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儒學的教師
題記:本文節錄自拙作《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第四卷第三章,但刪除了資料出處的全部註釋。對於教師的考核,歷來就有一些制度,其中量化似乎也總是被關注。本文簡單介紹了明政府對地方儒學教師考核的基本方式,從中似乎也可以窺見單純的量化考核對教育質量的不良影響。
同國學相比,明代儒學的教師大部分都不屬於有官品的官員。這一點,也多少顯示了儒學與國學在國家政治體系中地位的高低。但是,泛及全國的儒學,使得儒學教師的隊伍相當龐大,這一點,卻又是國學所望塵莫及的。由於人數的眾多,而儒學教師的質量又往往關乎儒學的教育質量,因此,對於儒學教師的選用、管理等方面,明代中央政府一直給予了相當高的重視。
一、教師的選用
有關儒學教師的選用,其基本的要求,依然是入選者必須在德行和知識方面合乎為人師表的要求。由於學校類型的不同,教師的數量並不完全一樣;而教學內容的不同,也使得相應科目的教學對教師的知識要求也有所差異。
(一)教師的人數與分工
明代儒學的教師人數,因府、州、縣學的行政級別差異而有所不同。根據洪武二年設立儒學的命令,一般府學設教授
1人、訓導4人,州學設學正1人、訓導3人,縣學設教諭1人,訓導2人。其中應天府和後來的順天府學,因屬於京學,所以訓導比一般府學多了2人。至於其他類型的學校,其教師人數則有比較大的差異。如遼東都指揮使司儒學設教授1人、訓導4人,與府學同。而遼東金、復、海、蓋四州儒學,設學正1人、訓導4人,其訓導人數就較一般州學為多。但是,由於教授是屬於府學的教官,學正、教諭分別是屬於州、縣學的教官,因此,凡是設立相應名目的教官的學校,無論訓導的人數多少,其學校在行政級別上都應該相同。這種區分,對它們各自的歲貢人數有著直接的影響。雖然原則上對各類學校的教師數量都有所限定,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一些地方儒學並沒有按照相應的學校類型去選用教師。正統六年,由於直隸保安州鄰近邊疆,居民稀少,乃減儒學訓導
1人,而將生員並為兩齋,歲貢依縣學例。自此之後,因戰爭、經濟以及人口等方面的問題,明中央政府在裁減各部門人員的同時,也將各地儒學的教師人數進行裁減。由於教授、學正、教諭為各類學校的主要教官,不便裁減,所以通常裁減的是訓導。附帶說及,《明史•選舉一》稱天下府州縣衛所儒學的教官共
4200余員,這個數字代表何一朝代的教官數量,不得而知。根據我們的統計,明末全國各類儒學,如果教師都滿員的話,所需數量大約如下:圖表 9 明末全國儒學所需教師數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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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數量 |
需教官數 |
需訓導數 |
需教師總數 |
府學 |
145 |
145 |
580 |
725 |
州學 |
179 |
179 |
537 |
716 |
縣學 |
1111 |
1111 |
2222 |
3333 |
其他 |
68 |
68 |
68 |
136 |
合計 |
1503 |
1503 |
3407 |
4910 |
備註 |
「其他」指衛所、都司、運司等儒學。由於其設立訓導的情形比較複雜,故一律以1人計。 |
根據上表,如果《明史》所載的教官數為明末全國儒學的教師總數,那麼當時的儒學除主要教官(教授、學正、教諭)全設外,即便按一學一個訓導計,也只有
80%的儒學設立了訓導。雖然同屬於儒學的教師,但教授、學正、教諭為相應儒學的主要負責人,訓導輔佐教官從事教學,是比較純粹的教師。按照洪武二年立學格式中的規定,教授、學正、教諭負責儒學中最重要的課程──經史──的教學,而訓導則負責各科的教學。
(二)教師的選用、試職和實授
