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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二OO六年四月第一四八期

看公孫龍如何解決〈羅素悖論〉

陳漢通

  羅素(Bertrand Russell)於1902年根據《算術基本規律》而「提出的、著名的」悖論,今被稱爲「羅素悖論」。這個悖論有一個通俗版本,叫「理髮師悖論」。

  它說「從今開始我規定,我只幫這個鎮上所有(不自己刮鬍子的人)刮鬍子!」於是有人就問「在此規定之下,那你能否幫你自己刮鬍子呢?」理髮師無言以答!

  其實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因爲他是理髮師,其幫人刮鬍子自然是要收費,再加上其所說的規定,亦只有在其理髮店之內才會生效。換言之、只要離開理髮店或不收費,就自然與其所說的規定無有抵觸,就理所當然地可以爲自己刮鬍子啦!難道你不准許理髮師下班嗎?

  西洋的理髮師還可以等下班,我們中國的理髮師,就沒有這麼好的運氣了。看《封神榜》中,姜子牙封神,明明知道遺下自己,也只好啞忍,連嘆奈何的資格也沒有!難道你會容許「女子選美會」的評判,親自下場競選,然後再判自己的名次嗎?

  如果真有容許的話,那麼選出來的冠軍是個「男子漢」也毋庸驚訝矣。而根據《算術基本規律》,其概括規則所說「由任意性質可定義一個集合」。而且「這個集合」可以包含「空集」或「這個集合自身」。

  「」這是「屬於、被包含於」的符號

  「~」這是「不屬於、不被包含於」的符號

  故下述條件也可定義爲一個集合 A:先有一個x(而這個 x ~ x)然後以 A 來替換(因集合可包含集合自身),故此對任何一個 x 來說,x A,而且這個 x ~ x,所以得出悖論:A A,但同時這個 A ~ A

  學術一點說:設性質 P(x) 表示「x \not\in xx ~ x)」,現預設由性質 P 確定了一個類 A----也就是說:「所有 xx 屬於 A x 不屬於 x)」「for all xx \in A < = > x \not\in x)」那麼現在的問題就出來了,到底「A \in AA A)」是否成立?

  回答:首先,若「A \in AA A)」,則 A A 的元素,那么 A 具有性質 P,由性質 P可知「A \not\in AA ~ A)」;其次,若「A \not\in AA ~ A)」,也就是說 A 具有性質 P,而 A 是由所有具有性質 P 的類組成的,所以「A \in AA A)」。但(A A)和(A ~ A)二者之中只能成立其一,因此自相矛盾、陷於兩難矣。

  很迷糊、很頭疼是不是?那能說羅素是詭辯嗎?也不儘然,因爲羅素只是以符號、代號及集合論來推論,其結果也是合符邏輯,所以才會有第三次數學危機,所以才稱得上羅素悖論,而不是羅素詭辯!

  但這對使用漢字的我們或翻譯爲中文,則是頗難想象的(筆者也須反復多次,方能明白羅素悖論,到底說的是什麼),因爲使用漢字、漢語的我們,早就不相信文字、語言了。

  古代有《莊子》的得魚忘筌,得意忘言;《公孫龍子》的白馬非馬 ……

  近代則再加上「文字獄、文化大革命、以言入罪」等等,更是雪上加霜。但根據筆者的理解,羅素所說的其實可以這樣理解:

  物件x是一個集合x,這自然就會有……集合之內的「物件x 屬於 集合x」與集合之外的「非物件x 不屬於 集合x」,而這個後者根本就等同於「非物件x 屬於 集合x」。

  筆者即是說(~x x)「非物件x 屬於 集合x」等同(x ~ x)「物件x 不屬於 集合x」。唯此(~)否定符號之向前移動,並不合法;兼且與集合論的定義「物件x 屬於 集合x」不符,但這卻是真實的意思。

  其實集合論本身已說明「物件x 屬於 集合x」,那轉成否定……即「(非)物件x(非)屬於 集合x」,而 x 換成甚么「代號、符號」也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因爲根本就無法建立任何集合。

  據此即使單獨說(x 不屬於 x    x 屬於 x)其實就「必先做了、已經做了」一次集合論即(x 屬於 x),這應該是毫無疑問的,這即是說 x 已被二分,及只是二分而已。

  注意集合論容許集合中存有「空類」與「集合自身」。但這些「空類」與「集合自身」,其與作者所言之「非x 屬於 x」完全不能等同,這應該是毋辯自明的。

  所以「集合 A」的這個矛盾問題,事實上並不是由《集合論》而來,因爲集合論的目標只是「物件x」,而「非物件x」根本就是被捨棄的部份。

  這就有如「雕刻石像、分類白馬」,能被留下的才是目標,不能留下的管它作甚;所以這個問題是在真正操作時產生、是由符號而來,而並非由定義而來。

  今改以公孫龍的方式再說一次:以「馬」爲「物件x」,以「非馬」爲「非物件x」,以「馬類」爲集合A,即可以形象地設一「馬類圍欄」爲界,是「馬」的話入圈,「非馬」的話不准入圈。

  今先問「馬類圍欄」是屬於「馬」呢,還是「非馬」呢?說是「馬」當然不能,但說是「非馬」則如何區分「馬與非馬」呢?故「馬類圍欄」既非「馬」、更非「非馬」。

  今再追問「馬類」屬於「馬類」嗎?(A A)或問「馬類」不屬於「馬類」嗎?(A ~ A)有人會如此問嗎?這樣問又有何意義呢?

  這就有如集合A,只是一個定義,問 A 包含不包含 A 自身,這與問「馬類」包含不包含「馬類」自身,同樣沒有意義。甚至連問「馬類」包含不包含馬,這同樣沒有意思。因爲世上「有馬」與否根本就不會影響「馬類」之存在!這就是「“馬”非馬」的意思,今「既非馬」自然「白馬亦非馬」矣。這才是「“白馬”非馬」的真正意思啊!

  這是西洋邏輯,因由語言、思想發展爲文字,而再發展爲符號才會出現之問題,反觀中國名辯,因由符號、思想發展爲文字,而再以文字、語言來表達思想,而文字、語言事實上仍然是符號,所以根本就不會(亦不能)出現此等問題。

  事實上這亦是拼音文字與非拼音文字之分別,唯現代中文(普通話、白話文、簡化字)其造字、文法及語法,已經偏向拼音文字方式,似有開倒車之嫌矣!

  備註:筆者是先破譯了<白馬論>然後才知道世上有<羅素悖論>,而如此解說<白馬論>的恐怕亦只此一家,別無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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