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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邏輯與生命本性
杜力

  內容提要:由來社會學說多基於假說。本文從存在的數量、力量、方式三個要素出發,首次探討了存在之基於適應的必然的邏輯取向,指出非生命存在和生物性生命存在服從數量邏輯,動物性生命存在服從力量邏輯,人性生命存在服從方式邏輯;生命存在的必然的邏輯取向使得不同的生命形態具有各別的生命本性,生物性的本質是製造性,動物性的本質是僭取性,人性的本質是創造性。

  關鍵字:存在邏輯、生命本性、存在極限、存在要素、適應性

  世象紛紛,人間百態,難以捉摸。長期以來,人類關於社會現象的著述,除開純粹的記錄和描述外,幾乎都基於某種假說,因而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有效性也各有局限。比如功利主義,一度成為人們認識社會現象的風向標,然而一旦用之於音樂、美術、文學、哲學等純智慧領域,終覺牽強。但另一方面,對自然現象,人們幾乎從哲學一發端便直指其根本。哲學的實證的發展形成科學。科學的發展,層層揭示了紛繁的自然現象背後的基本原理。但是,每當人們想把得之于自然現象的科學原理用之于社會現象時,總是發現鞭長莫及,力不從心。究其原因,在於科學所研究的自然現象的主體都是不自主的物質存在,而社會現象的主體卻是為數眾多、精神獨立的自主的生命存在。然而,歷史常常驚人地相似,人間苦難往往令人不可思議地雷同,總叫人懷疑在社會現象主體的紛紜多變的自主性後面隱藏著某些邏輯必然。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等唯意志論者把世象皆歸因於生命意志,但那仍是一種假說,並且這種生命意志假說未能區分不同生命的不同意志,其所謂生命意志限於下意識層次,因而走上了褒本能貶理性的歧途,結果在理性這種最高尚生命意志上否定了自我。本文從存在的數量、力量、方式三個要素[1]出發,探討了存在之基於適應的必然的邏輯取向,以及生命存在之基於適應性邏輯取向的生命本性。

  一、存在邏輯

  存在的本質在於適應。存在的形式和性狀千差萬別,或無形,或有形,或多或少,或強或弱,或優或劣,或動或靜,生生滅滅,各得其所。其所以然者,端在適應。存在是無條件的,而存在的形式是有條件的。不同的存在形式各有其與眾不同的適應性特徵。

  從"適應則有,不適應則無"的意義上看,存在的適應性在結果上即表現為其數量要素。精神存在的數量要素無限,因而精神存在具有絕對適應性[2],無所不在,無時不有。物質存在,從總體上看,數量要素也無限,因而物質存在就其整體而言也具有絕對適應性。區別在於,精神存在的數量要素中的物質量為零,因而精神存在在時空上連續,渾然一體;而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中的物質量不為零,因而物質存在在時空上不連續,彼此有別。因此,具體的物質存在只存在于有限的時空中,因而具體的物質存在只具有相對適應性,此消彼長,此生彼滅。

  因為任一物質存在必然表現為某一時空某一物質量的"有",所以,具體的物質存在的適應性成就必然表現於其數量要素。因此,物質存在的適應性差異表現出一種 "數量邏輯":"有"即表明適應存在,數量要素越大,亦即存在的空間分佈越廣,時間延續越長,物質量積累越多,則表明越適於存在。因此,從物質存在的空間分佈來看,物質存在對不同空間的適應性差異必然表現出這種數量邏輯,即在越適應某種物質存在的空間中,該種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必然越大;從物質存在的進化進程來看,物質存在于進化前後的適應性差異也必然表現出這種數量邏輯,即物質存在越進化,其數量要素必然越大。因此,無論從空間維看還是從時間維看,物質存在都仿佛具有一種向數量要素越來越大的方向發展的天性,這種天性使得物質存在表現出一種服從數量邏輯的存在邏輯。存在邏輯實質上是存在適應性在存在方式上的反映。數量邏輯是物質存在的基本存在邏輯。

