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海闊天空--義務分析 岑朗天 上回提到,義務具備雙重結構──對一特定行為有一應然的要求,同時對該行為的反面 之承擔有應然之要求。然而,正如我們亦提到,義務/責任/應該其實有強義和弱義之分,所 以,所謂兩重應然要求也有強與弱之別;價值論者對此一般很難有特殊之規定,因為應然如 由善的判定而來,則應然的強弱亦隨價值是否具備必然性而定。一些義務是強勢的,是因為 有關言行的價值是不容質疑的(至於不容疑到那一地步,即有否絕對必然性,則是另一問題) ,一些義務是弱勢的,是因為有關這行為的價值可能因時因地因人而有不同。隨自由選擇而 來的反面責任性類同;這責任性的強弱也依自由地位的輕重而別,蓋自由本身亦是一種價值 ,視自由為絕對價值的人會認為違反義務如是經由自由選擇,則對義務行為反面的承擔要求 便是強勢的──你自由地不道德,便不得不備受譴責。不將自由看得這麼高的人,可能便會 覺得不道德的後果承擔,不一定是不可逃避的。 且仍拿孝順作例,今人已視之為弱勢義務;如我們把孝順的應然性交給孝順的正面價值 ,此價值有否客觀必然之有效性(即對人人都用得上,人人都認同是一正面價值)是一疑問, 結果我們很難由之推出一個人人不得不如此的義務要求。(古代中國人十分看重孝順,是將 之與教化或道德價值之實現次序連在一起說;如認為孝即是對父母道德,如果連一般初生最 親近的人都無法施之予德,則遑論其他了。百行孝為先,要肯定道德,便要先從孝順入手; 孝順這價值客觀性和普遍性來自道德本身。)另一方面,如果不孝順,看重自由的人便會認 為你可能不一定需要備受譴責,但一被譴責,卻不得不承擔;不那麼看重自由的人則甚至認 為當事人可以不理會有關譴責。 義務論者對義務的看法也有分歧。世有所謂強義務論者(strong deontologists)和弱義 務論者(weak deontologists)的區分;後者採取義務絕對首出的觀點,前者則通常為評價活 動留下位置。是以,對弱義務論者來說,義務的責成性也因評價活動的介入而喪失絕對性。 我們現在集中討論強義務論者的看法,並以哲學史上此中代表人物康德為例,從中透視義務 的特質。 康德在其名著《道德形而上學之基本原則》中明言:「義務是行動的必然性。」[李明 輝譯本,台北聯經,1990,頁18]「必然性」(necessity)猶如「責成性」。對康德來說,真 正必然行動的主體唯有上帝,對上帝必然的,對有限者(人)便是責成的。[Kant, Lectures on Ethics, Hackett, 1963, p.15]以人受感取性好所限,未必對理性的必然行動要求自願 而行故。 康德列出義務形成的三種程式。[簡言之:1.定下格準(maxim),然後看將之普遍化時, 是否違反理性(如違反思想規律,或不可合理推行);2.由理性判斷,看行動是否能視人為一 目的,而非僅為手段;3.由理性判斷,行動中的主體是否一普遍立法者。]認為人憑理性(實 踐理性)運作便可知悉何者應為,何者不應為。應為的便責成人去做,不理會當事人是否願 行。在這種意義下,所有義務都是一種強勢義務。康德雖有「完全義務」和「不完全義務」 的區分[《道德形而上學之基本原則》頁43-46,《The Metaphysical Principles of Virtue》(即《道德形上學》下卷),New York:1964, p.82, p.108],似乎分別對應強勢義 務和弱勢義務,但若仔細推究,不難發現所謂「不完全義務」,其實是一種要求人圓滿地完 成自己的實質性義務(material duty,與完全義務作為formal duty相對),也是強勢的(不 容違反,違反要受譴責),責成性是一絕對要求。 以康德為代表的強義務論者,將責成性直接與理性運作和合理性掛鉤,不應做的行為必 然違反理性,所以將義務的「性格」強烈勾畫出來。這種傾向的優點是清楚,不會模稜兩可 ,但也會推出很奇怪的結論,有時甚至違反道德經驗。(如康德有一個很有名的道德例子: 因兇手追殺而求庇於當事人的友人,當事人在「不可說謊」的強勢義務要求下,責成地說出 友人的所在,致使友人被殺也無道德上的不對。)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