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作者回應 劉桂標 多謝讀者天真君的指教!對於天真君的批評,現在重點簡答如下 :   關於(1):我原本的論證是:「有些情況下,我們不可能也不應 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如沒理由判決強姦犯被受害者反過 來強姦,殺人全家的兇手要被受害者殺掉其全家等。」據此,我所舉 的二例並非用來作為反對死刑的直接理據,而是用來反對有些報應說 者以為一定要以相同的方式報復罪犯才算公平之說。因此,所舉二例 是否關乎人命、或者是否在人命的數量上相同是不重要的。 關於(2):(i)我並沒有說有比死刑更高的刑罰,我只是說「沒有 理由說最高的刑罰只能是死刑而不可以是其他」,我的意思是說:其 他刑罰,譬如說,終身監禁,也可以是最高的刑罰。(ii)我這裡提到 的公平原則是根據報應說的觀點而說的,他們以為以相同的或相應的 刑罰對待罪犯才是公平的,這不是我的觀點。我不明白為何天真君會 一方面說這種觀點「可視之為對生命(整體包括行兇者和受害人)的 高度維持和尊重」,一方面又說它「其實只是一種代替原則,甚至有 可能會演變成將生命物化之代替品」。 關於(3):同意。 關於(4):儒家的性善論著眼點在理想的或價值的層面,而非現 實的或自然的層面。因此,儒家一方面在價值層面主張人性本善,一 方面承認現實上有罪大惡極的人,這並無矛盾可言。儒家以為,罪大 惡極的人只是沒有實現其善性,並非沒有善性。 關於(5):天真君說的「可選擇逃走、投降」等並非是戰爭中的 道德兩難情況;後者是指在戰爭中不是我死,就是敵亡的情況。在戰 爭中的道德兩難情況下,要麼是讓保衛國家殺死侵略者,要麼是侵略 者殺死保衛國家者;這時候,我們會覺得選擇前者是兩害取其輕的做 法。理由是:兩種殺人的行為雖然都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前者相 對來說較為可取,因為為自衛而殺人總比為侵略而殺人在道德上的負 價值為少。 關於(6):我同意改造罪犯時,有很多問題是需要考慮到的,但 這並非筆者寫該文的主要重點,該文的主旨是指出死刑是不合乎道德 的做法。 關於(7):死刑與其他刑罰最大的分別,在於它的不可逆反性: 一旦執行死刑,罪犯便喪失了平反及獲得補償的機會;但執行其他刑 罰後,如果發現錯判的情況,一般來說是可以平反及補償的。天真君 所舉的例子只能說明在少數的情況下,其他的刑罰也是不可平反及補 償的,但這並未能駁倒「死刑是不可逆反的」這個論點。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