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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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洪武十三年正月辛酉)賜儒士、監生、孝廉、人材初入仕者衣,人三襲,鈔各有差。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0  洪武十三年二月壬戌朔,詔郡縣舉聰明正直、孝弟力田、賢良方正、文學之士及精通術數者,以名聞。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0  (洪武十三年二月)壬午,命禮部尚書偰斯凡賢良方正、孝弟力田、文學之士舉至京者,月給廩餼,以主事一人掌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0  (洪武十三年三月丙申)改各州儒學正為未入流官。先是,學正秩從九品,至是改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0  (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定六部官制。凡設官吏五百四十八人。官一百五人,尚書六人,侍郎七人,郎中二十四人,員外郎二十四人,主事四十四人。比唐制減三十二人,比舊制減七十一人。吏四百十三人,都吏二十四人,令史百三十四人,典吏二百八十五人,比唐制減四百二十六人,比舊制減三百四十五人。(下有具體設官部門及人數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0  (洪武十三年三月壬子)禮部奏以新定官祿勒石。乃言:天下教官,則有學(政)【正】、教諭、訓導,首領官則有提控、案牘、吏目、典史。近以教官、首領官未入流品,例稱雜職,今宜以教官、首領官列於雜職之外,庶不混淆。於是教官、首領官、雜職官列為三等,亦勒之於石。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二石五斗,縣教諭月米二石,府州縣訓導月米二石。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四月己丑)命群臣各舉所知。上諭之曰:「天下賢才,未嘗乏也。謂皋、夔、稷、契不復生,方叔、召虎不再出,是薄天下之士也。但世有升降,故才有等差耳。為人上者能量才授職,則無施不可。蓋士之進退繫乎國之治否。吾以一人之智,豈足以盡理天下?必賴天下之賢,然後足以有為。爾等宜體此意,各舉所知以聞。」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癸卯,命吏部銓次各處所舉儒士及聰明正直之人,皆授以官,凡十一人,各賜夏衣一襲。上諭之曰:「天生烝民,必命人主以治之。朕承天命,養育黎庶,不能以獨治,故求賢人君子以共治之。然海宇之廣,豈無遺賢?數敕有司薦舉賢良之士,至者授以職任,使所至為民造福。邇年以來,或貪虐撓法,有傷吾民,朕甚憂之。故又敕有司精慎所舉。今爾等至京,初皆庶民,歲受官役,朝廷得失、有司利病必盡知之。今授以官,當盡心所事,鑒前人之非,為朕福民,朕之望也。」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丙辰)召興化府儒學教授吳源。敕曰:「朕聞君天下以安民為本,圖治以得賢為先。古昔帝王,能旁求俊乂,以輔不逮,故黎庶賴之以安,而治道隆也。朕自即位以來,雖求賢之詔屢下,而得賢之效未臻,今中書舍人林廷綱薦而學精德邁,才識過人,故特遣使齎符以召,有司禮送至京,朕將試用焉。」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三  (洪武十三年八月辛未)改國子學典膳為掌饌。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三   (洪武十三年八月丙戌)置應天府儒學,設教授一員,訓導四員,生員六十人。時江寧知縣張允昭言:「江寧、上元二縣,在輦轂之下,宜建學校,以教京師子弟。」於是命置應天府學,以教二縣子弟。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三  (洪武十三年八月)是月,制天下學校師生廩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醢之類皆官給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洪武十三年十月戊辰)上諭吏部臣曰:「天下之務,非賢不治;求賢之道,非禮不行。故湯致伊尹,由於三聘;漢征申公,安車束帛。近朝臣為朕舉賢,朕皆徵用之。所舉者多名實不稱,徒應故事而已。夫披沙將以求金,掘井在於獲泉,薦士期於得賢。今所舉皆非,豈昧於識人耶?抑賢才之果難得也?爾吏部其以朕意再諭天下有司盡心詢訪,必求真材,以禮敦遣。」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洪武十三年十月乙酉)建昌千戶所鎮撫王先之子佐以疾卒,其妻萬氏亦自經死,詔旌表其貞烈。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洪武十三年十月)是月,吏部引選國子監生二十四人,命為府州縣官。上召至前,諭之曰:「諸生皆學古入官。夫為臣之職,事君、撫民二者而已。然能盡撫民之心,即所以盡事君之道。故賢臣之事君也,視君如親,視國如家,視民如子。苟可以安國家、利民人者,知無不為。若避難而憚勞,則事不立矣。事不立則民失望,國何賴焉?爾等尚服朕言,必思盡其職也。」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洪武十三年十一月)丙辰,以儒士宋訥為國子學助教。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洪武十三年十二月)是月,吏部奏天下郡縣所舉聰明正直、孝弟力田、賢良方正、文學才幹之士至京者八百六十餘人。上命各授以官,因諭之曰:「人之才能,少得全備。如寬厚慈祥者使之長民,勤敏通達者使之集事,量能授官,庶有成績。若使才不稱職,位不達才,國家雖有褒德錄賢之名,而無代天理物之實,非所以圖治也。爾其審之。」於是授職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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