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廣義的意志及意志與意念的區分 劉桂標 (1)《原則》中的幾處不同的說明 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就是意 志(will),它可說是康德哲學的首要根據(ground)或即 基礎(basis),許多其他的概念和主張都是由它所衍生出 來的。因此,康德學者克隆納(Kroner)說得好:"康德 哲學根本上是一意志論傾向的(voluntaristic)。"[1]所 以,我們要研究康德的意志自律原則,也應由它開始。然 而,不幸的是,在我們研究此原則的重要文獻──《道德 形上學的基本原則》中,康德沒有對它作出明確而統一的 界定。相反,在許多不同的地方,他對它作出了不少不同 的說明。以下是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說明: 1. "在世界之內,或甚至其外,除一善的意志外,沒有什 麼可能被思議的東西它能被稱為善而無限制。"[2] 2. "惟有理性的存有獨有一種 '依照對於法則之想法,即 ,依照原則,以行動' 之機能,即是說,它有一個意志 。"[3] 3. "因為 '從原則推演或演生行動' 這推演需要理,所以 意志即不外是實踐的理性。" [4] 4. "意志是 '屬于有生命的存有之當其是理性的存有時' 的一種因果性,而自由則必即是這種因果性底這種特性 ,即 '此因果性能夠獨立不依於 "決定之" 之外來的原 因而即為有效的' 這種特性。"[5] 所以,要了解什麼是意志,我們不能單靠《原則》的 說明,我們還需要其他文獻的輔助。正如不少康德學者指 出,最明確界說意志的文本是《道德形上學》一書,因此 ,我們必須從這本書入手看意志的確義。當中最重要的, 是後書將前書的意志的意義再區分為兩種意義──德文分 別為Wille 及Willkurr ,並且加以清晰的說明和分辨。[6 ] (2)《形上學》中的有關引文及其闡釋──Wille 和Wil- lkr 的異同和關係 在《形上學》一書中,有三處地方清楚交待出Wille 及Willkurr 的異同及關係。它們依次羅列如下: a. "就決定行動的根據是意欲機能依照自己的概念,而不 是依照它所涉及的對象而言,它便稱為隨心所欲地去做 或不做的機能。就它有意識地藉著行動與對象的產生聯 繫一起時,可稱為Willkurr ;若它沒有此行動與對象的 產生聯繫一起時,則可稱為Wollen,。當一種意欲機能 力的內在決定根據完全來自主體的理性時,它便稱為 Wille 。所以,Wille 是這種意欲機能:它不像Willkur- r那樣關聯於行動,而是關聯於決定選擇行動的根據。 嚴格來說,Wille 沒有其他東西作為它的決定根據;而 就它可以決定Willkurr 來說,它便是實踐理性自己。"[ 7] b. "就理性能決定意欲機能一般而言,不僅Willkurr ,甚 至Wollen,都可以被歸入Wille 堶情C那種能夠藉著純 粹理性而被決定的Willkurr,稱為自由的Willkurr 。那種 能夠只被性好(感性的衝動、刺激等)決定的Willkurr 應被名為動物的Willkurr 。可是,人類的Willkurr 是一 種被衝動所影響而並非被決定,而是被純粹的Wille 所 決定的Willkurr ,因而,它自身(撇除固有的理性)不 是純粹的,但仍可由純粹的Wille 決定其行動。Willkur- r 的自由就是其獨立不依於衝動而被決定,這就是自 由的消極意義。自由的積極意義就是純粹理性機能自身 是實踐的。然而,這只是在以下情況才可能:所有行動 的格準必須符合普遍法則。因為純粹理性不依對象而決 定Willkurr ,所以,沒有法則的質料在它自身之中;因 此,作為一種原則的機能,(這堳實踐的原則,因此 它就是一種立法的機能),它只以形式來建立最高的法則 和Willkurr 的決定根據,此形式即Willkurr 的格準對於 法則的符合性。"[8] c. "法則由Wille 產生,格準則由Willkurr 產生。在人類 而言,後者是一種自由選擇的機能;至於僅關聯於法則 自身的Wille ,它不能被視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因 為它並不 [直接] 關聯於行動,但只直接關聯於法則, (因而,它就是實踐理自己)。所以,Wille 的 [與法 則的] 關聯具有絕對的必然性,雖然它自己不受任何事 物強制。因此,只有Willkurr 可以被稱為是自由的。"[ 9] 首先,要注意的是:這三段引文除了講Wille 及 Willkurr 的分別外,還將它們與Wollen區別開來,只不過 後者在道德哲學方面並不重要,所以,這塈畯怚u略加闡 述。 先講三者的相同之處。依上面的引文,我們可明顯看 出:它們都屬於意欲機能(faculty of desire)。