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比較哲學的一些例子(二): 陽明與休謨 英冠球   除了以康德哲學詮釋陽明的「心即理」說外,亦有 一種以休謨「同情心」 理論說明「心即理」說的,由大陸學者楊國榮先生所提出,讓我們這次看看楊先 生的說法。   休謨比康德更早、亦更極端地斬斷「理性」和「激情」(passion,即情緒 情感和欲望)的連繫。與康德相反,休謨指道德的基礎不在於理性,而在屬於「 激情」的「道德情感」上。作為確立「實然」與「應然」分野的經驗主義哲學家 ,休謨強調「理性」只是一種認知能力,其功能是分辨真假並作出事實判斷,它 根本不能左右意志,產生或阻止行動;道德的善惡判斷完全來自屬於「激情」的 「道德情感」,「激情」與「理性」不同的地方在於,「激情」是可以產生或阻 止行動的,而且由於「激情」、「意志」與「行動」這些東西本身沒有所謂真假 ,所以它們即說不上合乎理性,也說不上違背理性,它們跟理性根本是毫不相干 的兩類事情。理性只負責作出事實判斷,所以是與道德或行動的善惡無關的。在 道德的領域中,理性只是道德情感的奴隸,理性不提供行動的根據和原動力,只 提供行動時需要的有關事實的知識和手段的計慮。而所謂「道德情感」,休謨是 指一種我們對於道德行為感受到的特殊而超越個人利害的快感,這種快感由於內 在於激情,故而既沒有理由可講,亦只是一種自然傾向。另外,「同情心」( sympathy)在休謨的倫理學思想中亦扮演重要的角色,我們之所以能對於那些與 己無關或甚至與一己利益衝突的利他行為加以欣賞和讚許,就是由於我們有這種 感受到他人感受的重要能力上。所以,我們可以說同情心與道德情感有很密切的 聯繫;但休謨亦強調,我們不能就等同同情心與道德情感,因為有些行為或德性 (例如勤勞、節儉、莊重等)作為道德情感認同的對象卻與同情心無關。最後, 必須補充的是,我們對「道德情感」的這些說法,是我們經過理性對人類進行普 遍的觀察認知之後歸納出來的一種沒有任何超自然意味的「趨向」或「傾向」, 卻不是必然而不可移的(因為所得的觀察只是一些綜合命題)。(1)   楊國榮先生在其《心學之思──王陽明哲學的闡釋》(2)一書中,便以休謨 的「道德情感」嘗試理解心學傳統中的本心觀念。例如,他把孟子提出的四端之 心看成作為自然傾向的道德情感:   按孟子的看法,凡人皆有四心〔即四端之心〕〔...〕這裡所謂心,首先含 有情感之義:惻隱之心大致表現為一種同情心,羞惡與恭敬分別是對自我與他人 的內在情態,是非在中國哲學中既涉及認識論上的真妄,又含有價值論上的善惡 之義,而是非之心則更多地指對善惡的情感認同和排拒。〔...〕以惻隱等形式 表現出來的人心,是內在於主體的自然傾向,其形成往往不假思為,也並非出於 有意的矯飾〔...〕正是人所有的這種本然之心,構成了人之所以為人的一般規 定〔...〕(3)   四端之心完全就是人自然而本然的道德情感,仁義之理被看成是後來將這情 感理性化規範化後的應然律則:「從本然的四端到當然的仁義,即以理性化的過 程為中介。」(4)可以看出,楊先生到這裡似乎都接受休謨的立論,並指與孟子 相近:認為道德的基礎全在「道德情感」,而理性則只有工具或中介的作用。在 說過了對孟子思想的理解後,楊先生總結說:   孟子關於人心與人性的看法,使人很自然地聯想起休謨的某些觀點。休謨對 情感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作了多方面的考察。在他看來,「道德上的善惡確實是被 我們的情緒,而不是被我們的理性區別出來的。」(《人性論》,商務印書館, 1981,第632頁)情感之中,同情(sympathy)感又被賦予特別重要的意義,休 謨對此作了反復申述:「同情是我們對一切人為德性(artificial virtue)表 示尊重的根源。」「我們對社會所以發生那樣廣泛的關切,只是由於同情;因而 正是那個同情使我們脫出了自我的圈子。」「廣泛的同情是我們的道德情感所依 靠的根據。」(同上,第620 -621頁,第628頁)如此等等。道德作為人類的本 質表徵,體現了人的群體意識(對他人與社會的關切),但它的本然之源卻是內 在於個體的同情心。(5)   楊先生多次引述休謨的說話,都是為著說明休謨的哲學立場基本上與孟子相 合。但可怪的是,楊先生從來沒有處理過一般對休謨理論提出的主要批評,這些 批評是如此嚴厲、如此為人所熟知和明顯,楊先生卻從不提及,教人奇怪,亦教 人懷疑是否孟子思想亦犯了同樣的毛病呢?   第一,休謨將道德基礎放在「道德情感」上,因為「道德情感」是評價性的 自然傾向。但問題在,「道德情感」作為「激情」的一部分並非自然傾向的全部 ,其他各種情緒、欲望都是人性的自然傾向,為甚麼跟從這些自然傾向就不是道 德,跟從「道德情感」才是道德?「道德情感」與其他自然傾向都屬於同一層次 的東西,為何唯獨是它才是道德的基礎?這問題明顯不可能只靠對自然傾向的觀 察而得解答;自然傾向不能成為道德的基礎,這點到了康德時便清晰有力地被提 出來。   