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基本涵義(上)
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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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旨在依據原典,闡釋羅爾斯代表作《正義論》中的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基本涵義。由於篇幅關係,分為上、下兩篇刊出。
本篇是上篇。作者首先概述了羅爾斯對第二原則的首次陳述,並指出羅氏對此原則涵義的說明,可區分為四種意義與四種解釋兩種不同的涵義。前一種涵義,是說明兩關鍵語詞各有兩義而共有四種意義,這樣的釐清,對人們把握第二原則有相當的重要性;而後一種涵義,則是由前述四種意義交錯綜合而成的四種討論經濟分配問題的觀點,了解這些觀點的異同,可令人們對第二原則的涵義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作者認為,因為羅氏在本書說明第二原則時中沒有嚴格區分「四種意義」和「四種解釋」,而是合在一起使用這兩種涵義,在個別問題上容易令人產生誤解。
關鍵詞:
羅爾斯 《正義論》 兩個正義原則 機會平等原則 差別原則 四種意義 四種解釋 第二原則首次陳述中關鍵語詞的歧義 差別原則與效率原則、功利原則和福利主義的異同
正文:
本文的宗旨,在於以原典為據,對羅爾斯代表著述《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講的第二個正義原則(the second principle of justice)的基本涵義加以闡釋。筆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討論,主要原因是:
第一,他的兩個正義原則,被學界討論和爭議最多的,是第二個而不是第一個,故此,本文只對第一原則作必要的概述,而主要篇幅為闡釋第二原則。
第二,本文以解釋第二原則的基本涵義為主,因為在學界有關羅氏的正義原則的爭論,其實有不少是誤解引起的;故此,澄清了當中的意義,其實可作為判定這些爭論的是非對錯問題的其中一方面的理據。
第三,他的闡釋當中,有很個別的地方不夠清晰明白,甚至出現不妥當的表述,筆者嘗試對此加以補充和訂正。
至於原典文獻方面,本文將以該書講第二原則最重要的一章——第二章、正義的原則(此章由第11節到第19節,共九節),其中第11節至13節前部分為核心。至於本章其他討論第二原則的部分,筆者將會以「羅爾斯第二個正義原則深義解讀」(暫定)為題,另撰一文討論。
在本書中,羅氏最初為兩個原則作出的陳述如下:
兩個原則的首次陳述如下:
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2)依系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1]
關於這個陳述,要注意的是:在講第二原則方面,依一般理解,(1)、(2)指其兩個部分,(1)是指差別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2)是指機會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但其次序與本書下文講第二原則兩個部分(part)優先性(primacy)排序剛相反,即(2)較(1)為優先,後者涵義詳本書及筆者下文。
接著,羅氏對兩個正義原則作出了初步的闡釋,他的主要說法為:
首先,他說兩個原則對應兩方面:一是政治方面,首原則講凡人皆有基本的人權利或即自由,這是完全平等的;二是經濟方面,次原則講在財富和收入分配方面,可以容許有不平等的情況出現,但必須合乎每個人的利益(差別原則),以及職位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平等原則)。[2]
其次,他說從社會正義的觀點看,兩個原則在次序上有優先性的先後次第[3]——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這是因為正義優先於利益;故此,每個人的基本自由,較經濟分配的利益有根本的重要性,不容許以經濟利益來與基本人權作交換。[4]
就著羅氏提出兩個正義則的初步說法,筆者以為,已可令人看到其觀點可說是對傳統自由主義觀點的重大拓展。以第一點來說,一般自由主義者只講羅氏說的首原則,即堅持講自由人權等作為社會、政治的最高標準;然而,問題是:他們往往忽略了在經濟分配方面所出現的不平等的困難。他們在這方面,往往只是將基本人權中的私有財產權作引伸,並配合自由經濟體系講的效率原則來討論,以致在經濟資源分配方面,出現了嚴重的不平等問題——階級的兩極對立及其相關的社會、政治問題。羅氏將經濟問題從基本人權問題獨立出來,並以其第二正義原則來限制不平等的分配,使經濟分配更合乎社會正義的反省,這可說是其正義原則的一大貢獻。
