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紅銅像事件 梁光耀 繼「新人」之後,我想近日潘星磊的「紅銅像」事件是最能引起大眾注意的藝術作品 ,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大家可能會問:「這種創作究竟算不算是藝術?特別是這種破壞 公共物件的違法行為可否稱為「藝術創作」?如果我們可以容許這些藉破壞事物來創作的 活動,那麼,假藝術之名來胡作非為又該當如何呢? 記憶所及,年多前也有人用油漆弄污中國銀行前的石獅子,如果潘星磊的「紅銅像」 算是藝術創作的話,那麼塗污中國銀行前的石獅子又可否被看成是一次藝術創作呢?如果 不算的話,分別又在那裡呢? 我想分開兩部份來討論以上的問題。首先,究竟潘星磊這種自稱為藝術創作的東西是 種怎麼樣的藝術,有甚麼性質,跟塗污中國銀行石獅子的行為有甚麼分別。第二是探討這 種透過破壞公物來達致創作目的藝術是否可以接受。 第一點,潘星磊這種藝術創作可以歸入一般所謂「performing art」,或者稱為「行 動藝術」。這種藝術的興起其實可以一直追溯到概念藝術的始祖──杜象(Duchamp)。杜 象認為創作活動本身比出來的結果更加重要,藝術家的意念比起藝術品更有價值。杜象這 種思想對傳統藝術觀念來說可以是一種革新,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藝術家最重要的工作 就是表達自己的意念,他不一定要透過繪畫、雕塑、音樂等傳統的媒介,他可以用現成物 (杜象的「小便池」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自己的身體,甚至任何事件作為他創作的手段 (或媒介)。而利用自己的身體作為創作的媒介,所做出來的行動就可稱為「行動藝術」 (performing art)。 最著名的行動藝術家可要算是德國的Joesph Boeys,他的其中一個作品名為「如何 向一隻死野兔解釋圖畫」,觀眾所看到的就是Joesph Boeys對著一隻死兔子不斷地喃喃自 語。這類藝術雖然是標榜表達意念,但卻十分強調讀者的詮釋權,總之觀眾看到甚麼便是 甚麼,有沒有感覺也沒有所謂,最重要的是有讀者的參予。 我們知道潘星磊是有意圖進行一次藝術創作(因為他如此宣稱),他是在眾目睽睽之下 將銅像淋上紅油(因為他需要觀眾的參予),並不像弄污銀行石獅子的那位人兄般鬼鬼祟祟 ,他還向觀眾派通告,宣稱這次創作的意圖,直到被人逮捕,完成了整個過程。值得注 意的是,這類藝術強調的是作者的意圖,作者的意圖根本就成為了作品的一部份。「紅銅 像」事件是有人意圖地進行藝術創作,而弄污銀行石獅子則不是有人意圖地進行藝術創作 ,純粹是破壞行為,這正是兩者的分別。 要了解這類藝術,我們必須知道作者的意圖(至少我們要知道是有人有意圖地進行藝 術創作,否則就不能跟其他行為區別出來),因為作者意圖就是作品的一部份,可是作者 的意圖我如何得知呢?作者不會說謊嗎?以作者意圖作為作品的一部份實有其不可克服的 困難。或者有人會說:「藝術家宣稱這是藝術創作就足夠了,怎樣詮釋就交給觀眾好了。 」這裡涉及藝術的詮釋問題,暫不宜在此作深入的討論,還是回到這類藝術的定義問題上 。 舉個例,假使現在那位塗污銀行大廈石獅子的人兄走出來,也一樣宣稱他以前這樣做 其實是一次藝術創作,我們該如何看待呢?看他是否藝術家嗎?如果是的話,他這個行為 就是藝術創作,如果不是,就不算是藝術創作嗎?不是人人都有資格宣稱他做的就是藝術 ,只有藝術家才有資格嗎?別忘記,杜象未拋出其「小便池」出來之前,已經是一個頗有 名氣的藝術家,是當時藝壇的活躍份子,如果他是一個無名小卒的話,就不會引起人的注 意了。果真如此,就難怪Dickie提出他的「建位論」之後,就以為解決了藝術品的定義問 題,因為他連這類最難界定的概念藝術也顧及得到。他給藝術品下的定義就是「給藝術世 界(包括藝術家本身)授予欣賞候選地位的人造物」,可是這種訴諸權威的定義方式很難被 人接受,更不能增加我們對藝術品的了解。 這類藝術還會導致一個危機,那就是藝術本身的消失,因為正如前面所言,行動藝術 跟其他行為的主要(有時甚至是唯一的)分別就在於作者的意圖存在與否,如果我們能夠更 進一步,突破這個界限,那麼,只要任何觀眾把任何事物看成是藝術的話,則甚麼東西都 可以成為藝術,即使不是藝術家做出來的也可以,只要有觀眾賞識,換言之,只要有觀眾 同意,塗污中國銀行石獅子的行為也是藝術,就連我們平時刷牙、洗面、食飯、如廁都可 以是藝術。當藝術這個概念可以用來指稱任何事物的時候,也等於是一無所指。藝術發展 至此,不得不要宣佈終結。 第二點,即使我們同意這類行動藝術也是藝術創作,但以破壞公物來達致藝術創作是 否可以接受呢?筆者記得外國也曾出現過所謂「殺人」的藝術創作。有藝術家以真正殺人 作為藝術創作,當然,被殺者是自願為藝術而「犧牲」。藝術當然要講創作的自由,但並 不是毫無限制,傷害他人的身體,毀壞公物本身就是不對的。藝術家並沒有一種凌駕其他 人的特權──只要是藝術創作就可免於破壞公物和傷人身體的責難,藝術家做甚麼都可以 。 我認為出現上述以破壞和傷害的藝術創作是現代藝術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因為現代 藝術強調的是不斷突破、創新、出人意表和給人震驚。當創無可創的時候,藝術家就要做 些「震撼些」的作品,杜象當年的「小便池」便有此效果。可是當這類作品多人做了之後 ,帶給人的新鮮感和震撼便會漸漸降低,當大家習以為常之後,現代藝術的教條又迫使藝 術家再去「突破」,於是人去做些極為厭惡性的藝術,例如用動物的肉臟來展覽,有人透 過自虐去「震撼」人心,有故意違反道德去引人注意,為求效果,不惜一切。 有人或許會這樣為這些藝術辯解,說藝術要透過「震撼」去令人反省,可是我以為這 並不是藝術之為藝術的價值所在,君不見我們日常所發生的很多事情,例如六四事件、釣 魚台事件、中英爭論等,也足以令我們有很多的反省的材料,也足以震撼人心。即使「紅 銅像」是藝術創作,我們也可以批評這類破壞公物的行為,正如無論日本人怎樣堅信釣魚 台是屬於日本的,我們也可以批評這類佔領他人領土的不義行為。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