明代對儒學教師的選用,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洪武二年,規定儒學教授、學正、教諭,由各處守令選擇有才德、學問並通曉時務的儒士擔任。而訓導,則教習禮、律、寫字的,於有學行、通曉律令、諳習古今典禮、會書法的儒士中選取;教習樂、數、射的,於知音律、會射弓弩算法的儒士中選取。洪武十四年三月,朱元璋又命郡縣訪求明經老成儒士為儒學訓導。這些規定和做法,都表明了明中央政府對選用儒學教師的基本主張。
洪武十五年十月,朱元璋在給禮部官員的敕諭中,重申了選拔儒學教師的重要性。按照他的看法,教師若非老成篤學之士,均不適合擔任。為此,他命令按察司對儒學教官精加考選,凡不通經術的,送吏部別用;而凡是通經術、能文章卻沉沒於下僚的,則將其姓名上聞。洪武十八年六月,令會試下第舉人全部授予學正、教諭。在給這批人的敕諭中,朱元璋強調了教師的教學技巧在教學過程中的作用以及教師自身職業修養的重要:
教學之方,非求速成。譬之為層台者必基於蕢土,行千里者必始於跬步,但當勉其勤力,循序漸進,自有其效耳。若急遽苟且,未得於此,而即求於彼,非但學者無益,爾亦徒勞矣。且爾等年方壯盛,雖職在教人,尤當自修。自修之道,又當常存謙抑,不可自滿。即如工人習技,常見己不若人,則所習益高;常見人不若己,則所習益下矣。
從這些要求中我們可以看出,有關儒學教師的選用要求,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即德行、經術和教法的掌握程度。
不過,明代儒學在教師選用上,也還是經歷了一些變化的。洪武二十六年,以監生年
30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訓導有缺,則以舉人、考中監生以及通經儒士選用。洪武三十一年,由於天下學官多不在本籍授官,所以語言不通,難於講授,朱元璋命令吏部全部將他們改授附近郡縣儒學任職。正統八年,令科舉取中副榜舉人限年齡達到30歲者方予授教官。這些要求,都比較看重選任儒學教師的人的學力水平和適應教學的能力,應該說,還是有其合理性的。雖然有如是要求,但並不等於教師的選用都能達到標準。洪熙元年十月,浙江布政司右參議戴同吉在上言中,就批評當時的教師「多記誦之學,經不能明,身不能正」,以致「生徒倣傚而不敢責,有所問辨而不能對」,而建議考察教官之無學行者罷黜之。到景泰元年,明中央政府又令歲貢生員願意就選教職的,經翰林院考試合格後,授以教諭、訓導。但歲貢生員由於學問疏淺,實際上並不適合擔任教職。故景泰四年八月,工科給事中徐廷章上言,即稱「今校官多歲貢監生及山林儒士,素無深長學問,輒為人師,授經且句讀不明,問難則汗顏無對」,就表達了對歲貢生和山林儒士擔任教職的不信任。天順元年巡按陝西監察御史錢璡、成化元年巡按湖廣左僉都御史王儉也在奏疏中表達了同樣的看法,也都要求在會試副榜舉人中選取教官。
實際上,導致儒學教師隊伍質量下降的真正原因,並不僅僅是因為歲貢生質量的不高,而且也與儒學對教師的需求量大,但合乎教師條件的人員卻又太少有關。副榜舉人是被視為最適合充任教師的人員,但由於人數有限,本身已難以滿足各地儒學對教師的需要,而這些人往往還尋找各種理由推辭教職。而此外的其他人員,甚至不能通過為選拔教師而舉行的考試。
從儒學對教師的需求而言,到永樂末年,全國有府學
124所,州學158所,縣學965所,衛所都司等學校24所。不考慮衛所都司等學校,僅府州縣儒學所需要的教官數量,就高達4147人:圖表 10 洪熙元年以前全國府州縣儒學所需教官數
學校數量(所) |
教官數量(人) |
訓導數量(人) |
|
府學 |
124 |
124 |
496 |
州學 |
158 |
158 |
474 |
縣學 |
965 |
965 |
1930 |
合計 |
1267 |
1247 |
2900 |
備註 |
|
如此巨大的數量,若僅僅從副榜舉人中選取,必然會帶來教官的缺乏。據記載,到洪熙元年,天下儒學教官缺員就達到
1800餘人。這個數字,佔了全國府州縣儒學教官總數的43%。換句話說,若把儒學的主要負責者教授、學正、教諭除開,幾乎有80%的儒學中訓導完全缺乏。如此嚴重的缺員,如果不尋找其他的途徑,是無法得到解決的。景泰七年三月,禮科右給事中陳謨等人在上奏中就申述了這樣的看法。據奏稱:前者吏科給事中李贊等以天下衛府州縣學校官一員,有缺一二員者,有缺三四員者,甚至全缺,……奏乞取南北二京國子監坐監依親監生、副榜下第舉人、各衙門歷事辦事、吏部聽選監生願授教職者,除副榜舉人不考外,其餘俱送翰林院考試,其取中式選用,已有旨准之矣。然臣等見前者監生二百餘人,考中僅四十餘人。其餘未考者,大約不過二三百人,如前考中,亦不過百有餘人而已,不足補教官見(現)缺之數。其天下歲貢取中生員,亦多有堪任教職者,乞亦令考試選用。
