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何謂道德? 岑朗天   何謂道德,這是一個老得掉牙的問題。本文所討論的道德,是人一種(有 目的之)實踐活動,細言之,即人類評估價值,指導行為,追求美好生活,見 諸其生活言行人際/社會/文化關係的活動。道德的成素包括愛、恨、價值、 思想、感覺、情緒、義務、德性、原則等;以理性考慮行為價值,伴隨著道德 情感,並以義務的方式指導行為方向,便是道德相關的範圍。(至於義務與行 為價值孰主孰次的問題,則決定相關道德系統是義務論還是價值論;詳另文。 )   是以,當一個人完全依性好本能或某些意念結果行事,他的行為不屬於道 德範圍──如果他根本無須作道德考慮,我們便稱他的行為為非道德行為;如 果他本應作道德考慮而沒有作,我們便認為他錯置了自己的處境,但仍不會說 他不道德,因為道德要求人的理性自覺自動考慮,他還未到位,談不上道德上 的是非。   相反,如果一個人是以審美經驗作為行為的依據,即漂亮的事便去做,不 漂亮的事便免問,那末,其言行表面上可能與道德無關,他本人也可能聲聲方 外之人,在道德審判之外,但如果他實際上是以理性選擇行為,又以義務的方 式展示此規範,便要入道德的評估範圍。   (按:一個依審美經驗行事的人一般都不會用義務方式規範行為,即其認 為要做的行為不去做也沒有什麼大不了;所以一般都視之為非道德的人生實踐 者;這裡是說出他們有時可能要過問道德是非的情況。)   視理性評估/選擇/考慮與義務方式作為道德的必要成素,有助我們區分 日常生活中何者是道德份內事,何者則非。但我們為什麼要用這個標準呢?這 個標準是怎樣來的?這裡相信是可訴諸日常的道德經驗與一般對道德語言的分 析;道德規範通常以以下的方式出現:   X應當做Y────(1)   或:   X不可做Y’────(2)   (X是行動主體,Y與Y’是行為)       (1)即義務的一般表達形式;(2)是禁令的一般表達。然而,禁令其 實只是義務的強表述──X不可做Y’意即X不應該做Y’(X應該不做Y’ )的加強說法;「應該」這個詞有歧義,可以解作非道德意義的「妥當」,也 有強義和弱義。弱義是要求道德主體去做一些特定的行為,但如果沒有去做, 也是容許的;強義則不容許主體沒有做應當做的事情。如果我們視應該做的事 為道德上對的事,即:「X應該做Y」與「Y是對的」等義,則我們說一個行 為道德上不對,其實有不同的意含;就強義言不對意味不容許,亦即禁令的表 述;就弱義言不對只是不符合特定道德要求,不含有追究譴責的必然引申。   日常生活中有些道德規範是強勢的,如應該不傷害人,有些是弱勢的,如 向窮人施捨;有些是傳統強勢,現代變成弱勢的,如孝順父母。道德似乎是: (一)讓一般人盡量去做一些弱義義務,並且絕不違反強勢義務。   或 (二)讓一些人將所有義務視為強義義務,意即:    (a)所有一般認為是弱勢義務的都是強勢義務;或    (b)弱勢義務不算真正義務,即無道德意義/道德上不相干   由是,我們的道德生活也有兩個方向──做道德上容許之事/不做不道德 的事;或者做道德上不得不做的事。前者是弱勢或消極的道德取向,後者是強 勢或積極的道德取向。兩個態度可以並行又或只選其一;兩者都是根據義務行 事,只是對義務有不同方向的理解和應用,道德經驗與義務是一對雙生子。   至於價值評估,似乎亦是與道德經驗密不可分的。一般來說,當我們說「 Y是對的」時,即同時意味「Y是好/善的」。將一個好或善的價值賦予一個 行為,便是一種估價;義務給行為一個應然性,估價給行為善性。應然性與善 性恰好是道德的兩個主要性格。   我們分析道德語言時,會發現它們主要由三種詞彙組成: (一)價值詞,如善;惡;好;壞;意願;不被意願 (二)義務詞,如是;非;對;錯;責任;義務 (三)權利詞,如權利;訴求;公正/正義;不公正/不正義   這裡認為,權利詞其實可化約成前兩類詞彙(論證從略),並且是前兩者 的引申(我有權做Y意味他人不應該阻止我做Y,並且我被阻止做Y時,他人 有義務和我一起,追究有關責任);所以道德的必要成素正是評價活動與義務 形式。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