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年

文字、標點糾錯信箱

《明太祖實錄》卷七八  (洪武六年正月乙巳)以舉人蔣學、閻鈍為起居注,傅宗巖、崔萃為給事中,趙震、殷哲為翰林應奉。

《明太祖實錄》卷七八 (洪武六年正月)甲寅,以舉人張唯、王輝、李端、張翀為翰林編修,蕭韶為秘書監直長。繼又以王璉、張鳳、任敬、馬亮、陳敏俱為編修。是時天下舉人至京,上欲造就其才,擇其年少俊異者皆擢編修,賜冠帶衣服,令入禁中文華殿肄業。詔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等為之師。上聽政之暇,輒幸堂中,取其文親評優劣,命光祿寺日給酒饌。每食,皇太子、親王迭為之主。冬夏賜衣服,時賜白金、弓矢鞍馬,寵遇甚厚。  

《明太祖實錄》卷七八 (洪武六年正月)戊午,上念天下既定,恐中外將卒習於安逸,弛武藝,於是命中書省臣同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官定議教練軍士律:(略)。  

《明太祖實錄》卷七八  (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禮部奏增廣國子生。上曰:「須先擇國子學官,師得其人,則教養有效。非其人,增廣徒多,何益?蓋瞽者不能辨色,聾者不能辨聲,學者而無師授,亦如聾瞽之於聲色。朕觀前代學者出為世用,雖由其質美,是亦得師以造就之。後來師不知所以教,弟子不知所以學,一以記誦為能,故卒無實。今民間俊秀子弟可以充選者雖眾,苟無端人正士為之模範,求其成材難矣。故曰:『務學不如務求師。』今祭酒乏人,卿等宜為朕詢采天下名士通今博古、才德兼備、宜為人師者,以名聞。」

《明太祖實錄》卷七九 (洪武六年二月)壬午,詔禮部申禁教坊司及天下樂人,毋得以古先聖帝明王、忠臣義士為優戲,違者罪之。先是,胡元之俗,往往以先聖賢衣冠為伶人笑侮之飾,以侑燕樂,甚為瀆慢,故命禁之。

《明太祖實錄》卷七九  (洪武六年二月戊子)命增築國子學舍。時上以國學天下英才會聚,四方來學者益眾,充溢齋舍,命禮部經理,增築學舍,凡百餘間。

《明太祖實錄》卷七九 (洪武六年二月乙未)詔旌表山東城武縣民周彥實妻張氏、台州府臨海縣民楊子德妻陶氏、呂文保妻金氏、真定府臨城縣民李護妻王氏貞節,衢州府龍游縣民夏文昭從母王氏、從嫂袁氏、邵氏俱守節,又其家四世同居,旌表為三節婦之門。  

《明太祖實錄》卷七九 (洪武六年二月乙未)上諭中書省臣曰:「朕設科舉以求天下賢才,務得經明行修、文質相稱之士,以資任用。今有司所取,多後生少年,觀其文詞若可與有為,及試用之,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甚寡。朕以實心求賢,而天下以虛文應朕,非朕責實求賢之意也。今各處科舉宜暫停罷,別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庶幾天下學者知所向方,而士習歸於務本。」

《明太祖實錄》卷八0 (洪武六年三月癸卯)《昭鑒錄》成。先是,命禮部尚書陶凱、主事張籌等采摭漢唐以來藩王善惡可為勸戒者為書,會開出參行省,編輯未成,於是召秦王傅文原吉、翰林院編修王僎、國子博士李叔允、助教朱復、秦府錄事蔣子傑等續修之。至是書成,繕寫為二卷,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為序以進,賜名曰《昭鑒錄》,以頒賜諸王。上謂原吉等曰:「朕於諸子常切諭之,一舉動戒其輕,一言笑斥其妄,一飲食教之節,一服用教之儉。恐其不知民之饑寒也,嘗使之少忍饑寒;恐其不知民之勤勞也,嘗使之少服勞事。但人情易至於縱恣,故令卿等編輯此書,必時時進說,使知所警戒。然趙伯魯之失簡、漢淮南之招客,過猶不及,皆非朕之所望也。」

《明太祖實錄》卷八0 (洪武六年三月)甲辰,禮官上所定禮儀。上謂尚書牛諒曰:「禮者,國之防範,人道之紀綱,朝廷所當先務,不可一日無也。自元氏廢棄禮教,因循百年,而中國之禮變易幾盡。朕即位以來,夙夜不忘,思有以振舉之,以洗污染之習,故嘗命爾禮部定著禮儀。今雖已成,宜更與諸儒參詳考議,斟酌先王之典,以復中國之舊。務合人情,永為定式,庶幾愜朕心也。」

