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海闊天空--儒家和道家的道德分歧(三) 岑朗天 先秦儒家對義務的掌握和了解,到漢初《中庸》、《易傳》的行世,得以更加成熟地表 現出來。 《中庸》:「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 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這個「位」,固然是禮教中人的位置,但如果禮之客 觀規範並不偏離道德之主觀規範,兩者相配合的話,則這「位」又同時亦是道德處境。每一 個處境都有義之所當為,一個有道德的人便是依之而行,而不做義務規定之外的事,(「不 願乎其外」)。至於這些義務的內容,《中庸》言之甚詳,如: 「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 。五者天下之達道也。智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或安而行之,或利而行之,或勉強 而行之。」 又云: 「凡為天下國家有九經,曰:修身也,尊賢也,親親也,敬大臣也,體群臣也,子庶民 也,來百工也,柔遠人也,懷諸侯也。」 五倫是人人所當為的義務,智仁勇是實踐義務所體現的德性(virtue),九經是統治者當 盡的義務,其中親親、修身也為一般之義務。 如前述,義務其中之一個特性,是當事人不願意,也得強迫之去做,此即引文中所謂「 勉強而行之。」「利」,依《易傳•文言》:「利者,義之和也。」何謂義?即義務也,何 謂和?《中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事事合乎義務,出於義務,即是「和」,即是 「利」,利者,到也。故「利而行之」,即事事到位,自我催逼而實現義務,「安而行之」 ,則自願自然,心安理得而行,三者皆義務行為,不過「安行」者顯不出義務的逼迫性、責 成性。 當然,儒家的道德哲學不止限於義務論,他們並不像康德那樣的強義務論者,企圖將一 切 道德價值的來源都訴諸義務原則。相反,儒家經典大多花費大量筆墨,形容聖人德性如何如 何,以樹立一個人格典範,從其起居日常應對,指示出一個學習的楷模。在這方面而言,儒 家論義務沒有西方近世義務論者那樣偏重行為規則,而是規則、德性並重。 相對起來,道家接觸到道德問題,則有著大相徑庭的處理。 《老子》文雖簡約,但全文有很多實踐指導,如: 「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 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 ,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動善時。……」 但這些實踐指導,有多少道德意義呢?實有疑問。如引文中提到有德之士就像「水」 ,「與善仁」,「言善信」,但這個「善」不一定是道德的「善」,而只是「適當」、「正 當」義。「善利萬物」是成完一切,當然可以是道德目的,但《老子》並沒有提到「義務」 的概念,沒有指導人們,必須去到萬物,而且責成地依利他原則行事。相反,《老子》倒是 十分反對這種責成性與強迫性的。通行本三十八章提到「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 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即是義務之責成,但《老子》認為那是「失德」、「失道」的 表現,並不取法。 《老子》通行本十八章:「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 家昏亂,有忠臣。」故此主張「聖人不仁」,而且「絕聖棄智」、「絕仁棄義」。這些文句 已完全到了反對一般道德規範的地步。 當然,《老子》之反道德,並非反對道德本身,而是認為道德有所不足,故此要超越它 ,不能讓道德義務去妨礙我們的自由,而其對道德價值的理解,更接近價值論者的看法,故 他的結論,與儒家的便大不相同。(待續)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