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洪武五年,13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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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實錄》卷七一 (洪武五年正月癸丑)上謂禮部臣曰:「近代以來,舉人不中程式,為有司所黜者,多不省己自修,以圖再進。往往摭拾主司細故謗毀,以逞私忿,禮讓廉恥之風不立。今後有此者罪之。」

《明太祖實錄》卷七二 (洪武五年二月)是月,建申明亭。上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乃命有司於內外府州縣及其鄉之裡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內人民有犯,書其過名,榜於亭上,使人有所懲戒。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洪武五年三月)己酉,上以將官子弟因年少驕佚,故承襲者多不稱職,乃命其子弟年幼者入國學讀書,稍長,令隨班朝參,以觀禮儀,退則令習弓馬、學武事,待其可用,然後官之。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洪武五年三月)是月,高麗國王王顓遣密直同知洪師範、鄭夢周等奉表賀平夏,貢方物,且請遣子弟入太學。其詞曰:「秉彝好德,無古今愚智之殊;用夏變夷,在禮樂詩書之習。故我東夷之人,自昔以來,皆遣子弟入太學。不惟知君臣父子之倫,亦且仰聲名文物之盛。伏望皇仁察臣向化之誠,使互鄉之童得齒虞庠之冑,不勝慶幸。」太祖顧謂中書省臣曰:「高麗欲遣子弟人學,此亦美事。但其涉海遠來,離其父母,未免彼此懷思。爾中書宜令其國王與群下熟議之,為父兄者果願遣子弟入學,為子弟者果聽父兄之命,無所勉強,即遣使護送至京,或居一年,或半年,聽其歸省也。」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洪武五年四月)戊戌,詔天下舉行鄉飲酒禮。上以海內晏安,思化民成俗,以復於古,乃詔有司舉行鄉飲酒禮。於是禮部奏取《儀禮》及唐宋之制,又采周官屬民讀法之旨,參定其儀。在內應天府及直隸府州縣,每歲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於學校;在外行省所屬府州縣,亦皆取法於京師。其民裡社,以百家為一會,糧長或里長主之。百人內以年最長者為正賓,余以()[]()[]坐。每季行之於裡中。大率皆本於正齒位之說,而賓興賢能、春秋習射,亦可通行焉。所用酒餚,毋致奢靡。若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其武職衙門,在內各衛親軍指揮使司及指揮使司,凡鎮守官軍每月朔日,亦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如此,則眾皆知所警而不犯法矣。制曰可。

《明太祖實錄》卷七五 (洪武五年八月)丙戌,《申明戒諭書》成,頒示天下。

《明太祖實錄》卷七七  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朔,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理道之原。朕嘗設置有司,頒降條章,敦篤教化,務欲使民豐衣足食,理道暢焉。何有司不尊朕命,秩滿赴京者,往往不書農桑之務、學校之教,甚違朕意。特敕中書,令有司今後考課,必書農桑學校之績,違者降罰。民有不奉天時,負地利,及師不教導、生徒惰學者,皆論如律。於戲!彝倫不振,實君師之過。坐享民供而不修政教,亦豈職分之當為?凡在臣民,體朕至意。」

《明太祖實錄》卷七七 (洪武五年十二月)己卯,上謂禮部侍郎曾魯曰:「朕求古帝王之治,莫盛於堯舜。然觀其授受,其要在於允執厥中。後之儒者講之非不精,及見諸行事,往往背馳。」魯曰:「堯舜以此道宰制萬世,如執權衡,物之輕重長短,自不能違,而皆得其當,此所以致雍熙之治也。後世鮮能此道,於處事之際,欲求其—一至當,難矣。」上曰:「人君一心,治化之本。存於中者無堯舜之心,而欲施於政者有堯舜之治,決不可得也。」魯又曰:「堯舜之道,載之《典》《謨》者,無以加矣。至於修身理人,本末次第,具在《大學》一書。」上曰:「《大學》,平治天下之本,其可捨此而他求哉?」

《明太祖實錄》卷七七 (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給僧道度牒。時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萬七千二百餘人,皆給度牒,以防偽濫。禮部言:前代度牒之給,皆計名鬻錢,以資國用,號免丁錢。詔罷之,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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