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讀思小記--自由與自然權利 思微 在討論自由時,尤其是政治自由,我們日常很多時也會採用權利來作解釋的。意思是這 樣的,當我們說要追求自由,爭取自由,要求有一個自由的空間、自由的世界時,這個自由 是甚麼意思呢?這個情況下,相信以權利來解釋自由便是最常用的方法。這個權利的意思是 指甚麼呢?當代哲學家勞思光先生在討論政治自由與德性自由時,曾把權利區分為自然權利 與制度下的權利兩種,他認為政治自由是對應權利而說,德性自由是對應價值而說。這是兩 個不同範圍而擁有相同名稱的概念,「權利」這個概念可以解釋在政治上的自由,而在解釋 德性自由時便顯得無效。關於政治自由與德性自由的區分及其關係,以後再作討論,現在先 看看權利何以解釋政治自由這一部份。正如上文所說,很多時候以權利解釋自由是合理的。 正如所謂追求自由時,很多時其實是指權利,例如:要求有自由言論的權利,要求有出 版的權利,要求有集合的權利等等,這些自由其實就是權利。但是權利有不同的種類,就權 利的來源上分,可以有自然權利及人為權利之分。自然權利就是指所謂天賦人權,這種權利 是自然擁有的、是天生的,在自然狀態中便有,所以要保留下來。而人為權利是人自己建立 制度,在制度下賦予人的權利。勞先生更認為權利不應在自然狀態下建立,而認為是人為制 度下的產物,就算是提出「自然權利」概念的盧騷在《民約論》裡,也是要提出用契約原則 建立法律性的平等,用這種人為權利來代替自然事實所形成的不平等。勞先生的意思是自然 狀態下的是事實,而權利概念是應然的價值概念,把應然的價值概念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便 失去其應然的地位,即是把應然與實然混淆了。事實上人在原初自然狀態下可以無拘無束的 活動,不代表人應然可以無拘無束的生活或有無拘無束的權利。此其一。另外,人的自然狀 態有差異,有強有弱,以此事實為根據來決定人的權利,似乎是決定論色彩太濃厚而顯得不 合理。此其二。所以說權利是指人為的制度下的權利,而不是真的是自然權利。「自然權利 」一詞很多時其實是指制度下的權利(尤其是平等權利)。政治自由問題便是由此種權利概念 而解釋,而德性自由則是以價值概念來解釋。下文將會對政治自由與德性自由的關係作出討 論。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