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義務、人類意念及道德情感 (1)義務的主觀的和客觀的意義 依上一節,康德雖斷論證了善意是道德原則的唯一決 定根據,但對於我們人類而言,要深刻、完整地把握道德 原則的基礎,我們還須進一步了解什麼是義務(duty)。 康德這樣解釋: "這樣的意志 [案:依其上文,指善的意志] 之 概念本早已存在於健全的自然理解之中,它毋寧只需 要來弄清楚,而不需要被教成,而且它在估量我們的 行動之價值中,總是居在首要的地位,而且構成一切 其他東西底條件。要想作到這一點,我們將取用義務 之概念,這個概念包含著一善的意志之概念,雖然它 亦函蘊著一些主觀的限制和阻礙。但是這些(限制與 阻礙等)決不足以蒙蔽這善的意志,或使它成為不可 認知的,毋寧因著對照,反而能把它表露出來,並且 使它更光亮地發光。"[37] 康德的意思是:善意的概念既內在於理性,所以,我 們不需透過後天的學習(經驗)去把握它,只需用理性把 它弄清楚,而義務這個概念對於我們澄清善意的概念更是 不可或缺的,因為它蘊含了(這裡康德用的是很寬鬆的意 義)善意的概念,以及一些主觀的限制和阻礙(依康德, 它們指人類在道德實踐時的限制或即不圓滿之處,要了解 這些限制,必須了解人類意念的特點,下一節我們會詳細 討論,這裡暫且從略)。但這些限制和阻礙不但沒有令我 們無法認知善意的概念,反而因著對照而將它的意義更清 楚表現出來。 什麼是義務﹖康德在《原則》一書中有一個相當精簡 的定義,他說: "義務是 '從尊敬法則而行' 的行動之必 然性"[38] 不過,要注意的是:康德的 "義務" 是有歧義 的。他在《原則》另一處說: "凡屬遵依這法則 [案:這 裡指道德法則] 而行者,便是義務。"[39] 顯然, "義務 "在前一定義中指行動的特性── "行動之必然性" ( necessity of acting),但在後一定義中,卻指行動本 身── "遵依這法則而行者"(the following of this law )。其實,依筆者之看法,康德的 "義務" 一詞的歧 義是可以消除的,我們可依一般道德哲學家那樣以 "義務 " 指道德的行動,而用另外的用語指道德行動的必然性, 康德自己其實也應用強制(necessitation)或責成( obligation)等詞來指謂道德行動的必然性。[40] 所以,上面那個精簡的定義可以更準確地修正為:義 務是 "從尊敬法則而行" 的具強制性的行動。而依這個定 義,我們可進一步將義務的定義分析為兩部分的意義:一 方面,義務蘊含著尊敬之情感;另一方面,義務蘊含著行 動的強制性或即責成性。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中,康 德有一對於義務意義的說明與我們現在的說法完全吻合。 他說: "義務之概念,客觀地說,在行動方面,要求符 合於法則,而主觀地說,在行動之格言方面,則要求 :尊敬法則將是 '意志 [案:筆者以為這裡所說的應 指意念Willkurur ,理由如上文所說] 依以為這法則所 決定' 的那唯一模式。"[41] 然而,要徹底了解義務的主觀和客觀這兩方面的意義 ,我們還必須了解康德道德哲學中另外一個概念的意義─ ─人類意念,因為它與前者有著極密切的關係。所以,下 面我們便首先探討此概念,然後才對義務一詞的客觀意義 和主觀意義作出深入的說明。 (2)人類意念和行動的強制性 在第一章第一節中,我們曾引用過《道德形上學》中 的文字,說康德把意念(Willkurur)區分為三類:1.自由意 念──完全由實踐理性(即狹義的意志)所決定的意念; 2.動物意念──完全由感性性好所決定的意念;3.人類意 念──由理性所決定,但受性好影響的意念,換言之,它亦 即並非完全由理性所決定的意念。當中,在康德的道德哲 學中,當然以第一、第三類最為重要。 如上文所說,筆者以為第一類的自由意念其實就是上 帝的意念,因為,依康德,上帝是純粹的理性存有,所以 ,祂的意念完全為理性所決定而不受任何感性性好的影響 。