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洪武十六年,1383年

文字、標點糾錯信箱; 版權歸屬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一  (洪武十六年正月戊申)儋州知州魏世吉請遣子入太學,詔許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一  (洪武十六年正月)丁巳,免國子監祭酒吳顒還鄉。時武臣子弟有怠於學者,顒以寬縱,不能繩檢,故免。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一  (洪武十六年正月)庚申,賜國子監師生元宵節錢有差。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一  (洪武十六年正月)壬戌,以文淵閣大學士宋訥為國子監祭酒。敕諭之曰:「太學天下賢關,禮義所由出,人材所由興。自建學以來,歷選師儒,以居是職,至今未臻其效。豈士習之難變歟?抑師道之不立歟?此朕所以夙夜究心,慎擇老成以任之。惟卿宿學耆德,可以任此,特命為祭酒。尚體朕立教之意,使諸生有成,士習丕變,國家其有賴焉。卿其勉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一  (洪武十六年正月壬申)命曹國公李文忠兼領國子監事。諭之曰:「國學為育人才之地,公侯之子弟鹹在焉,雖講授有師,然貴族子弟非得威望重臣以蒞之,則恐怠於務學。故特命卿兼蒞其事,必時加勸勵,俾有成就。」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戊寅)旌表北平欒城縣民李大妻甄氏。舅早卒,奉其姑其甚孝。夫與其弟異居,一日姑往視其次子家,甄氏隨行,不忍去姑側,姑力遣之還。甫三日,甄氏心驚,舉身流汗,意姑疾也,亟往省之,果有以疾來告者。甄氏沿道拜禱,至姑側,侍湯藥,數日而愈。後姑年九十一以疾終。既葬,甄氏廬墓三年,旦暮悲號不輟,裡人稱為孝婦。事聞,詔旌表其門曰「孝婦甄氏之門」。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壬午)詔武官子弟習騎射,校藝精熟者始許襲職,不中者有罰。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癸末)旌表登封縣孝子王中之門。中家業農,未嘗知書,性至孝。母歿,廬墓三年,身被衰麻,日食饘粥,旦夕哭奠,未嘗櫛發易衣。墓側無水,浚井四丈不得泉,中環井再拜籲天,泉水湧出,鄉里以為孝感。事聞,詔旌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乙酉)旌表山西陽城縣民段節妻宋氏貞節。宋氏年二十七而寡,姑年七十,宋氏紡績以備養。及姑年九十而卒,喪葬盡禮。撫育諸子,至於成人。守節不改,年已七十,有司上其事,故旌表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丁亥,旌表晉州安平縣烈婦張氏。張氏,國子生翟德妻也。德盜同捨生衣物,事覺,張氏恥之,曰:「夫者,非但仰望以終吾身,將冀其力學成名以顯榮父母也。若此,我何面目見鄉里人乎?」遂自縊死。事聞,上以其素承父母之教,命於其父母家旌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己丑,東閣大學十吳沉等進《精誠錄》。先是,上將享太廟,致齋於武英殿,召沉等謂之曰:「朕閱古聖賢書,其垂訓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親。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親,則人道立矣。然其言散在經傳,未易會其要領。爾等其以聖賢所言三事以類編輯,庶便觀覽。」至是書成,上覽而善之,賜名《精誠錄》,命沉為之序。書凡三卷,「敬天」一卷,取《易》十章、《書》七十二章、《詩》十七章、《禮記》二十七章、《孝經》《論語》各一章。「忠君」一卷,取《易》《大學》《中庸》各一章、《書》四十六章、《詩》十章、《禮記》十四章、《左傳》六章、《國語》一章、《論語》十四章、《孟子》十二章。「孝親」一卷,取《易》二章,《書》三章、《詩》九章、《禮記》四十八章、《論語》十一章、《孝經》十九章。《大學》二章、《中庸》三章、《孟子》十章。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庚寅,旌表饒州府安仁縣貞婦彭氏之門。彭氏年二十七而寡,受志七十六年,壽百三歲。按察僉事周克敬以聞,詔旌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  (洪武十六年二月丙申)命天下學校歲貢生員。時諫官關賢言:「國朝崇尚儒術,春秋祭享先師,內外費至巨萬,尊師之道,可謂隆矣。天下生員 歲給廩米亦數萬石,養賢之禮,可謂厚矣。今又建太學,聚天下英才以教育之,期為國家用也。奈何所習非人,師道不立,平居教養既無其法,及至選貢,賢愚混淆。至有員缺,又或府選於州,州選於縣,致使為師者不能各任其責,甚至布政司、按察司將俊秀有學問生員選充承差,有乖朝廷育才之意。今宜令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如考試中式,則賞及所司、教官。否則所司論如律,教官、訓導停其廩祿,生員罰為吏。如是,則士有勸懲,學有成效。」從之。