有部前後別斷。又有四句。有迷而不緣。謂二取。有緣而不迷。謂無漏智。有俱緣.迷。疑邪見等。有非緣.迷。緣龜毛等。非諦攝故。   問此十煩惱迷諦親疏。瞋.慢.邪見。疑.及無明親迷易知。身.邊二見總不緣理。如何親迷 答雖不緣理。正迷於彼空無我理。行相深迷名為親迷。若迷餘諦約通空非我翻彼行相。及執餘諦下惑以為我故亦名迷。二取行相雖深亦緣餘諦下惑。但非正翻空無我理。不名親迷。   問嗔.慢憎□滅.道可得親迷。貪不親貪滅.道何得親迷 答論雲。貪.嗔.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貪二見俱故得親迷 忿依對現前不繞益境。西明問雲。忿既緣滅。如何此說依現前境。解雲從多為論。此論.顯揚俱說緣現。實亦緣滅 今謂。此釋有違下文。初師小十總不緣上。後師嫉等亦不說忿尚不緣上如何緣滅。下許嫉等親迷滅道。不說此忿緣於滅道。若爾准下說忿亦緣剎那過去。非唯現境。今何說現。若見怨家說滅.道等。豈不於彼亦起忿耶。慈恩解雲。許亦無失。此就粗相雲不親緣。或即是嗔雖然未見正文。任情取捨。然西明雲。忿要託本質。准既得緣剎那過去。亦不唯託於質。   問諂誑唯初定。初定意受而說是喜。悅根名樂。雲何諂誑得與樂俱 答雖悅根名正樂。是意相應喜故得與並 問地獄之中業相皆現。雲何有誑說與苦俱 答雖業相現而亦起誑。更撿十地論。地獄有誑語業道不。   問忿等依嗔分。嗔得身邊俱。忿等何不爾 答粗細異故 問忿等粗猛各起名主。與慢等俱豈存主稱 答以自類非俱說為主故。   問五識得法自相。雲何得與分別惑俱 答自無分別。由他引生。證境分明故得自相。   問散亂雲何得與定並 答味定之中正慘懮故得與相應。又貪.嗔等專注緣境。亦有染定故散亂並。   論。隨所依緣總別惑力者。一雲隨彼所緣依於四諦總別惑起。如彼煩惱皆通四諦。二雲迷諦煩惱或依或緣。分成四句。有依一諦緣多。有依多緣一。有依一緣一。有依多緣多。行相思准。隨惑隨彼 問從何說斷 隨所依緣皆得無妨。   論第七卷   論。一門轉故。西明雲。一意根門轉故 今謂不然。既有色根何不依轉。即應解雲猶無五識。不作是釋更無別因。若雲猶昧略故。定既明廣。何不依彼五色根門。又復下文明五俱意。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瞭取。故知一門轉。明唯一意識。若一根門。應言依一門轉。   論。如餘蓋纏。要集雲。有說不立量也。西明二量。一雲睡眠非無體用。是蓋纏故。如餘蓋纏。今謂此量亦一分違宗之失。何以故。睡眠假實通名。今若成立假睡有體。即違宗失。猶言不簡。立量應言。實睡眠非無心位。因.喻可知。言實睡眠簡無心位假名睡眠。不顯有別實體。以經部師觸.受.想外。並思分位皆是假故。取蓋纏喻。即有一分所立不成。意簡經部師於無心位實立睡眠故。又量雲。實睡眠是心相應.因。喻可知。論中第二宗法因.喻下安。文中故字應蓋纏下著。是因所須故。性相為文。非依次第。前雲有無心位者。立量應雲非無心位。文中略無宗中有法。前文彰訖故略不言。本疏雲非即無心必是心所。是二宗法。如餘蓋故。即是指喻 又雲非無體法。第三宗法。比量准知。故略不具。然論文中初二句會諸違。後兩句破異執。   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本疏如初量雲。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應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第二量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是有法。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法)。是思惠想故 要集雲。有說初釋稍不順文。文雲非思惠想是宗法。非是有法。亦非因故 今謂初釋亦無有過。以性相為文。且除非字加一染字。言染思惠想一分。為悔眠為有法。取初非字及纏性字。即為宗法。取前思惠想及後性故字為因。文言彼者即是淨無記思惠想為喻。應加如如彼彼餘餘者。即淨無記思惠想餘。即悔眠餘。彼即淨無記思惠想。以宗有法取依染思惠想悔眠。同喻取非悔眠外餘思惠想。因言思惠性故。取總思惠想貫通宗.喻故皆具足。   論。不深推度及深推度。本疏初雲。不深即不推度。以對法言不推度故。二雲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會對法雲不推度者。不深推度。要集斷雲。雖有二說合為初釋。違大論文 今謂此斷何太猛乎。以會對法同瑜伽說。從何說違 西明一雲。尋伺不推度時唯思為性。以無惠故。深推度時以惠為性。此釋正違瑜伽所說不深推度言 二雲尋.伺必用二法假合為性。謂一剎那二用各別。不深推度是思用。深推度是惠用。此義不了。尋.伺不俱。如何二用一剎那分。若謂尋時有思伺時有惠。違論所說。若言或起尋時。或起伺時。俱依思.惠二法用分。尋.伺何別。故知尋淺度伺深度。故此論言粗轉細轉。又雲二類各別。又前第四淺深推度粗細發言。雖俱依二。尋時思增名不深度。伺時惠增名深度。故五蘊論雲。尋求意言思.惠差別。令心粗為性。伺察意言思.惠差別。令心細為性。此論復雲思.惠合成。而顯揚論雲。尋或由思於法造作。或時由惠於法推求者。據增相說。思造作勝。惠推度勝。瑜伽第五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據尋說。若深推度所緣惠為體性。據伺論。皆約增語。實尋.伺二皆依思.惠 若爾何故雜集第二。尋.伺俱言推度不推度 答准此論意釋彼論雲。尋言推度淺推。不推者不深。伺言推度者深。不推者淺。若爾伺淺度時與尋何別。復如何此論雲不深及深推度類別 答伺言不推。望尋猶深。但望自伺惠增深度。思增不深推。故亦無失。故雜集論尋.伺俱雲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不得別以淺度配尋。深推配伺 問若爾何故雜集復雲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粗.細建立差別 答亦不違。尋.伺俱於意言推度之行相相類。非於淺深粗細相類。彼論且約他用粗細建立。此論約自行相。此論亦言。尋令心粗轉。伺令心細轉。各據一義。盡理應言。尋.伺於境淺深推度。令心於境粗細而轉。如次差別。   論。尋伺與識俱不俱門。本疏雲。自性有二。一尋.伺為體。即雜集論第二所說自性分別。即七分別中有相分別。二非尋.伺為體。即此論第五。及攝論第一。許五識有自性分別。但不許有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問論不說言五識中有自性分別。但破於他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種 答論雖不明言五識有。但破不許有隨念.計度。意即許有自性分別。不爾何故二論俱破二種分別不難自性。又有二義。一依遍義。即瑜伽雲。有分別非尋伺。及唯識.攝論。許五識有自性分別。二不遍義。即瑜伽雲。謂諸尋.伺必是分別。對法據此三種分別。雲唯一意識由三分別故有分別。又瑜伽論第五說雲。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皆是分別而非尋伺。既名分別復非尋.伺。若非自性名為分別。豈由他耶。不得定執二論自性即是尋.伺。許彼五有。但是隨轉縱破小乘。無論說故 問既約自性。八識皆有任運分別。七.八何無 答約三乘通不說七.八。   問七分別其義雲何 答略三門辨。一列名。二出體。三諸門。列名瑜伽第一雲。謂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雜集第二亦有七分別。名同瑜伽。但任運一在第一列。餘依次第 二出體者。瑜伽論七並以尋.伺為體。故瑜伽第五雲。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差別。即七分別 又雲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若對法七除任運一。餘亦尋.伺為體。故對法第二以三攝七除任運一。皆三所攝。三唯第六。即瑜伽第一。意不共業尋.伺為體。任運一種。此論會雲即是五識。對法復雲。謂五識身。故即五識為任運體 三分別體。隨念.計度亦尋.伺為體。自性一種有其二說。准雜集論唯在意識。即尋.伺為體。准攝論.唯識許五識有。若隨轉門亦尋.伺為體。若真實義即五識為性。上總相出。若別出體。廣如慈恩對法疏辨 諸門分別者。一約三.七相攝。二約識.地有無。三漏.無漏。四依問答分別 相攝有二。一以三攝七。二以七攝七。以三攝七有二。一攝雜集七。二攝瑜伽七 攝雜集七者。先顯三分別行相。後方辨攝。雜集論雲。自性分別者。謂於現在所受諸行自相行分別。隨念分別者。謂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計度分別者。謂於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搆行分別。初依現境自相而緣。次緣過去。後通三世。於所緣境異相分別 次辨攝者。依不遍行相。雜集三分別不攝任運。彼釋任運。謂五識身。明三分別唯意識故 彼雲於六識中幾有分別。答唯一意。由三分別故有分別。為此不攝七中初一。有相一種即自性.隨念二分別攝。以自性緣現在。隨念緣過去。有相一種通緣過.現故此二攝。故彼論雲。有相分別。謂自性.隨念。取過.現境種種相故。此意由有相取過.現境種種相故。彼二種攝 無相分別但緣未來。計度分別通緣三世。文雖不言與三相攝。實計度攝。以緣未來非初二攝。計度小分故計度攝。後四皆是計度所攝。彼論釋雲。所餘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所以者何。以思度故。或時尋求。或時伺察。或時染污。或不染污。三中據總合之為一。七中約別故離為四。以此准知。後四皆通緣於三世唯是尋.伺。彼雲以思度故前三不定。寬狹而言七寬三狹。據遍行相。唯識等說。任運即是自性所攝。有漏心.心所。因循取境異無漏故名。為分別。是心.心所本自性故名為自性。自性即分別。又自性言亦通境說。雜集論雲。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即自性之分別。名自性分別。故知任運亦自性攝 次三攝彼瑜伽七者。依不遍行相。唯是意識不共業故。即全相攝。以其三.七俱用尋.伺二法為體。即尋.伺皆分別句。有相即隨念攝。瑜伽解有相雲。於先所受義。諸根成熟善名言者。於先即緣過去境故隨念攝。無相即自性及隨念攝。緣過.現故。故彼。論雲。無相分別者。謂隨先所引。及嬰兒等不善名言者所有分別。任運分別亦自性攝。緣現在故。故彼論雲。隨境勢力。任運而轉所有分別。故自性攝。餘四同前計度所攝。通緣境故 依遍行相。自性少分攝於任運。即瑜伽論第五所說。或有分別非尋伺句 次以七攝七者。以雜集七。攝瑜伽七。雜集任運不攝瑜伽。非尋伺故。有相少分攝伽有相。彼緣過.現。瑜伽有相唯緣過去。論雲謂先所受義。既說先受。故唯過去 或通現.過。論雲於先所受義諸根成熟善名言者所起分別。先受之類亦云先受。即全相攝 無相攝彼無相少分。瑜伽通緣世。雜集唯未來 或瑜伽無相亦雜集論有相所攝。彼論釋雲。隨先所引。及嬰兒等不善名者所有分別。但約善不善言分有無相。緣境無異故。有相攝。前解為勝 任運據通攝彼少分。以依尋.伺及自性別 據不遍說。雜集任運不攝瑜伽任運分別。體性別故。餘各如名自類相攝。說無別故 約識.地分別者。初約識。後約地。約識明者。且三分別約遍行相。自性分別通八識有。計度分別通六.七識。尋.伺為體第七識無。恆審思量虛妄計度第七識有。不爾執我是何分別。體非尋.伺而依思惠立此分別。不遍行相唯在第六。如雜集說唯第六識。更不通餘 雜集七中任運分別即通五.八。餘唯第六。上據非遍。遍行相者。非諸分別皆尋.伺為體。瑜伽第五雲。有分別非尋.伺故。有相亦緣現在。復攝自性可通六識。任運既緣現境同於自性。可通七識。唯除第七。以恆計度故。五在第六除無相一。餘四通第七。計度攝故。准瑜伽釋。行境不違第七識故。瑜伽七中不遍行相。唯第六識。說是第六不共業故。若遍行相有相無相是率爾境引至等流。名先所受.隨先所引。即有相.無相.任運.染污.及不染污通前六識。若過去境名先所受.隨先所引。即除初二。不通五識。三通五識。染污通緣三世境故。於現在境執著。俱行所起分別。或隨與一本隨煩惱相應所起法執。既通五識中。有執著俱行所起分別。故通五有。與信等俱名不染污。故亦通五 依地分別。准局行相尋.伺為體。則繫欲界及初靜慮。若約依起得通九地。上得起下尋.伺法故。九潤生心容俱起故。若通行相準所依識隨地有無。漏無漏分別者。准瑜伽第五。諸分別皆有漏。論雲。謂望出世智所依一切三界心.心所皆是分別故。又釋。或通無漏。言望出世智者。據無分別智名為出世。後智即名世出世智。以緣俗故亦名世間。即如經論說起世間心是。即名分別故。正思推在因即用尋.伺為體。辨中邊論名分別支。大論復雲諸尋.伺皆分別。故通無漏 依問答分別者。一問准瑜伽第一。尋.伺是意不共業攝。七種分別尋.伺為體。如何得通餘識餘地 答准瑜伽第五雲。若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准此二句。只言尋.伺必是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定是尋.伺。不爾者為如是句答。由有分別非皆尋.伺。攝論.唯識。許自性一通六識有。雜集論許任運分別即五識身。不爾相違 問設若分別皆是尋.伺何過不許 答一違論說有分別非尋伺。復有三失。一地不遍。二識不遍。三行不遍。不遍九地故。二於地中不遍識故。三於識中不遍行故。無尋.伺時非分別故 問三七分別。與五法中分別何別 答據別行相。五中分別寬。通諸有漏。三七分別唯第六俱尋.伺二法。及眼等五識。若通行相。三.七.五法寬狹相似。或三.七寬。通無漏故。又五法分別總義。三.七分別別義。   論雲而似憂故總說為憂者。問第五論雲。有分別故憂。無分別故苦。如何得言而似憂故 解雲前分別非分別。且約六識五無六有。相顯故說。於意識中分別意識。得與苦憂俱。俱分別故相從名憂。   論。以名身等義為境故者。等取句.文。義通二種。一境義。二道理義。即取名等及所詮義俱為意境。非五識緣。據未自在。然文即字。非正能詮為二所依。相從而說有能詮義。諸論但說名詮自性。句詮差別。不別說字為能詮故。   論。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者。問異熟.通果。俱容得起威儀.工巧。悔既容與中二性俱。應通四種 答雖色界天起通果心來至佛所。起身威儀及語工巧。又諸聖者起通果心。屈申言語不為利樂。皆是無記。此皆上界及異熟心起。非單四無記故皆不俱。今據單起威儀.工巧。容與悔俱。   問悔非染.無記俱者。如所知障望菩薩人。即是染污。豈非彼俱 答據煩惱障非染無記。依所知障通染無記。故不相違定論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   疏雲言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雲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初靜慮也。此意不是不許尋.伺通近分地。但說立禪支不依近分故。破他妄傳三藏雲西方有二釋。一雲尋.伺在未至定非根本地故。諸德不悉皆妄彈斥。應尋此說了本為真 問何以得知。靜慮支立唯依根本 答顯揚第二雲。離欲惡不善法故。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初靜慮具足住 釋雲。具足者謂修習圓滿。住者謂於入住出隨意自在。若此諸支在近分立。何名圓滿出入自在。若分有故亦得立支。無色應立。何故對法第九不依無色故唯根本。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者。本說如疏 西明釋雲。正引十地三請之中第一請文。長行釋雲唯歎淨覺。淨覺是說因故。覺名覺觀。即口言行。三藏解雲。應言尋.伺。言覺觀者譯家謬也。今護法師引為誠證者 今恐傳謬。何以故。本疏主說親承三藏雲。撿梵本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言覺者覺觀。此說覺為觀。譯家增故 今西明雲三藏解雲應言尋.伺。言覺觀者譯家謬也。經但說雲淨覺。覺即是尋。如何得言應雲尋.伺。故知傳謬 問設唯是觀。觀即是尋。尋是語因。後師何故不引為證 答正思惟支體有二種。一通諸部二乘因果。及大乘因後得位。體即唯是尋。一唯大乘。因果通本後。體即思及惠。瑜伽二十九雲。若心趣入諸所尋思。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思。乃至雲。起善思惟發起種種如法言論。是名正語。正語是果。思惟語因。及顯揚第二雲。尋求極尋求。現前尋求覺了。計算觀察。思惟思惟性 又瑜伽二十九雲。若得彼已以惠安立如證而覺。總立此二合名正見。准知此俱正思惟支皆是初體 對法第十說惠蘊攝正見.正思惟.正勤 九十八雲。若出世間以正智為自性。除諸戒支。安立非安立真如為所緣 瑜伽二十九雲。由八支攝行跡正道。能無餘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竟作證。是故名為八支聖道。當知此中若覺支時所得真覺。此根本位。若得彼已以惠安立如證而覺 此後得位雲如證而覺故。此等皆是後八支體。不說尋故。後師依大乘通因果本後正思惟支。非是尋故所以不引。   問身.語.心行有遍非遍。第四定地雖無出入息。有思遍行身業得轉。在佛果位既無尋.伺語之遍行。語應不轉 答如疏及樞要說 問既說語業為語遍行。第二定上地法有語。同身行故 答約佛可爾。語不假尋。除佛已外語必尋引故已上無 問說法逗機語假尋.伺。汎爾言說何假尋.伺。猶如五識多由彼起。亦有五識非尋.伺生。如無色定起耳聞聲等 答二定已上起語時難。猶如五識必假尋.伺 問身在欲界及初靜慮起語時易。應同五識 答語皆推度起必尋.伺。五識不爾故不得例 又設一解。欲界汎語.二定已上或有語言非尋.伺發。但用思生。諸論但言尋.伺起者隨粗相說。如思惟支。   問正思惟支以尋為體。佛身闕過。諸靜慮支既說尋.伺。佛無應過。齊功德故 答道支唯無漏。佛無可成過。禪支漏無漏。縱闕亦非過。不爾功德即令具者。諸佛應成有漏禪支。是功德故。又如疏解依于思惠 若爾無粗細。何成對治支 答亦依思惠分為粗細及對治支。如正思惟。亦無過失。   說心心所俱不俱等諸門分別。廣如百法玄贊所明。   論。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等。本釋如疏 要集雲。妙音不立。勘文不獲。楞伽.中百論師等者。護法造論不闕此地諸師所難。智度論等廣辨心所復何人也。或可。護法假敘賓主 今謂。本意雲楞伽.中百論等諸師。非說此地但說西國。如理門論雲破古因明師。古因明師不善之者。非無著等。楞伽等師者。道理亦爾。雖智度論廣明心所。何妨有說即心分位。如智度論廣辨諸法。何妨清辨雲勝義空俗妄為有。不妨護法依彼等計假立賓主起此問端。   心遠獨行者。攝論既雲無第二故名為獨行。似依一意識義釋。准引此難。不唯依經部。   論士夫六界。釋如疏引 問四大及心體性可知。空體是何 答准雜集第二廢立二十五種色雲。謂作所依故。作相故。即立迥色及表色所以。表即屈申。正是動作。故瑜伽第一雲。表色者謂業用為作。動轉差別。此作所依即彼迥色。迥色者雜集雲。謂離餘礙觸方所可得 問何非餘空說是迥色。既雲迥色復何名空 答士夫界故非虛空。空離礙觸方所故復名空 問若取迥色。迥色即離四大有。何故餘部說唯四大不立所造 答彼不了故。宗計異故。不可為責。經部有師不立心所。大乘異說亦復同彼。共引此經不唯經部。瑜伽但雲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欲令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所。或亦假敘。非必彼難。   論。此依世俗若依勝義等者。本釋如疏。要集雲。此定不依第一俗.第三真.第四真.俗。識心心所辨差別故。下文諸識真俗相對望第四。真俗等漸次門故。離重言故 今謂不爾。今此且以心與心所約二諦辨。亦例於識。下八識中心所同王。異聚相望攝其見.相皆悉歸識。唯識宗故。故下雲。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既約緣.依.相應辨異。故知不異亦說行相.依.緣.相應。不爾應非如幻事等。有定性故。前別後總相望對辨。俱四真俗亦無重言失。   論。彼中有必起等。樞要雲。勘有中有無中有。答雲本計無末計有 又曾聞釋。約本而言雲無中有。今據末計故有中有 又雲本計有二。一理為量。二教為量。因分兩諍。理為量者即立中有。今論約此故說雲有。若引經為量者不立中有 然要集雲。勘宗輪論。上坐復名雪山。立八義別。餘同一切有。即雲立中有。大眾等四部都無中有 今謂不定。一切有部本宗同中論文。不說定有中有。雲末宗異義其類無邊。雪山同彼豈有中有。其大眾等論文不說定無中有。而雲菩薩入胎作白象形。准此即似立於中有。故要集說無其準定。   論。彼天唯在第四靜慮者。廣如本疏。又雲無色非天眼境。若無心時既無色身。誰為能證涅槃之者。又復地法無無相定。故此異熟不在餘處。   論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要集雲。有說.有釋各有三解。彼第三為此初說。彼第一為此第三說。彼此第二義即不同。今取有釋第三為正 既有說第一即有釋第三。何故獨取有釋第三而為正釋。有說疏文不斷第三為正說故。然以理准非。極厭心招彼總報。極厭心種招彼別報。何所相違。又微微心種是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果順五十六。不爾一因如何能感有無心別相違二果 又西明雲。微微心及微心相應思引總報。以有心故。即彼二種至無心位引別報。以無心故 今謂不爾。豈於微心種亦立無心定耶。   論。令身安和故亦名定。西明雲。雖非心所專注一境。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要集雲。有釋初釋為勝 今謂不爾。無心睡眠亦非心所專注一境何無安和。亦名為定。故如由前加行定力令身安和。以無心時安和。亦彼有心時安和。同得定名。故本解正。   論又唯是善等。本說彼所引故。釋唯是善。下上地無。明屬地因 西明雲。彼所引故通二義 今謂不爾。加行善定引故善。不以善定引是屬第四定。在文自解。下上地無由前說故。指同於前說無想報。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者。略論其業總有兩種。一定感果。二不定感果。故瑜伽第九雲。順定受業者。謂故思已若作若增長業。順不定受業者。謂故思已作而不增長業。此意即說。由審.決思為方便名故思。故九十雲。故思故造業者。謂先思量。已隨尋思。已隨伺察。已起身.語。名作業。令種增長名增長業雜集第七雲作者謂起造諸業令其現行。增長者謂令習氣增益 除此已外設有故思。不起身.語等。及雖起身.語。而不令種增上。不令種增長業者。即有十種。瑜伽第九雲。增長業者謂除十種。一夢所作。二無知所作。三無故思所作。四不利不數所作。五狂亂所作。六失念所作。七非樂欲所作。八自性無記。九悔所損。十對治所損。除此十種名增長業。不增長業謂此十種。然增長者異熟定及時報。不增長者俱不定攝。雜集第八據定受業說有三種。即現.生.後。於慈定等造善惡業是現受攝。五無間等名生受業。若此生造度生方受名為後受。設有一業或現或生受報不盡更多生受。從初現.生但名現.生。不名後受。故第八雲於此業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 雜集第七定與不定分之為三。彼雲。如經言決定業。謂作業決定受異熟定分位定 作業通定不定。定受是不定。理如後解。分位是定。時.報俱定故。瑜伽六十據定不定總說四業。彼雲復有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三二俱定。四二俱不定。第三是定。餘三不定。第一約報受雖是定。然時不定。第二時定而報不定故並不定 雜集第七約定不定說有五業。彼雲。故思造業略有五種。謂他所教敕他所勸請。無所了別根本執著.顛倒分別 五句如次。初三不增長。輕故不必受異熟。即時定報不定。及俱不定。後二增長。重故必定受異熟。即報定時不定。及時報俱決定。故下文言。受異熟決定者。如先所說故思造業。若此定受時報俱定者。即無分位決定何得別說。故下分位定。雲如由此業於現法中必定受異熟生.後准此。又此無想定正是顛倒分別。妄報涅槃。既通四業。明知後二非唯時.報二俱決定 顯揚十九約定不定分之為五。彼雲如是業有五種決定。一現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差別受決定。四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初三時定。或時.報俱定。第四報定時不定。第五通報定及時.報定。以於第五決定受報。並決定作業與前有別。故雜集第七雲。作業決定者。由宿業力感得決定異熟相續(相續即身)。於此生中決定造此業 既雲感得決定異熟不言時定。故知是通。不爾於彼報定非時。異熟身上豈不造惡業耶 又受報定而時不定。及彼報定。非唯別報。既通總報。豈得令於現法受耶 雖有總報若於現受容受別報。當彼總報故。此等諸文開合有殊。不過此論所說四業 本疏雲。顯揚論中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要集雲。顯揚皆雲決定不說不定。由此後二不名不定。業.報相對以辨決定。據實前四即瑜伽六十時.報俱定收 今謂不爾。前四受報決定。唯果非業。即不得雲業有五種。若雲亦業.報決定是俱句者。即是前三。何須別說。又報定受時不定者。是何句收。名當不收。乖者相攝。不見此理。故依本釋理教無違。   問准修無想即雜集第七五業之中顛倒分別。彼說定受。此雲通三並不定受。豈不相違 答彼據造不善言為正法等。故是定受。此約修善。故通不定 問修此定者既許生色亦得後起。生彼所修定俱之思可不受報。若許受報即唯生受。不可生.後二業同招。若唯昔修能感彼果。後起之者何為不感 答生彼起者非猛利故劣故不受。不爾重修亦能別感。應重生彼。以昔人中後報受故 問若昔人中得已退失。但不退下三靜慮定。命終生彼得重起不 答即論二師說各不同。若初師解退與不退。生下三天不得重起。生無想者下初修退。後生重起亦名後報 若第二師。欲界雖退。生下靜慮亦得重起。五十六雲。先於此起後於色界第四靜慮當受彼果。如疏文解 若雲在欲設不退失。亦有生下三靜慮中而得重起者。不爾。異生潤生要現行故。若不退無想。下三靜慮得離染故如何得生。若許得生。即無六行伏惑上生 問昔定已失生上重修。如何已失定後還能感果 答由後定力資彼故。能同地法故。   言滅盡定者等。本釋西明各如疏辨 要集雲。有說意雲。此中唯約二乘學無學說。若諸菩薩下文方說。有釋意雲。此通三乘有學無學。明得滅定人。要斷三界惑下。明初起.後起。於中初說二乘。後明菩薩。若不爾者。得滅定人不說如來理有不盡 今謂此斷全不相應。本釋意解簡不得人。除此所簡顯皆是得。何攝不盡。妄為思度。諸如是文。下但略指。不能一一具顯其非。尋者細思。   然西明釋能得人中。菩薩二種。漸悟如聲聞數。四萬.二萬.十千劫中亦入滅定。從信位乃至等覺。有五十一賢聖 今謂不爾。諸經但說有四十二賢聖。除等.妙覺猶有四十。若四.二.十千合之為一。還四十一。若開為三。即四十三。如何得有五十一耶。仁王般若雖說十信。頌中但雲聖胎三十不雲四十。故今正釋。二乘如彼。菩薩有二。頓悟菩薩或十或四。初地.七地二說別故。漸悟菩薩或七十四。四萬中有七十二。二萬.十千各為一人。成四十七。四萬劫中分四十五。二萬.十千或四十七。以此論中有二說故。將此歷彼四十賢聖。或七十四個四十賢聖。或四十七個四十賢聖。漸悟之中伏離惑品根位別故。隨粗如是。細更有餘。如初二果迴心已後亦容得起。下唯遮凡。未斷見惑 又說要斷欲修惑等據二乘說。不障迴心。雖不斷欲所有煩惱。然伏惑得第四靜慮。依邊際定受變易身。既有此能。何妨不得九次第定。又不得九定。具不能證得邊際定。故雜集第九雲。靜慮.無色邊際定者。為欲引發勝品功德得自在等。修堪任定到究竟故。下論說雲。或有七地滿心等起。據決定說。如變易生。不爾何故或有初地。由是此論但雲或有學聖。但簡凡夫決定不得。有學有得不唯身證。迴心者得。餘不說者據非迴心。若作此說應符妙理。   論此定初起唯在人中。本釋欲天亦得初起。有身證故。有釋唯人非在欲天。此論說唯。集論第五雲。要於人趣方能引發。雜集第九釋雲。言引發者是初起義 今者助明。欲天許有身證何失。若不許有身證即唯惠解脫。此等迴趣入初地後可非初起。准此色界聖者迴心。非必皆身證及俱解脫。由此雜集第九復雲。諸聖弟子為欲安住寂靜住故。於人趣等引此滅定令現在前。既有等言。明餘初起。此唯言者據各自乘從多分說。或隨粗相。不障迴心於餘初起。如似見道。顯揚論說唯欲人天。雖說唯言。亦許色界二乘聖者迴心後入大乘見道。滅定唯人初起准彼。   論前雲雖屬有頂者。起等至中本疏二解。今又助解。且依初師依加行心亦得雲超。約定次第餘非想非非想定後為加行入。今隨何心或以欲界心或初靜慮心為加行入。非要餘定後故得名超。屬有頂者據初起說 依第二師。隨何地心後即能入。此不須加行。如似如來任運能入非起加行 問若心先起伏已入滅。彼無不起。何得說言微微心後厭心功能不起位立 答彼依初修作如是說。非自在者 若爾彼心於餘定時元來不起。應恆名入滅 答有餘定心非名入滅。餘定心無此定方顯。二說後勝。   論。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要集斷本釋雲。舍利子意在色後起未說無色。出現意成天謂非想者。不了舍利子意所以見訶。依何文義證無色界亦入滅定。雲此誠證故非善釋 今謂要集不了本解謂非善釋。即是後世鄔陀夷也。言意成天超過段食。舍利子說有退定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謂是非想。故知上二俱名意成。俱捨引經復雲。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又瑜伽五十六。復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說一切處不簡下三。此論後師要斷下三方起此者。未必為正。故但河沙彌不了說意。何非善釋為誠證耶 西明雲。然大乘宗分成兩說。難陀等說。上界八地起滅盡定。故名意成天。覺師子釋。第四靜慮已上五地方起滅定名意成天。護法同第二釋者 准何得知難陀通說。覺師子說唯上五地名意成天。若准雜集第九。覺師子釋四句之中。許第四靜慮重起。不言下三非意成天。豈善釋耶。若將護法同第二說。如何釋彼五十六文於一切處皆得現起。若雲少分一切。雜集不說唯言。   論於藏識教等。本雲建立者是信有義。非成立義。定性之中有愚法者不信不入。不愚法者雖信大乘不將究竟。由信有故生彼入定 要集雲。既信大乘何非究竟者。   此不解意。本釋意雲。雖信大乘不將究竟唯有一乘。信有三故。如求聲聞信有獨覺。不將究竟唯一獨覺無聲聞乘 又雖信大性。自無力能證得大故。法花論為信種種乘異。但說一乘故 西明雲。經不為說不求一切智故。今者為說令入滅定故 今者問彼。何大教中令入。為說阿毘達摩解深密等。皆不為說。至涅槃經但說六故。阿含等經已密說故。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故此論雲於藏識教未信受者。無色不起已信。生彼亦得現前。不言成立藏識已後信者方起故。   論。不還潤生唯種非現。要集雲。五十九雲唯隨眠潤。見諦跡者。五十二雲見聖跡者於後有愛得非擇滅。二文相影。故知初二聖亦唯種潤。對法第五.瑜伽第一言離欲者或少或倍或全離欲皆名離欲 今謂不爾。言見諦跡四果俱是。言離欲者非少分離得離欲名。大小乘教說離欲聖非初二故。對法第五雲。此自體愛唯是俱生。乃至雲。由此勢力諸異生輩。令無間中有相續。未離欲聖者亦爾。臨命終時乃至未至不明瞭想位。其中能起此愛現行。瑜伽雖雲制而不著。不雲不起。對法云然能攝伏非不生起。今雲不起豈不乖返。應依本解及西明釋 又問雜集第五雲。中有沒心常是染污。猶如死有。准文通說不還果人 答此亦不定。雲如死有。豈不還果死有之心常染污耶。故但通說應可簡擇。   問入滅定時有二加行。一緣滅受想。二緣無相界。於出定時緣於何境。觸於何觸 答瑜伽第十二雲。出滅定時觸三種觸。一不動觸。二無所有觸。三無相觸。謂出定時多由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境境。三由滅境。由此三境於出定時。如其次第觸三種觸。如樞要說 又說依初學者。緣滅受想入。緣初二境出。同有為故 依久學者。緣無相入。緣第三境出。同無為故。   若自在者。前隨何境入。後隨何境出。又未自在。出必定心。在前方便依空等持入。今依空等持出。緣於有境。觸不動觸。依觀五蘊內身無我以為空入。令無我見計內為我名為不動。不為我見之所動故。依無願等持入緣境境。出觸無所有觸。是五根境之境名為境境。於六塵境無有貪.嗔.癡故。名無所有觸 依無相等持。入緣滅境。出觸無相觸。以是滅性名為滅境。無其十相名為無相。初二緣事。後一緣理 然三等持通定及散。未自在者唯依定出。若自在者通依定散。或依空入依無相出 此言觸者非觸塵也。觸謂觸對。即觸心所能令根.境順生心所。以觸境時不起我見不起貪等不作相狀。如次即是三觸得名。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問無色界中既雲無色。死.生如何是悶絕攝 答即依前解四蘊分位假立悶絕亦無有失。此皆共成。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末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六(本)(論第七未盡)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言餘識識故。本釋如疏。西明雲。第六意識。及大眾部等所立細意識。自宗七.八皆是有法餘識識故。然七.八識前依理.教已成立。故有法得成 今謂不爾。若前成立有法得成。非取外法前已立訖。應立已成。若雲前立為有。今立不離故非已成。前亦數成不離識訖。又大眾部立粗.細二第六意識。今亦立彼豈不違宗。若雲彼細即我第八。何成立彼大眾所立細意識耶。立自八故。又若不置極成之言。後身菩薩不善意識。他方諸佛第六意識。亦有法中應有一分所別不成。若置極成即七.八識非他遍許 要集雲。若餘識中兼七.八者。有法雖言餘識。仍有不定。由此有釋於理為勝 今謂不爾。餘識有法既兼七.八。更有何識而為不定。以避此過。但雲餘識不言第六故。又設非兼七.八。親所緣境不離能緣心。亦無不定。   論。謂識等生時無實作用等者。大乘鏡中實無色起。薩婆多許有別色生故。此論雲。但如鏡等似外境現。本釋如汝即是如彼薩婆多等。若經部師宗雖無別色亦有似現。非大乘宗許有別色故。維摩經等雲。如燋穀芽。如谷響。如鏡像等。並喻無故 若爾何故攝大乘等以鏡像等喻依他起。不可就他他是實故。自無別色。何喻依他 答有二義。一取不離義二取似義。且如鏡像。薩婆多許。一不離鏡。二似面等像而非實面。不取像色實與非實。對薩婆多取其二義。對經部師取似有義。實不離心 問大乘鏡中既實無像。雲何解深密心意識品雲。如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等。佛地經雲。如依圓鏡眾像影現 答就他宗及世間許取以為喻。亦復無違。經部雖無實影。取似亦復無失。攝論雲。由迷亂故謂見影像等。據自實義以破他宗。故解深密雲。如鏡為緣還見自質。非鏡有影。大智度論三十六雲。如油中見像等者。亦是就他非龍猛等執彼為實 問難他心智應緣外境。今雲緣自心非親緣他心。亦應如鏡為緣還見自質者。為鏡喻心。為當取質 答設爾何失 二俱有過。以鏡喻心。應雲以鏡為緣還見自鏡故。心為緣還見自心。如何得雲還見自質。以質喻心為難准此 答二解。一雲且約散位應雲如質以鏡為緣還見自質。今他心智以他心緣還見自心。二雲約定如定為緣。自心變作種種影像不離自心。如似散心以鏡為緣還見本質。非離於質鏡中別生 問自心他為緣還能見自心。自質鏡為緣質不能見。質如何為喻 答喻取少分。如似眼質以鏡為緣還見眼質。故雲還見自質。雖所見非眼。眼依處故。隨世俗故 問所見之中據大乘宗質.相有別。雲何得雲還見自質 答攝相從質以似於質。據實所見親見自相。取少分喻喻他心智等所取之境。皆悉無過。故無性論第五雲。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 問諸迷亂見所見影像。以何為體。何處所攝 答獨頭散意分別。妄執謂鏡有影等是迷亂等所見影像 何處攝者。要集雲。有說還是色處似前相故者 本疏無文。本釋法苑法處章中雲。影像色是色處者。據獨意識散。緣五塵名分別意。以相從質在色處攝。不解鏡中執有實色為影像者。法師本釋不託於質妄執鏡像為實有者。是法處中遍計所起 問顯揚論中五塵色境亦有影像色。法處色中定所行境。亦有影像色。遍計色中亦有影像色。有何差別 答色處影像有其二解。一雲分別意識緣五塵相。以境對根應法處攝。今者從質及所生果故色處收。二雲五識所變名影像色。本識所變為所餘色。以根對境第八所變應法處收。以闇從明故色處攝。二解俱得。然第二勝 遍計影像前已略辨。定所行者。所變金等無實用等名定影像 問以鏡為緣。何故不言還見自影。緣影像故 答緣影不極成。攝相雲見質。   釋他心智名唯識中。西明雲。安惠三釋。護法二釋。安惠無違。護法釋中第二雲。一切所緣不離能緣故名唯識。通一切位者。言中有監。雲一切所緣不分親.疏。疏所緣緣監親所緣。總雲不離能緣故。若疏所緣緣亦不離能緣心。何須雲緣他心智。不親緣他心故非離識取。設親緣他心。亦不離自心故。又前如何言應不親緣離自之色等。以彼所緣無離自故。正解應雲一切親所緣不離能緣故名唯識。   論。一切種子識。西明雲。能引自類及引同時自類現行。是因緣性。即自問雲。若爾如何牽引種子為因緣性。解雲實非因緣。然菩薩地假名因緣。因緣類故 今謂不爾。遠望當現名為牽引。未潤等種自類相生亦是此因。故名因緣。   論。極微圓故。西明三釋。第三雲。前文通釋因果第八。即無所熏故。後文通釋因果第八因微果圓 要集雲。於諸釋中有釋第三於理相順 今謂不爾。謂七轉識。別釋前七。第八心品下。別釋第八。極微圓故。通釋八識在因異熟。果位無漏不熏所以。以業異熟極微劣故不熏。果位無漏極圓滿故不熏。不爾前言除佛果善極劣無記不能熏者。有何所以。由此本說於理為勝。以疏解雲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果上第八以極圓故。偏簡第八果方無漏。五識異解有許通因。佛身善法無增減故。實果八識俱應簡之。通釋八識。由此前論但說有七能熏本識生自類種。   論。異生求趣色界心後引生無漏等。本釋頓悟至第八地生第四禪。初得勝身方受變易 西明雲。異生求佛是頓悟人。未斷煩惱隨眠力故。色界心後引生無漏 今謂若已隨眠未斷即生彼天。初二果人隨眠。及未斷色第三果人迴心求佛。亦應定生第四靜慮。有隨眠故由此故知。頓悟勝能不厭生死。取最勝身方受變易故必生彼。二乘不然故不定生 要集雲。八地已上亦不斷隨眠受生有用。故第十地方生自在。餘地菩薩未極熏修故不得生。由此瑜伽第四雲。由極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顯揚第二雲。若善修習不思議三摩地所引第十地中第四靜慮處者。受出過淨居大自在天生果。經論文顯。二乘迴心。若無學者。一切後生皆得非擇滅。欲界經生初之二果。上二界生亦非擇滅。即於欲界受變易生。不還果人欲界迴心。即於欲界受變易報。色界迴心即色界受。此學無學受變易已必無死生。但往自在不名為生。頓悟菩薩唯除三惡。餘一切生未得非擇。煩惱未斷雖受變易亦有生死 今謂不爾。諸受變易必無捨壽別受生死。若別受報。為廣果天業。為大自在天業。若廣果業不異前受。何須更受。若自在天業彼何時造。若是新造非名後報。若是舊造應五那含人舊造淨居業。彼既不爾此如何然 又復二乘有學迴心至第十地應別生死。文說第十地菩薩生。不雲直往非漸悟故。又此論第八雲。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若第十地有生死者。應更容受當分段身。亦非永伏煩惱障。又不得雲資現身因與果不絕 問二乘見道前迴心趣大。為漸。為頓 答如本法花疏。及法花義決廣.辨。恐煩不敘。   論。大自在宮者。對法第六.解深密經.瑜伽七十八九皆總相說。如瑜伽七十九所說。淨土或三地菩薩等往生。十地亦在其中。對法但明佛之淨土。雲唯佛所覺非得靜慮者靜慮境界。總相說土不簡何佛。亦通菩薩而得往生。文中亦含大自在宮菩薩生處。不爾十地菩薩不生。由文隱故。要集家說餘本不獲 然自在宮受佛位處。居他用土處所不定。何以得知。准十地經雲。是時菩薩三昧現前時。有大寶蓮花王。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諸佛世界。是時菩薩其身殊妙稱可花坐。世界既有十方。非同有部傍布。故自在宮處所不定。然十地經論。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者。據第十地初往而說。第十地滿欲受佛位所居之土。非必住在自在宮處 問如初地菩薩見他受用土。如百三千。已上漸倍。計第十地所睹淨土。無量無邊。如何猶生淨居之上大自在耶。又初地已去無惡道畏。以常生佛土。非彼佛土唯淨居上故 答佛土雖大小有殊。菩薩有漏諸現起識。猶是有漏屬界地故。非離三界有別眾生。隨生何土約第八識皆屬界故。約此而言十地菩薩由極熏修。超五淨居生自在宮故亦無失 然自在宮非淨居攝。瑜伽第四雲。色界之中十八住處。無想天者廣果天攝。非別處所。既雲十八住處。復言無想廣果天攝。故自在宮非五淨居。若淨居攝處應十七非十八故。   論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更相引故者。問總有幾心從欲何心生欲何心。生上二界心及不繫心為問亦爾 答准顯揚十八雲。欲繫有八心。一生得善。二方便善。三不善。四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分為四種。謂異熟.威儀.工巧.變化心。色繫有六心。除不善.工巧。無色繫有四。除不善.威儀.工巧.變化心。不繫心有二。謂有學.無學 總二十心。然總相說。欲起三界。色起二界。無色起無色。並各起不繫。又自欲界無變化心。從相似說實是上界。故六十九雲。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從色界善心無間此欲界無記心。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非自性故准此據實欲界七心。除變化心。非欲繫故。言互相生為無間者。且約欲界略為頌曰。  欲生得起七  得定或九.十  自從於十生  方便亦定七  初得定生九  自在起十三  從他生亦然  不善自地七  餘界有二說  自.上各七生  有覆同十二  從他十六生  生死等分別  異熟唯生九  自七二有覆  亦從自七生  威儀.巧定九  或十五不定  二從他自七  上二界不定   言欲生得起七。得定或九十者。且欲生得非得定者無間生七。謂欲界七。若初得定無間生九。加色.無色有覆無記。即潤生位。若久習者無間生十。加色威儀。故瑜伽六十九雲。若已起靜慮.無色不退失者。彼從欲界善心無間。隨其所樂上地諸心及學.無學心欲起現前。先已善取彼行相故。於彼諸心如意能起。准此文意總說二善。今取生得。故起威儀 自從於十生者。亦從欲七並上三起。色界二心威儀有覆無色有覆。 據在欲說 或可。十二亦從上二方便善生 前說為好。鄰彼勝心非起生得 方便亦定七。初得定生九。自在起十三者。若方便善生欲七心。若初得定即能起九。加色定善。故六十九雲。若先未起靜慮.無色。初欲生時要從欲界善心無間。初靜慮地善心得生。受生位中起上有覆。若久習者無間生十三。欲界六心。除其不善。色界三心方便有覆並及威儀。起無色二方便善心及以有覆。並學無學心。總望善說 從他生亦然者。亦從前十三此方便善生。   不善自地七餘界有二說。定得無間生自地七。上地二說。一雲若諸異生離欲界欲。雖不能伏欲見道惑。而定慚等力所制伏不起不善。即欲不善非為無間生上地心。以其迷理惑總不伏故彼得起。緣事無漸類等已伏。雖起迷理故非不善 二雲既不能伏見所起惑分別見等。故容不善無間生色異熟生心威儀有覆。生無色二異熟有覆。總十二心 自上各七生者。從自地七亦上七生。從色有覆生得威儀並異熟生。據定姓人所知障說下不善起。非方便善勢強勝故。非業異熟。起非雜故。無色界三生得有覆異熟生心從十四生。若准初解但欲七起 有覆同十二者如第二師不善心說 從他十六生者。從自地七色界五心二善異熟有覆威儀無色四心。除色威儀故 生死等分別者。六十九雲。退先所得二界定時。由染污心現前故退。此下染心從上善染無間而生。此說退定起下心者。又從上歿從上地善.染.無記無間。唯生下地染污。此說潤生從彼類起。又見道惑亦容上界三性間生。但除方便。義如前說 異熟唯生九自七二有覆者。生自地七上二有覆。即潤生位 亦從自七生者。六十九雲。從欲界繫若善若染污若無覆無記。無間遍生欲繫一切。故知異熟亦自七起 威儀巧定九或十五不定者。生自地七上二有覆。亦潤生位。或十五不定者。得定自在從此二心亦可起二。若無工巧但起威儀。及二方便學無學心。或總不得。勢力劣故。約似欲心變化無記。生色善心。六十九說文如前引 二從他自七上二界不定者。威儀.工巧從欲七生。上界不定。上下間生從二有覆色界威儀生得異熟。或總不得。勢隔遠故。且約欲界心生他自。餘者准知。恐繁故止。俱捨第七說與此別。披對可知。雜集第五但約生因。有其十種心生次第。略示大綱。亦不具述。   五識等無間有二師 問第二說因位何故不生無漏 答以因位五根第八相分。不可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有漏發無漏識。明昧異故 問且如五根亦有有漏無漏種子。然異熟識許緣有漏不緣無漏但持不失。何妨五根亦起無漏持而不緣發無漏識。無漏相好亦復如是 答無漏種隱第八不緣。無漏根顯如何不緣。無漏相好不變非執故亦不緣不同五根。又雲五根必覺受。未有五根八不緣。種子非覺受。自有種子八不緣 問初二果人得初近分無漏聖道。迴心之後受變易生起何無漏 答第四定地。何以故。由此迴心勝修習故得第四定。故瑜伽論第八十雲。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或住一劫。或一劫餘。彼文乘前雖約無學據決定說。今前三果若不善修應不住壽。既許得通方能住壽。故極熏修靜慮無色。瑜伽六十九雲。雲何願智。俱分解脫利根羅漢。熏修邊際第四靜慮為依止故 雖說無學准知迴心有學亦然。若無願智雲何能知壽將欲盡受變易耶 問既依第四無漏勝定方受變易。如何不斷下地惑耶。若許斷者應得不還方受變易。如何涅槃經雲須陀洹人經八萬劫。斯陀含人經六萬劫 答雖起無漏依勝進道非無間道故不得果。故雜集第九。解入無色寂靜解脫未離色界欲雲。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此言未離色慾約不斷種。寂靜解脫定即滅盡定。小果尚爾。況迴心已而不能耶 問准彼無學趣大時疾。有學迴心何不取果 答雖知趣疾以厭小果所以不取。   所緣緣中第二師說。第八相分皆杖質生。第三師雲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西河雋法師雲。因位第八不緣無漏。雖五性別非可為難。又如長養色一切有情勝劣不定上得為緣。雖五性殊何妨得慮。且為一解。長養色等雖或勝劣有情皆有。故得為緣。無漏種子有無無體不得所慮。又種多少不唯無漏。於諸有情且約有漏斷未斷別故得為難。正解如本 西明解雲。第三師難第二師言。應無凡聖等異 此難非理。因八不緣無漏種故。又復前師但雲自第八影必須枝質。非自無種必須變化。若以他有即例為質。應眼等起所有色等恆具彼影必枝質故。既眼等起或唯緣青等。故約自相必須杖他。非他所有皆須為質故。今此難約自所變有多種子。所對有情非必相似 今准難意通因果位。若果位八緣無漏種。或有有情無無漏種。若望此說自相無質若雲依有為質無者不杖。何故不許於已有用杖彼質變。於自無用但自親緣即不杖質 然西明雲。護法依自八變有用以難於他者。亦不應理彼師亦許有用變故。前第二卷變自他根。俱許有用非無用變。又難變器亦取有用。非是許有無用亦變。   論。除後剎那等。本釋義准。菩薩三心相見道中。前二初根。第三心去屬第二根。論文不簡除何見道最後剎那。總相說故。或依雜集總十六心隨他相說。雜集第九雲。未知攝見。已知攝修。具攝無學。以薩婆多第十六心判屬修道故是隨他 或一剎那少故。隱之從多說修 又由小乘說。十六心緣於四諦。至第十六無所未知故已知攝 若大乘說總十六心通緣理智。道類智忍緣智已周。與有部別。故第十六已知根攝者。或依二乘。或依他轉。今據瑜伽唯識第九。菩薩相見復有三心。以法前真無間.解脫別.總建立。初二別觀。第三合法。即是重觀。二十六心皆雲法真見道無間.解脫。故亦重觀。非未當知可當知故。又雜集第十雲。如是十根先未知真。為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當知根。二心正知。故第三心即屬第二。雖是見道屬第二根。然要集雲。菩薩不觀二十六。可如所言至第三心名已知根。然無文簡二十六心。又若唯觀真智十六可如所說。上下四諦十六如何。又瑜伽等雲。初無相從世第一無間而生。三心.十六但雲從此。不可即說真.相同時。由此道理真後三心 及二十六皆名相見 准此意說。不許本釋三心第三屬第二根 復雲無相從世第一法無間而生者。謂本師許真.相同時義說前後 今謂不然。三心見道瑜伽五十五亦云從抉擇分邊際善根無間而生 此論亦會諸相見道依真假說世第一法無間而生非唯無相 又二十六皆是重緣。何者二十六心俱法真見。即三心後重觀法彼。何非已知。若約觀俗。上下十六第十六心。未有智知應名當知。若雲論說除後剎那者。論亦說雲無所未知。即屬第二。故知雜集說前十五為未知者隨他相說。如說已知即攝修道。據自大乘第十六心雖已知根是見道故。故知諸說義意各別。然本疏中自分大小立三根別。   論。前三無色等者。本疏解雲。彼無加行。又曾未起現行無漏故。取異生先修得者名現觀邊。雖不現行亦此根攝。修道得起。今者又准六十九文。資糧.加行.見道亦增。修道中起。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際生起次第雲。五見.貪等是染污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為欲生起彼對治故起無倒見。是善有漏世俗智攝。乃至雲。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為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則名為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 此文通說三乘俱起故。次下文雲。又能了知我已證得預流果等。故知大乘於見道前解脫分位。起無色善亦生無色。故知資糧通修無色。入見傍修論中不言。傍修之者唯根本位。唯是無漏。准論後解。無色亦有三無漏根。五十七雲下三無色有十一根故。通漏.無漏。准此大乘不同有部入見道已更不現起 問若於修道四善根等皆得重起。何不雜亂 答亦不然。以位別故。若修道位非名善根。如見道種後亦生修不爾修道從何種起。雖見種生不名為見。後修道位雖彼種生。不名善根。又本無漏種在資糧.加行亦名彼道。雜集說為道諦攝故。皆許不雜故彼亦然。問在根本位傍修世俗。亦得名根本不 答名根本何失 非無漏故失 答言無漏者據現行說。據未知當知根說。非約種子 要集雲。世俗非無漏。不得名根本者亦應無色無見道。不得名根本。雖無見道說為根本。雖有漏攝。相從名本故亦無失 問論雲迴趣大者。為證法空所起生空。順益法空可此根攝。有漏不順何亦此攝 答二乘生空有不順者。但舉迴趣大乘。所修有漏皆順見道。傍修為根何失。故要集雲傍修之者唯取無漏。世俗智等不資見道。可詳得失 要集等雲。菩薩地前未起無漏。二乘生空無漏智者是彼種姓。非是菩薩。以量成立。生空無漏地前不起 今謂不爾。此論明說。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所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所攝。今者不許豈不乖耶。二乘聖者迴心向大。豈可不起無漏智耶。迴心已前既名菩薩。所起無漏何非此根。法花經雲。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據不定者皆是此根。   問學無學法通漏無漏。雲何後二皆唯無漏不通漏耶 答據增上義以立於根。有漏於諸諦現觀中非增勝故。若准雜集第十。後二亦通有漏.無漏。已知通憂。具知除憂。故此說無漏據增勝故 若爾初根應不通漏 答於異生中。此增勝故 問瑜伽五十七問雲。幾根入初靜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 初言八者即總相說。謂信等五.樂.喜.捨根。後三一分能入。利根超果及入大乘。一分不能鈍根慧脫阿羅漢等 言第三亦八 然非即喜。此約為依能入彼說。故通喜根 非即彼者 非入彼地 第四靜慮及無色定七根能入 據樂為依入第四定。非無色定亦樂為依 或據鄰超。舉一顯餘 後三雲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惠脫三不能入超取第三。獨覺.菩薩此等能入 或通種.現非唯約現 問非樂.喜.捨三受俱生。如何皆說九根為體 答三無漏根通彼九根。非說剎那一一皆具。如依近分但有喜根。下三靜慮即有樂根。依第四定即有捨根。故但通說 問准大乘宗。非非想處亦有無漏。何故不言四無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雲非想地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五根及意.捨.命。無三無漏。何故爾耶 答准大乘宗雖有無漏。隨他相說故無無漏 或彼無漏以昧劣故非三根體 若爾何故此論復雲從見道後所有信等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後二根體准此所難前釋為勝。◎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六解論第七未盡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六(末)(論第八)   ◎論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者。問依處有十五。何故因但十而不增減 答略頌辨釋。頌曰。  果於因違順  顯與及形持  親疏並遠近  順別立十因   釋有六對。一違順對。分為二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違者相違。因能違諸法不生等故。相違有六。瑜伽三十八雲。一言說相違。謂諸言論前後相違。即自語相違等。二道理相違。即四相違等。三生起相違。能生緣闕障波生會。四同處相違。謂明闇等不可同處。五怨敵相違。如毒蛇鼠狼等。互為怨害故。六障治相違。謂不淨觀能違貪等。今取生起相違立相違因。順者謂餘九因皆順生果。名不相違因 二就順中分顯與對。顯者謂隨說因。由言說故能顯諸法。非為因生。與者謂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能生助與果故。就同事因分形持對離出二因。形謂形待。立觀待因待因果起故。持謂扶義。立攝受因。又於同事。分遠近對。離出牽引.生起二因。二因中有等流.異熟二因別故。名為親疏。由因去果有遠近故於近之中分順別對離為二因謂引發.定異。故此十因更不增減 問何故依處分為十五。依之立因即但有十 答如論辨 問因何開十。果唯立五 答因義隱而難知所以開之為十。果相顯而易了。是以立之為五。又為果中為無為別。無為立一。有為立四。生自他殊分之為二。謂等流.異熟。人法有別。復分士用.增上。或親疏有異。分士用.增上。由此得彼立為士用。不障他生亦成增上 問何故無為果唯立一 答無為理同故果立一。有為事異疏成四種 又解因雖有十不出生.了。所得之果不越為與無為。為無為中分共不共。不共者有為之中異熟.等流。無為之中即一離繫。共謂士用及與增上。不生士用即無為是。增上用寬故得通二。故果但五。   論一語依處等。西明二釋。初取本解彼論似義。第二取本正解彼文 據實本解此論正釋瑜伽等文。取所起語為語依處。即此依處為隨說因。故瑜伽第五明因依處雲。謂依語依處施設隨說因。乃至雲想為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覺.知起諸言說。既雲由語故起諸言說。不雲由名.想.見故起諸言說。明知不取名.相.見三。為語依處及隨說因。顯揚十八亦同瑜伽第五。雖瑜伽.顯揚解語因。雲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謂彼諸法隨說因似取名.想.語三為隨說因。准解因依處。既但雲由語故起諸言說。不雲由名.想.語起諸言說。亦不雲由語等故起諸言說。諸家何煩分為兩釋。故唯雜集准論有殊。   言隨見聞覺知者。法師雜集疏雲。略以二門分別。一出體。二廢立。初出體者。雜集第二.瑜伽五十六皆作是說。約勝義諦。見等非根。亦非識等。眾緣生故。剎那滅故。無作用故。由有和合假名見等。依世俗諦。見等是根。非彼識等。具五義故 彼論說六。今言五者但取根義不取教量。言五義者。一由生因。眼生識故。二由依處。識依眼故。三由無動。相續一類故。四由自在。不待外緣唸唸生故。五端嚴轉。嚴依身故。六由說故。聖教說眼能見色故 瑜伽第二說。見謂眼根現見外色。聞謂從他。覺謂不見及不曾聞。但自思惟稱量觀察。知謂於內所受所證。九十三說。見.知二種現量所攝。覺謂比量。聞聖言量。准此即說眼根名見。意因耳生緣教名聞。通緣一切名.句.文三屈曲生。故陳那說。彼聖言量者此量所攝。故聞是意。因耳聞聲故耳稱聞。耳實不能緣名等故。非比量故。緣非聖言亦此聞攝。論多依彼聞聖言故。覺者即是不依見等。獨生意識及第七識。瑜伽但說為比量者。依意識說。末那亦能起搆畫故。亦不曾嗅。不曾嘗觸。不曾知證。但意思惟籌量觀察。亦是覺收。論中但舉不曾見.聞。舉勝說故。隨五識後所起意識比量者。亦此覺收。但舉獨頭。彰勝用故。不爾便闕此之意識 知者即是耳.鼻.舌.身.五俱意識.第八心品.及諸定心。瑜伽別說自內所受所證等故。又說此知現量攝故。即顯見.知唯現量攝。聞.覺二種通比.非量。及顯見.知通漏.無漏。聞.覺唯有漏。諸無漏心緣教生者。知所攝故。非比量故 或說此四攝識不盡。緣非教聲有非.比量。聞不攝故。末那搆畫非量所攝。覺不攝故。或四但據六識作論。七識不能分明了境起言說故。又顯揚十八說。在欲界中具四言說。色界無覺無推度故。無色全無。故知此四攝法不盡 此義不然。聖非聖言通依四故。依七起言無處攝故。色界意識染心等後所起言說。無處攝故。然彼地心多無搆畫而起言說。非彼全無覺言說也。說無色界無四言說。豈彼界中知亦非有。外道邪見覺亦無邪。由此色界具四。無色有覺.知而無言說。故知如前所說為善 二廢立者。以理而論且應立二。一知。二覺。一切現量皆知所攝。一切比量.非量皆覺所攝。或應立三。現量.比量.非量別故 今為西者眼用遠明。知中離出獨立為見意識用廣。聞.覺.知攝。分位開三。外緣師教。及自推尋。內證境故。末那唯有染.淨二類。搆畫證解二類境故。餘之五識用非別勝。內慮義等總立名知。又初相遇眼先能見。聞彼言說心搆畫之。然後諸根領餘境界。次第既爾。用有勝劣或合或開。故非增減。餘諸義門如別章說。   論。習氣依處等者。西明自問。准菩薩地。依牽引因引二涅槃。如何此論下得果中不得離繫。此論種子對有為果故。五果中除牽引.生起。不能親證離繫果故。此解不爾 今謂若約能引即取種子。菩薩地是若據能證即除種子。此論文是非此論中唯望有為。但種.現殊。引證有別。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又問雲。瑜伽第五說業種子為牽引因。名言種子為生起因。如何此中約潤.未潤開為二因。解雲又此二因通諸種子。如此論說。然尋伺地就相顯說。以業對疏故名牽引。名言生果親名生起。此牽引.生起多義不同。或有處說近遠相對二因門。如雜集第四。無明望老死為引。無明望行為生故。或有處說名言.業種為二因門。如尋伺地。彼論雲。依習氣依處。由淨不淨業等牽引自體。乃至廣說。有潤種子依處。三界繫法各從種生。名生起因。顯揚同此 今謂此文亦兼未潤已潤名為引.生於生說潤顯引未潤。不唯業種與名言對。故二論雲。愛為能潤。種為所潤。故引經雲。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 或有處說種子能生異類.自類二因門。如菩薩地雜染中說。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 今謂此中亦約遠近已生已長故近。望於餘生生老死等即是望遠。故無記因中雲。由各別自種子。種種稼穡差別而生為牽引因。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又雲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非必異類 或有處說種對涅槃.菩提分法二因門。如菩薩地清淨因中說雲 今謂此中亦兼未熟及已熟位名為引.生。說攝受因親近善士。聽聞正法。諸根成熟。名攝受因。次說生起故由成熟。   論。攝受五等。問何故諸論釋此十因次第有別。此論牽.生後說攝受。菩薩地文攝受因後方釋能生 答菩薩地文據生現次第。由有習氣諸緣攝受方始能生。餘文即據體類次第。引.生同種未潤.潤別。故不相違。本釋雲。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故雜集論雲。雖自種生能增彼力名攝受因。西明釋雲。能增彼力故者。是釋彼因義。非釋其名 今謂不爾。設解因義取以釋名斯有何過。如彼論解隨說因雲隨起說故。觀待因雲欲生因故。牽引因雲招當有故。生起因雲生當有故。攝受因雲能增彼力故。若不以此釋因之義解其因名。更何義釋。又復自雲。攝受因者諸論解名不同。瑜伽等論因能攝果名攝受因。雜集餘因釋名皆同諸論。何獨攝受但解因義。又瑜伽三十八雲。因彼一切心及心所。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故。攝受者即是增力。不爾如何方生.方轉。   論。引發因。本疏解雲。必是同性。望後勝品。性論則狹。界論則寬 西明雲。但顯隨同類。未必同性 要集釋雲。有釋意者三性種子隨所依識成無記性。雖性不同然相順故能生善等。問此言隨所依識成無記性。雖性不同然相順故能生善等者。為善種依識名無記故。生現善法名相順。為生異性名相順。若生異性違諸論說。若還生善此即性同。如何得言未必性同。故前第二雲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要集又雲。如三性第六緣第八見。所現影像隨自見分即通三性。而能熏成無記種子。此亦異性相順能生者 誰言此相定隨見性。若定隨見生無記果。非性決定各引自果。若雲六義彼說種子者。豈相熏彼見種非親因緣耶。   論。菩薩地說等。本釋雲。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熟。皆名牽引種。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 西明雲。於六因諸因緣未潤未成名牽引種。已潤已熟名生起種 要集雲。有說順前違後。有釋順後違前。然雲有釋於理為勝 今謂不爾。准西明釋。六因俱通牽引.生起者。即牽引.生起二種何殊。若雲望果位分二因緣種。正生現果已潤熟故名生起種。即此因種望後自果。未潤熟故名牽引種。由此俱通者。此說亦非。准此即應生起在初牽引居後。又不可有潤望果遠近亦分成二。前文自雲。未成熟位。謂能牽引遠自果故。已成熟位。謂能生起近自果故。故知牽引即牽引種。生起即生起種。違彼等文不可更分。彼後文雲。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者。意說。已潤之種卻說未潤之時名牽引種。未潤之種影論。若潤已去名生起種。雲彼六因皆攝在此二位中故。據談其體。只是未潤全名牽引種。已潤全名生起種。故不違後。然下論釋尋伺地文言生起因。與釋菩薩地文有別。彼文不約潤未潤分。但據親能生自果者即是生起。不為一例。   論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者。問相違因以何為增上果 要集雲。有說章雲如霜等與青葉等為相違因。黃葉為相違果。西明釋雲。即由霜故令青等不生即相違果。要集雲。今有釋勝。若由霜等黃葉生者。是不相違非相違因。又雲由霜等損青葉故。令青葉等失緣不生得非擇滅。霜為違因。非擇滅為相違果 今謂二釋俱難。何者若青等不生即相違果者。不生者是何法。若彼青等不生即無體法。如何無法與有為果。又不相違因雲。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不相違因。不可無法與有為因 若雲青等失緣不生得非擇滅。霜為違因非擇為果者。亦不爾。若望非擇還是順因。不可與青等為相違因。別取非擇為果。又論釋。因順益義。緣是建立。故知不與不生住等為因。若雲望不生住等是順益者。復不得雲相違因。又無體故誰為果耶 問若爾相違誰之因果 答今謂本釋取黃等為果即黃等因 若爾相順何名相違 答此言無過。如四相違因與相違法為因故。菩薩地雲。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若清淨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是故此論總說十因得增上果。望義別故 要集問雲。十因.四緣但約有法有為而說。亦通無法及無為耶。答雲有說章雲。但依有為為論。無法無體。無為無作用。故非因果。要集自雲。今謂觀待應有無法無為為因。境界依處亦通無為。如何得說非立因果 今謂要集大有朋附之心。本疏正釋此文十因四緣得增上果 問云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 答十因皆得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因果。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疑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 又撿本章得果門中雲。問既由假者所證。何故真如不名士用果。答若五蘊假者為士夫。真如非士用果。若約懃劬之所得別別法所顯。何妨士用果。以正智證故。不說無為非是因果。重總略問 問依雜集論名.想.見三是語因。即得名為隨說因不 答准前釋語為隨說因非名想見 問既是語因。何不名為隨說因耶 答此不說為隨說因者。意以一切法為所說。語隨彼說名隨說因。此即隨所說之因。即能說為體。不欲明彼語因為隨說因。若說此為因。即言隨所說家能說之因。望所說法以疏遠故 問論言謂除前四所餘得果是增上果者。為據法士用.假者士用。若法士用攝法盡故。更有何法得增上果 答俱無失。然法士用中不攝無為。無為不障餘法得生。皆增上果 問相違因即染善。雲何不說得異熟果耶。無聞滅依及根依處俱通三性。何故攝受不得異熟果耶 答無間滅依及根依處並相違因俱是現行。異熟果者約望種得 問若爾如何名有異熟 答據實能有名有異熟。去果稍遙不說得之。   論。傍論已了等。本有二解。意雲四緣依十五依處下是傍論。前解四緣並是正論。何以故。以結止傍應辨正論已。下即辨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等。西明二釋即取四緣已下皆為傍論。頌意為顯緣生分別。意非欲辨緣差別故。要集雲。若扶頌意為正論。不扶頌意為傍論即有釋後解為勝 今謂不然。本釋外難若無外境分別不生難。論主頌答由種子識展轉力故彼分別生。即顯由緣分別方起。故辨四緣緣生分別。俱為正論。如下生死果因皆正論。若說四緣非為正論。雲何論結止傍論已。猶約四緣辨生分別。如何後結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捨正執邪何固執也。   論。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者。西明雲。第六所緣變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生彼空等相種。非是能熏生第八現行見.相種。第八不緣空等種故 今謂不然。若緣虛空等別熏成種。虛空.極微等皆應非假。從種生故。多過如前第一卷辨。又許成種。雖見種別。非必無漏。八何不緣。若雲假故八不緣者。即應如無不能成種。既許成種即體實有。八定能緣。八既不緣。明虛空.極微不別成種。雖本釋雲第六熏成空等種子。不生第八現行相分。以八不緣虛空等故。不言離見別熏成種。不言此種非八所緣故言無過。   論。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等者。本釋如疏 西明四釋。於四釋中初釋分二。第二釋中分三。第三釋中分四。第四釋中分六。成十五釋。總第四釋與本釋同。別分成六。即不同本 要集斷雲。四釋之中第四為正。無漏心等用周遍故。於變不變十五釋中。第十三為勝 正智證如及餘心等證自證者。皆不變相。此餘一切見等。緣相必變而緣 今謂。西明十五釋中皆無一正。所以者何。且就第四分六釋中。一雲見緣相變。餘皆不變者不爾。既就體四分以辨相緣。見緣自相即是親緣。如何名變。若帶起名變。是自證分。故前第一卷雲。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亦不關見。更變相緣無文說故。餘二緣相如何不變。二雲見緣三變。餘皆不變 此亦不爾。見緣相變有過同前。餘二緣三皆不變者。二緣相分如何不變。第四緣見不變相者。自證何殊 要集救雲兼正有別者。既兼正殊。何不變相。不變相齊如何兼正。三雲見緣四變。餘皆不變。過准前知。四雲三緣相變。緣餘不變。要集斷此解中為正 今謂。同前皆亦不正。何者見緣後二變相可爾。如何緣相更說變相。豈不親緣同體相分。又第四分緣相是兼。許變相緣。緣於見分亦兼非正。何不變相。說果緣他過亦准知 要集言。有說雲。見緣自證變影而緣。證自證分緣相.見分。見緣三.四以隔越故。變影而緣皆不應理。同體義分何言隔越。見望自證如何名隔。見緣自證既自內證。如何變緣。若變相緣。何名緣自。由此內證不變而緣。三緣相分變影而緣。不由隔越及由實性者 今依疏文但雲新得即變影緣。無隔越語。以後二分望相名隔。見望第四義越名隔。理亦無違。若雲既變相緣何名緣自者。此難亦非。如以鏡為緣還見自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等言豈不變相耶。見緣自證。變自證相故名為緣自。於理何違。   論。諸業謂福非福不動等者。准雜集第七雲。不動業者謂色.無色繫善 問何故色.無色繫業名不動耶 答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非色.無色繫業有如是事。所受異熟界地決定故。是故約與異熟不可移轉名為不動。本疏雲。如資下業生五淨居非不移轉。故此解非。論第二釋雲。又定地攝故說為不動。本疏雲。以定能住於一境故。此釋為勝 西明釋雲。雜集初釋就任性業說。若約勝緣非無移轉。後說上地散善從定假名不動 今謂不然。豈欲界業不遇別緣雖任性業。亦別趣處受耶。若爾總不定。何得有定受。又復五趣應無定異因。若爾如何瑜伽.雜集等。俱說定異即各別感五趣因果。若許遇緣方別趣受。無緣不別。與上何殊不名不動。有解釋雲。熏禪同地。但非異界地故名不動 要集雲。有解為勝 今謂不爾。豈欲繫業於異界地受耶。亦同地趣不定應同不動。若許異界受。即異地漏隨增。亦別界別受。違諸聖教。故為不可 又雲。雜集後解但雲。定地攝故名不動業。若定若散皆定地攝。不可難言散善非定應非不動 今謂不爾。若許散善非別處受。自性不動。何須定攝。若許別處受。何得名不動。若雲以定不動從定名不動。亦應定俱名為修惠。聞惠從定亦名修惠。此既不爾彼雲何然。又許散善定地攝故名為不動。即有覆無記業。亦應名不動。同定地攝故 問許業異熟移轉異受。如何十因立定異因 答非說諸業皆名定異皆可移轉。但據總報定業界地起異立為定異。不定別報許移轉於異趣受故。同地總報不妨異受。如生淨居。故雜集雲。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不說引業。又圓滿業所得異熟有共不共。如鹿王膊.師子臆等。為共通善.惡趣故。頂肉髻.雙佉大通人.天趣立定異因。轉餘受業。各據別義皆不相違。   論。三熏習義。疏有五門。然西明釋雲。眼等五識見.相能熏亦名表義。表義第六之所引故。又眼識等相分。所熏為三因緣。第八.第六.及自相分 今謂不爾。為二識因自及第八。如何與六作因緣耶。第六相分自能熏故。眼等不緣第六相故 又雲第七相但顯境。從顯境生。第七見分體即顯境。亦前念生而名顯境。而無表義。亦非意識緣名引故 今謂此釋義猶有餘。依有漏說義則可爾。表義名言得通無漏。平等六引豈不緣名。許隨六引隨緣何境通亦為勝 西明雲。二執現惠不俱故無兩惠。斷有前後。以能斷道有差別故。一現熏成兩種 今謂不爾。若以斷有前後。一現熏成兩種。種子.現行性相同故。何不生於兩現。又後現.種俱說斷故 又前自斷熏習雖三。隨義分三。而能熏一。故成一種 二執現一。何故熏二 又前自雲。眼識所熏相分既生三現。為成一種。為三種耶。答有二解。一雲生三。一雲生一。引三藏判一種為勝 三識既不恆俱。界地有無復別。許熏成一。二執斷雖前後。依識界地無差。如何即令別種。由此應知。所有我執及煩惱障。必與法執及所知障同種而生。然有法執及所知障。不與我執及煩惱障同種。如二乘無學所起執障現熏成種。餘有同異准此類知。   論。雲此頌所言等。問相見等取由業所招。雲與取俱。今三熏習。我執習氣非業所招。如何得雲由業.習氣二取習俱 答前雲由業與習氣俱能生現果是親疏緣。今此亦望業.習二俱能生現果親疏差別。不雲業招我執習氣。   論。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 問何故此論無明.行為能引。識等五名所引。瑜伽即說無明至受皆名引因 答此論據行能引五趣業果種子。未潤之位分為生引。業引果種故二能引。五種所引。能所引殊。瑜伽望果未潤之位。去果猶違。初之七支總名為引。已潤七支果近名生。即牽引.生起二因所攝。已起名果。果即是彼遠近因果。故說於現法後法中。識乃至受。於生.老死位所攝諸支。言現法即前七。後法即後三 或現法即前十。後法生老死 或現法是今果。後法是後果。總顯二世。生.老死支皆引.生果。此二是彼引.生因之果。望義有別。故不相違 問正發行支唯見無明。發三種業各何性耶 答外法異生於欲界中發三種業。皆是不善。此論第六及雜集論。皆雲欲界分別煩惱是不善故。又緣起經下卷雲。外法異生非理作意所引四種轉異無明。即起欲界不共.相應.纏.及隨眠故是不善。發初靜慮行支無明亦是不善。是欲界故。已上諸地發行無明即是有覆。定地攝故 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發行無明可通二性。不放逸者發行無明即唯有覆 問准何得知 答准緣起經雲外法異生非理作意所引四種轉異無明。既由非理作意引生四種無明。明知不善。又由外道迷生死果執為涅槃。起不動行。所起無明與邪行。為依方起彼行故是不善 內法異生發非福行亦唯不善。非有覆惑能發非福不善之業。   若不放逸起非福業雖無明發。不能為緣招三惡趣。故非無明支 內法異生若諸放逸及不放逸起福.不動所有無明。一雲有覆。信為依故。故緣起經上卷雲。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於生於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於設為有覆無記。故內法異生求善趣生。雖不能了彼生死苦。是於生死起定信故 又復求生知足淨土。亦是生死由定信故。攝彼無明是有覆性 一雲若放逸者起於福行。通有覆.不善無明所發。以放逸者當感惡趣。經唯說彼不放逸之者造非福行不感惡趣故。如何不起不善無明發於福行。即諸但求人.天福樂放逸之者起不善發。若求知足希見佛等即有覆發。此釋為勝。   若不放逸發福.不動又有二說。一雲隨眠。非現行發故。雜集論第七雲。未見諦者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逐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發福.不動業。緣起經下卷雲。又不放逸內法果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迴向解脫而引發故。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既雲相應善心之所引發。明無現行。然說雖於善趣感殊勝生故由種發。不爾應非行支所攝 問若許異生種子發業。何故用下無明發上地行 答樞要釋.雲。有下現行無明為因起。自迷真實義愚現見有故。此意由愚求上地生故下愚發一雲唯除不共餘無明發。諸不放逸及聖有學。當起三種無明發非福行。雖不招果非無無明。故知起福及不動行。有餘現發。故緣起上雲。復有一類依無有愛。造諸福行或不動行。乃至雲。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由是道理。如是諸行應知唯用無明為緣非愛及取。此求無有雲依無有愛。通外道說。求當涅槃名依無有愛。即內法異生。故起現愚發福不動 既有二釋何者為勝 答准雜集論說有隨眠。又緣起經以外道作從不如理作意生由無明發。內法不放逸發福.不動行。如理作意生。如理作意非彼無明生起之因。即前解勝 若准緣起經。由三無明起非福行。何故不得現行發行。若不起無明發行感果。亦應不起現愛.取潤。又緣起經唯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言異生有學。餘三無明皆悉不起不造新業。所有故業由隨眠力未永斷滅。暫觸還吐。准此後勝。既無評家任意取捨 問內法異生何名放逸位。何處非放逸位 答無文判定。或有說。在十信已去。或十住第四住位。或說四善根位 今為二解。一雲但約策勵不策分二類別。經不定處故。一雲四善根位。多住內門修不放逸故 問若內法異生不放逸者。亦造感總福.不動業。何故緣起經上。雲由此道理應知內法諸有學者。不緣無明更造諸行 答據不以不共無明為緣發行。雲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異彼外法所有異生。故彼文雲。是故唯依外法異生。我說順次雜染緣起最極圓滿。非住內法。若即依文。應知內法諸有學者皆不造行。與前相違。前雲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所餘無明為緣生行。又緣起經.雜集論.及此論。皆聖者不造新業。不言諸有學皆不造新業 然要集雲。無性攝論第八。雲由加行證得者。謂能感異熟果義。非異熟因。能對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故知。內法異生不造總業者不然。彼攝論文約見道前後修無分別智。不言餘所修善皆即增上假名異熟。故不為證 問四無明何者是耶 答彼經意以現種相對立纏隨眠。纏中俱不俱行對立為相應.不共。故緣起經雲。纏無明尚細。況有隨眠。相應無明尚細。況不共無明。故依二對立四無明。即諸種子名隨眠。現行分二。與根本惑俱名相應。不與本俱名為不共。然多說是是主獨行。迷因果理行相細故。不同非主獨行無明 問所發行支即三種業。業有三思。身.語唯動發。意可通三。作動意故。亦有動發。然福.不動必非癡俱。以是善故。准此唯有遠緣引起。不了當苦而忻求等。唯見道惑。即但正發無助發者 答與見惑前後而生有助不妨 問外法異生發福.不動。無明俱思有是不善。何非行支 答彼無加行。非故思業。故非行支。後正起者即由故思思已起業。故為行支 問福.不動行既非癡俱。雲何論會雜集論說無明與行為因緣者。依無明俱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答此亦無違。說無明俱名業習者。因中說果。當起現思為行支故。又據不善。非福.不動 問非福不善正見惑發。正起行時與何惑俱。若與見惑俱。還應重發。若與修惑俱。任運非猛利 答二俱無失。設與見惑俱。亦非重發。正造行故。餘後起故。若與修惑俱。由見惑引。與無慚等俱。故成不善 問名色支體以攝六識。六處體中以何為意 答本疏中釋雲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 若爾應假如見惠等 解雲許假何失 有違下過。下假實門言名色.六處皆是實故 解雲據多分說。如行支中亦假說色。假實門中亦說實故 今助一解。如名色支色除五根。於名之中除識何咎。但有想.行亦得為名。非假非雜。   論。由斯識等亦說現行。西明初雲。相從假說。十二有支皆通種.現。雲有支通現行者。卻談業行假說有支。由彼熏成有種子故 今謂不然。識等俱有支現。不約過說。據當生說。故知有支約當起說。以五果種潤為有支同行支故。何不據當卻談過去。若雲望生.老死但識等五不通行故者。卻談業行亦唯行支無五果現。又此論雲。故望當生現起假說於理為勝。故十地經論雲。十二支皆有子時.果時。子謂種位。果即現行。緣起經及此論皆悉同故。   論。復由此說生引同時等者。有其四釋。一雲生引等支。未潤之時不與生支俱。若潤已後但名有支。故名不俱。此解但潤.未潤不俱。不解得生.引同時 第二雲。雖雲潤.未潤時不俱。正潤之時生.引得俱。此解雖似順文未契復由此說。復由此說者。即指前詞。依當現起。亦違十地經說子.果俱時 第三雲。於現生.老二支位中。有當來識等五果種。為當來所引支。與現生.老同時而有。此生.老支是過去愛.取之所生。故名生.引同時。此上諸解皆為不正 第四雲。潤.未潤時必是不俱。被潤已去正生現時果因同時。即此生.老望愛.取.有是所生。即此生.老位識等種子。望前無明.行支是彼所引。未潤之時必不得俱。愛潤已去即得為俱。名生.引同時。此同本疏。西明釋同第三。不順經論。此論雲。依當現起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既雲復由此說。即由前說現起次第。據此一重亦未能解兩重緣起。又緣起經雲。若引若生。為一時起。為次第起。世尊告曰。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若一時起。何因緣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 若據現生.老。即由生已方造來業引識等五 即是由有生已方始有引。何得雲要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   論。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等。問准此論文。由遇迷境起受生愛。准瑜伽第九雲。又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愚緣受生。如何會釋 答有二解。一雲由無明為先不了外境增上果故發起於受。受為緣生愛。非緣受起愚。而言境界所生受果愚者。由愚是彼境界果受之因故。論言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不言境界愚愛故前第四雲。唯無明受為緣生愛。此非受支。一雲由此第二境界所生受之迷增上果愚。意雲此境界所生受。是迷外增上果愚之所生。即說此受由境及愚二力所生故。即由第二境界所生受因境所生。又取受字雲受果愚。即因愚起舉果顯因。雲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正說應雲迷外增上果境界愚為緣起受。受彼外果方起愛.取故。前雲受二種先業果。謂受內異熟果。及境界所生受增上果。此意雲。境界所生受。受外增上果。不得說境是受之果。論雲受二種先業果故。又九十三雲。復由第二境界所生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生貪愛。此即直明 西明二解。一雲迷受生愚。此受是外境界增上果故。此論即雲外增上果愚。故不相違。一雲迷境界生愚故。此論雲迷外增上果愚。然境界是受增上果。故瑜伽即雲境界所生受果愚 要集雲。後解為勝 今謂俱非。何者初釋雲受是外境界增上果。若爾何故雲受二種先業果。後釋雲境界是受增上果故。亦違前文二先業果。又境界是受所緣緣。即應受為果。如何說所緣還以為果 問此雲迷內異熟。通含世俗.勝義。未知迷何世俗勝義 一雲迷第二俗 若爾緣事應非見惑 答見戒取等雖緣事生。何妨見惑 二雲迷惡道苦為俗愚。迷人天苦為勝義。此釋為正。然俱諦攝。而雜集第七雲。愚內異熟真實義。真實義即四聖諦者。然迷世俗得其總名。雲內異熟。迷真實義者微細。故雲真義。即四聖諦。據四聖諦亦攝內異熟。內異熟亦攝真實義。互舉總義。   論。如從中有至本有等。問從中有位即名生支。於中有中亦有許死。何非老死 西明雲。是生方便。六識悶絕有第八識。故非老死 今釋有死非名老死支者。以是趣生方便攝故未名老死。   論。然如彼取定有種故者。問前愛增名取。愛.取俱種如何說增 答據昔現行熏種時說。   論。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者。西明舊疏雲。緣起約已生惡起說不起愛。觀佛三昧據將生說 准此會釋不合經文。文雲依無希求。即約未生說無。不約已生。今准要集雲。有兩釋。初釋同本疏 後釋雲。此約欲界終生惡趣者說。若上界命終生惡趣者。若起欲界愛有上緣失。若上界愛非自地緣故。二雲生惡趣已於自真我實有愛生。即以此理證愛遍有。非此潤生。雖有二釋後釋為正 今謂前釋許愛上緣。亦無有失。如前第六雲。求上地生味上定故。許愛上緣。設雲潤生不得上緣者。約不別緣。總緣何失。若雲生已方始起愛。違前第三。於五取蘊非愛著處。謂生惡處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苦身心。如何起愛。據實生已亦許起愛。非必愛彼故。前五.六俱引大論雲不遍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然爭潤生彼非所爭 西明又問。若爾論中二說皆無惡趣潤愛。應唯種潤。解雲由業力故於寒熱等處可愛相生。如觀佛三昧經說 今問此說於欲可爾。上界生下起愛。如何非於上界有寒熱等相。故由此既顯潤生起愛引生惡趣。於現我境。明是欲生。非生彼已方始起愛。故前釋勝。   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問緣起經雲。何不說愛.取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乃至愛.取與彼色.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 准此愛取唯自界緣。上非境界。如何第六雲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愛亦緣上 答經據多分未得定者。論約得定少分上緣。故不相違 又復經意雖愛.取緣。要因無明不了彼苦方起愛.取。故無明發非愛.取發。雖作意時如理相應不起無明。由有彼種隨眠力故。令此不了上界為苦造不動等。故無明發。如二乘者有漏善心不了於境。說由無明習氣力故。此亦如是 問既有上地無明等種不許發行。明內法異生不放逸者。造福.不動用隨眠發亦非行支。同彼種故 答不例。如近分定初剎那思。是上地行。初起之時不由上心不了方起。故由下地無明所發。若在欲界為求善果起造福業。即由不了為苦方求。既與如理作意相應。明非現愚能發行支。若近分定相應之思。不感根本總報果者。可近分心為求上生。修根本定由彼種發。既下論雲。即苦.粗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故近分定說為行支。明由下發 問行支是思。如何下雲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苦.粗等六種行相。六種行相是惠行故 答惠俱之思亦名行相。為行何失。   論。此十二支十因二果等。准瑜伽第九分為三際。謂初中後。由待前七有愛.取.有。由待此三有現生.老死。此雖二世。據後報業造.潤.得果三世時別分初中後。剋實還過去十支因。有現二支果。謂生.老死。以今生老。望後更起無明.行等。即名中際。以待生等起無明等故名後際。即是兩重。非同有部。   論。九實三假等。據何名假 答本釋雲。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此自無體。攬他為故。不約多法名之無假。名色.六處亦多法故。亦不剋性辨其假實。行支非一。通假身語名為行故。不可雲思有三非一非約色聲。亦應無明.觸.受及愛俱非一事。各有多故。雖六觸.受及四愛等。不名多事。故色.聲.思多事是行。故知有支無其自體。即已潤六支。生.老死支即前識等三相位。別更無異體。故名為假 西明三釋。一雲識等多法立三依來生等。一雲識等五法隨名出體。在不相應。一雲合前二說。故名為假 今謂不爾。若多法立說有名假。名色等同。若依來生。論不應言三相位別。生.異.滅相非未來故。生.老支非不相應故 又言或可。體不異故說為假。此同本釋。故可為正 要集雖更多雲。自為問答愛.取相例。還雲愛.取體用俱別。行等用別體同。准此既雲用別體同名之為有故是假者。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論。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等者。准俱捨論。初後各一剎那無漏。中間剎那起有漏定。第四靜慮三心成滿。次漸修下三禪各三。大乘少別。且談雜修總有五種。一純有漏定熏修。謂生四靜慮。除五淨居。二純無漏定熏修。八地已去受變易生。有漏定盡故。三漏無漏雜修。即為定得自在故。及受等至自在果故。即現法樂住。並生淨居等。四有漏定散雜熏修。謂阿羅漢捨福.命行資命.福果。五無漏定散雜熏修。謂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薩變易生死。此資故業生淨居者。第三所攝。然此雜修有漏為兩邊。無漏一剎那居中名修成漏。如五淨居業異生身造種在身中。任運但能感下天處。由起希願熏修成滿。無漏定力改轉資昔感生業種。令勢殊勝生五淨居。故非有漏為中間也。其力劣故。又初剎那有漏為加行。伏除定障。次念無漏為無間道正除定障。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故熏修滿。若以有漏為中。無漏為初後者。豈以無漏為加行。有漏為無間道耶。末後解脫為能資故。所資相順方能生果故。又此雜修初起。唯在人趣三洲。以修滅定初唯人故。或通六天。皆入見故。然不經生方雜修生。通利鈍根。鈍根有退生下靜慮重起方生。   論。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等。問正無明支唯見道斷。助者通修。善惡趣同。何故說雲往惡趣行唯分別起。豈善趣總業任運能發耶 答往惡趣總報業。正.助唯分別發。人天總報任運亦助。由此能發惡報行者說唯分別。故五十九。雲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若許修惑助發總報。此何所簡 若爾如何說全煩惱皆能發業 答約人天說。若惡趣行但分別發。故說唯言。又正感惡趣別報業者。亦分別發。任運但能助發別業。故說唯言 若爾生惡趣已。豈不能造別報業耶。若不造者何故第三。雲阿賴耶識隨先業轉。眼等六識隨現緣發。若雲先造業感待現緣發。若爾即無順現受業。皆先造故。若雲現受業唯人天造。惡趣不能斯有何失。若爾龍鬼不得供養初出慈定.見道等耶。若許得者。准此亦能正造感彼惡趣別報 此亦不然。此供養業所感善報。是人天果。非惡趣報 若爾於獄卒等起惡被損豈非別報 准此應知既有此理。取捨任情。   論。愛取二支正潤生者等。問雖知俱生而為正潤。四種愛.取正.助何是 答且四種愛並通二斷。如五十五。為約集諦說四行相治四種愛。即是見斷。出依常樂淨我而生故。又五十五雲。愛雲何。謂於自體親昵藏護後有愛雲何。謂求當來自體差別。喜貪俱愛。謂於現前。或於已得可愛色等。起貪著愛。彼彼希樂。謂於所餘可樂色等起希求愛。六十七釋意亦大同。准此通修。四取之中。於欲境取及我語取俱通修斷。於見.戒取唯見道斷。然餘處說四取見斷者。依一相說。據實亦通。故此論中二師俱許通修道斷。助正潤生准即可知 問取體是何 答八十七四取唯貪。彼雲復有四取。謂於欲.見.戒禁.我語所有貪慾。瑜伽第十四取亦同。然九十三雲。又取欲取。或取見.戒禁.我語取。取諸取已愛.取和合。潤前引因轉名為有。皆言取彼四所取。意取能取故皆即貪依八十九。通能所取皆是取支。故彼論雲。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總說為取 問何所取 答欲.見.戒禁.我語是所取。   何為能取 四種貪慾 何所為取 答為得諸欲及為受用故起初取。為貪利養等增上力故起第二取。奢摩他為依為往離欲起第三取。為欲隨說分別所計作業受果士夫之相起我語取 此意由為欲得受用六塵境故。所以起貪乃至。為欲了知所計作業受果起我語取 問若所取境即所取收。若能緣愛即能取攝。何是所為 答前二別明。後一合說。或前所取且對於心。後所為取據由於彼有可樂相方起貪慾名為所為。此多分別。故彼論雲。如是四取依二品取。謂在家品起初一。出家品起後三。故是分別。若是俱生何分二品 又此四取初唯在欲。餘通三界。故瑜伽第十雲。初唯能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即由此說證受外增上果為緣起愛能潤生者據欲界說。上二界中離境貪故 又解四愛舉境明者。亦且據欲界 若爾何愛潤上地生 答雖未見文。准計常我可通見.修。即後有愛及以獨愛潤三界生。或貪喜俱。彼彼希樂。雖舉六境。實通內身。依內身起。四皆通潤 問內法異生不希後有。於命終時所起煩惱是取支非 答亦是取支 若爾何故八十九雲。我為諸取遍知永斷正論大師。故於此法誓修行者。雖帶煩惱身壞命終。而不於彼建立諸取。所以者何。彼於諸欲無所顧戀而出家故 答據分別起不障俱生。如內異生無不共故。雖起於行雲不說無明為緣。非無餘愚。此不名取應知亦爾。不還唯種子潤。應不名愛.取。   論。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等者。問若約種位。現受與種。何非受俱。若約當起。識及名色。六識未起何有樂.捨 答疏雲此生支位寬。故與樂.捨俱。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故。約此生支位中識.名色等。非據剎那名識支位得與受俱。依十地論子.果時義。以其生支是前種果。以種從現說得相應。故無違也。   二種生死略以八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辨相狀。四位次。五約處所。六與四種生死相攝。七會三生死不同。八問答辨 言出體者。二種生死正取異熟第八識為體。兼通餘識異熟五蘊。且分段生取名言熏習識等五種而為親因。福.及非福.不動三業。為勝增上能招感緣。一切煩惱總能為發業潤生之緣。由依他緣而得生故。勝鬘經.無上依經.寶性論等。皆隱識等名言親種。但顯增上業名為因。發業潤生惑名之為緣。故勝鬘經雲。如取為緣有漏業因而生三有 變易生死即前識等五果種子皆為親因。欲界福業並色不動。除無想天及五淨居。為近勝緣。依四靜慮緣事無漏後得非智相應定願。而為遠勝緣。故此論雲。由悲願力改轉身命 又雲無漏定願正所資感 又雲無漏有分別業。有分別業即後得緣事智俱之思。思亦即願。故不別說。由所知障執彼菩提有情為有起此悲願。亦為斷除留身久住。故所知障能為其緣。雖實變易用名言種而為親因。福.不動業為增上緣。若無無漏無勝堪能感變易生。由所知障方發悲願。故起無漏資身故業。故此論雲。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今隱所資但舉能資及以能發勝劣兩緣。故勝鬘等雲無漏業因。所知障緣。有意生身。既以識等名言種子為親因生。明變易生體是有漏。說是無漏界外生死者依勝緣說。或無漏人所受生死。或無煩惱漏所受生死。故名為無漏。非體無漏界外別生。非離三界有別有情。仁王般若雲。三界外有別眾生是外道義。非諸佛教。此略出體 二釋名者。一分段。二變易。言分段者。分謂齊限。即謂命根。段謂差別。即五蘊體。捨此受餘有差別故。此差別身命有齊限。即段之分名分段。命屬身故即依士釋 或此分段俱通身命。皆隨因緣有定齊限故名分段。亦分亦段名為分段。即持業釋 變易生死者。且依此論略列三名 一不思議變易生死。釋名如論。亦通依士.持業二釋。以由無漏所資感故。所受變易妙用難測。非下劣境。變易即不思議。持業釋也。或無漏定願妙用難測。名不思議。不思議之變易生死。即依士釋 二名意成身。身即屬果。意願是因。成通能所。即隨意所成之身。身屬因故依士釋也 三名變化。變謂改舊。化謂新起。變化即身。持業釋也。更有多名。如能顯中邊惠日論辨 三相狀等。並如樞要說。然分段死言屬三界。變易不言。以分段死隨業繫地。即言三界。變易之業說是無漏。故不言地 要集說雲。隨在二界者 不善論意 變易生死隱不說彼有漏業故。處所差別。略準可知 六與四種生死相攝者。無上依經雲。有四種生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生死。如分段生死有四種難。一煩惱難。二業難。三報難。四過失難。煩惱難謂無明.愛.取。業難行全及有少分。報難即識等五果.並生.老死。過失難謂生.異.滅.憂.悲.苦惱。以變易四如次譬彼。即所知障為方便。有分別業為因緣。不取無漏有分別業非過失故非失集故或印不同也。所得變易為有有。以其五蘊有生.異.滅等。為無有生死。既喻彼過失。即變易上生.異.滅等行苦攝故。更無餘果雲無有生死。准此而言唸唸有四。不同古人方便生死在初三地。因緣生死四.五.六地。有有生死七.八.九地。無有生死在第十地。隋.唐攝論並悉無文。無上依經及寶性論亦不配地 西明釋雲。無明支名方便。所發行支名為因緣。識等八支名為有有。生.老支名為無有 今謂少乖文。既無明喻分段死煩惱難者。即愛.取支亦煩惱攝。既以因緣喻於業難。即有支少分亦因緣攝。餘略不論。准論.本疏及前第七等無間緣皆已廣辨。   論。謂無始來等。釋淨相續。以依本識第八無漏法爾種子以為其因。由其轉識數數熏發以為其緣。有淨第八現行相續。即乃至究竟已下釋成相續 問第七亦續。何不說耶 答非持種識故不說之。然此鏡智唯本有種為因。能生所生現識名為始起。能持種故亦名為種。故此論雲轉得始起清淨種識。非謂種子。不可說言以新熏勝。由六.七熏成鏡智種。說此作佛雲得始起清淨種識。以佛功德唯佛與佛乃能知之。菩薩不知。緣何熏成。亦不可說名言熏習。非彼境故。如欲界心雖變上界不熏彼種。是緣名境非緣事故。果得亦爾。故唯本有種子所生。如初無漏。由餘熏發因滿方生。成事亦爾。   論。若無緣用等者。難安惠師。佛菩薩智亦非智品。無見分能緣用故。如虛空等。護法可爾。難陀如何。唯一見分更無別用故。安惠卻誥。若要有用方是能緣。應有無窮過。見分不起能緣之用。應不能緣。解雲准此非難陀難。但護法等 若爾亦有無窮之過。若見能緣不更有用。應有不定 答無無窮過。以見分用從體。亦能非須作用。   論。由斯理趣等者。結上。疏雲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者 若爾第七名意合名意識。准何得知 答第七別名意。通名為識。通別合目。故第四雲。彼依主釋。此持業釋。故知餘處俱名意識。   論。攝大乘說等者。攝論第四說依他起為所遍計。相.質俱是。故此論雲遍計心等所緣緣故。簡圓成實。以相與質不相似故。所以本解親相分者必依他起。本質不定。即除無為。故此論言常遠離前性。   問安惠能執遍在何心 答准前能計遍在八識 若爾安惠自許第八非癡.惠俱。何得有執 答准彼本計亦應許有。但相微細不說二俱。今護法責。出何經論。第八得與癡.惠二俱。若許得俱。恆行不共應亦在第八 若雲雖執非無明俱故。即難雲。我執必由無明方始得起。既無無明如何起執。故若有執必有無明。准此難。前文言二執必與無明俱故。彼師絕救 又雲不說無明有善性故下。別難善心起亦有執。即癡與無癡二法應俱。若許爾者違瓔珞本業經。明.闇一相。善.惡一心。是洴沙國外道師偈。何故不俱正相違故 問安惠能計在無漏心不 答准此論文。但雲有漏八識。若准疏引。如佛地論第七。許在二乘無漏心有。若准安惠二十唯識論釋。十地菩薩無漏亦有。由是此論但雲如來後得應有執故。前言八識有漏心者據顯處說 問安惠見.相皆是所執。世尊即無。雲何今難經說佛智現身土等 答彼師釋雲。據增上緣說佛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變。如說法事 由此次難若無緣用應非智等。既成緣用卻成現相。亦復無過。   論。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者。本釋如疏 要集雲。諸釋言同而意少別 有釋安惠相.見二分從緣生者。是護法師據自抑他。非謂安惠許從種起。如雲習氣是相分攝。此意安惠種非相分說相分者。護法依自而難於他 今謂安惠本計種子依自證分功能義用。非相分攝。前第二雲。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若是相分何得言如無。體既無故。復許自證分緣生非無故有種子。種子既非是自證分。能所生別。因果性別。復自證緣。護法菩薩以此理遂非相是何。故作此難。若雲見.相從種子生亦非彼計。據何道理約自難他。故知雲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例彼自證亦應是無。無異因故。是共許義。又前第四雲。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等。故許相.見亦從種生。不爾此言空無所益 問安惠相.見既遍計所執。雲何攝論雲唯量唯二皆名依他。西明三釋。一雲識自體分與相.見種為依。假說自體名見.相分。非取見.相名依他起。一雲自證分上依見.相現。由斯道理說見.相分名依他起。一雲據實見.相意取所依。非即二分為依他起。此之三釋。初由自證與見.相種為依。即假說自證為見.相。第二由見.相分依依他現。說此見.相假名依他。第三舉見.相二顯其所依名為唯二。   論。後得智品二分應名遍計所執者。問安惠見.相是計所執。佛果應無。雲何今雲無漏二分應名遍計 答本計是無。乘前難彼若無見分無能緣用。以量立有。復教證成成佛得有。故為此難 問安惠本計佛無見.相。何智緣真。何智緣俗 答緣自證分名俗。緣如名真 問因位無漏亦許有執。何名現量.比.非量等。又親得緣如不 答准緣他心。雲不知如佛智。亦不親緣如。因位名無漏。名緣如。名緣二空等者。據無明漸微。名為無漏緣如緣空。分為凡聖。故諸自證因位不能分明親得。現.比.非量准思可知。   問彼許因位見.相體無。復不親得自證及如。將何以為親所緣緣。第七卷雲親所緣緣能緣皆有故 答彼計親所緣緣非必有體 若爾如何此下難雲又若二分是計所執應如兔角非所緣緣耶 答略有三解。一雲彼許兔角非因生故非所緣緣。二分因生成所緣緣。今此據無同彼兔角故得為難 一雲本計雖無親所緣緣心亦得生。以立唯識故。然陳那所說無非所緣緣者。是破他計就他為語。今者護法約自破彼故為此量 一雲護法據攝大乘。有能遍計所遍計俱依他起。此所遍計即疏所緣緣安惠共許。例親所緣緣亦應有體。說所緣緣故。准無著.陳那俱有親.疏二所緣緣。故今此破依共許教立量破彼。非是護法據自破他。此釋為勝 今此論文舉反破量不舉順成。舉順成者。應雲佛親所緣緣相.見分有。例餘相.見亦應是有。是所緣緣故。如佛相.見。然始反成。若二分無應非所緣緣。體非有故。如兔角等。安惠設許亦所緣緣。能所遍計是何所攝。若所遍計是依他有。若能遍計非是內心。若計所執非所緣緣。不說無法為所遍計故。安惠自許因位諸心皆能計故。既說能計即託依他為所遍計。故相.見無非所緣緣。故今難雲見.相體無非所緣緣 問若計所執非所緣緣。如何下說為凡聖境 答境寬緣狹。設非所緣約智疏緣亦得名境。親緣相分是所緣緣。能緣皆有。唯識理故。非要質有方能起心。   論。又諸習氣等。本釋如疏 西明雲。又諸種子是第八相。若是所執應非因緣。以無體故。如空花等 今謂不爾。若許種子是相分收。彼計相無。何故護法第二卷難雲假法如無體即無故。又不應言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依四塵。非全無故。不同空花等。   論。二空所顯等。本釋如疏 有雲。真如為二空顯者。由實無二我及空無二我。離此增減方是圓成 要集雲。空雖非表詮。與表詮為因故名空顯。智緣二空未顯真故 今謂不爾。智緣空時雖未即證。因此能顯。若即由空方顯真者。智正觀空真如未顯。智正證真復不作空。不可非智觀空空自顯真。離觀空智空自顯真何時能顯。佛地論中但雲就加行觀名為共相。不說由性空顯名為共相。   論。猶如幻事等。如樞要及辨中邊疏述 問如依鏡緣還見自質者。如月中像誰之質耶 解雲以月為緣還見本質。彼是大海大山魚質 若爾豈見障外色耶 解雲許亦無失。如隔琉璃見外色故。又非障外。因彼月輪不受眼光下見山海。如因鏡面自見背故。   論。三唯識真如者。本疏雲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意說所觀如 要集雲。有釋雲。三藏解雲。或用觀智名為真如。不爾便與後文相違。染淨唯識應通三性。此意若說所觀如。遍三性故應通三性 今謂本釋為正。何以故。若取能觀名唯識如。何故七十七雲。謂一切行唯是識性。又如何言由相真如了別真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以能觀智雖是行收非一切行。又能觀智二乘等無。如何平等 若雲就所觀說即非能觀。若爾既取所觀唯識。何故不通初二性攝 答就所觀性即唯成實。約詮顯者可通三性。論雲隨相不障通餘。   論。空有三者等。本疏不分假實但總相釋 要集雲。或空無我。初中性.諦俱實。後即性實諦假。雲有說空無我皆性.諦實者。非也。二空所顯及所執性。非苦諦故 今謂不爾。一疏文不判。尋聽此解理然。若雲二空所顯及所執性非苦諦者。何故自斷雲空無我初中性.諦俱實。豈計所執苦諦攝耶。今雲空及無我性.諦俱實者。以空無我二種行相與彼相似。亦此行相所行境故。遍計性無名空無我。圓成實性空無我性亦空無我。苦諦本性非我所故空。非一常故無我。能觀所觀行相俱通。故說俱實。據實二性非苦諦攝。初後二行性實諦假。應知苦下四行各三如次依遍計.依他.圓成各分三行。初後皆性實。辨中邊說即彼性故。從諦皆假。中即依他。性.諦俱實。然依他中無漏依他是道諦攝。有漏依他是苦諦攝。攝依他少分。准法師辨中邊疏解無常行相。雲今無常通緣三性故。說能緣行相有計所執等。實非此行通初後性。又以理准。無常緣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緣彼者。通一切心緣無常語。假說為無常行。實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準此應悉 今准此釋。無常苦等是苦諦行相。非初後性行相。說初後性者皆是假說。准空無我攝初後性亦是假說。彼非諦攝故非此行相 今又助釋。前解據三乘苦.集等諦不攝真如。依大乘宗四諦亦攝圓成實性。故涅槃經雲。聲聞之人有苦有諦而無其實。菩薩之人亦有其實。實即真如。菩薩亦能依四諦詮觀圓成實。故苦.集諦亦攝彼二。雖非苦.集而是彼性。若依此釋。四三各後性.諦俱實。又邪行如等即諦真性。約詮顯體。如通四諦。故四三後性.諦俱實。   未離繫集。假實准知。但為二釋。由是集性未離繫。離繫非集。即擇滅故。約未離繫集之真性名為集者。性.諦俱實 以業煩惱名為集者。此即諦假。   滅諦初滅。要集三解。初解諦實性假。自性不生。是擇滅故(即與第二不別) 後釋性.諦俱實 無故不生。性實可爾。常故不生。與本性滅何別。故唯第二依本疏正。   中滅。依法師辨中邊疏。護法.安惠二師釋別。依護法雲。斷此二取所得不生。不生是擇滅。由依依他起而得於滅。假說為依他起。此意即性假諦實。安惠釋雲。二取即遍計所報。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他。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   三本性滅者。辨中邊雲。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法師中邊疏雲。安惠雲。垢寂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或。總解雲。由垢寂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 然成唯識說二取滅即是擇滅。辨中邊說擇滅即本性收。二論說別者。中邊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所依依他假名為二取滅。或所得屬本性。唯識不約所依。但辨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此意以中邊論雲二二取滅。即能取二取二取不生。三本性滅。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以辨中邊說所依即能所取為二取滅。說所得即斷二取已所得擇滅。故分為二。唯識不說所依二取。但辨所得斷二取已所得擇滅假名依他。實是擇滅。故於本性滅中分出擇滅名二取滅。即諦實也。辨中邊論說所依二取無名二取滅。即彼所滅名之為滅。實依他起。性實諦假。若依識變名為擇滅。亦同此釋。本性滅者。依中邊論擇滅為本性。性.諦俱實 真如二說。若唯據詮性實諦假。詮.旨合說性.諦俱實。准涅槃經。諦攝法盡。真如非滅。即攝法不盡故。或滅之實性真如名本性滅。亦性.諦俱實。   道諦三者。要集雲。三皆性假諦實。知所執無。斷染依他證真如理。淨分依他非所斷故。非所證故 今謂不爾。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常無常門非圓實攝漏無漏門亦圓成收。真如所證成實。四智能證成實。故性.諦俱實。   論三解脫門等。若薩婆多准俱捨論二十八雲。空三摩地。謂空.非我二種行相相應等持。無相三摩地。謂緣滅諦四種行相相應等持。涅槃離十相故名無相。緣彼三摩地得無相名。十相者何。謂五境為五。男女二種。三有為相。無願三摩地。謂緣餘諦十種行相相應等持 有何所以 答彼論雲非常若因可厭患故。道如船筏必應捨故。能緣彼定得無願名。皆為超過現所對故 此意為欲趣涅槃故名超所對 若爾空.非我相是苦諦行。何非無願 答彼論雲。非所厭捨。以與涅槃相相似故。此三各二。世.出世間等持別故。中無漏者名解脫門。能與涅槃為入門故。復有重者唯有漏定厭聖道故。無漏不然。即無學人不時解脫 初空空。緣前無學空三摩地取彼空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不取苦.因等。非無漏故(不取苦及集因集生緣所以)。不取道等為厭捨故(以無漏法不順厭故)。無相無相。謂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為境。以無漏法無擇滅故(此釋不緣擇滅所以)。但取靜相非滅.妙.離。濫非常故(釋不取滅相所以)。是無記性故(釋不取妙離所以)。唯三洲人依十一地除七近分。   依大乘說諸文不同。初辨攝行。後明行境。瑜伽五十五雲。幾是空行。謂二行。即苦諦後二行。幾是無願行。謂六。即苦諦前二及集諦一切。幾是無相行。謂滅諦一切。幾是清淨因所顯行。謂道諦一切。此意空.無我行順空行故。六是有漏。不可願故。四是滅諦。無十相故。道下四行有二解。一雲通三脫門。論雲是清淨因所顯行故。三解脫門俱清淨因。能得涅槃故。以空.無我通諸諦故。以是有為不可願故。無男女等相故。一雲非三攝。但說清淨因行所顯。不言三脫。道下四行。非空無我不是空行。非有漏故不是無願。是有為故非無十相。故非三收。前釋為勝。此一復次 准六十八雲。空行無我行見名空行。餘行見名無願行。一行見名無相行。謂於滅諦離繫行見 此意即說。空無我行是空行。無常.苦.集.道八是無願行。滅諦下四是無相行。此意道諦是有為故屬無願行。餘義准前。此第二復次 准瑜伽十二。雲何空三摩地。空有四種。一觀察空。謂觀察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空無我及我所等。此有二解。一雲苦下四行俱是空行。無彼常.樂.我及我所皆名為空。一雲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等持。   雲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 准亦有二解。一雲既言於五取蘊觀無常.苦。通苦.集下六種行相。但言無常.苦者。舉果行相攝集因四。准此道理空中二解。前解亦得。一雲准文但無常.苦名無願行。即不攝集。以於果上多計常.樂而起願求。今偏治此故。但苦下無常.苦二為無願行 雲何無相心三摩地。謂即於彼諸取蘊滅。思惟寂靜心住一緣 准此無相攝滅四行。性無相故。道四行相非三等持。義准前解。此第三復次 十二次下雲。又覆滅.道俱應曉了。意說無相行所曉了。即滅.道八俱無相門。滅諦是果。道是功德。俱為所了。即無相門攝滅.道八。據能無相及性無相。第四復次 又雲。十二次下雲。若於此處無有彼物。由此道理觀之為空故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觀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准此所說十六行相各三所攝。依無性義。第五復次 瑜伽八十六雲。由三解脫門增上力故立四嗢拖南。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者。依無願立。一切法無我者。依空建立。涅槃寂靜者。依無相立。准此所明。無願攝十二。無常通三諦故。空攝十六。皆無我故。無相攝四。滅是涅槃故。依通行相。先無所願。次方觀空。因空證滅。第六復次 依七十二。三解脫與五事相攝中。若是相邊十六行相各通三攝。彼雲如是五事幾是空是空境。無願無相為問亦同 答相通三種。亦三種境 此意三脫以相為體。即少分是能觀。全分是所觀。各通三攝。諦行是相故各通三分。若據名說名通三諦。實唯苦.道。是無記故非集諦攝。隨聲假說亦是集諦。得通無漏亦道諦收。依名行相通空.無願。故三諦下四行少分空.無願攝。故彼論雲。名非三種是二種境。意除無相。若依分別苦.集諦八各可三攝。能觀通三諦故。若據所觀空.無願攝。彼雲分別通三是二種境 滅下四行空.無相攝。彼雲。真如非三種。是空無相境。道四行相。若依能觀通三門攝。若約所觀空行所攝。彼雲。正智通三種。是空所行境。准上所明。依相十六各三所攝據餘四言。空攝十六。無願攝苦.集八。無相攝滅下四。又雲若無差別總說為空.無願.無相。此與相同。准此中明。依相乃無差別。同第十二第三復次 今者此中依所觀境取依餘四攝。行有別為第七復次 准七十四及顯揚第六。依三自性如次建立三解脫門。各緣一境。若據此說。空解脫門不攝諦行。遍計所執非是諦故。無願解脫攝苦.集.道十二相行。是依他故。無相解脫攝滅諦四。第八復次 依顯揚第二雲。空無相無願各有所知及能知智。攝行有二。初以四諦為所觀境。斷妄證真於生死中不起希願。彼雲空行者。謂於諸行我不可得。及諸相中世俗分別法不可得。此意觀人我.法我二俱為空。亦攝苦諦下空行相。以我及所俱是空故攝二行相。無相行者。謂即於諸行中。眾生無我性可得。及法無我性可得。及於滅中滅.靜.妙.離行 此意觀如及擇滅為無相。二無我性即真如故。約廢詮談旨離滅.靜等別說二如。若詮.旨合明。即靜.妙等攝。准此無相攝滅四行。無願行者。謂無常.苦乃至雲因.集.生.緣行。准此即攝無常及苦.集四行相。准上所明。道四行相非三所攝。非妄故非空。非真故有相。菩提故可願。若據能觀行相。道能作三亦即攝三。故彼前言空有二種。一所知。二智。餘二亦爾。又雲緣智空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空。此意智緣空境智亦名空。道諦所攝名智空道。餘皆准此。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緣智無願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願。雖能所殊同五十五三門俱攝。五十五文有二解。依前解與彼同。據後解此即別。第九復次 雜集第十一三解脫門攝十六行。與瑜伽論第十二同無相攝八謂滅.道諦。意少有別。彼雲由彼不能作諸相故。此由滅性無相故。能觀智作無相行。能遣諸相故。諸文不同各據一義。略如前說。廣煩且止。前猶廣明 今更略者。一說。准五十一。空攝二行。謂苦諦下空.無我行。無願攝六。謂苦諦下無常及苦並集下四。由觀苦果因於三界中不願求故。無相攝四。即滅四行。道或通三。或非三攝 第二准六十八。空攝同前。無願攝十。苦諦前二。集.道各四。無相攝四。滅下四行。第三准瑜伽第十二。空攝苦四。或但攝二。謂空.非我。無願攝二。謂苦.無常。或可攝六。並集下四。無相攝四同前所說 第四又十二說。若約應知。無相攝八。滅.道各四。餘同第三 第五亦十二說。三脫各攝十六行相 第六說准八十六。無願攝十二。但除滅四。空攝十六。無相攝四 第七說准七十二。約相.名等五法明者。一雲約相十六各通三解脫攝。無非相故。據名攝者。空及無願。攝初三諦十二少分。有非名故。據分別說。苦.集八行各通三攝。據正智說。空攝道四。據如如說。空及無相攝滅下四。依相同前。依名等四攝即有別。合之第七。開之成十。名等攝諦各有寬狹。攝行不同故 十一說。准七十四。空解脫門不攝十六。依遍計性立空解脫故。無願解脫攝苦.集.道三四十二。無相攝四。即滅行相 第十二說。依顯揚論第二說者。與五十五同有十一解。與五十五別。成十二釋。披前可智。略不更舉。准顯揚等。解脫即門。以能觀智無漏離縛名為解脫。故彼論雲。若解脫言之唯是無漏修惠非餘。即持業釋 或可。正能為解脫門。有漏是遠方便非正。不得名解脫門。據遠方便有漏亦是。依此解者解脫即是涅槃。因此觀智為門。得入解脫之門。依主釋也。據前持業。解脫門有三。據後依主。解脫體一。不可言三。由此三空能為彼門。應雲三是解脫之門。或解脫之三門。准顯揚第二。空無相願俱通境智。即境為門。若無彼境。智如何起。若境非彼。智不稱境。不名正智。智稱境生方名正智。故能觀智用境為門。如教與智及義為門。智因言教方能悟理。理亦因教而方得顯與二為門。三解脫門應知亦爾。然所觀境名為門者。即所變相未真證故。無為解脫因門方顯。解脫之智因門能證。故佛地論大空無相為所入門。明有能入。能入即智。或能觀智名之為門。理由智顯。言所入門者。因智為門果智方入。如四神足。足雖即定。從四因生定。亦定生故。應智由智入。准此而明理通二釋。言二空門義亦准此。   論。世俗有三。皆持業釋。由此二空能顯了真。非即真如故名世俗 或取所顯帶相觀真。未是親證。望廢詮證故名顯了。亦持業釋。   論。勝義有三一義勝義。本疏依士。今助一釋。亦得持業義謂道理。勝者無過。如似涅槃名為無上。此勝亦爾。更無過故亦即名勝。此理即勝名義勝義。初義是理。後即勝道理。義中最勝。或境義中勝名義勝義。論依對智依士為名。今談法體勝劣相形。持業為目 行勝義。亦通持業。如世第一法。據行法中無漏最勝。無漏行即勝義。論據緣境。今談智體勝劣相形。行即勝義。俱名道理。俱是諦故。以別簡總。行中之勝。依士為目。   論。聚集分位等者。分位假者。依法分位作用不同。立別法名名分位假。即忿.覆等。論雲煩惱分位等流性故。分位即忿等。等流無慚等。如名.句等但分位假。論雲三分位。故佛一剎那聲亦能詮。無文說此不相應法是相續假 又放逸等既分位假。不放逸等返此可知。若雲既與四俱不同忿等何名分位者。亦不然。生等法俱何名分位。若雲前後位殊名為分位。亦防修.不防修位殊名為分位 或通分位及聚集假 擇.非擇滅亦分位假。無為雖非起盡。分位亦得。名為染淨分位。故法華經名為法位。然今論雲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由他緣而施設者。據真如說。非謂擇滅之待他緣 又釋唯實雖由智顯。本性自有。不由緣生而施設故。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六(末)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2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本)(論第九)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論雲。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等者。解此前後。略為三釋。一雲無性先陳。三性後說。今釋外難即指論。雲即依此前所明三性中。世尊經中後時解說三種無性。雖前總說諸法無性。不為顯說三種無性。後方分別所說無者即依三性。雲立彼後說。非三性後方說無性。如第一卷釋外難雲若唯有識。雲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論主為答所說我法皆依識變。不是先說唯識後說我法。此解亦順深密三時 問既三性後陳無性先說。何故此論及深密等先明三性 答欲顯無性必依三性是故先舉。何以故。為能遍計必依所計方起妄執。所以先舉 問若爾何故深密經中先說三性 答彼為德本菩薩先問於何齊何立善巧菩薩。世尊為答於此三性齊此三性施設善巧。非始問答所說三性。如百法論問答一切法及以無我非先不說。又深密經中勝義生菩薩。不牒前說三性為問。但舉世尊先說諸蘊.諦等善巧。何故復立一切諸法皆無自性。明不是前先說三性。今外舉經難此前說。故論主答不違彼教後說無性 一雲前.後經說三性.無性。故今論雲即依此前。此前兼二。依此論前。及依經前說三自性。觀生意樂密意趣故後立無性。今此為會顯不相違 問何故先說三種自性。後說無性 答順機欲故。欲顯無性依三性故。故顯揚十六雲。當知無性不離自性。是故先說三自性義 問若爾何故說三性教為第三時。應第二時。在空前故。又准深密。同坐一經非前.後故 答經辨三時非約前後。但以類相從有為第一。空為第二。俱為第三。以三自性遍計是空。餘二是有故當第三 又據漸悟一類菩薩說此三時。非望頓悟 若爾何故先說了義。後陳不了 答華嚴等雲。譬如日出先耀高山。於大乘教頓悟先熟故先三性。漸悟後成後說無性 若爾復違法華等教。以為漸悟第二說空第三空有。如何得言為漸悟故後時說空 答約頓.漸二性無性在後。偏據漸悟初.中.後殊空為第二。今此論中通對頓.漸兩教前後。故雲即依此前頓悟菩薩所聞三性。後時為彼漸悟菩薩密立無性。故不相違。本疏所明意含二解。此順經文有前空後 又釋二教非定前後。深密且對一類宜聞有.空前.後。論雲即依此前等。此順華嚴如來以一語言中。演出無邊契經海文。各有一理任情取捨。然第二勝。依文對機有差別故。   論。雖依他起非勝義故等者。雲非者無也。無無分別智所緣之義故。故名勝義無性。故顯揚十六雲。由無勝義性故。此意依他名勝義無自性性者有二義。一由依他體非勝義性故。名勝義無性性。無者非也。一由依他無自然生性。亦名無自性性 若爾應雲勝義生無自性性。何故但雲勝義無自性性 答言勝義無無彼勝義。若言生無恐緣生亦無。又不無生無故。但言勝義無。又濫二性。亦是勝義亦是生無前已說生無。今但說勝義無故不雙無。又復依他不但自然生無。所執相亦無故不言生無。又復無彼勝義無。不無相生無。據無分別智境義。依他不是故雲非勝義 問何故不名非勝義無性。而雲勝義無性 答顯密義故雲勝義無性。勝義是相生無之所顯性。又顯依他上勝義性無。即勝義無之性。亦名勝義無性。略去之言。總雲勝義無性性 何以得知有其之言 答深密第二雲。無自性性之所顯故 若四俗真相對而辨。依他亦是後得勝智家之境義。若約親緣。後得相分亦得是清淨所緣名為勝義。深密等但說根本清淨所緣。雲依他起非是清淨所緣 又勝義有三義。一勝之義。二勝為義。三勝即義。通本後說。四種勝義皆具此三。唯初世俗不具此三不名勝義 若爾何故唯說真如 答欲顯諸法真實性故。故深密經雲。是一切法勝義諦故。無自性性之所顯故 故今此論名識實性。要集不悟雲本所說違經謬說 問依他非勝義。亦說依他為勝義無自性性。圓成非緣生。亦得說圓實為生無自性性 答不例。若約遮詮非是生無自性性故。雲生無自性性。即謂圓成非是生無自性性之性。若約表詮是生無自性性故。言生無自性性。即以顯是前二性之性故不相例 而要集雲相例皆得。准此知非。又復本疏雲依他起亦後得勝之義名勝義。即斷違經。說依他等為相無自性性等。出何聖教。即非為謬。   論。而濫第二故此不說者。西明雲。恐此依他勝義。濫第二生無自性性故此不說 要集雲勝 今謂不然。彼經論中說二勝義。依他在初。圓成第二。恐依他勝義濫第二圓成勝義。就解勝義相對簡濫。何關生無自性。畏濫簡彼何故須簡。此中意說。諸法勝義唯識真性。彼非實性恐濫故簡。若以依他恐濫生無自性性。不說為勝義無自性性。亦應依他名圓成實。恐濫第二依他起。不說為圓成實。既約別義名為勝義。與生無自性。義不相濫故不須簡。同名勝義濫故須簡 問何故三種皆雲無性性 答且相無自性性。初言相無自性是法本性。相自體無。重言性者教立為性。意顯於相無自性說為相無性。非說有性名為無性。餘二准知 問何故顯揚十六。但雲相無性等。不言相無自性性 答彼略本性但舉施設。故彼論雲。當知由三無自性說三無性。一相無性。謂遍計所執自性。由此自性體相無故。此意說。相無性者。即說遍計所執自性由彼體無故說為相無性。餘准此知 問三性俱無。雲何深密但說遍計及圓成實。為無生無滅等。不說生無自性。為無生無滅等 答非由別觀三自性故起遍計所執。但總於二性增益遍計所執自性。說遍計性無生滅等。即通依.圓二上遍計。不欲說彼依.圓二無故。不得說生無自性性無生無滅等。以有生滅。圓成體常故無生滅。性非雜染故本寂靜。如解深密第二.瑜伽七十六皆悉具釋。   論。謂具大乘二種種性等者。性種性明本有性。明性有無.正助.隱顯。廣如能顯中邊惠日論辨。然瑜伽三十五雲。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名本性住種性 西明四解。第二為正。正取無漏法爾種子簡異無性。故雲殊勝。不可舉果位等名為六處。善戒經雲。謂陰界六處。故知六處是內六處。內六處中意根處攝無漏種子。是六處故。非遍六處皆能持種。亦不得雲具顯果位內外六處。外六處中不持種故。說因性故 然有難言。若在內六處名為殊勝者。二乘法爾.及聞熏習.無性人種亦在六處。豈名殊勝。故取六位資糧.加行.見.修.等覺及妙覺位名為六處 此亦不然。瑜伽二十一雖解聲聞與此意同。雲附在所依有如是相六處所攝。從無始世展轉傳來。豈許小乘亦有六位。若雲據不定說。定姓如何。又如何言六處所攝從無始世展轉傳來。豈六位種法爾差別 若爾菩薩與二乘同。何名殊勝 答且望無姓總名殊勝。非唯簡小得殊勝名。若不許小亦名殊勝。違二十一。彼雲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即於如是種類分位六處殊勝。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 又由此文雲六處者。唯目六內處。非果位等 習種姓者。本疏雲。聞正法已令無漏增名習種性 顯成佛因及悟入唯識。有漏非正。非能正悟。非正習性。兼者亦是。唯識第二雲。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感勝異熟。非生見道等。雖本有種。因聞熏故亦名聞熏。如攝大乘及瑜伽論皆雲。多聞熏習所依非阿賴耶性所攝習氣。若取有漏賴耶所攝何雲非攝。又無性攝論雲。為長能觸法身種子者。為欲增長一切大乘多聞熏習。由此為先得法身故 問從何位去名為習性 答從勝解地已去。皆名習種姓菩薩。性種姓者。據未發心本無漏種。習種姓者。據發心已所熏成種。地持論雲。若從先來修善所得名習種姓。瑜伽三十五雲。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是名習所成者。就顯相說。簡未熏習。非謂初修不名習姓。故雜集論第十三說。有四順解脫。一依憑順解脫。謂從善法欲乃至為求解脫。皆名順解脫分。既名順解脫分。故是習種姓 西明釋雲。十信已前名性種姓。十行已上名習種姓。又解仁王第一十住.十行.十迴向如其次第習.性.及道菩薩本業經亦同。不說十信為習種姓。而仁王言伏忍聖胎三十人者。且舉方便說十信。非即十信為習種姓。又信有二種。一位地十信。即在十住前。故本業經雲。未上十住前有十住名字菩薩常行信等十心。二行解十信。通十住已上。即十住.十行.十迴如次配屬習.性.道種三位菩薩。說位地信非名種習 今謂不然。初判十行已上方名習性。十住菩薩豈非習收 又雲。仁王第一十住.十行等。如次習.性等。本業經同。不說十信者 不然。仁王第一無別十住.行.迴向名。即信.止.堅如次配習.性.及道種。不可違文判十信等是三方便非住等收。本業經等不說十信名者。依總位說不論別行。據十信是十住所收。有別說者。以初住難離出十信。如四善根內門難故。第十迴向位中別開善根。既迴向收。十信定是十住所攝。仁王.華嚴.優婆塞戒經等。皆說四十二賢聖不說五十 又雲。十信等是十住等方便即住等收。如初近分屬初定攝。又若十信位地在前。仁王經中復有十善菩薩。豈可地前開為五十。又位地十信在十住前。行解十信通十住已上無聖教說。若雲本業經雲未上十住前有十位名字菩薩。常行信等十心。即證位地十信在十住前。於此位中經幾時修。又仁王經十千劫中行菩薩道始入十信。豈位地信前更十千劫為十善位。此既不立。位地十信亦不應開。又設縱別開。何廢得是習種性位。仁王經等於習種位分諸王位。言銅輪王是習種姓。不雲前非齊此已前方是習種。但前習未勝未得銅輪。據勝習時得銅輪位。言習種性作銅輪王 若爾性種姓等應亦通前 答不例。於習種位前後勝劣分出餘故。又菩薩地明性種已次明發心。發心即是習種姓位。不可說彼據不退位已後方名發心。下文復雲退與不退俱名發心。法華經中舍利弗等曾發大退。佛雲汝等所行是菩薩道。又雲令發一切智心猶在不失。故知總名發菩提心。不唯不退 又四十七明十三住雲。勝解行住。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名勝解行住 又四十九說有七地。勝解行地即第二住 又雲始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於此一切菩薩地中。若其十信非在習種。即勝解行等攝行不盡。非未發心非性種姓。不在十住非勝解行。若雲雖非十住勝解行攝者。既許行攝何非習種。又善法欲已去得名為學。有為善法名為學法。何非習種性。據起現行發菩提心行熏成種已即名習種。不爾二乘迴心向大。經八萬劫乃至十千是何菩薩。不可得雲是性種姓。何以故。所修諸善非不思擇。於大菩提非不趣求。雖未得入資糧勝位可名習種 或創發心及二乘迴向八萬劫等非勝解行。行未勝故。未在僧祇故。雖然不得在僧祇數及資糧等可名習種。無文定判十住已前不得名為習種菩薩 問十住中已能八相成道與佛何殊。何等是佛所現八相。何等是餘所現八相 答未見文辨。且為一解。佛現八相具足長時。始終不異。菩薩化生隨宜暫現。或不具足。前後或異。或復本形。故與佛別 問十住.十行等十皆名住等。何故十信但一得名。餘不名信 答立名不定。如三空門初一名空餘二非空。又十住等各別位故皆名住等。信非別位非皆名信 問退.不退諸說不定取何為正 答不退有四。謂信.位.證.行。位如常顯。於十住後說言退者據證法說。言不退者據位乘說。餘皆准此。或說發心皆不退者據上品說。或為因能令後不退。非發心已即能不退。少可會多。不能煩舉。   論。於二取隨眠等。問華嚴第十解十住菩薩中雲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等。雲何此言未伏二取 答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及俱生煩惱 又解說佛法功力能滅煩惱非皆已伏 又解自分別伏。邪師等起不能伏滅。緣起經文二互隨會。然疏下結。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故前解正 准發菩提心。緣力發者名不堅固。因力發者名為堅固。起惑亦爾。邪教起者易除。自力起者難伏 又解經據少分有能伏義。論依全分雲不能伏。初後解正。疏文似脫。更勘正本。   論。多住外門等。疏會華嚴雲不共無明此已伏故 問不共無明迷諦理起不信因果。十信第六信心不退。於因果理已生信解。即不共無明十信已除。雲何說言第四住伏 答十信第六深生信心不謗因果。不廢猶於諦理不了。故第四住方伏不共。雖未證解而能信解 問准前釋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由三無明為緣不說有不共。雲何今雲不共無明第四住伏 答據不信因果不共者說。第六信前雖起暫伏。不由彼故發惡趣行。或因邪教所起不共放逸不起。若於諦理迷名不共。第四住伏。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此破安惠。然疏雲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者。是破餘師。非安惠師。或寫者誤 若破安惠。應雲第七有我執。生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   論。七轉識內或多或少如煩惱說者。據煩惱俱數多少等。雲如煩惱說。非是定判一切所知定與煩惱同種而生。又所知障執必是惠。與無明俱。異熟心疑此等名數。諸識所起數如煩惱。然疏雲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多少與煩惱同者。據俱時起不斷煩惱身中所起所知障說。若許定同。如二乘無學已斷煩惱。猶起法執後熏成種。寧有煩惱與同種生 又異熟心疑人杌等是所知障。豈與煩惱同種生耶 問執杌迷人既是所知。為是法執為非執耶 答是法執類。非正法執。執必癡俱。彼非癡俱。是異熟故 又釋是執。若業感異熟不與癡俱。異熟生寬故與癡並 或迷杌心與其無明通俱.不俱。俱者是執。不俱非執但是等流。   論。此於無覆無記性中等者。問所知障中有法恚愛。法恚即嗔。雲何無記 答有二解。一雲望煩惱說嗔唯不善。望所知障即是無記 二雲法恚亦是不善 若爾應縛能感異熟 答雖是不善望義有別。不名為縛。亦不感果。二解前正。論說無記不通不善。   論。此位二障雖未伏除等。問三種練磨等何別何位 答三別者。一怯時長難到。二怯行廣難修。三怯果妙難證 或可。初總雲廣大深妙。通因及果。以俱廣大皆深妙故。或因廣大果深妙故。由此長時修方圓滿。深妙難成長時方到。故此論雲。一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後二是別。又三練磨各通三處。於彼長時引他已到省己有能。粗善尚能感於上界遠妙之果。我有妙善。何不能得深遠大果。乃至圓滿轉依彼既已得。我亦應爾。省己有能既有妙善何不能證。故疏雲。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得 問此練磨在何位者 答准此論文雲此位二障雖未伏除修勝行時有三退屈。而能三事練磨其心。在資糧位通三十心不可別配。不爾十住應不能修十波羅蜜行。未能起堪能練故 又解亦通加行及七地前。唯除見道。以唯在定。又復時促。四善根位雖伏二障分別起者。俱生未伏。以文不言分別未伏故通俱生 又七地前雖伏煩惱。所知未全。要須加行故。又樂於下乘般涅槃障五地方斷。雖未斷時不退趣彼。或可起心。不爾如何五地方斷。設不起現種至此除。故未斷前猶須練磨。論且舉初影顯於後。如斷四處不唯地前。諸疑離疑執著.分別七地猶有 又解三練斷四處障但在地前。論文不說通地上故。地上二障煩惱障品皆能伏故。所除四處據分別說。然無文斷。任意取捨。   問准雜集十一。復修瑜伽有其五種。謂持.任.鏡.明.依。依謂轉依。即是見道。持.任.鏡.明此四為因得轉依果 持.任等四依何位起。復是何法 答准彼論雲。依煖等位。即通四善根皆有此四。持即聞惠。任思惠。鏡即修惠。明謂所觀。無能所取 或鏡即定。明者是惠。煖.頂.忍三各因此四方得修滿入世第一。或無持.任。以上品忍唯一剎那即入世第一法。唯定時促故無持.任。但依此位有持.任.等。非必四位各有四種 又解四位各有此四。持.任二行非是聞.思。以在定中依憑聖教故以為持。論雲如所多聞安立止.觀所緣境故。與定相應如理作意以為任。無倒思惟任持心故。即所依定名為鏡。雲此三摩地猶帶相故。能觀之智名為明。雲謂能所取無所得智 又釋持.任等唯除真見及佛果位。佛果位中更無果故。真見位中無影相等故。通所餘位。故顯揚二十雲。有五種法能攝一切瑜伽行者諸瑜伽地。八地以上義說聞.思亦緣教等。故通為正。又四善根亦親蒙佛而為教授。故莊嚴論第七頌雲。自後蒙諸佛法流而教授。釋雲從此已後蒙諸佛如來以修多羅等法而為說之 准此文意。或蒙教授已修持.任.鏡.明。持謂於教起六種心。任即次起十一作意。鏡即修九種住心。明又依智作諸神通。或不配此 然四善根及持.任等。皆初祇滿心方始修之。莊嚴論第七雲。行盡一僧祇長信令增上等。已後方說起四善根。諸教皆同。自古諸師意解不同。取文各別不得教意。教意菩薩修四善根。有正修滿位。有仰修習位。仰習作觀通三十心。如唯識觀等成就在見。學即通前。此亦應爾。學雖通前。正修成滿即在於後。資糧等位可得仰習。觀所取無伏我法執。觀能取無能伏於法執。不爾如何能伏二執。雜集.莊嚴.此唯識論等。據正修位不通資糧。瓔珞本業經雲住於十住修學四善根者。是仰學修習。然梁攝論雲。如須陀洹道前有四方便。菩薩亦有四方便。謂四十心者 或如小乘五停心觀.總相念處.別相念處合四善根為四方便。如四十心。非四善根名四方便 或言總意別。意取四十心滿修四善根。文言略故但雲四十心 或翻譯謬。魏.梁.隋.唐同本異譯。餘本總無。故筆授謬。大品經雲墮頂菩薩墮聲聞.辟支佛地者。或學觀所取似頂名墮頂。或本二乘在於頂位迴心向大亦名菩薩。故雲墮頂菩薩。說此等退墮二乘地。於理無違。然本業.大品更撿彼文 問四善根既屬初劫。雲何言福智滿已。大莊嚴論雲何言行盡僧祇。雜集如何言過第一無數劫 答約多分說。又據初劫定散雜修。已滿已過已盡純定所修此位方作。   論依明得定者。明者無滿惠。今言明者無漏惠明之前相。立以明名。求此前相今者現起。故名為得。即所得名得。明即所得。持業釋也。故無性攝論雲。明謂能照無有義。智所求果遂故名為得。此論復言。初獲惠日前行相故立明得名。即無漏惠日正名為明。此明前相亦名為明。無性論雲明謂能照無有義智者。此未正能照。照之前相立能照名。此依證達惠為明解。故經頌雲。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如名道火意喻事火正熱燒照前之煖相。似彼燒熱立以煖名。非體不煖。但非正火。非正名煖。若觀無義智體即明。何名前相立明得名。下亦不應雲明相轉盛。又此明得即是尋思。無性論雲。假有實無。方便因相說名尋思。又無漏智可不名明耶 問依定所發是下尋思。何不名下尋思定名明得定耶 答望義有別。照所取無名之為明。推求所取假有實無名為尋思。故無性論雲。於加行時推求行見假有實無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下文明謂能照無有義智。言定舉照義。明觀舉推求。互舉無妨 問明增亦所求果遂。何不名明增得定 答煖相在初偏立名得。故無性論雲。此定創得無義智明。故得明得三摩地名。餘既非創。不與得名 問若爾應雲得之明名明得依主釋。何名持業 答舉能並所可依主名。今此所得立以得名。故非依主 或可。得是推求體也。明者是照用也。體能有用。得之明名明得。明得之定。並依主釋。或鄰近釋。定非明得。明得俱定名明得定。   依無間定等。此後無間即入見道立無間名。若以智名無間。即無間之定。依主為名。此定無間即入見道名無間定。即持業釋。不同明得。定非明故。無間非智。但無別隔即名無間。智定俱通 西明解。第一法觀名為無間。此所依定名無間定。即依主釋。闕持業釋 無間名寬。非唯智故。通二釋勝。不同前三。以名狹故 問准論雲。名.義相異故別尋求。二二相同故合思察。離合為四。與瑜伽同。何故無性攝論第六雲若名若義自性差別假立自性差別義。如是六種義皆無故 答彼論談法有其六種。若尋思觀即名.義別開。二自性二差別合觀故成四種。瑜伽三十六.顯揚第六.無性第六.大莊嚴論十二。皆說四尋思.四如實智。無說六尋思處 西明雲離即為六合觀為四者 准此知非。廣釋名.義.自性.差別。如攝論第六.瑜伽三十六明。   論。如是暖頂依能取識觀所取空乃至世第一法二空雙印者。此牒前釋悟入三性結前所明。以暖.頂位未觀能取無。雲依能取識觀所取空。以彼所取名.義二種依能取識而假立故。此觀名.義初.後二位。無心外境但依內心。一重唯識。亦分悟依他。中忍起位觀能取空唯識如幻等。第二重唯識。初悟入遍計少分未悟能取亦遍計故。第二全悟遍計所執。亦知能取性非有故。亦悟依他。上忍.第一單雙印彼能所取空。並悟圓實。此言悟者據似悟說。非是實悟。故下結雲。安立少物謂是唯識真勝義性 問若上忍.第一悟圓成者。何故雲此四位中猶於現前安立少物謂唯識性。准此應通四位 答既言於四位中。明簡上忍及第一位。不爾但應雲於此四位。何須說中 又解於暖.頂位觀名.義二離識是無互不相屬名悟遍計。觀名.義等唯有識量及假名義名悟依他。忍.第一位悟圓成實。此依攝論名.義為客處解 問中忍起位觀能取空。上忍起時方始能印。應於忍位方悟依他。如何初二說悟依他 答攝論據少分名悟依他。下中二忍從上忍說名悟圓成。或下忍位印所取空。心所變空是依他起。據真如理空即圓成實。故攝論中引莊嚴論雲。住此二無真實理 問准無性攝論。初悟遍計。次悟依他。後悟圓實。准此論第八引經頌雲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等。即先悟圓實。次悟依他。又復無性攝論初文。地前悟初二性。第二文地前通悟三性。何故不同 答依學觀察趣入方便相似悟說。先悟遍計。次依他。後圓實。即觀名.義更互為客知彼非真。次觀唯量及唯假等。若依真證要達圓成方知識幻。故彼此說各不相違 若爾何故攝論復雲於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等。准此即先悟依他次悟遍計 答此約悟入除執而說。初雖觀彼名.義等無未能決定。要知依識已彼執方除。如見杌時方除人解。攝論亦云。如是依止唯識顯現依他起覺。捨於六義遍計執覺。不要先觀依他起已方觀遍計。故不相違 又釋於繩起蛇智等據久學說。名.義互為客等依初學明。准此等文悟.入有三。一初悟遍計次悟依他後圓實。即名.義互為客是。二先悟依他次遍計後圓實。即見繩了義無等是。三初悟圓成次依他後遍計。即非不見真如等是。入位亦三。准初總在見道前。准後總入見道後。三初二性在見道前悟。圓成實性入見已悟。即見繩了義等。故彼論雲。如是依止圓成實覺。遣依他起迷亂之覺。及彼次下故似唯識亦不得生。由是因緣住一切義無分別名。於法界中便得現見相應而住。爾時菩薩平等平等。所緣能緣無分別智已得生起 問於此四位但遣遍計不遣依.圓。即觀假有及唯識性。雲何言世第一法雙印二空 答偏說印空。非不印有。由久妄執名.義等有不了依.圓。觀彼空時能悟後二。故說印空理亦印有。故下雲。猶於現前安立少物。謂是唯識真勝義性 問安立少物謂唯識性即是有觀。印彼二空即是空觀。空.有既乖。如斷.常見。因何得並 答執.不執殊故得俱起。又觀無二即顯空性。是圓成實。據相似說。印此空性名印二空 若爾何故前雲忍境.識空故亦名忍。准此正意印二取空 答准此前後雙印空.有。前說為好 問既言雙印。印二取空及依他有即是觀俗。印二空性謂真勝義即是觀真。真俗雙觀五地方得。雲何地前已能合觀 答五地合觀據二智並起或真證說。此據相似非是正證。俱帶相故亦不相違。   此空有二相。西明雲。三藏二解。一雲於四位中初二觀所取空。後二觀能取空。如是觀時名等四種或六或四假有實無。假有是依他性。即是有相。實無即遍計。此即空相。二相皆滅安立真性。二雲前四位中有能所取空相。與相分空相不一不異。無別體故不異。有無別故非一。然彼空相唯是所緣非緣。以無體故。當情現者從緣生故是所緣緣。故說觀心帶有無相 今謂二釋俱傳為謬。何者且初解雲。初二觀所取空。後二觀能取空。不應道理。世第一法雙印二空。即雙觀二空。豈印二空而不觀耶。第二釋中緣二取空。所變空相名為有者。豈可唯欲除此相分之有相。不除識性之相分耶。不爾如何言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復如何言後觸無所得。故知觀二取為空。觀識及性為有。猶帶此二故不證真。不可唯說緣空相分說之為有 問言皆帶相故未能證實故。說現前安立少物者為在何位 答准文正在四善根位。既明前位雲。皆帶相故未能證實 又雲帶相觀心有所得故。又教授頌雲。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等。故在定位。然不堅執是定現量 要集雲。據出觀位說。觀中現量不作此解 今謂不爾。若許觀中不帶空.有二種相者。應觸無所得。即住真見何名加行。又亦應伏相.粗重縛。復違前諸文。   論。此加行位未遣相縛者。本釋如疏。今又助釋。此相縛體由第七識二執為本。令諸識中不能亡相。為相所拘。然前第五雲。由我執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據執我能行佈施等及有受者。若執所施不亡相者。豈我執耶。由執法有故不亡相。設雲見所施屬我之物。是我所見亦我執起者。於餘度中不亡相者。豈皆執為我所耶。故瑜伽論但雲染污末那為依止故。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不言由我。望菩薩說名為染污。二乘不行無相施等。又前釋言。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又若我執為相縛者。二乘無學斷此我執應無相縛。此等迴心加行等位應無二縛。又觀安立應能斷縛。何故瑜伽六十四雲若離非安立諦二種解脫不應道理。二乘但能觀安立諦。故知二縛未得解脫 問若爾二乘無漏後得既行於相。應有相縛 答以漏無漏性相違故暫能伏除。雖行於相不為相縛。即據此理四分相望為所緣者亦得名相。雖非相分而是境相。前第五雲。由斯見分彼相所拘者約顯相明。非唯相分名為相縛。故瑜伽七十五雲。相.粗重縛有十四種。五於所知境無智縛。六於能知智無智縛。既能知所知俱名相.粗重縛。明見分等亦得名縛。本疏復雲。如前第二卷引。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等。證四皆縛。西明.要集俱悉不許見.自證等亦名為縛 要集難雲。若由說纏即說縛者。如何論師引彼經頌。證成有漏.無漏四分。無漏無縛非證無漏 今者為通。且據有漏證有四分。顯知無漏亦有四分。若說言縛不得證無漏。亦應說眾生言不得證佛有 又雲正智證如即無相分必有見等。故知不由有見分等。自證分等有了.不了 此難非理。據有漏說不約無漏。如何得舉無漏為難。   言粗重者。諸文不同。具如疏引。言如別抄說。粗重不同略有五種 一二障種子名粗重。即此論頌捨二粗重故便證得轉依 二二障所引生所餘習氣無堪任性名為粗重。即下斷障中雲。二障所生無堪任性。如於二定說斷苦根 三二障現行名為粗重。即說惛沈正障輕安。違細輕故名為粗重。如第六明。又對法第十雲。領受粗重。即異熟受能障定故 四諸有漏種總名粗重。顯揚十六說依他自性由相生粗重。粗重為緣又生於相 五一切有漏種及現行名為粗重。瑜伽五十八雲。粗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應知此中或漏所隨故。漏所生故名粗重。或漏自性故。或相應故。名為粗重。何以故。瑜伽六十四雲。無所堪能不調柔相是粗重相。此有五種。一現重相。二剛強相。三障礙相。四怯劣相。五不自在轉無堪能相。由此有漏隨其所有。總說有漏名為粗重。望無漏說。不善.無記名為粗重。即二障種.現及無記受望善心說。善有堪能故。或唯說散名為粗重望定而說。定有輕安故。前五相中具.不具等隨其所應。且有漏善或名粗重。漏所隨故。或非粗重非漏性故。非種子故。非習氣故。所餘或名粗重。或不名粗重。或唯說煩惱名為粗重。漏自性故。或通二障名為粗重。執自性故。漏性漏俱故。或唯障種說為粗重。以漏執性性沈隱故。生現障故偏得其名。或唯習氣名為粗重。以微隱故。性難斷故。諸說不同准此會釋。   論。菩薩起此暖等善根等。若二乘人增上忍.世第一通依五地。中.下忍及暖.頂可通中間。非是見道近所依故 又解方便可通。若成滿者非在中間。若大乘者。上忍.第一唯第四定。餘可通依近分.中間 又解中.下品忍及暖.頂二方便通依。成滿唯在第四靜慮故。今此文雲。雖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准此成滿當不通下。故知中間定不得有三乘成滿。方便皆通。以入見道七十一及六十九唯說五依非中間地。西明.要集俱許得依者。乖文自說。西明引瑜伽第一百雲。復有九依能盡諸漏。謂未至.中間.四靜慮.三無色。能起斷惑能起善根。理必應爾 今謂不爾。彼說盡漏約修道斷。非謂見道。七十一雲三五依生。及六十九現觀依未至.及四靜慮。不說無色.及以中間。若以九依能斷為證。亦應無色能入見道能起善根。若許起者違涅槃經暖等善根是色界繫。及七十一.六十九文 又此論中.及六十九.顯揚論等雲依欲界起四善根及入見道者。就斷煩惱並大乘中頓悟者說。若漸悟者斷所知障色界亦許。二乘迴趣亦依彼身起四善根入於見道 問既許毘缽菩薩生色.無色。雖是頓悟。亦依彼身起四善根。應通無色亦有善根 答暖.頂.下忍容許上生。非鄰近者可許上生。雖許上生所起暖等是色界故。定.惠均勝非彼地法以惠劣故。言生上地不起下者。據諸凡夫及二乘說 或四善根菩薩生彼不能現起此四善根 或不上生。資糧位中許有生上未起暖等。作此說者順諸經論。   論。實證二空實斷二障等。傳三藏解頓漸二師合二十五釋。且漸斷師有十四釋。且煩惱.所知各分三品總有五解。一雲即各三品先斷煩惱三品之中。各有無間.解脫成其六心。次斷所知既起異類斷道即起勝進復有一心。總有七心。次斷所知三品亦有六心。欲入相見起一勝進。亦總七心。合十四心真見究竟。何故入相起勝進道。以相見道未曾得故 問准第十雲剎那剎那前後相望皆具四道。即不別起。何故今說有十四心 答彼別師義 又釋彼據修道。非創初說 問瑜伽五十五但說二障各分上下。別總三心真見究竟。如何今說有十四心 答如此論會依真假說。實相見道重法於前。以曾得故。各下品別法。中.上合法。故說三心。非實如是 二雲所斷之障雖成六品。斷煩惱已欲斷所知。一類緣真更不別起勝進方入斷所知道。故十三心真見究竟 三雲從真入相以曾修故。勝入劣故亦不起勝進。但十二心 問從真入相不起勝進。從相入修真無漏道起勝進不 答相入真修難故起勝進道 或已曾得入修。不更起勝進道。雖有二解起將為勝。非相見後即入修道真斷惑道。中間起散別時方入修真斷道故有勝進 四雲准第十雲二乘根鈍漸斷障時。必各別起無間.解脫。菩薩不爾。即後無間是前解脫。斷煩惱時有三剎那無間斷道。起勝進道欲斷所知。即為煩惱第三無間之解脫。即有四心。斷所知中三品亦爾。欲入相見起勝進道。即為第三無間解脫。故但八心真見究竟 五雲斷煩惱障三無間已即斷所知不起勝進。即以所知初無間道。為彼煩惱第三無間之解脫道。故但七心真見究竟。准此應為六釋。以入相見亦除勝進。准前一解 又解二障各分上下。粗細難易斷差別故。如佛十力根上下力中根隨應屬上下故。斷障亦爾。中品隨應由觀行者意樂力故。隨上下斷故各分二 若爾雲何名為漸斷 答由上下別得名為漸 又解本意二障各二不分中品。以各粗細易難斷故。二障合有四品斷別。亦有五釋義准前明。准其義加亦應六釋。義亦如前。又解二障。各分上下。二障下品必各別斷。以創斷故。二障上品即合共斷。以能重起斷障道故。以前斷彼二下品故。即以煩惱下品為下。所知下品為中。望初難故。二各上品為上。以難斷故。既三品斷。於中四釋。一雲七心。三無間道三解脫道起一勝進入相見道。二雲六心。從真入相不起勝進。三雲五心。後無間道是前解脫斷。第三品別起解脫。從真入相起一勝進。四雲四心除勝進道頓斷師義有十一釋。且斷二障各三品中。各下中上共合為三有其四說。一雲七心。三無間三解脫起一勝進入相見道。二雲六心。除勝進道。三雲五心。即後無間為前解脫。第三無間後起解脫及一勝進。四雲四心。除勝進 問既有七.四剎那差別如何名頓 答二障同斷名之為頓 若爾雲何五十八等說三心耶 答同前漸斷釋彼三心 就斷二障各分二品亦有四釋。義同於前 就斷二障各一品中有其三說。一雲三心。一雲二心。一雲一心。義說為二。無間.解脫。能斷障故名無間道。證無為故名解脫道。此論雖多剎那者。是餘師義。上漸斷十四。頓斷十一。總二十五釋。又傳二十六釋。漸有十六。頓斷有十。   且漸斷中十六釋者。如斷二障各三品中分為四釋。於前釋中但除斷煩惱已起勝進道方斷所知。餘釋同前故但四解。斷二品中同前除勝進亦只四釋 又二下品別斷。上品合斷中。亦同前四解 各一品中亦有四解。一雲五心。一雲四心除勝進。一雲四心。即後無間為前解脫。別起勝進入相見道。一雲三心。亦除勝進。總十六釋 頓斷十釋者。各分三品合頓斷中。同前漸斷除一勝進亦為四解。各分二品亦同前漸分為四解。各一品中但為二解。無唯一心義說為二之中解也 如漸.頓斷各分為三。俱非正釋。各分二中第二二中後二釋正。順教文故。頓中各一初二解正第三及餘皆不正釋 西明雲。雖二十五釋理猶未盡。各一品中合有漸.頓二師說別。合二十八釋 今謂此說亦未盡理。一西明但聞三藏前二十五釋。不聞二十六釋。各一品中就西明釋但為三解。合有四釋如前已明。亦少一釋。又前三品二品之中斷煩惱已。欲斷所知應加勝進。前三類中各少一釋。不可說言一真見道不可別起勝進。以所釋障品類別故。又多不正故作此解 要集雲。有解雲。二十八釋亦未盡理。各一品中漸斷障家合有五釋。一個三心。二個四心。一個五心。一個六心。加西明二。又三心見道但為四解。亦不盡理。加前三解。一雲初二心是二品無間。第三是前二解脫道。又從第一入第二。從第二入第三。既是異類應有勝進。即合七釋。合三十三方得盡理 今謂不爾。三心見道初二無間第三解脫。與前各一三心何別。應除此解三十二釋 要集雲。此皆未盡。於一品頓斷之中合有四。即一無間斷惑證滅義說為二。只是一心。入相見時起一勝進。故為四解。又三二一各別斷中。從斷煩惱欲斷所知各起勝進。即加三勝進。於有解三十三釋中。除三心見道二釋但存五釋。於無間後不許起勝進。但取二心無間一心解脫合三十一。加勝進四。一品頓斷中加一。漸斷之中一二三品各加於一。合三十六釋。於中一二三品各十有釋。三心見道有其六釋 今謂不爾。四勝進道應頓斷中加。漸斷之中准有釋有。又可許各一品中。頓斷只得有四。漸斷有五。三心見道二無間一解脫過亦同前。應三十四釋。今者義准合三十九。各二三品中漸頓各六釋成二十四。各一品中共有九釋。如前准知。三心見道合有六釋。後無間道為前解脫釋中。於斷下品煩惱障已亦起勝進。或除相望無間解脫。但於別起無間解脫。斷下煩惱欲斷所知。起一勝進為一解。又斷中品起一勝進。趣總斷道亦為一解。   論。二相見道等。若依漸斷是真見道。解釋如前。故五十五雲。雲何名為第四現觀。乃至雲善根無間有初內遣有情假法緣心生。能除耎品見道所斷煩惱粗重等。故知真見漸斷非頓。皆如疏引 若第二師亦如疏引。說三品心如次下會。又雜集第九雲。又如上說見道差別皆假建立。非真實爾。何以故。出世位中各別內證絕戲論故。亦不可雲此依十六。論雲皆假。若說十六。但應雲是假建立。何須說皆。故知總.別二種見道皆是假立。若爾頓斷家引。又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亦應是假 答不爾非差別說故是真見。已下方雲。又遣各別有情假法假等。三心見道是差別說。故假建立。   論。前二各法各別緣故等。疏有三例。此即別緣名法。總緣名類 西明雲。但有二例。