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基本涵義(下)
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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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旨在依據原典,闡釋羅爾斯代表作《正義論》中的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基本涵義。由於篇幅關係,分為上、下兩篇刊出。
本篇是下篇。本篇中,作者討論羅爾斯說的第二原則四種解釋的意思,並指出四種解釋是現代自由社會中的四種講述經濟分配的政治哲學觀點。作者認為,羅爾斯將四種解釋,都看作是與自由主義相容的思想,了解這些思想的異同,有助我們進一步了解第二原則;事實上,他討論的第一、二及四這三種解釋,都達到了預期的目的。然而,他所說的第三種解釋是引用了保守主義者桑塔耶那的貴族制思想,這種觀點不單有違其說的第二原則的兩部分(機會平等原則與差別原則),甚至有違第一原則,與自由主義有著根本的對立。故此,羅氏講第三解釋中具有差別原則的涵義,有一定的誤導性,研讀本書的讀者必須小心注意。
關鍵詞:
羅爾斯 《正義論》 兩個正義原則 機會平等原則 差別原則 四種意義 四種解釋 現代自由社會的四種經濟分配思想 桑塔耶那的與自由主義不相容的保守主義
正文:
講過四種意義後,我們接著討論四種解釋。如前所述,四種解釋與四種意義具不同涵義,羅氏將它們合在一起,容易令人誤會。當中的主要異同為:
相同之處,是它們在一義下,可說俱是以第二原則兩部分涵義為基礎而展開的討論。
不同之處,簡言之,首先是討論對象不同:四種涵義是討論第二原則首次陳述的兩個關鍵語詞合共的四種涵義;但四種解釋是由這四種涵義的交錯結合而構成的對自由國家社會政治制度的四種觀點。他說:
在所有的解釋中我都假定有關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則是被滿足的,經濟大致是一種自由的市場經濟……[1]
這�堙A他明白表示出,他所講的全部四種解釋,都是指講基本人權(「有關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則是被滿足的」)及自由經濟(「經濟大致是一種自由的市場經濟」)的自由國家的政體或廣義的自由主義體系(包括早期自由主義、一般自由主義、與自由主義相容的保守主義,以及羅氏自己的新自由主義)。[2]
其次,論述目的不同。羅氏講四種涵義,是讓人明白第二原則兩部分的基本涵義;但四種解釋,則是以此四義的結合去解釋說明四種廣義自由主義觀點,並從社會正義的角度比較其價值的高下。從這些比較中,既可看到羅氏第二原則如從傳統自由主義發展出來,也可讓人們通過接近的思想的異同來更進一步了解第二原則的涵義。
以下,我們依本書所說,對四種解釋依次展開討論。
若依於上面羅氏的列表及本書下文所說,這是結合形式的機會平等義(「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義)與效率原則義的自由主義觀點,可稱為早期自由主義觀點,因為在近代建立的自由主義,一開始大抵就有這種說法。
羅氏說明這種觀點時,明白地表示:當中的效率原則在價值上是不確定的,因為有效率的分配,可以是平等的(不同階層有相同或差距很小的分配),也可以是不平等的(不同階層有不同或差距很大的分配);亦即可以是正義的,也可以是不正義的。故此,它的價值確定性是由其形式的機會平等原則決定的。
接著,他對此觀點作出了評價:雖然形式的機會平等原則令不同才能的人不受其社會地位影響而有得到職位與公職的平等機會,這比之前的非自由主義的傳統政體(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等)可取;然而,卻沒有努力限制影響人的才能發揮的社會條件(例如不同社會階級會導致人們接受教育的資源並不平等,從而影響其發展前景),相對於其他自由主義觀點,這是它的主要限制。[3]
對於第二種解釋,羅氏說:
我所說的自由主義的解釋,試圖通過下面的辦法來改正這一缺陷:即在前途對才能開放的主張之外,再加上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的進一步限定。也就是說:各種地位不僅要在一種形式的意義上開放,而且應使所有人都有一公平的機會達到它們。[4]
這段文字,有兩方面值得注意:一方面,他說第二解釋與之前的第一解釋的分別,是後者是「形式的意義上開放」,那麼,與「形式」義相對,我們可說第二解釋是「實質的意義上開放」,雖然這�堨L使用了「公平的機會」來區別,但後一語詞字面上是較難與第一解釋區別開來,因為這用語的表面詞義可包括形式與實質兩類意思。
另一方面,他這�堛獄〝�,看來與其之前的列表的表示有抵觸。因為該表表面的意思,是指第二種解釋是結合效率原則和機會公平原則(用筆者之前的編碼,是II=1b+2a),但上面的說明,卻說除了效率原則外,還同時兼有四種意義的第一義(「作為向才能開放的前途的平等」義)和第二義(「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義)(用筆者之前的編碼,是II=1a+1b+2a)。究竟兩種說法,哪一種才是他要說的意思?