什麼是 意欲機能﹖這三段沒有正面的說明,但在這三段之前,《 道德形上學》中的原文卻有正式的界定: "意欲機能是這樣的一種機能:它自身的表象( representations)是這些表象的對象(objects)所產 生的原因。"[10] 另外,在《實踐理性批判》的序言堙A亦有一類似的 界定: " '意欲機能' 是存有所有的 '因著其觀念而成 為這些觀念底對象之現實存在之原因' 這種 '成為… …原因'底機能。"[11] 這兩個定義的意義相當隱晦,所以,筆者嘗試就自己 對康德哲學的了解闡發如下:意欲機能是有意識的生物( 存有) [案:引文雖無明言,但可推斷出,因為這兩個界 定顯然不適合無生命的死物及沒有意識的植物] 憑藉它們 自己的意識而獲取對象──使對象呈現於意識中或真實化 為經驗事物的心靈機能(faculty of mind )。依康德, 這種意欲機能在道德哲學上有一對重要的區分──高級的 意欲機能(higher faculty of desire)和低級的意欲機 能(lower faculty of desire ),因為它們是兩大類對 立的道德原則的最終根源。他說: "一切材質的實踐規律皆把意志底決定原則置於 較低級的欲望機能中,而如果真沒有意志之純粹地形 式的法則適合於去決定意志,則我們決不能承認有任 何較高級的欲望機能。"[12] 依此,兩類原則一是形式的原則,一是材質的原則; 前者源於低級的意欲機能,後者則源於高級的意欲機能。 [13]至於兩種意欲機能如何區分,康德自己也有說明,下 面是兩段較為明顯的文字: 1. "人們,不管在其他方面如何精明,可是他們若覺得 ' 比照著那 "與快樂之情相連繫" 的諸觀念有其起源於感 取(感性)或有其起源於知性而去區別較高欲望機能與 較低欲望機能間之不同' 為可能,這卻是很令人驚異的 事。"[14] 2. "只當理性以其自己即決定意志(不是性好之僕人)時 ,理性才真實是一較高級的欲望機能(那感性地被決定 的欲望機能是隸屬於此較高級的欲望機能者),而且理 性才真實地,甚至特異地(在種類上)為不同於那感性 地被決定的欲望機者。"[15] 根據這兩段引文,我們可清楚見到:兩種欲望機能的 區分端在乎它們的根源(origin)或即決定根據(deter- ming ground ) [案:此詞之詳細意義稍後解釋] 在於感 性還是理性,如在於感性的話,則它是低級的意欲機能, 如在於理性的話,則它是高級的欲望機能。 我們進一步據《道德形上學》的引論所說,可知低級 的欲望機能包括了狹義的欲望(desire in the narrow sense)、性好(inclination)和興趣(interest),而 高級的欲望機能則指這塈畯怍畛羲斡ille 、Willkurr 及 Wollen。[16] Wille 、Willkurr 及Wollen三者雖都同屬高級的意欲 機能,然而,它們的特性卻各有不同。先區別開Willkurr 及Wollen:依引文a ,它們都屬於一種 "隨心所欲地去做 或不做的機能"(faculty for doing or refraining from doing as one pleases )。然而,兩者卻有著不同之處 :前者想獲得對象並同時藉著有意識的行動去獲取,但後 者卻只有獲取對象的想法但卻沒有實際的行動,所以,在 這種意義下,我以為把Wollen翻譯為 "意想" 最妥當,一 方面因為它屬於意欲機能,一方面也因為它只是一種想法 而沒有行動。至於Willkurr 的翻譯,因為它的意義甚為複 雜,所以,我們留待下文詳加澄清之後再說。另外,了解 了意想的意義後,我們便可清楚知道為何它在道德哲學中 並不重要:因為道德必然涉及實際的行動,只想而不做者 顯然與道德無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只抱有要幫助別 人的想法,但欲沒有去做,我們不能說他是道德的;相反 ,如果他曾起過偷別人的東西的想法,譬如說,他曾幻想 自己是大賊,但實際上他卻沒有付諸行動,那麼,我們也 不可以說他是不道德的。 接著,我們進一步看看在道德哲學中極具重要性的 Willkurr 與Wille 的分別。根據上面三段引文,我嘗試將 它們的不同歸納如下: 1.從與行動的關聯方面看 依引文a ,Wille 並不直接關聯於行動,而只是間接 關聯於行動,它的關聯於行動是因為它直接關聯於選擇行 動的根據,亦即是Willkurr 。須注意的是:我們不能說 Wille 不關聯於行動,否則,它便只是意想。 相反,Willkurr 直接關聯於行動,它也即是選擇行動 的根據。 2.從決定的根據方面看 依我看,康德所謂的 "決定的根據" (determining ground)其實指一事物的決定的條件(determining condition),即與其所導致的結果有必然關係的條件,而 非輔助條件(subsidiary condition),即與其所導致的 結果沒有必然關係的條件;相對而言,後者可稱為非決定 根據(non-determining ground)或即一般根據(general ground)。舉例來說,我們可說種子是植物生長的決定條 件,因為它與其所產生的結果有必然的關係。