一約三心。二約十六心。雜集第九緣如名法。法之智故。瑜伽等前二名法。第三名類。護法釋雲。各別緣如是法之智。後總緣者前二智類。類即智故。故下雲言後聖法皆是此類 要集雲。有釋為勝。如體非異不可說類。能緣之智前後雖異是前智類 今謂不爾。瑜伽五十五但雲又前二心法智相應。第三心類智相應。亦無文釋。五十八雲是如智相應類者。釋一心言。意謂三心別斷。何名一心。以同緣如智無別故名為一心。不釋法.類。若以彼證。總名為類無有法智。然此論雲言後聖智皆此類者解十六心。非是三心。三心之中自雲前二名法智。各別緣故。第三名類智。總合緣故。又十六心由第三心緣第一二。謂後緣如智皆是此類。由第三心作種類印解名為類智。今此第三亦自緣如。何得同彼。又此論自釋。何故不依。若言此文不釋法類智名所以者。何須說雲各別緣故總合緣故。故者所以。即辨法.類得名所由。故本釋勝 問大乘真見斷二障。據彼總別立三心。二乘真見斷一障。應亦別總立二心 答說六現觀既通三乘。現觀智諦現觀之中辨此三心。故許小有亦復無妨 又解不許。二乘唯觀安立諦故。此非安立二乘不作。若許作者。何故諸部小乘之中。皆不說有二心見道 若爾初十六心諸部亦無。豈可不作。若亦不作。違雜集第九。彼雲安立者謂聲聞等隨自所證已得究竟。為欲令他亦了知故。乃至安立道諦。謂於諸諦中有如是如是忍如是如是智如是等。既爾何故諸部不說總十六心。但有上下十六心耶 答約不愚法依大乘教中聲聞乘法作安立觀。諸部小乘多約愚法依彼小教故不能作 問若爾三心亦應如是 答雜集論中但說安立。不說聲聞作非安立。勝鬘經亦云聲聞知有作。二解任情 問聲聞.菩薩有真.相見。獨覺亦入相見道不 答有二解。一雲亦入 若爾聲聞至第十六建立初果。緣覺既入。何不立果 答加行期心有差別故。聲聞期出心暫息故。緣覺不出即入修道。不暫息故。又如菩薩雖至十六亦不制果 二雲不入 若爾何故說三十四心成緣覺果 答彼小乘說。非大乘義。二說前勝 問何故真後作相見耶 答為成就佛法三乘通明。大乘亦為降伏二乘欲引攝故。   論。二緣安立諦等。問未知二乘具作二種。為隨作一 答不愚法者作二十六。愚法之者作後十六 或廣惠者作二十六。非廣惠者但作上下。所以瑜伽五十五。但說上下一十六心。據三乘通及非廣惠。雜集論中說總十六。今此論中具說二種 問二十六心何先後作 答准五十五上下在先。何以故。彼雲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又雲又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安立諦中。有第二現觀位清淨無礙苦等智生 若爾何故雜集說總十六從世第一法無間而生 答此論中會依真假說。不言三心無間後生。故在後作。又顯揚十七雲。不由行差別。即是言教隨真見道擬宜而說。教授於他。非內證智 又解總作在先。上下在後。雜集.此論俱先說故。顯揚十七雲上下觀十六種智修道作故 若爾瑜伽如何通釋 答彼據從真見道入相見道。至第三心無間即出方現在前 又說現觀邊智諦現觀。二十六心俱此觀攝。隨且舉一。不言無間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等生。言第二現觀清淨無礙苦等智生者。依五十八現觀有二。依廣佈教相見第一。內證相見是第二故。非說下上為第二現觀 又釋不定。隨觀行者真見道前先意願力。至相見道即先作之。未見教斷。隨情取捨 問准瑜伽等上下十六在相見道。何故顯揚十七雲。從此諦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智生 答二解。一雲瑜伽等據重法前真見道智。無相.有相二智所行俱各創得。故有相智名相見道。又據不出觀即入有相行智俱名見道。顯揚約其真.相別起。相見在後更重修故名為修道。若據重緣真見所緣亦屬見道 又解瑜伽據不出觀初作之者。判在見道。顯揚據出觀後重作之者。名為修道。非於修道不作諦觀。故顯揚雲。如是現觀智。若聲聞等所得。為對治欲.色.無色三界雜染。若菩薩所得。為對治十種地障。乃至亦名究竟現觀。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二釋任取 問顯揚雲。如是三智能斷一百一十二煩惱。瑜伽論等說與此同。何故如是 答此論等說總約二障各分一品或上下品斷證差別。不說斷數。又據非立諦。顯揚約斷雖一二品。據安立諦分成一百一十二煩惱。實不相違。   論。一苦法智忍等。此中二意。一法真緣如。二別緣前加行位中能所二觀。此中且據法真見道。言觀三界苦諦真如。若准雜集二種具論。故雲言苦者。謂苦諦。苦法者。謂苦諦增上所起教法。法智者。謂於加行道中觀察諦增上法智。智忍者。謂先觀察增上力故。於各別苦諦中起現證無漏惠。由此惠故永捨見苦所斷一切煩惱。又復雲。忍即是印前苦。其不緣如何忍可 又解但緣真見所緣。言苦法智者舉此忍因。故下釋乃至雲。如理作意所攝智增上力故。於自相續苦諦中。現證彼真如出世間惠。正見體生。即從因為名。若依俱捨第二十三。從果為名。故彼論雲。此能生法智。是法智因得法智忍名。如華果樹。此從因名 或就果稱。西明義意 今謂俱捨釋後十六。可從果名。今此總緣。與上下別。又俱捨釋亦不盡理。苦法智是果。忍者是因。今既雙舉故因果合因。苦法智是因。忍者是果。因果雙言故合為因。若唯從因。應如似悔從因立名名為惡作。不雲惡作悔。今既因果合舉。明不唯因。即依主釋。通依及於。於即境聲。義如前顯 又二相見所有諸智有二所緣。一放法所緣。二自性所緣。放法所緣。緣見所證及能證智。如初三心及後十六即緣所證。第一十六緣能所證。二自性所緣。即兼緣前資糧.加行能所觀法。准此論說。上下現觀法真見道無間.解脫。瑜伽五十五雲。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上下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 又解但緣真見道法。五十五雲。緣先世智曾所觀察等者。緣謂緣藉因緣。非所慮緣。二解前勝。若不緣前。如何言苦法智忍。如三無生忍。非不緣印立彼三忍。故此名忍定亦緣前 問初十六心苦法智忍及苦法智俱緣於如。何分忍.智 答據印決定。俱應名忍亦同名智。據差別義初忍後智。以昔見前。雖依聖教觀苦等諦而有智生。未能證知。今初無漏創證彼境故得忍名。後雖亦印不得忍號。又忍.智俱決應俱名忍。恐後濫前不俱名忍 問前言苦法智忍。後但雲苦法忍。即不相濫 答准此道理言忍亦得。顯因果別。不俱名忍。但隨舉一名忍不違。亦不可言後但雲智不得名忍。俱同印故 問何故前言苦法法即教法後苦法智法即真如 答雖俱緣如。初創緣如未印非忍。但印前教不得雲如。第二重證。故法即如。教前印故理此印故。   論。諸相見道依真假說等。問三心見道二乘聖者迴心向大已斷煩惱。入相見時亦三心不 答亦有。令彼障遠及除習氣。法彼真見無間解脫所有功能故亦定作。二十六心應知亦作。雖所知障不約迷諦。隨煩惱說。亦復無違 問三心十六在見道前何位。先修令相見起 答准顯揚十六。修起次第在資糧位修十六心。次說善根。准此論明加行位中。雲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俱學觀察。二論別者略為二解 一雲顯揚據上下十六在資糧修。修道方起。此論據總十六。加行位作。相見中起上下觀者。文雖不說。准彼亦在資糧位修。相見道中最在後起 又解顯揚說初修在資糧位。此論約後習故在加行。各據一義皆不相違。   論。一思現觀等。此思等六出體有四。一剋性。二據勝。三相應。四眷屬。如思現觀等說是惠者。即剋性體。及俱行菩提法即後二體。五十五雲。決定思惟者。思惟即思。據勝出體。釋名者。如思現觀是鄰近釋。如四念住體實是惠。由與念俱名為念住。思現觀亦爾。此論.顯揚.瑜伽七十一併雲。思所成惠而為自性。西明雲。思現觀或持業。或依主。信鄰近。戒如信 且思現觀諸論說是思所成惠。如何持業。亦非依主。如戒非觀名為現觀說為鄰近。思亦非觀。名為現觀。何非鄰近。若雲現觀非思。因思所起故依主者。何不得雲現觀非思。雲思現觀是鄰近耶。信現觀體於三寶淨信為性此剋性體。瑜伽五十五雲。及聞所成決定智惠。據勝出體。顯揚十七雲。或此俱行菩提分法。通相應眷屬。餘皆准此。信.戒釋名者或亦有財。雖體非觀。能助現觀故。或依主釋。助現觀之信。令觀明之戒。名信.戒現觀。或如念住亦是鄰近。   論。初獲聖性等。西明雲。能生初地無漏法爾種子。及新熏種為其自性 今謂。雖有新種非勝不立。由正能生有所生現。證理斷障故能生勝。不取新熏。未能生故 西明雲。地前雖有無漏種子。而二性同時互相違故非聖性攝。如滅盡定依種假立。微微心時雖有其種。而非滅定。有心.無心義相違故 今謂。若爾初入見時二性不俱。應無漏種皆名聖性。又如滅定唯防心能名為滅定非諸種子。故此聖性非正能生。即不應取 西明又問聖性望同凡性。亦不相應耶。答此中亦立。即是得收。若望二障即非得攝。宗許非得亦通無漏 又解無漏力勝不假別立 要集亦云。不立為勝 今謂不爾。若無漏勝不立不相應。滅定無漏。應不立為不相應法 又前第一雲。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故知聖性翻異生性。應名為得。不名非得。不爾翻何立異生性名為非得。或望不成異生性邊假名非得。   論。極難勝地等 西明雲。仁王般若雲。初地菩薩四天王。雙照二諦平等道。如何此論五地方能引。三藏解雲。據實初地二智雙行。而約任運故說五地 有解已破 要集救雲。十地功德多依妙觀。然五地以上任運雙行。八地以上方得任運。未見別教 今謂不爾。八地以上名無功用諸論共同。五地任運出何聖教。又行相互違。初即能合。何成極難。若雲八地據任運長時。此地據任運能合者。此亦不爾。既任運能合何不長時。若雲或有相間故不長時者。既為有相間無相觀。有時不合何成任運 若爾如何會此相違 答仁王經中據相見道變相雙緣。此論等說約真俗智並。未曾有處說於見道有二智並。五地創並故說極難。   論。此十修者。攝論第七說有五修。一現起加行修。二勝解修。三作意修。四方便善巧修。五成所作事修。雲四如前釋。一現起加行修。即是發起勉勵加行。二勝解修。與雜集論勝解作意同。三作意修。即雜集論後三作意。四方便善巧修。攝論無別解。即七最勝中方便善巧最勝。五成所作事修。即雜集論依止自在修。攝論雲。謂諸如來任運佛事無有休息。於其圓滿波羅蜜多。復更修習六到彼岸。雜集論雲。依止自在。即如次三身。身.行.說三皆得自在。雖得自在猶修不息故。二論開合互有不同。各據一義。雜集無攝論現起加行。攝論無雜集依止任持。攝論開雜集論四作意中初勝解作意。略無任持。以為所憑所修二差別。教是所憑。餘三正修。所以別開。雜集以作意故合彼勝解。別明任持必由因力方能修行。故別明之。或彼加行此任持中後二所攝。即舉後二影顯前二。雜集別明意樂。攝論即作意所攝。攝論顯諸勝行皆具六種意樂故不別明。雜集約總別不同別明意樂。並不相違。又六意樂二論少別。攝論雲。一廣大。二長時。三歡喜。四荷恩。五大志樂。六純善。雜集雲。一無厭足。二廣大。第三名同。四名恩德。五名無染。六善好 名不同者。釋論以殑伽沙等珍物施一有情。殑伽沙等身命。皆能惠捨名為廣大。此即就境及所行事名為廣大。即此長時捨於珍.命亦不為足名無厭足。以長時能捨亦名廣大。二論互舉。攝論以經多劫舍身.命.財。一一如來一一有情悉皆供養。而無厭足名為長時。雜集據雖多時設得成滿。猶行不息名為廣大。廣大.長時義一名異。如七大性長時.廣大俱名為大。雜集據不自求來世滿果。化他令得非為愛見。但無癡等起名為無染。攝論約令他相續捨三惡道得勝異熟。不為自身名大志樂 純善.善好名義相似。西明雲。攝論五修如次。即此論五修者。准前所列。名義同異不得如次。彼判有謬。   論。二攝善法戒等。本釋雲。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 西明雲。修有為善。證即能證無為功德。而非無為為戒體性。又言十勝行。明非無為 要集雲。此三淨戒皆用思願現.種 今謂。本釋意少有別。若據剋性即正三業。若據相從所修所證。通為.無為。如似相應.眷屬出體。又諸論等據所修戒。此兼所證故。然所修證。或通因果。因名所修。果名所證。即七大中證得大攝。攝論亦云。攝善法戒能令證得力.無畏等。此意因果皆欲修證名為攝善。雖然所證亦通無為。   論。此與二乘有共不共等。西明雲。舊雲性罪。謂殺生等。拔生草等是遮罪。今依攝論雲。殺.盜.婬等貪等所生名為性罪。斷生草等非貪等生說名遮罪。此意染心斷生草等即名性罪 今謂不爾。彼攝論意。若故殺生等。必貪等起故是性罪。故斷生草。非必貪等起故是遮罪。又斷生草等。十業道中是何業道。染心起時得名性罪。若雲由貪等是意業者。自由起貪等。何關斷草。又為貪等起殺等時。應犯身.意二處業道。又解深密雲。十地中所起煩惱不染污相。由知而起。但為利生不為過失。此起貪等應成性罪。何名不染污。若雖起貪等非染污相不犯性罪。故不得言但貪等生即為性罪。   論。定學有四等。西明雲。舊法師判。初之四地.五六七地.八九十地.金剛喻定.及佛四定。如次雖引古釋更無別判 今謂不然。何者若定有四。即別配地。戒.惠亦多。何不配地。故知隨分地地皆修。   論。一異生性障等。本釋異生性障。即隨依與現本識同地能生二障分別種上假立。斷能依故。說所依亦斷 要集雲。無間道但斷二障。所依斷故。能依異生性亦隨斷 今謂異生性體非障所收。可言所依斷故能依亦斷。既異生性體亦是障。何不說斷。由此正與聖性相違故入初地。初正說斷故。此斷時種等亦斷。據增說故。又本疏雲。十地論第一雲凡夫我相障。此亦不然。障體通我法。非唯我故 西明.要集俱雲。我相通攝二執。餘處亦言法我等故 今謂。本釋以彼名濫故雲不然。非不知我通攝二執。此意若以我言通二執故。但言我相障。應但雲我相空。亦即攝二空。諸處何須別言我法。西明說異生性通依現種者不爾。此論第一及今此文。皆雲依彼分別種立。雖下執著我法愚言即此障。不定現行。下二說故。無文明說通依現故 若爾何故言即此障 答異生性狹。言障即寬。雖舉異生性。意亦兼所依。且如愚品尚總名愚。況二執體俱是障故。故以初愚言即此障 又解執著我法愚。即是異生性。依彼我法種立而得彼名。非即說是現.種二執。故雲應知愚品總說為愚。若雲執著我法愚即是無明。與第二釋無別。下雲利鈍障品俱起二愚。即唯說愚。若雲即亦說執。執體是惠不是愚故。若雲愚類亦說為愚。如何不許異生性體是愚等品亦名愚等。   又異生性。西明不定性人得聖已去。亦聖亦凡。又解唯聖 要集斷雲。後解為勝 今謂前勝。同本疏故。於初地中獲聖性故。   諸經論中所說十障及二十二愚。名字少異義意多同。然要集雲。十障與愚互相攝者應作四句。有障非愚。第四微細煩惱現行障。定法二愚不攝彼障 今謂不爾。下論解言。身見等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定愛.法愛。准知此愚亦即是障。以等言攝。論明說故。   法觀已永斷伏我見及俱貪.嗔.癡等。唯有獨起貪.嗔.癡等。此前俱生諸伴已害名害伴隨眠 要集雲。尋此中意。意識身見與所知障同體起故名為俱生。餘貪等惑非同體故名不俱生。由俱生伴斷故。不俱生餘等隨無。然四地斷同體身見。三地斷同體貪等 今謂不爾。有煩惱障不與所知障同生可如所說。無有煩惱離所知生。諸煩惱障必與所知同種而起。何獨身見與所知同有餘不同。此三隨眠初二第六俱。七地已前斷故。微細隨眠即通第七。八地已上猶現行故。不說斷故。然說第六我見所引近遠分二者。說第六俱。非第七俱。七俱不由第六引故 問菩薩故意未斷煩惱但斷所知。斷所知時煩惱應壞。何以故。勝鬘經雲。若無明大地壞。彼一切隨眠壞故 答據見.修惑各究竟說。於十地中修未究竟。雖分斷所知。有餘依故。   論令彼聞思修法忘失等聞.思在散思惠唯欲。雲何欲貪得定已後發勝三惠 答由得此定令欲界中所有聞思得增明故。此定不起三惠非勝 問於初地中得證不退。雲何於所聞思修法忘失 答有二解。一雲以地前有二。謂得及證。聞思為得。修惠為證。地前二種俱退。地上無漏定為證。有漏者為得。今言忘失者。據有漏得退。無漏證者不退。一雲地前於自他分法得已俱退。初地已上於自地法不退。於他地法修得有退。雲初地已上證不退者據自地說 問貪等煩惱七地已前猶故意起。雲何此地斷欲貪等 答故意起者約別相 有愚非障。惡趣雜染.定法二愛。亦謂不爾。定.法二愛如前所明亦是障故。   論。由斯初地說斷二愚等。問何故障中但言異生性。不攝第二愚。第二地中斷邪行障。即並攝第二 答彼邪行障以豎論故。通果即寬橫。論即狹。不遍煩惱。異生性障橫論故寬。遍二障故。豎言即狹。不攝第二愚。據橫.豎別故不相違 又解邪行障寬故攝二愚。異生性狹不攝第二。何緣如是。障聖性增唯異生性。障勝戒故起業亦是。又依第二解利鈍品愚異生性障亦攝二愚。   又論雲雖見道生等。本疏雲。能起煩惱亦攝所知 要集雲。煩惱言不攝所知。望業果勢疏遠故 今謂不爾。通二障故。准下所知亦煩惱言攝故。   論。如入二定說斷苦根。問初定無苦習氣應除。何故二定方始說斷 答以初靜慮猶有三識。是苦所依。第二定無。是故說斷 問憂.喜.樂受依於意根。雲何初定憂言出離 答五識自無治道。識無粗重方除。意地自有斷道。憂在初定即滅。離喜.樂等准此應知。   論。此粗彼細斷有前後者。本疏雲。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彼處言。害伴隨眠在五地斷。解深密經及瑜伽論七十八雲。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此言俱生者。非對分別任運起名為俱生。意言第六識中與身見俱起貪.嗔.癡名為俱生。獨起貪等不與我見俱故名不俱生。此不俱生由我見俱等勢力所引。是彼前伴。彼亦此伴。由四地中作菩提分說障勝者。於此中斷所依所知能依不起 問此欲貪等既障勝定。為總斷伏為不爾耶 答不爾。以緣境生。偏障能發勝三惠定者。此中斷之。非餘皆斷 問前障三惠同說闇鈍。雲何斷障修與餘別 答據實同障。約勝劣殊各據勝說 又解雖名同闇鈍。一障勝定及勝修惠。二障總持及聞思惠。斷雖同時據行相別故別說斷 問修惠是勝聞思劣。雲何先勝後陳劣 答障修惠者與定同故。由得定已發勝總持及俱聞思。雖俱時斷約因果分。   論。第六識俱身見等攝等。問何故此障菩提分法。何不前除四地方斷 答菩提分法修念住等。由執我故障彼念住觀法無我等。故說為障。   初二三地相同世間修施.戒.修。四五六地相同二乘故四地作 問既非大乘正修學。何故須作 答三乘通修。非不為正 問修有何別 答若二乘修斷煩惱障。大乘所修即斷二障。又如二乘觀不淨等不為壞緣。大乘壞緣如觀身不淨.非不淨。非一向不淨。即觀不淨除煩惱。觀非不淨除所知。又聲聞等觀安立諦菩薩觀非安立 問說所餘障與愚名同。此障何故非愚名同 答障據根本。愚約能發定.法二愛。又障據總愚約別障 問所知障中豈可無愛。言所知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答斷所知中實亦有愛。無明增故但說為愚。煩惱障中亦伏無明。由愛增故偏言煩惱二愛不行 問諸經論說二障三住斷。如何四地伏我見等 答彼約皮.肉.實等三說。非望別別所障地者 問何故此地除定.法愛 觀受是苦除定愛。觀法無我故除法愛 問何故不於初.二.三地斷害伴乃至微細等 答若不斷身見害伴不斷。及不斷羸劣微細不斷。故於五.七.八等斷別 問何故要斷我見等已。害伴等方斷 答准常可知。   問四無礙解。何故前三同為一障。第四獨為一障 答前三無礙雖體有三。緣境各一無多行解。第四體一解行分多。謂即七辨 又雲。前三是因。第四是果。故三一障而有差別。   問前言十障。今何十一 答前約障因十地故十。此兼障果故有十一 問此佛地障用何智斷 西明雲。平等.妙觀依金剛定共斷此障。所證同故。此通根本及後得智。而差別者根本雙斷迷理迷事。後得斷事 今謂不爾。若許平等亦正能斷。應自能生。既觀察引。正唯觀察。不爾十障皆二智除。何但佛地。又斷前後後得斷事。一剎那除根本足能。如何後得別斷迷事。談能可爾。正斷即非 問金剛喻定何地所攝 要集雲。有雲兩解。一雲第十滿心。若爾前前地地皆對治後後地障。答教說出十地即成佛故。故前位斷不同因位。一雲出第十地滿心已後方是等覺。仁王.本業皆過十地說等覺故。後經時劫方入妙覺。要集雲。後釋為勝 今謂不爾。如四善根諸處皆言初無數積智.福滿已方起善根。豈非初劫滿心所攝。此雖離第十地別雲等覺。亦第三攝。即屬滿心非滿心外。若許出十地外更經多時後方入佛。應出初地等亦經多時方入後地 問若第十外不經多時。何故本業經說金剛喻定許經多時。又彼經雲。佛子摩尼寶瓔珞菩薩字者。等覺中一人。其名金剛惠菩薩。乃至住壽百劫修千三昧等 答今者通雲。仁王般若初地已上名聖種性。第十地出最後滿心名為等覺。以入.住.出各經多劫故。瓔珞本業據出心滿斷自地障盡。修其加行斷第十一佛地障故。多時修習及正斷時。皆名等覺。所修之定皆名金剛。以能斷其在實粗重最後障故。非出十地滿心已後。別有等覺經多劫住。故瑜伽四十八雲。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既說法雲菩薩為成滿住。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明非在外更別多時。若許多時應別立住。既不別立。明在第十滿心所攝 又此論第十雲。此十一障二障所攝。乃至雲。所知障中見所斷種。於極喜地見道初斷。修所斷種於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既言於十地中。明非出十地滿心已後 若爾何故別說等覺多時修等 答以於此地斷第十地自障盡已。方欲斷彼第十一障。故須加行種種修學。得經多時故別立名 問諸十地障各入初斷。何故佛地障在第十地斷 答十地各分入.住.出位勝劣不同。故入地斷。佛位不然。故十地斷。若許佛地同十地者。即佛有勝劣。既無勝劣稱正等覺。故皆斷已方入佛地。作斯通會不違經論。◎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末)(論第十)   ◎論。此十一障等。本疏言體性寬狹更無別異者。非唯十一障。以十種障各舉初斷。影顯住.出所斷障故。疏雲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非唯十一初所斷者。論意如是。本明斷障得果。唯斷十一非但斷不成。亦不能得果。故下論文總分別斷。非為不知十一不攝住.出斷者。   論。煩斷障中等。本釋言極喜住。簡彼二乘。初見初斷。簡相見道。就真見道但取無間故說初斷。西明並取無間.解脫二心同斷。簡後三心.十六心等 要集雲。有釋為勝 今謂不爾。前第九雲無間.解脫斷惑證滅期心別故。不說同斷。若定同斷。如何得言期心別故。又要二道方能斷惑即違下文。菩薩利根剎那剎那能斷證故。以二共斷非剎那故。又雜集第九雲。斷對治者。謂加行及無間道。持對治者。謂解脫道。不說為斷但雲持得 問煩惱障品於十地中故意方起。雲何二地猶有誤犯三業愚耶 答故起煩惱。誤者所知。亦不相違 問故起煩惱必依所知。無有煩惱離所知起 答彼誤犯愚但約別起所知障說。非煩惱俱。   論。彼障現起地前已伏者。本解如疏 西明雲。問十地修所斷種與俱生我見同體起。乃至嗔等同體起者何地斷盡。答俱說初地至金剛位位皆斷。而十障四地斷身見者。違道品故。依粗相顯說四地斷。據實我見及嗔等。各應多種地地別斷。不爾如何先斷誤犯細障。後斷欲界嗔等粗惑。仁王經雲。初地斷貪。二地斷嗔等。三地斷癡。四地斷五見。五地斷疑等 今謂不爾。菩薩斷障非如二乘斷煩惱障。三界九地品品次第各各同斷。隨何等障障此地者菩薩即斷。不妨先斷色界之者。後斷欲界。亦無餘地斷於第六相應身見。仁王.此論俱說四地障道品等所知此斷。煩惱隨伏。若許餘地猶有我見。何得說有害伴等名。又准仁王。誤犯與嗔俱二地斷。亦無前後。   論。由斯故說二障粗重三住斷義。如本疏中解其所以 要集雲。三粗重者。一雲從初至七地斷皮粗重者。諸論無文。三種粗重。瑜伽四十八.七十三.解深密經第四。皆說三住斷故。然四十八別說二障各三住斷。斷煩能障初後粗重。通其現.種並及粗重。中間粗重但斷現行及其習氣。若斷所知俱通現.種並及習氣。然四十八斷煩惱中據正斷說。斷所知中據已斷說。二障互顯理實相似。又所知障為異二乘故約顯說。又四十八於所知障立皮膚肉三粗重名。於煩惱障但標總名。理實皮.肉.心等三名俱通二障。故瑜伽七十三總別互顯。第一粗重總含二障。不別說是煩惱.所知。第二屬煩惱。第三屬所知。故彼論雲。一惡趣不樂品在皮粗重。二煩惱障品在肉粗重。三所知障品在心粗重。解深密經三俱總說。故彼經雲。此諸隨眠幾種粗重斷所顯示。但由二種。謂由在皮粗重斷故顯彼初二。復由在膚粗重斷故顯彼第三。若在於骨粗重斷故。我說永斷一切隨眠。害伴.羸劣雖前第九正斷所知名二隨眠。煩惱隨伏亦得二名。要集引雲有說四十八說二障二住斷者。煩惱無三住者。撿本疏文。無有煩惱無三住文。此論.瑜伽皆說二障有三住斷。本疏不違。   論。斷二障種漸頓雲何者。本疏有二意。一前說菩薩未辨二乘。今對二乘辨斷差別。二前明斷不分漸.頓。今明漸.頓小.大斷別。   論。修所斷者隨其所應等。准聲聞乘得果有四。一次第得四。即此論文初一類是。二超初一取第二。三超初二取第三。雜集論雲。謂倍離欲及全離欲。入於見道如次超初一及第二果。四超中二取初.後果。此論第二類。及雜集論第十三說。然今此論但舉二類略無中二。何以故。辨漸.頓斷。以超前二見必頓斷。餘未伏修必漸斷故。與次第同所以不說。超中二果是頓斷修。與彼餘別是故別說。准此道理若已曾伏三品入見道者。亦是次第非能頓超。雜集論說設少離欲亦漸次攝故 問倍離.全離二種性人。為先種殖順抉擇分。為未起耶。為即此生入於見道。為更生耶 答雖未見文今以義准。此等曾種順抉擇善分。逢外道緣。或先習力能倍全離。迴心趣小即於此生入於見諦。何以故。若許經生方入見諦。若全離欲不退上定。命終生色不得入見。若倍離欲經生。即退已伏煩惱重引現前。入見道時何能隨斷。如餘不伏入見諦故。若未曾起順抉擇分。不可迴心現即入見。無有一生修即入聖。要三生等方入聖故。然經論中不說先起抉擇分等是隱略故 問此論何故不說超初及第二果 答略顯漸頓斷煩惱別。不具分別得果差別 問超初二果先所伏惑。何時能斷。何位得果 答准雜集說。於見道中第十六心隨得二果。准此論第九。十六心等是相見道。非實斷惑。依真假說放法真見。故在真見與見斷惑一時同斷。不勞異說 問獨覺之中有部行.麟角。准瑜伽三十四。與雜集論第十三同。然瑜伽雲。雲何獨覺道。謂由三相。一類安住獨覺種姓。經於百劫值佛出世。親近。承事。乃至如是名為初獨覺道。復有一類值佛出世。親近善士聞法作意。於先未起順抉擇分引發令起。謂煥.頂.忍。而無力能即於此生證法現觀。乃至雲。於當來世能證法現觀得沙門果。是名第二獨覺道。此當雜集或先已起順抉擇分。此通本來是獨覺種定姓之人。及不定姓聲聞種姓。起順抉擇未至上忍但至中.下。若至上忍。唯一剎那入第一法。即能證得法現觀故。是聲聞攝。非獨覺乘。復有一類。值佛出世。親近善士。聞法作意證法現觀得沙門果。而無力能畢竟證得梵行邊際阿羅漢果。復修蘊善巧等。乃至雲。依出世道於當來世畢竟證得梵行邊際阿羅漢果。是名第三獨覺道。此是雜集先已得果。准此文意。言值佛者。有佛教法從他聽聞亦名值佛。雖有佛教無人傳說名無佛世。不爾但取佛自在世名為值佛。若佛滅已正.像等法亦名無佛。便無佛滅得聲聞果 總成勝出。何以故。瑜伽.雜集俱雲後二名獨勝部行 問何以得知。雖有佛教無人傳說亦名無佛 答龍宮.天藏像末之後佛法豈無。以此准知。雖有佛教但天上人間無弘傳已方名無佛 問修習聲聞順抉擇已迴作獨覺。為更修習獨覺乘中順解脫。為即至彼順抉擇 答有二釋。一雲隨在聲聞惑煖.頂.忍。何位迴趣即是獨覺煖.頂.忍位。以所斷證皆悉同故。不爾得果方作獨覺。豈更修彼資糧.加行。一雲更修獨覺資糧.加行。證斷雖同修行有別。三.四生修有遠近故。不爾二生修彼聲聞順抉擇已。即於後生成獨覺耶。不同得果始迴作者。已斷惑故。得現觀故。未見文斷取捨任情 問先修聲聞順抉擇已迴作獨覺。更得百劫修行練根為麟角不 答有二釋。一雲不得。此迴趣者必不定姓。是鈍根故。又復瑜伽.雜集俱雲此類是部行故 若爾何故雜集論雲。餘生順抉擇分。為趣大乘及獨覺乘許更生故 答以若此生得即聲聞果。猶更餘生方成獨覺。非謂得許經多劫修。   若爾迴心趣大乘者豈不多劫 答迴趣獨覺是鈍根性。趣大乘者望彼為利。根性別故得多劫 一雲准彼論文雲。或未起順抉擇分。或未得果。得成麟角。准此若在聲聞順抉擇分迴趣獨覺。是未得果。亦得百劫修行練根說餘生故。如趣無上大菩提者得多劫修。然但說成部行類者。據從此已迴作獨覺不練根者 若爾何須雲在抉擇趣獨覺者方成部行。同順解脫俱得百劫。二位齊故 答在資糧位有未定生百劫練根。理即無難。在順抉擇已定生時。去諦觀近。據難偏說 問從凡趣入獨覺見道及起修道斷惑如何 答隨彼練根及不練根。俱先世道伏無所有。入見頓斷。唯非想地九品別斷得成獨覺。大乘未見正文。准有部說。必無出見八十一品斷修惑者。以利根故。不制果故 有義修惑見道滿已。八十一品各各別斷。然不出觀不止息故。故不立果。二說前勝。以性利根非漸次斷 問如得初果出無佛世作獨覺者。斷修如何 答隨前三果准瑜伽說。必更修習諸善巧觀。隨所未斷。或復頓斷如頓出離。或不出觀次第漸斷。以更不取聲聞果故。若阿羅漢出無佛世。但修善巧斷餘習氣練根成勝。無惑可斷。然瑜伽三十四雲。又彼一切應知本來一向趣寂者。據不逢佛一類者說。除麟角喻餘若逢佛成不定姓。   論。加行等四剎那剎那等者。具釋如疏。今者略以九門料簡。一出體。二釋名。三作用。四依界地。五漏無漏。六攝對治。七約修辨。八四差別。九因果殊。言出體者。一剋性體。通世出世間智為四道體。故瑜伽六十九雲。又修此智略有四道。一加行等。二引發體通戒.定.惠。三相應體通諸無漏加行.根本.後所得智及有漏中諸方便善心.心所法以此四道通漏.無漏故。諸餘出體略而不辨 二釋名者。於諸所斷加功用力順趣能斷名為加行。或順趣斷性亦名加行。非此加行不求證理。且據趣求能斷道說。故瑜伽六十九雲。於一切地修道所斷耎中.上等九品煩惱。隨其品數各各差別。能隨順斷是名初道。雜集第九雲。謂由此道能捨煩惱。意雲。由此加行能令現行煩惱不起名為捨離。或據修道修加行時。亦能少分伏除粗重名為捨離。非是正斷所斷煩惱得捨離名。此據別起四道而說。若約相望。雖復加行亦能正斷。不以加義名為無聞。望義別故。道者通履義。加行即道。持業釋也。言無間道者。二義無間。一觀理無間。不同加行猶帶相故。二斷惑無間。不同加行猶未正斷有此後間。瑜伽.雜集皆且據後一義而釋。故六十九雲能無間斷是第二道。雜集第九雲。謂由此道無間永斷令無所餘。無間即道。若有漏道能無間伏。皆持業釋。   解脫道者。解脫有二。一能解脫體得自在。即離繫縛。如八解脫。今此解脫亦復如是。能除粗重得解脫名。二所顯理名為解脫。自性離縛名為解脫。昔來惑障智不能證。今除惑已智方能證。解脫是理。道者是智。故雜集第九雲。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若依前解亦是持業。論多依後。即是依主。解脫之道。何故如是。為簡無漏勝進道故。依主為名 若爾有漏何名解脫 答亦通能得擇.非擇滅。以所伏惑有永.暫故 言勝進道者。勝謂殊勝。進謂昇進。故雜集第九雲。或復進入餘勝品定。諸如是等名勝進道。亦持業也 或望前為勝。趣後為進。勝進即道。雜集第九。為斷此品後餘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名勝進道 三作用者。謂諸世間及出世間諸有所修。或為斷染。或為證理及勝功德。皆因四道能得成滿。若據前後相望四道。四道俱能斷惑證理起勝功德。若據別起四道有殊。且約斷惑加行有伏煩惱之能。無間有正斷惑之用。解脫能證所得滅。勝進能有進斷餘功。證理起德准義可知 四依界地。五漏無漏。並如疏辨。疏雲有頂有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者。解雲道類名解脫者。非無間後解脫。是此類故。如容豫時重緣先時所得解脫。非次無間後之解脫者。若是證真無間後之解脫。亦親證理。此有頂解脫次此無間後即起之者。如無學身中餘時所起之者。非次第也 今又助解。如六行伏依近分定皆具四道。根本地中修八解脫亦通有漏。依有頂地無漏四道斷惑者無。修八解脫第七第八皆依彼地許有四道。此亦何失。諸處但說為斷惑故修四道者。且約一義。非謂修餘不有四道。六十九雲。第一有中所有諸智。皆俗智攝者。據初學者。設久學者約不親證真如理說。何以得知。彼雲但作非想非非想行。出世作意有想諸定所攝受故。既雲出世作意。明通無漏。又復遊觀無漏極成。又彼地心亦緣真如。准前第十二。入滅盡定有二方便。一緣非想非非想入。一緣無相界相入。故知論雲但作非想非非想者不盡理說 六攝對治者。准雜集第九雲。由具四種對治故名對治修。謂厭患對治.斷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見有漏過患如病癰等名厭患。欣斷正斷諸煩惱故名斷對治。即加行.無間二道所攝。據實厭患亦是加行。以遠近別。近無間道之加行者得加行名。攝斷對治任持斷得名持對治。雖大乘宗不別立得。即於現行能證彼斷。以體持用。用即是得。明.闇相違亦名對治。或持所得。即是真對治性。即解脫道攝。由解脫道證對治性名持對治。令先所斷煩惱轉遠離故名遠分對治。勝進道攝 七約修辨者。雜集第九有四種修。謂得修.習修.除去修.對治修。彼論自為二復次釋。文雖但配一對治修。以理而說具攝四修。加行.勝進二。各攝得及除去修。令無間道種子增故。修加行時能伏現故。故彼論釋得修雲。為得故修。釋除去修雲。由此修力除去現行位諸不善法。無間.解脫攝習.對治。彼論釋雲。由此修力數習已得諸善法故。對治未來諸不善法。令成不生法故。或一一道各具攝四。亦復不違 八四道差別者。若望前後相望剎那具四。據義有別。體即不殊。若據別起四別行相。如出體辨。然唯無漏可約剎那各具四道。剎那剎那可斷惑故。非有漏道 九因果有殊者。在二乘位因果皆四。然除麟角及俱解脫定姓之者。不趣大故。自乘滿故。但起解脫。部行.惠勝定.不定姓俱各起四。決定種姓自乘勝德未成滿故。或但起二。解脫.勝進。不定種姓迴趣大故。大乘因位八地已前具二四道。八地已上起無漏四。若在佛位有後二道。證先所得故。望因勝進。非自果位 問五地之中作四諦觀。雲何證得無差別如 答雖作四諦觀而不言唯。通八諦觀而復壞緣。不以真如別屬諦故。知理通故。不如小乘定執觀故。證無別如。   釋所棄捨。於中二釋。一約轉齊。本有無漏種子三品。如加行位下品種增生初見道無分別智。即此現行無漏有力資中品種令能生現。亦令自種轉成中品名為轉齊 又解由中品種生現行已。資下品種轉成中品。與本有種中品之者。及新熏生亦為中品。與能生自本有之種。三合生一後念現行。或各別生。俱許無妨。中上品生轉齊亦爾 言轉滅者。即本有種唯有一個。加行位中名為下品。入見已去能生現行。現行熏種即成中品。並有力能令本種子生後中品。下品即滅名為轉滅。不同轉齊令生自種亦成中品。故名轉滅 或雖本有三品種子。中品生已下品不生。亦不能生後念中品。新生中品但由現能 若爾即違雜集論說行習修文。彼許初習自.下地中種子增故。不可唯說但中上增不通下品。無別目故。違比量故。准此即應三品各一。但令本種生後中品。即下品種生現行者自體不增 若爾既許下品種在。何名轉滅。若以不生即名為滅。豈諸種子皆定生現。准此道理轉齊應勝 若爾即應轉二乘種成大乘性。以轉齊故。若雲類別不轉下.中二乘種姓為菩薩性。亦應菩薩三品種殊。不轉下中成中上品 答乘性別故。不轉二乘成菩種姓。下中上三同菩薩姓。故可轉令成中上品。   論。菩薩應無生死法故者。此意應無變易生死。非此無生死即難令無生滅之法。生者皆死一向記故。古德有雲。解脫道後即無生滅。得別真常諸相好身永不遷謝。又雲空如來藏即是真如。具足熏已生常身者。如惠日論破。   論。二所棄捨等者。本釋如疏 西明二解。一雲但捨二乘無漏。對菩薩故名劣無漏。二雲二乘無漏及菩薩因位未圓無漏亦名為劣。三藏意取初說為正。餘及要集皆同有釋 今謂。不唯二乘名劣。菩薩因位亦劣所收。若不名劣因果何別。何故論雲金剛喻定引極圓明純淨本識。又第二師雲。住無間道應名佛故。後解脫道應無用故。由此故知。因位無漏亦名為劣。不爾論文應有簡別。漸悟菩薩捨劣無漏。頓悟菩薩無劣無漏故。又因不捨豈得成佛。不捨金剛喻定無間道耶 又雜集第十四雲。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故知得佛捨劣因位。言捨之者非是全捨。但是轉齊。又二乘者即是轉滅。二俱名捨。   論。釋涅槃。本疏解自性涅槃體相真如理。即七如中實相真如 有釋即雲。是一切法通相真如 今謂不爾。真如無二。豈有一切法別相真如。又七如中說有實相。不說通相。據何得知通相為體 又解涅槃經第二說三事涅槃有二解。一約理。二約三體。西明一向解彼經意。唯取於理舉能成智。取所顯理為其自性 今謂通二攝義圓備。何以故。如餘處言菩提.菩提斷俱名為菩提。故知涅槃亦通相.性。不爾何故言摩訶般若.解脫.法身名大涅槃。若取所顯應但言如來法身名大涅槃。眾功所顯故。又若唯取所顯理為體。何得說言三事不一異名大般涅槃。既不唯說法身為涅槃故。相.性合方名為大故。法華經論雲。唯有如來證大菩提究竟滿足一切智惠名大涅槃。又顯異二乘得無餘依無諸德故。   論。明四涅槃得人之中。本解如疏 然要集等不許菩薩有無住處。若許有者。論應言二乘無學容有四種。何故但言容有前三 今謂非難。二乘無學容有前三。據定性說。若不定性。迴心已去即名菩薩。非二乘故。不說二乘容有四種。若入初地得無住處。分非圓得。具悲.智故。證得生死.涅槃無差別如故。廣如前辨 如來具四明有有餘。論中二釋。本解如疏 有解雲。依金光明第一。依應化身說有餘故 有雲。同有解 要集雲。有解為勝 今謂此同本疏。金光經雲依應化身。即此論初解有似苦依王宮生身。智者應知。若雲引證故說為勝者。此義極成。何煩引證。處處皆說化非真故。   出涅槃體。諸部差別。大乘具四。餘部但二。然餘.無餘薩婆多師體雖無別俱擇滅為體。然體有多。隨有漏法各一擇滅故。大乘依一真如假立。經部無體。但苦因滅處名有餘依。苦果滅處名為無餘。皆是假立。不說有體。無為亦爾。然有餘.無餘俱擇滅攝。本疏釋雲。中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 要集雲。大乘聖道斷煩惱故。所證擇滅名有餘依。煩惱因滅苦果任運滅位別得擇滅。遠由擇力而滅依故。故次下雲。中二擇滅攝。然入無餘無別無間.解脫道也 今謂不爾。既雲煩惱因滅苦果任運滅位。雲何別得擇滅。自不許有無間.解脫。又佛地論雲。菩薩初證如來地時。頓證二種大涅槃界。准此二乘初得無學。亦應頓證二種涅槃。由此應依本疏為勝。若雲雖不別起無間.解脫。由前智故此後斷滅名為擇滅。何不許前正斷障時已得二種。無餘後顯故是擇滅。若雲菩薩證如來地時。捨有漏故得二涅槃。二乘苦在不得無餘。故後時得者。後既任運諸苦不生。應非擇滅。同黃門等見惑因盡。彼任運滅得非擇故。   論。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本釋如疏 西明雲。從喻為名。然雲鏡智即用相應智品為體 要集等雲。或淨第八亦名為智。從喻相應名圓鏡智。是有財釋。又雲。或智用增。即別境惠名圓鏡智。或依主。或持業。餘心.心所或是有財。或依主釋。所變種現唯有財釋 今謂本釋但是總釋圓鏡智名。圓鏡雖喻。六釋之中無從喻釋。然智及識諸相應品亦總名智。智相應故。圓鏡即智。並持業釋。除種及相定道戒等。不能現生身等影故。現雖種生。現望於種。現非種影。但由現智變帶生故名之為智。如說識言識自相故等。然別解五法得智名者。心.心所法相應法故。鄰近得名。不相應等依相應釋。即非名鄰近者。亦通鄰近。故下雲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言各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故餘名智皆鄰近釋 然無為名智。或鄰近名。或有財釋。寶性論中。雲由此有趣及涅槃故。得名有財。然正解者是依主釋。智之性故。不可相應名為鏡智。從有財釋智非能有。鏡非所有故。若雲識及餘所有惠俱故名有財者。亦不應理。不為餘所有此智故。現相應故。是鄰近釋。如四念住。若淨第八名為智者。亦同念住正是鄰近。不通依主。依.所依定故。此下文雲。識為主故。雖果智強不名為主。設依主言不同能.所依。以識依智應名智識。如眼識等。既不如是。明非依主 若別境惠名圓智者。亦非依主。主非智故。此別境惠是智自相故。但持業名 然諸經論說不同者。各據一義。如佛地論雲諸如來第八淨識。能現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圓鏡者。據親能生實身.土影。相應智等杖彼變故。非持種故。但說淨識不說心所。若據質.相.假.實合說。通諸心所亦能現生諸相分影。佛地第四雲淨識者據前義。今此論中假.實合論。總出體故。是總說故。論下結雲。此四智品攝功德盡。唯除無為。說生得故。性.相別故。   論。平等性智。本釋真如名平等性。智緣於此雲平等性智 西明雲。謂有情平等。莊嚴論名眾生平等智 今謂本釋是盡理。言餘眾生平等者。由何能緣眾生平等。意由智證真如平等。是一切法平等性故。故能緣生而為平等。又復說言平等性智故。不但言平等智故。眾生不是平等之性。又經雲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故。佛地論雲。先通達真法界時。得諸有情平等心等。不障平等性智通緣性相。但正釋名不唯約有情。   釋轉識得智中。大莊嚴論轉第六識得成事智。轉五識得妙觀察智。此論相違。如何會釋 答本有二解 一雲莊嚴不依次說。非言轉六得成事智。故不相違 二疏外別解雲。莊嚴論中據第六識能作神通等諸成業雲得事智。五識因位粗不觀察。果位方能雲得觀察。故亦不違。無性兩釋。各隨一義不違二論。然佛地論破轉五識得觀察智。雲說法斷疑非五識能者。是破別師。非破莊嚴。如理門論破古因明言。諸師異釋。繁不具敘。   論。金剛喻定無所熏識等者。要集雲。由現行多聞能熏力故。法爾種子增長勝用。故下文雲此四種姓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果位圓滿等。今謂。此判見道可爾。以見道前無現無漏熏起新種。至修道已有現能熏熏得新種。若言及其成佛法爾種生 又雲由此道理現熏等種。種生勝現。由現力故劣種成勝。謂金剛位種體雖具。其用未成勝。至佛果位前念類種生勝解脫現行果道。由此道力彼能生種亦成最勝。故言轉齊者 理即不爾。護法宗意新熏.本種俱許生現。如何生果新獨不生唯本有起。鏡智.成事因無現智而為能熏。由他現資唯本有起。理即實爾。平等.妙觀唯本種起。理即不可。若雲金剛無間現行既劣。如何熏種即得成勝。故本有生者 此亦不爾。本種既劣。如何能生勝現解脫。既許劣種能生勝現。如何不許劣現能熏生勝種子。又現能熏不生勝種。種非能熏。生勝現行道理不可。又能熏義至果不增。現勝解脫增其本種。即果猶增故不應理由此應信。金剛無間現行雖劣能熏勝種。並令本種功能亦增。圓鏡.成事唯本種生。妙觀.平等本.新合起可應正理。轉齊.轉滅義如前釋。   論。成事智而多間斷者。西明雲。作意起故即有間斷 有解等雲。緣多不具。又分別根作意方起故非恆續 要集雲。必由作意。然是本願作意。非說佛果。謂由本願有情根熟即應現化。有情根熟非恆現。故作意事即斷 又雲。由意識力五識得起。意識作意能起成事。任運應機無別作意。五識必依方得起故。謂所化根熟。任運作意能引五識。根熟不恆引彼五識有起無起。必依根.境故。雲雖二種理甚難定 今謂。若以依根.境等方始得起。智既遍緣。緣何不具。但為佛果事智緣境不為希望五塵境起。但願度有情慾無滅故。以機不恆會互有所屬故多間斷。化地上菩薩平等.觀察二智能故不假事智。   常無分別。要集雲。相傳二釋。一雲自性法身體凝然常。受用.變化皆是無常。一雲三身皆凝然常。說無常者據化相故。二家皆廣道理成立。後斷雲。上來二釋皆為應理 今謂必無二俱應理。互相違故。本說雖略以明理盡。應依攝論.金光明經.無上依經.楞伽經等。說報.化無常。以為盡理。經言常者經及論文皆自會訖。   論。同能變識俱善無漏等者。且第八識漏無漏分別。無漏能所緣俱無漏。純種生故。二三性分別。能所緣俱善。純種生故。約親相說 三界地繫不繫對。能所緣同不繫。亦約親相。如是諸識據因果位。諸門辨釋親疏能所緣准理可悉。  唯識深法義  非凡智所思  佛菩薩能知  今形量為失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末終) ******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 [cf. No. 1830]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   沙門智周撰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不定姓人歸於佛法。智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對不定立三時故。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問唯望不定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 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者。按彼經第一雲。廣惠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份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惠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嚴中說唯心者。按彼經第十九頌雲。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 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雲。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 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時。   疏。製三十頌離廣略者。有雲。瑜伽等廣。二十論略。異前二論名離廣略 詳曰。未必然矣。但表得中雲離廣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 答有二釋。一雲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雲佛離戲論名等故。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睹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聽法者識名為自識 問佛無文義。有漏識變雲何言似。無所似故 答有二釋。一雲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謂佛實說。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無失。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雲似佛無漏非文義也。無所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 詳曰。後義難依。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 有雲。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說。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 問佛若無言。林葉等喻而何以通 答據為其緣令諸有情識變法解。名我已說如手中葉。未為作緣眾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說如林中葉。約為增上名說.不說。   疏。成所引聲者。略有三釋。一雲十二分教。是成滿聖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雲成滿聖者。為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起名成所引。三雲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起之聲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義局。第三理通。對法論雲。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 有學不可名滿聖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也。今為釋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諸得聖人莫問有學及無學者。但利物為法所起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按天親論雲。以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 復有疑。若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說法不得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說法無記法故 此義不然。何以故。汝法是無記。我法是記。釋汝彼小乘薩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善性。有於當果及勝自體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此有二釋。一雲說者成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雲由近善.惡二友。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問有說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善返惡。決定之義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說 或為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謂說法者是聽者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緣。能與聽者而為緣故 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時者。八時之義。具如法苑 又薦福三藏和上釋雲隨墮樂欲時。何所以者。解雲。梵雲一瑟吒此雲樂欲。言頞瑟吒此雲八時。攝論梵本雲一瑟吒。明是樂欲 問二箇三藏並親步祇園同覽梵典。忽焉一義解成楚.越 答二俱無失。何者觀天竺。一物名義含多。且如帝釋具有千號。前釋據歷時聲而文義起。故雲八轉.八時。後解依自慕法而教體生。乃雲隨墮樂欲 問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想乎。梵本未必無二字。如何得言隨取一耶 答何廢無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德所睹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諸述作者先後迴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諸字至教體亦成者。此一段文據彼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準可悉。廣如法苑抉擇明也。   疏。不爾真如亦爾者。若也不取性用別質出教體者。無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過。三寶.無為隨能緣心亦成有為有漏等失 問若佛實說經。何復言不說一字 答有三釋。一雲諸佛法同。離於諸佛所說法外。法無可說名不說也。二雲一切諸法皆如為性。真如離言。名不說法。又無如外法可說故。總名不說。三雲。如眼等法性自本有。不由說已而方有故。故雲不說。更有餘釋。如法苑抉擇 問真如約詮以分三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義分三性可爾。今論實體。染即不然。餘難准釋。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薩造者。問論題何故不標本師 答有二釋。一雲本頌文略義猶未了。釋文廣悉就顯而題。二雲成唯識名唯釋論稱。故此但舉釋論師也 詳曰。本為標彼造釋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關文略義缺不標。又現所題雖釋論稱。標彼本頌亦復題雲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釋論稱。亦少虧甄簡。   論。護法等菩薩造者。問大毘婆沙論群聖詳撰。故首題言羅漢等造。此論亦爾。何不等字安菩薩下 答彼論羅漢與和須蜜菩薩共修。為等菩薩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唯菩薩。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異類聲聞。   疏。判本文者。科判經論元乎西域。大分為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聖教正說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要。此方科釋創乎安公。自後諸德因而習焉。安公以理判諸經論多為三分。謂序.正.流通。廣如法花攝釋明也。   疏。依教廣成分者。廣成有三。一者廣成天親說頌。二者廣成如來之經。三者雙成佛.天親說 有義此論三分。一至教緣起分。二至教正說分。三釋名祈願分 問一切諸論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無不定。如樞要引 有雲。瑜伽但有正說。以慈氏尊自力圓滿不假憑力故無初後分 詳曰。理未必然。現處因位力雲何滿。設自德滿可無初分。何無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說。豈亦力圓。故非善會。   疏。分別不同科者。汎科文意略有四種。一分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以義依文科。今即初義。據實本.釋兩師造論而意一種。今依別義判二令異。雲本論師為令含識斷障得果。釋論師者令法久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淨心等者。初句意業。第二身.語。第三.四句通說三業。顯是敬禮之異名也。或初三句別配三業。   疏。三輪因者。身.語.意三如次為彼神變.記心.教戒輪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德作用難測名神。轉變不定名之為變。變者是境。神者智也 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 教者教示。令彼善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名。相違釋也。又亦教亦誡。持業釋也。前非後是。教.誡俱是智之業故 解曰。前非者相違釋非也。今取持業釋。三者皆有摧伏.運轉故總名輪。俱持業釋。餘釋如章 問三輪如次神境.他心.漏盡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化。語.意二業因何不次 答由語離過發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悟他心。意業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漏盡通。由斯發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果相扶故無有失 又知他心不待於語。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輪化三業如次。非語業因即語為果。意業亦然 又按西域記雲。西方敬儀總有九種。一發言慰問。二府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此之九種顯唯二業。理可通意。   疏。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者。遍計所執體性雖無。然是虛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淨者。雖總言斷意斷染者。或無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無失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者。此性即是識家圓成之自體也。而長讀之。所以得言唯識之性。不爾何故真名唯識。   疏。淨屬人故者。人即如來五蘊假者。涅槃經雲。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爾。故人名淨。   疏。唯識性聲境第七攝者。第七轉聲具含依.境。為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由唯識性而為所證悟有淺深遂令三乘名位殊別。故般若經雲。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天親釋雲。以一切聖人依真如法清淨得名故。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轉聲者。問何所以耶 答第四為聲。為者緣由。所為之義。緣為有德堪為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體所生者。略為二釋。一雲報.化二身名為善逝。體通二義。若善逝即體體屬報.化。善逝之體體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寶位是真佛子。名彼體生。二雲善逝及體總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緣於如而方得生。智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為我等。師即無著菩薩是也 詳曰。善猶好也。逝即去矣。惡來生死好去涅槃。報.化二身誠為善逝。法體湛寂本無去來。何名善逝。故初釋善 或二障覆蔽未名為善。出障圓明方稱為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有所去方名為逝。理亦無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論所依者。謂即三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釋。   言佛至隨覺者。釋彼佛.僧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絕。所以僧寶亦為論依 言無倒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雖是地前等者。問彼論既言佛聖弟子。世親不爾。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聖之弟子名聖弟子。亦猶藥叉天之眾故。俱捨論中亦名天眾 若爾瑜伽雲何以通。彼論說雲證諦跡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說。若唯大乘不要見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時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恆軌則等者。此釋伏難。難雲法寶有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釋。第一意雲。法雖軌持若常軌則唯真如故故偏說之。有雲。常恆軌則通釋於四。自問答雲。教.行.果三何得名常。答雲經者常義故名為常 詳曰。雖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釋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有傳釋雲。若據修行次第說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故 詳曰。雖有其理無教說也。未為指南。   疏。無畏無流證教法等者。此明法寶。謂四無畏絕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易悟。   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且薩婆多麟角三根.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沙論一百三雲。法證淨者謂獨覺身中三無漏根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俱捨二十五大意亦同 釋夫言僧者和合為義。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薩三千世界各獨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雲何有二無漏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說。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說彼有無漏根 問上天聖等不成僧眾何寶攝耶 答古有二釋。一雲法寶所攝。二雲僧寶收。雖無事和理和僧攝 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依後釋 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薩何不亦爾 答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來性調善者。二障習亡。如巧練金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無倦名具大悲。   疏。為生大智大悲者。斯有二義。一安惠等.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按瑜伽論等第一百雲。五無間業.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無學法名正定聚。非學非無學名不定聚 大般若說與此有異。如法花攝釋會 有雲十信第六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名邪定聚。未至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業者名不定聚。又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無間業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與瑜伽論而有違也。復無文據。理稍難依。   疏。如佛地等說者。按顯揚雲。恭敬聽法現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樂。謂現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現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現以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相 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世間名義。出世名利。離惡名義。攝善名利。福德名義。智惠名利 詳曰。疏指佛地.顯揚等論。意明諸教說利樂處。非唯證彼利樂一體。   疏。利謂十利者。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種如次合為五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體不同對。三利時現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真妄分別對 論中初對二義合釋。學者難悟。今別辨之。餘依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為己或但利他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修。若違越不順菩薩儀則。謂為己樂求財受用。或為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為利養恭敬供諸佛等。此等自利菩薩應斷。若不越隨順菩薩儀則。所有自利與上相違菩薩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見修行施等。無因果見毀犯屍羅遠離正行。為他說法此等應斷。若諸菩薩已超下地。由悲願力捨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無量眾生。能作無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薩應修 二共自利利他者。為自逮物為物及自。行能兼齊故稱共也 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於一切時修施忍等。當知是名自利共他 釋智以施等能得菩薩。悲兼濟物。故名自利而共他也 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 釋除純利他應斷之者。彼由邪見無二利故。或除純利他中所應修者。無自利故 三利益種類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為種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種類。種類言顯非一相似 其五類者。一無罪相。若諸菩薩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增長善法。令他亦爾 釋由攝長善離諸過患故名為無罪。無罪即相。相謂相狀.體相。下皆准知 二攝受相。若諸菩薩能引自他無染污樂.或眾具樂或住定樂 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諸菩薩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為利益非於他世。或有他世能為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世俱為利益。或此他世俱非利益 五寂滅相。若諸菩薩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薩利益種類自利利他 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與前第三名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種類之言義意同也。此有五種。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引之 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順論一處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也 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因果 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壽量具足。謂長壽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嚴。三族姓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屬。五信言具足。謂言無虛妄。六大勢具足。謂大名過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 異熟因者。不傷害物是長壽因。惠施光明鮮淨衣物是端嚴因。捨離憍慢是族姓因。乞丐隨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寶等。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諸眾生如法事業施他飲食是大力因 福智因果論一處明。聚雜難知今者別釋。所言福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無量等。言福因者總有三種。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增長欲 釋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增長。二者於福善能隨順無違背緣。三者於福先已串習。   言福果者。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流轉生死。不為極苦之所損惱。又能起作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 七此世自利利他者。文有二種 一現自利。謂諸菩薩以如正理工巧業處積集財物。即於是財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業異熟。於現法中受用彼果 二現利他。如諸菩薩現法自利。如是菩薩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現法利益 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色.無色界獲他世等亦復如是 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諸煩惱一切永斷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一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緣應知畢竟。一由自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聖道無有退故。三由受用果無盡故名為畢竟。   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淨。若因若果由三因緣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為故。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有終盡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五樂之義具如本論。今對一一略辨名體。為因生樂之因故名為因樂。體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發業者。謂於樂果而起於業名樂所發。由此善業得可愛果名為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發業。所發業能感當樂果名為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 故瑜伽雲。若諸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名為因樂 意雲。隨得現.未愛果之業名為因樂。疏取斯意雲所發業。   疏。二受樂等者。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為其體。三種皆有調暢義故總名為樂。不爾雲何言通三界。雲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雲是樂自性者。體是受數。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諸苦息滅位有樂覺生。對治之樂名對治樂。體性四釋。一雲漪樂為體。二雲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為其性。三雲以喜.樂受而為自性。與前受樂義分二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為受樂。若苦息時身.心適悅名對治樂。四雲苦息之時有惠能覺。即此能覺惠為體也 詳曰。前三難據體若漪樂。散心.散地豈無此樂。衣等為體。與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時總生喜.樂無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體而不取耶。又瑜伽雲。此中受樂樂自性故。說名為樂。苦對治樂息眾苦故。說名為樂。非自性故。若體喜樂。雲何論言非自性耶。第四義通。   疏。受斷樂等者。受等不行名為受斷樂。即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體即滅定 問瑜伽論雲。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當入定時唯滅無漏心.心所法。豈無漏法名勝義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勝義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時而能滅彼。據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無惱害等者。煩惱等類名為惱害。出家等四離此惱故名之為樂。無惱即樂 出離樂者。信.戒為體。或離迫迮身心適悅喜.樂為體 遠離樂者。初禪喜樂。或總五支以為其體 寂靜樂者。第二禪上隨以四支.五支為體。或唯喜.樂隨應為體 詳曰。論既不雲樂自性故名之為樂。故知不必喜.樂為體。如次信.戒總以禪支為體無失 覺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為體。更有多釋廣辨如餘 四樂如次。離家迫迮。遠欲不善。由無尋.伺粗動之法。煩惱.所知如實等覺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為涅槃及菩提者。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爾違論 問前三雲何名無惱害 答瑜伽論雲。諸餘所有無惱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引彼故。當知亦名無惱害樂。   疏。要具四緣方應造論者。按彼論雲。要具四德方可造論 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耶 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說妙義。如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安樂 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為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當退失 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無如是心。當令世間鹹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但為自他善根增長。以無染心乃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有義安惠等說。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真俗二智。次火辨言。如實知者為生真智。後護法雲。得如實解為生俗智 詳曰。據相顯言少有其理。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真俗二智。故第三雲。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唯是識相非識真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問唯識之義經中先明。論何言造 答三十頌教經中先無。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發端等者。略為四釋。一雲上字誤也。應為者字。二雲此.上等言皆是發端。意雖明此兼言上也。三雲今造等言皆標舉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雲今造此論一句之言。是是發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故。總指雲此上。即是發端等也。然四釋中初解省過。思之可悉 有雲。今造此論四字之上。一一皆具發端等四。又發端等一一別配今造此論 詳曰。若自釋論理猶差別可。若辨疏意全乖本旨。細尋可知。   疏。今說為生等者。問人我不遍所以見除。生言既寬何乃今取。如名眾生濫無情故 答世界有計無情為我。生攝無情無大寬失。如計色我。髮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計無情為我 問我通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也 問眾生執有。以空為門破病顯理。眾生執空。應有為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病說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 問有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 有雲。若也執空亦說為有。從多執有此說為空 詳曰。難意令有以顯於理。答言對空亦說於有。豈可有觀能顯於理耶。若言不說有顯理者。即答前難有不盡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問生死沈沒皆由煩惱。何關智障墮三界等 答生死有二。由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滅生。為煩惱依言難越等。並無失矣。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者。釋第五解為重之義。有義對業果故。貪等自性能引業果。眾苦本故。故名為重。   疏。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等者。舉初障理難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舉後斷重貪等亦除。難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見道至我見亦爾者。如樞要說 有義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種說。故第四地身見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問我執可然。法執種斷。如何餘障猶得現起 答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現行。花嚴經說第七地中菩提分觀方最勝故 詳曰。依斷種言不踰本疏見道等也。豈見道等種不盡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雲四地便永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嚴但言七地中勝。不言其執七地方盡。何得為證。以第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超彼名勝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不須別說我之與法。二合釋之。前解不爾。尋之可悉。   疏。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者。問豈不許有獨行貪等 答雖有獨行亦遠由執起。如害伴等名依執生。故無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問者。詳曰。初之二句答我法執為障所由。後之二句釋斷亦兼貪等所以。理亦無失。   疏。問煩惱障至莖葉亦盡者。問此問何師。復何師 答問答俱通安惠等師 問若是護法。護法智障數同煩惱。執障復別。何言但執殊無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為等流耶 答所知障數雖同煩惱。名品不殊雲無品類。答中既雲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問若安惠者。問即無違。答亦有過。以所知障障.執無差。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雖障即執。然約諸識執有淺深。義分本末亦無有失。具如樞要 有義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無覆無記心等。復雲執.障無有寬狹。諸障自性皆名執故。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除第七一切皆說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義全非。後義有濫 初義何過 答所知障者。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義濫者。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地論雲。障所發業及所得果亦名為障。此之果.業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業.果而為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   疏。修禪定時受為勝障者。此通熏.修二義。若不熏修殊勝定故。勝定之障。若受勝能障修於定。勝即是障。後解為正。   疏。一切煩惱皆能續生等者。界界全惑各續自界。按瑜伽雲。當言全界非不全界。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未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粗重隨轉自身。亦能為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能續生 釋若現起潤則非一切。若據成就助業受生故言全界。舉離欲盡即不受生。返顯未離即一切惑皆續生也 或據起現名為全界。故彼論雲。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愛恚互行。又疑男女今為與我共行事不。又我見慢等法亦現行。由此當知一切煩惱皆續生。故知據現名為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頂諸惑暫斷等者。得於初禪上至有頂名至有頂。由得彼定能伏諸惑名惑暫斷。伏有頂下諸地惑也。非有頂惑亦能伏之。無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略為二釋。一而伏煩惱所顯之理。是真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雲即四禪等所有淨定。由伏煩惱有寂靜義名為涅槃。以是有為故名彼分。分者相似流類之義。據無惑邊有寂靜義。與真涅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二雲。四靜慮者或復名為彼分涅槃。由諸煩惱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為本。前雖無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者。有無餘依名之為二。樂住二中雲非不住。致此言者。明無住處名真解脫。彼既樂住。故非真解脫。   疏。所知之障者。問此障之體亦是所知。何非持業 答漏.無漏法皆是所知。若持業者豈無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過故從依主非持業。   論。得二勝果者。此對等覺.二乘解脫何得名勝。廣如義燈 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釋。一雲。一剎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為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雲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雲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說等言。習氣未盡。雜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未遍緣俗。知真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雖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是無間道。何有長時對之雲勝。設雲此位有多剎那佛平等者。是何剎那。彼俱無間。未可於中分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為等。理即有失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所據。而無所據 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雲勝。故大般若五十五雲。雲何當知已圓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異 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 又四百七十七雲。若無間道行一切法。未離闇障。未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時。名為菩薩。若解脫道行於一切法。已離闇障。已到彼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時。乃名為異。由位有異法非無別 准於此文。無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為勝。據斯所憑於理通矣 問勝劣差等義焉在 答約所得德名數無差。等言德數。不據用齊一同圓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雲。如月十四.十五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勝無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我法無體名之為空。非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顯者。但舉小乘名謬我法。影取空見名謬唯識。大乘空見知我法無。非謬我法。撥識理無故得言謬。非全不解。不得名迷。但影顯也。而無互義。互言相從。   疏。薩婆多量等者。問量有何過 答有雲。宗言實有心.心法喻。大乘忿等是假非實。喻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無。故無過也 詳曰。宗雲非無因亦決定相違過也 量雲。汝離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內境.無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問量有何過 答因有不定過。為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無。為如內境是所知故證識為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按瑜伽論五十七雲。依何根處說遠行等。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寢於窟。疏所釋者依無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無性攝論第四釋此經雲。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別能領受義。既雲意識一一別受。明無餘識 問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雲何論主判為邪執 答有義楞伽意說。七依八種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說第八轉作餘七。涅槃經意。以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體一名為一識。如彼經雲。如一色性隨五根緣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耶。五境雖別變礙義同。同一蘊攝故說名一色。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槃經第十四雲。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雲何言異。故如前會。不爾前後豈自楙楯。又涅槃經三十九雲。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爾。因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名意識。餘文準會。其理可悉。   疏。第四經部等計者。問意明無所。明三所等豈扶本意 答全無分無總名為無。不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故大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雲。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種。二者謂心。離大種外無所造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經部師自有二釋。一譬喻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二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雲。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唯說三大地法。或唯說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 解雲。如次說受.想.思。說四加觸。說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有。不可繁重故互影顯。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有雲相.見.自證名為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釋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各攝幾。全無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瑜伽者相應之義。境.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從所詮名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勝。十殊勝者。前八是因後二為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為正所宗。   疏。心與境冥等者。歎聖心智親證於境。離其妄執曰與境冥。體妙殊勝功能莫方。得斯勝德名為神會 有雲。如次配後.本智。又雲本智緣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為智。見道名神 詳曰。雖為穿鑿全無所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與無漏見而有會義。   疏。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按彼經四百九十八雲。是六波羅密何因緣故。名為世間及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羅密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為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羅密是出世間故。拔出世間故。由世間出故。為世間出故。從世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 詳曰。准此經文。疏所引雲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見等者。問相.見二分發乎無始。雲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增說。如法華言來入此宅。又縱無始際相.見亦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見起非一。故言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無依總無等者。有義。聖教我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解。彼宗世間所說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問若爾二分皆是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說。答安惠解雲。說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說。又此亦得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說有能所變故。若依此釋說所變言未皆說名相.見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雲有執。有二分故。一雲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第八論雲。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具如義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種者。論言此者此其所變。所變體者即見.相分 有義。此有二義。一雲此者此能變識。二雲此者此我法二。此我法二所依見.相能變之識有三種故 詳曰。本釋為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陳之義。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雲所變必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疏斷。又此我法亦為不可。為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見.相。見.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從本疏。   疏。三法轉相依者。我法依相.見。相.見依識體 問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見.相為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轉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釋者。異熟兩釋但准持業。何以故。既雲思量。明非是種。種位無有思量義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釋。   疏。然濫第七者。問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緣三種境故無濫不言 若爾第六遍緣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根對境得名了別 問根.境相對七.八應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也。疏據顯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無別者。問何故不辨初勝義耶 答初據勝義諦而有兩釋。一雲初體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真。二雲初真體雖即第二俗。俗劣真勝。故初真中亦無八別。今依初釋故除初真。如下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體類別有九識者。此解意雲。非是體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鄰近者。問全取他名可雲鄰近。今言異熟.思量.了別自他俱說。何成鄰近 答鄰近釋者。取俱時法以立自名。若無及言。恐言異熟由與思量.了別俱時。異熟名為思量.了別。亦無失矣。六釋差別具如法苑抉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初略釋頌所有論文分為二段。一別解三句合為一段。二總解二句。合為一段。有兩種合故名合作二文科也。   疏。總作三文科者。初略釋頌一段論文。總為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軌名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義配也 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雲。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理成緣無識。識既緣無。豈非無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 若爾雲何緣用必實 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   疏。十三住等者。問如佛法說祠授等者。何亦不名我種種相 答有兩釋。一雲且據得聖及修行者。不說餘類。二雲祠授等名雖我別號。然非通稱。所以不取。若取一一所有別名其數巨億。前解為正。   疏。二向不定者。略為二釋。一雲唯第二向。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無間總名為向。若超越者。始從一坐順抉擇分。見十五心名之為向 二雲。前二種向名二不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為勝 問第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舉。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崇聚即是積聚異名。是蘊義也。俱捨頌雲。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釋曰。一切諸色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餘蘊亦爾 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論舉三種等言等四。成七善巧。如燈列也 問善巧何義 答善巧是智。蘊等是境。智緣蘊等名蘊善巧。蘊等從智亦名善巧 問按大菩薩藏經第八及十說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義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四四正勝。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六覺分。謂七覺支。七道分。謂八聖道。八趣作一道。所謂菩薩證大菩提等。九緣起。謂十二緣。十一切法。謂為無為。與疏所列十何不同 答中邊為治十我見故。經為菩薩修波羅密多。各據一意立十不同。   疏。故以了別釋識之義者。有疏本雲。釋識之用故 有解雲。若護法師見分名用。體依他故。若安惠師見分無體 故自體上有了別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從義言。即護法師識自體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見顯識了別。   疏。彼五種類非定俱行者。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種類也。即貪信等而不俱行 有雲如彼第八遍行起時。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可餘識不常時行。八遍恆起但言心所。故知不可。   疏。識俱有者。性與識俱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若也不許除緣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釋所以也。既不外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說名知他心。若言外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如能所造雖各別種。然由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生故。故言唯識 問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名識變 答但見.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上能所緣用故。說別種者是同種類。復是識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見.相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似彼依他有體之法。自體是無。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舉所似也。如者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現也。   疏。無明支通三性者。夫無明俱必有其執。三性心內既有無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問若護法宗如何會彼 答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取護法宗相傳多釋。一雲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雲隨有宗說。彼約分位以辨緣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名無明。故通三性。三雲法執為無明地。以此為緣名通三性 詳曰。三解俱非。第一非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說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說彼位五蘊善俱。若善等俱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與善等心並雲通三性 今為一釋。據第七識無明而說 何名為支 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支體為支遠緣假名為支。據此義邊名通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疏。二執遍等者。二執俱依相.見二分名之為遍 問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為二依。為法依顯。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義隱。隱我不說。   疏。非有似有者。不同真如是真實有名為非有。從緣生故非體全無名為似有。   疏。我名能見等者。准彼宗計。眼等諸根名見.覺等。我能領知覺彼根等見.覺等事。即據根本說我能見。計思為我。其義可知 有義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說依見立我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說。親所遍計唯相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見能施設。相所施設處。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說不分別也 詳曰。若無計我為能緣者。可如所斷。若計能緣何不依見。見是能緣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辨施設我法處。不釋能所遍計之義。不可說言據能所計言見相也。設約遍計世間我法可如所釋。聖教我法其義如何。豈聖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施說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緣。相分與我無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理甚明矣。   疏。攝論說唯二義者。按無性論第四本論雲。雲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行相生起。唯識者是無義故。所說唯言專為遣義。由二性者謂見及相。於一識中二分俱轉不即不離。由種種者。二分各有種種行相俱時而起。廣如彼論。   疏。執說我法者。執唯世間。說即聖教。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此釋難陀不依見分立我法意。見分所變似能取相不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與護法等義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敘本有至此中破之者。此護月師不釋天親三十唯識。為共護法同時而出義有乖舛。故敘破之。   疏。如世說火口不被燒者。問名詮於火。名若得火名令被燒。何難燒口 答名依於聲。聲發於口。聲.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難所發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至但說似情者。問前明護法。以有似無。以內似外。今說似情。情豈是外。及無體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內。言似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說。所執之相是所遍計。體是無故。故疏前後望義說別。亦不相違。有義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釋。一雲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雲以非實故說為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說為勝。聖教我法亦此中說。不可說名似所執故。或通二釋攝義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問何所以耶 答論說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見等。不言法故 問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虛妄分別。法執若無何成虛妄 若爾七無應非虛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虛妄。論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理實七識而似於法。舉總數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體者。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為親所緣。見.相無體不成緣故 若爾後解乃為其勝。何斷難知 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為相.見。依此堅執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知 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緣失 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 有義安惠能計.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說依二分立我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說。由此安惠亦得說有無依於有。有體強說二種假也 詳曰。此與本疏第二釋者名別意同。觀此德意。取此為勝。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主躬參譯司親奉指誨。豈諸末學同年語哉。亦猶三傳演經。餘二豈與丘明騁駕。   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問五.八如何雲似我法。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問安惠宗計。隨其所緣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見。非一切心皆緣二取。雲何識皆有二分耶。答有義隨所計度境未必俱。總說諸心可為四句。有唯相非見。謂五.八識。有唯見非相。謂第七識。有二分俱有。謂第六識。有二分俱無。謂無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俱。意雲諸識緣於見.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觀此釋。答問不盡。復非至當。元本不問緣境差別答故非當。不說二分生之所由。斯為不盡。二分生由正辨如燈 今又釋雲。雖隨緣一。有漏識起必有能緣.所緣之相。闕一不可。故復識起二分俱生。非由所緣具見.相二後二分起 問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皆非現量 答有義義或可然 若爾雜集如何眼等說名現量 答安惠但合本.釋。同部非即以彼為定量故 詳曰。經亦明言五識現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釋應雲。望執輕重名現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現量。亦如勝義.世俗善等。   疏。三釋如前者。釋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釋如是。   疏。無安惠解等者。前明安惠義有兩釋。此據初義。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說為假者。具辨如疏 有義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無體隨情假。內識所變等以無依有假 詳曰。世間.聖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說世間我法二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明彼聖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義周備故。   疏。後解不依四勝義者。若依四勝相分雖假。形於遍計是初勝義。既一向判名為非實。故知但據殊勝說也。   疏。依人二諦者。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等。勝人知故名為勝義。劣人所知名為世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結文本難陀義。護法兼明。護法不唯立二分故。故屬難陀。同許有體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問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能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據離蘊所計之我當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說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 又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為勝。   論。一者執體周遍等者。問何要周遍 答按廣百論第三。敘雲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執我隨身不定等者。問立意雲何 答廣百論雲。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渧油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論。三者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雲何 答廣百論雲。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疏。如一瞿聲別目於牛者。一瞿聲中詮於九義。獸是一數。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 俱捨論第五雲。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聲。   疏如伏犧等者。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虛空者。問准數論師。空.唯量者轉變無常。常因不轉。豈非喻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釋。一雲彼宗空有二種。謂常.無常。常非諦攝。以無為故。亦猶佛法無為不在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為喻。二雲即此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勝.數遍唯數論。常遍俱對勝論師宗。三雲如因明法因.喻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爾。先成空常後將為喻。量雲。汝所執虛空。應非轉變無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汎爾常遍非自不許。今明我有。故自宗無成隨一也。今即因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因無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違有二義。一雲自許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問破受苦樂不破我體。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本為破我。不爾破誰不受苦樂。二雲自聖教中不說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勝也。   疏。許義同故者。許與執言其義同也。是以論中但有執字 有雲解因明者共許於彼他因喻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虛搆。前解為正。   疏。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按瑜伽論六十五。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釋一即同也。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處所無異名為同處。無別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所造有六。能造何一 答有二釋。一雲雖一地大通能造六。故能造一。二雲有六。不爾所造六。雲何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但言七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 二相雜不相離者 釋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處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雜鄰近而住名之為和。七七各別名之為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故瑜伽論第三雲。和雜不相離者。則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 釋是前同處不相離處所有極微。名此大種極微等也 三和合不相離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 釋異大所造二聚和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然不相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不相離者無間隔也。略示大網。具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處無別者。共果山等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業果身為因等者。宗.喻同前。改前因雲。業果及身與諸我合故。思可知也。   疏。前說三計皆是計攝者。問數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 答雖我是思。而不說思是行蘊故 若爾思在何蘊所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爾 答即蘊計者雖不言蘊。然指五蘊以為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心所別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雲。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雲。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 問前言依見立我法者如數論師。豈不模楯 答言離蘊等據彼宗說。言依見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等者。有無本質悉緣名俱。有宗要有質.影心緣。若但闕質心即不起名獨不生。經部相.質俱無心生名俱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問有宗自許第六識緣空花等不。若許緣者。此即緣無心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聖教 答彼雖許緣。然託實花方乃緣之。緣空花時隨依三世實花同緣。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准知。   疏。量雲我應非常等者。問計我則蘊。我既是常。蘊亦應爾。不爾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常。今以為喻。喻闕所立 答有二釋。一雲。先以量成令蘊無常。然後為喻。量雲。蘊定無常。待眾緣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為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無常故 二雲彼雖計我體即是蘊。許無常我即名常 若爾雲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釋應同此。故不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即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雲根及塵色。語雖有異而義無違。   疏。及無表色等者。問此無表色即內色蘊。何須今指 答雖內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之。   疏。如所標者。論中所言中離蘊我離蘊。即是蘊不攝義。故此所標即是內也。   疏。然別有體等者。問若爾如何不是離蘊。復與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雖別有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在蘊。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俱句至無同喻者。龜毛等法雖不可說以之為我可說非我。量雲不可說非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喻而不得轉。故闕喻也。   疏。應定說是蘊等者。略有二釋。一雲雖復雙雲我與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說。故應雜雲。如言我非我然體實唯我。雖言蘊非蘊我應定是蘊 二雲此是伏難。難雲計我與蘊不即不離。不即不離正是本計。明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為此破雲。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彼本義。疏取本意難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無過者。問為無為喻為取我上為無為義。為取餘耶。答但取我上。具如義燈 詳曰。設取我外為無為義為喻亦得。餘有無為等有不可說義。有無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說義。雲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立。可為正喻 問餘有無為雲何得有不可說義 答無為不得說作有為。有為返此 若爾何故論雲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豈餘有為等不可說作為無為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說者而舉因也。有無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雲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說 問若取我外餘為無為。論說又亦。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為無為。餘有為無為有不可說。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詳曰。此他比量。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雲許非自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雲。汝解脫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彼宗計我。得解脫時雖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俱不成者。有義二釋。一雲有慮無慮皆不成故。二雲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問勝論足等六句何攝。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為體。   論。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有義二釋。一雲同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緣。故下論雲。若無我見能證涅槃。次雲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也。若爾下雲又諸我見不緣我等。豈不相扶。答應說我雲。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二雖緣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故無相扶。二雲諸宗計我皆我見緣。故後二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緣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我見緣。雲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   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真如之解。仍喚真如緣真如心緣。汝我應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論。所信至教者。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雲。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 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不違正法不違正義 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 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增於有相。於雜染法立為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三義並無。雲何名彼為至教耶 答隨彼宗言論雲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 答故疏說雲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 有雲。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 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緣義皆應不成。故外難雲。汝宗眼識應不緣色。有所緣故。如緣聲等識。難所緣量準可知也 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緣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緣如非世共許。他以為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智緣。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識為難如何 答我能所緣皆假言說。復不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緣。我復離識。故不為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彼二論中明十六種大外道論。所緣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見緣於我。既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見亦不緣我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有義此文示其正義。於理為勝 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義言示自義名為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若言我見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見同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 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但說見名為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下第十論雲。三性因緣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雲何 答有二釋。一雲。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 二雲。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知 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為有執者。五識不親緣自外質名為不稱 有雲。初禪眼識見慾火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當地五識所緣質.相豈同種耶。復雲何稱。若言異地不稱義顯故舉之者。亦為不可。便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緣識所變五取蘊者。問此五取蘊何識所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說緣識所變 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說所變言依相.見故。實理親緣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緣能變。此隨相顯說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爾前執應說變言。前既但言緣第八識。此亦但應緣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法第一雲。以取合故名為取蘊。釋。合是和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有義俱生我見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說見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說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同故。對法等說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勝何不許耶 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雲何五地說斷害伴。故疏不說相應之貪名伴已伏 又雲相應行相同者。亦為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解難斷義。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說者。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雲。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 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依天親菩薩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雲。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雲。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往天所復請延年。天雲斷為一物最得長壽。天遂變仙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說頌讚歎。時眾既睹。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雲何此說唯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雲何三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故合為一 有義三德類同合之為一 詳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雲黃赤黑等者。由此三種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問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說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雲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雲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為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生義同於此。名為絹織。或轉異者說彼大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問按涅槃經三十九雲。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經下雲。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慢已生十六法者。雲何復雲是五法生。故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經之上下各舉一說。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定。   疏。若言三德至無同異者。一一別人以三德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為假。不說軍等以二德成。若三德為因。軍等同喻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為其喻。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喻。   疏。若據三假等者。問此論下雲是聚集假。豈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離言者。真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彼說五根.心平等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時亦得大等 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以非生滅名為常也 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但是現量所緣。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之。為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問外人難雲。汝宗第八亦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疏。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者。此中體.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難。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次前論雲。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爾 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為難亦爾 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 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 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 有雲。三對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有雲。儒童有五弟子名為五頂 有義然即說儒童名五頂 然疏中說其儒童子稱為五頂。亦未可依 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美號為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爾彼雲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十句論後諸門中雲。地由十四德說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雲地有四德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德。若論其地與德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緣之因名時等者。由俱等時體是實有故。與詮緣心名句等而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 有雲。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 詳曰。不然。十句論雲。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雲謂覺.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起智名意。亦應意與不和合法而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和合句作因緣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為一依。故彼論雲。聲.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為其境 今談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雲。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量 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為異 有雲。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立以說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說。教理並無。固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如樹草等。遭風等緣枝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 復由離體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相順名同違名不同 有雲。因果同時名為見同。如火與煙是同時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說 詳曰。難知。若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煙之時既不見火。何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言煙.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異時耶 若雲見煙必有大體。禾損不爾不相例者 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為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雲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論既自雲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但數修習名之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由作因力而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與智俱時喜受名因。或離染緣。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略為二釋。一雲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雲恆常唯在實句上轉名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由此異故遮緣德等心.心所法不緣之。表緣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緣也。或異為因令緣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雲。遮彼覺因。表此覺因。名異句義 問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為依故。故言以德而顯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業三。三不同故名為總異。九實名實名為總同。德.業亦爾。且一地實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義差名為別異。德.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德 問空.時.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 答有三釋。一雲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雲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說亦有多義。三雲約與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問按彼論文。俱言俱分無總別言。疏准何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雲。俱分雲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緣因。德.業亦爾。釋即總俱分。彼雲。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德.業三別俱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問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問意如二微雲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為常。雖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說覺等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說。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離性無常者。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不爾。又說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問此.彼既約近.遠二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疏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即彼論也。因於粗地為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彼論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為因門。   疏。火合為因者。按彼論雲。火合為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 釋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為因生起。故論復雲。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既雲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 有雲。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為因。能生後念之香 又雲。色等.火合為因生香 又雲兩火極微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為因等者。按彼論雲。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 釋二微果等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雲。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為因生者。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說地上所有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有十三不說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炭等亦名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說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實句中地與德覺等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德等者。且如地上所有諸德名自許德。此德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有義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常皆是所作。無說無常即非所作。無說無體不可作故。但非恆無名無常也。