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文文庫•哲學多聲道專文】

哲學的原子論

曾瑞明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哲學系博士)

 

提要:

本文是對泰勒(Charles Taylor)〈原子主義〉一文的述評。首先,作者指出在個人與社會的道德反思上有兩種表面衝突的觀點——在價值上,自由主義(這�埵P於個人主義、原子主義)認為個人優先,而社群主義認為社會優先;前者是保障權利的討論,而後者是哲學性的討論。接著,作者以泰勒觀點來闡釋社群主義的看法:權利須建基於價值而不是建基於欲望滿足,而自由主義的社會契約論是後一種看法,是一種建基個人的、狹窄的「選擇」自由,而不是建基社會的、完整的自由。作者認為泰勒的說法有其合理性,但在善的涵義、傳統的選擇、多元主義的基礎等問題上,仍須進一步作出充分交待和說明。

 

正文:

什麼是社會?社會當然是由一群人組成的集體,人們在當中會有各種互動、也分享共同規範、價值觀和制度。然而在當中的每個個體又是什麼?有一種頗流行的論調是社會是由彼此分離且獨立的個體組成,每個人都獨自追求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無關。社會是集體,但由獨立個體體組成,這兩個看法放在一起是否衝突呢?

 

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的根本動機,是讓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價值、目標和生活方式的權利,與他人沒有必然的依附關係。社會只是提供一個中立的框架,讓個體可以在不互相干擾的情況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如自由市場或法律制度)。這種觀法是規範性的,它可以保護個人自主性、選擇自由和自我實現的可能性。

 

然而,這也可能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的深層依存關係和共同體的重要性,個人的本質的什麼?是與社會社群主義就認為個體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社會中透過與他人的互動、共享規範和文化,形成自己的身份和價值觀。社會不是中立的,它有自己的規範和價值。

 

這樣是否代表社群主義者反對權利和自主性呢?社群主義其實不必接受這種看法,他們只需指出有沒有先於社會的權利和自主。這點是哲學性的討論,而非對於我們應否保障權利的討論。加拿大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就集中在哲學性的討論,在〈原子主義〉(Atomism)一文指出如霍布斯、洛克和諾齊克等把人假定權利有優先性,即認為個人權利具有一種不言自明的表面正當性的看法是錯誤的。他在文中就認為原子主義含有這種假設。他指出「原子主義」這個術語通常用來描述十七世紀興起的社會契約理論,以及繼承這些教義的後續理論,它們都繼承了一種社會在某種意義上是由個體為了實現主要是個人的目標而組成的觀念。這�堬ㄔ耵漕潃荌暋D就是,一、有沒有優先於社會的個人及其權利?二,有沒有把社會持純粹工具性,即社會並沒有內在價值,只有工具價值?

 

泰勒指出我們若認定某人有一權利(right),定必是因為肯定此人有一種價值(value),而這價值的彰顯才令權利講得通。否則,只是一種經驗主義式的看法,即是我有某些欲望,因此我就應該得到滿足。但這並不建基於價值,只建基於實然。

 

然而,一旦我們接受了權利是為了彰顯某些價值時,我們就要接受我們是要在特定社會或者制度才能把人的特性或潛能發揮或者維持。而我們的家庭、社會和文明都是整個背景。這就證明了人並沒有自足性,我們要身處社會才知道該怎樣選擇,我們也不會把所有選擇視為有同樣價值,是因為社會和傳統已給了我們指引。可以說,社會才是價值的來源。

 

然而,洛克和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假設,個人是先於社會存在的,社會只是一種「契約」,旨在保障個體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意味著社會的目的本質上是服務於個人,價值來自個人。社會本身並無內在價值,其存在僅僅是為了服務個人目的(如自由、幸福或財富)。價值的來源是來自個人的。

 

在個人是否充份這一點的討論,我們已看到價值的來源在哪的爭論,可說是自由主義跟社群主義的區別。社群主義則認為,個人無法脫離社會而存在,個人的身份、價值觀和目標都來自於社會關係和文化背景。自由主義強調,價值是由個人自主決定的。每個人都有權根據自己的理性和選擇去定義「什麼是好生活」。

 

社群主義者這種觀點延伸至政治的話,我們可以設想泰勒會認為我們的個人身份跟政治組織是什麼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政治體制一方面塑造我的身份,一方面政治體制也可視為我身份的延伸,因此政治體制不可能僅僅是工具性,泰勒指出我們能夠參與決定這個社會和文化的形態時,我們便實現了一種更完整的自由。我們所生活的政治制度本身可能是實現我們作為自由存在者身份的關鍵要素之一。然而,我們若受限於原子主義的視角,就看不見到這點,而自滿於一種狹窄的「選擇」自由。

 

然而,就算我們接受了個人並不充份一看法,是否就等於要接受社群主義?社群主義的核心想法是我們有善來指導我們作選擇,但具體地說善對底是什麼,來自哪傳統,卻沒有實質的說明,不屬於這種傳統的該如何自處?多元主義對社群主義來說是怎樣的一回事?

 

我們雖然可以同意泰勒社會會塑造我們,但他卻並沒有在此文指出究竟社會、家庭和文明對於一個人的自主空間有幾大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們又如何解釋個體的自由選擇,可以脫離傳統,改造或者批評社會的能力和可能性呢?價值的來源是否僅僅來自社會?個人不自足,社會又自足嗎?我們也需要一種規範性的理論,去解釋個人和社會應該怎樣互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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