  對於非生命物質存在而言,因為三要素無自主變化,因而相對穩定,所以數量邏輯只是表現了既有的適應性。

  對於生命物質存在而言,因為三要素不同程度地自主變化,所以數量邏輯必然反映發展的適應性。然而,因為生命存在的要素在不同程度上協同變化,而數量要素的變化又必然受制於力量要素或方式要素的自主變化,所以,生命存在的適應性差異之數量邏輯表現也必然不同程度地受制於力量要素或方式要素的自主變化;因此,在生命存在的力量要素或方式要素可以自主變化的條件下,生命存在的存在邏輯必然有比數量邏輯更高級的表現形式,並因此而使生命存在有不同層次的存在邏輯。

  從邏輯上說,如果數量成為力量的結果,則數量邏輯必寄寓於力量邏輯,因而力量邏輯必然成為存在邏輯的顯性形式。

  進而,如果力量成為方式的的結果,則力量邏輯必寄寓於方式邏輯,因而方式邏輯又必然成為存在邏輯的顯性形式。

  更進一步,如果方式成為智慧的結果,則方式邏輯必寄寓于智慧邏輯,因而智慧邏輯又必然成為存在邏輯的顯性形式。

  事實上,因為數量必然是力量的結果,而力量又必然是方式的結果,所以數量邏輯、力量邏輯、方式邏輯是同時在自然存在中起作用的,只是當我們看不到力量的變化時,我們就只能看到數量邏輯,而當我們看不到方式的變化時,我們就只能看到數量邏輯和力量邏輯。

  二、生命本性

  生命存在的本質就在於存在要素的自主變化。而不同存在要素的自主變化能力恰反映了生命的不同層次。

  更有進者,因為生命存在的存在要素在不同程度上可以自主變化,所以生命存在的存在邏輯必然具有自主性。生命存在邏輯的自主性賦予生命存在以生命本性。因此,不同層次的生命存在邏輯必然賦予各異的生命形式以不同層次的生命本性。

  生物的生命特徵是數量要素自主變化而力量和方式要素相對穩定[3]。生物憑固有的分子力從環境中攝取固有養料,按自身基因複製新體,從而實現數量要素增長。這就是繁殖。生物繁殖數量越多、壽命越長、個體越大則表明越適於存在。生物生存和發展的這種數量邏輯就是生物的存在邏輯,它是物質存在的存在邏輯即數量邏輯的自然延伸,是從物質存在的必然的數量邏輯中衍生出來的自主的數量邏輯。繁殖本質上是用固有材料按照固有方式製造固有產品。因此,自主的數量邏輯賦予生物的生命本性是"製造性"。換言之,生物性的本質是製造性。這種製造性本性使得生物繁殖總是以窮盡環境資源能力為極限。生物性生存所固有的這種數量邏輯極限就是"製造性極限"。

  動物的生命特徵是數量要素與力量要素協同變化而方式要素相對穩定[4]。在這種變化模式中,數量要素變化是通過自主的個體力量實現的。動物必須憑藉其自主的個體力捕食生物或其他動物機體才能生存和繁殖,從而實現數量要素和力量要素協同變化。因此,動物生命之服從數量邏輯的適應性成就必然基於自主的"力量邏輯":個體力量越強大的動物捕獲的食物數量越多、質量越好,並因此而可以獲得更強大的個體力量,因而生存和繁殖的機會越多、壽命越長、體量越大、個體越多,從而表明越適於存在。換言之,對動物而言,因為其服從數量邏輯的適應性成就必須通過自主的個體力量才能實現,所以反映動物生存適應性差異的數量邏輯本身必然服從力量邏輯。實質上,對於動物的適應性成就而言,數量邏輯只是在結果上反映相對差異,而力量邏輯則是這種結果差異的過程根據。因此,相對於生物,動物的存在邏輯進化為自主的力量邏輯。因為力量是不同存在的數量要素之互相衝突[5],所以,自主的力量邏輯作為動物的存在邏輯必然使得每一個動物個體具有一種力圖佔有其他生命個體的數量要素的天性。因此,自主的力量邏輯賦予動物的生命本性是"僭取性"。換言之,動物性的本質是僭取性。這種僭取性本性使得動物性生存和繁殖總是以窮盡環境資源能力和個體力量為極限;而且,這種極限註定是雙重極限:數量邏輯極限和力量邏輯極限。一方面,因為僭取並不能增加普遍的存在數量,而只能轉化生物性生存所"製造"的生命存在數量要素,所以,雖然動物個體超越了生物個體的製造性極限,但終究超不過作為其食物源的生物環境的製造性極限,因此,生物性生存所固有的製造性極限是動物性生存的天然極限;另一方面,動物性存在的方式要素是固定的,而一定的方式條件下力量終有極限,比如動物機體強度極限和食物轉化效率極限等等。動物性生存所固有的這種力量邏輯極限就是 "僭取性極限"。