疏言無說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說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說所作非作。不是偏結無說一句。既稱為無所作何有。而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有義今解子微亦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說雲子微已上。明知不說子微為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為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有義空為聲依。聲唯現境。何故說空非現境耶。故可說空亦為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雲。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根合故非現得 又雲。現量雲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說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雲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此重說彼十句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為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雲何 答實.德.業等六句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說 詳曰。後說為勝。有依憑故 或不相攝。理亦無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雲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處。   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說勝 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謂自真如實不離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為不定。為遮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舉常住為難。   疏。量雲此等實常不生果者。問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即德句中合離等德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 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捨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雲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即因異喻。准覺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亦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雲。一體.別體彼覺為因。此體.彼體以遠近覺而為因也。既言為因。   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據意喻說言非定有。覺等喻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無色者。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堅為性。實身根得 有言眼所見水名為假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以論雲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論言亦非眼見實地等者。意說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近身之空而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 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無常故 然前解勝。彼論說耳即是空。故。與微義別。   疏。虛空至數為喻者。數字恐錯。應為不字。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處有擇滅喻而雲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準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者。有義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為宗.因。言非實等。非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無說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說雲。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為量之義。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要令作 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 他量難雲。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雲。汝七.八識。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雲。自七.八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隨一過。八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無別故。既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雲。所說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 有雲。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   疏。此難恆齊等者。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今後責。有無恆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 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為本 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雲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為因起。應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疏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為之理為離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為文無簡故。他實.德.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今應雲。我有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說無違自語失。故宗應雲汝同異性應非實.德.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即過。故然改宗雲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牒論全文而為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業並在有法之中。復將為喻。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為宗者。即論中雲勿此亦非實.德.業。是非取上言實.德.業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 言故別者。釋別當句為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有義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 又疏標雲。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為大也 問何為此難 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此有二意。一雲若不直責爾者。他許德上有非實性。此乃相符 二雲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德立非實故。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解為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有義今解。實.德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說通非現 又下論雲。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 何以知者 答疏敘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說言五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緣不離至現量所得者。此但遮實非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緣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識內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若不言緣。為言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皆說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有義有說緣言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緣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雲。論說緣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   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緣。法中言緣。意遣有法能緣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許。故一緣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詳之。   疏。若論說言至說唯字者。准此文意似牒外難 外難意雲。彼既許有唯緣實心。論中應置唯緣二字。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顯能緣。無違宗過。   疏。通緣二者至現量得故者。既許一心雙緣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緣者亦所簡故者。其總緣中若是離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緣言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槃論雲。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蟲。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 又傳釋雲。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說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生。狀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然說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按提婆論中敘此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齊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捨。從兩腳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豬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 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 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 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時大安荼生如雞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 言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 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此釋違也。違雲今明法執。何故論我。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為不定者。由許聲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為喻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雲無喻 有雲。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為同。聲性為異。思之可悉。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雲。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 問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 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淨。三非虛.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廣百論此敘難依。彼論說雲內外大種性無差別。雲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微為常 答恐後劫成無種子故。故俱捨論第十二雲。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粗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為喻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緣心不成粗。造色有礙。集成粗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實亦得有長.短量合。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 有義即是微量及短量德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果色。雲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有義此依宗敘。前文說雲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觀論勢前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雲。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為轉敘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言三微者第三子微 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不成粗色及非根取二種之量。即前論雲。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義者。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為喻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雲至如藥變銅者。就他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雲。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雲。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 二彼論雲。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量雲。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三彼論雲。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雲何此.彼可辨差別 量雲。於此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 四彼論雲。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至中間見空 量雲。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五彼論雲。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量應等故 量雲。小水蟲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顯有.同異既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 有說三德名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雲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若論其體。二十三諦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等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過 不定過雲。其所說色為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為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此交加說。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 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種種異故 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 有說。以無別故故稱為一。義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無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說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沙門智周撰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問設言異識何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故。   疏。稍相近等者。相似名近。大小俱說心為能取心即是識 有雲。體即識故談彼心王。稍相近故說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 或據一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為何義 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捨遮.室獸摩羅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野乾等眼。有俱不礙。謂除前相 釋施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 畢捨遮者唐雲食血肉。鬼之異名也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小者二丈。大者百尺 俱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緣照自境。何名為礙 答祇為自境拘自根.識。不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為礙。故俱捨論雲。雲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對。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 釋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緣二有對也。釋中有二。並以拘礙名為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為所緣者。顯所緣有對。執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為所緣。此據有緣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說此色等為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境界對 問取.緣何別 答取謂照矚。緣謂緣慮。故二別也。又俱捨論句數聊簡雲。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亦如大乘十八界種第六.八緣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亦爾。何乃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粗細實。可細從粗在十處收。汝粗既假。雲何實細從假十處非法處耶。經部意雲。雖假實殊隨所成粗在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粗細俱實者。等說出世.及說假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故粗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 或復全異。故不等之。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問此量對誰 答略為三釋 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中。故無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等皆是假故。雖破能成。為遮不定兼破根等。亦無失矣 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喻。論意但破能成微故 三雙破二宗。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過。思可知也。第三義備。前二理通。   疏。無為至無不定者。非色喻言攝無為等。無為無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為不定。   疏。此二量破經部者。詳曰。以折宗法而為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無失。已成宗法得為因故。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雲何體一 應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諸粗色。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若以此文對經部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不許無方分故。   疏。為量同前者。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極微令有方分。   疏。聚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疏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者。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分。若不爾者何名對色。   疏。聚不異無二者。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與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應無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疏。此結非等者。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雲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他心智者但緣他心不緣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第六雖緣然非現得。故必除之。理實餘聖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不緣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論。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者。汎明比知略有四種 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酬前義知能引因 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 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體。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論中意明五根但是內識變現。為下自明五塵境故。然有對言.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疏主因敘諸宗五塵。不說此文是明塵也 故總結雲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 若爾何故引觀所緣緣頌義而以為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為證。有義破雲。疏說此說所緣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依此。若已顯境是內識變。何故次下復雲眼等外所緣緣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顯五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見彈斥。疏何有雲此說所緣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當審尋之。   疏。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是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為識境。故觀所緣論雲。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疏。不見香味通假者。雖無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雲。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假合者。既雲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假。   疏。謂曾現見色等者。釋論解雲。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 釋曰。受者取也。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舉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義。或持識者顯其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   疏。及此種子者。釋論雲。謂眼種子或唯積聚。為引當來眼故。或已成就。為生現在眼根 釋曰。由此種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雲。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種名為二種。因義名界。總以持.因二義名界。然瑜伽論五十六中六義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疏。由本熏時等者。根實唯種。由熏種時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為現色。餘根亦然。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能生果法名為功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說現行色根名為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疏。功能生識等者。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雲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舉功能顯。由體有諍故論不出之根體也 詳曰。或唯現家會所緣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極成說。雖實現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彼不說。   疏。下破所緣緣至第三結正義者。詳曰。撿下文中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除此更無歸正義處。破有部後雖復結雲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無歸於正義之處。以理應雲後總結也。即是復雲許有極微文等是也 或可。文言況無識外真實極微。即正義。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有義此亦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義便故總敘宗。非文意者即無有失 詳曰。雖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緣緣破。所緣緣寬。有對義局。以寬成狹破他心等非自親緣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標所緣緣言。攝義不盡復不定失。他許他心雖是所緣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意總包一切所緣緣也。不得說言非文意也 又疏意雲。他心.心等非自親緣緣。非所緣。不斥心義。雲何難雲論但破色不破心耶。難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觀。   疏。諸預流等者。一剎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緣 問何獨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所以不說。預流初聖故舉例餘。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者。有義斥雲。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說。何須重說。今辨親緣。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此所引親所所緣 詳曰。所緣緣者為境生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為共。非言此緣體性差別一切率同名為共也。亦如因明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緣辨自識變。未明何義名所緣緣。今牒共許所緣緣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重失。難引自識例此知非。   疏。法必有體至是所緣者。有義彼似境相非是所緣。屬能緣攝故說似境名所緣者必不應理 詳曰。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過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緣不爾便非。何以故。能緣無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緣色之時。識上若無似境之相。色境名為眼所緣者。色必應為耳識所緣。耳識亦無似色相故。若不爾者比量相違。若許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緣也 又疏次雲。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解四分處必自明也。   疏。今以為喻意取小分者。但取非緣一分為喻。名為小分。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無過所以如燈具辨 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緣。今意在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緣。何關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雖有法亦名所立。故如瑜伽雲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緣。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雲何稱設 詳曰。歷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月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審思。   疏。亦非法性等者。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疏。義須加減者。或有疏雲。不須加減。略為二釋。一雲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緣。但意所緣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 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出五識設所緣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俱通。後解稍順。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但地等增名澀.滑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問長.短何故聚.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疏。如命等者。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緣緣。證自五識緣識內假。   疏。五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問因言五識無極微相。喻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微二既不同。雲何能立於喻得轉 答准所緣論。因中但雲於眼識上無彼相故省極微言。即無過矣。以根等喻五識亦無彼之相故。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爾者。詳曰。亦可以量難微隱相 量雲。未和合時。和合之相亦應顯現。體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時。   疏。雖有多相等者。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為多。五識唯緣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論。有執色等為此所緣等者。眾賢師義具如疏明。又正理論雲。色等極微散未合時。同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無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微有粗相生。方眼等識所緣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資。各各有一粗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粗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涉入。如經部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涉入。故緣粗相必緣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說生言。非異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有粗相。今和集已。體雖不改相轉成粗。故說生言。非如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疏。問眼緣心土至何理不齊者。此難意雲。如緣自相。為更變相方乃緣之。為更不變即能緣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量緣境不變相故。有部緣微亦無相故。餘準可知。   論。然識變時頓現一相等者。問何故大色不合微成而頓變耶 答無實極微能生粗色。所以頓變。不以微成。故瑜伽論第三雲。於色聚中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粗色而但頓變。   疏。形量大者體是實有者。問瓶等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 答傳有兩釋 一雲瓶.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說名假。今說所緣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標於色相。必無有違 二雲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實說為瓶等故名為假。後說為勝。   疏。後如悔等者。悔體雖有癡增名悔。待於無癡說癡為悔。   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為黃。如短待長。非但不得名之為長。必復不得定名為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疏。無別緣假者。要兼實緣。無能離實而別緣假。   疏。唯意得之者。意識能得彼別假也。   疏。名緣假者。但言緣假。五識必能緣彼依青分位假故。   疏。然依他至所折色說者。而言此微為依他者。但依所折色體說也。微體實無非依他也。   疏。由五緣故佛說極微者。按彼論雲。建立極微有五勝利。謂由分折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必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利 釋。第一破常而證無常。二知無常不計我等。三既無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五由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 或五勝利即三解脫。初之二種空解脫門。第三.第四無願解脫。第五一種即無相門。行相易准。   疏。更無細分者。按彼論第三雲。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也。   疏。非肉天眼境等者。問何所以者。答按彼論雲。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皆緣極微 問惠.法二眼以何為體能觀極微 答以慧為體。然本.後智分為兩釋。一雲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眼通觀空.有。若爾空者雲何緣微。答緣極微空空智得緣 二雲惠眼觀如即根本智。法眼觀空即後得智。若爾惠眼雲何緣微。答緣極微如名緣極微 詳曰。今依後解。有所憑故。對法論雲。真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惠眼而緣真如 問佛眼體何 答有二義。一雲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雲。猶如四河而至大池總名為海。二雲無分別惠以為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名為佛眼 詳曰。前解為本。智度論文自明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 問按智度論四眼至佛總名佛眼。雲何極微非肉天境 答為二釋。一雲雖至佛位亦能緣微。因位不爾。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為境。二雲而言佛眼能緣者。但取一分慧為性者。肉.天至佛雖名佛眼。以體非惠故不緣微。後釋為勝 問大乘極微豈無本質 答聖教既雲以假想惠分折建立。何有本質 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折彼大地而為極微故名本性。問瑜伽等論但說惠折以為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答對敵申宗略故不說。稍同外故。故順正理三十二雲。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成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折比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說假。理實大乘亦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豈於自宗無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集成聚色。說聚色無。折聚成微義不違也。又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類。皆為水.火.金.銀.蘇等 何獨微觀不能變彼本質成微。若許成微雲何不許有微本質。問既有本質雲何名假。答且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說名假。然有質礙故說為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用故說為假。作所緣緣生眼識故說為實有。影像相微熏成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故。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答質.影二微唯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十處收。影必應爾 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矣教鮮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略有五失 一義無憑失。大法王御宇迷者目決於金言。上士韜光惑者斷疑於玉牒。玉牒攸載可頂載奉持。出自人情固躊躇叵據。今所立義聖教迥無。欲令學者何憑信入 二違聖教失。按瑜伽五十四雲。問何故極微無生無滅。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極微自性而住。或有生滅。或謂極微與極微或合或散。或謂眾色極微積集。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聚色。又顯揚十八雲。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若言有微。豈不違上諸聖教耶。若言前教據無散微成聚色等名無極微。不障折粗所成微者。此非善救。折粗之微即最後滅。何非有滅。此所折微後合成粗。何不名生。豈所折微永不合耶。又聚色中即有二分。大聖所折極微自性又所折微。更互相望亦有合散。色聚亦有微量積集。亦得名為別生眾聚。何意瑜伽總判名為無生.無滅不如理思。又所折者體既不無。諸論雲何判無實體但假想立。若言諸論對敵申宗恐濫外義略不說者。亦非成救自許實微元總不說何名申宗。既許假實兩種極微。何獨說假即申宗矣。又微自許恐濫不說。三科他有必應懼濫大乘不說。若雲三科同故故說。亦為不可。若據名同。極微亦爾。若約體說。小大三科體性假實種種亦異。雲何名同。又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故名假者。即根.塵等第八親緣並名假。眼等五識親所緣者類亦應然。非識外故。此等不然彼雲何爾。故知本無故教不說 問豈佛.菩薩不能折粗為極微耶。答亦不能折至於極微。故瑜伽雲。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釋乃至神通分散聚色而滅其粗。猶粗不至極微之位。中間滅盡猶如水滴。從大至小亦不得至極微位也。所以爾者。以聚色中無極微性故。若佛.菩薩折粗成微教亦應說。教既不說無乃意乎 三縱有不熏失。設佛.菩薩折粗成微。此微菩薩六識緣不。若不緣者既自第六觀心所折。何得不緣。自在位識諸根互用。所折之微既許實色。如何不緣。若言緣者何不熏種。未果滿故。故不應言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若言異熟不熏成種。不障餘六熏成種者。何乃不言。若言易知故不說者。異熟不熏誰之不悟。何即說之 四無因種同失。若質.影微皆熏成種。容可影.質二微種同。自斷影熏而質不熏。因何而得二微同種。若言質微雖無新熏。而有本有與影同種者。理亦不可。因佛.菩薩折而方立雲何本有。故不可言本.影同種 五假實種同失。設質.影微共同一種。影假質實。實假不同。如何種共。若許爾者。心.色等異應皆同種。許即違教。不許違理。由斯五失立本.質微甚難依也。若影像微許熏種者過亦多種。廣如燈辨。   疏。此義雖通等者。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身根勝得總身名。餘立別稱。   疏。前已破表至今更破無表者。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已破訖。今為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不是破彼無表之色名破無表。   論。若言是形等者。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發業心。故說形色名為身表。身所造業名為自業。故成業論雲。此中有說。且身表業形色為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為顯此義故說頌言。由外發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彼潛淵魚。鼓波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   論。若言是動等者。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所攝。故成業論雲。有說身表行動為性。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 釋曰。既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也。俱捨亦云。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疏雖彼自宗至無不定過者。詳曰。或可因中以言簡之。應雲除色.心等是有為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為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剎那滅。違他順己亦無過矣。   疏。謂滅應更生至無不定者。詳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不得成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雖非滅何廢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無過矣。   論。非顯非形等者。按成業論雲。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唸唸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謂色處攝。雖亦名動。然唸唸滅不至餘方。與前計別。   疏。五天有五論師者。按西域傳。東天馬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中天龍樹。具如彼辨。   疏。豈以顯等為表知者。見佛相好色身生敬。此所見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知。   疏。或復語等者。問前解何別 答前釋但言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有假名等而有表也。   疏。識變簡經部等者。問身.語二表經部.有宗俱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簡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經部 答經部執有動為身表。真.似相對似簡真動。有宗不然。故識變簡。有宗粗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謂身勇身精進者。勇謂策勵。精進謂勤。由二在內不示他故名為無表。   疏。心勇等者。此心勇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色故不取也。文同表矣。   論。然依思願等者。有義定道亦依誓願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惑時願雲。我當許時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俱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惑通相應故。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種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今此必爾。聖說依思業自性故 詳曰。入定起願。但為出定時分限也。不緣於惑而方發願。與別解脫願有別也。不可為例。又彼眷屬通依餘立。有理無教。理亦難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種立例惑同者。別解脫惑理亦應爾。思種同時有多種故。又應表惑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即有。若言非勝復非業性而不立者。定道應爾。若表惑及別解脫亦依俱時種及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見。   論。善惡思種增長位立者。此散無表何要依種 若不依種。受惑已後散亂等心。應不名為具律儀等。為遮此過故依種立。故成業論雲。若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疏。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者。按成業論雲。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疏。猶現無依諸福業事者。無依之義略有兩釋 一雲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財物等是業所託名之為依。今者雖無所依諸物不起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隨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無依福 二雲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增之福。但無施物總名無依。   疏。施主遠處等者。此有依福。即所施物名之為依。故俱捨論第十三雲。如契經雲。善男子等成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覺恆時相續福業漸增 釋七福事者。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如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託名事。   疏。若新熏種等者。難陀師義。唯是新熏。而於彼宗分為二釋。一雲。種子唸唸體增。即如疏辨 若爾後時既無現熏種雲何增 答由發惑思能熏力勝合所熏種後後體增。如水.土等有勝功能令麥等種生芽莖等種種多果。惑等種體既復倍增。有依.無依福業事等亦體增也 二雲增者但種子上能防惡惑七支功能而倍倍增。何所以者。要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增後時現生從何種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種勢等故。後亦不得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增 詳曰。雖有兩釋用增為正。   疏。若新舊合用者。此護法釋。傳有五解 一雲體增。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增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時思願起故 二雲由發惑思合新體增本有用增。依體增立 三雲新舊悉體增長。依二增立 四雲新種用增。其體不增。本有體用皆悉不增。理同前師。尋可知也 五雲本亦用增而體不增。然唯本有俱為一釋。如疏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增勝。正如疏斷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種既多。為依何立 答正釋如燈。傳有五解 一雲第三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惑等流善心。即依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起住不同分心。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 二雲始初乞惑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種。期心滿故皆可增長。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 答種雖有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說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不可分別。勢力既同。總立無失 三雲唯依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種子立。非依多種無有前失。此一念心近能發惑故唯依此 四雲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種發身.語中。此最勝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非轉因故。如剎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能發無表 五雲近因等起中無論初後。但最勝者事究竟時。思種增長能發無表 有義斷雲。可依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依.不依所以無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乘身.語既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既爾。不律儀等准此應知 詳曰。觀此斷意其理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有何差別。近因.剎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復無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為勝。餘皆有失思準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所依種義所有五釋歷彼前八。一一有五成四十釋。其正不正量可知矣。   疏。初熏種時舊亦生種者。現行熏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復搏。生一種子也。即是四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   疏。又簡遠近等者。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也。   疏。及與剎那者。其動發思發身.語者多為近因。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心所等但名剎那。剎那剎那自相引起。近因起者名之為轉。依彼現.種立表.無表。剎那等起名為隨轉。隨前轉故。不依現.種立無表等。以非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隨轉業起分明。故立有也。   疏。彼決定得色名因等者。諸律儀惑悉皆能止身.語惡色。顯揚據此故能止惑。從所止法以立色名。若發身.語諸惑不定故。彼不依所發身.語而立色號。   疏。定道合說者。彼顯揚論定.道.別脫三惑合說。雲依不現行建立色性。三皆能止惡身.語故。   疏。此顯差別等者。此唯識論顯隨心惑.及不隨心二惑差別。故別脫言發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發故 問律儀防惡。惡通三世。防何世耶 答傳有三釋。一雲通防三世。過.未雖無依現立故。故防現在義即防三。二雲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雲唯防未來。過.現已起。防無用故 詳曰。初釋為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亦得說言斷三世惑。此亦應爾。至下當悉 問發惑之思願遮惡色。惡色既七皆是所緣。應熏七種依立無表 答如二定體依能厭立。此亦應然。依能遮種。   疏。非是表者。不發身.語但名無表 若爾何故名正語等 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   疏。如發身語思等者。不示他故。非種子故 問道相應思非表.無表。而依何法名道律儀 答且約別脫依種子立。道相應思非種子故雲非表.無表。非盡理也。   疏。又望不同等者。望發身.語而名為表。據防惡色名為無表。   疏。不爾等者。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來既恆在定。六純無漏。豈可不有身.語表耶。疏雖三釋後解為正。   疏。不發善身語等者。據八地前及八地中不發時說。   疏。然無無表者。章有兩說。今疏同章第二師說 問表義雲何 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 答如第三羯磨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為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互相表。名為表也。   疏。三業無表皆假等者。按佛地論雲。雖有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實有。諸無表業唯以不作為其性故亦非實有。   論。能動身思等者。按成業論釋三名雲。身論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積集所成是為身義。業即是思差別為性。有所造作是為業義。思能動身說為身業。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身言但名身業。如益力油但言力油。如動塵風但名塵風 語謂語言。音聲為性。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為語。能發語思說名為業。具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語言但名語業。喻同身業 意謂意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說名為意。作動意思說名意業。具足應言作意之業。或意相應業。除彼作字.及相應言但雲意業。喻如前說。略提大意。具如彼辨。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者。問思有四種。三如論辨。第四剎那。此何不說 答。有義剎那等起三性不定。罪.福二行彼非定依故。此說業不論第四。若末後思性類同者即動發收。第三通轉.及隨轉故。故不別說。其初二思望身.語業遠因等起。動發近因。由此應言遠因等起必初二思。有初二思非遠因起。如邪見俱不發身.語。近因等起必動發思。有動發思非近因起。如剎那思。   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有義今不依此。如所熏種雖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為色何妨。現思以非色故雖不能表。而能髮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表章許名表也 詳曰。疏無誤也。不同色.聲有示他義為實表色。不同種子有相續義為假無表。雲非表等。不障以為假表色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雲何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   疏。造作於心等者。問若造作心何非意業 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動身.語故故非意業 有雲。此思能起身.語所起身.語有所造作 有義由發動思能起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 詳曰。疏釋為正。故下論雲。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等品沒心為業。驅役自心令造善等。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所造。不可說彼唯明意業。文無有簡通明思故復雲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無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可知矣。   疏。道有二義等者。有義彈雲。言遊履者是所緣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說過名前。過去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來未生何為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能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名道 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前。未來名履。豈不許意緣未來耶。若許緣者所緣名履竟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義是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何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違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雲所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說為屬能引也。且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此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於理何失見彈斥乎。   疏。身語是業道義者。業道之義。義即境也。   疏。不相似故者。不相似故名不相應。不似色.心質礙.緣慮。   論。非如色心至有體可得者。有義非疏釋雲。因非如色等現量所得。非如心等比量所得。作此立因。因不定失。彼說無為非如色.心二量所得體相可得。應言許是有為非如色.心質礙.緣慮二量所得體相可得者。即無不定 詳曰。疏已簡雲自無為法舉色等等他宗無為非此所許遮過已盡。何有不定。准有義因。乃有相違決定過也。相違因雲。許非慮.礙及假無為。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實無為。宗義可知。又豈彼宗不許聖者證得無為。若許得者。無為何非現量所得。除現量智更有何法能證無為。若言不同色.心而得名非得者。亦為不可。喻取少分。有現量得即為喻也。   疏。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者。有義此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為亦如色.心.心所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 詳曰。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為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為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便為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為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理也。又言無為如色.心等非無體者。為自.他耶。若他無為許之心外。心外不有何言非無。若自宗者。何乃不有他不定耶。若言非許無不定者。與疏何別。雖有異端固難為據。   論。非異色心作用可得者。如疏具簡真如等法不定失矣。有義說因應雲許是有為或無為不攝。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即簡不定 詳曰。自宗無為非定異心。他宗無為非自共許。何有不定須加論乎 問色.心.心所為即是因。為不爾耶 設爾何過 二俱有失。若雲因者。因但取彼不異色.心作用之義。豈取彼體。又因是彼有法之義。若實色.心依假得等豈非倒乎。若非因者。成非實宗。實色.心等豈非異喻。因於彼轉。何非不定。色.心亦非異色.心等有作用故 答為二釋。一雲因攝。雖因正取非異作用。色.心乃是所不異法。故在因收。正因依宗無倒依失 二雲。異喻。因應加雲。許無慮.礙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便無不定。色.心異喻。有慮.礙故。二釋任取。   論。畢竟無等者。按瑜伽論第十六。說有五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等。   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有義疏說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說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 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疏簡雲。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既雲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疏復雲。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寬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   疏。不能起因有三者。外以三因明得能起。即下論中外救等是。   疏。論主六難者。以六箇難而破三因。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問未來應生。闕緣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難於此豈不相符 答論中言總。量應簡之。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者。彼宗不許他身.非情而立得故。故俱捨論第四雲。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 釋曰。若成他身有趣身業自他雜過 非非相續。謂是非情。若成非情便壞法性。為是有情。為非情耶。   疏。須即緣者。即無漏智欲緣真如而即能緣。由智有種能起現緣。   疏。前何須者。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   疏。後即無故者。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何依立得。   論。然依有情至立三種成就者。問得.獲.成就三何別耶。答若依小宗總別有異。得總餘別。故俱捨論第四雲。得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故體義同。依總別門分差別稱 釋獲.成就二差別者。有雲。若法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即名為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為成就。獲時不名成。成就不名獲。若古德釋。成通新舊。獲唯據新。其中得失如彼論鈔。若大乘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唯新得。亦得名為現行成就。種有新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故瑜伽論五十二雲。雲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 釋曰。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即所生果名為增盛。或種有彼生果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為得。廣有同異如彼鈔釋 問於彼他身.及非情上而有得耶 答正辨如疏。復有二說 一雲非情外器自所變者種成非現。現行非情非內身故。若成就彼應名有情。若他所變非自種生。若種若現俱非成就。若於他身自所變者。種成非現。若成現行應自身攝。若他所變若種若現皆非所成 一雲非情.及與他身自所變者。種現俱成。雖非執受攝為己體。從自種子非外起故。自識變故。不離識故。彼亦說名為可成法。他變他身外器虛空名非可成。非自種生.自識變故 詳曰。後說為勝。不違唯識。復順下說變他扶塵正義所說。若變他.器現不成者。雲何受用他之扶塵及外器色。又豈所受但種非現。而言種成非現成耶。   疏。然五十六者。依撿彼論雲。得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此復三種。謂種子.自在.現行成就。更無餘也。疏對雜集而舉來者。意明是說得等之文。不言彼即與雜集同一處引也。   疏。對法第五至亦名不成就者。按彼論雲。種子成者謂若生欲界。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熟及生得善 釋曰是本論也。唯明煩惱.及生得善。論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言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釋曰師子覺釋。本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說。釋論兼據離欲生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界。論若生色界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無色界欲.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釋曰。此釋論者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種在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當地名之為成 問生上二界有離自染。何故自地不名不成 答文略故也 或前欲界明離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爾。故不舉也 問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雲何名為亦不成耶 答據多分說。又依上生不說生下。非委談也 問生二界上地之時亦離下染。雲何生上當界之惑總名成耶 答依界而論。不據地說。   疏。無不成就者。無煩惱用名不成就。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如在一界。餘界生得望有種故名為成就。現行不起名不成就。   疏。以在他界至唯說成就者。釋對法論不說所以。煩惱容有起他地者。對起.不起名成.不成。生得善法無起異界。不同煩惱故但說成。   疏。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者。但生得善種有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現方始名為種子成就 有雲。此論第八說於現行亦名為種。故今簡之 詳曰。雖有此理然乖疏旨。   疏。此依我見至及不成者。此我見斷而有兩說 一雲即與當地第九惑同時斷 一雲九地第六我見。皆至金剛一時頓斷。今依初義。若後義者。離欲之時有斷.未斷 有雲。約伏有成.不成 詳曰。不然。疏自標雲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故知約斷。若是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   疏。如斷善根用不成者。問正斷善際但除生得。雲何加行用不成耶 答生得劣善彼時猶無。加行勝善雲何得有。又若斷善加行位時。彼方便善而已不起。後方正斷生得善也。若不爾者彼邪見心。何力能斷生得善耶。由此總言邪見斷善。邪見加行亦名邪見。即斷加行.生得二善。若根本邪見名為邪見言見斷善。唯斷生得故。諸聖教說斷於善。寬狹不同當如斯會。   疏。以種隱難知等者。問按顯揚論。種合為一。現行開二。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如義燈。一雲有義顯揚論意種子類同故合為一。現行相別故開二種 問如小乘中得有三種。謂俱.前.後。大乘同耶 答有義兩釋。一雲既無二世無前後得。但隨所成可名法俱。二雲或可義說應別安立。如現行法由熏習力得而不失名法後得。引發種子為生現行名法前得。此前.後時唯依種立。俱時種.現名法俱得。無為之得名非前.後 詳曰。理雖可通然義稍狹。不說種有三種得故。而今釋者。過.未雖無而於現在假立三世。依於三世如次立彼後.俱.前得。   疏。今者大乘擇滅之得定屬道等者。有說得者唯依有為。分位別故。無為無得。無有功能前後分位差別義故。諸論皆言於其種.現而立得故。未曾有處於無為法立不相應。而餘處言得擇滅者。由解脫道證會擇滅假說得言。不別建立不相應得。故於無為唯有智證 詳曰。按教准理。諸無為法亦有得得。故雜集論第五雲。謂於善.不善.無記法。若增若減假立得.獲.成就。既雲於善而立得等。無為何無。文不遮故。言增減者即得.非得。證得名增。不得名減 又雲。問何等名為解脫得因。答若於真如先已集起煩惱粗重。若遇隨順得對治緣便能永害。此堪任性名解脫得因 釋曰。無始時來障真理惑名先起惑。善友正教名為隨順得對治緣。此堪任性即能對治。體無漏種。或即現行無漏聖道。無漏聖道即是解脫得之因也 既自明言解脫之得。明知無為立得何失。又說聖道為能得因。故無為得屬能得道 又按俱捨。擇滅之得屬能得道。非擇滅得隨所依身。雖復小教大乘不破亦可為證。此明有教。不同有為有多分位得屬所得。故諸聖教而不具言亦無失矣。而言理者。且實真如體唯一種。對望不同。分為三.四.及六.八等。今望證會而有不同。立得何失。若無分位不許立得。既無分位。亦應不得說多差別。彼此別因誠不可得。故立為善。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者。問既翻得等非得亦名不獲.不成。不獲.不成雲何差異 答大乘無文。習小乘者而傳釋雲。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說名不獲。若流至現名不成時。然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問小乘非得有法前等三種差別。大乘同耶 答有三釋。翻前得義義準可知。同於小乘立亦無妨。但假實殊。   疏。一屬所得等者屬謂繫屬。有為法上所有能得皆屬所得。同有為故。   疏。二屬能得道等者。得是有為。故滅能得不屬所得。為.無為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得即是有漏。若無漏智所證滅得得即無漏。有宗六行而能斷惑得擇滅也。   疏。三屬所依者。問何乃爾耶 答有.無為別。不屬非擇。非漏.無漏二道所得故。不屬道故屬所依。   疏。一屬道至世道得故者。問六行得滅亦由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 答若智簡擇能斷惑種所顯之理方名擇滅。六行不爾故理非擇。   疏。如畢竟得非擇等者。如入見道。黃門身等永更不生皆名畢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   疏。三屬種子等者。此緣闕法有更生義故屬種子。   疏。非心緣證者。緣六行道 證無漏道。   疏。通有漏三性等者。具如燈說。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者。按婆沙論四十五中而釋名雲。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者。問既於諸聖未成就故名為異生。若於諸聖隨得一種應唯名聖 答有義兩釋。一雲義同小乘。不獲一切三乘聖法名為異生。若獲小分即名聖者。故俱捨論第四雲。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若異此者。謂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諸聖方名聖者。大乘亦爾。下雲依於二障立異生性。二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俱捨不獲一切聖法名異生性。若獲小分即名聖者。二雲與薩婆多義有差別。二乘迴心未至上地亦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說將為順理。今此亦言於諸聖法不成就故 詳曰。今取後釋。如二乘者迴趣大乘至於初地名得聖性。若得小聖即全名聖無異生義。何至初地雲得聖耶。若雲得彼大乘聖性名得聖者。未得大前何得不名為異生耶。又此但雲未成諸聖名為異生。不言小獲即全名聖 問二乘無學未迴心前。為唯聖性。為俱句耶 答若決定性唯名聖性。自果滿故。若不定性而有兩種。一雲唯聖。據所求果今已滿故。二雲俱句。雖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彼性障而未顯故得俱句 問大乘異生性三非得中何非得攝 答聖性唯通自在.現行。非種子成就。異生反彼。故但自在.現行不成 問自在據種有種姓者。雲何亦名自在不成 答雖有種體用不成故。故亦不成。若用成者非異生故。有說論既自言依障種立。故應但說名種不成 詳曰。此非善釋。若望障種此即種成。何名不成。故知非得望所未得名為非得。如前說善。   疏。唯俱捨正理立等者。按俱捨論第五雲。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釋曰。一切有情而等有故名無差別。差別有情同類等有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合有二。但論略也。且如五蘊。蘊義是同。此相似因名無差別。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差別。界.處等法皆倣於此 問有情同分無差別者。為體一.多 答有兩釋。一雲體一。猶如命根。一雲體多。如所依法。後說有憑。前無文也。故正理論雲。雲何異熟。謂趣.生等同分。雲何等流。謂種性等。又先業所引是為異熟。現加行起是名等流。若同命根即唯異熟何有等流。其法同分亦有兩釋。准前可知。   疏。如異熟色等者。即內有情五根等色業所感者名為異熟。若外諸色。及內身中非業所感而有二分是等流色。   疏。更有餘難准生為之者。難雲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同分。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生等。若言外法是有為。外同內法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內法立同分。以古有宗外無同分故為此難。   疏。此設外救出自論文者。出順正理。   疏。後為微逐文外意者。而無論文。疏主自意。又安惠師救俱捨中亦有此微。疏主小同。   疏此義失宗者。小乘失宗。本不以造而解於色。今者以造而為其難。故乖本宗。即就本計更難彼雲。質礙名為色。故能所造皆攝色。但相似故立同分。同分相似何不有。   疏。設欲翻勝論等者。改彼勝論所說同句以為同分。名翻勝論。故俱捨論第五雲。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義句。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有雲。善妙談論名為勝論。翻此妙論雲我不立。理亦難知。經許假有。今翻為無有違教失故雲難知 詳曰。前解為正。順疏論故。   疏。不同小乘等者。按順正理第十三雲。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即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疏。俱捨經部等者。按彼論雲。若爾所說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等同分也。   疏。及無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此敘有宗難經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雲。若處無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分故。說何為命 釋曰。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餘心無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疏中敘難但取彼意不具彼文 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污.有漏善等。與業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雖無漏心亦非同分。無漏.漏別故別言之 經部命根而有兩說。一正理說依六處立。二俱捨說依眾同分。然俱捨師救前破雲。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雖依彼立非隨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論。然依此識立命根等者。若依此論。唯依種子以為命根。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顯揚論謂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名為命根。現行第八在第六處取彼為命。即命之根。根是種故。或命即根。俱是現故。   疏。言識者簡相應法種者。問第八王.所俱業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依所種立命耶 答有兩說。一雲若爾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說依六滅生心同。事業等故。論說識種以劣從勝。如說唯心亦攝心所。又俱異熟。業所引故。如依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種。體亦唯一 詳曰。前正。相應種子無力持故。如所變相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立命。不以小同令一切等。   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有說此種由業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 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說能生名命根也。且俱捨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識 雜集論雲。識蘊相續住時決定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為命根。瑜伽.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問若以能持為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耶 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引異熟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簡之。   疏。命根無屬等者。按五十七雲。問命根何等根分 釋曰。二十二根中是何根分 論主答雲。此無所屬。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說假有 釋曰故知命根非依現識。現識即屬意根攝故 問種從於現亦意處收。何無屬耶 答如男女二.三無漏根。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為體。不名無屬。此但依彼種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名無所屬 問依現假立不取現體。何非無屬 答准於斯理依現假立不違瑜伽依唯識文明言種故。復依種立有多理故。故取依種 問三科之中法處.法界.行蘊攝命。何名無屬 答有義假立命根約功能異。故說非根非法處攝 詳曰。不然。瑜伽意問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科明所攝故。故彼論雲。問男.女二根何等根分。答是身根分。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謂信等九。問命根何等分。答此無所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明相攝也 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 答有二釋。一雲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因緣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雲依二種立。共作因緣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說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 有義斷雲。今依前說。名言種子既有眾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前生熏。先業引故 詳曰。護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緣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所釋。   疏。又是現行識所持等者。此第二釋。於此釋中典有三意 一雲是現行者。顯揚六處俱是現行。現行即是種識所持 二雲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第六現。六現者第八現識。第八現識識種所持 三雲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現行也。識所持者。六現是彼第八識持。從所持說。能持等者。六現現八俱名所持。八種持故 雖有三義前解為本。後二理通。   疏。雖二解者。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釋。又解以下為第二解。   疏。或本識種或六處種等者。牒前二解。識種第一。六處第二。   疏。取五根種等者。問既以種子名為命根。設現間斷而種不已。何得難雲即應名死 答種有功能現不應斷。現行既斷明種無能。能既謝焉何不名死 有雲取六根種立命為善 詳曰。不然。有分捨命。三界命差。種種之遇。如疏斷善。   論。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等者。疏中假敘有五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雲。心法通能狀。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故未息諍 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四師釋 一雲厭心能厭無。依種立無心。厭色能厭在。不依種假立。此釋不然。外雲亦然。厭心能厭無。有別實法礙。厭色能厭在。無別實法遮 二雲我說無心是假法故。故於二位有無不定。汝說實有不依色.心。如何不許二處俱有。此亦不然。外人難雲。汝既是假一有一無。何妨我實一無一有 三雲厭心入無心。依厭心種立。厭色入無色。亦依厭心種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行。可依心種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種。又無聖教說無色定是假立也 四雲為破執實依種立假。實執若無假亦非有。此亦不然。且滅盡定三乘通得。豈為對執而施設耶 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依心種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依色種立。汝無色定能厭在。無色容實不依餘。無心能厭既雲無。無心應假依他立。由彼宗說非色非心即為定體。不說依他而假立故。故為斯難。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也。   論。假亦能遮等者。有義疏說極微是實和合是假。又說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是錯。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實亦是能遮者 詳曰。有宗所成五塵雖實。塵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說彼瓶為和合假。不說所成五塵為假 又疏說雲實極微法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合。許是能遮一何妄破 又此疏初而以四句辨宗別。雲薩婆多粗細皆實。豈可前後自楙楯耶。疏文文約而義包也。   疏。此引有別法等者。此俱捨也。問按俱捨雲。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既證無想是實有物。雲何得言非謂假實以為喻耶 答喻意成前有法能令心.心所滅。顯所遮外而有能遮不成實有。若不爾者有宗.經部皆許堰等非是實有。為實之喻。喻豈不有兩俱所立不成過耶。為離此過故不成實。斯乃疏主深得彼旨。有義如堤塘言。與外人量為不定過。謂外量雲。二無心定.無想異熟。定是實有。是能遮故。如無色定。與作過雲。為如無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為如堤塘是能遮故非實有耶 詳曰。是法差別過。以實有者是法自相。離色.心實有。不離色.心實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離色.心有。無也定者是不離心。反為異喻。因於彼轉成差別過。   論。發勝期願等者。問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發願者理在不疑。定加行中亦能發不 答有二釋。一雲能發。一雲初修專注厭心無由能發。若得自在發無有失。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種招異熟識者。有義明瞭心中求無想果故。微微心所熏成種為果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想微劣。非別能求當異熟故 詳曰。論自明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雲何前雲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豈劣現行所熏得種乃成增上。故行相細名為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說正。   疏。明瞭心時種子招異熟者。即微微心名為明瞭。對彼無心故稱明瞭。第二解言明了心者對微微心名為明瞭。   疏。此言雖總至二果別故者。有義一種子體約前後位招二種果等者。微心時種滅已即無。如何別說招總異熟。故亦非理。若依別報轉識諸根說別業招即無有失。然應雲明瞭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雲。能引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說招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故不招。如何聖說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為果耶。假名為招如燈具辨。   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能。名為無想異熟體也。   疏。故前解為勝者。問勝義何也 答言無想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減彼者。雲何得說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其體。雲何實種能招彼耶。故前解勝 有義疏雲微微心至各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煩重非。   疏。今解等者。疏主出彼無想事體疏有兩釋。復有說雲。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無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彼無生得心.心所時。依彼現八而假建立無想異熟。無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說依種子立。有義斷此以為正說 詳曰。依種為正。若言彼位有現第八故依立者。二無心定亦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種耶。若言是果下依種者。種被現熏種應非果。種上功能翻往往時定為果何失。   疏。善等恆行心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為恆行。非不間斷名恆行也 或疏脫也。應雲不恆行。   疏。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當體立名即持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末)(論第二)   ◎疏。如童女想等者。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腳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 有雲。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   疏。無為無生至三種能相者。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息難 答我宗無為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二十雲。無為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住。瑜伽八十八雲。有為是無常。三有為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 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答舉勝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六。我宗無為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為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疏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緣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為因。如善識蘊望自為親。望餘四蘊名之為疏。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疏准此。   疏。緣法亦爾者。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增上。餘望六識名之為疏。不為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 俱捨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為作用。又違娑沙評家所說。說雲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正理師言。等無間緣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為不可。即無間緣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俱本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問准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難亦無失也。   疏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按彼論雲。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總有三類。一者內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光明。三內外法。如諸生相 問苦法智忍作用雲何 答即彼論雲。苦法智忍能正捨異生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欲界見苦所斷十種隨眠 釋曰。言正生者即未來世。未來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按彼論。經部破有部雲。異於一法進退推微理不應有。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釋曰。異相異法。若即是前住相住法異義不成。非別法故。此乃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過。彼許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時分位者。胎內.胎外各有五時。俱如法數。   疏。諸論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說除彼末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 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定。   疏。若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喻無過。   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雲。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攝。答意雲。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 有雲。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 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脫無表如何依現。又若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處。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而言此者此小內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次雲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內屈曲聲。彼即彼外內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意如燈釋 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 答大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說雲化身語業各有三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種 問小乘化語得為業不 答若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 一雲化語性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真。許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名非業。不成就故 二雲雖是能詮然無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種生故。諸論據似說有情名。依即質化說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俱等者。按對法第一雲。因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 釋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內大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知。由內外緣所引之聲名為俱也。二增上緣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雲。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乘。不取小義。   疏。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者。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聲皆唯善故 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絃管聲。亦無有失 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   疏。以語與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雲我名離語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略有二釋 一天屬能愛。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釋 二天之與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即有財釋。如毘伽羅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所說是也。   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種為彰為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稱為彰顯 有說文體即名彰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也 詳曰。疏釋為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雲。若唯依文俱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俱捨第五雲。□□磣[飯□s□喊ョ撩k□堅椸□□□□□糯□□s□□禳熱u□樈祐□\□□n餾□□□騫信樨□礸□□橁□□騃□禳摯鞢慼憤楚慼慼憤楚慼慼慼慼撓堙慼播□□檢□姖□□□□姈J□奪□□□□□□酋□□□G□□□□妃□練逆□誇□縷□□奻□累埤□□□□□□餑□□\□□□喊ョ慼熬`n飀□n駖]□□□埤□腹慼}縷□□埤□□□□□□□□□a縷□\奪□□□□□□□□\導酈f□稃□諒□□□U奐□\奪□埤□奪□□□□□奔菉□逆□楏鷺橁□□□□□□憐□□□□□慄□□\□嫵□□逆□□姬□□□□□□稀娃□□□□埤□覭□□糖□茶囊埤□□□□埤□禘糖□度□□□□□□夾□□   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相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名為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雲諸法至唯現量證。即舉所證之自性體。   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 答前粗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悟。   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緣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 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故不得彼 若爾何故顯揚論雲問如是現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 答彼文意舉心之根.境。以為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之體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句所得故 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 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者。通緣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緣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為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緣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故與彼別 問名.句所詮心變無體唯共相轉。比量亦爾。二能變心.及二所緣竟何別耶 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之法名為共相。比量所緣通於異類名為共相。如所作因通聲.瓶故。比量之心立一種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有差別 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 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攝。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餘法亦比量攝。不爾此心是何攝耶。更思 問名.句所詮與經所說二相何別 答經依法體。名.句所詮想心安立 問何故不取緣名等智所有相分為共相等。但取行解心變者耶 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 問此尋名智既依共相。其相體無。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生本體 答尋名言智相分非無。順行解心能生本體。但於相上作青黃等.色聲等解。解心所緣此之共相體性是無。於自相上增益此故。更有問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略有二釋 一雲由未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 二雲雖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雲不別說頌。後解勝也 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 答有二釋。一如疏辨。二雲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疏。雖二自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是惠。所對有別。體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應物機。   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 或可。非體有異之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   論。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為證也 問按彼經雲。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何得為證 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說彼香無文名等 問香上名等行相雲何 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問思等如何依立名等 答由依思等了法性等假立名等 若爾彼土佛說法不 答亦說法 問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名說耶 答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應化機思數等上名等得起名之為說。夫說法者本令他解。思等為緣他因解起名說何失 問豈彼眾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解無違 問此方亦有見色。聞香自思解義。應依思等立名.句.文 答有二釋。一依多分。二雲由曾聞聲先解名等。後見色等於義解生。憶念先時名.句等故 問此依香等解。雲憶教依聲。他解籍香生。同憶香非教 答要先聞聲見色生解。雖見色解教依聲。聞香生解不由聲故。許名等依香等 前解為勝。此依色等立名.句等。而無教遮復不違理 問聲內勤勇發。名等可即聲。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內香亦勤發。如聲得有名。外香同水林。名有何違理。由聞香等得生解故 若爾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詮 問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依香等立文.名.句。經亦說言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虛空而為佛事。豈即依彼無言說等立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無依聲言名無言也。亦不違理 問既不依聲而立名等。應無聲.耳 答此土不依香等名教。香等不無。故彼聲.耳亦復得有。   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   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 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釋為勝。   疏。餘十種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說。   論。有執隨眠等者。按宗輪論。大眾部等雲。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與心不相應 問計意雲何 答彼意說雲。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疏。此義最心粗者。此薩婆多所以名粗。若纏是現行。現行纏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纏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 問何知有部隨眠是現 答按俱捨論第十九雲。毘婆沙師作如是說。欲貪等體即是隨眠 又雲。阿毘達摩依實相說。即諸煩惱說名隨眠。故本論說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現也 有義問雲。大乘既以染污種子為隨眠性。外亦難雲。汝宗惑種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答我宗隨眠但可說為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若爾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說為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 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因反難染種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眾部等為此難者。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為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 我宗染種。定是隨眠名為貪等。無所緣故。如汝隨眠對大眾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者應詰彼雲。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雲。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雲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按成業論。敘正量部說無表惑是不相應雲。有說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意業亦爾。許有此法。若不爾者餘心起時此便斷滅。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雲何能得當來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說色等是現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說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緣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 詳曰。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雲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緣非極成義故不依說。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顯性故者。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迷。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緣色 問無為雲何色.心顯耶 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說。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說三斷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緣開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為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 問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雲。汝真如等。非不離識無為自性。所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真能破 答宗相扶過。大乘無為與心.色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故為過也 若爾他改宗。雲非不即離識無為之性。復如何通 答亦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離。   疏。由第三轉上依主釋者。第三轉者名為由聲。亦名具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由聲。更有餘義。如因明鈔。   疏。非擇力所得亦爾者。亦是第三依主釋也 問第三由聲。今言非由何得同耶 答雖不由智。然由緣闕無為方顯。故第三放。   疏。其虛空不動等者。有義不能礙物名之為虛。無色等故說之為空。虛即是空。持業釋 詳曰。離諸障礙名為虛空。不能礙物。無色等者。皆離障義。義既無別。何成持業。   論。虛空容受色等法故者。若法內外皆有虛空名遍名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有虛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 問若能合法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雲。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經意亦同之 答大乘虛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雲唯一味 問下明虛空依如.識立。雲何可說性是無耶 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虛空 何以驗焉 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法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彼經雲。如虛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虛空無生無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知變化利眾生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諸法應互相遍者。問難意雲何 答彼執空一而與法合。前難虛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名體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雲。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疏。謂變空作無色等礙者。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 有雲有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對究竟果名為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為果 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現相假說為常等者。按顯揚論第十八雲。虛空無為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問識變無為別熏種耶 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如燈辨 有義別熏。論自說雲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緣生相實是有為。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說為無為不生滅故。故名為假 詳曰 雖言數習心生似空。而說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疏。大眾部等九無為者。初之三種體皆一物。顯有分位非體成多。次空等四即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而是常住 問色界何無 答以蘊非細界非極勝。能依心等能緣上下無隔礙故。無色不然。心不緣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為為所依也。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是有為攝。理是無為。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為礙窮。故先無明後行等起。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常是一。某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由有別理能為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離苦等。據實一切聖道皆然。此中舉勝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無為者。擇滅等三三體各一。定障名動是散動也。由斷此動而得無為名為不動。善等真如三體各一。性皆是善。道支.緣起同大眾部。   疏。三滅中立無常滅等者。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為三滅。無常滅者。有為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為無為。即此滅相亦無為攝。由此無為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所相俱是有為。雲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相是無為。如婆沙三十八明 又按智度論四十二雲。滅有三種。謂知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不說無常滅是無為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詮謂詮顯。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談理是一。但名真如。   疏。無別釋名者。但言無為不成六釋。無別合故。若言虛空無為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 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無為即依主釋。滅若無為想受之滅。即依主釋。想受滅無為即持業釋。依又動地得無為故。不動無為亦依主釋 詳曰疏釋為本。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疏。即依假體皆可說假者。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種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略有三釋 一雲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為。無為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為多 二雲釋外難。外難意雲。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為也 三雲舉斷一貪得多無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亦得不動多無為也。後釋為勝。   疏。無自言相違者。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復言亦不緣彼。既言能取何不緣彼。既不緣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故無斯咎。   疏。無違宗者。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無失矣。   疏。二障三住過者。有本言通乃寫誤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歷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種子者。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疏。又俱所變等者。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   論。緣識所變蘊處界等者。問既雲所變。八識幾是能變識耶 傳有三釋 一雲唯除第六顯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緣。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法故 二雲通八。雖第六變是親所緣。初文通說。下方別說親所緣緣故亦無失 三雲唯顯第六意識。由是即說唯親所緣。既是親緣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 有義斷雲。言識所變即親所緣。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為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執總聚法以為我也 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 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 有雲。且舉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按婆沙論第九雲。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雲。問何緣不知相應諸法答同一所緣俱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緣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為能緣自體不。若緣自體。則有前說緣自心過。若不能緣。則心.心所應俱時起不同所緣。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按婆沙第九雲。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 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俱。寫者草誤 或俱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非錯也 有部破雲。問何緣不知俱有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按婆沙第九雲。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雲。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雲。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雲。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 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   疏。雲五識依色根等者。釋五識緣俱色所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為佛 答佛一剎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爾。不名為佛。   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違也。謂有難雲。心.心所等各緣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緣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名同所緣。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緣受見方名同緣。緣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緣妨至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為勝。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難等者。有說唯敘外道難也。有義兼敘小乘之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雲何說言又假必依真事立者。理必不然。此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難 詳曰。有義為勝。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雲此□褸橛□□□□□妄鷺橀□□□   疏。無所說義假法者。牒所無假。前擇由假說我法中疏有兩判。一假我法乃屬於說。但假言說以為我法。二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今非第二。   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正難似無。   疏。似無依故者。釋所以也。汝宗說似依於假立。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義依體假者。此結依於義依體假而為難矣。   疏。又所變之似既無等者。由無真故。故似無也。   疏。能說之假不有者。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假不立。言能說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依說立。名為能說。   疏。即有體強設假者。結依有體強設假難。   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   論。彼難非理者。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為二 一彼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 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論。依類至俱不成者。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 答彼雲。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為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火內外皆有。人身內火似身外火。設與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說人似火 又依宗計。凡諸假說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者。下別破類.實。破類.實中皆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破依實共法不成。文自明說。然諸師說。依類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 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論破類雲。若無共德而假說彼等。破依實雲。若謂人.火德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若言如次舉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為正。   論。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具辨如疏 問外救意雲。說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人類與赤等德不相離故。不說一切人類猛等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德並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為難耶 答有雲。人起嗔時面赤心急假說為火。彼若歡喜面白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說似火。雖與德離猶說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方假說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雲汝依曾有名為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說之為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 詳曰。縱急赤人人類與德有離.不離。內德不離。外火猛德與類互離。論據外德雲互相離。而言亦者以外離德。亦內不離猛赤之德。彼若救雲依內德者。理亦不然。有內無外便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說。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量雲。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德故。猶如水等 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雲猛赤等德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者。問外人但雲。由人與火德相似故說人為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德。若難彼雲火不在德。豈不相扶 詳曰。諸德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 今助一釋。若謂人火德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彼雲。若據相似而假說者。即應說人猛赤等德而似火德。不應說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相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舉人取德。故次難雲。說火在人不在德也。世間說彼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德。論文隱括而不具言。   疏。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此設縱也。德是實德。而依於德假說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疏。今不在德等者。世間但說火在於人。人非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疏。此即便依假人說實火者。假合名人。火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說火在人等者。世說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為假火。非由德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非是實。雲何得言假依實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外為難雲。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德。乃復難言火不在德。應詰彼雲。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問外若救雲。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於二處方名為共 答略為三釋 一雲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說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為共者。亦為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 二雲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雲何前雲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疏。以破小乘伏難者。小乘雖立真等三種。文不顯說故雲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說。   疏。小乘等自辨真事等者。不通外道名為自也。雖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內法。名自無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名為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眾多法成但和合假。   疏。現覺如夢等者。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為難雲。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為答彼難故有此頌 言現覺者。作證色等行解之心 如夢等者。此舉喻也。夢中亦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覺。境亦如是 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緣。而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者。起現覺時既無現識。能見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疏。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為共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者。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雲。