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人文論壇: 言論自由的價值 方世豪 徐四民批評香港電台運用公帑卻發表言論批評政府,阻礙政府的政策推行, 由此而引起很大的反對聲音,傳媒界群起而捍衛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徐四民之 言論錯誤固不在言,但也可藉此機會以儒家的角度反省一下群體自由與言論自由 背後的理念。 為甚麼一個社會群體會有自由權利?運用公帑又為甚麼不可批評政府呢? 首先要看甚麼是自由權利的概念,自由權利可為消極的和積極的兩方面來說,消 極的即是只求個人欲望的滿足或不受他人和環境限制或求有選擇可能的自由。說 是消極的是因為這些自由並不真對社會文化有真正的貢獻。所謂積極的自由是能 實際建立社會文化價值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最後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可保障個人 能促進社會文化的價值。所以真正的自由權利是不止於不受其他人干擾,也不只 是屬於個人的自由,而是要實現文化價值的自由。例如言論自由,它的意思是某 人的言論不受非理性或非法行為的干涉,且受到法律的保障。也是說他有對其他 人發表言論以影響他人的可能。這種可能性就是言論自由之所指,但不是全部意 思。如果這種可能性能夠實踐出來而建立文化價值的話,則這種自由才算是真正 的自由,也是言論自由權利的全部意思。如果你實踐了你的言論自由權利而得不 到法律保障或其他人承認,不能在社會上產生作用,則有亦等如無。又假如你雖 然有此言論自由權利,但你從不運用此權利作出某種行為以建立社會文化價值, 則這種自由權利有亦等如無,所以建立文化價值才是自由權利的真正意義。 所以徐四民只以所運用的資源是否來自公帑來判斷港台的言論是錯用標準 的。因為他以為言論自由的價值標準在於忠於其提供資源的主人,如違反主人利 益者為沒有價值,符合主人利益者為有價值。其實在商業社會,一般商業文化確 是如此,老闆利益當然是最重要,違反利益的言論當然不恰當,但問題是言論自 由是否應該以商業社會的價值標準作為標準呢?如果港台的言論對社會文化的 價值有所促進,它便是真正運用了其自由權利,而不是以其是否忠於政府政策為 標準。另外,究竟港台的主人是政府高層或是市民大眾呢?這似乎是徐四民還未 有分清楚的地方。 至於所謂群體的自由,亦與個人自由權利一樣,以該群體能實踐其自由以建 立社會文化價值為群體自由權利之真正意義。一個團體組織之所以能成立及有存 在價值,因其中之個人能實現其普遍之仁心,以實現其文化價值、精神理想,故 一組織之優劣與否,要視其能實現其理想,而不是以其中某個人之私欲而束縛其 他個人之為事。如這種群體自由或個人自由不以此文化理想為標準,則很容易流 於所謂離群索居的自由主義或欲操縱群體組織的個人權力主義。其實團體組織本 身並非壞事,壞只在其中個人執著之狹隘的價值觀念,或根本不要求實現文化價 值,只要求滿足個人私欲。黑社會之所以不宜存在是因為它不建立文化價值而只 以私利為最終價值。 故此,當論及人間社會的組織,一方面要講求不被干涉的自由,要有法律保 障,故要求一法治的社會,但另一方面亦要講求能夠建立價值理想,使個人的人 格能上升,故除法治要求外也兼有一仁心的要求,以建立自由和諧的社會秩序。 到底香港電台所作所為,對政府政策的批評是建立文化價值或是破壞社會秩 序呢?相信在人民心目中與欲操縱群體組織的權力主義個人心目中會有不一樣 的答案。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