然而,人類的意念卻不同,因為人類並非純粹的理性存 有,他同時是一感性的存有,所以,他的意念雖為理性所 決定,但往往受到感性性好的影響。 在《原則》一書中,康德對此兩種意念之區分早已有 詳細的說明,只是,如前文所說,因為他自己尚未嚴分 Wille 及Willkurur ,所以,那裡他說成是兩種意志的區分 。當然,如我們用意志的廣義,我們也可象上面引文稱此 為上帝意志和人類意志的區分,雖然意思上沒有那麼準確 。在《原則》中,這兩種意念有一些別稱,前者又稱為神 聖意志(holy will)和圓滿意志(perfect will),後者又 稱為感性意志(sensible will)和不圓滿意志(imperfect will)。以下,是一些較重要的說明: 1. "如果理性無誤地(確實地)決定意志,則這樣一個存 有底諸行動,其被認為是客觀地必然的者,亦是主觀地 必然的,即是說,意志是一種機能它單只去選擇那 '理 性獨立不依於性好而認之為是實踐地必然的' 者,即認 之為是 '善的' 者。但是,如果理性以其自身不足以決 定意志,如果意志亦服從於那些 '不常與客觀條件相一 致' 的主觀條件(即特種衝動),總之,如果意志其本 身不是完全地依照於理性(世人現實上大都是如此), 則那些 '客觀地說來被認為是必然的' 諸行動主觀地說 來則是偶然的,而 '對於這樣一個意志之依照客觀法則 而決定之' 之決定便是所謂責成或強制,那就是說,客 觀法則對於一個 '不完全是善' 的意志底關係可被思議 為是' 對於一個理性存有底意志之由理性底原則而決定 之' 之決定,但是這些理性底原則,意志自其本性而言 ,並非必然地服從之。"[42] 2. "欲望之依于感覺名曰 '性好' ,依此,性好常指示一 種欲求。一個偶然地可決定的意志之依于理性底原則, 則名曰興趣。所以興趣只見之于一個 '其自身不常能符 合于理性' 的依賴意志底情形中;在神的意志中,我們 決不能思議任何興趣。"[43] 3. " '其格準必然地與自律底法則相一致' 的那意志便是 一神聖的意志,是一絕對地善的意志。一個不是絕對地 善的意志之依靠於自律底原則上之依靠性(道德的迫使 、強制)便是 '責成'(obligation)。依是,責成不能 應用於一神聖的存有(神聖的意志)。從責成而來的行 為之客觀的必然性曰 '義務' 。"[44] 4. "從這個 [自由之] 理念之預設,亦有這結果隨之而來 ,即我們能覺識一個行為之法則,此法則是如此,即: 行為底主觀原則,即格準,亦必須這樣被認定(被選用 )以至於它們亦能當作客觀的,即普遍的原則而有效, '因而它們亦能充作我們自己的裁決之普遍法則' 。但 是既如此,為什麼我一定要把我自己隸屬於此種原則, 而我之要把我自己隸屬是只由於我自己是一理性的存有 ,這樣,我遂亦把一切其他稟具有理性的存有亦隸屬於 此種原則,我為什麼一定要如此作呢﹖我將承認:這並 無任何興趣(利害)促使我去如此作,因為如其如此, 那必不能產生一定然的律令,但是縱然如此,我卻必須 對此 '定然律令' 感有興趣,而且要辨識其如何發生; 因為設若只是理性決定此存有底行為而無任何阻礙,則 這個 '我應當' 恰當言之即是一個 '我必願' ,一個在 一切理性存有上皆有效的 '我必願' 。但是,若有一些 存有,他們在理性以外復為一不同類的激力,即感性, 所影響,就像我們人類即如此,而在這些存有之情形中 ,那單只是理性所必會去作者並不常是被作成,如是對 這些存有而言,那必然性只被表示為一 '應當' ,而主 觀的必然性亦不同於那客觀的必然性。"[45] 上面四段引文,可看作從四個角度來看上帝意念和人 類意念的區分。首先,我們看引文1 ,它除了像我們開始 那樣界說兩種意念外,還說出它們在行動必然性上的分別 :上帝意念同時具有客觀必然性( objective necessity )和主觀必然性(subjective necessity),但人類意念 卻只具客觀必然性而缺乏主觀必然性。這裡,康德對行動 必然性及其區分為客觀和主觀的兩種說明得不夠清楚,依 筆者之見,行動的必然性應指行動必然符合法則的特性, 亦即在一切情況下,行動不可能不符合法則的特性。