若言詮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雲。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緣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問此即假說必依於真。如何破他。答雖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說假必依真。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真亦不說言而稱真故。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 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本解為正。故論前雲假智詮不得自相。此文即雲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為假所依義疏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說智詮而為假也。   疏。故智相非所依者。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為疏所依。   疏。然緣自性色及詮故者。緣自性色詮自性色。   疏。不聞聲起比智者。不能依聲而起比智。雲不聞聲。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疏。此鼠前生為貓食等者。問前為人等後死為鼠。見鴟等類應不驚走 答由前前生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 問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 答義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為俱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根.塵.種等是心所緣。心知自相此能緣心誰之所緣。誰能緣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緣至如餘散心者。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為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類 一謂如來.八地已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 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散 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為證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緣者。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為能知耶 答安惠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非說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能遍計心所增之相。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雲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體者。外謂本質。   疏。乃至緣我等者。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為外體 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緣等者。雖不有質。然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為有合緣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緣等者。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 答遍通諸法名為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緣之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緣何為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   疏。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緣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緣四諦觀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無。安惠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並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異熟非多。謂六識中業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為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俱非即是六識之中非業招者。俱句第八。遮餘三句故說多言。   疏。寬狹何事遮不說者。縱令寬狹有何違事遮不說之。   疏。此中意說等者。問何意須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 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雲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雲。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識位。   論。了境相粗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粗 第七.八識。有相粗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粗故。   疏。六不共義者。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現果為名者。因能變名唯對所生現行果說。   疏。此種及現行所引生故者。釋種得名果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即此習氣有因有果。論中但舉習氣之因以彰其體。不舉其果而辨體也。   疏。義顯所生等者。釋論舉因不說果意 問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舉果直以明之。而乃舉因方便顯耶 答若舉其因。顯此習氣亦有因生。並顯所生通八識等。復能顯自亦能為因。若直舉果。恐疑習氣不從因得。為含多義故舉其因。異熟習氣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有說。等謂相似。已顯類同。所言流者是流住義。果從因起。因所流故名之為流。等之流故。亦依主釋 或所生果與因相似名之為等。從彼所起名之為流。此等即流。持業釋也。故論說雲由果似因名等流故。   疏。舉因能熏者。二習氣因體是能熏。名因能熏。能熏即因。   疏。不說我見熏習等者。問異熟習氣豈異等流習氣外有而別說耶 答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無不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即論說雲。八識生者。答生何也。為因緣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爾者。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爾即真異熟等者。問按彼論雲。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不言識體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不乖彼 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從於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義中取第一者。問准前所明總有六義雲何言五 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雲五義。   疏。今明圓成性者。略為二釋。一大段第二廣明相性。對前略標名為今也 二今字錯應為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說圓成。前釋為勝。   疏。初略解三後廣分別者。有義初略說三相。後廣解因相。疏說後文廣解三相此定非理。下文自說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不言應更廣三相故 詳曰。以彼總聲於別而轉。聖教明許種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雜染互為緣等者。問若能藏故即名賴耶。僧佉真性應賴耶體。許能藏故 答彼能所藏無有異故不名賴耶。故攝大乘第一等雲。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 釋彼計冥性有最勝能名藏最勝。大等諸法果相顯著名了法性。若未變時藏在冥性不異冥性。若已變異亦復不離。冥性為因大等為果。因果同體以明攝藏。今立賴耶攝藏因果。而非即異故不同彼 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雲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 二雲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是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 三雲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 有義斷雲。然今論意依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雲。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復破疏雲。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 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耶。豈現望種無有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種.現。自既目擊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辨 問無漏淨種亦依第八。現淨因生復熏成種。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獨言雜染 答能攝為因。所攝為果。非能所治得為因果。故不取之 若爾賴耶應非淨依 答是增上緣。為依不爽 問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 答諸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得為緣。俱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離二無總等者。問二釋何別 答前約因果。後據體義。故分二釋 問前總自體離因果無。何故第二方言離二無別總耶 答剋實二釋皆悉別外而無有總。約問分二。與後顯前亦無有失。   疏。然果種狹者。種為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疏。經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依經部義立因緣雲。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遂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疏。現行望種非者。非俱有因 問現行望彼所熏之種何非俱因 答望生現種不望現行所熏之種。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望種非。不辨餘識故無過矣。   疏。如小四相者。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是因。同現望種故引為喻。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者。持種因義六因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寬故。   疏。又亦為清淨種者。此識能為清淨種依名清淨種。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義者。因.果.體三名為三義。   論。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者。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 答傳有二釋。一雲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雲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雲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 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者。攝論唯望體用明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 攝論本雲。何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 無性論第二釋雲。一切種子是阿賴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 瑜伽五十二雲。種子雲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疏。此即諦唯者。唯在俗諦名之為唯。不望假實名為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唯在俗諦種可言實。勝義即非。   疏。此助瑜伽會於此等者。問可此會彼。雲何助彼而會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彼何違而待會耶 答助學彼者顯教不違故為通會。彼論說種唯在俗諦。俗諦對真名為假故。此論說實豈不相違。今顯彼論對一真諦。此論不爾。二論望差。故不違返。   疏。亦非見分者。不依見分名非見分。由護月師許種依見。為異於彼故言非見。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設遮餘人見受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無色見分緣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緣種。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由以自證為能緣故故依見分。見分不許緣於種子不依自證。其第四分不離第三別有體性。故但三分 有說。護月種無別體。但依賴耶識上功能假說種子。故自證分緣見分時亦名緣種。無別相故非見所緣 復有說雲。依心自體故自證緣。問此師種子何分所收。答有三說。一雲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說彼無實體故順第二釋。一雲見收。自證境故。順疏所敘。一雲雖依自證而立亦見分收。自證緣故。順第三釋 詳曰。既無明教優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俱是善等性故者。問既隨因果以判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 答可爾。故瑜伽論九十六雲。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謂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諸無漏種等者。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 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若爾第八應緣此種。答二解。一雲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雲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 若爾不緣應非唯識 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 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 答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 二雲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 有義斷雲。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雖名異熟而非無記等者。問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答有義可然。前說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說故 詳曰。不然。異熟義寬。無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善者體殊勝義。不可勝善從於所依立於劣稱。不同有漏。有漏與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無漏等者。佛種不依異熟識故。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喻。所以除也。能依之識與所依眼而性不同。種及異熟其義亦爾。故言齊也。   疏。三家無諍等者。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三家也。其本有家雖不許生。然熏增長而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護月義者。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於一聚中法爾而有多品類也。西域有之人以為染。並取其油。故瑜伽論九十六雲。然一一界種種品類有差別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雖說為一有無量種。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會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瑜伽第二明諸種子所熏之上。辨諸有情有無涅槃。此生下也。   疏。初但有一者。問本有無始何得雲初 答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種。此種生現。現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種方永斷。故無雜亂中斷等過。   疏。非無漏能熏亦始有者。無漏凡位而未能起。故不得言能熏無漏亦無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非是花氣不薰苣勝。苣勝香氣而自本有。   論。說聞熏等者。按無性論第三雲。復次雲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為雜染因。復為出世能對治彼淨心種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種子所生 釋曰。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名最清淨。謂從法界所起教法名為等流。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是種子非阿賴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按彼論雲。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粗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 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 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雲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經教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雲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 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釋。一雲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雲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雲從真如所緣緣生 三新舊合。戒賢師釋。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鈔。   疏。謂與諸識作二緣性等者。如燈具辨。   疏。如言諸法至俱是一種生者。本有師宗自有兩解。此牒初釋。初釋意雲。善.惡二業是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種生。此有一難。如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種者。牒第二解。此解意雲。誰言異熟與善.惡因但一種耶。於此解中難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設俱新起等者。此本有難。難意雲。我言本有。即合善.惡與異熟果而為因緣。汝俱新舊。豈新業望新異熟是因緣耶。此既不爾彼雲何然。   疏。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本有師義雖言兩解。前解設陳。後釋是本。   疏。應諸現行至熏增長故者。正難轉識望第八識不名因緣。但熏增長同於業故。   疏。此本有種以自類為其因緣者。正義自敘。   疏。既爾至新熏生故者。本有師難。難意可解。   疏。然以生種類同等者。正義者釋舊種生種類同新種生於現行得名因緣。然據護法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舊新俱有。以舊類新。舊亦因緣。汝唯本有。無可為類。故非因緣。   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雲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 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雲因地前修。豈客地前已起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此設許之。非彼本計 有雲。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緣。不善得為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 詳曰。設彼不善為無記因亦不為證。此明善法為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按瑜伽論第二十七敘彼計雲。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又雲。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斷已名不染污 彼宗意雲。無始已來心體自淨。由起煩惱故名染污。染污非心無始本性故立客名 問有情無始有心稱本性淨。心性染本無。寧非本是聖 答有情無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聖 問有心即染。何故說雲心性本淨說染為客 答後修道時由染斷滅唯性淨在。故染稱客。   疏。起心非淨難者。依他起心名為起心。   疏。若言無漏體滅至亦不然者。此牒外救外救意雲。我本無漏體不斷絕。汝若言我無漏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牒彼外意生下論文。   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等者。異生汎起諸心等時。此心即應名為無漏。以性淨故。如諸聖者無漏之心。若許爾者。即異生位起心之時應名聖者。以許起彼無漏心故。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經說至說心空理等者。按勝鬘經雲。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煩惱.上煩惱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圓寂之法即是無漏菩提因也。   論。或說心體非煩惱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四雲。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   沙門知周撰   疏。世親即通等者。按彼論第二雲。一切種子復有六義。剎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為種子體。以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 釋曰。二種子者謂內外種 言俱有者。謂非過.未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 恆隨轉者。謂阿賴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 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 待眾緣者。謂此種子待自眾緣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 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 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說。舉難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   疏。亦顯大眾等者。略為二釋 一雲言十二緣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為無取等者。釋其所以 二雲非是之言而屬下句。顯彼緣起體非無為。言無取等。釋所以也 前釋為本。本顯無為非是種子。不欲破彼無為義故 問因論生論。他若救雲無為體性雖非緣生。而能隔彼立緣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無為等義 答應詰彼雲。且汝無為為有功能。為無功能。若有功能應非無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能如何能隔 若爾大乘無為亦爾。一切賢聖皆以無為而有差別。二過亦同 答但由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為而有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為體即緣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 有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四.三法俱時而有。皆唯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種生現時有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謂無性人現行第七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雲謂與現行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現字。何煩疏說雲顯現簡耶 答若無下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為遮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 若爾論何不言顯現 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行。何但無性 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 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 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 或通於果。疏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雖因在生果在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俱有義。准下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種等者。因種在滅。果種在生。應同種現名果俱有 設爾何失 若爾種子生現。現生種二竟何別。俱果俱故。故疏結雲何為料簡 又違瑜伽。   論。現種異類者。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同耶 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 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為種。相名為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緣見等者。即自證分緣於見也。是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緣攝者。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是因緣。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類同種.種。但是因果不名因緣。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結無因緣。若其前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緣。既多同起而無起者。故無因緣。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類同現行無二自體一念得並 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 答若為因緣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 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緣。何不許並 答即一剎那二心並失 若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緣未具故。又若生現有未窮失。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此難意雲。亦應見道搏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為因而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此釋意雲。此搏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問此搏。生種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搏生。搏生所以得新熏稱。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據疏緣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脫等者。由此同念無搏生種。卻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為勝。   疏。前解即體增等者。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有義難雲。因現有用果非無。可說果由現因起。果在未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果無方說從因起 難因體落謝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無因不生起 有釋如下說雲。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是故現因能引後果 破雲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 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雲。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前種望與現行為因。後種望與種子為因。種能種生名為有種 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為有種。種子與此有種為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為因也 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雲。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 釋。種謂種子。有種即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能有種故名為有種 又因名種。果名有種 前釋為勝 此種.有種未生果前俱無始有故。對引自名為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違。   疏。能熏生故者。種子是彼能熏現生 若爾本有其義雲何 答亦由增故 或相從言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雲無失。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   疏。復雲何釋無種已生者。勝軍釋雲。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為同類因等者。問按俱捨雲。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為因。雲何今雲善望不善為同類耶 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准有宗義。身.邊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法而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異性也 若爾雲何得等流果 俱是染故名為等流。   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故俱捨第六雲。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問何故下雲俱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   疏。此闕何義等者。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闕果俱。   疏。其無性人等者。乘前為問。第八不熏無果俱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雲何生八 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種為一為二 設爾何失 若唯一種雲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雲何二 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問內外種子皆能為因何獨言外假非實種 答按無著攝論說二頌釋。具如疏引 無性釋雲。又外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雲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失得過失。故次答雲。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內種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雲何前文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為避此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 又世親雲。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問何要引為 答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雲。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病-丙+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雲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此質。意雲。若假是無故不須簡。無為應爾亦不須簡。真如無為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說善者。即前說言依他攝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真如等者。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煩斯簡。答正取心王名為可熏體。第七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如一識種色.心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生緣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 若爾何故下難彼雲即有多種生一之過 答理實而有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舉亦無過矣。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有說。業感六識之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說不熏。亦應法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樂受俱名行相勝。是能熏也。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餘二能熏 復有說雲。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說不熏故。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俱非理。初師之義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無乃意乎 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說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熏。有所熏故 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問品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十地已前諸地之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此言倒也。意說一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增之義而得成也。故疏自雲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 問雖生三界所緣無異。能緣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顯前第二釋非理也 詳曰。觀第二釋。不以有性.無性相例。餘有此釋故敘非之 問疏二釋中何者為優 答初釋為勝。有增義顯。若第二釋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勝。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為礙者。有何法障不令變為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若爾何故言見.相熏 答約用而說。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說本識中種生現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俱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結小乘因體非俱有因 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者。不是現行而望於現為同類因。   疏。依義為問者。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釋在問後名之為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說者。故彼論雲。為何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四大既為第八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所緣幻化。有為不實。故譬毛輪 有雲。說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者。若也不取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梨耶所緣。餘相亦爾 或是字錯。應為豈字。前釋為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為遍計所執妄執習氣 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為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得緣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且依染種說。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說雲。既言第八緣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責。   疏。即以此為證者。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證能熏識為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為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為執。藏識亦然何不有執。故得為證 若爾藏識應亦能熏。同餘七識 答無別所熏非能熏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初釋自證.見.相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問按彼論雲。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如何說緣無色廣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取無色為難。以無色界唯緣種故。既言彼識緣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緣種功能 問雲何彼種名無量等 答緣無量境心所熏故故名無量 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為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雖彼種上有多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記。故能緣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此釋應善。省諸過故 有義但緣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緣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說不緣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同本識無記說是所緣。用通善等非所緣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說因果俱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種體名為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體.用俱識所緣。體.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攝 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緣 答彼非所緣 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說緣耶 解雲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緣種子差別功能不緣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緣種之時亦緣假者。即無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說。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果性既不恆。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為無記。便難種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雲何然 又雲。但緣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緣者。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假。前論說雲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定者。為定即能。為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雲何假。若依能立有無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假。本識不緣非為假也 又雲。緣種亦緣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種名為三品。   疏。即己體者。相不離識名為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增減者。斷減。未增。凡.聖第八所緣異也。   論。有根身者。有義即五根體名為有根。無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 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名為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意辨論中根.身雙舉。根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雲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即五扶塵。   疏。緣他五境者。即是他身五扶塵。   疏。此有量者。量雲。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自內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此執受義通大小乘。於中鉅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生受 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說 故對法雲。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 瑜伽論雲。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雲何。識識所詫。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寬。二論別也。現種根.境具如疏會 若依小乘。俱捨第二。現在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者。即彼論雲。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問大乘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十一雲。由五因故 一謂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現緣為因。謂根.境等 二六識三性可得 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 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五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即是生變。下疏結雲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疏緣無漏種准此應知者。因中第八望無漏種二變俱無。不緣.不熏如次不名緣生二變。果位本識緣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緣名變。義思可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現行第八望根與種具緣.執二。外器但緣。其種子識對現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俱無。若種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種生。疏示方隅且舉現識。現識及種合而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即經部師俱無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略為二釋 一雲如因第八緣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為質緣。或所更互託為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為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緣 二雲疏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釋優也 何以明之 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緣。不名行相。竟何失耶 又疏下會瑜伽論雲。瑜伽據質名同所緣。此約影像名所緣等。豈可前後自為楚.越 又按疏主瑜伽鈔雲。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質為所緣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 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雲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緣本質境。復雲何說同一所緣。若雲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如何而說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緣故者。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緣。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者。有義諸師皆說。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緣。然說此相似所緣故所緣即相。所緣之相名所緣相。不同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德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緣等者 有義諸師皆雲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緣相即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為行相。豈見分上而別說耶。由斯正量有能緣相。故知諸德說不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雲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俱存。何理獨遣彼能緣相。又言心體為現種耶。若現行者既無能緣。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有義又說。此中破安惠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說彼無能緣耶。自證即是能緣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無所緣相 或可。此文非二分義。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能.所緣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眾部至與此等同者。此釋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緣體者即不如是者。顯此上雲餘大眾也。   疏。以不曾為相分緣等者。如諸色等曾為相分被見分緣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緣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按彼論引集量論雲。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重成釋彼瑜伽之意 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為行相 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緣青等相分俱青。故名為總。由是論雲同一所緣 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義故論說雲不同行相 問夫言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相類 答如緣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雲。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識兩論 詳曰。不爾。前釋為正。尋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此論第三雲所緣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為比果問答亦然者。問此之問答與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難。此據量難。   疏。如末那章者。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意者。為伏難雲。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雲。為是煩惱所染污相故有縛也。外伏難雲。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雲。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違恆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為相分緣者。用不離體故說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 問難意如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等者。如疏具明。有義同疏。而立理雲。前長行雲謂第二分但緣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緣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皆能緣餘三分。如何內外互相繫屬。   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雖有處言見分緣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 詳曰。且依見分不緣如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疏。若爾內心應非外果者。此難意雲。內外有差別。外非內法果。外內義不同。內亦非外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 今又答雲。一見通緣內外妨。故外不為內法果。自證分緣兩過無。所以內得為外果。   疏。心若自緣至無差別過者。即自證分而緣見等。據此為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差別 有雲。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爾。本緣四分而此難生。下疏結雲依見分說。故知不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內。內外義殊有其五釋 一雲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為內。不離識故 二雲本質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內。自心內故 三雲諸法義理差別名內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說依內門。發身.語等說名依外 四雲在自相續名之為內。他身.非情說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 五雲十二處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內。以親近故。心等所緣六境名外。由疏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說雲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說俱名內故。若約處門根可名內。扶根依處應名外故 詳曰。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按彼論雲。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有義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為他用義尚名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爾扶塵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為不共中共。宅等名為共中不共。外.內異故。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問佛.菩薩等所變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 傳有二釋。一雲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句 二雲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 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緣長等時並緣青等者。有義緣長等者以之為正。佛地論說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份量有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緣長等為據別緣。為約長等不離青等。緣青等時義言緣之。若義言緣疏已明訖。若別緣者如何第八因緣變耶。亦不可以佛地為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疏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 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 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 若爾燈明喻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為喻 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疏引文略今更具雲。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三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釋曰。而難意雲。如一色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雲。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嘗即味。身覺有觸。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以第四禪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問器.種俱境。緣何不同 答器為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爾為境通緣 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得緣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即維摩經梵天王雲。我見此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淨器為自依處。以此粗界不持彼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按彼第五而無文說。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雲如經言有共業雲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為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疏釋彼意由據業種雲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為共業。不約一切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不變影者見既親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為證量果乎。故無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有說三性雖有異。隨依說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煩惱 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記。煩惱別義增故種名煩惱 問煩惱非染污。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繫。或種類猶然。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由若不許緣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繫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眾生有增減過等者。天眼.耳根即有情數。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為增。又若爛壞復名為減 問實義許持何非增過。繫不同故 答雖繫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難第一師等者。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雲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緣我等故無過矣 新論釋雲。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恆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粗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問此證何義 答有二釋 一雲證自變他扶塵 二雲證自不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雲。若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俱變依處 若爾何唯舉生他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俱無根。且就顯說。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為正 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言唯識許境親疏。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為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 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為緣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雲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雲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為二釋。一雲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 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疏。佛故豪光等者。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何不言之 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據上下故不雲梵。   疏。雖第八變至內身文者。雖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內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雲何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雲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說。   疏。由此故知至疏所緣緣者。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緣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緣上。即天眼.耳無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疏緣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 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 若爾上眼無疏所緣過如何遣 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 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 有義釋雲。若變自身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何用。粗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爾如何說定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內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內身即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說上界起通來下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故 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為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 設若救雲有情六識託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為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緣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為質。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雲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粗細既隔於彼無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為質方變。變復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粗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緣。粗細隔故 若爾因八緣無漏失 答亦無違。不親緣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緻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 又雲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繫。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疏。得威德定者。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 一雲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雲。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 二雲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此不次也。合在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問前明眼.耳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緣上繫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繫之差別故次明也。質.相雖殊。由俱境故。故雲又解 問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雖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為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繫。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釋 一雲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闕 二雲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恆相應。雲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俱時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前雖略說意正明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舉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雲。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平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釋曰。色界二色名為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 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雲。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為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者。瑜伽既說色界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說為正。   疏。亦應不緣等流色等有間斷者。問除業所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俱不成 答疏略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為量破。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變色者。問第八既緣法處實色。五亦緣不。若不緣者聖變魚等凡應不見。若許緣者五十四說法處攝色名無見對。復雲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復有釋雲。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為增上緣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雲。以因從於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 答因緣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為境引他疏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迥色者。折根.器等為極微者名為極略。折像等色為極微者名為極迥。   疏。若唯意緣等者。獨頭意識緣根.塵等由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幽隱顯蔽名為闇明。十處法處名為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說至亦緣有故者。意說第六與五同緣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疏釋因緣.分別二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 有義三釋。一雲但現量心名因緣變。諸比.非量皆分別變。二雲第八王.所名因緣變。餘心.心所名分別變。三雲唯第八心王是因緣變。相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 問若說眼等所緣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緣假法 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說假非五識緣。是分別心。義別說故。影像色等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說種生即名為實。故無過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緣變。即五轉識一分第六與五俱起。任運緣者亦因修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為分別變。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俱具有二變者。王.所如次因緣.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者。深密經雲。變化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釋雲。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緣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 此釋意雲。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 又見.自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經部.有宗釋有別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此隨轉門。故俱捨論第十雲。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說。後二意識。   疏。或依增上等者。依大乘義。以第七識俱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問根等有生心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為依無所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說觸觸為緣等者。如十二支觸生於受言觸緣受。既觸生觸何不說言觸緣於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此明心所雖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三字必錯。合為之字。論中言之不雲三故。   論。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者。大小聖教皆有此義。故俱捨論第一雲。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雲何但說觸受所取相為鄰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觸.受所緣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取非無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為經部師有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捨論第十敘經部義而有兩師 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 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說名為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俱捨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雲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立。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喻上所立之過。經部粗色說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 有義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為同喻者。所立不成。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為同喻因成不定。疏何故說假食實有 詳曰。因明之法。宗.因.喻三若有過者容致言簡。為論文略疏致許言。復雲心所亦通於下。明遮喻.因過乃盡矣。何事見責。   論。能為緣故者。有義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 詳曰。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無不定。   論。非即三和者。有義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三和宗即無其過。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實有宗自然成故。不須重立以為宗也 詳曰。縱成其觸非三和已。何理實有自然得成。如彼愛等雖非三和亦非實有。共畢竟無生等四相。亦非三和豈實有耶。故知不可非三和成實有自立。   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起心種。以警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解雲。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 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令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 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為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雲警應起現。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餘如燈會。   疏。此質不定至復應思擇者。此生等喻有隨一過。大乘不許有小生故。設有生等。生等復假。故無不定。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者。按顯宗論第二。雲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鄰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雖亦是受。一切皆同領納境故。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按順正理雲。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為簡其濫故論置之。   論。又既受因等者。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說名似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論。若謂如王食國邑者。此正理論具如疏引。言食國邑舉因顯果。   論。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者。問既施名等。何非語因 答如樞要.義燈等辨 有義雲。因有二。一意施設。二言施設。有境像等相狀不同。意解施設差別名故。尋伺推度法義淺深。隨義隨機而起說故。想思惟名不起說故 有雲。同是起言說因。但粗細異故有差別。若爾上地何無語因。想遍地故。若言想細尋伺因粗。要有粗因方能發語。獨想不能。若爾.想業應說發言。如何但雲施設為業。又想遍與尋.伺相應唯名為細亦未應理。故應定說二因不同 詳曰。傍觀二義義皆有餘。想不起說論雲何說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詮屬。雖分粗細不簡親疏。豈粗細因皆親起語。故名不修。由此應依樞要.燈說。   論。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者。問性.業何別。答有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名為業。故此業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未盡理 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雲善等等惡.無記。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者。疏中二解。除行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說四。此論自雲行相雖異。何得取之 問夫簡法者。前義不盡須後法簡前。若遮盡後法何須。如論四義時.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時.依同境.事別耶 答有二釋。一雲此論四義不次。次應說雲境.時.依事 簡意者何 答凡言相應雖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故須簡也 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緣別者應名相應。故境等簡 前後心等所緣境等應名相應。故時同簡 諸識俱起應名相應。故依同簡 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 二雲論說依次。雖有依同非相應故。   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故所緣簡 六.八有時同緣境者應是相應。故事等簡 後釋為正。   疏。行簡依同等者。即與緣簡別見相似。由斯疏斷但四義也。故更不明。簡略起伏如上已具。   疏。極不明瞭是捨受相者。問果位亦捨。豈不明瞭 答夫言捨者中容寂靜及不明瞭。果雖明瞭而是寂靜故得名捨。   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 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蘊.寒.執.打柏.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爾如何名取境定 答因修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 若爾何名取中容境 答雖境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雲何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 有義。疏解不緣取境定故。若說緣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無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疏。如八證中至任運生解者。初執受證而有五因。今此所言當彼五中第一因也。故對法雲。謂阿賴耶識先行因滅。眼等轉識現緣因發。如說根.境作意力故諸轉識生。是名初因。   論。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者。問恆緣三境何名別緣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故緣名別。具如疏明 有義非是所緣前後易脫。但非如定專注所緣。義說別言 詳曰。言不同定專注所緣理即可爾。雲非易脫道理難詳。豈八所緣非有為攝。若有為法。有為法者剎那生滅。雲何不名前後易脫。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釋中者。對法論中無著本論.師子覺釋皆具明之。下當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問准對法雲隨逐善者。謂即彼諸法習氣。發起善者。謂彼所起身業.語業。准彼種子隨逐善收。雲何即判屬等起善 答論開疏合。望義不同亦無失也。   疏。勝義無記謂虛空非釋者。問何唯此二名無記耶 答真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斯二義故無記攝 問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 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論。流轉還滅應不得成者。問苦.集二諦名為流轉。說使常生人.天趣中未踰苦.集。流轉之義何事不成 答夫雲流轉包括五趣。若唯人.天流轉不足故雲不成。非據全無名不成也。   疏。餘例難亦然者。略有二義。一雲餘者謂受等四。二雲餘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難之。難思可悉。   疏。亦應受等例成失等者。詳曰。今觀此質與難不齊。難前意雲。觸雖不與自觸相應。有餘相應例相應門。行相雖復了別等別。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復不闕行相之義。何不例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數全不與受而得相應。與行相應義寬狹別。何得以此而質於彼 問此質不成彼難何遣 答觸等雖復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與王無少交涉。豈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等者。見分.相分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頓生六果者。問六處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識。本識合有三十六箇一時頓生。何但言六 答雖六所熏皆有六種。六種同處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頓生妨。   疏。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等者。不可說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以所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生於本質。能熏心所生於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於本質.影像等異。   疏。若爾雜集至受一期報者。按彼論雲。若於一生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耎。所感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   疏。成業論中自解此妨者。按彼論雲。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於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觸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雲。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雜縛斷。謂斷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斷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 又解賴耶未捨觸等名為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 二釋前勝。   疏。如暴流水至隨流不捨者。有說此中總有三喻。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用.自性三種緣起。初喻顯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轉。第二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顯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絕。   疏。未來果法應不待因者。問現在之果待因始生。豈非喻闕所立宗耶 答雖曾待因。今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也。   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為半。若爾作用者過去既有。雲何得定言唯依現耶。   疏。彼與果用滅覆滅失者。現在與果而由於滅。過既與果應更須滅。若無滅者障彼果生。何名與果。又復與現有相例失。若許有滅。滅覆滅失。故成業雲應滅覆滅。   疏。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者。現取果時生相生已方能取之。過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也。若許爾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即現取果應不待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論至依種子立者。瑜伽.中邊如燈所引對法.顯揚今略引之。按對法論師子覺雲。因果已受用者。謂已生故已滅故。染淨功用已謝者。謂如現在貪等.信等。令心染淨功能無故。攝因已壞者。置習氣已方滅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謂今時所引習氣有故。能引實事無故憶念分別相者。謂唯有彼所緣境相故。一切一分是過去。餘未來現在及無為。明未來雲有因非已生者。為簡無為。彼雖非已生。而無因故。未得自相者。自體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謂彼種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未來。明現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謂因已滅故。果猶有故。能顯過.未相者。謂現在世是能施設去.來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曾得位假立過去。作用現前者。謂眼等法正為識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現在 又顯揚論第九雲。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眾生受有損害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密意假說彼法為有。謂於諸行中曾有淨.不淨業生滅。由此因緣故彼行勝異相續而轉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愛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識。此亦依三種行相密意故說。謂依因相密意說有未來。依彼自相密意說有現在。依彼果相密意說有過去。   疏。六十六至皆說六通者。又瑜伽論三十七.大般若經第九.薩遮尼乾子經第七.瓔珞經第六.清淨毘尼方廣經.寂調音天子問經.十地論第五.雜集論第十四.無性攝論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等者。問上座.勝軍一切同耶 答有同異。勝軍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爾。同義可悉 有義上座.勝軍有差別者。其上座計心.心所法生滅二時。時二體一將滅名滅。勝軍所說依瑜伽等已滅名滅。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雖別而體同一。   論。謂現在至生滅二時者。問彼何意耶 答由經但雲是生滅法故立二時 若爾雲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時。經依決定但雲生滅。以其住相有無不定故不言也。   疏。法生時酬因至.二法為二時者。影舉二法二時因果。對顯一法二時因果。冀令明悟一二差別。   疏。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等者。問為因果時既前後並。雲何名為一法辨耶 答為因果時雖前後並然據自體而於現在有生滅二。不望別法以分二時故名一法 問此之一法為因果時為望於自。為對他耶 答對他為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果。自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 若爾與後二法何別 答後對自他合為生滅。此唯望自分為二時。後舉自他為生滅二。隱自一法二時不論。前唯舉自一法二時。隱自他二生滅不說。文影略也。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者。問他若救雲生.滅非因果相違不同世。滅.生因果收相順故同世 答若言生.滅而相順者。便有世間.自教等違。   疏。除二乘金剛等者。二乘金剛亦無賴耶。時分促少但雲無學。問何故不雲三乘金剛 答大乘八地已捨賴耶。不同二運故不言也。   疏。若說習氣四位不成者。若說習氣名為粗重。二乘無學.八地菩薩悉皆有之。即不得言賴耶之名四位捨也。   論。雲何知然者。疏釋問意而有兩種。有義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釋阿羅漢名。既未釋捨如何先問。故此但問三乘無學通名羅漢之所以也 詳曰。初雲羅漢方究竟捨。遠騰彼問何過而有。又若不問三乘捨者。何故舉彼決釋分說三乘捨義以答前徵。若雲雖說捨阿賴耶名。意釋三乘皆名羅漢。亦不成救。論自明言諸阿羅漢.獨覺.如來。何理能證同是羅漢。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為不可。彼論但雲三乘無學。不言三乘同名羅漢。又彼本明斷阿賴耶故。故知疏文牢籠始終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問若如來名不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來號而是共德 答通餘九號名為共德。非是一切有應義者。皆名如來名為共德。   疏。若現行一分無故等者。此第一師而取次下第二師意以興研覈。有際有徵思之可悉。   疏已全未捨故者。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師難。難雲前七未全捨不名捨賴耶。八地種未除。是以賴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於意如是故略不具。   疏。若爾至不能捨賴耶故者。第二師難。   疏。若爾至未捨賴耶故者。即第一師舉例質也。初地聖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賴耶捨.不捨說。   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羅密多等者。撿四十八無。七十八有。四七聲濫撿文誤也。又解深密經第四亦同。經云云何波羅密多。雲何近波羅密多。雲何大波羅密多。善男子若諸菩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未能制伏然為彼伏。謂於解行地耎中勝解轉時是名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漸復增上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謂從初地已上名近波羅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轉復增上成就善法。一切煩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已上。是名大波羅密多 釋曰。初純有漏去無相遠。帶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羅密多。次通無漏鄰無相故而得近名。後位無相任運長時故名為大 或言近者近無加行。雖有兩釋後釋為勝 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無相。而雲何言近無相故名近耶。故後釋善。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者。有義解頌捨言疏說釋羅漢名此非理也 詳曰。前雖破他。今更申正理亦何偏。豈但斥他不樹己義。又下文中而自明捨。故今此文對破於他申正義也。不爾辨捨有重言失。   疏。攝論雲心體第三等者。按無性論第一釋雲。心體第三若離阿賴耶識無別可得者。謂如意聲說染污意無間滅意。識聲則說六種轉識。如是心聲離彼二種無體可得。   非無有體而有能詮。亦非異門。意.識二聲所詮異故。此中體聲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賴耶識 等者。顯阿賴耶識是心聲所詮道理決定。   疏。對法第二亦有心義等者。按彼論雲。心者謂蘊.處.界習氣所熏一切種子 詳曰。觀彼論意亦以積集而明心義。舉彼三科所熏習氣。顯彼能集識為心也。此論亦唯以積集義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積集.集起二義解心。   論。或名所知依等者。按攝論雲。唯大乘中處處見說。謂阿賴耶識說名所知依體。依他.遍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說名所知相 無性釋雲。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賴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論。或亦種子識者。對法亦云。一切種子識者。謂能生蘊等諸法種子所積集故。大論亦同。   疏。始終而論等者。凡始佛終。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不取染法以為能藏。意明不取八為所藏染法能藏。   唯因等者。釋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二義釋藏。   疏。是無漏涅槃者。疏說如字。應雲如涅槃等。   論。如來無垢識等者。有義今頌意者證第八識在如來地名無垢識 詳曰。證無垢識名之所從。通疏.有義合為三釋。優劣思之。   疏。阿賴為性者。按彼論雲。如是所知依說阿賴耶識為性。阿陀那識為性。心為性。阿賴耶為性。根本識為性。窮生死蘊為性 釋曰。彼論廣明阿賴耶識至窮生死蘊六識之名為所知依體。所以一一皆言為性。疏意牒彼後三之名以為問也。餘文同來。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問限。   疏。一雲種生現同時等者。餘染種等無間道起彼已捨矣。第八種.現金剛心俱。異熟無記容俱無失。   疏。菩提約成就等者。意遮外難。外難意雲。若無間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為不名為佛。故約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初得未圓滿成不名為佛。   疏。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問初師種.現而得俱時。今此不爾何得同初 答取無間道有異熟識少爾同也。不言種.現俱名為同。若種.現俱即不得言種.現異時。   疏。非無色界至緣一切者。不能具緣色.心.心所.及下地等。此不盡理。聖教有說無色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雲不能唸唸遍緣一切。此釋為勝。   疏。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此以有宗等智為喻。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類智現觀後邊而修習故故名現觀。故俱捨論二十六雲。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號 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而唯無漏。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捨雲。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 問修道煩惱及所顯滅猶未斷.證。雲何得言遍知.斷.證 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故俱捨雲。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 問道何不爾 答以道無此遍事觀故。又修不遍。如六種性入見道時。修當自性不能修餘。故俱捨雲。道則不然。種性多故 問所修俗智後起不耶 答准有宗義畢竟不起。正立見道無容而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故俱捨雲。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 問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雲何論雲兼修未來觀現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雲與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為同也 問彼曾起者此時修不 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說。如俱捨鈔廣分別之。   疏第四   疏。此顯依初至通諸位者。此者。即此斷.常位名 彼者。彼彼至轉依位及第八號。   疏。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者。指彼心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攝。   疏。此離識蘊不共許故者。此者。即此第八識也。共許蘊外而別有體名之為離。非他許之名不共也。   論。界是因義等者。有雲。界有三義。一者因義。二是性義。三者種也。今依因義以釋界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得種體不異故。說現親生名之為因。現識亦名種子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說現依不說種也 詳曰。界若現識即依無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諸法之言依不雲耶。夫言親者是因緣義。現八如何能為因緣不能熏故。又現與種雖不名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種何失。又前因相亦非唯現。又義不同。不可為證。既有多違今還依疏。   疏。此所隨一者。若先成末那用轉識因。因中便有所依.隨一二不成過 或所字錯應為因字。前解為正。以末那識他不許故。故有二過。   疏。或若不爾至有不定過等者。詳曰。此乃深防迷因明者。恐見前因有識言故輒為不定 又真實理八有此依因而立之。理實前因無不定過。因中說雲轉識攝故。   疏。此解與前別者。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之為趣前後俱通惑業苦等並名為趣。   論。順還滅法者。問何故道諦名之為還 答還者趣向。由道而趣所證涅槃故名為還 或捨妄歸真是還義也。亦猶返樸還薄之謂。   論。此中但說能證得道者。同無性論。彼第一雲。所知依者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 釋曰。有為之法皆依識生故名為依。涅槃無為非識生故故名無依。   論。或此但說所證涅槃等者。同世親攝論。彼第一雲。亦由此故證得涅槃 無性亦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不應證得 釋曰。涅槃雖不依此識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種。道生斷惑證得涅槃。展轉言之亦依於識方能證得。   疏。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者。重釋初句。初同第二名俱現行 言界性等。釋所以也。   疏。又大乘中有苦非集等者。此異熟法。酬因是苦。非重非集。若依有宗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說二。   疏。此由起彼等者。此謂遍計。彼謂諸趣。從所遍計得諸趣名。   疏。四清淨為成實性者。如法苑決釋明。   疏。非唯能藏以解賴耶等者。正以執藏以明賴耶。若以能藏為賴耶者。八地亦有能藏之義。雲何得言捨賴耶名 言捨八地等等諸無礙。如來亦有能藏義故。   疏。或為種依至名為執取者。問與前何別 答中與前同。初.後有別。思可知矣。   論。解深密經等者。問此經迨今總廷四譯。魏所譯本名相續解脫。梁.隨二本名解節經。今唐所譯名解深密。何乃不同 答此經梵本名曰珊地涅暮折那。涅暮折那此翻名解。珊地之聲含於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義。西方土俗呼此三種並名珊地。亦如薩達摩聲包於二義。仙陀婆號通詮四名。前後譯人各取一義以立經題。皆不相違。然據經旨解深密名理為優矣。   論。亦能執取結生相續者。問雲何執取。何時結生。結生何義 答取有三義 一雲取者因義。即當生果五蘊之因。由今第八持當果因方有結生當果相續。故說第八名為執取。結生相續即取之執名為執取 二雲由種子故。現行第八受一期生名為執取。故世親攝論第一雲。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自體熏習位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 三雲取謂能取。由今現八執彼當生因果等種故。故有結生當相續義。執即是取名為執取。故攝論雲。又於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名阿陀那 世親所釋如第二引。經是一文義意通二。第二三釋俱以為證。證意可悉 言結生時而有四釋。一雲結生是潤生也。若生無色命終之位名為結生。若生欲.色中有末心名為結生。故攝論雲。依中有位起染意識結生相續。又雲。中有沒心名結生心 二雲正受生時名為結生。故瑜伽第一雲。於此時中說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為羯邏藍位 三雲合前二義名結生也。□□□□□□□□□□□□□馜□□□□□□□□□□埤□□糖□□□□橫□□覷□□楅□□□□□姵□率觺□□□□□矩崙□□□□□□□勵□飯□□餓□□□□□飯□倫列飀□列糖□□輦崙□□□□□□埤□□姬□□□□菕慼慼慼撮式慼摯鞢慼憫炕慼慼慼慼敷Q饑□□□□率觺□□觕□檳埤□磊梅□□楅□□□襑□□□□□奿□崙□靈埤□□奰□奪□□霸飀□□□□□□崙□靈埤□□□□□□祿□□□□欖賂□誇□詁埤□□祿□娀□□□□□□□E□□□□祿□□奏褓□□槄□□□□榜饛□□□迭慼慼慼慼慼憬j檢□□淋□□□□粳蓮□□益□□□□□埤□□□□□□□□□□□飯□□隉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播□□□□□□祏粳蓮□□□□□□□部慼慼摯禳慼憐k□{妁□楜覯部慼慼慼慼慼撢b誇□秅粿□□茵□率觺□□□祏粳累□祿□飀□D列駂□□綠□□□吝駾□□□□榞□□□□□檢□奐□□□□□□禔□槬□餺□□□粳□奐□□□□□□□□□□露□逆□□□□檢□奐□觺□□□□褓□□□□□奐□□觺□□   論。此等無量大乘經等者。等餘經中賴耶異名。如顯揚論而引經雲。雲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意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釋曰。經既說雲發業.潤生二種煩惱而感得識。明所感識定唯賴耶真異熟故 又雲。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此言顯有一切種子阿賴耶識 釋曰。按涅槃經有五種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種子。四者節子。五者子子。以外五法比於內種故雲如也。內五種者謂識.名色.六處.觸.受。又五道種。此種皆依阿賴耶為取等潤能有當果。所以故雲有取之識。   疏。前四因為宗者。問順無我等既有八句而為八宗。竟有何過合為四耶 答無我.我等相待而立。故合為四 詳曰。理實無我.我等義別。句句為宗亦應無爽。為宗既八。作因亦爾。宗.因皆有二三合等。其比量數為宗別總有三十六。為因別總有四十五。合計總有八十一量。若約超間超一二等為量乃多。義準可知。恐繁不具。   疏。且發智論至非如憎一等者。然非佛語而有多義。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內教三藏並名佛語。大小乘論雖非佛說。後諸聖等集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說者名為佛語。大小乘論雖集佛言非佛所說。皆非佛語 若准前義。佛說為宗。大小乘論皆為異品。因於彼轉故成不定。若言佛語即是佛說無不定者。理亦不然。非大小論皆是如來在世親談親自印證。縱集如來昔日少言然今懸論。非佛親談名非佛說。終成異品何非不定 又縱立者許皆佛語。小乘敵者如發智等一分不許。此亦於他異喻因轉何無過耶。依後義因於異品一分轉也。以發智論婆沙二說。一雲發智而是佛語。一雲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對於前師因於彼轉故亦不定。疏依後義 問小乘有言大乘經者懷正法者之所說故。對此即是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 答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敵雖說大非佛語收。立者不許故不得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攝。敵者亦許兩俱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 問夫言兩俱對立.敵說。外道非敵雲何得言外道大乘名兩俱耶 答外道等言等小乘也。雖舉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俱也。以彼外道是立論餘。乘便雲矣。   疏。因犯兩俱不成等者。因.宗皆犯一分過也。因中亦犯兩俱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彼宗中發智。兩俱名同。故疏不開 問所依不成有法必無。發智既有。何成此過 答發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說也。何有所依。故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俱無所依失。理如前辨。   疏。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者。問夫有為法皆剎那滅。即後二蘊何須別立 答有二釋 一雲雖後二蘊實剎那滅。初據攢剋。後依相續。約義分之故有三蘊 二雲方便所起善惡色心由三性間故名一念 詳曰初釋為勝。豈三性間但一念耶。   疏。二一期生蘊等者。但據異熟一期分限相續說也。或同正量長時四相。如命根等。初生名生。終歿名滅。中間更無生滅相也。   疏。三窮生死蘊等者。至金剛定斷煩惱盡生死永息名窮生死 問何故梁論雲至無餘名窮生死 答惑盡理證皆窮生死。二論互言。故無失矣 或生死因果皆名生死。金剛因窮無餘果盡。斯亦二論綺互平言也。   論。謂阿賴耶是貪總別等者。二攝論釋具如疏引。又按大般若經四十七說愛.樂等法。彼經雖復不言賴耶。取彼釋其愛.樂等名。而解於此愛賴耶等亦應無失。故彼經雲。言愛法者謂於此法起欲希求。言樂法者。謂於此法稱讚功德。言欣法者。謂於此法歡喜信受。言喜法者。謂於此法冀多修習。又按瑜伽九十二雲。於三世境生愛.樂等。亦可以彼連類釋。此故彼論雲。謂於人天住境界愛依現在世故。住境界樂依過去世故。住境界欣於現在世依過去境生愛樂故。住境界喜於未來世依現在境生愛樂故。若於如是三世境中住染污者。當知彼為稱讚所欲有遺乏苦。依彼瑜伽釋愛.樂等釋四賴耶亦有一家之行相也。兼正合言總成四釋 問言賴耶者執藏之義。為第七執稱為賴耶。二攝論中約三世解。即唯第六。一何乖返 答有義三釋 一雲阿賴耶名唯依第七我愛以得。彼論唯依第六釋者對他宗故 二雲通六.七識我愛得名。我愛執藏無簡別故。設有處說但依第七。應知彼依相續顯說。第四地中不捨其名。要至八地方說捨者。依其究竟盡處說故。然彼二論依對他釋 三雲得名如前第二師說。二論之中通依六.七。且無性釋愛阿賴耶不約三世。由總說故即通第七。世親後釋釋其愛名亦通第七。緣現藏識愛為我故。於理無違。   論。謂生一向若愛處等者。問若有宗雲。言愛著者據善趣說。而雲苦受不愛著者乃有相扶。答彼經中雲。世間眾生愛賴耶等。豈彼苦處非世間耶。既是世間。雲何無有所著之法。故苦之處即我賴耶為真著處。   疏。攝論不言除等者。以彼有宗說諸聖者皆無我見不但無學。為對彼宗故不別除無學人也。即無性論第三雲。雖於正法信解無我厭逆我見。然彼恆於阿賴耶識我愛隨轉。   疏。識受想蘊全等者。行蘊之中不相應等非心所者。非所等故故雲少分。問標言轉識明簡賴耶。雲何得言識蘊全耶。若有賴耶識蘊。雲何不是著處 答舉彼極成識蘊說也。   疏。已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等者。總指前文。對彼攝論辨多少也。總別合言有三種也。即上論雲。不應執餘五取蘊等名總取蘊。五欲以下於總蘊中。而別離出名別中也。   疏。下別遮五等者。明今識等所等心所與前樂受及身見等有寬狹也。思之可悉。   疏。然於此中總敘諸部等者。具如燈辨。故不重言。   疏。又心相續至流轉不息者。按對法論第二。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今疏中雲不應經文。賸不應字。文誤為文 或是疏主取彼論意。加彼不應經文之言。釋彼論文雲。心相續是藏識。長時間斷即滅定等。經文流轉不息即種子也。又按瑜伽五十一雲。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疏。攝論第二無性釋等者。按彼論雲。又諸轉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無定相應。何以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定相應。無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義。   疏。此中言至互相違故者。此中論言根.境.作意即是攝論以三差別互相違也。言異意同。疏中多言互相熏者。熏字恐錯。合為違字。   疏。攝論唯有此中一因者。此論因四。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為因義。豈不相違 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疏前解至俱時受熏者。即前標雲此破經部設許六俱至令不得互相熏總是前解。同攝論也。中間引彼攝論為證。難彼六識不互相熏。   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等者。即前說雲或如他自身等已下是也。唯依此論不取攝論。故疏結雲不同無性。   疏。不作此解自為不定等者。問八識三別。第八識體應非受熏。豈非過耶 答由有此失故疏下雲。又六與八非一向異。意簡前失。若准此簡。亦乃遮彼互相熏量不定過也。由是兩釋理皆通矣。故疏不判二解優劣 問八識雲何互相熏耶 答能所相藉名之為互。非是遍為能熏所熏名為互也。   論。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按瑜伽論五十一雲。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道理。謂六識身展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間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釋曰。三性.三界一一為首對餘二.二有無間義。論中宗法作不具也。思之可知 問有漏.世間。無漏.出世。竟有何別分為二對 答世間義寬。有漏義局。無漏後智聖教亦名為世間智。無漏亦寬。出世義狹。無漏通於本.後二智。出世多分但攝根本。寬狹既殊故分二對。   論。不堅住故者。問此不堅住與前間斷易□觭饛□□餽奈埤□□□姘□□□觺□飀□□禘□鷗□□□□□艦□□莣§□□□嫥□□珵□入襦莤韣□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者。若隨轉理許色持種。若真實理建賴耶已。即唯第八能持種也。故瑜伽論五十一雲。雲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說法是名因緣。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彼心.色等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色等種隨逐心.色。以此為緣心.色更生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   論。有說六識至而無別者。然准諸教。經部師計總有四類。一本經部許內六根是所熏性。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種隨彼言也。如前引矣。又順正理第十八雲。此舊隨界體不可說。但可說言是業煩惱所熏六處。感餘生果 釋曰。隨界即是種子異名。新舊師別名舊隨界 二六識展轉而互相熏。三前念熏後 四類受熏。故無性論第二雲。且有爾所熏習異計。或說六識展轉相熏。或說前念熏於後念。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問此論下雲。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腕既不俱有非互相熏。准此他許前後事.類更互相熏。不爾破他有相扶失。既不相扶計何非五 答有三釋。一雲據此誠有五類。言四不正。二雲此論雙破於前第三.四計。非是別計。三雲設遮。非是本計 詳曰。第三為勝。餘大小乘無有說故。若言雙破三.四計者。如何難雲非互相熏。豈三.四計許互熏耶。   論。識轉變者。有言轉變而有三義。一自類不俱前後轉變。二自他不俱前後轉變。三性.界.地等前後轉變。故識體事不能持種。若許持種。所依心滅。種亦隨亡。後念果起應無因故。故於識上假立一類。識體雖別。而識類同。貫通前後二念之中。於其二念無有轉變持種受熏如上座部因果生滅。如初念識在生相時其類亦示。至第二念識居滅相無體非因。類在異相能生後識及生相類。與此後念識體同時有其二類。因在異相。果在生相。此俱時識熏生相類。前類力微但持舊種不能受熏。如是此類唸唸相續。前至異相。後至生相持種不斷。若於五種無心位中。雖不生心而類不斷。下文破雲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者。依自宗破。或有心位如前相生。若無心位其類亦無。假必依實無所依故 詳曰。據大小乘經論等藏.及古今德所有章紀。皆不說言經部現在許有二時。恐自穿鑿以意定也。准彼宗計。前後二識同一識類。不言現在分二時也。故無性論第二雲。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若言似彼依少分言。不說現在同彼分二。若作此救理可少通。然立不明故難依唯。   論。若是善惡應不受熏等者。問若善.惡法不能受熏應不持種。如何瑜伽許三性法互持種耶。故五十一雲。若起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記心。此一切心皆善種子.染污種子.無記種子之所隨逐。此所建立 答隨轉理門。非真實義。瑜伽自會文如前引。   論。阿羅漢至無漏法熏等者。問准疏中判。或據自身凡聖前後。或約他自凡聖相熏。有何所以為斯難耶 答由本計識二念不俱無相應義。初三大乘破熏習不成。故未計類前後二識而類是一。類是一故前識熏類。能熏所熏無不俱失。能所依別。亦得名為能所熏二。文類離識而無別體。亦得名為以前熏後。故無性論第二雲。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由異品故有相熏習。非一切者 釋曰。前後識別能所熏異名為異品。又謂鄰次前後相熏不說一切。雲非一切 問但識熏類何得雲互 答假實能所形待名互。亦如世言父子相生。又類既一後識熏時亦得名為熏前念也。如前熏後識義意同也 或可彼許類.識相熏同此論說。不爾雲何名為互耶。既許前後多識雖異而類是同。故前熏後前凡後聖類同識異。何不同彼前熏後耶 問若爾但可難自前後。如何難令異身相熏 答自識前後異類同得相熏。他身類亦同。故難更熏習。故無性論雲。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與此同也。   疏。以彼本計至是此本意者。此斷意雲前後識異而識類同識類受熏。識名根.法餘之根.法同識根.法亦得名為識類同也。此之類法應互相熏。同彼前後識之類也 問前後俱識同類可熏。餘之根.法非識同類。何得例熏 答類者相似。識有根.法。餘根.法似。既似於識何非識類。識類既同。何不相熏。   疏。或應意根成造色性等者。按彼論第二雲。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問類同分收即行蘊攝。何故難意令成造色 答且五根類假實別論法同分攝。攝假從實色界所收。識類亦爾。論據攝假隨實門明。亦無有失。而難意雲。兩心前後異識同類。一俱識蘊。色.心二法殊根同類。一俱色蘊。若言色.心別不得同造色。亦可心.色殊根類不應等。廣破如餘。   疏。後無記可爾者。此設許也。無記中容容前重後。理實不然。熏習俱時不得前後。後無記者非皆第八。故知設許。   論。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者。如五十一廣敘彼計。具如前引。   論。依似比量等者。如疏.樞要.義燈具明 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有法宗不為其過。真性有為既是有法。何故疏等判為過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 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說我是思。雖佛法中許有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類亦然。故有法失 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對聲常宗。應所別過 答沈爾言聲。立敵皆許。真性有為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同聲宗。准掌珍論有廣紛諍。如因明鈔。   論。外道至成大邪見者。有義若言此破彼救令同外道者。自宗依他亦非實有。二失既同如何偏責。故今別解。外道譭謗但言非實不為全無非大邪見。汝今說無成大邪見。釋成大邪見不是破救也。   詳曰。實言唯屬常寂之法可如所判。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為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雲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說實處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無違。又若無救。如何論雲外道譭謗亦不謂全無。亦言亦誰。故知疏解深得奧旨。   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問按掌珍論雲。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種不無依他亦有。今難無彼豈不失宗 答為二釋。一難非實不責其無。即次論雲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知彼宗世俗雖有而非實也。不爾便有他隨一過。二就勝義。本被資糧極歸真諦。真諦即無。資糧何用。   疏。及攝論第二至第三中義者。無性攝論第二卷中廣明熏習。熏習之中而辨染淨由心義也 又明安立第八識相略有三種。一者自相。二者因相。三者果相。果相等中亦明雜染清淨由心。如下抄引。故此不具。   論。彼命根等無此事故者。等等眼等根。眼等根斷有宗正義不許更續。何以明之 答按大婆沙論一百五十雲。問若天眼現前時。生得眼為斷不。若斷者雲何不說異熟生色斷已後續。若不斷者二俱見色何不錯亂。答應言不斷。以異熟色斷已更不續故。有說天眼起時生得眼斷。斷有二種。一暫時斷。二究竟斷。暫時斷者可續。究竟斷者不續。故無有過。有說生得.天眼互相續生未曾空故不可謂斷。有說彼時生得眼斷亦無有過。亦有異熟色斷已而續故。雲何知然。如契經說。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婆羅門。由勝思願令眼平復。又如經說。惡行爾時以竭地羅鉤挑善行眼。亦由勝思故還得眼根。施設論說。地獄有山壓迮有情令身體破壞。於後不久諸根復生。諸地獄中此類非一。故知異熟色斷已更續 詳曰如是說者。起天眼時生得不滅。異熟色斷亦無續義。問前所引事當雲何通。答實未挑眼。其事雲何。謂佛昔日為菩薩時。曾作國王名一切施。能滿一切來求者意。天上人中此名流布。時天帝釋即往驗之知其施意。便自化作婆羅門身。來詣王前咒願二言。願常尊勝。王言梵志來何所求。答言我正須王眼。王以四實為眼施之。彼不肯受言。我須王眼何用此為。王聞此已便舉兩手欲自挑眼。帝釋知王施心決定便止王言。欲何所求。王言唯諸如來應正等覺是我所求。帝釋聞已便復本形讚歎王言。真是菩薩不久定得無上菩提。作是言已忽然不現。故彼爾時實未挑眼。又彼所引善惡行經。諸地獄等有餘種子。不爾斷已更不生故 釋雲。此說種子。如第九十說。即彼雲。若地獄中解諸支節。乃至糜爛亦有身根。有說爾時亦有眼等。異熟斷已更不續故。有說眼等斷已更續。業所引故趣法爾故。身根必無斷已更續。是諸色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說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為百千分。而諸分內皆有身根諸分中間相連續故。如碎杜仲.及藕根莖。亦如破瓜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亦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諸蟲身為多分已猶動行者。風力所轉。非有身根 釋雲。此當評家種子也。若依經部。異熟色法斷已更續。今依大乘。諸異熟色雖斷已續。若離諸根更不執受。亦名不續。然根斷已後從種生亦名為續。施王等事理無違也 然於地獄傳有二說。一雲一切地獄眼等諸根必無斷義。相續受苦無間斷故。二雲無間地獄諸根不斷。六識明利苦相續故。餘地獄中亦有間斷。隨斷隨生。契經說故。有義雖未見文後說應勝 詳曰。既無文判前何即劣。由斯取捨當隨意樂。   論。又在定中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雲。謂如理思至定及散總有六位。具如疏引。其行相者思量安立.非安立諦。正思惟者名如理思。外道等類耶思度者名不如理思。諸任運緣及無心位名不思惟。若簡擇心名為推求。定.散二位義可知也。此論但四。廣略異爾。與彼相攝思之可悟。   論。理有眾多身生起者。此身受者即定等中是第八識所緣觸境。是後身識所取本質。如疏所明。復有說雲。入定等位有五識身身受生起證有第八。謂以第八變本質觸。身識依彼起影像觸。若無本質影像亦無。雲何在定將有身識。明受彼境勞適事成。有義斷雲。疏釋為正。令身勞損非影像故。餘時亦有影像相。故於一切位應皆可說 詳曰。餘釋及斷理皆有餘。豈無心後身識起時無覺勞適。若爾雲何唯約定中有識而說。五識理得因緣變收。影像之觸雲何無用。若言五識是分別變。便違正理。如前具辨。   疏。身所受故非謂受數者。勞適等觸是身所受。所受名受。非能受受。   疏。此簡起異熟心至無同喻者。若不言餘簡異熟心。而但說雲非佛有情應起異熟。此便相扶。他亦有起異熟心故。又由不簡餘異熟心。便在宗中不可取宗而以為喻。故闕喻失。   疏。不爾便有所立不成等。若也不致許言爾者。論主喻有自所立過。以自不許六種轉識真異熟故。   疏。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者。彼小乘者不許第八。第八既無便無喻體。由無喻依二立便無。名無俱不成。   論。非異熟法趣生雜亂等者。簡色.心.心所。具辨如燈 問招三塗業起必人中。此之業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業招三惡耶。若屬三塗感三塗業分別惑發。彼無分別何得屬彼 答相傳兩釋。一雲既人等中造惡趣業而感彼報。能招業惑故屬於人。以三惡趣無分別故 二雲雖於人趣起彼惑業。惑業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業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無分別惑據不現說。不障成就 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釋。如於人中起上界業業屬上故。又人中業為彼遠緣亦應無失。如因欲善得上定故。若依前釋闕定異因。   疏。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者。以他不許聲為異熟。今簡共許。所以除聲。   疏。然此雖復說不共因者。即恆因也。生得善等無名不共。   疏。亦說共等者。即遍無雜。生得善等自他皆有名為共也。   疏。有體通上亦有故者。其實有因通前所說非異熟等.及異熟色五識業感。故今不舉。   論。亦非界攝非有漏故者。問趣生有漏以證第八。界非無漏何不將明第八識有。答界雖有漏。然通三性.及情.非情。故不可以證於有情異熟識也。   疏。五根在自身者。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疏。非已相分他身五根依等者。此明他身五根.及依。不是自己第八相分自八不執。   疏。薩婆多非過未者。在過.未世不名執受名非過未。不說過.未而無體故名非過.未。故俱捨雲。十八界中九無執受。謂七心界.聲界.法界。所餘九界各通二種。謂眼等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故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復現在而無執受 正理論雲。有餘師說不離根聲五有執受 問住無心位現在五根何名執受 答執受類故亦名執受 若爾過.未應名執受 此難不然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過.未不然 又解現根識不起時名無執受。依現發識說有執受。不言現在唯執受故。如定道戒能造大種。雖不離身亦是現在。而無執受。五根亦爾 前師釋方。定道大種在定即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五根相續與彼不同 疏依前義。有斷後勝 詳曰。既未明文二皆有理。任意取之。   疏。縱第七識亦現緣起者。此釋伏難。難方。若任運生即能執受第七應爾。故此文生。由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緣生不名能執。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中。由五因故顯能執受是阿賴耶。疏雖已引然與本文多小有異。乍披難辨故重引之。論雲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   是名初因 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 是第二因 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 是第三因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是第四因 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 是第五因。   論。此言意顯至執受等者。問前正執具此簡言濫何但有三 答具如疏.燈。有義簡濫文中應先標難。謂外難雲。若唯異熟能執受者。諸佛報身應無執受。無異熟故。故答如論。但三義者前顯執受有漏根故。故五義簡。今顯執受無漏根身故但說三。佛淨第八非業所引。是善性故無初二因。若依疏說。此但應言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何須重舉。一類等三與燈所說大意相似。然少有異。思可知也。   論。非諸色根等者。對破二宗具如疏明。有義疏說色根。正破經部本計色根亦能持種及受熏故。不相應行別說命根.及眾同分。正破一切有部。經部無別不相應故 今解不然。經部色根雖能持種。既無所緣。理不應是能執受故。一切有宗但說色根.及根依處是有執受。命根.同分非能所受。亦不說是能執受故。故今別說色根非執。遮破經部。不相應行。遮薩婆多 又解此文通遮二部。但非正破。皆無有失 詳曰。疏中但雲破經.有部而無正言。此乃加言妄出過也。又設言正。理亦何爽。由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為不可。不相應行持種之事二部無差。何假雙遮。無義而言恐繁翰墨。   疏。身僵仆者。僵猶作也。僕猶合也。   疏。此喻有失至非能持識故者。問喻何失耶 答所立不成。依論量雲。異熟識者是宗有法。可立為持壽.煖識是法。猶如壽.煖而是其喻。因法可知。壽.煖喻上無彼可持壽煖識法。以彼壽.煖而體不是持壽.煖識故成其過。故疏釋雲以壽.煖非持壽.煖識故。   疏。我前所言至以煖為理者。我前若言轉識不遍而不能持。汝可舉煖不遍為例。但說轉識間斷不持。何得以煖不遍為例。   疏。此亦不然至及非無漏者。外質意雲。若識.壽.煖俱能持故。難識同餘不通三性.及於無漏。亦應壽.煖俱能持故。煖同於壽煖不是煖。煖雖能持不同於壽。而得名煖。識雖能持不同餘二。而通三性及於無漏。   疏。此意不然至例成失者。此解意雲。前難意者不可無漏能持有漏。餘二能持有漏之法。既是有漏識應同彼。難三性意義亦同前。豈可以將三性等難。乘難壽等一切合同。   疏。若無持者即便失壞者。種若無彼現識持之。即便失壞。   疏。心惛昧闇劣性者。有義此位無心如何闇劣。解雲。即於前位身心惛昧故至後念心等不行。此說所因非無心位。然此立因應雲身心極惛昧故。不爾不定。有心睡眠亦惛昧故 詳曰。非無其義。然對有心明勝之位。無心名闇劣。劣謂無力不生現故。如呼日沒名為闇者。復爽何理。若言後念方無心者。喻闕能立。文中既雲極悶絕時。極言通上。文巧便也。不煩更置。   疏。此文可然言無餘故者。此唯識文望第一釋理可然也 言無餘者釋可然理。即此論雲。謂生.死時顯無轉識 而有疏本雲宗無餘。宗字誤也。合是言字。   疏。即以此文證有第六者。此對法論以無記心命終之文而為證也 或可。即以此所引經而為證也。經雲生.死必住散心。散心之言而目第六。若不爾者第八元有。何勞更說。前說為本。順疏文也。若別為釋後亦無違。   疏。次難陀等至譽美方今者。此舉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諸賢故雲次也。   疏。無識之以儔等者。此乃生下大乘異說信彼之人 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說。前釋為正。   疏。無心別起至必應爾故者。親疏合說不離三因。如聞教等緣於塵等。即疏依三。親可知也。   疏。若彼伏言至無散意者。此救意雲。即第八識受彼生已不起散意已次第六即起定心。定心既有復意得生。   疏。或生得善引生方起者。問此生得善豈非思等。何須別說 答生得因修。思等加行。何得同也。又寬狹別。生得善心通於三界。思等不遍。   疏。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彼言意識行.緣難了。今者取彼難了之義。破彼所執。而非意識。   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等者。無著攝論三因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雲。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 無性釋雲。依染污者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謂共決定故有三釋。一雲依染污者而是宗法。今以為因與彼小乘意識宗法。作法自相相違過也。二雲大乘立和合識非是意為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識性為法自相。依染污因違彼自相。三雲依染污等實是因門。為宗門者。由論主立初和合識依染污示彼外人。外人即許更不立因。以此所立依染污宗門。與彼外人作是意識宗法自相相違之過。依正道理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二種法。一依染污。二非意識。有染污處必有非意宗法性隨。外人雖許初和合識恆依染污。然和合識即是意識。猶如聲上有所作因。無常宗隨即與聲上常宗之法自相相違 問若依染污為宗中法立量雲何。答量雲。初和合識定依染污。由能執持名色等故。