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海闊天空--超越的鴻溝 岑朗天 上回我們討論了強義務論者對義務的了解,足以替義務勾勒一個強烈和清晰 的「性格」,還將絕對責成性歸給它。所謂絕對責成性,便是道德主體若不依義 務所要求去行動,便即受到譴責,並無例外。 強義務論者對道德兩大成素──義務和評價作出了以下的安排:義務首出, 道德的意義由義務賦予,道德價值也由義務引申出來(如遵從義務便是「善」)。 對於義務,他們復以強勢的責成觀念比代,於是,道德要求每每便以律令的方式 出現,而且被認為是最「本質」最恰當的方式。 這裡,律令是有實質的威權性。價值論者以至弱義務論者不會否認義務的通常 性表述,不外乎「…應該…」、「不可…」之類,但對這些句式背後的威權,並 不強調。 無論這些威權的來源是甚麼(上帝、理性抑或意志),威權的伸張便是減差伸 縮性,將道德行為絕對化起來。正如上回引述康德那個很有名,為了遵守不說謊 義務而要將朋友藏身處告知殺人犯的例子。有時是頗與日常道德經驗相悖的。於 是,有些為強義務論辯護的人,便嘗試把強勢義務的絕對威權再加區分,另作安 排。 例如:「不應說謊!」或「你應該不說謊。」這個義務表述,在強義務論者的理 解下,律令都有實質的威權意義。我們會問:「善意的謊言如何?」更具體一點 :面對一個癌症病人,他/她有很強烈的神經質,過往有受不住壓力而精神崩潰 的紀錄,在他/她不知道自己有病的情況下,樂天快活,你會準備把真相告知嗎 ? 辯護者指出,「應該不說謊」其實是一種類似原則的表述,絕對的威權性也 只是歸屬於此原則而非具體情況。責成性,在不同的具體情況可有不同程度的實 現,但在原則的層面,卻是不容置疑、不容例外的。所以原則上我們不應說謊, 但如果這謊言是善意的,而且有必要(例如挽救國家)去做時,那具體情況便成為 該原則的例外。我們不難發現,之所以「例外」,是因為有一種更高的義務和相 應的道德價值,凌駕其上。例如:如果我們為了救朋友而對殺人犯說謊,這之所 以是對的,無非因為「救人一命」這義務比「不說謊」這義務有過之而無不及的 威權。又如:「殺身成仁」,原則上我們都是不應自殺的,但「成仁」這義務又 有比「不自殺」義務更優先的地方,所以我們甚至有義務去死!而非只限於被容 許去自殺。 康德常常強調,道德理性中是沒有真正的義務衝突的,因為理性的義務系統 必然互相相容,義務的威權性一層層排列,道德生命便是可在這些排列中安身安心 的存在者。強義務論的辯護者把絕對的威權歸諸原則,具體情況遂成為這些威權 原則(以普遍律令的方式出現)彼此相觸相比互排互序的結果體現。但康德的過份 樂觀並不被所有辯護者接受,在原則的層次上,也未必存在「救人」一定比「不 說謊」優先的情況。有些辯護者寧願確定實有道德衝突,具體的對錯取決於原則 彼此角力的結果。 可是,「角力」怎樣才有結果呢?那顯然不是力強者勝的「角力」,如果那 是依理性運作而決定,我們還是回到老問題:有一定的理性規律決定原則的序列 嗎?如果沒有,義務在具體情況上一樣缺乏絕對責成性,而且這種缺乏是有產生 道德無能之虞──也即是說:我們不知道怎樣做才是對的。 價值論和弱義務論的義務觀,雖然不強調絕對責成性,但道德主體在具體情 況就看特定行為所作的判斷,仍然可以是肯定和清晰的。強義務論者批評他們, 指出這些肯定和清晰沒有保障,每一特殊情況每一特殊個體依不同的程序去責成 或不責成,莫衷一是。可是,辯護者將絕對威權收在原則層次後,具體情況變成 原則層次各原則的互動體現,如果這些互動沒有必然程序,那麼強義務論者臨到 具體情況,處境和他們所批評的人實在沒有多大分別。這種困境,正是超越(絕) 的、絕對的層面,跟經驗的、相對的層面,之間似乎存在鴻溝的問題。 所謂超越(絕)與經驗、必然與相對之間的鴻溝,根本是哲學史長久的課題。 實際的道德經驗是特殊的、紛歧各異的,但我們賴之於判斷,賴之於行事的原則, 則是普遍的、概括的、指向某一統一方向的。在實踐上這如何可能?強義務論的 辯護者只不過透過威權歸屬的問題,特別突顯出這難題而已。 下回我將對此難題作較詳細之陳構。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