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唐君毅哲學讀書組第三講講稿
Name:   譚寶珍、黃鳳儀
Date Posted:   Mar 15, 03 - 2:56 AM
Message:   唐君毅哲學讀書組第三講
唐君毅先生的《生命存在與心靈境界》之道德實踐境─觀德行界 (上部及中部

講者:譚寶珍 、 黃鳳儀 (10/02/2003)心靈九境:
(1)客觀境──萬物散殊境(體)、依類化成境(相)、功能序運境(用)
(2)主觀境──感覺互攝境(體)、觀照凌虛境(相)、道德實踐境(用)
(3)超主客觀境──歸向一神境(體)、我法二空境(相)、天德流行境(用
)第十六章 道德實踐境 - 觀德行界(上)
一. 泛論道德實踐境之意義及生活中之道德意義及德與不德之轉變關係
606-607頁: 「...此道德實踐之心靈,異於此觀照的心靈者,在其對現實存
在事物,兼有「知其為存在」之實感,而更以其所由觀照而得之理想意義,與此
實感所得相遭遇,遂形成一求繼續實現此理想意義,於現實存在事物之具體的道
德理想。此理想為人所自覺,即為一道德目的。此理想之意義為一普遍者,即為
合理性者。人之實現此合理性的理想目的之行為,即為道德之實踐行為。由此
行為以實現此理想,即對此理想之實現,在道德上有所負責,亦對此現實存在之
世界,其前之為如何,與其後之成為如何,有所負責。人能生活於此在道德上對
之有所負責之世界中,即生活於一道德實踐境。」道德實踐境於九境中與感覺互攝境及觀照凌虛境同屬為主觀境,為一「用」之境
,其用乃緊扣前二境而開,乘前二境繼之而超越之;又謂道德實踐之生活境界為
最高層位之生活境界,為一無所不包,無所不涵之生活境界。
人之於一切生活境界中,皆涵人之不自覺之道德實踐;各生活境界之得以相續及
保存,乃賴人之不自覺之肯定及不自覺之當然判斷,此種努力即為一不自覺之道
德實踐。人雖自然具德(不自覺的),然人亦可失此自然之德,而使其所在之生
活世界不存在,人之德與不德,與其所在之生活世界存在與否,有一必然關係。
人之德與不德之種種之類別,德與不德,互為相對
甲、 第一種為一人於某一生活中見,如個人求生存時之勇氣之德,懦弱為不德
乙、 第二種為一人於各種生活之相關而見.如一人之生活不防礙另一生活為德
,反之為不德
丙、 第三種為一人之生活與他人生活相關而見,如人與人之間之生活,不防礙
他人之生活為德,損害他人之生活,以利己之生活為不德
以上所論,尚未足為一真正的道德實踐境中,真實生活於道德實踐境之人,乃為
一自覺求具德而成德之人,此人之求德,與此同時亦必自覺到其生活中之有不德
之成份,而自我要求去此不德之成份;此乃以生活中之不德作對照,以求德成德
之自覺之要求。人若於此生活境界中,不作反省當中是否有不德之成份,則其生
活雖不必為不道德之生活,然其自然所具之德亦可謂可有可無,既為可有可無,
則此人所有之德亦非真實有之德,亦即可由有而無,其道德生活亦非一真實之道
德生活。
人之於一切生活之不自覺的要求其相續保存,亦即有使其生活淪於不道德之可能
,如人只順求其個人之生存目標,而不顧他人或損害他人之生存,則此便發展出
種種不德之可能。此種種膠固封閉於一生活中,而排斥其他及他人之生活境界,
其生活便淪為不道德之生活。其人原所具之自然之德,因而亦轉成為不德;因此
人若無真實之道德生活,不單其自然所具之德不能保存,其所具之德亦可轉為不
德之具;而人若有真實之道德生活,則可防止由求其生活之相續,而所造成之限
制與封閉,亦可恢復其所原具之德;其關鍵在人能否自覺其生活中,所含德與不
德之成份,與及其所具之德,化為及助成不德之具,繼而自求去除不德之成份,
並還其所具之德。真實之道德生活者,一為自覺求成就其道德生活,一為自覺去
