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文文庫】

論語言規則、私人語言論證與甲蟲實驗

翁正石教授(香港樹仁大學社會學系前副教授)

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博士)

論語言規則、私人語言論證與甲蟲實驗

編者案:

本文是翁正石教授、劉桂標博士合講「維根斯坦《哲學研究》之研究(二):論語言規則與私人語言論證」講座的講演錄,本文題目及所有分題均為編者所訂,而兩位講者的話語,分別以「翁教授:」及「劉博士:」等用語加以標識。

 

提要:

本文是講座記錄文稿,合講者翁正石教授與劉桂標博士探討了維根斯坦後期著作《哲學研究》中的兩大核心議題:語言規則與私人語言論證。翁教授首先以克里普克著名的懷疑論詮釋為切入點,剖析其如何透過「規則遵循悖論」,將維根斯坦定位為懷疑主義者。他對此詮釋提出批判,指出其忽略了維根斯坦的哲學治療面向;後者並非建構知識論上的懷疑主義,而是透過語言規則來消解有關懷疑知識確定性問題的困惑。

接著,劉博士闡明維根斯坦的觀點實為反對而非支持私人語言的論證。他作出嶄新的詮釋,認為該論證可說是一個論證而有三個不同的側重點,說明所謂「私人語言」,因缺乏語言的公共性、可理解性和正確性等特性,從而無法成立。接著,他指出著名的「甲蟲」思想實驗可類比私人語言論證,既揭示了私人語言的不可能,同時也說明了語言意義不在於指涉而在於用法。最後,兩位講者同意維根斯坦以生活形式作為語言意義的正面基礎。

 

關鍵詞:

維根斯坦、《哲學研究》、語言規則、私人語言論證、克里普克、規則遵循悖論、甲蟲思想實驗、生活形式

 

精華摘錄閱讀:

本文分為以下章節:

一、講座開場與主題介紹

二、翁正石教授論維根斯坦的語言規則與Kripke的詮釋

三、Kripke解讀的批評:忽略語法研究

四、劉博士回應Kripke詮釋:維根斯坦是反對懷疑主義的

五、私人語言論證:概念、反駁與甲蟲思想實驗

5.1「私人語言(Private Language)」的涵義

5.2私人語言論證的第一個反駁:公共性

5.3私人語言論證的第二個反駁:可理解性

5.4私人語言論證的第三個反駁:正確性

5.5甲蟲在盒中(Beetle in a Box)的思想實驗

六、兩位講者關於公共性、生活形式與甲蟲比喻的對談

七、維根斯坦觀點綜述:非懷疑論、非實在論,也非社群主義

精華摘錄為第二章及第五章的部分內容

 

二、翁正石教授論維根斯坦的語言規則與Kripke的詮釋

……

翁教授:我先講一講,Saul Kripke怎樣去解釋維根斯坦在後期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這本書裡面,解釋維根斯坦所謂rule following是什麼意思,還有他怎樣認為維根斯坦提出了一個叫做懷疑主義的問題出來,懷疑論的問題出來。我們下面第一部分就先講。跟著就是第二部分,講句子meaning和使用的問題。跟著就再講meaning和了解的問題。然後我們做一些remark。最重要的內容是在第一個部分那裡。我們看看第一部分那,維根斯坦解釋我們日常語言裡面的句子的用法是怎樣的。

但是他最初一開始的時候,就是用了一個數學例子將問題引出來的。我們大家看看這裡,就是普通我們在數學裡面,我們說68加57是等於多少?現在小學生都知道,就是125。為什麼?因為我們在數學裡面,很清楚知道「加」(plus)的意思是什麼?「等於」是什麼?比如說A等於B,那就是左右那兩個的值是一樣的。怎樣叫「加」?我們已經有了一個合共的意思,我們就根據rule去做,就可以得到一個很definite的答案出來。

