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善的意志 劉桂標 (1)善的意志是道德原則的唯一的決定根據 上一節澄清過廣義的意志、意志及意念的各種涵義後 ,我們接著看康德如何論證善的意志(依上文之分析,亦 即狹義的意志,亦即實踐理性)是道德原則的唯一的決定 根據(determing ground)。在《原則》的序言中,康德 已肯斷善的意志(亦即實踐理性)是道德原則的唯一決定 根據。他說: "人人皆必承認:如果一個法則是真要有道德的 力量,即,真可成為義底基礎,則它必須具有絕對的 必然性;人人亦必承認:例如, '你不可說謊' 這箴 言,並不是單對人類有效,好像其他理性的存有不須 去遵守它似的,此例如此,一切其他真正所謂道德法 則亦皆如此;因此,人人亦必須承認:義務底基礎必 不可在人之自然(人性)中或在人所處的世界內的環 境中去尋求,但只當先驗地在純粹理性底概念中去尋 求……"[22] 類似的說話亦見於《原則》的第二節: "除非我們否認道德底概念有任何真理性或有任 何涉及,涉及於任何可能的對象,否則我們必須承認 它的法則必不只是對人妥當有效,且對一般地說的一 切理性的存有亦妥當有效,不只是在某種偶然的條件 (情況)下妥當有效或有例外地妥當有效,且也是具 著絕對必然性而妥當有效:當我們進一步這樣說時, 那是很清楚的,即:沒有經驗能使我們甚至去推斷出 這樣確然性的法則之可能性。因為我們有何權利能把 那 '或許只在人類底偶然條件(情況)下成立' 的事 物,當作每一理性存有之一普遍的箴言,帶進無局限 的尊敬中呢﹖或如果我們的意志底決定之法則只是經 驗的,而且不曾完全先驗地從純粹而亦是實踐的理性 中取得它們的根源,則那些法則又如何能被看成是一 般地說的一切理性存有底意志底決定之法則,而且只 當我們是理性的存有時,亦是為我們而立的法則呢? "[23] 依上面兩段引文,我們可看出康德的論證如下:道德 原則(即法則)必須具有必然性(necessity,一般指反 面或即例外的情況不可能的特性)和普遍性(universality ,一般指對一切理性存有而有效的特性;有時又稱為 妥效性,validity;有時康德甚至將二詞合稱為普遍妥效 性,universal validity)[案:康德往往對必然性和普遍 性二概念不加區分,同時以它們指先驗事物或即理性的主 要特性,所以,有時候他索性單講必然性或單講普遍妥效 性]。依康德的例子來說,當我們說 "不可說謊" 這原則 是道德法則時,我們並非意指它不可被某人或某些人違反 ,而是指一切有理性的人皆不可違反;同時,並非指它不 可在某個情況下或某些情況下不可違反,而是一切情況下 皆不可違反。基於這個大前提,我們可進一步推斷:道德 原則的基礎 "必不可在人之自然(人性)中或在人所處的 世界內的環境中去尋求,但只當先驗地在純粹理性 [案: 這裡指純粹的實踐理性] 底概念中去尋求" ,因為經驗的 東西並沒有絕對的必然性。因此,道德原則的唯一決定根 據只是純粹的實踐理性,亦即狹義的意志(善的意志)。 (2)經驗事物只具相對價值 上面的論證比較簡略,但在《原則》的正文中,卻有 更細緻的說法,他主要從道德價值(善)的根源方面論證 。不過,由於康德闡述這個論證並不太清楚(雖然他已有 大體正確的想法),所以,下面筆者將依自己的思路對他 的想法加以整理。 在《原則》正文一開頭的部分,他已開宗明義地說: "在世界之內,或甚至其外,除一善的意志外, 沒有什麼可能被思議的東西它能被稱為善而無限制。 "[24] 上面引文的 "在世界之內,或甚至其外" 指在經驗世 界及經驗以外的世界的領域中,亦即指在一切可能的世界 的領域中。依筆者之見,這論證可分析為兩個部分: 1.經驗事物(理性以外的其他一切事物)只具有相對的價 值。 2.唯有善的意志才具有絕對的價值(即引文中的 "善而無 限制" 的意義)。 