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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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一  (洪武十五年正月)丁亥,命禮部遣使往福建、湖廣、江西、浙江布政司及直隸府州選善書者,凡得千九百十人。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一  (洪武十五年正月庚戌)命天下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上諭之曰:「古之薦舉者以實不以名,後世薦舉者徇名而遺實,故往往治不如古。朕遵仿古制,舉用賢才,各因其器能而任使之,庶幾求其實效。今爾等來朝,其各舉所知。凡有一善可稱、一才可錄者,皆具實以聞,朕將隨其才以擢用之,毋有所隱。」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三  (洪武十五年三月)丙辰,改國子學為國子監。設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一人,正六品;監丞一人,正八品;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一十六人,俱從八品;學正三人,正九品;學錄三人,從九品;掌饌一人,雜職。其文移,則六部札付國子監,國子監呈六部。中都國子監製同。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置僧道二司。在京曰僧錄司、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設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精選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洪武十五年四月)丙戌,詔天下通祀孔子,賜學糧,增師生廩膳。上諭禮部尚書劉仲質曰:「孔子明帝王之道以教後世,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綱常以正,彝倫攸敘,其功參於天地。今天下郡縣廟學並建,而報祀之禮止行京師,豈非闕典?卿與儒臣其定釋奠禮儀,頒之天下學校,令以每歲春秋仲月通祀孔子。」又命凡府州縣學田租入官者悉歸於學,俾供祭祀及師生俸廩。仲質對曰:「前代學田多寡不同,宜一其制。」乃詔定為三等:府學一千石,州學八百石,縣學六百石,應天府學一千六百石。各設吏一人以司出納。師生月給廩膳米一石,教官俸如舊。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洪武十五年四月癸巳)命禮部凡國子監生病故者,有司給棺具,歸其喪於家。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洪武十五年四月)戊戌,置雲南大理府及蒙化等州儒學。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洪武十五年四月)癸卯,以儒士吳顒為國子監祭酒。上諭之曰:「國學者,天下賢材所萃,而四方之所取正,必師道嚴而後模範正。師道不立,則教化不行,天下四方何所取則?卿宜崇重道義,正身率下,俾諸生有所模範。若徒以文辭為務,記誦為能,則非所以為教矣。夫鐘鼓揚則聞於遠,德義著則人樂從。爾其慎之,勉副朕意。」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洪武十五年四月丙午)詔旌表遼東高希鳳、裴皮鐵家。時故元臣名祖自定遼來歸,上問遼東風俗,名祖言:遼東地遐遠,民以獵為業,農作次之,素不知詩書,而其俗尚禮教,凡子喪其父,妻喪妻夫,皆日至墓所拜哭,奠酒漿,百日乃止。服衰三年,不飲酒食肉,不理髮,不遊獵,不與人語戲。間有以歉歲食肉者,鄉人功詆之。又言:往年石城有高希鳳者,本光州固始縣人,戊戌秋,在遼東老鴉寨為亂兵所掠,力抗不伏,亂兵斷其右腕而死。其妻劉氏被虜,行十餘里,罵不絕口,亦為所殺。希鳳仲弟藥師奴亦死於亂,妻李氏攜其子文殊孤侄僧保往高麗避難,至中途,度不能兩全,以其子差長,棄之,獨攜侄以行。及聖朝混一區宇,居民復業,李氏訪得其子同歸守夫墓。希鳳季弟伯顏不花為納哈出所殺,其妻郭氏高麗人,居渾灘,自縊死於馬櫪。希鳳從子高塔失丁亦為父仇誣陷而死,其妻金氏與姑邢氏縊死於魚塢所居之室。一門五婦,皆盡節義。又言:定遠南河寨斡羅村有卒裴皮鐵者,疫死,其妻李氏女直人,年二十二,停柩二年,晝夜哀臨。