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 唐君毅哲學讀書組第三講講稿 | |
Name: | 譚寶珍、黃鳳儀 | |
Date Posted: | Mar 15, 03 - 2:56 AM | |
Message: | 唐君毅哲學讀書組第三講 唐君毅先生的《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之道德實踐境─觀德行界 (上部及中部 ) 講者:譚寶珍 、 黃鳳儀 (10/02/2003)心靈九境: (1)客觀境──萬物散殊境(體)、依類化成境(相)、功能序運境(用) (2)主觀境──感覺互攝境(體)、觀照凌虛境(相)、道德實踐境(用) (3)超主客觀境──歸向一神境(體)、我法二空境(相)、天德流行境(用 )第十六章 道德實踐境 - 觀德行界(上) 一. 泛論道德實踐境之意義及生活中之道德意義及德與不德之轉變關係 606-607頁: 「...此道德實踐之心靈,異於此觀照的心靈者,在其對現實存 在事物,兼有「知其為存在」之實感,而更以其所由觀照而得之理想意義,與此 實感所得相遭遇,遂形成一求繼續實現此理想意義,於現實存在事物之具體的道 德理想。此理想為人所自覺,即為一道德目的。此理想之意義為一普遍者,即為 合理性者。人之實現此合理性的理想目的之行為,即為道德之實踐行為。由此 行為以實現此理想,即對此理想之實現,在道德上有所負責,亦對此現實存在之 世界,其前之為如何,與其後之成為如何,有所負責。人能生活於此在道德上對 之有所負責之世界中,即生活於一道德實踐境。」道德實踐境於九境中與感覺互攝境及觀照凌虛境同屬為主觀境,為一「用」之境 ,其用乃緊扣前二境而開,乘前二境繼之而超越之;又謂道德實踐之生活境界為 最高層位之生活境界,為一無所不包,無所不涵之生活境界。 人之於一切生活境界中,皆涵人之不自覺之道德實踐;各生活境界之得以相續及 保存,乃賴人之不自覺之肯定及不自覺之當然判斷,此種努力即為一不自覺之道 德實踐。人雖自然具德(不自覺的),然人亦可失此自然之德,而使其所在之生 活世界不存在,人之德與不德,與其所在之生活世界存在與否,有一必然關係。 人之德與不德之種種之類別,德與不德,互為相對 甲、 第一種為一人於某一生活中見,如個人求生存時之勇氣之德,懦弱為不德 乙、 第二種為一人於各種生活之相關而見.如一人之生活不防礙另一生活為德 ,反之為不德 丙、 第三種為一人之生活與他人生活相關而見,如人與人之間之生活,不防礙 他人之生活為德,損害他人之生活,以利己之生活為不德 以上所論,尚未足為一真正的道德實踐境中,真實生活於道德實踐境之人,乃為 一自覺求具德而成德之人,此人之求德,與此同時亦必自覺到其生活中之有不德 之成份,而自我要求去此不德之成份;此乃以生活中之不德作對照,以求德成德 之自覺之要求。人若於此生活境界中,不作反省當中是否有不德之成份,則其生 活雖不必為不道德之生活,然其自然所具之德亦可謂可有可無,既為可有可無, 則此人所有之德亦非真實有之德,亦即可由有而無,其道德生活亦非一真實之道 德生活。 人之於一切生活之不自覺的要求其相續保存,亦即有使其生活淪於不道德之可能 ,如人只順求其個人之生存目標,而不顧他人或損害他人之生存,則此便發展出 種種不德之可能。此種種膠固封閉於一生活中,而排斥其他及他人之生活境界, 其生活便淪為不道德之生活。其人原所具之自然之德,因而亦轉成為不德;因此 人若無真實之道德生活,不單其自然所具之德不能保存,其所具之德亦可轉為不 德之具;而人若有真實之道德生活,則可防止由求其生活之相續,而所造成之限 制與封閉,亦可恢復其所原具之德;其關鍵在人能否自覺其生活中,所含德與不 德之成份,與及其所具之德,化為及助成不德之具,繼而自求去除不德之成份, 並還其所具之德。