筆者經反複閱讀本書原文,以及多番思考後,認為兩種說法,應以後一種為準,但一義下,前一種說法也不算錯。理由是:一般自由主義是由早期自由主義發展出來的,在程序正義方面來說,他們並不排斥形式的機會平等原則(第一義),只是認為有所不足,須再加上實質的機會平等原則(第二義)。由此來看,上述引文所說是正確的。至於列表,由於很難將上述複雜的意思表述出來,故此只能將意思簡化表達,故其涵義不夠精確。
除了說明一般自由主義的觀點外,羅氏亦對它作出了評價。首先,他肯定了這種觀點的貢獻——以實質機會平等原則補充了早期自由主義講形式機會平等原則的不足,即是說,進一步將影響人的才能發揮的社會因素排除,例如設立全民普及教育,讓人人都有入職高位成為上層者的平等機會。
其次,他批評了這種觀點的不足——即使同時講兩種意思的機會平等(形式義加實質義),這只是在程序上使人們有平等機會獲得收入和財富,但並不保證在分配結果上也是平等的。即是說:人們在實際上,仍然會有分配不平等的後果出現。他對此有所解釋:因為人的天賦與社會的條件,不可能以機會平等原則完全排斥;故此,分配仍然會出現偶然因素(他稱為「自然的博彩」,natural lottery),經濟分配若訴諸此等因素,在道德反省來說,是不合理的。這方面,須進一步用羅氏講的差別原則來補足。[5]
羅氏沒有明白說出第三種觀點是保守主義(conservativism)觀點;然而,他在講自然的貴族制度時,給出的腳註[6],清晰表示他對這種觀點的概括說法來自桑塔耶那(George Santayana,亦有中譯為「桑塔亞那」),而不少學者將後者歸於保守主義陣營。[7]
筆者以為,羅氏在解釋第二原則時,出現最大問題的地方,就在於他對自然的貴族制度的理解。
他原來講的四種解釋中,以這項篇幅最短和最語焉不詳。四種解釋中,以差別原則篇幅最多和討論最詳細,因為這是羅爾斯自己提出的第二個正義原則,此不待多言。其次是前面兩種解釋,各有三段及一註,當中也有清晰的說明。然而,第三解釋則只有一段一註(不計有一段文字名義上將自由主義與自然貴族制一起批評的文字,因為他批評的內容其實以自由主義為主),且討論得很簡略,單看這些文字,可說難以理解。由於篇幅不多,我們全文援引如下:
在轉到民主的平等的觀念之前,我們應該注意一下自然的貴族制的觀念。按照這種觀念,除了形式的機會平等所要求的以外,不再作任何調節社會的偶然因素的努力,但是,具有較高的自然稟賦的人們的利益將被限制在有助於社會的較貧困部分的範圍之內。貴族制的理想被用於這樣一個開放的體系,至少從一種法律的觀點看是這樣,那些從它受惠的人的較好境況只有在這種時候才被看作是正義的:假如對處在上層的人給得較少,那麼那些處在下層的人得到的東西也會減少。[註]以這種方式,「貴人行為理應高尚」(noblesse oblige)的觀念被自然貴族制的觀點吸取了。
[註]對貴族制理想的概括來自桑塔耶那對貴族制的解釋,《理性與社會》,第4章(紐約,查爾斯•斯克裡布納公司,1905年),第109頁及以後。例如,他說:「只能這樣為一貴族政體辯護:即說它廣泛給出利益,並證明如果給予居上者較少,居下者的所得也會較少。」我感謝羅伯特•羅茲,他向我指出,自然的貴族制也是兩個正義原則的一種可能解釋,一種理想的封建制也可能試圖滿足差別原則。[8]
根據之前羅氏自己四種解釋的列表,以及他這�堛漯磾z,簡言之,自然的貴族制是綜合形式的機會平等原則與差別原則而成;然而,這說法頗有誤導——我們看羅氏提及的桑塔耶那些原文[9],根本就不是以此二者為中心。
不僅如此,桑氏所提出的觀點,與羅氏說的第二原則不單不同,而且,有頗多相抵觸之處。該書第四章名為「貴族的理想」(The Aristocratic Ideal),而內容則是提出一種現代版本的貴族政治(aristocracy,或稱「寡頭政治」oligarchy),可理解為由少數人(即有特權的貴族)統治的一種政治思想。其理論底子,大抵是柏拉圖《理想國》中提出的以有德有能的哲王(philosopher king,原來柏氏講的是如中國古代講的聖君,桑氏則引伸為少數的貴族)來統治的思想;只是進一步以神學觀點將其合理化,如說神創造的人類,個個稟賦不同,故此,應由當中最有德有能的少數人來統治其他多數人,這才符合神意,從而符合正義。這種觀點,不單與羅氏的觀點大相徑庭,與其他自由主義觀點也格格不入。[10]
羅氏說四種解釋都預設了滿足第一原則(基本人權思想)及自由巿場經濟的條件。然而,桑氏對後者幾乎沒有提及,而其講的貴族政治,一來賦予少數人有特權,有違基本人權思想,直接抵觸了第一原則;二來,強調少數人的道德與能力來管治大多數人的重要性,與和第一原則密切相關的民主(多數人統治)和法治(重視法律和制度而多於人的道德和才能)也有明顯的抵觸。
