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海闊天空:自由與保密(中) 岑朗天 又停寫了一期,再講一聲對不起。 上回提及自由不妨礙開道德,獨立去討論,也即專就「可 以有另外的選擇」這自由意義開展論述。從選擇上說,自 由可說是完全出自意志本身,不受他力左右而進行選擇, 但這樣一說,又墮入自由的積極面和消極面的區分上去。 但如果單強調有另外可能去了解自由,則雖觸及自由的開 放性及多元性,卻無從區別人事中千差百種的選擇。例如 :上餐館選擇喝咖啡或奶茶,你選咖啡之所以是自由的, 是因為你其實還可選奶茶,你選咖啡之所以自由的,是因 為你其實還可選奶茶,你並非一定要去選咖啡的,但這與 你是特區行政首長,你父親犯了法,你是否舉報他時面臨的 抉擇是否一樣呢?十九歲入大學,選擇醫科或入文學系, 這種抉擇又怎樣? 歷史上孟子論述這個假設性選擇問題(即舜為天子, 瞽叟犯法)時,便主張舜「竊負而逃」,到王法不到的地 方與父親安享天年,但這並非唯一的可能,換了是別人,也 可能會主張秉公辦理,把父親正法,然後內疚終生。故此 ,選擇舉報父親是自由的,選擇不舉報父親也是自由的。 至於大學選科,情況也類似,你選讀醫當然基於一 定的考慮因素,如未來收入、實現濟世理想,但你其實可 以不考慮這些,改為考慮追求藝術最高境界及發掘自我、 了解人性。兩者同樣沒有甚麼是必然的,所以選讀醫是自 由的,選入文學系也是出於自由的。 問題是:如果不引入其他標準,以上三種選擇都有「另外 可能」,以致無法區分。 當然我們會懂得說,第一種選擇是「心理上的選擇」,體 現心理自由(psychological freedom);第二種選擇是「 道德上的選擇,體現道德自由(moral freedom);第三種 選擇是一般價值上的選擇,體現德性自由(freedom of general value)。道德自由是德性自由的一種,由於其獨 特及重要性,故此圈出來自成一格。而三者的區分也不是互 斥和絕對的。有時選擇讀醫可以出於道德考慮(例如考慮 到人有救人的義務或因父親希望自己成為醫生,為了孝順而 選擇讀醫),甚至選喝奶茶也可以體現道德自由(如考慮 到身體髮膚受諸父母,不可毀傷,咖啡的害處較大,喝了 不道德,所以選擇喝奶茶)。 然而,一旦我們採納了以上區分,道德便再被牽涉入自由的 討論中。通過比較三者,我們很容易看出「道德上的選擇 」明顯較重要(依涉及人事的性質言),於是會覺得另外 兩種選擇(尤其是心理選擇)的討論無可無不可,結果自 由論述又掉進道德討論的範圍去。 上回我曾提出一個問題:有沒有經自由選擇的事,又不必 有被譴責與否的問題?很明顯,心理選擇和一般價值的選 擇便沒有這問題。可是如果它們都不太重要,我們還為甚 麼要談下去呢? 為此,我覺得再需要引入「負責」(responsibility)一詞 。一般講「負責」,多會循「責任」(duty)或「義務」( obligation)說,也即討論道德上的負責,或較廣義上的 規範性負責。簡言之,即:你接受了某個規範,規範便責成 你去做規定要去做的事,做不到便算不負責。例如你結婚 ,道德上、社會上規定做人丈夫或做人妻子的要做的事,包 括跟對方發生性行為,要與對方共同生活(以至引申為同 甘共苦),離了婚經濟較佳的一方要付贍養費等。如果做 不到,別人便可說你沒有盡好為人丈夫或妻子要盡的責任, 是一個不負責的丈夫或妻子。 可是,這裡想換一個角度,即將「負責」與規範倒過來講 ──不是規範決定負責,而是有了負責,才有所謂規範,而 人之所以要負責,乃出於自由選擇。 這說法其實也很符合通常理性的。我們經常會說:「這是 你自己的選擇,有甚麼後果你要承受。」一句話:選擇了 ,便要準備付出代價。如果你選擇了而又不去承受選擇的 後果,人們便會說你不負責任,並從而引申出你違反了自 己製定的規範。選擇便是製定規範。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