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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道德反思

 

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中文大學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作者案:這是我寫於2012年10月的舊稿,發表於ourradio「通識看天下」討論區( http://www.ourdiscuss.com/bbs/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06 )。由於最近政府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同性戀再度成為城中熱門話題,故將文章交香港人文學會面書發表。

一 概述
  同性戀(homosexuality)的意思,是相同性別者的戀愛行為。
  此問題並非現代才有,因為同性戀行為雖然是少數人的行為,但自古以來就有不少同性戀行為發生過。不過,由於現代社會人權思想高漲,同性戀的自由才被人重視和提倡。
  另外,許多同性戀者被誤解,常被人批評是有性無愛、性濫交、性罪行,甚至散播愛滋或導致肛等。

二 反對同性戀的理由
  I 宗教理由
  不少基督徒反對同性戀,因為通過讀解《聖經》,他們以為上帝啟示人來譴責同性戀行為。事實上,《聖經》確有不少章節譴責同性戀的行為。如下:
  《舊約.利未記》:「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章3節)
  《新約.羅馬書》:「因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1章27節)
  《新約.哥林多前書》:「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6章9節)
  《新約.提摩太前書》:「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1章10節)
  大家請留意:世界各大宗教中,主要以基督教反對同性戀最激烈(例如上引經文中有「總要把他們治死」、「不能承受神的國」等說),其他宗教則不反對或者反對得較溫和。
  II 違反自然
  這種觀點可有不同的涵義,主要如下:
  1 以人為方式違反自然規律
  反對者以為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的行為;異性戀才是合符自然的行為。有人甚至以磁石原理作類比:同性相斥、異性相吸。
  2 違反自然的目的(性器官的功能)
  有人從目的論的角度來發揮違反自然這個觀點。他們說,人的每個器官各有其用途,例如,眼用來看東西,腳用來走路。他們認為性器官的用途則是繁殖後代。同性的交合,並不能達致此目的,故此有違自然,是不道德的。
  III 同性戀是變態的行為
  這種觀點可有不同的涵義,主要如下:
  1 非常態的、少數人的行為
  經驗事實顯示:大多數人是異性戀者,而同性戀則是少數。有人以為這可以說明同性戀是不道德的。∵是異於常人的行為。
  2 常惹人討厭的行為
  同性戀是惹人(指大多數的人)討厭的行為,故此是不道德的。
  3 違反自然的行為
  此與上述第II項意義相同。

三 贊成同性戀的主張
  I 同性戀是合乎自然的行為
  這個主張通常有以下三種表達方式:
  i 同性戀不單是人類的現象,有些動物亦有相同的情況。
  ii 同性戀的傾向是天生的,老早便存於同性戀者的遺傳基因中。
  iii在古今中外都有同性戀的行為。
  II 尊重他人的自由
  只要人的行為沒有傷害別人,以及沒有違反其他道德原則,那麼,我們便應該尊重他的自由。
  III 實現與異性戀價值相同的行為
  不少古今中外的同性戀記述,都表現出與異性戀相同的價值。

四 評論
  I 關於反對同性戀的主張
  1 對於宗教理由的商榷
  1. 宗教理由對於沒有宗教信仰者來說無約束力,因為無普遍性。另外,甚至對宗教信仰者來說,也並非全部都有。因為,並非所有宗教信仰者都以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例如,基督教中的自由派基督徒、同志基督徒、同志神學家並不反對同性戀,而其他宗教信仰者亦有不少人不反對同性戀。
  2. 有研究指出《聖經》並非真正反對同性戀。因為,耶穌從未提及同性戀。另外,亦有學者以為《舊約》反映出以色列人對其敵人(一些異教徒)的攻擊,因為以色列人不接納同性戀但其敵人接納。甚至有學者以為《舊約》反對的是與男妓性交而非一般的同性戀行為。
  3. 《聖經》詮釋的問題。就算我們承認《聖經》是啟示的宗教,全部俱是真理,但人們對它的詮釋則可以依現代詮釋學的觀點而有所調節──任何詮釋都須視乎具體情況而決定,故此,歷史、文化背景的因素非常重要。經文中的觀點可以有具體的處境性,適合於特定的時代和社會,而在現代則須有調節。例如,上引《利未記》文獻說要「治死」同性戀者,但今天已沒有教徒覺得合理。又例如《利未記》中有讚揚亂倫行為的,但今天也沒有教徒覺得合理。
  2 對於違反自然觀點的商榷
  a 以人為方式違反自然規律
  首先,它將自然與道德混為一談。事實上,符合自然定律不一定是道德的,不符合自然定律亦不必是不道德的。
  例如,如果一個人因自然欲望而強姦女性,他的行為不可說是道德的;相反,人類製成藥物及汽車等,雖不合乎自然,但卻往往被應用於道德的用途,如醫人或救人等。
  其次,「違反自然」一詞詞義含混,很多活動我們難以判斷是否違反自然。以同性戀來說,人們亦可說它是合乎自然的,因為無決定性的科學的證據能否定其為天生的性傾向。相反,許多同性戀者取態與家庭及社會教育不同,並且對同性戀態度終身不棄。
  b 違反自然的目的(性器官的功能)
  符合目的與否與是否道德是兩回事。因為,一方面,符合目的不等於道德;例如,用眼偷窺別人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不符合目的不等於不道德;例如,用手走路並非不道德;不生兒育女亦非不道德。因為部分人不生兒育女,對人類整體而言,沒有什麼影響,所以,我們並不會譴責和尚、獨身人人士和有意終身不生育的夫婦。
  還有,體器官的目的往往不是單一的,同一器官往往可有不同的目的,彼此不必互相排斥。例如,口除了吃東西之外,還可以講說話、吹汽球、唱歌和接吻,我們不能說只有前者是道德的,其他都是不道德的。又例如,腳除了用來走路外,亦可以用來踢球、跳舞等。
  同樣理由,性器官除了傳宗接代外,亦可以用來表示對異性的親愛(親密),甚至尋歡作樂。
  II 同性戀是變態的行為
  1 是非常態的、少數人的行為
  「變態」如果指少數人所做的行為,則少數人做的不見得就是不對的。例如,喜歡畜很短的頭髮、經常冒生命危險攀登險峰、經常讀艱深的哲學書籍等等不見得是不道德的。
  2 違反自然的目的(性器官的功能)
  「變態」如果指引起多數人的厭惡感,則經驗情感無普遍性,不能以此為道德的標準。例如,人們愛吃榴槤、臭豆腐等不能說是不道德的。
  III 關於贊成同性戀的主張
  1 對於同性戀合乎自然觀點的商榷
  i 有些動物所作的事情,人是不應該做的。例如,殘殺同類或其他動物。
  ii 並非天生的便合乎道德。例如,貪念是與生俱來的,但順貪念而為惡則是不道德的。
  iii同性戀是與生俱來,還是後天習得,到目前為止還有爭論,並無科學上決定性的證據。
  iv廣泛存在的行為不等於道德行為。例如,殺人放火的行為亦廣泛存在著。
  2 關於尊重他人自由的觀點
  筆者以為言之成理,難以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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