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區數


清順治時,一仍明代布政司制度,僅僅將南直隸改成了江南。康熙初年恢復行省制,又將江南布政司分為江蘇和安徽,將陝西分為陝西和甘肅,將湖廣分為湖南和湖北。到光緒時,又將伊犁將軍轄區改為新疆省,將原屬福建省的台灣府改為台灣省,將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將軍轄區改建奉天(盛京)、吉林、黑龍江三省。故清代政區除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察哈爾另設其他類型的行政或軍事機構外,全國先後設立了23省,其中台灣省在甲午海戰失敗後為日本所強割。各省之下設府(或直隸州和直隸廳),其下設縣(或府下再設散州和散廳)。合23省而計之,府223、直隸廳63、廳72、直隸州81、州145、縣1371、土府2、土州29、土縣3、宣慰司1、宣撫司4、長官司6、屯5,共有2052個,其中府、各類廳、各類州、各類縣總數為1955個。

本數字是對《清史稿•地理志》所載政區名單的統計得出的。《清史稿•地理志序》稱除台灣之外的22省,政區總數僅有1700余,並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