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思考方法第六講 梁光耀 上一講我們姑且將「謬誤」界定成「不正確的思考方式」,而錯誤的推論就是不正確思 考方式的一種,其他的還有不屬於推論範圍的謬誤,例如自相矛盾和混合問題。可是,所謂 錯誤的推論中的「錯誤」又是甚麼意思呢?怎樣的推論才算是錯誤的推論?我們已經指出過 不對確的論證是錯誤推論的一種,例如: 例一: 如果天下雨則地下濕。 }前提 地下濕。 ──────────── ∴ 天下雨。 }結論 在第四講我們已經講得很清楚,在例一的論證中,前提的真並不保證結論的真,故不是 對確的論證。如果我們以為以上的推論有必然性的話,則犯了謬誤,這個名之為「肯定後項 的謬誤」,它的論證形式如下: 例二: 如果p則q }前提 q ─────── ∴ p }結論 以「p」代入「天下雨」,「q」代入「地下濕」。 由於不對確的論證是決定於論證形式本身,所以我們又把這類謬誤叫做「形式謬誤」, 除了「肯定後項的謬誤」之外,「否定前項的謬誤」也是形式謬誤[1],例如: 例三: 如果天下雨則地下濕。 }前提 不是天下雨。 ──────────── ∴ 不是地下濕。 }結論 它的論證形式如下: 例四: 如果p則q }前提 ∼p ─────── ∴ ∼q }結論 然而,錯誤的推論並不限於不對確的論證,例如: 例五: 張三吸煙,並沒有患肺癌。 李四吸煙,並沒有患肺癌。 }前提 陳七吸煙,並沒有患肺癌。 ────────────── ∴ 吸煙的人不會患肺癌。 }結論 以上是一個歸納的論證,它由於前提張三、李四和陳七都吸煙而並沒有肺癌的事實去推 論出所有吸煙的人不會患肺癌的結論。我們會說這個論證是錯的,意思是指這是一個不正確 的歸納(而並不是說這個論證沒有必然性,因為歸納的論證根本就沒有必然性,它只有概然 性)。但為甚麼它是一個不正確的歸納論證呢?因為它只是根據三個吸煙的人並沒有患肺癌 的事實而推論出所有吸煙的人都不會患肺癌,這樣的歸納很明顯是不夠充分[2],有些人會 叫它做「以偏概全的謬誤」。 不充分的歸納論證可以說是錯誤的推論,換言之,錯誤的推論並不限於不對確的論證。 我以為我們可以這樣了解所謂「錯誤的推論」的意思:一個論證有前提和結論兩部份,我們 可以用另外的名去稱呼前提和結論,就是「論據」和「論點」[3]。 前提 論據 ────── => ────── ∴ 結論 論點 當論據很明顯不能夠支持論點的時候,我們就叫它做一個錯誤的推論,例如上一講提過 的「訴諸權威的謬誤」。 例六: 愛恩斯坦是物理學權威。 }論據 愛恩斯坦說畢加索的畫偉大。 ──────────────── ∴ 畢加索的畫偉大。 }論點 當然,例六並不是一個論證的嚴格陳構方式,因此我們不用「前提」和「結論」的稱謂 ,改用一些接近常識的粗鬆語言──「論據」和「論點」。 由於愛恩斯坦並不是藝術評論的權威,因此論據跟論點根本是不相干的,論據不能夠支 持要建立的論點。意向謬誤亦是一樣,例如: 例七: 張大千的人格不高。 }論據 ─────────────── ∴ 張大千的畫不算好的作品。 }論點 一個人的人格跟他所畫的畫的好壞有甚麼相干性呢? 為方便論述起見,以下會繼續介紹是屬於錯誤推論的謬誤,然後再講述那些不算是推論 的謬誤。 接著要引介的謬誤是「訴諸無知的謬誤」。所謂「訴諸無知」是指假若一個論點你不能 夠證明它是正確的,就推論出它是不正確的,這就犯了訴諸無知的謬誤,同樣道理,假若這 個論點你不能夠證明它是不正確的,就推論它是正確的,也犯了這個謬誤,例如: 例八: 沒有人能證明上帝不存在。 }論據 ─────────────── ∴ 上帝是存在的。 }論點 如果這樣的推論是成立的話,我們也可以倒轉頭來推論: 例九: 沒有人能證明上帝存在。 }論據 ─────────────── ∴ 上帝是不存在的。 }論點 這樣的推論是謬誤是很明顯的。不過,我們要將法庭的判案跟這種訴諸無知的謬誤分別 出來。法官判案時會說:「由於證據不足,被告判無罪釋放。」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並不表示他真的沒有犯罪,法官只是「當」他無罪而已,這是基於一種寧縱毋枉的法治精神 [4],所以法官這樣判案並不算是犯了訴諸無知的謬誤。 下一種要講的謬誤叫做「訴諸群眾的謬誤」,意思是由於某個論點是大眾認為是對的, 就推論出它是對的,例如: 例十: 很多人都認為畢加索的畫很差。}論據 ────────────────── ∴ 畢加索的畫很差。 }論點 一個論點是否正確是不在於有多少人認同或贊成。但我們得將「訴諸群眾的謬誤」跟民 主政治分開而論。表面上,民主政治是訴諸多數人的意願而作決策,少數服從多數。