再以第二點來說,即使有些自由主義者將經濟問題獨立出來處理,但由於他們講的最高原則,如效率原則、功利主義、福利主義等,或者不能合理地解決不平等的問題,或者其解決不平等的策略有違社會正義的道德反省。在這點上,羅氏以兩個正義原則配合優先性次第,則可以較合理地解決經濟分配不平等問題,合乎社會正義的反思。這是他的正義原則的另一重大貢獻。
關於上述兩點,只是筆者就羅氏首次陳述所作的初步說明,下文將會展開更仔細的闡釋和討論。
對於上引第二原則的首次陳述,羅爾斯很自覺自己是使用了兩個有歧義的關鍵語詞(準確來說,是詞組;用羅氏自己的說話,是片語phrase,中譯本譯為短語 ),他說:
在第二個原則中有兩句含糊的短語,即「每一個人的利益」和「向所有人開放」。[5]
這��,中譯本的翻譯不夠準確:英文原文用的是"ambiguous"一語,在邏輯學上,中文一般譯為「歧義」,指使用語詞上有一語多義的情況;然而,中文的「含糊」(或「含混」)通常用來翻譯另一英語——"vague",在邏輯學上指用語意義不清的情況。依本書下文,羅氏說上述二語各有兩種涵義,故此是歧義而不是含糊。他說:
由於「每個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是含糊不清的,第二個原則的兩部分就各有兩種自然的意義。又因為這些意義都是相互獨立的,這一原則就有了四種可能的意義。假定有關平等自由的第一個原則有完全一致的意義,那麼我們對這兩個原則就有四種解釋。[6]
這��,讀者可能會覺得最後一句(「假定有關平等自由……就有四種解釋。」)是不必要的冗語,因為前面既然說第二原則的兩個關鍵用語各有兩種意義,那麼,總加起來就有四種意義,他看來不必再說對第二原則可以有四種解釋,這樣說看似有不必要重複之嫌。
然而,若仔細看羅氏緊接著的列表,以及下文的詳細解釋,則我們可看到,他說的「四種(可能的)意義」(four [possible] meanings)和「四種解釋」(four interpretations)原來是有不同指涉的。我們先看以下的列表:
(2)「每個人的利益」 (1)「平等地開放」 (2a)效率原則 (2b)差別原則 (1a)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 (I)自然的自由體系 (III)自然的貴族制 (1b)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 (II)自由的平等 (VI)民主的平等 這個列表是筆者依據本書原來的列表及其解釋重繪而成,這種方式的重繪,應可較準確了解羅氏要講的「四種意義」和「四種解釋」的不同的意思。此表見於《正義論》第12節,原表看來是修訂本書之前的一篇題為「分配正義:一些補充」(Distributive Justice: Some
Addenda)的論文而成,而該論文的列表與筆者的大抵雷同,只是筆者為清眉目,在每一項目都附以編碼,以及將部分儲存格填上灰色以作必要的識別。[7] 羅氏下文並沒有嚴格區分「四種意義」和「四種解釋」,而是兩種涵義合在一起使用;但筆者據其列表及本書下文的解釋,認為為了更清楚了解他對第二原則的解說,有必要作出這種區分。「四種意義」在表中的儲存格都加以填色,並加上編碼以作識別,而其涵義指在第二原則首次陳述中,有依次對應機會平等原則及差別原則的兩個關鍵語詞,而每個語詞各有兩種意義,故此共四種意義。我們可先作如下簡說(筆者下文會進一步詳細闡釋): 1.對應機會平等原則的「平等地開放」解釋用語 (1a)程序或機會平等義一:「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義 (1b)程序或機會平等義二:「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義 2.對應差別原則等的「每個人的利益」解釋用語 (2a)結果或利益平等義一:「效率原則」義 (2b)結果或利益平等義二:「差別原則」義 至於「四種解釋」,表格以沒填色的儲存格表示,其所指與上述四種意義不同,是該四義互相交錯使用的、對講基本人權及自由巿場的近現代自由國家(或者可更簡單地說,廣義的自由主義)的經濟分配觀點的四種解釋,也可先作如下簡說(當中羅氏部分解說在理論上出現了一些問題,筆者下文也將作詳細說明): (I)(1a+2a)自然的自由體系,筆者以為指早期自由主義觀點 (II)(1b+2a)自由的平等解釋,筆者以為指一般自由主義觀點 (III)(1a+2b)自然的貴族制度,筆者以為指保守主義觀點 (VI)(1b+2b)民主平等意義,筆者以為指羅爾斯的新自由主義觀點[8] 如果筆者這樣的理解不差,那麼,羅氏所說的「四種意義」,是首次陳述兩個原則的關鍵語詞的意義;這不同於「四種解釋」,後者,是依前面四義的互相交錯的使用,說明了羅氏自己的思想(羅爾斯的新自由主義),與自由國家中另外三種觀點(早期自由主義、一般自由主義、保守主義)的不同。