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文文庫】

為何要服從權威?

曾瑞明(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哲學系博士)

 

 

提要:

本文探討服從合法權威的正當性基礎,主要聚焦於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的「服務性權威觀」。作者認為,拉茲主張權威的正當性並非創造新道德理由,而是透過「依賴命題」整理並制度化既有的理性理由;再藉由「排除性理由」免除個體自行權衡的負擔,進而提升理性行動的正確性與社會協調效率。同時,本文引入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進行對比,指出拉茲側重個人理性自主,而羅爾斯則強調權威必須建基於自由平等的公平制度。在實踐層面,針對「公民抗命」,拉茲視之為權威失效時的極端例外,羅爾斯則視為民主社會中修正不義法律的內部機制。本文透過梳理兩者觀點,深入剖析了權威、自由與正義間的複雜互動。

 

關鍵詞:

服務性權威觀 依賴命題 排除性理由 約瑟夫·拉茲 完善主義自由主義 約翰·羅爾斯 公民抗命

 

正文:

這篇文章並不是叫你不服從權威,而是著你找出服從權威(authority)的理由。我們一說服從權威,就好像表示放棄思考,任由控制。另一個看法是,我們服從權威是因為它做對的事,就算沒有權威,我也會做對的事,所以有沒有權威都是沒分別的。這前者反對權威,後者對權威重要與否有所保留。

政治哲學家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 是當代最重要的法哲學與政治哲學家之一,繼承並發展了法哲學家哈特 H. L. A. Hart) 的法律實證主義。拉茲對於以上兩種看法,都有所回應,他認為權威有理由存在,但不一定要依據道德理由。權威也不是可有可無。他提出「服務性權威觀」(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認為合法權威之所以正當,並不是因為它創造了新的道德理由,而是因為它能幫助人們更好地遵循本來就存在的理性理由。權威該是有用的。

拉茲較著重政府和權威的功用,並不認為它們要中立,相反,它們有理由去做令人們更能美好地生活的事情。他在《自由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Freedom)一書中提出完善主義自由主義(perfectionist liberalism)的看法,主張自由是擁有足夠有價值的選項並具備自主能力在其中作出選擇,因此國家不必保持價值中立,而可以積極促進有價值的生活形式。拉茲的哲學結合了對法律權威的理性辯護與對自由的倫理性理解,形成一套既強調理性服從、又重視個人自主的系統理論。若他成功,我們就不必把權威看成是必然跟自由衝突的東西。

拉茲的服務性權威觀主要依兩個論旨一是依賴命題( Dependence Thesis),這是用來說明合法權威的理由來源。其核心意思是:權威的指令之所以可能具有正當性,是因為它們應當「依賴」被統治者本來就已經擁有的理由,而不是取代或創造全新的理由。權威的任務不是發明什麼應該做的事情,而是把個體原本分散、複雜或難以正確判斷的理由加以整理與制度化,使人更容易正確行動,而這正是權威之用途。例如法律禁止危險駕駛,並不是因為法律本身創造了「不要危險駕駛」這個道德理由,而是因為人們本來就有避免傷害他人與維持安全的理由,法律只是將這些理由具體化並提供行動指引。因此,依賴命題強調權威的內容必須「依附於」既有的實質理由,如果權威的命令完全脫離這些理由,它就失去正當性基礎。因此,我們並不用盲從權威,而是接受權威可以令我們生活得更好,我們不用每刻每秒都要自己做判斷和選擇。同時,我們也有理由不接受一些損害我們利益和生活自由的權威,合法性的問題仍然保留。在權威是正當的理想情況下,權威的存在不應改變「什麼是應該做的正確行動」,而只是改變我們如何達成這個行動。換言之,有沒有權威,理想上在行動的正確性上不應有差別,因為權威並不是創造新的理由,而是幫助個體更好地遵循本來就存在的理由。