當然, 並不是任何領域都適用,例如藝術評論就絕不是靠投票來確定,投票方式只涉及政治這個領 域。即使投票訴諸多數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部份,但我們不要忘記,在未表決之前,一項 政策是否實行是要通過充分的議論,所謂議會政治,就是議事論事,在未投票採取行動之前 ,我們要將正反雙方的理由盡量陳述出來。例如立法局要討論是否實行「安樂死」,就得把 贊成和反對的理由一併考慮,經理性討論之後還沒有達成共識的話,最終才以投票、靠多數 決來解決問題。 前面我們提過「以偏概全的謬誤」,另外有一種叫做「以全概偏的謬誤」。一般來講, 我們都有一些普遍的原則去做人和處事,但卻未必適用於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我們有「 不可殺人」這道德原則,卻並不表示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可殺人,當日本人侵略中國的時 候,難道我們可以「不殺人」地去應戰嗎?如何可能呢?以下的推論就是犯了「以全概偏的 謬誤」的實例: 例十一: 不可殺人。 }論據 執行死刑是殺人。 ─────────────── ∴ 不可執行死刑。 }論點 另外有些謬誤是由於語詞的歧義和含混而造成的,例如: 例十二: 好人越來越少。 }前提 孫中山是好人。 ─────────────── ∴ 孫中山越來越少。 }結論 這個論證驟眼看起來似是對確的,如果是真的話,則論證形式如下: 例十三: B是C }前提 A是B ───────── ∴ A是C }結論 可是,例十二若真是一個對確論證的話,則如果前提真,結論也必然為真,可是事實上 如果前提為真,結論卻不是真,甚至是荒謬的,試想想「孫中山越來越少」究竟是甚麼意思 呢?換言之,這並不是一個對確論證。原來關鍵就在於第一個前提的「好人」跟第二個前提 的「好人」並不是同一個意思。真正的論證形式如下: 例十四: B1是C }前提 A是B2 ───────── ∴ A是C }結論 既然B1並不等於B2,那麼例十四的論證形式自然不是對確的。第一個前提的「好人」是 指好人這個類,第二個前提的「好人」是指好人這個類的一個分子──孫中山。好人這個類 有「越來越少」這個性質並不表示好人這個類所具有的性質去推論出這個類的分子都有這樣 的性質,所犯的謬誤稱之為「分稱謬誤」[5]。 同樣道理,如果我們由一個類的分子有這樣的性質去推論出這個類也有這樣的性質,也 是犯了謬誤,稱之為「合稱謬誤」。 另一種謬誤是跟語詞的含混有關,這就是「非黑即白的謬誤」。當然沒有人真的由不是 黑色就推論出是白色,這只是一種比喻,用來形容有些人很容易由不是一個極端的情況去推 論出另一個極端的情況,而忘記兩個極端之間有不同的程度,正如黑色和白色間也有不同的 顏色。例如: 例十五: 這個人從未做過好事,不是好人,一定是壞人。 好人和壞人之間也有很多不同的程度,我們有時會犯這樣的謬誤正由於「好人」和「壞 人」這些語詞的含混所致。 註 釋 [1]所謂「前項」與「後項」的意思是:在「如果p則q」這個關係,「p」就是前項,「q」 就是後項。而肯定後項的謬誤是指這個論證由於前提中的後項是肯定的,而去推論出前提也 是真的: 如果p則q q ────肯定後項 ─────── ∴ p 至於否定前項的謬誤則是由於前提中的前項是否定,而去推論出後項也是假的: 如果p則q ∼p ────否定前項 ─────── ∴ ∼q [2]在演繹論證的範圍內,一個錯的論證我們叫它做「不對確」,而一個論證對確與否是決 定於其論證形式,跟其具體內容並沒有直接關係。可是在歸納論證的範圍,一個錯的歸納往 往跟其具體內容有密切關係,單憑其形式我們是沒法判定它是否正確,而且並不像演繹論證 般,有一些很明確的方法去判斷論證是否正確,我們只能夠有些約略的準則,例如「不充分 」和「有偏差」的歸納就是不正確的歸納。但何謂「不充分」,怎樣才算「有偏差」又往往 要聯結於具體的論證內容才可決定。 [3]「論據」和「論點」是大抵相等於「前提」和「結論」的用法──由前提去推出結論, 由論據去支持論點,不過「論據」和「論點」的用法就比較粗鬆,尤其是不需要像一個論證 般陳構得那樣嚴謹。 [4]當然,這是源於英美國家的法治精神,至於中國大陸的法律卻是不同的──疑犯要證明 自己無罪才被釋放。 [5]除了類和類的分子關係之外,從整體有的性質去推論出部份也有這樣的性質也算犯了「 分稱謬誤」,例如:「這部機器很重,因此構成這部機器的零件也很重。」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