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思考方法第七講 梁光耀 上兩講我們介紹了一些屬於「錯誤推論」的謬誤,現在就講講不屬於「推論」範圍的謬 誤,它們包括「自相矛盾的謬誤」、「離題謬誤」和「混合問題的謬誤」。 自相矛盾的謬誤在第五講已經提過現在不贅言。先談離題的謬誤。離題的謬誤有時又叫 做偷換論題,意思是在討論的場合中,論者有意或者不自覺地改變了論題,離開了當時要討 論的問題。既然思考是要針對問題而發的,離開了原來的問題自然就不是有效的思考了。離 題的手法有很多[1],不一而足,其中常見的是將論題推向極端,例如有一次(大抵是十多年 前了),有記者問政府官員為甚麼不在東區建醫院?因為根據當時東區居民的人數,實在需 要一間醫院為他們服務。政府官員並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反而將之推向極端,反問記者 :「世事往往並不完美,要在每一位市民的門前建一間醫院,可能嗎?」原來的記者只是問 為甚麼東區有一定數目的居民,卻沒有一間醫院?政府官員並沒有針對這個問題,而將這種 需要推向極端,避開了記者的責難。 混合問題的謬誤是指在我們發的問題中,有一些不適當的預設混在其中,結果是無論我 們怎樣回答這個問題,都好像承認了原先的假設;但這些假設在當時的脈絡都是不恰當的。 例如我們懷疑某人偷了東西,但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卻質問他:「你把偷來的東西放在那 裡?」這個問題就是混合問題。 自相矛盾、離題和混合問題都是謬誤,但它們卻不是屬於推論的範圍。然而,有一種謬 誤是屬於推論的範圍,但在邏輯上它又不算是錯誤的推論,不過我們卻不會接受這種推論方 式,這就是「循環論證」的謬誤,例如: 例一: 「上帝是存在的,因為聖經上是如此記載的,聖經記載的是絕對可靠的,因為聖 經是上帝所默許的,上帝既是完美的,自然不會欺騙我們。」 以上這個證明上帝存在的論證就明顯是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因為原本想要證明的 是上帝存在,用了聖經去證明上帝存在是真的,但後來又假定了上帝存在是真的去證明聖經 是可靠的。兜了一個圈子,最後還是用上帝存在來證明上帝存在。循環論證的形式如下: p→q→r…→p 我們可以把它簡化如下: p→p 所以「循環論證」有時又叫做「預設結論」,假定結論是對的,用結論自己去證明結論 是對的。在邏輯上,我們當然可以由「上帝存在」推論出「上帝存在」,由「p」推論出「p 」,這是邏輯定律之一──「同一律」;然而,如果這可以證明上帝存在的話,那麼幾乎所 有論點都可依靠這種方式去證明,因為某個論點就是這個論點本身,它跟自身等同。所以, 雖然在邏輯上由「p」可以推論出「p」(我們可用真值表法證明這個論證是對確的[2]),但 卻不可以用來證明這個論點「p」就是對的。 最後還有兩種謬誤我想介紹的,它們分別是「類比謬誤」和「因果謬誤」。它們都屬於 錯誤推論的謬誤。類比推論是歸納法的一種,而尋找因果又是科學的主要工作。換言之,這 兩種謬誤跟科學方法有密切的關係。 我先用一個例子去引介甚麼是類比推論: 例二: 地球有水、空氣、陽光和生命。 前提 火星有水、空氣、陽光。 ───────────────── ∴ 火星有生命。 結論 類比是指地球和火星的類比,既然兩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是太陽系的行星,有水 、空氣和陽光;那麼,地球上有生命存在,火星也有可能有生命存在,特別是水、空氣和陽 光這些都是生命的條件。當然,類比推論只有概然性,它是歸納法的一個特例。可是怎樣的 類比推論才算是正確的卻沒有一些很明確的準則,我們必須具體考察這個類比推論的內容才 可決定。 我們可將例二的論證形式陳構出來,就是如此: 例三: 甲有A、B、C和D。 前提 乙有A、B、C。 ──────────── ∴ 乙也有D。 結論 如果我們換上其他內容,則可以看出類比推論的正確與否是不決定於其論證形式,試看 以下的例子: 例四: 豬有兩耳、一嘴、很蠢。 前提 小明有兩耳、一嘴。 ─────────────── ∴ 小明很蠢。 結論 當然,我們會接受例二的論證,而不會同意例四的論證,即使它們的論證形式都是如例 三一樣。我們可以這樣了解,一個可接受的論證是它的前提能夠支持結論,例二可以接受, 而例四則明顯不可接受。 我們中國的古老思想很多時都是用類比的方式來表達,但如果我們當它是一個論證的結 構來看的話,它們都是不可接受的。例如: 例五: 「車有二輪、鳥有雙翼,故文武不能偏廢。」 例六: 「天無二日、君無二主。」 就以例六的類比為例,只可能有一個皇帝的這個論點是不可能憑天上只有一個太陽來證 明,這兩者如何相干呢? 當然,如果我們不是將這些類比當成是論證,而只了解成一種所謂「類比的解說」的話 ,那是沒有問題。所謂類比的解說是透過類比,用一些我們較容易明白的事例去解釋清楚某 個論點。例如要解釋為甚麼文武不能偏廢,我們可以通過車和鳥的類比,來說出缺一不可的 道理,但要記住,這樣使用類比只是將論點解釋清楚,而不是能夠證明這個論點就是對的。 至於「因果謬誤」就是指我們錯把兩個事件當成是有因果關係。