真實之道德生活者,一為自覺求成就其道德生活,一為自覺去 不德之生活;亦即一面遷善,一面改過。 二.道德生活之成就中之障礙 人如發現有不德,即轉化或改變此生活之自身,使原來之生活中之世界終止,由 本來存在的世界而變為不存在,此即謂道德心靈之悔悟;在道德心靈之悔悟下, 人已有之一切生活與及在其中之世界,皆不值再存在,亦為不當有者;亦即人之 生活及其生活中之世界是否當為存在,皆由此心靈決定;若此心靈說此當為存在 ,則心靈便努力求之繼續存在,然若此心靈說其不當存在,則便可求使之由存在 而不存在。 若原來之生活與世界,仍要繼續存在之,此繼續存在之自覺之『欲』,(此自覺 為道德心之自覺,不單就生活之相續之求的不自覺之欲而言,而為人之自覺要相 續之欲);然此自覺即成悔悟心靈之戰爭對象(悔悟心靈亦為一自覺之心靈。若 兩方皆為不自覺,衝突不成;一方為自覺,另一方為不自覺,自覺一方仍可改變 不自覺一方),此亦即戰爭在自覺中,戰埸亦在自覺中,道德心靈自身分裂為二 ,化為敵對兩方,敵對雙方各有勝負,此心靈之自身,充滿傷痕。若悔悟心靈大 敗,則此心靈即歸於退隱。然此悔悟心靈仍可再出,與之再戰,至勝利時,即可 使原來之生活不再存在,並回復自身之統一。 對道德心靈言,人之任何之生活與其中之世界,若無道德心靈之肯認其當為存在 ,並自覺要求其存在,則其存在乃只是一偶然之存在,可存在亦可不存在,亦即 非真實之存在;反之則為真實之存在。 人於各種之生活境中,相排斥之事項,恆不可免,如何決定何是當作,何是不當 作,可根據自然理性,如可根據所遇之境所屬之類,以作相應之行;又或是一境 中內容最豐富者,其價值大於貧乏者,即可依據事物之類之多少而定;又若一層 位為高者,可涵攝層位較底者;又生活之事先成近事,後成遠事;人之情,先親 而後疏;人之行,必先見於日用尋常之衣食住行,後能德澤萬世。則人可依共自 然所具之理性,以決定合何種生活為更有價值,次有價值,為最當有,次當有, 而於其生活行為中,可依據自然之良心之判斷,知所取捨,自加裁決。 然真實道德生活之困難處,在人之不能遵守其所定之原則,及良心之判斷,其因 亦如上文所提及之,人之要求其生活之繼續存在,此種要求與其他動物或生物, 為相似。而人在其封閉與限制中之生活境中,又可造成一虛妄之幻影,忘掉此境 界為有限,誤認此境界為無限;此種虛妄之形成,乃如以前諸境之論及,此乃個 體之心靈意識,類之觀念,困果目的手段之觀念,感覺世界中之時空觀念,觀照 境界中之文字、數量、邏輯與哲學上之觀念,由此種種(可參考621-624 頁),共助而成。 由自我、類、數、量等,其自身雖有無限應用之普遍義,然若人應用此等觀念於 其生活之把捉執持時,即使人沉入沾戀陷溺中,並自我封閉,自我限制而不自知 ;以使人對生活之大小高底不辨,對所生活之境,不能有真實相應之感通。 三. 舊習之生活境界之超拔,與德行之次第形成 舊習醜惡之生活境界,不能單靠想像與推理,而使之超越之,蓋因想像與推理亦 可用於舊有之生活境界中,誤以為一無限之境界。人欲脫離舊有生活,必須肯定 有另一生活境界(概念上之肯定),並由實感,感覺到另一客觀世界之存在,此 蓋因客觀存在之事物皆有其實有之力量,此實有之力,不在客觀事物之感覺的印 象觀念自身上表現,因此印象觀念之有,只能證主觀心之有,然不能證客觀實有 之力量。而此客觀事物之力量之證成,可首先將印象觀念與及其判斷不執持,退 回收縮於心底下,知識概念不存於心時,即同時直感到客觀存在之力之伸進;即 當人對印象概念作一否定之判斷時,謂印象概念不存在時;同時亦作一肯定之判 斷,而謂後者為一客觀存在之力,與此力同時俱起之感覺的印象觀念之內容,為 此力之表現,而此可為一客觀存在之性相,繼之肯定此乃有一具力與性相之客觀 事物存在。 又人常以一印象觀念作判斷,並望此觀念之為真,或執持此觀念以以為真實者, 然則當所感之事物與之相違,人遂感失望及苦痛;此時人對客觀事物之力與性相 則可感之及肯定之,而可使其由原來之生活方向超拔之,相違的程度最大,更能 其擴大超升其原來之境界。