猶如命根。由此依彼染污之言。於望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 問破他雲何 答量雲。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污故。猶如命根 詳曰。第二理勝。以本論雲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故知依染但名為因。是意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然釋於文。語猶未備。故今釋雲。由前兩家立於宗法。顯知染污與敵宗法自相相違。何以爾者。夫相違因與宗相違法作因也。若也不見二之別宗。因望於何名相違也。由此故說由立宗言。又相違因立敵共許。不爾其因即隨一攝。為簡隨一言共決定。故本論雲。識羯邏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此牒他宗。又雲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識。即是阿賴耶識。此即破他自立宗也。故知無性言立宗門。不說染污是宗法也。又無性雲。如是結生相續時識於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即中有攝後心為依。此所依心生有為境。於一切處.種類.時分是染污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恆相應心名染污依。釋曰。初受生時與羯邏藍和合之識。於三界處.四生種類.三世時分皆依染污。言中有等此出所依染污之體 問生無色界既無中有以何為依 答此中且據故色者說。若生無色以命終心俱生我愛為遠所依。由此染因越彼所立意識宗法。以彼意識非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餘師之義文可知也 問二師何意致此不同 答無間.俱有二依不同。各隨取一 問既是異類。何名無間 答望護法宗即為不可。餘師無違。如下自釋。   時無斷者。無性釋雲。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是遮是意識性。釋曰不但前因遮其意識。此亦是遮。若是意識時有間斷。初和合識即不如是。若初之識有間斷者。後時若起應名更生。廣如下引 意識所緣不可得知者。無性釋雲。此義重增遮意識因。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緣境。謂可了知。如中有位最後意識。已相續心所緣境界不可了知。故非意識。釋曰。染污因初。無斷第二。是第一增。故不可知是第二增故名重增。初和合位若是意識。自所緣境即令了知。既不可知。明知彼位識非是意。論文示法。思可知也 詳曰。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為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喻既論無。不假為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雲。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污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為善 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定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捨。時無斷因亦可以彼命根為喻。   疏。又此所依是種子識等者。無著攝論雲。設和合識即是意識。為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種子識。為依止此識所生餘意識是一切種子識。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識。即是阿賴耶識。汝以異名立為意識。   論。又將死時等者。按無著攝論雲。又將沒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無性釋雲。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與此相違。天親釋雲。以造善者必定上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釋曰。表造善.惡生上下趣。所以冷觸上下有異 問瑜伽論雲。識初託處即名完心。即從此處最後捨命。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雲外相冷觸下上不同。識於心處與其上下一時頓捨。二雲若造善者從下漸捨至完心藏後從上捨。造惡翻善。由此完心實最後捨。上下據彼捨命前相。理亦無違 問眾生未然。三界經雲。人臨終時將生地獄神識從足出。生畜生者從膝出。墜餓鬼者從腹出。生人者從心出。生天者從眼出。作聖人者從頂出。與瑜伽等何故差異 答有說經約皮膚外相。攝論就膚。瑜伽心藏最後捨故 詳曰。准何得知經依外相。論觸上下外亦不無。如何攝論唯就膚內。又經言心何異瑜伽所說心藏斷唯皮外。故知所會難可憑準。今復釋雲。經約聖凡勝劣有別分雲捨相。理實心處最後捨也。不據皮膚內外差異。三相下捨。二相從上。一正捨處。同瑜伽等上下漸等。但是經論開合有別。義不違也。   論。遍寄身中等者。傳有兩解。一雲顯第六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恆。相續言應在初說。語法故。二雲此舉賴耶行相返顯第六無是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義遮轉識中總有六因。第六因中餘德兩釋前解為正。破本疏雲。逢境即緣是第五因。逢依即止是第四因。離四.五因如何別說 詳曰。若解四.五與第六同。可如所責。釋既有差。義乃不同。別說何咎。設同四.五。前別後總。釋結不同。復亦何失。若准餘釋不約依.境。更據何理雲績遍依。若據根.境與疏何殊。愛憎斯異。   疏。七日後身識等生者。問五七日已方名具根。已前無根如何有識 答五七日去五根皆具。已前未具得有身根。故七日後得有身識。不言七日已後諸識悉皆具也。   疏。齊識退還至皆此中攝者。齊識退還具如義燈。復有異同如法華攝釋 不斷壞等。按無性攝論第三雲。又如經說。阿難陀。或男或女。識若斷壞滅者。名色得增長廣大不。不也。世尊如是等此若欲離阿賴耶識。理不可成。釋曰。既雲識壞名色不增。明為緣識必相續也。相續識者即我賴耶。此等文義今第七證。義皆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   沙門智周撰   疏。外道笑曰愚者亦解等者。問如來說法離於四非。外道聞經雲何起謗 答大士行化多益。是徒雖有少輕得利者廣。由是如來四非稱離 又彼外道初雖暫謗。畢竟乘此以為出要。先損後益。正合化宜。是以動靜無非佛事。   疏。六十六雲攝食由諸句者。按彼論雲。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疏。六十六說名為觸食者。為境能生四中觸食。因從果稱名觸食也。若准有宗。初未變壞亦得名食。除飢.渴故。故婆沙雲。食於二時能為食事俱得名食。一初食時能除飢.渴。二消化已資根.及大 有義大乘理實初食能除飢.渴亦得名食。義同有宗。瑜伽.對法且說勝食雲變壞時名為食也 詳曰。理雖可爾明教難違。故瑜伽雲。若諸段物於吞嚥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嚥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文既鄭重而簡略之。何得會雲就勝且說。又瑜伽等望長諸根資益變壞方名為食。暫除飢.渴。未益諸根變壞.消化食義焉在。由斯理故不為之取 問欲香.味.觸得有段食。色界觸有。彼立段食 答按俱捨論。三界分別十八界雲。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慾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香.味離段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慾。香.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由斯色界雖有觸塵無段食。餘廣問答如章.及燈。   論。由此色處非段食者。又俱捨論第十亦釋色非食雲。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此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及餘。飲噉色時於自根大尚不為益。況能及餘。由彼諸根境各別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緣色觸生。是食非色。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脫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飲食而無益故。由此色處不名為食 又傳經部而有兩釋。一雲除聲四塵為體。以聲虛疏無資用故。二雲但用三塵為體。色.聲變時無資用故 問聲及根等皆不名食。何獨簡色 答可段飲噉有資益者名之為食。色可段噉有濫簡之。聲體虛疏。意等無段。根是所資。無飲噉義。無濫不簡。   論。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者。問思者造作正因等相。雲何今說為希望耶 答如燈辨 有義兩釋。初解同燈。第二釋雲。由相應法令思於境起行希望。若爾心等與欲等俱。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為相 答心等因思希望無失。如是心等與受等俱。起領納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無雜 詳曰。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雲心等所緣等同不同行相。故此論雲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亦不可言據自相說。如所緣相相分各別即說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說。教既無憑臆斷難准。可從初釋。   疏。五十七說令識增盛者。具如燈引。故此不重。   疏。又彼通等流等者。別有四食章門廣明。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等者。又按婆沙百二十九雲。食是何義。受有義。續有義。持有義。生有義。養有義。增有義。與此大同。   論。觸意思食至隨識有無者。有義但應說依六識有無。七.八二識既非共有。今對他宗陳共許義。故不應言隨七.八也 詳曰。觀前文勢。明自宗致無對他意。依七.八識辨隨自言想亦何咎。若言前文並對於他故除七.八。辨識食體亦應但六。如何即雲第八為體。由此定委前文是自對七.八言。理無爽矣。   疏。雖現在者至得成正因者。釋伏難也。難雲。若非現在即非是食。豈諸現在即皆是食。現在即是食量因故。故此答生。思可解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者。正釋如疏。復助釋雲。他救意雲。即無漏識持有漏種。即以所持漏種為食。斯亦何過。故牒破雲。無漏既不持有漏種。有漏種無食亦不立。若不爾者。前已難彼無漏非食。何煩此難。義無別故。若言約彼持種有別為後難者。豈唯望於持種名食。故知彼取漏種為食。設彼本宗不立斯義。假敘彼計。彼轉計之理俱無爽 問無漏違漏。不許無漏持有漏種。漏違無漏。應因第八不持無漏 答現無漏法正破有漏故。不得以無漏持漏。無漏法種既非能治。故因本識持無漏種。   論。身語心行等者。問定心.語寂。二行可無。雲何而無身行息耶 答依毘婆沙論二十六雲。有四緣故身行方轉。一謂入出息所依身。二風道通。謂口.鼻等。三毛孔開。四依息地粗心現前。於四緣中若隨闕一身行不轉。如生欲界羯剌藍.頞部談.閉戶.鍵南四位之中。但有第四粗心現前。無前三事故息不轉。缽羅奢佉等位根形具足。四事具故方有息轉。如生欲界及下三定入無心定及無色定。雖有前三無有第四故息不轉。入第四定雖有前二。然無後二。息亦不轉。又入出息依粗心轉。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轉 又順正理雲。入第四定身無毛孔。以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種遍身。即由此緣尊者世友說。入彼定身毛孔合。入漏.無漏定皆如是 若生第四定起下三定及欲界心。雖有第一.第二.及第四緣。闕第三緣故息不轉。起自地心及無色心並無心定。雖有初二無後二事故息不轉。若生無色四事俱無故息不轉。所以滅定身行亦無。准大乘義身行不轉。更同有宗。亦應無失。   疏。然欲出經同法為例等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此是同法。舉此為喻而例識體在定令有。心行等者文同來爾。   疏。成業論至如彼論等者。下滅定中疏已引訖。此故不重。   疏。應是重生者。死而復生。   論。諸定皆無五識身故者。問此因豈非自隨一過。下許定中耳聞聲故 答今隨他宗。下依自義。以小乘者出定聞聲。又疏作量 有義破雲。疏說此因依悶絕等有不定者。此義不然。立宗若雲應一切定皆名無心定。悶絕等位非無心定。可說前因有不定過。宗法之中既無定字故無不定 詳曰。直觀言陳似如所斥。若尋意許疏旨精遠。謂定無心。非定無心。而是差別。因不言定。即悶絕等。因於彼轉。與意許宗便成不定。因致定言斯過方遣。故義然也。   疏。今應助難至名為心行滅者。此難意雲。定雲無心及心行滅。無心即據五名無心。心行滅言亦應但約五識相應受.想等說 又云然有心所至滅言等故者。重成難意。以彼二家心行滅言皆據第六不依五識。故知滅識不約五言。   論。或此位至非第六識者。有義疏所作量有自語過。故但應言滅定位識非第六識 詳曰。疏既雲汝。明簡斯失。不爾汝言復何所用。下第四量雖亦破之。亦同此釋 問他亦以此壽.煖為喻。難大乘宗滅定第八應非是識。自既有違何責他過 答我壽煖識不即不離。應非識宗於壽等喻而不轉也。不可相例。   疏。彼亦自說自位無識行相等者。雖有識體但無行相。以微細故。長連讀之。若不爾者他許定中而有識故。何得說雲自位無識。   疏。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者。習此等定。受想等法有勝功用。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者。有說無餘涅槃為喻。彼宗滅定既許有心。餘無心位亦應爾故。故成業雲。諸無心位亦有心耶。應如一類經為量者所許細心彼位猶有。故不應以悶絕為喻 有義若爾因成不定。悶絕等位心所無故。故應合成。滅盡等位應無意識。無大地心所故。如眼等識不行位中。或無餘依亦得為喻。或死屍等為喻亦得 詳曰。前數破無細意識。已悶絕等喻亦何有失。又破無餘喻有不定理如所明。若以眼等識不行位而為喻者。理亦不定。獨意識轉亦是眼等不行位故。今取屍喻成諸無心位第六無。雖餘無心非是所諍。為止不定為宗無失。   疏。如無表色非有質礙者。此救意雲。質礙名為色無表無礙尚名色。心法雖相應。縱不相應亦心法。若不相應即非心。應無質礙即非色。   疏。然除眠悶絕者。以薩婆多不許眠等無心位攝對共許者所以除之。   疏。以無所厭故至心王猶在者。眾釋此文明除眠悶之所以故。今釋不爾。但辨無想等無心也 言以無所厭故者。舉彼由無所厭心所顯心亦無 言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者。翻成於前無所厭所心滅所以 言非不厭故心王猶在者。釋外伏難。外伏難雲。心所是所厭彼位可言無。心王既非厭。彼處應猶在。故乃釋雲。非是不厭即令其在。以心所無故隨同滅。   論。心雜染故等者。雖維摩經亦有此文。今引阿含。以維摩經非共許故。   疏。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五十四者。按彼論雲。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以於內身能求滿故。於流轉中相續決定 又雲。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 釋曰。前由心染有情雜染。後由心淨有情解脫。   論。謂染淨以心為本等者。疏有四釋。餘有五釋。具如餘辨 有義復釋。謂染淨法以心為本。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句。然應說心有染.淨二。有漏染心通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合為本。無漏淨心但與無漏有為.無為為其根本。非有漏本。因心而生。合釋有漏.無漏現行因染心生。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淨心不生有漏法故。依心住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本有種子依染心住。故心為本。別釋無漏本有種子依淨心住故心為本。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新熏種子染心為本。別釋無漏新熏種子淨心為本。淨第八心雖不受熏。因位曾熏果持種故。前後二疏雖有多釋。義皆不具。未方此解。並無淨心為本等故 詳曰。觀經文雲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但約有情不依佛說。若兼佛者即不應雲有情等也。而如來者非有情故。故前說雲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論既釋經。應同經意。若雲示現稱有情者。亦為不可。准論釋經染.淨二門破他申自。皆並不言佛果淨識。故知二疏善悟奧旨。又設兼據淨心釋者。亦成繁見。何所以者。言心為本。即是染.淨有為.無為之總句也。後復對彼因心而生。復雲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前既言總後何雲別。若言據彼別淨心說。若爾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雲何不是別釋染現。又若別釋容有斯理。但一釋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無著本論具如疏引 無性釋雲。從無想等者。從上界沒來生欲界。爾時煩惱等者。謂貪.嗔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識。爾時自地一切煩惱所染污故 問何故舉彼無想沒耶。豈餘處沒有識持種 答有兩釋。一如燈辨。一雲按正法念處經.及俱捨論。北鬱單越定有生天後報之業。無想諸天定有欲界後報業也。餘地不定。所以偏說。   論。無染心後等者。無著本論如疏所明。無性解者今亦略敘。對治煩惱等者。謂如最初預流果.向。見斷煩惱對治道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修斷煩惱所有隨眠何所依住。非對治識帶彼種子應正道理。由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者。即是自性極清淨義。與煩惱不俱等者。能治.所治互相違故。猶如明.闇。復於後時等者。謂見道後修道位中。餘文可解。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等者。無著攝論疏中粗引。無性等釋疏蓋不言。令初學者馳迴難進。今本及釋取要引之。冀諸習徒無滯略漏 無著論雲。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 無性釋雲。非等引地所謂欲界 沒即是死 依中有位者。謂依死.生二有中間 起染污者。與愛恚俱有顛倒故。釋曰。男女互於父母之處起貪恚也 言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釋曰。餘眼等識中有末位而久已滅。唯意識在。中有初中六識皆有 連持生故名為相續 攝受生故名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緣生有故。釋曰。父母不淨是識託處。說名為生。緣此不淨謂為己有而生貪愛。或緣當生有果起愛故得潤生。   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 於母胎中等者。謂此滅時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雜成羯羅藍。釋曰識與赤.白損益共俱和雜成身 若即意識者。謂此若非阿賴耶識 既和合已者。謂受生已 依止此識者。依異熟識。釋曰細意識也 有意識轉者。有別轉識。謂與信等.貪等相應。樂苦受俱分別意識後後位轉。釋曰三性三受並皆易了。從初受生乃至老時。此分別意展轉而起。故言後後位轉 有二意識轉等者。謂異熟體有情本事。不待今時加行而轉無記意識。及可了知所緣行相樂.苦受等相應意識。是二意識。釋曰。異熟識者即細意識。可了知識。即粗意識 應一身中一時而轉。然不應許。經相違故。如是頌言。無處無容非前非後同身同類二識並生。釋曰。外人救雲。二並何違。故引經難。經意說雲。無受身處。無容道理。非約前後。同一身中同類二識一時並生 又不應許此二是一。自性別故。釋曰。外又救雲。此之二識體同義分。其體是一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今破雲。自性別故如眼等五識 又異熟識不應間斷。結相續已後應餘處更結生故。釋曰。外又救雲。和合意識別生意識前後間起。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復破雲。和合識體許是異熟。若間生者體便間斷。若爾後續應名更生。故量破雲。和合意識不應間生。許是異熟故。猶如報色 又異熟體唯恆相續更無異趣。釋曰。外復救雲。何妨報色不斷。異熟心斷。復此破雲。因同於前。命根為喻。逐難粗釋。餘易不論。   疏。又若從此沒至定不可得者。此無著文 無性釋雲。如是已辨於欲界中若離阿賴耶識結生相續不成。於色.無色亦不得成今當顯示。若從此沒等者。是欲界死上生時義。由非等引等者。謂與彼地貪定味等煩惱相應 釋曰。於上二界緣定起愛方得潤生 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者。非欲廛沒心有彼種子體。生滅不俱故 釋曰。而外救雲。於彼欲廛沒心之中。有彼定地染心種子。故有斯破。定散二心不俱生故。不成熏習故。下心中無上染種 又雲。非定地生心為彼種子體。即於一心種有種性不相應故 釋曰。外又救雲。即定生心為彼種體。故此破雲。種者是因。有種是果。此果含種故名有種。於生剎那因果俱有理不相應。雖大乘宗因果俱有。就彼宗難亦不相違 又雲。非餘生中先所獲得色廛等心為種子體。持彼熏習餘識無故 釋曰。外又救雲。過去生中得色界心為彼種子斯有何失故牒非之。汝無能持彼種之識。何有所持種子體耶 又雲。非色相續為種子體無因緣故 釋雲。外又救雲。過去熏習依色根中為今時種。復敘斥雲。無因緣言而有三釋。一下界根非上心因。二下色中無上地種。三持種者體必所熏。色根無彼所熏因緣。故無彼種。言因緣者即道理也。   論。異類法後至亦應無因者。無著論文具如疏引 無性解雲。即無色界無漏心生世間心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 又釋滅二趣等雲。生第一有欲斷彼地諸煩惱時。想微劣故自地無道。無所有處地明利故起彼無漏心現在前。爾時二趣俱應滅離。謂第一有.無所有處二趣滅離。爾時有情應成死滅。二趣所依俱無有故。非無漏法是趣所攝。是不繫故。對治趣故 問准攝論難滅二趣失。此論乃責後起無因。二論既殊。何得引彼而證於此 答揚文廢旨似乎涇.渭。取理長披誠同水乳。彼論本意責無本識善染無種。無種即是無因異名。乘斯便責滅離二趣。故本論雲。復次生無色界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染污.善心應無種子。染污.善心應無依持。次下方責應滅二趣。故知兩論實乃同也。取證無失。   疏。且復業中者。論中前來雙破果.業。下唯斥業而廢於果。故雲且復生起下文。   論。又行緣識應不得成等者。無性攝論如燈具辨 世親釋雲。業為緣識不相應者。謂福.非福.及不動行生已謝滅。若不信有阿賴耶識當於何處安立熏習。如六識身不能任持所有熏習 釋曰。明賴耶無無持種識。即行熏識名緣不成 問經部識支剋體取何 答依二攝論相傳三釋。一雲三業所熏能持種識以為識支。二雲所持業種以為識支。三雲能持種識及所持種皆為識支。或說結生染識亦是 有義斷雲。雖有三釋唯取種子為識支者以之為正。然同大乘取名言種為識支者以為正。故俱捨論說同類因所行與等流果功能將為識支正相當故 詳曰。若唯種者即第二釋。此論下雲。業種為識非剋實體。雲何斷言同大乘正。若言取彼第三釋者。第三既取能所二持。雲何斷言唯種正耶。進退有違恐筆誤也。又依俱捨似有種義。若依攝論種相難明。故無性雲。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支 又雲。許續生識為識支者。此亦不然。按斯兩文牒彼宗計。識支但現。世親亦現。文如前引 今應說雲。據大小乘合為三釋。依無性論二文不同即為兩釋。並依現說。准俱捨文。復為一釋。但依種說。文如上引 或為四釋第四通取種.現為支。如世親論文言總故義可通也。文如前雲。審觀可悉。   論。時分懸隔等者。有助論主更難彼雲。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緣。無色界色無。如何雲感色。   疏。色果在未來至八萬劫等者。問縱果未來何得去因許多劫耶 答若生報業果未必遙。若後報業果遠何感。如受非想八萬劫已後方受彼人趣等報。報望昔因隔八萬劫豈匪遠耶 問生報之業如謗滅等。果既不遙應名行緣 答略為二釋。一但言懸故不得為緣。非許近者即成緣義。遮他論故。二縱生報業因果異世。道理疏遠。亦名懸隔。縱無其遠有隔非緣。第二釋善 若爾自宗如何 答有所感識斯有何過。   疏。如外法等非異熟因者。舉喻釋成。既汝行支由懸隔故不能感果。應同外法不得名為異熟之因。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者。按無性雲。取為緣有亦不相應者。謂熏習位諸業種子。異熟現前轉名為有。或復轉得生果功能故說名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處安立彼業種子。而復得言生果現前轉名為有。釋謂異熟果將現前故名現前也。或因現前有感果能。勢力成熟而異前位名為異熟 問鄰次相望緣亦不成。何意越言取緣於有 答攝論意明業染之義。有有業種。餘支不然。故不明也 或舉前後以示方隅。前釋為正。   疏。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者。非以頌文但說第八有所緣境不說所依。即雲第八無所依法。理實有故。不說所以如疏具雲。   疏。意名無有義者。疏主取彼明意文意以為其句。非彼論中有此全語。故彼論中廣明其意而立理雲。謂若不說有染污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 疏雲無有即牒彼論不說有意 義即牒彼義不符順 心體第三。如前具引。   疏。又若無七至依八現種者。此據護法五必依七。由下具明此不顯說。   疏。依瑜伽至說無量名等者。按彼論雲。問諸心.心法凡有幾種差別名耶。答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依等無量差別。問何故眼等亦有境界。而但說彼名有所緣。非眼等耶。答由彼眼等離所取境亦得生起。心與心法則不如是。問何故名相應。答由事.處.時.所作等故。問何名有行。答於一切所緣作無量種差別行相轉故。   釋同緣一質相雖相似。見行各殊。名差別轉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恆所依為此量故 釋有兩家。一雲如一眼識託三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雖有為下而釋伏難。難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雲相應王.所名一種類。如眼王.所同託眼根 詳曰。二互不足。前家闕釋種類之言。明眾所依理亦不盡。後家不辨眾所依義。今者應雲。如眼等識俱有依根總有四種。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如此論中護法所說。以依非一名眾所依。論意唯依俱有根說。不得取彼無間滅依顯心王.所。簡彼色等名一種類 問七.八二識依何言眾 答從多而說 或彼心所依亦名眾。眾非一義。兼自心王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眾所依。   疏。然彼言所依總有三種等者。彼瑜伽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也。乍觀似彼五十五文 問心.心所起三依恆定。何得說雲三中合說不恆不定 答略為兩釋。一雲依下諸師釋俱有依。除護法外有通恆定不恆不定名為所依。非據因緣.及等無間有不恆等。二雲依下正義具四義者方名所依。等無間緣闕決定等。無時不依名為決定雖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為無時不依 又雲恆者俱轉之義。既是過去恆義便無。其因緣依有不恆定。如現熏種是種因緣。然後現無而種不絕。故非恆定。亦非所依。疏總相談不恆不定。亦無有失。二義俱得後釋順疏 有義斥疏恆不等已自會五十五.及唯識雲。故但應言依有二種。謂種及現。瑜伽且依現行者說。現依有二。俱有.無間。彼論且約俱有依說。但由言略無別所由。此論具明通舉三種 詳曰。疏之所云恆不恆等。如前兩釋過亦無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種.現皆是。更何須會。若言依與所依無異。豈不違下護法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真.假而兼說也。不可以彼廣略會之。   疏。現望種子應無此依者。現行熏種雖是種依體既是現。故不得名為種子也。若言因緣理即可攝。有疏本雲。種望種子種字誤也。何以知者。答後種既託前種而起。何得雲無。故知誤也 有義彈雲。非但此論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彼瑜伽論亦說眼等識有三種所依。既彼此論皆說心等名有所依。不說種子能有所依。名種子依有何過失。此中不欲釋因緣故。故下廣文言種依也。如增上緣依非攝一切增上緣盡此亦應爾。不攝一切因緣因緣盡也 詳曰。雖本欲明心等所依。及列釋中據寬立號。何以明者。即此論雲。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故知據遍。若唯約心。何不說雲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有為。又疏若雲三依一一攝因緣盡。可如所責。但雲初依依寬立號。何得以彼增上緣例。故知疏斷實無其咎。   疏。若爾俱時至王是所依者。此問答意種.現俱時非增上緣置增上簡。同時心所既是增上。更無別簡應得名為增上緣依 夫俱有依要有主義。所既非主不簡無失 有義彈雲。此亦不然。由俱有名有前濫故說增上言者。根種望現業種子等及扶根塵等應是此依。既同有濫如何偏責。故於尊教不應顯失 詳曰。濫有親疏。親難辨故可須簡之。疏者易知不假分別。故下淨月種.現相例為俱有也。又疏但明兩俱寬狡對望有差。何處有顯慈尊過處搆虛指斥。   疏。唯種相似者。唯現俱種似俱有依。所等不似。增上緣言故簡種也。   疏。故復簡之如下當辨者。下淨月雲。既許現識以種為依等文是也。   疏。設如小乘至無增上者。問若依自義三依並無。既假同他。何但有二。俱捨頌雲。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三者四中除所緣緣。故不唯二 答非增上緣皆俱有依。雖有增上無俱有依亦無失也 問不相應據自三無。何故前雲諸有為法皆託此因。豈不相應非有為耶 答有義依他實法而得生故說從因生。非別生也 詳曰。或依有法多分而言。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者。按對法雲。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釋無種已生是本論也。謂最後蘊是釋論也。今難陀師取彼論意以之為證。彼意雲何。難陀釋雲。二乘無學鄰無餘心名最後蘊。生此蘊種已入過去名為無種。所生法在。名為已生。既因已滅而果現在。明知因果時必不同。   疏。此中文略者。不引彼釋最後蘊文故稱略也。   疏。今釋家取以為證者。即難陀師名為釋家。取彼論意以為證也。   疏。或有眼非眼界等者。如燈第一。故不引也。   疏。此前後俱者。前後體有名為俱有。非俱時有名俱有也。   疏。此時闕緣等者。無緣更生後念之種名為無種 若爾雲何名為已生 答而能生彼俱時現訖名為已生 或種現在簡彼未來名為已生。取前為正 有義彈雲。若作此解彼論應言無種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種說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種而說 今別解雲。無種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種說。若生現行即前十一有種已生 若爾如何雜集論釋有種已生。謂除羅漢最後蘊也。無種已生謂最後蘊。答覺師子意餘時種子為因能生後念種.現。此末後心前念種因唯能生現故。論本名無種已生。由無種故後便斷滅。今難陀意亦即同彼。其護法等不依彼故。故但如前依種子說。非汝難陀.覺師子等所知見也。無著大師意說種子前後相生雲無種已生 詳曰。義有萬途豈無此理。若順二論疏釋為優。雲無種者彰無後類。已生之言明與現俱。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雲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種說故。義繁文約省不等字。故彼論釋言後蘊也。若但據種自類相引餘時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釋。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函杖而造其釋。豈誤本旨。以此而推優劣知矣。   疏。此下比量等者。前師量雲。種生於果必定前後。以因果故。如麥種等。出彼過者。麥種等喻能立不成。麥等而非勝義因果。設雲我許有他隨一。據實喻亦所立不成。由下論雲非極成故。故不出也。   論。種滅牙生非極成等者。彼量同前。據實芽.種而非異時。喻闕所立。若雲我許即喻所立他隨一過。又因不定。焰.燈.荷根而俱時故。   論。次有俱依至必有故者。瑜伽七十六是此證也。故彼論雲。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餘耳等識亦爾。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   釋此中有識有陀那識。以陀那識為諸識依。同境之言而有二義。一據本質。質一名同。二據相分。相似名同。   疏。由三因故等者。意識本欲緣於前境名作意也 言資養者。即本論雲。二依資養故 疏脫二字。雲何二依 答謹按疏主瑜伽鈔中而有兩釋。一同此疏。二雲。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眼等根。由彼眼識依眼取境。令彼意識取境分明。由是五根名長養意。五隨舉一名二依也。問正義意識不依眼等。何得取眼名二依耶。答據眼為門取境明瞭名之為依。不得俱有依名為依也 詳曰。如疏所明而不顯彼二依之義。取瑜伽鈔第二義釋。釋彼文具。   疏。根離識故不別說有者 問不許別根雲何離識 答不同自境是自相分名為離識。非言識外別有實體名為離識。   論。識從自種生等者。按彼論釋雲。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身處.觸處 釋謂即眼識而能現似境相轉矣。識外理無真實色體。故名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從能生已識體之種。此種復由境界等緣合已異舊名為轉變。由斯識體方從自種差別得生。   疏。不用前識為今所緣者。顯五不緣心.心所故。   疏。前相亦然至亦為所緣者。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緣緣。前相體有名之為緣。識帶彼相成所緣義。故觀所緣論雲。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疏。又此所言至亦無違者。此釋外難總標無違。即次下言從前念等顯無違理 外難意雲。頌言境色。長行色識。而色是同。境.識河漢。長行釋頌。一何矛楯。   疏。從前念後至更互為因者。此意以境有前及俱。故頌.長行對望說異。立名亦差。理實前境亦名色識。俱時之境亦名境色。   疏。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者。後念相分是前現相所熏種生名一種也 問名言相種在識無邊。如何後相要前種起 答設不以前相種生者。即相似故名之為一。勘彼頌雲。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論釋雲。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論中雖不言種一等以意而言疏亦無失。   疏。若以此見分至遞為因故者。道理根.境須相因起名為須用 問見種不生現行色相。相復不熏見分種子。如何得有遞為緣義 答由境為緣見方得起熏成自種。識種為緣生識見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見分不生。見分不生誰熏見種。見種若無見從何起。見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無心獨有境故。由斯遠望得互為因 詳曰。觀疏釋此種與色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 初以見種名之為種。現名色識 二或相下。相種名種。現名色識。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釋於伏難顯頌.長行二意別也 三若以此見分種下。見種名種。現相名色識 今助一義。翻前第三相種名種。現見名色識 問四中何勝 答理雖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既雲功能.境色無始為因。明即相分種.現分二。故彼釋雲。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違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就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後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既言生彼五內色境。復雲根.境二色。明知功能即相分種。現名色識。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者。按瑜伽五十一雲。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 又六十六雲。雲何種種界。謂即十八界展轉異相性。雲何非一界。謂即彼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性。雲何無量界。謂總彼二名無量界 又九十六攝事分雲。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譬如世間大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種類一故。雖說為一而有無量。如是於其一一界中各有無量品類差別。種類一故雖各說一。而實無量 又對法論第一雲。問眼界何相。答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 准上諸文。十八界別。故不可以識等種子以為根也。對法既雲及此種子。明眼等根別有種現。非識等種事乃明矣。   論。便違聖教至內處所攝者。按瑜伽論五十四七等雲。復次色蘊攝幾蘊幾界幾處。謂色蘊攝一蘊全.十界十處全.一界一處少分。准此故非見種為根。又五十五等文如疏上下屢有別處。故不重也。   論。不應說為增上緣者。按對法第五。解增上緣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增上。師子覺釋。謂風輪等於冰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釋風能持水。水能持地。故風.水輪皆言等也。由器世間.大種.諸根。能持有情.所遠.諸識故。器.大種.根等三類亦名增上。又瑜伽論五十六雲。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時而有。餘根.餘識當知亦爾 釋建立因者是增上緣。若五識種即是五根。故違諸文增上緣也。   疏。十一唯欲色二界繫者。謂五色根.色聲觸三.眼耳身識.舌鼻.香味色界不有。意.意識界.及法界三通三界故。由斯欲.色唯有十一。   疏。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者。亦是此中所違文也。按彼論雲。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雲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雲何於彼有色諸根而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既雲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而彼得起。明知識種不即是根。若是根者前問後答皆不應理。思之可悟。理既無違。故知識種非根明矣。   疏。諸識亦應唯種子妨者。此難意雲。論雲眼界通種.現。執言唯種不取現。亦言眼識有眼.種。亦應同根唯取種。即對法雲。問眼識界何相。答謂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識界相。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   疏。六亦無根唯種失者。問兼取現業可無其失。但取業種過如何避。亦違根通種.現文故 答業既有三。明種不一。不同於前唯一種也。據此一邊以為言矣 或雖言業種亦取現業。後釋為正。如燈具明。   疏。若言至非唯無記者。此救意雲。若業已熟所招五識。理唯無記。業未熟時所起五識既非業感。故通善.惡。   論。應無眼等為俱有因者。即善.染眼而以何法為俱有因。非業招故不可業種而為因也 問難陀既許根.識異時。責無俱有豈不相符 答有義兩釋。一雲依教難彼不就宗責。瑜伽等說眼等為識俱依故。二此難救家。救家雖假以種為根。至實自許根.識同時。故難無失 詳曰。今觀論意。由善.染識非業所招。不依業種。偏難此二無俱有依。而元不論同異時也。   疏。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此師意據偏增說故得為正義。   論。又諸聖教至器世間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雲。雲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羅耶識故。於一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又七十六.解密經等說處非一。大同不錄。中邊所明疏上下引。   疏。即是可止之辭者。止者止住。此言即是止近辭。故此次說不及前師 或字誤也。應為指字。   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不定過雲。為如第七恆轉依他證八有依。為如第七雖復恆轉而不自依證八無依 問因於同.異二喻轉等名為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 答雖體無二義即有差。對二義故亦無有失。   疏。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者。問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方成所依。種既不能取自所緣。現望於彼何成所依 答所依四義是護法宗。非此師意。不可為難。   疏。又諸識現行至今略不述者。異熟六識而不能熏。現望於種亦同第八而非因緣。論略不說。   疏。今不說依至望現是依者。異熟六識雖不能熏同於第八。然現望種無能持力。不同八現與種為依。故不取也。   疏。始末為論者。本有.新熏如次始末。   論。如契經至恆相續轉故者。按楞伽第九。人體及五蘊。諸緣及微塵。勝人自在作。唯是心分別。心遍一切處。一切處皆心 又雲。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中鼠。共赤白增長。薜屍.父厚.泡.創。不淨依節盡。業風長四大。如諸果成就 詳曰。與論所引文雖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雲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雲同。不據漢本。漢本闕此論所引文。   疏。從下而微解亦應爾者。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徵所依等義。名從下也。解文同徵故雲應爾。故後解中先解二別。後明心等具依多少。   疏。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者。初四大種造五根者。後即造彼扶塵四大。   疏。除識蘊少分相望者。諸識相望有決定者。然非一切。故雲少分。此決定識不取為難。以決定識是所依故。故除之也。   疏。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者。但簡行蘊心所法故。又行蘊命亦是主故。故言少分。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故。   疏。皆須此者。置此令心取自緣言。   疏。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者。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疏。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等者。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若有所緣體唯能緣。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疏。此解所有能依等者。此釋伏難。伏難意雲。本明所依何故乃辨能依心等。故釋所有能依法者。意欲翻出能依之體顯彼所依。疏言此解所有能依者。此牒定也。   疏。此是依外至故重言之者。此總結前出所簡法之所以也。依謂所依。色.心所等是所依外所簡之法。故所依後而方指簡名重言也。或唯顯明心所所以以釋外疑。外疑意雲。聖教既雲唯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應心所亦所依攝。故有斯釋。斯釋意雲。此者此所依謂所依。所是依外別所簡法之一數也。若不簡之恐疑同主亦是所依。故更分別名重言也。對次前文心.心所處故名重言 有義問何故別簡但簡心所非所餘耶 答立論者意不應徵責。由前引教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恐心所亦是所依故次簡之。雖皆有所依。所依唯心。餘非所依。相顯不說。   疏。然諸識至略而不論者。而有不得為所依者。即四義中而闕第一決定義也。   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問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緣五境。成事智品緣十八界。五根雲何與識同境 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說。更有餘釋。如下當辨。   疏。亦作此義無相違故者。三位無七家亦同安惠成八無依。亦作此義亦顯安惠三位無七。   疏。問至應設劬勞者。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 答第二雲。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不轉。由親疏別。准前應知 又釋。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   ◎疏。二率爾遇境位者。問論無率爾。何乃加之 答准下奪中既有三位。明今縱處三位不無。故遇言中含率爾也。有義遇非勝境即攝率爾。要遇非勝境率爾心後方不續故。若遇勝境率爾心後相續而生。若別言率爾。即顯率爾後皆不續。既率爾後非皆不續。故即攝在第二位中。由此應有四句分別。一心勝境非勝。謂於劣境起等流心。二境勝心非勝。謂於勝境起率爾心。三心.境俱勝。謂於勝境起等流心。四俱非勝。於非勝境起率爾心。唯依第四說不相續 詳曰。義恐未然。現見人有偏注意者。雖勝境至不捨先緣。豈非勝境率爾心後而不續耶。雖境非盛。以心先無偏所注處。遇而緣之相續不息。豈非境劣心得相續。由此故知。所縱三位多分不續。未可即以句數定之。   論。若自在位者。施為無擁名為自在。夫將變現隨欲而成。有所觀察莫不明悟。   疏。八地已去皆能任運者。據自利說。若依利他於諸藥.病有未悟者。   疏。為非此過至得相續者。為非唯此第一之過。而更有下等流等難。為生下論故致此言。有疏言初。理亦得也。今從此字。   疏。遞相續生者。眼識與意落謝過去。後意續起意落謝已。眼等復與意識續起名遞相續。非意識滅後獨眼生名互相續。以五必與意俱起故。   論。戲妄天等者。按瑜伽雲。謂有欲界諸天名遊戲妄念。彼諸天眾或時耽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由久住故妄失正念。由失念故從彼天沒。或復有天名曰意憤。彼諸天眾有時展轉角眼相視。由相視故意憤轉增。意憤增故從彼處沒 又按對法第三雲。清淨已生者。謂遊戲妄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色無色界諸天。多放逸故墮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轉 詳曰。准對法論。妄念.意憤.變化.他化次第而言。妄念.意憤即當時分.知足二也。又憤恚者多因色境 欲上二天於諸妻室無所攝屬何因相視生憤恚耶。何以明者。瑜伽第五雲。三洲攝受妻.妾施設嫁娶。而除北洲。無我所故。如是大力鬼及欲界天亦爾。唯除樂化.及他化自在天。既無攝屬理應無有相視憤怨 問何所以者 答以此二天外境多化。故於內情亦無配攝。由此取下二空天者。不違自他害等四句。亦順對法。理應無爽 問何故智論雲欲六天中間別復有天謂戲妄念.心恚天等 答雖處中間。何妨得是二天所攝。智論自雲皆六天攝。亦猶梵王中間禪者初定攝故 或通六天。智論明言此諸天等皆六天攝。瑜伽復說欲界諸天。故可通六 若爾四句豈不違耶 答非彼六天總是戲.恚。取彼戲.恚名為自害。如總名人唯佛使等方俱不害。六雖總天。唯戲.恚者是唯自害亦何爽理。依實有情少分而言。上二空居亦有攝受。如魔王女攝歸魔故。   論。故瑜伽至名為意根者。有義第二師釋文有其二。初正翻三位破。二引瑜伽為證。疏說引證屬第三文。今不依也。引瑜伽文證五得以自類為依。不證第三遇勝境故 詳曰。乍觀論勢誠有斯理。若審理披文即疏為正。何所以者。舉增盛境證五相續。引瑜伽論自類為依。豈不顯五是相續耶。故下結雲故知五識有相續義。雖復三因皆明相續。隨自因下所引之文以為別證斯亦何失。   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平等智體雖是第六。由轉去彼染污末那此智方得。故從所轉第七為名 問何為七無智名平等 答由我.無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   論。或由悲願相應善心者。按瑜伽論五十九雲。智所引髮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能引發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髮結生相續 又集論第三雲。已得究竟菩薩摩訶薩等。乘大悲願力故生諸有中 又對法雲。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疏主釋。若分段.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言二智者即七.六識相應之智。有義但取第六為勝 詳曰。雙取為優 將何以驗 答按佛地論第五雲。無待大悲平等法性者。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 又雲。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者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 釋既雲菩薩於十地中一地得一。明知而用平等性智為緣受生而救物也。不爾雲何地地證得。釋中言佛舉成就者。顯彼分得故不相違。如下廣引。   論。開導依至非心所等者。有義科雲。開導依者至名開導依者辨依義。此但屬心下。示其依體遮簡非依。初辨依義有四義簡。此後心等是第四義。簡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作依。無引導故。或雖是心。同時不為心所作依。非開避故又言此者。此前滅心於後所生心及心所為依故。然為四義將為勝也 詳曰。言等無間。何理不遮自類後心同時心所。豈復有許後心為前及俱時所無間緣耶。又第四義簡後心等。其第三而簡何法。故三義勝。又雲此者此前滅心者。意即可通。望文不順。文中不言前滅心故。雲何此此。故今應雲。此於後心至名開導依者。辨其名義。此言此前具三義法。此但屬心下。出體遮餘。   疏。簡異類他識者。自身八識名為異類。   論。便聖教至心心所者。按瑜伽論三十八雲。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法說。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緣故者。按無性攝論雲。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雲。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 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為無間緣。   論。雖心心所至餘亦開導者。按瑜伽雲。問如經言此四無色蘊當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可分可折令其差別 問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說和合無差別耶 答眾多和合於所緣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爾者隨闕一種於所為事應不圓滿。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者。對法同此。按彼論第五雲。等無間緣者。謂中無間隔等無間故 釋論雲。不必剎那中無間隔。雖隔剎那。但於中間無異心隔。亦名中無間隔。若不爾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等無間緣。然是彼緣。是故於一相續中。前心望後心。中間無餘心隔故。是等無間緣 釋無餘自類心來隔也。即餘自類類雖是同。而非即此。亦名異也。若言異識名餘異者。住無心位有七.八間。雲何得言入.出二心無間耶。故如前釋。   論。先滅時至為開導依者。問前難小乘行緣於識。時分懸隔無緣義故。今同於彼應不能開 答夫開導者。前開其路引後令生。今避其途是施功已。由斯後起而無見遮。縱曰長時固亦無咎。不同於彼過去為緣。過去法無緣義焉立。   疏。問如解深密至今何翻解等者。此等諸教疏.燈上下而屢引矣。然唱導者臨論時披撿。非不勞神。今略重舉。初師難雲。瑜伽第一雲。謂眼識生三心可得。率爾.尋求.及以決定。又第三雲。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此即五識引生意識 又初師.及第二師難雲。瑜伽又雲。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方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 又解深密等亦云五識由意引也。此即五識由意引生 第二師雲。又如攝論.及莊嚴論.佛地經等。彼意皆說。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八識得圓鏡智。此即由彼世第一法第六意識。引生平等性智相應淨識。觀察.平等二智相應第六.七識。引生鏡智相應淨識。又異熟識依染污意。如對法說。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此即有漏.無漏六.七引有漏八。   疏。如一法未達未遍知意者。無著明八不為小說。無性舉外以經為難而為通之。今略引雲。彼本論雲。復次何故聲聞乘中不說此心名阿賴耶識名阿陀那識。由此深細境所攝故 無性牒外引經難雲。如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等者 釋外難意雲。賴耶深細不為小說。即小乘人不見第八。雲何斷惑成阿羅漢。何所以者。如世尊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成阿羅漢。我唯說言於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能斷惑成阿羅漢 釋既雲遍知.方成羅漢。羅漢雲何不堪聞八。八若不聞即非遍知。何名無學。進退有失 論此密意說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說總相處。釋兩義答彼。此第一解。據真諦釋。聲者名也。處者義也。生空真理名總相義。以彼別相一法之名。詮於總相生空之理。故稱為密。經意總雲。若生空理未以無間.解脫二道達遍知故。不能斷惑成阿羅漢。不言一切皆須達知方斷得果。由斯第八羅漢不知亦無失矣 外伏難雲。何以得知別聲詮總 無性答雲。非諸煩惱有各別斷 釋緣色等法別相之智名為各別。煩惱既非別相智斷。故知經雲達遍知者是總相智 問以別詮總其意雲何 答顯總是別真實性故 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 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所以聖教望共.不共二相而說知.不知也。   疏。即是不緣種子等義者。若緣種家以依緣同簡無間訖。不煩約勝而重簡之。義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義。   論。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恆相應故者。即瑜伽論六十三雲。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又按對法第二雲。意者謂一切時緣阿賴耶識思度為性。與四煩惱恆相應。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准對法論無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緣也。   疏。不可緣彼立此義者。彼者彼境。此義我所。   疏。故知我境等者。我即是境。末那緣故。   論。相見俱以識為體者。有義即心自體說名見分。非四分中第二見分。世親同時唯二分故。   疏。五亦應然等流境故者。言等流者相似之義。七.五所緣本質之境。皆是本識相分攝故。   疏。若言識體能生故者。豈色等法體非能生 答識為餘本能變生餘。色等不爾。   論。論說種子實物有者。按大論五十二雲。雲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又按攝論第二雲。又若略說阿賴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種子為其自性 又雲。阿賴耶識是實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 准此多文種子是有 問若實有何故瑜伽五十二雲。復次種子雲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如穀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種子。於彼物中磨擣分折。求異種子了不可得。亦非餘處。然諸大種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穀麥等物能為彼緣令彼得生說名種子。又雲。是世俗有。又攝論第二雲。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二論皆雲無別實物。復雲世俗。雲何定斷論說實有 答世俗有言非定詮假。如下論釋。因果道理不即不異。為對異熟因果定異故雲無別。又不同現心.色之法緣慮.質礙。雲無別實故無違也。   論。似常一故者。依疏所簡可為四句。一似常非一。第八心所。似一非常。眼等轉識。似一似常。賴耶識體。非似一.常。轉識俱所諸種色等者 問我猶主義可計一.常。所既不然計多何過。如計諸蘊我一所四此何不然 答俱生分別有差別故。又雖俱生緣內外別。何得為例。   疏。是我之我者。如疏四釋。有義二釋。一雲是我顯第七計第八為我。之我者義顯第七更不計餘。唯執第八以之為我。二雲是我者義簡他我。之我者義簡非我 詳曰。復助一釋。義言第七執所執我是我許我。初我第七假者名我。後我第八。即所執我。之言與許我意我相似。   論。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按大論五十一雲。阿賴耶識或於一時。唯與一種轉識俱轉。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恆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阿賴耶識一時俱轉。緣阿賴耶識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顯揚所明如疏具引。   疏。即除四人等者。三乘無學.不退菩薩。此四決定不緣藏識。所以除之。四外餘人有緣.不緣當須分別。分別可知。有漏.無漏緣.不緣故。   論。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者。如佛地論一一具明。今牒彼經略引論釋 經復次妙生平等性智者。由十種相圓滿成就 論應知即是十地修果。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 經證得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 論謂諸大士相.及諸隨好相差別故皆名為相。如是諸相遠離遍計所執自性說名平等。增上者謂富貴自在。色等諸蘊各別皆非富貴自在。和合亦非富貴自在。離計所執說名平等。喜愛者由遍計力於順彼法發生觀喜。於違彼法發生憂慼。遍計所執諸法無故。於計所執喜.愛亦無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故名證得。初地菩薩最初證得。後後地中漸漸方便修合增長。最後佛地圓滿成就 經證得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 論緣起有二。謂內.及外。內緣起者謂無明等十二有支。外緣起者謂種.芽等一切外物。此二緣起一切皆由因有故果有。因生故果生。無作用義。空.無我義。無補特伽羅義。是緣起義。如是等義緣起自相是所領受。故名領受。緣起等義離計所執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證得遠離異相非相平等法性 論色等諸法變壞等相。不相似故名為異相。遠離如是各別異相即是共相。如是共相以何為相。非相為相。如契經言。一切法性唯有一相。所謂非相。非相即是平等法性。達解如是計所執法畢竟永無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弘濟大慈平等法性 論慈有三種。謂有情.法及無緣慈。由此三種平等救濟一切有情。不同凡夫及二乘故。故名大慈。救度一切長時積集福慧成滿故故名弘濟。如是所說弘濟大慈。遍一切處無差別轉。故名平等。弘濟大慈平等法性為所緣故。就境說名平等法性 經無待大悲平等法性 論聲聞等非不能拔濟一切有情。小分行相暫時而轉。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遍滿行相恆時而轉。無所觀待恆救不捨。隨其所應拔濟三界所苦有情。無待大悲無差別轉。故名平等。此即法性。或緣平等法性為境 經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 論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如是色身。如是示現一切如來形相平等。如是平等即是法性。是故說名平等法性 經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法性 論若有如是種類語業。能令有情善根成就。聞生歡喜得淨信樂。如來便現如是語業令彼得聞。如來所出一切語言稱機宜故。諸人.天等皆無違逆故名敬受。雖有眾生不順佛語此是化作。或當有益後必信受。就總為語故言一切敬受所說。如是語言由前道理諸佛同現。故名平等。如是平等即名法性 經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 論有漏五蘊說名世間。唸唸.對治二種壞故 釋一有為故唸唸壞。二有漏故對治壞。唯苦.集二具斯二壞 論即彼息滅名為寂靜 釋彼苦.集二 論由此於此而寂靜故。即是聖道及以涅槃。依他起性世間寂靜同歸真如圓成實性。故名一味。此即名為平等法性 經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 論世間諸法略有八種。謂利衰等。如是八種總有二品。四違名苦。四順名樂。生欣.慼故。聖者居中恆常一味。得利不高。遇衰不下。如是乃至樂而無愛。苦而無恚。由彼遠離遍計所執世間八法。於一切處皆同一味。即此說名平等法性 經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 論功德即是菩提分法等諸功德。熏修長養成就解脫說名修殖。平等性智雖無分別。由佛.菩薩智增上力。如如意珠令異身中功德生長成就解脫 言究竟者能得三乘般涅槃故。如是智名平等法性。遠離遍計所執性故。   疏。其實思量但是行相者。識自體分實非思量。今舉見分思量行相顯彼自體 問雲何顯耶 答是思量體名為思量。舉末顯本。如花果樹。   疏。其體即是識蘊攝故者。問豈彼行相非識蘊耶 答雖亦識蘊遮彼外難而有此言。為外難雲行相思量與思何別。故今答雲。行相體者既是識蘊。相亦同之。思即行蘊。故不相例。   論。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者。心.意.識三皆有通別。若緣慮名心。依止名意。了別名識。此即通名。八識皆有此三名故。若積集名心。思量為意了粗名識。乃是別名。如次別屬第八.七.六 問心行相者而是阿賴耶 答緣慮是也 問何故意以別相為行。心通行耶 答有義雖標總稱即是別名。如十一色色得名故 詳曰。此不為例。色無餘名不同香等。故取總名以標別稱。心有別號何得例同。故今解雲。行相何要取別相耶。取總何失。前解第八了別為行。亦取總也。故不須例隨應說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者。按瑜伽論六十三雲。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雲何建立 名假施設不必如義 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釋此中難意。若四惑俱恆思量者。即出世位而無四惑。復不思量。何名末那。初答意雲。夫立名者但假施設未必稱義。故出世意雖不思量亦得名意。與疏稍別。   論。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者。內心之義傳有兩釋。一雲內心體即第八。由第七識相應四惑緣第八識令成有漏故名擾濁。二雲內心即第七識。由相應惑而成染污名為擾濁 詳曰。今同後釋 所以者何 答言擾內心令外轉識恆成雜染雜染者不由第八第七能故 又別釋者。內心通取七.八二識。第八由之成有漏故。   疏。說四種愛至七慢分別者。相攝如燈。具明四愛如法華攝釋第三.第四。   論。瑜伽論至寧不相違者。按五十八雲。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撿兩本論皆五十八。疏雲五十五撿文者誤。   論。分別俱生至義乖返者。按五十五。貪.嗔互相無。此惑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 撿兩本論。並五十五。疏雲五十八亦恐撿錯。又按對法第六雲。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相應。故知貪與見.慢相應 又雲。見慢皆不得與瞋.疑相應。不障見.慢自相應也。   疏。文與前別者。與前第三所明文別。   疏。與第八識所簡乃同者。同彼簡去別境.及善.隨惑.不定。   論。定唯繫心至剎那別緣者 問若據有為定境不一。依相續說八非間斷。如何說七剎那別緣。七繫於八。由八而有似一常故 答定有專注一境之相。境對稱一。第七不爾。據境有為故雲別緣而非第七作別緣解。而似一常依相續說 若爾本智相應無定。無一相故 答一解雖無。有深專義有定無失。諸師上下或雲別緣。或說緣一。准此應悉。   疏。問如定變化障者。依定得通能起變化。由彼硬澀無堪任性。能障於彼變化等事。變化之障。依主得名。   疏。或父外意者。瑜伽文外。彼論不言世俗有者有實體故。   疏。然忘念一至不別說者。與別境念行相相似。念前說無。忘念同念故不說也。有義若爾不正知亦爾何須解之。故此但是論主遺忘 詳曰。疏若斷雲忘念別境念分攝故不說之。可如所責。疏撿行相有似.不似。故說.不說。一何輒斥。豈自不得論之妙旨。推過論主言遺忘乎。次前疏雲是別境故此不說者。對邪欲解攝相說也。此方悉陳。   疏。耶欲耶解至故此不說者。有義非由別境。但依二十故不說之 詳曰。五遍染家亦不說言而依二十隨煩惱說。如何簡略依二十耶。若言雖不說依二十。二十隨中有不遍故故須簡者。若爾二十二中亦有不遍。何不依簡。故如疏說理甚無違。   論。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等者。有義如等流五識所緣現境。雖非曾受而是率爾五識所得境之種類名曾受境。五識既爾意識准知。此之後心緣前類境亦得念起。今第七識唯緣類故。故說有念。所執賴耶是無始時曾受類故。緣現境故非緣曾受 問設緣過去。彼已滅故但緣現影。此即一切皆緣境類。如何曾受與境類別 答理實二境皆是現在。本質過去名為曾受。質若現在但名為類。七與五境質唯現故但名緣類。意識有時質久滅故。名緣曾受故有別也 詳曰。現在等流五識之境。豈非過去等流識等境之類耶。若許是者何乃不言。若不許者有何所以。又現意識緣久滅境。境體既無何是曾受。故雖重釋尚疏遺也。故今應雲。是前率爾.等流識等境之類也。過去本質雖體實無。而變相緣。相似於彼名緣曾受。   疏。能發惡者等是者。釋前師難。前師難雲。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雲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論。瑜伽論至三界繫故者。按彼五十八雲。雲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等十既雲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   論。諸疑理者至亦勝解者。問何故疑理事須印 答事理雖別然必相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   疏。事決不生疑等者。此難意雲。疑與勝解俱時而生境有理事。疑緣於理。勝解緣事。既不同取。便違同一所緣之義。   疏。理疑亦解生者。此釋意雲。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緣同行相有別 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同所緣。印所印事疑不緣之所緣還異 答事亦有疑。但相微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   疏。前解但約事疑者。即前引彼五十八雲。疑由五相至如何有欲勝解二數。此解約彼事疑為難。   疏。以疑理所引等者。外□前難故此釋之。外難意雲。若緣事疑是煩惱者應非見斷。見斷唯是迷理惑故 答意易詳。   論第五   論。違聖言故者。即違瑜伽第十一說諸禪出受。疏雲十二二字誤也。按彼論雲。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定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粗重無餘斷故。非滅現纏。住無想定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 釋曰。無漏定心而緣真如名無想定。或相應捨被惑所雜。或為緣縛。能雜能緣捨根。惑種名捨粗重。斷此惑種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斷現受。餘文可悉。   疏。若許喜樂等者。問前師但言喜受相應。如何牒言許喜.樂耶 答為二釋。一依三受而以明之。二就理言喜粗.樂細。粗猶上有。細必不無。   疏。第七所緣至為境界故者。此釋意雲。隨緣何地所引果識。第七俱受即與先世引業受同。何所以者。緣彼引業所感果故。疏雲相應是隨順義。若與彼業受不隨順。即不能緣彼業之果。   疏。又地所有至與彼受俱者。此第二釋。隨所緣識所生之地。七與彼地第六意識增上受俱。俱者即是喜.憂等同。何所以然。由緣彼地引業之果。故與當地增上受同。如生惡處憂受增上。餘趣准知。前據與彼能引受同。後同所緣當地增受。故二別也。有義隨第六識增上受俱。如初轉依隨六增上。故受俱起亦隨第六。   論。任運一類等者。如阿賴耶任運一類而無轉易。不與思惟所引之受而共相應。此何不爾。何知以然 答按瑜伽論六十三雲。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受。於一切識三受位中恆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餘二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以八例七七同唯捨。   疏。彼是自相別義者。異熟果相。種子因相。是阿賴耶識自相別義。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即欲意識俱生我見依不斷問。依斷家答。   疏。彼定心至為有頂依者。意明平等通諸地有。法觀第六引彼平等智以為所依。生空第六即以隨身界繫第七而為所依。故雲不定 問無漏第七與能依識即許同地。有漏末那而與第六地繫許別。竟何意耶 答有漏末那而有二義。一隨依繫。緣彼依故。二非六引。故與第六地不必同。無漏亦二。一不繫故。而隨觀察通緣理事。二由六引。故隨能依而同地也。   疏。不可以因數等難者。不可以受因.果是同。便難因.果令似所等。   疏。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者。按無性論牒本論雲。此意染污故有覆無記性。與四煩惱常共相應。如色.無色二廛煩惱。是其有覆無記性攝。色.無色廛為奢摩他所攝藏故。此意一切時微細隨逐故 釋三界者有情所歸所集之所。猶彼市廛。而梵雲阿縛遮羅。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者。按瑜伽論六十三中明亦同此。故彼論雲。隨所生處是諸煩惱即此地攝 釋隨第七識所生之處。彼相應惑亦同地攝 又顯揚十九雲。若生此界中補特伽羅。當知此意相應煩惱。即是此界體性所攝 釋瑜伽約地。顯揚據界。粗細少差大意一種。   論。阿羅漢滅定等者。准瑜伽六十三中不言滅定。故彼論雲。諸離欲者世間治道。若現在前。若不現前。此諸煩惱現行不絕。若諸有學已見跡者。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煩惱不得現行。從彼出已還復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故一時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 釋言此煩惱者。此第七識相應四惑。與此論別。會釋如疏。   疏。八十八至不伏相似等者。六.七惑別。金剛斷異是不同也。然俱世道不能伏之。名不伏相似。按彼論雲。又見雜染得解脫時。亦能於餘畢竟解脫。非餘雜染得解脫時。即能解脫諸見雜染。所以者何。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慾。於諸下地其餘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遍計為我。或計為所。由此因緣雖昇有頂而復退還。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薩迦耶見。後能永斷所餘煩惱。由此因緣無復退轉。   疏。問至能緣此識亦應斷者。此中徵意。若不許斷而違其理。若隨所緣亦名斷者。如何論雲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先已斷故。何名頓斷耶。   疏。實理解至以此例彼者。更無惡業所招之果。第八言除。修惑猶在。我執未亡。能緣第七不得言斷 問見道但無一分第八第八名捨。亦闕一分能執第七第七應捨 答因亡果喪第八可捨。七非業招。執體不無。何得名捨。   疏。今此不依。至亦通無漏故者。雖復佛地.無性二論說有淨識。然佛地經.及無著論不說有之。由斯不取末論為證。   論。顯揚論至平等行等者。按彼論雲。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   疏。然所引識至無藏識故者。以瑜伽論而言藏識或二轉等。所以此論不難無學以彼無學無藏識故 有義文略不說 詳曰。非為略也。為引大論識起多少以之為難。本論既舉藏識為法。所以不得難於無學。故疏為正。若也不取彼文為理。而難無學即無傷也。   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問前師自許聖道.無學第六無依。識性因轉。豈非犯於他不定耶 答俱有依中含共不共。聖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無不定。   疏。若成前總宗至意識無依者。有義彈雲。無學.聖道意識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 詳曰。夫五不定因於二喻。或有或無無所立處即為異喻。立者雖立聖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立在有法中。如何復言是異法者。斯亦無爽。前依總立雲有法收。出過據理合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雲。如立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正雲。一切皆是無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為喻。今亦以理正宗為異亦何失乎 又因明論雲。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 釋除所立外所餘法處。但無所立即宗異法。聖道等意既無所立為異何咎。若不爾者。於是處言攝無所立法不盡也。止濫不窮便諸過起。由斯疏判理固無違。   疏。若以六識至無第七者。有義彈雲。別宗如前宗違比量。因無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之支無過。因雲第六意識攝故。如無學等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與似量為不定過耶。若彼外量取因量因雲六識攝。亦有不定之失。此即共不定。如何說有決定過耶。此彈意雲。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之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之文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之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違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過耶 詳曰。直觀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言略也。如義燈正故疏無失。   疏。此為初元者。第七我執初不起位。   疏。不可說彼得互捨者。不得以八同七令捨。以七同八而亦不捨 何以不得 答染污過尤。暫滅名捨。淨法他縛永無名捨。   疏若定爾者至非法觀果者。此難意雲。若也定許法觀及果皆平等者。八他已去無非法觀及法果時。即應恆時起平等智。   疏。由此應說鄰近果者。此答意雲。雖二後得皆名為果。遠近既殊。故平等智而不恆起。   疏。或八地已去無分別智至無妨者。此第二解。以二本智自入二觀。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為果。   疏。若約後義即果全論者。但法空果即起平等。更不遠果而以去之。故雲全論。   疏。或第八未捨名至此解難知者。以執藏義正名賴耶。平等非執。故所緣八何名賴耶。   疏。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者。此乃□前難知意難 若無能藏所緣第八不名賴耶。既無能藏賴耶應捨 答此難意如初位辨故不重雲 詳曰。賴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緣何失。若要起執方名賴耶。既不執時名何不捨。由此理論許緣無咎。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法空理深迷斯至理名為深也 問謂人是人執。而與淺喻竟何別耶 答據迷於杌分成淺深 問謂人設喻迷生空理名深何失 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寬狹不等。事理相託故不喻之。   疏。彼雖非執等者。雖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   疏。若不然者至無有漏心隔者。若也不許細障行爾。即應三地法觀恆行。以無有漏而為隔故。或不然者。顯彼細障有不行時即法觀起。前解為勝。   疏。以此為證者。以八地上法觀不恆。證上三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 或以此論而為證也。即此文雲。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疏。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者。第六法執地地既斷。雲何得言所知障在。若言言有據小有者。此亦不然。既法執起煩惱應行。如疏下難。   疏。問何故上言至全言有也者。生起下論。   疏。四阿含不攝等者。詳曰。解解脫義名解脫經。於理為勝。故經頌雲。若解脫諸惑等。故諸經論從其所說以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爾者。凡是經名是如來建。或集法立。豈佛.阿難據後零落而立斯號。若後人立名。亦為未可。便合經因難為楷准。   論。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者。如無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故今具錄 論雲。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 釋曰。以五識中無能治見。故不得有所治無明。言見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有故。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問七有見道。七相應惑應名見斷。答雖不斷之。伏暫不起亦見力也。由斯見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說 論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 釋曰。外人計雲。在淨六中。以淨六中無餘煩惱。相應無知得名不共。故難淨意既有無明應成其染 論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釋曰牒轉計破。意有餘惑方名為染。不共既與彼意惑俱。便是相應何名不共 論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今應畢竟成染污性 釋曰。不共無明恆行不絕。意識何有而得淨時 論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恆相應故 釋曰。破文外救。外救既雲意恆成染亦何爽耶。故斯難起 論若復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 釋曰。餘小乘救。施等善心與煩惱俱。由是不共無明恆行竟有何失 論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釋曰。正難前救。意既一向恆有無明。無明外餘善等之法此意非有。既無信等意名世善而不得成。又意恆染不可能引無漏善生。所治不為能治因故。故出世善亦不得有 論若有說言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者 釋曰。顯正義也。有大乘說。染污意外有別世善。世善能引能治見道。應彼相生治障理也 論若爾所立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恆相應故 釋曰。此外難也。其難意雲。七俱無明有餘見等三惑相應。應亦不得名為不共。若雖見俱猶名不共。我前染意俱時無明。雖餘惑俱何乃不許名為不共 論汝難不平。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釋曰。答前外難。平猶齊也。前觀汝宗言餘惑俱失不共號。非我大乘許是義也。   疏。不見不正知至掉名我掉者。問前師但雲以隨惑中不正知等。是此識中我見慢等。誰言隨中說不正知為我憍等 答若隨惑中不說我憍我掉等者。何理得知。隨中憍等是第七識相應慢等。若言說者教無文故。故為斯難。   疏。唯此俱貪至不為主故者。略為二釋。一雲此第七貪不與六識慢等俱故方曰相應 問豈六識貪非相應耶而言唯此 答六相應貪通其二種有共.不共。第七不爾故唯言簡 問七貪非主即明相應。何言與六慢等不俱名相應乎 答為遮外難故對六明。恐有難雲第七貪等既不與六慢等相應應名不共故今對顯。二雲此者此六識也。疏不字誤也。應為亦字。此六識貪亦與六識慢等俱者或名相應 問相應貪等第七豈無言唯此六 答簡自六識不共貪等而置唯言。非對唯識言唯此也。   疏。此十增上至唯無明增者。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論。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等者。按無著攝論雲。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世親論解與此別說。無性論同 世親論雲。言同法者第六意識與五識有相似法故。彼有五根.及阿賴耶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污意決定非有 釋曰。所依有二名為二緣。無性攝論根.境二種名為二緣。根中不取阿賴耶識。以共依故 故彼論雲。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有別故。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者。有義彈疏釋雲。若是宗法何故乃雲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俱有依皆同法喻。即以此喻所簡別法為其宗法 詳曰。依義寬通。舉眼所以簡餘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喻者何假置彼必有之言。觀諸因明未見喻中有此例故。必有定義。宗有無失。下總量雲。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法也。又總是喻。更有何法是所簡者。將以為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許無言陳耶。又未曾見以喻所簡別法為宗。准此則應先舉於喻後方言宗。以喻簡彼宗法過故。以此而言知疏無謬。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者。據無性論。此文雙破經部.上座亦應無失。故彼論雲。經部所立色為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傳釋雲。肉摶心藏四塵色法為意識依 又雲。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依亦不成就 釋類破上座。同是色故。故此論初含於兩宗。後破經部理應允矣。   疏。如瑜伽抄會等者。下自具辨。義燈復明也。   疏。生所依者。親能發起名之為生。非同種子辨體生果名為生也。   疏。法但為境等者。即五十二明彼無法得為意境。是此證也。彼文廣辨。今略引之。   論雲。問如世尊說過.未諸行為緣生意。過.未非有何故說彼為緣生意。若意亦緣非有事境。雲何佛說由二種緣諸識得生。答由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是故說言緣意.及法意識得生 釋曰。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故假名法。非言為法即有實體 論雲。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於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一切義 釋曰。相分雖有。據本質說得言緣無。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者。問有部十八界通三世。如何難言現但名識。答意具思量.依止二義。而現在識雖未起用為依生識。然住意性亦得意名。不據思量現名為意。故亦無過。   論。已滅依此假立意名者。有義依止名意自望假說。非依第七。思量名意依第七立。故雲已滅依此假名思量意也。立宗但諍思量意故 詳曰。已滅雖無。然開其路。彼識依此而可得生。似現依止假立意名。已滅之意與現思量殊不相似。如何依七假立思量。雖思量意是本所諍。為外難雲滅非思量何得名意。故論答雲滅似現意依止一邊依之假立。若言依止自望說者。如何自望。若望現在。現在名識。似何稱意。若望以前。以前體無。似似於誰。論破於他假依真立。義應不成 又按世親攝論第一雲。過去已滅無所思量。雲何當有能思量性。准此文意。不以思量為過去意。可審詳之。   疏。無想滅一識等者。以五轉識前位已捨。故言但滅一二識也。   疏。攝論難雲俱滅何異者。按彼論雲。由二自相無差別故。心.及心法俱滅何異。   論。若謂加行等者。按無性攝論第一雲。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但舉加行及地二別 又准俱捨第五卷論。有十差別。一地有異。謂第四禪.有頂別故。二加行異。出離.止息二想別故。三相續異。異生.聖者身不同故。四感果異。五蘊.四蘊報差別故。五順受異。唯順生受通生後等時差別故。六初起異。無想二界。滅定唯人。七退有異。得不經生.經生別故。八名號異。九還不還異。如箭射空無惑不返。十二得異。初唯加行。後通二得。離染唯佛。加行餘聖。如次配彼無想.滅定。是二差別。   疏。此中通言至第六相縛者。此論引彼文不足也。無意識言。今按彼雲。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此脫初句。餘文悉同。   疏。對法等雲漏所隨逐等者。等瑜伽論文。如樞要辨。對法所說如義燈解。故此不言。   疏。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等者。此文與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徵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疏。大乘之中至以此理通者。雖八識別總得名意。以對六境故合為一 問何故不釋十八界耶 此文正釋故疏不雲。   疏。初句即是此識得名者。即對法雲。依眼緣色。依所依眼識得眼名。   疏。此各有種如瑜伽者。按彼第一雲。雲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所攝阿賴耶識。乃至意識亦復如是。又雲。俱有相應一一而轉。又彼一切各各從自種子而生。   疏。且據粗相至識不必生者。問今盲冥者有境無根而識不生。證識依眼。如有眼者由境無故而識不生。應識依境。又但有根識即依生。色界應有鼻舌兩識 答至理識生實藉根.境。就勝緣說依眼非色。亦猶識.境互相因生。而依主勝稱為唯識又濟巨川匪唯一筏。假諸帆橈方堪利涉。世就勝言舟為度矣。   疏。如迦末羅病等者。問非黃見黃自是意識。如何以此證眼識耶 答由根損故令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意識見有錯亂。故舉壞意證眼識變。   疏。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等者。由根識合觀日.月光。如次於根而有損益 又按俱捨論第二雲。由二因故從根立號。一由根是所依性故。境即不爾。二由所依是不共故唯自識依。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自意識而所取故。餘四准此。由斯不從色等立稱。雖即二義簡濫亦畢。   疏。意識不然眼等可爾者。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目第六故為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可爾。   論。惑名色識等者。有義疏說亦依主釋。今解通有財釋。以能有境名色識等。即有財釋 詳曰。若汎爾言非無此義。辨論所說但依主釋。故論斷雲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不言有境而名為識。   疏。蛇眼聞聲等者。按彼經六十四雲。瞿陀尼人眼識聞聲。如閻浮提中蛇蚖之類眼中聞聲。瞿陀尼人亦復如是。如隔障礙聞眾音聲。見眾色像亦復如是。以法勝故。   論。莊嚴論至同類境故者。按彼論第三偈雲。如是五根轉。變化得增上。諸義遍所作。功德千二百 釋曰。此偈顯示轉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種增上。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界故。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義者。佛地論中義有本.別。舉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   論。佛地經說至作四記等者。疏及樞要雖皆引之。學未博者披猶難悟。今撮彼要隨難釋之。冀諸後學臨文不惑 經由是如來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脫 釋曰。餘九化下皆有以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錄 論此中顯示現神通化。為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為摧傲慢故現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先現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教。如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脫三界惡趣。   經由是如來往諸眾生種種生處示同類生。而居道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 論曰。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人中一切生處示同類生。居剎帝利.婆羅門種。伏下諸類令得利樂 經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論此中顯示現業果化。成所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 釋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事名為本事。所受身事名為本生。毘濕等者此雲眾異。有多德伎異眾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舉事明也。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經說。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彼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 釋曰。今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為示業果也。經言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 經由是如來宣暢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尚信 論曰。此中顯示慶慰語化。慶慰即是喜悅差別。語能生彼故名慶慰。成所作智化作語業自現妙音。令化心變謂聞佛語生歡喜故。隨所樂法者。隨彼因力所應。樂聞人天三乘諸差別法。文巧妙者。字句顯美令樂聞故。義巧妙者。理趣分明易解了故。小智聞信。況聰愍者 經由是如來立正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行人.隨法行人 論此中顯示方便語化。如來大悲為諸有情安立學處。令伏諸惡修世間善。安立聖道分位差別。令入聖道出離三界經由是如來斷諸眾生無量疑惑 論此中顯示辨揚語化。成所作智隨諸眾生意樂差別。現化語業說種種義斷諸疑惑。謂發一音表一切義。令諸有情隨類獲益。   經由是抉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 論此中顯示抉擇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起化故名化意業 此能抉擇所化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心行差別如疏具錄。此不重記 經由是如來觀諸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德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 論此中顯示造作意化。隨所觀察一切有情所行之行。若諸惡行不行有德。行即有失。若諸善行行即有德。不行有失。如是觀察為欲令彼取德捨失 於德造作任持對治。於失造作遠離對治 經由是如來為欲宣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 論此中顯示發起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發身語。或此意業由智發起。或智相分現似彼故。是故說名發起意業。為說有情諸行對治。此所說法名.句.字身以為自性。是故顯示名.句.字身。令起愛樂發生對治 經由是如來於定不定反問置記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受領去來現在等義 論此中顯示受領意化。受相應思能動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說名受領意業。成所作智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於四記問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了知一切問已。領三世等無量義。如實知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無有顛倒 言四記者。一一向記。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 二分別記。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 釋所問法中而不一向應為分別。有惑死者而必更生。無惑死者必不生也。若約真理三寶唯一。若據有為三寶有別 三反問記。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應反問記汝望何問 釋曰所問之法相形待言勝劣不定故須反問。且三寶中師資而言法為最勝。起說次第即佛為勝。由佛出世方說法故。又內外道皆有三寶。望外三寶內三皆勝。十地相形勝劣可悉。為斯不同故須返問。若不返問而為答者。隨言勝劣而有難生問即難息 四默置記。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釋曰。應謂彼言。此不應記。不解彼問名為默記。非總亡言名默記也。   疏。最初修習至三百五十者。從初修習到彼岸法。至終分佈到彼岸法。總計三百五十到彼岸法。一一到彼岸中皆具六度。三十七道.六波羅密.四攝.無畏.十力.十八不共法。皆是三百五十中法。   疏。六無義者。此六塵等。有情耽染而無義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   疏。如瑜伽說眼謂四大等者。法苑具明。故此不引。   論。能為此世他世順益等者。問且修六度於現有苦。廣捨竭財有飢寒等。乃至修慧流血裂心。雲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為難亦然。答有善惡名即成益損。又於他處而有益損。不唯約自。又能彼慳而長於貪亦名益損。故損益義二世亦成。   疏。如雜集善有十三者。按彼第三雲。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二相屬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彼諸法習氣。四發起善。謂彼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善。謂真如。六生得善。由先串習生便即起。不假思惟。七方便善。親近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善。謂對三寶興供養業。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有情。十引攝善。以施戒福引攝生天樂異熟等。十一對治善。謂厭壞對治等對治二障。十二寂靜善。謂永斷煩惱得想受滅有無餘依涅槃界等。十三等流善。謂已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   疏。不善十二者。按彼第四雲。一自性不善。謂欲界繫不任運起。及任運起能發惡行一切煩惱。二相屬不善。謂即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三隨逐不善。謂彼習氣。四發起不善。謂彼所起身業.語業。五第一義不善。謂一切流轉。六生得不善。謂由串習生便自起不假思惟。七方便不善。近不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不善。相對歸依隨一天眾殺害。邪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九損害不善。謂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十引攝不善。行惡三業引不愛異熟。十一所治不善。謂諸對治所對治法。十二障礙不善。謂能障礙諸善品法。如數眾集等。   疏。無記十四者。按彼第四雲。一自性無記。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也。二相屬無記。謂懷非穢淨心。所有名等名等所攝受心.及心所。三隨逐無記。謂彼戲論習氣。四發起無記。謂彼所攝諸心.心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六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異熟。七方便無記。謂非染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八現前供養無記。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而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九饒益無記。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淨心而行惠施。十受用無記。謂如有一以無間擇無染污心受用資具。十一引攝無記。謂如有一於工巧處由串習故。於當來世復引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處。速疾究竟。十二對治無記。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安樂故。以簡擇心好服醫藥。十三寂靜無記。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十四等流無記謂變化相應共有等法名俱生品。此心.心法謂嬉戲故發起變化是無記性。若為利樂有情當知是善。   疏。五識不能轉心發業者。按彼論雲。眼等五識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 釋曰。隨意引生隨意善染五淨垢轉。五識但隨發業意轉自非轉也。轉謂發起。即因等起發業心也。隨轉謂隨前之轉業勢力而生。即剎那等起。   論。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者。准瑜伽釋家總有三義。一雲五識唯一剎那。五復不俱。二雲雖一剎那五得俱起。三雲五得俱起復多剎那。三皆不許五三性俱。有義疏中唯依初難。今別解雲。此中但依第二所說五性不俱。所以者何。且此論中上下無說五不俱生。又瑜伽等雲。若起五識則七俱轉。如是等文諸師共了。如何說有五識不俱。又即此文說眼等識成善.染者必由意引。許五性俱六亦應爾。明知即許五識俱生。又第二難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言容俱起。初師若其不許俱者。何故第二如是立難 詳曰。既無明教別釋理通。而援教斥疏未見其可所以然者。瑜伽釋家三義許不。不許何引。許即何故而非疏言。順第一故。又此論雲。瑜伽等說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依多念等。此豈不是雙會三性及諸識俱。若言唯會三性俱者。亦不應理。論雲性俱依多念會。多念會彼識俱何失。性及識俱皆是彼論。會許不許。何乃儻耶。設若此文唯會三性。以性例識會亦無違。況覆文中義通性識。又論不言五識不俱證疏非者。此論何處言五識俱唯一剎那。取第二是。又論但雲五由意引成乎善.染。何理即證五識俱耶。五識不俱豈妨意引。若以文中言五識故即證五俱。亦應五識無非俱時。言五識故。次雲第六通三性者。是就他難。非許五俱破他第六。又後師難言容俱。顯其五識非恆時並。簡常俱起置容俱言。非顯前師許五俱起言容俱也。由斯疏義理無違也。   疏。顯揚論十九至俱生耳者 了別定所緣等。是第一因 由此俱生耳識。是第二因。顯定意識能緣定境及非定境。故說種種所緣境言。定境法處。種種境者。通五塵等。   論。有義至容俱起者。或多或少疏有二解。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有多妨難具如燈辨。   論。瑜伽至後時方出者。按彼論雲。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而無唯字。唯之與即義少相似。此論意證不獨意取。改即為唯。亦無者字。又疏中雲謂有行人。亦意加也。餘文並同。   疏。若遇聲緣至即是耳識者。有義疏有二說。今別解之。從定後起散心名從定起 詳曰。此亦可然。然論既雲後方出定。起屬在定。起意.耳識義意幽遠。   疏。散意入捨者。此答前問。總有兩解。散意入捨至耳必不生。是第一解。二解雖復至其性亦許有不同。是第二解。就第一解復有二意。一入捨定。二初起定。起定即是將出定時。此二時意與耳同緣。   疏。六十九言欲界有變化等者。具如燈辨。   疏。四識緣威儀等者。略有三釋。以彼威儀多依道路故得路名 一雲威儀即是表色。路體四塵。四塵是彼威儀所託名威儀路 二雲威儀四塵為性。即發彼心名之為路。為彼依故。二皆依主 三雲四塵總名威儀。與威儀色不相離故。是心所託即名為路。持業釋也。緣彼威儀路之心皆依主釋 工巧處者亦有三釋。以彼工巧多依處所而施設之故得處號 一雲工巧謂身.語二。身巧即以造殿堂等長等表色而為其體。處即表色。所依色.香.味.觸為性。語巧歌等。即以所發聲為其體。處即歌等所依五塵 二雲四塵.五塵名為工巧。能發彼心名之為處。為彼依故。二並依主 三雲工巧即名為處。以四.五塵是心所託。持業為目。緣工巧處心皆依主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   沙門知周撰   論。恆依心起等者。有義難雲。受等依心起受等名心所。心依受等生應名受等所。又受等四義具受等名心所。心亦四義具應名受等所。如疏以彼二三義簡。然疏中說應名心所此即不然。既以心王望受等說。如何仍說名作心所 詳曰。心所總名由依於他四義具立。疏以王.所總名相例。以心依他具四義故。不據別別受等為難 問論既自雲恆依心等名為心所。心不依心如何難雲應名心所 答雲依於心顯依非己依非己故得心所名。心依亦爾何非心所。疏依理責。不爾心總。而受等別。別總不切。難不切也。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餘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   論。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者。問瑜伽但雲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諸心所所取別相 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   疏。顯揚十八有頌等者。按彼頌雲。依多境了別各為自業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論曰心所有法依止能緣多境八種識故。各各造作自業而起。依心而有故名心所有法。不應更思彼所緣境。由彼與識等緣轉故 釋曰。唯以一義立心所名。言等緣轉。顯彼心所亦緣總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者。中邊第一但雲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雲亦能了可樂等 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雲何得言同一所緣 答有義說同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相亦同。又心王.所取總別義總而為四釋 一雲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雖雲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 二雲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 三雲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亦緣總別二相。故下論雲。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文有眾多。故知心王亦緣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王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 四雲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令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應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緣。皆不違理 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 解雲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 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 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行相皆同應成雜亂 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雲心.心取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觸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 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準。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雲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餘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雲。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   論領順境相至不苦不樂者。問身識一時領順.違境。何受相應 答傳有二釋。一雲無有一時能領二境故隨一俱。二雲即一時中能領二境境俱至故。隨其勝境但一受俱。如五俱意隨何境勝而受俱。故此亦應爾 問受有五受。何意合之 答喜.樂憂.苦歡.感相似。故合為三 若爾何不言喜.憂捨 答以輕從重。以狹從寬。樂.苦通於多地識故。   疏。對法至集色所依等者。按彼論雲。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釋曰。身心皆以積集為義。故色.無色皆雲集也。從二所依得身心稱 問第六依七。七何名心無集義故 答剎那相續前後眾多得名積集。或據本識。或意根中通七.八識。故名集心。   疏。受寬根狹者。如三受門。苦.樂二受含憂.喜故。而言根者即不如是。二十二根喜.樂.憂.苦各別立故。故寬狹異。   疏。不俱起故非無漏攝者。問夫無漏心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 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疏。若互相顯隨其所應者。七色.命根據不生斷。以顯信等亦通見斷難。地前信等八見道已永不生故。信等緣縛斷顯七色.命不名見斷。能縛有故。   疏。不可說六至無學身有故者。牒外所明。所明意雲。無學學圓得名非斷。命在彼身非斷何失。   疏。五根亦應爾等者。疏主質也。無學亦有色等五根。五根亦應通不斷攝。此既不爾彼何乃然 問非所斷者理有二義。一無學身中有漏性者。在無漏身名為無漏。亦名非斷。二體無漏亦為無漏。而非是斷。無學色根許非斷攝斯亦何過 答據體無漏乃順無漏名為非斷。不依初義 問佛色.命根豈非無漏。雲何八根不通非斷。答通三乘明故非非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者。按瑜伽論五十七雲。幾學學為義 釋曰。二十二根中幾學等三。復以學等而為境義 論答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 釋曰。信等五根.意.喜.樂.捨還以學等三種為義 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 釋曰。一謂苦根。五識相應故不以學.無學為義。准此故知三受通三 問苦等體漏。何名學.無學 答在學等身有所進向亦名學等。故六十六雲。雲何學法。謂預流等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戒等三學故。雲何無學。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又對法第二雲。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學義。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三性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諸無學者諸無記法。及無為法。是非學非無學 對法通前言求解脫。瑜伽據勝說見道上。作論者意亦不相違 問無學身中世間之法。何義而亦名無漏耶 答據無煩惱。故六十六雲。問羅漢世善以何因緣說名無漏。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疏。所餘不發惡行等者。彼論但雲所餘是有覆無記不發惡行。身邊等言疏釋彼也。   疏。五十八至准不發業者。按彼論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對法論雲。餘無記者是發業餘。俱生身見既無記性。明餘中攝。不能發業。身見既然。邊見亦爾。定隨有故。故不論之。   疏。意識爾時至不善無覆者。問若所引五識要與能引第六同性。如何五識三性容俱 答今此中意不得所引與能引意一向異性。非是必定令其同性。或順三性不俱師義。   論。由無分別至有分別故者。疏中所釋意明約識迫悅等差。故成樂.喜.苦.憂等別。不障意識有無分別.輕微。唯動名為苦.樂。   有不悟者而輒彈雲。後師釋雲。非但五識逼悅尤重無分別故。意中苦.樂亦無分別.及尤重故。如下論明。故應總雲分別.尤重名為憂.喜。無別.輕微名為苦.樂 詳曰。尋前疏明。知後破非。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者。問捨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 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疏。瑜伽五十七未至十一根者。按彼論雲。問未至地幾根可得。答十一 釋曰。謂信等五.三無漏根.及意.喜.捨 有雲。除意取樂。理實應說有十二根。亦有意故。而不說者意根通顯八識自性。未至地中唯有第六故略不說 詳曰。今取前釋。夫有心所如有心王。若不雲意恐疑有所而無王也。縱無其樂。理無妨故 問何不言有眼等及命 答無託彼生故不說有 問但言十一雲何得知喜八其數 答即彼論雲。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死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釋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錄 問初根本定如何一受分成喜.樂 答如燈具辨。有義應前後起時差別故。謂若有時悅身不遍但名為喜。乃時周遍說名為樂 詳曰。此論自雲悅身心故。辨喜.樂二既違所學故叵依也 問初二根本身心兩悅分成喜樂。雜受苦處逼迫身心應分憂苦 答如義燈雲。違順差別。種有同別應釋此疑 又解初二根本五識歡悅根動勇意分二。雜受五全意迫微。意憂故不成分二。   論第三靜慮等者。問第三分本豈不悅根。根若悅者何不雲乎 答前之二定當動勇故悅根方樂。故舉言之。第三安靜不唯對根方稱為樂。故不言也。理實悅根逾於前矣。   疏。六十六有此中通論者。六十六中亦言傍生苦.憂相續。故彼論雲。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疏。五十七說與地獄同者。即彼論雲。餘三現行故不成熟。種子故成熟。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又六十六異熟無間等。亦三趣同。如前所引。   疏。一根善不善等者。按彼論雲。八唯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無記。無記為義。二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 釋曰八謂信等.及三無漏。五謂五受。除憂取意。一謂憂根。又五謂身.男.女.鼻.舌。一謂眼.耳。據表業說。命不相應故不言義。   論。論說憂根非無記故至傍生亦爾者。有義今助前師救初難雲。論隨轉理言善.不善。實通無記。救後難雲。憂為第八。捨為第三。說憂定成依多分說。謂除生死餘位憂根恆相續故 詳曰。今助後師責前師曰。論據何事須隨少意。又復主捨何擯不取。豈不主意而相例乎。又餘七成不據多分。何獨憂根約多分耶。故救未可。   疏。八根現種皆成就者。問命根依彼第八種立。如何言八皆現種成 答現八名命。八種名根。合雲命根故通種.現。   疏。為純苦映等者。按彼論雲。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 釋曰。等言等彼純苦鬼畜。彼中賴耶雖有捨受。為餘識中苦受猛盛。映奪不現故言苦受。一向苦受據容受言。略不雲捨。   論。無異熟樂名純苦者。此釋伏難。伏難意雲。有等流樂何名純苦。故今答雲。望無異熟得純苦名。   疏。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等者。顯五十九會五十八。言意中嗔憂相應者。依隨轉等。按五十八雲。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 釋曰。苦據五識。憂唯第六。捨通六識。又五十九雲。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粗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鉅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廣作其法大同此論第六所明。故不錄也。疏指此文雲五十八說依隨轉.及粗相也。   疏。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者。按彼論雲。若粗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問文既明簡。許之何失 答五十七雲。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多由先業力所任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份。以之為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此文既雲諸那落迦。故知後文而假說也。不爾前後豈魚肉乎。言風等食假說應知。   疏。謂大眾部諸識並生等者。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識苦意憂得之相續。餘準可知。   疏卷第六   疏。總歡教興者。論雲今應廣說是勸之辭。有疏言顯。顯.勸俱得 問論既自述。雲何自勸 答假興賓主。或自獎發。   論。如契經至四是遍行者。有義初起盡經及此所引。皆雲乃至廣說。廣說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緣別相。不爾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由此定說亦緣別相。而無心所自不能緣。故諸論說但緣總相。心所緣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 詳曰。經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雲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雲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緣自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顯王緣別。又相有彼邪正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雲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為河漢。又心起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取說總。若無心所總亦不緣。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為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此等聖教成證非一者。按瑜伽論五十五。亦說此名遍行也。即彼論雲。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答五。謂作意等。   論。理謂至必有思等者。問何以得知。觸謂三和。乃至思者令心造作 答按瑜伽論五十五雲。作意雲何謂能引發心法。觸雲何謂三和合故能攝受義。受雲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義。想雲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思雲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緣境與隨領納和合乖離。   疏。顯楊第一引證說有者。證有遍行。即彼論雲。如經中說。苦於此作意等。又說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為受緣。如經說有六受身。又說受為愛緣。如經說有六想身。又說如其所想而起言議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論。次別境等者。瑜伽五十五.顯揚第一明五體業。與此大同。故不錄也 然顯揚論引經為證。此論所無。故引之雲。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如經說我等今者心生勝解。是內六處必定無我 釋曰。以無我觀緣無我境而生勝解定知六處皆無我故 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唸唸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釋曰。追憶曾境名為隨念。憶別別境名為別念。或初總相念。後別相念。憶不忘等念之別名 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釋曰。繫心住內不外馳散名令心住。挫制其心漸細異前遍攝令住名與等住。然為失念於外散動復還撿攝而住內境名為安住。先親近念住即由此念。數數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此心遠住於外名為近住。五塵等相令心散亂。先於彼相為過患相。相增上力挫折其心。不令流蕩名為定住。欲恚害等令心擾動。故先於彼為過患想。想之力故。故於尋思諸隨惑等。正直其心而不流逸名為不亂。由極寂靜故心不散。即正攝持名攝寂止。平等持心名為等持。明前諸心悉於一境繫心令住名住所緣 如經說簡擇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點了.通達.審察.聽敏.覺.明.惠行.毘缽捨那 釋曰能正思擇彼淨所緣.善巧所緣.或二所緣名簡擇法 於前三境而簡擇彼真如實性名最極擇 謂於苦諦及差別苦相簡擇契經諸苦體性名極簡擇法 於所緣境周遍尋思名為遍了 於前遍了所緣之境委細推求漸真漸近名近了也 了心.心法名點了也 知心.心法所緣之事名為通達 謂能定取盡其所有名為審察 先後漸次於彼義中無忘失故名為聰叡 堪能簡擇俱生之惠名之為覺 習所得惠名之為明 謂能披誦.問論.抉擇。而於其義轉增明瞭故名惠行 毘缽捨那此翻為觀。如大論中具廣釋也。   疏。若言如愛至為諸法本者。牒彼外難生起下文。外難意雲。汝既以愛例欲非遍。如何經說欲為本。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者。有義論下釋念令心明記。彼宗亦云能明記者。約心等故。所明記者即諸法故。若由此故心等明記。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樂論宗者應善思擇 詳曰。彼勝發起本是作意根之業用故。然復待餘勝解有喻故無窮失。我宗明記非心本業。故雖待餘念無其類。無無窮失。   疏。心許前有體上更立用等者。問心體立用自許非他。何得為證 答前已廣成。為證無失。   論。根力覺支至非即心者。問破何計耶。若破本師本師心所皆體是心。惠等同喻所立不成。若破末計有相扶失。未許心所離心有故 答准疏所明破末計中立三四等心所之師。惠等依思非即心故。喻無其過。有義但破本計。然喻無過。前來成立惠等別有故得為喻。又解彼宗以經為量。說定即心餘別有體 詳曰。前雖屢言惠等心所。而未成立離心有體。何非喻過。又未見教經部師中唯不立定許餘心所。二釋俱難。故依疏善。   論。如是至三十一句者。總別之言傳有二釋。一雲二二至五名之為總。一一別起說名為別。二雲起一至四名之為別。合起五種說名為總 詳曰。後解為正 問且合緣者。境二或四。豈不違彼同聚心法一所緣耶 答本質境一。對能緣者。義分四等名所樂等。理固無違。且如一境。謂欲觀察即名所樂。勝解印持即名決定。念明記時即名曾習。定注惠擇即名所觀。由斯同聚心法境一。   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無惠也。或但因無。果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佛五識成事智難。後釋理優。   論。遮等引故至故客有定者。定差別者而有多種。如燈具辨。更有同異。如瑜伽抄。   疏。佛地論說除漏盡通等者。按彼論第三雲。如是其餘靜慮解脫無諍願智通無礙等。多分攝在妙觀察智。神境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盡智通.漏盡智力。若說漏盡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說彼緣漏盡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釋曰。妙觀察智作用強勝攝多功德。神境智通緣外塵發。有同五識多在成事 相續者身 在漏盡身名為漏盡。故四智收 若緣漏盡涅槃法故名為漏盡。故平.鏡攝 二緣真強。又得二智具涅槃故。疏所引文撿者誤也。應依今敘。   論第六   論。善謂信漸等者。問此善等法為論自施。為論經說 答本經所明。後論引釋。故顯揚第一引經證雲。如契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無貪瞋癡三種善根。起精進住。有勢勤等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相。又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   疏。此約立依至理須相合者。三根.精進頌鄰次言名為合說。四俱為依立捨等故。不爾不悟四皆為依。名理須合。   疏。除無癡者。彼說無癡以惠為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   疏。正理論師說有十二等者。即彼論雲。頌說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緣苦.集。欣謂欣向。如緣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俱生。雖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善大地法中不別標顯。   疏。婆沙別說有欣厭者。彼二十八雲。有別法名厭。非惠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有別法名欣。非欲非無嗔。是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道說苦.集忍智名為能厭。滅道忍智名能欣者。由彼忍智厭.欣相應名能欣厭。忍智實非欣.厭自性。   論。唯善者。亦遮經部信.精進二通三性故。故成實論信品中雲。信通三性。精進亦爾。   疏。是境第七者。問既為信依何非依七 答雖信依起。然信所緣。名境第七。   論。樂善為業者。按顯揚第一。信業有五雲。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後之四種此樂善攝。為樂於善方起四故。   疏。即是論中堅固信者。即攝大乘第七頌雲。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又按瑜伽五十七雲。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於如來所淨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奪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於聞.思.修勝堅固義。   論。一信有實等者。具如疏明。有義彈雲。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雲。謂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說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 詳曰。疏說本空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識.如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依如.識變虛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許四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本無。何得名為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說雲四諦真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寬不言諦故。於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問於所依境何故次第起忍.樂.希 答要決方希。又因果爾有斯次第 問於實等三信有起.不可如所說。既信皆起。但舉因果而以明之。如何忍.欲.而有.不有 答初約總知法體理事故但信忍。後別觀德.自他有能故信樂欲。又初實中亦包四諦。苦.集不樂故總言忍。   論。三信有能等者。信有力言總有二釋。一依人辨。如疏所明。二約法說。故有義雲。或有力言即所信善。謂信善法能得能成有為無為.世.出世果。起希望故而修習之。雖非論文亦不違理。   論。忍謂勝解等者。問此信因果為俱異時 答釋具燈.疏。有義准下俱起。初師必同時。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信不生故。由此信等必欲.解俱。若依後師亦許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 詳曰。後師因果同異無違。前師必同。理便焉有何所以耶。但言決定方有信生。不說言欲.解要俱時起。先決後信。豈失於決方生信義。設依彼文但可因並。准何說果亦俱生耶。由此言之否臧可曙。   論。慚等雖善非淨為相者。問若慚非淨。如何前難雲若令心淨慚等何別 答慚既稱善。何得非淨。然不似彼淨為其相。與信不同。由斯難.答望義不同。故無有失。   論。止諸惡行為業者。准顯揚論第一。業有五種。一斷無慚障為業。第五增長慚為其業。中間三種同信中三。故彼論中指同前信。   疏。即是二緣者。顯揚自法等二是慚緣也。   論。止息惡為業者。顯揚業五。初斷無愧。後增長愧。中三同前。餘善之業皆有五種。但初.後業望除自障能自增長。中三皆同復不錄之。准前可解。   論。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者。有義訶謂訶責。厭謂厭離。見世間人及世間法。訶責暴人。厭離惡法。故於暴惡而生輕拒。而彈疏雲。謂自厭惡此定不然。自厭惡者即是輕拒。愧之自性。非世間故。今者既顯世間訶厭故前為正 詳曰。惡法違己得世間名。為先厭之後方輕拒。何理不得。故下文雲於己益損名自他故。故惡名他名世間者而無有失。又厭.輕拒二義不同。若不先厭何乃拒之。   疏。由前一理二教者。即前標宗而是理也。二教可知。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者。此說彼論據因果言。非彼論自約因果辨。彼論所明如前疏引。   疏。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者。此質意雲。念住亦用無嗔為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   疏。念住依惠故根所攝者。此師以彼對法為正。按彼第十四出念住體雲。於一切種愛.恚俱煩惱並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為體 釋曰。總以五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惠而為體也。   疏。且依約影顯非真理文者。會瑜伽也。按五十七雲。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故。會之雲影顯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   疏。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未出所以。   疏。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前師舉見證無癡實。   疏。或作善事至非要聖果者。隨因果位所修事畢即名為滿。非唯聖極方得滿名。   疏。若言勤至然此中者。問起生下。言然此中者意雲。此中勤者是何勤耶。文省略也。   疏。乍可名純者。雖非是精猶勝染法名乍可純。   論。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者。有義欣大菩提名無足者。且依勝說。理實數數入無漏觀令觀增明亦名無足。不爾定姓無無足故。   疏。並前合為五解者。前者論.經所列五名 問後之四義解前五位。何得所釋為能解耶 答即所列五即是解彼精進之義。故合為五。   疏。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者。其難意雲。前摽不放以勤為初。何故後結無貪為首。   疏。答以前至從近而結者。此答意雲。依次前雲若善依持之文結故。無貪為首。   論。靜住為業者。有義問寂靜住者但可名性如何名業。以性顯業前後無。故集論中但雲。不容雜染所依為業。故此論主應是錯也 詳曰。若以令心平等三種而為其業。可如所責。靜住既非平等等三。如何難雲以性為業。又靜住即是不容染義。對法何殊獨責此論由斯諸論文雖少異義理大同。幸不致惑。又性顯業亦復何違。如第七八識思量.了別為性相故。若雲心所無如是者。理亦不然。如此論中忿以憤發而為其性。對法即以憤發為業。豈不性.業同憤發故二論互舉。又此明惱暴等為性。蛆螫為業。五蘊論雲。發舉惡言尤蛆為性。亦是性.業二論互明。此何不許。由此觀之論實非錯。   疏。非謂行也者。行非平聲。應從去聲讀。   論。初中復位辨捨差別者。顯平等三別之所以。故雜集第一雲。心平等性者。謂以初中後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疏。對法第十至為貪憂者。按彼論。解七覺支中捨覺支雲。捨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有疏本雲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者誤也。   疏。以憂根亦有捨者憂通善故。   論。雖有義別至故不別立者。准瑜伽論五十六中。依嗔.貪等立餘染法 應翻為淨。為無異故。故此不言。即彼論雲。多隨嗔恚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諍。多隨愛見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愛味。多隨貪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依耽嗜。餘處有文類知不錄。   論。欣謂欲俱等者。問何故根本.隨惑不次而翻之耶 答同類鄰明。欣.不忿等無嗔分故。故次欣後明不忿等。厭.不慳等俱無貪分。故次厭後明不慳等。餘準可悟。   論。不恨惱嫉等者。准瑜伽論八十九。依嗔而立七差別法。亦合翻之依於無嗔立於善法。故言等也。即彼論雲。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鬥訟違諍故名憤發。於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於罵反罵於嗔反嗔等名為不忍。為性惱他故名抵突。性好譏嫌故名諀訿。心懷憎惡。於他攀緣不饒益相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恚尋思。心懷損惱。於他攀緣惱亂之相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害尋思。   論。不慳憍等者。亦等瑜伽八十九說依貪所立諸煩惱法翻立善中。即彼論雲。現行遮逼有所乞丐故名研求。於所得利不生喜足。設獲他利更求勝利。名以利求利。耽著財利顯不實德。欲令他知故名惡欲。於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懷染污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名自希欲。於自諸欲深生貪愛名為耽嗜。於他諸欲深生貪著名遍耽嗜。於諸境界深生耽著說名為貪。於諸惡行深生耽著名非法貪。於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名為執著。於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故名惡貪。於所緣境深生繫縛。猶如美睡隱翳其心名不應理轉。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欲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親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親裡尋思。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義推託遷近後時望得發起意言。餘如前說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問此中言貪與根本貪而何別耶 答彼根本貪名不善根。此即不爾故有別也。   論。不覆誑諂等者。即瑜伽論六十二中.及八十九憍許亦是入所翻中。六十二雲。雲何為憍。謂於增上惑毀犯屍羅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託餘事假他餘事惑設外言而相誘引。雲何為許。謂怖他故。或復於彼有所希故。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詐於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恭敬耎善身.語二業。八十九雲。心懷染污為顯己德假現威儀故名為憍。心懷染污為顯己德。或現親事或行耎語故名為詐 問二文何別 答初約覆罪。後為顯德。故二文別。   疏。對法解慢等者。按彼釋雲。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疏。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者。意雲。本.隨總二十六。於中十一翻入其善。疏文倒也。應雲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   論。相用別者便立之者。問不放逸等無別相用雲何立之 答前雲無用無彼四外別體之用。今雲有用有彼同體差別之用 問雖用有別體相還同。如何別立 答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疏。下之八法或復十法者。八謂大隨。十加邪欲.解。   論。論說十一六位中起等者。問此師善法極多幾俱 答如疏具明 有義於無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 詳曰。此望疏談隨顯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雲。由此師引六位為證。恐惑者雲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故。雲此師而皆許俱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說十一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準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咎 有雲。疏主許十一俱此乖本旨 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言十一俱。   疏。雖慚與愧至合一位攝者。此釋伏難。難意雲。慚.愧二法起既不俱。何故六位合居一處。故此答生。   論。應說信等至十遍善心者。問忿等依嗔立。瞋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 答設爾何失 若爾雲何十遍善心 有義問答展轉釋之。文多不錄。但寫意雲。忿等嗔分。與嗔不俱。捨等義別。故得俱起。難捨等義別可名為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答以體即嗔無別名假。難嗔既不俱雲何體嗔。答即說嗔體名忿等故。難既忿即嗔。如瞋非假。答說嗔作忿。忿何不假。難忿時無嗔。雲何說嗔以之為忿。答從瞋種生說嗔作忿。難受受種生名受非想。忿嗔種生名嗔非忿。答忿嗔種起義別名忿。