不德之生活;亦即一面遷善,一面改過。
二.道德生活之成就中之障礙
人如發現有不德,即轉化或改變此生活之自身,使原來之生活中之世界終止,由
本來存在的世界而變為不存在,此即謂道德心靈之悔悟;在道德心靈之悔悟下,
人已有之一切生活與及在其中之世界,皆不值再存在,亦為不當有者;亦即人之
生活及其生活中之世界是否當為存在,皆由此心靈決定;若此心靈說此當為存在
,則心靈便努力求之繼續存在,然若此心靈說其不當存在,則便可求使之由存在
而不存在。
若原來之生活與世界,仍要繼續存在之,此繼續存在之自覺之『欲』,(此自覺
為道德心之自覺,不單就生活之相續之求的不自覺之欲而言,而為人之自覺要相
續之欲);然此自覺即成悔悟心靈之戰爭對象(悔悟心靈亦為一自覺之心靈。若
兩方皆為不自覺,衝突不成;一方為自覺,另一方為不自覺,自覺一方仍可改變
不自覺一方),此亦即戰爭在自覺中,戰埸亦在自覺中,道德心靈自身分裂為二
,化為敵對兩方,敵對雙方各有勝負,此心靈之自身,充滿傷痕。若悔悟心靈大
敗,則此心靈即歸於退隱。然此悔悟心靈仍可再出,與之再戰,至勝利時,即可
使原來之生活不再存在,並回復自身之統一。
對道德心靈言,人之任何之生活與其中之世界,若無道德心靈之肯認其當為存在
,並自覺要求其存在,則其存在乃只是一偶然之存在,可存在亦可不存在,亦即
非真實之存在;反之則為真實之存在。 
人於各種之生活境中,相排斥之事項,恆不可免,如何決定何是當作,何是不當
作,可根據自然理性,如可根據所遇之境所屬之類,以作相應之行;又或是一境
中內容最豐富者,其價值大於貧乏者,即可依據事物之類之多少而定;又若一層
位為高者,可涵攝層位較底者;又生活之事先成近事,後成遠事;人之情,先親
而後疏;人之行,必先見於日用尋常之衣食住行,後能德澤萬世。則人可依共自
然所具之理性,以決定合何種生活為更有價值,次有價值,為最當有,次當有,
而於其生活行為中,可依據自然之良心之判斷,知所取捨,自加裁決。
然真實道德生活之困難處,在人之不能遵守其所定之原則,及良心之判斷,其因
亦如上文所提及之,人之要求其生活之繼續存在,此種要求與其他動物或生物,
為相似。而人在其封閉與限制中之生活境中,又可造成一虛妄之幻影,忘掉此境
界為有限,誤認此境界為無限;此種虛妄之形成,乃如以前諸境之論及,此乃個
體之心靈意識,類之觀念,困果目的手段之觀念,感覺世界中之時空觀念,觀照
境界中之文字、數量、邏輯與哲學上之觀念,由此種種(可參考621-624
頁),共助而成。
由自我、類、數、量等,其自身雖有無限應用之普遍義,然若人應用此等觀念於
其生活之把捉執持時,即使人沉入沾戀陷溺中,並自我封閉,自我限制而不自知
;以使人對生活之大小高底不辨,對所生活之境,不能有真實相應之感通。
三. 舊習之生活境界之超拔,與德行之次第形成
舊習醜惡之生活境界,不能單靠想像與推理,而使之超越之,蓋因想像與推理亦
可用於舊有之生活境界中,誤以為一無限之境界。人欲脫離舊有生活,必須肯定
有另一生活境界(概念上之肯定),並由實感,感覺到另一客觀世界之存在,此
蓋因客觀存在之事物皆有其實有之力量,此實有之力,不在客觀事物之感覺的印
象觀念自身上表現,因此印象觀念之有,只能證主觀心之有,然不能證客觀實有
之力量。而此客觀事物之力量之證成,可首先將印象觀念與及其判斷不執持,退
回收縮於心底下,知識概念不存於心時,即同時直感到客觀存在之力之伸進;即
當人對印象概念作一否定之判斷時,謂印象概念不存在時;同時亦作一肯定之判
斷,而謂後者為一客觀存在之力,與此力同時俱起之感覺的印象觀念之內容,為
此力之表現,而此可為一客觀存在之性相,繼之肯定此乃有一具力與性相之客觀
事物存在。
又人常以一印象觀念作判斷,並望此觀念之為真,或執持此觀念以以為真實者,
