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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性傾向歧視法是平權還是特權?──與史泰祖商榷」一文
原著:潘敬泰(香港人文學會副會長)
中譯: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
譯者案:本港人文學會幹事、榮休律師潘敬泰先生在本會臉書上公開回應了關啟文博士「性傾向歧視法是平權還是特權?──與史泰祖商榷」一文,我以為本文對該文作出了十分中肯及準確的評論,可作為對本地基督教右派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觀點有力的回應。原著是英文,我以為有中譯會使文章更廣泛流傳,故將它譯成中文,再在本會臉書及網上討論區發表。
本會臉書:
本會網上討論區: http://www.ourdiscuss.com/bbs/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06&page=1
著者案:我剛收到朋友關啟文博士有關性傾向立法意見的訊息。我對作出回覆,我以為其他人對此感興趣,故此在這�媯o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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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博士大鑒:
你說:「現時也有市民因其身材、樣貌、IQ和EQ水平、吸煙、嫖妓、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觀點或各式各樣的原因,『受不平等對待』,哪為何不為這些族群也制訂歧視法?如『吸煙、嫖妓歧視法」。』」。
大家會同意對別人的身材、樣貌、IQ等歧視是不對的。如果這些歧視到了嚴重的地步,是應該立法來對待。事實上,如果人們是身體或智力有障礙,如盲、聾或弱智,無論是先天的或是因傷病等而造成,我們已有反歧視法例保障他們。對我來說,如果我們講求人人平等,則應該追求的是向上的平等而非向下的平等。你的論證是不妥當的論證。
以EQ為例,其標準是主觀的。雖然對低EQ的人歧視在原則上是不對的,然而,因為技術的理由,我們難以就此立法。
至於嫖妓問題,由於是生理需要,法律上並不將其視作犯法,只是拉客才視作犯法。對我來說,性活動有如飲食,只是生理需要。由於社會原因,經常嫖妓的人很少公開其做法,因為這是私人之事。他們不會大聲說他們進妓院。故此,他們被積極反嫖妓的人以惡言歧視的機會不高。無論如何,他們會被反嫖妓的妓女拒絕服務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本無需要法律保障嫖客嫖妓受歧視。
至於吸煙方面,我們已有法律禁止人們在公眾場所吸煙,因為這種行為會損害吸煙者及他人健康,而且政府亦會有更大的醫療開支。吸煙者傷害別人,但同性戀者不會。因為前者會傷害人,故此他們不受法律保障。相反,他們須受禁制。因此,請不要以轉移視線的方式混淆視聽。
你進一步說:「所以,雖然提倡性傾向歧視法者的動機是保護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權,然而立歧視法提供保障某指定組別是特殊保護,不是平等人權。提倡者的目標的確是『平等機會』,但立法保障的方法本身卻有特殊性,不是每個組別都同樣享有。所以用『平等化』支持性傾向歧視法,是對這條例的基本性質的誤解。」
這的確是在概念上有誤解,但卻並非史泰祖醫生方面而是你的方面。你說立法保障的方法本身有特殊性,不是每個組別都同樣享有。我同意反歧視法是特殊的,然而,那是因為對同性戀者在接受服務或求職方面有嚴重後果。特殊的與選擇性的歧視須有特殊的法律對待。我們有充分的理據作你不承認的特殊的對待。我已經處理過〔相近而不同的〕其他類別。它們或者不須特別的法律對待,或者已經有了特別對待,茲不複述。你看來想以相同方法處理不同事情,或者拒絕以不同方法處理不同事情。請記著,法律只會保障受不公平對待者,但我們不會給予後者額外的東西。法律只會掃除不公義,不會給予他們特權。不要將掃除受性傾向歧視者的損害與給予他們優待或特權混為一談。
你投訴說作為基督徒的攝影師在新墨西哥州因拒絕給予同性戀配偶服務而受到「逆向」歧視。你以為這是對作為基督徒的攝影師以自己方式生活及給予服務的權利的剝奪。你的肯斷(非論證)是不妥當的。你看來忽略了一重要原則──限制個人權利是基於其損害別人的生活方式的平等權利。這�塈畯怜Q論的是選擇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權利。就理論上來說,作為基督徒的攝影師應服務所有人。他只須給予正常的攝影服務。他並不須給其他正常顧客額外的服務。但他卻拒絕提供服務。如果這不是歧視,我真不知道這是什麼。他這樣做,其實剝奪了同性戀配偶獲得正常而非額外的攝影服務的權利。你指出判罰他是法律上「歧視」他以基督教方式生活,從而剝奪他的權利,包括拒絕服務同性戀者的權利。然而,請記著,如果他是公開做生意的,他必須平等地對待所有顧客或準顧客。但他卻沒有這樣做。此外,我以為他持性傾向的不同信念(非宗教信仰)而隨意拒絕做同性戀者的生意是不道德的。耶穌不是跟基督徒說過要愛鄰人,甚至愛仇敵嗎?拒絕服務同性戀者的人,不但是偏頗及對人不平等的人,他更是一個壞的基督徒!
潘敬泰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