比葬之日,陳祭辭柩畢,縊於屋西桑樹而死,鄉人義之,遂合葬焉。臣耳目所見聞,有如此者。上為之動容稱歎,即日詔有司旌表希鳳家為五節婦之門,裴皮鐵家為貞節之門。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己未,新建太學成。其制,廟學皆南向,廟在太學東,中為大成殿。殿左右兩廡,前為大成門,左右列戟二十四,門外東為犧牲廚,西為祭器庫。又前為靈星門。太學正堂曰彝倫堂,中為祭酒、司業公署,左為祭酒、司業講授之所,右西列席,東向,為博士課試之所。前為太學門。又前為集賢門。彝倫堂之後為六堂,曰率性,曰修道,曰誠心,曰正意,曰崇志,曰廣業,諸生肄業居之。堂之東西皆列二館,助教、學正、學錄居之。丞、簿有署,會饌有堂。廚庫井湢以次而列。學之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有妻子者居外,月給米贍之。自經始以來,架數臨視。至是落成,遣官祭先師孔子,命翰林院學士宋訥記其始末於石。仍以舊國子學為應天府學。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己未)以起居注單仲祐為國子監助教,賜襲衣冠帶。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壬戌,賜國子監生衣,人一襲。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壬戌)上謂禮部尚書劉仲質曰:「國學新成,朕將釋菜,令諸儒議禮。議禮者曰:孔子雖聖人,臣也,禮宜一奠而再拜。朕以為孔子明道德以教後世,豈可以職位論哉?昔周太祖如孔子祠,將拜,左右曰:孔子陪臣,不宜拜。周太祖曰:百世帝王之師,敢不拜乎!遂再拜。朕深嘉其明斷,不惑於左右之言。今朕君天下,敬禮百神,於先師之禮,宜加尊崇。」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乙丑,上幸國子監,謁先師孔子,釋菜。禮成,退御講筵。祭酒吳顒等以次講畢,上謂之曰:「中正之道,無逾於儒。上古聖人不以儒名,而德行實儒。後世儒之名立,雖有儒名,或無其實。孔子生於週末,身儒道,行儒行,立儒教,率天下後世之人皆欲其中正。惜乎魯國君臣無能用之者。當時獨一公父文伯之母知其賢,責其子之不能從,則一國之君臣可愧矣。卿等為師表,正當以孔子之道為教,使諸生鹹趨於正,則朝廷得人矣。」覆命取《尚書大禹》、《皋陶謨》、《洪範》,親為講說,反覆開諭。群臣聞者莫不悚悅。遂賜宴竟日而還。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丙寅,國子祭酒吳顒率學官上表謝,人賜衣二襲。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庚午,命禮部頒學規於國子監,俾師生遵守。祭酒每旦升堂,屬官序進,行揖禮,祭酒坐受。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畢,六堂諸生進揖如之,唯無分揖禮。屬官升堂,稟議事務,或質問經史。須拱立聽命,不得違越禮法。監丞之職,凡教官怠於訓誨、生員有戾規矩、課業不精、廩饌房舍不潔,並從糾舉懲治。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職專訓教生員,講讀經史,明體適用,以待任使。有不遵師教廢業者,罰之。典簿、掌饌,務致廩食豐潔、錢谷出入明白及課業進呈以時,他無所預。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丁丑,遣行人繼敕諭天下郡縣訪求經明行修之士年七十以下三十以上者,有司以幣聘之,遣送至京,共論治道,以安生民。其見任教授、學正、教諭、訓導,職專教訓,不在舉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丁丑)敕諭國子監生曰:「仲尼之道,上師天子,下教臣民。始漢至今,未有逾斯道而久者。朕統一寰宇,君主斯民,切惟學校國之首務,乃今年春,命工曹構廟學,五閱月而成。於是博選師儒,教訓生徒,期在育君子,以履仲尼之道,以助我後嗣以安天下蒼生。苟教之不以其道,學之不盡其心,則恐養非君子,用非賢人,徒勞民供,無益國家。爾諸學者,當謙柔恭謹,存禮義之勇,去血氣之剛,持守仲尼四勿之訓,積日經旬,以逾歲月,不變其所學,則賢人君子矣。由是出為國用,致君堯舜,躋民於雍熙,顯揚其親,永世不磨,豈不偉哉!宜體朕意,立乃志,務乃學,正爾儀,慎爾言,勉務進修,無間晝夜,講於友,必正道以相副,問於師,必致恭而聽受。有乖此禮者,監丞糾之,毋忽。」