至於 兩種行動必然性──主、客觀必然性的分辨,乃在於後者 是從理論或即理性的層面來說行動之符合於法則具必然性 ,而前者則是從現實或即經驗的層面來說行動之符合於法 則具必然性。 為什麼上帝的意念能同時具有主、客觀的必然性﹖理 由在於:祂完全受理性所決定,所以,無論從理論(理性 )或現實(經驗)的層面來說,其行動都必然符合法則。 然而,人類的意念並非完全受理性所決定,它經常受性好 所影響,所以,在理論上,它的行動必然符合法則,因為 它的行動是由理性決定的,然而,在現實上,它的行動經 常因性好的影響而不符合法則,所以,它只具有客觀的必 然性而沒有主觀的必然性。[46] 其次,再看引文2 ,它指出兩種意念的另一分別:上 帝意念由於完全受理性所決定,所以,祂的行動必然符合 法則而不需依賴祂對於道德的興趣(interest),或更準 確地說,祂根本就沒有道德的興趣(moral interest); 可是,人類意念由於並非完全受理性所決定而是經常受性 好的影響,所以,他必須依賴其對於道德的興趣而使其行 動符合法則。康德這裡所說的對於道德的興趣,又稱為道 德情感(moral feeling)或尊敬(respect),在康德道德 哲學中,這是個頗重要的概念,它對道德的重要性我們留 待下文再詳細討論。 引文3 從價值的角度區分開兩種意念:上帝意念是絕 對地善的,但人類意念卻並非如此,他只是相對地善的。 而依筆者上文((一)(1))之分析,意志與意念的其中一個 分別亦在於前者具絕對價值而後者只具相對價值,所以, 依我看,單從價值的層面來說,上帝的意志與意念根本相 同,因為祂們都具有絕對的價值;但在人類,他的意志雖 具有絕對價值,但他的意念卻只有相對的價值,所以,其 意志與意念並不相同。 最後,引文4 補充引文1 所說,進一步從行動必然性 的角度區別開兩種意念:上帝意念的行動必然性可以 "我 必願" (I would)的方式來表示,但人類意念的卻要用 " 我應當" (I ought)的方式來表示。這裡,要注意的是, 康德所說似有一矛盾,因為在引文1 ,他說人類意念只具 客觀必然性而不具主觀必然性,然而,在引文4 ,他卻說 人類意念亦具主觀必然性,只是這種主觀必然性不像上帝 意念的主觀必然性那樣與其客觀必然性相同,即,它們都 指行動的必然符合法則的特性。我以為,康德的說法未嘗 不可,只是用詞不夠謹慎,他這裡說的主觀必然性的意義 其實與引文1 所說的不同,這裡指的其實是強制性( necessitation)而非必然性(necessity),它意指理性 (或法則)強制人類的意念(或行動)去符合道德法則的 特性。因此,我同意巴通所說,上帝意念與人類意念的其 中一個分別是前者具有必然性(necessity)而後者具有強 制性(necessitation)[47]。我更以為,這也就是前面康 德所說的前者要用 "我必願" 的方式來表示,而後者要用 "我應當" 的方式來表的真正意義。 了解過兩種意念的分別後,我們對於人類意念的意義 便有了充分的了解。依上面的引文及其分析,我們可將它 的要義歸結如下: 1.人類意念指人類所特有的意念,純然是感性的動物意念 固然與他不同,就是純然是理性的上帝意念亦與他不同 。他的特質在於:他是一個被理性所決定,但同時亦受 性好所影響的意志。 2.由於他往往受到感性性好影響,不能完全依照理性而行 動,因此,他的符合法則只是偶然的而非必然的(即他 不具有主觀的必然性,後者即實際上行動必然符合法則 的特性)。 3.由於他的行動只是偶然與法則相符合,因此,他的行動 只具相對的價值而非絕對的價值。 4.因為他不能單單依靠理性而符合法則,所以,他同時需 要倚賴對於道德法則的興趣(情感)而去作道德的行動 ,這種道德情感形成了義務的主觀意義。 5.因此之故,他只能以 "我應當" 的而非 "我必願" 的方 式去令行動符合法則。換言之,法則對於他具有一種 " 主觀的必然性" ──強制性或即責成性。 6.最後,人類意念中對於行動必須符合法則這種強制性便 形成義務的客觀意義。 (3)道德情感是服從法則的一種動力 上面我們講完義務的客觀意義──行動的強制性或即 責成性,及與此有關的概念──人類意念後,現在,我們 進而講義務的主觀意義──尊敬之情。