受受種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嗔種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離無瞋無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種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種同不俱。故應說雲。忿等依瞋境行粗違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 問瑜伽五十六雲。問諸法誰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雲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 問四事闕何 答相應四義闕事等也。不害.無瞋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捨等亦具四義。   論。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等者。問何故瑜伽五十六雲。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並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繫。既雲輕安所不攝故方名欲界。雲何言欲得有輕安 答如疏明。   疏。然自有尋伺等有長短者。遍三地有名之為長。雖三地有而不遍者故說為短。即如輕安初尋伺地。而不遍有故名為短。   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   疏。此據因位者。結定引因。   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明其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有。   疏。或初地時等者。顯成事因亦證因五。   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顯釋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   疏。彼前但據至非為盡理者。釋前難也。並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   疏。第三又解等者。此釋意雲。文雖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 問三解何正 答而有斷雲。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煩更說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 有義釋雲。三皆無違。初標宗故。未論因果故說善言。大地菩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者如疏具明 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知之。   疏。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者。餘樂捨受得有輕安。言即通果指有之心。   疏。若爾鼻舌至如何通者。顯是通果方有輕安理非善正。有相例失。   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俱者。五識不俱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樂不容俱也。前釋善也。故疏下雲。然實菩薩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豈不煩賸。故知前善。   疏。不斷違文者。違對法論惡趣之報皆見斷文。   疏。善染二因至皆名為斷者。總望因果皆得斷名。約四斷義別別明之。如下.及燈。故此不敘。   疏。不生名斷其因亦斷者。據不生故以釋斷義。無想天因入見名斷。永不生故。   疏。百法等說者。百法顯癡通於利鈍。故安鈍利兩惑中間。唯識明癡是不善根。故貪.嗔下慢等上列。   疏。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者。有義今解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 詳曰。如名起義既雲貪佛。豈有貪法非是染執名為善耶。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者。釋此貪等聖教非一。大意無著但廣略異。蓋作者意取尚不同。今引異要同繁不取。顯揚第一雲。業有五能障無貪為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貪慾為業。餘嗔等業皆有五種。初後二別。中三並同。思作可悉 五十五中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支。九資具。十後有及無有。   論。雲何嗔等者。五十五中由十事生。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妒。九宿習。十他見 又五十八雲。謂有四種。具如疏列。略為二釋。一雲。一於損己他見。二損己他有情。上損己言談下兩處。一雲於損己。二他見他有情。餘二可悉。   疏。獨頭無明迷理等者。問前第五雲。獨行無明而有兩種。謂主.非主。非主無明通於見修。雲何今判唯迷理耶 答且然。瑜伽是主者說。五十八雲。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纏相應。二獨行。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惠士夫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又非主者。多迷理起。從多分言。由斯疏中不言唯也。   疏。邪見撥無至諸雜染者。有雲。邪見總顯五見。若雲邪定唯顯邪見。餘之四見何以不說。若等言等。何邪見後舉鈍等利 又雜集雲。邪決定者謂顛倒智。而總相說不言邪見。故知邪定同彼通五。有義救雲。疏無有失。邪見多由疑惑生故。故邪定言但說邪見餘見等等。戒禁取等設無疑者而亦生故。故此不說 詳曰。更助救雲。疏邪見言通含五見。見不正故並得邪名。問何教為證。答瑜伽五十八雲。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薩迦耶等四見。二者損減。謗因果諸見 亦如雜集顛倒智言包於五見。疏若不置邪見言。而恐惑者不知邪定因於見也。若五別說復繁言論。但雲邪見文約旨明理固無爽 又五十八雲。有四無明。若於不見聞覺知義中所有無知名無解愚。若於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於顛倒心所有無智名染污愚。不顛倒心所有無智名不染污愚 釋曰。四倒等惑相應無明名為染污。所知障者名不染污。對二乘說更有餘釋。如瑜伽鈔。   疏。或遠從根本說者。對法論言。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者。據本說也。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者。問三品.我.德合有五事。按瑜伽論五十五中。七慢依六事。前四同此。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功德顛倒。何乃不同 答此合彼開。德分二種故不相違。 問又彼論雲。當知二慢依勝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釋曰。二謂卑慢及慢過慢。五蘊於彼何意別耶 答五蘊委陳。瑜伽粗示。又慢有二。故五十八雲。慢略有二。謂亂.不亂。不惑亂者謂於下劣計己為勝。於等計等。而生憍慢。惑亂慢者謂餘六慢 又由受用鄙劣資具自謂尊貴名惑亂慢。若由受用勝妙資具者自謂富樂名不亂慢。亦由邪行謂後有勝名為惑亂。若由正行謂後有勝名不惑亂 問於劣謂勝。於等謂等。此稱境知。無高舉故。何名為慢 答順正理雲。如是雖實劣等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又正理論邪.增上慢各為二釋。增上二者。一雲於未證得殊勝德中謂已證得。二雲於證少德謂已證多。邪慢二者。一雲謂諸惡行名為無德。彼成此法謂已有斯殊勝功德特惡高舉。二即如前全無謂有。然即大乘義不同者思可知矣。慢類等義具如燈也。   論。雲何為疑等者。問瑜伽五十八雲。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預。此中何唯雲諦理耶 答即此諦中攝彼五盡 相攝雲何 答寶滅道收。作用謂業。即是其因。及於皆過去集諦攝。總相而言過為現因。未來及果苦諦所攝。故雜集論第一雲。諦猶豫者亦攝於寶猶預。如其所應滅道諦攝。   論。猶豫簡擇說為疑故者。即瑜伽論第八說雲。謂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者。有義多受苦者通五趣苦。一切苦果無不皆由惡見生。故佛地論說。業.惑.及果一切皆由我見生故。處處皆說由惡見力生死輪迴無休息故 詳曰。若通五趣三苦遠因。而有義無失。若依欲界三塗等苦為近因發。今依疏辨。然觀此論疏說為優。論雲招苦。招苦之者是分別故。   疏。分別俱生如顯揚第一說者。意顯俱生.分別二我皆緣五蘊。即彼論雲。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惠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論。此見差別有二十句等者。如對法論。疏.燈雖引讀猶難悟。今重略明。彼論問雲。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餘蘊各然 問我與我所行相不同。如何是我復即所耶 答有二釋。一雲如色蘊中根塵等別。且身為我餘色為所。二雲談一一蘊皆有一我三所差別。不言三所即是當蘊我之所也。而是別蘊我之所故。後釋為正 問若爾如何我在中住遍體隨行 答且色為所。是受等我在中而住 問色受等別如何遍體稱隨行 答如藥處銅隨行體遍理亦何失。由斯說雲分別行緣蘊等。顯二十句.六十五句有差別也 問分別行等誰所說耶 答是佛法者談彼外道計我差別。有斯不同令學者知說斯言也。亦非外道自說計我有二十等句之差別也。皆內談外為令遍知有棄捨故。   疏。六十二見等者。按大智度論第十五雲。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四我.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並本身見.邊見二種合六十二。   疏。以為何證等者。按五十八雲。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我見。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又總結雲。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見苦所斷。既雲迷苦見苦所斷。故分別惑其理極成。   疏。等十四不可記事者。如有問彼十四事者不應為釋。無義利故名不可記。其十四者按大般若經雲。世界常耶。無常耶。亦常無常耶。非常非無常耶。為四。世間有邊無邊等為四。如來死後有耶。無耶。亦有亦無耶。非有非無耶。為四。命與身一為一。命與身異為一。合為十四。   疏。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等者。按彼論雲。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斷見所攝。邊執見者。謂七事斷論。此邊執見唯分別起。邪見分別不待言成故不錄也。   疏。彼文又說梵王常等者。彼五十八雲。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為常。為恆。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   疏。依現在至過者。即瑜伽論八十七雲。雲何當有前後際俱行者。謂如有一作是思惟。我曾有誰。誰當有我。今此有情來何所從。於此沒已去何所至。又毘婆沙百九十九。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或名前際。或名後際。是未來前過去後故。或未來因過去果故。   論。四遍常者。問瑜伽第六雲謂或依三品靜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不言劫數。顯揚.梵網亦然。按長阿含雲。或有沙門.婆羅門等。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成壞劫事。其中眾生不增不減常聚不散。第四直以捷疾智見說一切常。何乃不同 答宗計既殊。不煩和會。或外道執品類不一各敘一計。故瑜伽雲。或依天眼 既置或言明計非一。且敘一也。婆沙等別准此應知。不同無失。瑜伽等論不言劫數。但略故爾。故第六雲如經廣說。故知略也。說餘見差類此應悉 有義會雲。瑜伽論等依梵網經。謂本計師說依定心。以伊師迦等本上古仙。由得五通不如實知而起計故。毘婆沙論依阿含經通本未計說依散心。諸後學徒依先傳授別起計故。二經影略義無失故。   疏。大種常無常等者。問既不雲我。雲何邊收。非我後故 答文雖不言。理實是彼計蘊我者起斯計也。故得邊收。   疏。其全常至如何全常者。亦有本雲如前全常。疏既不同。略為三釋。一應雲如何。如何即是隨何之義。隨何全常皆有自我。二應雲如四。如四全常中皆有自我。三應雲如前。如前常言結指前也。三皆有理。應從多本。   疏。一箇邊見至是何見者。而有解雲。一箇邊見緣上下生。屬前文者不然此屬下也。牒以為問緣上為常。下為無常。從多分說。四分常中大種與心非上下故。或依梵說名上無失。然闕下義。   疏。此雖非斷至是染惠者。非無常解皆名斷見。撥後永無方名斷見。故此非斷。問緣下無常與緣上常。二見俱耶 答不俱。無一心中有二惠故。   疏。此總是我等者。總計五蘊。而作一我。更無差異。蘊無不遍。如次名為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疏。我有色等者。即有色我有彼想故名為有想。問既雲死後而有於想。復約於地如何得雲我有於想名有想耶 答由我有想後隨生處名為有想。非今時無後方有也。不爾無想俱非八論不應各八。   疏。二我無色等者。問四無色蘊總為一我。為別為四 答別計為四 若爾想蘊而為我者。雲何得言我有想耶。必有於他方名有故 答有彼想用名為有想。   疏。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等者。問何為名一 答唯一意識餘五無故。故婆沙論雲。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   疏。種種想在欲色界等者。故婆沙雲。由彼諸想六四門轉。及緣種種境界。起故。   疏。純有苦至尋伺皆客得起者。由依等至而能起通。見苦樂等而後起執。依尋.伺者憑邪師教說樂等事處所差別因執而生。或見現世苦樂等。因茲搆盡計論而起。此世既苦。他世亦然。樂等亦然。   論。無想俱非各有八論者。問何故有相具有十六無想俱非俱除後八 答後之八種雲小樂等。明皆有想。故無想無想復明利。俱非亦闕 疏。見他得定等者。問何故有想不言見他得定生等。答無想處一。故要見他自方生執。有想不爾何得為例。或影顯也。不及前釋。   疏。等至尋伺皆客等起者。按婆沙雲。諸尋伺者執色為我。見或有時熟眠.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雖有色而無其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由此故雲死後無想。准此未必計生無想方名無想。與前得定計無想別。前有苦等亦准此知。   論。俱非八者。列之如疏。按婆沙論略拾要雲。一諸尋伺者執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瞭便作是念。說我有色非有想非無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非由彼定可起此執。所以者何。要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執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為我。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有依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故色已離無所有處染者。執彼非想非非相處諸蘊為我。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如說髣人人體有髣。彼雖不執以色為我。而所執我未離色故。乃至命終猶隨身故。故說有色。由所入定想不明瞭。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二得彼定者執彼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以之為我。或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或有無色名無色我。由入彼定想不明瞭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相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執無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瞭便作是念。我無色非有想非無想。第三句中而有三節。初唯尋伺中許依定。後許有色。所有喻等並同初句。   疏。一由彼定時分促等者。由時促故隨緣一蘊名一一也。故後起等得有邊名。餘准此知。   論。七斷滅者。具如疏明。又阿含經雲。有沙門.婆羅門作如是見。起如是論。一雲我身四大從父母生。孔鋪長養。然是無常。二雲此我不得名斷滅。我欲界諸天斷滅無餘。三此非斷滅。色界化生諸根具足。斷滅無餘。四此非斷滅。我無邊空處斷滅乃至非想。皆後非前立為斷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末)   論。三邪見等者。謗因果等。瑜伽第七.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第一互有不同。如瑜伽鈔會 問五十八雲。邪見者一切倒見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除邪見外餘四。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及謗果等所有諸見皆名損減。對法第一雲。四是增益。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即邪見外餘之四見。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一言全損。一雲多分。何乃乖角 答五十八中偏指謗因果等邪見雲皆損減。對法通說一切邪見。故雲多分。如計釋梵常恆不易為物等因。非損減故對望不同故無有失。更有異同。如二論鈔會。   論。無二因論者。依宿住計如疏所明 依尋.伺者按婆沙雲。二由尋.伺虛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憶。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亦應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餘如章辨 問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 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時心望後出心隔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無心故復何所憶。由此猶執生 問彼心雖無色身是有。豈不見耶。若雲不見。便違宿住憶八事義。若許見者因彼身生。此何無因 答雖見色身不知彼身有之所因。以見不踰五百劫故。既彼身有不見因生。所以今身不以所見。即身而起 有惑者雲。宿命.尋伺皆不能憶無想沒後出心前事。名二無因。此由見疏答問之中而以二義。唯約無想以答前難。因致斯迷。學者應知。   論。或計自在等者。問此等邪見及我我所見戒二取。皆非六十二見所攝。豈不違經。故阿含經雲。諸有沙門.婆羅門等本見.末見無數種種隨意所說盡入六十二見。儘是不過。猶如巧捕魚師以細目網覆小水上。當知池中水性之類皆入網內無逃避處 答有義解雲。理實別迷四諦邪見。隨應攝入全常等中。然今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故全常等不攝邪見。由此應知但邊見者全常等攝。非全常等皆邊見攝。四諦邪見在全常等。非邊見故 詳曰。釋猶未盡。理亦難詳。經雲本末無數之見。入六十二。豈我我所見戒取等而非邪見。是何不明。又雲。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此亦不然。觀彼經中。四遍常等亦依邊見。何得唯斷論依邊說。今為二釋 一雲六十二外餘邊邪見依前後際。以六十二而起執者。亦皆攝入六十二中。如四全常。經等但約依定等起。亦有不依等至起執。雖依尋伺復多差別。此等皆入四全常中。餘准此知。經據此理名攝餘見。此即少分一切之義。亦如四諦攝一切法。苦稱眾苦。餘諦亦然。言攝餘見。亦據同類相攝說也 二依品類以輕從重名攝一切。餘見是彼六十二見見類同故。同類見中復有同異。我見即是邊見之類。邊依起故。邪見計彼自在常。等常邊之類。雖非我後而計。於常常相似故。餘準可知 二取隨執何見法等即是彼類。由此二取及我我所。應皆攝入六十二中。亦如五見總名邪見。邪見類故。又輕從重如言王臣。臣亦名王。經作法中但據重說。   疏。既無邊見中攝諦斷文者。五十八中而有文說。但撿文者而疏略故致有斯斷。故彼論雲。即用如是薩迦耶見以為依止。於五趣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   論。四見取等者。然准有宗但執劣法以為勝者。即名見取不唯執見及同時蘊。故俱捨論十九雲。於劣謂勝名為見取。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論。五戒禁取等者。又准有宗但執非因以為因者即名戒取。不唯執戒及同時蘊。故但捨雲。於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說名戒禁取。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理實應立戒禁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   疏。然於一聚至言等亦得者。雖見眷屬而不別計。然戒聚中見最為勝。舉勝等劣而置等言亦無有失。不同小乘而立等字。   論。然有處說至名戒取者。按顯揚論第一雲。四見取謂於前三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對法第一雲。謂於諸目及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勝。為上為妙。五蘊同之 又顯揚第一雲。五戒禁取。謂於前諸見及所依蘊計為清淨解脫出離。對法第一雲。於諸戒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五蘊大同。瑜伽第八大意同彼顯揚等說。   論。不爾如何非滅計滅等者。按五十八雲。又沙門等謂說現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見。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 又雲。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非涅槃法計為涅槃。名非勝計勝。非無漏道實非離苦。計為真道能出於苦。名非淨計淨。   論。如是總別等者。釋如疏.燈。今助一釋言貪等六名之為總。惡見開五名之為別。今雙言之名為總別十煩惱也 或可。疏雲若總若別意亦同此。   疏。謂要不違至我新不常者。假興於難生下引教及世事文。   論。學現觀者起如是怖等者。是八十六.對法第七二論文也。故瑜伽雲。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逐。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忘失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易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 釋曰。雖了唯有諸行無我。由緣行心尚昧劣故。數數思惟我何所在。即思我心能為障礙。便執我無更不念言唯有諸行。故於涅槃而生驚恐 對法論雲。俱生邊見者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在耶 然疏中雲八十八者。而有二義。一錯六為八。二舉八等六。六正所引。八中亦有斷見之文。故兼言矣。舉兼顯正不言六也 問引證俱生對法可爾。瑜伽如何 答八十八文如燈已釋。八十六者亦是俱生 何以為明 答論雲尋求我行微細俱行。又雲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故知俱生。或通二見。尋文可悉 問二論俱生為凡聖起 答俱通凡聖 若爾何故八十六雲。復次為斷如是驚恐。有二種法多有所作。乃至雲。若已引發聖諦現觀。由正見故方得出離。對法復雲。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准此瑜伽唯凡所起。對法唯聖 答瑜伽且據斷凡起者 或兼斷彼凡聖起者。聖諦現觀其言通故 又雲。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而起驚恐。即有學聖亦未究竟起亦何失。對法言今我何在者。凡.聖作彼無我解時俱得名今 又解。瑜伽據凡。對法約聖。二解任取應更審思。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者。諸論辨此相應不同。今略引之。五十五雲。無明與一切。疑都無所有。貪.嗔不相應。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慢之與見我更相應。謂高舉時邪復推構 五十八雲。五見是惠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 對法第六雲。貪不與嗔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故。又貪不與疑相應。由惠於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餘得相應。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貪.慢.見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推求。與餘相應如理應知。慢不與嗔.疑相應。無明有二。相應.不共。不共不與嗔.疑相應。疑不與貪.慢.見相應。會如此論及疏。故不重雲。   論疑遮順等者。苦.集由是因依處故有情染著。疑有不嗔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有情不愛。疑有便恚。疑無翻此理可准知。   論。此與三見或得相應等者。有義分別身.邊二見而與嗔俱。由俱生者唯無記性嗔唯不善故非彼俱。論雲苦蘊但於善趣有苦受俱名有苦蘊。疏說苦處又通二見。此定不然 詳曰。乍觀疏文誠如所存。細尋其理理即無違 無違理何 答有苦之處即名苦處。誰雲要在三塗苦處 又下二見五受俱門。初師三塗有分別惑。今依彼說亦不相違 此通下言顯此論中明極苦處通有分別.俱生二惑故指如下。非說俱生.分別二見皆與嗔俱。由此苦處分別二見嗔俱無妨。若不爾者更有何義雲如下耶。   論。五識唯三等者。問稱量.推求五識無有說見慢無。第七應爾 答稱量解慢七同五無 所恃慢生故七許有。見義准知 問五見斷惑六引得生。慢等由他五亦應起 答行不違.違故起.不起。   論。貪嗔癡三至五受俱者。五十九中。分別貪等樂等相應別別作法。即此論雲貪會違緣嗔遇順境略已攝彼。餘準可尋。故不引也。   論。欲無苦等者。有義簡薩婆多欲疑唯憂。故顯宗二十七雲。何緣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與喜.樂相應。非欲界疑與喜俱起。以諸煩惱在離欲地。雖不決定亦不憂滅。雖壞疑網無癡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雖多勞倦而生樂想。疏說上界不如欲疑有喜受者。欲似不得此中文意。上地何故不與喜俱 詳曰。疏意說雲疑無苦果方與喜俱。上無此疑。由上無造彼惡行故。故疑苦無方喜俱者。但在欲界不障上界疑得喜俱。下粗相中疏言上界疑有喜故。自義既立他計便遮。不言成矣。此自不得疏之本意。非疏不得論之意也。   論。二取至憂相應者。五十九雲。見取.戒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者。如彼身.邊二見相應所有受說。   論。此依實義等者 問所依教何。何意須有粗.細二說 答委曲而談名為實義。即五十九。梗概而說名為粗相。即五十五.對法第七。故五十九結十煩惱受相應雲。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粗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即約鉅細道理建立。令之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   論。貪癡俱樂等者。對法具明。大意疏中而以牒訖。然明意識捨相應雲。在意識身捨相應者。在一切處於相續未位 釋曰。由樂.喜.捨通第六識。六識樂.喜未位之時而亦有捨。故雲一切未位等也 又雲。疑於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 又雲。何故煩惱皆捨相應。以一切煩惱隨中庸位方息沒故。所以者何。煩惱生起展轉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盡隨處中位。於此位中必捨相應。   論。當知俱生身邊二見等者 問何以知然 答按五十八雲。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彼雖不說俱生邊見。理同我見亦無記性。   疏。若如後解至體有九品故者。此有二意。一顯後非。如色界等煩惱無記。體有九品九品別斷。我見九品何一品除。除既一品明無九類 二明後是。如上界惑體雖無記得有九品。我見九品亦復何違。又今疏斷且隨一相。疏上下文皆以九品為類說也。   疏。無有染污至方自在故者。必無慾染第九品在。能入根本起未至惑。要欲染盡入根本定。方容起彼未至惑也。   疏。由是至亦不能起者。不能起彼未至定惑 問得本定已未至定惑為實起不 答有兩釋。一許得起 若爾何故六十二。雲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 答異地不爾。同地容起。未至亦是初禪攝故。又下地身得初根本起未至惑亦復無違 二不得起。無所須故。得勝捨劣故 若爾畢竟無有起義何用有為 答如三無色得有見道無漏第八餘九地有。雖無起義地法得有。此亦應然。任情取捨。然多許起。   疏。唯定非生煩惱等者。潤生時起名生煩惱。惑生彼地所起之者亦名生惑。非今所說。除此餘時但緣定起皆名定生。如遍常見因定後起名定煩惱。餘准此知 然疏說雲。如遍常者。乍觀似證生煩惱也。理證定惑。   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 問下第九雲。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 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及外道等 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雲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名為事觀。觀無我等名為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說不伏言。若不伏者俱生應然。俱迷事故。若見事惑見理惑引故不伏者。應修事惑修理惑引同彼不伏。又見事惑散亂粗動逾於俱生。障定應勝。何乃不伏。故知論中且據迷理言不伏也。   祥曰。理恐未然。修惑為例有相符失。故瑜伽論五十八雲。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惑色界欲。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於欲界得離欲時。貪慾.瞋恚.及彼隨法鄰近憍慢。若諸煩惱相應無明。不現行故皆說名斷。唯言貪等鄰近之法異生斷之。不說見等鄰近之法彼亦能斷。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不爾何意瑜伽不說。修道既然見惑定爾。豈不相符。然審詳諸。   疏。今解亦斷等者。有義難雲。未伏說斷。次第之人應於見道亦斷彼故。亦不可說先伏助伴。論說俱生微細難斷修道位方除。說見道除理將未可。由彼微細不障見故。而自救雲。次第之人道依未至。由道劣故不能斷修。超越之人根本入故。雲隨所伏皆能永斷 詳曰。若以未至而以釋難恐未除。次第不還能依未至斷修惑故。若雲我依見道說者。菩薩見道依根本定亦應斷修。若雲但據小聖說者。超初果人欲六品惑應不能除。依未至故。若雲曾伏故能斷者。此即由伏.不伏有殊。何關根本.未至依別。由斯伴伏見斷何失。論雲修除據次第者。然依定敘其理亦通。據伴以明而為勝也。思可知矣。   疏。若爾見惑至為起不起者。義燈第六心相起中敘有兩釋。今觀瑜伽五十八文應許得起。故彼論雲。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者彼復現起 釋曰。彼前未斷見道之惑。身在下地而得起之。若生上已。下地見惑而不起也。准斯文意許起應善更思。   論。生第四定中有中者。此即經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經部許天中有轉生地獄。有宗不爾。故對法雲。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 經部師者。婆沙論雲。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 有宗計者。如婆沙論六十九雲。問若中有於界不轉。無聞苾芻事雲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時謂得初果。乃至第四謂得阿羅漢。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時第四靜慮中有現前。便作是念。一切繫縛我已永盡。應般涅槃更無生處。何緣有此中有現前。遂起邪見撥無解脫。由謗見力彼中有滅。無間地獄中有現前生無間獄。答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中有位。謂彼將死由業勢力。第四靜慮生相現前。故起邪見生無間獄。   論。而言生上不起下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八雲。諸煩惱纏未離自地煩惱欲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 又六十二雲。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有違此文故論通也 問言多分者為據時言。為約惑數 答理該於二 問時即何然。若約惑說如何前言皆容現前。復幾不起 答起通見.修名為皆也。起數增減略有三種。一雲起三。謂邪見.貪.及俱無明。二雲起六。如疏所明。三雲起十。故論標雲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有義斷雲。於第二說然更推求起五為勝。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以為我故。故分別見非緣他地。當生處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緣當生處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說與理惑俱 詳曰。潤生我見據總緣說。又此潤位非一剎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說。理應無爽。樞要.燈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釋取捨任情。   論。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等者。按瑜伽五十八雲。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 六十二中五愛緣上。如樞要引。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等者。按集論雲。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緣上地。雜集釋雲。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法執為我故。又瑜伽論五十八雲。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疏。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者。以全常見得緣他地。例彼我見亦得緣他。無有邊見不依我見。邊見緣他。我見亦爾。   疏。執欲界聞思昔所起等者。有義斷雲。欲界聞.思既非三見及所起戒。如何二取說緣下地。故不緣者以之為勝 詳曰。意說二取憶於下戒。因聞.思起所有二取名緣於下。不言聞.思即是二取所執見.戒。餘難如燈。   論。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等者。對法第四亦同於此。故彼論雲。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是見所斷 雜集釋曰。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種子。疑處亦爾。   論。見所斷十實俱頓斷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九雲。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懷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釋曰。總緣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緣諦。遍緣諸諦作無我觀方能斷惑 問無分別智豈有緣總無我等行 答一釋如疏。又有釋雲。據彼共相方便所引。名緣諸諦作無我觀。非真見道有此行相。   疏。如壞念住等者。壞猶雜也。身.受.心.法二三四合而以觀之名壞念住。   疏。對法第七等者。按彼論雲。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諸外道於滅.道諦妄起種種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疏。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者。因依.怖畏是二緣也。   疏。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者。按五十八雲。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戒禁取。   論。別謂別迷等者。有義問雲。見修道惑百二十八依何者說。有雲依別迷說。以總迷者體既是一。不可別配四諦異故。依粗相說。隨轉理門說身.邊見唯迷苦諦。委細說者亦迷三諦。雖不親迷。緣三諦惑為我.我所及斷.常故 惑可。此依總迷者說。體雖是一。隨所迷境四諦亦殊故無有失。然疏說雲唯依數總別緣而說此義不然。若別緣者其數亦別。其數總者緣亦非別。既無數總而別緣者。如何約此以明其數 又疏雲。對法第七.瑜伽第八約總迷諦說十迷四。五十八約別迷諦。二唯迷苦。八通迷四。百二十八即是對法.瑜伽七八。如何乃言約別緣說有爾所數。故所立文自相違也 詳曰。若許別迷以為正者。所言別迷為據數總行別名別。為約數行俱別名別。若數總行別即同疏明。一何取捨愛憎不等。若數行別百二十八數何得有。又何須雲委細粗相。若言約總亦無失者。豈二三合緣非總耶。若是總者百二十八數亦增減。若非是總應在別收。即前別迷百二十八數還增減。進退有違。如何斷雲別總無失。又若雲別依十各各別緣諦說言。總約十通緣四諦。不據自餘總別說者。理亦不然。前解與疏竟有何別。後說其數但是假施。擯實取假未見其可 又彈疏說理亦未可。且諦各十十數豈非總。各緣自諦何非行別。故對法雲。欲界見苦所斷具十煩惱如見苦所斷。集.滅.道所斷亦爾。此即明證。雲何破言無有數總而別緣耶 又破會違亦不得意。雲對法等約總迷者數總名總。五十八中據別迷者數別名別。以此而言矛楯焉有枉見披剝。餘義如燈。   論。二取執彼等者。此等用緣三見等起。望苦.集理有所隔故名之為疏。是重緣惑。   疏。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等者。疑與四見我見不俱。汝雲我見攝法執盡。即四見.疑便無法執。便無法執者便成大過。豈有煩惱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疏。若除影外等者。有義今不依此。影外所枝未必同時。如先聞有過.未等名後方緣故。後後心生無名相故。又簡境等無有名故。設遠假名但可許說名增上緣。何成本質。俱時發影名為質故。先心緣名隨名分別。後心緣義影像方生。能詮所詮全不相似。豈得說名為後義質。故知影像亦有全無所杖之質。不爾便違前第一卷。說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詳曰。疏此問答意簡有宗。有宗心生無不杖質。縱緣空花龜毛兔角。亦以名等為質生起。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緣心近遠所託似於真實故。雲即無無本質者。非許名等同實塵等本質之體雲無無者。何得乃以實質為難 又能詮所詮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豈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餘難准斯德失可悉。無俟言矣。   疏。今無漏緣中不得作後解者。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   疏。瑜伽雲又十煩惱等者。五十八文。   疏。滅道廣大佛法等者 分別滅道。緣安立諦 廣大佛法。緣非安立真如為境。   疏。對法第五至同五十九初文者。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慢.見六同。貪.嗔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對法既雲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雲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會。初五十九觀文有乖。以如前會。對法第五理亦有闕。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餘。對法貪.嗔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太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論。彼親所緣雖皆有漏等者。按對法論第六說雲。又緣滅.道諦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為境。由滅.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為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疏。與有事緣別不可為例者。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雲何名別。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唯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論。緣自地至所起名境者。相.名.分別三名為事。事依分別之所起故。依主受稱。滅.道等名依分別起。依主同前為境可知。故瑜伽論五十八雲。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境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 釋曰。言不能緣。顯不相似。非無所緣。顯雖不似而託於名亦復緣之。   論。唯是煩惱分位等流性等者。問各何分位是何等流 答按瑜伽論五十八雲。諸隨煩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煩惱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時多生放逸。乃至疑時亦有放逸。貪著.慳吝.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惱.嫉.害等是嗔品類。是嗔等流。諂.誑是邪見品類見邪是等流。覆是誑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餘隨煩惱是癡品類。是癡等流 諸論不同如下隨文疏自會釋。故不重雲。   論。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者。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為大 詳曰亦有斯理。然無所憑且依論釋。   論。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者。顯揚第一二十隨惑皆具五業。忿業五者能障無嗔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 釋曰中間三業與本惑同故雲乃至。餘准此知。後廢不言。   疏。此因不定亦不遍故者。異品闕彼遍無性也。   論。雜事等至多隨煩惱故者。按瑜伽論五十八中而亦引雲。若雜事中世尊前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 又八十六雲。貪煩惱異名者有十五種。嗔亦十五。癡有七種。具如彼列。   論。謂隨煩惱名亦攝煩惱者。按對法第七雲。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雲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法。又貪.嗔.癡名隨煩惱心法。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亦名隨煩惱。   疏。趣向前行等者。按彼論雲。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 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論。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者 問那落迦中方有苦受。彼何有慳雲通四受 答傳有兩釋 一雲彼雖無有財等。於自苦具亦有慳故 二雲於自所知之法容有慳也 曰初釋全非。誰於苦具見愛惜耶。第二理通。按大般若。菩薩於彼以三乘道化彼有情。明容聞法。故知於法慳亦何失 今復釋雲。但言慳法得苦受俱。非言有苦皆有慳也 純苦鬼.畜苦得慳俱不違論旨。   疏。非言不共無明至惡惠俱者。不共無明既有不與惡見俱時。此無明位不正知等依何而立。由此故知。依無明立不正知等方名遍染。   疏。此無明聚餘法與此俱者。此遮外難。外難意雲。不共無明惡惠不有豈唯獨一。故今答雲。雖無惡惠與餘法俱。亦不唯已。   疏。即於無明假建立故者。此義如前第四論末八遍染中疏燈俱釋。尋之可明。此不復雲。   論。梵於釋子起諂誑故者。按婆沙論百二十九引經說雲。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煩惱繫縛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等。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欲天等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被復作推梵眾諸天。欲往梵世復入勝定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眾鹹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尋問如前所問。彼大梵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所問。梵王不知便矯亂答。我於此眾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故知有誑。作是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還令問佛。故知有誑。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者。有義別釋前十名為有事。非是大門。疏說非也。下有漏等方第十三 詳曰。若非大門此屬何門。若雲屬前前門但明迷諦親疏。門義全差何得屬彼 又有事等自是一義。文明有事自為其門。竟違何理而見不許。不言後十。後十遍染.不善之心。隨彼所遍通事無事易故不說。緣有漏等既雲准上而不作法。即當第二例餘門也。   疏卷第七   疏。次五字列名者。第一謂字列名所須。亦名列名。   疏。是我惡邊作者。言我邊者顯自指己。然疏文倒。而應說雲我邊惡作。有本雲措今從錯字。故瑜伽論第十一雲。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雲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返作。   論。如餘蓋纏者。所言蓋者按對法第七雲。能令善品不得顯了是蓋義。覆蔽其心障諸善品令不轉故 問於何等位障諸善法 答於樂出家位.覺正行位.止舉捨位。謂於樂出家時貪慾蓋為障。希求受用外境界門。於彼不欣樂故 於覺正行時瞋恚蓋為障。於所犯學處同梵行者正發覺時由心瞋恚不正學故 於止舉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蓋為障。如前所說能引沈沒及散亂故。於捨位疑蓋為障。遠離決定不能捨故 疏中所辨言中少別意同於此 問惛沈等四合為二蓋其意雲何 答惛沈.睡眠行相相似。睡眠復為惛沈近緣生諸煩惱故合為蓋。故瑜伽論第十一雲。無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諸煩惱隨煩惱時。無餘近緣如睡眠者。掉舉.惡作所起處等。設處不等由掉諠動.惡作憂變相相似故合立一蓋。即瑜伽雲。掉舉.惡作俱因親屬尋思國等昔所經事而起之也。故總結雲。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變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問止.舉.捨行相雲何耶 答按大論七十七雲。若心掉舉或恐掉舉時諸可厭法作意。及彼無間心作意是名止相。若心沈沒或恐沈沒時諸可欣法作意。及彼心相作意是名舉相。若於一向止道或於一向觀道或雙運轉道二隨煩惱所染污時。諸無功用作意及心任運轉中所有作意是名捨相。   論。說隨煩惱及癡分故者。按瑜伽論五十五雲。隨煩惱自性者。謂忿至惡作.睡眠.尋伺 又雲。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具如疏辨。有義復雲。或彼睡眠皆應說雲染不染中隨一攝故。若說前因自隨一不成。自說非是思惠想故。若說後因有法為因違理門故 詳曰。觀疏染淨前後二因實無過矣。且前有法不言思惠直雲睡眠。可如所責。前既標雲染思惠已後因牒彼。何有過乎 又若後因全取有法可違理門。今者有法與因增減全有不同何有違論。若如所立染非染因乃非論意。如疏所明理通文順。又睡及眠皆有染淨。染淨別開便成四量。疏合言二 疏名不已及如涅槃等者。若但雲境無非境者。言緣名境名境便局。以名不及如涅槃等。今雲意境意境乃寬。以意內證真如等故。   論。此二俱以至義類別故者。問對法第一雲。尋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今言深推不深推者豈不相違 答會如疏.燈。   疏。所對別故者。尋.伺約彼假實相對。悔.眠據於真俗相形。故雖總假立名有別。   疏。但所對別至一切定假者。雖實有體。非勝義故得世俗名。   論。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等者。此同瑜伽第四所說。按彼論雲。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論。論說五識有尋伺故者。即瑜伽論五十六也。彼有問答。問辭疏引。答文今引雲。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准斯問答五識故得有尋.伺也。   疏。雖無自性至亦有尋伺者。雖復無文說彼自性即是尋伺。然對法論說彼自性即是有相。有相瑜伽說是尋.伺。以此展轉而談之者。故知五識有尋.伺矣。   論。顯多由彼起。疏有二解。有義彈彼第二解雲。疏說生上必尋.伺引方能起下眼等識者。豈起五識要下意引生。在下地尚用上定能引五識。如何生上要起下界尋.伺識引。未必盡理。然將起上諸地意識能引下眼識等為勝。如大菩薩豈不能以上諸地心引下五識起。故五十六雲從無尋伺三摩地起已此得現前。不言更起下地心故。此論且依前後引生說。從定起此得現前。理實八地已去菩薩於諸地心具五識故。故多由言亦在生上而起下者 詳曰。若許上意引下眼等。二定上意尋.伺不有。如何得雲顯多由起。又五十六不雲出定更起下心。便證上心引下識者。此第二師而據何理雲多由起。若雲下地多由起者。此不為救。本通於上不會下界。若雲但遮疏雲必定不障有時下識引者。若爾雲何引五十六不起下心以之為證。本會彼文雲多由起。既以彼證不由下引。雲何而能會彼文耶。復更何時而由起乎。設言餘時無異因故。又雲生下當用上定引五識者。引何五識。若引上地。便為自害返證他義。若引下識。下識自地串習可然。上身引下地既不同。何得相例。又菩薩例例亦未可法理合。然起下何過。豈起下識失自在義。如來事智不親證理。豈失如來遍智義乎。又疏且對所諍以明不言一切。未可即以菩薩為例。   疏。此違定中聞聲等者。詳曰。深密據散多分而說。故亦無違。   論。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者 問此俱無明應唯不共。不共迷理。此迷不迷。答設爾何違 二俱有失。若不迷者何名相應。所緣異故。若言迷者而因邪見之所引生。親義焉在 答傳有三釋。一雲但言不共有親迷理。非皆親迷。二雲雖邪見力之所引生。不緣見起故亦親迷。三雲悔俱無明亦是非主。由此染悔非親迷攝 有義斷雲。然悔親迷其理難見。故說不共有非親迷。雖違論文理相順也 詳曰。夫染悔者悔修於善悔不作惡。此豈非迷苦諦理耶。雖復邪見前後引生。不緣為境。親迷何失。無文遮故。   論。聞思位中有悔眠故者 問眠無五識何得有聞 答有二釋。一雲緣所受境聞說法等亦得名聞。二雲眠但有思。文中總舉非顯眠位得名聞也。今取前釋。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者。憂求解脫是無漏根。故通不斷。故對法論第十雲。未知根者謂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已知根體數亦同之。   論。若已斷故非所斷攝者 問不還斷眠。何故唯言無學斷已名非所斷 答不還能緣縛未盡故不同無學。   論。說正思惟至尋求等故者。按顯揚第二說為無漏及為尋也。即彼論雲。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 釋曰。趣猶向也。入是解也。尋謂推尋。此趣.尋等各有勝劣故有極言。餘文可悉。   問伺何不入八道支耶 答未見大乘所明之文。且依有宗。婆沙論九十九雲。伺無彼相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伺用微劣是故不立。復次伺用為尋所覆損故。於策正見尋用偏增。故伺不立菩提分法 有義顯揚論雲尋求.極尋求此即是尋。趣入.極趣入此即是伺。二種總名正思惟支。與小乘別故亦無失。又瑜伽二十九雲。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伺。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伺。若心趣入諸所言論。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者。對法論雲。正思惟者是悔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即瑜伽雲。若心趣入諸所言論亦言說因。   疏。十地第一至尋無漏者 問彼論無有正思惟言。據何說有 答彼論牒頌淨覺人者。依梵論本雲思惟也。疏依梵文故無有失 問經雲思惟雲何即證尋成無漏 答言思惟者八道支一。體即是尋。故得為證。又解脫月諸菩薩眾。請金剛藏釋十地義。准十地經歎菩薩德。金剛藏等八地上位。上位意識唯是無漏。解脫月等歎雲淨覺。淨覺明知體非有漏。   疏。問既引十地至語言因故者。此難意雲。言思惟者是本經頌。論家釋雲。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言說因故。覺名覺觀。是口言行。准其論文亦得為證。何故不引。   疏。故引不同彼但應雲淨思惟者。顯今論家但引本經不引論釋。不引論意具辨如燈 問若引本經經頌不雲正思惟者是語言因。何得引之證是說因 答文雖不言理必可故。故經頌雲。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既雲淨覺說上妙地今何不釋。明知淨覺即是說因。不爾如何敘有淨覺責不釋耶 詳曰。觀文察理兼論無傷。何所以者。且覺觀言。若梵本有。即不應責譯主加增。若梵本無。想唯識師不引此謬。取彼正論思惟之言。通證因果言說之由竟有何失。論說說因甚明著故。更思。   論。後得智至必假尋伺者。問根本智中有尋.伺耶 答無。故瑜伽論七十三雲。問若思惟真如即觀真如耶。設觀真如即思惟真如耶。答應作四句。有思惟真如非觀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但見真如相不見實真如。乃至未至正通達位。及通達後作意思惟安立真如。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時由勝義故思惟其相。有思惟真如亦觀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觀真如。謂離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諸相 釋曰。其第二句即根本智。言非思惟。明無尋.伺 若爾雲何言由勝義思惟其相 答不同加行.後得智等雲非思惟。然親證真言由勝義名思惟其相。思惟乃是能緣異名 亦如出世末那之名。非染意故不名思量。無漏正思亦名為意。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疏第七餘)   沙門智周撰   論。莊嚴論許心似二現等者。按隋所譯論第五雲。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 釋曰。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此之二種唯是心光。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光別有貪等染.淨法故 詳曰。准此疏雲能取.所取名似二現。文理相順。   論。他性相應非自性者。按對法雲。同行相應者。謂心.心法於一所緣展轉同行。此相應復有多義。謂他性相應非己性。如心不與餘心相應。受不與受相應。瑜伽所明如前已引。   論。又如何說至如與日光等者。按楞伽經第七雲。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如日共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   疏。彼計六識體一等者。有義彈雲。此未必然。彼意但說同是了別。前後分位六識不同 詳曰。識若有六喻豈得成。所喻四蘊體計一故。若了別同約位分六。體實別者應所比蘊蘊義是同約位分四。體應各別同能喻識。由斯過故故計體一。縱非本計然為前難故轉計也。況復經論明一心詩。   疏。經說燈明喻者。略有二釋。一雲燈明及炷以喻同時心.心所法。二雲如燃眾燈其明和合。諸心.心所和合亦爾 詳曰。前釋為善。何以所然。瑜伽論雲。又餘經說。如是諸法恆共和合。又佛世尊為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若如後解喻有不遍。以燃燈事或一或多而不定故。燈明與炷必定相隨和合義盡。   論。緣謂作意等緣者。有義然說取色必藉明者。依闇所障瓶瓦等說。理實暗色眼亦能見。又夜行類不藉明生。水行之類不待空發。又於琉璃.頗昵迦等障色之中亦不藉空。天眼發識空.明不藉 詳曰。或夜行等亦待明等。望於人等雖即是暗。對鵂鶹等何廢是明。如於一境四見異故。人觀琉璃障外之色。要彼琉璃而遠於眼方能見之。若近於眼中無空者亦不能見。以此而言還待於空。魚等類悉。   論。謂五識身內依本識等者。問今言內外依何義明 答有二釋。一雲約十二處。本識意處之所攝故名之為內。作意法處故名外也。二唯第八識。若種若現生根本故獨名為內。所餘諸緣非根本故皆名為外。論依後說。   疏。雖總言六遠三近一者。有二釋。一雲當地名近。異地名遠。眼.耳身三下地法故。二雲先滅名遠。後滅名近。由生彼天四識不生有前後故。前釋為正。本意顯彼所滅之識非皆當地。置遠近言。   論。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顯揚論第一雲。無想天者謂先於此間得無想定。由此後生無想有情天處。不恆現行諸心.心法滅性。又五蘊論亦云不恆現行心.心法滅。對法亦同。   論。必起潤生煩惱故者。按瑜伽論五十九雲。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三正知入胎結生。謂輪王。四正知入住結生。謂獨覺。五於一切位不失正念結生。謂諸菩薩。六業所引髮結生。謂除菩薩。七智所引髮結生。謂諸菩薩 又對法論第五雲。中有初相續剎那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攝故。從此已後或善.不善.無記。隨其所應除彼沒心。以中有沒心常是染污。故知中有而有心也。   疏。非然即次至第一念心者。即本有初名第二念。對前生有得第二名。此顯所除。   疏。不爾至有意故者。顯除所以。由彼卵生初在胎藏無意識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者。問彼天初生異熟六識。有無二心何心能感 答招總別報名為行支。故感第八業而亦招彼也。若初六識是善等者。省斯問答 問准小乘宗彼沒生欲。欲有五趣生何趣耶 答按婆沙論總有三說。有說定生地獄。有說定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   論。有義至究竟故者。准有宗義順正理論第十二說。通欲.色起。色界之中而有兩釋。一雲唯下三靜慮。非在第四。勿因與果極相鄰逼。有說亦在第四靜慮。除無想天。已生彼天受彼果故 俱捨論同 婆沙一百五十二中有三說別。有說唯欲人心猛利有說力故。後之二說同順正理色界二義。雜心論說同婆沙論初師所明。   疏。雖知離染諸地皆然等者。此遮外難外難意雲第四定中諸地皆同離遍淨染。退後重得第四定時。無想天染亦必離矣。後生何不即在彼天住下三處 疏答意雲。若離染同令生彼者。若爾彼天應無九處。離染同故。九處既差。明離染同熏修而異。雖復重得第四靜慮。其無想定未暇熏修。即便命終生彼下三竟有何失。   疏。又解至說名為退者。問豈離下染即得彼定 設爾何失 若爾初得第四定時應得無想 答初得第四由未先得彼無想定。故假熏習後方得之。退由先得故不相例 問退第四定後還作意。厭遍淨染方得引生。無想重得何即不爾。若亦須修未修命謝生下三天何理不許 答必於此生而能修成方命終故。故不生下 問疏二釋中何師為勝 答有義斷雲後解為勝。不明所以 詳曰。前解應善。後義雖雲此生必得彼無想定。而無文證。設不得者復連何理。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者。按瑜伽論五十三雲。前無想定非學所入亦非無學。何以故。此中無有惠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 釋曰。如求滅定起無漏惠。無想不爾故雲無惠。以滅盡定在無想上。名此上有勝寂靜住。上有無色四處可生名為生也。或五淨居是聖生處名為生也。如阿羅漢必依滅定證無餘依。無想不然。雲未證得諸勝善法。或入滅盡前方便中入色.無色諸有漏定名證善法。無想不爾。由此多因故聖不入。   論。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滅者。顯揚第一雲。不恆現行諸心心法。及恆行一分諸心.心法滅 對法第一.五蘊等同。與唯識別。如疏所辨。   論。此定初修等者。七地已前二乘等得名為初也。故瑜伽論第十二雲。復次雲何超越入諸等至。謂即於已得圓滿清白故。從初靜慮無間超入第三靜慮。第三無間超入空無邊處。空處無間超入無所有處。乃至逆超亦爾。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及出第二阿僧企耶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諸定故 釋曰 言清白者。顯超加行而離染等 無超第三者。明無超二能至第三。餘文可悉。而疏雲唯得超一地無漏入故者。未自在者依瑜伽論唯超一地。故超越者將入滅定。而從初禪漸次超一至無所有而超非想入於滅定。名超一地 若爾如何言依非想而入滅定 答依非超說。依非想種兩釋如疏。   論。遊觀無漏者。有義疏簡本智。今解通簡根本.後得。後得之中亦有斷道故。遊觀者簡根本全.後得斷道。又根本智亦有遊觀。若言無者豈根本心皆能斷惑。如無學者不斷惑故。八地已去純無漏心。豈唸唸中皆能斷惑。故今說者根本。後得俱有遊觀。為加行入亦無違也。諸論皆雲有二緣故然初修者可唯後得 詳曰。今依教理取疏為正。且遊觀名非不斷惑獨得其稱 設然何失 若爾佛位應唯遊觀。不斷惑故。由此故知若不斷惑及不觀理總名遊觀。故佛位中有非遊觀。遊觀既非根本智攝。明定加行必後得智 設根本智為加行引。復有何失 答既雲加行。本智何得有加行相。縱至佛果雖任運起。亦必須依滅盡相入。觀滅盡相非本智用。不爾二因顯不盡失 若雲二因據因位說。亦為不可。果位滅定教何不論。亦無文斷二唯因位。緣滅盡相任運者依通果何失 若雲依彼滅盡相者即是本智此亦不然。瑟恥羅經雲。正思惟無相界故。正思惟者諸文皆說是後得智。況此下雲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何得隨情而強會耶。由斯理准唯依後得為加行也 問有頂既無根本之智。雲何得有後得智耶 答有三釋。一雲無所有處根本智引。二雲初靜慮中根本智後。三雲後智本智後生。若不證正不了俗故。非要鄰次後生方是。由此彼處有後得智。智者當思 又按瑜伽第十二中依二因入。即彼論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於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定者。謂於此上心深生厭捨。非想非非想處進趣所緣皆滅盡故心便寂滅。依滅盡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 釋曰。緣非非想心.心所法生厭離心而入彼定。此依初修。依滅盡者即任運緣非非想處心.心所法生厭離等。與前相似雲亦如是。此依久習 又釋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雲亦如是。亦約初久二修別也。   疏。以下品有心勝者。勝字疑誤。合為緣字。無心用彼有心為緣而後方起。又語亦略。思之可悉。   疏。體即無漏種者。依無漏種之所立故名無漏種。   疏。非相應者。非心.心所故非相應。   論。已得自在等者。問准大般若超等至者欲界等心。而能入出滅盡定等。瑜伽十二八地已去.及於如來方能超定。八地已去意純無漏。雲何得起欲界心耶 答正會如疏。復有說雲。經中既雲起欲界心。明知八地得起有漏。而言無漏依多分說 詳曰。若八地去許第六識起有漏者。即第七識我執乃行。如何瑜伽言八地等唯成轉識不成賴耶。若據多分。二乘無學應亦同之。同一句故。又大般若雲。不退位得漏盡通。以彼諸漏永不起故。若許更起豈不違經。若據多分即第七地應名漏盡及捨賴耶。多不起故。若雲第七方八不及。亦應第八不如後地。應第九等方名捨執得漏盡通。若雲第八是不退故七不例者。既齊容有我執等行。亦應同七不名不退。若依勝劣還第九等合名不退。由此定知不起有漏。疏會為善 今助一釋。大般若言起欲界心通實及似。彼經但言菩薩能超諸等至等。不言唯是不退位故。故通諸地皆能超定。隨應真.似。瑜伽且據唯無漏者自在人說。亦不相違欲界心 問心.心所法界繫自別。准何得知而似於彼便立彼名 答按瑜伽論六十九雲。又從欲界無記無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從色界善心無間此欲界無記心生。又說此心為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既雲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等。雲何得是實欲界心。實欲界心何須雲類非自性耶。論既自釋是影像類非自性故。明變化心似欲名欲。不爾雲何言影像類非自性耶。此既色界似欲界。菩薩似欲名欲何失。   疏。第二解至仍非想地為依等者。問即無學等應恆住此。以非想種恆時有故 答曾得彼定後餘定心引無心位。方依彼種建立斯定。豈但有種即得定耶 問准超定者身中理有厭.不厭種。由初習時厭勞慮故今依何立 答因位可通昔厭種立。果位不然。得勝捨劣無厭種故。   疏。無進趣止息行相者。無進不同有學。無止不同無學。   疏。不同餘種非止息故者。此釋外難。外難可悉。此談其定有止心等不起之能。名為不止息不同無學學窮名止。   疏。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無漏者。顯學.無學被法通局。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者。問七地以前未變易者。往還二界理教無遮。雲何欲界不得後起 答且談二乘不據菩薩。由斯但引鄔陀夷經以之為證。疏據此理雲欲不起 鄔陀夷事如婆沙論一百五十三雲。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芻眾言。戒定惠具足者能數數入滅受想定。彼於現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起段食天生在意成天中。於彼復能數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想受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佛告鄔陀夷。汝以何等為意成天。豈不欲說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彼答如是。世尊告曰。汝是愚人盲無惠眼。雲何乃與上座苾芻共論甚深阿毘達磨。廣如彼說 問准所引經不言無色得起滅定何為誠證 答由經隱祕大小乘解各有不同。取證亦別。故有宗雲。意成天者是色界繫。故佛見訶沙彌所說。若經部計通無色界中。無色界中亦起滅定。故婆沙論一百五十二雲。譬喻者說戒定惠具由斯無色起無有失 有義大乘者說。舍利子說色.無色界名意成天皆得起定。故佛便訶鄔陀夷雲。二果八地如身子說皆能現起。汝今雲何將非想地為意成天而不起耶。故今引證無色起定 詳曰。今觀論意引經證彼色.無色界是意成天。意成天成即得證彼無色入定 證理雲何 答若無色界非意成天。沙彌不合難捨利子。佛不應雲汝豈不謂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准佛沙彌訶難之辭。明知先許意成天者通無色界。次證定雲。身子但言意成天者即得重起。言不簡故故通無色。若雲身子意談色界。此亦不然。文不言故。設縱爾者文既不遮。明知彼意但一時爾。佛訶但雲不得尊意。不雲無色無得起義。由斯論主依文約理引之為證。   疏。非不定人至無餘地說者。按彼論雲。如迴向菩提聲聞由遇緣故乘無上乘而般涅槃。如是菩薩設為如來及諸菩薩之所棄捨因棄捨故。若遭尤重求下劣乘般涅槃緣。應乘下乘而般涅槃。然無處無容諸佛菩薩如是放逸棄捨於彼定無是處。   疏。與定性人有何別者。若不定性永入無餘與彼定性而有何別。   疏。或此文與五十六別等者。五十六意據建立已一切皆起。此據少分。即彼論雲。在聖相續通學.無學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者。有義此依有頂善心等說。謂於有頂意識。粗動不能厭患制伏息滅。非謂制伏染心.心所。有頂染法全未伏斷。亦能現起滅盡定故。前論亦言有頂上貪若伏若斷不決定故。又若依染即下八地見所斷全修斷迷理。異生有漏亦不伏故 詳曰。本明滅定要斷見惑而方得起。故說異生不能伏滅見道煩惱顯彼不得。今者乃雲不伏彼善。說之何為。與論文意殊不相當。又辨見惑如何以彼有頂修惑未滅為難。而細被之便成可笑。餘過思之。   疏。有雲至能入此定者。問彼人意何 答滅盡定者三乘同得。法空智者唯大乘有。故不許之。   論。唯不還至得此定故者。攝論第三雲。又入滅定等言。除佛.獨覺.若阿羅漢.若不還果.及不退位諸菩薩等。餘不能入。   論。彼隨應生上八地等者。問隨上八生。即顯不定得第四定。與對法論豈不相違。彼論第九作四句雲。若已離色界欲者。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離色界欲耶 答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釋曰。即那含人而不得彼色.無色界根本定者。能離色慾而不能入無色定也 言無色界寂靜解脫即無色定。離苦.樂等得解脫名。非滅定也 第二句者。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恆現在前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釋曰。即那含人依六行道欣上厭下得無色定不斷色染。勝進道者即六行道。對前斷道得勝進名。然由能入無色解脫方入滅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爾所相。答如疏中會。或唯識師雲。我不以雜集之言以為定量。何得以彼而為難耶。   疏。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者。此難意雲。不還伏現即以種潤。異生亦爾。何非種潤 設爾何過 答即無異生得生上失。以下地種而未斷故。   疏。異生現行潤至應生上界者。其意難雲。如言異生而以現潤。下雖有現不潤生上。聖言種潤下雖有種不潤生上 答如疏明 有義釋雲。聖人種正潤。有種不上生。異生正潤惑不伏不生上。分別起者及細俱生。非正潤惑故。雖不伏而得生上。全界煩惱能潤生者。若有正潤亦能潤生。無正潤者餘即不能。無所助故 詳曰第六意識俱生我見相應貪等豈非正潤。若言是者正潤惑在。雲何言無故得生上。若言不是便違諸教。若雲雖是由闕餘者。此即疏意何煩更雲。又不得言及細俱生非正潤也。   疏。若伏下八地或五地等者。即前二師說伏八地.五地惑也。形滅定故並名為下。若伏八地二種無為皆非擇滅。若伏五地唯想受滅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擇滅所攝。下四地惑並皆斷故。疏文總也。應如此知 有疏本雲一地.五地。一字錯也合為八字。有依一字作多解釋有多過難。故八字正。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等者。即瑜伽論六十二雲。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薩。   論有從初地至皆入此定者。問對法但雲永伏煩惱不言起定。此論指彼文何不同 答文雖不言意必許起 何所以者 答煩惱未伏定無由得。既一切惑永伏不行何不能起。此論取彼論意而言皆起此定。亦無爽矣。   論。經說至滅盡定者。按楞伽經第七道品明前六地。第七地去與二乘人所入滅定有差別也。故彼經雲。佛告大惠。菩薩從初地乃至六地入滅盡定。聲聞.辟支佛亦入滅定。大惠諸菩薩摩訶薩於七地中唸唸入滅盡定。以諸菩薩悉能遠離一切諸法有無相故。大惠聲聞.辟支佛不能唸唸入滅盡定。以聲聞.辟支佛緣有為行入滅盡定。隨在所取.能取境界。是故聲聞.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唸唸滅定。   疏。雖瑜伽論至無違者。此言意雲。取彼實緣無相界者不取其似。故除二乘。故與八十義不相違。菩薩.二乘雖俱後得。變有親疏故分真似。今助一釋。七地以上緣無相界亦變相緣。不爾便非依後得智而入滅定。然二乘者不能唸唸而入彼定故名不共。按彼論雲。於一切相不復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滅轉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淨無為離垢真法界在 問既住無心後何能出 答按瑜伽論第十二雲。問入滅定時無有分別我當入定我當出定。正在定時心寂靜故遠離加行。將出定時心先滅故亦無作意。雲何能出。答先於期心善修治故。若有諸行.諸狀諸相。能入於定能出於定。於彼修習極多修習。由修習故任運能入任運能出 釋曰。由修習力雖無分別而能任運出入此定。先由修習有心定故。有諸行.相.狀入出於定。於有心定由多修習厭離加行。加行力故任運入出 又釋此據自在。若未自在亦由期願而方出定。今觀此文通初.久習。言先期心是初業者。善修治故是久業者。下文但釋久習出定。闕初不雲 又十二雲。出滅定時緣三種觸等。如樞要.燈並已具釋。今依婆沙百五十三。問如是三觸有何差別。彼有四說。第二說雲。空是不動觸。無願是無所有觸。無相是無相觸。依三解脫以配三觸。餘繁不錄。   論。悶絕者。悶有二種。一者悶觸。二悶心所由悶觸故引生心悶。疏取前義。有義取後。所以者何。既言悶觸起時唯有意識。明知即是意識心聚名不共也。亦不可說雖觸引生非悶即心。眼由緣引尚別有體。悶由觸引心等不明名悶何失。下無心悶不言由引及似彼者。一雲識聚不明之時名之為悶。非如眠有別心所法。故不言之。二雲義准知故所以不說 詳曰觀乎有義引證為理。理恐未可。論但說雲悶觸起時唯有意識。不言意聚而是悶攝。何以得證心聚為悶。以眠例者亦為不齊。如緣引眠眠不引眠。如緣引悶如何今悶更引心悶。又眠緣引立心所眠。緣引心悶亦應別立悶為心所。既不別立。何以得眠而為其例。不相似故。然疏本意顯悶不同眠別有體。雲悶非心。不障依於意識總聚而假立彼名心悶也。   疏。以觸末摩等者。末摩梵言此雲死穴。或雲死節。順正理論第三十雲。末摩無別物。身有異支節觸便致死。   疏。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等者。即此唱文是第二解。以前論文是第一釋。   論。又如浪像起一惑等者。又按瑜伽五十一。於一剎那而有四業。諸識不俱四業不立。故彼論雲。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所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 釋曰。器世界名器。五根.扶塵.及種名為依。是識因緣增上依故。此二第八所緣之境。末那恆計第一為我名了別我。餘之六識各了自境名了別境。隨前四識有緣境能並名為業。其證意雲。謂契經說第四了境一識現前。剎那剎那即四業轉。諸識不俱便違聖言四業轉義 問五位無心六識不有。如何剎那四業轉耶 答有第四業必四業俱。不言恆時皆四業並。故無其失。若恆時俱但前三業。   疏。此中意起至復助五生者。五俱意識而有二義。一明瞭取。二能助五。若二眼識雖有明瞭。無助引生故不為例。如定意識雖實復明瞭不能助五。   疏。理實俗真者。生起於下。第二俗等而對真等有四三二重數差別。   疏。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者。問初解何別 答所變之用是依他起故與前別。此用實非見相二分。依此二用計能所取方名二分。用是二分執所起處。二分之用用名二分。   疏。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者。上言二分安惠明餘不據佛說。佛無二分。下文明佛有二分者。護法適爾非惠本意。   論。又契經三界唯心者。此十地經。無性攝論廣釋其意。疏中雖引隨文兼釋。初學難分。今更引之冀令易悟 論雲唯有心者心識是一。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法。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若爾滅定何故唯心 釋曰。此經部難。若言有心定有心法。如何滅定唯有心王。經部滅定唯有心故 論是彼宗過。我大乘宗若處有心必定亦有心相應法。若處無有心相應法心亦定無。如是三界皆唯有心。此言顯示三界唯識。言三界者。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釋曰。舉欲界愛等色.無色二界愛結。無漏清昇。對彼有漏名之為隨 論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法。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不為愛之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若爾應說如是二界。無色界中經部唯有心.心法故 釋曰。若以二智不執外境。二智所緣不離識故唯識自成故不待說。無色經部心不執外。彼界唯識不說應成。對彼應言二界唯識 論此難不然。識所取義皆無義故。非但色無說名唯識 釋曰。但識所取心外之境並皆是無名為唯識。不唯色無得唯識名 論何者 釋曰。外人問也。除色等外何者更是識所取耶 論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 釋曰。此出色外所取之義 論經部諸師許無色界諸心.心法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 釋曰。敘彼計也。彼計虛空是無色相。無體實等。然此空者由心.心所破色觀空虛空方顯。故心.心法是空所依 論恐彼執為非心.心法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釋曰。恐執虛空離心.心所名非心法。或恐彼執能依空無。所依心法亦復不有。由斯故說三界唯心。披此觀疏疏可悟矣。   論。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按解深經。慈氏菩薩問世尊。諸毘缽捨那三摩地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與此心無有異者。雲何此心還見此心。善男子此中無有小法能見小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善男子如依善瑩清淨鏡面以質為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及謂離質別有所行影像如是顯現。此心生時相似。有異三摩地所行影像顯現。世尊若諸有情自性而住。緣色等心所行影像。彼與此心亦無異耶。善男子亦無有異。而諸愚夫由顛倒覺於諸影像。不能如實知唯是識。作顛倒解 無性攝論第四釋雲。三摩地者是能令心住一境性。心法為體。此所緣境說名所行。本境名質。似彼現者說名影像。謂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 名無小法能取小法。譬如依止自面等質。於鏡等中還見本質由迷亂故。謂我見影由鏡等緣威力大故。雖無異影而似別有影像顯現。此心亦爾 問此鏡中像為有無耶 答有兩釋。一雲鏡中有別影像。眼識起時緣影而生。不爾便應有見無相。喻不似法。又攝論等鏡像況依他。空花類遍計。又七十六雲。如淨鏡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多影亦然。准此別有。但無實用說離質無。攝影從質雲見自質。一雲離質無別影像。由迷亂故謂見影像 故佛地論第四說雲。謂諸有情顛倒執著影像熏習成就力故。鏡面為緣自識變異似面影現。由是世間起增上慢。謂我鏡中見其面影。以無別影鏡中生故。經但說言眾像顯現不言生起。佛地第五言生起者依現假說 又無性攝論第五說雲。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 又世親攝論亦第五雲。譬如影像實無有義。即於本質起影像覺。然影像義無別可得 詳曰。後釋為勝。會餘違文具義燈辨。小乘同異如瑜伽鈔。   疏。空定唯空等者。作觀行者而依空定觀境皆空。若餘人等即於其境而為其實既互相違。明境隨心種種見別。   論。二無所緣識智者。有義應雲無所緣識相智。無所緣相識得生故。文略不言。待今說故 詳曰。意雲無境而識得生。言無所緣顯境無矣。何繁相言。若言相者而是境相。故須置者四緣之中亦應說雲所緣緣相。相是境故。彼不言相得知是境。故此何須。又相亦名所緣相也。論若言無所緣相者。豈不濫彼相分無耶。有相濫失故無為善。但見前文有識相言。便謂第二亦合有相。二文全別不可例同。   疏。應言境非真慮起者。有義舊說緣無得起慮者亦無有失。但約本質說此言故。影像即心非所說故。舊義勝疏 詳曰。若言緣無得起慮者。恐惑者言相無心生。故境非真便遣斯惑。何得非勝 又影像者但不離心。如何得雲即是心耶。   疏。以是法故即有體法者。論雲所緣法者。即是因法既雲所緣。必須有體故所緣因除彼空花。疏雲以是法者以是法緣法也。省所緣言但雲是法。   疏。又解除彼亦得者。因中應雲除彼空花所緣法故。以言簡之亦無過也。   疏。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者。有義彈雲。身不定難如何得說通非情耶。若言情.非情境於多相續皆不定屬說通非情。此亦不然。境通非情仍約有情名不定故。故應思之 詳曰。言四皆通通定不定 或通有情。不雲四種通情非情名皆通也。   論。謂識所變至說為法空者。按二十唯識論雲。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八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論。是惡趣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按寶積經雲。一切諸見以空得脫。若起空見即不可除。   論。亂相及亂體等者。攝論第四無性釋雲。亂相許為似色變識。亂體許為非色變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其義相屬。若無似色所變因識。非色果識不應得有。似若無境有境亦無 釋曰。言順結等而釋外難。外難意雲。准長行釋與彼頌文何故不次。故答彼言約順結頌。取義相屬故文隔越亦不相違。其文隔越對看可悉。先因後果名之為順 又雲。似若無境無似色境。有境亦無。能有彼境顛倒之心名為有境。   論。現量證時不執外等者。依二十論通破正量.及薩婆多。故彼論雲。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釋曰。通破二宗 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釋曰。破正量部。以彼計境相續有故。故但破見 又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釋曰。此破有宗。有宗境.識皆剎那滅。   疏。後五識生何故執斷者。有何所以意執斷耶。執既不斷與五同緣。故知五俱第六意識有執無妨。   疏。若小乘等難至不是破他者。本雖破他設他有難。此文即成顯正義也 問設他有難依五識說。何乃不破彼五識耶 答前已顯五不執為外故不破之 有義彈雲。疏說此但顯其正義不是破他。今解破他者 詳曰。疏意如前非不破他 問何以得知疏亦破他 答疏既說雲不可執為是實外色。若不破他而誠於誰雲不可執又。下方雲若小乘等。若前不是破他說者。何乃中間言若等耶。以此而觀。疏意不唯明中自義顯對他難理通辨正。思之。   論。若覺時色等者。按攝論雲。若於覺時一切時處皆如夢等唯有識者。如從夢覺便覺夢中皆唯有識。覺時何故不如是轉。   論。要至覺時等。按攝論雲。真智覺時亦如是轉。如在夢中此覺不轉。從夢覺時此覺乃轉。如是未得真智覺時此覺不轉。得真智覺此覺乃轉 又二十唯識論雲。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熟。如世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   疏。彼間等流種等者。即彼第二而明等流異熟因處。   疏。若前解等者。解等流中第一釋也。對彼等流二種之義以辨餘因。下疏准知。   疏。若約後解等流果等者。後解等流種親生現亦等流果。故取作意種子望心為士用也。   疏。若後解等流至亦增上者。亦等流果顯所生現望能生種有二果義。   論。有展轉力等者。有義今別敘難。難雲豈不由種生現對治方證離繫。何故不說故論通也 詳曰。種生能治望離繫果但為疏緣。與疏所敘對增上緣為難何別雲別敘難。請審披之。   疏。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者。不攝無漏有為果也。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者。按對法雲。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具如彼辨。恐繁不錄。故顯楊論第十八中。廣非有宗六因不得為因緣雲。且同類因有三過失。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有已成過。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體性前已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即無果。有不定過。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非決定因體同類。不相似法亦為因故。若言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言名有虛設過。同類因言無有所生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過。如理廣說 問與攝大乘豈不相違。彼許俱有是因緣故 答顯揚破彼現行相望俱有因義不同攝論。如前已會。   論。淨居天上大自在宮等者。十地論雲。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 釋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為現報。以前諸行但為遠因。所以佛位不名後報。菩薩後身地前業感故名後報。聖者不造招後業故。後身菩薩名之為智。因智最勝以智標名。即此菩薩處彼天中名智處生。處謂安處。然自在宮諸教不同。如燈略辨。瑜伽.對法二鈔之中更當會釋。   論。二乘迴趣等者。問前三果迴趣大乘。為更經生方受變易。為不經生 答有經不經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雲。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 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為不爾耶。餘問准此 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數。隨多小生未必具受 問既許經生取後果不 答佛地論雲。經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取後所未得果。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者。諸心相引具如燈辨。故此不雲。   論。初起無漏至唯欲界者。顯楊論證如下當引。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者。具如疏明。有義人物等質雖體是有。水鏡等法能帶己相然無彼質水鏡亦有。彼質但能生鏡等影不生鏡等。非但生影名之為緣。要生能照方名緣故。故質非是鏡等所慮。亦非所託。是故應以二義雙簡 詳曰。理實慮託鏡望質無。然鏡中影非不由質。據此一邊雲□□□G椽姈□□□橏□驫□□娳□□□□礹□襛□□穡□□□□□祰祰□□□祐□□逆□槌檇呂禜□□□□□□妃□□□首□□□□□□穡G櫬馱檢□□□驒□□□稀姐褓櫬驀□□觖鷺□□□累履埤□   疏。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見分帶相名帶己相。   疏。此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等者。有義彈雲。若爾疏者應是相分之所緣緣。故應說雲。親所緣緣己體之相。是能緣心親所帶故。彼疏所緣雖非親帶。然親所帶杖彼而生。與彼相似。展轉言之亦名所帶。所緣既爾緣義亦然。親所帶相藉彼而生方起心等。故展轉說名之為緣。然親所緣非無帶彼疏所緣義。然今論文言帶己相。意顯能緣帶彼所緣己體相故 詳曰。心帶境相據展轉言非疏不許。故前疏雲。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相應明心帶境。若雲疏據親所緣者。在疏無文。又疏科雲初釋出體。豈初段中疏主不許通疏親緣。以此故知。疏主許心帶境相也。今言影像是帶質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依此義言雲相帶質。見望本質隔相疏遠故不言之。由斯前後望義不同理無有失 今又解者。帶有二義。一帶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緣親附所緣之境而不相離名為挾帶。而猶世言身佩玸矣。二帶者似也。能緣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離名為帶似。亦若世言面帶火也。雖境望心近遠不同。然心對彼總得名帶。如次名為二所緣緣。心因親疏二境起故。故論總中言帶己相。心或相應不遮何相。別中方說能所二緣不離相離。由斯不假據展轉說方名為帶。智者思之。   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問設種不等變之何失 答他種為質自種為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雲不同亦何失者。應亦青質而相是黃種種之過 又變他種應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緣聖無漏凡應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緣凡之種應還成凡。具惑種故。若雲凡八不緣無漏。若爾凡可無違。聖緣有漏成惑種過 問佛緣凡夫不成於凡。二乘緣凡何令起惑 答有漏第八變即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例。   論。能於餘法等者。除自已外與餘一切皆為其緣不同所緣。所緣緣者唯對能緣以為緣故。   論。生住成得四事別故者。按顯揚論第十八雲。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生耶。答自種子為先。除所依種。外所餘若色.非色所依及業以為建立。伴及所緣境為和合故。如其所應欲繫.色繫.無色繫.及不繫諸法生 大論同之。所言住者對法第五雲。任持增上者。謂風輪等於水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 釋曰。風輪.器世.大種.諸根為依。令彼水輪.有情.所造.諸識而得住故。所言成者具如疏引 所言得者顯揚十八雲。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得何法耶。答三乘種姓為先。內因力為建立。外因力為和合故。證得煩惱離繫涅槃。此中內因力者。謂如理作意小欲知足等內分善法。又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諸業障。於如來所具淨信心。如是等法是名內因力。外因力者謂諸佛出世宣說妙法。住正法者共為伴侶。具悲信者以為施主。如是等法名外因力 彼顯揚論又有作用。此論所無故彼論雲。問辭同前。答自種為先。即彼前生為建立。彼生緣為和合故。自作業者自所作用。而得成辨。自所作業者。如眼之見業。如是所餘諸根當知各別作業。又如地能持.水能爛火能燒.風能燥。如是等類是名外法各別作業。此論所無。會如本疏。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者。按對法第五。增上緣者有九增上。後六增上依彼二十二根建立。故彼論雲。此後增上依二十二根建立。境界增上者。謂眼.耳.鼻.舌.身.意。由此增上力色等生故。產生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得入胎故。住持增上者謂命根。由此增上力眾同分得住故。受用果增上者謂苦.樂.憂.喜.捨根。依此能受愛.非愛異熟故。世間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信等五根。由此制伏諸煩惱故。出世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三無漏根。由此永害諸煩惱隨眠故 又雲。雲何根幾是根。為何義故觀根耶。謂取境增上故。種族不斷增上故。眾同分住增上故。受用淨不淨業果增上故。世間離欲增上故。出世離欲增上故。是根所境增上者謂眼等六。由此增上力於色等境心.心法轉故。種族不斷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子孫等胤流轉不絕故。餘如前說。為捨執著增上我故故觀察根。   疏。雲俗家族者。男女二根。餘頌配論義可知也。又瑜伽論五十七。有八復次廢立斯義。初同對法。餘七有別。恐煩不錄。   論。除後剎那等者。如疏具明。諸論有違。義燈廣會。故此不雲。   論。近能引髮根本位故等者。顯得無漏根名所以。或釋外難。外難意雲。三根無漏。資糧.加行何得名為未知當知。故以引生遠資等釋。   論。於此三位至為此根性者。問菩薩要託第四靜慮。若據二乘三受不俱。如何此位得有九根 答通依三乘得有九根。不言九根而俱起也。   論。加行等位至故多不說者。問加行善根是色界法。離欲方得。雲何此位猶有憂根 答抉擇分善通依色界本地.近分。近分起者既未離欲得有憂根。固無有失。故按對法第十本論說雲。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諸根 釋論雲。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定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捨。   疏。然此無漏根通三界等者。生起下論。今按彼雲。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答十一。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地應知亦爾 釋曰。信等五根.意捨命三.三無漏根合為十一 論雲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八 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如此下釋。此等皆約諸人容有現行而言。不依一切及種子說。凡無無漏。下界種子上身有故。不唯八等。論七根入無色等。如義燈釋。   論。前三無色有勝見道等者。如疏具明。諸多同異燈中亦辨。三類邊智如前鈔說。故不重雲。   疏。唯得修修非行修修者。得謂所得。修謂熏修。由現道力令所得法種子增明。故所得法名之為修。行謂現行。修謂習學亦名習修。疏第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八   沙門智周撰   論。雲何此依十五處立者。而有兩釋。一云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二雲此者此前四緣。既雲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有差別建立十因。雲何此緣依處立因 有義斷雲。後解為勝。依處差別立緣為因。非離緣外別有因也。十因既然依處亦爾。即開四緣為十五處。非離緣外別有依處。由此義顯開前四緣為十五處。約十五處義有差別。建立四緣以為十因。然開四緣為十五處。義准應爾非此有文 詳曰。前勝。何所以者。下文別問四緣依處攝因等故。故下論雲。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又前問已即舉依處而辨十因以答其問不言四緣。以此而言故前義勝。若取後者後文更問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闕乎 今又釋雲。此言雙此四緣.十因。雲何四緣及以十因俱依依處。下答先辨十因依處。後明緣依。明緣依中。以隔十因文勢遠故故更問起。亦不相違。   疏。然依者於義俱第七轉聲者。略為二釋。一雲依.於俱第七轉。疏雲者.義是助辭矣。非說依者是彼於義。依若於義雲何得言俱第七轉。體無二故不可言俱。   二雲依.於有同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同。言依語處立隨說因依即於義。今依彼因雲依於義。對依於名雲俱第七。更思。   論。謂法名想所起語性者。此瑜伽論三十八文。具如疏引。今略釋雲。法謂一切有為.無為繫.不繫等為因起言並名為法。名謂法名。由聞諸法種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說。亦依文.句而起於想。舉初攝餘但雲名也 問論說尋.伺名語遍行。雲何由想方起言耶 答取境分齊方發於言。實由於想緣彼法義。而起於語亦賴尋.伺。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說於想。又復語因而有通局。親疏兩別。尋.伺雖親不遍佛有。想因雖疏為通因果。所以言也。   疏。但以三相及得例難等者。其例意雲。彼得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於性。名等亦然。何不隨聲通於善.惡。   疏。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此牒外救外救意雲。得及生等為所依法俱有因義。名等不爾。何得相例。   疏。大乘共有因等者。此破救意。顯大乘因不唯得等。不可以爾自宗義救 問因本質聲可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杖他變相分之聲其性是何 答可通於善。如以善心聽佛說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因聲無記據本質說。相分名等隨所依聲亦通善也。   疏。不是異體依體立義者。語依是體。說因是義。由語體上有能詮義。即以語依而為說因。不同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施 問以語依義為隨說因如何而言語依即是隨說因體持業釋耶 答義不離體。持業何違。   疏。若爾即以言說為果者。設爾何失 答便違語依即說因義。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等者。二論不同。具如疏會。有義疏說論文雖無會者。此不應理。即此文中正是解釋相違義故。又助論主別立道理。菩薩地說三種十因。對法論說即顯初因。性唯是染 詳曰。論中何有以能詮.所詮.生起次第會違之處。據論無此言論無會。何有非理。又疏會雲。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因果。而隱不雲言助論主別立道理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 問此文若非會相違者因何而致。復雲何科此會相違 答但顯彼文以隨說因為語依處。明論意別雲會違也。無能所詮.相生義會。雲論無會亦無過也 問三性隨說因義雲何 答披瑜伽論三十八雲。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穀麥等即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無明行識。廣說乃至憂苦擾惱。即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又於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說。即此望彼諸清淨法為隨說因。   論。領受依處者。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所受俱名領受。即領受處立觀待因。觀待因者亦通能所。由此望彼應為四句。一能受為因所受為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三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因二定喜生三禪樂等。四所受為因所受為果。如因風輪持水輪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雲。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 問此因三性其義雲何 答瑜伽論雲。觀待飢.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說彼法為觀待因。又觀待境界所有愛味。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又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為觀待因。   論。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者。此牽引因亦有三性。瑜伽論雲。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又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 釋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 又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為牽引因 釋曰。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為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舉所證理顯能證智。   疏。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者。問諸教但雲惑為能潤。言善友潤曾未有聞 答潤者資助令生長義。據生三有教說惑潤。若論出世多聞.善友能助名潤。斯亦何違。疏雲等者等聞熏習。   論。生起因者。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雲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又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又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無記.染.善如次三性生起因也。   論。謂於所作業者。所作者果。業即能作。即八九處能作業.用。乃於果處說業用聲雲所作業。   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緣等者。問變化無記無間得生學.無學心。雲何無間果非無漏 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為嬉戲所起變化無記性攝。為引道他或為利益諸有情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善變化引無漏心。無記不爾。而昧劣故。餘義類此故不繁雲。   論。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者。此因三性瑜伽論雲。地雨等緣能生於芽 又近不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明等 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善三性攝受因也。   論。引發因者。有三性別。瑜伽論雲。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   又從無明支乃至有。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 又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如次無記.染.善三性引發因也。   論。定異因者。瑜伽論說有三性別雲。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   論。同事因者。三性異者。瑜伽論雲。同為稼穡而得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又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 釋曰。從染觀待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又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淨為同事因。   論。相違不相違因者。其三性者瑜伽論雲。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彼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 又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即如所說種種善法若闢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 又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問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 答如疏及燈俱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亦如因明四相違因 有義破雲。若言與彼相違為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為因。謂彼應生由因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為果故相違即因 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為因。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為果者。既雲與彼當應生法而為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而為其果。乃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為因故雲與應生法為因者。若爾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從疏正。文如燈引。   疏。六相違者。樞要.義燈二處皆引。故此不雲。   疏。論二處至能生因者。即菩薩地及尋伺地二處說也。   疏。准謂彼言生起因等者。亦有疏本作誰字者。今隨准.誰以為兩釋 一者意雲准彼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起因也。如此論中所引文是。此論既雲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業決然 二者意雲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緣。疏雲此因此因緣也。疏雲如此文是者釋菩薩地生起不唯因緣所以。所以者何。此論釋彼生起等因。釋中既雲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彼生起包業無疑。不爾此論便違彼本。二釋俱得當從多本。   疏。牽引因全等者。問牽引因中有非因種何得雲全 答全未潤故名之為全。生起全言亦准此知。   疏。餘二合前以為體者。即彼和合不障礙二。   疏。若不爾者至具三緣也者。若離出體其方便中。不攝中間二緣爾者。論何不說中間二緣是能生收。論既不說能生因攝。明是增上。故知方便具攝三緣。增上即是方便攝故。   論。一者異熟果等者。問准本業經佛母品雲。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是故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受常佛之果。論雲善惡俱招異熟豈不相違 答有釋雲。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果。非無明發總名為善。非謂無明所發福等不感三界 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若許此位造彼業者。雲何得言皆向佛果。故義有餘 今者會之略為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為緣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雲無明感三界果。由斯不言諸餘煩惱及餘漏善感生滅果。若也執文不許餘善感異熟果。亦應取文唯一無明能感漏果。自餘煩惱皆不能招。文中唯說無明得故。此既不爾彼何則然。故知經論各據一義。並不相違。   疏。唯此一法非餘皆是假說等者。略為二釋。一因果同性名為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非餘異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說之耳 二唯此報業相似一法假說等流。非自餘法亦皆假說為等流也。不相似故。疏舉殺生一業因果。顯餘善惡業報皆是假等流也。除斯以還不可假說。二解任取。   論。四士用果者。按瑜伽雲。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依有宗順正理論第十八雲。士用果四。一者俱生。謂於一時更互為因力所引起。二者無間。謂次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世第一而能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時展轉為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不生。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離繫及士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大乘無文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疏。餘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此意說雲。辨心心所具五依處。謂無間滅至士用處。辨餘色等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心果。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士用。由斯義準可依六處。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者。疏有三說 有義何以無間不得等流。答九品相望成無間緣。此果不爾。下論但雲二緣得故。於中非無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處說故不取也。若言全無。以現望現為等流果。豈唯他識。故許者勝。若具說者依十處得 詳曰。若以全缺而會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處而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處准知。故依疏斷。以無間緣形對九品非定隨順。故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真等流種自相生。生自現行現行熏種。故等無間無真等流。似又不定故不取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者。疏判七處得離繫果。今以理准應八處得。既待能證方有所證。取領受處亦何爽理。下文不言觀待因得離繫果者。據有為果隱無為果而不言也。疏依下文故雲七處。亦不相違。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者。疏雲十一依處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脫略但言十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 答疏前正解士用處中而作法雲。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逾數紙即自[矛*牟]□□□奮□□埤□□□餾□雜□□埤□駾膳□飀□□□□埤□□□□□楢□□□□□襼□□□□荂慼暴苤慼慼p□覞□□椸□□□□□逆□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者。有義兩釋。   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七轉識自相.見種在本識中。第八緣彼相.見分種為親所緣。即彼所緣由能熏引。故說能熏是彼所緣。雖現與種二相不同體類同故 二雲同疏彼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緣。能熏七識是疏所緣。是彼引故。如是二釋皆成所緣。然此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引因與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緣義者。此亦不然。如此疏緣何成緣義。又第六於五.七此義非無何不說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有所緣。第六遍能熏五.七種。論不說者但略故也。諸人不說乃說熏彼第八相.見。前後校行既許裡數 詳曰。披論觀疏疏實無違。有義初解乃非順教。論雲能熏彼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帶己相是所緣緣。八緣於種望七現行能熏見.相雲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由此親緣似彼疏境。疏境方名疏所緣緣。不爾因何得所緣稱。豈以體類解所緣耶。又言前七識熏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耶。何得以彼引因因果不同為難。設避引因.與果同世。今有此生作業受過。餘非業等既無斯失何意不取 又既疏緣隔生何失。論但言前不簡遠近。若不許者五緣前相亦應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緣義。近遠雖殊俱隔故 又觀疏意通於種.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為八所緣。但以論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說。今既局斷故為難據 問前現識望八如何有所緣相 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五相熏得。故第八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見疏所緣緣。第七見分緣第八見而熏彼種。後生彼見為自證緣。八見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生故現第七為八自證疏所緣緣。第六准知 又疏中雲。六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熏五.七種得為五.七所緣緣也。疏以說訖。何言無說。論文不悉恐行踰邁。   疏。應作四句等者。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緣八見.相雙熏二種。若緣餘心心所.無為二俱不熏。   論。同聚異體等者。有義問如前卷說同聚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為無間。如何今說但有增上。答由此應知此不盡理。又解此文依同時說。依前後者第六三緣餘識有二 詳曰。此文定據同時而明。何惑致問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說故 又問同聚異體尚說互作等無間緣。同體四分除相餘三體既是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何不許三前後互望為等無間。此義應思 詳曰。論同聚下至淨八來。皆依時同同聚四分而明緣義。不障前後自類三分為開導也。三分既於一識義分。義互開導相應無過。言論不許恐失論旨。   疏。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若許同時見分相緣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緣之過。若言自見得自緣者。二者即有心自緣妨。如刀自割。今有第二自緣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列有二過雲後失也。或前疏雲見分.相分不相緣故。今許自證得緣自見。無見.相望闕同緣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緣。望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緣過。相分見後故名後失。   疏。今依可爾至非要爾者。今依第八緣境。而說可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緣空便無質故。   疏。若約疏所緣緣亦非等者。非但不得成親所緣。疏亦不得亦彼親也 又疏雲。見與相分不相似故者。釋不得為疏所緣所以。夫親緣體似疏緣故。如相分色似質色也 詳曰。前釋為勝。或帶己相後亦理通。   疏。一雲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前言王.所同一所緣。據因位說。果不必同 何所以耶 答果位自在不同何失 又因緣外必同所緣。果亦自內緣相應法。由此所緣非必定同。後釋為本。   疏。此義雖勝然稍難知者。問難知理何 答以無同一所緣義故 何以無耶 答心王緣彼所變似見。心所乃以能緣心見而為其質。如何得成同所緣耶 問心王所緣託自心變。何得不同 答而無一時有二心王。心王如何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無。故但一心緣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為質。質.似不同。雲何王.所同一所緣。若以相似名為同一。理雖可爾。然本論質名同一。故據見自緣相似名同名為義勝。本質不同故曰難知。   論。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等者。如燈及疏具已明之 有義斷取西明第四而自問雲。可許三分能緣餘三。如何自緣便同小乘大眾等義。解雲。彼說心等親了自性。若爾一體分能所緣便成雜亂。今變影緣故不同彼。無自緣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又如何說同一境耶。故知如受緣想見分。想見即能變影自緣。所杖質同。影像相似。說名同也。又雲第四緣第二分。如三.四分更互相緣。見緣後二而有兩解。一雲變相。見緣後二既後得智。故必變相。二雲不變似。後二分即自體故不同緣餘。雖後得智亦不變相。今取後解 詳曰。雖有高斷恐為未可。未可理何。若以相似名同可爾。而雲見等變影自緣。明所緣同。前疏已斷勝而難知。難知之理如次前明。臧否可悉 又以第四緣於第二。第二復緣後之二種。俱不變相者。二緣三.四與彼四.三緣三.四時而復何別。俱不變故。四緣第二責亦同之。由斯便有錯亂之過。故本疏明無雜可寶。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有義彈雲。疏說五蘊總名為業。今但可取相應之法為眷屬也。有色根.境既唯無記。雖業俱行不可能招引.滿異熟者 詳曰。律.不律儀既名為色。為業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諸教皆言由善.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境等為眷屬也。自義不足彈疏有餘。   疏。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等者。由十因故得隨轉名。名十隨轉。隨轉體者。按俱捨論第六說雲。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如何此法名心隨轉。略說由時.果等.善等故說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同於四相及隨一世。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今者大乘四相體非不招異熟。不同小乘隨轉能得異熟果也。   疏。化地部至現皆有體者。問大乘現體而亦不無何乃簡彼 答大乘現但有業習氣無業現體。與彼不同。故須簡也。   疏。前言相中亦通無為者。體相.相狀俱名相故。故攝無為。   疏。一切五蘊不離此二者。色蘊是心.心所相分。亦名心所。心所及心故攝五蘊。   疏。愛樂執取緣取也者。明取通二。執之與緣俱名為取。   疏。餘識別報至一切法盡者。餘識乃攝報與非報。七識心品不唯業感。故名攝盡。   疏。唯簡異熟以極狹故者。顯前釋末唯攝別報。不取餘識及心所等。故為極狹 問相.見等四四皆攝得五蘊不耶 答皆攝得。見唯攝彼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少分。本末相分通色蘊收。能緣心等即餘四蘊。中二可知。   疏。即彼上四取者。彼即彼前見.相等四能.所取也。取彼四取故名彼取。   疏。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   問前之三對有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雲何 答本末皆攝能.所緣二二取故有。或本為所取。末為能取。末緣於本熏本種故。據容有說。取言通於緣.執二種故無違故。   疏。故有八解者。單.重二取各有四也。   疏。本末至亦具二義者。自不能熏。但是所取名為取也。亦具能生.所生二義。   疏。即名言種至能生本識者。顯具二理。即本末二名言之種。而由能熏七識熏得此所熏種。而後能生本末現識。故本末二得有能生.所生二義。   疏。此中二取至相見分等者。問能熏七識非劣無記。雲何能生本末異熟 答相分熏彼本末之種。相分與見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者。有義問親因緣種熏時望果。為定別世如異熟種。為亦許同一期身世 答疏雲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此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難招故。二雲此如業種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世故。而立命根說依親種生第八識一期功能。若許世同隨熏生果。一期生種義即不成。所引.所生世各有異故。自種生果雖無有盡。隨業可說一期別故。若爾與業種子何別。說有盡相.無盡相耶 解雲業招生已雖有種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延壽法聖生淨居。皆資受果未盡之業。業若受果已盡之者。設得勝緣終不更能受於果也。故名有盡。若名言種為一業引生一期果。後逢緣引復能生果故名無盡。非無生果一期功能名無盡也 詳曰。觀有義意取後釋也。今先議世後定優劣。世有剎那.分位.生死三時差別。若所熏種所生現果與能熏現。隨前諸世而必不同。無有一念有二現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世。種自相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諸名言種皆得名為二取習氣。善.惡等種生善等現剎那世並業所感識諸名言種。望生現果世可不同。疏據斯義說言同也。不爾論雲性同易感等徒為設也。後義雷同總判世別理為未可。   論。然諸習氣總有三種者。無性攝論有三熏習。義不具此故不錄也。   疏。若依外者名表義名者。有義彈雲。五識一切皆依外故應名表義 詳曰。由因他名自能熏修。以自他對立以外名。不約根.塵以明內外。何得謬以五識為難。智者應知。   疏。若依無漏至內名為緣者。問前明表義名之於外。今復雲何名名為內 答顯其名因內而發立以內名。不望自他故無[矛*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者。問表義聲界。顯境名言即七心界.法界一分。合但九界。雲何能為諸法別因 答因二名言隨應相.見熏諸法種。為諸法因理無爽矣。疏具斯意尋之可悉。故世親攝論雲。名言熏習差別者謂眼名言熏習。在異熟識中為眼生因。異熟生眼從彼生時。用彼為因還說名眼。如是耳等一切名言差別亦爾。   論。隨二我執至自他差別者。問凡夫.有學有我執者自他有差。無學等聖二執已亡自他體等 答由有橫計彼此情生起自他執。執見既斷物我心亡。得同體悲自他封息。依著.不著由我.我無。非我.我無體成同別。故無學聖體得成異。   論。應知我執至增上緣者。問此三熏習為定同.別 答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後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無漏種。皆非後之二熏習故 若以我見對有支言應為四句 有我熏習而非有支。謂無記執所熏之種。有有支習而非我見。謂善.噁心不起執者。有二熏習。謂不善執。非二熏者。無覆無記.無漏種等 有具三習。如欲界中分別我見諸相應法。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說者。問上三習氣與十一識相攝雲何 答按無性攝論第四.本論中雲。此中若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十一識名當如下解。故此不雲。   疏。無明有十九七五六等者。按彼論具明十九。今略數之。於前際無知。於後際無知。於前後際無知。於內無知。於外無知。諸行起無知。於業無知。於異熟無知。於業異熟無知。於佛無知。於法無知。於僧無知。於苦等四諦無知為四。於因無知。於從因所生諸行無知。於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無知。如是略說十九無知 七無知者。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轉愚。四最勝愚。五真實愚。六染淨愚。七增上慢愚 五種愚者。一義愚。二見愚。三放逸愚。四真實義愚。五增上慢愚 六無知者。無知。無見。無有現觀。黑闇。愚癡。及無明闇 問十九與彼七.五.六等相攝雲何 答攝彼七者。初三攝第一。次三攝第二。次三攝第三。次三攝第四。次四攝第五。次二攝第六。後一攝第七 次攝五者。五中義愚通攝十九。見愚攝彼十九前六及因所生。放逸愚攝於業.異熟.及俱無知。真實義愚攝於佛等乃至道諦所有無知。增上慢愚攝最後無知。   次六相攝者。論中但以六.七相攝。不言十九。義准知故。故論雲如是六種無明差別。隨前所說七無知事次第應知。於後二無知事總合為一起此最後無明黑闇。   疏。大論第十至皆言實有者。按第十雲。九實三假。同此論明 五十六雲。當知有.生.及老死支是假有。諸所有支是實有法 五十五中明諸煩惱假.實之支。如前數引。今闕不錄。   疏。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等者。所發福等而有三種。能發無明但有二也。按對法雲。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故。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真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真實義愚。未見諦者。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轉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   疏。三識支至恆隨轉故者。乍觀所引九十三等。似證識支唯取種子不取餘識。理實但證賴耶為支。簡餘轉識。非證種子。   疏。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等者。過去行支所熏識種名為因識。因識能生於母胎中初結生識。結生識者即是果識。果識相續而能任持羯羅藍位諸名色等。乃至命終持令不絕。   疏。文雲至之所隨逐者。言此識者中際識也。後際名色名曰當來。由中際識能引後際名色支故。故名色種逐彼識也 問言隨逐者明所引也。即彼論雲。名色種子復為當來六處種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法亦爾。如何能證是第八識 答識若第八。第八能持諸種子故。後際種子可為隨逐。中際之種若非賴耶。何有種子言相隨逐前引後耶。   疏。問至無色唯一者。按彼論雲。眼識雲何。謂於當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彼種子所生果識。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爾。   疏。答至恆隨轉故者。按彼論雲。當知此識於現法中但是因性。餘文疏具。釋亦可知 復有釋雲。若初受生唯是意識。故就相續有六識身 詳曰。大乘初生唯第八識。今雲意識有違宗過。今助一釋。理實結生是第八識。據後相續容有六識。故說有六識。   疏。大論第十雲胎藏苦者。按彼論雲。幾能生苦謂五。幾苦胎藏謂五。幾唯是苦謂二 釋曰。謂無明.行.愛.取.有五。能生當苦名能生苦。其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是種子。是彼當來生老等因名苦胎藏。生.及老死二唯是苦。既雲識等名苦胎藏。明非是現 問既雲苦胎明能生苦。何不同有能生苦收 答潤.未潤別去果遠近得名不同。生.老死二正名為苦。是彼苦因名苦胎藏。依主釋也。疏本多雲胎藏苦者寫傳誤也 問設雲胎藏苦持業得名復何爽耶 答雖有漏法體皆是苦。所引之文意明生等二果名苦。故無明等名能生苦生.老死二唯是苦。故知胎藏是苦之因。依主為勝。   疏。不爾便違至胎藏苦故者。顯違第十.及五十六文言總也。苦胎藏者即第十文。文如前引。五十六雲。現法中識為福.非福.及不動業之所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當來餘身識等生老死苦 又雲。即識.名色.六處.觸.受先種子性。隨所依時曾得眾苦引因之名。今已與果名生.老死。復得名苦。准此等文明識等五唯取種子。   疏。此論下雲至通取三性者。有義彈雲。五蘊三性為此支者。如何得引此論第二復次說耶。別說五支既唯異熟。明知總攝不通三性。何得為證通攝三性 詳曰。別總既異。性何必同。若以別性例總性同。應以別體例於總體體令各等。體既不齊。性何令等 又大論第九名色三性。此第二釋那知不依彼義而談。不爾何須分為二釋。以此而言疏固無失。   疏。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者。問六處意無雲何俱有 答俱時識種對世名意故五種俱。燈有一釋與疏稍別。   疏。未名六處者。無六處用不名六處。   疏。釋緣起名者。按瑜伽第十雲。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 復次依託眾緣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緣起。此依剎那義釋 復次眾緣過去而不捨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緣起。如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非餘。此依義故釋名應知。復次數數謝滅復相續起故名緣起。此依數壞數滅義釋。復次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故名緣起。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即由此名展轉傳說故名緣起 疏中引略。初學難分故今具錄。   疏。此無明不斷等者。按彼論中。無明.行二而作法於餘例明也。無明如疏。其明行雲。諸行種子不斷故諸行得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餘支准此。   疏。變礙有二者。按五十六雲。此變礙義復有二種。一手等所觸便變壞義。二方處差別種種相義。   疏。第三次第等者。疏雖具引。文隱難知。今略問釋 問行通善.惡何總雲邪 答有兩釋。一雲據不善說。二雲無明發行皆招三有。違於還滅故總稱邪 問識唯第八。雲何顛倒 答有二釋。一雲行有現.種。現行名行。種名為識。種因現熏雲令顛倒。對法亦云。業種為識 問善業種子何名顛倒 答准行名邪二釋可悉 二雲結生之時於父母等。互起嗔.愛相應之心名為顛倒。顛倒為因方結生故 詳曰。即第八種名為顛倒。有漏善行由違還滅尚得名邪。有漏無記生死根本。名顛倒何失。故諸論雲三界虛妄心心所等。虛妄即是顛倒異名。或因倒發亦名為倒。言結生等即名色支。雲二受用即觸.受二。此識等五據當起位說次第也。餘支可悉 餘二復次。具如本論。恐煩不錄。釋有同異。亦如彼鈔。   疏。十地經至緣中癡者。按彼經雲。是中無明有二種作。一者緣中癡令眾生惑。二者與行作因。行有二作。一生未來世果報。二與識作因。識有二作。一者能令有相續。二者與名色作因。名色有二作。一互相助成。二與六入作因。六入有二作。一能緣六塵。二與觸作因。觸有二作。一能觸所緣。二與受作因。受有二作。一覺憎愛等。二與愛作因。愛有二作。一於可染中生貪心。二與取作因。取有二作。一增長煩惱染縛。二與有作因。有有二作。一能於餘道中生。二與生作因。生有二作。一增長五蘊。二與老死作因。老有二作。一令諸根熟。二與死作因。死有二作。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絕 彼論雲。壞五陰作後生因。以不見知故能作後生因 釋曰。緣者所緣。於彼一切所緣境中而不悟故名緣中癡。諸惑因起名令眾生惑。由有能引餘道得生名餘道生。非已生訖名為生也。故對法第四雲。令諸有情後有現前。義意同矣。餘文可悉。對法大同故不引之。   疏。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者。此難意雲。色.無色界非非福感。彼界應無壞苦法也 問無色無壞豈不相符 答顯彼俱非非福行招。所以雙舉。無壞苦言但對於色。文含理博。不相違也。   疏。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者。此破外救。外救意雲。色有壞苦於理何違。故此難雲。若有壞苦豈唯迷彼唯發非福。若不爾者即違瑜伽迷世俗苦發非福義。復有欲界迷於壞苦發非福行相例之失。便違教理。若許爾者復違聖教上界唯是不動行招。故不得約三苦以分為二諦也。   疏。至老問答皆然者。無明.行支如疏所引。餘今略引。按彼論雲。問識亦以名色為緣。何故此中但說行耶。答行為識雜染緣。能引能生後有果故。非如名色俱為所依。所緣生起。尚名色亦由大種所造及由觸生。何但說識。答識能為彼親生因故。彼既生已或正生時。大種及觸唯能與彼為建立因。問如經中說六界為緣得入母胎。此何唯識。答若有識界決定於母胎中精血大種腹穴無□□埤□設襋□埤□褾□□粳露□禜駔蓮□□□□聾□奪椻姻□蓼□□□□□□□橫□□□□□□□□□諒□拏□□□□亮□椻姻□蓼□□□□□□褻誇饒□□□□□□橫□□□□□□□□饅□奮□驤□□□□□埤□□□奮□□□襤鞢撕虃b□櫸□□□□妙□□□腆□□姚□粳累逆□□□橡□觀□□□□□覘□□□羇□□埤□觷□□鷺□僮o□□誇□□覘□奩飯□□臨□□橫□□鞢慼撢o□□欖□□□□□□□□□□楏逆□□奏祊□妖□褼□□□□□□□□□□□榖□襏滋□□駛褸□□檳埤□□□□□□□□□□倫□觜□□穠樂□觀奏檟□粳□□□橫□□□□□□□□妖□□□□□□觜□□□□□□詠榳□埤□雷□□□□鞢慼慼撓R□飀□□□□□□槷□飀□□□楊□飯□□□□□□□神奼娭觭馞□□倫鷺椻姲部潔蛂慼慼憬b飯□飀□□□馜囊奮□驤觷□□覜饋□埤□鷺槔□□□□露□□糕櫸□□□□□□□□□□橫□蓼□□檢□□槔□觷□委蓼□□□□延觷□槔蓼□□□馭□□□   疏。通二種者。按彼論雲。前六愛.取.有三說為因分。後二為果分。所餘支說為雜分。所以者何。有二種受名為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為緣因受。二謂現法與愛為緣果受。此二雜說 釋曰。謂受種子以觸為緣後際現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現起報受為緣生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 問識等五支皆通因果。何偏說受 答識等五支唯取種子。從受起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故於受中通說因果。識等四支不要起現方生後支。故不為例。   疏。既所有業皆非行支者。即感後有別報之業。   疏。現所有業亦非行體者。感後別業既非行支。明招現別亦非行支。   疏。不爾別報有相例失者。相例意雲。招現別業得是行支。感後別業亦應行體。俱別業故。   疏。不爾即有如前理妨者。如前別報名色相例。   疏。所以除也者。但非感總不是正行故論除之。非除之故體便非行。   疏。一內異熟受至名為能生者。問設據當生。雲何即名能生攝耶 答由當起受而領於境。由境起愚造作諸行愚因受起。受名能生。故瑜伽論九十三雲。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增上果。由於內異熟果中有愚癡故。不能如實了知當來後有生苦。如前造作增長諸行。   疏。及實生果有前後者。據彼總報名色.觸.受而與其識實無前後。或有前後。總報新種諸識熏別。未必同時。第六熏者亦容前後。由此而言有俱前後。若別報識.名色.觸.受.及五根等非無前後。   論。復由此說生引同時者。問生.引各二。為四同時。為不爾耶 答有兩釋。如燈具說 然疏說雲。其潤緣合至總名為有。觀其文勢。明能生.引二同時也。被潤業種體即是前能引因故。由被潤已名為能生。據體無異名為同時 若爾雲何論言復由。復由之言明據現起 答果將起時名為現起。或初潤時雖果未起。後正生果亦有有支據此有支名生.引同。若不爾者。論何須說潤.未潤言。又疏會經或望所生果遠近故。明知疏意約能生.引名為同也 或復疏意顯所引.生二同時也。言潤緣等意明由潤果方得生。顯潤.未潤不俱起也。同義燈斷。由論會經據當現說。若能引.生便非現也 詳曰。前義為本。故彼經雲。此能攝聚分及此能轉出分一時而生次第宣說 釋曰。彼經自雲能攝聚分。謂無明等。能轉出分。謂愛.取等。故順經文前義為勝 問疏之上下取彼經意何乃不同 答教文雖一理有多途。故疏前後而釋有異。法歸分別有此云云。   論。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按瑜伽論第十雲。復次建立有支有二種。一就勝分建立。謂取取攝受業。二全分建立。謂業.及識等種 釋曰。取所熏發名取攝受。即是被潤業種名有。   論。謂中有至皆生支攝者。按緣起經。生有五種。一下種生。二次第增長生。三次第出胎生。四次第增長生。五增長生已能得受用世俗生 釋曰第二.第四據胎內外增長分二 死有六種。如疏具引 第三死者彼經釋雲。自相死者。識於身中移出分別及色根滅沒 釋曰餘之五死對彼第三行相可悉。故不繁雲。   疏。五十六至於此無違等者。按彼論雲。復由五相建立緣起差別。何等為五。一眾苦引因依處。二眾苦生因依處。三眾苦引因。四眾苦生因。五眾苦生起 釋曰。現身六處是前際果。由迷此果起無明.行.乃至於受。無明等七能引所引俱名引因。現在六處是無明等所緣起處名引依處。由貪現受起愛.取.有。故說現受為生因依。若引因體即前能依無明七是。生因亦前.愛.取.有三。未來生老名苦生起。   疏。由惑生惑業者。者按俱捨論第九釋雲。從惑生惑。謂愛生取 從惑生業。謂取生有無明生行 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 從事生事。謂從識支生於名色。乃至從觸生於受支。及從生支生於老死 從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有支其理唯此。已顯老死為事.惑因。及顯無明為事.惑.果。無明.老死事.惑性故。豈假更立餘緣起支。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者。按瑜伽雲。在無色界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間斷後當更生 詳曰。准其文意。唯依報種不取定種。於文理順 問異界名色雲何相依 答如下無明發上地行。此亦同彼。   論。於現我境亦有愛故者。釋如燈.疏。有義生異界地既用當生處愛潤生。欲界異趣亦緣當生處愛潤也。業變苦具為樂令愛。令愛樂具現在我前名我現境。非現我身名我現境 詳曰。但愛得起即能潤生。所緣之境何局當處。如水溉田不簡此彼。又愛緣受。受通現受。境何不許現境為緣。故疏所明無有過也。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者。准下答文問合有四。文約義繁故今展之。一問全界煩惱皆能發業。此何唯一。二問潤通諸惑。何但說愛。三問潤惑非一分愛.取支。發惑亦多支應不一。四問取攝眾惑。雲何但說愛增名取。以下答文如次答也。思可知之。   疏。說四愛為集諦者。按瑜伽論五十五雲。愛雲何謂於自體親昵藏護。後有愛雲何。謂求當來自體差別。喜貪俱行愛雲何。謂於現前惑於已得可愛色.聲.香.味.觸.法而起貪著。彼彼希樂愛雲何。謂於所餘可愛色等起希望愛。   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者。有義兩釋。一同疏明。第二解雲。欲界無明通發三界行。發業無明見所斷故。得上定者不伏下故。然證上定應言根本。近分未能伏下盡故何名行支。根本初生染未起故。故說上定下無明發。故疏非理 詳曰。且如起空處未至定時。第四禪癡發彼行不。若不發者何所以耶。若許發者何須欲界無明發為。二界無明不可俱起。若前後發便乃重發違論所說。故今不取。又未至定許能招報何非行支。行支豈要伏惑盡耶。餘如燈辨 今助一釋。未至.根本皆容下地無明所發。二種皆是不動業收。俱得名行。如次而招別總報果。疏據初者但雲近分。   論。彼愛亦緣當生地者。此文來意如疏已明。有義彈論雲。然此問護法煩文。彼受既非受支。何事須此問 詳曰。按瑜伽論。