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丁丑)禮部尚書劉仲質奏應天府學生員比外郡數多,宜增設訓導二員。從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洪武十五年五月)是月,頒釋殿先師孔子儀注於天下府州縣學。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六月戊寅朔,詔國子監教官年老者,遇暑月及雨雪,朔望免朝參。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六月)乙酉,命各道提刑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資質厚重、容貌端秀、有志學問、願入國學者送京師。既而至者千餘人,命禮部考其文辭中式者留之,不中者遣還。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六月)丁亥,賜國子監丞呂守約、典簿蔡儉衣,人一襲。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六月)壬辰,詔禮部申明禮制。凡軍民人等服飾,不得用玄黃紫色。公座案衣舊有紫者,不在禁限。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六月)乙未,革天下附郭縣僧會、道會二司,僧道悉屬本府僧綱、道紀司。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七月)乙卯,御史趙仁等言:「學校之設,本以作養人材,窮理正心,俾有實效。今天下生員多不遵師訓,出位妄言,非希進用,則挾私仇,甚失朝廷教養之意。宜令有司嚴加禁止,日省月試,務在成效。果有奇材,欲陳便民利國之術者,許與教官詳議可否,同列姓名,然後上達。若其言有可取,仍命題考試,文字中式者不次擢用。如是,則可以杜絕妄言,激勵士風矣。」從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七月甲子)解州儒學學正孫詢奏言:「稅使曾必貴舊名必熹,與故丞相胡惟庸善,為改今名,乃其黨屬也。又故元參政黎銘,國初逃入王官谷,為道士,後還俗為聞喜縣社學師,今為儒學訓導,常自稱老豪傑,訕謗朝廷。」上曰:「詢不思以聖賢之道教人,而為告訐之事,豈儒者所為?」置不問。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六  (洪武十五年七月己巳)旌表真定孝婦劉氏之門。劉氏,新樂縣人韓太初妻,故元時為知印。洪武七年例遷和州,挈家以行。劉氏事姑寧氏甚謹。姑在道,遇疾,劉氏刺臂和湯以進,姑疾愈。至瓜州,復病,亦如之。比至和州,太初卒,劉氏種蔬以給食,養姑尤謹。又二年,姑患風疾,不能起。時盛暑,劉氏晝夜侍姑側,驅蚊蠅,姑體腐,蛆生席間,又為齧蛆,蛆不復生。及姑病篤,齧劉氏指與之訣。劉氏號呼神明,刲股肉和粥以進,姑復甦,越月而卒。劉氏殯舍側園中,欲還合葬於舅墓。哀號凡五年不能歸。事聞,上遣中使賜劉氏衣一襲,鈔二十錠,官為送其姑喪歸葬,旌表其門,復其家徭役。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命國子監祭酒吳顒釋奠於先師孔子。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詔禮部設科舉取士,令天下學校期三年試之,著為定制。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辛巳)命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於天下。一曰生員事非干己之大者,毋輕訴於官。二曰生員父母有過,必懇告於再三,毋致陷父母於危辱。三曰軍國政事,生員毋出位妄言。四曰生員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為文辭,先由教官考較,果有可取,以名上於有司,然後赴闕以聞。五曰為學之道,必尊敬其師。凡講說,須誠心聽受,毋恃己長,妄為辯難。六曰為師者當體先賢竭忠教訓,以導愚蒙。七曰生員勤惰,有司嚴加考較,獎其勤敏,斥其頑惰,斯為稱職。八曰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許其赴京面奏。九曰民間冤抑等事,自下而上陳訴,不許驀越。十曰江西、兩浙、江東之民,多有代人訴狀者,自今不許。十一曰有罪充軍安置之人,毋妄建言。十二曰十惡之事,有干朝政、實跡可驗者,許密以聞。其不遵者,以違制論。