至於羅氏說桑氏這種自然的貴族制綜合了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更不知從何說起。首先,在羅氏提及的著述中,桑氏的觀點根本不是要令政治上人人平等(有平等的基本人權),以及進一步講要經濟分配趨於平等(或即用公平的正義原則來限制經濟分配的不平等);而是相反,要將政治及經濟上的不平等合理化。他認為神造的宇宙,包括人類社會,根本就不平等;故此,在政治上,依神意而按照這種「自然的」不平等來統治才是正義的,講平等根本有違神意,是不正義的。在經濟上,也可如此引伸,不平等的分配,而不是平等的分配,才合乎正義。
其次,對應第二原則來說。桑氏的著述,對機會平等原則沒有著墨,故此,我們很難理解羅氏為何說這是其主要原則之一。至於差別原則,羅氏雖依己見引申了一些他認為桑氏觀點近於差別原則的說法,羅氏以自己的用語說:「具有較高的自然稟賦的人們的利益將被限制在有助於社會的較貧困部分的範圍之內。貴族制的理想被用於這樣一個開放的體系,至少從一種法律的觀點看是這樣,那些從它受惠的人的較好境況只有在這種時候才被看作是正義的:假如對處在上層的人給得較少,那麼那些處在下層的人得到的東西也會減少。」然而,桑氏觀點的理論底子不單不是差別原則的意思,甚至有根本對立的涵義。
最大的對立,是桑氏根本不是要講平等,而是相反講不平等。故此,如細閱桑氏的著述,則很明顯桑氏說的不是羅氏所說的意思。桑氏的意思,若用傳統中國政治文化的用語來說,大抵講的是開明專制、賢人政治(或稱「德治」)的一套說法,用傳統說話,是統治者應以民本(是以民為本而不是以民為主——不是大多數人統治,而是君主或少數貴族依據多數的人民的想法而統治,故可以說是一種開明的專制政治)原則統治——有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大學》語)、「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范仲淹語)等傳統中國政治文化的說法。這些只是對少數統治者的道德訓示,完全不是依於人權、法治、民主來講經濟分配的公平正義,而在實際操作上更是大為抵觸——將上層者分配份額的很大的優勢理想化和合理化。
在上文講四種意義時,我們側重對形式機會平等原則、實質機會平等原則、效率原則及差別原則四者的自身意思的說明。這�媮縞|種解釋,我們著重講四者的交錯結合使用。至於羅氏這�媮臻艦|解釋,是與其他三種解釋不同的意思;表面看來,第四解釋是結合實質機會平等原則與差別原則。
如前所述,實質機會平等原則是在形式機會平等原則之外再增益的原則,其目的在於,在程序方面著手使經濟分配趨於平等(最接近效率原則的平等),但這是不足夠的。羅氏說:
自由主義的解釋看來顯然要比自然的自由體系更可取,但我們還是可以直覺到它的缺陷。其中一個是,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它還是允許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佈決定。在背景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分配的份額是由自然抓鬮的結果決定的,而這一結果從道德觀點看是任意的。正像沒有理由允許通過歷史和社會的運氣來確定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一樣,也沒有理由讓天資的分佈來確定這種分配。[11]
這�堙A羅氏說自由主義,在程序上,是形式機會平等外再加實質機會平等;而在結果上,是效率原則。這兩方面的結合,仍未使經濟資源的分配做到最好,最合乎社會正義。理由是:效率正義原則在價值上具不確定性,不能決定分配結果是否合乎正義;而程序正義原則(兩種機會平等原則),雖然在程序上能確保人們能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但由於未能完全免除人的天賦及社會地位等偶然因素的影影,故此造成分配不公平的結果。因此,羅氏進一步提出差別原則有其必要性。差別原則是在分配結果上,使最小受惠人得到最大利益。依筆者之見,準確來說,是在不影響有效率的分配前提之下,要增加上層者的利益,須同時或首先增加下層者的利益,或即要作大抵平等的分配。這樣,可進一步排除依偶然因素分配(羅氏稱為「自然的博彩」)的違反道德反省的不平等的情況。