但是Kripke他就將數學的這個式裡面,加上一點兒限制。我們剛剛就是「加」的用法,如68加57,依我們平常做法就是125。但是現在Kripke用了另一個跟加有些很相似的符號,不過他有個限制。怎麼限制?就是說,如果變數x和y是大過57的話,就是譬如它好像剛才我說57加68,兩者都大過57,那所以它就是125。但是如果兩者是小過57的話,那麼兩個數字加起來全部都是等於5。

這個就是另一種的「加」(稱為quus)的意思。假定現在有這兩個不同的用法,第一個就是說我們平常一般的想法,好像一般數學那樣,68加57,那它一定有一個特定的答案。Kripke提出一個問題,就是說,你看回我們第一個數式68加57和下面X圓圈加Y,其實很明顯兩個「加」的意思不同,但是他說你怎麼去弄清楚它們的用法是不會搞亂的?就是說第一種用法和第二種用法,每一次都是第一,還是第二?我現在隨意這樣去講,就是說我把上面如果是比如說111加222,那就是333。結果,第一和第二都是算到答案都一樣的。不過問題是在下面那裡,第二那裡,就是X、Y如果都是小過57的時候,它才會變成了5,那就變成答案就跟前面不同了。所以這第一個加和第二個加很明顯是意思不同,但是我們怎麼去區分它?有沒有辦法去區分到每一次的使用不同?

因為就是我們平時一般的看法就是,在語言裡面我們會用某些字眼的時候,它的意思好像是定死了在那裡,或者是有一塊fact在那裡對應它。就是好像有些東西在我腦裡面,有一幅picture去對應外在世界。譬如我現在看到有個瓶在桌上面,我可以用語言說「桌上面有個瓶」,那麼我就有一個圖像在我腦裡面,有個瓶在桌上面。

但是現在維根斯坦就是想challenge這種說法。因為維根斯坦說我們在前面這個一跟二這個例子裡面,就是大家加的是意思不同的。但是我們怎麼去區分它們用法不同?一般說我們在之前看的例子就分得到了。但Kripke說,你怎麼分?他說因為X和Y都是小過57,這就是我們平時的加數,但是如果不是的話,答案就不同。但加法究竟是第一還是第二?是哪一個?你根本不知道。

所以Kripke說你是沒有辦法根據你之前的用法,因為沒有先例,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case。既然是這樣的時候,你怎麼去判斷兩個「加」是不同的?如果是這樣的時候,我們放在語言上一樣。他說如果我們語言使用的時候,是不是你每一次都是跟你前面的用法相同?他說很多時候都不是的。他說我們很多時候在日常語言裡面,譬如有些時候我們跟人溝通的時候,兩個人很多時可以用自己的語言,每個人會作某些修訂的,修訂之後而對方就能明白。但是他說,你怎明白?因為你說我們根據那些規則,就是它的前例根本是看不到的。就好像剛才的case,第一個「加」和第二個「加」意思是不同的,但是你怎麼知道,如果兩個變數都小過57的時候,那麼你是用第一個「加」還是第二個「加」?這是分不了的。因為我們沒有對應的fact去顯示它的差異,因為它是不是說看之前的case是怎樣的,然後才去計算68加57?兩個數都小過57的話,就會變成我們正常的數,如果不是全部都變成5。但你怎麼知道兩者的差異?如果我們沒有一個之前的case去follow,那你怎麼知道何者正確?對不對?

他在這裡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我們好像掌握第一種「加」和第二種「加」的時候,你怎麼令到其他人,在了解「加」的時候不會有誤解而會出現misunderstanding?因為似乎我們是找不到有任何的fact去對應、去區別它們的差異。這個就是我們叫做Kripke的懷疑的問題。柋說,就是好像剛剛第一個和第二個case裡面的「加」,很明顯的意思不同的,那我們怎麼去區分兩者的差異?如果說,我們搞清楚那條rule就可以了,但是怎麼搞清楚那條rule?如果說我們可以再去解釋清楚rule1和rule2分別就可以了。但是Kripke說,你就算再引入去一個新的rule去解釋舊那條rule,但是你引入一個新的rule的時候,那條rule可能又重複這個問題。如果說再去解決這個問題,又再用一條rule,那始終都解決不了的。所以他說,就是在剛才數學的個案裡面,會出現這種分不清楚究竟第一個「加」和第二個「加」的情況。如果我們把它generalize出來,變成在我們的語言裡面,會遇到相同問題,就是說我跟人溝通的時候,大家都說「水」,但是我講的「水」就是H2O,但是你說的「水」就未必是H2O的,那我怎麼保證我們大家講的「水」是一樣的?如果說引入一條rule之後,那麼就可以解釋清楚;但是剛才我已經講過,你那條rule又要再用另一條rule解釋,故此,到最後還是解釋不了。這個就是叫做Kripke的skeptical problem(懷疑論問題)問題。

