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貝馬斯的審議式民主
曾瑞明(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哲學系博士)

提要:
本文探討哈貝馬斯的審議式民主理論,剖析其如何在現代民主政治的「事實」(權力與制度)與「規範」(正當性要求)之間建立連結。有別於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哈貝馬斯主張法律的正當性源於受影響公民能平等參與的民主溝通過程。本文奠基於《溝通行動理論》,指出民主溝通不同於追求私利的工具性行動,其核心在於透過語言交流達成理解,並以「公共理由」取代權力與資源的角力。公民在自由平等的條件下參與討論,論證的合理性重於個人利益。最後指出,在價值多元的現代社會中,審議式民主並不強求消除所有分歧,只要政治決定是經由公平、包容且理性的溝通程序所形成,即使未能達成完全一致,該決定仍具備高度的民主正當性。
關鍵詞:
審議式民主、哈貝馬斯、事實與規範、溝通行動、公共理由、民主正當性
正文:
要了解哈貝馬斯的審議民主,不能不明白他所指事實與規範之間的意思。他關心的問題,是現代民主政治如何在「現實存在的權力與制度」(facts)與「應然的正當性要求」(norms)之間建立連結?「事實」代表政治世界的現實面,比如國家權力如何運作;法律如何被制定與執行,比如一條法律已經由議會通過,並由國家強制執行,這是一個「事實」:但問題是:它是否因此就是正當的?
所以我們不能忽視「規範」,也即應然層面。它關心的什麼是正義,什麼法律值得服從等。哈貝馬斯認為「事實」與「規範」之間的橋樑就是民主性的審議程序(democratic
deliberation)。法律的正當性來自公民能自由參與討論,所有人有平等發言權,決定能以公共理由辯護,法律制定程序具有包容性。在這時候法律不但是由議會通過,它還是合法的。
哈貝馬斯不像富勒認為法律本身包含某種程序道德,而是進一步主張法律的正當性來自受法律影響的人能夠參與形成法律的民主溝通過程。他也不像哈特那種法律實證主義者會強調法律有效,是因為它按照制度程序產生。哈貝馬斯會強調這程序必須是民主溝通。
在《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中,哈貝馬斯區分兩種不同的行動模式。第一種是工具性行動(instrumental action),其目的在於有效達成個人目標,例如市場中的競爭或政府行政決策;第二種是溝通行動(communicative action),其目的不是控制他人,而是透過語言交流達成彼此理解(mutual understanding)。在溝通行動中,參與者不是單純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提出可以被他人檢驗和接受的理由。
哈貝馬斯所說的民主溝通(democratic communication),就是建基於溝通行動,那並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意見交換,而是一種建立在自由、平等與理性討論基礎上的政治溝通方式。在他的審議式民主理論中,民主的核心並非單純透過投票或多數決來決定政策,而是讓受影響的公民能夠參與公共討論,提出理由、回應他人的觀點,並透過溝通形成具有正當性的共同決定。
民主溝通首先強調理由而非權力的作用。政治決定不能只是因為某一方擁有較大的權力、更多資源或較多支持者而成立,而應該建立在能夠被其他理性公民接受的公共理由之上。因此,在民主溝通中,重要的不是「誰勝出」,而是「哪一種論證較合理」。人們只考慮論據的力量,而不是個人利益或私人偏好,而理由是能夠在公共領域中被檢驗與討論的觀點。
此外,民主溝通要求參與者在平等條件下進行討論。所有受政策影響的人都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不應受到社會地位、財富或政治權力的限制。透過這種平等的溝通程序,公民不只是被動接受政府決定,而是成為法律與政策形成過程中的共同參與者。
哈貝馬斯也不認為民主溝通一定會導向所有人的完全一致。他承認現代社會存在不同價值、利益與世界觀,因此共識並非消除所有分歧,而是在公平程序中,讓不同立場的人能理解彼此的理由,並接受一個經過合理討論後形成的決定。因此,即使有人最終不同意政策結果,只要該決定是透過公平、包容及理性的程序形成,仍然具有民主正當性。
—全文完—
前往現代人文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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