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文文庫】

自然狀態作為方法論——讀《政府論下篇》

曾瑞明(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哲學系博士)

 

 

提要:

本文旨在探討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如何運用「自然狀態」作為政治哲學的論證方法論。首段梳理了洛克筆下自由平等的自然狀態,指出其人權證成依賴神學前提,在現代視角下存在混淆「應然」與「實然」的問題。接著,本文分析個人對自然法的執行權,闡述過渡至政治社會以解決私人執法亂象的必然性。此外,文章亦探討基於勞動的財產權理論及貨幣的影響。最後,作者提出根本性批判,直指洛克是將預設的結論(如財產權與自由)倒果為因地投射於自然狀態中,進而質疑將人抽離社會脈絡理解的合理性。

 

關鍵詞:

自然狀態、洛克、《政府論下篇》、人權、社會契約、財產權、自然法

 

正文:

1

人權是指人天生而有,而非政府或社群賦予的權利。但它是不證自明的嗎?若不是,如何證明人有人權?

其中一個進路是把前政治和後政治區分。前政治的人處身於自然狀態,未進入政治世界。他們擁有的權利,就是人權。而進入社會後才有的,就是社會權利。但自然狀態的情況並不能透過歷史考察,而只是理論假定。不過,無論自然狀態如何,都是解釋人們何以願意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霍布斯認為原因是自然狀態充滿恐怖,在有政府的社會才能終止這狀態。

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則在《政府論下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說明自然狀態本身是和平而非充滿衝突。若是如此的話,我們定必追問人們為何還要進入社會,建立政府?但他成功的話,我們就能清晰地看到人權是什麼,它就是人們在自然狀態擁有的保障。

在《政府論》第二章〈自然狀態〉的第一節「自然狀態是自由與平等」,他就指出人天生處於一種「自然狀態」中,在此狀態下,每個人都擁有完全自由,可以依照自然法安排自己的行動、財產與身體,而不需得到他人的許可。同時,人與人生而平等,沒有誰天然高於他人;除非上帝明確指定某人統治他人,否則人人都具有相同的權利與地位。

不過,這個天生自由並沒有很嚴密的道德論證,而是用上了宗教作為資源。他的推論是人都是上帝創造的,既然同樣被創造,就沒有誰天然高於別人。所以,結論是因此人人平等。

他認為這種平等帶來互愛與正義。洛克引用神學家胡克(Richard Hooker)的觀點,指出既然人人天性相同,就應彼此相愛。每個人都希望別人善待自己,因此也應善待他人。這種自然平等,是正義與慈愛的根源。

洛克續解釋自由的意思。他指出自由不等於放縱。雖然人在自然狀態中自由,但不代表可以任意傷害自己或他人。自然法(即理性)告訴所有人:人人平等獨立、不可傷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與財產。人類都是上帝創造的,因此不能任意毀滅彼此。每個人除了保護自己,也有責任在不危及自身時保護其他人。這個自由的限制,其實是建基於人是有神聖的。

現代的讀者當然會指出這是宗教信仰作為前提,而非一個人人都能接受的論證。自然法則有把應然當成是實然的毛病。即使結論為我們所喜,但論證上並不令人信服。

第四節提出的,則更令人驚訝。他指出人人都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在沒有政府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維持和平與秩序。因為如果沒有任何人能執法,自然法便毫無意義。這樣說,每個人都有主權,捍衞自己的「領土」。這當然是充滿個人主義的色彩。我們只是將執法的權利交給政府,政府就是這種權利的代行人。

若有人犯法,就有懲罰。第五節指出懲罰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報復,而是補償受害者、防止再次犯罪。犯罪者違反理性與公平,因此成為對人類有危險的人。為了保護社會,人們可以合理地制止甚至消滅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法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安全,罰也是為了服務這目的。