正如前所說,它有 許多別稱,如道德情感、道德興趣等,這可顯出它的意義 的豐富和深刻。以下,我們配合康德道德哲學中的一些說 明加以闡述。在《原則》一書裡,康德有一長註正面講述 尊敬的意義: "雖然尊敬是一種情感,它卻決不經由任何 [外 部] 影響而接受得的一種情感,乃是因一理性的概念 而來的 '自我作成' 的情感,因此,它特別與前一類 涉及性好或懼怕的一切情感截然不同。凡我所直接認 為對我自己為一法則者,我即以尊敬之意視之。這只 指示這一種意識,即 '我的意志隸屬于一法則,而並 無影響于我的感取的其他諸影響力之干與' 這一種意 識。這種因法則而成的對于意志之直接決定,以及對 此決定之意識,即名曰 '尊敬' ,這樣,尊敬是被視 為法則作用于主體上底一種結果,而不被視為法則底 原因。恰當地說,尊敬就是那 '挫抑我的自我貪戀( 自私)' 的一種價值之觀念。依此,尊敬之為物既不 可被認為是性好底一個對象,亦不可被認為是畏懼底 一個對象,雖然它有某種東西可類比于這兩者。尊敬 底對象只是法則,而這法則乃即是我們置定之于我們 自己身上者,但我們卻猶視之為在其自身即是必然的 者。由于是一法則,所以我們須服從于它,而無須就 教于自我貪戀(自私);由于是被我們所置定于我們 自己身上者,所以它就是我們的意志之一成果。就前 一方面而言,尊敬可類比于恐懼,就後一方面而言, 尊敬可類比于性好。"[48] 這個有關尊敬(道德情感)的長註(為方便討論故, 以下皆簡稱為 "長註" )相當全面和詳細,可以作為闡釋 尊敬的意義的大綱,所以,下面我們以它為綱領,再配合 其他相關的文獻對尊敬的意義作深入的討論。依長註,我 們下面可從幾個重點看它所有的意義: 首先,長註明言尊敬是一種情感,所以,它與其他的 情感都有相同之本質:它們都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另外 ,尊敬就其是自我置定的方面而言,與性好相似,而後者 ,依我看,就是因外在對象而引起的快樂之情,所以,在 這個意義之下,它們對於意欲機能來說都是可欲的;但就 其須服從法則方面來說,它與懼怕相似,而後者,依我看 ,是因外在對象而引起的不快之情,所以,在這個意義下 ,它們對於意欲機能來說都是不可欲的。 對於尊敬之情與性好及懼怕的相似之處,康德在《實 踐理性批判》裡常有提及。就前者而言,他以為尊敬是一 種積極的情感,他並名之為 "自我許可" (self- approbation),他說: "因為這種強制 [案:這裡指法則對情感的抑制 ] 只是因著我們自己的理性之立法而施行,所以這種 實踐的情感亦包含有某種上升的東西,而情感上的這 種主觀結果,只要當純粹實踐理性是其唯一原因時, 則它在此純粹實理性方面即被名曰 '自我許可'。"[ 49] 就後者而言,他以為尊敬是一種消極的情感,他稱之 為 "痛苦" (pain)。他說: "當作一動力看的道德法則其所有的結果(或所 產生的結果)只是消極的,而此動力能夠先驗地被知 為是如此的。因為一切性好及每一感性的衝動皆基於 情感,而所產生於情感上的這消極的結果(因著抑制 性好而產生的)其本身也是一情感,所以結果,我們 能先驗地見到:道德法則,作為意志底一決定原則, 它必須因著抑制一切我們的性好而產生一種情感,此 情感可名曰 '痛苦' 。"[50] 然而,它是一種特別的情感,故與一般的情感有很多 不同之處。第一,從來源方面說。它的本質雖是感性的, 然而,與一般的情感不同,它並非由外部感取而產生,而 是由理性所產生,它是法則作用於經驗主體的結果。所以 ,從這個角度來說,康德不稱它為 "感性的" (pathological),而稱它為 "實踐的" (practical)。 他說: "雖感觸性的情感(此是一切我們的性好之基礎) 是 '我們所叫做尊敬' 的那種感覺(特殊的情感)之 條件,然而那 '決定這特殊情感' 的原因卻是處於純 粹的實踐理性中;因此,這種特別的情感,因為它的 根源之故,它必不可被名曰感性的結果,但只可被名 曰實踐的結果。"