  人的生命特徵是數量、力量、方式三要素協同變化[6]。在這種變化模式中,數量要素變化和力量要素變化都服從於方式要素變化;反過來,方式要素變化又得益於力量要素變化和數量要素變化。因此,數量、力量、方式三要素協同變化的關鍵在於方式要素的自主變化。人是唯一具有自主變化方式要素能力的存在,因而人是存在進化的最高成就。人為萬物之靈,靈在有智慧,智慧可以創造奇跡。人的產生標誌著一種物質存在個體所涵納的精神量已能自成體系,這種小精神體系能與大宇宙精神體系相交融,能從自然中領悟宇宙精神,進而在領悟宇宙精神的基礎上逐漸將越來越多的宇宙精神納入其自身存在的方式要素之中,從而使宇宙精神越來越多地通過其生存而物化地體現出來。人每次穎悟和吸納宇宙精神都意味著人的生存方式得到改進,因而使人能突破力量邏輯極限和數量邏輯極限,使其存在適應性得到提升。人類正是以自身存在適應性的自主發展超越了普遍存在適應性的自然發展。這使得人的進化超越了存在進化的自然動力--隨機性變異和適應性選擇[7],而獲得了人獨有的自主動力--創造(考慮到人的物質和精神存在本源,其創造又何嘗出乎自然?人的自主性本質上是自然隨機性的濃縮)。因而人類存在的進化進程洶湧澎湃,勢不可擋。人類的進化已超越了其他物質存在進化對隨機性變異和適應性選擇的依賴,也超越了動物和生物進化對基因構成方式的隨機性變異和適應性選擇的依賴,而達到了主動從宇宙中吸取精神營養以實現自身精神進化和相關物質進化的境界。

  從本質上說,存在適應性的根本在於方式。先有方式適應性,而後有力量適應性,然後才有數量適應性。在數量邏輯後面起作用的是力量,在力量邏輯後面起作用的是方式。因此,存在之適應性源於方式要素,形於力量要素,歸於數量要素。換言之,存在的根本適應性邏輯是方式邏輯,而不同方式存在之間的優劣差異直接反映於力量邏輯,而不同力量存在之間的強弱差異又最終反映於數量邏輯。也就是說,存在適應性之因服從方式邏輯,存在適應性之果服從數量邏輯,而因果之間的適應過程服從力量邏輯。或者說,方式邏輯是存在適應性的大前提,力量邏輯是存在適應性的小前提,數量邏輯是存在適應性的結論。只是當方式要素不能自主變化時,存在邏輯便退化為力量邏輯,又更當力量要素不能自主變化時,存在邏輯更退化為數量邏輯。在人類產生以前,因為宇宙間還沒有方式邏輯自主的存在,所以方式邏輯只能通過隨機性變異起作用,故存在之進化只能於冥冥中期待隨機性變異帶來渺茫的希望。在人類產生以後,方式邏輯通過人的創造起作用。換言之,因為人具有自主變化存在之方式要素的能力,所以,相對於動物,人的存在邏輯進化為方式邏輯:人的生存方式越優,則人所能駕馭的自然力量必然越強大,其結果必然使得人的生存空間越廣,壽命越長,佔有的物質量越多,從而表明越適於存在。人類生存的方式邏輯是物質存在的方式邏輯的自然延伸,是從物質存在的必然的方式邏輯中衍生出來的自主的方式邏輯。自主的方式邏輯賦予人類的生命本性是"創造性"。換言之,人性的本質是創造性。創造性使人總是不斷探索新的存在形式,既不拘泥於製造,也不屑於僭取,因而人性的發展可以避免生物的"製造性極限"和動物的"僭取性極限"。