這�堙A我們再次可看到,羅氏講四種解釋時作出的列表是不精確的,以筆者的編碼來說,第四解釋嚴格來說不是1b+2b,而是1a+1b+2a+2b,即是四種意義的綜合而非其中兩種。
羅氏的四種解釋,除了可見到不同原則結合外,也可由此而見到不同的政治哲學對經濟分配問題的不同看法,特別是自由主義內部不同的主要階段的看法。
先說後者,因為這部分羅氏說得最清楚明白。經四種解釋的討論,我們可見到自由主義內部的義理發展的情況。早期的自由主義,程序上講形式的機會平等原則,結果上講效率原則,在經濟分配問題上,問題最多。因為效率原則具不確定性,不能決定當中分配是否合乎正義;而形式的機會平等,由於沒有積極的消除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因素,故此在平等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問題。
至於一般的(後來的)自由主義,在結果上亦講效率原則,這與早期自由主義有相同的不確定的問題。然而,在程序上,她進而講實質的機會平等,積極地在消除社會地位方面的不平等因素,故此,相對來說,她可以排除更多分配不平等的問題,比早期自由主義更勝一籌。然而,由於她沒有在結果上使用與正義相關的原則(即差別原則),故此造成在結果上仍有因偶然因素(人的天賦或社會地位等)而導致的不平等的分配(羅氏稱的「自然的博彩」)。
羅氏自己,可說更進一步,除了沿用傳統自由主義在程序上講的兩種機會平等原則外(形式的、實質的兩種原則),他更在效率原則的基礎之上,進而提出了從結果上講的差別原則——使最少受惠人得到最大的利益。這樣,自然的博彩所導致的分配上的不平等,可進一步消減,成為自由主義思想中,最符合分配平等的一種嶄新思想,這可說是他對自由主義思想發展上最大的貢獻。
羅氏的四種解釋,除了比較自由主義陣營中各種觀點外,也比較了自由主義與非自由主義的思想,這就是他講的自然的貴族制,而如前所說,依筆者的理解,也就是保守主義的觀點(如前所說,羅氏自己似將保守主義看作與自由主義相容,甚至認為保守主義也嘗試講差別原則)。然而,很可惜的是,如筆者上面的分析不差,那麼,羅氏的說法有頗多的限制和不足,如對保守主義的分配理論,一方面是語焉不詳,另一方面則多有誤導——將保守主義講成是如自由主義那樣講第一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形式機會平等原則,甚至如羅氏自己講的差別原則,只是欠缺實質機會平等原則,以及差別原則只是初步說法而不夠徹底等等,無意中將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甚至羅氏自己的許多不同的想法混為一談。
其實,依據羅氏自己的說法,將其講第二原的觀點,與其他相近而不同觀點作出比較,無論後者是自由主義或非自由主義,都會有很大的好處,可以使我們對第二原則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可惜羅氏自己未竟其功。著名羅爾斯哲學研究者弗雷曼(S. R. Freeman)曾據羅氏說法,解說《正義論》此書時,在這方面作出了一些補充說明,有一定的參考價值。[12]
羅氏討論過四種解釋後,他對第二原則作出了第二次的陳述,他說:
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這次陳述,可視作其對第二原則基本涵義討論的總結。這�堙A他將首次陳述的兩個關鍵語詞的歧義加以釐清。在機會平等原則方面,「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改為「機會公平平等」,依筆者上面的分析,即是程序方面的原則,指明機會平等是實質意義而不只是形式意義的機會平等;而在差別原則方面,「每個人的利益」改為「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期望利益」,依本文前面的闡釋,就是後果方面的原則,指明並非只依據效率原則而說促進人們的利益,而是更進一步,提出符合最少受惠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則,使分配結果由不平等趨於平等。