但是,陽光 、水份、空氣、土壤等是只是植物生長的輔助條件,因為 它們與其所產生的結果無必然的關係。 由引文a 可看出:就Wille 來說,它的決定根據沒有 別的東西,而只是內在於它自己的理性,而因為此理性能 決定選擇行動的根據(Willkurr),所以,它其實就是實踐 理性自己。 至於Willkurr ,它並非自我決定,而是由Wille 所決 定,在這個意義下,它的決定根據是外在的 [案:此 "外 在" 指外在於 Willkurr而並非外在於主體] 。 3.從產生原則方面看 依引文b 及c ,Wille 產生的原則(principle)是法 則(law),而Willkurr 所產生的原則是格準(maxim)。前 者是一種客觀的原則,亦即是普遍的道德法則;而後者只 是一種主觀的行動原則。所以,在這個意義之下,只有 Wille 才是立法的(legislative,即指其能建立道德法則 )的機能;然而,從Willkurr 依Wille 而決定其行動方面 看,它只算是執法的(executive )機能。[17] 4.從具有自由的特性方面看 再依引文b 及c ,從較寬鬆的意義來說,Wille 及 Willkurr 都可說是自由的(free)或即具有自由(freed- om)的特性:Wille 自身是實踐的(即它是自立法的,或 即它是自律的),這是積極意義的自由;Willkurr 獨立不 依於經驗(衝動和刺激)而決定其行動原則,這是消極意 義的自由。但從嚴格的意義來說,Wille 不能說是自由的 或不自由的,因為,一方面,一般都以為自由和行動有直 接的關聯,能不受限制的行動才可說是自由的。第二方面 ,Wille 之關聯於道德法則有絕對的必然性(absolute necessity ),在這個意義下不能說它是自由的。[18] 5.從進一步區分方面看 這一方面在引文中表述得較為隱晦,所以留待最後才 說。據引文c 的前部分,我們可看出Willkurr 可進一步區 分為三種:自由的Willkurr ──完全依實踐理性(即Wille )而被決定者;動物的Willkurr ──只依性好而被決定者 ;人類的Willkurr ──被實踐理性決定,但同時受到性好 所影響者。然而,引文c 卻沒有提到Wille 的進一步分類 。於此,筆者據自己對康德的道德哲學的了解,大膽推斷 :Wille 在嚴格的意義下是不能有進一步的區分的。雖然 康德哲學中常有神聖的Wille (即上帝的Wille )及現實 的Wille (即人類的Wille)之區分,但我以為這只是 Wille 之廣義(此義詳下文),他心中所指的其實應是神 聖的Willkurr 及人類的Willkurr 。因為,據我的看法,一 方面,動物無理性,所以,它們是沒有Wille 的;另一方 面,上帝的Wille 和人類的Wille 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 因為名稱雖異,但實際上卻是同一個立法的機能,因為我 們不能說上帝所立的道德法則和人類所立的道德法則是兩 套不同的法則。[19]我們說上帝和人類不同,只能說大家 有不同的Willkurr ,因為前者是純粹的理性存有,故其 Willkurr (依我看,亦即是純粹的Willkurr ,因為,它完 全不受感性性好影響)完全依Wille 所產生的法則而決定 行動的格準,但後者卻是夾雜有感性性好的理性存有,故 其Willkurr 依Wille 的法則而決定行動的格準時,會受到 性好的影響。 最後,我想多提出一點分別,這點在上面三段引文中 沒有提及,但我以為是很重要的,就是: 6.從價值方面看 因為Wille 是立法者,(康德有時甚至說它是法則本 身),所以它具有絕對價值(即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善的), 但Willkurr 卻只是行動者(即執法者),所以,它只具有 相對價值(即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善的:它有時是善的 ,如果它完全依法則而決定;有時卻不是善的,如果它不 完全依法則而決定)。[20] 上面說過Wille 及Willkurr 的異同後,我們接著探討 它們之間的關係。依上面的引文b ,我們可看出它們的關 係為:"就理性能決定意欲機能一般而言,不僅Willkurr ,甚至Wollen,都可以被歸入Wille 堶情C" 由此可見, Wille ,Willkurr 及Wollen都是理性存有的高級的意欲機 能(被理性所決定的意欲機能)。因為它們皆受理性所決 定,所以,康德將後二者都收攝於前者。因此,Wille 一 詞變成有歧義:它既可指狹義的Wille ,亦可同時指狹義 的Wille 、Willkurr 和Wollen三者,這是它的廣義。至於 為什麼康德要以前者收攝後二者﹖依我看,很可能是因為 從價值層面方面看,前者是理性存有的最高的意欲機能, 因為只有它是完全為理性所決定而不受感性性好的影響。 