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人文》二OO四年四月第一三六期

為補選特首而釋法的價值
方世豪(華夏書院人文學部研究員)

  特首任期的爭論,引起人大釋法的爭論,使事件變得複雜。特首任期,本是小事一件,對香港不會有甚麼大的衝擊,而且基本法已寫明,白紙黑字,也沒有必要爭論。當然,最源頭,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中國的領導人想曾蔭權做董建華餘下的兩年特首,所以有這個安排。為了這個安排,因而引起了關於基本法的爭論,又因為基本法沒有寫明補選特首的任期,所以又引起了人治、法治的爭論。如果當初沒有這個兩年特首的安排,則沒有這個爭論。那麼,為甚麼中國領導人一定要堅持這個安排?先不以陰謀論來猜想,即我們可設想中國領導人是一片丹心,只想香港人好,只是為了香港人著想,覺得這個安排是最好的,最合適的,所以一定要這樣安排。曾蔭權的民望一直頗高,這個安排是否最好很難說,但很多香港人都能接受卻是事實。那麼,既然好心,為甚麼那麼多人要反對?這就引起了人治法治的爭論。因為基本法不是這樣寫,你卻硬要這樣安排,這就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人的旨意辦事。法治著重法,後果不是最重要的,程序才是最重要的,一定要依法,後果不好也要接受。人治則不是,後果才重要,為了這件事有好後果,可以不必依法。現在中國的法律專家和香港政府想要把人治的決定說成既合法,又有好後果,兩全其美,這當然不行,因為基本法的法沒有這些安排。解釋的結果卻是得到大量的反對聲音。那麼,為人民著想,想有好的後果有何不好?這不是政府最基本的責任嗎?為甚麼要反對?現在先由政治制度的原初意義看這問題。

  中國儒家文化重視人文精神,實現人文價值才是最終價值,所以認為政治活動也應是實現人文價值的活動,政治制度也應放在人文精神底下來理解,但政治活動並不是直接實現人文價值的。經濟活動可創造經濟物質的價值,藝術活動可創造美的價值,文學活動可創造文學價值,個人道德活動可創造善的價值,政治活動則沒有直接創造出這些價值。那麼政治活動是不是毫無價值?是不是就如無政府主義者所主張的不應有政府存在?或是認為政治就是污穢的,可厭惡的?事實上政府有時是有必要存在的,例如:維持社會秩序,防止罪案發生,抵抗外敵,抵抗天災和傳染病等,這些都不是個人或民間組織可做到的。這些工作可說是間接實現人文價值,因為如果沒有政府來維持這些基本的社會秩序,其他人文價值也就不能得到,所以政治活動可說是保障人文價值的基本條件,它的功能是間接的、消極的,是以消除實現人文價值的障礙物為任務。

  當然,政治還可以有積極的工作,如提供教育、醫療、社會服務和大型基建,但這些都仍是基本的保障,讓人能安心創造人文價值,志在保存社會的其他價值,而不是保存政府本身。要創造人文價值仍然是靠人民自身而非政府。

  依這個意思,則政府應是肯定人文價值,而肯定人文價值應是本於仁心,所以從事政治者,應是有仁心的人。一個理想的政治人物應是有仁心又有智慧協調各方面發展,使人人能實現其人文價值。這就是儒家理想的聖王政治。但只依靠人的道德意識,希望從政者是聖人,希望他是好心人,這好像有些不切實際。如果有聖人出來治理天下,為天下老百姓著想,一切政策都以老百姓的福祉為依歸,而且政策的執行都是有足夠聰明來安排和分配,則誠然是好。老百姓不用擔心其他問題,不用浪費精力,可專心實現自己的人文價值。但很明顯,現實上,這個可能性幾乎接近零,就算是五百年出現一次聖人,出現了一次,治理了幾年,便又要等幾百年了,這樣靠道德心在現實價值,在政治上是毫無保障的。反而容易出現有私心的人利用了這政治權力來滿足個人私欲。掌權者未必有道德意志,反而擁有強烈的權力意志,這權力意志最壞可毀滅一切,毀滅人類,毀滅世界。由此觀之,政治是不能只直接用人的道德作標準。像儒家所想的理想,政治是道德的延續,由修身到平天下,政治是直接的道德修養,這是沒有保障的。講道德修養,最多只可講到實現政治上的善,但不能防止惡的出現。由歷史的教訓可知,惡的出現,卻是人所最害怕的。要防止惡的出現,就要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目的不是選出聖王,不是使辦事更有效率,更方便人實現理想,正相反,民主政治是設立機制,立法限制權力的使用,限制政治人物的更替,其目的是使人的權力意志受到限制,防止重大的惡的出現。所以民主政治不是積極地協助人實現人文價值,不是使人更容易實現人文價值,而只是消極地保存社會上的人文世界,防止有人憑權力來毀滅別人所創造的價值,所以有時反會阻礙人文價值的實踐。

  依照這個解釋,假設現在的中國領導人有良好的意願,有善的動機,是為香港人著想,希望香港有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讓香港人發展人文價值,所以現在以提請人大釋法的方法來解決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這任期在基本法沒有寫出來,現在用「釋法」的方法使這任期出現,是一個非循法律條文的方式,而是用行政手段,或政治權力下壓的方式,作一個權宜的方便,來實現一個「為你們好」的價值。這種權宜方便的做法,帶來的是更容易實現人文價值的後果,因為這是以權力積極協助發展,使辦事更有效率,更方便實現理想。但是也就會出現上面所提出的問題,破壞了原本用來限制權力的機制。基本法的用來限制領導人權力,使領導人必須依從這個客觀的法來治理香港,消極地保存一國兩制的環境,防止權力惡意的使用,讓香港人可安心創造自己的人文價值。現在這機制因為「釋法」而遭破壞,為著方便實現好的理想而破壞了機制,那便會有可能出現重大的惡,或是濫用權力毀滅別人所創造的價值。為此,民主派堅持不釋法,雖然兩年任期更有利實現爭取普選,但不能為了方便實現理想而破壞了保護機制。既然基本法沒有寫明,可補充或修改,但一定要用一個不破壞保護機制的方法來做,基本法是有一個客觀地修改的程序,不是釋法就能改變的。如果只顧權宜方便,反會令香港人擔心不已,直接減少了這行為的善意後果(想香港穩定),不如麻煩些,依法辦事,反能消極地保存穩定的環境。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