  由於人的創造依賴於人所獨有的認識存在方式和變化存在方式的能力--智慧,因此,通過人的創造起作用的自主的方式邏輯必基於人的智慧。因為智慧沒有禁區,創造沒有極限,未知不是不可知的論據,我們已有的正是我們可超越的,我們尚未有的正是我們可追求的,所以,自主的方式邏輯無極限。當人的創造越來越頻繁,因而自主的方式邏輯越來越連慣,以至自主的方式邏輯成為自覺的方式邏輯時,則因為自主的方式邏輯必基於智慧,所以,自覺的方式邏輯必然成為"智慧邏輯":人的智慧越高,則人之存在發展的方式邏輯越主動,因而創造越多、越快、越優,進而導致人之存在方式進化得越多、越快、越優,從而越具有存在適應性。因為創造意味著超越現實,而無垠的宇宙和無窮的自然存在為存在之方式要素的更新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性和機會,所以,人類的前程未可限量。

  因為智慧是一種認識存在方式和變通存在方式的能力,而認識和變通都發生於時間維,所以智慧存在於時間維。事實上,因為智慧的基本形式是思維,而思維存在於時間維,所以智慧亦必然存在於時間維。

  因為人類存在服從自主的方式邏輯,具有創造性本性,所以人類必然會對其力所能及的物質世界進行無限創造。然而,因為人是物質存在的最高級形式,所以人和人類的一切創造中最重要的莫過於自我創造。

  從廣義上說,所謂創造就是從方式上促生更新的存在。然而因為精神存在是唯一的,並無方式上的新舊之分,而只有明昧之別,並且不受力的作用,所以精神不可創造,而只可發現。因此,從本質上說,所謂創造就是更新物質存在之方式要素。又因為方式要素之有機構成即為精神[8],而更新的方式要素之有機構成即精神之發展,所以,換言之,所謂創造就是發現並發展物質存在的精神內容,所謂自我創造就是發現並發展自我的精神內容。人的一切創造的成果構成人類文明。基於人的創造的人類文明的發展構成人及人類的進化。這種進化進程因為人類智慧的能動性而如此之迅猛,以至有史以來,人種尚未來得及進化,文明即已浩如煙海,而且發展得愈趨愈快。人類文明構成了宇宙中燦若星辰的存在。

  因為相對于文明的進化速度而言,人類基因的進化速度微不足道,所以,人的存在狀態的優劣已不能用基因差異來衡量,而只能用文明的差異來衡量。適應自主的方式邏輯的人及社會將隨文明而進化,否則將遠離文明而衰落。

  物質存在與宇宙精神共存,物質存在之運動和變化即反映宇宙精神的事件。事之因果謂之邏輯,邏輯之因果謂之理,理之因果即宇宙精神。動物的精神在宇宙精神之中處於事的層次,因而動物能從事中接受邏輯。而人的精神在宇宙精神之中處於邏輯層次,因而人具有邏輯思維能力,能從邏輯中悟出理。識理即智慧。但人不能全事,故亦不能全邏輯,更不能全理,因此,人的智慧尚不足以掌握全部宇宙精神而使人成為宇宙的主宰。但是,人總能積累理的數量,即發展智慧,因而人對宇宙精神的認識可以無止境地加深。而要積累理的數量則必須嘗試新邏輯,而要嘗試新邏輯則必須做新事,即從事創造。只有創造能發展智慧,也只有智慧能從事創造。創造與智慧相輔相成。

  三、結論

  人之所以為人,盡在於人以創造為其特有的生存方式。創造性正是人之異於並優於動物的關鍵。因此,只要人類有一點點怠慢了創造性,便有一點點喪失了人性,即有一點點暴露出動物性,於是便有一點點不免"僭取性極限"。倘若更有一點點怠慢了僭取性,便更有一點點喪失了動物性,即更有一點點暴露出生物性,於是更有一點點不免"製造性極限"。僭取和被僭取以及拘泥於製造都無疑會極大地阻礙創造,而人被壓抑了創造性之後顯露出來的動物性或生物性無疑又會反過來更進一步地妨害人性。因此,創造性亦即人性必以創造性自由亦即人性自由為前提。

註釋:
[1] 參見《存在概論》第一節,《世界弘明哲學季刊》2003年12月號,國際網址:www.whpq.org。
[2] 參見《存在概論》第二節。
[3] 參見《存在概論》第二節。
[4] 參見《存在概論》第二節。
[5] 參見《存在概論》第一節。
[6] 參見《存在概論》第二節。
[7] 參見《泛進化概論》第一節,《世界弘明哲學季刊》2004年3月號,國際網址:www.whpq.org。
[8] 參見《存在概論》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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