另外,按上引三段文字,康德很強調Wille 和Willkur- r的分別,是否表它們是截然二分,互相獨立的兩種機能 ﹖我以為絕非如此,因為康德的批判哲學系統從來都視人 類的心靈機能為一統一的整體,所以,就其大者來說,他 雖說理性可區分為思辯理性及實踐理性兩種,但這只是同 一種理性機能的兩種使用(use or employment )或功能 (function);進一步來說,思辯理性雖可再區分為純粹 感性(pure sensibility)和純粹知性(pure understand- ing),但這也只是思辯理性的兩種進一步的使用,終極來 說,它們都是同一種理性機能。準此,我們亦可說Wille 及Willkurr 是同一個實踐理性機能(即高級的意欲機能) 的兩種使用。筆者這種觀點,正與康德學者貝克不謀而合 ,他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之評論》一書婸﹛G"我們不 能說有兩種機能 [案:這堳Wille 和Willkurr 兩種機能 ] ,它們互為外在地、互為強制地關聯起來。其實只有一 種機能……。"[21] (3)廣義的Wille 、狹義的Wille 和Willkurr 的翻譯及《 原則》中幾處說明的意義 了解了Wille 及Willkurr 的各種涵義後,我們可以討 論它們的翻譯。首先,廣義的Wille ,我們可依一般中、 外學者的習慣將它譯為意志(will),這方面沒有什麼問 題。至於狹義的Wille 及Willkurr,情況卻大為不同:不同 的中、外學者對它們有很不同的譯法,令人無所適從。以 較著名的學者為例,西方學者阿保特(Abbott)把前者譯 為rational will (理性的意志),把後者譯為elective will (選擇的意志);貝克(Beck)則分別譯為free will (自由的意志)和 faculty of choice (選擇的機 能);基亞(Gregor)譯為will(意志)和capacity of choice(選擇的能力)或choice (選擇)。中國學者方面 ,一般都分別譯為意志及意念,但亦有一些特別的譯法, 如牟宗三將前者譯為意志,將後者譯為有選擇權的意志或 有自由選擇作用的意志;鄺芷人則主張分別譯為知的意志 和行的意志。 不過,筆者以為上面的各種翻譯雖各有其根據或理由 ,可是,我以為,它們往往失之於偏面,不夠準確──據 我們上面的分析,由於Wille 和Willkurr 有極豐富的意義 ,在不同的意義脈胳堙A為求準確故,我們應有不同的翻 譯。我的建議如下: 1.從與行動的關聯方面看: 前者可譯為間接關聯於行動的 意志(will indirectly related to actions), 後者 可譯為直接關聯於行動的意志(will directly related to actions)或選擇的意志(elective will)。 2.從決定的根據方面看: 前者可譯為具自我決定根據的意 志(will with self-derterming ground)或即實踐理 性(practical reason),後者可譯為可涉及外在決定 根據的意志( will susceptible to external derter- ming ground )。 3.從產生原則方面看: 前者可譯為建立法則的意志(law- giving will)或立法的意志(legislative will),後 者可譯為建立格準的意志(maxim giving will)或執法 的意志(executive will)。 4.從自由方面看: 前者可譯為自律的意志(autonomous will),後者可譯為自由的意志(free will)。 5.從價值方面看: 前者可譯為絕對地善的意志(absolut- ely good will)或簡單地譯善的意志甚或善意(good will),後者可譯為相對地善的意志(relatively good will)。 不過,筆者以為單就中文來說,除特別情況外,依一 般中國學者的習慣將Wille 譯為意志(有需要時稱為狹義 的意志),將Willkurr 譯為意念亦算妥當,因為一方面較 簡單方便,另一方面,由於此二詞的意義較寬泛,正好用 來包含上面的各種意義。這樣的譯法,與一些學者建議保 留Wille 及Willkurr 二德文用語有異曲同工之妙。所以, 本論文主要也採用這個譯法。 弄清楚Wille 及Willkurr 的詳細意義後,我們可回過 頭來看本章一開始所列舉的在《道德的形上學的基本原則 》堛漲傢鶻s義的意志的主要意義。顯然而見:說明1 ( 意志是世上唯一絕對地善的東西)指的是意志。說明2 ( 意志是行動機能)指的是意念。說明3 (意志是實踐理性 )指的是意志。最後,說明4 (意志是自由的因果性)指 的是意念。由此可見,《原則》雖未曾仔細分辨Wille 及 Willkurr 的意義,但它對廣義的意志的了解並無矛盾或不 一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