十二有支分因果雜如前具明。受支名雜。以觸為因名為因受。與愛為緣名為果受。前際果故。由受二別故此文起。豈容無義徒致煩文。以凡凌聖竊為未可。   疏。十地論至但雲三際者。按彼論牒經雲。無明緣行者。是見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是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未來世事。於是見有三世轉 詳曰。今觀彼文。三世之名同於小宗。未來五支與小乘別。   疏。非轉愛為增上貪故者。以上品貪而為取支故雲愛增。非轉愛支以成上品為取支故名為愛增。由斯取等名為獨相。   論。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者。有義彈疏雲。說欲無明唯不善者此不應理。助發亦通修所斷故 詳曰。疏自問答有助正別。正唯不善。助可無記。已作兩釋而不定判取正非助。何過見非。   疏。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者。此牒伏救。伏救意雲。經中但雲聖不造業。何得以此證內法人亦造業耶。故牒總非引對法證。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者。若准有宗有兩師說。故婆沙論五十三雲。問聖為造欲界引同分業不。有說不造。欲界多過多災橫故但造滿業。有說亦造。前說為正 故順正理六十四雲。非諸聖者更能新作牽引後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故經說聖唯受古業。   論。雜修靜慮等者。若准有宗。雜修靜慮新造引業。招淨居果名為雜修。不據熏故。故俱捨論二十四雲。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淨居 釋曰。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名為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招彼果。既雲令感明造引業。不爾如何感義得成。又婆沙論雲。異熟因雜修靜慮引五淨居眾同分。既異熟因能引同分。明定造業。   疏。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者初句牒救。後句正破。彼救意雲。大論雲發三惡趣業是分別者。據發別報難意可悉。   疏。又此中二說者。解此三斷兩師是也。   疏。彼人至餘見斷者。顯異熟愚修斷所以。所以者何。瑜伽既雲迷俗真諦發非福等。對法復以俗.真二苦攝於八苦。七苦既事。異熟愚迷發非福行。故異熟愚唯修所斷。以迷事故。又對法第七雲。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真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真實義愚。故知瑜伽世.勝二愚迷事理別。故修.見斷二有不同 問准對法等迷異熟愚既是迷事。斯愚修斷理契通途。疏何見責 答按對法論。釋異熟愚雲。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准此論文豈唯迷事俱生惑耶。由斯疏斥不違教理。   疏。第六七是壞者。按對法論第六說雲。三苦.八苦展轉相攝。所謂生苦乃至怨憎會苦能顯苦苦。順苦受法苦自相義故。愛別離苦.求不得苦能顯壞苦。已得未得順樂受法壞自相義故。略攝一切五取蘊苦能顯行苦。不解脫二無常所隨不安穩義故 釋曰。二無常者。一生位苦。謂苦苦。二滅位苦。謂壞苦。生.滅二位皆無常攝。名二無常。   論。九種命終心等者。按對法第五雲。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又此自體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有覆無記性攝。   疏。有說及無相沒者。即前第七無想天沒無心師義。   疏。此非因等起者。此六識等但由煩惱間生名雜。非以煩惱為因等起方得雜名。又諸無記法等者舉例證成。無記與惑相間名雜。非據因起。識等名雜類亦應然。   疏。既爾至亦自然無者。既由前理諸生上聖下地善等。雖未斷彼雜煩惱法。然彼善等亦名得斷。自然無者。顯不由雜煩惱無故而得斷也。   疏。如見道至亦名為斷者。舉見道惑自性強故。不由緣縛而稱為斷。例彼善等緣縛強無即名為斷。雖見緣縛與善等雜煩惱有別。以俱非強取以為喻亦無其失。有義其緣縛斷及雜縛斷。並依六識非第七識。故離欲者離此地者。諸不染法即名得斷。如不斷下得不還果不障果故。此亦應然。但約六識諸惑勝故。能發潤故。自地斷者即名為斷。若如疏說唯約緣者亦未善通。下地第七若緣若縛俱未離故 詳曰。唯約能緣何非善通。雖下第七能緣縛在能所緣狹。然欲善等從寬而說雲斷何失。若以緣雜唯依六識。緣.雜二種攝法不盡。第七煩惱非二攝故。若言緣.雜攝彼七識善等。而言離緣.雜者。唯據六識。若爾何妨緣雜之言目七識惑。欲善等斷據彼能緣寬者無說。由斯疏旨理固無違。   疏。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等者。此難意雲。斷既不由雜煩惱無。得成有漏應不由彼 詳曰。今為二釋。一既有斯妨。即約六識解雜煩惱。當地六識煩惱雜無。當地善等名得離縛。二成漏由漏俱。善等由七漏。斷縛據強緣。雜在善等斷 若爾何故雲善等斷由斷緣彼雜彼煩惱 答善斷有二。一小分斷。二全分斷。言離欲等欲善名斷。據小分斷。言由斷雜名為斷者。依全分斷。無學滿位緣雜二惑皆悉無故。   疏。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者。惠與五見為體應斷。非五見體非自性斷。   疏。由此十等者。遍行.別境合而言也。   疏。無想定至因亡果喪者。問唯依外道方起此定。入見便捨外道依身定永不起 何故不名果喪因亡 答疏示方隅舉三惡起別報善業果喪因亡。顯定亦爾。然恐有執定唯果喪因亡一義故。更舉之因亡果喪顯通二義。不爾何故在此果喪因亡下辨。   疏。雖有七生至不定者。此問意雲。得預流已欲極七生更不生上無慾第八。此即全離上界有支。雲何得言無全斷者 其答意雲。亦有預流而得不還得生上界。由此不得雲全斷也。   論。十二全分行苦所攝等者。此同瑜伽六十六說。按彼論雲。謂後有業煩惱所生諸行。於彼彼自體中能隨順。生一切煩惱及與眾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粗重所攝。亦名粗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略五取蘊皆名為苦。又此行苦遍三受中。然於捨受此粗重性分明顯現。是故但說不苦樂受由行苦故。譬如熱癰。以冷觸對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俱離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現。又行苦性中樂如冷對。苦如灰墮。捨如離二癰自性苦。   疏。集是有報義者。大論五十五雲。問苦諦義雲何。答煩惱所生行義。問集諦義雲何。答能生苦諦。   疏。大論第十至文同此者。疏所引文乍讀難解今具引之。問幾支苦諦攝及現法為苦。答二。謂生及老死。問幾支苦諦攝當來為苦。答識支乃至受種子性。問幾支集諦攝。答所餘支。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者。有義問雲。無明望行既非同類。如何得有等無間緣。答一雲理實但與行俱無明為無間緣。然行俱者業眷屬故亦名為業。故說與行為無間緣。二雲同聚異體展轉得作無間緣故。若如前解福.不動行非無明俱。如何成緣。故後說勝。問如非福行亦無明俱。如何望行為等無間。答總依諸行說有此緣。今此不言望三種行皆成無間。望福不動成無間故。非福應思 詳曰。觀後問意其非福行既無明俱。即是無明無明為緣。答意可悉。   今助一解。前聚心品望後聚品總為無間。無明望行為無間緣。不約別對後無明說。由斯但說無明望行為無間緣故無有失。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者。若其不實假緣起者如對法說。按彼第四雲。如無明望行前生習氣故得為因緣。由彼熏習相續所生諸業能造後有故。當於爾時現行無明能引發故為等無間緣。由彼引發差別諸行流轉相續生故。思惟彼故為所緣緣。以此計最勝等。不如理思惟。緣愚癡位為境界故。彼俱有故為增上緣。由彼增上力合相應思顛倒緣境而造作故。如是一切隨其所應盡當知。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者。問按攝大乘雲。菩薩留惑證一切智。今雲悲願能招於生得至佛果豈不相違。又生但由悲願而致何用煩惱。不退菩薩而不斷耶 答七地以前用受分段。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 若爾應非是染污法。染污法者何不斷耶 答如末那惑雖最後除亦得名染此亦無失。又能助所知合變易續故不斷之 若爾二乘無學迴心應無變易。煩惱無故 答有惑習氣能為助緣亦受變易。且依初釋。   疏。第八十至亦得受變易者。按彼論雲。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棄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眾緣有差別故。   疏。捨蟲身者。分段生身名為蟲身身有蟲故。大般若三百二十六.四百四十八雲。善現不退菩薩身心清淨。非如常人身中恆為八萬戶蟲之所侵食。所以者何。是諸菩薩善根增上出過世間。所受身形內外清淨。故無蟲類侵食其身。如如善根漸漸增益。如是如是身心轉淨。由此因緣是諸菩薩身心堅固猶若金剛。不為違緣之所侵惱。   疏。十卷楞伽等者。疏雖粗釋初學猶迷。今依古德逐難略解。理惠之心證法相應有寂滅意。名三昧樂。顯生身因。由入三昧能現身故。復由三昧安住心海見自心境。忘心轉識波浪識相而不生起。或見自境顯由忘識不生方知。第二身文疏引下盡。而經次雲。妙華莊嚴迅疾如意。猶如幻夢水中月鏡中像。非四大生似四大相具足身份。一切修行得如意自在。隨入諸佛國土大眾 釋曰。以無性惠悟此理故。得如幻定能覺諸法悉如幻等。菩薩所起意生之身。相好端妙如華莊嚴。有為緣生故如像等。言如實覺知諸法相。亦起身因 第三身雲種類生等者 釋曰。應物現形形非一故名為種類。隨感齊發名曰俱生。起不加功稱無作行。無作行等為起身因。身名種類俱生等也。   疏。即非擇者復更生義者。身若及業已得非擇更無重起。由此但資感身之業令身不斷。准此疏文更字之下脫一無字 或不脫也。且未延前令得百年。百年外命得非擇滅。由後延故百年外命而得相續。故雲非擇復更生也。非擇許生如後疏辨。且依後釋。   疏。不同小乘熏禪等法者。此唯無漏。彼漏無漏。故有別也。或小熏禪而更造業。今但資業故雲不同。   疏。今雖無文至理不違者。望能得人得彼四定。自所得中最殊勝者即名邊際。若望他自下不知上。下人云何名得邊際。邊際不得何得變易。由斯不可望自他言。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問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 答若執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收。   論。又所知障為有漏依者。問前言有漏由與漏俱。雲何復雲由所知障 答若成有漏必由漏俱。與漏為依必藉斯障。成漏成依二義既別。前後無違。   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正解如疏 有義二乘故意以無漏定資何不得。然無大悲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名分段。不爾熏禪定唯有漏 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義不同。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故。可容無漏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延果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八(終)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   沙門智周撰   論。此所妄執至自性差別者。問法中自性差別可知。我二雲何 答但總為我名為自性。遍常等差名為差別。即離蘊等皆悉准知。亦即因明我為自性差別等也。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者。問何以得知似能.所取皆名為執 答無性攝論第四雲。依他起者。謂依業.煩惱.所取.能取.遍計隨念而得起故 又雲如前所說身等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為性 又雲譬如鹿愛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遍計性當知名為依他起性。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名為執 問所執二相為俱.不俱 答有義此文是總。理實隨心執能取時有能取相。所取亦爾。非一切時執二取故。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者。問此欲證何 答有義二釋。一證能熏有漏七識皆有其執。二通證八。說能生因皆有執故 問此師第六許有二執。二執俱不 答有義二釋。一雲同護法。二雲不俱。如第七我無法執故。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者。此同無著攝論所說。無性釋雲。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 釋曰。雜糅即是相應俱起義也。意識由與二分別俱故能分別。顯示即是計度異名。亦名思擇 論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為此生因 釋曰。顯自見分所熏種子。是自現行親生因體。論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為種子者。謂無邊色等影識名言熏習種子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相分別而轉 釋曰。緣十八界及他識等。相分之中熏成種者總名用他。由斯意識似一切生。故有無邊行相而轉。非五.八識得有斯事。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者。問護法五識得與惠俱。今者難他豈不自噬。答有義兩釋。一雲五識無勝惠故劣不能執。二雲此因唯難第八 詳曰。夫有執者必有惠俱。不言有惠皆是其執。由彼有漏心皆許執。故以無惠而為難也。故二解者未為善釋。然不離難思之可悟。   疏。准二十釋至亦有法執者。二十唯識明他心智通漏.無漏。釋彼無漏他心智者而有三義。一師解彼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法執。論雲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是無知之義。由彼無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故不如佛。   疏。安陀偈師義者。按彼經雲。若無明.諸見一相者。應無練解.凡佛非二。所以者何。煩惱同一體相故。何以故。而共一心生滅一時不別不異故。佛子若縛.解一相者。四大可為一。六味應不異。而大異故縛.解亦如是。佛子一切菩薩。為凡夫時具足一切結。而斷時粗分先去細分後除。若一心煩惱一者。不應明.闇有二。佛子復以近況遠。凡凡夫善心中尚無不善。何況無相心中有無明。佛子而言善惡一心者。是萍沙王國中外道安陀師偈。明闇一相善惡一心。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者。此等分別如疏所指論等廣明不可具錄。今隨所要而略列之。七十三中二遍計者。按彼論雲。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為色等諸法各各所有別名。釋總計諸名為實有故名無差別 又加行執等者。一加行執者復有五種。貪嗔.合會.別離.及捨 釋曰。以此加行而起執也。貪.嗔如次為會.別離二加行也。二名施設執復有二種。謂非文字.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何物雲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雲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謂五蘊.三性.為無為等。顯揚同也 又分別自體等者。八分別中當明相攝 又隨覺等者。釋曰。如次現.種。是能遍計心所計之境 又按七十三。計自相等四差別雲。謂計三科諸法自性名計自性 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有見無見無漏漏等一切差別種種道理名計差別 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是彼各各三界三性漏無漏等心心所取名計所取 謂計色等能取色等。及計心.心所能取諸法名計能取 又依名計義等者。按無性攝論第五本雲。一依名遍計義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義。二依義遍計名自性。謂如是義有如是名。三依名遍計名自性。謂遍計度未了義名 釋曰。謂了其名未了彼事執名為實。故瑜伽雲。謂不了色事分別色名。四依義遍計義自性。謂遍計度未了名義。五依二遍計二自性。謂遍計度此名此義如是體性 又按七十三計義自性等五種差別者。初義自性。有四差別。即前所引計能.所取等四種是也。二名自性。即前所引差.無差別二名是也。三染自性。謂計此色有貪.嗔.癡。不能遠離貪.瞋.癡繫。又與一切善不相應。計餘蘊等亦復如是。四淨自性反染應知。五非染淨。但計諸法是能所取 又顯揚十六第五加行。即是前二加行是也。六非文等亦同前二。故不重引 又按瑜伽論三十六等。八分別者分別色等種種自性名自性分別 分別色等有見無見三性三界三世對等一切道理名差別分別 總執一切情與非情假實諸法。因起分別名總執分別 依五蘊等而執為我及我所故。名我.我所二種分別 緣諸淨妙.可意之境。而生分別名愛分別 謂緣不淨.不可意境所起分別名非愛分別 緣淨不淨.可不可意俱離事境所生分別名俱相違分別 生三事者。初三分別生第一事。次二分別生第二事。後三分別生第三事 又攝論等十分別者 釋曰。十分別者是能分別 對法十中能所分別並名分別。如彼鈔會 按無性雲。謂阿賴耶是餘分別根本。自性亦是分別故名根本。緣相分別者。謂分別色等有如是相。顯相分別者。謂眼識等並所依識顯現似彼所緣相故 釋曰。眼等識者等取意識。所依識者謂即末那。即六轉識能現似彼所緣之相名顯相也 緣相變異分別者。謂似色等影識變異所起分別 釋曰。即所緣相而有變異。能緣分別從彼立名。謂老病.三受.貪嗔癡等為變易緣。令其身色而有變異。變異體者即色身等。如言樂故面端嚴等 顯相變異分別者。謂由眼等所依根故。令色等影像顯現。眼識等識種種變異。即於此中起諸分別。即如前說老等變異 釋曰。由所依根身等變異。令能依識亦有變異。舉彼顯現五塵境色。意取能緣分別之識。言老等者顯變異緣同於前也。餘如疏引文相可知 又攝論中有十散動。一無相。二有相。三增益。四損滅。五一性。六異性。七自性。八差別。九如名取義。十如義取名散動。為對治此十種散動。一切般若波羅蜜多中說無分別智 釋曰。散動即是分別異名 又對法十二說見無見十者。此即二十八見中收。今故不引 又七十七有十種相。十八空除者。彼論甚廣。今略引雲。有十種相。空能除遣 一了知法義有文字相。一切法空正能除遣 二了安立真如義故有生滅等相續轉相。此由相空及先後空正能除遣 三了能取有顧戀身及我慢相。此由內空及無所得空能除遣 四了所取有顧財相由外空遣 五了受用男女承事.資具相應有內安樂外淨妙相。由內外空本性空遣 六了建立有無量相。大空能遣 七了無色有內寂靜解脫相有為空遣 八了相真如故有人法二無我相.識勝義相。畢竟無性.無性自性.及勝義空能正除遣 九了清淨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無為.無變二空除遣 十即於彼對治空性。作意思惟有空性相。此由空空能正除遣 又十二者按楞伽第四雲。謂樂著種種言語美妙音聲名言語分別 謂作是思惟應有前法實事之相。聖人修行知依彼法生於言語名可知分別 謂即彼可知境界中。熱濕動堅種種相執以為實名相分別 謂樂金銀等種種實境界名義分別 謂專念有法自體形相。此法如是如是不異非正見見分別名自體分別 謂何等何等因。何等何等緣。有無了別因相生了別想名因分別 謂有無一異俱不俱邪見外道執著分別名見分別 謂取我我所相說虛妄法名建立分別 謂依眾緣有無法中生執著心名生分別 謂一切法本來不生。以本無故依因緣有而無因果名無生分別 謂何等何等法和合如金縷共。何等何等法和合名和合分別 謂縛因執著如所縛。如人方便結繩作結結已還解名縛不縛分別。大惠是名虛妄分別法體差別之相 又十六者。十六空所除者。空既能除。明所除法數亦如之。所除即是分別法也。下言所除皆准此知 又二十八見者。按對法論具明之也。今者略言。一相見謂聞大乘密意空教。執著如是無性等相是名相見 因茲便謗佛說三性。遂起第二損滅施設見。三損滅分別見。四損滅真實見 復欲成立此邪見故。攝少道理依了義經。方便轉變令順己見。所以復起五攝受見.六轉變見 因復起執若依此見行善不善皆無有罪。一切障垢皆得出離。由此復起七無罪見.八出離見 執自見已於聲聞藏及聲聞人輕毀憎嫉。復起第九輕毀見.十憤發見 又順自惡見顛倒建立空無相願。又思自悟及令他悟所立法性一切皆生無量功德。復起十一顛倒見.十二出生見 因此他以理責所立。不立自宗。及以機弄妄理責他。復起十三不立宗見.十四憍亂見。又起慢心謂如是修是真供養恭敬諸佛。此即十五名敬事見 又達觀者令捨惡見以實道理方便開悟豎無捨心。謂唯此真餘並邪妄。是名十六堅固愚癡見 上所說見習氣粗重是名十七根本見 十八於見無見見即前相見。此實堅執無性等相。而起不執一切相想故 十九捨方便見即前損減施設.分別.真實三見。慢諸法性於懃精進起無用想故 二十不出離見。即前攝受.轉變二見。非方便修不證果故 二十一障增益見。即前無罪.出離二見。所行邪僻無容盡障故 二十二生非福見。即前輕毀憤發二見。由於正法同梵行所起邪行門便發大損故 二十三無功果見。即前顛倒.出生二見。所立法非授者受者俱不能證勝進果故 二十四受辱見即不立宗.憍亂二見。非理興論無宜得勝故 二十五誹謗見。即前敬事見。所不應說強增益故 二十六不可與言見。即前堅固愚癡見。邪執空者不應與言。與言無益故 二十七廣大見。即前根本見。由此當來惡見增廣故 二十八增上慢見。前二十七見皆名增上。並能發起虛妄無實增上慢故。   論。攝大乘說是依他起等者。按彼論雲。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 又雲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   疏。若非對心雲何應知者。問言應知者何教為證 答瑜伽七十四雲。問三種自性幾應遍知。答一切。故知遍計亦所知法。   論。諸聖教說至遍所執者。按新中邊論頌雲。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 長行釋雲。無二謂無所取.能取。有無謂有二取之無。此即顯空無性為性 釋曰。二取空性名為無性。此性不無故名有無 論雲何非有無二有故者 釋曰妄執能所二取為有。無彼二有名無二有 論雲何非無。有二無故者 釋曰。二無我理體不無故名有二無 論此空與彼虛妄分別非異非一。若異應成法性異法。便違正理如若等性。若一則應非淨智境。亦非共相 釋曰。異不應言二空性者是諸法性。與法異故。若一不應言二空理是無分別淨智之境。與事一故。   疏。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者。按攝論第四無性釋雲。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有種種差別行相俱時而起。若有不許一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   論。十一識等者。具如疏列。今遂難釋。身者識者即阿賴耶。是五識身所依之者名為身者。若爾第六亦依第八何但言五。既有此妨故更釋雲。八執五根五識方起。五根名身。執身者識。名身者識。第六不例。依天親論以染末那為身者識。受者識者謂染末那。由是第六不共依故。五識不例。受者之識名受者識 問何不取六無間滅意為二三耶 答離六能受識無別故。故不取也。   疏。此中既言至亦依他起者。此十一中五是相分。彼言十一皆依他起。故知相分非計所執 問世.數二種何非相收。彼論說雲。三時算數而影現故 答若論影像誠如所責。疏據其本。亦唯境相。故但言五。如五根等皆第八相。善惡趣體實唯報識。通能所取資具等論。故趣亦相。世.數不例。思之。   疏。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者。若難於他二分無體應不熏種。此難不爾。安惠熏種不要有體。護法今以自義逼他。非是兩家極成之義。   疏。仍非相分者。雖自證緣種體。然非相分中攝。所以如燈。疏中上下言相分者。以護法義而從他也。   疏。如何緣自證等者。自緣現量。緣種非量。   疏。解二句為二者。遍計.依他名為二句。或頌依他但有兩句。前初科文而有二義。一以三性別明為三。二以三性總分為二。遍計.依他合為一也。以此二性須相對辨。   疏。若為初性至初師結者。依二分科。此即最初難陀師結 問明所遍計護法文中而有其四。第四結正即是此文。如何今說是初師結 答以難陀師二分依他結文順彼不言自證及證自證。少同護法隱已從他雲初師結。前顯自義雲四結正故不相違 或初字誤應為後字。顯此結文非安惠故。既通二義應從多本。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者。有義疏說共相如因明說。無別體性不可言常故常言簡。今解此依佛地經說苦無常等。有義共相雖可稱遍。由生滅故不名成就。又佛地經所說共相唯遮無表。苦.無常等具有遮表。前無性故後生滅故俱不可常。皆遮簡也 詳曰。疏無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觀心共相無體。且釋論說空.無我二苦.無常二。論等等之故疏不釋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通簡經論所說共相。若言唯簡經說共相。論說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所簡常簡共相有不盡失。故疏無違。有義不足。   疏。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者。此引略也。應雲如所遍計畢竟不如是有故。釋曰。俗有之上妄情計有。此等永無名圓成實。   疏。此與前世親別者。前顯能生能遍計心名為遍計。此與遍計所執為依名為遍計。   疏。又依他起至名遍計所執者。此與世親後解同也。   疏。彼雲至為計所執者。彼無性也 問准二菩薩以依依他假名遍計。而雲不異以釋本論。若不假說二性相望解無著論有不離不 答理亦可成。而本論雲。由是遍計所緣相故者 釋曰。由依他起能起第六能遍計心。方執離識實我法等。若不有此依他之境。能計不起。能計不起何有所執遍計性耶。由斯二性故不異也。亦猶於繩方起蛇覺。餘準可知。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等者。無著本論明此等喻。具如疏列。無性釋論今此當引 論雲幻事喻者。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 釋曰。外以塵等八為實有。內以八喻反彼為虛應為八量。此初量雲。色等六塵。非真實有。分明顯現為計度境。猶如幻象。真如非彼計度顯現所行之境。故為異品。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無不定 又如陽焰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量雲。外器世間。虛非實有。能生執實心.心所故。猶如陽焰。真如非親為執生依。故無不定 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極成昧略。雖無狀等種種境義。有愛非愛境界受用。覺時亦爾。量雲。非夢愛非愛境。虛非實有。為愛憎心之所愛故。猶如所夢 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別見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量雲。善惡業果。虛非實有。依緣現故。猶如影像 又如光影由弄影者映蔽其光起種種影。定等地中種種諸識於無實義差別而轉 釋曰。如光中舞動身多狀。其影亦然。定意分別起諸身業障無分別。如質蔽光身依識起。故目彼身名種種識。或上二界定心非一名種種識。此識既託非實境轉。明心是虛。依前量雲。定起身業虛非實有。種種轉故。猶如光影。依後量雲。定地諸識虛非實有依種種起故。如光影也 又如谷響實無有聲。而令聽者似聞多種言說境界種種言說。語業亦爾。量雲。語業非實。聽所聞故。猶如谷響 又如水月由水潤滑澄清性故雖無有月而月可取。緣實義境之所熏修潤清為性諸三摩地相應之意亦復如是。雖無所緣實義境界而似有轉。此與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有差別 釋曰。定境能令善品相續名為實義。或簡遍計所執之境名之為實量雲。定所現境。虛非實有。依清緣現。猶如水月 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說名變化。雖無有實而能化者無有顛倒於所化事勤作功用。菩薩亦爾。雖無遍計所執有情。於依他起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諸所生處攝受自體 釋曰。謂即依此能變化心起變化事。或依所化起能化心。無業生境名雖無實。量雲。菩薩受生。虛非真實。無倒心起。猶如變化 問中邊頌雲。於不動無倒。謂知義非有非無如幻等。有無不動故。以幻喻等喻計所執。二論既差各有何意 答中邊據彼幻事等體。及能執心.所執水等通喻二性。攝論據事但類依他。故不相違。   論。一流轉真如等者。瑜伽.此論二文不同。如疏中會。有義有為有二。一四相所遷因等所為。二煩惱所為。今言有為依後義說。故有為言但說緣起。此說為勝。下文攝中二性攝故。然顯揚雲。於染淨法思惟諸行流轉實性。據世間淨故不相違 詳曰。非無此理。然下攝雲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前二性攝。既雲隨相。明不違理。據增而談。顯揚復雲於染淨法。淨法不言依世間淨。由斯教理疏說無違。又疏下雲流轉唯約有漏故者。談彼瑜伽明流轉也。   論。四安立真如者。問四皆安立何唯談苦 答雖標總稱即因別法。如色處等。又四諦初從總為目。餘三後故從別立名。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者。按瑜伽論七十四雲。問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問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問第三自性幾所攝。答一所攝。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者。按中邊頌雲。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疏。若體相攝成相違者。若以攝論名義二體。攝此五法名義體者。便成相違。何以故。五法中義即相.分別。體即依他。彼義初性。以無攝有豈不相違。   疏。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等者。彼論第二廣明相攝。今但舉名略辨名意。一根本真實。依此建立餘真實故依三性立。二相真實。此於根本真實相中無顛倒故。三無顛倒真實。能治無常.苦.無我等四種倒故。四因果真實。謂四聖諦。染淨因果有差別故。五粗細真實。謂世俗.勝義二有別故。六極成真實。謂世間.道理二極成故。七淨智所行真實。謂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有異。八攝受真實。謂即三性.五事相攝。九差別真實。謂七真如.三性相攝。十善巧真實。治十我見以修蘊等十種善巧。   疏。取分別全至是所詮故者。問正智心等通能所詮。分別何乃唯所詮耶 答有漏別開相.名.分別。分別所以唯是所詮。無漏總合。故正智一能所詮具。有義相唯所詮。名但能詮。分別通二。隨二所變有差別故。雖有多釋將今說勝 詳曰。如名詮名所詮之名豈非名耶。若是名者何非所詮。名依識變何非名相。若許是相。相即能詮。若以識能變能詮故名能詮者。應相從故從於能變但名分別。從所變故唯相.名二。此既不爾彼雲何然。故疏為勝。今助一釋。相.分別二唯是所詮。名通能所。雖名識變亦是相收。然據別義但稱為名。若不爾者即有如前相從例失。思之可知。   疏。亦名和合等者。按瑜伽雲。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所執。亦名言說所顯。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聲。亦名無有體相。   疏。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等者。即五事中第四執著。   疏。四道理者。按對法論第十一雲。一觀待道理。謂諸行生要待眾緣。二作用道理。如眼根等為眼識等所依作用。三證成道理。謂為證成所應成義。宣說諸量不相違語。四法爾道理。謂無始來法相法爾。如火能燒水能潤等。   疏。亦取無漏智至不爾便減者。不取無漏智為真實。四真實體不攝道諦。故為減也。第四真實准第三知。故疏不舉。   論。二障至二事攝故者。問准瑜伽論三十六說。後二真實以四諦理真如為體。七十三中兼取正智。何意不同 答有三釋。一解如疏。二傳三藏釋雲。當證二障淨所行時亦證智慧。猶如見分緣真如時。即自證分亦緣見分。三有義二空觀智能有所行亦名所行。不應說雲二障淨智通緣真俗。故無漏智亦名所行。後得緣者此理不然。後得通緣染淨依他。應說染分亦是二智所行真實。若爾即應二智所行通攝五事。既二事攝。故能觀智能有所行名為所行 詳曰。疏及傳釋其理稍通。有義所斷恐乖論旨。論旨者何。謂論本明所緣之境。顯境不同有四真實。故三十六雲。此真實義品類差別復有四種。義即境也。今取其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不約為境。豈與本論。不成楚.越。論據一分淨境為言。非境義同以染依他便例責也 今助二釋。一雲根本智所行真如真如所攝。餘無漏智緣安立等所變相等亦名二智所行真實正智所攝。不同有漏虛妄分別非相等攝。故七十三無漏有為總名正智 問何以證知 答三十六雲。一切二乘若無漏智若無漏後得世間智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又顯揚雲。此中何者是真實。答謂四聖諦。既後智境亦名真實。故知後得所緣四諦真如等相皆名真實。然三十六第三真實具言三智。第四不具但影顯也。不爾何意有具.不具。或取疏傳合今所明復為一釋。故大論前後亦不相違。更思。   疏。中邊論至依一圓成實者。四句之中初顯初實依遍計一。二顯第二依計等三。第三.四顯第四三實共依成實。   疏。此約詮分位為垢淨者。以有染淨.隱顯二位。據斯詮顯似彼苦下能緣之心無常行也。假名無常體實常也。   疏。無常行實不緣之者。無常行相但緣三諦有為為義。不緣滅諦無為為境。   疏。又依一切無常為語等者。言無常行緣初後性。此能緣行非是十六行中無常。是十六外緣無常心。何所以者。十六行中無常但緣三諦為境。初性非諦。後性無為。非無常故。   疏。六無常者。四別離無常。五得無常。餘如疏引。   疏。心唯在名者。非色四蘊總名為名。   疏。十五種無常者。按彼論雲。六無常中後五無常並名變異。變異不同有十五種。一分位變異。謂嬰兒等。二顯變異。謂從妙色變為惡等。三形變異。謂飢疲等。四興盛變異。五支節變異。六寒熱變異。七他損變異。八疲倦變異。九威儀變異。十觸對變異。由苦等觸。十一染污變異。十二病等變異。十三死變異。十四青瘀等變異。十五一切種不現盡變異者。謂骨鎖等燒壞離散一切種都無所見。   論。一習氣集等者。疏有兩釋。初釋意雲。由能執心執於我法而熏成種。種雖有體。由因遍計所執我法能計心等熏成於種種名初性。非是別熏所執之種。或能遍計假名所執。所熏之種從能熏心假名初性。   第二意雲。為能執心執彼習氣為所遍計。習熏是彼所執所依。從彼能依假名所執。   論。滅諦三者。此論.中邊安惠.護法諸說不同。如燈引釋。   疏。謂緣依他至即為空境者。此明三性俱為空境之所以也。遍計體空故疏不雲。但顯依.圓為空所以。   疏。俱不於此起願等者。此前三空皆約遍計故。於此空三皆叵願名俱不願。   疏。非緣遍計至起願求故者。遍計所執真如無體。故不於彼所執如上而起願求。然七十二據實真如不名無願。亦不相違。   疏。如空緣此三至為無相境者。此舉空境以成無相。三性為空皆約遍計。無相亦然。以彼體無何有其相。   疏。相通三種者。五事中相。然三解脫有能所知。相多所知。少通能知。所知.能知俱三解脫。   疏。相亦三種境者。相亦攝彼所知三解。即是境也 問何意說此 答欲明依.圓亦三解脫。故先引文後方成立。次下疏雲既爾等者正成立也。   疏。既爾至名無相者。此立理也。五事中相通漏.無漏。復說相為三解脫境。無漏漏殊分依.圓二。故知依.圓並名三境 問無漏有為何名無相 答顯揚第二雲。緣智無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無相行 釋曰。智緣無相亦名無相。餘教不同廣如義燈引會釋也。   疏。證圓成實時或苦不起者。有義彈雲。證圓成時無異忍故。無生忍者意顯證彼無生境故名無生忍。證圓成時惑苦不生豈籍觀耶。故應說雲。觀圓成實非惑苦故。無惑苦生名為惑苦無生忍也 詳曰。了知證彼圓成實時惑苦不起名無生忍。不言正證成實之時別起斯忍。或苦不生亦即境也。故疏無違。有義所明理亦通矣。任隨所好。   論。二得勝義等者。此謂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復能順益。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持業釋也。因顯所得名得勝義。異釋如燈。   疏。三性五業者。按顯揚論第六雲。遍計五業者。一能生依他起自性。由計所執我法為境。能執之心熏成種子。復生似彼我法相等。有質無質.見相同別如理可知。二即於是中起諸言說 釋曰。由彼起此能詮我等種種言論 三能生眾生執。四能生法執。五能攝受二執習氣粗重 釋曰。因彼所執能執之心相分熏似我法等種。見復熏成能執之種。種因彼起名攝習氣。非彼無體能持習氣名為攝也 依他五業者。一能生諸雜染體。二能為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自性所依。三能為眾生執所依 釋曰。為所緣緣能起二執名執所依 四能為法執所依。五能為二執習氣粗重所依 圓成五業者。謂能為二種五業對治生起所緣性故 又雲。當隨三種自性義解釋一切不了義經。無量經中如來菩薩隱密語言。皆隨三種自性方可悟入彼義故 釋雲了知如是三種自性能作一切聲聞.獨覺.無上正等菩提方便。   疏。攝大乘說等者。按無性攝論.本論說雲。世尊依何密意。於梵問經中說如來不得生死不得涅槃 釋曰。牒經為問。佛離諸有可無生死。現證圓寂何無涅槃 論於依他起自性中。依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生死涅槃無差別密意 釋曰。由依他起與計.圓成等為所依故。佛證彼依他起際生死.涅槃。不二偏得。由依體一通二分故。實理而言生死.涅槃有別無別。唯約無別故雲密意 論何以故。   釋曰。徵也。昇.沈既別何言無差 論即此依他起自性。由遍計所執分成生死。由圓成實分成涅槃故 釋曰。依他既由遍計.圓成成圓寂等。能成不離所成之體故無差別 問遍計體無。雲何由之成於生死 答因計所執依他相續生死不絕。由悟圓成斷諸煩惱故證涅槃 又雲。阿毘達磨大乘經中薄伽梵說法有三種。一雜染分。二清淨分。三彼二分。依何密意作如是說 釋曰。牒經為問 論於依他起自性中。遍計所執自性是雜染分。圓成實有性是清淨分。即依他起是彼二分。依此密意作如是說。喻如世間金土藏中三法可得。一地界。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實有而現可得。金是實有而不可得。火燒練時土相不現金相顯現。識亦如是。無分別智火未燒時。於此識中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顯現。所有真實圓成自性不顯現。此識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於此識中所有真實圓成自性顯現。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不顯現。是故此虛妄分別識依他起自性有彼二分。如金土藏中所有地界 釋論雲。地喻依他。土喻遍計。金喻圓成。由唯識性是依他起。遍計.圓成是此性分 又雲世尊有處說一切法常。有處說一切法無常。有處說一切法非常非無常。依何密意作如是說。謂依他起自性由圓成實性分是常。由遍計所執性分是無常。由彼二分非常非無常 釋論雲。謂依他起法性真如體是常住。遍計所執自性分邊體是無常。此性常無故名無常。非有生滅說名無常。   疏。通達三性至無相耶者。按七十四雲。答若以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相。若以出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無相。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圓成自性亦爾。又若觀行者如實悟入遍計所執自性時。當言隨入何等自性。答圓成自性。問若觀行者隨入圓成自性。當言除遣何等自性。答依他起自性 又雲遍計所執依止三事。相.名.分別。依他起性即依遍計所執自性執及自等流。圓成實性無所安住無所依止 釋曰。自性執者能分別心。即此所引有漏心.心所法。及彼自類展轉相熏熏習而生 又雲。無三性染淨不成。如疏具引 又雲。遍計所執當言微細難見難了。依他起性當言是粗然難見了。圓成實性當言極微細.極難見.極難了 釋曰。初性世間智不覺悟名為細也。依他之中如心.心等常現前故故名為粗。圓成實性一切異生皆不達故名為極細。二乘聖者猶未了故名為極細。見者初見。了者後了 又雲。一是無體能轉有體。一是有體轉有無體。一是有體而非能轉 釋曰。遍計體無。為境能起依他執心名轉有體。轉猶起也。由依他性能起依他名有轉有。是所執依名轉於無 問無法體無。何得稱轉 答對彼妄情故名為轉 又雲。一是不生能生於生。一是生能生生不生。一是非生不能生生及不生 釋曰。遍計無體故是不生。為境能生能執心等名能生生。依他有體緣起名生。能生依他名為生生。能生執彼不生之心名生不生 又雲。遍計所執自性執。無執相雲何應知。答此有二種。一彼覺悟執或無執。若由言說假立名字。遍計諸法決定自性名覺悟執。若善了知唯有名者知唯名故。非彼諸法有決定性名為無執 釋曰。我法二執現行之位名覺悟執。諸無漏心.及善.無覆無記心等名為無執。無執心中於諸名等有不了.了。思可知也。二彼隨眠執或無執。若未拔彼習氣隨眠有隨眠執。若永斷已當知無執 釋曰。種名隨眠。未斷.斷已名執.無執。論依他起自性執無執相雲何應知。答若由遍計所執自性覺悟執故。復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初執。若善了知唯有眾相。不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無執 釋曰。此覺悟執無執二也。所成自性即依他起。由彼二執妄計依他以為我法。因染計生名所成也 論若於相縛未永拔者。於諸相中有所得時名第二執。若於相縛已永拔者於無相界正了知故。於相無得當知無執 釋曰。此是隨眠執.無執二。相縛種子名為相縛。   論。圓成實性此無有執。此界非安足處故。若於此界未得觸證。起得觸證增上慢者。即計所執及依他起自性上執 又雲。遍計自性當雲何知。答當正了知唯有其名唯遍計執。無相無性無生無滅。乃至如空。依他起性當正了知一切所詮有為事攝。圓成實性當正了知如先所說差別之相。所謂真如實際法界如是等類 又雲。一自非染能令他染。一唯自染。一自清淨。令他清淨苦等亦爾 釋曰。遍計體無。不名為染。令二執起名染於他。約染依他名為自染。由對初性不據自類而相染說名唯自染。或所染法性同不別名唯自染 又雲。遍計所執譬如虛空。依他起性如害如怨。圓成實性譬如無盡大寶伏藏 釋曰。依染依他說如怨等。真如是彼眾功德依名大寶藏 又雲。遍計所執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自性。依他起性由何故依他。由因緣故。圓成實性由何故圓成。由一切煩惱眾苦所不雜染故。又由常故。   論第九   論。謂名法界等者。按對法論有七種名。一名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故。釋論雲。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說無變異 釋曰。無我性者。顯彼自性即是真義 無改轉者。明無變異。即是如義 二無我性。離二我故。三者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釋論雲。由緣此故能令一切諸雜染事悉皆空寂 釋曰。由無分別智證彼真如令彼煩惱悉皆空寂。而言染法所不行者。不為染法親所緣著名不行也。四名無相。如疏所引。五名實際。無例所緣故。釋論雲。實者謂無顛倒。此處究竟故名為際。過無我性更無所求 釋曰。以所緣中以得究竟故名為際。際者極也。會悟此已更無過此可緣求法故名實際。餘如疏引。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者。問本性無習。習性非本。如何具二方悟唯識 答有義依前後際說具二種。非同時俱。又習性位非無本性。即一種子得二種名。本種.熏習有差別故。若依此解未發心前名本性住。發心已去乃至等覺得二種名。此解應勝 詳曰。前解稍通理猶未顯。後解教理俱不符契。一位雜亂。二仁王.瓔珞.瑜伽.攝論經論皆雲二種種性在見道前。判通等得豈不遠教。又此論雲。無始本因名本性住。聞熏已去方名習性。雖一種子未增增別。增位不可更得本名。後釋難依。今觀論意必有二性後方能悟。具猶有也。非俱名具。   疏。用及用具者。思.修二惠是能入具。此具能現似法.似義。及能有入所知法義之功能故故名為用。此具及用必待能執。彼具假者具方有用。由此前明思修具已。故今次問能執作者。   疏。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者。以五道中初之二道標二位名。俱有漏道。有漏道中散定體別分為二也。分者別也。   疏。後三以分為位等者。不以五道而彰位名。但以修等少分多分全分不同分三位也。體俱無漏無為攝故故名通體。   疏。於彼現行等者。明前眾善容於菩薩身得現行。   疏。亦有顯現由性仁賢等者。顯前現行但由仁賢而所起也。或劣勝別而分現行.顯現二也。   疏。性不能起上煩惱等者。問楞伽經雲。焚燒一切善根闡提許得成佛。涅槃經中其義亦爾。豈後成佛先無種姓。種姓既有雲何斷善。經論何違 答論據多分。經依盡理。更思。   疏。未得未淨者。未發心求不迨彼位名未發起及未得也。復未為彼後後諸地修諸正行名未清淨。   疏。久作久說有所忘失等者。久謂久遠。所作.說法經時久遠故忘不憶。   疏。在家出家二分菩薩等者。此二種菩薩行中。不能齊修俱行彼行名不顯現。   疏。於此所說至漸輕微故者。於上所說過失相貌。至下忍時過失上品。中上忍時過中下品 問三忍何位 答有二釋。一雲如次在三十心。二雲論既雲忍。四善根中忍有三品。三品忍位過成三品。然三十心同於下忍。世第一法時促不論。或同上忍。   疏。有五補特伽羅等者。無性釋雲。應知唯一補特伽羅。位差別故建立五種。如預流等。餘文如疏 而有釋雲。從初方便至初地為第一。從二地至四地為第二。從五至六為第三。七為第四。八至十地為第五。初地乃屬初劫攝故 詳曰。論既明言謂勝解行補特伽羅經初大劫。初地豈是解行地耶。又第二劫分為三人復無所以。今別釋雲。初後二劫是初後人。始從初地至第七滿是第二劫分為三人。初之三地相同世修。四.五.六地同彼二乘。第七依大。三類不同。分為三人故合成五。八地已上俱純無相故合為一。言預流等舉喻明之。按梁攝論雲。如前三果三位亦得成立五人。從初向至須陀洹以為第一。家家為第二。斯陀含為第三。一種子為第四。阿那含為第五 問喻中既以方便初果合為一。法中何不初地方便合為一耶 答喻依少分非一切同故不應責。即第二果前後並自以為三種。第二劫中三位不同少同彼也 問若第二劫開為三者。何故無性。雲如是二種補特伽羅經第二劫修行圓滿 答第二劫中前六有相。第七無相。且有.無相相對名二。於有相中略而不言示方隅爾。   疏。處夢謂多年者。按無性攝論所引頌雲。處夢謂經年。寤乃須臾頃。故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又西域傳雲有隱士。結廬屏跡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瓦礫為寶人畜易形。但未能馭風雲陪仙駕。閱圖考古更求仙術。其方曰夫神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建壇場命一列土執長刀立壇隅。屏息絕言自昏達署。求仙者中壇而坐手按長劍口誦神咒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既得仙方而訪列士。營求曠歲未諧心願後得列士。先與人傭力難辛五歲遠失一日遂被笞辱。又無所得悲號巡路。隱士見命數加重賂。潛行隱德感激其心。列士屢求效命以報知已。隱士曰我求列士彌歷歲時。幸而會遇奇貌應圖非有他故。願一夕不聲耳。列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是設壇場受仙法依方行事坐待日曛。曛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咒。列士按銛刀。殆將曉矣忽發聲叫。是時空中火下煙焰雲蒸。隱士疾引此人入池避難已而問曰。試子無聲。何以驚叫。列士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見昔事主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更受中陰身自顧歎惜。猶願歷世不言。以報厚德遂見託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出胎修經苦厄。荷恩荷德忍而不言。洎乎受業冠婚喪親生子。每念前恩忍而不語。宗親戚屬鹹見怪異。年過六十而有一男。我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子。我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稚子。因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此聲耳。隱士曰我之過也。此魔嬈耳。列士感恩悲事不成憤恚而死。   疏。所作狹少等者。志樂不廣所為非大。又非一行能修一切名狹少也。縱修間斷名為有缺。所修諸行不能堅志有起不起。或隨六度修於此彼而無楷准總名不定。隨所修善或時退捨名所得退。   論。資糧位者。位中有此資糧之法名資糧位。即有財釋。   論。亦名順解脫分者。疏有兩釋。有義彈彼第二釋雲。此理不然。豈為有情求勝解耶。故前解正 詳曰。疏雖不斷。今以理准前解是本。後亦無違。諸教皆說無漏勝解名為解脫。自未解脫莫解脫他。言為有情求之何失。   疏。第七觀業第八觀果等者。按第八十住品雲。此菩薩從一切聖法正教中生修十種法。所謂信佛不壞究竟於法寂然定意。分別眾生。分別佛剎。分別世界。分別諸業。分別果報。分別生死。分別涅槃。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者。經論相違疏有四釋。一疏雲彼依伏因至及俱生煩惱。二又說佛法功力等。三因自分別等下是。四又但總言等下是。斷如燈辨。   論。此所知障不與異熟識俱等者。此中三因。佛地論同。彼雲一切異熟無記心品。分別力劣不能執故。若有倒執成法我見有無明等。不應唯與五法相應。有見等故。又法空觀初現前時此識應斷。障治相違不俱行故 釋曰。佛地初因通一切異熟之心。非唯第八。或此亦兼明餘異熟。   疏。又下異熟心至不可為例者。此設遮也。設彼例雲。若眼等識是異熟心。不有法執法空智俱。四無記中異熟無記。一切應與法空智俱。皆無法執如第八等。故今答意異熟名同。執.不執別不可為例。   疏。第七識至十三法者。但說障也。故唯十三。   論。煩惱障至為所依故者。按勝鬘經明所知障為煩惱依。文有法喻及合三段。如疏已引。理旨奧隱遂難略釋 經於此起煩惱等者 釋曰。於此無明地上所起現行煩惱於剎那頃必與無明剎那剎那相應而起 經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者 釋曰。無明地種名不相應。意明無明同於煩惱通種現也 或相應者是共之義。四住煩惱三乘同斷名曰相應。無明住地獨唯佛除名不相應 經過於恆沙等者 釋曰。顯依無明煩惱無極名過恆沙。餘文易悟。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者。用別有二。一現行用別。二種子用別。有障菩提.涅槃用故。前解為本。後理亦通。   論。故二隨眠斷惑前後者。問斷既前後何名體一。二乘斷惑所知應斷。以體一故。又十地中斷所知障煩惱應斷。一即體同。二契經言如地壞時種隨壞故 答有義種體雖一。而有粗細共和合故。如金鐵等一物之中精粗異故。生空聖道力不及彼菩薩方便故留不斷。經依見道.究竟道說故不相違 詳曰。既以粗細和合成之。種體應假。如瓶衣等。假非因緣何得生現。故今解雲。用既有差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故佛地論雲。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體雖無異然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多用。此熏種子體亦多用。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限故。餘義同前。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者。此以經難。經如疏引。遂難略解。言住及起二煩惱者。住謂種子。起是現行。或所依生處名為住地。起謂現惑。正生起故。三界見惑而由見勝。復見道斷故。合言之見一處也。三有俱生修道之惑。潤生愛勝別分三種。非唯三界俱生但愛。言無明住地者。諸所知障皆能障智無明偏增總名無明。言一切上煩惱者。前四住惑現種皆依無明地上名上煩惱。   疏。總名無明無品數故者。有義彈雲。此義不然。體同煩惱。即如煩惱品數別故。但應說雲行微細故。不染義同合為一住 詳曰。不同煩惱地地九品分為粗細斷之前後言無品數。非言無彼愛.恚等類名無品也。故疏無違。若言不染義同合一。豈彼經中唯對二乘辨五住地。若兼菩薩何唯不染。對彼菩薩是應染分。如煩惱障既不別開。故知不約不染合也。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者。有義彈疏釋雲。若爾二乘伏煩惱時同體。所知應皆不起。又斷煩惱所知應斷。既所知種不障彼智。道力劣故二乘不斷。現行亦爾。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薩說。以法空觀。伏煩惱時。同體所知亦即能伏。若生空觀伏煩惱時亦不能伏。非治道故。由此道理望所知障。生空無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 詳曰。疏中不言二乘伏惑。亦不說雲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體而為難耶。那知疏主不依法空智伏惑說。而言今依菩薩說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破他。   疏。永斷習氣等者。按彼論雲。永斷習氣非根所攝。然是六根所證煩惱永斷所攝 釋曰。永斷習氣擇滅無為。因斷習氣之所得故得習氣名。信等五根及具知根六所證也。   疏。六善巧者。三科.緣起.及處非處.四諦為六。   疏。謂智有六種者。此牒文略。具而應言。謂福.智有六。即前六度。福.智合言而為六也。故三十六總結前雲。如是福.智略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   論。三事練磨等者。三種大意如疏已明。准攝大乘更除四障緣於法義。故無性論第六說雲。除四障者。一由離聲聞.獨覺作意斷作意故者 釋曰。由謂因義。由離作意障能入所知相。餘三准此 顯離作意障之所由名斷作意 斷謂伏斷。餘障亦同。顯初菩薩見生死苦涅槃為樂。欲捨生死忻趣涅槃名二乘作意。障大菩提故須先斷。由觀生死.涅槃同無相性及修大悲。斷執小乘生死作意。作意即障 或二無學執自乘極而不趣大 或二有學執趣二果不樂大乘 或見道前二乘凡夫忻求二果。此等並名二乘作意 詳曰。四皆理通前二釋本 二論雲。由於大乘諸疑離疑。以能永斷異惠疑故者 釋曰。雖離於前二乘作意。於大乘教種種法門先起疑惑。後執一是便撥餘非。能撥邪惠與正惠殊故名異也。體即法執邪見所攝。故世親雲。此中異惠謂鄙惡惠。於理動搖作三性觀。異惠及疑永不復轉名斷疑惠。疑惠即障 問離疑之言自於何法 答有四釋。一雲能斷彼疑名為離疑。二雲諸疑即二乘人。離疑即是漸頓菩薩。三雲不定諸小菩薩雖先發心。然於大行起懸崖想。數數退屈遂起疑心。為得不得名為諸疑。欲就二乘心生決定名為離疑。四雲諸小菩薩先於佛說顯.密三藏種種不同。而生疑惑名為諸疑。後執一是斥餘為非。自為決定名為離疑。據實未悟依彼妄解名離疑也 詳曰。初釋為正。故本論雲。雲何能入所應知相。彼總答雲。由斷四處障等能入。下別釋中四種皆說能所二治。若離疑言不目能治。第二將何為能治耶。若言不說何故餘有此獨無耶。故離疑言顯能離也 若爾何故第一.第三先說離言。第二能離後方說耶 答阿毘達磨性相而求逐便即明何責先後。第四亦復言無分別。豈無分別亦是障耶。然第四釋理亦小通。既非論意故亦不取 三論雲。由離所聞所思法中我我所執斷法執故者 釋曰。雖離諸疑然隨所聞若教義等皆執有性。便障唯識法空觀智。故斷法執方名真觀 四論雲。由於現前住安立一切相中。無所作意無所分別斷分別故者 釋曰。於此安立現前相中而無作意及離分別。斷分別言而通一切分別之法。若隨別說是忍一位能觀之智。此即勝障。入初地時息滅名斷 問何以復須斷此忍位分別智觀 答此忍雖離能所分別。然自有彼微細分別障彼初地無分別智故須滅也 問何者為處 答處謂處所。即四所障。由此四障障四觀行。從彼所障以得處名。四處之障依主釋也 或此四障是分別心所居之處。障即是處持業釋也 此總意雲。初二障彼厭小欣大之行。後二障捨妄證真之行。故名為障。若能斷智即觀無相及於三性。由證法空證無能所。斷分別心如次四智斷彼四障 問在何地位斷四障耶 答在十信位斷於初障。由離小心初入大乘十信位故。在十解位斷第二障。由於大乘離疑惑故。而得正解修菩薩行 在十迴向乃至忍位斷第三障。由觀遍計遣所執故 在世第一斷第四障。由此第一分別觀智加行息滅。得成初地最上覺故。若據相違正滅言之。斷分別障即在初地。成此第四離分別障 論引頌雲。現前自然住。安立一切相智者不分別。得最上菩提 釋曰。言現前者。通說定.散二境當心名現前也。自然住者。別顯散境。言安立者。別明定境。一切相者。顯二境相。智者不分別者。離能取心。得上菩提者。離障得果即以初地名上菩提。形於地前故稱最上。言緣法義者。法謂能詮文.名.句也。義即所詮。故無性雲。似文似義。釋曰。似外相轉實唯在內。以有似無內似外也。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者。尋思。實智此二體行。按無性攝論第六雲。於加行時推求行見假有實無方便因相說名尋思 釋曰。約位以明尋思行相。推求行見即能觀智。行相見解名為行見。推求名義見識上假心外實無。即此尋思是加行位初修因相 又雲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行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 釋曰。決定了知名義等假名如實智。即方便位終成名果。   疏。今此住中已極清淨者。按彼論雲。於無相住中四種災患今悉除斷。一者於無相中有加行有功用事。二者於上清淨住精勤思慕。三者於一切種利有情事。有大堪能精勤思慕。四者有微細想現在前行。故是此住名極清淨 釋曰。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上清淨等勤思慕等。故無生忍名之為雜。   疏。非尋思與尋相應等者。非四尋思與不定中尋相應故而得尋名。若尋相應方名尋思尋思不應在第四禪。第四禪中無不定中尋法體故。   疏。八種耶者。如前引也。   疏。依名所表外事者。名所詮表識外之事。   論。依印順定至名順樂忍者。疏有兩釋。有義彈後釋雲。若印能取無順隨觀察順通上忍。應印所取無亦順觀彼順通下忍。理俱齊故。下忍由印既不名順。上忍亦印寧有順名。故今解順唯在中忍。上忍如下但名印忍 詳曰。據文粗顯有義為優。下總攝義釋本頌文。而明三忍印能所取。初後二忍皆無順字。若窮理談疏亦無失。初忍未修順無能取不立順名。後順觀彼故有於順。下攝義中舉中顯後。文略影耳。今助一釋。順通初二。初忍雖未修無能取。印所取無即是順無能取義也。能.所二取相待立故。故論結雲。印前順後立印順名。上忍已印不可言順下文影顯。但中言順亦不相違。   論。異生法中此最勝故者。唯凡趣聖可如所言。聖者迴心而歸於大。對此雲何異生第一 答迴趣聖者即俱句收。大乘異生性障未斷。由此亦得名為第一。   疏。謂有隨眠至無堪任性者。此顯羅漢所斷之漏所在之處以明體也。凡夫.有學五蘊假者名有隨眠者。有識身即有隨眠身。漏如毒藥。令身不安無所堪任。從喻為稱。   疏。隨眠斷時至皆得微薄者。是煩惱漏毒之氣分。因毒而有名所發等。無始而有名本所得。不安隱等同前煩惱名彼相似。由本毒除故發氣稍得微薄。   疏。對法第十二十四粗重者。謂遍行戲論粗重。謂執眼等諸法習氣 領受者。謂有漏諸受習氣 煩惱者。謂煩惱隨眠 業者。謂有漏業習氣 異熟者。異熟無堪能性 煩惱障者。謂猛利長時煩惱性 業障者。無間業等性 異熟障者。謂那落迦等自體 蓋者。能障善品欲貪等性 尋思者。能障出家欲尋思等 飲食者。謂多少食於方便行無堪任性 交會者。兩兩形交身心疲損性 夢者。睡眠所發身惛劣性 病者。諸界互違不安隱性 老者。大種衰變所起不隨轉性 死者。臨命終時諸根亂性 勞倦者。謂遠行等體頓弊性 堅固者。謂無涅槃法者如其所應所有戲論等性 粗中細三者。謂三界所有粗重 煩惱障者。謂二乘菩提所治 定障者。謂九定所發功德所治 所知障者。謂一切智性所治 一一之下有粗重字今省之也。會釋諸文如燈具辨。   論。非如二乘唯觀安立者。疏有兩釋不斷優劣。今觀二釋理猶難悟。何所以者。三乘真見皆非安立。如何二乘方便安立引非安立。如前不許以執導空以異類故。若許作者復違此文 答異類親因理誠未可。增上相發粗引妙生於理何失。如漏無漏許相導故。故瑜伽論七十三雲。問若先無有知無相智。由無有故亦無熏習。既無其因應不得生。答有相亦得為無相因。隨順彼故。如世間智為緣生出世智。有漏智為緣生無漏智。有心定為緣生無心定。此亦如是。今以安立引非安立亦何爽理。然安立觀本希斷惑證無為理。能少伏惑亦得名為順非安立。又餘類非一。涅槃.勝鬘諸經皆言無作四諦非諸二乘之所知故。或二乘人愚.不愚法二類不同。初不能作。後容修之。經論依前故言不作亦應無失。   疏。一依非依等者。謂思現觀唯欲界故不依八定名依非依。餘五通依八定地有。據修道說。又三依五。此三初生依於見道。四禪根本及一未至名為五依。見道眷屬信亦五依。餘信現觀而即不爾故雲一分。   疏。今至修皆遍緣等者。彼傍所修世俗智種。至修道位皆能生現遍緣諸法。不同有宗畢竟不起。故六十九雲。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 釋曰。由入見道斷染污故。故世俗種離彼一分能染污法名為清淨。據此清淨故名為修 又雲。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能正分別不隨惡趣。又能了知得預流果已斷如是所有煩惱為他記別等 釋曰。此皆傍修世俗智能。非說無漏後得智也。   疏。又六十九等者。按彼論雲。又於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得增長。一切見道即此剎那皆名為得。於此得已後時漸漸次第現前。當知見道是速進道 釋曰。見道十六初智生時。餘十五智本有種子。而增長故皆名為得。由初智力而為生緣所攝受故。既雲一切明無色界無漏見種。此時亦增名修無色於理無失。   疏。若自在先得至如類智緣者。按彼論雲。問一切類智現在前時。皆了別色.無色界耶。答若有曾於色.無色界所有諸法。善聞善思善取相者即能了別。若不爾者不能了別 釋曰。類智有二。一真二俗。今此所明約俗類說。若真類智必緣於上。如上下諦八類智也。既善習者能了於上。明善自在亦能修上。俱曾得故。   論。若無彼相至名聲等智者。疏有量破。有義彈雲。作此立因亦無因喻。但應直責不須立量 詳曰。作量直責理俱難詳。所以然者。前師但雲無分別智無有相分不言餘無。何得而以色.非色智為量直責。今以理准文闕一重難之與答。難雲除無分別智餘一切心。正緣境時應無相分。名緣境故。如汝無分別智緣境之時。前師答雲。設爾何失。故論牒雲。若無彼相名緣彼等。難色等智展轉成立真見有相。論不言者。以巧略文令生後智。難色等智今為量雲。汝緣色之智。能緣聲等。許無聲等相故。如緣聲等智。餘量准知。有義斷雲無因喻者真似可知。   論。說無相取不取相故者。按七十三雲。問於無相界若取其相非無相取。若無所取亦不得成無相之取。若爾雲何名無相取。答言說隨眠已遠離故。此取雖復取無相界。不取相故成無相取。問若無搆獲雲何成取。答雖不搆獲諸相差別有所增益。然取無相故得成取。問若無搆獲無所增益。此取相狀雲何可知。答取勝義故取無相故。五種事相皆不顯現以為其相。問若不分明可立為取。何故不計諸取滅無。答滅無無有修作義故。非修觀者依於滅無有所修作。問若爾雲何證知其相。答自內證智之所證智。問若爾何不如其所證如是記別。答此內所證非證名言安足處故。   論。一觀非安立有三品心者。有義今說三心為非安立者對十六心。若對一心無相見道亦名安立。二空真如四勝義中屬第三故 詳曰。雖有理然諸教中並無說是安立處故。故知安立唯依四諦差別觀說。與四勝義立有不同。不可為例。故對法論第九雲。安立者謂聲聞等隨自所證已得究竟。為欲令他亦了知故。由後得智以無量種名.句.文身安立道諦。謂諸諦中有如是如是忍如是如是智。但約四諦辨安立也。   論。內遣有情假緣智等者。而言內等傳有兩釋。一解如疏自身名內。故對法論雲。雲何遣各別有情假所緣法智為相。由此智相於自相續中有不分別我相。不分別者是除遣義。雲何為遣各別法假所緣法智為相。由此智於自相續中不分別色等法相。餘同於前。故知內者約自身說。二雲約界以辨內外。初遣欲界自他有情假。第二遣欲界自他法假。同在欲界故說內言。猶言內人通自及他皆名內也。第三遍遣上界我法二假皆盡故說遍言 詳曰。後理雖通然無所憑。今依初說。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者。問真解脫道既不斷惑。如何第三名法於彼遍遣隨眠 答有二釋。一雲今既假說非實斷證故不應責。二雲雖不斷種然除粗重。言遣隨眠亦何爽理 詳曰。後說應勝。夫言法者放似之義。所法既無能法何有。雖知假說亦假似真。以除粗重似彼斷。種假言遣惑故後說善。   疏。以自證分至體義無別者。問為.無為異何言無別 答無彼能緣.所緣之別。以自證分雖是能緣非無為法之能緣故。故言無別。   疏。忍前苦法智者。忍者即忍。忍前加行位中之智。由此此智通緣二境。一緣加行智。二緣真見所觀真如。真如極成。故疏不雲但言忍智 有義彈雲。然此智忍既不緣智。如何乃言忍前法智。故但應言現證真如故名忍也 詳曰。無違所以如燈具引理教。然雲智忍或從因為名。因即方便緣教之智。忍從目智而得智名。或從果稱。皆如燈具。   論。苦類智忍等者此即雙證前忍.智二。故對法雲。苦類智忍者。謂苦法智無間無漏惠生。於苦法智忍及苦法智各別內證。言後諸聖法皆是此種類。所以者何。由初二種是後一切聖法種類。從此彼得生故。是故無漏惠生各別內證緣此為境。言後諸聖法皆是此種類。是故名為苦類智忍 釋曰。初二忍智是後所生聖道種類名為苦類。智緣此忍名之為忍。或後所生諸聖道等。是前類故名之為緣。   論。四苦類智等者。即緣第三類忍為境。或亦緣前法忍法智。即印類所緣之事。不緣類忍名印類忍。   論。法真具道等者。疏有兩釋。有義彈初釋雲。此論.對法皆雲類忍於法忍智各別內證。即已總法無間.解脫二自證分。又雲類智印可類忍。不說類智別證法智。如何乃言法真見道解脫自證。今作二釋。一雲法忍法智別法真見無間.解脫見分緣如。類忍總法無間.解脫自證緣智。然未決定類智重法審決印持。亦同類忍法二自證。   二雲前三如前。第四既雲印可類忍。由是總法無間.解脫證自證分緣自證分。二道之中自證緣見四緣第三。今類智忍既法自證。第四緣忍明法二道證自證分。但說法見及自證者。略不論之。義必應爾 詳曰。而言法者但法真見緣如智。別不據法彼別別行相。以真見中無別行故。第三雖但證前二智第四亦然。或緣第三。然祇是智而緣於智。據此一邊別配二道。不約三四解行以分故亦何爽。故論結雲差別建立名相見道。若第三.四俱雙法前二道自證。差別之義而不顯也。若法二道證自證分有理無文 或亦無失文省略爾 疏。又解此總法者。但法緣如。不分二道見與自證名總法也。   疏。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等者。謂真無間.解脫二智皆緣於如。類忍緣智據能緣見同故合法。   論。二者依觀下上諦等者。按五十五雲。現觀邊智諦現觀。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似法類智世俗智攝。通世.出世。是出世間智後所得。如其次第於一一諦二種智生。謂忍可欲樂智。及現觀決定智如是從前現觀起已於下上諸諦中二二智生 釋曰緣先世者略有二解。一雲緣見道前曾所觀察下欲界地上色.無色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即滅.道二安立諦境。二雲緣前真見名曾觀察。以放真見緣下上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以之為境。言第三無間者。三心見道第三心後而起十六名第三無間。餘文可悉。又按顯揚第十七雲。從此諦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智生。謂於欲繫苦諦生二智。一現觀審察智。二現觀決定智。於色.無色繫苦諦亦有如是二智。如於苦諦有四智。如是於集.滅.道亦各有四智 釋曰。四諦二智同五十五。見.修位別如燈已會。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者。此會違文。五十五雲。世第一無間有三心生斷見所斷 顯揚十七雲。從第一法無間有三心生。斷見所斷百一十二煩惱 對法論雲。謂世第一法無間苦法智忍等生。由此惠故永捨見苦所斷一切煩惱。如是文等並皆依真而假說也。對法會雲。又如上說見道差別皆假建立非真實爾。何以故。出世住中各別內證離戲論故。   疏。非安立因不遍三心者。三心相見非安立故。故不得以非安立因以證三心非真見道。   疏。佛地論至二師之義者。彼第一師同此第二彼後二師同此第三。彼第二師總言無漏智有見.相。第三師者根本智無後得許有。故成二別。   論。又說此智分別諸法等者。按佛地論第三師雲。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緣真如不離體故。如照自體無別相分。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若無漏心緣離體境無似彼相而得緣者。觀所緣論不應說言五識上無似極微相故非所緣。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相然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   論。六現觀等者。現觀差別諸論廣明如章所敘。對法.顯揚說十.十八。今略引之。對法第十三雲。建立現觀略有十種 法現觀者。由於諸諦增上契經等法中。從聞他音增上緣力。已得最後順解脫分善根所攝上品清信勝解。由法而得名法現觀 義現觀者。由於如上諦增上法。如理作意增上緣力。於苦諦等境已得最後順抉擇分善根所攝上品諦察法忍 真現觀者。已得見道十六剎那所有聖道。又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 後現觀者。謂一切修道。由見後一切世間出世間道皆名後現觀 寶現觀者。由佛聖弟子於三寶所已得決定證清淨信。謂薄伽梵是真正等覺。法毘奈耶是真善妙說。聖弟子眾是真淨行者 不行現觀者。謂已證得聖所愛戒所攝律儀。由得此故此所對治那落迦異熟等必不復行。永盡不行故名不行現觀 究竟現觀者。如道諦中究竟道說。謂已息一切粗重已。得一切離繫得如是等 聲聞現觀者。謂前所說七種現觀。從他聞音而證得故名聲聞現觀 獨覺現觀者。謂前所說七種現觀。不由他音而證得故名獨覺現觀 菩薩現觀者。謂諸菩薩於前所說七種現觀。哀變眾生不於下乘而出離故。然於菩薩極喜地中入諸菩薩正性決定是名菩薩現觀 又按顯揚十七雲。又此現觀差別有十八種。謂聞所生智.思所生智.修所生智.順抉擇分智.見道.修道.究竟道.不善清淨世俗智.善清淨世俗智.勝義智.不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善清淨行無分別智.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聲聞等智.菩薩等智 相傳釋雲。初之三智資糧位中所有三惠如次。四如名。第八即是順解脫分。未能善解四諦理故。第九即是順抉擇分善解四諦。第十即是見.修.無覺。十一即是欲界之智。十二是上二界修惠。十三即是見.修.究竟三道之中緣非安立智。十四五六如次加行.正體.後得智。十七是彼聲聞所有現觀。十八菩薩諸現觀智 又依彼論第十四中釋此中九雲。此中不善清淨世俗智者即是順抉擇分智。善清淨世俗智者是出世後得世間智。勝義智者是見道智。又不善清淨相有分別智.善清淨有相分別智.善清淨相無分別智。又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 前三差別者。未斷煩惱生非煩惱對治。已斷煩惱生非煩惱對治。已斷煩惱生是煩惱對治 中三差別者。即此三種由有分別無分別故。世俗.勝義智性差別 後三差別者。謂此三種顯示斷前.正斷.及後智性差別 今依論文配位為正 又按攝論第六六現觀。大小二乘有十一種差別不同。故本論雲。菩薩現觀與聲聞異。由十一種差別應知。一由所緣差別。以大乘法為所緣故。二由資持差別。以大福智二種資糧為資持故。三由通達差別。以能通達補特伽羅.法無我故。四由涅槃差別。攝受無住大涅槃故。五由地差別。依於十地而出離故。六.七由清淨差別。斷煩惱.習淨佛土故。八由於自他得平等心差別。成熟有情加行無休息故。九由生差別。生如來家故。十由受生差別。常於諸佛大集會中攝受生故。十一由果差別。十力無畏不共佛法無量功德果成滿故。   論。得諸平等者。無性攝論第六雲。得有情平等心性者。遍見一切等無我故。如有說言。一切諸法皆如來藏。得一切菩薩平等心性者。得彼意樂平等性故。得一切佛平等心性者。得彼法身平等性故 佛地經中有十平等。如前已引。   疏。十種發心等者。所指經論文既廣多。故不引也。   疏。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等者。按五十一雲。此雜染根本阿賴耶識。修善法故方得轉滅。此修善法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作意。方便住心能入最初聖諦現觀。非未見諦者於諸諦中未得法眼。便能通達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此未見諦者修如是行已。或入聲聞正性離生。或入菩薩正性離生。達一切法真法界已。亦能通達阿賴耶識。當於爾時能總觀察自內所有一切雜染。亦能了知。自身外為相縛所縛。內為粗重縛所縛 釋曰。資糧.加行異生緣彼眼等轉識此有二義。一三乘通說。理實大乘亦緣第八作唯識觀 二質.影不同。賴耶為質轉識為影。隱質談影雲緣轉識 問二乘雲何能觀賴耶雲入聲聞正性離生通達賴耶 答有二義。一據不定聲聞性人根熟者說。彼入自見後迴入大能達賴耶。定性不然 二約種子賴耶識言。三乘皆能知苦斷集。廣如瑜伽論鈔。◎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末)   ◎論。依謂所依等者。具如疏辨。有義轉者屬能轉道。亦轉之依。由能轉道轉所轉依名轉依故。今此解者相最顯了 詳曰。與轉為依名為轉依。轉即能依。能依論說是染淨法。雲何轉言屬能轉道。能轉道者非是染故。今釋。轉者而有二義。一雲轉者屬能轉道。捨.得二種。轉之捨.得。依主為稱。二屬所轉捨.得二種。轉即捨.得。持業立名。今依初義合言轉依。亦依主釋。   疏。無性雲二所依止等者。按彼第九本論中雲。二所依止轉依為相。此中生死謂依他起性雜染分。涅槃謂依他起性清淨分。二所依止謂通二分。依他起性轉依謂即依他起性。對治起時轉捨雜染分轉得清淨分 無性釋雲。二所依止轉依為相。或依士釋。或持業釋。   論。初極喜地等者。按瑜伽四十七。極喜住菩薩有四相發心。一者何相發心。謂勝解行住已善積集一切善根。於菩薩行已正超出略說是相。二者何所緣。慮緣當來世菩提資糧.利有情事一切佛法.諸佛所作此等圓滿。三者發心何狀何相何自性起。謂諸菩薩發起一切菩提資糧隨順有情一切菩薩成佛等事。四者發心有何勝利。謂諸菩薩發是心已。超過菩薩凡異生地。證入菩薩正性離生。生如來家紹如來種 又雲。又現法中能起菩薩一切精進信增上力為前導故 又雲。引發十大願為欲供養最勝有情說無上法引第一願。為欲受持彼所說法引第二願。為欲勸請轉法輪故引第三願。為欲順彼行菩薩行引第四願。為欲成就彼器有情引第五願。為往佛國見佛供養聽聞正法引第六願。為淨佛國引第七願。為不離佛與諸菩薩。常同一味意樂加行引第八願。為利有情曾無空過引第九願。為證菩提作諸佛事引第十願 十願者按四十五雲。若諸菩薩願於當來以一切供具供無量佛名一大願。願於當來護佛正法傳令不斷名二大願。願於當來從都史下至般涅槃名三大願。願於當來行菩薩行名四大願。願於當來普成有情名五大願。願於當來普示世界名六大願。願於當來普淨佛立名七大願。願於當來一切菩薩皆同一種意樂加行趣入大乘名八大願。願於當來無倒加行皆不唐捐名九大願。願於當來速證菩提名十大願 又四十七明初地中有十淨修住法。由是能令極歡喜住速得清淨。一於佛法深生淨信。二觀有情唯苦起悲。三誓令脫苦得樂起慈。四為救憂苦而行惠施。五為利有情求世.出世法無厭倦。六無厭倦故善知諸論。七善知論故善解世間。八即於如是正加行中而修慚愧。九即於如是正加行中得無退轉。十以妙利養及與正行供養如來 又雲。又諸菩薩於此十法受學隨轉多修習已。復於餘九增上戒等諸菩薩住。從佛菩薩專精訪求一切種道功德過失及神通樂無失壞道等。此即開曉餘九地也 又雲。願見諸佛願生佛國如實稱遂。又以見佛成就有情善根迴向無上菩提。由是三種清淨因緣。彼諸善根倍復明淨名修善根 又雲。在在生處多作輪王王贍部洲。得大自在得百法明門等是生處戒等。如彼廣明。   疏。十地雲不忘煩惱薪者。忘謂廢忘忘失。煩惱無始相續不絕名為不忘。   論。五極難勝地者。問仁王經頌雲。初地菩薩四天王雙照二諦平等理。何此論等唯說五地方合相應 答如燈具明 有義釋雲。世智有二。一緣色等諸法自性。二廣分別五明差別。緣色等法無多差別初地真合。緣五明智有多別行。至第五地真俗方合。   疏。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等者。即自第七名為第二。從於本末以為次第。彼我.我所不許俱起。   疏。十地雲至有間大智現前住者。由觀緣起智為加行。有時引彼般若無分別智而得現前 間平聲讀。或可去聲。緣起智後方現前故。   疏。十地雲報行純熟者。因循任運不待加行而能成之名為報行。如言報性自能是等。   論。十法雲地等者。按十地第十二雲。法雲菩薩坐有十相。前五疏具。六成相。行諸法如幻性境界所成故。七第一義相。光明善照一切法界故善照者名為正觀。八功德相。過一切諸天所有境界故。九體相。大琉璃摩尼寶為莖等故。十莊嚴具足相。花身有無量光明。一切眾寶間飾其內。無量寶網彌覆其上故。   論。如是十地等者。明此地體諸論不同。按十住毘婆沙雲。善根階級住處是地義。此同攝論以智為體。以無為法無階級故。又梁攝論唯說出離真如為地。如為法本故偏說之。又佛地論第一說雲。地謂所依.所行。所攝。以淨法界鏡智等法合為地也。如次名為所依.行.攝。鏡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智相應法是佛所攝名為所攝。瑜伽等說如疏所引。望義不同諸教不違 有義彈疏釋地義雲說別實法與總假者名之為地。今解不然。論自說雲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其所修行定非假者。不可假者別從實生故。但應說有為.無為總聚之法。與所修行別法為依為生長因名為地也 詳曰。若但雲地不對於人可如所斷。若對於人云菩薩地。菩薩之號豈非目彼假者體耶。若許爾者與假為地何理不得。又本立地祇約行人階位差別。若不對人何須立地。又人無別攬法成人。所修之行亦即總分。廢總談別雲與修行為依生因。又與修行為勝依等。正釋與假為地所以。又諸菩薩殊勝五蘊。遠因實法而得生起何過不許。故四十七雲。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正同此論。於菩薩行能攝故。故與菩薩而為地也。   疏。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者。菩薩受用二利行時。所居處義說之為住。   疏。此約果與因者。以果與因而為地也。由所求果方起行故。即隨自地理智二極皆名為果。非唯佛果。   論。施有三等者。按瑜伽論三十九雲。財施者。謂以上妙清淨如法財物而行惠施。調伏慳吝垢而行惠施。調伏積藏垢而行惠施。無畏施者。謂濟拔師子虎狼鬼魅等畏。拔濟王賊等畏。拔濟水火等畏。法施者。謂無倒說法稱理說法勸修學處。如是一切總說九相。   論戒有三種等者。按瑜伽論四十雲。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名菩薩律戒。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名饒益有情戒 問瑜伽自雲。三戒同受。復雲何言受律儀後所有諸善方名攝善 答理實同受。顯後所起亦攝善攝。若不言者恐疑後起非戒攝。故顯律儀是餘戒本致先後言。實同受也 問雲何善住善護律儀 答按瑜伽雲。成就十支名善住護。謂不顧戀過去諸欲。又不希求未來諸欲。又不耽著現在諸欲。又樂遠離不生喜足。又能掃滌不正言論諸惡尋.伺。又能於己不自輕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軌則淨命 問雲何善住善護攝善 答即彼論雲。由十種相名住攝善速能攝善一切種相。謂即施等十波羅密多 問雲何善住善護饒益有情戒耶 答即彼論雲。由十一相名住饒益有情戒 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 又諸菩薩為國有情。如理宣說令斷諸惡 又諸菩薩於其有恩諸有情所。深知恩惠常思酬報 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 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令離愁憂 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 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方便饒益。以無深心先與依止。以憐愍心現作饒益 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先知體性方隨彼轉。為隨彼心而令惡止善法得生 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 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 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說是名菩薩三種戒藏。亦名無量大功德藏。如彼廣說。   論。忍有三種等者。按瑜伽論第四十二說三相雲。雲何菩薩耐他怨害忍。謂諸菩薩猛利無間種種長時。從他怨害所生。眾苦現在前時。應如是學。如此是我自業過耳。由我先世自造種種不淨業故。今受如是種種苦果。我今於此無義利苦若不忍者。復為當來大苦因處。又自他身皆苦為體。彼無知故於我苦體更增其苦。我既有知何宜加苦。又聲聞人修自利行不生他苦。況我為他而生不忍。雲何安受苦忍。謂諸菩薩應如是學。我從昔來依欲行轉常求諸欲。如是追求無義苦時。令我具受種種大苦。皆由無智思擇過失。我今為求能引安樂最勝善品尚應思擇。忍受百千俱胝大苦。況少少苦而不忍受。如是如是正思惟故。為求菩提悉能忍受一切事苦。雲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擇。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種生勝解處善安勝解。一三寶功德處。二真實義處。三諸佛菩薩大神力處。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處。七自於彼義得方便處。八一切所知所應行處。   論。精進三種等者。按瑜伽第四十二顯彼相雲。雲何菩薩擐甲精進。謂諸菩薩於發加行精進之前。其心勇悍先擐誓甲。若我為脫一有情苦。以千大劫等一日夜。處那落迦不在餘趣。乃至菩薩經爾所時證得菩提。假使過此百千俱胝倍數時劫方證菩提。我之勇悍亦無退屈。雲何菩薩攝善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能為施等諸度加行成辨施等。又由此精進是能修證。能成菩提一切善法最勝因緣。餘則不爾。是故如來以種種門。稱讚精進能證菩提。雲何菩薩饒益有情精進。謂此精進有十一種。如戒品說。彼說屍羅此說精進。如前已引。   論。靜慮三等者。按瑜伽四十三。謂此靜慮略有二種。一者世間。二出世間。當知此二隨其所應 復有三種。一者若諸菩薩所有靜慮遠離一切分別。能生身心輕安。最極寂靜遠離憍舉。離諸愛味泯一切相。當知是名菩薩現法樂住靜慮 二者若諸菩薩所有靜慮。能引能住種種殊勝不可思議所有功德。當知是名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 三者饒益有情靜慮有十一種。如戒度引 又對法論第十二雲。御眾業任持者。謂依止內證。故教授教戒所化有情。心未定者令其心定心。已定者令其解脫。由饒益有情靜慮所任持故。   論。般若有三種者。按瑜伽論四十三雲。惠有二種。一者世間。二出世間 此二略說復有三種。一者若諸菩薩於離言說法無我性。或於真諦。將欲覺寤。或於真諦正覺寤時。或於真諦覺寤已後。所有妙惠最勝寂靜明瞭現前無有分別離諸戲論。於一切法修平等性。入大總相究達一切所知邊際。遠離二邊順入中道。是名菩薩能於所知真實隨覺通達惠 二者若諸菩薩於五明處。及於三聚決定善巧。謂於能引義利法聚。能引非義利法聚。能引非義利非非義利法聚。皆如實知。於是八處所有妙惠善巧攝受。能速圓滿廣大資糧速證菩提。是名菩薩能於五明處。及三聚中決定善巧惠 三者能作一切有情義利惠有十一種。如前已具。   論。方便善巧等者。按無性釋雲。若以前六波羅密多所集善根。共諸有情為欲饒益諸有情故不捨有情。當知即是不捨生死苦。以此善迴求無上正等菩提。為證佛菩提故。當知即是希求涅槃。疏引略也。當依此知 又對法十四有四善巧。一成就有情善巧。謂四攝法。由攝受彼令處善巧。二圓滿佛法善巧。謂惠波羅密。三速證通惠善巧。謂日夜六時發露諸惡隨喜功德勸請諸佛迴向善根。四道無斷善巧。謂無住涅槃。由此數數究竟無斷。周遍十方一切世界。隨所應化示現一切佛菩薩行。   論。力有二種者。有雲思擇思惠。修習修惠。若爾後得何有思惠。唯無漏故 答有正思惟名思何失。   論。戒以受學等為體等者。又按文殊問經具明其相。今略引之。若以心分別人非人等男女非男女等。若受出世間菩薩戒而不起慈悲心。若他物起盜想。若起妄語心。並犯波羅夷。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樹葉皮汁以心欲取。若起歌舞作樂花香瓔珞想。若起高廣大床想。若起捉金銀珍寶想。並是菩薩僧伽婆屍沙。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剃身毛。若翦爪如初月形。若起此想。若起斬斫草木想。若起毀他名譽等想並犯偷蘭遮。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佛法僧物花香衣寶以腳踐踏。若佛塔若佛所行處。及菩提樹轉法輪處以腳踐踏。並犯波逸提。若不信者不堪得三乘。又若吐舌動眼毀諸威儀。起犯此想者犯突吉羅。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見他物他樂種種服翫。詐現求利及說人罪過若起此想犯波羅提捨。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   疏。亦不隨眠流注相續者。雖不現起壞惡不捨結怨堣艀W隨眠也。   疏。世法處有九種等者。問世法有八謂譽利稱樂及苦等四。何故不言譽等四耶 答譽等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言也。謂資具等性是壞法。復遇緣壞名壞法壞。此猶質在遇緣質盡名盡法盡 問壞.盡二與老.病.死三而有何別 答外內有異故分五種。   論。此說自性等者。問忍.精進等體非三業。如何今言說自性耶 答有義實非自性。而作用中三業殊勝。於眷屬中對餘劣者假名自性 詳曰。忍及精進必有三業二行方成。故取三業亦何爽理。諸論多分說彼自性通三業故。   論。安住最勝等者。按對法十一但有五種。釋論雲。種性者謂菩薩法性。願者謂菩提心。意樂者謂悲導心。事者謂捨諸所有。自體者謂身.語.意業。   論。巧便最勝者。即當攝論無分別智所攝受也。無性釋雲。謂三輪清淨施者.受者.施物分別皆遠離故。   論。由斯施等四句分別者。有三四句如疏所明。又按優婆塞戒經廣作四句。施四句雲。是施非度。謂聲聞.緣覺.凡夫.外道.初二僧祇菩薩等施。度而非施。謂餘五度。示度亦施。第三僧祇菩薩所施。非度非施。謂二乘等所修五度。餘度四句准此可量 問經論何違 答經據任運進修不退增勝名度。論依具相通退.不退.加.無加行以立度名。望義不同故無違也。   論。復次至相違障故者。按攝論第七雲。成立對治所治障故。為欲對治不發趣因故立施戒。不發趣因。謂著財位及著室家。為欲對治雖已發趣復退還因故立忍進。退還因者。謂處生死有情違犯所生眾苦。及於長時善品加行所生疲怠。為欲對治雖已發趣不復退還而失壞因故立定惠。失壞因者。謂諸散動及邪惡惠。如是成立對治所治障故唯立六數。   論。又施等三增上生道等者。增上生者。所招果體。道者是因。大財等果從因等起名增上生。決定勝者。亦是果也。望前三果增上果體。後三果體而勝於彼名決定勝。道者因也。   論。智助般若等者。又按辨中邊論障十度果頌如疏引。長行釋雲。此說十種波羅密多所得果障。以顯十種波羅密多自性之障。謂於佈施說富貴障。於淨戒說善趣障。於安忍說不捨有情障。於精進說減過失增功德障。於靜慮說令所化趣八法障。於般若說解脫障。於方便說施等善無窮盡障。由此迴向無上菩提。令施等善無窮盡故。於願說一切生中善無間轉障。由大願力攝受能順善法生故。於力說所作善得決定障。由思擇力及修習力能伏彼障非彼伏故。於智說自他受用法成就障。不如聞言而覺義故。   論。謂由前前引發後後等者。按對法雲。由施串習捨施內外。不顧身命棄大寶藏受持禁戒。由護戒故他所毀罵。終不反報遂能堪忍。以能堪忍寒熱等苦。加行不息發勤精進。精進方便證究竟果成滿靜慮。靜慮滿已證得出世究竟大惠。復次前前後後所持。由具屍羅施得清淨。由行佈施攝益有情。由具屍羅不為惱害。由忍力故戒得清淨。由能忍受他不饒益。終不毀犯所學處故。由精進故忍得清淨。由勇猛力久處生死不以為難。能受眾生違逆等苦。由靜慮故精進清淨。由喜樂俱能勤修習一切善法無休息故。由具惠故靜慮清淨。若由無量門數數觀諸法。能證內寂靜增長三摩地。瑜伽.攝論.與對法論。初復次同。故不引也。   疏。最勝所作等者。按彼論解雲。一切佛菩薩所為所到故。有釋最勝所作是佛所作。最勝所至十地菩薩之所至也 詳曰。佛及菩薩俱作俱至。或佛所至菩薩所作。亦應無失。   疏。安住佛性者。佛性正是彼岸之體。由能安住名之為到。又彼岸者總攝大乘出世教.理.行.果四也。佛性即是理所攝也。或通於果。   疏。又波羅是所知等者。此非對法文乃是疏主釋彼論也。   疏。合有六解者。六字應錯。合為五字。一瑜伽五緣。二十二最勝。三最勝所作等 疏雲波羅所至義等者。此是疏主釋彼論中所作所至。非是論文。四所知彼岸等。五濟度自他等。或波羅是所知義等。此為一解。六字不錯 又按智度論復有三釋。一雲度慳貪等諸煩惱海至究竟故名到彼岸。即以六障而為此岸。六度為彼岸。二雲此岸是世間。彼岸是涅槃。即以生死.涅槃二種為此彼岸。三雲有無等境名為此岸。知有無智名到彼岸。即以分別有相.無相名此.彼岸。   疏。釋別名者。按攝論第七雲。又能息滅惡戒惡趣。及能取得善趣等持故名為戒。又能滅盡忿怒怨讎。及能善住自他安隱故名為忍。又能遠離所有懈怠惡不善法。及能出生無量善法令其增長故名精進。又能消除所有散動。及能引得內心安住故名靜慮。施惠如疏引。   疏。由大施等者。按彼論雲。大施者盡捨一切內外事故。長時施故。離過者遠離不平等追求等過故。離垢者永斷一切所治慳故 釋曰。離非法貪亦離過也。餘之五度各亦有三義。意易知論指不作 又雲。能令諸根永寂靜故。能起清淨諸善趣故。能為清淨所依處故。說名為戒。隨其次第護諸根門。往善趣因涅槃所依。遠離一切忿勢灰故。遠離不捨怨害心故。顯發損者常安隱故。說名為忍。怨害心者。謂起報怨心。不捨者。謂不棄此心。能壞怨心名為損者。顯此無畏故名顯發損者常安隱。故損害生長作用相應故名精進。損害作用相應者。謂前二正斷。以能損害不善法故。生長作用相應者。謂後二正斷。以能生長諸善法故。能持能息能靜能調。又能引發故名靜慮。能持者。謂於境繫心。能息者。謂息諸散亂。能靜者。謂令心寂靜。能調者。謂制伏諸纏。能引發者。謂能引發自在作用 施惠兩文如疏已引。其施中雲。能捨施等者。捨謂棄捨。除斷之義。為由施故能斷施人當來貧苦。復由施故能除受人現生遺乏逼迫熱惱 又惠度者。彼論釋雲。他所發者。謂從他言音所生。及如理作意相應。惠內證者。謂出世間惠。種別者謂出世間後所得惠。得寂靜者。謂修道中治煩惱惠。勝德者。謂能引發勝功德惠。   論。依止意樂修者。按對法論有六意樂。謂諸菩薩以殑伽沙界滿中七寶。又殑伽沙等身命剎那頃。或經殑伽沙等大劫。施一有情乃至一切皆令彼於菩提速成修行。如是差別施時。菩薩意樂猶不厭足名無厭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乃至菩提名廣大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於施所攝諸有情所。生大歡喜名歡喜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觀施所攝一切有情。於我己身有大恩德。不見已身於彼有恩。由資助我三菩提故名恩德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雖於無量諸有情所興大施福。而不希報恩當來異熟名無染意樂。又諸菩薩修行施時。所得異熟施諸有情不自為己。又以此福共諸有情迴向菩提名善好意樂餘度准知。   疏。四依止方便修亦有三種者。即觀三輪以為三也。   論。此十攝者等者。按攝論本雲。世尊於此一切六種波羅密多或有處所以施聲等說者 釋曰。經中有處以一施言攝干六度。戒等之聲亦復如是 無性釋曰。謂於一切修加行中。即有一切更互相助。謂修施時禁防忍受策勵專心。能善巧知業果相屬。如是施中即有餘轉。若修戒時遠離慳吝.忿恚.懈怠.散動.邪見。如是戒中即有餘轉。修習所餘亦如是說。   論。依修前行至應作四句者。汎爾抉擇問答諸法。而有寬狹差別不同。由斯對法第十五中。明其一行順前.順後.二.三.四等諸句數也。故彼論雲。一行者。即問論法。謂以一法與餘法一一互相問已。除此法更以第二法與餘法互相問。如是一一問一切法 今有問言。若成就眼處亦色處耶。設成就色處亦眼處耶 應順前句答。餘句相望問答順前後及以四句。如理應思。如是次第一一漸鹹如理應說 順前句者。謂於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 如有問言。若智亦所知耶。設所知亦智耶 此應作順前句答。諸智亦所知。有所知非智。謂餘法 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法以答所問 如有問言。若所取亦能取耶。設能取亦所取耶 此應作順後句答。諸能取亦所取。有所取非能取。謂色等五境及法處除相應 二句者。謂於所問應二句答。不得有餘 如有依蘊建立依界建立。而發問言若蘊數亦界數耶。設界數亦蘊數耶。此應作二句答。或蘊數非界數。謂色蘊.識蘊。何以故。無有一界全攝色蘊相。或全攝識蘊相故。或界數非蘊數。謂法界 三句者。謂於所問唯三句答 如有問言。若蘊數亦處數耶。設處數亦蘊數耶 此應三句答。或蘊數非處數。謂色蘊。或處數非蘊數。謂法處。或蘊數亦處數。謂識蘊意處 俱非者於蘊.處中決定不有 四句者。謂於所問作四句答 如有問言。若成就眼根亦耳根耶。設成就耳根亦眼根耶 應四句答。初句謂聾者。眼根已生不捨。第二句謂盲者。耳根已生不捨。第三句謂眼.耳根已生不捨。第四句除上爾所相 述可句者。謂於所問順爾而答。以如是言述可所問 如有問言。諸無常者皆是行耶。設當是行皆無常耶。應述可答所問如是 遮止句者。謂於所問不爾而答。以不爾言遮止所問 如有問言。蘊外諸行幾諦攝耶 應遮止答蘊外無行。   疏。此依始業地等者。由依始業地人故順後句。   答。若依串習六皆頓修。皆互相攝。   論。若依純雜等者。對法十二兩種四句。初四如疏。第二四雲。復次一切行施皆能生施波羅密多種類福耶。此應作四句。初句謂所行施不迴向大菩提。第二句謂於施波羅密多勸勵讚美隨喜慶悅。第三句謂所行施迴向大菩提。第四句謂除上爾所相。惠等亦爾。四句應思 釋曰初句行施非生波羅密多類福。第二句生波羅密多種類之福而非行施。三.四可知 又按攝論第七。無性釋彼相攝義雲。是其相故者。是攝體相。謂此施等與彼施等更互相攝。是隨順故者。是攝隨順信等善法。施等善心彼所修故於施等中彼隨轉故。信等即是諸善。大地及念住等菩提分法。是等流故者是攝等流。謂無諍等及十力等。是到彼岸等流果故。   論。此十果等者。按瑜伽七十八雲。一切波羅密多何果異熟。當知此亦略有六種。一者得大財富。二者往生善趣。三者無怨無壞多諸喜樂。四者為眾生主。五者身無惱害。六者有大宗業。且就異熟一果以明。不障得餘 又按攝論無性釋雲 富貴攝者。是施所得勝利。大生攝者。是戒所得勝利。勝善趣攝故名大生 大朋大屬攝者。是忍所得勝利。朋謂親族。屬謂奴婢 廣大事業加行成就攝者。謂勤所得勝利。廣大事業謂輪王等於中策勵名為加行。所作皆辨故名成就 無諸惱害性薄塵垢攝者。是靜慮所得勝利。由靜慮故感此威力善知一切 五明處攝者。是惠所得勝利。   論。此與二乘有共不共等者。攝論第七有四殊勝。明與二乘而有差別。無性釋雲。差別殊勝。謂諸菩薩具三種戒。聲聞乘等唯有一種律儀屍羅。是故菩薩望彼殊勝。餘三殊勝准此應知。如疏略引。   論。定學有四等者。疏判此定非地前得。有義彈雲。亦未可依。雖復勝定多依第四。亦有通依餘地生故。又不可以二乘不得證是無漏。地前菩薩所有修行。亦非二乘所知境故。戒及惠學並通地前。何故定學唯說地上。故通地前以之勝也 詳曰。疏意不說所言定學唯取無漏。但顯論中所舉四定非地前相。又二乘不知通漏.無漏。今但以彼不知之義證定無漏。非言有漏即彼皆知 又按攝論明定差別。後四差別謂對治.堪能.引發.作業.若非無漏何有此能。故知彼論據無漏定。此所舉定同彼何建。又復三學隨據一說。何要責之一等。   疏。又能引發十難行者。按彼論雲 一自誓難行。誓受無上菩提願故 二不退難行。生死眾苦不能退故 三不背難行。一切有情雖行邪行而不棄故 四現前難行。怨有情所現作一切饒益事故 五不染難行。生在世間不為世法所染污故 六勝解難行。於大乘中深生信解故 七通達難行。具能通達補特伽羅.法無我故 八隨覺難行。於諸如來所說甚深祕密言詞能隨覺故 九不離不染難行。不捨生死而不染故 十加行難行。能修諸佛安住解脫。一切障礙窮生死際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義利行故。   論。此三自性等者。攝論第八有十六門今略引雲。此中無分別智離五種相以為自性。本論如疏。無性釋雲。若無作意是無分別智。熟眠醉等應成無分別智。若過尋伺地是無分別智。第二靜慮已上諸地一切異生及聲聞等。應成無分別智。若想受滅是無分別智。此智體相難可成立。無想等中離心無有諸心法故。若如其色是無分別智。應不得成無分別智。譬如大種所造色故。若於真義異相計度是無分別智。此智不成無分別性。以於真義異相計度。言此是真是無分別有分別故 二智所依者。謂無分別智所依非心非思義故。亦非非心為所依止。心種類故。以心為因數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種類。此即顯示智所依心。出過一切思量分別 釋曰。心言通目思非思量。外又偏以思量心難。答中據彼二種心故言不依依。智所依心雖無分別。是前無間心之種類亦得名心。餘如疏引 三智因緣。四智所緣。五智行相。皆如疏引 六智所住持者。謂無分別後得智中所得種種菩薩諸行。此行皆以智為所依 七無分別智誰為助伴。若唯有一應無所能者。謂前五度分為二道。初四資糧道。後一依止道。為能助伴 八無分別智當於何處感異熟果者。謂於諸佛變化受用二身會中。此非異熟因。能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感異熟故立此名 九無分別智誰為等流者。謂前前生中無分別智。後後生處展轉增勝是等流果 十無分別智出離雲何者。謂初極喜地入見道時。見一切地無分別理初得出離。後修道位諸地方成 十一無分別智誰為究竟者。謂初地中雖得三身而未清淨。至第十地乃得清淨方名究竟 十二無分別智如何從何由何無染者。謂如虛空從種種極惡。由信惠解以為因故而得無染 十三加行.根本.後得三種無分別智有差別者。頌曰如啞求受義。如啞正受義。如非啞受義。如愚求受義。如愚正受義。如非愚受義。如五求受義。如五正受義。如末那受義。如未解於論求論受法義。次第譬三智。應知加行等 義謂境義。初未受未說。次受未說。後受亦說。五識等者。約無分別有分別明。求論等者。據求溫習通達以辨。意識依意名為末那 十四根本.後得二智差別者。頌曰如人正閉目。是無分別智。即彼復開目。後得智亦爾 十五無分別智雲何能作利有情事者。頌曰如末尼天樂。無思成自事。種種佛事成。常離思亦爾 十六無分別智為緣分別依他起性。為緣餘境自體亦爾。為智非智。若緣依他雲何得成無分別智。若緣餘境餘境定無。當何所緣。是智應有所知。非智雲何名無分別智者。謂無分別智不緣依他。無分別故亦不緣餘。緣此分別法性為境。法與法性非一異等。是故此智不可定說緣分別境.非分別境。自體亦爾不可說言決定是智。如加行.後得無分別故。亦非非智以加行智為先因故。此智與境無差別相。如空與空所有光明。是故此智成無分別。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者。問下明菩薩一一剎那四道具有。如何今言見道等中無加行耶 答若加行道通漏無漏。加行智者唯是漏攝。故不為例。或加行智亦通無漏。今依漏說亦不相違。   論。八地已去至現唯無漏者 問八地已上五識中善亦非無漏。如何施等唯無漏耶 答五識中善既非增勝。非立為度故不相違。   論。此十義類差別無邊等者。按瑜伽論七十八中。廣有諸門故指彼也。今略引雲。總說一切波羅密多清淨相者。當知七種。一者菩薩於此諸法不求他知。二者於此諸法見已不生執著。三者即於如是諸法不生疑惑。謂為能得大菩提不。四者終不自讚毀他有所輕蔑。五者終不憍傲放逸。六者終不少有所得便生喜足。七者終不由此諸法於他發起嫉妒慳吝 又雲。無染著性無顧戀性正迴向性最為廣大。無罪過性無分別性無有染污。思擇所作最為明盛。已入無退轉法地名不可動。若十地攝佛地攝者名最清淨 又雲。何因緣故菩薩所得波羅密多諸可愛果。及諸異熟常無有盡。波羅密多亦無有盡。善男子展轉相依生起修習無間斷故 又雲。當知一切波羅密多各有四種最勝威德。一者於此波羅密多正修行時。能捨慳吝犯戒心憤懈怠散亂見趣所治。二者於此正修行時。能為無上正等菩提真實資糧。三者於此正修行時。於現法中能自攝受饒益有情。四者於此正修行時。於未來世能得廣大無盡可愛諸果異熟 又雲。當知一切波羅密多大悲為因。微妙可愛諸果異熟饒益一切有情為果圓滿。無上廣大菩提為大義利 又雲。以般若波羅蜜多能取諸法無自性性。   論。依彼種立異生性故者 問若爾如何下愚相。即雲執著我法愚是畢生性障。豈此愚者唯約種談 答性狹障寬。異生性障即通種.現。謂異生性及異生性種類現行。總合名為異生性障。故無違也。   疏。六十六立五無記者。謂異熟等四加自性一。自性體者。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處.聲處。   疏。如實義至名為自相者。總明因明自.共二相。唯分別心安立等者。方名共相。若非安立縱五蘊上空.無常等皆名自相。一一各附自所依蘊不通餘故。即無常等亦名實義。異彼分別心所立故 問經中二相其義雲何 答五蘊等體名為自相。蘊上無常.苦.無我等名為共相。雖一一蘊無常等別。彼此相似以立共名。不說散心分別安立名共相也。故與因明所說不同 問初後二師義何別耶 答大意是同。廣略異耳。明經中意與前師同。唯敘因明有別前也。然疏中雲彼因明論至與此不同者。並依佛地敘因明論二相之義。結與經別。經別之義同於初師更不言也。故佛地論敘因明已。而總結雲此經不爾故不相違。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者。問若無間道不證滅者。何故說彼無分別智是緣理智 答所緣之理但名真如不名擇滅。猶有粗重而未斷故 若爾斷惑證滅別者。如何下說菩薩利根剎那剎那斷惑證滅 答彼依異品相望而談。此約一品故不相例。   疏。無間道粗至解脫得自在故者。有義釋雲。無間道時伏受等種。解脫道位除彼粗重。   疏。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等者。詳曰。今助一釋。斷所知障亦得無為。如顯揚雲。想受.不動二無為者。若斷障得擇滅所攝。彼障即是所知障攝 又此論下雲。許無住處亦擇滅攝。經言三乘無差別等。而依離縛斷煩惱說。亦不相違。   論。如入二定說斷苦根者。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隱性名苦粗重。初定力微未能發生殊勝喜樂及勝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粗重。二定相違故彼方斷。又婆沙論八十一雲。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說第二定而滅苦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謂離欲染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苦對治。於初靜慮得離欲時過苦對治故說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廣如彼說。   論。又十無明等者。按攝論本雲。以於十相所知法界。有十無明所治障住 釋曰。由彼十相所顯真如名十相法界 又雲應知如是無明。於聲聞等非染污。於諸菩薩是染污 十無明名一一如下疏中牒也。准此故知。異生性障非十無明。以異生性非無記故非唯智障。   疏。有或九故者。若初地中唯斷見惑。而更不斷修道惑等。修道但應有於九地。何故論說修道十地。   論。四微細障最下品者。具如疏辨。有義彈雲。應說地地第九品攝。不應說為三品中下 詳曰。見等餘惑第九品者。一切應是此微細障。是下品故。既有此濫故疏三品遮簡尤善。   論。二身見者。二釋如疏。有義法執之中有我.我所二身見故 詳曰。雖薩迦耶兼攝我所。觀今文勢不取我所品 所以者何 答明二見已既問寧知唯第六俱。既與第七相對問答。第七豈許有我所見。由此故疏第二解勝。   疏。以十種方便智至入者。入第七地十方便智。彼廣。不錄。   論。入十地至及所含藏者。問後後地中所有功德。前前地中頗亦得不 答亦許得。故瑜伽論四十八雲。如是所說後後住中支分功德。非前前住一切都無。然下品故不隨其數。當知即彼展轉修習成中上品。於餘後地證得成滿方乃建立。   論第十卷   疏。此中意說已斷處故者。問若約已斷煩惱亦應言如來位。若依正斷所知亦合在金剛心。何故不同 答大論二障據影略說。說彼二障一在金剛一如來地。亦不相違。   論。真見道中一切頓斷者。縱三心見道亦頓斷也。故瑜伽論五十九雲。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疏。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等者。次第那含斷欲九品無間。皆依未至定起。   論。通緣內外至有眾多故者。有義彈疏而自釋雲。今說通釋煩惱.所知六識俱者漸斷所以。如前第七雙釋二障頓斷所由。故知此文合解二障漸斷所以。不爾煩惱如何不釋 詳曰。第七二障頓斷無差。鄰次雙明頓斷所以。六識二障前後別明。就煩惱中小大有異小漸大頓。次明所知唯大唯漸。後方釋彼漸斷所以。文勢既隔何得通釋煩惱漸因。又煩惱障菩薩頓斷文已自彰。緣內外言如何顯頓反明漸耶。由斯但辨所知漸由示方隅爾。   論。必各別起無間等者。問四義雲何 答按對法論第九說雲。加行道者。謂由此道能捨煩惱。所以者何。由正修如是道時。能漸捨離各別上品等煩惱所生品類粗重一分漸得轉依。無間道者。謂由此道無間永斷煩惱令無所餘。所以者何。由此道無間能永除遣此品煩惱所生品類粗重令無有餘。又轉粗重依得無粗重。解脫道者。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所以者何。由此道能證煩惱永斷所得轉依故。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是名勝進。所以者何。為斷此品後餘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望此品勝名勝進道 釋曰。所斷粗重即惑種子。或無堪任。所言轉依即第八識。能離識上一分粗重名之為得 或成實性亦為轉依。得義同前 又按俱捨說雲。無間道者約斷惑得無能隔礙故 釋曰。由斷惑得令不至生。無有力能隔礙聖道令不證滅名無間道 由解脫道已至生相決定現起能證滅故。已解脫惑得與離繫得俱時起故 釋曰。已解脫得與離繫得俱時而生。正證離繫果故名解脫。猶如世間驅賊閉戶。故隨何品要俱二道。與大乘別。如前斷惑證滅別辨。   疏。此依容預不爾便違對法者。容預勝進而即別起。非容預者以彼後品加行.無間.解脫三道為勝進道。對法說故違意可知。   疏。若別別斷至故具四道者。談體一智。據義不同分為四道。容預.欣求即是勝進.加行義也。   疏。即是別別望前有也者。此顯彼論據於菩薩別起道說。故言後三是前勝進。與此論別。   疏。又雲至即二乘者。復會對法。後明勝進依二乘說。按彼論雲。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諸法。或勤加行安住諸法。或進修餘三摩缽底諸所有道名勝進道。釋論雲。又復者為顯餘義。捨斷煩惱諸加行道。但正思惟契經等法。或復於先所思所證法中安住觀察。或復進入餘勝品定。諸如是等名勝進道 釋曰。明非斷惑諸勝進道。簡彼斷惑勝進道。故雲棄捨斷煩惱行。餘文可量。   疏。或總通三乘者。重明對法兩文皆通三乘說也。   疏。今此既論至是前勝進者。顯此論說二乘勝進。言或總者同彼對法後品三道皆前勝進。   疏。若不爾至勝進者故者。又顯此論或總別言不同對法望後品說。若不爾者初品以後所有品道皆勝於前。此即無有不起若別若總二勝進道。既不如是明不同彼。或總言顯是不定也。義如疏辨。對法不言或總別故。容有不起勝進道時。   疏。得十意樂平等淨心者。按十地論第七經雲。一過去佛平等染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彼論解雲。於平等中心得清淨。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即諸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也。佛法因此戒.定.智惠化眾生成。戒即第四。定是第五。六.七.八.九總智淨攝 釋曰。於三寶所離疑惑心。知佛所說道能出離。外道非道不能出離。又謂我應斷下.中行而為發起上妙聖行。如次。是彼六.七.八相。   疏。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者。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   論。八不增減真如等者。如疏具辨。攝論中邊與此同異。有義自釋。復彈疏雲。初應正同世親所說。義無別故。無性後釋亦與此同。不可如疏說此彼別 詳曰。乍觀似同。窮理少異。攝論直據斷染得淨明無增減。此約離執明無增減。即同中邊。由證此如而離於執。不見一法而有增減。舉彼所見不增減法以顯真如。不增減之真如。依主釋也。以此而言疏意遠矣。   論。即此亦名相土自在等者。問此相自在即中邊論四自在中無分別攝。何故此相名無分別 答無分別智之所起故從因為名。此論言相依果受稱。故不相違。   論。有漏曾習等者。問何以曾習不能斷惑 答言曾習者是曾得也。此曾習道若能斷者。既應二障無始不成。以能治道先已起故。雖道曾得而障不亡。故知曾習非能斷也。   疏。然約緣縛至可說地斷者。顯所知障而不可說上下自他斷差別也。以非相應.所緣等縛不同惑障。   疏。此即在下斷上至非縛法故者。此言即此所知障也。言非潤生非縛法者。顯異煩惱。故在上下隨斷下上。理無有違。   疏。又解至類亦應然者。類同煩惱斷有次第。   疏。即二障至各有四句者。以所知障類同煩惱斷有次第。故所知障六七相望亦成四句。四句作法同煩惱說。但易其名思可知也。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者。問無住涅槃菩薩證不 答傳有兩釋。一曰不得。此論說雲出所知障而證得故。若爾攝論雲何會耶。彼謂菩薩有無住故 解雲。無住涅槃由菩薩證非彼已得。如修習位說得轉依非已得故。二雲許得。分斷所知所顯真如悲智依故 有義斷雲。今依前解說出煩惱得有餘依要全出離。說出所知得無住處明非因得 詳曰。後釋為勝。言出所知而有二義。一者全出名之為出。此舉勝者影顯菩薩。如有餘依舉二乘者以顯於佛。二者分.全俱名為出。亦如三乘見.修.無學三無漏道俱名出世。由此有餘言障永寂。無住不爾。若要障盡亦應同彼言障永寂。既不如之。故與前別不可為例。又由悲智不住於二。所證之理名無住處。五地既斷背於生死樂涅槃愚。而由證彼無差別理。此豈不名無住之義。況乃攝論明言有也。豈隨己情強通聖教。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者。按勝鬘經雲。阿羅漢.辟支佛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者 釋曰。明我生已盡智不究竟。即知苦智。知苦智二。一知分段。二知變易。二乘斷初未斷變易故言有生 有餘梵行成故不純者 釋曰。梵行已立不究竟也。即證滅智。涅槃名梵。證梵之因名為梵行。梵行有二。一分段因盡顯有餘依。分段果盡顯無餘依。二變易果盡顯無餘依。無漏依在顯有餘依。二乘定姓及不定姓。於前一中得有全分不得第二。雖有所成而為變易因果所雜故名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者 釋曰。所作已辨不究竟也。是修道智。修道有二。一治分段。二治變易。二乘但修分段對治。餘治未修故事不究竟。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 不度彼故當有所斷者 釋曰。不受後有不究竟也。是斷集智。所斷有二。一分段因。二變易因。二乘斷初第二因名不度彼。不度彼故當必須斷 不斷彼故去涅槃界遠者 釋曰。由前四智皆不究竟故。去如來大涅槃遠。舉第四智顯前三智。   論。非擇滅攝說暫離故者。即顯揚論十八中雲。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繫者。謂緣差脫畢竟離繫。簡擇煩惱究竟離繫。苦樂繫時離繫。心心法暫時離繫。釋非擇.擇滅.不動.想受如次為四。後二既雲繫時離繫。明是四中非擇滅攝。   疏。對法至不可為難者。此遮伏難。伏難意雲。按對法雲。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當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既雲斷受得二無為。二無為者如何。不是擇滅攝耶。疏意釋者種斷現息俱名為斷。受等據現暫爾不行。若不爾者於擇滅中。何不攝彼不動.想受。既開不攝。明非擇也。   疏。不同有漏等者。遮小宗救。小宗救雲。汝大乘宗有漏斷惑亦但非擇。何責我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答意易詳。   論。攝觀無量等者。一釋如疏。有義觀者觀名。即念住等。此能任持念住觀故。佛地論說。若就粗相妙觀察智攝。四念住觀察一切身土等法 詳曰。理既多途。二義俱得。   疏。今說因果位通者。今者說通因果二位。俱二十二。尋.伺唯因不通果有。故不言之。   論。此轉有漏八七六五等者。問莊嚴論頌雲。八.七.五.六識。如次而得故。即轉五識得妙觀察。如何相違 答佛地第三有二師釋。正義同此。第二師雲。轉第六識得成事作智。轉五現識得妙觀察。正義破雲。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說法除疑周遍觀察非五用故 釋曰。彼第二師意同莊嚴。正義顯彼莊嚴論說非次第也。故不相違。   論。智雖非識等者。佛地第三大意同之。稍廣此也。並顯相應總名為智。彼雲如是四智轉何法得。攝大乘說轉識蘊得。何故轉心而得心法。非得心法。四無漏心智相應故假說名智。故論說言。問正智當言實有。當言假有。答當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諸心.心法亦名為智說之為假。故有二種。此中無漏心.心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轉識蘊依得四無漏智相應心。謂大圓鏡心乃至成事作心。   疏。何故第八至五識不爾者。此難初釋。何故因八緣於定色。定色引故所變即屬法處定色。五識亦緣定色為質所變即非法處色收。   疏。五稱散五常緣故者。此答辭也。一性散動。二者常緣五塵為境不同第八。故所變色五塵中收。   論。又此是常等者。有義論雲。所依常者謂所緣境。以境常故假說智常。故涅槃雲。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常。無斷盡言總釋四智為常之義。相續無間故名無斷。後際無故故名無盡。不須別配三身說也 詳曰。雖此論中正約四智說無斷盡。然身體離四智無。故無斷盡兼配於身。理亦應善。莊嚴論有此識說故。   論。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者。問如是三身佛佛同體。常.無常耶 答自性身同。餘身義等。亦得名同。雖俱雲常。常有差別也。故莊嚴論雲。彼三種身一切諸佛皆悉平等 由依故 一切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無別故 由心故 一切諸佛色身平等佛心無別故 由業故 一切諸佛化身平等 同一所化故 一切諸佛悉同常住 由自性常故 一切諸佛自性身常 畢竟無漏故 由無間常故 一切諸佛色身常住 說法無斷絕故 由相續常故 一切諸佛化身常住。雖於此滅復彼現故。   論。二他受用由平等示現等者。傳有三釋。一雲觀察擊發平等故示現之。二雲平等擊圓鏡智而令示現。從彼能擊說平等現。三雲平等自能示現。不假他擊。亦不擊他 詳曰。後釋為正。既自在智非唯根本。現身土相何理不能。第二理通。鏡智本故。初釋非也。   論。三變化身至諸利樂事等者。問瑜伽論七十九雲。地前菩薩不生淨土。攝論亦云生淨土者是別時意。如何今雲化居淨土。為未登地菩薩等耶 答傳有兩釋。一雲二乘.異生亦生故。觀經等皆誠說故。瑜伽.攝論雲不生者。據受用土不遮化土。二雲不生。瑜伽.攝論以自會故。又大乘同性經雲。淨土成佛皆是受用身。穢土中者皆是化身。故知化身所居土者不得名淨。此言淨土據暫變說。即如法華三變淨方。維摩等同 詳曰。今同前說。多經論中說生淨故。同性經中為對受用化稱為穢。亦不相違。   論。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者。攝論本雲。應知法身由幾佛法之所攝持。一由清淨。謂轉阿賴耶識得法身故。故知鏡智自性身攝。   論。圓鏡智品至而證得故者。攝論第九無性釋雲。當知此中轉阿賴耶識故得大圓鏡智。   論。說平等智等者。無性攝論第九雲。轉染污末那故得平等性智。由此安住無住涅槃。大慈大悲恆與相應。能隨所樂現佛影像 又雲。妙觀察智具足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寶藏。於大會中能現一切自在作用。能斷諸疑能雨法雨 又雲。成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現變化。八相成道能現住持一切有情利樂事故。   論。然說轉去藏識至彼實性故者。按無性論第九說雲。以其法身體清淨故。淨誰轉誰而得清淨。為答此問說如是言。轉阿賴耶識得法身故。由阿賴耶識執持一切雜染種子。對治起時轉滅如是一切染種。轉得隨順一切無罪圓滿功德。譬如世間阿揭陀藥。能變有毒令成無毒。故說名轉。   論。平等智品至攝變化身者。問按佛地經說。觀察智於大眾中雨大法雨說法斷疑。故起化相屬何身耶 答依受用身為聖菩薩說法等者他受用攝。依於化身攝亦如之 問大圓鏡智緣餘二身所變之相。餘之三智緣自受用所變之相。各屬何身 答圓鏡智變餘二身土所有相者而有兩釋。一雲亦是自受用攝。以極微細非彼境故。由斯二智自變二身。非擊第八而令現也。二雲所變隨質二身土攝。若餘三智緣自身土所變之相。自身土攝非為他故。   論。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者。問此既莊嚴論中所說。前師如何而會釋耶 答今為通雲。由因圓鏡智方得受用。據所因說。亦不相違。   論。三業化身等者。按佛地經雲。身.語.及心化善巧方便業。論第七雲。此顯成所作智起三業化。由此智能善巧方便。能起身.語.心三業化。身化三種。一自身相應。謂化自身為輪王等種種形類。及現種種諸本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王為佛身等。變舍利子為天女等。寄他身上示現種種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現大地為七寶等。或現無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無邊界。如是等類離自他身。別變化作情非情色種種形類。動地.放光.風香等事。皆為利樂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身化業。語業亦三。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說大乘甚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說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應。謂化大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聲說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 問雲何不化非情令心相現 答非情已是心等相分。雲何復令有心相現。若心相現則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有二種 問既許化作非情色相。如化佛等。於此現心說非身化。斯有何失 答色有離質化通非身。心法不然無非身化。彼論復有異師說雲。心不可化。但由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若加被他令愚昧者解甚深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前為正義。   論。謂自性身至離雜染等者。離雜染者顯不能起貪恚等也。故疏依此不起貪等。雲應木石以之為難。不難木石中之實性。實性亦是真如體故。有義雲。然疏說法身轉依真如順生無漏四智功德。有情身中當能順生故。亦得說具恆沙德。木石之性非現不順。當亦無有順生義故。又應正說木石之性即佛法身。法身真如體圓遍故 詳曰。雖作此釋。非疏本意。本意如前。   論。自受用身唯自利者。問因自受用方有他化。復與有情不為障礙為依.增上。二義既具。何唯自利 答其自性身非唯二義。復是眾聖所證之境。自受用身非餘所知。故不為例。然實非無利他之義。望增勝義故無有失。   論。自性身土等者。此明身土諸佛同異。諸聖教中約義不同互有同異。皆不相違 且莊嚴論雲。由依.心.業故。三身俱平等 釋曰。彼三種身如其次第。一切諸佛悉皆平等。由依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無別故。由心故一切諸佛生身平等。佛心無別故。由業故一切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作故 若依佛地第七所明。三身諸佛各有同異。故彼論雲。法身一切如來共有故無差別。就能證因有差別故假說差別。其餘二身各別因感。各別自性實有差別。但無別執。同處相似利樂意樂事業平等說無差別 又按攝論亦有同異。彼第九雲。諸佛法身當言有異。當言無異。依止.意樂.業無別故。當言無異 釋曰。同莊嚴論。又無量佛身現等覺故當言有異。此顯法身約能證說同佛地論 又雲。無量依身差別轉故當言有異。化身亦爾 即此論中約色身明。據有異說。   論。餘二身土有共不共等者。佛地第七有三師說。此同第三正義所論。彼論甚廣今者略雲。一切如來所化有情為共不共 有義皆共。以一一佛皆度一切。福德智惠一切平等。同為拔濟一切有情求菩提故。如說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 有義不共。以佛所化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故如來底沙佛時。曾與慈氏同為弟子。佛觀釋迦所化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有情後熟。慈因先滿。釋迦後滿。入火光定令釋迦歎。起先成佛。佛欲入滅言所應度皆已度訖 又契經說。觀一所化在有頂處化留一身。彼從彼沒來生此間。所留化身為說妙法令成羅漢 如實義者有共不共。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化一切生故。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薩不應發弘誓願歷事多佛修學大乘。諸佛不應以已所化付屬後佛。   疏。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者 問七地以前煩惱猶起。雲何乃言無煩惱穢 答雖有煩惱皆為利益。具無量德故不為過為能穢也。   疏。本質通淨穢等者。佛所變質似染名穢。   疏。相名非順理故等者。此顯識相不必皆同之所以也。性相順故見.相同性。非相順者即色心等種種別故。   疏。不可有漏同無漏難者。難雲無漏見.相善等種同生。有漏二分殊性種何不等 答繫.不繫殊。不可為難。   疏。問至有漏無漏必同者。見.相二分有漏.無漏。何意必同 答雲相順者固漏.無漏可名相順。一漏.無漏相順義失。   疏。三身相對四句等者。按彼論雲。如是三身有四分故得為四句。一受用非變化。謂自利分實受用身。二變化非受用。謂變化身。為化地前雜類生故。或粗或妙。或令歡喜。或令怖畏。改轉不定但名變化。不是受用不必令受現法樂故。三亦受用亦變化。謂為地上菩薩所現種種化身。令諸菩薩受法樂故。隨時改轉不決定故 又雲。或處說佛有二種身。一者生身。二者法身。若自性身若實受用俱名法身。諸功德法所依止故。諸功德法所集成故。若變化身若他受用俱名生身。隨眾所宜數現生故 又雲。又餘經說有十種佛。一現等覺佛。二弘誓願佛。三業異熟佛。四住持佛。五變化佛。六法界佛。七心佛。八定佛。九本性佛。十隨樂佛。前五世俗佛。後五勝義佛。隨其所應三身所攝 釋曰。化身現於樹下成道名現等覺。以願乘通化一切生名弘誓願。百劫修相業感王宮相好之身名業異熟。績素等像名為住持。法身自體名法界佛。第八無漏名為心佛。大定之身名定佛也。自受用身從本種性三劫修成名本性佛。隨彼地上所樂不同現身有異名隨樂佛。前五是化及以住持故名世俗。後五實身而殊勝故名為勝義。初四化身。第五化像。第六法身。後四受用。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 ******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4 唯識二十論述記   No. 1834 [cf. No. 1590]   唯識二十論述記捲上   翻經沙門基撰   唯識二十論者。筏蘇畔徒菩薩之所作也。題敘本宗有二十頌。為簡三十。因以名焉。昔覺愛法師。魏朝創譯。家依三藏。陳代再翻。今我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諸梵本。睹先再譯。知其莫閑奧理。義多缺謬。不悟聲明。詞甚繁鄙。非只一條。難具陳述。所以自古通學開而靡究。復以大唐龍朔元年。歲次辛酉。六月一日。於玉花慶福殿。肇翻此論。基受旨執筆。其月八日。詳譯畢功。刪整增訛。綴補紕闕。既睹新本。方類世親。聖旨創興於至那。神容重生於像季。哲鑒君子。當自詳之。然此論本。理豐文約。西域註釋。數十餘家。根本即有世親弟子。瞿波論師。末後乃有護法菩薩。護法所造。釋名唯識導論。印度重為詞義之寶。爰至異道嘗味研談。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旨。編為述記。每至盤根錯節之義。敘宗迴復之文。旨義拾釋。以備提訓。更俟他辰。方冀翻釋。工虧化畢未果便終。遂使玄源見擁而無披。幽靈守昏而永翳。可謂。連城易託。法寶難規。淺義疏文從茲絕矣 梵雲毘若底(此雲識)摩呾喇多(此雲唯)憑始迦(此雲二十)奢薩咀羅(此雲論)順此方言。名唯識二十論。唯者獨但簡別之義。識者了別詮辨之義。唯有內心。無心外境。立唯識名。至下當釋。識即是唯。故言唯識。是持業釋。復言二十。是頌數名。合名唯識二十論者。帶數釋也。論如常釋。釋義及難。至文當敘。舊論但名唯識論者。譯家略也。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述曰。將釋本文以三門辨。一顯教時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初顯教時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時。二辨機。三辨攝。先辨時者。如來說教總有三時。初於鹿苑。說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說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後於七處八會。方說三界唯心。雙離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嚴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破初有執。有內識一心。遣後空見。故今此論。正處中道。是第三時。勝義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說。先時所說一時五時。皆無經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廣敘說。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種。謂三定性。一不定性。一總無性。於此五中。唯大乘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聲聞獨覺等性之所依信。成唯識雲。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所辨教理。無上乘故。說唯有一心。無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盲故。如成唯識義疏中說。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藏攝。於二藏內。菩薩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經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說。   第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論宗。二辨論體。三辨造論所由。初辨宗者。所明唯識唯識為宗。離自所明更無宗故。次辨體者。體有四種。如餘處說。攝相歸性。真如為體。攝境歸識。以心為體。攝假歸實。以聲為體。性相別論。即有二種。一增上緣。許佛說法。以佛無漏聲名句等。為其教體。佛不說法。大定智悲。為其教體。二親因緣。隨佛說不說。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為其教體。今論之本。謂即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然造論主。唯有說法。為增上緣。令聞者變。總合疏親所緣緣為論。皆以聲名句文為體。十地論說。說聽俱以二事究竟。一者聲。二善字。此下文雲。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成唯識說。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等。廣引教理。明此體性。如餘處說。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無文。准餘論說。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為令知第三時教。契會中道。造斯論焉。或執外境如心是有。如薩婆多師等。或執內心如境是無。如空見外道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如一類菩薩等。或執離心無別心所。如經部等。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眾部等。或說獄卒等。非實有情。業生大種。大種相異。如薩婆多等。或說獄卒等。雖非有情。然熏習所起。非是識變。如經部等。或執外境體是一物。如吠世師等。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剎那。如正量部等。或執極微。有相資相。為五識境。如眾賢師等。此等論師。皆由邪知無知二種。於義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今為遮此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隨下破中。一一別顯。故不預釋。問此與三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答彼三十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難。雖俱明唯識。二論有別也。又彼三十廣顯正義。此中二十。廣釋外難。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頌無釋。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唯識二論雖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又妙理幽玄丁寧始顯。宗趣雖一。二論重明。是謂二論緣起各別。   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者。菩提鶻露支。此雲覺愛。先雲覺熹。即魏時菩提流支法師。或雲魏時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雲慧愛。所譯。梁末陳初。有□□□□檢□□□箋□□□□□逆□□飼椸□魯□□□□□□鶴□□□□□□奸□□祤□□□□箋□□□□祰□□□□□□□□□穠□□□□□□□□奸□□餺□□驠□□□□□飀□箋□奸□□□餺□□□□□□糖□飀□□妖□□□餺□□□□□□□□飀□□□□□□□□□姶□□□□□□□□□箋□□□□□褓□□覕□□裀□□□□□□垓姚矩鶴葉檢□\橇□逆□□□□榜□□□榬□□□□礹□裀□□□榜飀□練□槄□□□□□□□□詡□j□□□覜飀□□鶴□□□□奾禜馱飀□□□U□□□□□□□□□裀□箋□□U□□驠□□垓□□□□□□□□騫檟榜飀□裂馜□逆□奪□□□連□鶴裀□□奐□□鶴□□□□□□□□□□颩r□□{穠飀□□□□□秸□餺□□□□覜□秠□□□□□□□□□□□獢撙滿慼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無境。後即於此義有設難言下。釋外所徵。廣破異執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論宗諸法唯識。二顯由經說。以經為證。今明唯識。但成大乘唯識之義。或顯論所明。為成經義。成立大乘。是佛所說唯識不虛。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四明唯識義。舉喻以顯。或分為三。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經成論。第三舉喻。前第三門。攝入立宗。為簡無失。今此所言。安立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一者安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諸宗不信佛所說故。廣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雲。我說大乘是佛所說。許具三法印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顯能詮唯識之教。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說三界唯識理。諸宗說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顯所詮唯識之理。三者安立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俱不信故。隨文配屬 安立者。成立義。謂此論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喻。成立宗義。名為安立。又安立者。施設義。以廣道理。施設唯識略理趣故。或安立者。開演義。未說之義。今說名立。已說之義。今廣名安。又安者可也。教理相稱。立者建也。法性離言。今言名立。順理所以稱安。陳那釋雲。能立能破總名安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邊論無上乘品。說由三義名無上乘。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此等中一一皆有多門。所緣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修證有十種。謂無闕.不毀.動.滿.起.堅固。及調柔.不住.無二障.無息。即由此教。辨斯三義。名為大乘。或雜集論第十一說。七大性相。應是名大乘義。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善巧.六證得.七業大性.境大者。以廣大教為所緣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無我智故。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無量種難行行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證得大者。證十力等諸功德故。業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故。亦由此教。辨斯七義。故名大乘。又攝論說。或乘大性。是有財釋。亦乘亦大。是持業釋。名為大乘 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界。世親釋雲。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復界者。是種族義。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慾.欲所屬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現。說名為色。色所屬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為無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體。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又欲之界。名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雲。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言唯識者。瞿波師說。以有三德故今安立。一本有德本性淨故。意說識性。二中有德。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粗重。三未有德。即至佛位。福智圓明。難遇獨出。唯獨但義。識了別義。體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說諸法。略有三性。謂即遍計所執性。虛妄唯識。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緣所生因緣唯識。即是識相。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無之理。真實唯識。即是識性。諸異生等。迷圓成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離心外定實有法。是心所取。無明所蔽。正智不生。今為顯彼所說。離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虛妄識現。但有有為依他識相。因緣唯識。及有無為圓成識性。真實唯識。故今總說諸法唯識。令知有無證轉依果。此則相性各別體說。若攝諸境。皆從於心。名唯識者。真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唯識。此約三性 若依二諦。說亦有差別。四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說 於依他起唯有識中。此義有說。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分。以聖教說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說名唯識。此師意說。有漏八識。有學.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有法執。佛則不爾。至下當知 或說唯有自證.見分.及自相分。無此以外所執二取。說名唯識。此見相分。不離識故。此師意說。唯第六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喻中當廣分別。此中意說。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法皆唯有識。問離繫法為唯識不。答此亦唯識。問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舉異生所成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無漏法無唯識義。此為理解。或由教故。   論。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顯由經說。今明唯識。以經成論。令信易生。以第五囀。與故字同。謂花嚴等契經中。說三界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內。第六地中說也。今方成立唯有識義。梵雲素呾覽。此雲契經。契者合也。經如常釋。經合正理。契應物機。故名契經。由佛經中說唯心故。此明唯識。以經成論。或此所明唯有識者。為契經說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經。或今所說唯有識言。以何為證。由契經說唯有必故 問經何但說三界唯心。答經部師等心緣無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說三界唯有識。無性釋雲。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所。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彼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既由三界能緣之中。有能遍計。所緣之中。有所遍計。有漏聚中。有橫計故。為遮此執。但說唯心。非無漏法。非唯識也。下當廣說 問曰欲.色界有色。遮此說唯心。無色界色無。應不言唯識 此難不然。所執實皆無。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有故。說三界唯心。亦無所執唯識。及餘虛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經部師。說無色界諸心心所。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心所。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問唯有爾所經為證耶。答更有餘。解深密說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乃至廣說。如攝大乘第四卷中。及成唯識第七卷說。又花嚴經第九卷雲。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 問何故此論唯說一經 答且舉一經。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經其理方顯。   問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諸經所說。乃名唯心。舉心證識義如何成。   論。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釋伏難解識字。後釋唯言。此即初也。難如前說。此即是答。謂諸經論所說。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名其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集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說了言。舊論言等。等此了故。積集有二。一集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七。了別有二。一細。二粗。初通諸識。後唯前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盡義言等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無性釋雲。心.識是一。八識皆無離心之境。各名唯識。故經說心不違論說是異名故。更有異釋。如唯識章 問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說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餘六名識。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恆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粗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說。此約通為論故。不相違 問若八識體各各名唯。何故乃說一心所作。答據梵本說亦無一字。但言唯心。今義釋言。唯獨但義。一無二義。名異義同。謂無外境唯有心故名為一心。非說心體但是一物 問據實而說識體是一識體是多。答如攝論言。一類菩薩。說八識體唯是一物。有一類師說有多體。今依後義。成唯識論第七卷說。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依理世俗。說有八別。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此顯八識。體非即非離。入楞迦經伽陀中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若依一類說體唯一。於世俗諦。體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說。此中八識。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分別。   經部等問。既言唯識。應無心所。不說唯故。   論。此中說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簡擇唯言。論所引經。說唯心者。言雖唯心。意亦兼說唯諸心所。以唯有心所。無實所取故 問何故不說。答無性釋雲。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經部轉計。及上座部言。若爾滅定。何故唯心。是彼宗過。我大乘中。若處有心。必有心所諸相應法。若無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無。成唯識說。以心勝故。但說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故。略且不說。瞿波釋雲。此中唯言。為顯勝義。不為顯能義。以三界中心最勝故。如經說言道唯護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故名勝。遂引頌言。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淨心。說言及作事。樂從三善生。隨逐猶如影。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染心。