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義務、人類意念及道德情感(上) 劉桂標 (1)義務的主觀的和客觀的意義 依上一節,康德雖斷論證了善意是道德原則的唯一決 定根據,但對於我們人類而言,要深刻、完整地把握道德 原則的基礎,我們還須進一步了解什麼是義務(duty)。 康德這樣解釋: "這樣的意志 [案:依其上文,指善的意志] 之 概念本早已存在於健全的自然理解之中,它毋寧只需 要來弄清楚,而不需要被教成,而且它在估量我們的 行動之價值中,總是居在首要的地位,而且構成一切 其他東西底條件。要想作到這一點,我們將取用義務 之概念,這個概念包含著一善的意志之概念,雖然它 亦函蘊著一些主觀的限制和阻礙。但是這些(限制與 阻礙等)決不足以蒙蔽這善的意志,或使它成為不可 認知的,毋寧因著對照,反而能把它表露出來,並且 使它更光亮地發光。"[37] 康德的意思是:善意的概念既內在於理性,所以,我 們不需透過後天的學習(經驗)去把握它,只需用理性把 它弄清楚,而義務這個概念對於我們澄清善意的概念更是 不可或缺的,因為它蘊含了(這裡康德用的是很寬鬆的意 義)善意的概念,以及一些主觀的限制和阻礙(依康德, 它們指人類在道德實踐時的限制或即不圓滿之處,要了解 這些限制,必須了解人類意念的特點,下一節我們會詳細 討論,這裡暫且從略)。但這些限制和阻礙不但沒有令我 們無法認知善意的概念,反而因著對照而將它的意義更清 楚表現出來。 什麼是義務﹖康德在《原則》一書中有一個相當精簡 的定義,他說: "義務是 '從尊敬法則而行' 的行動之必 然性"[38] 不過,要注意的是:康德的 "義務" 是有歧義 的。他在《原則》另一處說: "凡屬遵依這法則 [案:這 裡指道德法則] 而行者,便是義務。"[39] 顯然, "義務 "在前一定義中指行動的特性── "行動之必然性" ( necessity of acting),但在後一定義中,卻指行動本 身── "遵依這法則而行者"(the following of this law )。其實,依筆者之看法,康德的 "義務" 一詞的歧 義是可以消除的,我們可依一般道德哲學家那樣以 "義務 " 指道德的行動,而用另外的用語指道德行動的必然性, 康德自己其實也應用強制(necessitation)或責成( obligation)等詞來指謂道德行動的必然性。[40] 所以,上面那個精簡的定義可以更準確地修正為:義 務是 "從尊敬法則而行" 的具強制性的行動。而依這個定 義,我們可進一步將義務的定義分析為兩部分的意義:一 方面,義務蘊含著尊敬之情感;另一方面,義務蘊含著行 動的強制性或即責成性。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中,康 德有一對於義務意義的說明與我們現在的說法完全吻合。 他說: "義務之概念,客觀地說,在行動方面,要求符 合於法則,而主觀地說,在行動之格言方面,則要求 :尊敬法則將是 '意志 [案:筆者以為這裡所說的應 指意念Willkurur ,理由如上文所說] 依以為這法則所 決定' 的那唯一模式。"[41] 然而,要徹底了解義務的主觀和客觀這兩方面的意義 ,我們還必須了解康德道德哲學中另外一個概念的意義─ ─人類意念,因為它與前者有著極密切的關係。所以,下 面我們便首先探討此概念,然後才對義務一詞的客觀意義 和主觀意義作出深入的說明。 (2)人類意念和行動的強制性 在第一章第一節中,我們曾引用過《道德形上學》中 的文字,說康德把意念(Willkurur)區分為三類:1.自由意 念──完全由實踐理性(即狹義的意志)所決定的意念; 2.動物意念──完全由感性性好所決定的意念;3.人類意 念──由理性所決定,但受性好影響的意念,換言之,它亦 即並非完全由理性所決定的意念。當中,在康德的道德哲 學中,當然以第一、第三類最為重要。 如上文所說,筆者以為第一類的自由意念其實就是上 帝的意念,因為,依康德,上帝是純粹的理性存有,所以 ,祂的意念完全為理性所決定而不受任何感性性好的影響 。