[51] 或者,康德寧願稱它為 "道德的" (moral),他說: "它 [案:這裡指道德情感] 是一種 '只應用於 那是實踐的者' 的情感,而且它是依靠於一法則之概 念上,(這法則是只就其形式說,而不是因為任何對 象之故而為一法則),因此,它不能被算作快樂或痛 苦 [案:指性好和懼怕] ,然而它卻能產生一種 '服 從法則' 的興趣,我們名此種興趣曰道德的興趣,此 恰如 '能感興趣於法則' 之能(或 '能尊敬道德法則 本身' 之能),恰當地說即是道德之情。"[52] 第二,從對象方面說,道德情感不像一般情感那樣以 外在事物為對象,它只以法則為尊敬的對象(嚴格來說, 應是對象之概念而非對象)。這一點從長註及上面剛引用 的文字清楚可見。這點也就是道德情感與性好(即上段引 文所云的 "快樂" )和懼怕(即上段引文所云的 "痛苦" ,此 "痛苦" 非指前面所說的道德情感的消極意義,康德 這裡用詞有歧義)最重要的區別之一。如果不嚴加分辨, 我們很容易將道德情感與它們混同起來。 第三,從道德情感與法則(理性)的關係方面說,因 為前者是後者的必然結果,因此,它也可在某一義下具必 然性。這一點長註全無提及,但在康德在其他地方卻屢次 講及。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對此有詳細的交待。 他說: "因為這法則是某種其自身是積極的東西,即是 說,是理智因果底形式,即自由底形式,所以它必須 是尊敬底一個對象;因為,因著與性好底主觀對抗相 對反,它減弱了自大;又因為它甚至擊滅了自大,即 貶抑了自大(以自大為恥辱),所以它是最高尊敬底 一個對象,結果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積極情感底基礎, 此積極情感不是屬於 '經驗的起源' 的,乃是先驗地 被知的。因此,尊敬道德法則是一種為一理智原因所 產生的情感,而此情感乃是那唯一 '我們完全先驗地 知之' 的一種情感,而此種情感底必然性,我們亦能 覺察之(辨識之)。"[53] 依此,法則(理性)作用於主體時,必然會抑制性好 而產生道德情感,因此,後者是先驗地可知的,在這個意 義下,它亦具有必然性。同時,在另一處,康德強調我們 所先驗地知道的只是道德情感的這種必然性(嚴格來說, 是它必然地為理性或法則所產生的特性),但對於它為什 麼它會有這種必然性(或即為什麼理性或法則必然會產生 道德情感),我們卻不得而知。他說: "因為迄今它 [案:依脈胳,這裡指法則對於主 體的作用] 只是一消極的結果,此消極的結果,由於 它從純粹實踐理性底影響而發生出,是故它抑制了主 體底活動,只當這主體底活動為性好所決定時,因而 也就是說,它抑制了關於這主體底人格價值之臆想( 此人格價值若不與道德法則相契合,它便歸於無), 因為是如此云云,所以此法則作用於情感上之結果只 是愧恥自貶。因此,我們能先驗地覺知這種結果,但 是我們不能因著這種結果而知道 '作為一動力的純粹 實踐理性' 底力量,但只能知道它之對於感性底動力 之抵阻。"[54] 其實,這裡康德說 "我們不能因著這種結果而知道 ' 作為一動力的純粹實踐理性' 底力量,但只能知道它之對 於感性底動力之抵阻" ,他的意思就等如說我們不能知 " 純粹理性如何能是實踐的" ,這個說法,其實也就是《原 則》第三章的題旨,依康德,它和下面這些說法意思完全 相同──我們不能知"自由如何是可能的"、"人為什麼 會感興趣於道德法則"、"一個定然律令如何可能" 等。 這個問題是康德道德哲學的一個艱深的問題,由於不是本 論文的討論重點,所以,筆者不擬在此加以深究,只略述 它的意義和它與我們這裡所討論的問題的關聯。 筆者以為,上述問題之所以產生,主要因為康德採取 了一種理性與經驗的二元論(reason─experience dualism)的觀點,簡言之,他主張一切事物可終極地區分為理 性的與經驗的兩大類(亦即區分為智思界,intellectual world,以及感觸界,sensible world兩大領域),而兩 類事物各有其互相排斥(mutually excluded)的本質── 前者具必然性與普遍性,但後者相對而言,只具偶然性與 特殊性,所以,兩者不能互相化約(mutually reduced) 。