說言及作事。苦從三惡生。如輪隨牛腳。心相應故。說唯心言。亦攝心所 問何名心所。答心之所有。恆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問心所與心。為一為異。答如薩婆多等。與心定異。如經部等。與心無異。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中。廣有問答。辨其一異。然總意者。依世俗故。說有差別。不同經部。依勝義故。心所與心。非離非即。如日與光。不同薩婆多 問若依世俗。與心有異。其緣境時。與心何別。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辨中邊論第一頌雲。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廣說 問今幾心所。何心與何心所相應。緣何境界。乃至廣說一切義門。答如成唯識。及別章中。具廣分別。不能廣引。   問經中但說有心言。寧知有所。   論。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述曰。為諸愚夫。不知心外無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諸惡業二重障等。經說唯心遮離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有。不為遣除。依他起性。不離於心。諸心所法。心為主故。說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諸心所 問何名相應。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說。謂心心所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即具四義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說 問若遮外境。豈復亦遮自身諸識各所變耶。答今亦遮此諸識相緣。不能親取。非遮體有。離自外境。亦非或一向。遮體都無。但說自心不能親取。心親所取。定不離心。若離自心。定不親取 問其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經中不說。應非唯識。答成唯識說。識之實性。不離識故。名為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真如亦是。心所實性。亦得名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舊論此中別說一頌。以立論宗。真諦頌雲。實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見毛.兩月等。菩提流支雲。唯識無境界。以無虛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理雖不違。勘三梵本。並無此頌。但譯家增。   論。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述曰。自下第四。顯唯識義。舉喻以成。舊論此中。設為外難。方顯正理。此譯家增。非梵本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此中都無少分實義。顯唯識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舉喻以成。或前雖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聖者。說此內識生。似外境現言。謂唯有識依他起性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見相二取境現。所執雖無。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第七卷說。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師意說。見.相二分。是所執無。唯自證分。依他性有。中邊等說。能取所取。皆所執故。由自證分。虛妄熏習。為因緣故。自體生時。似能所取外境相現。此中二取。都無少實。唯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體。故無少法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謂離識體。有實二分。故說唯識。令其了知。若護法等以後聖說。言內識生似外境現。謂有依他自證.見.相三分而生。不離識故。名為唯識。愚者依此不離識法。執為離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心外二取體性都無。中邊等說。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體非無攝論等說唯二等故。若無依他見.相二分。即違厚嚴及諸聖。說唯量唯二。能所取纏。見種種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內識三分而生。都無少分離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取現。故無少法。能取少法。說唯識言。令其了達。不生愚昧。謂彼為有。成唯識論第一卷說。謂內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第七卷說三能變識。及諸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此師說也。法體雖然。理猶未顯。故次舉喻。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於空中。見有髮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黃色.第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眼病為緣。意見髮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由眼有病。以眼為門。意見蠅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蠅。如以手等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非即眼識。見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為門。同時明瞭狀如眼見。實非眼見。以五識中。無慧執故。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妄計度故。說之為無。此護法等。說唯六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說能計度者是意識故。又說。唯有二分。內識變相。不離於識。似外境現。此中都無離識實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若安慧等。說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諸文為證。眼有眩翳。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眼識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誰言意識。依眼見也。言唯意識。能計度者。彼論意說。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誰言五識無有遍計。若不爾者。此中雲何說眼有眩。見髮蠅等。廣此等諍如成唯識。瞿波論師。同護法釋。以眼為門。意識能執。無有道理五識緣無無分別故。一向緣實。如阿毘達磨經偈中說。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起。意識有二種。緣實.不實境 安慧解此文雲。五識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識緣龜毛等。本無亦生無似用故。不說五識不起法執 唯緣實境妄習內緣。所見外境皆非實有。亦如髮蠅所見。蠅蛇喻亦如是。故成唯識雲。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雖有此喻。理仍未顯。應更立量。量雲。極成眼識。定不親緣離自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中間四識。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內心所緣。次成心內境。定不離於識。量雲。此親所緣。定不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又親所緣。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所緣法故。如相應法。復第二雲。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問如他身等識。雖不親緣既許有體。何得名唯識 答成唯識論第七卷說。非唯識言但說一識。若唯一識無他等者。何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無故。中邊論中。慈氏尊說。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由此故知。說唯識者。契中道義。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略但依染依他說。妄執分別。唯染污故。理實亦有淨分依他。淨分依他。唯識異說。至下當敘。不繁煩顯。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真實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勝義。非實非不實。心言絕故。依清辨等。破有為空。真性有為空。緣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真性。離心言故。有為非空。若汝真性。非極成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說。於理無違。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問雖知離心實境非有。心內之境。為如於心。亦是實有。為有異耶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說。第一師說。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第二師說。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爾真如。亦應非實。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境虛實同故。識唯內有。境通外故。恐濫於彼。但言唯識。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說唯識。令自觀心解脫生死。非說內境如外都無。雖有內境。亦不如心。此中但說如心實者。第三師說。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第三師安慧等。前二師義護法等宗。然有別說。合而論者。第二師說勝。無過失故。識者自知。然佛地論。但有一說。同第一師。   論。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述曰。上來總辨初立論宗。唯識無境。自下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卻徵實境執。二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下。有一頌半。釋小乘等。以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若如夢中雖無實境下。有半頌。釋小乘外道。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若諸有情由自相續下。有半頌。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若如夢中境雖無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難夢覺心無異。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識無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誥他宗失。七若唯有識諸他心智下。次有一頌。又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就第一中文復有四。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證知非唯識。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故知是唯識。第三此教非因下。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引教難不成。故知唯有識。第四復雲何知佛依如是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有識。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為一段。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於初難中。先標外難。後敘難。今即於此義有設難言者。標外難也。謂此所難。無實外徵。論主假作經部諸師。為此問意。故言設難。又設謂施設。即實經部。施設此難。   論。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述曰。下正敘難。初略頌。後廣問。頌中初句。牒大乘義。及第四句。不應成言。正為難理。總通四難。謂若說識無實境者。即處決定不應成等。至下當知。舊論頌雲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不應成。若唯識無塵。意具文倒。尋者自知。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自下廣問。將演頌難。故先論主。起此問端。此頌所說。明何義理。   論。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   述曰。下廣四難。於中有二。初牒大乘義。別為四難。後總為四難。初中亦二。初牒大乘義。後正申難。此廣初句頌。通下四難。若者若其事謂若大乘。說唯有識無心外境。即是離於心外。實有色聲等境。有緣色等。能緣識生。此識生時。不以離心色等為境者。此即小乘外道。牒大乘義。   自下正難。   論。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   述曰。即第一難。頌第二句。處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因如緣終南山識。於此山處起。餘處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無故。謂立量雲。非緣終南處。緣此識應生。執境實無識得生故。如緣終南處。此言現識。非謂此識。若說此識者。非此處亦生。然今且為處定比量。此識不生例生比量。義準可知。然不繁作。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論。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   述曰。此第二難。頌第二句。時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故如緣終南山處。識於一時起。非一切時生。此時餘時境俱無故。謂立量言。非緣終南時緣此識應起。執境實無此識生故。如緣終南時。此言現識。如前已說。處時有異。餘意可同。   論曰。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   述曰。即第三難。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難。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謂既無外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處。及同一時間。有多相續。皆共緣見。何不決定。隨一相續。緣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   此雖正難。理猶未顯。次舉喻成。   論。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   述曰。此舉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虛妄分別。以為緣故。似外境生實無外境。如有眩翳。見髮蠅等。無小實義。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有翳。以為緣故。同一時間。於虛空中。此決定見有髮蠅花等。種種異物。非是眼中無眩翳者。於此時處。許有見髮蠅等識生。何故於同一山之處。及同一時。有多相續皆共見山。非是決定。如見髮等隨一能見。虛妄眩翳。唯識既齊。定隨一見。其義應等。既許多見。故是相續不決定也。謂立量雲。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髮等有見不見。   論。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   述曰。下第四難。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有三難。此即第一。翳髮等無實用。復有何因言。通三難問。及申三難竟。論雲餘髮等物其用非無。通上三難。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見髮蠅等。無髮蠅等用。無眩翳者。所見髮蠅等。有髮蠅等用。髮有為髻等用。蠅有附食等用也。量雲。眩翳所見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髮等。   論。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   述曰。難作用中。此即第二。夢飲等無實用。即供身四事。一飲食。二衣服。三醫藥。等取第四臥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藥。藥通二種。有毒無毒故。謂既無實境。許識得生。何故夢飲酒等。無醉亂等用。餘時飲等。有醉等用。量雲。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時飲等。   論。尋香城等無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難。尋香城等作用不成。舊論雲乾闥婆城訛也。梵雲健達縛。此雲尋香。謂中有能尋當生處香。即便往生。亦名健達縛。其西域呼俳優。亦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業。唯尋諸家飲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諸伎樂。而求飲食。能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幻惑似有。無實城用。或呼陽焰化城。名健達縛城。諸商估等。入諸山海。多見陽焰化為城室。於中聞有作樂等聲。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香。故說此化城。名尋香城。謂既無實境。許此識生。何故此城。無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城用。量雲。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城等。   論。餘髮等物其用非無。   述曰。先敘三事。無實用已。此通三事。為相例難。謂既無實境。許此識生。何故眩翳所見。無髮等用。餘髮蠅等。有髮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說。此中舉初餘髮蠅等。等取第二餘飲等用。及等第三餘城等用。然舊論一一難下。皆自出例。今恐煩廣。故總顯之。   論。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述曰。上來別約四事。難四不成。自下第二。於一事中。總為四難。亦結前文。此即牒大乘無境許識起。   論。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難意。四義如前。總立量雲。定處時等皆不應成。說無外色等許此識生故。如餘處時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論。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釋四難非理。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顯不成。此即初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說言非皆不成。然論言俱。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經論。皆准此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論。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述曰。此下別顯非皆不成。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後何緣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義。就初段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難不成。後有一頌。答總難不成。此即初也。然舊論文。以四難別逐破。頌文作數段釋。至下當知。初一句頌。答初二難。第二三句。答第三難。第四句頌。答第四難。至下當知。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論曰。如夢意說如夢所見。   述曰。此長行中。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喻。合解處時二難。次解第三徵。後解第四難。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解頌說如夢之言。次解處時俱定之理。後結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舊譯家。不閑此義遂略不翻。梵雲伊(上聲呼之)縛(平聲呼之合名夢也)筏(此有二義一是有義二譬喻義)今言如夢。顯是譬喻故言意說如夢所見。非謂有夢名伊縛筏。或復有釋。夢者能緣其村園等。夢之所見。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喻如夢者。顯夢所見為二定喻。非能緣夢心。為處時同法。恐以能緣為同喻故。今簡略也。   論。謂如夢中雖無實境。   述曰。次解處時俱定之理。以一夢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說如夢中無實境也。然今論師。解四外難非正當難。以祛外疑。舉世現事。返質外人。傍解前難。此夢境無。經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   述曰。此解處定成。猶如夢中。一種境雖無實。或於是處。見有村等。餘處不見。故雖一切處。皆唯有識。而於是處。見終南山。非於餘處。應立量雲。汝夢於是處見有村等應非處定。境無實故。如餘不見處。然餘不見處。例於見處。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準可知。然此雖有世間相違。置汝言故簡宗過也。彼此成已返解他難。量雲。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處亦定。許境無實故。如夢中所見。此因言許。無隨一失。   論。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   述曰。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恆見有。故於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時。定恆見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處中可解。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時定也。   論。說如鬼言顯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今先解如鬼言。梵雲筏。有二義。如前已說。今顯譬喻。非顯有義。故言如鬼。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德。所見水等。皆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舊論無此如前已說)。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說賣蘇瓶言。滿瓶著蘇並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爾。   論。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不定。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見。一不能見。如眩翳者。見髮蠅等故。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量雲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   論。等言顯示或見糞等。   述曰。由惡業故。所見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雲。鬼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即此意也。   論。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等。不令得食。鬼由惡業。深極飢渴。設雖見膿。亦趣望得。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解。後結成。此即初也 如夢中言。如先已說。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 境雖無實。其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見髮等。有髮等用。其理亦成。量雲。眩翳非眩翳等所見髮等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   述曰。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難訖。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四難既殊。四答亦異。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難也。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切字。以一獄地喻。解四義得成。   論。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述曰。下第二段。梵雲筏。有二義。一雲如。二雲有。今取如。不取有。為簡於有。故作斯說。復有義者。梵雲捺落迦。此雲苦器。即是地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地獄。   論。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難。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俱捨同。此對薩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難。   論。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論。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述曰。同處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餘處無故 同時者。顯時定義。同此時見。餘時無故 眾多相續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 來至其所為逼害事者。顯作用成 狗者烏駁狗也 烏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 鐵山者。即眾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 等物者。等取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蟲等。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雖無實。同處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來。為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餘時。境雖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量雲。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論。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訶僧祇犢子部等救義。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說為勝。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眾正量二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破。此即第一。彼部救義。然觀文勢。諍獄卒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義。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大眾正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故今大乘。與諸部異。大眾部等。於此救之。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諍 緣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當趣。簡略為言故雲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雲。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捨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為勝 量雲。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 量雲。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返破量雲。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燃苦雲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恆燒燃苦。既不能忍受。雲何於彼處。能害餘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 量雲。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 應更立量雲。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餘造惡者。雲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難。俱捨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餘受罪者。雲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應立量雲。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過。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   述曰。大眾正量。既見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舉天中 量雲。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卒等。舊論無等字。乃雲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為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釋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雲何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量雲。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雲苦器。即地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說。由此理故。不應許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眾正量。本計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雲非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彼復難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說。復雲何解。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剎婆。擲諸有情。置地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   述曰。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顯頌文。正破外義。於後長行。方申外義。申外義已。略釋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舉頌破。將為穩便。薩婆多等雲。若獄卒等。非有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增上力。於今此生中。生別異大種。非內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無有作用。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論。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   述曰。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粗細。起勝顯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處力。或強或弱。種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者。皆為強大。故俱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物。假立情名。說為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為獄卒等。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   論。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   述曰。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惡果。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此顯作用。   次略顯事。   論。如羝羊山乍離乍合。   述曰。眾合地獄有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為離。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為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羊。顯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鬥。餘則不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羝羊。   論。剛鐵林刺或低或昂。   述曰。此鋒刃增中。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烏。突啄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但諍獄卒。及鐵□烏。羝羊山等。因舉苦具。顯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來總是薩婆多救義。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餘 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 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 量雲。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故。   論。復次頌曰 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廣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 業熏習餘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 執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 不許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難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   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   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為翻 量雲。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 其地獄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論。有教為因。   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雲。阿含是因。正雲阿笈摩。此翻為傳。義當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   述曰。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說有色等十種處。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謂經中說。雲何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為性。乃至廣說。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今總非雲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雲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顯別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說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中。說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說化生有情。即是中有。為化斷見。說有中有。非是實有化生有情。經部中有說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說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說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說諸法皆無性等。四眾生意樂意趣。如說一善根。或時稱讚。或時毀訾。乃至廣說。今約第四眾生意樂趣。說有色等十處。故名為密意。非許實有。說色等處。   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釋第四能成喻句。有斷見外道。聞說無我。來問佛雲。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為答斷見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為實有。說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說。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諸色等斷。或不續。諸轉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密意。說有化生有情。非觀實有化生有情。乃復說也。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 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說。   論。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經中。說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說。然舊論偈說。無眾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並無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經故知。說化生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論。說色等處契經亦爾。   述曰。此合法喻。若爾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述曰。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說。非別實有色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眾生。執有實我。為破彼我執。說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故舊論頌雲。色等入有教。為化執我人。即此頌雲依所化機宜。說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外人復問。言佛密意。說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述曰。此即第二。說密意頌。舊論說言。故佛說此二。以內外處。名之為二。似有色處。故言為十。亦不相違。謂六內識。從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為破實我。成內外處。世尊說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釋初二句頌 似色現識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為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識 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緣合。已異本相續。名為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緣青黃等。種種行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   述曰。依眼識種。說為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說為色處。種名為根。相名為色。故言如次。   論。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處種。名為內根。境名為外處。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說五根體即識種。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說。有說眼等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為俱有根。唯自因緣生已種子。名為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緣。以為誠證。觀所緣說。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五根故。又說常與境。互得為因故。其五外境。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觀所緣。作如是說。有說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失。廣如彼說。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救言。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此等文雲。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若不說種為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說種子。為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疏解。   論。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此總結也。依破於我。於識種子說為眼等。於識所現現行似色。名為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離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說教。有何勝利。勝利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述曰。上二句。說人無我勝利。下二句。說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   述曰。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知十二處。無實我故 受化者。入有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內六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說十二處教。若知六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述曰。二乘根機者。名為應受有情無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密意說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論。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此初也。說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   述曰。由說唯識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述曰。菩薩根機。名為應受法無我教。由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教之勝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第三時說。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說。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   述曰。外人既聞諸法皆空說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   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述曰。二乘異生諸愚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為實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聖等境。亦都無故。名入法無我。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既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   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為說立。非說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無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捲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為上生內院值遇彌勒也。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4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復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說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色等十。今牒之。雲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婆多順正理師 又非和合等。立宗 極微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說。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   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顯執師。是吠世師迦。此雲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有眾多法。體非是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並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為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大故。意緣一切。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一物。其子粗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微。但名為分。不有他故。廣敘此執。如成唯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為眼識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敘經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說。多極微和合。正理師說。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述曰。此即廣敘。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著。故須和合成一粗假。五識方緣。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緣假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上。無微相故。非所緣失。遂復說言。色等諸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如多極微集成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緣山等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緣。不爾即有非所緣失。許有實體。但為緣故。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那觀所緣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說。然舊唯識。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但說一。謂鄰虛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下破中。言非鄰虛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今論。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   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論。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執是一粗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粗有分色。應立量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雲。汝有分色定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喻。謂立宗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說。由此比量亦無過失。   論。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即總非古薩婆多。   自下別破。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別破。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極微各別為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無同喻及所立宗。或應量雲。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緣。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等。論有宗言及因。觀所緣論。約所緣緣。以立量破。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色等極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遂立量雲。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彼論說言。非諸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彼論破言。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說。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述曰。下破經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皆乖返。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粗顯故。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雲。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無。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遂立量雲。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說。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徵。如餘論說。   論。雲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雲何不成。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為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   所以者何。   論。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應立量雲。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如粗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粗聚色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應阿耨等諸粗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處故。   所以者何。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述曰。顯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述曰。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然合與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論。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為名。顯此論因。如餘處說。毘婆沙者。婆沙說也。毘有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師廣說故。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述曰。顯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微無合無分義成。俱捨論雲。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   下理顯。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詰。下二句。設破轉救。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論。今應詰彼所說理趣。   述曰。將釋上二句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徵詰外人所說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徵義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故。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詰。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體是誰也。助立量雲。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為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為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   所以者何。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雲。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無質礙。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說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為微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為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為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為極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為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於中有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徵。後舉頌下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然舊論頌。乃分為三。初二句為一。下二句各一。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雲何成一。   述曰。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此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雲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為因應立量雲。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如諸聚色 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識說。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有。   論。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述曰。下破薩婆多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敘彼計。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論。日輪纔舉光照觸時雲何餘邊得有影現。   述曰。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一面。雲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影。應立量雲。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等諸方分故。如虛空等。成唯識說。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承光發影。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論。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釋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影及障二難牒計。   論。雲何此彼展轉相障。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時。東既非東等。雲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曉不障所由。   論。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行者往也。應立量雲。手相擊等應不相障。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為喻。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色應不成粗。皆相入故。   論。則諸色聚同一微量。過如前說。   述曰。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粗不成粗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論。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雲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述曰。論主返詰。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 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 聚應無二。釋無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 則應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體即是極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其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義。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義。第四句結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攝。通常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五大之德。體非是微。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德合故。可名為粗。非本極微亦量德合。薩婆多極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緣。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緣。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緣。其實極微。唯意識得。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大物拆成於小。名為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大。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論言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若不折時。頓現一相。即立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與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有此義故。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鹹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三外人答。四論主徵。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此即初也。勝論等言。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論。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   述曰。此論主徵。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頌一字。牒外人執 應無二字。通下五難 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俱時至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違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並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並。顯相違釋。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   述曰。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應立量言 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 或雲。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雲 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像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像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   所以者何。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餘雲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餘馬。雲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雲 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處。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量言 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蟲等。難見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蟲。應無小者。彼小蟲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蟲。與大色同應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蟲。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雲何成一。應立量言 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又應量言。小水蟲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徵之。亦不違理。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   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西有殊。其地即異。不由異義。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   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拆。或多極微。都無一物。如馬住處。名為一物。四足各異。地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無定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設。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 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非有 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境。何義得成。   既爾此無言何所顯。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述曰。顯歸唯識。離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合為四段。初之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破境實執。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難議境無。卻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有先難後破。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為此問起。先議諸法。刊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刊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綾錦等尺為能量。綾等所量。知其量數。是其量果。諸心心所。緣諸法時。說有四分。見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證。緣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為量果。如證自證。緣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分。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為量果。能返緣故。若以第三。緣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為量果。能返緣故。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二比量。三聖言量。今依梵音。雲阿弗多阿笈摩。此雲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聖者說。名為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為比量。即以眾相。而觀於義。緣此義智。名為比量。言現量者。諸部說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說。識名見。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說。根識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吠世史迦。德句義中。覺為現量。數論師說。十一根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大乘師說。根名為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為現量。此依士釋。若無著以前。但說二分。唯一見分。為現量體。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分為現量體。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分。為現量體。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為現量。無漏皆現量。如說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此中。此體除此。外更無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為勝。取現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論。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總言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說言證智者。心心所法之總名矣。故舊論雲。如此證智。雲何得起。成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此中難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問。雲何不成。   論曰。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顯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成無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當知。上一句引喻破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剎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剎那論者。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破薩婆多等。大眾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如薩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釋。意顯有二難。至下當知。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   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緣見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以為喻。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   下合法顯。   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言 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覺。此中意說。若實現覺。如五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說彼為無。又彼論說。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現覺所緣。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現覺為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   述曰。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難。   論。爾時於境能見已無。   述曰。釋第三句見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並。起此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曰。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先見是物。後方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俱。能見實現覺。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若正現量。證色等時。緣心內法。無假智詮。故證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相滅。唸唸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現量覺時。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說。   論。剎那論者有此覺時。   述曰。下破薩婆多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唸唸滅。名剎那論 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現境亦皆已滅。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俱時起。起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能緣已無。所緣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緣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大眾部等。剎那既同。六識俱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述曰。此雙結難。釋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故說現覺證有外境。為證不成。既爾大乘。許六識並。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俱現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或剎那間。亦無過失。然緣心內境。有此現覺生。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說先緣後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曾五識。現所受故。   論。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   述曰。曾現受境。明瞭五識。既許非無。能見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現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所緣。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雲何今時有憶持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   述曰。外人復問。為何義故證境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述曰。然舊論本。句句別明。分為二段。實如今者合一處。明義相違故。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所說。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緣離心外境識。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   述曰。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境之識。謂如前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及初論首說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論。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   述曰。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緣過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 無曾現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有一意識。緣前五識離心之境。   論。即說此為憶曾所受。   述曰。即說於此分別意識。緣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為憶持曾所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緣即識境。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境。名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猶有意識緣之。名曾受識。   論。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道理既爾。故汝所說。以憶持故。證曾五識所見實有。其義不成。直以自宗。釋外所難。奪他所說。更無異理。如說汝細心。即我第八識。然舊論本。上來所說。一頌半文。異常難解。披者當知。   論。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釋小乘外道。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先敘彼難。後方釋破。於敘難中。初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難。此即初也。論主前來所說理趣。如世夢中。無境既識起。其覺時識。無境得生者。即牒夢覺二識義同。   自下申難。   論。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   述曰。夢覺二識。無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識。自知應等。夢心無有境。覺時許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量雲。世覺時識應知境無。許無境故。如知夢識。   論。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   述曰。前難覺識應知境無。此顯不知實境定有。覺夢二境俱非有。即知夢識境成無。覺不自知無異於夢。故知覺識境實有。量雲。世覺時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覺。相符極成。亂真覺故。因不言許。隨一不成。生死。大乘說為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故。或顯異於眠時夢故。喻不言自。其體便闕。大乘真智。無外境故。若說大乘真智為喻。所立不成。為此等過。宗等各簡。   此總難已。自下非之。   論。此亦非證。   述曰。此總非之。   自下別釋。   論。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述曰。未得真智覺。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定非實有。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為喻顯。如世未覺。不能自知夢心所見。定非實有。覺時亦爾。以喻釋難。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義解之。亦無違也。舊論下句。今在上說。今此上句。舊論下說。舊依梵本。今從唐言。亦無乖返。諸上下頌。應如是知。   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   述曰。此舉世喻。以釋頌文。要覺方知夢境非有。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釋下句頌中夢字。生死之識。不稱實理。說為虛妄。無始已來。數數熏發。名為串習。蓋纏覆蔽。稱之為惛。毒火所煎。號之為熱。或復串習無明稱惛。聖智不生。名之為熱。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名之為夢。生死亦爾。睡者惛熱義。夢睡心之異名。即說生死名世間爾。如經所說生死長夜。   論。諸有所見皆非實有。   述曰。釋後句頌下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真智生。故此所緣。皆非實有。顛倒虛妄。所顯現故。量雲。生死夢識所緣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境。   論。未得真覺不能自知。   述曰。釋頌初句。無始已來。串習虛妄。未植善種。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夢境。不實顯現。如夢境無。此答前難。應立量言 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無。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 然亦許有少能自知。如今聞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自知。不名真覺。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過故。宗雲稱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許。名為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難。既生死識。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覺。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論。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即名真覺。   述曰。二乘見道。亦名真覺。然於後得。不知境無。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薩見道無漏正智。超世間故。名為出世。能除生死。稱為對治。離世分別。及事分別。名無分別。此為無間道對治世間。契真如理。名無分別智。釋此名難如餘處辨。不虛妄故名真。如實了故稱覺。此離諸縛。超諸粗重。得此名入諸聖朋流。故名真覺。簡異生死。少出夢時。亦言知。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覺。立真覺名。此翻頌中未覺之說。   論。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   述曰。於見道中。得此所說無分別智。後有緣世間無漏之智。現在前位。方能稱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有。即後得智。緣世間故。名為世間。非體有漏名世間也。體非是漏。立以淨名。稱境而知。名如實知。前無分別。唯緣如理。但名真覺。此後得智。遍緣世間。能知境無。名如實知。亦名真覺。此智得起。藉無分別。無分別智。獨名真覺。若生死識。雖少自知。不名真覺。無分別智。雖名真覺。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遍緣理事。能知境無。異前二智。其義與前知世眠夢。平等無二。前處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體非實有。今從生死。得於真智出世覺時。知先生死夢境。體非真實。相似無二。平等。相似。一義二名。解頌如字故。若不知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覺得真覺已。故能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釋。義意既同。故不繁引。   論。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難。若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識自證分。轉變自體。有差別相。在內識上。似外境現。實非是外。識緣此起。不由外境。為其所緣引識等起。或從種子。轉變差別。乃有現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此則外人牒論主義。次申共許。後方正難。   論。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   述曰。此申共許。如彼能緣不離識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聞說正法。或近惡友。聞說邪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聞正法。正性決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能聽者識。成慧決定。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即能所教。二識決定。或近善惡二種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釋。即能所教。二識決定。前解為是。若准舊論。今此難中。文既含隱。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解為是。然文既含隱。二解並得。任情取捨。   論。既無友教此雲何成。   述曰。此正為難。諸識既緣不離識境。無心外法。理即便無善惡二友。亦無他說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邪。二識決定。雲何得成。或無外境。雲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論。非不得成。   述曰。下釋妨難。此總答難。非不得成。   論。頌曰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述曰。下別答難。由能所教二人。展轉增上緣力。其能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釋。   論曰。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為增上緣。   述曰。此釋初句頌。以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種諸識。此彼展轉為增上緣。此意即顯親緣心內自所變境。名為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說心緣心外法親得他人所說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展轉互為增上緣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為自相續識親所緣。不能親取他所說法。為疏所緣。於義無失。此說展轉為增上緣故。成唯識說。為疏所緣故。   論。隨其所應二識決定。   述曰。隨其所應顯義不定。由增上緣。若近善友。聽聞正法。自相續中正識決定。若近惡友。聽聞邪法。自相續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轉為增上緣。能說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顯。   論。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廣前增上緣義。答外所徵。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見相分識。正邪差別。增上緣故。令能聽者。餘相續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緣力。識得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緣見。成決定識。故知識生不是親緣。由於外境增上緣。由我亦許有故。雖無外境。而友教亦成。   論。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釋外難夢覺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難。後論主釋。初難之中。先牒此義。後方為難。此即牒也。若覺時識。猶如夢中。境雖無實。而亦得起。   論。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述曰。此申難也。夢時與覺。無境是同。覺時與夢。俱造眾業。何故覺行。感果苦楚。或有現報等。夢時造行。感果微劣。或無果等。如夢殺人定無現在為他報殺。若覺時殺。定為現在他人殺報。未來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爾。此外人質以問論主。   論。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述曰。下論主答。上句顯理。下顯不同。由在夢位。造善噁心。睡眠所壞。故夢與覺。感果不同。   論。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   述曰。釋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份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為此所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其覺時心。既無眠壞。緣境明瞭。勢力增強。不同夢位。其狂醉等。為緣壞心。羸劣亦爾。此但答問如夢位心。   論。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夢壞心。覺時不爾。故此二位所造善惡。當受異熟。非夢果勝。夢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問。既爾夢心。為睡所壞。覺心不爾。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實無覺境便有。復由此理。當果異耶 既爾汝宗覺時見色等。既是實有。夢時見色等。應例非無。見色雖復義齊。其境有無不等 或薩婆多。夢覺境俱是有。造行當果不同。何妨我義無境覺夢雖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難釋。返覆無窮。恐厭煩文。略示綱要。諸有智者。准此應思。   論。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雲何為他所殺。   述曰。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詰他宗失。初敘外二難。次一頌解。後一頌詰。此即初難。若唯有識。色等境無。由此便無身語業等。彼羊等雲何為他人所殺。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難多生。達此論文。應休劣意。   論。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雲何得殺生罪。   述曰。此第二難。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雲何可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外羊無屠者。雲何得罪。返覆二責。無所逃刑。   論。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頌。先以理釋。下二句頌。舉喻以成。由能殺者。為增上緣。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當知。   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   述曰。先釋下半頌能成喻也。如世間鬼。惱亂有情內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發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 如鬼等者。瞿波解雲。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惱。子心變異。或生。或死。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   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   論。或著魅等變異事成。   述曰。由貓鬼等意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既彼親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緣故。此事便成。殺羊等亦爾。雖無外身語。殺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論。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   述曰。頌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則總舉。下別指事。   論。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等夢見異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訶迦旃延。摩訶言大。迦多衍。此雲剪剃。如常所釋。此即其姓。那者男聲。即剪剃種。男聲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聲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舊言娑羅那。此雲流轉。即由剪剃神通意願。令王得夢。說此緣者。如舊中阿含經說娑羅那王。是眉稀羅國主。容貌端政。自謂無雙。求覓好人。欲自方比顯己殊勝。時有人曰。王捨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彼。人睹迦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眾曰。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中修道。別處坐禪。阿盤地王。名缽樹多。時將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政。圍遶看之。缽樹多王。見娑羅那王。疑有欲意。問娑羅那曰。汝是阿羅漢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非。缽樹多瞋曰。若爾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方醒。從本處起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共諸同學。同為療治娑羅那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國。殺缽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願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身為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聲雲。我今無歸。願師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說。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捨屋等。無別國土。離柱木等。無別捨屋。乃至廣說。至於極微。亦非實事。無彼無此。無怨無親。王聞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故知依自意。他夢事亦成。   論。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利王夢見異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練若者。舊雲阿蘭若。此雲閒寂曠野處也。離村空野。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咀利王者。即舊雲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此雲綺飾。或雲綵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羅王。夢見異事。舊論言見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經雲。有七百仙人。住阿練若時。天帝釋嚴身。入中於下風坐。諸天皆來。恭敬帝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見帝是事。忽變為天。著好嚴具。破其籬垣。入仙人處。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憤恨雲。汝等何故。但敬帝釋。而輕蔑我。欲苦諸仙。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諸仙心念。令返衰惱。應時毘摩質多羅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說阿修羅得夢。經說覺時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說。皆增上緣。令他事起。非親為緣令有此事。   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述曰。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緣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義增明。不繁比量。   論。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述曰。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眾同分者。成唯識等說。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而假建立此眾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阿賴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緣。捨眾同分。阿賴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為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說名為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說名為死。如今所說。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說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雲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雲何成。   述曰。此下返詰。上半頌不許前說。詰林等空。雲何由仙忿。下半頌。彼若救義。詰非意雲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詳。至下當悉。   論。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將為詰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說。由能殺者。他識轉變增上緣力。令所殺者他有情死。汝不許者。以他宗。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說。今牒彼計。   論。雲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婆離言。   述曰。自下正詰。三業諸罪。現為人天之所呵責。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罰故。可毀責故。名之為罰。三業校量。意罰最大。佛為成此。返問長者鄔波離也。鄔婆離者。此雲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說言朝庭執事。如阿羅漢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事之人。名鄔波離矣。中阿含經說。有尼犍子。名闍提弗多羅。其有弟子。名為長熱。往至佛所。佛問長熱。師教汝法。三業之中。何罰業重。答雲。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問。瞿曇今說何業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去。闍提問雲。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說。闍提讚歎。汝真我子。從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說無異。汝可更往。破瞿曇義。提取將來。作我弟子。長熱不從。有大富長者。名鄔波離。伏事尼乾闍提。使往破佛立義。長熱報雲。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過人無量。兼有幻術。能轉人心。無量眾生。為其弟子。寧可降伏。闍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已。欲破佛義。遂立義雲。我立三罰。身為最量。次口後心。瞿曇雲何。說心罰重。世尊於時在眉絺羅國。國城五日方行一邊。佛問長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盡。長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復問。仙人超瞋心殺。幾日得盡。答曰。一時國人皆盡。又問。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佈施。有人一時。入八禪定。何者為勝。有人多時持戒。有人一時入無漏觀。何者為勝。長者答言。入禪無漏功德大勝。佛言長者。雲何乃說身口罰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處。常擬供養三寶。一切尼乾。悉不得入我家。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闍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捨。闍提不測。自往覓之。長者莊嚴高座。自坐。別安小座。以待闍提。闍提見之法用如此。訶責長者。長者答雲。今人非昔人。我今已勝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闍提乃雲。我令汝取瞿曇。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為汝。說一譬喻。遂作喻雲。譬如有人。須鬱婆羅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處處求覓。求覓不得。自拔男根。不得鬱婆羅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長者答言。我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具。語婿預覓。時婿覓得一獼猴子。將還與婦。婦語其婿。汝須浣染舂。方堪為戲具。婿將僱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雲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雲何作。他為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猴。皮肉時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不堪為兒戲具。汝法亦爾。既非淨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雲何令我受持修學。闍提於是慚恥而去。此指於彼故言返問。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論。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   述曰。此佛問詞。彈宅迦者。真諦雲檀陀柯。此雲治罰。治罰罪人處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內。中阿含雲。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羅門女。極有容貌。婿為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婦為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訶王。入山戲遊。逢見此婦。問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婦。王雲。仙人離欲。何用婦為。遂令提取將還宮內。仙至食時。望婦不來。心生恚恨。借問餘人。餘人為說。是王將去。仙往王所。慇勤求覓。不肯還雲。汝是仙人。何須畜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時雨大石。王及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成山林。從本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盡。故名空寂。舊人解雲。諸仙修定處名空寂 末蹬伽者。舊雲迦陵伽。此雲憍逸。仙人之名。舊雲王名。有梵本雲缽蹬伽。此翻雲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中坐禪。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見仙醜陋。謂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糞穢洗不淨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羅門。為仙洗浣。婬女自後。王還寵之。有一國師。亦有衰惱。婬女語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羅門。還為洗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之。王后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與仙人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恆取糞汁。洗灌仙人。征遂得勝。自後若有不稱心事。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從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雲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聲呼也。舊雲。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曰。汝若有子。當為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羅種。既聞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訶責。汝非好種。何故求我為婚。仙既數求不得。女意欲適仙處。令母白王。彼雖惡種。猶是仙人。深為可重。我情慾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處處尋求。求知仙處。遣旃荼羅。縛仙及女。相著擲著恆河水中。仙語恆河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從本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問波離。汝知何緣此林空寂。   論。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   述曰。喬答摩者。先雲瞿曇。此雲甘蔗種。或日炙種。或牛糞種等。如舊所釋。佛是此種。號喬答摩。長者答佛。我雖不見。曾聞仙人。由如上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說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諸有情類。國變成林。故知。由他諸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今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論。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   述曰。彼宗意說。唯意不能成殺業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見仙意嗔。遂為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者。   論。雲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   述曰。釋下半頌。詰意罰為大。若鬼神為殺。雲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意罪大。如俱捨說。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罰為大。五無間中。破僧為大。於五偏見。邪見最大。故知。意殺無量眾生。過破僧罪。破僧罪是虛誑語故。若爾。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說。感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為名。皆名生報。說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說意罰。為大罪性。俱捨又說。或依大果。說破僧重。害多有情。說意罰大。斷諸善根。說邪見重。依彼宗說。即其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乘。   論。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結前也。謂此佛說意罰大故。汝應當知。但由仙忿。三國眾生。皆被殺死。今變成林。理善成立。意罰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 又解。亦即返顯。自識轉變增上緣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緣識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說死。   論。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於中有八。一問。二詰。三難。四釋。五徵。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謂外問言。若唯有識。不緣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聖。諸他心智。緣他心不。   論。設爾何失。   述曰。論主返詰。設緣不緣。二俱何過。   論。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難。論主既說緣與不緣。有何過者。今為二難。先難不緣。後難許緣。此即初也。若說一切諸他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雲何說之。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親緣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論。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難彼許緣。若凡及聖。諸他心智。親能緣知他心等者。所說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闕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從主勝說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緣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緣境。若許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緣彼。彼有緣自心。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時緣。即無此過。自心前後。許相緣故。既爾大乘。許一剎那自心。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何不許緣。此亦不爾。但許一念自心自緣謂自證心。緣見分等。猶尚不許一念見分。返緣自證。豈許見分一念自緣。唯見分能緣他心故。若爾他心。緣自身自證。亦應得說。一念他心智。得緣彼境。此亦不爾。前已說故。謂前已說一念見分。不許能緣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緣彼境。及彼能緣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說因位。非佛等心。   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述曰。此論主釋。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說唯識。論主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雖緣他心。不能如實稱似彼心。以他心為質。大分雖同。不親緣著。與彼少異。名不如實。至下當知。   論。頌曰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頌文意。有徵。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 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徵 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 伏意亦有自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逐 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無知也。由無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顯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無知。不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義亦含二。至下當知。   論曰。諸他心智雲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徵。釋上半頌。汝前所說。若凡若聖。諸他心智。既緣他心。雲何於境。不如實知。然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難解。極有少略。不能繁述。學者當知。   論。如自心智。   述曰。此論主解。釋第三句頌。以他心為質。而心變緣。名他心智。非能親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緣自心諸所有智。亦不親取。但變而緣。與本質異。名不如實。此自心智。說見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緣故。非自證分等。名為自心智。彼如實知。無異解故。   論。此自心智雲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雲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論。由無知故。   述曰。此論主答。釋頌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頌翻釋。由菩薩等。無始已來。法執所蔽。有此無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實。   論。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顯總成他自心智。不如實知。一無知言。通答上問。及釋下因。若菩薩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種諸智。名為二智。或現行法執。俱無明所覆。或法執種子。俱無明所蔽。故言無知所覆蔽也。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離言法性。隱蔽自心。不稱實故。如來淨智。斷法執故。所行真俗。依他圓成二種。諸境體性。離言超思議道。名有為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緣他心時既稱彼境。如實離言。名如實知。諸菩薩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離言等。不稱彼緣。雖緣他心。及緣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說言諸菩薩等二智。於境無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為無為。性離言境。故說彼智。名不如實。   論。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   述曰。此重釋前不如實義。除佛智外。餘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虛妄現故。虛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知此第一義。故不如實。   論。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述曰。此第二釋不如實義。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此他心智。通有無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說。安慧等雲。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相。皆是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質心。實不緣著。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其自體分。依他起攝。即說此為他心智也。然護法等。此唯識釋。亦無異解。如成唯識。護法等雲。謂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難言。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為增上緣。所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說此見分。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說。皆有漏智。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說。然佛地論。雖無漏心。有相無相。略有三說。約後得智。既無此義。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說有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故。無處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 問然佛此智。有相見不 答有見無相。不同二乘等。諸無漏心。佛之見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釋此理妨。如次下師。故此論說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虛妄顯現。二取分別。猶未斷等。與佛有異。佛無執故。不知如佛淨智行境。有義。後得智見有相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不執著故。說離二取。此第二說佛地論中。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釋此文者。若有漏心。便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言。境都無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諸無漏智。雖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種猶未斷故。出觀已後。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實。佛則不爾。故除佛外。無漏此智。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有異 若爾此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 答唯識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心說。無漏心等。即非唯識。經中但說三界唯心。不說無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無漏故。今此二義。前解為勝 有義。後得智二分俱有。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乃至廣說。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緣色等智。應緣聲等。又緣無等。應無所緣緣。彼體非實。無緣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說。後得智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者。體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說。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攝故。如非所緣。然真如等。與能緣心。不異不一。非他所攝。不可為例。餘所引證。如有漏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餘無漏他心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現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佛他心智。雖變為境。親似他心。名為如實。以無執故。知性離言。餘他心智。亦變為境。未斷執故。疏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法體性離言。故說有異。此中通說除佛以外諸他心智。說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心等故。名為如實。成唯識說。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故佛亦變。若說佛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說理教相違。故佛之心。亦名唯識。於此義中。略為褒貶。初說無漏心。亦無相見。亦有法執。此不須說。如成唯識。破無二分。佛地論中廣破。相分亦有。緣無之心。非所緣緣故。然後二師。或說無漏。親所取緣。或說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雲何應取無法無法無體。非所緣緣。觀所緣說。要具二支。是所緣義。此師意說。此心不具所緣緣。餘具所緣。心必具二支故。若許無法得為緣者。破經部師。量有不定。自許無法得成緣故。若破他為量。非述自宗故。無不定者。又唯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過。此師意說。如下當知。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像。不親取者。應不知無。心內相分。是有法故。又應不說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說皆是。二說並非。此則雙貶。若別褒者。護法等說。除無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勝。所以者何。既說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無乖返。若無影像。違親所緣。如佛地論。成唯識。瑜伽論說。心心所法。從四緣生。說緣於無。無漏之心。無此緣者。便違聖教。及違比量。遍計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離假智識有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遍計所取。名為所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說為境故。即是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量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像。體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無。說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若說不稱本質。名所執無。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緣順境。亦生瞋故 因論生論。圓成實性。聖能親證。凡夫心緣。但可心變。不能親取。聖人若知遍計無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有似於無。非即親緣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凡聖之心。俱能親變。亦親緣之。約親所緣。遍計所執。唯凡夫境。圓成實性。唯聖人境。若疏所緣。遍計所執。亦通聖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爾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聞說圓成。應不緣執。聖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他親疏緣皆通二。又前有難。若無漏心。不能親取境。應不知無者。此亦不然。佛知諸法皆性離言。非無非有。疏所緣中。以所執境。為其本質。增上力故。心變為無。體實是有。相似無法。知此離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對凡夫說此離言法上。凡境為無。名為知無。非是親以無為相分。佛地論雲。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遍計所執。體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由如是等所說理趣。護法為勝。此中但說。除佛無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種。凡夫之身。或有現行。並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說緣過去諸無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難議境無。卻徵境實執。二釋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釋難夢覺心不異。無造行果差失。六釋無境殺無罪。返詰他宗失。七釋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總是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從斯論首已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無境。及此所說。釋外徵等。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釋難。自下第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論。唯識理趣無邊抉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總舉歎深推佛。後廣別顯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處也。無邊者。無際也。抉擇者。以覺慧決了簡擇也。決簡染疑。擇簡邪見。邪見決而不擇。疑擇而不決。今顯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見疑所行境界。故言抉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體有異也。寬廣故難度。無底故甚深。此中意說。唯識理趣。若抉擇品類。有無邊差別。弘廣難度。無底甚深。歎有無邊深廣理趣。   論。非佛誰能具廣抉擇。   述曰。此推於佛。如是所說。唯識理趣。無邊深廣。非佛以外。誰能於此。具廣抉擇。顯己抉擇非具廣也。   論。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述曰。下廣。別顯結推深。頌中初半。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後半。別顯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諸義。一切種別。難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說。故應止也。   論。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釋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類差別。無量無邊。歎甚深廣。今我隨自所見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義。結所明也。   論。餘一切種非所思議。   述曰。釋下半頌。其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種。甚深之義。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種者。差別理也。   所以者何。   論。超諸尋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釋非已所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伺。其唯識理。要得無漏真智覺時。方能少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處在地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釋頌難思字。   論。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釋頌佛所行也。如是所說。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現證。非餘所知。   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獨佛圓證。   論。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述曰。一切境者。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 一切種者。諸法自相一切種智境 智者。即是緣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緣。一智能緣。由佛世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種故。皆無障礙。故於唯識一切種理。皆能了知。二障盡故。無有漏故。長時修故。智圓滿故。所以非佛。不能圓滿行盡理趣。故我今時。且說少分。成唯識說。謂諸菩薩。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論護月釋雲。無著菩薩。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時。聞慈氏尊。說此中邊所有頌已。得入初地。為世親說。世親菩薩。先住地前順解脫分迴向終心。聞無著說此彌勒頌。令其造釋。得入加行初暖位中。應是聖者。相傳此說。所以護月。遂有此言。非無逗留。而為此義。真諦說。是十迴向中。第二迴向中。世親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真實道理。仰推於佛。理不為疑。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障。故但推佛。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間文義。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思。幸諸學者。詳而靡尤。   二十唯識論述記第二   承久二(癸辰)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長講堂談義料書之永恩(生年五十四)   同三年長講會談了憲幸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