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貝馬斯論政治自由主義

曾瑞明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哲學系博士)

關於羅爾斯第一正義原則的一些思考

提要:

本文討論了哈貝馬斯在《包容他者》一書中對羅爾斯的政治自由自義的批評。作者將哈氏的批評歸結為四方面:一、批評羅氏的無知之幕說,有陷於自利主義、扭曲權利為物品,以及不能保證判斷的無偏私等問題。二、批評羅氏將「政治」與「形上學」分割,令其講的正義的合理性欠缺交互性討論的真正的道德基礎。三、認為羅氏的重疊共識說只有工具性而沒有對確性;與此相關的,是羅氏的重疊共識只是偶然的共識或政治妥協,不可能帶來真正的穩定性。四、肯斷羅氏只關心包括言論自由、良心自由、財產權等現代的自由,而忽略了人們的政治權利和參與,能相互溝通以達到自決的古代自由。

 

正文:

哈貝馬斯在《包容他者》(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第二部份討論政治自由主義。哈貝馬斯這樣理解羅爾斯的計劃︰我們行使政治權力的行為,只有在符合一部對所有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共同人類理性的原則和理念都可以合理預期支持的憲法的情況下,才是完全適當的。(Our exercise of political power is fully proper only when it is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a constitution, the essentials of which all citizens as free and equal may be reasonably expected to endorse in the light of principles and ideals acceptable to their common human reason)哈貝馬斯是認同羅爾斯這計劃的,並且把跟他的商榷視為一個「家庭的紛爭」(family quarrel)。

 

一、家庭的紛爭?

哈貝馬斯首先批評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設計。他質疑無知之幕作為建構理性人如何計算,跟在政治自由主義所強調的兩種道德能力是否協調。他追問在無知之幕的參與者能否依據理性自利主義(rational egoism)去理解最高序的利益(the highest-order interests)?哈貝馬斯這問題其實觸及了羅爾斯為何在政治自由主義的「轉向」後,為何仍要保留無知之幕。這是因為羅爾斯認為自由主義始始終要接上霍布斯的自利自由主義傳統嗎?為什麼要這樣做?

第二個問題是基本權利是否可以放進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哈貝馬斯敏銳地指出權利是一種規約人與人關係的東西,並不能視作「物品」擁有。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是因為他的理性選擇模型(the model of rational choice)迫使他將他權利看成是物品(primary goods),而這卻是扭曲了權利的概念。權利是與對(right)相關,而非善(good)。

哈貝馬斯亦質疑羅爾斯保留無知之幕的設計是否明智。這其實又是推迫羅爾斯要跟早期理論切割。這也是一個重大的問題︰究竟早期羅爾斯的理論和後期的是否一個整體?還有,應不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去看待?

第三個問題是無知之幕又能否保證我們判斷的無偏私性(the impartiality of judgment)?哈貝馬斯的批評,就建基於他那言談倫理學(discourse ethics)的理論,他認為康德那定言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即由一條原則能否普遍化作為判別道德對錯的程序,是有偏頗的。因為我們並沒有透過在理想言談情景,即不受干擾和壓制之下,只以理由去說服其他人,並將各人的需要和利益都拿出來考量,這才是哈貝馬斯心目中的「無偏私」。無知之幕中的人,是獨白式的(monological),甚至可以說,由一個人來做決定也可以,因為理論上每個人進入無知之幕都會做相同的決定,不需要討論。

哈貝馬斯似乎想說服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並不應也不用依據在正義論的無知之幕,只要以公民的兩種道德能力為依據,然後再以言談倫理學為支持,一樣可以穩固。

 

二、反思政治自由主義

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是想將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視為獨立的(freestanding),即不受哲學學說和對人生的整全看法影響。另一個重要的關鍵字是「政治」,那似乎是跟「形上學」對揚,前者不會有哲學上的爭議,亦會對各種哲學和形上理論「中立」(neutral)。