但著只得這論旨,我們就會容易得出有權威和沒權威其實都沒有分別的結論,因為權威其實並沒有創造出什麼新的行動理由。有趣的是,拉茲還提出權威具有「排除性理由(pre-emptive reasons)」的特性,使個體在理性上有理由不再重新衡量所有相關考量。當權威發出命令時,它透過「排除性理由(pre-emptive reasons)」的方式運作,使人不再重新衡量所有相關理由,而是直接依循指令行動。然而,這種差異只存在於決策結構層面,而非規範內容層面,因此「沒有分別論旨」(No Difference Thesis)的核心意思其實並不是否認權威會影響行動方式,只是強調權威不應改變何者為正確行動本身,在規範層面沒有分別而已。

在沒有權威時,個體必須自行衡量所有相關的一階理由(例如風險、安全與後果)來決定行動;但在正當權威存在時,體會依據排除性理由(pre-emptive reasons)直接遵循命令,不再重新評估相關考量。這種差異不僅影響認知負擔與決策效率,也涉及責任結構的改變:前者需要對自身判斷負責,後者則是在合理信任權威的前提下將判斷讓渡。此外,這種行動方式的轉變也有助於社會協調,使行為更一致與可預測。

若跟美國哲學家羅爾斯(Rawls)比較,拉茲關注個人如何在權威引導下實現理性自主,而羅爾斯更關注制度如何在不偏袒任何人生觀的情況下保障基本自由與公平。我們當然會擔心拉茲的觀念會容許政府對市民有過度的干預,另外如何終止權威引導也是一個大問題。當拉茲認為自由不只是「沒有干預」,而是擁有有價值的選項並具備自主能力在其中作選擇;因此某些「低價值選項」甚至可以被限制,以提升整體自主性,我們則擔心會以積極自由之名來限制消極自由。羅爾斯則始終堅持基本自由的優先性,認為即使是為了提升整體福祉,也不能隨意限制基本自由,除非符合平等自由原則與差異原則所規範的正義結構。這是堅持以道德方式看權威之理好處。

在權威問題上,拉茲與羅爾斯的看法也有明顯差異。拉茲認為正當權威的基礎在於它能幫助個體更好地依循既有的理性理由,因此權威的命令具有排除性理由的特性,使人有時應停止自行權衡並直接服從,從而提升理性行動的效率與正確性。這裡或忽略了理性可以跟正義違背的可能,也即是說,人們有可能接受一個不義而具效率的權威管治。相反,羅爾斯則將權威理解為正義制度的一部分,其正當性來自於是否能被自由平等的公民在公平條件下合理接受,而不是因為它在決策上更有效率。因此,在羅爾斯看來,服從權威是對公平制度的認可,而不是對理性和效率計算的替代。

不過,我們若問兩者會否接受公民抗命,兩者的差異並不真的那麼明顯。根據拉茲的服務性權威觀,法律之所以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它能幫助人們更好地依循既有的理性與道德理由,因此當法律仍然發揮這種「理性服務功能」時,個體應該接受其排除性理由並加以服從。然而,如果法律或制度嚴重偏離正義,甚至不再有助於人們更好地遵循正確理由,那麼其權威性基礎就會削弱,在這種極端情況下,公民抗命可能成為正當的道德回應。但拉茲並不將公民抗命視為一般性的政治權利或制度內常規機制,因為過度允許個人依自身判斷違反法律,將破壞法律作為權威所提供的穩定性與協調功能。因此,在他看來,公民抗命只能作為權威失去正當性時的例外性行為,而非民主制度中常態化的政治手段。

但在羅爾斯的理論中,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是一種在民主制度內部具有特定功能的政治行為,而不是對法律秩序的否定。他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將公民抗命定義為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的違法行為,其目的不是推翻制度,而是促使多數人重新檢視並修正明顯且嚴重的不正義法律。羅爾斯認為,在一個大致正義的社會中,當基本自由或公平機會等核心正義原則被長期且明顯地違反時,少數人可以透過公民抗命來喚起公共理性,提醒多數人回到正義的原則之上。因此,公民抗命在正義論的框架中被視為維護與穩定正義制度的一種「邊界內修正機制」,其正當性來自於對共同正義觀的訴求,而不是對個人道德判斷凌駕法律的允許。若這樣看,兩者都不會接受隨便的讓個人挑戰法律,也不會否定法律本身的重要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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