命禮部榜諭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正月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三  (洪武十六年三月壬申)以殿廷儀禮司序班楊盤為國子監助教。盤初為江西參政,後坐事降序班,至是改助教。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三  (洪武十六年三月壬申)罷天下府州縣提刑按察分司。初,言者多陳守令貪鄙不法,故於直隸府州縣設巡按監察御史,各布政司所屬設試僉事,皆以秀才為之,各有印章,布列郡縣。既而所行多違戾,故悉罷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三  (洪武十六年四月己卯)旌表松江府上海縣主簿夏師顏妻趙氏、山陽縣民蔡仲銘妻夏氏、呂省九妻顏氏、和州民周德新妻張氏、含山縣民張子文妻尹氏、任城縣民張衡妻全氏、臨川縣民羅舜善妻饒氏、馮子憲妻饒氏貞節。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三  (洪武十六年四月)壬辰,賜國子監倭生文壽衣衾靴襪。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四  (洪武十六年五月乙卯)詔旌表處州府麗水縣民趙方叔妻李氏、朱彥祥妻何氏、西安府渭南縣民譚五妻石氏貞節。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五  洪武十六年六月癸酉朔,命各府選舉儒士吏員練達時務、諳曉治體、善於詞命者,或三四人,或一二人,赴京錄用。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五  (洪武十六年七月丁未)旌表金華府永康縣徐與道妻葉氏貞節。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六  (洪武十六年八月)丙戌,降東閣大學士吳沉為翰林侍書,以進講後期,考功監劾之故也。尋改為國子博士。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六  (洪武十六年八月戊子)旌表孝子李英之門。英邳州人,年十五喪父,家貧力作,養其母劉氏,冬寒必溫衾席。母常病疽,英為吮之,數日而愈。母又病滯下,英去糞嘗之,味甜,心切驚悸。母尋卒,日夜號哭,廬墓三年。事聞,詔旌表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六  (洪武十六年)九月辛丑朔,命國子生有父母者三年一歸省,著為例。有未婚娶,許還家畢姻。及聞伯叔兄之喪者,許奔喪。仍令禮部定與限期。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六  (洪武十六年九月壬戌)賜雲台郎及天文生綿布。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六  (洪武十六年九月)是月,命給事中潘庸等及國子生、各衛舍人分行天下都司衛所,清理軍籍。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七  (洪武十六年十月)庚寅,旌表蘇州府昆山縣民范三妻凌氏、池州府銅陵縣民姚子彥妻潘氏、趙仲仁妻阮氏、漳州府長泰縣民黃伯英妻雍氏、金華府東陽縣民陶子文妻胡氏、蔡永壽妻周氏、張正卿妻婁氏、杜童妻石氏、朱遺芳妻郭氏、永康縣民王和卿妻陳氏貞節。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七  (洪武十六年十月)癸巳,詔郡縣復設社學。先是,命天下有司設社學,以教民間子弟,而有司以是擾民,遂命停罷。至是,復詔民間自立社學,延師儒,以教子弟,有司不得干預。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七  (洪武十六年十月癸巳)詔頒鄉飲酒禮圖式於天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一月庚子朔,以儒士崔謙、王訥為山東提刑按察司僉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一月)癸卯,置四川建昌府儒學。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一月)戊午,賜國子監生衣,人一襲。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二月庚午朔,命賜國子監生讀書燈油,每月人一斤,著為例。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二月)己卯,禮部奏:「考試歲貢生員,文字中式者送國子監,監官再考等第,分堂肄業。不中者,生員、教官、提調官罰各如制。」從之。尋命生員中式上等者送國子監,次等送中都國子監。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二月癸巳)國子監博士嚴圖南卒,詔賜棺衣殮葬之具。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  (洪武十六年十二月癸巳)詔國子監生病者,令應天府遣人送還鄉。時監生多病腫,祭酒宋訥以聞,故有是命。


返回目錄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