從大原則、大方向來說,羅氏這個再度陳述,大抵符合其對第二原則基本涵義的闡釋。然而,從本文上面的一些細節討論中,則我們可特別注意兩點:其一,須區分清楚他說的「四種意義」與「四種解釋」,兩者所指其實是不同的。前者指首度陳述的兩個關鍵語詞各有二義而合成的四義,了解此四義,可更了解第二原則本身的涵義;後者則指這四義如從程序與後果角度交錯綜合使用,可得出與羅氏可並列但想法不同的四種有關經濟分配的觀點,從四者比較中,可對第二原則有進一步的了解。
其二,羅氏講四種意義,問題不大,其釐清詞義對我們了解第二原則本身的基本涵義有很大的幫助。另外,他講四種解釋,對我們了解這些涵義,也有一定的作用。因為一來,他結合了程序及後果兩方面來討論其第二原則講的經濟分配正義,深化了讀者的了解;二來,他比較了自己觀點與其他觀點(特別是早期自由主義與一般自由主義的觀點)的一些主要異同,也可使讀者對第二原則有更全面的了解。
不過,羅氏的論述中有須小心注意的問題。由於當中講了一種有問題的觀點——自然的貴族制,可說是混淆了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界線。至於他說此解釋中也有差別原則的意思,則更是有誤導性。因為其援引的保守主義者桑塔亞那的說法,不但不是羅氏自己講的差別原則的意思,甚至當中主要的義理底子,由於是與自由主義有抵觸的開明專制思想,故此,更有著與差別原則很對立的意思。簡言之,桑氏並非講經濟分配的平等,而是將經濟分配的不平等不妥當地合理化。這是我們研讀《正義論》討論第二原則的基本涵義時,須特別小心的地方。
筆者閱讀過不少有關討論《正義論》第二原則的專著,當中,論及四種解釋中的第三種時,有些學者只是將本書中羅氏語焉不詳的字面意思作簡單摘要,甚至有不少學者只講其他三種解釋而提也沒有提自然的貴族制這種解釋,結果是四種解釋變成只是三種解釋。這些情況,或可作為羅氏本身闡釋有不妥之處的旁證。
註釋
[1] TJ57、中譯51。
[2] 這�堿O依羅氏講四種解釋依次而說的。我說第三解釋是「與自由主義相容的保守主義」,「保守主義」一詞並非他所用而是我依他所說的內容而判斷的,至於說「廣義的自由主義」、「與自由主義相容」,我想這是他的想法,然而,我在下文講第三解釋時會說明,他說的第三解釋,其觀點事實上是與自由主義不相容的保守主義觀點。
[3] 羅氏對自然的自由體的說明,與上述第一意義是重疊的,因為如前所說,他是將四種意義與四種解釋合起來講的。
[4] TJ63、中譯56。
[5] 羅氏對自由主義的解釋的說明,也與上述第二意義重疊。
[6] 該註見TJ64、中譯58。
[7] 有些專著甚至將桑氏與保守主義連繫著命名,如以下二書:1.Neil Coughlan, The Political Conservatism of George Santayana,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1962). 2.Russell Kirk, The Conservative Mind from Burke to Santayana, (Henry Regnery Company, 1953).
[8] TJ64、中譯57-58。
[9] 筆者手頭上的版本為:George Santayana, Reason in Society, edited by Marianne S. Wokeck and Martin A. Coleman, (Critical edition)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2013).
[10] 柯克(Kirk)在本文註19中提及的那部著述中,對桑塔亞那的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在思想上的對立,作出了很具概括性的說明;該書講桑氏思想的章節(第十二章第4節),題為「喬治•桑塔雅納埋葬自由主義」(George Santayana buries liberalism),已十分精確也地表示其思想與自由主義的不相容。該章節見該書p.443-452。
[11] TJ63-64、中譯57。另外,羅氏在下文講自然的貴族制的不足,與講自由主義的不足大同小異,再加上這種思想有上面所說的種種問題,故這�堣ㄔ[援引。
[12] 可參閱其著述:Samuel Richard Freeman, Rawls (Routledge, 2007), p.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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