第二,「道德情感」和「同情心」的理論是休謨對人類社會之中實然的道德 行為進行主客認知探究後得出的「經驗推概」,既然是「經驗推概」,便沒有必 然性和普遍性。但楊先生卻據休謨的說話而得出「同情心」是人類的「本質」, 這似乎尤與休謨反本質主義的經驗主義立場有極大的差別。就休謨哲學而論,「 同情心」是對人類實然的觀察所得,但不能保證將來可以「放諸四海皆準」,與孟 子人性論的立場和用意不可謂相差不遠。   第三,休謨的倫理學研究,嚴格來說其實只是對於人類的道德活動作客觀而 經驗的系統分析而已,本身卻並沒有引導性或規範性,不是對世人提出任何道德 指引或訓誨。若不是這樣,便會犯了由「實然」推出「應然」的謬誤,他的哲學 便會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局了。這種情緒主義(emotivism)式的立場其實易於引 申出相對主義,對於人類的現實處境亦沒有任何指引的作用,這些正是上一章所 說主體性哲學傳統所造成的流弊。而這種態度肯定不是儒者所能同意的。孟子固 然認為四端之心是人類的本然之性,卻更認為人應該擴而充之,應該以志帥氣, 逆反人的氣質自然傾向,而將仁義之理實現出來。   但我們要清楚,孟子並不認為四端之心是經驗推概的結果,所以根本不能簡 單地說孟子是由「實然」推出應然。由以上的分析可見孟子與休謨的距離真是不 可以道里計。但楊國榮先生都完完全全無視於這些理論困難,亦沒有任何解決或 避開這些困難的嘗試,令人迷惑。他繼續說:   休謨所說的同情心與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無疑有相通之處,他以內在的心理 情感解釋道德的起源,也表現了與孟子相近的思路。〔...〕與孟子一樣,休謨 在人心與人性之間的外在緊張中看到了其內在的聯繫,肯定「同情是人性中一個 很強有力的原則」(同上,第620頁)。這種看法注意到了道德與心理情感經驗 領域的關聯,肯定人性不應當排斥人心而蛻化為抽象的本質。(6)   我們誠然可以體會到,楊先生從休謨哲學中看出了解釋孟子的線索,是由於 他掌握到「道德情感」或「情感經驗」的問題對於理解孟子的「心」有極為重要 的意義。可惜的是,他選出的休謨對「道德情感」的理解及其倫理學型態與儒家 相比仍然是大相逕庭。以此理解去詮釋陽明的思想,更是顯得睽違過甚。   最後讓我們也來看看楊先生是如何實際進行他對陽明的解說的。他在說明陽 明「心即理」之意時謂:   王陽明所說的心即理,首先是指普遍的道德規範(作為當然之則的天理)與 個體道德意識的合一。按其本義,道德不同於法,它並不是以強制的方法迫使主 體接受某種規範。只有把普遍的道德律轉化為個體的信念、情感、意願,才能有 效地影響主體的行為。倫理規範滲透於主體的過程,也實際上即是普遍的道德規 範與個體的信念、情感、意願等等相融合的過程。正是通過這種交融,道德才獲 得了內在的力量。〔…〕通過理內化於心而達到理與心的融合,主要從主體意識 的形成及其內在結構上,展開了「心即理」這一命題的內涵。除了理向心的內化 外,心即理還具有另一重涵義,即心通過外化而顯現和展示理;而心外化的過程 ,也就是「在物」的過程。(7)   這種對於「心即理」的詮釋恐怕是只此一家,「創造」有餘,「詮釋」或甚 至客觀「理解」都講不上來。楊先生將「心即理」解釋為理「內化」於心,和理 「外化」為實在的兩種「過程」。但是,這兩種過程其實都不可能是陽明「心即 理」的意思。首先,正如上文第一節已經交待過,「心即理」是對於心性本體的 理解,而不是工夫的指示。但楊先生將「心即理」想成是人須要透過努力才能達 致的「過程」及其後果,便明顯是將「心即理」理解為工夫或實踐工夫後才有的 境界,這便已經與陽明有了相當的距離。另外,陽明說「知是心之本體,心自然 會知」,又說「聖人之道,吾性自足」,「理不在心外」,很難想像楊先生為甚 麼還會將理看成是外在的道德規範,須要通過「內化」之後才能真正成就「心即 理」的「主體意識」狀態。最後,「心即理」也沒有「外化」的意思,「心即理 」說的是「外化」(若「外化」指推致這理於實踐的話)之所以可能的本體根據 ,但能否「外化」出來,則還看能否做到致知格物的著實工夫,而這工夫義並不 包涵於「心即理」的主張之內。尤有進者,若將「心即理」看成為道德規範與個 體情感意志相融合的過程,則個人內在的道德情感在這融合中擔當甚麼角色,楊 先生也沒有說明清楚,似乎並沒有貫徹之前他對於「道德情感」的重視,反倒把 「心即理」說成類似「社教化」的心理學或社會學理論,陽明思想的道德力量亦 被扭曲減剎了。 註釋: (1) 對於休謨倫理學概念的分析參考自陳特:《倫理學釋論》(台北:東大圖書 公司1994),頁164-189。 (2) 楊國榮:《心學之思──王陽明哲學的闡釋》,(北京:三聯書店,1997) (3) 同上,頁60-61。 (4) 同上,頁62。 (5) 同上,頁63。 (6) 同上,頁64。 (7) 同上,頁82-83。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