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規則之悖論(Antinomy of Rules)──關於電腦智能和其他人工智能 的荒謬 (中國)崔思齡 最近收到一些讀者的來信,對我在文章中的以下一段話不理解︰ 「凡電腦能解決的問題都不再需要智能發揮作用,而電腦不能解 決的問題卻需要智能來處理。」 下面是我的解釋︰ 我們永遠無法為選擇規則而製定規則或程序。如果存在一個可以 用來選擇規則的規則,這個規則就會與被選擇的那些規則合併成為一 個新的規則,即一個新的被選擇的規則。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推論︰ 一、我們無法編寫一個獨立的程序用以選擇其他程序。因此電腦智能 或人工智能是不能完全程序化的,或者說它是不能靠程序實現的。 二、對於物質世界我們所能夠做的就是把某個規則與其他規則合併以 製定一個新規則。這種方式可以使我們製定更多更好的規則。但是我 們在生活中所面臨的大量事物是不能完全程序化的。電腦智能和其他 人工智能就是要能夠處理尚未程序化的問題和包括選擇規則在內的那 些無法程序化的問題。 三、任何無智能的事物都不具備選擇規則的能力,換句話說,具有這 種能力的事物可以被認為是具有智能的生命或具有智能的人工生命。 四、一個非生命或非人工生命的自動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有一 個以上的程序,否則的話它就要面臨對這些程序的選擇。 五、我們人類經常會遇到大量的各種選擇。但是我們通常沒有精確的 規則讓我們作出選擇。人類和其他高級生命是用本能和價值觀進行判 斷和選擇,而本能和價值觀既不是規則也不是程序,它們是思想和行 為指向的內在驅動力。 六、選擇規則需要智能,但執行規則是不需要智能的。思維和論理並 不是在執行規則,實際上是在試圖選擇規則。 七、選擇規則是一種模糊過程(模糊邏輯),而規則本身是精確的。 八、尋找規則、改變規則和製定規則都包括了選擇規則這一過程。它 們在原理上都適用於這一悖論,即不存在一種可以用來尋找、改變或 製定其他規則的規則。 九、能夠改變自身規則的規則是存在的。不過,如果這個改變過程需 要尋找規則話,它也同樣適用於這一悖論。 以上推論可以完全否定以下學術界流行的對智能的錯誤概念: 1. 智能可以僅僅通過外部指令和給定程序人工實現。 2. 人類提供的程序可以使電腦具有學習能力。 3. 人工智能不一定是生命形式。 4. 目前的電腦和電腦系統具有智能。 5. 目前電腦可以具有經驗。 6. 記憶內容就是經驗。 7. 智能過程不一定是自發的。 8. 智能可以與欲望、情感和意志分離。 9. 智能可以用數字化方式實現。 10. 智能可以用數學模型方式進行模擬。 11. 智能可以是一種結果表象而不是過程。 12. 人工智能可以被複製,讀出和改寫。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