在分析這兩部分論證之前,我們先要了解絕對價值( absolute value)和相對價值(relative value)的意義以 及為什麼我們可以從價值的角度論證道德原則的決定根據 。 首先,所謂絕對價值,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是指在 一切的情況下和對一切有理性的存有來說都具有的價值( 或即是真正的善);用康德別的語言來說,便是:這種價 值(善)具有必然性、普遍性或即妥效性。在《原則》中 ,康德除了用 "絕對價值" 一詞外,還用了許多不同的詞 匯去指謂這種東西,其主要者依次有: "善而無限制" ( good without limitation) [《原則》P.15] 、 "單是 因著決意之故而為善"(good simply by virtue of volition) [《原則》P.16]、 "其自身即是善"(good in itself)[同上] 、 "最高的善"( supreme good )[《原則》 P.19] 、"無條件的善"(unconditioned good)[《原則》 P.26] 、 "道德的善"(moral good)[同上] 等。由於這 些詞匯的意義相當複雜,我們這裡暫且略過,留待下一次 論證意義時才詳細討論。 了解了什麼是絕對價值後,對於什麼是相對價值便很 易把握。依我看,它指謂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和不是所有理 性存有都具有的價值(依康德,此亦即虛假的善);用康 德別的說話來說,即:這種價值不具必然性、普遍性或即 妥效性。對於這種價值,康德亦用了許多不同的名稱來稱 謂,但我們對這些用詞的詳細意義也留待下一次才作出討 論。 其次,我們要了解價值(善)的意義。在《原則》一 書裡,康德對什麼是價值沒有作出深入的說明;但在《實 踐理性批判》一書裡,他卻有很詳細的說明,所以,我們 可以據後者來了解什麼是價值。 據《實理》第二章所說,善與惡相對,前者指意欲機 能(faculty of desire)所欲獲得(即意向)的對象或對 象之概念,後者則指意欲機能所不欲獲得(即避免)的對 象或對象之概念。然而,由於我們的意欲對象的機能可區 分為兩種:高級的意欲機能(higher faculty of desire) 或即狹義的意志(即實踐理性)和低級的意欲機能 (lower faculty of desire)或即狹義的欲望(desire in the narrow sense),所以,"善" 與 "惡"二詞都有歧義。依 康德,此二詞之拉丁文分別為bonum和malum,從它們看 不出歧義,但依德文,卻有不同的用語讓我們看出歧義, 它們分別是das Gute(good,善)、das Wohl(well,weal ,好,福);以及das Bose(evil,惡)、das ubel(ill ,bad,壞)或das Weh(woe,禍)。前者(善與惡)是善 意的意欲和不意欲的對象,而後者(好、福與壞、禍)卻 只是欲望的意欲和不意欲的對象。由於善意是理性的,所 以,它的對象(嚴格來說,應為對象之概念,因為它以自 己而非其他事物為對象)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即具有絕 對價值,因此,它是我們在道德上所追求的價值(即道德 的善,moral good),因為如前所言,道德必須有必然性 和普遍性;但由於欲望是經驗的,所以,它的對象欠缺必 然性和普遍性,即只具有相對價值,因此,它雖然亦是可 欲的,可是,它卻並非真正道德的善,而只是虛假的善。 [25] 最後,我們要了解為何我們可以從價值的角度找出道 德原則的最終的決定根據。原因是:道德法則告訴我們什 麼行動符合道德,什麼行動不符合道德,換言之,那些行 動具有價值(是善的),那些行動不具有價值(不是善的 );同時,如前所說,如果道德法則要有意義,那麼,它 必須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含有的價值,必須是 絕對的,因此,如果我們找出這種絕對價值的終極根源, 我們便可找出道德法則的決定根據是什麼。 