羅氏通過四種思想的比較,讓讀者更明白兩個正義原則的全面涵義,這很可能就是他下文將「四種意義」與「四種解釋」合在一起說明和討論的用意。不過,這樣的說法,會有將兩種不同的涵義相混淆的缺點;故此,筆者在下文中,會將兩者分開討論。現在先依次討論首次陳述兩個原則的關鍵語詞因歧義而有的四種意義。 在說明四種意義的每種涵義之先,筆者先嘗試解釋為何四義都可說是平等義,而對應機會平等原則用語「平等地開放」的首兩種意義(「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義與「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義)是程序或機會平等義,對應差別原則原則用語「平等地開放」的次兩種意義(「效率原則」義與「差別原則」義)則是結果或利益平等義。 筆者將四義都說為平等義,是因為這是四義的通義。如前所述,第二原則(無論是首部分機會平等原則或次部分差別原則)是要處理經濟不平等問題,目的是限制和減輕當中的不平等,故此,一義下可說是使經濟的不平等趨於平等(或者是合乎社會正義的、道德可允許的不平等),在此義下,四義都可說是平等義。也許亦因為如此,有一些學者就將第二原則的兩個部分合起來統稱為「差別原則」,因為第二原則就是要處理差別或不平等,使之趨於無差別或平等。不過,這種稱謂一義下雖不算錯,但容易將兩個原則的兩部分涵義相混;故此,若要區分,則前者可稱為「廣義的差別原則」(或者稱為「第二原則的兩個部分」),後者則可稱為「狹義的差別原則」或依羅氏徑稱「差別原則」(或者稱為「第二原則的次部分」)。 至於說四義中前二義是程序或機會平等義,而後二義是結果或利益平等義,原因是:導致經濟不平等的長期經濟活動和發展,可區分為程序(包括開端或過程)和結果(終點)兩部分,這正好對應兩個原則的兩部分。 「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與「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都是在程序方面的原則,使每個人有相同的機會得到平等的經濟資源分配,故可說是程序或機會平等義。而「效率原則」與「差別原則」,都是結果方面的原則,即是令資源分配結果趨於平等。 接著,我們先說四義的第一義——「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義。此義是早期自由主義者(如亞當•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當時已是自由社會,主要的社會制度,是一方面講求基本自由(或即人權)的政治原則,另一方面則是講求自由經濟(巿場經濟)的經濟原則。而斯密主張的「職位向有才幹者開放」,可說是這兩方面引申的原則:一來,既然人人都有私有財產權這種基本權利,則人們若因傳統社會的階級觀念而不讓有才能者得到高位,從而剝奪了他們得到社會較大利益的機會,這有違基本人權思想(這是社會階級的歧視,與種族、性別等的歧視是類似的)。二來,自由巿場與人的私有財產權是相一致的,因為講求巿場機制的,有才能者便可自由進出生產巿場,而不受社會地位的限制,這符合自由巿場的規則。 有才幹者可得高位,這是程序或機會的平等,因為得到職位只是有較大利益的開端(或說有較大機會得到較多的利益),這也是現代日常用語「贏在起跑線」的意思;然而,這不必是最後的結果。另外,與下一義(「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義)比較,由於它的涵義蘊涵於基本人權與自由經濟的原則之中,故此,此義下可說是一種形式的機會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9],因為可說是不涉及此二原則之外的其他事物。這與下一義涉及實質的機會平等不同(詳下一義的討論)。 第二義與第一義相同之處,是都是有關程序或機會平等的(這是使人們收入平等的程序,也即是獲得平等工作機會的原則),其分別主要在於:它不是蘊涵於基本人權和自由巿場二原則之中,而是須倚它們之外的其他事物;故此,它不是形式義而是實質義,羅氏稱之為「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10] 講機會平等之所以進一步涉及其他事物,是由於有些自由主義者了解到,人的才能的開展,其實是受到社會的條件影響的,例如上層社會的人,比下層社會的人有較好的教育資源(較大的教育機會),從而有較好的前景(工作機會、獲得收入與財富的機會)。故此,除了消極地依於基本人權和巿場機制讓人們的按人的才能作公平競爭外,如訂立防止因性別、種族、階級等社會因素而令人受到歧視的法例外,進一步積極地建立消除社會條件影響的措施,例如提供全民普及教育,令不同階級的人,都可以得到平等的教育機會,從而享有平等的成就前景。這就是第二義之所以為實質平等義而與純粹形式平等的第一義的不同。 