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樂理子方幾諫

魏文侯與田子方[1]飲酒而稱樂。文侯曰:「鐘聲不比[2]乎,左高。」田子方笑。文侯曰:「奚笑?」子方曰:「臣聞之,君明則樂官,不明則樂音。今君審於聲,臣恐君之聾於官也。」文侯曰:「善,敬聞命。」(卷二十二《魏一》)

 

【註釋】


[1] 田子方:魏文候的老師。

[2] 不比:不和諧。

 

【點評】

「君明則樂官,不明則樂音」,世之人君若此者眾矣,雖田子在,其亦有諷諫之道乎?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