仍命以所頒禁例鐫勒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乙酉,上諭禮部臣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本以書記犯罪者姓名,昭示鄉里,以勸善懲惡,使有所警戒。今有司概以百姓雜犯小罪書之,使良善一時過誤(者)【著】為終身之累,雖欲改過自新,其路無由。爾禮都詳議來言。」於是禮部議上:「自今犯十惡奸盜詐偽干名犯義、有傷風俗及犯贓至徒者。書於亭,以示懲戒。其餘雜犯公私過誤非干風化者,一切除之,以開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毀亭捨、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時按視,罪如律。」制可。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己丑,監察御史章良以罪系獄,上疏自陳過咎。上曰:「知過能改,亦人所難。」遂釋之,左遷雲南府儒學教授。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庚寅)置延安府吳堡、神木、府谷三縣儒學。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七  (洪武十五年八月辛丑)監察御史趙仁言:「臣聞:治天下以得賢為本,宣教化以治民為先。欽惟聖心拳拳以天下之廣,惟恐一夫不得其所,一官不稱其職,除官拜命,諄諄告誡,至親且切,蓋欲使斯民樂於雍熙,天下期於無刑而已。曩者以賢良方正、聰明正直、孝弟力田、文學之士列置郡縣,俾宣明教化,撫安生民。授任之際,才智高下,一時未盡周知。將一考矣,政績少聞。於是又聘天下秀才,以資任用。臣愚以為,從古以來,知人不易,莫若考其經明行修達於政事者為一等。通曉《四書》,才兼干濟者為一等。量才授職,代彼舊官。其既代之官,就令布政使司、按察司考核,孰為稱職,孰為不稱職,孰為平常,給以紙牌,遣赴吏部再加考核。若有公勤廉干者擢用之,庸怠貪鄙者罷黜之。如此,則官得其人,民被其澤矣。」上覽其言,謂刑部尚書開濟等曰:「設官分職,所以安民。官不得人,民受其害。今征至秀才不下數千,宜試其能否,考其優劣,然後任之以職。爾等定議以聞。」於是濟等議為七條:其一,宜選文武之臣有才識者,於公事暇時,以所取秀才一一延問,以經明行修為一科,工習文辭為一科,通曉《四書》為一科,人品俊秀為一科,言有條理為一科,曉達治道為一科。六科備者為上,三科以上為中,三科以下為下。六科具無,為不中堪。其二,觀其言貌,止知大略,觀其行事,乃見實能。宜令京官於秀才內各舉所知,舉中者量加升擢,不當者罰及舉主。其三,往者犯罪官員,皆以怠惰無能,遂致廢事。今宜精選可用者留之,老疾不堪者遣還。仍命布政使司、按察司具其善惡實跡,參其所言得失,以為黜陟。其四,秀才多郡縣一時起送,其堪錄用者,猶慮未嘗練習政務,況又用非其才,則非但速於獲戾,民亦被其害矣。今堪用者止宜量才授職,未可遽遷重任。其不堪任遣還鄉里者,可令為社師;明經老疾者,授以教官。其五,見任官員,其間豈無才學之士、廉慎之人?初用秀才,遠不可及。今宜核之,果文學之士,歷任老成有績可稱而無過者存用之,或加升擢,與初任秀才參署政務。所謂孝弟力田、聰明正直者,多非其人,宜悉罷其舉。其六,刑罰未省,賦役未均,皆由所司不得其人。今以秀才任之,必能興學校,教民有方,均平賦役,使民無訟矣。其七,內六部都察院,外布政使司、按察司及府州縣守令,任亦重矣,得其人則政舉,不得其人則職廢,必選通儒達吏、練事老成、明於治體、可以任重者使居之,不可泛用非人。議上,從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戊申,吏部以征至天下儒士選其經明行修者,列其等第上聞。上曰:「賢才固不乏也。今賢人君子出為時用,小大器使,當隨其能,毋使有其才而不盡其用也。」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己酉,吏部以經明行修之士鄭韜等三千七百餘人入見。上諭之曰:「朕自即位以來,側席賢士,與圖至治。然自惟知人,堯舜所難,豈所知者皆賢,所未知者無賢哉?故敕天下徵聘遺逸。卿等固皆賢人君子,山林之下,又豈無如卿者?其悉舉以為朕用。」於是濟寧單縣儒士張寧以董倫等薦,復遣使征之,仍賜韜等鈔,人一錠。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癸丑,黜國子助教單仲佑為雲南大理府儒學教授。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乙卯)以儒士蕭尚仁為潭王府左長史。尚仁以年老固辭,上命為平涼府儒學訓導。上諭吏部臣曰:「近征天下儒士至京師,皆朕所與共論治道以安生民者,宜優待之。