陳謨等人的說法,實際上解釋了景泰元年令歲貢生選授儒學教官的原因。但這段話卻也透露出另外的消息,這就是:在所有作為教官選拔對象的人員中,真正通過考試而合乎教官任職資格的人並不多。這其中,監生尚且是經過系統學習的人,其通過考試的人數亦不過參加考試的監生總數的
20%。以此可見,在當時,全國各類學校教育質量的普遍下降,也是影響儒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原因之一。儘管對教師隊伍質量的批評之聲愈來愈響,但迫於無奈,明中央政府還是不得不從歲貢生員中選拔教官。更有甚者,則是在開納成為一種風氣後,納馬納粟者也可以除授教官。這一批人的水平較歲貢猶且不如,更遑論提高儒學的教學質量了。亦因如此,成化元年十月,在吏科給事中沈王缶等人的建議下,明中央政府下令凡學正、教諭必須用副榜舉人,而歲貢、納馬納粟等項人員只授訓導。成化四年,又規定納馬納粟等項沒有參加過科舉的監生,不准選授教職。由於歲貢生的水平往往不足以勝任儒學教官,弘治十四年以後,還發展出了由國子監對選任教官的歲貢生員進行培訓的做法。
但是,入仕數量的有限,最終限制了各類士人的出路,使得不少人又將眼光投向了教師。這其中,就包括那些在先前頭顱高昂的副榜和下第舉人。據記載,萬歷二十年八月,吏部言:「貢途淹滯,皆因舉人署職者多。」於是禮部請每次科舉限取副榜舉人
130名,乞恩就教的舉人限150名。可以看出,到萬歷年間,副榜和下第舉人就教已經極大地影響到了歲貢生員的出路。這種影響,似乎從此以後也沒有得到改變。萬歷二十三年,有會試下第舉人700餘人乞恩就教。如此眾多的舉人請求授予教職,可見士人末路,連一向被視為冷官的教師職業,也已經供不應求。從選授教職的人員類型來說,在明初,各類教師基本上由官員舉薦的儒士充任。之後由於國子監教育的規範化以及科舉的開科,教職的選用就主要轉向監生和落第舉人。在此同時,也有其他一些人士選授教職的。因此,從洪武末年開始,明代儒學的教師就主要由四大類人物構成:進士願授教職者、會試副榜舉人及下第乞恩就教者、各類貢士就教者和由科舉出身的各類官員改任教職者。其中的貢士教職,最初都必須入監學習(即所謂歲貢監生),後來則凡歲貢生願意就選教職的,不再入監,但經廷試合格後,即與上選。四類人物中,也只有歲貢生授教職需要接受進一步的考試,其他三類則無此要求。
按照規定,各類人物選授教職以後,還需要試職一段時間,方予實授。據宋濂《送翁好古教授廣州序》雲,選授教職的人考試合格後,「俾權教職,三年有成,始令為真」。可見在明初,選授教職的人需要試用三年後才能真正授予教職。
試職的做法,至少在明代前期還是得到執行的。永樂元年,規定儒學教官由舉人授職者,均屬署職,只有所教生員科貢人數達到標準後,才給予實授。宣德元年,行在吏部奏山東等處儒學署職學正、教諭、訓導的舉人侯顯等
50餘人所教生員有科舉、歲貢中式,例當實授,獲得批准。可見到宣德年間,試職的規定仍在執行之中。(三)教師的待遇
與國子學官相比,明代儒學教師的俸祿前後幾乎沒有什麼變化。洪武初年,令府學教授俸祿照品級支給;學正以下,則比照雜職支給。洪武十三年,定學正、教諭、訓導俸祿與雜職同。雜職如國子監典膳(掌饌)之類。按府學教授官品為從九品;州學學正本來亦從九品,洪武十三年被改為未入流。整個明代,儒學教官的流品和待遇都沒有再改變。據《明史•食貨六》稱:府學教授為月米
5鬥,州學學正為月米2.5鬥,縣學教諭以及各學訓導月米各2鬥。可見雖然同屬於比照雜職的俸祿支領,但在學正、教諭和訓導之間,還是有一些差別的。教官支領俸糧的辦法,前後則有一點變化。永樂初年,令鳳陽等府以及河南、陝西、山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各府州縣和貴州、四川行都司所屬各衛師生俸廩,一半支米,一半支鈔。但到永樂九年,又復改為全部支米。其後支米、支鈔、本色、折色各項支領方法,與國子監官支領俸祿的辦法大同小異。
