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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甸園的原罪責任

    Posted by Lester on 18/3/2001, 7:20 pm

    伊甸園中的亞當犯罪,使世人虧欠了神。而神差派祂的獨子耶穌基督為世人贖罪,因此人們只要信神便
    可以得著救恩,可以上天國。這是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在這個教義中,前提是「亞當的犯罪是他的責任
    」,「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這兩個。很多批評者認為耶穌基督不是神的兒子,又或者說根本沒有耶穌
    這個人。但甚少人質疑亞當的犯罪責任問題。其實亞當犯罪,真的是亞當的責任嗎?
    首先,要就這件事作個清楚而容易明白理解的比喻︰設想一個家長,為個三歲的兒子佈置房間。他在兒
    子的房間放了張釘床,說︰「兒子,別睡在上面,否則你會死。」只是這樣,便讓兒子單獨地對著釘床
    。三個小時後,家長回到兒子的房中,看見可憐的兒子在釘床上面淌血。在這個比喻中,兒子的傷害是
    誰的責任?兒子固然有其責任,但是家長呢?只是警告而沒有其他防範措施是不可以阻止,反而令兒子
    更有好奇心。家長為兒子立即急救才是正常和負責任的做法。然而,他竟然把兒子罰站,不救他,反而
    責罰他。到他真的將死時,才對他說︰「你虧欠了我,我現在送你到醫院是恩典,你要先為你的罪道歉
    ,然後才可以得到這恩典。」這個「仁慈」的家長所做的合理嗎?
    神在人類所居的地方放置一棵「分辨善惡樹」,只是警告人不可吃而不設下任何預防措施。不單止,更
    容許蛇在伊甸園中引誘。到人犯了罪,人要面對死亡,祂把人趕出園子,要他們面對死亡而沒有救恩。
    然後更多次把人類大規模殺戮,如挪亞時代的洪水,羅得時代的所多瑪和蛾摩拉。直到很多年以後才為
    人類許下承諾救他們。但竟先要人認罪,要人為犯罪負全責,這合理嗎?
    更甚的是,祂早已知到人必定會犯罪,而犯罪的後果祂也是知道的。然而,祂沒有加強防範措施令人不
    犯罪。相反,祂間接誘導人犯罪。祂特意指明那棵樹的果子不可吃,而使人的心理中的挑戰權威心理作
    祟,使人犯罪。祂要是全知,祂不會不知到這顯淺的道理,祂不會不知人犯罪。所以,祂是刻意安排人
    的犯罪的。
    到這兒,不少人也開始啟動固定模式,引用自由意志論反擊。他們說︰「神知道人會犯罪,但祂容忍,
    祂給人以自由意志去選擇犯罪不犯。」多堂皇的藉口﹗使不少反對者的口也得保持緘默,更使這個神成
    為了天下間最人道主義,最尊重自由的神。但是,那「自由意志」在嗎?
    首先,這個神預知人會犯罪,那麼,無論如何人一定要犯罪,否則神的預知能力是不準的了。那麼,人
    的自由意志一定只得選擇「犯罪」了,否則神又如何「全知」?甚麼「自由意志」因為神的「全知」能
    力而失去。因為既然神預知了未來,未來必定是已確定如何狀況。那麼,人的決定決不可以改變神所說
    和所知的未來。所以,人的自由意志是不可能存在的,又或是不可以改變未來的。那麼,人的犯罪當然
    是神的旨意了。
    其次,甚麼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在「人可以犯罪」中象徵人可以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但是
    ,這是自由嗎?不是,絕對不是﹗人可以去隨自己的喜好犯罪是放縱而已。真正的自由,根據盧梭的說
    法,是在於「永遠不做他不願意做的事」,而且「人們往往把任性也叫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
    由,任性的選擇和自決都不是出於意志的理性,而是出於偶然的動機以及這種動機對感性外在世界的依
    賴。」由此看來,夏娃吃禁果的動機在於「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而亞當吃的
    動機竟在於「那女人給我吃的」,這些動機絕對上是純感性的。這說明了,犯原罪的意志不是自由,而
    是任性。那耶和華上帝又是否賜予人這種「任性意志」?如果是的話,以前以後人所作的任性決定是神
    所應許的?人以前以自由為名所犯的都不是對,何況是任性的決定?所以,所謂的「自由意志」既不符
    合自由,也是不合理的。
    人的自由不是上帝允許的。我們看見,神要亞伯拉罕獻上自己的獨子,對亞伯拉罕來說,這是一個無理
    的要求。亞伯拉罕要奉獻,不是因為理性上的感知。而是感性上對上帝的信心,這不是出於意志的理性
    。而上帝要的正是這種非理性的盲目感性的信心。所以,上帝並不支持自由。反而要人成為祂的奴隸。
    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使然,而是人的任性作祟。倘若如此,人在未犯罪以前便有「任性」存在。人是
    上帝所造,照上帝的形象。那即是說上帝也是任性的了?如果這樣,上帝並不是完美的了。如果不是,
    人的犯罪不是人的意思,那麼,神叫人犯罪又何以解釋?無論如何,人的犯罪不是人的全責,而神是需
    要負上很大部分的責任。那麼,耶穌為人贖罪,還有資格開出個「信者得救」的條件嗎?由此可見基督
    教的基本教義並不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