其有病卒者,有司給棺槥,具舟車,送其家。來朝而卒於道者,亦如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癸亥)以儒士王嘉會、彭無黨等為國子監博士等官。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癸亥)晉府長史致仕桂彥良上《太平治要》,凡十二條:「一曰法天道。天不言而四時行,百物生。天生聖君,位至尊而統六合,必當仰法於天,明如日月,恩如雨露,威如雷霆,信如四時,則百職效勞,庶事自理。若身兼庶務,則君勞臣逸,非所以法天也。夫天道好生,聖人亦好生。好生之德,洽於人心,則人皆化於為善而自不犯法矣。孔子曰:『惟天為大,惟堯則之。』此之謂也。二曰廣地利。中原為天下腹心,號膏腴之地,因人力不至,久致荒蕪。近雖令諸軍屯種,墾闢未廣。莫若於四方地瘠民貧、戶口眾多之處,令有司募民開耕。願應募者,資以物力,寬其徭賦,使之樂於趨事。及凡犯罪者,亦謫之屯田,使荒閒之田無不農桑,三五年間,中州富庶,則財用豐足矣。三曰順人心。天下以人心為本,人心所在,即天命所在。故善治天下者,必上承天命,下順人心,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蓋人情莫不願富壽安逸,故三王生之而不傷,養之而日厚,節其力而不困。君之於民,既猶父母之於子,則民之於君,亦猶子之愛敬於父母矣。三代之所以得人心者此也。四曰養聖德。夫聰明睿智、文武仁孝之君,乃天生聖德,本無不備。然萬幾之頃,或相感觸,則意念之起,如重翳之蔽白日。故雖大聖,必兢兢戒謹,常加存養省察之功,節其嗜欲,懲其忿怒,清明在躬,志氣如神,則猶青天白日,萬物咸仰,聖德日盛,聖壽萬年。《傳》曰:『有大德者,必得其壽。』此之謂也。五曰培國脈。夫三代之歷祚延長者,以仁義道德教化斯民,不專尚刑罰,故民得遂其生養之樂,而天命眷顧之也。秦隋享國之不久者,專事苛刻,力役不休,仁義不施,故民不聊生,而天不佑之也。今功成治定,萬邦悉臣,當以三代有道之長為法,秦隋之失為戒,則人心和悅,天心眷佑,而國祚如泰山之安矣。六曰開經筵。自昔聖主賢臣治天下之大經大法,具載六經,垂法萬世,不可以不講也。講之則理明而心正,措諸政事,無不得其當。今當大興文教之日,宜擇老成名儒,於朔望視朝之際,進講經書一篇,敷陳大義,使上下聳聽,人人警省,興起善心,深有補於治化也。七曰精選舉。夫官得其人,則庶務自理,萬民樂業,故選舉之際,不可不精審也。六部十三布政使司乃股肱重任,豈可輕用而輕廢哉?必歷試其才能德量可當此者,然後信任之。至於提刑按察與知府之職,固不能盡知其人,然亦不可輕任也。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各舉賢良正直一員。知州、知縣於民最親,亦須選擇。宜令按察、知府歲貢廉勤淳厚者一二員。凡所舉,不問已仕未仕,但得人則有賞,謬舉則有罰。如此,則人皆悉心求賢,而無遺才材。若新進人材,且當試以佐貳之職,果有異能出眾,特加超擢,則官得其人矣。八曰審刑罰。刑罰一事,人命所繫,不可不審。《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蓋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苟不欽恤而詳讞之,則傷人必多。傷人既多,必損和氣,非所以善治也。理刑之官,必擇其公平正大仁厚之人,如漢之張釋之、於定國輩,親信而委任之,則天下無冤民,而致刑措之效矣。九曰敦教化。學校所以宣明教化,長育人才,非止訓詁文詞而已。今大興國學,增廣生員,教育之恩至矣。然國學首善之地,既選名儒,以《五經》分教諸生,必先德行而後文藝抑浮華而尚淳篤,未可驟用,以啟其奔競之心。當日就月將,得以真修實踐,使成人有德,小子有造,將見風俗日厚,人材輩出,可為朝廷之用矣。十曰馭戎狄。夫馭戎狄之道,守備為先,征伐次之。開邊釁,貪小利,斯為下矣。故曰:『天子有道,守在四夷。』言以德懷之,以威服之,使四夷臣服,各守其地,此為最上者也。若漢武之窮兵黷武,徒耗中國而無益,隋煬之伐高麗,而中國蜂起。以唐太宗之明智,後亦悔伐高麗之非。是皆可以為鑒,非守四夷之道也。今海內既平,車書混一,蠻夷朝貢,間有未順,當修文德以來之,遣信使以喻之,彼將畏威懷德,莫不率服矣,何煩勤兵於遠哉?惟北狄遺燼,尚煩聖慮,當選將練兵,分屯鎮守,謹其關防,俟其釁隙,一舉而殄平之,未晚也。十一曰蒐才俊。古之俊才,或隱於耕釣版築,或起於商賈屠沽,皆足以興邦而名世,非一端所取也。故《書》曰:『立賢無方,旁求俊乂。』今於秀才等科悉已舉而用之,若軍伍謫戍、農圃醫卜,或以微罪困於里閭者,豈無其人?宜令有司盡心求訪,果有材器出群、學識超眾者,則舉薦之,開其自新之路,許其效忠竭力,則庶可得其奇材異能之士,拔十得一,可當千百人之用矣。