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地理志》明代政區數


明初沿用了元代的制度,在地方設立中書分省(後改為行中書省),分管地方行政。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佈政使司,另設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法,設都指揮使司掌管軍政。除南京直轄地區外,全國共分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12個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增設雲南布政使司。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布政司為北京。其後又設交趾布政司、貴州布政司。除交趾布政司在宣德三年(1428年)罷止外,全國最終定為南、北直隸和13布政司。布政司之下,一般設府(或直隸州)和縣(或州)二級行政機構 。都指揮使司之下,則設有衛和所。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其軍民諸政則由都指揮使司和宣慰使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軍民府、土州、土縣等掌管。終明一代,計府140,州193,縣1138。另有羈縻府19,州47,縣6。總計1543個 。 (《明史•地理志序》)

按:據弘治《會典》,則各類府為154,州為233,縣為1138,共有1525個。又《明史•職官四》載府159、州234、縣1171個。《明史•地理志》各政區府州縣統計細數為:各類府161,各類州258,縣1169,數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