這樣就意味羅爾斯要證明他的理論真能做到中立,成為大家的政治共識。哈貝馬斯指出羅爾斯對政治和形而上學的分工,其實依賴於「合理」(reasonable)對「真實」(true)的依存。然而哈貝馬斯認為合理的公民若不能一起去採一獨立於不同觀點的道德角度,就不能被視為可以發展交疊共識,因為這「合理」是太弱了,它其實需要把自己說成是道德合理才成。

哈貝馬斯勾勒了哲學史來闡釋羅爾斯的哲學路線轉向。現代世界實然(is)與應然(ought)之間有不能逾越的鴻溝。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就將道德問題變成一個理性選擇的問題,德國哲學家康德才將理性跟道德觀點結合,定然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一個理性的人判斷能否將一原則普遍化來決定什麼是對錯的程序。哈貝馬斯看出羅爾斯對這兩傳統都有承繼,在《正義論》就呈現了一個道德觀點是怎樣的。但在《政治自由主義》,卻沒有再堅持,而用了「合理」來代替。

哈貝馬斯堅持道德觀點必須是交互性的討論達致的,這樣才能超越個別的欲望和利益,以符合正義的要求。因此,他看到政治自由主義欠缺了這一道德觀點時,就認為那只是一種巧合的共識,没有對確性在其中的共識。人們的道德觀點只屬於他自己的整全看法導出,但卻不能放在公共空間去證立。哈貝馬斯說︰「就像一種妥協一樣,重疊共識建立在各方不同的理由之上;但與妥協不同的是,這些理由屬於道德的性質。」這樣就很奇怪了,公共的正義只講求合理,反而非公共的會講真理。但我們不該對影響眾人,甚至導出強制性的法律,要求更高嗎?

哈貝馬斯的觀察是,《正義論》更多地依賴康德,而《政治自由主義》則更重視多元主義的事實。羅爾斯認為他可在多元主義事實之上找到一個公正判斷的觀點,但哈貝馬斯卻認為這不對應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觀點共享的道德觀點。

這個觀點應該是公共的,而非由個人的侷限觀點導出,即使最終大家達成這交疊共識」,哈貝馬引用了Rainer Forst把交疊共識理解為「以公共政治意向為目的的私人理性使用」(private use of reason with public-political intent),它缺乏公正判斷和嚴格意義上的公共理性使用的觀點。哈貝馬斯把問題放在哲學的角色上。他認為哲學不應僅僅接受已確立的信念,而必須能夠按照理性正義概念的標準來評判它們。但哲學也要在公民社會中運作的視角中「找到」自己,但不失批判力量。哲學也不能扮演家長式角色,它既不應僅僅接受已確立的傳統,也不應構建一個對井然有序社會的詳細設計。自由主義只是將倫理和道德劃分,前者交由人們自行作存在式的判斷,後者則以公共的建構。與此同時,也要透過保障公共的自由來達到私人的自由不被干擾。哈貝馬斯認為把界線區分好,才能滿足不同重要問題的回答。

 

三、多元主義與交疊共識

哈貝馬斯也檢討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在正義理論中的角色,他問了兩個重要的問題,一、交疊共識究竟是扮演認知的角色還是僅僅是一種工具性的角色?二、羅爾斯如何使用「合理」這一述詞?是作為道德判斷的有效性的述詞,還是作為啟發寬容的反思態度?

哈貝馬斯質疑「良序社會」(well ordered society)的穩定性能是否可接受一個理論的對確性等同。他指出「將穩定性的問題置於前景,重疊共識僅僅表達了正義理論對社會合作的和平制度化所能做出的功能性貢獻;但在這一點上,一個經過合理證明的理論的內在價值必須被預設。」

哈貝馬斯似乎認為哲學家的哲學證立跟實際上人們是否選擇一個理論設計,是未必會一致的。在無知之幕被證立了的原則,若放在由有血有肉的公民在第二階段去作公共討論,他們就未必會接受正義二原則。哪麼,穩定性如何得到保障呢?羅爾斯若要將穩定性跟理論證立問題放在一起,就會出現兩面不討好的情況︰既不證立(因為沒有把自己的理論捍衞成「真」),又不穩定(因為要得到有七情六慾的人「接受」成交疊共識)。

