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人文哲學論壇 http://pub46.bravenet.com/forum/show.php?usernum=3895088079 Date: 05/14/03 12:32:06 PM Name: Martin email: eirutty@yahoo.com.hk Subject: 「道德問題的反思」的個人反思 人文哲學論壇 <道德問題的反思> 的個人反思 撰文:Martin 本人讀罷人文月刊哲學論文文庫一欄中方世豪先生的<道德問題的反思>*一文後 ,問題湧現不斷,望請各有識之士加入討論,指教指教。 該文中第四段提及: 中國哲學自始便沒有發展知識論的問題,一開始便是發展道德問題,而把道德問 題推至極至,更建立了形上學的問題。由道德的根源方面推,心之超越根據在那 裡呢?《中庸》云:「天命之謂性」的「天」所表示的就是一形上實體。所謂形 上之天,若要發見此天,從中國哲學的路數說,便要從人心處開始接觸,只有訴 諸人之本心,才可知道這個天是甚麼。這個由天命到人性,又由人性到天命的迴 環過程便證成了天,又證成了人性。而這個人性,即人之所以為人的地方,就是 人之道德本心。中國哲學精神反反覆覆就是討論此問題。假如以上論述全屬正確 的話,則中國哲學之限制顯而易見。 「訴諸人之本心,才可知道這個天是甚麼 」有如文革時的批鬥 — 你犯了什麼罪,你心裡清楚 。凡用上「心」、「本心 」、「人性」等名詞的地方實在需要加倍小心。依本人愚見,人乃先天條件加後 天條件之結果。條件上之差異往往帶來之不同結果,本心的定義往往因人而異。 那建基在此基礎上之道德本心、天命以至人性是否亦因人而異? 文中第八段提及: 這種以快樂或幸福作為標準的道德原則是十分容易應用及十分流行的,但亦被人 批評其為以非道德標準來界定道德,即道德之善惡有其自身的領域,道德有獨立 不依於外在環境的標準或道德自身就是標準,以道德以外的標準來界定善惡,就 是把道德異化了,使道德問題變成了非道德問題,這種以非道德標準界定道德是 會使道德失去了道德之價值。所以西方哲學家康德重新在義務的概念中重申道德 之無條件性,不因為後果而決定,無論後果是有利或有禍,只要是應該的,就要 去做,就是要為道德重新界定,尋回道德之真正價值所在,就是因為道德有這樣 的一種特性、無條件性,故此就算是幸福原則也不能完全決定甚麼是道德的。 最具討論性的乃「道德有獨立不依於外在環境的標準或道德自身就是標準」一句 。 依本人愚見,一切實際的理論都需透過行動去體現,否則只是脫離現實的空想。 而不同行動在不同環境下進行有不同涵意。不因後果的決定是主觀的、不理旁人 的決定。對理想國中的哲學王而言,他/她的道德判斷當然是最合理的決定。 可是對不是哲學王的大眾而言又如何呢?假如各人都根據「不因為後果而決定, 無論後果是有利或有禍的道德觀念而行動」,個人認為「是應該的,就要去做的 話」,結果只會是災難性的不和。 文中第十二段提及: 根據唐君毅先生的解釋,幸福其實是對以往一些愉快的情境的追求。[1]但那些 場境既已過去,即不能保留,人在這時便會要求把某些場境重現,甚至要求保留 ,這樣便成為幸福的目標,但這樣要求其實是虛妄的。因為希望把過去場境實化 於當前是種執著,這種執著是不自覺的、盲目的。只是追隨著一種含混的沒有了 結的一種幻象。只要用心把這些東西反省便會自覺到不能被這些東西所控制。如 果受這些幸福條件所左右,而令致追求無休止的幸福,則這顯然是他律道德。他 律道德不是自律道德。道德之本質在於要自律,自律即自己決定自己,而不是由 外在的條件、外在的環境所決定。道德就是要由自己承擔責任,而不能把責任推 卸到外在環境,否則人之所以為人之特點,人之道德心便失去了功效,人與禽獸 無異矣!若意志受虛妄的幸福要求所左右,則是他律,只要我們一念自覺,自覺 我們可以自己支配自己,則意志是便自律的,如此人才是自由的,而不為虛妄的 欲望所束縛。 本人對此段提出以下問題及愚見: 1. 「因為希望把過去場境實化於當前是種執著,這種執著是不自覺的、盲目的 。」道德是不是種執著? 2. 「只要用心把這些東西反省便會自覺到不能被這些東西所控制。」 「心」 字涵意為何? 3. 「道德之本質在於要自律,自律即自己決定自己,而不是由外在的條件、外 在的環境所決定。道德就是要由自己承擔責任,而不能把責任推卸到外在環境, 否則人之所以為人之特點,人之道德心便失去了功效,人與禽獸無異矣!」人由 誕生開始即受外在的條件、外在的環境(後天條件)所影響。人能夠在「自律」 時抽離自身於外在的環境嗎?依本人愚見,道德有智慧跟愚昧之分,有智慧的道 德往往能兼顧外在的條件、外在的環境。 4. 「只要我們一念自覺,自覺我們可以自己支配自己,則意志便是自律的,如 此人才是自由的,而不為虛妄的欲望所束縛。」一念自覺的意念實在模糊,所謂 「虛妄的欲望」又該如何界定? 個人自律的意志往往在他人眼中正是虛妄的欲望 ,身處現今社會根本絕少可能抽離於大眾而獲得文中提及之「自己支配自己的自 由」,法律的存在是現實中的例證。 依本人愚見,幸福是對當下所感受到的一切感到滿意。在一些認為他人不該感到 滿意的人的眼中,那幸福是是虛妄的欲望。然而在幸福的人們眼中,倒認為那些 認為他們不該感到滿意的人是不幸的人。被人支配或自己支配自己是眾多生活方 式其中之一二,選擇被支配與否純屬個人自由。我們該做的的只是盡力確保人們 是在最可能的最大知情權下作出選擇。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thesis/h94-59.txt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