現在,我們進而了解第一部分論證的意義。依康德哲 學,凡是經驗的事物,與先驗的或即理性的事物不同,是 沒有必然性、普遍性的特性的。所以,在經驗世界裡,被 我們稱為 "善" 的經驗事物也只有相對的價值而沒有絕對 的價值。在《原則》的第一節中,康德說: "明智、機敏、判斷,以及心靈之其他才能,不 管你如何名之,或者膽量、勇決、堅忍等等氣稟上的 品質,在許多方面,無疑都是好的,而且是可欲的; 但是如果 '去使用這些天賦才能' 的意志,因而亦即 '構成那叫做品格' 的意志,不是善的,則這些天賦 才能也可變成極端地壞的或有害的。關於天賦幸運, 也是如此。權力、富有、榮譽,甚至健康,以及一般 的福利,與那得名曰 '幸福' 的一個人自己狀況底舒 適滿意,如果沒有一善的意志去糾正這些事物在心靈 上底影響,且復隨此糾正亦去糾正行動底全部原則, 而使這些東西底影以及行動底全部原則皆成為 '普遍 地合目的的' ,那些事物(權力富有等)俱可引發驕 傲,且時常引發專橫武斷。一個人他若不曾以一純粹 而良善的意志之特徵來潤飾其自己但他卻享受無止境 的榮華,這樣一個人底風貌決不能給一個公正而有理 性的旁觀者(觀賞者)以愉快之感。這樣說來,一善 的意志似是構成幸福之不可缺少的條件,甚至構成 ' 幸福之值得成為幸福' 之不可缺少的條件。"[26] 此段之後,他又說: "甚至還有一些性質,它們可服務於這善的意志 本身,而且可促進其活動,但它們卻無內在的,無條 件的價值,它們總是要預設一善的意志,這善的意志 限制著我們對它們所正當地有的尊崇,而且它亦不容 許我們去認它們為絕對地善的。 [例如] 在性情及情 緒方面的溫和,自我節制,以及安靜的計慮,[這些] 不但在許多方面都是好的,且甚至似可構成人格底內 在價值之部分;然而它們卻仍遠不足以無限制地被稱 為善,縱使它們曾無條件地被古人所讚美。因為若沒 有一善的意志底諸原則,它們也可以變為極端地壞的 。一個惡徒底冷靜沈著,在我們眼中,不只使他比他 無此冷靜更為危險,而且也直接使他比他無此冷靜更 為可憎。"[27] 據上面兩段引文,康德將人的自然本性中的 "善" 分 為三類:i)天賦才能(gifts of nature)──包括明智、 機敏及判斷等心靈(talents of the mind);以及膽量、 勇決、堅忍等氣稟上的品質(qualities of temperament )。ii)天賦幸運(gifts of fortune)──包括權力、 富有、榮譽及健康等福利(well-being)及幸福(happiness) 。iii)服務於善意的品質(qualities which are of service to the good will )──包括在性情及情緒 方面的溫和,自我節制和安靜的計慮等。康德沒有講出他 的分類有的標準是什麼[28],故筆者推測這可能是一個隨 意的分類,目的在於舉例說明這些經驗中的 "善" 是相對 的。如果我們從上文的區分來看,第一類(天賦才能)和 第二類(服務於善意的品質)顯然屬於人的自然本性中的 "善" ,第三類(天賦幸運)則屬於外在世界中的 "善" 。至於它們不具有絕對價值的原因,依上面引文所說,主 要有二:一、它們的善必須以善的意志為不可缺少的條件 ;二、它們在某些可設想的情況下並不是善的。 關於第一點,由於涉及善意的絕對價值性,我們可留 待下文才討論。至於第二點,其實很易了解,康德所舉的 例子正可說明:冷靜一般來說是善的,但一個惡徒的冷靜 卻顯然是壞的。筆者可再舉一例:膽量在一般情況下是善 的,但如果我們藉著有膽量而去作奸犯科,它便變成是惡 的。 除了上面所說外,康德在《原則》的第二章中,更特 別針對道德的範例(examples)而加以論證,他說: "又,再沒有任何事能比我們想從範例裡引申出 道德,更是道德之致命傷。