哈貝馬斯認為「合理」可以有兩個意思。第一種是與真理相類似並處於命題真理相同層次的有效性概念。另一種則是我們將「合理」理解為在處理有爭議的觀點時的「周到性」,其中真實性目前尚未確定。他以為羅爾斯是偏好後一種解讀。

然而哈貝馬斯指出,合理其實是規範性的概念,有真的要求在內。若羅爾斯不接受這一點,就會有一系列的問題要面對,首先,是他如何守住「對優先於好」(right prior to good)的論旨,這一論旨對於哈貝馬斯來說,不可能只是共識,而是因為「真」,我們才要接受。哈貝馬斯又運用了他對道德和倫理的區分。前者是客觀、無偏私的,對持不同利益的人都生效的。而後者則是依據特定的形上或宗教觀點。哈貝馬斯的立論,並不是否定多元主義,他指出「正義作為公正」(justice as fairness)正是因為後形上學時代才證立的。他只是要求羅爾斯對他那交疊共識的應用範圍收窄,不能將整套道德理論政治化和共識化。

這個問題就回到為何持不同美好人生看法或者整全看法的人,會接受交疊共識?這不能只是一種偶然的共識,或者政治妥協,因為那不可能帶來穩定性。這共識應詃要有一定程度的規範性,迫使人們接受。這就讓我們重新思考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這個所謂「轉向」其實是否真的能脫離哲學,而只是對現實政治的一種重構和解讀。

 

四、私人和公共的自主

我們知道有所謂現代的自由(modern freedom)和古代的自由(ancient freedom)的區分。現代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良心自由,財產權。這可被視為私人的權利(private rights),自由主義著重這方面。而共和主義者(Republican)則捍衞古代的自由,關注人們的政治權利和參與,人們能相互溝通以達到自決。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把後者放在一個較次要的地位。

一方面,無知之幕把立約者並非以一個公民身份,而主要是以理性選擇者的身份在其中。當無知之幕在其他立法程序拿走,人們發現他們已被既定的制度和安排限制,他們難以去作相應的政治決定去謀劃自己的未來。哈貝馬斯指出正義理論跟民主憲政(democratic constitution)的張力︰「從正義理論的觀點來看,建立民主憲法的行為在已經建立了公正社會制度的情況下無法重複,而實現基本權利體系的過程也無法得到持續的確保。公民無法將這一過程視為開放且不完整,儘管歷史環境的變化仍然要求如此。他們無法在社會的公民生活中重新點燃原始立場的激進民主火花。」簡單來說,無知之幕的決定剝奪了其後的人的政治意志塑造,他們只能去維持這個體制。

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是假定了公共自治和私人領域是可以區分開來,才會將政治參與放在一個次要地位。哈貝馬斯指出民主主權和人權源於相同的根基,而且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我們若從規範性的角度看,私人和公共領域之間界線其實不斷變動。比如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發展,就闡明過去有些是私人的領域(比如病了要自己找方法),變成了公共自治(公共衞生的問題),如何區分兩者本身正是要由公民的政治意志形成,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哲學問題。

哈貝馬斯進而提出哲學家工作的問題。哲學家只是將一個道德觀點澄清,將其成立的理性依據澄現,但不需要建立(construct)什麼,它只需要已有的東西重構(reconstruct)。哲學家不是專家(expert),只是知識份子(intellectual)。他要將應該由政治意志形成的問題和答案,留給公民。哈貝馬斯據此對羅爾斯的批評是,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做多了,它仍是在建立哲學家對政治的主張,未能符合「政治」自由主義的要求。

總的來說,哈貝馬斯認為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要面對兩種攻擊,一是他的哲學基礎會否因為交疊共識作為基礎而被弱化,二是他的哲學要求又會否將政治的獨特性被破壞。哈貝馬斯雖說是跟羅爾斯的只有家庭紛爭,但他的批評其實切中了政治自由主義的許多痛處。

 

前往現代人文文庫:

http://www.hksh.site/modernhumanities.html

前往人文臉書好、分享或評論:

https://www.facebook.com/modern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