這個問題我們叫做吊詭或悖論。Kripke說這個paradox為什麼會出現?他說這個悖論,或者這個問題出現,是因為我們認為確定是有真假的時候。我們對比回維根斯坦在早期的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邏輯哲學論》)那裡的說法,他講句子是真的的話,是對應了外在世界,他是用真假去講的。如果句子是沒有真假可言的話,那些就是沒有意義的。至於句子的結構,邏輯模式那些,基本上就是它的structure,但是那些是說不到的,只是show到而已。

但是後期維根斯坦,他了解meaning,不是如早期那樣說,句子就是對應fact、對應一個simple的事件,然後由simple的事件就組合一些複合的事件去描述世界。他認為實際我們用語言跟人溝通的時候,不是純粹是描述世界。所以,維根斯坦在這裡,用了另一個dimension去講,就是用following rule去講。

但是Kripke就認為,如果rule following裡面就出現剛才那些問題,就是那我究竟rule是用剛才數學事例,究道講第一個「加」還是第二個「加」?你根本不知道是何者,因為它沒有一個fact去對應,這不同於早期的說法。維根斯坦在後期作品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哲學研究》)說,謬誤出現是因為人們認為日常的語言一定是有真假,就會出現剛才所謂的悖論那些問題,就是懷疑主義的悖論。但是如果我們不是要求用真假去講的話,那就不同了。因為如果我們對應真假的時候,就是有個外在實物去對應。譬如說"It is true that today is Thursday"(「今天是星期四」),外在世界有對應「今天是星期四」的事件,那就有真假了。但是如果我們不講真假的時候,就不會出現剛才那些問題。

那就是說,維根斯坦在早期的作品裡面,就是講真假值那些東西,就是講句子那些就是說它的真值條件是什麼,假值的條件是什麼。但是到後期的時候,這個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就不是用這個方法,因為他已經不是再講真假的問題。但是如果不是講真假,那我們是講什麼?他就用了這個字,就是叫做assertability,就是說如果我們直譯過來就叫做「肯斷性」了。就是說他有一些證據,或者有一些evidence support。有evidence support,你就不是亂說的。但是這樣不是等於絕對是真,或假的。所以他說如果我們是不再講句子是有絕對的真假的時候,我們用另一件事去講一個meaning,就是講assertability condition(肯斷性的條件)作為meaning,一個句子的meaning是不是可取的?那就會變成他會沒有了剛才的那種叫做skeptical的問題。他的講法就是這樣,維根斯坦是用assertability condition去取代truth condition(真值條件)。

 

五、私人語言論證:概念、反駁與甲蟲思想實驗

……

5.2私人語言論證的第一個反駁:公共性

劉博士:我們由第一個反駁講起。第一個反駁就是維根斯坦為什麼說私人語言不可以證成?就是因為私人語言這東西是違反了語言的日常的其中一個重要用法,就是有公共性的;我們叫做語言的有公共性;公共性的意思就是說不是只有我知道的,其他人都可以知道的。那這個叫做有公共性。

維根斯坦怎樣進行這種的反駁?第一個反駁,維根斯坦的意思是這樣的:他說如果根據我們對於剛才說語言的用法,通常有一個公共性;公共性就是不限於個人,其他人都可以掌握得到的、或者了解得到的。就這個日常用法去了解的時候,所謂私人語言,或者它是錯誤,或者它是沒有意義的。這就是第一個反駁。就是說,用我們對於語言的了解,私人語言,就是跟我們講語言的了解有抵觸的。至於抵觸的地方,依維根斯坦的說明,就是它或者是錯誤的,或者是沒有意義的。

