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霍布斯的契約主義倫理觀 崇德 霍布斯的倫理思想是一套契約主義(conventionalism)的主張:道德的法則是 人為約定的。雖然如此,他的倫理學的起點,卻基於人的自然的本性──人的個 人的自然欲望。所以,在這個意義下,他的學說亦可稱為自然主義(naturalism) 或利己主義(egoism)。 依霍布斯,人的一切行為,最終可以化約為運動,而後者可分為兩類:1. 不隨意的運動(involuntary movement)──指不需涉及思想的運動,如心跳、呼吸 等。2.隨意的運動(involuntary movement)──指需要涉及人的思想的活動,如走 路、說話等。倫理學所關心的顯然是後者。就隨意的運動來說,依霍氏,其最終 根源於一細微的運動,即努力(endeavour)。努力分兩種,一種是愛欲(appetite)─ ─趨向於事物的傾向;一種是憎厭(aversion)──避開事物的傾向;一旦涉及對 象,前者便是愛(love),後者便是恨(hate)。至於既非愛,亦非恨的態度,霍氏稱 為輕視(contempt)。 霍布斯以為,愛欲、憎厭與輕視是一切價值的最終根源,分別對應善(good)、 惡(bad)及無價值(vile)。由於價值源於個人的自然欲望,因此,它們都沒有普遍 性。因為,自然欲望是相對的,對於同一種對象,有的人喜愛,有的人討厭;另 外,對於同一個人來說,在不同的時候和地方也可以對同一對象有不同愛憎之 感。因此,價值也沒有普遍性。 然而,這只是就沒有國家組統成立前的情況來說才如此,一旦國家組統建立 起來後,情況便不一樣。國家組織建立前的狀態,霍氏稱為自然狀態(natural condition)。在這種狀態之下,每個人都因為以個人利益為行動目標,而自然資 源卻有限,不能同時滿足所有人的欲望,因此,人們便經常為個人利益發生衝突 和鬥爭。於是,人便在互相競爭下去追求欲望的滿足;而所謂互相競爭指互相奴 役、放逐,甚至殺戮。這時候,人的生命完全得不到保障,一切文化也無從建立。 這種狀態,霍氏稱為戰爭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人根本沒有道德可言。 然而,依霍布斯,人不同於動物,因為人有理性。因此,人可以通過理性對 其個人利益作出更妥善的安排,從而能將利益最大化(maximize)。因此,為了脫 離自然狀態,使人的欲望得到滿足,國家組織便被建立起。國家組織是使人們和 諧相處,從而使人的生命、財產得到保障的最佳工具。隨著國家組織的建立,道 德規條亦隨之而建立,善惡由原先的無普遍標準而變成有普遍標準。因為一旦訂 立法律,人為了將每個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必須遵守法律和道德規條。 這種由人的理性所設計出來的、為脫離自然狀態而提出的條款,霍氏稱為自 然法(natural law)。它是國家組織的基礎,也是道德的基礎。自然法主要有三條; 其大意如下: 1. 如果不能獲致和平,人就可以設法從戰爭中獲取一切可能的利益。 2. 當每個人都願意時,人必須放棄為所欲為的權力(霍氏稱為自然權利)。但 如果別人不如此時,則我們可以行使我們這種權利。 3. 我們必須遵守契約(convenant),否則,人的自然權利仍然保留,我們就仍然在 戰爭狀態中。這種契約與一般合同(contract)不同,後者是同時的,但前者卻不是。 譬如說,我現在放棄殺你,當將來遇到你有機會可以殺我時,你便必須放棄此做 法。 以上是主要的自然法,它們可被視作道德原則。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自然 法,如不要以德報怨、必須寬恕悔過的人的過失、必須為警惕未來而非報復而作 出懲罰等。它們可被視為派生的道德規條。 霍氏以為,上述自然法(主要是前三個)一旦建立起來後,法律及道德規則 便有了普遍性,這時候,對於每個人才有約束能力。 霍氏的契約主義學說,有以下幾個優點:1.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因為道德與 法律對一般人來說,有減少衝突、使人和諧相處的作用。2.對於許多人來說,道 德的動力很大。因為如果我們作道德行為最終會增加每個人的個人利益,那麼, 我們會更願意去作道德實踐。3.這種學說和許多人的道德動機相符,因為一般人 平日不敢太欺負人,除了怕法律制裁外,也是因為怕別人報復,或怕將來得不到 他人的幫忙。所以,即使為了自己,也要稍為公平、誠實待人。 然而,霍布斯的學說也有其不足之處。 首先,道德標準最終欠缺普遍性。固然,如霍氏所說,在國家組織建立前道 德的基礎既然在於個人利益,而個人利益是相對的,因此,無普遍性、客觀性。 但即使在國家組織建立之後,道德也談不上有普遍性。因為,這時候道德標準基 於契約,但無論是明文的還是默契於心中的,契約總是經由人的協議而達成。當 人們為協調大家的個人的利益的想法因時間、空間而改變後,契約的內容也會改 變,因而也就沒有了普遍性。 其次,霍氏的學說對於某些人及某些情況下,並沒有約束能力。因為,在這 個社會裡,有一些喜歡暗裡作奸犯科的人,他們一方面有大家遵守契約的好處, 而另一方面卻又沒有受契約限制的壞處,因為他們暗中破壞契約而不易被發現, 即使被發現,也往往不會令社會契約陷於崩潰,因此,為何要道德對他們來說可 謂全無意義。另外,我們可設想一些況中,即便普通人破壞契約亦對整個社會的 制度毫無影響。譬如說,一個人在郊野遭意外而垂死,一個途人經過,前者告訴 了後者一個藏寶地點,著他與前者的家人發掘寶藏後共分財富。那途人雖答應 了,但前者死了,而當時又無任何別的人在場,因此,即便他獨吞寶藏也不會絲 毫破壞社會法律制度。這時候,霍布斯的道德學說對人們可說毫無約束能力。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