《明太祖實錄》卷八0  (洪武六年三月)己未,禮部奏舉人年少者趙惟一等三十四名送國子學讀書。命賜衣帳。

《明太祖實錄》卷八0  (洪武六年三月)乙丑,以儒士趙俶、錢宰、貝瓊、鄭濤、馬盛、金鈱、謝徽為國子助教。

《明太祖實錄》卷八一  (洪武六年四月)戊子,以孔克表為翰林院修撰兼編修。克表,溫之平陽人,孔子五十五世孫也。

《明太祖實錄》卷八一 (洪武六年四月)癸巳,禮部言:禮以辨上下,定民志。國家混一以來,申明典章,敦尚樸素,官民服用,皆有定擬,頒行天下。近者官民漸生奢侈,逾越定制,恐習以成風,有乖上下之分。詔申禁之。凡前所下禁條有未備者,仍參酌漢唐以來制度頒行遵守。

《明太祖實錄》卷八一 (洪武六年四月戊戌)重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從監察御史答祿與權言也。

《明太祖實錄》卷八一 (洪武六年四月)辛丑,命吏部訪求賢才於天下。上曰:「世有賢才,國之寶也。古之聖王恆汲汲於求賢,若高宗之於傅說,文王之於呂尚,二君者,豈其智之不足也,而遑遑於版築鼓刀之徒?蓋賢才不備,不足以為治。鴻鵠之能遠舉者,為其有羽翼也;蛟龍之能騰躍者,為其有鱗鬣也;人君之能致治者,為其有賢人而為之輔也。今山林之士,豈無德行文藝之有稱者?宜令有司采舉,備禮遣送至京。朕將任用之,以圖至治。」

《明太祖實錄》卷八二 (洪武六年五月壬寅)《祖訓錄》成,其目十有三,曰箴戒,曰持守,曰嚴祭祀,曰謹出入,曰慎國政,曰禮儀,曰法律,曰內令,曰內官,曰職制,曰兵衛,曰營繕,曰供用。上親為之序曰:「朕觀自古國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當時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於海內,民用平康。蓋其創業之初,備嘗艱苦,閱人既多,歷事亦熟,比之生長深宮之主未諳世故,及僻處山林之士自矜己長者,甚相遠矣。朕幼而孤貧,長值兵亂,年二十四委身行伍,為人調用者三年,繼而收攬英俊,習練兵之方,謀與群雄並驅,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乃能剿除強敵,統一海宇,人之情偽,亦頗知之。故以所見所行與群臣定為國法,革元胡俗,去姑息之政,治舊習污染之徒。且群雄之強盛詭詐,至難服也,而朕已服之;民經世亂,欲度兵荒,務習奸猾,至難齊也,而朕已齊之。蓋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著律令,損益更改,不計遍數。經今十年,始得成就。頒而行之,民漸知禁。至於開導後人,復為《祖訓錄》一編,立為定法,大書揭於酉廡,朝夕觀覽,以求至當,首尾六年,凡七謄稿,至今方定,豈非難哉?蓋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采眾長,即與果斷,則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今令禮部刊印成書,以傳永久。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於無窮矣!嗚呼,其敬戒之哉!」於是賜諸王,且錄於謹身殿東廡、乾清宮東壁,仍令諸王書於王宮正殿、內宮正壁,以時觀省。上因謂侍臣曰:「朕著《祖訓錄》,蓋所以垂訓子孫。朕更歷世故,創業艱難,常慮子孫不知所守,故為此書,日夜以思,具悉周至,紬繹六年,始克成編。後世子孫守之,則永保天祿。苟作聰明,亂舊章,是違《祖訓》矣。」侍臣對曰:「自古創業之主,其慮事周詳,立法垂訓,必有典則。若後世子孫不知而輕改,鮮有不敗。故《經》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上曰:「日月之能久照,萬世不改其明,堯舜之道不息,萬世不改其行。三代因時損益者,其小過不及耳。若一代定法,有不可輕改,荒墜厥緒,幾於亡夏,顛覆典刑,幾於亡商。後世子孫,當思敬守祖法。」