雖然因果是有時間上的 先後,原因在前,結果在後,但並不表示假若兩個事件在時間上經常伴隨著先後出現就真的 有因果關係。例如:經常是閃電在先、行雷在後,但並不是閃電導致行雷,事實上閃電和行 雷是由同一個原因所造成的,它們是同時發生的,只是光速快過音速才會產生這樣的錯覺。 我們可把這種因果謬誤叫做「共因謬誤」。 又例如傳統的中國人認為日蝕的出現是由於天狗食日所致,因此每逢日蝕出現,他們都 會打鑼打鼓,以求趕走天狗,吐出太陽。每次他們這樣做之後,太陽都會重現,但並不表示 他們的打鑼打鼓是令得太陽重現的原因。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提過了那些有重要性的謬誤,至於其他謬誤我想可以略過不談[3 ],接著要講的就是謬誤的分類架構,我會介紹兩個分架構,一個是基於一般邏輯書整理出 來的,另一個是李天命先生自創的。為免大家忘記,我把已經講過的謬誤重提一次,計有: 「訴諸權威」、「訴諸人身」、「以偏概全」、「形式謬誤」、「訴諸群眾」、「以全概偏 」、「分稱謬誤」、「合稱謬誤」、「非黑即白」、「自相矛盾」、「離題謬誤」、「混合 問題」、「循環論證」、「類比謬誤」和「因果謬誤」等。以下我們就幫以上提過的謬誤作 出分類。 首先介紹的分類架構是根據一般邏輯書整理出來的。 我們在第二講中提到語句意義的分類時,曾經指出「窮盡」這個概念。很明顯,以上的 謬誤分類就不是一個窮盡的分類,例如:「離題」和「以偏概全」的謬誤都不能在這個分類 架構上佔一個位置。首先,謬誤被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形式謬誤,另一類是非形式謬誤。形 式謬誤就是指論證形式是錯誤的推論,亦即是不對確的論證。凡不是論證形式出錯的謬誤都 統統收歸入非形式謬誤這一大類,其下又可分為兩類(自相矛盾自成一類),分別是不相干謬 誤和語意不清的謬誤。不相干謬誤的意思是在這類推論中,論據(即前提)跟論點(即結論)根 本沒有相干性,因此論據不可能用來支持論點,例如:「這個人的品德很差,因此他畫的畫 也一定很差」──犯了訴諸人身的謬誤。另一類──語意不清的謬誤的意思是指這類推論之 所以是錯誤是由於語詞的歧義和含混(即語意不清)所致。 另一個要介紹的謬誤分類架構是李天命先生的「四不架構」[4]。他將謬誤分成四大類 ,分別是「不一致」的謬誤、「不相干」的謬誤、「不充分」的謬誤,以及「不當預設」的 謬誤。由於每一類的名稱都是以「不」字為開始,故名為「四不架構」。 「四不架構」如下: 謬 誤 不一致 不相干 不充分 不當預設 •實質自我推翻•訴諸權威•以偏概全•預設結論 •自相矛盾 •訴諸人身•肯定後項•混合問題 •訴諸無知•否定前項 •訴諸群眾 李天命先生的分類架構跟一般邏輯書最不同的地方是他沒有將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作 一區分,他將「肯定後項」和「否定前項」的謬誤歸入「不充分」謬誤這一大類。另外一個 特別之處是李先生認為我們應該將不相干的謬誤和不充分的謬誤區分出來(有些邏輯書沒有 這個區分),理由是在一些錯誤的推論中,前提跟結論不是完全不相干,只是不充分而已, 例如「肯定後項」的謬誤: 例七: 如果天下雨則地下濕。 前提 不是天下雨。 ────────────── ∴ 不是地下濕。 結論 以上的論證中的前提跟結論並不是不相干,而是前提不足以支持結論,故歸入「不充分 」謬誤這一類。 還有一點,「不當預設」的謬誤我想是李天命先生首先提出來的[5],用以容納「預設 結論」和「混合問題」的謬誤,因為這兩個謬誤都有不適當預設。「預設結論」是假定了結 論是對的然後去做推論,「混合問題」則有不適當的假設混入問題之內。 註 釋 [1]離題的手法並沒有一定的成規,但我們可從具體的情況中將離題指認出來。例如前陣子 某政黨的領袖被人揭發擁有外國居留權,但他當初市民發表的聲明中,卻明顯是「留港建港 、絕不移民」的立場,當這位政界人士被記者質問的時候,他並沒有就他的立場不一致的問 題作出回應,反而大聲疾呼地說有人藉此事件來打擊他的政治地位,是別有用心,意圖不軌 的陰謀。我們早已指出,別人懷著甚麼意圖來批評是一回事,批評正確與否又是另一回事, 即使是懷著極差的意圖也可以作出正確的批評。利用「別有用心」、「意圖不軌」的說話方 式實質是轉而視線的做法,好像如果別人真的是意圖不軌,則其批評也一定是錯的。 [2]有關真值表法的運用,可參考第八講。 [3]所謂重要性的意思是指這些謬誤是我們經常會犯的,了解這些謬誤對我們來講就有很大 的實用性,因為可藉此提高我們思考的能力。有一些專門研究謬誤的書可能會列舉百多甚至 兩百多種不同的謬誤,但事實上當中有很多謬誤是我們很少或是根本不會犯的。 [4]李天命先生的「四不架構」在很多場合中都提過,例如演講、課堂授課和其所寫的文章 上。 [5]我以為是李天命先生首先提出來並不表示事實上真的是李天命先生首先提出來,有可能 並不是李天命先生首先提出來。即使不是李天命先生首先提出來,也並不表示是李天命先生 引用他人的觀點,因為創造和發明同一個觀點是可能的,後來者未必就一定是抄襲前者(據 講牛頓和萊布尼茲就分別發現了微積分)。如果我們只考慮這個觀點的實用價值的話,也根 本毋須理會是何者先提出來。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