另外,如本論文前面所言,康德將道德原則(法則)及 其決定根據(善的意志或即實踐理性)都看成是理性的事 物,這麼一來,便產一個理論的難題:這些理性的事物如 何能落實於經驗世界,即真實化而成為具體的道德行動﹖ 若單從道德情感的角度來看,便是法則(善意)如何能決 定人的道德情感,或即人如何能感興趣於道德法則,從而 令它們得以實踐出來﹖康德以為這個問題人的思辯理性是 不能解明的,而唯有通過實踐理性作出絕對的預設(即設 準,postulate),我們始能讓道德哲學在理論上得以成立 。[55] 第三,從所屬存有方面說,道德情感只屬於有限的理 性存有(人類意念),因為無限的理性存有(上帝意念) 沒有感性性好,而非理性的存有(動物意念)沒有理性。 關於這點,長註沒有提及,我們需要看其他資料補充。在 《原則》另一處,康德說: "興趣只見之于一個 '其自身不常能符合于理性 ' 的依賴意志底情形中;在神的意志中,我們決不能 思議任何興趣。"[56] 這裡,如我們上文的分析,引文中的 "意志" 其實指 意念,而 "自身不常符合于理性的依賴意志" 應指人類意 念,只有他具備了道德情感;但上帝意念卻沒有此種情感 。另外,在《原則》另一處,他又說: "興趣是理性所由之以成為實踐者,即是說,它 是 '決定意志' 的一個原因。因此我們說只有理性的 存有才對一件事物發生興趣;而 '非理性的存有' 則 只覺到感性的嗜欲。"[57] 這裡,理性存有僅指人類意念,因為上一段引文已清 楚講出上帝是沒有興趣可言的;至於 "非理性存有" ,顯 然指動物意念,因為只有牠才單有感性的性好而沒有理性 。所以,由此可知,非但上帝沒有道德與趣(情感),動 物也沒有。 最後,尚有一點是最重要的:作為一種情感,尊敬是 不能作為法則的決定根據的。但這點長註說得很簡略(它 只說它 "不是被視為法則底原因" ),我們必須用其他文 獻來加以補充說明。在《原則》一書中,康德對十八世紀 英國哲學家謝甫茲伯利(Shaftesbury)、赫其森 (Hutcheson)[案:牟宗三譯為胡企孫或胡契孫] 及休謨 (Hume) 等道德情感學派哲學主張道德情為道德的最高標準大加 抨擊,他說: "關於道德情感,這種設想的特別感覺,當那些 不能思考的人相信那種情感將有助於他們,甚至在那 有關於一般(普遍)法則者中亦有助於他們時, '去 訴諸這種情感' 這實在是非常浮淺的;此外,情感, 即 '天然在程度上無限地有差別'的那情感,它對於善 與惡不能供給一統一的標準,而任何人也不能有權利 以其自己之情感去為他人形成一判斷。"[58] 又說: "這道德情感有些人曾錯誤地把它指定為道德判 斷之標準,其實它毋寧須被視為法則運用於意志上所 有的主觀效果,而意志底客觀原則,則單為理性所供 給。"[59]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道德情感學派中人將道德情感 又稱為 "道德感取" 或即 "道德感" (moral sense ), 但康德卻反對使用這一名稱,他以為 "去名此種情感曰 ' 道德的感取' ,這亦是不恰當的;因為 '感取' 一詞,一 般地說來,是意謂 '指向一對象' 的一種知解性的(理論 性的) '知覺之力量' ;而道德情感(就像一般說的快樂 不快樂)卻是某種只是主觀的東西,此只是主觀的東西並 不供給知識。"[60] 接著,我們再看康德反對把道德情感視為道德標準的 理由。依第一段引文,他的反對理由是凡情感都是主觀的 ,沒有必然性和普遍性。而依第二段引文,他更以為道德 情感只是法則(意志)的結果,而不是法則(意志)的原 因,所以不能成為道德的標準。 不過,依筆者之見,康德這裡所反對的是道德情感作 為道德原則的決定條件(如上文所說,即決定的根據), 而並非反對它作為後者的輔助條件(即非決定的根據或即 一般的根據)。我以為,這正是在《原則》一書中康德區 分動力(德文為Triebfeder,英文宜譯為incentive, spring or impulse)和動機(德文為Bewegungsgrund,英 文宜譯為 motive)的真正意義。