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作者回應 知識產權的意義 劉桂標   謝謝世豪兄的回應。   對於你的回應,現在謹覆如下:   1.據我所知,將知識視作財產(property),並賦予人們私人擁有的權利(right),並非 只是經濟學的觀點,法律學、政治學及倫理學亦普遍有此觀點。   2.我以為,上述對於知識這種普遍的觀點,是有其合理性的。固然,知識可有種種意義 ,然而,我們不能否定它亦有財產的意義,因為它與一般的財產有共通的性質,例如可以促 進人們的幸福、一般須通過努力才可獲得、是人們意欲獲得的對象等等。   3.知識作為一種財產,與其他財產主要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是無形的(intangible)。然 而,這點並不能說明它缺乏財產的意義。   4.知識的意義不限於財產的意義,它亦可有價值(value)的意義,此意義對於學習人文 學科的人來說,尤為重要。然而,這亦不能排斥它有財產的意義。   5.知識既有財產的意義,那麼,象其他財一樣,我們賦予人們私人擁有的權利,便是一 合理的觀點。   6.你所謂的困難(我以為不必強調是經濟學上的困難,理由見於1),如你所說,只是 技術上的困難,而且並非不可以解決。例如,知識本身雖是抽象的,但它的表現卻可以是具 體的,如表現為一本書、一首音樂,或一件藝術品,這時候,劃清界線不必構成問題。又例 如,知識產權如果能在持權人與社會大眾間得到恰當的平衡,不但不會妨礙知識的產生,甚 至有所促進,主要理由如下:通過增加人們建立知識的動力(incentive)、減少重複的和沒 意義的知識活動和避免浪費資源等,從而增加整體的人類知識。   7.講知識產權,並非只有經濟上的意義,據我所知,單從倫理學的角度來說,它便有好 幾種道德理論的支持,例如:a.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許多時候都能促進整體人 類知識的增長,令社會大眾得到最大的幸福(welfare)。b.依康德、黑格爾等哲學家的觀點 ,知識產權是人的一種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尊重人的精神的產物,不被抄襲、剽竊 、扭曲等,就有如尊重人的人格價值的完整性、獨特性那樣。c.從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的角度來看,知識的創造往往須經人的努力,因此,創造知識的人,便值得有更多 的幸福。   以上所說,只是就我所知略作論述,論證並不很嚴格,如有任何不妥之處,尚請世豪兄 及其他朋友指正。謝謝! (編者案:本文轉載自本會網頁「人文哲學論壇」)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