然則當所感之事物與之相違,人遂感失望及苦痛;此時人對客觀事物之力與性相
則可感之及肯定之,而可使其由原來之生活方向超拔之,相違的程度最大,更能
其擴大超升其原來之境界。此時人生之一切苦痛,亦可得其積極之意義。
然人之受苦,有別於其他存在之受苦,其他存在須直接承受環境中所給與之痛苦
,無所閃避,直接受苦而變化及超升;然人則可以其心靈活動,如幻想、回憶及
依想像構造一思想境界,而逃避由感覺而來的苦痛;人又可由知其苦痛之由來,
而以種種手段改變此因由,而繼續其原來之舊習。此即人之受苦,不必然可使其
超升,更甚者,人可由幻想、回憶及構造一思想境界,以使其心靈不受此種種限
制,而於其生活境中見一無限,而自高自大,以使其心靈限制封閉於其中。直至
此心靈直接遭遇另一具此無限性之心靈,此時才是其真正的限制,因另一心靈非
能以手段加以控制,另一無限制之心靈的獨立意志,非人之意志能征服,若人此
時接受此限制或被馴服,及有求與另一心靈相貫通,則人可得一必然擴大超升。
這時若人之心靈有求他人之心靈有所感通,則當發現他人與我類同之行為表現,
則有一同情共感,而無意征服之,並視之無異於我之表現;又若有人先於我之表
現,則樂見之,或跟從之;又若有人欲有某表現,而力有不逮,則扶助之;以上
種種之推恕之德,乃為心靈感通之最原始表現,亦是人之心之德及仁之最初表現
。而感恩、慚愧、施恩不望報、謙遜、禮敬等之德又較一般之助人之德,高一層
位。
又種種德有其廣度、強度及久度之別,種種德之表現時,道德心靈之活動之方向
、層位、次序、所成德之廣度、深度、久度、強度,亦不同,種種德相依相生,
又互相支持其存在,共排拒其反面之不德,而成純一而不雜之人之德。
第十七章 道德實踐境 - 觀德行界(中)
四.人與人之同情共感互助與生活境界之擴大超升
人之任何互助之事,皆是推出其自己之外,如推衣推食與人、推己之生活境界與
人等之互助之事,而開始超升至其原來之生活境界之上,而得擴大之道之機。
哲學家恆對如何證明他人之心靈存在,有種種之問題。
* 他人對外物有身體感官動作,同於我對外物有身體感官動作,並由我之感覺
實感其動作存在,依自然理性,而推知人亦當能感覺 
* 由人之用言語,同於我之用言語,由我之用言語以表一觀念、一意義,依自
然理性,推知他人用言語,亦有其所表之觀念及意義
* 我實感我之自覺反觀心及對人之情意存在,然此仍不能證成我亦能實感他人
亦有此心及其情意之存在
* 於觀照凌虛境中,自覺反觀之心可化為一純觀照心,此自覺反觀照之純觀照
心之主體,只是一純粹之靈明,為無形無體,吾人可實感其存在而自知存在;然
仍未能證成吾人亦可實感他人之心之存在,及知其存在
* 若不能知他人之有心,他心中之情意乃由感覺活動,及觀照而來之理想意義
而起,則感恩、佩敬等諸德,便為不可能,而道德理想與及真實之道德生活亦不
能確立之,故「能知他人之有心」必須為一真可能
* 「能知他人之有心」為一真可能之推證如下:
- 我心之靈明: >推出> 物質與動作 >> 自廢物質與動作 
- 所施之物質與動作,由屬於我而變成不屬於我,此動作作自廢,所剩者為我
之靈明
- 他人之受我之物質與動作,彼所感者亦非只此所施之物及動作,而是兼感此
物與此動作,由屬於我,而至不屬於我,我之身體之動作由我而發,而非為我所
用,以不屬於我,而屬於彼,而更自廢,此一整歷程,他人所感者為一「無物無
動作而為存在者之我」,而此存在之我,亦同於彼自感其靈明存在之靈明
- 情意乃為內說,施之動作為外說,實則只是一事;真有此情意,即必有動作
自體內而發出
- 他人之感謝我之情意動作,非只此情意動作之形象,而是由情意動作之有形
有象而歸於無形無象,而實感無形無象之我之靈明之存在,而對我之靈明之稱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