十二曰廣咨訪。昔舜好問而好察邇言,樂取諸人以為善,故能以天下之善為己善,而能周知天下之事,足以開物成務,使萬民各得其所。伏惟聖朝混一華夏,統馭萬邦,遐方幽遠,恐未周知,嘉言善行,或未盡取。正宜大開言路,廣訪博詢,使常朝百官待問論對,布政、按察、府州縣官朝覲之時,各令敷奏以言,觀其賢否。凡時政得失、民瘼利弊,許諸人陳訴。古有納言之官,專掌其事,宜選學識高明、通達治務者,特授納言院官,以詳擇其可否,則天下之事可以周知,天下之善言無不至,而內外百司罔敢怠逸,各思盡其職矣。」上曰:「彥良所陳,通達事體,方裨於治道。世謂儒者泥古而不通,今若彥良,可謂通儒矣。」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洪武十五年九月甲戌)詔吏部近所征天下秀才有老疾不願仕及考下等已授職而未任者,人賜鈔四錠,遣還鄉。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九 (洪武十五年十月癸未)詔天下來朝官各舉茂才一人。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九 (洪武十五年十月戊子)上諭禮部臣曰:「學官所以造就人材,模範後進,非老成篤學之士,莫宜居是。其令各按察司精考儒學官不通經術者送吏部別用。其有通經術、能文章滯於下僚者,悉以名聞。」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九  (洪武十五年十月戊子)命禮部頒劉向《說苑》、《新序》於天下學校,令生員講讀。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九  (洪武十五年十月)甲午,以秀才楊振宗等二人為國子監助教。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朔,以魯道為國子監助教,賜襲衣靴襪。道,思南人,初授宣慰司經歷,宣慰使田大雅薦於朝,特召為助教。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辛亥,上諭都御史趙仁曰:「近以秀才為試僉事,按治各府州縣,此皆初任之人,朕將觀其才能。宜令各按察司訪其所行之事,歲終類奏,以憑黜陟。」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壬戌,上命禮部臣修治國子監舊藏書板。諭之曰:「古先聖賢,立言以教後世,所存者書而已。朕每觀書,自覺有益。嘗以諭徐達,達亦好學,親儒生,囊書自隨。蓋讀書窮理於日用事(務)【物】之間,自然見得道理分明,所行不至差謬。書之所以有益於人也如此。今國子監舊藏書板多殘缺,其令諸儒考補,仍命工部督匠修治之,庶有資於學者。」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遣使繼敕諭各都指揮使司曰:「近征天下秀才至京,已令試按察僉事,俾出巡郡縣,以察守令政治之得失與民之利病。既受命而往,政無所聞,未知果能設施與否,及污潔何如,故特命爾等詢其所行,具實以聞,毋以善為惡,以不肖為賢。其直言之無隱。」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是月,普定軍民府知府者額辭歸,上諭之曰:「王者以天下為家,聲教所及,無間遠邇。況普定諸郡密邇中國,慕義來朝,深可嘉也。今爾既還,當諭諸酋長,凡有子弟,皆令入國學受業,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禮樂教化之事。他日學成而歸,可以變其土俗,同於中國,豈不美哉!」復賜者額金帶及織金文綺五匹,帛十匹,鈔四百錠。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 0  (洪武十五年十二月庚子)命吏部凡府州縣儒學訓導九年考滿,用為教諭。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十二月辛丑)賜國子生九百六十六人正旦節錢。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 (洪武十五年)是歲,旌表濟寧府嘉祥縣陳秀妻成氏,萊州府膠州民欒好義妻石氏,陳州項城縣民李唐興妻王氏,同州朝邑縣民張三妻師氏,永州府祁陽縣民張伯通妻郝氏,邳州宿遷縣民丁九妻李氏、吳彥禮妻鐘氏,太平府當塗縣民孫文妻趙氏、王德富妻沈氏貞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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