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死刑的哲學反思」之反思 天真 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號之「人文論壇」刊出了劉桂標先生的「死 刑的哲學反思」一文(以下簡稱「原文」),本人雖向來相當敬仰劉先 生的才學,但讀過該文後,十分驚詫其中有很多令人質疑的地方,現 列如下,希望對此題目有興趣的朋友可作為參考對照。 一、劉先生在原文說:「首先,公平原則雖然是合理的……我們 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之後劉先生還舉 出強姦和殺人全家為例。我認為這兩個例 子都是不能支持作為理據。強姦因沒有關乎人命,性質上不應 和殺害人命對等看待,也不涉及死刑之考慮範圍。殺人全家之例子性 質相同,問題是人命在數量上有差異,現分二點解說:1.殺人犯之家 人沒有與行兇,加上他們的性命並不屬於行兇者,所以他們不應受到 牽連是顯而易見的,2.殺人犯雖然是一個人就奪走了很多人之生命, 但是他最大之抵償可能只是付出一己之生命,所以也是合理的。請各 位比較以下設想:有一劫犯行劫了一千萬元的錢財,過了一段日子被 捕落網,劫匪現有一百萬元,我們是否會認為這些款項因為不相等原 來的一千萬元,就不用劫匪歸還?又或者劫匪對我們說他想保留這剩 餘款項,用監禁代替,你說這是公平和公正嗎? 二、劉先生在原文說:「因為我們沒有理由說最高的刑罰只能是 死刑而不可以是其他……罪大惡極者被判此刑也並不違反公平原則」 我認為以上存在著一些誤解,首先支持執行死刑人士,他們當然會明白 有比死刑更高(可怕)的刑罰存在著,但他們抱持的想法是死刑雖然未 必是最高,但是對殺人犯來說是最基本和必然的刑罰,因為他們認為只 有在個人的生命受侵害時,整體社群只能對侵害他人性命者作出和 人命對等之補償,才能達到保障每一個人的生存權利和公平原則,所 以對極度殺人犯處以死刑也可視之為對生命整體包括行兇者和受害人 的高度維持和尊重,由以上得知原文中所說之公平原則,其實只是一 種代替原則,甚且有可能會將生命演變成物化之代替品。 三、劉先生對阻嚇說的批評,我大體上認同,只有一點補充,就 是一個地方的犯罪率高或低是和民生、教育、文化、執法等複雜因素 相關,並不能單用刑罰輕重來衡量。 四、原文開始之第三、四、五段,其中互相關連,有矛盾的論點 可謂一氣呵成,請讀者將此三段連貫閱讀比較。首先劉先生說:「人 有絕對價值和尊嚴……中國儒家哲學就肯定人性本善,這種本有的、 最圓滿的善性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所在。」但我質疑那些極度兇 殘的殺人犯,不正是在摧毀儒家哲學所肯定和展現的價值,所以若從 儒家性善立場考慮,這些人應更是罪加一等,因為我若相信人是先天 的本質性惡,人殺人就成為生存的競爭遊戲的一部分,殺人所需要付 上的道德責任就相對降低。所以儒家思想就不可能成為他們縱惡行兇 的藉口了。 五、原文劉先生說:「我們可進而肯定人有生存的權利,這種權 利凡人皆有,不會因為任何後天的因素改變。」跟著劉先生舉戰爭中 的侵略者為例,說並非他們喪失了生存權,將侵略者殺掉是兩害取其 輕的做法。我認為以上的想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若我們真相信劉先生 原文中所認為侵略者都是仍有生存權,那麼我們抵抗侵略者或將之殺 死仍是不道德,因為我們可選擇逃走,投降或被侵略者殺死(自己雖 被殺,但能保留侵略者的生存權,減低死亡人命,也可說是兩害取其 輕。另外,若在侵略者未有殺人前將之殺害,就絕不比殺死一個已殺 人的兇手更合理。 六、原文說到改造說,改造說無 疑是反對死刑最有力和值得諒解之理由,因為其中確實需要極大的寬 恕精神,但有幾點是值得人憂慮:1.犯人是否會有悔意或至死不改, 2.悔改、再犯或逍遙法外的機會同時大增,3.最令人困惑的,是如犯人再 度、三度殺人,是否還繼續給與改造?若繼續,社會是否能承擔此巨 大的代價?若不繼續,豈不和原本信念相違?這些情況都是需要有充 分考慮的。另有一點,就是如改造犯人真的成功,被判終身監禁的犯 人能否釋放出來,這些都是原文沒有說清楚的。 七、原文中劉先生贊成廢止死刑理由是「即使一時判錯,日後還 有平反及補償的機會」,但若照此推論,判處和執行終身監禁,在服 刑了六、七十年後在獄中死去,對他來說也是一去不復返、無可補償 的悲劇。另外,他還要多受六、七十年痛苦,依此觀之,判處終身監 禁並不比施行死刑更為優勝。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