我再解讀維根斯坦的意思。首先為什麼說是錯誤?有些人說我內心的想法,我自己知道,人家怎麼會知道?我現在用一些語言文字,或者叫符號,將我自己內心的想法去表述這樣。那這些說法就是我自己知道,其他人不知道這樣。維根斯坦就反駁,你這樣說,你用私人語言,你自己知道,其他人不知道,你這樣說是錯的,這是第一。第二,不是錯也好,你說的是沒有意義的。

說是錯,因為你講你的內心的那些的想法,或者感受,你用一些語言去說,那些語言要說有意義才行。你不是隨便發出聲音出來的。一旦有意義的時候,那你就會有一個公共性。所以如果你說只是我知道,其他人不知道,那這是錯的。就是不會有一種語言,叫有意義,但是我自己知道,其他人不知道;因為這樣的時候,它已經違反了語言的用法,它不叫做語言。你不如叫做聲音,你發些聲音而已。或者你寫一些符號出來而已,俗語所謂鬼畫符而已。你不叫作語言;語言一定是有公共性的。沒有了公共性的時候,你說是語言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你不說,你自己發些聲音出來?或者你畫一些鬼畫符出來?為什麼要說你是說一些語言出來?所以你的說法是錯誤的。

如果你說不是,你的說法不是錯誤。那麼,維根斯坦進一步就說,一意義這樣說都可以,不過,說它不是錯誤,就表示它是沒有意義的。為什麼?維根斯坦說,當我們說,「我知道自己內心的感受,譬如說疼痛或痛苦(pain)」。如果說只是我知道,其他人不知道。維根斯坦說,你這樣說是沒有意義的。為什麼?因為你用「知道」這個詞,完全沒有日常語言的意思。說沒有日常語言的意思,是因為你說「我知道自己疼痛」,當中「知道」這個詞有什麼意思?我當然知道自己疼痛。我們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疼痛;故此,這樣說,等於說「我疼痛」。所以,你說「我知道自己疼痛,其他人不知道」,這個「知道」的用詞用到沒有意思。故此,或者你說的是錯誤的,因為其他人都可以知道而不是只有你知道;或者,你說的是用到「知道」完全沒有意思;因為說「我知道自己疼痛,其他人不知道」。當中,說我知道自己疼痛,這「知道」一詞沒有意義,與說「我疼痛」的意思是相同的,不須用「知道」此詞。我當然知道自己疼痛;故此,除非我不是說話,不是用語言;用語言的時候,當然是有疼痛這種涵義(用法),我才講這個用語,或者我自創一個相當的用語也好。總言之,私人語言違反了公共性這種用法。或者是錯的,或者是沒有意義的。這就是維根斯坦的第一個反駁。

5.3私人語言論證的第二個反駁:可理解性

接著,就是第二個反駁。第二個反駁,我自己解讀為對於語言的那種可理解性的用法是有抵觸的;因為我們講語言就可以理解的,我才叫語言。不可以理解的,我們就不可以叫語言。

這個反駁其實維根斯坦用了一些具體事例去說明,為什麼說我們一講,比如說內心感受;內心感受就是不可能說就是只有我自己知道,其他人不知道的。因為這個就會違反了語言的另一個日常用法,就是違反了可理解性。這其實即是剛才講的公共性。其實這兩個意思,最後是分不了的,就是同一的東西,但側重意思不一樣。這��,可理解性的意思,就是說一個人講一些東西,他怎麼去表達,還有聽的人怎麼去接收,或者說互相怎麼去understand(理解),用傳統用語說,其實是這是可理解性的意思。若是這樣的時候,你所謂的私人語言就不是語言來的。什麼意思?就是你講出來沒有一個可理解性。那什麼叫語言?所以剛才第一個反駁,我自己覺得也是同一個反駁,不過側重點不一樣。剛才就說意思不限於個人,對其他人都是有意思的,這可稱為有公共性。現在,與此類同的,是有可理解性,意即不會說一種語言講出來,我自己理解,其他人不理解。

