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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二OO五年十月第一四二期

哲學專欄:哲學淺說
哈伯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
韋漢傑

  哈伯馬斯(J. Habermas 1929- )是當代哲學大師、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最具影響力的代表人物。哈伯馬斯生於德國杜塞爾多夫(Dusseldorf),並在靠近科隆的古倫梅巴斯巴赫(Grummersbach)地區的一個小鎮裡長大,1949年進哥廷根(Gottingen)大學學習,1954年在波恩大學完成博士論文,1956年與法蘭克福學派第一代思想家阿多諾(T. Adorno)相遇,成為哈伯馬斯一生的轉捩點,他在學術上的多才多藝使他有資格成為阿多諾的助手,成為法蘭克福學派的接棒人[1]。1961年應伽達默爾(H. Gadamer)的邀請,到海德堡大學擔任哲學教授,1964年回到法蘭克福社會研究所擔任社會學教授,1971年前往施坦恩堡(Starnberg)的普朗克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擔任所長,哈伯馬斯著名的溝通行動理論(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就是在這裡開始萌芽的,1983年重返法蘭克福大學執教直至退休,2001年4月應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邀請,到北京及上海作學術演講。哈伯馬斯是一個多產的思想家,重要著作包括《知識與興趣》、《溝通與社會進化》、《溝通行動理論》等。[2]

  法蘭克福學派的思想,通常被稱為「社會批判理論」,這個學派積極關心社會理論問題和從事社會改造活動,特別是對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意識形態(ideology)進行批判分析。作為法蘭克福學派的成員,哈伯馬斯經歷到早期法蘭克福學派的衰落與困境,這與它理論本身存在的弱點密切相關,首先,早期法蘭克福學派對社會科學的理論成果和分析哲學一直沒有認真看待,亦未與它們作系統性的對話,否則便可藉此來顯示自己的意義;其次,早期的法蘭克福學派從黑格爾那裡繼承的理性概念是一種過時的哲學的理性概念,對要求根據經驗實證的社會理論來說,是一筆過於沉重的遺產。[3]對60年代末舊批判理論陷入危機的反思,以及當代西方哲學的語言哲學的轉向的影響,促使哈伯馬斯將批判理論由意識哲學向語言哲學的範式轉換(paradigm shift)的「革命」,即「溝通行動理論」的建立。[4]

  作為法蘭克福學派的成員,哈伯馬斯致力於意識形態(例如資本主義或科學主義的意識形態)的批判,哈伯馬斯把意識形態視為一套因不勻稱的權力關係(asymmetrical relations of power)所導致的「系統扭曲的溝通」(systematically distorted communication)、一套有關社會的系統地歪曲了的觀念。哈伯馬斯認為「系統扭曲的溝通」的存在與社會宰制及社會壓抑是一體的兩面;他這種看法基本上是沿襲馬克思(K. Marx),突顯出社會對人宰制和壓抑的一面。[5]哈伯馬斯認為意識形態的社會宰制現象是透過語言而形成的,當語言淪為人們藉以「偏頗」地表達個人或某集團的意見(如透過政治宣傳、大眾傳播媒介、文化產業等),從而成為壓抑別人或其他集團的意見的工具,這種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境況就是一種「系統扭曲的溝通」,它對個人的需求和欲望會造成壓抑、甚至形成精神病,若表現在整個社會層面而言,便是意識形態的社會宰制現象。[6]對於意識形態的批判與消解,我們並不是以一套新的意識形態來取代舊的、被視為虛偽的意識形態,而是要從肯定人具有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和溝通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可以進行自我反省、並能與別人形成自主、和諧且毫無宰制的溝通情境,在這種「理想的言語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s)下,對意識形態進行批判與消解。[7]於是哈伯馬斯致力於溝通行動理論的建構。

