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作背景

——關於「矛盾是純主觀的」的研究,可以徹底解決「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矛盾!客觀世界中完全沒有矛盾!

有關論文《原始命題的邏輯學研究——兼論多因一果的邏輯推理》發表在《自然辯證法通訊》 1997年第4期,1.4萬字,人民大學書報複印中心《邏輯》1997年第6期全文轉載。

或許是由於年齡的原因,我目前在心理上有較強的功利的傾向。提出「牡丹悖論」,也許我的功底有些不足。文章取名為「比較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的Negation的區別」,似乎會好一點。

在文章中指出,從「這裡有牡丹」不能推出「這裡沒有牡丹」;利用了矛盾律。從「這裡沒有牡丹」不能推出「這裡沒有牡丹」,則違反了矛盾律;那麼是如何作出這一推理的呢?為什麼矛盾律在這裡不適用呢?「牡丹悖論」預設了哪一種邏輯?這些問題都是非常深刻而關鍵的,也是我繼續研究的方向。對這些問題,我有些粗淺的思考,敬請諸位予以批評指導。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是亞里士多德邏輯的基礎,是與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相對應的。但是,與多因一果的因果關係相對應的是:同一律只應用於肯定形式的推理;矛盾律、排中律則完全失效。所謂矛盾,是而且僅僅是二者之間的矛盾,依靠三個前提的推理就不存在二前提那樣的完全的不可解的矛盾。當思維主觀設定三個前提(三因要素)時,二者之間的矛盾,二因要素所導致的完全主觀的、不可解的矛盾律,隨即就消解了。一因一果與多因一果兩種邏輯體系,所派生出來的Negation的意義也是不同的。一因一果邏輯體系中否定,是完全的、斷然的否定,是單一的、決定性的否定;多因一果邏輯體系中的否定,是不完全的、部分性的否定,是多方位的、選擇性的否定。我們需要解決集合論與邏輯體系的結構關係的問題,使其彼此獨立或分離。

「牡丹悖論」研究專題,盡量避免同亞氏邏輯正面衝突;迴避矛盾律的問題,意在不願意造成辯證法方面的誤解。其實,嚴格地說,我的這些思考更傾向於唯物主義的哲學,只是力圖拓展一元論和二元論,把多元方法論具體的邏輯學化。

我的書讀得少,學問的根基不紮實。唯一的長處就是偏愛冥思苦想。大學本科,我學的是物理學,在哲學物理學方面,我也許還有一點優勢。在邏輯學方面,我覺得從非歐幾何到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是一段暫時過渡性的研究階段和研究方向。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則是一個悖論,「既不能證明也不能證否」,這種表述形式就是悖論的(矛盾的)特徵。

我把以上想法寫出來,或許可能被當成是神經病。100多年前,羅巴切夫斯基提出非歐幾何時,被當成了神經病;現在,要將空間幾何的理論重返歐氏體系,那麼,我想,也許不應該會發生歷史性的巧合吧!

——「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矛盾從何而來呢?當主觀上只認定「雞生蛋」、「蛋生雞」兩個命題為前提後,以這兩個命題為前提的推理過程,完全受到主觀約定的唯一方向的控制。即主觀上只認定兩個命題為前提,逼著思維自己只能主觀的「雞生蛋」=>「蛋生雞」=>「雞生蛋」的循環。只選定兩個命題為前提,決定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矛盾是主觀約定的矛盾,而不存在客觀上「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矛盾。這是一種決定型的、無選擇性的主觀約定的矛盾。當只主觀地認定兩個命題為前提後,推理的過程即沒有選擇性,這種矛盾就無法擺脫或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