然而,人類的意念卻不同,因為人類並非純粹的理性存 有,他同時是一感性的存有,所以,他的意念雖為理性所 決定,但往往受到感性性好的影響。 在《原則》一書中,康德對此兩種意念之區分早已有 詳細的說明,只是,如前文所說,因為他自己尚未嚴分 Wille 及Willkurur ,所以,那裡他說成是兩種意志的區分 。當然,如我們用意志的廣義,我們也可象上面引文稱此 為上帝意志和人類意志的區分,雖然意思上沒有那麼準確 。在《原則》中,這兩種意念有一些別稱,前者又稱為神 聖意志(holy will)和圓滿意志(perfect will),後者又 稱為感性意志(sensible will)和不圓滿意志(imperfect will)。以下,是一些較重要的說明: 1. "如果理性無誤地(確實地)決定意志,則這樣一個存 有底諸行動,其被認為是客觀地必然的者,亦是主觀地 必然的,即是說,意志是一種機能它單只去選擇那 '理 性獨立不依於性好而認之為是實踐地必然的' 者,即認 之為是 '善的' 者。但是,如果理性以其自身不足以決 定意志,如果意志亦服從於那些 '不常與客觀條件相一 致' 的主觀條件(即特種衝動),總之,如果意志其本 身不是完全地依照於理性(世人現實上大都是如此), 則那些 '客觀地說來被認為是必然的' 諸行動主觀地說 來則是偶然的,而 '對於這樣一個意志之依照客觀法則 而決定之' 之決定便是所謂責成或強制,那就是說,客 觀法則對於一個 '不完全是善' 的意志底關係可被思議 為是' 對於一個理性存有底意志之由理性底原則而決定 之' 之決定,但是這些理性底原則,意志自其本性而言 ,並非必然地服從之。"[42] 2. "欲望之依于感覺名曰 '性好' ,依此,性好常指示一 種欲求。一個偶然地可決定的意志之依于理性底原則, 則名曰興趣。所以興趣只見之于一個 '其自身不常能符 合于理性' 的依賴意志底情形中;在神的意志中,我們 決不能思議任何興趣。"[43] 3. " '其格準必然地與自律底法則相一致' 的那意志便是 一神聖的意志,是一絕對地善的意志。一個不是絕對地 善的意志之依靠於自律底原則上之依靠性(道德的迫使 、強制)便是 '責成'(obligation)。依是,責成不能 應用於一神聖的存有(神聖的意志)。從責成而來的行 為之客觀的必然性曰 '義務' 。"[44] 4. "從這個 [自由之] 理念之預設,亦有這結果隨之而來 ,即我們能覺識一個行為之法則,此法則是如此,即: 行為底主觀原則,即格準,亦必須這樣被認定(被選用 )以至於它們亦能當作客觀的,即普遍的原則而有效, '因而它們亦能充作我們自己的裁決之普遍法則' 。但 是既如此,為什麼我一定要把我自己隸屬於此種原則, 而我之要把我自己隸屬是只由於我自己是一理性的存有 ,這樣,我遂亦把一切其他稟具有理性的存有亦隸屬於 此種原則,我為什麼一定要如此作呢﹖我將承認:這並 無任何興趣(利害)促使我去如此作,因為如其如此, 那必不能產生一定然的律令,但是縱然如此,我卻必須 對此 '定然律令' 感有興趣,而且要辨識其如何發生; 因為設若只是理性決定此存有底行為而無任何阻礙,則 這個 '我應當' 恰當言之即是一個 '我必願' ,一個在 一切理性存有上皆有效的 '我必願' 。但是,若有一些 存有,他們在理性以外復為一不同類的激力,即感性, 所影響,就像我們人類即如此,而在這些存有之情形中 ,那單只是理性所必會去作者並不常是被作成,如是對 這些存有而言,那必然性只被表示為一 '應當' ,而主 觀的必然性亦不同於那客觀的必然性。"[45] 上面四段引文,可看作從四個角度來看上帝意念和人 類意念的區分。首先,我們看引文1 ,它除了像我們開始 那樣界說兩種意念外,還說出它們在行動必然性上的分別 :上帝意念同時具有客觀必然性( objective necessity )和主觀必然性(subjective necessity),但人類意念 卻只具客觀必然性而缺乏主觀必然性。這裡,康德對行動 必然性及其區分為客觀和主觀的兩種說明得不夠清楚,依 筆者之見,行動的必然性應指行動必然符合法則的特性, 亦即在一切情況下,行動不可能不符合法則的特性。