此時人生之一切苦痛,亦可得其積極之意義。 然人之受苦,有別於其他存在之受苦,其他存在須直接承受環境中所給與之痛苦 ,無所閃避,直接受苦而變化及超升;然人則可以其心靈活動,如幻想、回憶及 依想像構造一思想境界,而逃避由感覺而來的苦痛;人又可由知其苦痛之由來, 而以種種手段改變此因由,而繼續其原來之舊習。此即人之受苦,不必然可使其 超升,更甚者,人可由幻想、回憶及構造一思想境界,以使其心靈不受此種種限 制,而於其生活境中見一無限,而自高自大,以使其心靈限制封閉於其中。直至 此心靈直接遭遇另一具此無限性之心靈,此時才是其真正的限制,因另一心靈非 能以手段加以控制,另一無限制之心靈的獨立意志,非人之意志能征服,若人此 時接受此限制或被馴服,及有求與另一心靈相貫通,則人可得一必然擴大超升。 這時若人之心靈有求他人之心靈有所感通,則當發現他人與我類同之行為表現, 則有一同情共感,而無意征服之,並視之無異於我之表現;又若有人先於我之表 現,則樂見之,或跟從之;又若有人欲有某表現,而力有不逮,則扶助之;以上 種種之推恕之德,乃為心靈感通之最原始表現,亦是人之心之德及仁之最初表現 。而感恩、慚愧、施恩不望報、謙遜、禮敬等之德又較一般之助人之德,高一層 位。 又種種德有其廣度、強度及久度之別,種種德之表現時,道德心靈之活動之方向 、層位、次序、所成德之廣度、深度、久度、強度,亦不同,種種德相依相生, 又互相支持其存在,共排拒其反面之不德,而成純一而不雜之人之德。 第十七章 道德實踐境 - 觀德行界(中) 四.人與人之同情共感互助與生活境界之擴大超升 人之任何互助之事,皆是推出其自己之外,如推衣推食與人、推己之生活境界與 人等之互助之事,而開始超升至其原來之生活境界之上,而得擴大之道之機。 哲學家恆對如何證明他人之心靈存在,有種種之問題。 * 他人對外物有身體感官動作,同於我對外物有身體感官動作,並由我之感覺 實感其動作存在,依自然理性,而推知人亦當能感覺 * 由人之用言語,同於我之用言語,由我之用言語以表一觀念、一意義,依自 然理性,推知他人用言語,亦有其所表之觀念及意義 * 我實感我之自覺反觀心及對人之情意存在,然此仍不能證成我亦能實感他人 亦有此心及其情意之存在 * 於觀照凌虛境中,自覺反觀之心可化為一純觀照心,此自覺反觀照之純觀照 心之主體,只是一純粹之靈明,為無形無體,吾人可實感其存在而自知存在;然 仍未能證成吾人亦可實感他人之心之存在,及知其存在 * 若不能知他人之有心,他心中之情意乃由感覺活動,及觀照而來之理想意義 而起,則感恩、佩敬等諸德,便為不可能,而道德理想與及真實之道德生活亦不 能確立之,故「能知他人之有心」必須為一真可能 * 「能知他人之有心」為一真可能之推證如下: - 我心之靈明: >推出> 物質與動作 >> 自廢物質與動作 - 所施之物質與動作,由屬於我而變成不屬於我,此動作作自廢,所剩者為我 之靈明 - 他人之受我之物質與動作,彼所感者亦非只此所施之物及動作,而是兼感此 物與此動作,由屬於我,而至不屬於我,我之身體之動作由我而發,而非為我所 用,以不屬於我,而屬於彼,而更自廢,此一整歷程,他人所感者為一「無物無 動作而為存在者之我」,而此存在之我,亦同於彼自感其靈明存在之靈明 - 情意乃為內說,施之動作為外說,實則只是一事;真有此情意,即必有動作 自體內而發出 - 他人之感謝我之情意動作,非只此情意動作之形象,而是由情意動作之有形 有象而歸於無形無象,而實感無形無象之我之靈明之存在,而對我之靈明之稱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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