  哈伯馬斯認為,語言溝通的基本單位不是語句,而是「言語行動」(speech act)[8],這是語言(language)與行動(action)的統一,「言語行動」包含「命題內容」(propositional content)和「非語言力量或部分」(illocutionary force or component),它亦是一種提出「有效性聲稱」(validity claim)的行動,在言語行動中,說話者不但講出命題內容,他還提出「有效性聲稱」,聲稱這句話的有效性,並願意為這個「有效性聲稱」提供所須的理由,這就是言語行動的「非語言部分」。哈伯馬斯認為,「非言語力量」是一種激發(motivate)聽者依說話者的言語來行動的能力[9],因此,言語行動具有作用與功能。言語行動首先要符合文法規則,因而可被理解(comprehensible),然後哈伯馬斯區分三種言語行動,它們有不同的有效性聲稱,屬於不同的溝通模式,對應不同的實在領域,並具有不同的功能:(1)真理性聲稱,說話者聲稱(assert)命題內容是真的(true),這屬於一種認知的溝通模式,對應於客觀世界,具有認知事實的功能;(2)真誠性聲稱,說話者保證(promise)其表達的感情和意向是真誠的(truthful),這屬於一種表意(expressive)的溝通模式,對應於主觀的內心世界,具有表意的功能;(3)正當性聲稱,說話者聲稱言語行動是正當的(right),這屬於一種互動(interactive)的溝通模式,對應於社會世界,它有調節行為、建立合法人際關係的功能。[10]

  在溝通行動中,對話者必須預設以上三種有效性條件,即真理性、真誠性及正當性。溝通行動是指「兩個或以上的主體通過語言協調的互動而達成相互理解(mutual understanding)和一致」這種行動;[11]溝通行動是「主體間通過語言的交流,求得相互理解、共同合作」的行動。[12]溝通行動是使參與者能毫無保留地在溝通後達成意見一致的基礎上,使個人行動計劃合作化的一切內在活動。[13]溝通行動還是通過相互理解、達成意見一致,從而構成他們所從屬的社會集團的社會化的統一的過程,也是行動者在溝通過程中構成他們自己的同一性,證實和更新他們的同一性的過程。[14]當然,溝通行動是一個「理性」的溝通過程,哈伯馬斯承認「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 or rationality),這基本上指通過關於事實、規範及經驗的言語溝通達到相互理解後,必能確立行動主體所共同遵循的行動或價值規範;[15]因此,這是一種真理的共識理論(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事實上,必須在溝動行動中,特別在一個「理想的言語情境」中才能達成共識;這裡「理想的言語情境」指所有參與者都有相等的機會,參與陳述的、表意的和規約(regulative)的言語行動,在沒有任何不公平或強制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真誠的溝通與對話,並排除只對單方面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和特權。[16]

  哈伯馬斯提出溝通行動理論,除了實現社會批判理論由意識哲學到語言哲學的範式轉換外,以消解意識形態的社會宰制現象和建立合理化的社會,他的另一個目的是希望透過溝通行動來建立普遍的社會倫理規範,即商談倫理學(discourse ethics)。哈伯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雖然產生很大的影響,但亦受到其他哲學家的批評,例如美國的新實用主義哲學家羅蒂(R. Rorty)就批評哈伯馬斯的「溝通理性」,批評他自以為找到終極真理,其實這純屬「絕對主義」,當然實用主義者是不會贊同任何絕對普遍的道德法則。[17]

註釋:

[1]高宣揚《哈伯瑪斯論》,台北:遠流出版公司,1991,頁20。

[2]大陸學者一般將「溝通行動」(communicative action)譯作「交往行為」,有時則譯作「交往行動」,請讀者注意。

[3]鄭召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頁46-47。

[4]鄭召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頁53;請讀者注意,這裡用了庫恩(T. Kuhn)關於科學革命的述語:範式轉換。

[5]李英明《哈伯馬斯》,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86,頁80,96。

[6]李英明《哈伯馬斯》,頁96。

[7]李英明《哈伯馬斯》,頁101-102。

[8]哈伯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曾受到奧斯汀(J. L. Austin)和塞爾(J. Searle)的言語行動理論(theory of speech acts)的影響。

[9]J. Habermas,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edited by Maeve Cooke, "Introductio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p.8.

[10]J. Habermas, "What is Universal Pragmatics?" collected in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edited by Maeve Cooke, p.92;哈貝馬斯著、張博樹譯《交往與社會進化》,重慶:重慶出版社,1990,頁70。

[11]鄭召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頁72。

[12]鄭召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頁73。

[13]哈貝馬斯著、洪佩郁等譯《交往行動理論》,第1卷,重慶:重慶出版社,1994,頁142,386。

[14]鄭召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頁77。

[15]鄭召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頁80-81。

[16]李英明《哈伯馬斯》,頁119。

[17]中岡成文著、王屏譯《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石家莊市: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頁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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