若我根本沒有意願在某一社會生活,也沒認同一地的法律,法則有理由限制我嗎?在第六節洛克問為何政府能懲罰外國人?如果每個人本來沒有自然權力去懲罰他人,那麼國家又憑什麼懲罰外國人?因為外國人並未同意該國法律,所以國家能懲罰他,根源仍然來自人人共有的自然執法權。這自然執法權是先於任何社會的。除了公共性的懲罰權之外,受害者本人還擁有要求補償、追回損失的私人權利。政府可以減免公共刑罰,但不能替受害者放棄其私人賠償。這可說是刑事跟民事的區分。

第八節問殺人者為何可被處死。謀殺者等於向全人類宣戰,因為他已放棄理性與人性。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消滅這種危險人物,以保護其他人、警告未來犯罪者。洛克引用《聖經》:「流人血者,人也必流其血」。克的思路是每個人都有權利,並且他們在社會一起生活,侵犯個人的生存權就代表他不屬於該社會。但是否一定要殺死?流放其實也是可能出路。

2

洛克雖然把自然狀態描劃得很美好,但他其後指出自然狀態的缺點。如果人人都能自己執法,人會偏袒自己、受情緒與報復影響,導致混亂。洛克承認這正是政府存在的原因。但他反問:若絕對君主可以任意裁判自己,那又比自然狀態好在哪裡?因此,沒有法律限制的專制君主,其實比自然狀態更危險。他由此推出法律才是一個政府存在的根基。

洛克認為:即使已有國家存在,國與國之間仍處於自然狀態。只有當人們共同同意組成政治社會時,自然狀態才結束。因此,人類歷史中自然狀態一直存在。但他並沒考量全球政府或全球治理的可能,把國與國的自然狀態視為必然,又把一個社會自然狀態結束也視為必然。

在第五章,洛克企圖說明產權,他更似是犯上這毛病︰將他心目中的理想,當成是自然狀態的情況。洛克認為,上帝最初將世界賜給人類,是作為共同的資源,因此土地與自然資源在起初並不屬於任何個別的人,而是全人類共有的。然而,人類為了生存,必須使用自然所提供的食物、水與各種資源,這才使得「如何在共有之中形成個人所有權」成為一個問題。

他的解答起點在於: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的身體」,因此也擁有自己的勞動。當一個人將自身的勞動投入自然物之中,例如採摘果實、捕獵動物或開墾土地時,他便將原本屬於共有的東西與自己所擁有的勞動結合,使該物產生新的性質,因此成為他的財產。換言之,財產的根源在於勞動本身所帶來的轉化作用。一旦被個人取得並使用,物件就脫離了原本的共有狀態。財產權並不要求所有人必須一致同意,因為若果如此,那麼人類將無法正常生存,因為連最基本的食物取得都會變得不可能。

然而,洛克同時設下限制:人只能取得自己能使用的部分,不能讓資源腐爛或浪費,因為自然法規定人類不得破壞上帝賜予的資源。此外,佔有資源也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即不能使他人失去同樣的生存機會;只要仍然存在「足夠且同樣好的資源」供他人使用,個人的佔有就不構成對他人的傷害。

洛克進一步指出,貨幣的出現改變了這種自然限制。由於金銀等貨幣不易腐壞,人們可以透過共同默契接受它們作為交換媒介,從而累積超過即時使用所需的財富。這使得較大規模且不平等的財產積累成為可能,但這種不平等仍建立在默許與交換制度之上,而非自然狀態本身。

洛克的看法合理嗎?洛克論證的方法,是他在自然狀態作為理性運用的展現,而一旦進入社會,也不能違背這種展現,而應加以尊重。這就是人的權利,自然法在自然狀態與社會中「原則上是一樣的」,但「執行方式不同」,執行權由個人變成交給公共機構。這開啓了一種對政府提供服務觀念的看法。

但洛克不是從自然狀態「發現」權利,而是把他想要的結論「放回去」再說推導出來。也就是:你想要財產權,自然狀態就會支持財產權;你想要自由,自然狀態就會支持自由。其實就像霍布斯想支持一個強而有力的政府,就把自然狀態寫得十分恐怖。更基本的問題是,人真能抽離於社會去理解嗎?我們真的能魯賓遜那樣獨立生活嗎?若不能,自然狀態的想法不但是子虛烏有,更扭曲了我們對自身的理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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