至於 兩種行動必然性──主、客觀必然性的分辨,乃在於後者 是從理論或即理性的層面來說行動之符合於法則具必然性 ,而前者則是從現實或即經驗的層面來說行動之符合於法 則具必然性。 為什麼上帝的意念能同時具有主、客觀的必然性﹖理 由在於:祂完全受理性所決定,所以,無論從理論(理性 )或現實(經驗)的層面來說,其行動都必然符合法則。 然而,人類的意念並非完全受理性所決定,它經常受性好 所影響,所以,在理論上,它的行動必然符合法則,因為 它的行動是由理性決定的,然而,在現實上,它的行動經 常因性好的影響而不符合法則,所以,它只具有客觀的必 然性而沒有主觀的必然性。[46] 其次,再看引文2 ,它指出兩種意念的另一分別:上 帝意念由於完全受理性所決定,所以,祂的行動必然符合 法則而不需依賴祂對於道德的興趣(interest),或更準 確地說,祂根本就沒有道德的興趣(moral interest); 可是,人類意念由於並非完全受理性所決定而是經常受性 好的影響,所以,他必須依賴其對於道德的興趣而使其行 動符合法則。康德這裡所說的對於道德的興趣,又稱為道 德情感(moral feeling)或尊敬(respect),在康德道德 哲學中,這是個頗重要的概念,它對道德的重要性我們留 待下文再詳細討論。 引文3 從價值的角度區分開兩種意念:上帝意念是絕 對地善的,但人類意念卻並非如此,他只是相對地善的。 而依筆者上文((一)(1))之分析,意志與意念的其中一個 分別亦在於前者具絕對價值而後者只具相對價值,所以, 依我看,單從價值的層面來說,上帝的意志與意念根本相 同,因為祂們都具有絕對的價值;但在人類,他的意志雖 具有絕對價值,但他的意念卻只有相對的價值,所以,其 意志與意念並不相同。 最後,引文4 補充引文1 所說,進一步從行動必然性 的角度區別開兩種意念:上帝意念的行動必然性可以 "我 必願" (I would)的方式來表示,但人類意念的卻要用 " 我應當" (I ought)的方式來表示。這裡,要注意的是, 康德所說似有一矛盾,因為在引文1 ,他說人類意念只具 客觀必然性而不具主觀必然性,然而,在引文4 ,他卻說 人類意念亦具主觀必然性,只是這種主觀必然性不像上帝 意念的主觀必然性那樣與其客觀必然性相同,即,它們都 指行動的必然符合法則的特性。我以為,康德的說法未嘗 不可,只是用詞不夠謹慎,他這裡說的主觀必然性的意義 其實與引文1 所說的不同,這裡指的其實是強制性( necessitation)而非必然性(necessity),它意指理性 (或法則)強制人類的意念(或行動)去符合道德法則的 特性。因此,我同意巴通所說,上帝意念與人類意念的其 中一個分別是前者具有必然性(necessity)而後者具有強 制性(necessitation)[47]。我更以為,這也就是前面康 德所說的前者要用 "我必願" 的方式來表示,而後者要用 "我應當" 的方式來表的真正意義。 了解過兩種意念的分別後,我們對於人類意念的意義 便有了充分的了解。依上面的引文及其分析,我們可將它 的要義歸結如下: 1.人類意念指人類所特有的意念,純然是感性的動物意念 固然與他不同,就是純然是理性的上帝意念亦與他不同 。他的特質在於:他是一個被理性所決定,但同時亦受 性好所影響的意志。 2.由於他往往受到感性性好影響,不能完全依照理性而行 動,因此,他的符合法則只是偶然的而非必然的(即他 不具有主觀的必然性,後者即實際上行動必然符合法則 的特性)。 3.由於他的行動只是偶然與法則相符合,因此,他的行動 只具相對的價值而非絕對的價值。 4.因為他不能單單依靠理性而符合法則,所以,他同時需 要倚賴對於道德法則的興趣(情感)而去作道德的行動 ,這種道德情感形成了義務的主觀意義。 5.因此之故,他只能以 "我應當" 的而非 "我必願" 的方 式去令行動符合法則。換言之,法則對於他具有一種 " 主觀的必然性" ──強制性或即責成性。 6.最後,人類意念中對於行動必須符合法則這種強制性便 形成義務的客觀意義。(待續)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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