他說: "欲望底主觀根據是衝力 [案:依上文的分析, 應即是動力,因為這裡的德文原文為Triebfeder] , 決意底客觀根據是動力 [案:應即是動機,因為這裡 的德文原文為Bewegungsgrund] ;因此,遂有基於衝 力上的主觀目的和依於動力上而對每一埋性存有皆有 效的客觀目的這兩者間之分別。"[61] 依此,我們可知道德情感雖然不是法則(意志)的決 定的、客觀的根據(客觀目的),但卻是它的輔助的、主 觀的根據(主觀目的)。明乎此,我們對《實踐理性批判 》第三章(即 "純粹實踐理性的動力" 一章,可簡稱為 " 動力章" )中討論道德情感能否作為實踐理性的動力的表 面矛盾便可以解決。那裡,他有時說道德法則是唯一的動 力,如: "尊敬法則並不是對於道德性的一個動力,但只 是這道德性本身才是主觀地被視為是一動力,只要當純粹 實踐理性,因著拒絕自我貪戀(我愛)底一切敵對要求, 它把權威性與絕對主權性給與於法則時(法則即是 '現在 單是它始有影響力' 的那法則)。" 然而,他有時說道德 情感也是一種動力,如: "尊敬也必須被看成是活動底主 觀原則,即是說,須被看成是一動力,即對於 '服從法則 '而為一動力,須被看成是 '可符合於法則' 的一個生命 一生底格言之一原則。"[62] 其實,《實理》中的表面矛盾是因為康德用語不夠謹 慎所致。如果我們堅持《原則》中對動力和動機的區分, 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在寬鬆的意義之下,(這裡動力是一 種廣義,泛指一切根據和基礎),法則(善意)及道德情 感都可說是動力,兩者作為動力的分別在於前者是意志決 定法則的動力,而後者則是意念服從法則的動力。但是, 在嚴格的意義下,(這裡動力是一種狹義,僅指主觀的根 據或即非決定的、一般的根據),意志(法則)只是動機 (即法則的客觀根據,或即決定根據)而不是動力;但只 有道德情感才是唯一真正的動力。[63] 明白到道德情感(尊敬)的種種意義後,我們對於義 務的主觀意義便可有充分的了解:簡言之,義務在主觀上 蘊含著道德情感,後者是一種特別的情感,它是法則作用 於主體的結果,所以,它的來源是理性的,它可以先驗地 被認知。然而,因為它的本質是感性的,它不能作為意志 建立法則的動機(客觀的或決定的根據),只可被視為意 念服從法則的動力(主觀的或即非決定的根據)。 (4)康德 "道德情感" 說商榷 上面我們討論過康德對於道德原則基礎的說明,他的 主張可分為兩大要點:一、善的意志是法則的唯一的決定 根據或即決定性條件,二、義務(當中蘊含人類意念中的 強制性及道德情感二概念)是法則的一般根據或即輔助性 條件。對於康德的主張,除了他最後對於道德情感的觀點 外,我大部分是同意的。我以為,他這部分的主張不但有 很大的內部義理上的困難,而且亦與我們在真實的道德實 踐的反省不相符合,所以,它很值得我們加以全面的檢討 。 1.從系統內部的義理方面看 從康德哲學的內部義理的角度來看,他的 "道德情感 "說無疑有許多不可解決的內部困難。首先,從道德情感 的來源說起。康德一方面說它是一種情感,所以它的本質 是感性的(即經驗的),但另一方面,它卻來源於理性, 是法則作於主體的結果,這在他的哲學系統中,無疑含有 一內部矛盾。如我們上文所說,康德採用了一種理性─經 驗的二分架構,兩者有互相排斥的本質,既然如此,本質 是經驗的道德情感為什麼可以由本質是理性的善意(法則 )所產生﹖這個問題,如前所說,也即是 "自由是如何可 能的" , "純粹理性如何能是實踐的" , "人如何能感興 趣於道德法則" 的問題,康德自己也承認它是無法解決的 。 其次,就道德情感的對象來說。他以為它不以外在的 事物為對象,而以法則本身為唯一的對象。這個說法,如 果借用上文的 "善的目的論" 的觀點的用語,也即是它只 以法則為目的。但依康德,法則是理性的客觀目的,具有 絕對的價值,因此,說道德情感只以法則為目的,豈非承 認前者也具有絕對的價值﹖然而,依康德的理性─經驗的 二元論,只有理性具絕對價值,所以,屬於經驗的道德情 感如何可能有絕對的價值﹖ 再者,就道德情感與法則的關係來說。