因為擺在我面前的每一道 德範例其自身必須首先為道德底原理所測驗,看看它 是否值得充作一原始的範例,即是說,充作一範型, 但它決不能有權供給那道德底概念。即使四福音書中 的獨一聖子,在我們能承認祂是聖子以前,也必須先 與我們的道德圓滿之理想作一比較;所以祂自己說: '為什麼你們稱 [我所看見的] 我為善﹖除了 [你們 所看不見的] 上帝而外,無有配稱為善 [善底模型] 者!' 但是我們又從那裡得有上帝底概念以為最高善 呢﹖這簡單地說來,只有從道德圓滿之理念而得有之 ,這道德圓滿之理念乃是理性所先驗地構成者,並且 不可分地與一自由意志底概念相連繫。模倣,在道德 中,畢竟亳無地位,而範例則只可供獎勵之用,就是 說,它們可使 '法則所命令的事之可行性' 為無可疑 ,它們使 '實踐規律所更一般地表示者' 成為可見的 ,但它們決不能使我們有權把那存於理性中的真正根 源的東西置諸不理,而只憑範例去指導我們自己。"[ 29] 這裡,康德所引用的《聖經》經文是否符合其原意我 們姑且不理,但康德的意思是不難明白的:範例即偉大的 人物在經驗世界中的一些可見的行動事例,依康德,它們 雖然使道德法則成為可見的經驗事物,從而對我們了解道 德法則有幫助,但它們卻缺乏絕對的價值,不能作為道德 法則的根據,因為它們夾雜了經驗的內容,從而欠缺普遍 性與必然性。另外,範例之為善亦須以具絕對價值的善意 為條件,這點我們在下文再詳細說明。 (3)唯有善意才具絕對價值 上面論證了經驗事物(包括經驗主體和經驗對象)只 具相對價值,現在我們再看康德如何論證唯有善意才具絕 對價值。依上面的思路,既然絕對價值不能在經驗領域找 到,那麼,我們唯有從理性的領域去尋找。然而,依康德 批判哲學的系統,理性有兩種(嚴格來說是兩種不同的使 用或功能)──思辯理性和實踐理性,所以,我們必須進 一步加以考察,看看是否兩種理性都具備絕對價值。 這裡,令人十分詫異的是:康德用了一種很特別的善 的目的論( teleological view of good)(這個名稱是 沿用巴通的叫法[30],筆者以為它亦可稱為善的功能論, functional view of good)的論證來區分開兩種理性的 價值。由於康德說得頗為曲折與隱晦,所以,筆者最初對 此也百思不得其解;但後來想深一層,卻了解到康德建立 這種論證的必要性。我以為,要區別兩種理性的價值,從 目的論(依我看,此亦即一種功能論)的角度來立論是無 可避免的,因此,我不同意一般學者說這種觀點在康德道 德哲學中只是附屬的或輔助的。[31]我以為,它的重要性 ,在康德討論道德原則(定然律令)中尤其突出,因為那 裡他依善的目的論觀點講出定然律令其中一個程式的意義 ──目的性。 [案:此點詳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 我以為,從一般善的實在論(realistic view of good)(這名稱也是沿用巴通的[32])的觀點(即把善視 為一對象或對象的概念的看法)看,這種觀點斷不能分別 出兩種理性在價值上的區別,因為作為一對象或對象的概 念看,兩種理性和一般的經驗事物不同,它們都具有必然 性和普遍性,那麼,作為價值的根源看,它們似乎都具備 絕對價值。然而,康德決不會承認思辯理性也有絕對價值 ,所以,除了扭轉一般的善的實在論觀點外,康德別無他 法。 康德唯一的辦法是:從目的(這裡康德特指理性的意 向,intension ,或即其功能)的角度去看兩者的區別。 他首先提出一種類似自然目的論(teleological view of nature)的看法,他說: "在一有機的存在之物理構造中,即,一個很合 適地適應生命之目的的一個存有之物理構中,我們預 定以下所述者為根本原則,即:對任何目的沒有 [其 他] 器官可被發見,除了那亦是最合適而且最能適應 於那個目的之器官。"