維根斯坦用以下事例說明。譬如說,疼痛,私人語言論者說只是我個人的感受。因此,它就是我用的一個符號,表示我自己的疼痛可以自己理解,其他人不可理解。但是,維根斯坦說其實不是,疼痛就是有其他標準去表示到我們日常語言講疼痛的意思。有些人就會解讀維根斯坦是一種行為主義。其實不是的;我嘗試講一下維根斯坦的說法。為什麼被人被看成是一種行為主義?比如他說,見到人面容扭曲,甚至在地上不停翻滾、輾轉反側,身都捲曲起來,這就是疼痛。有些人說維根斯坦用了行為主義去作出解釋。但是,依我看,維根斯坦並不如此;他說一些說話,行為只是其中一種我們用來了解其意義的標準。它只是其中一種,可以是別的;有時沒有行為也好,可以是一些人們的共同約定;甚至可以是個人的或少數人的密碼(暗號)。所以反對私人語言,甚至某意義下反對私人的感受,嚴格來說它不是完全拒絕這件事。只不過,這種反駁是說,這件事不是唯一的我們作為意義的標準。正如我們上一次講反對指涉論,不是一說指涉就錯;只是說指涉只是其中一種意義,或者其中我們對語言的一種用法;其實嚴格來說是這樣。所以說這是行為主義觀點,其實不是維根斯坦的意思。因為把意義標準視作行為也如指涉論一樣,是實在論觀點;分別只不過就說意義標準不在外在對象那裡,而在行為那裡。若是這樣,就成為維根斯坦所批評的忽略了具體用法的觀點。

所以,他說疼痛的外在的表現只是其中一個標準。但是怎麼說都好,就是當你講一個人自己說感覺疼痛的時候,不會其他人不知道你講什麼,如果我們對於「疼痛」這個詞有日常的用法的話。所以,我上一講都講過,語言的用法就是有所謂常,有所謂偶。不過我就用了儒家講經權原則的講法,可能拉遠了。但是其實不用儒家的用語,意思也一樣。就是你有日常用法或者非日常用法。維根斯坦有時候就叫做正常用法和非正常用法。日常語言,通常我們講疼痛,有剛才講過一堆東西的,就是行為其中一個。還有其他的東西;譬如說,遭遇到某些事物的時候,通常都有疼痛的感覺;譬如說有把刀插在身上,通常都是疼痛的。當然有些人可能感官有問題,他不覺得疼痛都可以;但是一般來說都是有的。另外,經調查,你知道這是一些人的暗號。所以,你可以叫它做一般的用法,或者叫做日常的用法,或者叫做正常的用法。那麼,它就可理解到、區分到。所以,語言不會真是沒有了可理解性。就是當我們真是使用語言的時候,就算是個人用的也好,甚至是自創的語言,跟其他人用不同的也好;但是經過翻譯之後,也有可理解性的;否則不是語言。等於你隨意弄出聲音,隨意畫鬼畫符。

再重申,第二個反駁和第一個反駁是同一個反駁,只是側重點不同。第一個側重點是公共性的,不限一個人的使用。第二個反駁就是可理解性的;說出來不會說出來不可理解。維根斯坦這��反駁,甚至自己對自己說話(獨白)都要有可理解性。你給個出個符號,隨非你的符號亂用,否則不會沒有我們使用語言的那些功能。比如說記錄一些東西;比如說自己一個人記錄自己的某些感受、某些想法等;我之前某估時候記錄了,現在再看,不會看不明白的。看不明白的時候,你不叫語言。雖然你可能是自創一些的用語都好,如果有記錄的意思,你當然是可以有可理解性。你自己都可以理解到;否則不叫語言。你隨意畫個符號出來,當然沒有記錄的作用;就不是我們叫語言的東西。這是第二個反駁。

……

 

—精華摘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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