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吳元年,13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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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吳元年三月)丁酉,下令設文武科取士。令曰:「蓋聞上世帝王創業之際,用武以安天下,守成之時,講武以威天下。至於經綸撫治,則在文臣。二者不可偏用也。古者人生八歲,學禮樂射御書數之文,十五學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是以周官選舉之制,曰六德、六行、六藝,文武兼用,賢能並舉。此三代治化所以盛隆也。茲欲上稽古制,設文武二科,以廣求天下之賢。其應文舉者,察其言行以觀其德,考之經術以觀其業,試之書算騎射以觀其能,策以經史時務以觀其政事。應武舉者,先之以謀略,次之以武藝。俱求實效,不尚虛文。然此二者,必三年有成,有司預為勸諭民間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時勉學。俟開舉之歲,充貢京師。其科目等第,各有出身。」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  (吳元年夏四月)庚戌,上至白虎殿,見諸子有讀《孟子》書者,顧問許存仁曰:「孟子何說為要?」對曰:「勸國君行王道、施仁政、省刑薄賦,乃其要也。」上曰:「孟子專言仁義,使當時有一賢君能用其言,天下豈不定於一乎!」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  (吳元年五月)己亥,初置翰林院,學士正三品,侍講學士正四品,直學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召知饒州府陶安為學士。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吳元年八月丙寅)徵江西儒士顏六奇、蕭飛鳳、劉於等至京,欲官之,俱以老疾辭,各賜帛遣還。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  (吳元年九月)改太醫監為太醫院,設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仍以太醫監官孫守真為院使,葛景山為同知,陸惟恭、杜天僖為院判。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吳元年十月乙巳)徙蘇州富民實濠州。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吳元年十月丙午)定國子學官制: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薄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陞博士許存仁為祭酒,劉承直為司業,學錄蘇伯衡為學正,以陳世昌署典薄,陳宗義署博士,高暉署助教,張溥為學錄。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吳元年十月丙午),改太史監為院,設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五官正正六品,典簿、雨暘、司時序郎、紀候郎正七品,靈台郎、保章正正八品,副使從八品,掌曆管勾從九品。以太史監令劉基為院使。上謂侍臣曰:「吾自起兵以來,凡有所為,意向始萌,天必垂象以示之,其兆先見,故常加儆省,不敢逸豫。」侍臣曰:「天高在上,其監在下,故能修省者蒙福,不能者受禍。」上曰:「天垂象,所以警乎下。人君能體天之道,謹而無失,亦有變災而為祥者。故宋公一言,熒惑移次;齊侯暴露,甘雨應期。災祥之來,雖曰在天,實由人致也。」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吳元年十月辛亥)上敕禮部官曰:「自古忠臣義士,捨生取義,身歿而名存,有以垂訓於天下後世。若元右丞余闕守安慶,屹然當南北之衝,援絕力窮,舉家皆死,節義凜然。又如江州總管李黼,身守孤城,力抗強敵,臨難死義,與闕同轍。自昔忠臣義士必見褒崇於後代,蓋以勵風教也。宜令有司建祠肖像,歲時祀之。」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吳元年十月癸丑)右御史大夫鄧愈等各言便宜事,上覽之,謂愈等曰:「治天下當先其重且急者,而後及其輕且緩者。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衣食給而民生遂,教化行而習俗美。足衣食者在於勸農桑,明教化者在於興學校。學校興,則君子務德;農桑舉,在小人務本。如是為治,則不勞而政舉矣。今卿輩所言,皆國家不可闕者,但非所急。卿等國之大臣,於經國之道、庇民之術尚當為予盡心焉。」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吳元年十月甲寅)命中書省定律令。(略)初,上以唐、宋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姦弊。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律。至是台諫已立,各道按察司將巡歷郡縣,欲頒成法,俾內外遵守。命善長等詳定。諭之曰:「立法貴在簡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使姦貪之吏得以夤緣為姦,則所以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非良法也。務求適中,以去煩弊。夫綱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日來上,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庶可以為久遠之法。」

《明太祖實錄》卷二八上(吳元年十二月)甲辰,律令成,命頒行之。()上又諭群臣曰:「讀書所以窮理,守法所以持身。故吏之稱循良者,不在於威儀,在於奉法循理而已。卿等既讀書,於律亦不可不通。大抵人之犯法者,違理故也。君子守理,故不犯法。小人輕法,故陷重刑。今卿等各有官守,宜知所謹。」

《明太祖實錄》卷二八上(吳元年十二月)戊午,命頒《律令直解》。先是,上以律令初行,恐民一時不能盡知法意,或有誤罹於法者,乃謂大理卿周禎等曰:「律令之設,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豈能悉曉其意,有誤犯者,赦之則廢法,盡法則無民。爾等前所定律令,除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直解其義,頒之郡縣,使民家喻戶曉。」至是書成以進,上覽而喜曰:「前代所行《通治條格》之書,非不繁密,但資官吏弄法,民間知者絕少,是聾瞽天下之民,使之不覺犯法也。今吾以《律令直解》遍行人人通曉,則犯法自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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