需要說明的是,明初設立儒學時,規定師生廩食月米六斗,後改為每日米一升。其中教師的廩食月米,不是在俸祿之外另外享有的待遇,這一部分廩米是要在俸糧中扣除的。正因如此,《夷陵州學會饌齋文》中才云:「會饌師生每月食米,自各俸廩扣支。」
二、教師的業績考核
由於屬於國家官僚隊伍的一部分,因此,明代儒學教師的業績考核,是與國家對各級官吏的考核相一致的。不過,鑒於儒學教師工作的特殊性,明代對儒學教師的考核也採取了特殊的方針。
明代儒學教師的業績考核,在洪武初年,是以所教學生的學業進展情況為依據的。據洪武二年立學格式,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所到之處,必須對各府州縣的教官進行考核。如果府學學生有
12人、州學有8人、縣學有6人學業沒有進步者,除當地的守令罰俸半月外,對教授、學正、教諭以及所教科目的訓導各罰俸一個月;如果府學有20人、州縣有16人、縣學有12人學業沒有進步,則守令罰俸一月,教授、學正、教諭以及該科訓導均予黜退。如果府學有20人以上、州學16人以上、縣學12人以上學業沒有進步的,則學校所在地的守令要受笞40。從這些數字來看,當時對教官的考核還不算特別的嚴格。因為即以最輕的處罰而言,也平均需要30%的學生學業沒有進步。但如果一個學校的學生有如此高比率的學生學業無進步,則該學校的教育質量可想而知已經相當差了。洪武二年的規定究竟使用了多少時間,已經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當歲貢法和科舉實行後,這種以學生學業的進步與否作為教師業績的考核方式就已經有所變化。所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就表明了這一點。到洪武二十六年五月,正式定立學官考課法,以九年為期,根據科舉考試考中舉人的生員人數,並結合對教師本人的學術水平考核,來衡量儒學教師的工作業績。其相關規定,可以表示如下:
圖表 11 明代儒學教師考核目標分類表
9年職內舉人數 |
本人學術考核 |
工作評價 |
陞遷影響 |
3 |
通經 |
稱職 |
升用 |
2 |
通經 |
平常 |
本等用 |
1 或0 |
不通經 |
不稱職 |
降黜別用 |
6 |
通經 |
稱職 |
升用 |
3 |
通經 |
平常 |
本等用 |
3 以下 |
不通經 |
不稱職 |
降黜別用 |
9 |
通經 |
稱職 |
升用 |
4 |
通經 |
平常 |
本等用 |
4 以下 |
不通經 |
不稱職 |
降黜別用 |
3 |
通經 |
|
升教諭 |
2 或1 |
通經 |
|
原職 |
0 |
不通經 |
|
黜退別用 |
備註 |
訓導分教生員 10人。 |
資料來源:《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明會典》卷十四。
同年,又奏准教諭任內科舉及數但考不通經的,轉為它職;科舉不及數但考通經的,則降為訓導。明成祖即位後,命教授考通經、但任內只有舉人
3名的,降為學正。永樂元年,又令舉人署教諭職的,任內有科舉中式1名、歲貢1名,舉人署訓導職的,任內有科舉中式1名或歲貢1名,俱實授其職。明代的科舉三年舉行一次,因此,教官九年考滿,任內需經歷三次科舉。以縣學教諭為例,則任內本學校必須在每一屆科舉中考中舉人一人,方才屬於稱職。洪武、永樂年間,各地鄉試取中的舉人名額沒有一定的限制,對達到此項規定,或許還不是特別困難。但是,當洪熙以後各地鄉試取中的舉人名額有所限制後,若想達到稱職所要求的舉人數字,就已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以洪熙元年北直隸為例,當時北直隸有府學
8所、州學16所、縣學101所。按達到稱職的標準計算,則北直隸諸學校需要的中舉人數為:圖表 12 洪熙元年北直隸諸學教師考核稱職所需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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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總人數 |