效率原則(principle of efficiency),可說是自由巿場的基本原則,意謂經濟資源上的分配,完全由巿場機制,或即供應及需求等經濟定律來決定商品的生產和消費;這是一般的理解。然而,羅爾斯像其他許多自由主義者那樣(不少經濟學家也如此),將義大利經濟學家維爾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所建立的帕雷托最佳(Pareto Optimality,又有譯為帕雷托最優)看作是說明效率原則的最妥當的理論,甚至將它與效率原則等同。 所謂「帕雷托最佳」,是指在自由巿場中的經濟資源的生產和消費(可簡化為商品分配)出現以下的情況:如果是一個人的情況改善而不可能不導致其他人損失;這情況就表示分配就是有效率的(efficient)。這可以本書中原來的圖表來加以說明[11]:
I
程序或機會平等義一:「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義
II
程序或機會平等義二:「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義
III
結果或利益平等義一:「效率原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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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圖中,X1與X2代表兩個人(因假設社會起碼有二成員);曲線AB代表他們之間的所有產品的有效率的分配;O點代表任何產品被分配前的狀況;D點在AB上,表示是一種有效率的分配(a是X1所得,b是X2所得);AB是向右下方傾斜的,表示若X2(或X1)所得增加收時,X1(或X2)所得就減少,反之亦然,這表達了帕雷托最佳的涵義。
羅氏據帕氏所說,指出有效率的分配優於相應的無效率的分配(例如與D點相應的區域,即D、a、b點的虛線劃出的長方形區域內任何不在邊線上的一點),但許多有效率分配之中(AB上任何一點),由於都合乎經濟規律(講者以為,簡言之,是生產或消費的最合理化,因為沒有供過於求或求過於供的情況,而價格都由供求決定,買賣雙方都願意付出,故如經濟學家所說,是最理性化的經濟分配);故此,在效率上都沒有分別。然而,依道德反省,極端的分配(嚴重偏向於X1或X2)有違社會正義(有著明顯的不公平或不平等),並不可取。是故,從社會正義來說,須有別的原則來對不同的有效率分配作出價值判斷(羅氏自己就會用其正義原則)。[12]
第四種意義可說是第二原則最重要的一義,因為前三義羅氏只是沿用或補充傳統自由主義的說法,但差別原則卻是他自己創立的,故此,即使是其初步陳述,但闡釋的篇幅最多、討論也最為詳細[13]。以下,筆者嘗試綜合其中一些要點:
第一,羅氏認為差別原則與效率原則是相容的。因為,如上所述,效率原則只表示商品分配完全依巿場機制決定,沒有所謂正義與不正義。然而,若在許多可能的有效率分配之中,當中有一種是依差別原則而分配的,即最小受惠人得到最大利益,這是有效率分配中最平等的一種。故此,這種依差別原則的分配可說與有效率的分配是相一致的。
第二,差別原則符合社會正義的道德反省,故此,它又超越了效率原則,令經濟資源的分配既有效率而又較其它有效率的分配平等(既有效率而又接近平等分配)。羅氏說「如果我們做到了這一點,我們將超越單純的對效率的考慮,而且是以一種與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
第三,差別原則與功利原則比較,後者簡言之,是將社會大眾利益最大化視作最高的道德原則。如此一來,在分配問題上,功利原則追求最大利益時,可以犧牲平等的價值。然而,差別原則卻為了合乎正義,寧可選取較平等而總利益並非最大的分配,這是兩者的不同之處,也是在社會正義角度下差別原則優勝於功利原則的地方。
對於上述各點,可以用本書一個圖表來概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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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建基於上面表示效率原則(帕雷托最佳)的圖表。故此,之前講過的不複述,只講之前沒提及的。
曲線OP的大半段代表這��代表有效率的分配,因為被繪成向著右上方上升,即是儘管X1所得增加,也不會令得X2減少。而此曲線上的b點,代表依據差別原則而得出的分配,因為有效率而又接最接近平等分配(45度直線表示X1所得與X2相同,意謂平等分配)。(這��表示上述第一、二點。)
至於曲線OP上的a點,代表依據功利原則所得的分配,其總利益雖多於b點代表的差別原則,因為X1明顯多得許多而X2又沒有減少;然而,X1所得明顯比X2多許多,意謂分配是較不平等的(這��表示上述第三點。)