他以為道德情 感是法則作用於主體的必然結果,它是先驗地可被認知的 。換言之,康德承認道德情感在某一意義下亦具有必然性 和普遍性。可是,依理性─經驗二分之說,只有前者具此 兩種先驗的特性,如果說經驗的道德情感亦是如此,這是 如何可能的﹖ 最後,從作為法則根據方面看。依我看,這一點最為 重要,但也最為曲折,最難了解。康德以為,嚴格來說, 道德情感只是一種(令意念服從法則的)動力而非(令意 志建立法則的)動機,所以,它只能作為法則的輔助條件 (根據)而不能作為其決定條件(根據)。這個說法,其 實包含了一個嚴重的理論困難。因為,依我們在第一節詮 釋意志與意念的分別時所說,意志只是立法的機能而並非 行動的機能,那麼,如果只有意志是法則的唯一的決定的 根據的話,結果是依意志而立的所謂 "法則" 嚴格來說只 是 "判斷原則" 而不能同時是 "踐履原則"[64],因為後者 須由意念憑藉道德情感之力才達至而不能單靠意志。這麼 一來,它便不能是真正的道德法則,因為真正的道德法則 不單能被我們所認知,而且亦必須能被我們在經驗界加以 真實化(actualize),即能落實成具體的道德行動。因此 ,筆者以為這一點是康德討論道德原則基礎時最大的理論 困難。 2.從人生實踐的反省方面看 在這方面,筆者以為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我同意我們其中一部分的 情感是缺乏必然性與普遍性的,譬如康德所講的感性的性 好,我相信沒有人會有異議,因為我喜歡什麼東西(如看 書、打羽毛球、看電影……),不喜歡什麼東西(如聽音 樂、看舞蹈、逛百貸公司……),總是主觀的,別人不一 定與我相同。然而,與道德實踐有極密切關係的一些情感 ,譬如孟子所講的四端──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 心和是非之心,卻是人所共有的。舉例來說,當一個良知 未泯的人見到一天真無邪的小孩不小心被車撞到時,他必 然會有怵惕惻隱之情生起;當他做了違背良心的事情而被 人揭發時,他必定會感到羞恥不安;當他得到長輩悉心的 關懷和指導時,他必定會對他產生由衷的尊敬……。從這 個角度來看,我們說康德所講的道德情感也有像道德法則 所具有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不無道理的。 第二,在人生實踐當中,我們反省到推動我們作出道 德行動的不只是一個了無生機,冷酷無情的死理,而同時 亦是心靈裡充滿著的各種各樣的人類的高崇的情感。譬如 說,我們見到父母而去行孝,並不是因為我們僅僅弄清楚 、弄明白了一個孝順的道理,而更是發自我們內心深處的 一股欲罷不能的孝心;當我們見到朋友遇到危難時,並不 單單因為我們了解了朋友的義務才幫助他,而同時是深刻 的友情推動我們去對他伸出援手……。相反,我們可以設 想如果我們只抽象地把握到一套有關道德的道理,譬如說 ,康德的道德哲學,但我們對周遭的人卻完全沒有任何真 情實感,那麼,無論我們對他的哲學如何熟識,如何了解 ,都難以令我們去履行我們對別人的各種義務。 其實,康德對於道德情感推動道德行動的重要性,是 有深切的體會的,他在《形上學》中便曾這樣說: "沒有人是完全無道德情感的,因為如果他真對 於這 '感覺' 是完全無感受的,他必應道德上是死亡 的;而若以物理學家底語言說,如果道德的活力不再 能在此情感上產生任何結果,則他的人之為人之人性 必瓦解而成為純然的動物性(好像是因著化學法則而 化解為純然的動物性),而且不可挽回地必與其他物 理存有之質量相混。"[65] 可惜的是,他未能將這種深切的體會融入其道德哲學 體系裡去,實在功虧一簣。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我們可以 看出康德對於道德原則基礎的探討有其不足之處:不能對 道德情感問題作出合理的安頓。所以,如果我們想藉著康 德哲學在道德哲學領域中前進的話,便必須正視此問題, 並且盡量加以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