9 年內需中舉總人數 |
每屆需中舉總人數 |
教授 |
8 |
72 |
24 |
學正 |
16 |
96 |
32 |
教諭 |
101 |
303 |
101 |
訓導 |
286 |
858 |
286 |
備註 |
訓導數,府學 4人,州學3人,縣學2人。 |
即便不把訓導考慮在內,在洪熙元年,北直隸府州縣學的所有教授、學正、教諭如果想考核稱職的話,平均每屆科舉中,學生中舉的總人數就必須有
157人。但是,洪熙元年所規定的北直隸鄉試取中額數也只有50名,尚不及需要量的1/3。按照這樣的比例,則有2/3以上的教師(不含訓導)在九年任內,根本無法達到考核所要求的舉人數而獲得升職。我們仍以洪熙元年北直隸為例,來看一看考核平常所需要的舉人總數:
圖表 13 洪熙元年北直隸諸學教師考核平常所需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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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總人數 |
9 年內需中舉總人數 |
每屆需中舉總人數 |
教授 |
8 |
32 |
32/3 |
學正 |
16 |
48 |
16 |
教諭 |
101 |
202 |
202/3 |
合計 |
125 |
286 |
94 |
可以看出,即便是考核平常,所需要的中舉人數也有
94人。按照這個數字,北直隸教師只有53%的人有機會通過業績平常的考核。換句話說,在九年的教師業績考核中,北直隸儒學至少有47%的教授、學正和教諭根本不可能完成規定的舉人數,從而無法逃脫降職、別用的處罰。因此,在教師的考核上,明中央政府一方面是嚴厲要求教師必須在任職的年限內培養出一定數量的舉人,另一方面卻又不提供相應的條件,這種奇怪的做法,也說明明代中央政府對待儒學的教師,沒有給予什麼優待,而對他們的管理,更是談不上任何的科學性。毫無疑問,對教師業績考核的這種苛刻的要求,顯然也是導致教師缺乏的原因之一。因為倘若不能通過教師這一職位獲得晉升,那麼無疑會影響人們從事教師職業的積極性。在此同時,由於把科舉中舉的數量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主要依據,也導致了在職的教師不再去關心如何更合理地教育學生,從而使他們真正成為國家所需要的人才。從永樂年間開始,就不斷有人對當時儒學的教育質量提出批評,多少也反映了這一點。
如此苛刻的考核方法,終於在宣德五年被修訂。根據這次修訂,教授九年任內只需舉人
5名,即屬稱職;3名即屬平常;不及3名,方為不稱職。學正九年任內只需舉人3名,即屬稱職;2名即屬平常;不及2名,方為不稱職。教諭九年任內只需舉人2名,即為稱職;1名即為平常,不及1名,方為不稱職。訓導九年任內只需舉人1名,即屬稱職;不及數者方為不稱職。我們仍以北直隸為例說明之。根據統計,到宣德五年,北直隸有府學8所、州學16所、縣學102所。其稱職、平常所需舉人數(宣德四年科舉,北直隸的鄉試額數仍為50名)如下:圖表 14 宣德五年北直隸諸學教師考核稱職所需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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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總人數 |
9 年內需中舉總人數 |
每屆需中舉總人數 |
教授 |
8 |
40 |
40/3 |
學正 |
16 |
48 |
16 |
教諭 |
102 |
204 |
68 |
訓導 |
288 |
288 |
96 |
圖表 15 宣德五年北直隸諸學教師考核平常所需舉人數
|
教師總人數 |
9 年內需中舉總人數 |
每屆需中舉總人數 |
教授 |
8 |
24 |
8 |
學正 |
16 |
32 |
32/3 |
教諭 |
102 |
102 |
34 |
合計 |
126 |
158 |
53 |