《明太祖實錄》卷八二   (洪武六年五月癸卯)以河南府學訓導開濟為國子助教。

《明太祖實錄》卷八二 (洪武六年五月癸卯)上諭中書省臣曰:「馬雖至駑,策勵可以致遠;木雖至樸,繩削可以致用;人雖至愚,勉教可使成材。故聖人之教無棄人,君子之化無鄙俗。朕觀今之為吏者,寡於學術,惟弄文法,故犯罪者多。若得賢官長以表率之,又日聚而教之,及告以古人為吏而致通顯者,與夫守身保家之道,豈有不化而為善乎?自今省、台、六部官,遇有暇時,集屬吏,或教以經史,或講以時務,以變其氣質。年終考之,視其率教與否,則可以知其賢不肖矣。」

《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洪武六年七月癸卯)命御史中丞陳寧兼領國子監事。

《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洪武六年七月)己未,詔禮部時享太廟。既以功臣配享,其雞籠山功臣廟宜同日遣官致祭,仍以新戰沒定遼衛指揮高茂等三十八人祔祭。自是,每春正躍、秋七月享太廟之日,遣官祭功臣於雞籠山廟。

《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洪武六年七月己巳)以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為翰林侍講學士,知制誥,仍兼贊善。

《明太祖實錄》卷八四 (洪武六年八月丙戌)賜國子生衣服衾褥。

《明太祖實錄》卷八四 (洪武六年八月丙戌)禮部奏度天下僧尼道士凡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八人。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洪武六年九月)丁未,更定有司申報庶務法。國初,凡有司庶務,若戶口、錢糧、學校、獄訟之類,或每季,或每月,具其增損見在之數書於冊,縣達於州,州達於府,府達於行省,類咨中書。吏牘煩碎而公私多糜費。又有司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其徒罪以上,具獄送行省。由是州縣或受髒,減重從輕,省府或弄法,加輕入重。文移駁議,囚系奄連。至是,命中書省、御史台詳議,務從簡便,乃革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額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果有違枉,從御史、按察司糾劾。令出,天下便之。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洪武六年九月)己酉,以侍御史文原吉為秦府右相,國子助教朱復為燕府參軍。諭曰:「王今長,宜朝夕左右,輔成其德,二三年後,遣王之國。汝等宜盡心所事,取鑒於古,何者為善,何者為不善,采摭古人仕為王臣,孰能以正輔導,孰為不能,編次成集,朝夕覽觀。遇有所行,則擇其善而去其不善,務引王於當道。爾等與王言,待臣下則以謙和,撫民人則以仁恕,勸耕耨以省饋餉,御外侮以藩帝室。如此,則能盡其職矣。」又曰:「汝等職事清簡,非朝廷劇任之比。若文武全才,更可演習武事,發舒精神。若素儒生,但謹守禮法,陳善閉邪而已。苟巧詐無實,欺蔽諂諛,此招咎之道,所宜戒也。汝其慎之!」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洪武六年九月己酉)重建雞籠山功臣廟成。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洪武六年九月)庚戌,詔禁四六文詞。先是,上命翰林儒臣擇唐宋名儒表箋可為法者,翰林諸臣以柳宗元《代柳公綽謝表》及韓愈《賀雨表》進,上命中書省臣錄二表,頒為天下式。因諭群臣曰:「唐虞三代,典謨訓誥之詞質實不華,誠可為千萬世法。漢魏之間,猶為近古。晉宋以降,文體日衰,駢麗綺靡,而古法蕩然矣。唐宋之時,名儒輩出,雖欲變之,而卒未能盡變。近代制誥章表之類,仍蹈舊習。朕常厭其雕琢,殊異古體,且使事實為浮文所蔽。其自今凡告諭臣下之辭,務從簡古,以革弊習。爾中書宜播告中外臣民,凡表箋奏疏,毋用四六對偶,悉從典雅。」

《明太祖實錄》卷八六 (洪武六年十一月庚寅)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明太祖實錄》卷八六 (洪武六年十二月)丁酉朔,旌表孝子薑瑜及節婦潘氏。瑜,山東寧海州人,母亡,廬於墓側,日夜號泣,不飲酒食肉者三年,人稱為孝子。潘氏鎮江府丹徒縣民竇文彬妻,夫亡守節。事聞,皆旌表之。

《明太祖實錄》卷八六 (洪武六年十二月庚申)以儒士朱右、趙壎、朱廉為翰林編修,孫作為太平府儒學教授,以修《日曆》故也。

 

返回目錄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