[33] 單看這段文字,我們只覺得只是普通的自然目的論觀 點,然而,不同的是,康德將這種觀點由人的自然機能進 一步應用到人的理性機能上面去,他接著說: "現在,在一個具有理性與意志的存有中,如果 自然底恰當目的真只是它(這存有)的保存,它的福 利,總之真只是它的幸福,則自然在選擇被造的存有 底理性以達此目的中,可說是作了一個很壞的安排。 因為,這個被造的存有為此目的所要去作成的一切活 動,以及它的行為底全部規律,必能更確切地因著本 能而規劃給它,而那個目的也必藉著本能比藉著理性 可更較確定地被達成。"[34] 這裡,康德的意思很容易被人誤解,以為他 "誇大了 理性作為獲取幸福的工具的無用(futility)"[35] ,然 而,筆者卻以為他並非如此。他並不否認理性能對獲取幸 福有幫助,他只是從善的目的論的觀點出發,以為理性在 獲取幸福方面不及本能。他的理據可整理如下:理性的思 辯的使用(即思辯理性)是理性在經驗領域的應用,而從 意向(目的)的角度來說,即它意向於經驗事物或即以幸 福為目的,但由於它和幸福是異質的(前者是理性的,後 者是經驗的),因此,它在達到目的方面比不上本能(經 驗主體),因為本能是經驗的,與幸福同質;從價值的角 度來說,即思辯理性並非以其自己為價值的決定根據,而 是以它以外的經驗事物(幸福)為價值的決定根據,這麼 一來,它的價值也只是相對的,一方面因為經驗只具有相 對的價值,另一方面,亦因為它的價值不在其自身而在其 達到的目的(即幸福)中,即它的價值必須以別的事物為 條件,所以它只是相對的。 澄清過思辯理性不具絕對價值後,康德繼續從善的目 的論的角度論證實踐理性(善的意志)是唯一具絕對價值 的東西。他說: "我們的生存有一甚不同而遠較高貴的目的,理 性恰當地說來正是意向這目的,而並不是意向那幸福 ,因此,這較高貴的目的必須被認為是最高的條件, 而人們底各自的私人目的大部分必須移諸其後。…… 因為理性是當作一個實踐機能而賦給我們,即,當作 一個 '在意志上有影響力' 的實踐機能而賦給我們, 所以,由於承認大自然一般地說來,在她的能量之分 配上,已能使手段適宜於目的,是故理性底真正使命 亦必須去產生一意志,此意志之為善不只是當作達至 某種別的東西的手段而為善,而且其本身就是善,而 對如此之意志,理性是絕對必要的。……因為理性認 一個善的意志之建立為其最高的實踐使命,而在達成 這個目的(使命)中,理性只能得到它自己之同類者 之滿足,即是說,這一種滿足乃是一個從一目的之達 到而來的滿足,而此一目的復又只為理性所決定者, 是從這樣一個目的之達到而來的滿足,不管這種滿足 可使性好底目的大為失望(落空)。"[36] 依上面引文,我們可知康德的意思是:實踐理性(即 善的意志)是理性的實踐的使用,亦即理性在經驗之上領 域(理性的領域)的應用,而從意向(目的)的角度來說 ,即它意向於理性自己或即以其自己為目的,因此,它在 達到目的方面遠遠優勝於思辯理性,因為後者以其以外之 經驗為目的,其手段與目的是異質的;從價值的角度來說 ,即實踐理性以其自己為價值的決定根據,這樣,它的價 值是絕對的,一來因為它是理性的,所以具絕對價值,二 來亦因為它的價值不須以別的東西為條件,它是最高的價 值,其他一切的價值(可總名為幸福)反以它為條件,所 以,我們可說它具有絕對的價值。 明乎此,我們便明白為何如上文所說,康德要用到許 多不同的名稱來指謂善意所具有的絕對價值,顯然,這些 不同的名稱能表現出它的豐富意義。它們可主要可分為兩 類:一類是突顯它的消極意義的,如說 "善而無限制" 、 "無條件的善" 等;另一類是表現它的積極意義的,如說 "單因決意之故而為善" 、 "其自身即是善" 、 "最高的 善" 、 "道德的善" 等。當然,相反來說,相對價值可稱 為 "有限制的善" 、 "有條件的善" 等;或者亦可稱為 " 單因欲望之故而為善" 、 "工具的善" 、 "派生的善" 、 "非道德的善"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