雖然離考核稱職所需要的舉人數還有一段距離,但這次修訂,無疑已經極大地減輕了教師考核的壓力。以教授、學正、教諭的業績考核均考平常計,則宣德五年北直隸的鄉試額數,已經基本上可以滿足要求;而通過平常考核的教師人數,也已經從先前的
53%,上升到94%。到宣德七年,北直隸的鄉試額數被增加到
80人。這一數字的增加,意味著北直隸的教授、學正和教諭已經有比較多的機會達到考核稱職的要求。具體點說,這個數字,已經允許在全部府學教授都能夠達到稱職所需的舉人數外,還可以讓14個州學學正達到稱職的考核要求。雖然增加解額並不是出於科學制定教師考核法的目的,但這種做法,至少為北直隸地區的儒學教師有更多的機會獲得晉升提供了一定的條件。宣德五年的考核方法,在正統元年六月再度得到重申。雖然標準有所降低,但對於大多數儒學教師來說,科舉中式人數畢竟還是一條難以達到的標準,當他們九年任滿時,還是免不了因此而受到降職的處罰。因此,正統九年四月,江西道監察御史俞本等人就對此提出了批評。同月,吏部奏准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如果考試學問確實優秀,則仍任教官。凡屬此類情形的教授、學正、教諭,一律降為訓導;訓導則調任邊遠地區。而未能考中的教官,則仍然降充其他雜職。這種做法,開始較多地從教官本身的學術水平著眼,多少給那些確有水平的教官留下了一定的迴旋餘地。在此之後的大部分朝代裡,以科舉中式數量作為評價教師工作業績的基本標準,一直沒有改變。大約從萬歷前後,這種考核方式似乎未再實行。據沈鯉萬歷十六年《議處教職疏》稱,貢士教職,「近年以來,則一任分教,再任掌教,概從劣轉」,已經提到了教職陞遷上的「序轉」。
所謂「序轉」,是指任職到一定年限後即可自動升轉。可見在萬歷十六年以前,對於教師的考核就已經不再以科舉取中的人數為標準。又朱國楨《湧幢小識》卷十一云:(教官)「今勒為定法,積三四年一轉。」又天啟元年山東道御史傅宗龍上疏,中云:「舊例,教職之選,尚憑考語,而後乃一例序轉。」均可為證。與舉人數量同時作為教師工作業績考核之依據的,還有對教師本身的學術水平的考核,亦即確認教師是否通經。考核的方法,在洪武期間究竟如何,尚未見到直接的材料。據弘治《會典》載:凡教官考滿,初場考《四書》、本經各一篇,貳場論、策各一道。教官、學正、教諭由吏部確定是否考中,訓導則送翰林院確定是否考中。這種考試方法,已經與科舉考試沒有太大的不同。
這種教師考核法,對明代的儒學還產生了另外的影響。這就是:由於中舉的數量才對教師的考核具有實際意義,因而將那些優秀的學生選送參加科舉,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如此做法,卻直接導致了歲貢生員質量的降低。而歲貢生員作為國子監學生的重要來源,其質量的降低,無疑對國子監的教育質量有著非常不利的影響。正統七年三月,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請求按照歲貢中式的情況而不是根據科舉中舉的情況來考核教師,所表明的就是這一點。
從選用到考核,明代對待儒學教師的做法,都有一些令人不解的地方。一方面,在明代的教育決策者眼裡,教師的素質高低,乃是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所在,因此,在觀念和理論上,都對儒學教師的選用有著比較嚴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教師的實際選用上,卻又濫及於那些並非學有所成的歲貢生員,甚至在後來,將選用教師當作歲貢生員出路的主要途徑,從而使儒學教師隊伍的質量根本無法得到保證。一方面,明中央政府要求教官用心教學,以期為國家培養出學有所用的人才;另一方面,卻又在教師的業績考核上提出了無法達到的要求,迫使教師急功近利,將完成考核指標作為自己的首要工作任務,從而將儒學的教學真正帶到科舉附庸的境地。此外,待遇的低下以及陞遷無好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有水平的士人從事教職的積極性。從這些方面來說,明代對儒學教師問題的處理,也沒有為後代提供可供學習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