除了差別原則與功利原則的比較外,羅氏也作出差別原則與福利原則(或稱福利主義)的比較。但他在本書單以表示社會福利函數的圖來表示,頗不好了解。筆者以為,用以下三圖方式來將差別原則、功利原則與福利原則來比較,會更清楚明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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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圖(a)是依功利原則的分配,表示無論商品總數量如何改變,X1與X2(圖片以"utility of household
h"替代X1,"utility of household g"替代X2)的分配情況都是任何一人情況改善,其他人都會按相同的比例變差(由商品總數量為直線可見),意謂功利原則只追求總數量最大化,而對分配平等問題則是漠不關心的。上右圖(b)是福利原則的分配,表示無論商品總數量如何改變,X1與X2的分配情況都是任何一人情況改善一點時,其他人都會變差在比例上大一些(商品總數量以凸面朝著原點的曲線表示),這意謂分派福利的分配令總體利益下降,是沒有效率的分配。
至於下圖(c),則是依差別原則的分配,商品總數量要改變,必須X1與X2的利益同時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否則會導致嚴重不公平的分配——只有X1或X2其中一方可以獲利(商品總量線是由兩條互相垂直的線段組成的,表示此義)。由此可見,這種分配是與效率原則相容而又最為平等(以每一分配點都在45度直線上表示。注意:這��表示的平等分配,意指是在符合效率原則下的分配,實際上不必上下階層的分額完全相同)。
(上篇完)
註釋
[1] 本文引用的文本,是依於《正義論》英文原本修訂版: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中文譯本為: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正義論》(修訂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為方便故,英文本簡稱TJ,中譯本則簡稱中譯,並只引頁數(單以數目表示)。這兩段文字,見TJ53、中譯47。
[2] 這說法見於TJ53、中譯47-48。
[3] 羅氏稱這種次序為詞典的次序(lexical order),意謂不同的原則有不同的、從社會正義角度看的價值重要性,較重要的在次序上優先於較不重要的,就有如字典以字母排序那樣,較先的字每(例如a)排序上先於較後的字母(例如b)。可參看羅氏解釋詞典的次序的自註,見TJ37-38、中譯34。
[4] 此觀點見於TJ53-54、55,中譯48、49。
[7] 原表見TJ57、中譯51。但不知何故,經修訂後,此表反不及其早期論文的那麼清晰準確。該論文載於: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而列表見該書p.159。
[8] 羅爾斯的觀點明顯繼承和發展了傳統自由主義的思想,故此,有些學者稱他的觀點為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例如Nick Cowen的一部專著就名為《新自由主義社會正義:羅爾斯揭曉》(Neoliberal Social Justice: Rawls Unveiled)。然而,另一些學者則稱與羅氏不同的自由主義者的思想為新自由主義。故此,為免不必要的誤會,筆者這�媞棖o種觀點為羅爾斯的新自由主義(Rawlsian neoliberalism)。至於羅氏自己後來將自己的學說稱為「政治的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由於當中涉及到其後期思想的轉向,筆者便不採用。
[9] 羅氏對第一意義的論述,見TJ57-58、62-63,中譯51、55-56、。
[10] 羅氏對第二意義的論述,見TJ63-64、中譯56-57。
[11] 筆者這�堨u是將本書的圖3複製,此圖見TJ59、中譯53。至於羅氏對帕雷托最佳的說明,見TJ58-62、中譯51-55。
[12] 羅氏對效率原則意義的論述,見TJ58-62、中譯51-55。
[13] 羅氏對差別原則基本涵義的主要陳述,見TJ65-69、中譯58-62。
[14] 圖表取自以下專著:R. F. Boadway, Bruce Niel, Welfare Economics, (John Wiley and Sons Ltd, 1984).該圖見是書p.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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